四项干部监督制度

2024-12-04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精选12篇)

1.四项干部监督制度 篇一

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

根据xxxx“关于开展四项监督制度专题学习的通知 ”的要求,咨询中心及时组织班子集体进行了专题学习。以认真领会、落实中央精神,正确把握廉政准则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制度内涵,并结合单位实际努力把四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本人还填写了《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自我测试题》来加深学习理解,通过学习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深刻认识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性

四项监督制度是对选、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历来是社会的焦点,关系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兴衰成败。近几年,通过不断加强整治力度虽然取得较大成绩,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树立选人用人正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显示了我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四项监督制度是预防和根治选、用人上不正之风的依据。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严格。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

四项监督制度是治理选、用人不正之风的多刃利器。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为干部选拔任用形成系统的“防控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的原则,列出了五大类责任主体和30多种责任情形,并规定责任追究措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着眼于事前把关和事前预防,规定了五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规定了七种干部选拔情况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强化了“事 1

后”监督,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详细规定了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范围,同时规定了检查结果的运用。有利于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从而扩大了群众对干部选人用人的参与率、扩大了干部任用方面的知晓率和满意率。

二、认真贯彻落实,做好本职工作

专题学习使我们明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为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一项新举措,对加强和防止领导干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反映了全党同志的愿望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体现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先治官的坚强决心,必将推动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更公开、更透明的轨道前进。因此,我们要按照新时期中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和落实四项监督制度。

学习使我们明确,廉政准则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制度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依据,是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每个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无论在任何环境、任何情况、任何时候都要严于律己,洁身自好,廉洁奉公,勤政廉政。同时,学习联系实践,理论联系实际,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严格落实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真正做个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今后的工作中,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XX“三服务一加强”的工作定位,联系单位的实际,关注市场发展和服务需求,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创新,发挥自身优势,抓住机遇积极创收,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又好又快地完成单位各项任务。牢记党的宗旨,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一名党和群众放心的好干部。

2010-7-12

2.四项干部监督制度 篇二

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将在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2月18日表示,建立绿色保险制度在操作层面将重点推进四项工作。一是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区市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将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二是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试点工作先期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具体试点方案由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提出。三是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各司其职。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四是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开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在条件完善时, 要探索第三方进行责任认定的机制。

(摘自经济参考报2008.2.19)

3.完善四项制度健全运做机制 篇三

适应集团化要求健全和完善

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度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集团公司党委结合公司实际,认真贯彻中央和市委要求,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把完善责任制放到了突出位置。在明确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为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同时,明确要求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以专兼职政工干部为骨干,职工群众共同参与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党政工团组织和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各单位每年均要签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目标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从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分析职工思想状况,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各子公司都建立了班组政治宣传员队伍,形成了纵向到底的思想政治工作网络和信息渠道。同时,对思想政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的职责,重新进行了界定、充实和完善,以确保其作用的有效发挥。

重钢集团由26家子公司组成,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子公司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上有很大的自主权。为适应母子公司体制,集团公司改变过去大一统的作法,明确由集团公司确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主要任务,着重抓好总体部署和规划,抓好两级班子建设和宣传干部队伍建设。在按集团党委总体要求下,子公司更多地适应自身实际、尤其是职工的思想实际,突出自己的特色,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思想政治工作。在近几年的厂情教育中,各子公司除按集团编写的资料给职工讲清集团公司的厂情外,还要编写结合自身实际的宣讲材料,供基层支部宣讲和班组学习,使厂情教育和主题活动的实效大大增强。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专职政工人员在减少,而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复杂,任务更繁重,更需要党政工团及其各职能部门,尤其是行政系统的职能部门一道,作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形成横向到边的网络体系。公司明确规定各职能部门在领导生产经营、履行管理职能时要负责职能范围内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在人、财、物上支持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工作。各职能部门按公司党委的要求,认真结合实际,独立或与党群部门一道,作好职能范围内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四五”普法教育中,各职能部门按公司党委的安排,认真负责地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专业法的学习,得到了主管部门的好评。与此同时,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在重大宣传思想工作中,也主动邀请行政职能部门一起参与,收到了很好效果。

适应新形势要求

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体系

要确保企业思想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作保证。

近几年来,集团公司先后建立了“政治理论教育制度”、“中心组成员理论学习制度”、“职工思想调查分析制度”、“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励制度”、“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等近20个制度,涉及到政治理论学习、生产经营、思想文化、精神文明、道德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等各个方面,使基层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时,基本上做到了有章可循,也便于上级督促检查和考核。按制度要求,集团公司每年都要召开宣传工作会,总结和布置工作,表彰先进和交流经验,集团公司主要领导都要到会提要求。

要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必须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如在中心组学习制度中,明确规定公司和厂处干部必须参加大集中学习(集中听专题辅导或报告,由集团公司组织,每年不少于8次),同时必须分别参加本单位的中心组学习,每年不少于12次。每次小集中学习要事先确立专题和中心发言人,以便中心组成员事先自学,在中心发言人之后广泛开展讨论。每次两级中心组学习,都要签到报名,半年公布一次两级中心组成员参加学习的情况,以加强督促和考核。

制度建设既有相对稳定性,但也要不断改进和调整,使之发挥更好的效果。我们根据形势的变化和上级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完善已有的制度。如对职工思想状况定期的调查、分析,是公司党委掌握职工思想脉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的重要渠道。近3年来,我们根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常委会提出的新要求,3次对制度进行了修改,现己形成从基层调查了解职工思想,基层党委分析、处理、上报,集团主管部门结合职能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上公司党委常委(扩大)会讨论,常委会讨论意见向下反馈,各职能部门落实常委会意见一整套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常委会决定落实情况监督反馈的体系,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适应发展变化要求

