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保障

2025-03-08

完善制度保障(共8篇)(共8篇)

1.完善制度保障 篇一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直接关系着亿万百姓的贴身利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民生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前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法律不够健全;人口老龄化使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问题更加突出;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使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问题更为凸显;城镇化进程加快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新问题。针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现状,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调整支出结构,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

二是努力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城镇化加快的特点,完善现有的保障制度,有计划地把应该纳入而未纳入的人切实纳入进来,真正实现“应保尽保”;探索新的新的制度建设,针对不同群体增加新的保障项目,如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

三是加强社保基金的筹集和监管。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引导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社会捐赠,扩大社保基金的筹集渠道,不断做大做强全国社保基金。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提升基金的统筹层次,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公开、透明,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四是加强宣传和指导,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要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逐年增加养老积累,建立健全福利集体协商机制。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在社会救助、济贫帮困、慈善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家庭和个人要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发挥好赡养、自助、互助等功能,推动形成团结互助、和谐融洽的社会氛围。

五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体系。加快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法)等法律,制订养老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时要严格执法,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规范企业用工、清理社会保险关系等方面的监察执法,提高社会保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总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轨道、走上社会和谐之路、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重大而深远。

2.完善制度保障 篇二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 必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落实科学发展观, 就要统筹城乡发展,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1 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孟子说:“老吾老, 以及人之老;幼吾幼, 以及人之幼。”《礼记*礼运》中写道:“使老有所终, 壮有所用, 幼有所长, 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些表达了古人对社会和谐的憧憬, 也反映了古人对良好的社会生活保障的期待。一般说来,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予以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和措施。它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它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三部分组成。

社会保险, 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 多渠道筹集资金, 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它原因中断工作, 没有经济收入或劳动收入减少时, 给予经济补助, 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个方面构成。

社会救助, 是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 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 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援助, 使之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

社会福利, 广义上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的总称;狭义上是指国家向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等社会中需要给予特殊关心的人群提供的必要生活保障。它偏重于提供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 囊括了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之外的所有社会保障内容。

国内外实践证明,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些作用具体体现在:一是保障人民群众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收入和基本医疗不受影响, 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人民群众有生活来源, 满足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 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为人民群众筑起一道“安全网”。二是通过调节中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 提高最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标准, 发挥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三是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 在一定程度上激发经济的活力, 而且能通过为劳动者建立各种风险保障措施, 帮助他们消除和抵御各种市场风险。

2 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传统的农民“养老靠家庭、就业靠土地”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并产生了很多问题。如, 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农村公共卫生力量薄弱等, 严重阻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 已经难以适应飞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和打破城乡藩篱、实现城乡融合的大趋势, 无法承担起保障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任。因此, 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能否实现。

首先,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的“安全网”、“平衡器”和“稳定器”作用, 就要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 逐步建立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要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 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其次,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加速推进现代化, 必须妥善处理工农城乡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必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农村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国情, 只有发展好农村经济, 建设好农民的家园, 让农民过上宽裕的生活, 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才能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目前, 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升, 改革开放取得丰硕成果, 人民生活显著改善, 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 初步具备了加大力度扶持“三农”的能力和条件, 这为我们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十一五”时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 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的关键时期, 是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取得突破进展的关键时期, 也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加速推进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抓住机遇, 加快改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局面, 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着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让广大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为农民的生产生活解决后顾之忧。

3 构建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基本项目体系

从当前我国农村具体情况看, 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建设中, 应重点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使农民在面临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困难时, 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帮助, 能实现老有所养, 病有所医, 困有所济。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因此, 最低生活社会保障制度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保障农民生存权利的实现, 体现社会对于生活在贫困境况下的人们的责任。社会救济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应注意:一是科学地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所确定的标准既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 又要能有效的真正解决贫困农民生活中的困难。其主要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1) 维持农民最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 (2)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3) 地方财政和村集体的承受能力。各地应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的基础上, 确定一个科学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参照系数。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参照系数应有差异。对于经济发达地区, 农民收入水平高, 贫困程度轻, 参照系数可低一点;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农民收入水平低, 参照系数可高一点。为能尽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线标准在起步阶段可低一点, 以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幅度的变化而逐步调整、提高。二是准确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因缺少劳动力、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义务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同时, 界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以通过最大劳动努力仍然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为衡量标准。有关管理部门应在全面调查了解掌握贫困家庭成员结构、收入水平、生活费支出、致贫原因等情况的基础上, 分类别、分情况制定出属于保障对象的条件与范围, 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以农村居民为对象, 在农民因病治疗期间, 可以获得必要的医疗费资助和疾病津贴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目前大致有合作医疗、统筹解决住院费、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 但其中合作医疗是最为普遍的形式。合作医疗制度以集体经济为基础, 以农民自愿参加为原则, 其资金筹集主要有集体出资、个人集资或集体出资和个人集资相结合等形式。该制度以量入为出为原则, 群众看病只需缴纳少量费用, 大部分可以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 成为农村集体福利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来, 农村集体经济保障能力减弱, 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几乎名存实亡, 虽然目前正在恢复和发展, 但其覆盖面仍然非常狭窄, 再加上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不足, 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十分薄弱。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非常普遍。从2003年1月开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始试点。这项制度的主要做法是以大病统筹为主, 适当兼顾小病, 农民个人只要缴纳10元钱, 就能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双重补贴, 最多可获得上万元的补助。截至2007年3月底, 全国31个省区市的2319个县 (市、区) 开展了试点工作, 占全国总数的81.03%, 有6.85亿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占全国农业人口的近80%。预计到2008年底, 我国广大农村将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 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改革开放以后, 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下的生产格局, 原来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社会保障体系已趋于瓦解, 呈现出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不断弱化、耕地逐年减少和土地保障功能逐步减弱、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等, 迫切需要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应以法律的形式出现, 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由政策向法律的转变。如果在农村社会保障法中确立养老保险制度, 则不仅能够明确规定受保险人的范围、缴纳保险费的原则和标准、获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以及待遇标准, 还可以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为受保险人提供咨询和解释说明的义务和责任、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受保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法律救济的职能等, 从而对社会保障机构和受保险人都具有了约束力, 也具有了强制性和稳定性。

