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11篇)
1.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6日 财建[2007]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也有利于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还有利于解决城乡就业和民生问题。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管好和用好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供销总社。附件: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加经济发展活力,繁荣地方经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了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坚持“因素分配、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因素分配。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对关系民生和环保的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对骨干、优势特色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三)鼓励创新。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四)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分配办法以及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体系等面向居民生活的服务业;
(二)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等面向农村的服务业;
(三)第三方物流、连锁配送等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业务外包、电子商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
(四)其他需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明确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第五条 根据重点扶持行业和领域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相关发展指标,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并考虑地区财力情况等因素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奖励。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于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具体年贴息率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确定。
(三)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比例较高的优先安排。
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省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省的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本省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5%掌握。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安排确认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中央所属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向财政部直接申报。财政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预算并直接支付资金。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中央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财政部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以及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中央财政,地方高校,专项基金,管理使用
一、引言
为促进高等教育区域协调发展, 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 中央财政设立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方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下达高校后, 地方财政应按规定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专项资金与配套资金均列入地方高校财务预算计划, 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为了响应《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10]21号) 的通知精神, 完善中央财政对地方高校发展的支持政策, 探索和建立保障有力的地方高等教育投入新机制, 江苏省财政进一步加大了对地方高校的财政投入。同时, 地方学校也积极筹措资金用于相关的配套条件建设, 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形成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及省级配套资金 (下称“高校发展专项资金”) , 支持高等学校事业发展, 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
二、专项资金来源、项目分配及实施流程
2010~2012年期间, 盐城工学院 (以下简称我校) 共申请实施12个专项基金承担项目, 实际获得专项资金4266.9万元, 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800万元, 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2780万元, 我校自筹资金686.9万元, 专项资金12个项目承担。我校财务处对各项目建立独立的项目号, 以便对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实施专户核算, 专款专用。项目情况见表1所示。
为了规范资金的使用, 学校特制定了以下的实施流程。
(一) 动员部署
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 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明确各自的工作责任, 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为项目实施作好各项准备。
(二) 组织实施
1. 各个项目工作组根据下达的经费, 编制项目调整预算计划 (采购计划) 。项目调整预算计划由项目负责人和归口职能部门审核后及时交财务处汇总。
2. 财务处将汇总的预算调整计划提交学校领导小组审核, 并将经审核同意的预算调整计划方案于年底之前报送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同时反馈给各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计划一经确定, 一般不作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的, 须经学校领导小组同意并报省财政厅审核。
3. 学校国资处在项目工作组的协助下, 根据经批准的设备采购清单, 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招标采购。项目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设备的验收、安装和调试工作。
(三) 项目验收和追踪问效
各项目工作组于定期向学校领导小组书面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学校对项目的执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教育厅作专题报告。
三、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管理
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有关规定, 我校制定了以下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学校成立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由校长担任组长, 分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及各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统一领导、协调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在领导小组下, 再按建设项目成立工作小组, 具体负责各个项目的规划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2.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校长为项目总负责人, 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负总责。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分别负责重点学科类、教学实验平台类、公共服务体系类各类项目执行的指导、协调、审核和汇总。各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代表, 主要负责拟订设备采购计划、参与招标采购、组织设备的验收、安装和调试等。
3.加强采购管理, 规范采购行为。在使用专项资金采购仪器设备的过程中, 学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物资采购的各项规定, 切实维护学校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学校招标采购的资金支付, 全部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严禁挪用。
四、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根据省财政厅对我校2010~2012年度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结果, 查找和分析了我校2010~2012年期间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 未严格按预算执行的问题
2010~2012年期间, 我校所承担的12个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 不同程度存在超预算、无预算问题, 涉及金额2699.65万元, 且未能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批。为完善相关手续, 现按实际执行情况补充报告备案。
(二) 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问题
原计划应在2012年实施的5个项目, 提前于2011年实施并发生支出109.82万元, 分别是:生态环境材料科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33.2万元、工程训练中心建设项目2.86万元、汽车制造与检测教学实验中心项目43万元、力学土建教学实验中心项目27.9万元、应用化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2.86万元。上述支出, 已按规定要求进行了调账。
分析我校2010~2012年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主要为:
一是在编报项目计划时, 前期调研论证不够充分, 导致预算不精确。
二是为全面完成项目计划, 在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 直接增加了学校自筹资金用于解决缺口。
三是考虑到设备采购, 尤其是进口设备采购程序多、周期长, 为及时完成项目计划, 部分项目实施时间有所提前。
五、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措施
为规范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步伐、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针对2010~2012年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项目实际, 我校认真总结经验, 吸取教训, 进一步强化管理, 制定了进一步规范使用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措施。
1.加强项目预算编制管理。编制项目预算之前, 应进行必要而充分的调研论证, 科研、教学、物资和财务等部门应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项目预算力求达到全面、精细、准确、可行。
2.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所有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既定预算执行, 未经批准不得做任何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 科研、教学、物资、财务等部门应会同项目负责人定期召开例会, 对照项目规划和预算计划, 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分析计算差异、提出改进措施, 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形成预算执行反馈报告。
3.加强财务监管, 规范报账流程。在项目实施阶段, 财务部门要按照项目单独核算, 加强监管, 确保专款专用。坚持严格审核把关, 所有支出内容及相关票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所购设备清单和金额必须符合上报项目规划及预算计划, 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4.加强项目管理。将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列为学校重点工作, 将项目资金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项目的完成时限, 建立健全从申报立项、编制规划和预算到过程管理、结果评价等覆盖各个工作环节的制度体系, 促进项目管理更加规范、更加有效。
六、结语
3.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
第二章 扶持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
(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三)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四)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五)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第五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一)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二)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
(三)组织标准化生产;
(四)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五)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
