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简介(14篇)
1.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简介 篇一
天津市盛博源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简介
天津市盛博源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2009年10月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港分局依法登记,属于农民互助型经济组织,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李官庄设施农业园,共有300个成员,出资总额1000万元,建有240栋日光温室。业务范围主要包 括农作物种植、蔬菜种植;苗木花卉培育;畜牧水产养殖技术服务;蔬菜果品运输销售。盛博源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是小王庄镇第一家以设施蔬菜经营为主的专业合作社,按“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模式,已建立“种苗供应→技术服务→农户种植→储藏保鲜—市场交易—物流配送”的设施蔬菜产业链条,带动240个社员从事设施蔬菜生产和60个社员从事蔬菜运销,年产优质无公害蔬菜240万公斤,销售收入400万元,合作社利润120万元,全部用于社员分红,促进了当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盛博源农作物种植合作社经理--徐桂艳,在党的好政策、新区和大港发展的好机遇,给了她创业、发展、展示的大舞台。2007年她筹集资金100多万元,开始种植大棚蔬菜。一方面她向专业技术人员请教,聘请专家担任技术顾问,另一方面参加种植技术培训班。在她顽强不懈的努力下,种植规模由小到大,不断发展起来。2009年,她积极筹措资金1000万注册成立了的“盛博源农作物种植合作社”。合作社是以促进当地农村经济稳定发展为宗旨,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为农户销售农产品,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达到增加农户收入为最终目的。为了拓宽销售渠道,扩大市场规模,通过认真调研和缜密思考,2010年合作社又建立了占地60亩的蔬菜产地批发市场,这样产销结构的形式不仅可以适应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而且为丰富蔬菜种植品种和扩大种植规模提供了有效保障。
目前李官庄设施农业基地完成建设600亩,建设二代节能温室240栋,年产各类蔬菜362万公斤,实现总收入600万元,纯收入200万元;平均每栋日光温室毛收入2.5万元;年培训农民1000人次,带动农民人均年增加收入5000元。
2.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简介 篇二
白银市平川区双顺种植专业合作社属农民互助型经济组织, 位于平川区水泉镇双岔村, 是平川区无公害反季节韭菜种植的核心区, 是平川区发展绿色韭菜生产基地, 属黄河灌区, 光热充足、土层深厚, 土壤肥沃, 水资源丰富、种植业发达。该合作社生产韭菜辛香鲜嫩, 商品性极佳, 销往全国各地, 产品供不应求, 国道109线穿村而过, 地理位置优越。
白银市平川区双顺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 注册资金20万元, 现已发展会员107户, 建成标准化日光温室360座, 生产专用机井一眼, 固定资产960余万元。2013年, 合作社筹措资金44万元建成了占地4.5亩的蔬菜产地集中收购销售市场, 有办公室及培训业务用房7间, 收购销售蔬菜彩钢大棚1座, 地磅1台, 建筑面积340平方米。合作社以促进当地农村经济稳定发展为宗旨, 主要开展韭苔、韭菜等蔬菜种植、收购、销售和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及咨询服务, 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以达到增加农民收入为最终目的。是平川区第一家以设施韭菜生产经营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按照“合作社+农户+基地”的产业化模式, 已形成了“品种供应→技术服务→农户种植→集中收购→市场交易”的设施蔬菜产业链条, 带动全村180户农民从事设施韭菜生产和10名社员从事蔬菜运销, 共设韭菜产品直销点17个, 合作社年产优质韭菜180多万公斤, 销售收入800万元, 创利润近500万元, 促进了当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双岔村现有农户900多户, 3600人, 水地9000多亩, 由于独特的地理位置、适宜的气候特点及成熟的生产技术, 所产韭菜品质优良, 收益显著, 群众种植积极性很高, 发展反季节韭菜种植潜力巨大。但是反季节韭菜生产又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 投入大、用工多。为了充分利用平川区优越的农业生态条件与有限的土地资源, 加快种植业结构调整步伐, 促进全区特色经济的发展, 充分发挥区位优势, 促进本地反季节韭菜设施生产向基地化、规模化、产业化和优质、高产、高效、低碳的“两高一优”现代化农业方向发展, 使之成为全区一大特色支柱产业, 并将双顺韭菜打造成平川乃至全省一流品牌。
3.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简介 篇三
变化一:农业大户也能申项目 不再要求是独立法人
新政策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可以纳入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不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
解读:惠农补贴申请的门槛进一步放宽。例如你没在工商部门注册不要紧,只要是在相关部门登记就行。农业大户、家庭农场都可以申请项目,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会越来越多。
变化二:申请主体不必“两年连续盈利”
对于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来说,只要是在工商部门注册1年以上、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都能够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但以往许多人都反映,准备材料,还真是件麻烦事。
这次的政策规定,申报材料中取消“70 %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三不欠’、固定资产净值”等规定。也就是说,申报材料更简单了,农业经营主体可腾出更多的精力把项目做精、做扎实。
变化三:对于财政资金的投入 农民也能持股
这次政策明确:鼓励部分财政资金的投入,由农民或农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股。
通常来看,国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都是采取“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组织形式。现在农民和企业是一体的,但是持股和不持股的角色就有很大不同了。如果农民能够在投入资金中持股,就意味着能够享受分红。如果企业经营得好,农民既有工资、又能分红,收益肯定比光给企业打工强多了。
变化四:鼓励各省实行资金“先建后补”
新政策提出,各省可以实行“先建后补”,项目立项批复后先实施、后报账,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
农业经济组织不用等钱再建设,申请成功后即可开始项目建设,只要留好各种票据,到项目结算时都给补上。不过,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不能报。
农业产业化项目,一般是由各市县的农业(农经)部门或省级相关单位具体组织管理和实施,各省(市、区)农业厅做好监督检查。
1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办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
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80万-16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3月
2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科技厅、科委
