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残疾人就业安排办法

2024-09-06

东莞残疾人就业安排办法(共9篇)

1.东莞残疾人就业安排办法 篇一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在本省登记的外地驻粤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形式的生产劳动,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第五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直系亲属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招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加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其中驻穗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驻其他市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委托所在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承办。

第十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审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平均在岗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分别报送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城乡经济组织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组织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从其预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作出批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城镇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为农村残疾人提供生产劳动技能培训的费用;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用途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编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少报在岗职工人数或者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担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平调、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同时废止。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法律依据: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3号)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办理时间:

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办事材料:

用人单位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证明手续须提供如下资料:

1、残疾职工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验原件);

2、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验原件);

3、上一1月份、6月份、12月份单位残疾职工工资表;

4、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或其他就业证明(验原件);

5、《深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登记表》;

6、《广东省深圳市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办事表格:

《深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登记表》

《深圳市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办理流程:

1、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属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

2、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核准;

3、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深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证明》给用人单位备查。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

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80%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在岗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社会保险的深圳市户籍残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四条 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征收。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属地征收管理办法,与社会保险费同时征收保障金。

第五条 保障金按征收,当年征收上一保障金;每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7月至9月。

(一)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市社会保险机构在每年开始征收保障金之前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出征收公告。

(二)用人单位根据公告和上述公式计算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

(三)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出该用人单位的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减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该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按比例计算出应缴的保障金,生成征收台帐。

(四)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中扣征应缴纳的保障金。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保障金后,统一向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开具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并加盖社保机构印章。

票据由社会保险机构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使用,并按将使用票据的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第七条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开具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证明给用人单位备查。

(一)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2月份向社会发出审核公告。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处理。

(三)用人单位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须提供如下资料:

1.本市户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2.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3.上一1月份、6月份、12月份单位残疾职工工资表;

4.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或其他就业证明。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缴交保障金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企业交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的保障金全部缴入市财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年11月份编制保障金征收情况表,报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一条 保障金使用管理按照《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我市以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东莞残疾人就业安排办法 篇二

一、高度重视,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我市有12.5万残疾人,其中处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8.7万。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和发展权,既是解决残疾人根本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1998年省政府颁布实施《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即省政府145号令,明确规定了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1999年,市政府向全市各部门转发了省政府145号令,并批准成立了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开展这项工作。省政府145号令明确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市残联在深感责任重大的同时,敏锐 地抓住这一契机,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解决残疾人根本问题,扩大残联影响,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突破口,作为残联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省政府145号令,宣传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和残疾人勤奋工作、自强不息的典型,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残疾人就业的氛围。另一方面切实加强领导,组建工作专班,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认真核查,始终坚持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 在开展省政府145号令的执法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以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手段。我们执法人员深入各用人单位认真核查残疾人安置情况,向那些未达标单位积极推荐残疾人就业。对一些单位录用残疾人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要求单位予以补办;对有些单位长期让残疾职工待岗居休或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及时指出,切实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东贝集团以前由于安排残疾人没有达标,每年缴纳10多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在市残联的指导与协助下新安排了40多名残疾人就业,“安残”比例超过了1.5%的规定,当年市残联不仅没有征收东贝集团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报请市政府给予该公司1万元的奖励。去年东贝集团又安排了几十名残疾人就业,目前残疾职工已达90多人。截至~年底,全市各用人单位共分散安排了3210名残疾就业,其中近5年新安置681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成为我市残疾就业的重要渠道。

三、严格执法,依法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了有力促进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我们按照省政府14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达到比例的单位依法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们的主要做法是:第一,规范操作,依法行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全部参加了市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班,取得了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在执法过程中能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我们还认真遵守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环境的有关规定,避免了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等违规执法的发生。第二,以情动人、文明执法。对一个单位,每年从年审、核查、到推荐残疾人就业,下达缴款通知书,最后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常要跑一、二十次。我们提倡的是“跑断腿、磨破嘴”的精神。有一位执法人员给某单位送达缴款通知书时,对方一连三次将通知书扔到地下,我们的执法人员每次都耐心地捡起,终于感动了该单位的领导。正是这种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春风化雨般的工作,我们依法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到了绝大多数单位的理解与支持。第三,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对一些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经再三协商无效后,为了维护省政府145号令的严肃性,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我们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2年,我们对8个用人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共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0多万元,有力推动了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四、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几年来,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共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00多万元。2002年前全部按规定纳入市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年后进一步纳入市财政预算内管理,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和市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了报批制度。经有关部门多次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检查,认为账目清楚,无挪用和乱开支现象。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除用于市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建设外,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扶持残疾人就业。近几年来,我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逐步加大,仅去年市残联就免费培训1200多名残疾人,大多数残疾人培训后实现了就业。在市委,市政府和省残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意识明显加强,残疾人就业环境明显改善,残疾人就业率有了较大的提高。在此,我要再次感谢一贯支持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的领导。特别要感谢在座的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感谢你们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但是,我们要看到残疾人就业与全市就业整体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我们将借这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和表彰会的东风,全面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一是进一步扩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使集中就业、分散就业和个体就业齐头并举,让更多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和创业;二是进一步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省长办公会已通过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代征的决定,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