(七)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考虑粮食产量(产区)、地方财力、农业产值比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各地工作水平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第七条 根据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将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各地财政部门。
第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资金后,应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做好资金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竞争立项、专家评审等方式,择优确定扶持对象。
第十一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补助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的管理,实行严格的报账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支付,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受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向全体合作组织成员公开、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纳入财务管理与核算,专款专用,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事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近就地监管优势,切实加大巡查检查力度。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原则】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要按照医改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补助资金确定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要统筹考虑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医改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强化管理,注重实效。要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程序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绩效考评,量效挂钩。要强化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并建立考核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内容和方式】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点安排使用。现阶段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
(一)用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推进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工作。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试点地区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的方式下达。
(二)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各地按规划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主要包括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的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等支出的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的方式下达。
(三)用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全国包括民营医院在内的三级医院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主要包括对完成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适宜技术推广等支出的补助。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对于经过评审产生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采取“先期预拨一定比例补助资金、项目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方式下达。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四)用于其他医改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根据医改工作安排除上述支出以外、与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具体补助内容和方式由财政部商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医改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第五条【资金申报】 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六条【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省级财政。在全国人大批复预算60日内,中央财政向省级财政正式下达拨付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医改、卫生计生、中医药等相关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省本级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并在30日内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驻本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对于上级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在30日内分配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预算执行】 具体使用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
第八条【预算调整】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医改、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对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绩效考核】 各级医改、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条【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财政专员办按有关要求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地方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改、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执行日期和废止文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245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一、有关背景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总体目标,明确将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作为重点改革内容。目前,国家已在34个试点城市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1048个试点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在100个地级以上城市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改工作部署,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自2009年起设立医改补助资金,支持包括公立医院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医改重点工作。2012年,随着改革任务逐步细化和改革工作逐步落实,医改补助资金细分为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等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近年来,根据国家关于清理整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有关要求,上述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逐步进行清理整合,2015年整合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和公立医院补助资金。其中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及其他与公立医院改革相关的医改工作。
在安排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的同时,我们也进一步加强了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此前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进行规范:一是对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已经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需要持续支持的工作,根据各自特点分类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其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245号)已经出台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形成初稿,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二是对于公立医院能力建设、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一次性或阶段性的工作,暂不制定资金管理办法,采取在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详细要求的方式加强资金管理。
2014年1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提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对一个专项有多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要进行整合归并,不得变相增设专项。据此,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对整合后的公立医院补助资金所涉及的已出台和拟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梳理,结合国务院关于整合制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研究制定了《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为十二条,主要对加强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的目的、补助资金的概念、管理原则、内容、补助方式、资金申报和拨付、预算执行和调整、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执行时间、废止文件等提出要求。
5.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4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并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安排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服务外包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重点支持离岸、高端、总部型服务外包发展。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人才培训。
对已获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企业,在国家给予支持资金的基础上,按国家核准的人才培训支持人数,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支持。对列入本市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名录的企业,再追加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支持。
对未获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本市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35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支持。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一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给予上述企业定额培训支持。
2鼓励培训机构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对已获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本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国家给予支持资金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核准的人才培训支持人数,每培训1名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1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支持。
对未获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每培训1名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4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支持。
(二)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
对未获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以及质量管理标准(ISO9001),实验室管理标准(ISO17025/JISQ17025)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按照不超过认证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开拓离岸服务外包市场。
本市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际性服务外包展览会、服务外包博览会(须经市服务外包主管部门认可),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展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限报一个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建立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和实习基地。