项目名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范围:现代种业、食品加工、饲料、生物农药、农业机械装备、生物质利用与生物能源、林产加工、乡村环保、乡村物流等涉农产业的重大技术成果转化。
资金补助数额:100万-30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4月
3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农业部
项目名称: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
支持范围:主要用于组织农产品海外市场促销、开展国内市场产销对接、网络促销、市场开拓等方面。
资金补助数额:10万-80万
申请申报时间:6月
项目名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支持范围:选择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场)以外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9 000元/hm2,单项不超过666.67 hm2
申请申报时间:5月
项目名称: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蔬菜(包括食用菌和西甜瓜等种类),适当兼顾果、茶,每个设施基地13.3 hm2以上(设施内面积,下同),每个露地基地66.67 hm2以上。
资金补助数额:75 000元/hm2,不超过300万
申请申报时间:7-8月
项目名称:种子工程植保工程储备项目
支持范围:从事蔬菜集約化育苗3年以上、已有年培育蔬菜优质适龄壮苗500万株以上能力,近3年内未出现假劣种苗问题。
资金补助数额:中央资金500万内
申请申报时间:5-6月
4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财政部
项目名称: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支持范围: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
资金补助数额:500万-800万
申请申报时间:10月
项目名称:一般产业化项目扶持
支持范围: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资金补助数额:50万-150万
申请申报时间:10月
5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农业部、财政部
项目名称: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通风库、冷藏库和烘干房等产地初加工设施。
资金补助数额:先建后补,是具体情况
申请申报时间:9月
6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供销合作总社
nlc202309081945
项目名称:新网工程
支持范围:农副产品及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改造;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农副产品及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农化服务体系、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200万-40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4月
7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国家扶贫办
项目名称:扶贫项目
支持范围:带动农民增收性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
资金补助数额:50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不定
8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项目名称: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
支持范围: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名特优新经济作物(或林果业)规模种植基地、粮食等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生态观光休闲农业等各类功能区。
资金补助数额:1 000万-2 000万
申请申报时间:5月
项目名称: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支持范围:粮食主产区,灌区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灌溉面积为0.33万-2万hm2。
资金补助数额:单个项目的总费用不超过2 00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8月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300万
申请申报时间:6月底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支持范围: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资金补助数额:15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6-8月
9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各省发改委、商务厅
项目名称:冷链物流和现代物流项目
支持范围:仓储设施、運输工具。
资金补助数额:100万
申请申报时间:7月
(摘自土流网,2015-12-24)
4.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简介 篇四
夏津县农丰棉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夏津县农丰棉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宋楼镇供销合作社领办,注册资金5万元,2009年5月正式开业以来,现入社农户数已达229户,合作社购置了播种机、地膜覆盖机、悬耕犁、高杆喷雾机等农机器械。对入社社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棉种、统一购肥、统一病虫防治、统一采摘、统一销售。以成本价的形式为农服务,农资以直供的形式,为农户提供质优价廉的农药化肥,降低了农户成本。年均帮助农民实现销售收入1000余万元。
棉花是夏津县的主要经济作物,全县种植面积最多的年份达65万亩左右,但近年来随着劳动力价格的上涨,采棉价格逐年攀升、棉花收购价格逐年下跌,棉农的生产积极性、棉花种植面积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夏津县农丰棉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1年开始,通过在宋楼镇刘李庄村建立近70亩的棉花全程机械化试验示范基地,进行试点示范,突破传统的棉花种植模式,从棉种选择、种植规格、田间化控等方面改进规范以适应机械化生产作业。经过近两年的不懈探索,2013年11月9日首次全市棉花收获机械化现场会在宋楼镇刘李庄村示范基地成功召开。2014年初,合作社在去年棉花全程机械化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规模,在宋楼镇以每亩1000元的价格流转了200亩土地开展棉花全程机械化示范种植。
5.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简介 篇五
兰花种植示范基地简介
梅州市和盛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梅江区一家以发展经营名贵花木和绿化苗木,以及承包绿化园艺工程项目为主,采取“企业+基地+农户+市场”、“产、供、销”一条龙经营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12月,有注册社员36人,社长李德昌联合何振章、钟旭升、李煜东等3人,在城北镇干光村集约百亩连片土地,严格按照高标准要求搭建标准的双层遮光网大棚,配置有全自动喷灌设施,新建具有较高观赏性、价值高、销路畅,特别适宜我区种植的高效、观赏、休闲农业——“四大家兰”种植示范基地,为目前梅州市规模最大的兰花生产基地。并且是省农业科学院花卉研究所、省农业机械研究所的“科学实验示范基地”。
基地位于206国道城北段干光村,总面积100亩,总投资1300多万元,以种植和出口高投入、高产值、高效益的观赏性花卉——兰花为主,主栽品种为“四大家兰”。基地实行规模化、标准化大棚生产,采取“企业+基地+农户+市场”的经营模式,为农户提供种苗、技术、信息、市场等服务,带动农户发展兰花,解决农民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辐射推动我市兰花产业的发展。