4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

建立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在按照上述体系构架的基础上, 还必须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 即人口多, 底子薄, 经济落后, 劳动者无固定收入, 老龄化速度快, 地区发展不平衡。当前, 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从农村实际出发, 坚持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为目的, 借鉴我国城市和国外社会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以农民的自我保障为主, 自助为主与互济为辅相结合, 社会基本保障与家庭保障、集体保障、企业保障相结合, 实现全方位的社会保障。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和方向是根据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科学、系统、规范,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全方位的, 城乡一体化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使农村劳动者和全体社会成员面临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困难时, 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或帮助, 都能享有老有所养, 病有所医, 失业有救济等, 最终实现“全民皆保险”, 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重要的“稳定器”和“减震器”。

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应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 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 也是卫生工作相对薄弱的环节。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 提高农村人口医疗卫生和健康保障水平, 就要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进展看, 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由政府领导, 卫生部门主管, 相关部门配合, 经办机构运作, 医疗机构服务, 农民群众参与的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了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 以县 (市、区) 为单位统筹, 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形成了符合各地实际的统筹补偿方案, 建立了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在本县 (市、区) 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现场结报医疗费用的结算报销办法;建立了有关方面和农民参与的以基金运行、审核报付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形成了医疗服务、药品供应等方面的规范, 建立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需要继续探索和完善稳定的筹资机制, 进一步规范、完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补偿方案, 逐步扩大农民的受益面, 不断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加强农村医疗机构内部管理, 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及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 有效开展农村卫生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外部监管;切实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能力。

第二, 建立并切实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7年, 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对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高度重视, 扎实推进。要切实采取措施, 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 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要实行动态管理, 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 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 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 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 脱贫致富。加强制度建设,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规范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实行民主评议、社会公示、动态管理, 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确保资金安全。要统筹考虑农村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合理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 努力加大宣传力度, 做好宣传普及工作, 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要加强协调与配合, 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推进信息化建设, 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 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与此同时, 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研究制定养老保险出资办法, 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 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加快解决农民工的子女上学、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障等问题。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 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 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 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户籍仍在农村, 主要从事非农产业, 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 亦工亦农, 流动性强, 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适应农民工特点, 做好相应的社会保障工作, 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乃至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 要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依法将务工农民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探索适合务工农民特点的大病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办法, 认真解决务工农民的子女上学问题。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公共服务网络, 为外出务工农民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建立工资保障金等制度。

参考文献

[1]华迎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架构.理论参考, 2007年第4期, 34-35

[2]2007理论热点面对面.从4100万人享有“低保”谈起, 123-134

[3]杨琳.社保体系的国情抉择.瞭望新闻周刊2007年第45期, 30-31

[4]韩俊, 秦中春, 崔传义.和谐社会与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理论视野, 2007年第1期, 14-16

3.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分析 篇三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公平

一、社会保障的内涵

1、社会保障的含义

社会保障即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它指的是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通常国家依据法律制定相关的制度和规定以保证其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我国的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构成,其中社会保险又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类。政策性保险根据法律或法令统一实施,是带有强制性的基本保险;商业保险则在自愿基础上以契约的形式实施,是基本保险的必要补充。此外,也有人把住房保障列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的范畴。它作为一种社会功能,主要是由政府采取相应的社会政策和调节手段,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社会保持协调稳定的运行和有序均衡的发展,以达到保障生活、稳定社会的目的。社会保障属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范畴。

2、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1)维护社会安定。社会保障制度是帮助人们降低生活和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强他们的社会生活安全感。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一再强调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保证社会稳定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例如,到2007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0137万人,全年基金总支出5965亿元;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1645万人,共计发放失业保险金218亿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22311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1562亿元。目前,全国所有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都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2007年,共有2272.1万万城镇居民和3566.3万农村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低保资金386.5亿元。

(2)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合理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于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劳动力合理流动机制,社会保障通过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保障,打破了劳动者自我保障或企业保障的局限,使劳动者在更换劳动岗位和迁徙时无后顾之忧,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合理配置。