对每年接受服务外包实习生20名以上,并与相关大专院校签订两年以上实习生协议的服务外包企业,按照每接受一名在校学生(有大专以上学历、实习期须超过3个月),给予企业每人补贴1500元人民币。
(五)鼓励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在上海发展。
对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境内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的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开办支持。
(六)推进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建设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技术、信息、培训、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统计等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七)已由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八)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由市级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第(五)项由市级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和区(县)财政各承担50%。
第四条(申报主体资格)
(一)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经营场所在上海。
2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知识流程服务外包等相关服务外包业务。
3已登录“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和日常统计数据上报。
4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5对承接本市国际金融中心、航运中心建设相关业务的服务外包企业,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其他服务外包企业离岸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应占业务总收入70%以上,且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150万美元。
(二)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第五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至市商务委。
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七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需提交下列基础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目录清单;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
3企业就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及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人承诺书;
4相关费用开支汇总表;
5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帐号;
6对已获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企业、培训机构无需重复提供材料。
(二)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需提交的专项材料分别为:
1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录用支持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申请表;
(2)上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汇总表;
(3)上末全体员工名单(含序号、姓名、学历、岗位);
(4)上财务审计报告及损益表复印件;
(5)上离岸外包收入汇总表;
(6)上服务外包银行外汇收汇凭证、或外汇核销单或主要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
(7)上新录用大学生(含大专)的身份证明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8)被录用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2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的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申请表;
(2)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4)被录用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服务外包国际资质认证支持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行业资质认证资金支持申请表;
(2)服务外包企业行业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3)服务外包企业行业资质认证缴费凭证复印件;
(4)服务外包企业与行业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4申请开拓离岸服务外包市场支持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开拓离岸服务外包市场资金支持申请表;
(2)国际服务外包展览会入场门票、展位费、布展费、注册费等费用开支凭证复印件。
5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实习基地支持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实习资金支持申请表;
(2)与本市大专院校签订的两年以上接收实习生合作协议复印件;
(3)上实习生的身份证、学生证或三方就业协议或学校证明及实习鉴定(包括实习期限、实习内容等)复印件;
(4)市商务委颁发的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认定证书。
6申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的单位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关于申请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服务„2009‟004号)要求执行。
7申请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支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资金支持申请表;
(2)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8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申报材料区县审核目录清单;
(2)上海区县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录用(培训)、实习和国际认证资金支持申报汇总表;
(3)上海区县服务外包开拓离岸服务外包市场资金支持汇总表;
(4)上海区县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资金支持汇总表;
(5)上海区县专项资金支持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帐号汇总表;
(6)区县审核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
第八条(使用监督)
各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6.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和《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即行废止。
财政部
2013年1月6日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加强与水利、农业、林业及有关涉农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 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 各地应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为基础,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综合考虑粮食产量(产区)、地方财力、绩效评价结果、以前资金分配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给予定额补助。第三章 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结果和财政预算执行政策及要求,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明确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等。
补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兵团预算和农业部部门预算。
第八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资金和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扶持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支持的关键环节,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省级财政(务)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除农业部直属垦区外,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切块到有关主管部门。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立项优势主导产业。要将立项优势主导产业扶持项目落实到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禽、水产、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立项优势主导产业。
各地应严格控制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数量,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针对制约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对每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一至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畜禽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等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木本油料、蔬菜、茶叶、甘蔗、花卉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所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应当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财政部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切块分配给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在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支农资金整合先进县给予奖励。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因地制宜制定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评价和资金奖励的具体办法,合理确定奖励县的范围、数量和支持额度。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先进县发展优势产业,资金具体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所扶持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各地财政(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应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用途内继续用于支持优势产业发展,并由省级财政(务)部门审批或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各地应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负责对省级财政(务)部门上一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项目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项目县(市、区)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又擅自安排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有关地方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追回有关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县(市、区),下一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对该项目县(市、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在安排下一资金时,根据违规违纪性质,按其金额的一至三倍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7.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七
《通知》指出:最近一段时间以来, 少数地方片面理解扩内需、保增长的规定要求, 擅自出台减免或缓缴“两金”的政策。发展散装水泥和新墙材, 对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耕地,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 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07]77号) 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02]23号) 的规定, 加强对“两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有力促进了全省新墙材和散装水泥事业快速发展。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必须要提高思想认识, 进一步加强“两金”的征收和管理。“两金”本质上属于政策约束性收费, 具有很强的导向性, 当征收对象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 (包括预拌混凝土) 时, 征收的“两金”将全额返还。征收“两金”对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两金”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促进新墙材和散装水泥又好又快发展。