3.东莞残疾人就业安排办法 篇三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175号)的规定,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对我市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进行年度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于3月至6月期间,到属地的区(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到属地的街道)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度审核。逾期不办的,将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处理。

二、审核时,用人单位须提供本单位20安排残疾职工的如下资料:①第二代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②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③1月、6月、12月工资表;④劳动合同书;⑤深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登记表;⑥深圳市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上述①、②、③、④验原件收复印件,⑤、⑥两种表格可从深圳残疾人网(www.cjr.org.cn)下载,也可到各审核点领取。

深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4月8日

4.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篇四

【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00号 【发布日期】2013-02-24 【生效日期】2013-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3年2月24日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扶持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障措施,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扶持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就业。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录的残疾人,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安排1名盲人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已退休、退职的残疾人,不计入所安排的残疾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设有按摩科室的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录用具备执业资格或者持有专业技术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十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按期足额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应当保障残疾人职工在转正、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改造和建设,为残疾人职工工作和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裁员时,一般不得裁减残疾人职工;企业破产时应当妥善安置好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本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下一录用残疾人就业计划。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加重残疾人职工的劳动负担,延长残疾人职工的工作时间。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条件和要求。

用人单位公开招考和录用公务员、其他工作人员,除职位有特殊要求之外,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在招考录取学生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残疾人学生。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编制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目录,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时,应当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就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家庭零就业援助制度,确保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减免,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确定并扶持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专营。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相关证照,并按规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政府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当优先为其提供担保和贷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列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并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积极为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增收项目。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对具有一定规模、符合同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的残疾人扶贫基地,按照国家和省上的优惠政策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障优惠政策,切实提高残疾人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重度残疾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者,经本人申请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核定。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征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非地方财政拨款的其它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省上的有关规定,分别按比例划入省、市、县三级国库,财政部门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接进入本级财政国库。

第二十六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扶持,以及为残疾人提供的就业服务,并可安排用于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缴纳、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共同制定。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培养和表彰优秀人才,建立优秀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库,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

第三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劳动监察,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开设残疾人服务窗口,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并免收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利用各类职业院校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残疾人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鼓励和扶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对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就业统计制度,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残疾人就业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统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残疾人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失业登记提供帮助。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在机构设立、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方面予以支持,所需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二)职业供求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四)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五)开展盲人按摩工作指导和服务;

(六)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七)为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帮助和扶持,为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提供支持和服务;

(八)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九)为残疾人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提供支持和服务;

(十)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三十六条 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和失业统计工作;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职工因就业和劳动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给予受害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1997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的《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废止。

5.东莞残疾人就业安排办法 篇五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6.东莞残疾人就业安排办法 篇六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的,应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x 1.5%一从业残疾职工数)x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

从业残疾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

(2)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3)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劳动报酬、基本社会保险。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和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征收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非企业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第八条中央和省属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其中:驻肥单位,由省残疾人联合会直接征收;驻肥以外单位,由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所在市、县残疾人联合会代征。

市、县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

第九条中央部属、外省(市)驻皖企业和省、市、县(市、区)属企业的征管范围划分界限,一律按地税部门的现行税收征管渠道运行。其中,省属企业(地方各税、费及所得税均由当地地税机关征收的除外),全部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

(一)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统计报表、《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审查确认。

(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核定其上一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对未按期报送年审材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计算其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应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式样附后)。专用缴款书直接作为银行结算凭证使用,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现金方式缴款,或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通过转帐方式缴款。专用缴款书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系统发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领购手续;其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按省政府令第104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地方国库(其中: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代省残疾人联合会或省地税局直属局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中央部属企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按照4:6的比例分票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和同级国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入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财政部门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支出”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第十四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用于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算,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单位财务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7.东莞残疾人就业安排办法 篇七