(3)维护国民经济平稳增长的内在稳定器。社会保障的支出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来说具有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当经济繁荣、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进行相应的缩减,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而当经济衰退、失业增加时,社会保障的支出相应地增多,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相应的购买能力,增加社会有效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经济衰退。可以说,社会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4)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客观产生的一种需要。市场经济会提高效率,但同时也会扩大社会不公平,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再分配,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低收入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的目标。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社会保障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应建立什么样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的城乡整合、农民工的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等都是人们讨论的热点。

1、社会保障责任划分模糊

目前困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保障责任划分的不清晰。在现行框架下,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混在一起,这种情况既不利于有计划、有步骤地化解历史责任,也使社会保障的现实责任难以准确估量;而政府责任的边界不清,既影响了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决心,也妨碍了民间或社会乃至市场发挥相应的作用;即使在政府内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亦缺乏必要的职责分工,社会保障财权与事权的分离,不仅加重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造成了地方政府的消极被动局面。因此,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当以明晰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界定政府责任与民间或社会乃至市场责任、划分中央政府责任与地方政府责任为必要条件,否则,在责任不清的条件下,制度建设必然陷入职责紊乱的局面。

2、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较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在体制上围绕着“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具体运行,但当前的三条保障线还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目前社会保险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参加范围,社会保险的三项内容有三个范围,最大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也仅局限于国有企业、城镇各类企业、事业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城镇非单位从业人员和广大农村从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都不在制度规定的范会保险的制度覆盖面为30%左右。

3、农村社会保障亟待发展

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未在农村建立。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国际劳动组织的有关条约存在巨大差距。有人认为,,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是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较小。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

4、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

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目前,我国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其中包括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1996年为0.16%,到2005年也仅提高到0.5%左右。

5、立法滞后

在我国,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还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律。虽制定了规定和条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首先,规定和条例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执行起来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其次,有的规定或条例规定得较早,已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最后,有的规定和办法具有明确的临时性,即权宜之计。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三、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1、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划分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仍在探索、选择之中,社会保障基本框架虽已形成,但还面临着社会保障运行、实施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部门的齐心协力、着力配合。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各级政府责任是不同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也必然相应划分责任。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的原则:一是应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的财政责任;二是要按发挥所长、优势互补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三是应按经济效益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的社会保障项目;四是要遵循动态性原则以保持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与时代的适应性;五是应以共同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处理社会保障中的新问题和新矛盾;最后应以立法的形式规范责任划分的范围。

2、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

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一方面要继续依法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覆盖面和提高基金征缴率,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另一方面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补充社会保障资金,包括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等,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在农村,以国家必要的财政支持为前提,积极探索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新形式。目前正在建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形式。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3、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社会保险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志之一,是看其是否将应该覆盖的保险对象全部覆盖。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看,社会保险的扩大应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将已实现工业化、城镇化的人群纳入,即现在制度内的城镇职工;第二步是将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人群纳入,包括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城乡结合部即将农转非的居民、乡镇企业及各类比较稳定的中小企业职工;第三步是将从事种植业的农民纳入。目前,我们正处在走完第一步、开始第二步的阶段。完成第二步工作目标,应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同时,应早日将农村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第三步工作目标。

4、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一是完善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正确处理保持制度稳定和制度创新的关系,继续进行养老保险制度创新。不仅要坚持个人和企业分担养老保险费用的政策,还要正确划分中央和地方在养老保险方面的事权和财权,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费用的机制。同时,应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和人员流动的要求,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保险制度改革。从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看,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的情况下,要积极将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纳入改革范围,着力推进以困难人群为重点、保障方式多样化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困难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二是建立适应灵活多样就业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面对就业渠道多元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劳动者身份变动经常化的趋势,建立适应个体私营企业就业者特点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三是根据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的现实以及加快城镇化、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5、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4.完善制度保障 篇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基地

2013年03月29日13:58 来源:广西日报

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这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在全国两会期间,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个热议的话题。会场上,代表委员围绕如何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诤言、献良策;会场外,老百姓谈期盼、说愿望,会内会外的互动使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切度更为提升。进一步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也就成为贯彻落实两会精神的重要任务。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从一件件具体的事情抓起,又需要以完善的制度体系来推动和保障。必须深入探讨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体系的途径,通过强化制度体系的保障功能,更好地实现、维护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群众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1 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体系的原则性要求

制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通过建立并逐步完善制度体系,用制度的力量使保障和改善民生成为党委、政府的工作常态,才能真正转化为社会成员实实在在的权利和利益,从而推动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完善保障与改善民生制度体系的重要时期。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加快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的步伐。笔者认为,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体系,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体现以下五点原则性要求。

一要坚持制度确立的科学性。民生需求是一个内容多元、相互联系的动态系统。为此,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民生需求,不断调整和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体系涵盖的领域和内容,以保证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二要实现民生保障体系化。在内容设计上要形成体系,实现民生保障由单项突破转向整体推进。对涉及面广、事关群众长远利益、短期内又无法全面解决的民生问题,本着“统筹考虑、系统设计、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可持续的民生保障体系。

三要实现制度建设的法制化。法律具有刚性约束性,可以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根本保障,特别是能够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的权利,也可以为处在社会劣势地位的弱势群体提供特殊保障,使他们生活得更幸福、更美好、更有尊严。

