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考核办法(精选8篇)
1.劳务派遣考核办法 篇一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行为,引进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有效化解企业用工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工是指经组织统一招聘,经过体检、培训、安全考试等环节达标的,并在有限公司和集团公司备案及认可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办理合法用工手续的人员。
二、劳务派遣工考核
1、基层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限公司文件规定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工台账,并要成立劳务派遣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2、对劳务派遣工考核至少半年应开展一次,一年内至少两次。有条件的单位(项目部)可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考核。
3、在施工现场,工作满3个月及以上的劳务派遣工,列入考核范围。
4、考核原则:以实际完成工作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为主要考核指标,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以提高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施工一线安全生产、作业效率为目标。
5、考核指标应着重依据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技能、2为“优秀”或“良好”的次数在2次(含2次)以上的,列入等级晋升1个层级的对象,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执行新的标准;年度内考核结果连续2次为“合格”的人员保持原层级不变;年度内考核结果连续2次为“不合格”的人员列入下降一个层级的对象,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执行新的标准。年度内考核结果中有1次为“不合格”人员列入下降半个层级的对象。
4、工作满3年以上,且在评先年度内被考核为“优秀”的次数超过2次(含2次)以上的劳务派遣工,作为有限公司年度评选优秀劳务工的前提条件。连续两年被评选为有限公司优秀劳务工的,经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考核,可上报集团公司通过录用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
5、工作满3年以上,且连续2年被考核为“优秀”的次数超过4次(含4次)以上的劳务派遣工,作为推荐有限公司年度评选优秀劳务工的前提条件。
6、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次数在4次(含4次)以上的劳务工,在上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各基层单位(项目部)应坚决予以淘汰和辞退。
7、经过连续2年考核,等级仍然停留在一级水平层次的劳务派遣工,在上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各基层单位(项目部)应坚决予以淘汰和清退。
8、等级评定为六级及以上等级的劳务派遣工,实行每两年一次的考核。
9、各基层单位(项目部)要将劳务派遣工考核的结果及时上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不上报的视为未进行考核。
四、特殊情况工资支付办法
1、因基层单位生产任务严重不足,经精确预测需停工在6个月及以上更长时间的,所用的劳务派遣工在本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范围内不能调剂使用,经上报并在有限公司范围内也无法调剂使用的,基层单位要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联系,将劳务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停止支付一切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2、因项目停工在6个月以内的,劳务派遣工在息工放假期间只支付其等级档位对应的基本工资75%。
3、各单位要严格加强劳务派遣工的日常考勤及各种请休假行为的管理。严格执行有限公司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详细登记其考勤记录,严肃员工请休假制度。审批事假各基层单位不能超过有限公司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在实际所休的事假天数当中,不支付任何工资。对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劳务派遣工,各基层单位(项目部)应坚决予以淘汰和清退。
五、附则
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63、遵守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
4、追求创新、爱岗敬业,吃苦奉献。
六级标准条件:
1、工作满六年以上,身体健康;
2、阶段工作有小结,自身工艺、工法优良,能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
4、追求创新,爱岗敬业,吃苦奉献。
七级标准条件:
1、工作满七年以上,身体健康;
2、技艺精湛,能对徒弟言传身教,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
4、追求创新,爱岗敬业,吃苦奉献、争创一流。
八级标准条件:
1、工作满八年以上,身体健康;
2、担任班组长或作业队长,能带领徒弟优质完成单项或单位工程,技艺精湛,不断创新工艺、工法;
3、遵守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
4、爱岗敬业,吃苦奉献、争创一流。
2.劳务派遣考核办法 篇二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消费税的退 (免) 税、免税, 适用本办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 退 (免) 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执行。
三、出口退 (免) 税资格的认定
(一) 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 填报《出口退 (免) 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 (免) 税资格认定。
1. 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 银行开户许可证;
4.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 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 填报《出口退 (免) 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 (免) 税资格认定。
(三)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 (免) 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 在办理出口退 (免) 税资格认定后, 可以在规定的退 (免) 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 (免) 税或免税, 以及消费税退 (免) 税或免税。
(四)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 (免) 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 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填报《出口退 (免) 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 (免) 税资格认定。
(五)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 应填报《出口退 (免) 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 (免) 税资格, 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 应先结清出口退 (免) 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 (免) 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 申报程序和期限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 (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下同) 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 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 申报资料
1.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 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 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3)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 出口货物退 (免) 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 下列原始凭证:
(1) 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 (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下同) ;
(2)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联, 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 (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 下同) ;
(3) 出口发票;
(4) 委托出口的货物, 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 的, 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2)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 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手册核销:
1. 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 (账) 册后, 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 (采用实耗法扣除的, 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 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1) 采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
(2)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双委托方式 (生产企业进、出口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 下同)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 由委托方凭代理进、出口协议及受托方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已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的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 如发生加工单位、登记进口料件总额、登记出口货物总额、手册有效期等项目变更的, 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 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海关核发的变更后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 (账) 册变更手续。
2.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 (采用实耗法计算的, 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 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进口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
3. 采用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企业, 应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以结案日期为准, 下同) 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 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 应在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 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 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
企业应根据核销后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 计算调整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四) 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 企业应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 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五) 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 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 再重新全额申报。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 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 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 如须实行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 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 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 不用负数冲减, 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 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将适用退 (免) 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 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 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 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 出口货物退 (免) 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 下列原始凭证
(1) 出口货物报关单;
(2) 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 、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 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下同) ;
(3) 出口收汇核销单;
(4) 委托出口的货物, 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 属应税消费品的, 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 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下同) ;