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262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地税局、财政局、残联,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省各有关单位,中央驻苏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第31号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工作,我们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及口径

按照规定比例计算,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各单位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按照上年度末在册职工人数核定。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三、审核认定

(一)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向单位出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见附件)。

(二)单位办理从业残疾人员核定手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3、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4、从业残疾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三)对逾期不报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从业残疾人员审核认定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地税机关根据单位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计征保障金。

四、征缴办法

(一)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实行按年征缴,具体征缴期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缴费单位按单位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在向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时用于抵扣。

(四)地税机关征缴的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其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机关征收税款、基金、费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宁中央部属、省属单位缴纳的保障金金额缴入省级国库,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市、县(市、区)征缴的保障金5%缴入省级国库,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95%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六)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做好保障金收入的入库工作。增设“103014201市、县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103014202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分别核算缴入市、县(市、区)级国库的保障金收入和缴入省级国库的保障金收入;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对账工作。

(七)保障金收入的更正、退库事宜比照税收收入办理。

(八)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按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九)地税机关在征缴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单位保障金缴纳、补缴、欠缴等情况反馈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十)财政、地税、残联、人民银行应推进计算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五、缓缴及减免

(一)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税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二)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和地税机关批准,予以减免。

(三)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缴费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六、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地税、残联、人行应切实加强对保障金征缴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障金征缴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缴保障金,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要做好催缴工作。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按规定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社征缴保障金收入的管理。督促商业银行、信用社比照经收税款业务,准确、及时地办理保障金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保障金收入划转到指定收缴国库。对商业银行、信用社在办理保障金收入收纳过程中的延解占压、违规开设过渡账户等行为,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金征缴管理工作中,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一经发现,按照•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对在保障金征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七、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8.东莞残疾人就业安排办法 篇八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和《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09‟15号),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两个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建和谐幸福东莞,依据国家、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及《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和残疾人事业面临的形势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十一五”期间,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残疾人事业发展全局,把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作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颁布了《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完成《东莞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残疾人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活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荣获“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一是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大幅提升。出台《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发放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逾1.5亿元,为2.4万名困难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全市残疾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比例达100%。设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为患重病、大病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

二是残疾人康复教育工作有效推进。累计投入康复经费4830多万元,实施白内障复明和精神病防治康复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和项目,成功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为全市3700多名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康复服务,全市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稳步上升。

三是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坚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就业和自主创业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免费培训残疾人2250人次,安排残疾人就业10235人次,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和个体经营2020人;成功举办东莞市首届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

四是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成立了东莞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接待处理各类残疾人来电、来信、来访3000多人次,信访调处率、办结率都在98%以上,荣获“全国残疾人信访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建立了视障人士定位导向和听障人士紧急呼叫中心等信息无障碍设施,改善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五是残疾人文体生活更加丰富。在广州亚残运会上获得2枚金牌,共获省级以上残疾人体育比赛金牌131枚,残疾人体育运动整体水平稳居全省前三名。举办两届东莞市残疾人艺术风采大赛,在各级 文艺汇演中获奖30多项;创办《东莞残疾人》杂志。

六是基础服务设施更加完善。新建或改建了一批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等基础服务设施,市康复医院即将投入使用,市残疾人康复实验学校和体育训练中心(一期)已动工建设。

七是残疾人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完善了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残疾人工作纳入全市工作大局。基层残联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建立了413个社区(村)残疾人协会,配备了386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残疾人联络员。

“十一五”期间,我市残疾人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残疾人的需求相比,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仍相对薄弱,残疾人事业发展总体上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待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需要健全;二是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队伍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三是残疾人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还有待加强;四是对非户籍残疾人的救助与服务有待探索;五是残疾人社会参与还不够广泛,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幸福东莞的关键时期,是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的攻坚时期,也是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形势,必须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全面改善残疾人状况,尽快缩小残疾人基本生活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残疾人与全市人民一道实现全面小康,推动和谐幸福东莞建设。

二、“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思路和方法,进一步将残疾人事业纳入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逐步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十二五”期间,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将残疾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发挥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协调作用,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各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支持发展残疾人事业。