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制度

集团公司党委在全体干部和政工人员中,反复进行江泽民同志关于“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的教育。引导大家要在继承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作法的同时,不断适应新形势,转变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努力发扬创新精神,大胆探索和创造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集团公司党委和宣传部也带头进行探索和创新,为基层和专、兼职思想政治工作者起好表率作用。如根据新闻传播媒体已进入职工家庭,国际、国内重大事件职工都能从电视、报纸和网络上知晓的特点,我们将过去每年初面上开展的形势任务教育,改变为厂情教育,着重讲清职工最关心的企业面临的形势、企业的实际状况、当年企业的目标任务措施以及对职工的要求等,使职工感到实在、具体、亲切,能指导自己的行动。同时,我们还结合企业和职工的实际,每年开展一个主题宣传教育系列活动,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这些作法,贴近企业、贴近职工、贴近现实生活,很受职工欢迎。

为调动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的积极性,从2001年起,公司专门设立“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并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和机制等方面有所创新、发展,且为职工喜闻乐见,取得实际效果的,每年给予表彰奖励。创新奖的设立,调动了广大专、兼职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涌现一批各具特色的创新成果。如:利用局域网开展思想工作、开办网上思想工作期刊、自办宣传公民道德卡通画册、开展形象化教育、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工程项目上等,无不具有鲜明个性,效果明显,受到职工喜爱。3年来,集团公司共评选出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成果35件。

建立考核评价制度

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的激励机制

要将思想政治工作指标由“软”变“硬”,必须建立严格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集团公司党委提出各级负责人要按照思想到位、工作到位、形象到位的要求,从工作自觉性明显增强、领导力度明显加大,舆论氛围更加浓郁、单位正气明显上升,职工精神状态好,信仰、信念、信心、信任和职工凝聚力明显增强,群众精神文明创建有明显进展4个方面进行衡量。明确的目标、具体的要求,促进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运行。经过3年的努力,重钢集团思想政治工作已开始见到明显成效;企业凝聚力、向心力明显增强,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集团公司建成重庆市最佳文明单位,连续被评为重庆市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和重庆市精神文明创建先进单位。

集团公司党委每季要召开一次书记汇报会,对各子公司和二级单位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进行了解检查;集团公司党委加强对工作的检查指导,每半年均要由常委带队,全面检查各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門经常深入基层检查和指导工作,并形成不定期通报各单位主题活动开展情况,半年通报各单位中心组学习情况,每季对新创建各级文明单位工作进度作一次督促指导。在检查指导工作的同时,公司十分注重对有特色、有成效、有创新的作法进行推广,倡导相互间的学习,使好的作法得以交流。

为确保思想政治工作机制的顺利运行,公司严格了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考核和评价,明确将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效,作为对二级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通过党内外职工每年的民主评议和测评、平时职工的反映和宣传思想主管部门的考核等方式进行。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际效果,既不照顾情绪,也反对一好遮百丑。考核的结果,既纳入各种评比表彰、创建达标的重要依据,也纳入对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4.干部学习网 四项监督制度 篇四

1.若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正确 错误

2.对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正确 错误

3.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正确 错误

4.若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须追究其责任。()正确 错误

5.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正确 错误

6.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2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正确 错误

7.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不包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正确 错误

8.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若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正确 错误

9.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同样列入责任追究范围。()正确 错误

10.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能同时使用。()正确 错误

11.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正确 错误

12.对须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相关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正确 错误

13.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若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正确 错误

14.若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不予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正确 错误 15.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正确 错误

二、单选题(10 道)

1.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A.决定 B.审核 C.监督 D.任命

2.《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种责任情形中,()种涉及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种涉及组织部长。

A.39,11,9 B.39,9,11 C.36,9,11 D.36,11,9 3.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A.20 B.15 C.10 D.7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了()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其中,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有五种,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有七种。A.十

B.十一 C.十二 D.十三

5.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何种情形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A.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B.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C.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D.破格提拔干部的

6.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的责任。

A.单位主要领导 B.党委(党组)

C.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D.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7.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何种情形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A.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B.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C.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D.破格提拔干部的

8.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年内不得提拔。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9.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负责组织实施。

A.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B.本级党委组织部门

C.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 D.纪检监察机关

10.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何种情形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A.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B.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C.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D.破格提拔干部的

三、多选题(15 道)

1.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

A.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B.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C.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D.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2.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这里的“近亲属”是指()A.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的人员

B.与领导干部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员 C.与领导干部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人员 D.与领导干部有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3.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下列哪几种情况的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A.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B.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C.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D.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4.有责任追究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

A.调离岗位 B.引咎辞职 C.辞退 D.免职、降职

5.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A.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 B.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C.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D.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6.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需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情形有()A.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B.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C.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D.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按照规定应当书面报告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A.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B.越级提拔干部的 C.破格提拔干部的

D.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8.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的是()。

A.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B.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C.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D.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E.在参加民主推荐时推荐的人选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

9.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A.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B.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C.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D.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E.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F.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G.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的

1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何种情形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A.越级提拔干部的

B.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C.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D.破格提拔干部的

11.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A.提拔使用 B.平级交流 C.隔离审查 D.到龄退休

12.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的民主评议。

A.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B.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C.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D.上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3.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执行的有()

A.工会 B.共青团 C.妇联 D.国有企事业单位

14.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责任的是()A.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B.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的 D.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E.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 C.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出反对意见的

1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按照规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A.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B.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C.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D.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5.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篇五

基本知识资料

1、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2、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提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3、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中发(2002)7号文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7、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8、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9、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1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11、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2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12、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13、党政领导干部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4、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 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15、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16、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17、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18、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

19、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坚决查处用人上的违纪违法行为。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1、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中,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22、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更上一级组织部门批复同意。

23、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24、“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2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理干部的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体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27、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28、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29、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30、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并无记名投票表决。

3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32、选拔任用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33、凡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34、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扩大选人用人民主,建立健全主体清淅、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

35、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36、《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要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畅通电话举报、信访举报和网络举报渠道,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力度。

37、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已经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38、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39、“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40、对民主评议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41、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42、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43、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44、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45、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46、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47、根据中组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备配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09]3号),省级政府原则上不配省长(主席、市长)助理,省级以下政府不配备助理。

48、《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员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49、《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确定了11个党政干部制度改革重点突破项目,分别是:⑴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⑵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⑶推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⑷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⑸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范围⑹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制度⑺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⑻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⑼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⑽深化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⑾实行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

