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法院实习报告

2025-02-03

法学专业法院实习报告(精选8篇)

1.法学专业法院实习报告 篇一

暑假见习报告

法学专业的学生所面临的实际情况,专业知识繁而重,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应对当前形势,要求法学专业学生不仅要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也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政法学院的系训“****,****”,要求我们认真履行暑假见习等学习任务,实事求是的在法律实务部门进行见习,丰富自己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做一名合格的法学毕业生,提高自己的学习办事能力,真心觉得,这不是单纯的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任务,而是在进行预演,进行一次以后开始工作的预演。在未进行见习前,我对这次见习,既新奇又期待,充满憧憬。这次实习机会来的仓促,我都没有做好思想准备,也许生活就是这样,不给你准备的机会,就让你面对,这样才能真正锻炼一个人的意识和能力。争取在最短的时间里,最大限度的学习到课本之外的知识。这次我见习的单位是法院执行局,这是一个全新的经历,机会难得,让我很是欣慰,当然感激,所以倍加珍惜。之前,对法院并不是很了解,因为法律实务部门的严肃性,当事人发生纠纷,首先会寻求和解,和解不成则找人调解,再不成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不服仲裁实在无法动用私力方式救济的,才会向法院提请诉讼,法院里的工作者嫉恶如仇,让我觉得和他们不好相处。但是,真正深入实践之后,发现在法院工作的工作者还是很和蔼的,待人温和,心中顿生暖暖的感觉,看来我该好好努力了,因为一学年的学习,我对法院的工作性质,职能部门有了初步的了解,所以对法院并不是很陌生。据我见习的了解:

一、人民法院职权:

1、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案件,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4、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二、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部门: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审判监督庭、人民法庭。由于我是在人民法院执行局见习的,所以对执行局了解的更多一些,执行局主要职能是:

1、依法执行本院一审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节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支付令。

2、依法执行本院行政审判庭审查裁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和委托执行案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

3、办理其他执行工作事宜。

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范围: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执行案件: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案件,包括

1、本院作为一审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已生效的劳动仲裁和国内商事判决书。

3、公诉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4、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案件。

在这次暑假见习中,我学习的主要是制作询问笔录和审阅整理卷宗。卷宗的封面必须按项目要求填写齐全、字迹工整、规范、清晰,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卷宗装订前,要对文

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字迹扩撒的要修补、复制。还有参加了外出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认识到该院执行局真正做到依法文明执行,程序合法,合理文明。经过开庭,审判,判决之后,若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执行局就发挥作用了。学习我深刻理解到无论学生学习何种专业都是以后一种谋生重要手段,法学专业学生不仅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而且要善于处理人际关系,有良好的口语交际能力,在恰当的场合,说恰当的话,把自己的德、才、学、识综合体现出来,处理好同事相处、上下级关系,学习与别人沟通的能力,融入集体,和别人相处融洽,虚心耐心听取意见,事半功倍。把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而不是随便说说,挂在嘴边,只懂得纸上谈兵是远远不行的,以后的人生旅途是漫长的,把自己培养成法律适用型人才,做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了解工作流程,工作性质,理论联系实际,便于以后在日后的学习中抓住重点。但我也发现,在学校,学习书本和老师传授的知识有限,需要我们自己多加研究,弄懂许多不懂的知识。这次见习经历是我一生宝贵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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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见习时间:****年**月**日

见习地点:*****人民法院执行局

2.法学专业法院实习报告 篇二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习,全日制实习模式,交叉制实习模式

进入21世纪以来, 法学本科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功能得到明确和加强,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开始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专业实习作为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方式, 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学专业实习是学生通过参与公、检、法、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工作, 直接接触法律现实问题, 将所学知识在实践中验证和应用, 学习和获取法律实践经验的过程[1], 是由学校组织的、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的专业实践教学活动。专业实习的实质是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直接参与对真实法律问题的处理, 因此, 以观摩为主的专业见习和对真实案件进行的模拟庭审等实践教学活动都不属于本文所说的专业实习。十多年来, 笔者每年都担任专业实习的带队教师, 通过与实习学生和有关实习单位的交流, 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组织和管理作了较多思考, 本文仅就本科生专业实习的时间安排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学专业实习时间安排的反思

目前, 众多高校在法学专业实习的时间安排上很不一致, 除了前三个学期之外, 从第四学期到第八学期, 都有不少学校作了安排, 有的是利用正常的教学时间, 有的则是完全利用寒暑假期, 或者占用部分假期时间;在实习期限上, 也是从4周到8周不等;有的是安排一次, 有的则安排两次, 即既有中期实习, 又有毕业实习。虽然专业实习的时间安排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畴, 高校有权自主决定, 但不少高校的安排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 甚至存在较大的问题, 以至于对实习的效果产生了很大影响, 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一) 开展专业实习的时间欠妥

在开展法学专业实习的具体时间上, 有些高校的安排不够妥当,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 将专业实习安排在第五学期甚至之前时间, 为时过早。由于专业实习涉及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多个部门, 这就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三大诉讼法等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的绝大多数甚至全部, 还要学习律师与公证制度、司法文书学、证据法学、仲裁法学等课程, 加之前两个学年外语、政治等公共课程设置较多, 一般情况下, 这些重要的专业课程要到第五学期才能开设完毕。这就是说, 一些高校将实习安排在第五学期及之前学期都是不合适的。

第二, 专业实习时间与学生考研复习和找工作时间冲突。一些高校的法学专业实习就是毕业实习, 时间安排在第七或第八学期, 正好处于学生考研复习和找工作的阶段。近年来由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较低, 迫于现实的压力, 许多学生往往利用实习的时间找工作或是复习考研, 对于实习只是三心二意, 敷衍了事, 实习自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别是毕业实习一般采用分散实习方式, 由学生本人联系的实习单位分布于全国各地, 学校难以监管, 实习效果更是差强人意, 甚至存在不少“虚假实习”现象, 即学生虽然提交了盖有实习单位印章的实习鉴定, 但他们并没有真正参与实习。对于一些高校而言, 这种安排是一种无心之失;但是对于某些不太重视专业实习的高校, 则是刻意为之, 目的就是让学生利用实习时间找工作或准备考研, 从而提升本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和考研率。

第三, 专业实习过多占用寒暑假期时间。有些高校将全部或者多数实习时间都安排在假期, 也是难以取得较好的实习效果的。寒假时间较短, 加之中间包含一个星期的春节假期, 短短20来天的时间, 根本不够安排专业实习。暑假虽然有近两个月时间, 但利用暑假实习也有不少问题:一是刚刚结束了一个学期的学习和考试, 如果马上就安排实习, 学生没有经过必要的休息就进入实习阶段, 必然会产生排斥心理;二是有些学校将实习安排在大三结束后的暑假期间, 而很多学生想利用暑假准备当年9月的司法考试;三是我国夏季多数地方天气炎热, 学生要顶着高温酷暑参加实习, 实习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四是学生暑假期间, 很多实习单位会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 这样就可能出现实习学生在一段时间之内无人指导的情况。

(二) 专业实习期限设置过短

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而足够的实习时间是专业实习质量的重要保障。目前多数高校安排的专业实习时间为4到8周, 然而这一期限是不够的。要想实习有较大收获, 学生就应当完整地参与一两个案件的处理, 而完整地参与一两个案件的全过程, 少则需要三个月左右, 多则半年以上。一到二个月的实习时间太短, 往往是某一案件尚未处理完毕, 学生就不得不离开, 实习效果无疑将大打折扣。而且学生到实习单位有一个适应过程, 一般需要一周左右才能进入实习状态, 这样有效率的实习时间就更少了。实习时间过短, 学生只能是走马观花, 浅尝辄止, 实习效果很难保证。