四要尽快实行制度定型,包括国家立法。现阶段,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首要任务,要将社会保障制度上升到国家立法规范的层面,进一步明晰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导责任,并根据责任分担原则进一步明晰政府、企业、社会以及个人的社会保障责任。坚持多层次化和社会化原则,在政府主导下完善保障体系、健全监管机制和全面实现社会化,使整个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协调发展。

五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当前,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教育公平、住有所居、社会保障这五个方面,是保障与改善民生的重点,因而也应作为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体系的重点。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体系需要着重考虑的现实问题

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体系,落脚点是解决好民生问题。为此,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体系设计上,就需要着重考虑与民生关联度高的一些现实问题,才能使这一制度体系在推动民生问题解决上更好发挥作用。

推动经济跨越发展,使民生保障有雄厚的经济支撑。经济是基础,只有经济快速发展、财力不断增加,民生保障才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支撑,才能使人民过上更好生活。广西是后发展欠发达地区,经济总量小、人均水平低、贫困人口多,农村人口占多数,因此,加快经济发展对保障民生更具特殊意义。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做大做强工业经济,进一步壮大经济总量,增强经济实力;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突出发展循环产业和绿色经济,不断提升农业生产综合效益;积极构建现代服务产业和文化产业体系,努力推动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突出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活力和动力,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多地体现到改善民生上,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积极打造民生财政,新增财政向民生项目倾斜。财政是保障与改善民生的重要政策手段和财力保障,雄厚的财政实力对完善保障与改善民生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区财政有了较大的增长,各级财政都自觉地将新增财力优先向民生项目倾斜,将新增财力集中用在与人民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教育、社保、就业、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安全以及社会文化等方面,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今后,在制度设计上,要以改善民生为导向,倾力打造“民生财政”,进一步加大财政对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确保新增财政更多地投向民生领域,更多地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与改善民生,最重要的是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眼下,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一个问题是增加收入的问题,因此,要重点考虑如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对广西来说,最艰巨最核心的任务就是增加贫困人口的经济收入。自治区提出,实施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加快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各地既要有促进农民增收的现实举措,又要考虑如何为促进农民增收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事业,大力改善涉及教育、医疗、住房、环保、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民生问题,让一个个过硬的指标使幸福成为民众的真实体验。

5.路桥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策研究 篇五

一、社会保障制度综述

(一)西欧国家的社会保障概况 从当前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状况来看,已经形成了澳美模式、瑞典模式、德日模式三大体系,这三大体系的社会保障模式都是以生产力的高水平和高度市场化为基础。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是社会福利制度,其主要功能是从经济发展和稳定的角度,对社会公民的生活提供一种安全性的保障,以缓和社会矛盾。它是西方政府积极推行凯恩斯主义、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而奉行的国策。从发展历程看,西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是其产业结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变化、发展的产物,受本国的社会背景和文化差异制约,内容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抚恤三大领域,但在保障制度的起点、理论依据、保障范围、具体项目设立和资金筹集与管理上却各有自己的特征。总体上说,西方各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自由保险型,又称“自由式”。以美国为代表。基本特点:一是项目多但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及“公民供给型”高。如在美国投保者每日领取的养老金只相当于原工资的50%。二是私人保险业起主导作用,国家则处于次要地位,保险基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交纳,国家主要负责社会救济和公共补贴。该类型的理论基础是凯恩斯主义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即政府调节重点应放在干预经济生活、摆脱失业和刺激有效需求方面。二是强制保险型,又称“保守式”。多数欧陆国家和日本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可归入此类型,典型代表是德国。这种类型的主要特点,一是法定的强制性,公民必须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定期交纳社会保险费从而享有申请保险待遇的权利;二是除失业保险外,其它保险均由独立的保险机构经营,实行自治管理,政府只起指导作用,保险基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三是国家起主导作用。其理论基础在二战前是“国家干预主义”,认为政府应该制定社会保险政策缓和劳资矛盾,促进经济发展;二战后则是新自由主义理论,主张在新自由主义的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经济人道主义,让劳资双方结成伙伴关系。三是公民供给型,又称“国家福利型”或“社会民主式”。此种类型最早起源于英国,后来传到北欧,以及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瑞典是这种类型的最突出代表。主要特点:一是社会保障内容庞大,覆盖面广,保障水平高。如瑞典的社会保障覆盖了在瑞典居住的所有人;二是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各行业的雇主,雇员则基本不交纳;这种类型的理论基础是福利学派思想,主张对资本主义进行改良,建立合理分配、收入均等的福利国家。政府通过课征高累进税,向全体居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社会保障。上述三种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坚持公平、保证效率方面各具特色。二十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经济“滞胀”,失业率居高不下与通货膨胀的长期困扰,以及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西方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危机,都在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对我国有很多启示,主要有:一是要认清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和作用,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再分配领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经济生产领域的问题;二是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立要从国情和国力出发,一个国家社会保障水平达到什么程度和选择何种模式,最终取决于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发展状况;三是实行社会保障应循序渐进,有重点、多层次;四是制定必要的法规,依法实施保障。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情况 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二十世纪50年代初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其特点是:以城镇职工为主、以单位提供保障为主,实行广就业低工资辅之以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的模式。自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特征是: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多个层次,逐步统一。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强制建立的基本保障主要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险逐步覆盖全体公民;在基本保障之外,国家积极推动其他保障形式的发展,力争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改革与发展,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到二十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更多地侧重于制度的改革与探索,各类社会保障制度都极不完善,且范围只局限在国有企业职工和部分城镇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保障覆盖面狭隘,保障功能十分有限。在养老保险方面,我国于1984年开始进行改革,1991开始在部分农村地区进行试点,于1997年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方面,于1988年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于1998年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生育保险制度自1988年开始在一些地区进行企业生育保险制度改革,1994年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于1993年开始对城市社会救济制度进行改革,偿试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十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为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规划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我国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社会保障制