50、《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51、2009年5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上,李源潮同志在讲话中就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出了“一个目标、三个办法”。这“一个目标、三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简要回答)

答:“一个目标”:党的十七大对组织工作提出的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目标。

“三个办法”:一是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从源头上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力度;二是强化公开监督,把选拔任用干部满意度民意调查作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杠杆;三是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用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52、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调查和追究选人用人责任?(简要回答)

6.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 篇六

二是以规范管理为目标,着力加强干部队伍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加强了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县直单位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了检查,综合检查情况下发了《关于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的情况通报》,对全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关要求和意见。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我县因公出国(境)的任务和人员的审批条件、程序、管理权限等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加强了管理。严格执行干部停薪留职、借调干部报告审批、“三定”方案等政策和规定,机关干部混岗、干部未经批准长期外出吃“空饷”等现象有了明显好转。

三是以健全制度为抓手,着力抓好干部监督工作。继续坚持实行《干部监督信息员聘请和管理办法》、《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沟通暂行办法》、《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暂行规定》等规范性制度,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继续坚持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干部任前公示、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健全完善了信访举报制度和案件查核督办制度,委托审计部门对县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南洲镇等单位的7名科级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切实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加大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力度,明确要求审计局的“三个会议”即审计小组进场会、审计局党组的定审会和向被审计对象的反馈会组织部门都派人参加,切实掌握第一手信息,充分发挥审计结果在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和教育奖惩中的作用;集中三个月时间,将1981年至2008年的干部任免文件及干部“三龄一历”等个人资料全部录入电脑,进一步加强了干部档案电子信息库建设。

为确保四项制度得到全面落实,枞阳县把学习贯彻好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真正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

按照领导干部熟悉制度、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制度、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制度的要求,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宣传四项制度,畅谈学习体会,深刻理解贯彻四项制度的重大意义。

县委中心组利用过街横幅、宣传专栏、电视等各大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四项制度,并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动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四项制度,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切实为建设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县委组织部在《枞阳先锋网》开辟了学习专栏,完善了信访、电话、互联网“三位一体”的群众举报网,组织全体组工干部参加以四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知识竞赛,在全县形成人人关注四项制度的浓厚氛围。12380 与此同时,严格按照四项制度要求,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为重点,结合实际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一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认真执行并继续完善《枞阳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二是不断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加快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推公选、公推直选步伐,探索实施差额推荐、考察、酝酿和票决等差额选拔干部办法;

三是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研究制定《枞阳县科职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加大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干部交流力度,探索建立党政机关内部人、财、物管理部门和执纪执法等岗位干部的轮岗制度。

四是建立组织部部内“倒查机制”,认真对照四项制度,对近几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深入查找执行中的差距,总结经验教训,对以前存在的与四项制度不相符的做法进行纠正;

五是以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推进劳动人事、建设房产、大广电系统机构改革工作,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4月26日,县委组织部召开“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专题会”,专题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据了解,中央办公厅最近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与之配套衔接,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颁布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

7.四项干部监督制度 篇七

我国第一个“村务监督委员会”诞生于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后陈村。后陈村处于武义县城乡结合部, 全村347户888人, 是个远近闻名的产粮村和富裕村。2000年以来, 后陈村集体收入主要来自于出租黄沙沙场和修建金丽温高速公路得到的土地补偿款。随着城市的扩展, 特别是后陈村被纳入武义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后, 该村先后有1100多亩农地被征用, 村集体土地征用款高达1900多万元。村集体财产的迅速增长, 一方面增强了村民与村集体的利益关联性, 引起了村民对村级事务的高度关切;另一方面村民对村务、财务公开与民主管理的诉求空前高涨, 对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的制度创新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因此, 管好用好经营好村集体财产, 逐渐成为后陈村村民普遍关注的村务 (财务) 大事和自觉行动。然而, 后陈村长期以来形成的村务 (财务) 管理不透明, 村级财务不公开、重大决策不民主未能很好地解决, 村干部违法乱纪事件频频发生;同时, 村民的“民主监督”缺乏有效的组织载体, 而上级政府的监管又鞭长莫及。在2002年至2003年之间, 后陈村两任村支书“前腐后继”相继落马。面对后陈村日益严重的治理危机, 白洋街道党工委采用“空降干部”的办法, 于2004年1月6日派遣后陈村籍的街道工办副主任胡文法回村兼任党支部书记, 负责治理后陈村的乱象。随后, 县委、县府又选择了处于治理危机的后陈村作为实施村级民主监督创新的试点村。2004年4月至6月, 县委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农业局、民政局、白洋街道相关人员认真梳理了后陈村各项管理制度, 草拟出《后陈村村务管理制度》和《后陈村村务监督制度》两个讨论稿, 广泛征求村民及社会各界意见。6月16日, 后陈村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 制定并通过了《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6月18日, 在以胡文法为组长的选举委员会主持下, 经过村民代表民主选举, 后陈村产生了全国首个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并列的、由3名监督委员会委员组成的“第三驾马车”——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日,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后陈村村务管理制度》和《后陈村村务监督制度》。至此, 以“一个机构、两项制度”为标志性内容的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正式诞生, 并成为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成功的制度创新的范例。

这项制度创新, 解决了农村民主选举后监督缺位、乏力的问题, 解决了村两委干部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角色, 探索出了一条保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的新途径。基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杰出贡献, 后陈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于2005年10月入围“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 2007年6月, 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小组又授予武义“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创新奖”。2009年底, 浙江省3万余个行政村全部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 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实现基层农村“全覆盖”的同时, 浙江省政府进行了省级层面的制度建设;2010 年7月, 浙江省颁布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 (试行) 》, 2011 年1月出台《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2011年3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1]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机制创新和运行绩效

1.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机制创新

以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为例,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标志性内容是“一个机构、两项制度”。

一个机构即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它是在原有村级组织基础上增设的专门的村务监督机构。与以前的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相比, 其创新在于:以前的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隶属于村委会, 组长通常由村支委兼任, 而后陈村的监委会, 是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并列的一个独立组织。