因为时间较短, 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不可能确定一个系统的指导方案, 也很难将一些较重要的专业性事务交给学生处理, 学生在实习中常常只是担当了勤杂工的角色, 或者主要是作为一个旁观者, 而不是一个参与者。虽然耳濡目染也有助于加强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感悟和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 但学生的职业能力却不可能得到太大提高, 专业实习的目标也就难以真正实现。

有些高校虽然既有中期实习, 又有毕业实习, 两次实习时间一般都在两个月以上甚至更长, 但如前所述, 毕业实习形同虚设, 大多数学生并没有认真甚至没有真正参与实习, 因此真正有效的实习时间并不多。

(三) 全日制实习模式效果不佳

目前, 几乎所有法学专业实习安排都是采用全日制模式, 即在实习期间内, 学生每周连续实习五天, 周末休息两天。但从多年来实习学生反馈的情况看, 这种安排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 学生难以适应。为了节省经费和便于管理, 目前各高校往往是在当地联系实习单位, 安排学生实习, 而学生仍然住在学校, 每天早出晚归, 与上班族无异。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要求, 实习期间, 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以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由于学生长期生活在校内, 早已习惯了相对舒适的校园生活, 当生活规律突然之间被完全打乱, 学生就很难适应, 从而对实习产生一种抵触情绪, 实习自然也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特别是一些实习单位离学校较远, 往往需要转乘公交车才能到达, 学生为了按时到达, 需要比平时提前一个多小时起床, 如果一周五个工作日都要早起, 学生往往是叫苦不迭。有些学生要么就经常性迟到, 要么就经常以生病或其他理由请假休息, 不仅实习时间得不到保障, 而且给实习单位留下了纪律涣散的不良印象。

第二, 实习较为清闲。为了腾出实习时间, 高校往往将学生实习前后的教学环节安排很紧凑, 但是到了实习期间, 不少学生却常常任务不多, 有时被安排从事一些与专业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勤杂事务, 如整理案卷、复印材料、校对文件等, 有时甚至整天无所事事。以至于一些学生只好带上专业书籍来学习, 一些学生则在办公室的电脑上看新闻甚至玩游戏。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 主要是因为指导老师责任心不强或者对实习生不够信任, 但一些部门的工作较为清闲也是重要原因。一些单位的指导老师常常以“没什么事”为由, 一连给学生放假几天, 而学生以“没什么事”为由请假或者缺勤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法学专业实习时间安排的创新

综上可见, 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实习时间安排上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保证专业实习的效果, 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 有必要对实习的时间进行调整和创新。

(一) 学校组织的集中实习以一次为宜

鉴于实习的次数直接影响着实习时间的安排, 有必要先对实习的次数进行讨论。从理论上而言, 专业实习次数越多, 学生学到的职业技能也会越多。基于这种考虑, 一些学校安排了包括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在内的两次集中实习, 但笔者不赞同这种安排:一是因为毕业实习形同虚设, 效果很差;二是因为两次实习增加了实习安排的困难。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过渡, 有法学专业招生资格的学校不断扩张, 至今全国已有600多所学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2], 法科学生人数迅速增长。近年来虽然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数量也有一定增长, 但仍然难以满足众多法学院系学生的实习需求。在这种情况下, 有些学校安排一次集中实习尚且不易, 如果安排两次就更加困难了。

笔者主张学校组织的专业实习以一次为宜, 但并不反对学生基于自愿多次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 相反, 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寒暑假期, 自行联系有关单位, 以法科学生的身份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进行实习, 增强感性认识, 了解法制现状, 学习职业技能, 在实践中认真思考和探讨一些问题。这种自主进行的实习, 由于并不纳入教学计划之中, 学校不负责组织和管理, 学生在实习的时间、内容和方式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只要不与学校安排的教学环节相冲突即可。至于实习的次数, 学生当然也可以自主决定, 但也不能一味贪多, 而应当注重实效。

(二) 实习时间安排在第六学期最为合适

如前所述, 学校组织的专业实习不应当安排在最后一学年, 也不宜安排在第五学期及之前, 因此第六学期是安排实习的最佳时期。众所周知, 第七学期是大学生开始找工作和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时期, 但对于学生而言, 第六学期同样也是一个关键时期, 因为学生往往会在这个时期决定自己今后的发展方向, 比如是选择考研还是就业, 如果就业, 是进企业、律师事务所还是考公务员进政府机关?如果考研, 到底选择哪个专业方向?将专业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 让学生通过亲自参与有关法律实务活动, 直接了解我国法制现状和法律职业者的工作情况, 对于即将到来的择业和考研方向的确定, 对于个人发展方向的规划与定位, 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

可能有人说, 将专业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 那么最后一个学年如何安排教学内容呢?鉴于学生面临复习考研和找工作的实际情况, 必须给学生预留较多自由支配的时间。第七学期可以开设模拟法庭等实践课程和一些选修课程。学生经过了第六学期的实习环节后, 对自己所参与的实习事项已经相当熟悉, 此时开展模拟法庭审判, 效果无疑是最好的。针对考研学生以及拟就业学生开设几门相关课程, 供学生选修, 也一定会受到学生欢迎。第八学期则安排给学生写作毕业论文。

(三) 采用专业实习与校内教学交叉安排的模式

鉴于现行的每周五天的全日制实习模式存在较多问题, 一种可行的方法是将专业实习与校内教学活动交叉安排, 笔者姑且把自己倡导的这种模式称之为交叉制实习模式。具体来说, 就是学校在与实习单位协商之后, 确定第六学期每周两至三天为实习时间, 如确定每周一、三、五或每周二、五为实习时间, 每周剩下的两至三天则在校内安排教学。一般情况下, 第六学期为20周或21周。仅以20周计算, 若学生每周实习两天, 则其到单位实习的总时间为40天, 相当于全日制实习模式下的8周时间;若学生每周实习三天, 则其到单位实习的总时间为60天, 相当于全日制实习模式下的12周时间。

这种安排有很多优点:第一, 从表面上来看, 学生实习时间与集中安排两到三个月并没有什么不同, 但实际上是延长了实习时间, 使学生有机会在整整一个学期 (将近五个月的时间, 而不是两到三个月时间) 里, 完整参与几个案件的审判, 也可以接触到更多案件, 学到更多的职业技能。第二, 避免出现有时实习单位案源较少、业务不多, 实习生连续数日无所事事或仅从事勤杂事务的情况, 使学生能够将每周两三天的实习时间真正用于处理法律事务, 提高职业技能。第三, 这种交叉制实习模式, 减轻了学生每天都要早起去实习单位的负担, 提高了大家参与实习的积极性。第四, 对于实习之中发现的知识上的欠缺, 学生可以利用在校时间进行充电;对于实习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学生可以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思考, 有更多的机会向学校老师当面请教。此外, 在不同单位实习的学生, 也可以有更多时间交流实习感受, 讨论疑难问题, 实现共同进步。

实习期间, 校内的课程应当以选修课为主, 也不宜安排过多, 要给学生留下一定的自由支配的时间, 以便解决课程学习和实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由于学生不是每天参与实习, 而法律实务活动的时间也不是学校所能决定的, 这样就可能出现校内教学活动与某些重要的法律实务活动时间相冲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 应当允许学生经过请假手续后参加实习。例如, 学生重点参与的某一案件的开庭审判正好安排在学生上课时间, 就应当允许学生请假去旁听。

当然, 这种交叉制实习模式, 只是适用于实习地点在本地的高校。对于极少数实习地点在外地甚至外省的高校, 由于实习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 而且学生在实习地点住宿, 仍然应适用传统的全日制实习模式。