度和体系建设从此步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并在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上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在实际运作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尚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是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宽。从城市现有的保障范围看,大量的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农民工仍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城市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宽。而在小城镇和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大部分地区还是空白。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目前,我国的保障基金正处于由“国家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转变时期,由于思想观念、企业效益等多种原因,逃缴拖欠保费的现象严重。再加上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不够,对中央财政依赖性较大,一些补充社保基金的渠道尚未落实等原因,造成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三是多头管理、体制分散。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统一的设计和协调,缺乏整体性、规范性。社会保障的领导、管理、经办、服务、监督分散,形成了多头分散管理的格局。管理体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四是社会保障立法还不够完善。为适应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加强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工作,国务院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决定。但是,还有一些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方面的立法尚欠缺,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我省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情况 我省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和变化与全国大体一致,但走在全国的前列,到2002年全省已建立了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助,以及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系列带有浙江特点的做法。一是养老保险制度获得重大突破。全省企业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达到100%;在参保范围和对象上对非公企业参保作了有益探索,出台了低门槛准入,“低水平享受”的办法;在基金征缴方式上,开始由税务部门征收;在统筹上,坚持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建立多元、稳定的基金筹措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对策。二是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于1995年率先出台了《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的覆盖率、征缴率和人均月征缴额等几项主要指标均居全国前列。三是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步伐加快,覆盖范围开始向城镇全体劳动者拓展,并在农村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四是工伤和生育保险事业稳步推进。

二、*区社会保障发展现状 *于1994年8月建区。二十世纪90年代中期,特别是199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推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我区依照农村与城市项目有别、组织方式各异、近期发展方向不同的目标模式,适时出台政策,开始了全面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新阶段。

(一)社会保障制度概况 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统一部署,我区从实际出发,一步一个台阶,逐步建立了以养老保险为龙头,连接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五位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同时,建立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各项制度,并有了重大发展。——养老保险制度。至今年6月底,全区已参加养老保险企业2045家,其中非公有制企业1827家;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事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63594人,其中非公有制企业职工44484人(个体10768人)。养老基金结余42470.99万元,支付能力达72.67个月,其中企业养老基金结余38727.28万元,支付能力达77.42个月。——医疗保险制度。至2002年底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至今年6月底,全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企事业单位565家,参保人数达23868人。——工伤保险制度。至今年6月底,全区共有511家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6815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452.62万元。——失业保险制度。至今年6月底,失业保险参保2501家,参保人数39915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2870.01万元。——生育保险制度。至今年6月底,全区有202个单位,6909人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结余生育保险基金4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于1997年建立了覆盖城乡范围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金标准城区居民人均210元/月、其它居民人均180元/月。目前,全区城乡低保对象2690户(农村2531户、城镇159户)、4301人(农村3991人、城镇310人)。——失土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于2003年开始启动失土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工作。至6月底,全区共有8个村的5189名村民参加失土农民养老保障,其中392人已领取养老保障金,结余基金3602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即着手筹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全区已有35.1万人参保,参保率达到93.9%。2004年共收缴基金2015.195万元,剩余355万元。基金运行总体平衡,略有节余。——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目前,全区农村五保对象524人,集中供养440人,户院挂钩43人,集中供养率92.1%;城镇“三无”人员23人,集中供养21人,户院挂钩2人,集中供养率100%。——其它帮扶、救助工作。建立了区慈善总会和慈善基金,开展正常性的慈善救助活动、残疾人康复和救扶工作;重视解决“三残”学生、部分享受低保和困难家庭学生的义务教育,以及高中、大学的助学问题。目前,正着手开展城乡居民分层分类救助制度。

(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区社会保障制度运转基本良好,保障水平也逐年提高,但在具体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较弱。由于缺乏政策和国家财政支持,加上农民收入较低,参加社会保障观念落后,意识淡薄等问题,我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对薄弱,目前除在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要不断巩固低保预备金制度,以确保动态管理下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同时,要建立低保标准逐年提高的工作机制,保障标准要随着地方财政的增长同步提高。