《通知》强调:“两金”的减免权在国务院和财政部,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 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各地要严格执行, 加强管理, 不得在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两金”征收政策, 要做到应征尽征, 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的现象发生。
8.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八
2020年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和会展业发展 专项资金促进商贸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及标准(一)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项目 按照市发改委明确奖励企业名单,经市统计局核实保持在库的企业给予奖励。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保持在库,第一年奖励6万元、第二年奖励6万元,第三年奖励8万元,累积奖励20万元。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留成西安部分。
(二)应对疫情市场保供奖励项目 对保供应、保民生商贸企业,2020年1-4月份配送单量超过300万单的,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奖励50万元,配送单量超过500万单的,交易额不低于8000万元,奖励100万元,配送单量超过800万单的,交易额不低于12000万元,奖励150万元。
(三)品牌连锁店发展奖励项目 ①支持在我市现有经营门店30个以上的品牌连锁店,每新增加1个直营门店且面积在80平米以上,给予3万元奖励;
每新增加1个24小时经营直营门店且面积在50平米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
每新增加1个加盟门店且面积在80平米以上,给予1万元奖励;
②支持在我市现有直营门店数量10个以上的品牌生鲜店(标准超市),每新增加1个经营门店且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给予3万元奖励;
③支持在我市经营的大型品牌连锁超市,每新增1个门店且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给予8万元奖励,每新增1个利用自有平台线上下单、送货上门的新零售门店且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
④支持在我市经营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搭载药品零售、鲜食等便民服务进行升级改造,对经营面积在80平米以上直营门店,给予每个升级门店硬件投资额的50%,最高2万元奖励。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连锁经营店配送中心建设和改造提升,对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3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四)餐饮业发展奖励项目 1.支持放心早餐发展,每新增1辆投入经营的早餐车,给予3000元补助,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连锁门店在3个以上的西安小吃、陕菜企业、老字号企业、特色餐馆发展连锁门店,每增加1个门店,面积在50平米以上,奖励5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运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工艺和经营设施,制作老字号电视专题片、纪录片和微电影,建立老字号博物馆,出版老字号刊物、书籍和画册,发行老字号消费指南、手册和地图,举办体现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现代生活方式和消费需求的文化、购物活动,开展人才培训和技艺交流,对老字号传人、技术骨干、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技能展示、研讨和宣传等活动,按照其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励补助,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4.支持老字号企业门店改造提升,给予其不超过投资额30%的奖励,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企业申报各类老字号和名吃评选,对获得西安市老字号或西安名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两者不重复)。
6.支持陕菜企业、西安老字号企业和西安小吃餐饮企业在西安建设生产加工配送中心,对生产加工配送中心建设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给予支持,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单户餐饮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商贸企业复工复产防疫体系建设奖励项目 支持安全复工复产的商贸企业防疫体系建设,对防疫体系建设投入超过1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10万元资金补助。
二、项目期限 (一)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项目 2017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兑现第三次奖励、2018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兑现第二次奖励、2019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兑现第一次奖励。
(二)应对疫情市场保供奖励项目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三)品牌连锁店发展奖励项目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餐饮业发展奖励项目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五)商贸企业复工复产防疫体系建设奖励项目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三、申报要求 1.注册地、纳税地均在西安法人企业;
2.企业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建立完备信用体系;
4.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必须在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5.国家商务部、陕西省商务厅和西安市商务局认定的老字号企业(老字号项目);
6.以上项目不重复奖励,单户企业选择申报一项。
四、申报资料 (一)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项目 1.2020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19统计年报表;
4.项目绩效目标表;
5.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见附件6)。
(二)应对疫情市场保供奖励项目 1.项目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基本情况,发展规划;
4.企业项目期内配送交易清单;
5.项目绩效目标表;
6.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附件6)。
(三)品牌连锁店发展奖励项目 1.项目申请表(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基本情况,发展规划;
4.2019年新开门店明细表(附件4),新开门店营业执照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西安市范围内经营门店统计表(附件5);
6.项目建设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财务资料(门店改造提升、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7.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2019财务审计报告;
8.项目绩效目标表;
9.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附件6)。
(四)餐饮业发展奖励项目 1.项目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019年新开门店或新增早餐车(亭)明细表(附件4),新开门店营业执照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新增门店或早餐工程项目);
4.西安市范围内经营门店或早餐车(亭)统计表(附件5)(新增门店或早餐工程项目);
5.项目建设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财务资料;
6.2019年企业获得的老字号和西安名吃证书(老字号项目);
7.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2019财务审计报告;
8.项目绩效目标表;
9.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附件6)。
(五)商贸企业复工复产防疫体系建设奖励项目 1.项目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基本情况,发展规划;
4.企业项目期内防疫体系建设合同、发票、支出凭证;
5.项目绩效目标表;
6.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附件6)。
五、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县(开发区)商务部门,经各区县(开发区)商务部门审核后,联合各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于2020年5月31日前推荐报市商务局(一式三份)。
六、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商贸服务业处联系人:龚瑞栋 电话:86786531 附件1:
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申报表 单位:万元、人 企业名称 单位地址 企业法人 代表 企业性质 注册资本 员工人数 所属行业 联系人 姓名 办公电话 职务 手 机 近 年 经 营 情 况 年份 资产总额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区县(开发区)商务局意见(盖章)年月日 区县(开发区)财政局意见(盖章)年月日 附件2:
2020年 项目申报表 单位:万元、人 企业 基本 情况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组织形式 注册地点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2019年销售总额 2019年利润总额 2019年纳税总额 2019年资产总额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年限 项目内容:
已实际投入金额(投资建设类项目)XX万元 申请资助金额 XX万元 绩效 目标 1.经济效益:
2.社会效益: 区县意见 商务部门(盖章)财政部门(盖章)附件3:
2020年品牌连锁店发展项目申报表 单位:万元、人 企业 基本 情况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组织形式 注册地点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现有门店数 直营 2019年新增门店数 直营 加盟 加盟 2019年销售总额 2019年利润总额 2019年纳税总额 2019年资产总额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年限 项目内容:
1.新增品牌连锁店项目:新增门店数XX个,其中,直营门店XX个(24小时经营门店XX个),加盟门店数XX个。
2.新增品牌连锁生鲜店(标准超市)项目:新增门店数XX个。
3.新增大型品牌超市项目:新增门店数XX个。
4.连锁店改造提升项目:改造门店数XX个,改造内容XXXX。
5.连锁经营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内容XXXXX,已投入金额XXX万元。
企业根据项目实际内容选择填报。
申请资助金额 XX万元 绩效 目标 1.经济效益:
2.社会效益: 区县意见 商务部门(盖章)财政部门(盖章)附件4:
2019年新开门店明细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门店营业执照名称 地址 面积(平米)直营 /加盟 是否24小时经营 附件5:
西安市范围内经营门店统计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门店营业执照名称 地址 面积(平米)直营 /加盟 是否24小时经营 附件6: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此次申报2020年西安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所有申报材料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我单位愿承担包括法律责任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9.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九
据财政部和教育部7月15日发布消息,两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该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根据管理办法,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两部门为此专门发文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
管理办法指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两类。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其中,“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五方面支出,包括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两部门明确,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该资金严禁地方用于偿还债务和用于平衡预算。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
(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项目资金的规模。
第十一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学前教育基本情况和财力状况分别确定中西部和东部地区资金规模后,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与绩效因素、投入与努力因素和改革与管理因素三类。其中:
基础与绩效因素,指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及其实现情况。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人均可用财力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事业发展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与努力因素,指学前教育投入情况。主要包括上地方学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总量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获得。