2、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先行先试。按照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与环境,根据残疾人的类别化需求,采取针对性的政策促进各项残疾人事业发展。鼓励先行先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以人为本、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先解决残疾人反映突出、需求迫切、受益面广的实际问题。

4、优先普惠、突出特惠、讲求实效。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优先落实到残疾人; 针对残疾特性制定专项扶助政策和措施,使残疾人各项权益得到制度性保障。

5、突出重点、加快发展、促进和谐。从实际出发,以各类残疾人特殊需求为导向,抓紧完善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重点加快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推进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三)总体目标。到2012年,初步建立覆盖全市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到2015年,“两个体系”基本健全,残疾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就业培训等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构建起与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东莞特色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模式,残疾人事业服务设施、服务能力以及整体发展水平在全省领先、全国示范。

——残疾人总体生活达到小康水平。

——建立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进一步健全残疾人事业政策体系,残疾人各项权益得到保障。

——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强化残疾人事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残疾人事业科技应用和信息化水平。

——建立比较完善的残疾预防体系,系统开展残疾预防,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营造更加和谐有利的环境。

三、工作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社会保障

主要任务:

——按照普惠原则,将残疾人纳入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遵循特惠原则,以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为导向,逐步完善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和保障制度。

——落实各项残疾人优惠政策,逐步扩大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探索建立非户籍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政策措施:

1、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建立残疾人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对纳入低保后生活仍然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家庭实施特别救助。

2、加大残疾人医疗救助力度,逐步提高医疗救助补贴标准。落实相关政策,将残疾人部分康复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

3、将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扶贫“责任到单位、责任到人”重点 工作对象,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体系。

4、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制定困难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为参加职业康复的残疾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5、制定非户籍残疾人医疗、教育、就业、文化体育、交通、基本生活保障等优惠政策,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康复

主要任务:

——健全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全面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为0—6岁残疾儿童提供1500个全日制康复教育学位,帮助4万名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建设市康复医院,建成集康复医疗、康复技术研究、康复人才培养、康复技术指导于一体的综合性康复机构和技术资源中心。

——镇(街道)普遍成立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

——加快康复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专业化水平。

——进一步巩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创建成果。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政策措施:

1、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盲人定向行走、低视力康复、聋儿听 力语言训练、肢残矫治手术和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和精神病防治康复等一批国家重点康复工程,市、镇(街道)配套落实国家、省重点康复项目经费,使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2、加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为精神病患者跟踪随访制度;健全由卫生部门牵头的全市精神病防治康复信息管理和监护网络。

3、依托市康复医院,大力开展0―6岁残疾儿童早期诊断与筛查、“三瘫一截”患者术后康复治疗与训练、工伤致残人员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人装配假肢或矫形器后适应能力训练等各类康复服务;为全市各级康复机构提供康复人员培训与技术指导等服务;开展残疾评定,建立健全全市残疾人需求评估与服务转介系统;推动康复技术研究与学术研讨;到2015年发展成为能够覆盖全市的综合康复工作示范窗口、康复人才培养基地和康复技术资源中心。

4、制定有关政策,推进镇(街道)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为16周岁以上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庇护性就业等公益性服务,提高镇(街道)为残疾人服务能力。

5、按照国家、省要求,配套实施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制定实施康复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培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社区康复工作人员2500人。

6、充分整合利用社区资源,设立残疾人康复医疗室,将残疾人 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依托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社区残疾人 提供服务咨询、心理疏导、文体康乐与服务转介等,提高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7、全面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服务,对在民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教育的0―6岁本市户籍残疾儿童给予补助。积极扶持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发展,逐步增加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学位,满足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需求。

8、加强各级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逐步实现康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依托各级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儿童家长和残疾人亲属提供康复知识与护理技巧培训,使残疾人得到有效家庭康复。

(三)教育

主要任务:

——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到2015年,全市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达到95%。

——大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积极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增加特殊教育学位,新建规模较大的东莞启智学校,加快市残疾人康复实验学校建设,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

——继续开展残疾学生教育救助,加大残疾儿童家长培训力度。

——加强特殊教育人才队伍建设。

政策措施:

1、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探索幼儿学前康复教育机构与 普通幼儿园的合作模式,促进残健融合学前教育发展。

2、建设市残疾人康复实验学校,按照有关标准,核定人员编制,纳入义务教育体系;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学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教师工资、福利不低于普通学校待遇;发挥其对区域特殊教育、康复养护综合服务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特殊教育发展。