参考文献

3.从经济法学的视角浅析法院拍卖 篇三

关键词:法院拍卖;委托拍卖;市场经济

中国的强制拍卖制度,最早出现于 1987 年,在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中,拍卖首次被作为变卖的一种方式加以规定。1991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强制拍卖措施,但并未确立强制拍卖优先适用原则。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变卖更容易操作的原因,变卖成为执行人员的首选方式,变卖的随意性和模糊性,以及缺乏拍卖所具有的公开性、竞争性、程序性的特点,给执行人员留下了可以操作的巨大空间,这就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并使得标的物的变价往往没有价值最大化,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1998 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了“拍卖优先原则”,但在此规定出台一段时间内,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不动产强制拍卖出现了混乱的局面。2004 年 11 月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标志着不动产强制拍卖具体制度的基本形成。

作为一种变价方式,强制拍卖在于通过一定的程序,最大限度地实现标的物中蕴含的经济价值,以使债权得到充分的满足。本文将从经济成本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现行的不动产强制拍卖制度,以期找到一条新的进路。

我国的不动产拍卖制度成本和运行成本很高,试做简要分析如下:

一、制度本身的成本

(1)评估、拍卖费用。假设债权人的债权为200 万元,按照现行较为官方的数字,以债权的实现率为50% 计算,进一步假设被申请人所有的不动产价值为100 万元,最后以拍卖方式成交,根据拍卖规定,由于部分费用按成交额或者评估额计算,则形成的费用情况如下:评估费用 6000 元(按评估额的 0.6%),拍卖费用50000 元,占成交额 5% ,以上费用总计为 56000 元,债权人实际得到的款项为 944000 元,债权人的受偿率大大降低。实际上评估费一般来说还要高一些,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高估的情况。

(2)监督成本。由于拍卖是强制执行的一部分,拍卖机构的行为属于司法授权行为,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制度要求上,人民法院都应该对拍卖公司进行监督,但是监督也需要成本,有效的监督可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3)时间成本和实际拍卖费用。《拍卖规定》将拍卖的次数设定为三次,并且每次的公告期不少于 15 天,仅公告期就长达 45 天,最高法院的出发点是好的,意图在于尽量地让公众广泛知晓,充分挖掘可能的买受人,但是公告方式不当,时间对公众的知晓度影响是有限的。并增加了实际拍卖费用。

二、制度执行中成本的放大

(1)债权人权益受损。《拍卖规定》虽然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参与评估机构的确定,但是由于势不两立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很难达成一致,同时现实中双方申请公开招标的情况也很少(由于拍卖规定明确是双方申请,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一方申请置之不理),因此,评估机构的选定也就成了法院的事情。《拍卖规定》第 6 条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由于对重新评估的苛刻要求,使得制度性的救济难以奏效。在制度上,法院确定保留价时,仅仅以评估价为参考,但是在有了明确的评估报告后,作为执行人员一般不会再有动力改变这一结果,于是参考标准就成为实际标准。由于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是按评估额收费的,因此评估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具有高估的倾向。不容忽视的是评估机构还可能会因受到债务人的不当影响而高估,这一不當影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说明:一方面,如果依据评估部门过高的评估结果确认底价可能会造成流拍,在流拍的情况下,根据《拍卖规定》,债权人可能被迫以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否则该标的物就会被退还给被执行人;另一方面,据对笔者所在市拍卖机构的了解,在 2005 年 1 月份以来,也就是最高法院《拍卖规定》出台后,拍卖公司共接受法院委托的近80 起拍卖,但都以流拍告终。在正常情况下,作为拍卖的标的物,由于第一次确定的底价一般为评估价的 80% ,在第一次流拍后,可以再行降低 20% ,第二次流拍后,又可以降低 20% ,比如评估价如果为 200 万,第一次保留价为 160 万,第二次保留价为 128万,第三次保留价为 102.4 万,从理论上说,第三次的保留价接近了评估价的一半,应该说,物有所值,再卖不出去,似乎只能解释为评估价太高了,至少远远高出了市价的一倍以上。在制度运作过程中,由于制度性缺陷存在,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债务人可能会采用不当手段影响评估结果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救济成本增加。人们对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法律性质认识模糊。在实践中,对拍卖过程中的纠纷,处理各行其是,比如执行瑕疵或者拍卖物瑕疵的情况,拍卖是否有效,权利人向谁主张权利都是众说纷纭。在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情况下,由于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的混淆,增加了处理问题的难度,而且由于委托的存在,在拍卖机构和抵押权人或者买受人之间形成了私法关系,完全用公法的规则去约束,可能力不从心,由于法律关系的杂糅,使得处理纠纷的成本相应地提高。

(3)统一对外委托,降低了拍卖的收益。法院普遍设立了技术室,在其部分职能发生变化后,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要求在拍卖或者评估时,由技术室统一对外委托。由于技术室统一委托,执行局往往在将有关材料交付给技术室后,对拍卖不再过问,而技术室也仅仅从技术鉴定委托的角度考虑问题,因而对拍卖或者评估的监督被弱化。另外,在拍卖物的点交等方面,也都存在执行局撒手不管,技术室管不了的情况,增加了拍卖物无法转移占有的风险,从而降低了拍卖物变价收益水平。

从经济成本的角度分析,现行的拍卖或者委托拍卖还有很多可以改进的地方,不过所有的法律或制度的靠坚实的执行和有力的监督才能产生最大效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依法治国的决定,尊重宪法。相信拍卖或者委托拍卖也会有更合法的执行,来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力。

参考文献:

[1]肖建国.《强制拍卖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载法律教育网(http://w w w .chinalaw du.com)(21/4/2006)

4.法学专业法院实习报告 篇四

为学习借鉴外地法院先进经验,8月12日至8月17日,我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宗仁率部分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一行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吉林大学法学院进行考察学习,就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队伍建设、人员交流等方面进行了学习考察,解放了思想,拓宽了思路,受到了启发。

一、学习考察概况

(一)沈阳中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沈阳中院作为辽宁省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全省仅70%的知识产权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沈阳中院善于结合本地区案件特点,探索出许多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新思路、新方法。一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完善。该院相继制定《专利案件中止审理听证制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选及公开办法》、《物证管理制度》、《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家咨询工作意见》等制度体系,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更加规范。二是在探索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上有创新。该院通过与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等相关单位签署委托调解合作协议,召开委托调解工作座谈会等形式,委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先行调解了一批系列案件,成效良好。三是建立健 全知识产权专家咨询机制。该院从相关领域的中、高级教授及专门人才中选聘40多名专家成立知识产权案件专家咨询团,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通过该制度,弥补了法官在专业技术知识上不足的短板,提高了案件审理水平和效果。

考察期间,沈阳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周维远会见了考察组人员,沈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曲阿翔主持座谈会并陪同考察组人员参观了该院办公大楼、院史馆,该院民四庭庭长、研究室主任、审管办主任、办公室主任及部分知识产权法官参加了座谈会。

(二)长春中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长春中院从事知识产权审判时间较长,成绩突出,曾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该院集中管辖了吉林省全省的专利权纠纷、驰名商标认定、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等案件的一审法院,同时是长春地区涉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法院,是实行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的典型法院。该院在知识产权队伍建设和司法保护措施上亮点多、成绩好。一是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整体素质高。该院知识产权庭(民三庭)7人中,博士学历1人,在读博士1人,硕士5人,其中4人有出国培训或参观调研的经历,整体学历高、外语水平好。二是保护知识产权措施上方法多、点子好。比如,针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对赔偿数额设定了最低额和最高额的问题,结合审判实 际,审慎突破法定赔偿额的上下限,调整判决赔偿数额的合理性。又如,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确定难的问题,善于运用举证妨碍制度,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再如,针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使用这一特点,该院重视通过调解工作促成权利人和侵权人的合作,而不仅仅不满足于赔偿协议的达成。等等。