改革与管理因素,指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资金管理等情况。主要根据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建设、工作总结材料上报等情况综合核定,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十二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时,先按中西部省份和东部省份分别确定分配资金规模,再分别按在园幼儿规模、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底前提前下达各省份下一部分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核定全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并下达剩余部分,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学前教育“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基础,综合改革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为扩大资源所采取的措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学前教育投入及增长情况(不含幼儿资助资金投入)等;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
(二)上“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幼儿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以及当年完善制度、工作措施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计划。
(三)上省级财政对学前教育各项投入的预算文件。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省份,在分配当年资金时,“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中的“改革与管理”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类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各省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各地实际,统筹确定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方式和资金比例,采取适宜的资金管理方式,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建立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地方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项目实施成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资金安排等情况。
获得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幼儿园,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 8月1日起施行。
10.浅析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篇十
一、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基本概念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一般而言, 财政专项资金均纳入单位预算进行管理。前已述及, 随着我国市场体制的完善, 财政专项资金是今后财政支出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 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十分必要。
绩效管理是指利用绩效信息设定统一的绩效目标, 进行资源配置与优先顺序的安排, 以帮助管理者维持和改变既定计划目标, 并且报告其结果与目标符合的程度的管理系统。一般认为绩效管理包括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评估、绩效反馈和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等五个相互促进、相互交织的要素。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是将企业的绩效管理理论和方法与公共财政管理实践相结合, 所诞生的一种新的管理理念。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是指财政专项资金为满足社会公共产品需求或特殊的宏观调控目标而在不同层面上的有效输出, 是财政专项资金在社会管理中的业绩、效果、效益及其管理工作效率和效能, 是国家财政部门在行使其职能、实施其意志的过程中体现出的管理能力。此外,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在西方国家已经得到非常普遍的运用, 因此在我国积极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的研究, 进而完善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制, 对于规范我国财政支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目标不明确, 导致绩效评估价值取向出现偏差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目标是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 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即资金安全以及效益。但是, 在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的时候, 开展绩效评估目标并不十分明确, 在某种意义上是限于专项资金总额下的一种必然选择。因此, 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价值取向上, 不可避免地出现某种偏差甚至一定程度的扭曲。这里, 绩效管理价值取向是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 对评估对象的行为方向的倾向性和理性选择, 而价值取向作为理性层面的行为取向, 体现了政府组织的价值判断、价值确认和利益选择, 决定着绩效管理和评估标准的制定, 进而深刻影响和制约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因此, 在价值取向出现偏差的情况下, 难免会导致绩效管理失效。
(二)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缺失, 导致绩效评估的随意性增大
西方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关注制度安排, 强调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并呈现出制度化、规范化的趋势。绩效改革以新的管理理论为指导, 针对不同阶段不同任务, 设计内容完整的改革方案, 并将成功的改革经验予以制度化、规范化, 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而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长期以来一直是行政命令式的布置检查, 难以引起评估者和被评估部门的足够重视, 以至常常使评估活动流于形式, 走过场, 没有真正起到通过评估促进政府部门提高绩效、改善管理、改进不足的作用。
(三)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缺乏法律保障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财政资金管理模式, 主要通过改革现行的管理模式, 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从而促进我国宏观经济的平稳、较快地发展。在西方国家, 无论是美国、英国, 还是荷兰、意大利, 无不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以管理规范的形式, 使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为财政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凭借最高行政首长的政治支持和主管部门的预算配置权来推进组织绩效管理。随着绩效意识的树立, 国家逐渐依靠制度化、法制化来规范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行为。但在我国,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内容、评估的价值取向、绩效测评的技术指标体系等都很不规范、很不完善, 带有很大的自发性、随意性和盲目性。
(四)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制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奖励机制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评价往往是政府行为, 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测评, 缺乏来自政府部门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众等方面的监督, 从而造成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只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一味迎合上级的意图和领导的意志。而公众作为财政专项资金的受益者, 理应成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评价的主体, 却无论从思想意识上还是评价能力上都严重缺乏。此外, 责任机制不健全, 奖惩机制不到位, 严重削弱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效果。
三、加强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对策
(一) 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 确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
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是进行绩效管理的关键所在。既然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目标包括资金安全性以及效益性两个方面, 那么我们应当树立这两个方面的价值取向, 确立以资金安全和资金效益为主的一套绩效评价标准。这里, 在确立科学合理绩效评价标准的过程中, 必须坚持以下原则:首先, 绩效评价标准应当具有可计量性。绩效评价标准的可计量性提高了指标在评价过程中的现实可操作性和客观真实性, 克服绩效评价主体在评价指标测度方面的主观臆测;其次, 绩效评价标准应当全面。绩效评价标准中有关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指标必须能够全面、系统地反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数量和质量, 不能遗漏任何一个重要指标。此外, 绩效评价标准要从涵义、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计算时间和空间范围等保持统一, 进而便于相互间进行比较分析;最后, 绩效评价标准应当合理。这就要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综合各方面因素, 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该标准既要有一定的高度, 又能够切实可行, 以调动资金使用主体的积极性, 提高绩效。
(二) 制定战略规划, 完善制度保障
从战略规划方面着手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做全面部署, 完善制度保障, 防止和克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标准的主观随意性、实践盲目性和短视行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 应组建独立于政府的专业评估机构, 对年度内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绩效进行专业评估并提出年度绩效评估报告。同时, 在各地设立专业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审委员会, 对各地接收、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进行专门的归口评审、监督和指导。无论是独立于政府的专业评估机构还是专业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审委员会均应当不断总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践, 弥补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存在的漏洞之外, 使其从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制度, 指导并规范今后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三) 健全配套机制, 确保绩效管理整体的效率和效果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是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有效机制。因此, 公开、公正、公平应当是实施绩效管理的重要原则。即明确的绩效标准、服务标准和程序、量化的绩效管理指标等是改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所必需的条件。在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关配套设施, 确保绩效管理从绩效评价标准的制定一直到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都能够有序的运行, 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进而影响绩效管理整体的效率和效果。这里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各种法律法规、绩效评价的监督机制、约束机制以及绩效管理结果的运用机制等。
四、结语
实践证明, 财政专项资金对于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防止腐败现象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作用。但是, 这种作用的实现是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为前提的。绩效管理作为产生于企业先进的管理方法, 已被西方国家运用于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践, 在我国也已经逐步推行开来。然而, 当前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的缺失、制度上缺陷以及法律上等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等。对于这些问题, 笔者相应地提出一系列建议, 以期对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摘要:当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目标不明确, 导致绩效评估价值取向出现偏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缺失, 导致绩效评估的随意性增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缺乏法律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制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奖励机制等方面。应从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 确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制定战略规划, 完善制度保障;健全配套机制, 确保绩效管理整体的效率和效果等方面入手, 加强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以此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进而达到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李加兵, 张红, 王锦.行政机关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体系构建的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08, (17) .