(6)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 (免) 税申报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 (免) 税申报分别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属于报关出口的, 为报关出口之日起, 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 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 (免) 税。逾期的,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 (免) 税。申报退 (免) 税时, 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 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 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 下列货物劳务,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一) 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 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 (“援外任务书”) 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 (“援外任务书”) 复印件。
(二)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 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 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 (免) 税, 申请退 (免) 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 还须提供分包合同 (协议) 。
(三) 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四) 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 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五)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 (正本) ;
3.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协议) ;
4.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6.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 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 (协议) 。
(六) 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应提供销售合同。
(七)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八) 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2.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 (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
3. 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 (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
(九)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 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 维修工作单 (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
七、出口货物劳务退 (免) 税其他申报要求
(一)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 企业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 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及下列资料: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 ;
2. 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 (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
(二)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 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 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 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 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 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 (免) 税时, 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 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 (免) 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 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 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 出口货物报关单;
2. 委托出口的货物, 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 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 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 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6.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 边境地区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从所在省 (自治区) 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 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申报退 (免) 税时, 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 还应提供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 银行入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相匹配。确有困难不能提供银行入账单的, 可提供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 出口企业申报退 (免) 税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六)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附件21所列货物的退 (免) 税, 应在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 (免) 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附件21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八、退 (免) 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在申报退 (免) 税时提供。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 经认证相符后, 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 (免) 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 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 (免) 税。
(二) 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报关单确认操作。及时查询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对于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的, 应及时向中国电子口岸或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 委托方申报退 (免) 税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
(三)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 申报出口退 (免) 税时, 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2.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 (免) 税资格认定的;
3. 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退 (免) 税时多次出现错误的;
4. 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 (免) 税的;
5. 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5种情形的, 包括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 (免) 税资格认定且原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 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 在申报出口退 (免) 税时, 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出口退 (免) 税申报截止之日前, 收齐并提供按月依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 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 (免) 税后15日内, 将所申报退 (免) 税货物的下列单证, 按申报退 (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 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 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 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 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 出口货物装货单;
3.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 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 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 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 不得擅自损毁, 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九、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一)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 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二) 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 (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 , 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 (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 (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 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 (免) 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 (免) 税, 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 (免) 税凭证的, 如果在申报退 (免) 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 不得再申报出口退 (免) 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 本条第 (二) 项第三款出口货物若已办理退 (免) 税的, 在申报免税前, 外贸企业及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须补缴已退税款;生产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第 (五) 项规定, 调整申报数据或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四) 相关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1. 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时, 应先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 然后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转交卷烟生产企业, 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 卷烟生产企业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卷烟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税后, 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并直接寄送卷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卷烟出口企业 (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 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 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 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核销时, 应填报《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 出口货物报关单;
(2) 出口收汇核销单;
(3) 出口发票;
(4) 出口合同;
(5)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
(6)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