3、按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新建东莞启智学校,扩大学校办学规模,提高办学层次,增加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抓紧完成残疾人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建设。

4、建立全市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特殊教育督导制度,推动特殊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

5、建立0—14岁残疾儿童家长培训工作机制,帮助残疾儿童家长接受科学的康复教育指导。

6、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对接受学前康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困难残疾学生给予生活费、交通费补助;对获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7、加大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力度,对特殊教育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在全市优秀教师表彰中的比例。

(四)劳动就业

主要任务: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集中就业渠道进一步拓宽,自主创业得到有力扶持,残疾人就业层次得到进一步 提高,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基本实现就业。

——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就业导向的订单式培训服务,实施个性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就业服务。

——建立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协调发展。

——免费为5000名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基本得到培训。

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2、建立市级残疾人庇护就业工业园,集中安置300—500名残疾人就业,承接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并对镇(街道)康复就业服务中心的庇护就业项目在组织管理、物流配送等方面提供支持。制定对参加职业康复和庇护就业的残疾人给予补贴的制度,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社会劳动,促进残疾人回归社会。

3、建立残疾人种植养殖基地,加强与农业技术科研机构的合作,为残疾人提供集农疗、托养、种植养殖技术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增强服务的专业性和实效性。

4、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就业单位(含福利企业),落实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认定与税收优惠政策。

5、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施场地、水电费、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措施。扶持残疾人企业家协会,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带动残疾人创业就业。对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辆营运,交通运输部门要给予政策优惠,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

6、积极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定和落实市、镇(街道)两级政府购买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

7、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需求和用工需求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其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系统。鼓励镇(街道)人才市场设立残疾人招聘求职服务窗口,根据就业推荐情况给予奖励。

8、成立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色和残疾学生特性,开设高中阶段职业教育课程和培训项目,培养职业技能人才,逐步提高残疾人劳动就业能力。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制度,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管理,逐步健全残疾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职业辅导以及再就业培训服务链。

9、组织开展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定期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提高残疾人职业竞争能力。

10、加强盲人按摩机构的管理、检查、监督工作;做好盲人保健按摩人员考试资格审核、培训工作,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组织工作。扶持建立盲人保健按摩室,促进盲人充分就业。

(五)文化体育

主要任务:

——大力发展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开展丰富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满足残疾人基本文化体育需求。

——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大力培养残疾人文艺人才。

——加快残疾人体育训练设施建设,发展残疾人竞技体育,选拔、培养优秀残疾人运动员。

——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赛事,不断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

政策措施: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残疾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向包括非户籍残疾人在内的所有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筹建市视障文化资讯服务中心(市盲人图书馆),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室,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借阅服务。

2、办好市残疾人艺术团,培养特殊艺术人才,参加全国、全省各类文艺汇演和比赛,在全市各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残疾人文艺巡演,展示残疾人特殊才艺及精神面貌。举办东莞市第三、四届残疾人艺术风采大赛。

3、成立残疾人文艺爱好者协会、书画协会、摄影协会等群众性的残疾人文化活动组织,培育和壮大残疾人文艺爱好者队伍,鼓励残疾人创作各种文艺作品。

4、积极扶持“全国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完成中国残联、省残联要求的特殊艺术人才培养任务。

5、成立市残疾人文化交流中心,开展与港澳台及国际残疾人组织、社会福利组织和服务机构的文化交流活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促进莞港澳社会福利服务的交流与合作。

6、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实施“全民助残健身工程”,建立“全民助残健身工程”示范点,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体育彩票公益金要对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予以支持。

7、将残疾人运动会纳入全市体育运动会工作计划,作为一项全市群众性体育运动会举办。培育发展残疾人体育特色项目,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市性残疾人体育项目比赛。建立“特奥活动示范社区”,发展2000名特奥运动员,有计划地开展各类特奥活动。

8、加快市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建设,完善残疾人田径、游泳、羽毛球、乒乓球和硬地滚球等体育项目训练基地,承接中国残联、省残联的残疾人体育训练项目。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人才库,积极引进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做好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培养工作。积极参与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

9、加大对残疾人体育经费的投入,完善残疾人体育赛事补助、奖励等制度,解决退役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教育和就业等问题。

(六)辅助器具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开展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免费适配和配送服务,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水平。

——开展基本、实用型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发与改制工作。

——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策措施:

1、发挥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辐射作用,指导、支持镇(街道)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适配服务、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选择有条件的镇(街道)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点,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

2、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评估规范及流程,健全需求评估、适配评估、适应性训练和配后效果评估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置换服务制度。加强对基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3、积极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发、改制和推广工作,鼓励和扶持企业研发和生产新型、实用的残疾人辅助器具。

4、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网上信息交流平台,通过互联网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网上咨询、指导和转介等服务。

5、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质量监督和管理体系,强化残疾人辅助器具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托养

主要任务:

——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大力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托养服务。

政策措施:

1、组织开展托养服务需求调查,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需求信息库。

2、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管理。发挥市级托养服务机构的示范作用,指导镇(街道)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居家托养等服务。

3、大力发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动员社会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力量,为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服务。

4、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互助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服务机构。

(八)无障碍环境

主要任务:

——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无障碍建设水平。

——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实现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

——加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力度。

政策措施:

1、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轨道交通设 施、公共设施和场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既有道路、建筑物、社区(村),特别是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无障碍改造,并配备无障碍设备。规划、建设部门要按要求审查、审批与验收无障碍设施。

2、等级汽车客运站要设立无障碍通道及残疾人服务设施,公交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服务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有条件的镇(街道)要购置残疾人无障碍专用服务车。社区(村)逐步推进无障碍建设。

3、成立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评估督查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全市无障碍建设,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估。

4、积极推进残疾人居家无障碍环境改造,为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全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全面完成无障碍改造。

5、推进网站无障碍设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逐步实行政务信息公开的无障碍化。研发推广应用互联网、手机、电脑和可视设备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和产品。发挥“残疾人爱心平台”作用,提供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

6、公共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政务服务窗口以及金融业、商业、旅游业等重点服务业要逐步推广手语。市级电视台和有条件的镇(街道)要办好手语新闻节目,其他影视作品和节目逐步实现加配字幕。

7、通过公共媒体、宣传手册、培训讲座等方式,大力开展无障 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残疾人组织和工作队伍建设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强化残联的社会服务功能。

——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和社区(村)残疾人工作,提高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社会组织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

政策措施:

1、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完善市、镇(街道)两级残联机构设置,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加大各级残疾人组织的工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残联组织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与残疾人的密切联系,及时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切实履行代表、服务和管理职能。

2、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按照中央、省要求做好残联班子成员的考核、配备和调整工作。建立优秀残疾人干部人才库,加强对残疾人后备干部的培养。

3、加强社区(村)残疾人工作,充分发挥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作用。制定政策,解决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工作经费和专职委员待遇问题,规范社区(村)残疾人协会服务管理。以政府购买岗位形式,对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公开选聘,实行实名制登记,加大对专职委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

4、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利用高等院校资源,开设有关残疾人服务专业。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事业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健全特殊教育教师、康复治疗师等先进残疾人工作者评选制度。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配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残疾人服务机构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

5、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机构,指导和规范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制定残疾人服务业发展规划,研发服务项目,开展服务项目效果评估和考核;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对残疾人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和扶持力度;加强对残疾人社会组织的服务指导,制定残疾人服务质量评估标准和监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和收费,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残疾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不断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6、完善志愿者助残服务网络,在有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和镇(街道)建立志愿者助残联络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有效的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7、积极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培育、发现残疾人先进典型,团结带领残疾人自强自立。大力营造扶残助残社会风尚,组织开展“自强与助残”表彰活动。

(十)法制建设与维权

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残疾人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保 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切实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

——进一步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着力解决残疾人具普遍性、群体性的利益诉求。

政策措施:

1、加强对国家、省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加大对全市残疾人优待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监督及检查力度,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

2、积极推荐优秀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残疾人工作者代表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残疾人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络、服务工作机制。

3、扎实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建立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法律援助处要及时为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全面推进镇(街道)残疾人法律救助联络站建设,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转介服务工作。

4、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落实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进一步拓宽和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规范残疾人信访程序,增 强对残疾人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定期接访、信访通报工作机制,及时处理残疾人信访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社会环境和残疾人慈善事业

主要任务: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宣传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进一步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良好社会环境。

——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有效机制。

政策措施:

1、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继续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倡导和大力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广泛宣传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典型,形成全社会关心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2、成立市残疾人新闻宣传促进会,完善新闻宣传通讯员制度。举办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评选和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展播活动。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和“人道主义进校园”等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文化助残”、“法律助残”等社会各界助残活动。办好《东莞残疾人》杂志。