6.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六
章 程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合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专业合作社行为准则,本专业全作社全体成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专业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1、专业合作社名称: 种植专业合作社。
2、专业合作社住所:。第二条: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种植、销售。
第三条: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第四条: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第五条: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比资比例:
第六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成员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2)专业合作社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有查阅成员会议记录和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成员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2、成员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2)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成员承担违约责任。
(3)专业合作社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5)遵守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七条:成员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成员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份出资。但转让后,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成员向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成员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经成员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成员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成员依法转让出资后,专业合作社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和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成员名册上。
第八条:专业合作社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成员的职权
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会由全体成员组成,为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决定理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专业合作社的分立、合并、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7、对成员向成员以外的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8、修改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成员会议事项规则如下:
1、成员会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2、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3、成员会每年举行二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会议。
4、成员会由成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成员会会议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主持。
6、召开成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成员。成员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专业合作社设理事一名,理事对成员会负责。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成员会的决议。
2、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专业合作社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专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决定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专业合作社设经理,由成员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成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决议。
2、组织实施专业合作社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九条: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为理事,由成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条: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
一、本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专业合作社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公送成员,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专业合作社依法律规定在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的本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成员会同意,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专业合作社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 所余利润,按照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或者转为专业合作社增加资本。
五、专业合作社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专业合作社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专业合作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条:专业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届满。
2、成员会决议解散。
3、专业合作社因合并或分离需要解散。
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需要解散。
二、专业合作社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天内成立由成员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专业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专业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三、专业合作社清算结束,成员会确认后,由清算小组 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专业合作社登记,公告专业合作社终止。