长春中院副院长李缃凡主持座谈会,该院民三庭庭长、办公室主任及部分知识产权法官等参加座谈会并介绍了相关情况。

(三)与吉林大学法学院座谈的基本情况

吉林大学法学院是我国著名的法学院之一,在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能力突出,为我国法学界、司法实务界、政商界等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考察组一行此次拜会吉林大学法学院,受到了法学院院长蔡立东教授、副院长李建华教授和“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姚建宗教授等老师的热烈欢迎。双方围绕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知识产权法学院建设、法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初步达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与吉林大学法学院共建“吉林大学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的框架协议,计划将以导师培训、课题合作、学生实习实践、专家学者挂职锻炼等方式全面展开,通过两院交流合作,互补互助,起到促进我院专家型法官的发展壮大,锻炼提高高校教师的司法实务能力,和全面提升高校学生知 识、素质、实践能力的作用。

二、考察学习带来的启示和思考

通过此次考察学习,我们对沈阳中院、长春中院和吉林大学法学院留下了深刻印象和认真思考,启发了我们的思维,拓宽了我们今后开展工作的思路。

(一)要进一步加强法院制度建设。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尤其是我们处于创业初期,要充分认识到制度建设的引领性,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一是要加强落实司法责任制。通过总结前期工作,我院现已制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权力清单细则》,规范了行政管理权和审判管理权的边界,完全放权于主审法官,突出了主审法官在法院的主体地位,但为确保审判权被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我们将协同推进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使法官能在不受外界干预、独立办案的同时,又保护法官能做到心存敬畏,行有所止。二是要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审判工作态势研判,建立科学、高效的审判管理流程;加强审判流程节点控制,为下一步推进审判流程节点公开打好基础;推进落实庭审规范工作,建立标准化庭审模式;针对我院类型化案件多等特点,尝试在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中推行格式化裁判文书写作,避免裁判文书过于冗长,节约司法资源。三是要尽快制定出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绩效管理考核规定》。要充分认识到绩效考核机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法院各类人员履职保障的 重要依据,是争取社会各界支持法院工作的重要基础,加紧研究,尽早落地,合理规范法院各类人员工作量,并为下一步向有关部门争取绩效考核津贴做好准备。四是要着力开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制定。尽快研究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动机制,形成诉调对接合力;针对知识产权类型化系列案件较多,探索引入行业调解组织,负责专业类型案件的调解工作;分析研究各类型案件工作难度,开展案件繁简分流,确保难案精审,简案快审,提高办案质效。

(二)要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俗话说:“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虽然我院遴选的主审法官和选调的法官助理等各类工作人员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但是每个干警都已经在原单位的工作中形成了一套适合自己的行事风格,因此,我们在发挥差异性的碰撞作用下,需要加强队伍建设,尽快完成个体间的磨合,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共同为法院整体工作贡献力量。一是要加强主审法官队伍建设,形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作风和品格。要在尊重法官个性和办案风格的前提下,进一步利用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培训,相互学习,兼容并蓄,形成具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性的专家型法官。二是要重视法官助理梯队培养机制。要根据人员情况和办案情况,适时调整办案团队的组成和分工,有计划选择一批优秀法官助理在协助法官办理案件外,参与到调查研究、综合管理类等行政工作中,为今后参与主审法官遴选或行政主管选拔打好基础。三是要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根据我院核定司法行政人员编制较少的现状,为减少纵向管理层级,增大横向管理幅度,我们已计划将司法行政事务和司法辅助事务按类区分,在综合办公室大框架下,平行设立政务中心(负责干部人事和纪检监察)、行政后勤中心(负责文秘机要和财务后勤)、审务中心(负责审判流程质量管理和综合调研宣传)、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司法辅助人员协调中心(负责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考核、培训)和司法事务中心(负责案件保全、送达、庭审职庭等)等6个工作团队,接下来需要着手理顺各工作团队之间的关系,完成人员组合、队伍搭建。

(三)要进一步加强院校合作。要充分认识到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机构对法院人才培养、审判理论支持、办案力量援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争取在院校共建上取得突破。一是要加强法院人才培养。要通过与著名法学院校合作,将著名法学院校作为培养法院各类人才的基地,法学院校也把法院作为锻炼提高教师司法实务能力的重要场所,相互提升人员素质,共同进步。二是要加强与法学院校的理论研究工作。要充分利用法学院校在理论研究上的优势,加强对各类案件的研究,为审判工作提供理论支撑;有针对性合作开展课题研究,提高法院学术水平。三是要加强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要提高对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的认识,推进落实好实习法 官助理制度。由各法学院校推荐法学硕士以上研究生到我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不仅是我院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也缓解了办案力量的不足,实现了双赢。

5.法学专业实习报告 篇五

此次实践我是进入临邑县检察院实习,为期一个月。在实习的一个月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做到将自己所学的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同事求教,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自己在学校所学到的知识。

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下面我就列举其中的一例作为本次实习报告的内容。今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临邑县理合乡村民陈某因琐事与同村的薛某发生纠纷,争吵中陈某在地上捡起半块砖头砸向薛某,没砸中薛某,却将前来劝架的薛某的妻子李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李某的右眼失明,伤情为重伤。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陈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陈某要伤害的对象是薛某,其主观上并没有想伤害李某的故意,对于造成李某重伤的结果,只应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陈某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认定的理由有分歧。一种理由是:虽然陈某主观上想伤害的对象和客观上实际伤害的不是同一人,但其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只是打击的客体错误,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另一种理由是:陈某对于薛某存在直接伤害的故意,而对于李某则具有间接的故意,同时造成了重伤的结果,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我同意第二种意见。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是指因主观上的过失而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在犯罪的主体方面,两罪都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犯罪主体,但是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年满十四周岁;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客体相同。在主观方面,前者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后者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在客观方面,故意伤害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过失致人重伤除了实施了伤害行为,还要求必须发生重伤的结果。从本案来看,首先陈某作为一个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完全应当预见到其扔砖头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次陈某扔砖头的目的是为了对薛某产生伤害,其主观上具有了伤害薛某的直接故意;对于李某而言,陈某没有伤害的直接故意,只是因为扔的时候方向没掌握好,伤到了一旁劝架的李某,但在其实

施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及打击范围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陈某对该危险结果的发生持了一种放任的心态,最终正是陈某的行为致使李某受重伤。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的陈某的主观心态既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宜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一种间接的故意。对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者在认识上都对危害结果有预见,也都没有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结果发生与否都不在乎,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的是否定的态度,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时违背行为人意愿的。本案中的陈某在扔砖头的时候根本没有去考虑后果,正是这样一种放任的态度导致了李某的重伤,所以陈某的行为对李某构成故意伤害,而不是过失致人重伤。

最后要说的是,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都要求造成一定的后果才能定罪处罚。间接故意不处罚未遂,即间接故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同样,过失犯罪也是如此,过失致人重伤即要求一定要产生重伤的后果方可定罪。

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阳的光芒,半小时蕴藏着永恒,一粒沙包含着千千大千世界。同样,处处留心都是学问。当然,在实习期间我还做过其他很多事情,也留下了深刻印象,学到了很多东西。比如早晨刚来时开电脑,开空调,开窗户,浇花,烧开水,整理前一天报纸,给同事们收拾桌面等等很多事情。这些虽然是小事,但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在做每一件事时我都战战兢兢,谨慎小心的去做好,用海尔张总裁的话说是如履薄冰。人间万事,白驹过隙。实习的流光好似花