[2]徐守讯, 林惠.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探析[J].财政监督, 2006, (5) .
[3]张文丽.浅谈财政支出绩效监督[J].金融发展研究, 2009, (5) .
11.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一
陕中企规发〔2012〕58号
来源: 发展规划处 时间: 2012-5-3 9:01:48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扩权)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省关于推进中小企业发展一系列政策和全省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我省市场主体培育成长,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现将2012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重点
今年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成长类项目。重点支持重点行业技术改造、中小企业配套能力提升、小微企业培育成长和科技创新等;二是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重点支持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创业培训基地建设、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及社会化服务业务开展、信息服务和维权投诉等。
已获得2011年本专项资金或2012年中、省其它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或单位,或未按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陕财办企〔2011〕3号)要求按时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的相关企业,不予支持。
二、申报资料要求
各市(区)、省管(扩权)县、省级部门申报材料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市(区)、省管(扩权)县中小企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省级部门关于2011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已支持的各类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二是市(区)、省管(扩权)县中小企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省级部门申请报告,并附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三是各类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申报资料(见附件)。项目资料采取纸质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单位登陆“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网址为),在线填报项目资料,并下载有关表格作为纸质文件,纸质材料须用A4纸张双面印制,并按照顺序编制页码装订成册。
三、申报程序、指标及时间
(一)项目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区)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两级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省管(扩权)县直报的重点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由该县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省直单位重点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二)申报指标分配。项目实行限量申报,按一定比例择优安排。各类项目申报指标(见附件)各市、县不能交叉混合使用。省管(扩权)县申报的非直报项目,须纳入各市(区)申报指标统一安排,并由各市(区)按照要求组织上报。
(三)项目申报时间。各市(区)、省管(扩权)县、省级有关部门请于6月11日至15
日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资料(企业类项目5份、服务体系类项目3份,其中省财政厅一式一份)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省中小企业局(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2802房间)和省财政厅。超报和逾期上报项目均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省中小企业局发展规划处 史美杰(029)87292814
省财政厅企业处 韩 耕(029)87616953
附件: 1、2012年中小企业重点行业技术改造项目指南2、2012年中小企业协作配套能力提升项目指南3、2012年小微企业培育成长项目指南4、2012年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项目指南5、2012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指南6、2012年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服务项目指南7、2012年中小企业创业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指南8、2012年中小企业服务平台项目指南9、2012年中小企业信息服务项目指南10、2012年中小企业维权投诉服务项目指南 11、2011年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总结报告提纲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1:
2012年中小企业重点行业技术改造项目指南
为加大重点行业骨干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步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按照“做大做强高新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思路,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食品医药、纺织服装、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技术改造;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技术改造;现代物流、仓储包装、工业设计、软件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产业技术改造项目。
二、支持方式
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项目建设以自有资金为主的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贷款资金为主的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三、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企业2011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申报项目须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3)申报项目须在2013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
(4)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4000万元;申请无偿资助项目,固定资
产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四、申报资料
(1)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由申报软件生成);
(2)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目录;
(3)县(区)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报告;
(4)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企业填写内容由申报软件生成,市〈区〉、省管〈扩权〉县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或省级部门审核意见在申报软件生成的打印件上填写);
(5)企业基本情况表(由申报软件生成);
(6)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须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并提供编制单位资质复印件)
(8)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9)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复印件);
(10)申请无偿资助项目企业,提供已投入项目固定资产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或专项审计报告;申请贷款贴息项目企业,提供已发生项目贷款“借款凭证”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与贷款机构签订的项目固定资产建设投资贷款合同、贷款机构名称及文号、已发生贷款凭证、付息凭证(复印件)和贷款机构卡号及密码;
(11)企业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12)企业上完税证明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和完税(免税)证明或税票(复印件)。
五、指标分配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安康6市申报数量分别不超过8个,延安、榆林2市分别不超过7个,商洛市不超过6个,铜川市不超过5个,杨凌示范区不超过3个,省管(扩权)县和省级有关部门分别不超过1个。各地申报贷款贴息项目数量不少于申报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
六、咨询联系
省局发展规划处 史美杰 王 博 电话:(029)87292814
附件2:
2012年中小企业协作配套能力提升项目指南
为推动全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和专业化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协作配套能力和大企业省内配套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围绕我省大企业(集团)和主导产品,以及“央企进陕发展”活动,培育发展一批专业化、协作配套能力强、配套产品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为航空航天、汽车、机床工具、输配电、工程机械、石油能化装备等装备制造和电子信息行业大企业(集团)协作、实施配套产品专业化生产的中小企业为提升产能和协作配套能力而实施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系统集成项目。
二、支持方式
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项目投资以自有资金为主的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贷款资金为主的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三、申报条件
(1)同本通知“重点行业技术改造项目指南”申报条件;
(2)申报企业应具备为大企业提供协作配套的资质;
(3)申报企业与大企业签订配套产品购销合同或协议;
(4)申报企业2011年生产配套产品销售额应达1000万元以上,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四、申报资料
(1)同本通知“重点行业技术改造项目指南”申报资料;
(2)由国家行业部门或大企业出具的供货合同方资质证明(复印件);
(3)为大企业提供协作配套的资质证明材料和与大企业签订配套产品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复印件);
(4)2011年已生产、销售配套产品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发票、银行单据等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五、指标分配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安康、延安、榆林8市申报数量分别不超过6个,铜川、商洛2市分别不超过4个,杨凌示范区不超过2个。各地申报贷款贴息项目数量不少于申报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
六、咨询联系
省局发展规划处 史美杰 王 博 电话:(029)87292814
附件3:
2012年小微企业培育成长项目指南
为加快催生小微企业,培育助长规模企业,提升中小企业总量规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支持小企业培育提升和区域特色产业或板块经济小微企业成长发展。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创新性较强的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20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工业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升管理等方式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支持区域特色产业或板块经济中的龙头企业,扶持培育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用地少、融资难度小、解决就业和致富的家庭工业或个体经营户成长为法人小微企业,形成家庭工业重点(专业)村镇,引导加快特色产
业或板块经济集聚发展。
二、支持方式
采取无偿资助、业务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三、申报条件
(一)小企业培育提升项目
(1)申报企业2011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2000万元人民币之间;
(2)须有固定及相应规模的生产经营场所;
(3)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生产经营效益,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25%,2012年底预期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申报技术改造项目须经核准或备案,生产手续齐全;提升管理项目须为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
制、扩大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项目;
(5)申报项目须在2012年底前建成;
(6)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二)小微企业催生成长项目
(1)申报企业2011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申报企业应为区域特色产业或板块经济中的龙头企业,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
四、申报资料
(一)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同本通知“重点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指南”申报资料;