(7)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 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 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 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 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2)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 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 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1) 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2)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3)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 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 逾期的, 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 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 出口货物报关单;
3.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 (免) 税资格的, 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 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 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 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 进口货物报关单 (加工贸易专用) ;
3. 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 (未退税) 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 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 (未退税) 证明》, 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 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 (未退税) 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 (未退税) 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 (未退税) 证明申请表》, 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 出口货物报关单 (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 不需提供) ;
2. 出口发票 (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
3. 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 不需提供) ;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 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及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 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或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1. 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 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 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 出口货物报关单 (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
(2)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 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 应填报《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 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 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或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
(2)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 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 (免) 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 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 以及已申报退 (免) 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 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 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 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 (未退税)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内销货物发票 (记账联) 原件及复印件;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 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七) 中标证明通知书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 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 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招标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 并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
1. 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2. 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3. 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4. 贷款项目中, 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 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5. 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 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 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 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 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 重新出具有关证明, 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十一、其他规定
(一)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 其执行时间:
1. 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 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 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2.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 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 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含本级) 税务机关认定。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 或不在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的, 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 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四) 境外单位、个人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劳务, 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 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 (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退 (免) 税。
(五) 属于远期收汇且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货物劳务, 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申请退 (免) 税的,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联) 。逾期未提供的, 或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超过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的, 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退 (免) 税, 已办理出口退 (免) 税的, 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 (免) 税款。
(六)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 (免) 税的, 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七)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属于内销免税的, 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 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 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 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 (免) 税、免税, 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 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 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八)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 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一旦放弃免税, 36个月内不得更改。
(九)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销售给免税店的卷烟外, 免税出口的卷烟须从指定口岸直接报关出口。
(十)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财税[2012]39号文件第
九条第 (二) 项第6点所列的货物,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按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料对应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 (免) 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 (免) 税的,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 除执行本项规定外, 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十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 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十三、违章处理
(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 (免) 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 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 (免) 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 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由省级以上 (含本级) 税务机关批准, 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 (免) 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 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 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 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 (含本级) 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十四、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 (免) 税申报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第 (二) 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 以及第十条第 (一) 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 退 (免) 税申报期限、第九条第 (二) 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第 (一) 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 第十一条第 (七) 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3个月。
本办法其他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起始日期: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 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 以出口发票 (外销发票) 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 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考核办法决定“注册”效果 篇三
应该说,教师的工作主要有两块,一块是教育,一块是教学。
对于教师教育水平这一方面的考核,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点。因为教师的工作是面向“人”的工作,教育的效果到底如何,是很难进行量化的。即便以往的考核中,也很难制定具体的细化标准,都是凭着印象赋分的。只要不是出太大差错,大多教师的考核得分都是近似的。因此,如果真的要对教师资格进行考核,重头戏不可避免是通过教学成绩或是考试来决定。这就颇令人担心了。
对于教学的考核一般来说无外乎教科研成绩与教学成绩这两个方面。考核教科研成绩,都是以证书来说话的,或是论文,或是课题之类。过度关注这些方面,可能会导致教师重“研”轻“教”,反而将教学最需要关注的阵地忽略了。而考核教师的教学成绩,则弊端更为明显,极容易导致应试教育的回归,使目前好不容易得来的素质教育成果毁于一旦。不是吗?当教学成绩关系到自己的从教资格,又有谁敢于掉以轻心,拿自己的饭碗开玩笑呢?
如果用考试来代替教学考核,则显得非常可笑。作为教师我们都知道,要想教学达到一定的水平,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教学理论水平、掌握一定的知识以外,还要具备把理论能不能正确有效地运用在实践中,还得有教师的体态语、亲和度等非智力因素的参与。一个考试考得好的教师,并不一定真的可以教好书。那么,以考试来代替考核,对于教育的发展又有什么意义呢?