第十二条:成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专业合作社法》相抵触的,以《专业合作社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五条:本章程由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准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字盖章贰份,一份送登记机关,一份留本专业合作社存案。
成员签名(盖章):
7.铁岭县惠泽黑木耳种植专业合作社 篇七
«合作社基本情况_铁岭县惠泽黑木耳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初成立, 经过五年多的发展, 已成为铁岭地区较有名气的企业。现有厂房2000平方米, 喷灌、晾晒场地15000平方米, 厂区占地达80亩, 固定资产已达1500多万元。现已有160多户农户加入, 社员174人, 社员已基本掌握了黑木耳生产、加工、贮藏技术, 目前生产规模不断扩大。2014年, 在黑木耳种植的基础上, 又发展了香菇等食用菌种植, 合作社年产菌棒320万段, 实现产值近640万元, 带动了全乡一万多人走上了致富的道路。·合作社组建背景及发展历程·铁岭县鸡冠山乡处于长白山余脉地区, “八山一水一分田”, 林业资源十分丰富。可是, 那里的农民浪费材料情况十分严重, 每年大量砍伐山柴树木用于烧火取暖。若幵展食用菌栽培, 可就地取柴, 如山上的杂柴、木材加工剩余的边角料和锯末子等, 都可作为原料。同时, 栽完食用菌后, 晾干的菌棒还可以用于烧火取暖, 取暖后的草木灰又可作为优质的农家肥, 既有效利用了林业资源, 又不耽误村民烧火取暖, 最大程度的利用了林业资源。另外, 那里的农作物以玉米为主, 玉米年产量大, 每年的玉米秸、玉米芯粉碎后, 也可用于食用菌栽培, 是良好的食用菌栽培原料。因此, 原材料十分丰富, 成本低, 利润空间大。由于鸡冠山乡地处铁岭东部山区, 较为封闭, 多年来农民外出务工者相对较少, 因而劳动力资源也十分丰富, 不但剩余劳动力较多, 而且劳动力价格也较便宜。发展黑木耳种植、食用菌栽培与推广能带动广大农民充分利用农闲时间, 开展创收活动。广大农民也非常期盼能有一个足不出户就能挣钱的门路。于是, 2010年初, 合作社负责人何义、李春青夫妇毅然回到家乡, 联合李旭武、冯军、崔凯、姜艳馥等12人建起了黑木耳种植专业合作社。他们克服了各种难以想象的困难, 多方筹措资金, 购置用地, 建设厂房, 购置菌种和各种设备,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反复做村里群众的工作,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 再加上县、乡政府的支持, 合作社终于在艰难中起步, 在困境中发展, 取得了令人称赏的成绩, ·合作社运行机制·成立组织, 明确分工, 健全制度合作社成立伊始, 即组建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 组建了技术指导部、生产部、营销部、宣传部、质检部等部门, 并根据职责做了明确的分工。几年来合作社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 制定详细规范的管理制度。抓好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等管理机构建设, 并充分利用社员大会, 发扬、强化民主建设。几年来, 坚持理事会、监事会季度例会, 社员大会、年度例会, 集思广益, 不断完善创新合作社发展思路, 听取社员对合作社的建议和意见, 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创新运作理念, 不断增强合作社的生机和活力几年来, 根据合作社和食用菌产业的发展现状, 出台了一系列发展措施, 一是“农超对接”活动, 与大商新玛特和兴隆商场签订了供货合同;二是到沈阳、大连及外地城市设立直销处, 销售我们的产品;三是定期举办产品推介会。例如, 在铁岭市举办的三届榛子节上, 合作社均召开了产品推介会;四是加强舆论宣传推介, 利用广播、电台、报纸、舆论宣传, 《铁岭日报》《铁岭晚报》《东北新闻网》《中国食用菌网》等都多次报道过合作社的生产情况:五是开展新产品的精加工、精包装, 创造更加高品质的商品, 不断提高合作社的品位。
·合作社实际效果和作用·合作社通过合理配置生产要素, 实现规模经营;通过统一服务, 开拓市场, 降低生产交易成本, 扩大产品销路;通过建立利益联系机制, 实现利润返还, 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从调研情况来看, 通过几年来合作社的运作, “惠泽”品牌越来越响, 知名度越来越高, 不但带动160多户、1万多人走上了富裕道路, 而且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合作社取得荣誉*2011年, “惠泽”牌黑木耳在铁岭市第二届榛子节上获“市名优产品”称号。2012年, “惠泽”黑木耳专业种植合作社被辽宁省合作社联合社、辽宁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评为“优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2012年9月, 在第三届“辽宁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名优产品展销会暨农超对接洽谈会”上, "惠泽”牌黑木耳被评为“省名优产品”。2011年、2012年, 合作社所在食用菌种植园区被市科技局连续两年评为“铁岭市科技示范基地”。2013年7月, 食用菌种植基地被沈阳农业大学确定为“教学科研基地”。2013年9月, “惠泽”牌黑木耳获第四届中国 (铁岭) 榛子节金奖, 在第四届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名优产品展销会暨农超对接洽谈会上, 被评为"省名优产品”。2014年1月, 惠泽黑木耳种植专业合作社被中共铁岭县委、县政府授予“2013年度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2014年1月, 惠泽黑木耳种植专业合作社被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吸收为“理事单位”, 2015年2月, "惠泽”牌黑木耳系列f品被中H质量万連巧t了场调奔中心评为“全P4产总质4、.服务质镇闻沪满意承诺单位^:·....., ‘;、·;·a r t·合作社经营和服务·抓好技术普及与指导, 提髙食用菌种植质量合作社领导非常重视食用菌种植技术的普及和提高, 为了使农民尽快掌握黑木耳种植技术, 我们黑木耳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初即从吉林蛟河聘请了三名专家常年进行指导, 2010年春季还选派五名青年到辽宁农业技术学院深造, 专门学习食用菌种植技术。他们学习回来后, 一方面指导工人生产, 一方面开展对所有人员的技术培训。经过两年多的努力, 现在, 合作社的农民已基本掌握了黑木耳及其它食用菌的种植技术, 食用菌种植的效率、质量均大为提高。充分利用山区资源, 创建绿色无污染企业鸡冠山乡地处林区, 所需原材料十分丰富, 杂柴、锯末子、玉米稻等可就地取材, 菌棒生产黑木耳后还可作为燃料用于取暖, 可最大程度实现废旧物利用。合作社在生产过程中, 能充分利用山区资源, 高温灭菌, 不使用农药等污染环境的药物, 真正创建了绿色的无污染企业。牢记服务‘‘三农”宗旨, 创建名优品牌合作社牢记服务“三农”的宗旨, 本着一切有利于“惠泽于民”的理念, 一切生产都考虑到是否有利于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 是否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因此, 几年来, 企业为鸡冠山乡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带动了全乡一万多人走上了致富的道路。合作社在生产过程中, 能严把质量关, 注重品牌效应, 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品牌形象。现在, “惠泽”牌黑木耳已深入当地人心中, 成了当地引以为傲的品牌。同时, “惠泽”品牌也为宣传鸡冠山、宣传铁岭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合作社地址:铁岭县鸡冠山乡下韭菜峪村电话:024—78896299 (总经理何义) 手机:13941056688
8.山茱萸种植专业合作社制度 篇八
二、合作社工作必须按照合作社章程办事,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三、理事会成员必须经常深入社员中,调查研究,了解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督促解决。