2、加快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项设施建设全面铺开,市区和小城镇建设不断拓展,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一些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面临就业与养老保障的双重压力。建区以来,我区征用农民土地28300亩,失地农民将近6万余人。被征地农民是否得到妥善安置,能否获得长期的基本生活保障,事关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因此,我区必须高度重视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以出台的《*区被征地人员(套房安置)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路政办发〔2004〕66号)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3、完善对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区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有20余万,他们从事着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城市服务业等各种工作,为我区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服务做出了积极贡献。尽管他们绝大多数没有固定工作,工作流动性较强,但他们已成为我区经济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当前,我区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开始了养老保险,但还不全面,还有许多个私从业人员没有实施。鉴于这种情况,我区有必要按照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分阶段、分层次、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把这些进城工作人员,特别是那些有相对稳定工作的人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的范围之内,采用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办法,使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的保护。

4、全面推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自2003年下半年开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区推进速度很快,总体运作情况良好,但也存在着群众认识偏差、补偿服务不到位、基金征管困难以及工作队伍薄弱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区要继续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将此作为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点来抓。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完善政策,切实加强补偿服务和基金征缴两大关键环节。同时,要大力落实重大疾病救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突发性救助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积极引导与高度重视,又需要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

(一)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扶持。长期以来,我们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中形成了重城市轻农村的格局,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在认识上有偏差。这种偏差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是看不到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其二是存在畏难情绪。所以,首先要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二是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二)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资金问题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要广拓渠道,多形式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要通过有关政策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来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二是要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三是要建立个人帐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所有,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从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四是要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

(三)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增值保值机制。结合现实实际,可采取如下对策:一是建立社会保障银行。按专业银行的形式或金融基金组织的形式建立社会保障银行,一方面通过银行承办保障资金的收缴与发放。另一方面通过银行资金的信贷过程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与增值。二是建立保障储备资金的投资机制。通过加强对部分资金的投资效益,以保证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确保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在具体操作中,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增值率;对于县级保障部门,可以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

(四)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针对我国目前多头管理、地区分割、标准各异的管理局面,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应该成为集中协调与分工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体制。可偿试设立以下机构:一是行政管理层。由政府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设计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我国应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及社会保障项目差别很大的实际出发,先把部分保障项目统一管理,逐步实现城乡统一。二是业务经办层。按照社会保障行政性与事业性分开的原则,应依法设立不依附于政府部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三是基金运营业。尽快建立诸如社会保障基金会、社会保障投资部等机构,负责研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营运的方法和渠道,研究投资的风险、收益和回报率,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四是建立代表投保人利益的行政监督机构,以对社会保障实施全面监督。

(五)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十分薄弱。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致使社会保险在农村进展不力,举步维艰。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通过健全社会保障法,从而调节社会保障实施中的各项社会

关系,保证社会保障的实施与贯彻。从目前来看,重点要进行社会保险和保险资金管理方面的立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方面的立法,同时进行队伍与执法队伍建设,从而使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相结合。

6.完善制度保障 篇六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我们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二是建立符合城乡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三是大力发展社会求助和社会援助,尽快制定社会保险异地接续的方法,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是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仍有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如贫富差距,城乡二元结构明显,流动人口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有关。

当前,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已建立了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已取得了很大成绩。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成了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全部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纵观历史,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都是先工业人员,逐渐增加到国有企业人员,公务员、社会个体和小业主。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全部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必然要求。

二是建立多元化的社会保障模式。不同时期、不同文化、不同经济条件、不同制度的国家中社会保障模式不同。建立多种社会保障模式,一方面能满足不同经济收入人群的需求,另一方面还能更多的吸纳社会人员参保,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这样有助于坚持公平的基础上促进效率的提高。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筹资渠道,多方面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有效管理,不仅关第到广大劳动才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保障能否正常有序的运行。

四是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立法体系,这样有助于社会保障工作更公正、合理的运行。只有通过社会保障立法,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依法办事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

7.完善制度保障 篇七

1 住房保障对住房租赁市场有一定的依赖性

为了正确理解住房租赁和住房保障之间的关系问题, 有必要事先进行几个重要关系的再认识。它们分别是: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住房租赁市场与住房销售市场以及住房租赁市场与住房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

1.1 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

实际上, 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 就是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住房保障从根本上来说是市场在配置住房资源的时候出现了“市场失灵”以后, 由政府出面对住房问题的干预。因为, 住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兼有商品和福利的属性。单凭市场方式, 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住房需求。为了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 作为市场的补充手段, 应由政府进行相应的住房保障。可以说, 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分别是住房问题上的“两只手”, “两手都要抓, 都要硬”, 才有可能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

1.2 住房租赁市场与住房销售市场

租赁和销售是住房市场上两种基本的流通和消费方式。并且, 住房租赁市场与住房销售市场之间通过住房租售比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作用和变化, 并共同影响和构成住房市场。住房租赁市场与住房销售市场相互作用并共同构成住房市场的具体机理是:首先, 在既定的房地产存量水平上, 通过租赁市场的需求的变化发现均衡租金R, 使房地产需求量和存量达到平衡。然后, 这个租金水平R通过资本化率i决定房地产的市场价格P, 即P=R/i。再接下来, 该价格水平将决定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量。最后, 这个新的建设增量C将加入房地产的原有存量而形成新的存量。由此可见, 住房租赁市场在住房市场体系中占居特殊地位。事实上,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 住房租赁市场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 下表是部分欧盟国家20世纪末的收入水平和住房产权结构情况。图1是2002年各国住房自有率%。从中可以看出, 在这些国家, 住房租赁在住房消费和流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住房租赁市场在整个住房市场体系中举足轻重。

资料来源:Paul Balchin:Housing Policy in Europe, 1996;王诚庆.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关系[J].中国城市经济, 2008 (2) .