两项制度即是《后陈村村务管理制度》和《后陈村村务监督制度》。《后陈村村务管理制度》主要对村集体资产管理、集体土地征用费管理、集体项目收益和分配管理、集体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财务管理、村干部报酬管理、村计划生育管理、村民房管理、村户口变动管理、非经济合作社人员待遇、溪滩沙石管理、村公墓管理、外来人口管理、低保对象确定、救济款发放管理、印章和会议记录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管理制度明确划分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村委会三者在村务中的决策权和管理权, 并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后陈村村务监督制度》是对村级民主监督作出的制度安排, 尤其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职能和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并把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村干部述职考核制度等纳入民主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 监委会候选人是非村两委的成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的村民代表;监委会成员除了党支部召开的党务会议外, 村里其他一切会议都有权参加, 它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直接对村民代表大会负责。第二,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坚持党的领导, 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级各项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对村财务公示清单和报账前的凭证进行审核;建议村委会就有关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不按村务管理制度规定作出的决定或决策提出废止建议, 村委会须就具体事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协助街道党委对村两委成员进行年终考评;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 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提出罢免意见, 提请村党支部, 报上级党委、政府后, 依法启动罢免程序;可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 以书面形式建议村委会进行听证, 如果村委会7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作出听证决定或解释, 有权向街道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三,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义务主要有:支持村两委正常工作, 及时消除村民对村两委工作的误解;定期、不定期向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联系村民, 广泛听取意见, 履行监督职责。

通过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这一体制机制上的重大创新, 有效促进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农村的落实。其制度创新主要在于创新和完善了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2]众所周知, 一个有效运作的制度往往是一系列具有有机联系的制度元素联结起来的闭合系统, 它具体包括组织制度、管理制度、监督制度以及救济制度。通过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以及通过建立《村务管理制度》、《村务监督制度》, 使得村务管理中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监督制度、救济制度相互配套, 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具体而言:第一, 创新和完善了村民自治治理结构。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后, 突破了过去村“两委”制, 完善了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议事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 创新实现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村民自治体制机制, 让村民能真正参与村务民主管理中。第二, 创新和完善了农村基层组织监督机制, 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级公共权力和公共事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村监会”与村委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村监会”主动介入、全程参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利用质询、述职等方式对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 议决事项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拒不执行、以权谋私等不正当行为, 进行劝诫, 并向村党组织报告或向街道办事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情节严重的可提出罢免动议。“村监会”的这种监督就使原来村委会的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转变, 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转变, 由单纯的财务监督向村务监督转变, 垂直监督向水平监督转变。[3]

2.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运行绩效

从2004年第一个“村务监督委员会”诞生到目前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全覆盖”, 经过六、七年的运行, 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在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产生了现实和潜在的绩效。

(1) 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沟通村两委与村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有利于村务管理的良好运作和村庄秩序的重建。据统计, 自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实施后, 后陈村连续6年保持“零上访、零投诉、零违纪、零违规收入”的纪录。浙江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反映农村干部的信访举报呈整体下降趋势, 2009年同比下降6.71%, 2010年又下降了15.5%。

(2) 确保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通过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以及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一系列财务管理配套制度, 使集体资产的运作有章可循, 有制可依, 严格杜绝了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立后六年来, 村务监督委员会先后对4000余张金额共计2400万余元的财务发票进行了审核和公开, 审核纠正不规范票据42笔, 拒付不合理开支3.8万元, 为全村增收节支480多万元。

(3) 改善和融洽了干群关系。

过去因为基层监督缺位乏力, 有的地方民主选举后,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为摆设, 村民自治往往成为“村官”自治。监委会建立后, 使权力有了制衡, 推动了村干部的领导方法向民主的、法制的、服务的方式转变, 消除了村民对村务活动的各种猜疑和不信任, 村民积极支持村两委工作, 增强了村干部与群众之间的沟通, 融洽了干群关系。后陈村村委主任陈忠武说:“以前村干部怕干事, 村民总怀疑你从中得多少好处, 有了监委会, 村里一切事都在监督下进行, 就没有这种情况, 我们干事放心了, 听到的赞扬也多了, 一些过去上访告状的村民如今还主动提出要为村干部加工资, 心里感到很温暖”。[4]

(4) 激发了村民参与公共治理的热情。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畅通了民意表达的渠道, 每一个村民都获得了涉及自身利益的村务管理工作的话语权, 他们的需要和意见可以直接通过监委会反映到村两委干部手中, 再反馈到本人。这样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村民直接有序的政治参与, 为村民的政治、经济利益诉求提供了有效的渠道, 使得村民的政治、经济权利得到具体的落实, 从而激发了村民参与公共治理的热情。

(5) 为全国农村建立新型的基层民主监督制度提供了样本和示范效应。

后陈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成功实践, 为全国各地的村级民主探索和国家立法提供了借鉴。继后陈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后, 重庆市武隆县首次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河北省承德市首个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汪家庄镇成立。[5]尤为重要的是, 2010年10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或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 负责村民主理财, 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三、几点启示

1.群众的创新精神是制度创新的直接动力

实践已经证明, 对民主政治中的新生事物, 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群众的创造性, 要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 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和民主参与要求。后陈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创新, 正是村民群众由于民主意识的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的担忧和参与村级财务运作的强烈愿望而产生的, 村民是推动农村制度创新的直接动力。

2.政府的支持与推动是农村创新制度成功运行的关键

在我国基层农村, 如果不能得到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 制度创新是不可能成功的;如果政权力量导向有助于村民自治, 农村的自治能力就会大幅提升。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一项新生制度安排, 是在政府主导下成立并推行的, 政府为制度变迁提供了主要动力。

3.一项创新性的制度安排要在实践中为参与各方所接受并推行开来, 制度的设计必须能够增进参与各方的利益, 产生一种共赢的博弈结局

后陈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就是这样一种产生共赢博弈结局的比较精巧的制度设计。后陈村的制度设计者力图通过保证村务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的相对分离和相互制约, 从制度和机制上保障村干部“不能腐败”和“不敢腐败”, 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农村社会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社民, 徐首红, 颜新文.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有力抓手——浙江深入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纪实[J].中国监察, 2011, (08) .