四、合作社重大活动要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委会请示
汇报。
五、合作社的各项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丹凤县流岭山茱萸种植专业合作社
社 员 管 理 制 度
一、凡从事与本合作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本合作社章程的均可加
入本合作社。
二、凡申请加入合作社者,必须提交申请,经理事会审议后即可为本合作社社员。
三、认真学习本合作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四、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制。
五、接受合作社业务指导,按时完成本合作社约定的生产经营任务。
六、按时参加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七、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社员可以自由退出合作社,但必须在60天前提出退社申请,于业务底退出。
八、社员退出时,可一次或分次退还社员所出资金,份额按未净资产确定予以退还。
九、退社社员在未还清本合作社债务之前,不予退还所交资金或股名。
丹凤县流岭山茱萸种植专业合作社
管理制度
一、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理事会要虚
心听取社员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员及理事会监督。
二、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议事制,凡合作社开展的重大活动,应经社员代表共同商议再作决定,严禁一人
说了算。
三、合作社经费必须专人管理,坚持勤俭节约的原
则,一般性支出项目由理事会决定,重大支出项目必须
经社员代表商议决定。帐务每年向社员公布一次,接受
理事会及社员监督。
四、合作社开展的各项服务都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必须收取的服务费用,其收缴数额必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议事会、监事会通过,数额较大的必须报经镇党委、政府批准方可收取,严禁乱收费、乱摊派等增加社员负担,损害社员利益的行为发生。
丹凤县流岭山茱萸种植专业合作社
学习培 训 制 度
一、全体社员必须充分认识技术培训在发展产业中的重要性,积极参加培训。
二、理事会每季度组织社员学习林果栽培、科管、加工、贮藏、营销等科技知识1—2次,以提高社员的科技知识水平。
三、理事会成员必须经常深入了解社员在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使培训内容结合当地生产实际,解决实际问题。
四、每次培训必须做到合作社有记录,学员有教材、有笔记。
9.玉米专业种植合作社章程转型措施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xxx等x人发起,于 x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社定名为xxx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社员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xxx 20万元 货币 20% xxx 20万元 货币 20% xxx 20万元 货币 20% xxx 20万元 货币 20% xxx 20万元 货币 20% 本社法定代表人: xxx。
本社住所:xxx村 ,邮政编码: xxx。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主要业务内容是:玉米种植、销售,玉米种植生产经营中的技术培训、新品种引进,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为社员提供植物保护和喷洒农药及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长,执行监事履行职责;(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 三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也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业务情况的报告;(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理事长提议;(三)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成员大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七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条 现任理事长以及理事长的直系亲属、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农机具规模作业,配套作业;
(二)引进新技术,新机具,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维修,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五)提高本社农机作业质量,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帮助做好农机维修保养工作,创立农机服务品牌;
(六)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第三十三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
第三十五条 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
第三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 3月的2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九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四十一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二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机构贷款;(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六)他人捐赠款;(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三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四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五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100万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四十六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七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八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 %,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 %,用于文化,福利事业;(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 %,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10%,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五十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五十一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十二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五十三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第五十四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决定,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五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第五十八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第五十九条 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选出 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 第六十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制定的清偿方案须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十二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15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六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长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10.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简介 篇十