4.劳务派遣考核办法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30分)
1、图示比例尺是用来量()A坐标 B高程 C距离
2、坐标方位角是指从X轴正方向()旋转到该直线所夹的角 A顺时针 B逆时针 C任意
3、图像平面控制网,分为()个等级 A二 B三 C四
4、测回法只适合()方向的观测 A2个 B3个 C3个以上
5、测量中的瞄准误差,属于()A系统误差 B偶然误差 C粗差
6、坐标方位角的范围是()A00-900 B00-1800 C00-3600
7、激光指向仪是用来指示巷道掘进的()A中线 B腰线 C中线和腰线
8、空间两直线的夹角在水平面上的投影,称为()A水平角 B垂直角 C方位角
9、经纬仪基座的脚螺旋是用来()A整平B对中 C整平和对中
10、水准仪微倾螺旋是用来调节()A园水准器 B管水准器 C望远镜
11、同一幅地形图内,等高线平距越大,表示)。
A 等高距越大 B 地面坡度越陡 C 等高距越小 D 地面坡度越缓
12、展绘控制点时,应在图上标明控制点的()A 点号与坐标 B 点号与高程 C 坐标与高程 D 高程与方向
13、施工放样的基本工作包括测设()。
A 水平角、水平距离与高程 B 水平角与水平距离 C 水平角与高程 D 水平距离与高程
14、沉降观测宜采用()方法。
A 三角高程测量 B 水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 C 水准测量 D 等外水准测量 15、1:5000 地形图的比例尺精度是()。A、5 m B、0.1 mm C、5 cm D、50 cm 16.以下不属于基本测量工作范畴的一项是()。A、高差测量 B、距离测量 C、导线测量 D、角度测量
17、已知某直线的坐标方位角为 220°,则其象限角为()。A、220° B、40° C、南西 50° D、南西 40°
18、经纬仪不能直接用于测量()。A、点的坐标 B、水平角 C、垂直角 D、视距
19、测量工作的基准线是()。A、法线 B、铅垂线 C、经线 D、任意直线
20、闭合导线角度闭合差的分配原则是()
A、反号平均分配 B、按角度大小成比例反号分配 C、任意分配 D、分配给最大角
21、分别在两个已知点向未知点观测,测量两个水平角后计算未知点坐标的方法是()。
A、导线测量 B、侧方交会 C、后方交会 D、前方交会
22、系统误差具有的特点为()。
A、偶然性 B、统计性 C、累积性 D、抵偿性
23、点的地理坐标中,平面位置是用()表达的。A、直角坐标 B、经纬度 C、距离和方位角 D、高程
24、危险圆出现在()中。
A、后方交会 B、前方交会 C、侧方交会 D、任何一种交会定点
25、以下哪一项是导线测量中必须进行的外业工作。()A、测水平角 B、测高差 C、测气压 D、测垂直角
26、绝对高程是地面点到()的铅垂距离。
A、坐标原点 B、大地水准面 C、任意水准面 D、赤道面
27、圆水准器轴与管水准器轴的几何关系为()。
A.互相垂直;
B.互相平行;
C.相交
28、从观察窗中看到符合水准气泡影象错动间距较大时,需()使符合水准气泡影象符合。
A.转动微倾螺旋;
B.转动微动螺旋;
C.转动三个螺旋
29、转动目镜对光螺旋的目的是()。
A.看清十字丝;
B.看清远处目标;
C.消除视差。30、消除视差的方法是()使十字丝和目标影像清晰。
A.转动物镜对光螺旋; B.转动目镜对光螺旋;C.反复交替调节目镜及物镜对光螺旋
二、多项选择题(30分,每选对一个给0.5分,多选不得分)
1、避免阳光直接照射仪器,其目的是()
A、防止仪器老化 B、防止视准轴偏差 C、保护水准器灵敏度 D、防止脚 架扭曲
2、全站仪可以测量()。
A、磁方位角 B、水平角 C、水平方向值 D、竖直角
3、测量工作的原则是()。
A、由整体到局部 B、在精度上由高级到低级 C、先控制后碎部 行高程控制测量D、先进后进行平面控制测量
4、用测回法观测水平角,可消除仪器误差中的()A、视准轴误差 B、竖轴误差 C、横轴误差 D、度盘偏心差
5、工程测量高程控制网等级划分为()A、1 等 B、2 等 C、3 等 D、4 等 E、5 等
6、高程测量按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同分为()。
A 水准面测量; B闭合路线水准测量; C附合路线水准测量; D三角高程测量 E 三、四、五等水准测量
7、影响水准测量成果的误差有()。
A 视差未消除; B水准尺未竖直; C 估读毫米数不准; D地球曲率和大气折光; E 阳光照射和风力太大
8、当经纬仪竖轴与仰视、平视、俯视的三条视线位于同一竖直面内时,其水平度盘读数值()。
A相等; B不等; C 均等于平视方向的读数值; D 仰视方向读数值比平视度盘读数值大 E 俯视方向读数值比平视方向读数值小
9、影响角度测量成果的主要误差是()。
A 仪器误差; B 对中误差 ; C 目标偏误差 ; D竖轴误差 E 照准个估读误差
10、确定直线方向的标准方向有()。
A 坐标纵轴方向; B真子午线方向; C 指向正北的方向; D 磁子午线方向直线方向
11、光电测距仪的品类分为()。
A 按测程分为短、中、远程测距仪 B按精度分为I、II、III级测距仪 C按光源分为普通光源、红外光源、激光光源三类测距仪 D 按测定电磁波传播时间t的方法分为脉冲法和相位法两种测距仪 E 不分品类
12、光电测距成果的改正计算有()。
A 加、乘常熟改正计算; B气象改正计算; C 倾斜改正计算; D三轴关系改正计算; E测程的检定与改正计算
13、视距测量可同时测定两点间的()。
A高差; B 高程; C 水平距离; D高差与平距 ; E 水平角
14、平板仪安置包括()。
A 对点; B 整平; C 度盘归零 ; D定向; E 标定图板北方向
15、下述哪些误差属于真误差()。
A 三角形闭合差; B 多边形闭合差 C 量距往、返较差 D 闭合导线的角度闭合差 E 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
三、判断题(10分)
1、经纬仪应安置在测站点上()
2、数字比例尺是实际距离与图上相应长的比值()
3、地物和地貌是地形图上的主要内容()
4、钢尺测距时,应考虑量度的影响()
5、激光测距仪是测量角度的仪器()
6、在测量过程中,应杜绝误差的积累()
7、水准仪安置时,需要对中()
8、点位的测定和标定方法是极坐标法()
9、等高线是用来表示地物的符号()
10、水平角观测中,经纬仪盘左位置称为下半测回()
四、填空题(10分)
1、常用的高程测量方法有()和()。
2、水准仪是测量()仪器?
3、通过水准管()与内壁圆弧的()为水准管轴。
4、地面点的标志,按保存时间长短可分为()和()。