(2) 邱荣根.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的制度创新——基于浙江武义县试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案例研究[D].浙江大学硕士论文, 2006.

(3) 张桃荣.议事监督委员会:村民自治决策与监督新机制——成都市龙泉驿区若干乡镇的调查”[J].党政干部学刊, 2009, (08) .

(4) 谢云挺.监委会:浙江农村出现“第三架马车”[J].记者观察, 2005, (04) .

8.四项干部监督制度 篇八

《意见》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如何组织实施提出了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改革体系:统一为初、中、高三级

过去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实行小学教师与中学教师分别评定制度。原则上,小学教师能评上的最高职称为“小高”(小学高级),而“小高”在职称体系中只算中级;中学教师能评上的最高职称为“中高”(中学高级),“中高”在职称体系中相当于“副高”。如此,二者的职称就算到顶了。

此番改革,将撤销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意见》指出,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被称为“中小学教师也可以评教授了”。根据《意见》的精神,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要求,中小学教师就可以参评正高级职称,显得更为科学、合理、公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新的职称制度设置了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使中小学教师首次拥有和教授、研究员同样的职业发展空间,提升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学教师“船到码头车到站”的职业倦怠现象,激发了他们干事业的正能量,调动了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积极性。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这样的改革,在调动中小学教师积极性的同时,也吸引了更多高层次优秀人才投身基础教育事业。据统计,仅山东和吉林两省在改革扩大试点过程中,就吸引了3 562名硕士学历以上优秀人才投身基础教育工作。

完善标准:注重师德与业绩,淡化论文与学历

过去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因过分注重论文、学历而饱受诟病,之所以会长期延续这样的做法,有一定的“存在理由”。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褚宏启指出,从评价的角度来说,容易评的东西往往就会被强化,不容易评的东西往往会被轻视,就像评价学生一样,评价考试分数很简单,就容易被看重,而艺术素养、品德发展等不容易评价,就容易被忽视。在教师职称评价上,科研成果发表的刊物等级、数量容易被评价,于是就把科研论文放在很突出的位置上。

过分注重论文、学历的结果,就是极大地挫伤了长期坚守在教学一线且教学成绩突出但没有过多时间参与科研工作的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不利于引导中小学校回归教书育人的本质。为此,《意见》指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过去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基本是“一刀切”原则,忽视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实际,导致大量农村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遭遇了很大的不公。为此,《意见》特别指出,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的实际,对农村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

创新评价: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

参评者把材料递交上去后,谁来评、如何评,评价过程是否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等,是职称评定的敏感环节,也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事实上,在当前的职称评定流程中,行政主导的分量依然过重,导致其间存在大量难以把控的空间。

为此,《意见》指出,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各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在评价形式方面,《意见》提出,可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褚宏启指出,在对中小学教师进行职称评价时,至少在初审阶段应该下放到学校,让学校有发言权,而不是直接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和不了解教师实际教学情况的专家。要把那些有评价能力、业务能力较强、有公正心的人推选出来担任评委,确保自下而上推选出来的人是信得过的。

评聘结合:确保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目前国内多数中小学校,因职称设岗比例有限,容易出现多人排队等名额的现象。对此,《意见》明确提出,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

此番改革,致力于实现职称制度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并突出了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意见》提出,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意见》明确指出,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这样的制度设计,畅通了不同学段学校教师和相同学段不同学校教师的流动渠道,有利于推动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促进中小学教师资源优化、均衡配置。

对于各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问题,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该如何设定的问题,《意见》要求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综合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光明日报、新华网,《意见》出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

9.四项干部监督制度 篇九

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有关精神,行管局决定在全体党员干部中组织开展《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学习培训。结合行管局实际,特制定本学习计划。

一、重要意义

建立和实施《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严格依规照章办事;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学习目的通过学习《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使广大干部党员群众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切实加强全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到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三、参学人员

行管局全体党员干部。

四、学习内容

学习内容以下发 “四项监督制度” 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为主,着力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自5月25日开始,至6月底结束。

五、学习方法

把《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学习纳入政治理论教育学习计划。以个人自学为主,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组织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专题学习培训等形式,完成学习任务。为增强学习效果,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作辅导讲座。

六、学习要求

1、要充分认识学习《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计划,确保参学人员、时间、内容、效果落实,并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2、要统筹安排工作,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学习效果,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有效学习方法要在全局应用推广。

樊城区行管局

10.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 篇十

最近,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以及《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简称“四项监督制度”),共同构成了 “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日前,我街道党工委对此组织了专题学习。通过学习,我深切地认识到“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是进一步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推进组织工作科学化的重要举措,学好用好“四项监督制度”,是必要也必须的。

一、“四项监督制度”体现了惩教结合,注重预防的方针。《责任追究办法》使各类责任主体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日常选人用人工作。《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四项监督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

二、“四项监督制度”细化了责任主体,明确了追究措施。《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情形都比较具体,用人上出了问题,有没有违规失责情形,应当追究谁的责任和怎样追究责任,规定得比较清楚,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四项监督制度”突出了监督重点,强化了关键环节。“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同时强化了责任调查处理这个重要环节,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对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而不进行调查处理的,要追究责任,从而增强了监督效力。

四、“四项监督制度”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将全委(扩大)会议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党委常委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以此为有力杠杆,促使地方党委和组织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这对有效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11.我国需加强财政监督制度 篇十一

财政监督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财政范畴,在监督公权运作中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客观存在和制度形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政治、社会地位与作用。

西方财政监督:分权制衡

由于财政监督的专业性、边缘性、社会性、综合性,财政监督在不同国家制度设计不完全相同。“分权制衡”国家财政监督通常以立法机关外部监督和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并重方式设计制度。其中,立法机构的财政监督既是“分权制衡”国家立法制约行政、议会监督政府的核心内容,也是共和制政体的关键所在,还是政府预算制度产生的根源,更是“分权制衡”国家监督政府、监督财政文化氛围的根本。同时,“分权制衡”国家也在财政部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专职财政监督体系,实时、全程监管政府及部门财政资金的收、支、存业务动态。这些国家的专职财政监督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方面:

专职财政监督是高级别的、重要的国家经济监督

即专职财政监督以相对的专业和监管优势,并列于议会监督、司法监督和审计监督。如荷兰、巴西专职财政监督与议会监督相结合;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匈牙利、希腊等专职财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且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都各自向部门、地方派驻人员,并列执行监管业务。法国专职财政监督则与议会预算审查监督、审计法院事后监督相并列。

专职财政监督是相对独立和高于同级部门的专管或专员监督

如美国联邦财政部设由总统任命的财政总监,直接对总统和国会负责监督财政政策执行和检查中的重大财税违法乱纪;同时联邦政府所有用款部门都配备一名由总统任命的财政总监对总统和财政部负责,部门每项支出必须经财政总监签字才能拨款。法国在财政经济部设直属财政部长管理的财政监察总署,称为财政部长“别动队”,主要负责根据部长指示对涉及国家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事项的专项监督。

专职财政监督普遍实行不同程度的派驻或派出制

派驻或派出制和专管或专员制都是垂直监管方式,但派驻或派出制与上级专管或专员制相对应,是向下级政府或单位派驻或派出的机构及人员。

可见,一般的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兼顾融合财政监督的专业性和社会性特征。但囿于信息不对称或社会性、新闻性偏好差异,我国媒体和学界相对关注财政监督中监督政府、监督财政的内容,而相对忽略专职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及其在政府监督、财政监督中开展的业务工作。由此形成一种对国外财政监督重新闻及社会效应,而略具体业务制度的认识偏差。

我国财政监督:各类经济性行政监督作用突出

未实行“分权制衡”体制

我国并未实行“分权制衡”体制,立法监督主要是人大对政府及部门例行的程序性监督,社会监督是媒体、民众和社会机构参与的纳入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补充性国家监督,由于受实际业务的参与限制,这两类监督的实效并不突出。

财政监督在改革中渐进稳步发展

根植于国情的专职财政监督在改革中渐进稳步发展,自1979年国务院要求建立健全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和恢复财政监察工作后,1995年财政部在各省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1998年取消年度全国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地方财政监督工作陆续展开。目前,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基本建立健全,各级财政监督机制已深入相应的领导及决策事项,如自2000年起四川省级财政就实行财政监督专员进入厅党组参与相关项目决策及会议的制度等。一个中央地方纵横交织、深入决策与业务的专职财政监督体制,基本形成并正在逐渐趋于健全完善。

各类经济性行政监督作用十分突出

在政府主导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以及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为核心的国家监督体制下,各类经济性行政监督如金融监管、证券监管、工商监管、财政监督等作用十分突出重要。特别是财政监督作为政府及国有经济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体制中重要、核心的经济行政监督。近年我国重大反腐事实表明,财政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结构中,既是业务密度大,又是监督密度较高、监督需求较大的行政监督;财政监督涉及的事或人通常具有多种轰动效应,是国家监督体制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和监督前沿。

监督环节的关键性和监督内容的核心性

与审计监督、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的外部性、查账式、诉讼式、程序式特征相比,专职财政监督从政府资金分配和再分配环节,内在于政府行政业务及管理流程,具有资金管理这一关键环节的内生性、参与式、全程式、全覆盖监督特征。

专职财政监督以政府资金分配和再分配为内容,反映、制约、监督全部政府行政活动,紧紧扣住资金这一核心要素,从资金分配直接督促政府行政的法制规范目标实现。这或许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议会监督并列为国家重要经济监督的基本原因。

建议:加强专职财政监督,推进财政信息公开透明

参照国际惯例,提升专职财政监督地位,加强专职财政监督队伍建设

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国际惯例相比,我国专职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差距十分巨大。我国专职财政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既是财政监督的专业性本质决定的必然选择,也是财政监督社会性本质决定的必要措施。因为我国的高度集权体制转变自1980年代政府权利分化开始,到2000年代已进入政府权利规范约束时期。只有加强财政监督才能适应新公共管理所要求的公开化、透明化和政府绩效评价及管理的发展趋势,以及社会文明进步的发展要求。

健全完善适应国情的专职财政监督工作制度

建立监管业务融合的专职财政监督方式,在财政业务及管理流程基础上设置或增加专职财政监督业务,如预算编制的预算初审监督,收入的及时性监督,库款安全性监督,支出拨款与支付、支出合规性与绩效性监督,会计核算及账务监督等。建立财政业务及管理流程节点监督,如财政业务受理前的监督审查等。建立参与业务监督,如专职财政监督参与预算编制、执行、变更、追加和相关管理及会议,以及项目立项、论证、实施、招投标及绩效评价等。

健全完善适应国情的专职财政监督派驻派出制度体系

专职财政监督派驻派出制度是财政资金跨级使用的产物。上级财政资金经财政转移支付由下级财政及其他政府部门使用是通常的,实行相应的派驻派出专职财政监督是普遍的。我国地域辽阔,各类资源分布极不均衡,中央对地方各级、地方上级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大、种类多、管理难度大,健全完善相应各级专职财政监督派驻派出制度,加强分级财政体制下大规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以及其他种类繁多、结构复杂、规模庞大的跨级财政项目及资金的监管,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推进财政信息公开透明,提高外部财政监督效率

财政信息公开透明是外部财政监督实施前提,我国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效率不高,原因正在此。政府行政信息公开透明,我国与国外的差距还很大,许多只能逐渐解决,无法一蹴而就。

(作者单位:西南财政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相关链接:财政监督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这为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12.党内监督制度重在执行 篇十二

从党内监督制度的执行现状看, 许多科学的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与党内监督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相比, 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更为突出。党内监督制度在执行环节存在着不自觉、不优化、不规范现象, 值得我们关注和重视。

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的主、客体主观上的不自觉。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的主体主要是指处于监督地位的人或组织, 主要是回答谁来执行监督制度的问题。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的客体是指监督对象, 主要回答如何保证被监督对象执行党内监督制度的问题。