柳江县铁牛农机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10月, 注册资金10万元, 由6位农户组建而成, 拥有2台拖拉机、2台联合收割机, 作业服务项目主要是机耕与机收。2010年, 合作社筹措资金120万元, 新购入5台6行乘坐式插秧机、5台大型久保田联合收割机、2台运输机械等。至目前止, 该合作社拥有运输车3台、耕地拖拉机3台、大型插秧机7台、大型联合收割机7台、机动喷雾器50台。建立柳州市万亩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基地一个, 年可供应1万亩大田用秧。有社员73人, 下辖4个服务队。合作社具有育秧、机耕、机插、机收、运输一条龙综合服务能力, 作业范围辐射到柳江县的洛满、三都、百朋、拉堡等乡镇。
柳州市万亩水稻工厂化育秧基地是柳州市第一个由农机部门引导, 按照“社办秧厂、市场运作、整镇推进、创新发展”的思路, 由柳江县铁牛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员集资、自主经营、自我管理、市场化运作的育秧工厂。基地位于柳江县成团镇成团村竹觉屯, 基地占地1.2hm2, 建有3.5m高标准钢架育秧大棚12个、1.2m高标准钢架秧苗绿化大棚20个, 机械自动播种线2条, 有蒸汽供热锅炉2个、碎土机2台、铲车1台。育秧工厂的建成, 解决了影响机插秧推广关键环节的育秧技术问题和秧苗质量问题。工厂化育秧与大田常规育秧相比具有省种、省地、省工、省水、省时、省钱等优点, 可使秧苗不受“倒春寒”天气影响, 保证秧苗质量, 降低农户传统分散育秧风险, 具有增产、增收显著等特点, 是水稻育插秧机械化大面积推广的重要保障措施, 是推动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的重要环节。
11.鹿邑县东升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篇十一
设立大会纪要
一、时间:2012年4月10日
二、地点:本社办公室
三、与会人员:罗晓东、郑华学、罗建军、罗志权、罗志起。
四、议题:关于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社经营范围、住所、成员、成员出资、制定章程、设立合作社管理机构、选举机构成员、指定代表办理农民专来合作社登记之事宜。
五、与会成员经审议,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全体设立人一致同意由罗晓东、郑华学、罗建军、罗志权、罗志起 共5位成员出资共同成立鹿邑县东升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农民5位,所占比例为100%.2、全体设立人一致同意鹿邑县东升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蔬菜种植及销售。
3、全体设立人一致同意鹿邑县东升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为:鹿邑县谷阳办事处后罗楼行政村西。
4、全体设立人一致同意成立鹿邑县东升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总额为80万元(大写捌拾万元)人民币。所有成员出资方式为货币。其中:罗晓东出资人民币16万元、占比20%,郑华学出资人民币16万元、占比20%,罗建军出资人民币16万元、占比20%,罗志权出资人民币16万元、占比20%,罗志起出资人民币16万元、占比20%,5、全体设立人一致同意通过本社章程。
6、全体设立人一致同意本社 设立理事会,选举罗晓东为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7、全体设立人一致同意本社 设立监事会。选举罗建军为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8、全体设立人一致同意委托罗晓东同志办理鹿邑县东升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一事。
设立人签名(盖章)
12.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简介 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快**中药材产业的发展,规范种植经营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xxx、xxxx、xxx和xxx等十七人发起,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筹备会,xxx年xx月xx日正式成立。
本社名称:xx县宏业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员出资总额xxx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县温泉镇毕昇大道 邮政编码:xxxxx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额和交易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面向全县药农,首批入社对象为对本社交易额超过万元以上的种植户,今后将逐步使中药材种植规模化和集约化,将90%以上的药农吸纳入社。本社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中药材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㈠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㈡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中药材产品。
㈢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业机械、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㈣引进中药材种植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㈤申报和承办中药材产业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攻关项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所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成员
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中药材种植每年供贸交易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中药材种植户,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本社吸纳与中药材种植产业相关的企业作为团体成员。
第八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九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㈠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㈡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㈢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