资料来源:崔光灿.住房租赁市场的国际比较研究[J].上海房地产, 2007 (4) .

1.3 住房租赁市场与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租赁市场主要满足以下三种人群的需求:首先是买不起住房的低收入人群, 如老年困难户;其次是暂时买不起住房的成长性低收入人群, 如年轻白领;然后是不适宜买房的流动人群, 如因工作需要而短期外派的人员。住房保障制度往往分别通过供给方政策和需求方政策达到保障特定人群基本居住权的目的。其中, 供给方政策主要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专门出租给特定人群。需求方政策主要是以补贴的方式提高特定人群的住房消费能力, 让他们在住房租赁市场上租住相应的住房。考察住房租赁市场与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标人群可以发现, 两者有可观的交叉部分。因为, 住房保障制度的两种政策实施都与住房租赁市场有着一定的关系。供给方政策的实施可能由于住房的福利属性对业已形成的住房租赁市场有一定的影响, 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益于其如思想接受等方面的因素而利于实施。而需求方政策则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住房租赁市场的良好运行。可见, 住房保障制度对住房租赁市场有一定的依赖性,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利于构建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2 典型国家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经验启示

英国的住房租赁市场以控租和公共住房建设为主, 美国的住房租赁市场以租金补贴和少量的公共住房为主, 日本和德国的住房租赁市场以政府为主导、以民间为主要力量。虽然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管理力度和具体措施有所不同, 但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进行住房保障的过程中, 都从不同角度为我们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相应经验和启示。在这些经验启示中, 租赁房源渠道、租赁住房特征和租赁市场管理等几个方面值得一提并引起相应的注意。

2.1 租赁房源渠道多样

从世界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经历了自由租赁、公共租赁政策产生与发展和自由租赁与公有租赁并行三个阶段。自由租赁和公有租赁是住房租赁市场中两种基本的交易形式。住房租赁市场的房源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也可以由政府引导和鼓励个人和企业参与供给。住房租赁市场的供给主体包括政府、单位和个人, 从源头上解决了租赁住房的供给渠道问题。

2.2 租赁住房特征明显

住房销售与住房租赁的消费方式和需求主体都有着明显的特征, 相应地, 租赁住房也具备了与其消费方式和需求主体相适应的产品特征。以日本为例, 租赁住房面积小、配套少、结构简单、舒适度不高, 消费群体有明显的职业特征, 大部分都是工薪阶层, 收入需求弹性呈现负数。图2就是日本租赁住房按面积分类的图示。从中可知, 日本占73%的租赁住房面积在50m2以下, 是日本租赁住房的主体部分;50~100m2的租赁住房较少, 约占24%;100m2以上的租赁住房则更少, 仅为3%。

资料来源:陈慧君.日本住宅租赁市场特征与成因浅析[J].住宅科技, 2003 (6) .

2.3 租赁市场管理有方

住房租赁方式中, 住房的流通和消费是同时进行的。相应地, 住房租赁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存续时间比较长。俗话说, 夜长梦多。住房租赁市场的管理也就显得更加重要。事实上, 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依赖于市场秩序的良好维护和市场管理的有效进行。法制建设是有效方式之一。比如, 德国制定了比较完备的住房合同管理、租金管理以及相关秩序管理方面的法律。再如, 对中介人连带责任的规定, 对二房东的明确禁止等。德国住房租赁市场, 乃至住房市场与住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与其对租赁市场管理的重视和法律建设是分不开的。

3 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如前所述, 住房租赁与住房保障之间关系密切, 住房保障制度对住房租赁市场有一定的依赖性,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利于构建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本文认为, 着眼于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 立足国情、实事求是, 恰当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住房保障是政府无可推卸的责任。住房市场的调控和管理, 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 着眼于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必将涉及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立足国情、实事求是, 把典型国家的经验与启示同本国、本市的具体实际相结合, 避免生搬硬套、教条主义。二是坚持市场原则, 采取市场化方式, 以促进住房保障政策的贯彻实施。比如, 鼓励私人和企业参与租赁住房的供给, 以拓宽租赁房源, 培育和完善住房租赁市场。另外, 还可以在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的适当环节尽量引入市场机制。这样, 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 而且可以提高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效率。

3.2 正确认识住房租赁市场本质, 真正摆好住房租赁市场位置

住房租赁市场是住房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住房保障制度的关系密切。完善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有利于完善和发展住房市场体系的同时, 有利于住房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健康、成熟的住房租赁市场, 有助于住房梯级消费模式的实现, 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必要条件之一。现阶段, 有必要在落实中央30/70政策的同时, 鼓励企业参与住房租赁活动, 其形式可以是成立租赁公司专门经营, 也可以是“开发+租赁+销售”的方式参与经营。另外, 还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私人参与住房租赁供给。