6.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总结 篇六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总结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总结范文篇一 今年暑假,我在珠海市 xx 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 月的实习工作,这一个月我来说是收获颇丰的一个月。

在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导下,我看了很多案件的卷宗;接触了四 五起真实案件的办案经过;亲手书写了起诉状、证据清单、申诉状、再审申请书、代理词的法律文书;帮助客户起草遗嘱;到过法院办理立案 手续;旁听了两件案子的开庭审判;还参与了 5 天的珠海市五 洲康城楼盘的商品房预售的签约工作……以前我对律师事 务所的了解仅限于别人的口耳相传,对此的感性认识少之又 少。

然而在这一个月 xx 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经历,却真真切 切地感受到了严谨、充满挑战的法律实务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遇到了许多关于房地产商品房买卖纠纷 的案件,由于能够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办理,我也逐渐地对此 类案件产生了兴趣。

其中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问题 我研究得比较深入,现在就这方面内容简述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约购 房合同之前,要买受人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 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房地产公司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 房合同,则房地产公司就没收其定金。

而要认定房地产公司 能否有权没收定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就要认定 《认购书》

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不同于买卖合同。

这种观点认 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 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 额的款项,它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形式。

定金由当事人订立定 金合同成立,于定金交付后生效。

因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 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即担保之债 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 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 的制约。

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 终止而终止。

而现在通行的《认购书》无非是限制购房者(债 务人)必须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丧失定金,其确保售房者(债权人)利益。

可见,其定金所担保的主债务(购房行为)还没有发生。

因为至此,双方尚未签订具有法律 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主合同不存在,因而作 为规定其内容的

从合同(定金合同,即《认购书》)亦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 《认购书》 相当于买卖合同。

其理由是:

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 定;

二、文件体现了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合同一般应包 括的条款;

三、文件内容虽然简单,但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易习惯以及开发商的宣传、展 示内容等,文件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

四、文件

中通常会对定金问题作出约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 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即能证明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存在房屋 买卖关系;

五、开发商和购房人签署《认购书》之类的文件,完全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现,符合合同订立 过程中意思自治的原则;

六、虽然《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 议中都会约定某一具体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 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订 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认购书》、订单或认 购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

既然房屋《认购书》、订单或 认购协议之类的书面文件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必须 严格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所 确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定金责任)。

我觉得以上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

签订《认购书》不 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

《认购书》可以看作是一份独 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它的签订对购房人来讲只是为了获得特 定房屋一定时间内的优先购买权,对开发商来讲只是为了加 强对购房人的约束以增加交易机会。

《认购书》的签订是为 了保证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顺利签署,但当它的 条款约定相对较为详细,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 款时亦可视为它为买卖合同。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也规定 《认购书》 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该《解释》第四条规定: “出

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 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 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 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解释》第五条规定: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 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 买卖合同。

” 综上所述,《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仅要看其 具体内容,而且也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 证》,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就是《内部认 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这里先说明 一下几个名词的含义。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 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 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而商 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 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根 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 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 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预售人在楼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 进行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书》,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 认购。

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 《认购书》 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

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 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未取 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 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效力。

即认购无效时,预售人 应当向认购人返还定金,同时预售人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份商品房 《认购书》,其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型号、面积、订购总价、定金、签署“契约”时 间等条款。

由于《认购书》多为房地产司制定,所以作为商 品房的买受人在订立《认购书》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应多注意以下事项:(一)订立《认购书》前认真了解拟购房产的真实情况,不要轻易落定认购。

如应多了解房地产公司的资质、拟购房 产是否具备预售资格及是否被抵押或存在其他限制房产转 让的情形等等。

(二)订立《认购书》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各个条款,弄明

白各条款的真实意思,容易产生歧意的表达最好进行修改或 作出解释予以界定。

(三)订立 《认购书》 时,与房地产公司仔细约定 “定金” 在各种情况下处理的方式;还应特别注意防止房地产公司在 房屋升值的情况下恶意将房屋另售他人的情况。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这次在 xx 律师 事务所的毕业实习,我将课堂上所学的基础理论与实际相结 合,觉得自身的素质得到了提升,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运用能力。

这次实习让我体会到律师业是一个非常 具有挑战性、非常具有实现自身价值机会的职业,同时,律 师工作也是一项非常严谨、艰苦、繁重、需要终生学习的工 作,容不得半点懈怠和差错。

我会鞭策着自己不断前进,成 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总结范文篇二 在这将近20 天的时间了,我对基层法院的工作有了初 步了解,旁听了民三庭、行政庭、少年庭的案件审理过程,对审判流程、法官、书记员以及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的工 作任务有了清楚地更真切地认知,达到了实习的目的。

1.基层人民法院真的很“基层”,却没有真正代表“人 民”利益;2.永远不要与法院扯上关系,无论是做原告还是被告;3.事业单位的浪费很严重,严重影响了中国“建设节约

型社会”的进程;4.中国的法治建设真的任重道远,毫不夸张地说。

我所在的实习单位是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一下车,我就看到法院的五星红旗在瑟瑟秋风中迎风飘扬,高悬的国 徽在阳光照耀下熠熠生辉,写着“欢度国庆”四个大字的大 红灯笼依然高高悬挂着,节日的气氛仍未褪去。

走进二楼大 厅,可以看到左边挂着木质的代表公平正义的天平,装饰简 单单不乏庄重,让人走路都不敢出声音,遑论大声喧哗。

几 乎每一层楼都挂着代表公平正义的毛笔字: “通晓法律不在 于了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于掌握它的精神实质” “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 “及时作出判决是每个 法官应尽的义务” 之所以说基层人民法院很基层,主要基于以下表现在审 理程序方面的欠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规 定,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依次为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 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样几个诉讼阶段。

而在基层 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许多环节多省略了。

比如,书记员应当 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宣读法庭纪律,宣读完后,即应当宣布全 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如果合议庭组成人员 中有的话)入庭,然后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的出庭情况,由审判长逐一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 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的人员有无异议。

而在

我旁听的这几起案件中,书记员都没有宣读法庭纪律,而是 法官或法警提醒旁听人员关掉手机,庭审期间不得随意走动 不得大声喧哗。

7.法学专业法院实习报告 篇七

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意义

(一) 有助于彰显法学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展法学教育以来, 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争议不断。各法学院一般都将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于“专门人才”、“高级人才”等等。这种界定不具体, 不符合法学专业的特质, 也不能很好地规范法学人才的培养活动。目前, 法学教育界基本形成共识, 普遍认为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于法律职业人才。之所以这样定位有如下两个原因。首先, 高等教育的“专业”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 是以学科为基础, 对应社会特定的职业需求, 把相关的知识组合成若干课程的体系。“专业”必须解决某种社会职业对于人才的规模性需求。在此方面, 法学专业也不能例外。其次, 法律的功能在于执行和应用。社会上执行和应用法律的活动本身是一种职业。正是社会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 才催生和促进了法学教育。所以, 法学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来培养人才。

当前, 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于职业人才也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 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 坚持厚基础、宽口径, 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 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法律职业的种类很多, 如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和法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等, 而律师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律职业。所以, 以律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 最能突显法律的职业教育特质, 能够克服以往法律教育纯理论化、抽象概念化和远离法律实践的弊端。在当今中国法学教育全面转向职业教育的前提下, 地方高校法学院开设律师方向, 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职业的同质性和知识背景的同一性, 导致律师人才与法官、检察人才具有互换性。在中国, 高水平的律师通过公务员考试就能成为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和法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所以, 可以说培养律师人才就是培养法律职业的人才的代名词。