㈣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㈤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㈦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㈧根据市场情况,提议理事会适当调整药材收购价格,并就此举行听证会。第十条: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总额2%以上或者与本社交易额占本社总交易额1%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生产经营等事项的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㈠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㈡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㈢积极参加本社各项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规范种植、诚信种植的基本要求从事种植活动,认真履行与本社签订的种植协议、业务合同,发扬互相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㈣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㈤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㈥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的债务; ㈦承担本社的亏损;
㈧团体成员与本社是一种协作关系,各自均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具备法人资格,各自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互为对方的发展经营创造条件。团体成员不得从事或借本社名义从事损害本社根本利益的行为,否则,本社有权终止其团体成员资格,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损失的权利。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㈠主动要求退社的; 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㈢死亡的;
㈣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㈤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三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止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的三个月退还记载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分红,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种植协议、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㈠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㈡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的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 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分红,因前条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㈢决定成员出资标准;
㈣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㈤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㈥审议批准盈余方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㈦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㈧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㈨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㈩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一)听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㈠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㈡监事长或监事会提议; ㈢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须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成员代表代理,一名成员代表最多只能代表二名成员代表表决(含参加者本人)。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须经有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㈡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㈢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㈣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㈤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立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由十五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四人,其中常务副理事长一名,理事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 会决议;
㈡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㈢制订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㈣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总结表彰以及各种业务活动; ㈤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财产安全;
㈥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㈦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㈧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人员和其它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可邀请监事长、经理和财务、技术人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行使下列职权:
㈠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㈡监督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㈢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㈣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㈤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建议; 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㈦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额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㈡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工作方案; ㈢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㈣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人员和其它经营管理人员; ㈤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六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㈡违反章程规定或未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㈢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㈣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它活动;