3.3 积极采取鼓励措施, 构建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国家统计局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显示, 到2005年年底, 城镇居民家庭中, 39.8%的家庭户住房为自建房 (主要是在居民可以获得土地的县城和镇) , 14.1%的家庭户是购买的商品房, 5.7%的家庭户是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18.3%的家庭户是购买的原公有住房, 只有17.7%的家庭户租房居住, 其中大约2/3租用商品房, 1/3租用公有住房。近两年随着大中城市房地产业的大发展, 城镇居民购房的数量不断上升, 估计租房居住的家庭占家庭总数的比例已下降到15%以下。可见, 现阶段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依然滞后, 积极采取鼓励措施, 构建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应该是近期内住房市场方面重点抓起的工作。

3.4 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和法制建设, 发展和完善住房租赁市场

住房租赁市场的管理和建设方面, 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做了不少努力, 并取得了相应的成绩。有目共睹, 我国住房销售市场已经有了较为可观的发展成果。但是, 现阶段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依然滞后。可见, 在鼓励举措实施的同时, 随着住房租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需要进一步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和法制建设。并且, 始终强调立足国情和市情的基础上, 注意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做好住房合同管理、租金管理和相关秩序管理及其法制建设。也就是说, 在当前必须正视住宅销售市场异常发达的实际情况, 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探索有效路径、高起点培育住宅租赁市场。

摘要:住房租赁市场是住房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住房租赁市场与住房销售市场关系的再认识, 说明了住房保障制度对住房租赁市场的依赖性。同时, 着眼于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滞后的现状, 在借鉴典型国家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经验的基础上, 提出了现阶段在我国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住房租赁,住房市场,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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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浅谈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改进策略 篇八

【关键词】民生;社会保障;结合

一、关于社会保障制度

在现代国家的制度中,社会保障制度是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所提供的救助和补贴就可以称之为社会保障。分析社会保障的含义,不难看出其涵盖三层含义:第一,明确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即国家或政府;第二,明确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社会保障的根本日的是为了满足公民的基本需要;第三,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施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社会立法。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系列制度的总称,这些制度包括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这些制度主要用于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和生活需求。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能得到特殊的待遇,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多种制度,包括不同性质、不同作用和不同形式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以及社会优抚和安置等社会制度。

在我们国家,社会保障包括三个基本的子系统和一些其它项目。这三个基本的子系统包括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其中社会救助制度面向贫制群体,社会保险制度主要面向劳动者,社会福利制度则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特定社会群体。此外,为了使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还要有慈善事业、企业年金等作为补充保障。这三个子系统和一些补充保障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民生问题得以保障的基本条件。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有如下标志:

第一体现在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要能够免除全体国民的生存危机。因为有社会救助制度,就不会有人因生活困难而陷入绝望的困境。

第二体现在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可以保障劳动者在养老、疾病医疗、工伤、失业等方面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在从事这些事业时,劳动者的劳动风险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得到化解。

第三體现在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通过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不同的社会群体都能够得到安排,能够真正合理的分享到国家的经济发展成果,也能够满足其所需要的生活服务。

除了上述三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还有一个重要的标志,那就是不断增进国民的福利,并使之和经济发展保持同步。

二、社会保障制度和民生问题

民生问题,具体来说可分为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分别为:衬=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以化解生存危机为目的,社会保险以保障基本生活为日的,社会福利以使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为日的。

谈及民生问题,具体可从就业、收入分配和医疗、教育等问题展开论述。

第一,以就业问题而言。促进就业是各国政府必须特别关注的社会政治经济问题。就我国而言,当前就业形势极为严峻,劳动力供给总量不减,致使岗位缺口比较大。

第二,以收入分配问题而言。目前,我国在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在同家发展中,这个问题一定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在城乡之间、不同所有者之间以及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存在分配不合理的现象。他们在工资和劳动收入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这已经成为排在第三位的社会问题。社会保障就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为了实现收入的再分配,减小贫富差距,实现贫富均衡,国家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两项制度正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结合,从而缩小初次分配的收入差距。但现实情况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不但不利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反而使城乡居民之间、同有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过大,从而引发心理失衡,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的发生。而利+会保障正是社会的稳定器。在我国一部分群众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面对各种利益矛盾的多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第三,以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而言。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医疗保险,全体公民的身体健康能够得到保障。因此,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的稳定。日前,为全民享有医疗保险,部分城市试点开始试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探索经验。但是在农村,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以及医疗费用问题仍然严重,药品价格居高不下。尽管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农民在报销的时候往往会遇到不少麻烦。面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迫切需要继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以造福百姓。

除了上述三点,另外,教育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以及房价物价问题等一系列民生问题还需要我们社会去关注,去解决。

总之,民生问题是直接关系政府与百姓最本质的关系的大问题。保障民生的利一会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程不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而且任务还非常繁重。如果处理不好民生问题,社会保障不力,那么任何政府都有可能丧失其合法性。因此,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政府要站在解决民生问题的高度。利‘会保障制度是解决民生问题最有效的措施,也是解决民生问题最坚强的堡垒和后盾。因此,政府要积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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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祖华.社会主义民生思想与资本主义民生思想比较研究[D]扬州大学,20ll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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