(2)小企业培育提升项目申请表(网上下载)。
(二)小企业提升管理项目
(1)同本通知“重点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指南”申报资料第1至6条;
(2)小企业培育提升项目申请表(网上下载);
(3)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简介。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及产品、上经营状况(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总额、利润总额等)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及承担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名称、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体系结构、功能模块)及实施计划和方案,投资规模及实施进度、预期经济效益及效果评价(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等;
(4)项目已投入的软、硬件投资凭证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凭证复印件;
(5)企业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6)企业上完税证明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和完税(免税)证明或税票(复印件)。
(三)小微企业催生成长项目
(1)同本通知“重点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指南”申报资料第1至6条;
(2)项目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企业基本情况和项目基本情况;
(3)小微企业催生成长项目申请表(网上下载);
(4)带动家庭工业或个体经营户情况汇总表(网上下载);
(5)企业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6)企业上完税证明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和完税(免税)证明或税票(复印件)。
五、指标分配
小企业培育提升项目: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安康、延安、榆林8市申报数量分别不超过5个,铜川、商洛2市分别不超过3个,杨凌示范区不超过2个;小微企业催生成长项目:各市(区)结合实际,组织符合条件企业申报。
六、咨询联系
省局发展规划处 史美杰 王 博 电话:(029)87292814
附件4:
2012年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项目指南
为加快推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创新研发中心为提高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改善研发场地环境和条件、增置研发装备和实验仪器等方面的建设项目;以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具有产业化基础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获得相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
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三、申报条件
(1)企业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人才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必备的技术研发场所、装备及试验条件,每年有适应发展的技术研发经费投入,有明确的产品研发目标和技术发展规划,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成效显著。
(2)申报创新研发中心项目企业须为已经陕中企技发〔2009〕184号、〔2010〕178号文件认定的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单位;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企业须为按照《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陕银监发〔2010〕78号),已用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单位。
四、申报资料
(1)同本通知“重点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指南”申报资料;
(2)与项目相关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技术转让合同等;或2009年以来获得国家、省部科学技术奖证书;或2009年以来获得国家、省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2009年以来获得国家、省部新产品证书和列入国家、省部新产品计划文件(复印件)。属于医药农药、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讯等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3)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认定创新研发中心的文件(复印件)。
五、指标分配
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西安市申报数量不超过6个(其中高新区不少于3个),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延安、榆林8市分别不超过4个,铜川、杨凌2市(区)
分别不超过3个;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各市(区)结合实际,组织符合条件企业申报。
六、咨询联系
省局创业与技术创新处 黄克强 电话:(029)87294993
附件5:
2012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指南
为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作用,不断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根据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及《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重点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1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对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发行的集合票据项目给予补助。
二、支持方式
采取业务补助方式。对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按年末平均担保额给予补助;对发行集合票据的企业所支付的承销、审计、法律、评级等中介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申报条件
(一)信用担保(再担保)项目
(1)申报单位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对单个企业提供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15%;
(4)年累计担保额不低于担保资金总额的2倍;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在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10倍;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8)在中小企业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按时报送业务情况。
(二)债务融资项目
当年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项目。
四、申报资料
(一)信用担保(再担保)项目
(1)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申请书(网上下载);
(2)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网上下载);
(3)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单位基本情况表(网上下载);
(4)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网上下载,须协作银行盖章);
(5)中小企业信担保机构工作报告;
(6)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7)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8)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二)债务融资项目
(1)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项目申请表(网上下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集合票据发行企业提供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注册通知书》复印件,对外公布的集合票据的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
(4)资金到位证明(银行凭证复印件);
(5)在发行集合票据过程中签订的相关承销、法律、评级、审计、担保合同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
(6)已上报国家待批的,由主承销商提供相关证明。
五、指标分配
各市(区)结合实际,组织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和企业申报。
六、咨询联系
省局融资服务处
信用担保(再担保)项目 刘 洋 电话:(029)87291404
债务融资项目
黄 欣 电话:(029)87291404
附件6:
2012年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服务项目指南
为加大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服务力度,强化中小企业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提升中小企业人才队伍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中小企业部门干部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2012年全省中小企业、非公经济人才工作要点和培训工作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支持列入国家“银河培训工程”培训项目;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部门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化培训机构尤其是入驻窗口服务平台的培训服务机构按计划要求开展的中小企业部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干部,以及中小企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业务。重点支持国家银河培训项目和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开展的高端人才培训,以及中小企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训。
二、支持方式
采取无偿资助、业务补助方式。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中小企业系统所属中小企业培训及服务机构、具有相关培训资质和基本培训条件的社会化培训机构;
(2)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规范的财务制度;
(3)社会化培训机构同时还应具有开展为中小企业培训服务的资质、条件、经验;
(4)申报项目须列入2012年市(县)中小企业部门培训计划。
四、申报资料
(1)同本通知“重点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指南”申报资料第1至4条;
(2)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县)中小企业部门相关培训计划及下达培训任务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4)项目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培训方案、培训签到册及经费预算等;
(5)中小企业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网上下载);
(6)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机构资质审查表(网上下载)及相关情况简介;
(7)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机构师资情况表(网上下载)。
五、指标分配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安康、延安、榆林8市分别不超过6个,商洛市不超过4个,铜川市不超过3个,杨凌示范区不超过2个。其中各市(区)社会化培训机构申报项目分别不少于1个。
六、咨询联系
省局人事处 齐昌明 电话:(029)87291463
附件7:
2012年中小企业创业培训基地项目指南
为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培训基地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环境,提升中小企业创业培训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创业培训基地建设。重点对未建立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培训基地的市、县及省级有关创业培训机构为拟建立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培训基地而实施的软硬件建设给予补助支持。
二、支持方式
采取无偿资助、业务补助方式。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规范的财务制度,培训机构须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服务的资质、条件和经验。
(2)申报单位须与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签订创业培训任务委托书。
四、申报资料
(1)同本通知“重点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指南”申报资料第1至4条;
(2)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属地中小企业部门下达的中小企业创业培训任务委托书;
(4)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①项目申报单位及创业培训基地建设运行基本情况;②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及其必要性,建设费用构成及其资金来源、建成效果等,服务场地及设施改造、购买服务设备、仪器、软件等的支出清单(含设备、仪器、软件等名
称、数量、价格)等。
(5)中小企业创业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表(网上下载);
(6)承担培训任务的中小企业创业培训机构资质审查表(网上下载);
(7)中小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师资情况表(网上下载);
(8)项目申报单位2012年中小企业创业培训计划书。内容主要包括:培训目标任务、内容安排、师资力量及来源、教学场地面积及性质(自有、租赁、借用等)、教学硬件及软件配置、经费来源等。
五、指标分配