5、水准仪的主要轴线有()()()()。
五、简答题(20分)
1.经纬仪对中的目的是什么?如何对中?(4分)
2、经纬仪的主要轴线有哪些?各轴线之间的关系?(4分)3.测量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3分)
5.劳务派遣考核办法 篇五
一、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的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三、行政许可程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用工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一)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关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载明有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3年。《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五、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法律责任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6.劳务派遣考核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做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单位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并加强与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相互协调。
第二章 劳务派遣单位基本规范
第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开展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台账,列明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所在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情况备查。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并依法妥善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无档案保管权限的,可委托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保管。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费中的工资、社会保险费设立专门的科目单独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滞留或克扣。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合肥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工会法》,建立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基本经营情况的综合报告。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不予受理,但可按照新申请许可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有效期内有一年未按要求提交劳务派遣经 营情况报告的;
(二)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有效期内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以相同的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 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逾期未报送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企业信用记录为不良,并载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资质和从业状态进行监督,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公布核验结果。
第五章 劳务派遣业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一企一档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保存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经营情况报告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接受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评查。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公示制度,落实“七天双公示”制度,按月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告本行政机关许可、备案、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的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每年4月底前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公布每年取得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开展政策业务培训,指导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跨区域、重大案件的查处。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及劳务派遣用工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劳动监察日常执法工作,依法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执法检查活动,对劳务派遣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置。第三十条 落实合肥市商事制度改革办法,将劳务派遣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 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章 劳务派遣诚信制度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立劳务派遣诚信制度,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劳务派遣单位诚信状况评估活动,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不断提高诚信服务水平,并将评估情况纳入劳务派遣单位诚信记录。
第三十二条 将劳务派遣单位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依法逐步建立完善诚信信息披露和公共查询功能。
第三十三条 依托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发挥服务、自律和协调作用,推行劳务派遣服务承诺制度,制定诚信公约,通过行业协会推动劳务派遣单位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第三十四条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公布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劳务派遣单位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劳务派遣单位,吊销许可证,向社会公布,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出发,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落实职责任务,加强内部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7.素质教育评价与考核办法的研究 篇七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近十年来发展迅速, 在实践和理论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 特别是对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已经形成了共识, 即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内涵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其一是以德育为先的社会适应能力、职业责任与道德、沟通与合作能力、创新与创业能力;其二是具备某个职业的基础知识与主要技能。因此, 高职教育是应用性教育、能力教育。
能力通常指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 能力是素质的表现, 而素质是形成能力的前提和基础, 能力和素质相比, 素质更根本。人的素质是以人的先天禀赋为基质, 在后天环境和教育影响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身心组织结构及其质量水平。人的素质分三类八种。三类素质是指自然素质, 心理素质和社会素质。八种素质是指政治素质, 思想素质, 道德素质, 业务素质, 审美素质, 劳技素质, 身体素质, 心理素质。从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来说道德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劳技素质、心理素质是核心部分。通过素质教育, 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 应当是高职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评价与考核在素质教育中的意义和作用
考核与评价在教育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指挥棒作用。在教育实践中, 对学生掌握知识的考核一直是被关注的焦点。因此, 对其从理论到实施的各个环节都给予了较多的研究, 也有了比较完善的实施办法, 但对素质教育的考核与评价, 从理论到实践都一直处于薄弱环节。要发展素质教育, 同样不可忽视考核与评价的作用。
素质教育的考核与评价对学生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 有利于把素质培养变成学生主动的、自觉的意识和行为, 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客观、鼓励性的评价意见有助于学生认识自我, 引导和激励学生完善自我、发扬长处、培养个性。因为评价考核可以激发学生的动机, 获得一种特殊的情感体验;肯定的评价可以提高学生的自信心和积极性, 有利于促进其特长和个性的发展;素质评价全学程相伴, 可用于学生评优、求职、就业, 从而调动学生参加各项实践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对学生形成正确思想、规范行为、开发潜能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建立和实施素质教育评价与考核体系, 可以充分发挥评价考核的导向、约束和激励功能, 调动学生认识和实现自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使学校的素质教育变为学生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把素质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三、高职院校素质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对高职教育来说, 目前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主要有两大基本途径, 一是按教学计划实施的课程教学, 二是由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这两种途径都可以按素质教育的要求来实现。