(二) 符合分类培养法律人才的改革思路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求高校要分类培养法律职业人才, 并把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分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高端涉外法律职业人才”和“西部法律职业人才”。这明显是以职业特点为标准对法律人才培养所做的分类。这三类人才都具有共同的特征———“应用与复合”。但是, 这三类人才类型的内部也必须目标多元, 规格个别化。“在全球化背景中的法学教育要完成的使命是发展一套成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其目标之一就是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适格的基础上, 鼓励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色化和多元化”[2]。当前, 分类培养是国家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思路。落实到具体高校的法学院, 分类培养与本科“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具有异曲同工之效。本科“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是全面推进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3]。“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 既是社会需求差异化、个别化、多样化对于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 也是学生自我发展差异化的必然要求。多样化应当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显著特点[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规定:“关心每个学生, 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 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高校必须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本, 就是要为所有学生的发展提供机会、创造机会, 为所有学生选择提供有效的专门指导, 要为所有学生的公平选择提供制度保障。”实施差异化分类培养, 就是对“以学生为本”理念的最好应答和诠释。高校应当尽可能地尊重和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 根据学生个性发展的现状, 制定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方案。高校对应社会需要多样化、学生发展差异化有两种方式:一是不设方向的“宽口径、厚基础”的方式;二是“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的方式。前一种是让学生自我发展个性、自我选择发展方向;后一种是引导学生差异化发展。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就是后一种方式。

(三) 有助于突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后工业化阶段, 社会对于人才的需要日益呈现多元化、个性化、创意化的趋势。因此, 突出办学特色、培养个性人才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 (教高[2012]5号文件) 第三条第 (一) 项规定:“要更新教育教学观念, 树立全面发展观念、人人成才观念、多样化人才观念。要大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 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 形成各具特色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办学特色是高校扭转和克服“办学千校一面、培养学生千人一面”的突破口。特色就是优势, 特色是个体存在的根据, 特色更是创造力的源泉。突出办学特色是地方高校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道路。

地方高校突出办学特色的路径很多, 其中对本校的长线专业进行调整并设置特色的专业方向是重中之重。在调整和设置专业方向时, 地方高校一定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资源, 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目前全国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方向的情况大体如下:一些理工、农林类院校设置了知识产权法方向;医学类院校设置了卫生法、法医学、司法鉴定、犯罪心理学等方向;财经类院校设置了经济法方向;海事、海洋大学设置了海商法、海洋法方向;外语类院校设置了国际法学方向;一线城市或其他律师业务发达大中城市的大学开设了律师方向。高校根据自身优势来调整或设置专业方向, 能高效率地整合和利用资源, 可使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差异化、知识背景个性化。这十分有利于满足社会对各种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法学专业设置的培养方向, 一定要立足于宽口径的法学学科之上。律师方向的设置, 并不窄化专业的口径, 而要以宽口径培养为基础。本方向的学生在大一、大二所前修的基础课是法学16门主干课程, 其必须做司法考试准备, 这能确保其知识背景的综合性。对于律师方向学生更应当加强应用性和复合性知识的培养, 更注重对其进行职业技能与职业素质的培养, 这正是律师方向彰显特色的地方。

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条件及实践效果

广州大学是广州市政府所属的地方高校。其法学专业自2008年开始设置律师方向, 每年招生40—50人, 现已经有两届毕业生。下面以该校6来的办学经验为依据, 论述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应当具备的基础条件及毕业生培养质量的实践效果等问题。

(一) 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条件

1. 区域经济条件。

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必须以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直接动力, 必须坚持区域特色, 体现区域特色。设置律师方向的地方高校应当是位于一线城市或其他经济高度发达、服务业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的大城市内。虽然这些城市的大量诉讼类律师业务可能由全国各地的精英人才来承担, 但是本地成千上万家中小民营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外地来的精英人才可能不屑于做。本地方高校培养的律师人才可以填补这一职业空白。在为本地企业培养法律人才方面, 地方高校明显具有地利的优势。

2. 学校教学资源条件。

设置律师方向的法学院必须具有良好的律师学教学优势, 其中设有律师学院是开设律师方向的重要条件。现在, 广州等一线城市和其他经济发达城市的大学都设立了律师学院。律师学院一般承担三项律师教育任务:一是律师岗前培训;二是律师继续教育;三是律师学历教育。另外, 律师学院还承担律师学理论与律师实践问题研究的重任。这项任务最终也能为律师教育提供教学资源。以广东省为例, 广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深圳大学都设有律师学院。这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开设律师方向就具备了最基本的教学与科研条件。

3. 社会合作条件。

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 必须得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组织及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协助。首先, 律师学院的设立, 必须得到当地律师协会、当地司法局的支持。这些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机关不但要授予本地方高校从事律师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资质, 而且必须把律师行业的培训费划拨给该高校作为办学经费。这是律师方向办学的基础性条件。其次, 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选派具有丰富从业经验和较高学识的著名律师做兼职教师。按律师方向培养学生, 需要开设系列的律师执业技能和律师职业道德、素质方面的课程。这类课程必须由从业经验丰富的律师来担任。但是, 著名律师往往业务繁忙, 让其长期、固定地抽出时间到高校上课几乎不可能。这就需要为每一门课程聘任多位业务、学识水平相当的律师做兼职教师。根据广州大学律师方向授课的经验, 每年需要70名左右的著名律师、优秀法官等做兼职教师。对这些兼职教师必须制定考核评价机制, 畅通淘汰、引进机制。所有这些事项, 都必须得到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最后, 律师方向的学生必须到律师事务所跟随律师进行办案实习。要完成这一教学任务, 必须建立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基地。广州大学律师方向学生的办案实习, 每年需要20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支持。

(二) 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律师方向的学生培养效果

广州大学法学专业自2008年开设律师方向以来, 已经招收律师方向本科生6届近300人, 其中毕业学生80余人。下面以广州大学律师方向学生为例来说明地方高校按律师方向培养法律人才的效果。

1. 高中毕业生报考的积极性较高。

根据6年来的招生统计数据, 报考律师方向的学生明显比报考“大法学”的学生比率高 (1) 。前者的录取分数明显比后者高。根据招生政策, 广州大学每年必须向广州市投放60%的招生名额, 向广州市以外广东省地区投放20%, 向广东省外投放10%。从历年的招生情况来看, 录取广州市的“大法学”学生要比省内二本线平均高20分, 而律师方向平均要高25左右;录取广州市外的广东省其他地区“大法学”学生的分数要比省内二本线平均高30分左右, 而律师方向平均要高35分左右;录取广东省外的“大法学”学生要比当地一本线平均高20分左右;而律师方向要高25分左右。

2. 社会对于律师方向的认同度较高。

人们都普遍接受一个道理:“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依此类推, 我们也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越是特色的就越是被普遍接受的。”全国设置律师方向的法学院并不多, 相对而言, 广州大学法学院设置律师方向就成为一种特色, 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2012年1月,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专程来到广州大学考察律师学研究及律师方向学历教育情况。另外, 广州大学律师学院及律师教育在法学教育界的知名度较高。可以说, 律师方向的设置为广州大学法学教育形成特色、树立品牌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3. 学生的职业技能明显提升。

广州大学法学院为律师方向的学生开设了一批针对律师职业特点的课程, 包括律师模块课程、跨学科人文基础课程、“全学程”实践课程等。这些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批判和跨学科思维, 注重综合性职业知识传授, 注重实践性技能的培养, 注重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规范, 注重强化实践教学, 注重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这些课程的培养, 学生的上述职业能力明显提高。