㈤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条第㈠项至第㈣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和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的季度未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主管人员。
第三十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帐户中,作为按交易额进行分红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帐,分别核算。
第三十一条:会计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长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㈠成员出资; ㈡未分配收益; ㈢国家扶助资金; ㈣他人捐赠款;
第三十三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作为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四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五条: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三十六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七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签名。
第三十八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帐。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不得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九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成本、管理服务成本和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㈠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四十; ㈡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帐户中;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帐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第四十一条:监事长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担。第四十三条: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 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㈠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㈡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㈢本社分立或者与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㈣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第四十五条:本社因前条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六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予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向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八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㈠与药农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㈡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㈢所欠税款; ㈣所欠其它债务; ㈤归还成员出资;
㈥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用公告栏的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电视方式发布。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13.养殖专业合作社简介 篇十三
简 介
是山西省的畜牧养殖大市,是山西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养殖基地。为了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畜牧业,扩大畜禽良种补贴规模,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安排专项投入支持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试点”。我社经过深入市场调研,决定在 建设。
合作社经批准后开始建设,2013年5月建成投产。厂区占地面积3333平方米,总投资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万元。劳动定员5人,其中管理及技术人员2名,工人3名,年工作日365天。目前形成年羊存栏数175只规模。厂区分为养殖区、办公区、宿舍、兽医室、草料加工间、饮料库、贮清池、储草场等。
工艺流程简述:
一、生产线工艺流程:(1)羊的育种
生产工艺采用全进全出工厂化养羊饲养工艺进行生产,羊群的配种怀孕、分娩、保育、生产和育成使用工厂流水线,生产周期以周为节拍,进行全进全出的转栏饲养。
通过观察母羊的发情期,选择正确的时机使母羊配种。母羊妊娠期约149天,妊娠母羊预产期前2天进入分娩房。产圈内地砖铺设,并保持羊舍温度10-15C。仔羊在约13周的时候断奶,体重20Kg左右,然后直接用饮料喂养约4个月,长成约40Kg的羔羊就出售。母羊每年一般产2窝,每窝约产1-2只羊仔。具体流程如下:
1)配种怀孕:当母羊出现发情症状时,人工将优种公羊与其放在一起,采用自然配种方式,配种受孕后的母羊在配种怀孕舍饲养21周,被转移到分娩舍,再饲养1-2天,即到临产。
2)分娩哺乳:怀孕母羊在分娩舍分娩后,饲养员对初生仔羊进行断脐、称重,2周后对其注射铁剂和疫苗、打耳号等处理。仔羊在分娩舍哺乳,饲养13周,体重达到20Kg左右断奶,哺乳母羊在哺乳1个月左右时若出现发情症状,可再次选配,进入下一个生产周期。断乳后的小羊被转移到仔培养舍饲养。
3)生产育成:小羊在生产育成舍饲养4个月后,体重达到40Kg左右出售。
(2)清理
羊舍每天需清理,实行人工清粪,勤清勤扫,减少氨散发。地面及羊舍每年大冲洗1次,本场清理的羊粪经熟化后用于附近农田施肥。
(3)消毒
为减少羊受到各种细菌的感染,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
0行消毒。
A、羊舍消毒:
每隔5天消毒一次。消毒方式为直接将消毒液喷洒于羊舍内,将少量石灰均匀的洒在羊舍内。B、消毒房:
在场区大门口设消毒房,工作人员进入羊舍前衣服进行紫光灯消毒,手用洗手液消毒,脚在脚垫上消毒。
C、羊:用活动喷雾装置对羊体进行消毒,对羊体喷雾消毒1次,可有效控制各种疾病。
二、饲料加工生产线工艺流程
14.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示本 篇十四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XXXXXXXX养殖专业合作。本社住所: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XXX养殖、储藏及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XXXX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XXX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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