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的主体主观上的不自觉主要是党员监督意识的淡漠, 具体表现为“不愿监督”、“不懂监督”、“不敢监督”和“不会监督”四个方面。一是少数党员、干部对党员监督权利缺乏深层次认识, 对党内监督采取漠然态度, 即“不愿监督”;二是执行主体对党内监督本质和党内监督规律缺乏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 以致“不懂监督”;三是部分党员、干部对党章党纪特别是党内监督法规制度的学习不深入、对党内监督的方针、任务、内容与方式缺乏了解, 导致在实践中不懂得监督什么, 如何监督, 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等, 即“不敢监督”和“不会监督”等。

党内监督制度执行客体主观上的不自觉就是指部分特别是党的地方和基层党内监督制度执行客体, 面对相关科学监督制度设计安排时, 自觉或不自觉地对相关制度进行取舍和变通, 集中表现为在执行制度上采取实用态度, 即按照各自的“算盘”, 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 反之就变味。这方面以部分“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甚。少数领导干部自恃大权在握, 把党内监督制度当摆设, 在局部形成了“上级顾不上执行、同级不愿执行、下级不敢执行”的尴尬局面。

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的运行环境不优化。党内监督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良好的运行环境。这里主要从监督制度的执行体制和执行意识两个方面来阐述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的运行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党内监督制度的执行体制方面, 主要是通过对党代会、全委会及常委会三者关系以及纪检委和党委会的关系来加以剖析其中问题。党章规定, 第一,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 都选举产生。”也就是说,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权力是由不同层次和范围的党员授予的。第二, 每一级领导机关中的全委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党委会由全委会产生等等, 这也是后者对前者的层层授予。第三, 就地方党委内部书记和委员的关系来讲, 全委会选举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也就是说, 书记和副书记与其他常委一样是由全委会授权的, 并不是委员的权力由书记授予的, 所以, 党的代表大会与全委会、常委会之间是权力授受、领导和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 党内监督制度的执行机制应该是:党代会监督党委会, 党委会监督常委会, 其中, 党代会在同级党委组织中拥有最高监督权。但是, 这种执行权的委托和受托关系或者说授受关系在一些地方的实际运行中颠倒而形成一种“倒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这就导致越往上层党内监督制度执行效果越递减的问题。

党内监督制度执行意识和制度执行力、公信力密切相关, 后者是通过监督主体的制度执行意识这一重要途径体现出来。制定和执行制度的是人, 人的素质如何, 直接影响着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因此, 注重党内监督制定和执行的同时, 还必须注意提高党员的监督制度执行意识, 从而使制度的“硬件”到“软件”两个方面都能得到保障。在执行制度中, 党内监督制度执行者往往具有如下心理因素:一是认为“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 怕把人际关系搞僵, 影响班子团结;二是害怕受到打击报复;三是害怕牵扯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四是担心得不到更多人的支持, 因为现实生活中, 严格执行制度的人并不一定能得到好的评价;五是认为个别人违反制度是小事, 不会对事业造成大的影响, 因而不能从小处着眼, 防微杜渐, 习惯于下不为例, 迁就思想较重等等, 从而导致制度难以执行下去。

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程序上的不规范。现实中很多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程序处于无序状态。造成这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范的程序性制度规定是保障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在制度制定上存在的注重实体性、忽视程序性, 注重原则性、忽视操作性等诸多问题, 是导致制度无法执行的重要因素。就目前而言, 党内监督制度总体上还没有一套独立的、完整的操作性比较强的专门执行程序。多数监督制度没有配套的执行程序, 即使在过去已经实行的一些制度中有一些程序性规定, 也多散见于实体性制度之中, 不系统、不具体、可操作性较差是其共有特征。另一方面就是制度执行程序的配套性制度差, 没有执行程序的保障措施, 导致执行制度不到位的问题十分突出。再就是部分监督制度的执行不够到位的问题。有些监督制度执行时侧重于静态监督和事后监督, 而事前、事中的动态性预防和警示相对较为薄弱。如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 大多属于离任审计, 对领导干部主动进行任前、任期内审计做得不够。离任审计中, 由于先离任、后审计的运作程序及审计结果与干部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结合不够紧密, 从而造成审计查证难、处理难, 离任者与接任者的责任难以区分。

二、党内监督制度有效执行是党的先进性和团结统一的象征

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环节的重要性, 不仅体现在不断推进党内监督制度化的进程中, 更要体现“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上, 还要表现在执行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那样, “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 不管谁违反, 都要受到纪律处分, 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 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当前要严格执行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对有章不循的要严肃地批评, 限期纠正, 情节严重的要执行纪律。”