4. 学生对从事律师职业的心理准备明显增强。

按律师方向招生, 学生入学前就确定了律师职业的方向。经过在校四年的以律师职业方向为目标的系统培养, 学生对于律师职业方向有进一步认识。在大三学年, 律师方向学生必须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个月以上。在实习期间, 学生可跟随律师办案或者在律师的指导下抄写两件律师办案卷宗并写出办案心得。通过这一个多月的实习, 学生对于律师执业的环境有了切身体会。学生在实习期间已经看到了律师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和执业难度, 这反而为学生毕业后将要从事该职业提前做好了心理准备。通过四年职业教育的引导, 律师方向毕业生的就业意识有明显转变。到基层去、到公司企业去、到发生争议最多的地方去, 往往是他们就业的选择方向。

三、加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律师方向课程建设的路径

通过六年的实践和探索, 广州大学在律师方向课程建设方面取得了如下经验:紧密围绕提升学生律师执业能力的需要,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 充分发挥校内外的优势资源, 适当开设跨学科课程, 加强文化素质教育, 大幅度增加应用型课程, 对每一门课都增大传授应用型知识的分量, 实施以案例教学为核心的系列教学方法改革, 全学程不间断开展实践教学, 开发优质教学资源, 为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打下坚实基础。

(一) 强化人文素质课程设置

大学生的人文素质是通过系列课程的教学来不断提高的。素质就是一个人的身心修养。它是一个人所具有的稳定的特定品质。它来源于知识, 来源于自我参与社会实践的体悟。一个人一旦具有了较高的人文素质, 可以按着社会规则, 充分运用、拓展所学知识, 不断增强个人能力。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 摄取广泛的知识, 是提升个人素质的重要途径。律师方向学生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知识结构, 是一个值得通过实践不断研究和总结的课题。广州大学对于律师方向学生的要求是: (1) 除了完成通识类必修课程以外, 还必须跨学科选修6门通识类课程。学生可从学校开设的300多门通识类课程中任选6门。 (2) 必须完成两门法律方法类课程, 包括法哲学、法律方法论等。

(二) 增加应用型知识的专业课程

律师方向的课程体系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专业基础课程, 二专业选修课程, 三是专业技能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16门主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即跨模块课程, 包括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物权法学、合同法学、证据法学、经济犯罪专题、犯罪学、刑事侦查学、司法文书写作、税法学、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实验、法律逻辑学、侵权责任法学、婚姻法与继承法学、外国法制史、比较宪法学、国际仲裁法学、世界贸易组织法学、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制度、英美商法 (双语) 、司考刑法导论、司考民法导论、司考诉讼法导论、司考三国法导论、司考宪法与行政法导论、司考商法与经济法导论、法律诊所、保险法学、法哲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题、法学英语、法律方法论、西方法律思想史、仲裁法、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公司法学、社会保障法学、公安学、宪法案例评析、外国刑法学、房地产法、国际刑法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金融法、海商法、刑法分则解释学。广州大学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律师方向学生从上述课程中任意选修30学分。

专业技能课程亦即律师模块课程, 包括中国司法制度、律师学、劳动纠纷律师业务、金融律师业务、房地产律师业务、律师口才与律师业务谈判、辩护学、比较司法制度、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比较律师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合同业务技能、律师代理学、海事海商律师业务等。律师方向学生必须从中选修8学分。

(三) 课程大纲重点内容突出

如果把人才培养方案比作宪法, 那么课程大纲就好比基本法。它规定了每门课程的教学目标、讲授知识点、所占课时、授课方式、考核方式等内容。法学课程大纲把法学知识在有联系的各门课程的内容之间进行切割, 确定某一个法律知识点在哪一门课程里讲授, 此内容在另一门课程中就不要讲授, 以避免重复。律师方向课程的大纲应重点突出如下两个方面内容。

1. 刚性规定应用型知识点的讲授数量。

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 (教高[2012]5号) 文件第三条第 (一) 项第3段规定:要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优化知识结构, 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我国传统的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偏重于学术性知识, 对于每一个问题都要讲清沿革、意义、价值、本质、特征等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与该知识的应用有一定联系, 但并不是应用本身。律师方向课程必须紧密联系社会需要, 直接回答该知识如何应用。因此, 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必须规定:讲授的内容全部都是应用型知识点, 其所用占课时应当相对地增加。所谓相对地增加就是在总课时不变的情况下, 通过减少或取消“沿革、意义、价值、本质、特征”等学术型问题的讲授, 把节约下来的课时用到应用型知识的讲授上。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还应当规定, 必须把实践中最新出现的典型性新问题纳入课堂。

2. 刚性规定案例讨论的内容及所占课时。

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 (教高[2012]5号) 文件第三条第 (一) 项第3段还规定:要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 注重学思结合, 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法律案例教学是符合法律知识认识规律的教学方法和形式。法律本来就是将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通过归纳、整理而上升为一般性规定的东西。通过案例来掌握法律, 最符合法律规则生成的路径。因此, 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必须刚性地规定主要的专业基础课程进行案例教学所占课时, 事先规定好教学案例内容和案例个数。教师授课前, 必须提前将案例发给学生, 让学生事先分组讨论, 上课时让学生发表关于案例解决的方案, 然后教师点评。学生通过思考案例解决方案, 讨论、感悟法学知识、培养对法律事实的认知和处理能力。

(四) 加强课程教材和教学资源建设

1. 教材建设。

编写教材是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律师方向课程的教材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特色的案例教材;二是律师职业技能与职业素养教材。对于第一部分教材, 可对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合同法等专业基础课编写课堂案例研讨教材。编写此类型教材的指导思想是:要选择较疑难的案例, 对于案例的叙述部分尽量简短, 对于案例的解决方案一定有争议, 一般要有两种以上观点, 并写出每一种观点的根据。教材不给学生一个固定的答案。这有利于学生开动脑筋思考, 培养多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第二部分教材主要包括劳动纠纷律师业务、金融律师业务、房地产律师业务、律师口才与律师业务谈判、辩护学、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律师合同业务技能、律师代理学、法律文书写作技能、法庭辩论和控制技巧、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技能、案例分析技能、法律信息整合技能等课程。编写这部分教材一定要由校内专任教师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型律师联合编写, 切实增加教材的现实针对性和应用性。

2. 教学资源建设。

高校的教学资源一般特指除教材以外对于教学起重要作用的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料等, 包括实验室、现代教育技术、公共视频等。律师方向课程的最有效的教学资源是模拟实验教学。这种实践课程包括模拟法庭和模拟办案流程与办案技术。前者比较普遍, 这里不作叙述。后者是法学实验教学的发展方向。建设一个法学模拟实验室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配置40至60台电脑, 与校园网联结;二是购买法律实践模拟软件;三是购买案例类型库或案件审判纪实录像资料。律师方向的实践课程可在电脑和网络上通过模拟手段来完成。

(五) 构建“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

所谓“全学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 特指为法学专业律师方向的学生设置的从大学一年级到四年级不间断地进行校内模拟实习与到法律实务部门实习的系列实践课程的有机组合。法学专业学生的课外实践非常重要。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大实践教学比重, 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 (学时) 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 开发法律方法课程, 搞好案例教学, 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 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 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广州大学为律师方向学生开设的“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 主要包括大一的读书报告, 大二的结案报告、模拟法庭, 大三的法律诊所、鉴定与侦查实验、学年论文, 大四的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 (设计) 等。这些实践课程有教学大纲, 严格考核其教学过程, 有固定的教师指导。

参考文献

[1][3]关于全面推进广东省高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若干意见[Z].广东省教育厅文件 (粤教高[2102]5号) .

[2]万猛, 李晓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型[J].中国大学教学, 2010, (11) .