西安、宝鸡、咸阳、延安、榆林5市申报数量分别不超过5个,渭南、汉中、安康3市分别不超过4个,铜川、商洛、杨凌3市(区)分别不超过1个。
六、咨询联系
省局创业与技术创新处 张 梅 电话:(029)87294993
附件8:
2012年中小企业服务平台项目指南
为加快全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和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支持全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设和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建设和服务业务开展。重点对省、市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硬件设备、服务软件购置与开发、服务场地及相关设施改造等项目给予补助支持;对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在2011~2012年上半年期间为中小企业开展服务业务(包括服务品种、服务企业数量及用户满意度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为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服务能力而实施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二、支持方式
采取无偿资助和以奖代补方式。
三、申报条件
(一)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
(1)申报单位须为已确认的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总体建设方案中2012年建设项目的窗口服务平台建设单位;
(2)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规范的财务制度;
(3)须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4)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中小企业专业服务人员、大专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占60%以上;
(5)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6)每年组织开展的服务对接活动不少于10次,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0家;
(7)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特色服务品种不少于5项;
(8)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社会化服务机构业务补助项目
(1)申报机构应成立2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资质;
(2)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大专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
(3)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业务能力突出,服务业绩和信誉良好,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4)须有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仪器设备;
(5)具有完整的服务规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陕中企规发〔2011〕60号文件公布确定的首批“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先申报。
四、申报资料
(一)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
(1)同本通知“重点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指南”申报资料第1至4条;
(2)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建设方案概要: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现有服务基础条件和主要服务业绩、本地中小企业或产业集群发展情况、中小企业重点服务需求、服务供需配置情况等;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含与建设内容相对应的投资估算明细表)、资金来源、建设期限、拟实现的主要服务功能、预期效果、运营模式及保障措施等。
(二)社会化服务机构业务补助项目
(1)同本通知“重点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指南”申报资料第1至4条;
(2)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得专业服务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4)项目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服务的场所、开展服务业务的主要品种内容及方式、服务企业数量及用户满意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项目运行情况及其服务绩效、人员结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服务费用构成及其收支情况等;以及软硬件建设的项目内容、建设费用构成及其资金来源、建成效果等,购买服务设备、仪器、软件及服务场地改造支出清单〈含设备、仪器、软件等名称、数量、价格等〉);
(5)社会化服务机构业务补助项目申请表(网上下载);
(6)开展服务业务的收支凭证或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投入软硬件建设的投资凭证或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7)为中小企业提供和开展相关服务业务项目的凭证和证明材料,如开展服务活动的通知、总结、照片等;与其他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服务业务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8)获得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文件(复印件)。
五、指标分配
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各市(区)申报数量分别不超过1个;社会化服务机构业务补助项目: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延安、榆林10市申报数量分别不超过2个,杨凌示范区不超过1个。
六、咨询联系
省局发展规划处 丁 劲 王 博 电话:(029)87292813
附件9:
2012年中小企业信息服务项目指南
为加快中小企业预警监测、统计名录库和分网体系建设,培育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推进中小企业信息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支持中小企业信息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重点支持近三年来开展中小企业预警监测和信息服务取得显著成效的市县中小企业部门的中小企业预警监测、统计名录库、分网体系和重点行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扶持机构、机构支持企业”方式,通过政府购买和扶持信息化服务机构,支持建设一批管理信息化示范企业,对承担企业管理信息化示范项目建设的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二、支持方式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三、申报条件
(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任务是建设中小企业预警监测点、统计名录库、分网体系和重点行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1)申报预警监测点、统计名录库、分网体系建设项目的单位须为市县中小企业部门,申报重点行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项目的单位应为市级中小企业部门或相关服务机构;
(2)申报单位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市县申报单位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名录库建设达到 规定要求。
(二)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
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统一由信息化服务机构申报。信息化服务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2)申报单位2011年营业收入在4亿元人民币以下,从业人数在1000人以下;
(3)申报单位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服务产品,服务中小企业信息化经验丰富,取得成功案例;
(4)申报单位与经《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确认首批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陕中企经发〔2011〕88号)中确定的示范企业和拟确定为示范企业的企业,签订了信息化示范项目实施协议,明确了示范企业建设的标准、内容、时限和效果;
(5)申报单位为示范企业配套的服务产品价值或出资金额不少于项目支持资金的1~2倍。
四、申报资料
(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同本通知“重点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指南”申报资料中第1至4条;
(2)项目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小企业信息服务体系项目建设申报审查表(网上下载);
(4)中小企业预警监测工作方案、网站建设方案(2011年已建成本级分网和预警监测企业数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可不编制此两方案);
(5)中小企业统计名录库建设方案。2012年拟入库的本区域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个数及名单。
(二)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
(1)同本通知“重点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指南”申报资料中第1至4条;
(2)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3)信息化示范企业建设合作协议和实施方案;
(4)项目申报单位主要服务产品、资质(复印件)及近年服务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成效。
五、指标分配
西安市申报数量不超过7个(其中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3个),宝鸡市不超过3个(其中重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项目1个),咸阳、渭南、汉中、安康、延安、榆林6市分别不超过3个,铜川、商洛2市分别不超过2个,杨凌示范区不超过1个(重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项目)。
六、咨询联系
省局企业经济运行处 张 进 电话:(029)87293387
附件10:
2012年中小企业维权投诉服务项目指南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陕发〔2007〕19号)“关于设立省、市、县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投诉中心”要求,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业务开展,根据2012年全省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工作要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支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投诉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完善省、市、县三级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投诉中心软硬件设施设备建设,以及投诉中心开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投诉服务业务项目。
二、支持方式
采取无偿资助和业务补助方式。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经政府文件批复的2011年6月30日底前成立并上报省局;
(2)具有规范的报批程序,开通并公布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投诉中心投诉电话;
(3)有所辖县(区)维权机构的主管领导、负责人、联络员及联络方式,并已开展维权工作;
(4)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和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
四、申报资料
(1)同本通知“重点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指南”申报资料第1至4条;
(2)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提供相应业务服务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3)项目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维权投诉中心基本情况(业务范围、服务场所、人员构成、财务状况等)和项目基本情况(软硬件建设项目名称及内容、资金来源及构成、建设实施方案等;服务业务项目名称及内容、服务的场所及方式、为非公企业提供服务项目运行情况及人员结构等);
(4)中小企业维权投诉服务项目申请表(网上下载)。
五、指标分配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安康、延安、榆林8市分别不超过5个,商洛市不超过3个,铜川市不超过2个,杨凌示范区不超过1个。
六、咨询联系
省局非公经济发展处 郭 杰 电话:(029)87294992
王志毅 电话:(029)87291637
附件11:
2011年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总结报告提纲
一、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一)2011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整体实施情况;
(二)2011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支持本地区全部项目(包括服务体系类项目)具体实施情况,须逐一说明,内容包括:
(1)专项资金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2)专项资金拨付到位详细情况;
(3)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包括项目工程建设、设备仪器购置安装、已完成资金投入、项目竣工时间或预期等;
(4)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包括企业规模、产品销量、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就业人员增减情况等。
(三)2010-2011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及剩余资金拨付整体情况和每个项目竣工验收及剩余资金拨付具体情况。
二、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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