第一种途径, 是当前职业教育改革的主战场, 从以就业为导向、社会对职业岗位能力的需要出发设计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计划和方案, 到以工学结合、项目教学、融“教、学、做”为一体的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已经成为广大高职教育工作者正在进行的重要教改工作内容。而另一种途径, 即形成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建构一个系统、优化的素质教育体系, 在日常行为规范和各类丰富多彩的活动中融入对学生个人素质、能力的不断认识、培养和提升, 却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空间。目前高职院校素质教育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与管理办法、方案设计、实施操作等方面都处在一个自由发展的初级阶段。
四、对高职院校素质教育考核评价办法的探索
高职院现行的人才培养模式普遍存在偏重专业知识与技能, 轻视综合能力培养的问题。心理学研究表明, 能力与品德的形成由两个环节构成, 第一个环节是通过学习获得认知经验、动作经验和遵从规范的经验;第二个环节是在第一个环节的基础上将习得的经验通过迁移进行整合和类化。按此思路, 若将素质教育、能力培养分解为专业知识与技能、人文素质和关键能力三部分, 则通过课程学习可获得其中的知识与基本经验部分, 而具有内化特征的能力部分就需要在日常的养成教育和大量的各种活动中通过迁移进行整合和类化来实现。
专业知识与技能指我们为实现职业岗位能力需求设定的培养目标, 通过一系列课程实现。人文素质指高等教育应为学生提供一系列社会科学知识和要求学生达到的道德目标, 通常也由一系列课程实现。素质与能力的培养可以关键能力为切入点, 关键能力的内涵是具有核心性和可迁移性, 对关键能力的培养实际上应贯穿于整个教育过程中, 将其单独提出来是为强化这一教育内容, 通过为学生设计一系列活动, 引导、激励和督促学生参与这些活动, 将知识与经验在各类活动中实现迁移、整合、类化, 进一步转化为能力。为了强化关键能力, 在对各类活动的设计中, 应注重关键能力的评价与考核。为了使关键能力的考核具有可操作性, 可把关键能力分解为关键要素, 在设计各类活动时, 把各关键要素作为活动的教育目标和评价、考核的要点。
1. 关键能力的分解
从关键能力具有的核心性、可迁移性内涵出发, 将关键能力分解为以下关键能力要素:
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守法遵纪、懂礼貌、健康积极的行为习惯;社会活动能力:培养社会活动能力和服务意识;团结合作能力:培养宽容、配合、责任和团队荣誉感;参与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学习能力、职业性趣、挖掘个人潜力、展示个人才华;价值判断能力:培养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意志和控制能力:培养直面压力、勇于承担、能够积极控制和调整自己的能力。
2. 关键能力要素的考核方式
素质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长期内化的过程, 能力总是和人完成一定的活动联系在一起的。离开了具体活动不能表现人的能力, 培养人的能力也应当在活动中进行。以贯穿关键能力要素内容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各类活动、人文素质类课程和各种竞赛为载体, 构建一个校内学生素质教育的综合实施系统和考核系统。配合每学期季节时段特点和学生的专业学习特点设计大量课外活动, 在活动的参与过程中实现对学生的关键能力培养, 调整每学期对各个关键能力要素的考核分值, 逐步引导和鼓励学生做好个人职业规划, 完成职业准备, 提升关键能力, 把学生培养成为21世纪所需要的具有高水平的思维能力、弹性的适应能力、和谐的人际交往能力、合格的技术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的合格职业人。
五、素质教育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方案以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引导鼓励为主、重在参与为考核原则。含日常行为规范、社会活动能力、团结合作能力、参与精神和创新能力、价值判断能力, 意志和控制能力为培养目标和考核内容。以对学生参与活动过程的真实性评价为主要考核方式, 由各活动设计和组织者提出考核方案, 见表1。
8.北美地区高校教师的日常考核办法 篇八
一、教学和科研考核
高校每年要对教师进行一次考核,但具体量化要求由各个学院自行掌握。学院在对教师进行考核时,对教学与科研采取不同的标准,教学工作有明确的数量要求。例如,加拿大很多高校要求教授每年必须完成4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如果达到这个要求,那么40%的教学工作就算完成了。而对于科研工作则采用相对标准进行评估,没有具体的数量要求,但是要通过比较来计算科研工作量。具体算法是,将全院所有教师完成的科研论文加总以后求平均数。这个平均数出来以后,再把每个教师发表的论文数量进行比较,看每一个教师是否完成了40%的科研工作量。例如,如果全院教师发表的科研论文平均数为2篇,那么,甲教师完成了2篇,达到了平均数,完成了40%科研工作量的一半;如果乙教师发表了4篇论文,超过了平均数,则完成了40%的科研工作量。
二、服务性工作考核