8.突出法学专业特色的路径分析 篇八

【关键词】特色法学专业 发展 路径

一、特色法学专业之路的含义

(一)蓝色法学之路

我校要建设蓝色法学专业,走出一条具有“蓝色大学”特色的法学专业之路来。我校法学专业突出了大连海洋大学“蓝色”学科优势,将与蓝色海洋经济相关的国际海洋法、海洋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涉海诉讼作为培养学生能力的主要方向。本专业特色突出,突破了一般高校法学通识教育的模式,更专注于海洋管理、海洋环境等法律教育,开设了《国际海洋法》《渔业法规》《海商法》《海洋管理》等特色课程。

(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之路

在学习特色理论的同时,突出涉海实践教学,与校外的涉海律师事务所、海事法院、海洋管理机关合作,聘请法官、律师、实务人士进课堂,实现“双师”制。学生到各地海事局等相关部门参与海洋管理实务工作,培养学生解决涉海法律实务的能力。大连海事法院法学实践教育基地、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实践教育基地、大连海洋大学涉海诉讼模拟法庭实验中心等,都将为本专业学生提高实践能力提供保障,使我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突出了办学特色。

(三)“法庭进校园”之路

强化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成员来自政府、司法实务部门、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大胆尝试“法庭进校园”。“法庭进校园”就是把人民法院的真实审判活动搬移到学校进行。这种方式不仅方便了在校学生直接学习法庭审判,而且对于人民法院和主审法官也是一种督促和提高,有效地推进了学校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合作双赢。

二、发展特色的法学专业之路的理论依据

(一)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

我国要建设法治国家,继续培养法律人才。法学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性、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

(二)实现海洋强国梦的大势所趋

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实现海洋强国梦,依法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同时为辽宁沿海经济带保驾护航,服务区域经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迫在眉睫。据调查,我省乃至全国急需掌握海洋法律专业技能、业务精湛,具有一定专业背景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以改善和提升与海洋相关行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部门的执法、用法、守法水平。

(三)与我校作为海洋大学办学特色相协调

在我校《“十二五”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我校要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具有重要行业影响力的高水平海洋大学。因此,我校要发展“蓝色海洋”法学专业。这既符合我校建设的总体目标,也适应了国家发展海洋战略的整体要求。可见,特色法学的研究对我校法学学科发展及对我校综合性大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特色办学是跻身国内高校的关键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开设法律本科专业的院校已有640余所,在校生的总人数35万人,就辽宁省而言,具有法科专业的院校共计20所,在校生总量为1万余人。很多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非常注重对法律课程的学习,有相当数量的各类专业学生在课余时间选修法律课程,以掌握法学知识作为求职及自身综合素质提高的目标。在众多设置法学专业的学校中,要突出我校特色,吸引更多的生源,明确我校法学专业的定位及特色发展是重中之重。

三、走具有特色的法学之路的可行性分析

近年来,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积累为特色法学之路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法学专业注重与实践部门的联系,邀请了大连海事法院、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实务部门的领导、专家以及毕业生代表共同研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会人员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等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地展开讨论,特别是针对学生专业基本素质、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培养方面达成共识。随后,法学专业借鉴其他法学专业类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经验,制订我校人才培养方案。

我校法学专业突出了大连海洋大学“蓝色”学科优势,将与蓝色海洋经济相关的国际海洋法、海洋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涉海诉讼作为培养学生能力的主要方向。本专业特色突出,突破了一般高校法学通识教育的模式,更专注于海洋管理、海洋环境等法律教育,开设了《国际海洋法》《渔业法规》《海商法》《海洋管理》等特色课程。同时,突出涉海实践教学,与相关实践基地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大连海事法院法学实践教育基地、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实践教育基地、模拟法庭实验中心及15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等,都将为本专业学生提高实践能力提供保障,使我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突出了办学特色。我校法学专业加入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研究会、辽宁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大连律师协会婚姻法协会等,已经开展了一系列学术活动,这些为本课题的完成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四、发展特色法学专业之路的几点思路

(一)宏观方向

1.整合师资力量

整合现有的师资力量,强化法学基础专题课,使学生在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强化法律专业技能,如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的研究能力,事实调查能力,交流沟通、谈判、诉讼、非诉讼争端解决、接待、组织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等;通过扮演角色来锻炼学生的职业判断力。

2.制定法学教学计划

结合涉海涉渔法律事务所需要的人才,制定法学教学计划,将涉海涉渔教育贯穿到培养计划中。按照宽口径、厚基础、能力强、素质高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在加强法律教育的同时,强化涉海涉渔特色课程。优化专业核心课程,与全国指导性培养方案相适应,增加涉海涉渔法律实践性课程。比如,海事案件活用校内模拟法庭,增加校外海洋管理体验等环节。

3.建立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

在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建立起一套系统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保证法学理论教学的同时,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与校外的涉海律师事务所、海事法院、海洋管理机关合作,聘请法官、律师、实务人士进课堂,实现“双师”制。学生到各地海事局等相关部门参与海洋管理实务工作,培养学生解决涉海法律实务的能力。

4.科学定位、特色发展、全面提升

推行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学教育,构建涉海涉渔特色法学课程体系,凝练出大连海洋大学法学专业教育的特色。

作为地方涉海高校,为了培养适应海洋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学专业人才,我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定位及特色体现在培养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涉海涉渔高级法律人才。刚刚起步的我校法律硕士教育正在探讨以法学基础教育为依托,结合我校建设“蓝色海洋大学”的目标,进行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的探索,将法学知识与海洋渔业管理实务结合起来,法律硕士教育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的高素质的诉讼型法律人才及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复合型治国人才,更重要的是作为具有法律硕士授予权的涉海高校,要着眼于为海洋经济发展服务培养涉海涉渔的法律专才。

(二)具体实施方案

1.结合海洋渔业法理论及实务,做好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

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外语、法理学专题、中国法制史专题、宪法专题、民法学专题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民事诉讼法专题、行政法专题、经济法专题、国际法专题。选修课按我校专业特色,设置海洋法专题、渔业法专题、海事诉讼等专题。实践教学包括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实务实习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海洋渔业管理等实务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进行。在职业能力上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方面的法律职业从业技能。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结合法学理论展开。重在反映学生运用一定的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

2.成立法学涉海实践教学中心,设立开展法律涉海实践教育的平台

(1)由法学涉海实践教学中心,负责涉海实践教育课程的设置和开展,建立涉海实践教学体系化,形成大连海洋大学法学实践教学特色。

(2)强化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成员来自政府、司法实务部门、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大胆尝试“法庭进校园”、模拟示范庭、法学专家工作站、交叉任职等多种方式,保障法学教育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法庭进校园”就是把人民法院的真实审判活动搬移到学校进行。法学专家工作站和交叉任职是经学院与大连海事法院协商推出的双方合作的新方式,即法学专业优秀的师资受聘大连海事法院人民调解员,同时,海事法院的法官经学校聘任担任在校学生教学指导教师。这种方式不仅为学校的优秀师资提供了接触实务,提高实践教学能力的有力支持,也使得审判机关共享学校的法学教育资源,有效地推进了学校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合作双赢。

五、特色法学之路的创新之处

(一)解决了法学教育中标准与个性的矛盾

传统法学人才的培养,是单一的人才培养方式,所培养的人才局限于狭隘的“法学专业”范围内,是标准化与同质化的。特色法学之路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采取实际措施凝练“蓝色大学”具有涉海涉渔的法学特色教育,特别强调和注重法学学生解决涉海涉渔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解决了法学教育中标准与个性的矛盾。

(二)加强了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衔接性

走特色法学之路,不仅强化了扎实的法学理论教育,还认真安排涉海涉渔法律职业教育内容,并与司法部门联合实施开放式办学,增强了法学专业教育的适应性,缩短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距离。

(三)体现了法学人才培养的互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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