1.激活监督主体, 构筑党内监督制度执行保障体系。党内监督制度执行保障制度体系应包括建立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制度、制度执行的考核制度和制度执行的追究制度等, 这些都是保障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所谓领导干部党内监督制度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就是根据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明确上级对下级执行制度的监督责任, 明确党政一把手对班子成员执行制度的监督责任, 并制定责任追究办法, 对发现下级存在的问题不制止、不采取措施、也不举报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对疏于管理致使下级发生严重错误并导致重大损失的, 上级领导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并受到相应的处分。凡是监督制度, 都须制定监督执行责任的相关规定, 特别是要建立健全专职监督机关和人员的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对监督不力, 监督不公, 监督失察的责任者予以惩处, 从而杜绝有制度无人执行的现象。任何一项制度, 如果没有对不执行者的相应的处罚, 这一制度很难得到有效的遵守。因此, 一定要建立执行这些制度的保障制度, 要具体规定对各种不执行情况的相应的处罚标准, 对于严重对抗制度执行的领导, 要给予撤职处分;对于严重对抗制度执行的单位, 须追究其领导的责任。从责任追究的具体运作方面, 针对各层次主、客体应负的责任规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责任追究的实质性内容, 以此增强党内监督的强制性和党内监督制度的刚性。譬如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1997年旧条例的基础上, 从指导思想、执行程序、适用对象等七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对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期限、方式和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事项, 以及对不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行为如何追究责任均做出了具体规定。制度执行工作的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 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分工、考核方式、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 确保各项监督制度的有效执行。有关各方可据此制定关于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所规定的十项监督制度的责任追究和党纪处理实施细则, 明确界定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内监督制度的将如何予以追究, 对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不自觉接受监督的视情节做出严肃处理。此外, 党内监督制度执行责任制的建立还应和对各级党组织执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结合起来。严格责任考核, 加强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制度执行中的偏差, 促进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2.严格规范程序, 创设党内监督制度执行运作机制。针对执行制度中存在的主观上的不自觉和客观上的不规范问题, 研究制度的执行程序, 以严格的执行程序和系统、规范的制度为保证, 依法实施党内监督, 十分必要。加快程序立法建设步伐。要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程序性规定那样, 使十项监督制度在程序上有章可循, 变党内监督为刚性监督。如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的执行程序。各级纪委及监察机关分别对同级党委和政府该项制度贯彻的监督应贯穿于该制度运行的全过程, 纪委及监察机关监督不是对具体决策内容正确与否作评判, 而是对决策的程度做出评判。包括:一是决策之前议题的确定。主要监督两个方面的问题:即确定议题是否为重大问题和应列为重大问题是否被确定为重大问题, 提交集体讨论。二是会议的议题是否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到与会者, 以防止临时动议, 使与会者不能充分酝酿, 准备意见。三是会议讨论问题的方式是否能够充分表达每个成员的真实意见。四是对会议决定的实施, 分工是否明确, 贯彻是否得力。如果纪委和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政府决策程序有异议, 可以提议改正之, 如果同级党委、政府不接受建议和意见, 纪委和监察机关有权对同级党委、政府所作的决策予以否决并报上级纪委批准。同时建立对纪委监察机关监督责任的追惩制, 追究其失察行为的责任。还有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笔者建议, 可因地制宜制定《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一类名称的配套制度执行程序, 明确和细化如理想信念动摇、能力不强、工作业绩差、健康原因等不胜任现职的若干标准, 制定组织考察考核、广泛征求意见、提出调整方案、做出调整决定、个别谈话等严格的执行程序, 对不胜任者采取改任、病休、降职、辞职、免职等措施, 拓宽党员领导干部“能者上、庸者下”的渠道, 以保证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的刚性。

3.发扬党内民主, 营造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的良好环境。发扬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党内监督体制的优化。关于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的监督体制, 一个基点就是加大各级纪委权力, 提高其地位, 使其有权监督党内任何人以保证党内监督制度的有效执行。首先, 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纪委向同级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与同级党委具有平等地位, 或是设想由党代会产生党委员、执委会、纪委会并各司其职, 即党委会负责决策, 执委会负责执行, 纪委负责监督, 共同向代表大会负责, 做到职责明确、职能分立, 地位平等, 相互制约, 提高纪委地位, 使其能更好行使执行监督制度的权力。其次, 纪委系统实行垂直领导或特派制, 不受同级党委领导。各级纪委的人事权、财务权由上级纪委负责, 提高地方纪委的地位, 同时实行纪委干部异地任职和定期交流制度, 以有利于加强对同级党委及领导干部执行制度的监督。最后, 适当扩大纪委的职权, 建立健全各级纪委对党内监督制度相关执行部门的质询、评价、否决机制, 把纪委的职能延伸到对党内事务, 尤其是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的监督上来。党内监督制度执行中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对各类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的明确规定, 同时也是全面推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重要切入点。党内监督制度的有效执行必须要求对党内权力关系进行调整。《党内监督条例》中对党内监督主体设定时, 突出强调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作用, 就是这种调整的重要体现。按照党的传统组织体系, 选出常委的委员会对常委的监督是有限的。现在《党内监督条例》对政治局委员、常委如何执行监督制度都做出明确规定。如此强调委员会的作用的确是很大的进步。只有调整权力结构, 平衡权力关系, 各种制度的正常运行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监督才能真正有效。《党内监督条例》还强调了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 除了具有普通党员的监督责任和权利外, 还可以按照规定, 以党代表的身份行使监督权, 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4.拓宽监督渠道, 强化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的内外互动功能。在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促进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的党外制度体系, 是保障党内监督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途径。一般认为, 党外监督制度按其地位作用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监督制度, 它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制度等;另一类是社会监督制度, 它包括民主党派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公民个人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制度等。在制定和执行党内监督制度过程中, 既要就党内监督制度本身做工作, 又要进一步把党内监督制度与党外监督制度相结合, 形成制度合力。在制定和执行党内监督制度的同时, 加强和改善党外监督制度, 也可以促进党员监督制度的制定, 进而提高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的水平。建立健全促进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的党外制度体系, 其理想的监督制度体系应是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度等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制度执行体系。这样强有力的监督制度体系的构建, 有利于保证党内监督制度的有效执行。此外, 还有近些年来各级党组织在党内监督制度执行实践中所建立的如执法执纪联席会议制度、干部审计制度和协同办案制度等都是符合监督制度执行规律的成功探索。这些制度有利于规范各监督主体之间关系, 整合监督资源, 发挥整体效能, 从而充分发挥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功能。基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制度执行中的监督作用, 建议建立以纪委牵头、各监督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总之, 要加强党内监督, 健全对领导干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以及党委内部的监督制度, 同时要拓宽党内外监督渠道, 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形成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的坚强合力。

综上所述, 党内监督制度的执行是党内监督制度建立的重要内容, 如果说党内监督制度的制定是基础, 那么其执行就是关键, 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制度监督”理念的确立, 比起“人治性”的监督方式和途径, 可以说是政治文明的历史性进步。但是, 离开这些科学制度的有效执行, “制度监督”的口号毫无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 制度不执行, 比没有制度危害还要大, 可见制度的执行是制度建设的核心环节。在保障党内监督制度制定的科学性的同时, 必须强调严格执行制度这个关键性问题。在制度制定阶段要注重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充分发挥制度本身应有的效用自然是制度执行阶段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 才能充分显示出“制度监督”的威力和绩效。

摘要: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 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 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制度建设。党内监督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和约束力, 关键在于其应用和执行。在制定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制度, 是实现党内监督的目的、增强党内监督制度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必然要求, 更是增强党的创造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因素。文章对此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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