服务性工作,除了与教师本人的业务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活动之外,还有校内的各项服务活动,如参加教师的职称评审、项目评审、教师招聘、各种学术委员会活动以及学校临时安排的相关活动。由于这些活动属于服务性和义务性的工作,所以都不会有任何酬劳。从教师方面来说,一旦学校或社会有关部门(如政府部门邀请教师参加项目评审或对某个机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由于政府部门人数有限,被邀请的教师实际上是代表政府,有时候是以专家身份参加)指派教师参加某项活动,教师必须参加,不得推托。一般来说,教师每年参加这样的活动机会是比较多的。例如,学校招聘一位学院院长,通常情况下是由校长主持,召集大约15~20人组成一个招聘委员会,邀请各个学院的教师(主要是知名教授)参加,可谓兴师动众。如果从校外或国外招聘一位教授,也是如此,不过招聘教授工作由各个学院来具体负责。通常由6名教授组成委员会,其中,4名是本院的教授,1名为研究生院派来的管理人员,1名为来自其他学院的教授。很多学院还要求有学生参加,听取学生的意见(应聘教授要讲课,学生听课以后要向学院反映该教授的授课效果)。所有这些活动都主要由教授来完成,成为他们服务工作的一部分。
三、考核过程
每年5月,每位教师要从教学、科研和社会公益活动方面对自己过去一年做一个全面的评价,并写出一份评价报告。各学院汇总以后直接送交学校教务部门,由副教务长负责组织委员会,对报告进行审核,并将依据报告考核教师的业绩。学校在评价教师的业绩时,也要从教学、科研和服务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并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算出每位教师的业绩分数。由于教学工作有具体的数量要求,所以计算起来比较简单。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涉及论文发表、科研活动等,指导研究生的工作也作为科研工作量计算,而不算作教学工作量。学校在对各相关学院进行比较综合后,计算出每位教师的科研业绩分数。服务工作也有一套计算方式。
学校将教学、科研和服务三个方面的业绩汇总以后,就可以对教师进行最后的考核了,即通过教师的自评报告和学院的报告评价出业绩优秀的教师,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如果教师业绩突出,表现优秀,则会从该年度开始增加一定比例的工资(一般涨幅不低于2%,特别优秀的教师工资最大增幅可达7%;实际上,只要完成基本的工作量,大多数教师都可以增加2%的工资)。所以说,教师的业绩(包括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如何,与其收入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教师获得增加工资的通知也是由副教务长用信函的方式直接告诉个人。
由于在教学和科研上采取这样一种相对评价的方式进行管理,所以,教师要成为业绩突出、表现优秀者,必须在这三个方面或其中的某一个方面作出十分艰苦的努力,否则与其他人相比,就可能会落后了。因此,教师的压力还是相当大的,尤其是那些准备晋升副教授的助理教授和准备晋升为教授的副教授们,更是需要努力和拼搏。
不少人认为,由于北美高校没有用具体的量化标准来管理和评价教师,所以大学教师的工作都很清闲,毫无压力,做好做坏都差不多。事实并非如此。虽然各个学校在文字上没有十分明确的量化要求,但是每年一度的自评报告是在相对评价中进行的,因此教师为了获得更高评价所付出的劳动比绝对的量化评价更大。因为相对评价是没有底线的,水涨船高,而绝对评价是有底线的,完成了就可以,所以比绝对评价更为有效,更能调动教师们的积极性,是一种能够激发内在动力的评价方式。
如果副教授连续3年在年度考核时都没有完成任务,则取消其副教授资格,对其只作为助理教授使用,如果想做副教授还须重新评审,两次评审不合格者则要离开学校。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即便副教授是终身制,但是如果业绩太差也不能保证终身制的岗位。当然,这种终身制容易使人产生惰性,因为教师只要业绩不是很差,学校就没有办法解雇他们,这是北美地区高等学校在教师管理中的一个难题。实际上,很多人直到退休的时候仍然是副教授,这不能不说是这种制度所带来的惰性对这些教师工作积极性的影响。这些高校也在试图通过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鉴于高等学校的自治传统和教师在学校中的重要地位,这个制度的完善仍然需要很长的时间。
四、考核与工资
学校每年对教师考核后,都要增加部分教师的工资,且增加的幅度比较大。那么,学校是如何筹集这笔款项的呢?由于北美高校教师的工资主要是由政府下拨的(美国的公立大学和加拿大的大学工资由政府拨款),因此,学校必须提前对教师增加的工资做出预算,当年支付的工资实际上是前一年的预算支出。这个预算只是政府按照人头支付给教师的正常工资,增加的工资是由学校来支付的。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学校所采取的办法是从退休教师的工资里来周转。一般情况下,退休教师的年收入大约在15万美元左右,而新聘教授的年收入起薪在7万~8万美元左右。这样,退休一个教授的当年工资与聘请一个教授的工资之间就有7万~ 8万美元的差额,而这个差额已经在前一年的教师工资的预算中下拨到学校的账上了,学校可以利用这个差额来增加教师的工资。
退休教授的工资怎么办?是由学校支付还是由政府支付?北美高校的一般做法是,从教师工作的那一天起,学校每个月都从教师的工资中扣除一定的比例,加上学校3倍的配额,一同存入到学校的退休基金中去。例如,从教师工资中每个月扣除100元,学校配给300元,每月每位教师共存入养老基金400元,直至退休。这样,当教师退休时,就可以按月从退休基金中获得相应的收入,而不需要由学校支付他的工资,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学校的财政负担。这种运行模式使得学校可以集中财力用于教学和科研,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也就更加有保障。?筝
(作者单位:中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教育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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