3、加大力度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红十字会、慈善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爱心捐助筹款活动,筹集的善款以及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慈善公益项目。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福利的支持。重视发挥东莞狮子会组织的公益服务作用。积极开发助残项目,拓宽残疾人慈善公益项目来源,建立助残项目库。

4、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事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人事业。深入开展社区扶残助残服务,鼓励发展邻里互助、结对帮扶等多种助残形式,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倡导企事业单位增强社会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

5、坚持政府主导、民间补充、社会参与的残疾人公共服务发展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通过资金、场地、人才等扶助措施,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鼓励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合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服务机构。

(十二)残疾预防

主要任务:

——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健全残疾预防工作体系。

——实施残疾预防重点工程,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健全残疾报告制度,建立信息共享的残疾通报系统。

政策措施:

1、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加强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形成各有关部门和团体齐抓共管、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2、加强基础预防工作的开展力度,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实施一批重点预防工程。逐步建立健全产前筛查诊断网络,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免费开展新生儿缺陷筛查,做好残疾儿童首报工作,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制度,有效实施对自闭症、脑瘫、重度智力残疾等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强化计划免疫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开展高危人群定期体检,大量减少传染病致残。积极开展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预防、监控与治疗,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减少慢性病致残。加强初级眼保健工作,提高白内障手术能力,普及青少年视力检查和眼保健,减少白内障、儿童盲、屈光不正等导致的可避免盲。规范临床药物使用管理,减少药物致残。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救助能力,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和意外事故致残。实施工伤康复干预制度,及时对工伤患者进行残疾筛查鉴定。加强精神残疾的预防和监控,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健全精神疾病的三级预防工作,减少精神性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3、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加强残疾预防 的公益宣传和普及工作。深入开展“爱耳日”、“爱眼日”、“预防出生缺陷日”、“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防治碘缺乏病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全国助残日”等主题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市属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设置版面和制作节目,开展残疾预防公益宣传。重点做好新婚夫妇、孕产期夫妇、有害环境地区居民、中小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工作。卫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残联、妇联、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做好针对致残原因、对象和人群的残疾预防重点知识普及工作。普及婚前卫生指导、医学检查和优生优育咨询。

4、加强残疾预防支持保障。强化政府对残疾预防的重视程度,多渠道拓宽融资途径,为残疾预防提供经费支持。鼓励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残疾预防工作,强化有关残疾预防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开发。

(十三)科研、信息化、监测和政策研究

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全市残疾人基本信息与业务管理数据库系统,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信息平台和技术支持。

——加强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撑。

——加强统计和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本状况和基础数据。

——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应用研究,提高我市残疾人事业政 策研究和科学决策的层次和水平。

政策措施:

1、建立健全包括残疾信息、就业、康复、培训、辅具适配、社会保障、需求信息等内容的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数据库系统,实现残疾人信息的动态管理。

2、推广应用残疾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科技服务和技术支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研究、推广残疾鉴定、特殊教育、职业技能鉴定、辅助器具等领域的标准、技术和产品。

3、建立残疾人特殊需求登记制度,委托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开展残疾人服务需求统计分析和研究,提高残疾人事业发展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4、加强基层业务台帐工作,推行统计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应用,开展残疾人事业统计定期报告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实效性、实时性。整合各类统计数据资源,实现各种统计系统、数据库以及发布和应用平台的共建共享。推进残疾人事业相关统计指标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残疾人事业统计队伍专业化建设,做好培训、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5、做好残疾人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的监测工作,落实保障条件,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分析利用。

9.东莞残疾人就业安排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 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非财政拨款单位的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财政拨款单位的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西安的中央、省属及外省市财政拨款单位的保障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在西安以外的中央、省属及外省市财政拨款单位的保障金由所在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税收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需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申报缴费,未持《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按照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待。用人单位申报时,需如实填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有减免或缓缴情况的,需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在申报时填写“本期减免费额”,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定期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联报告,并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抄送。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 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西安的中央、省属及外省市单位向西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西安以外的中央、省属及外省市单位向所在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用人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认定,出具《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并在1月20日之前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省级26%,市县74%的比例,分级次就地入库。各市(区)和所辖县(市、区)的分享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因其他突发事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请:(一)用人单位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财政局、残联或地税局提出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减免缓理由、减免缓数额、减免缓期限等内容。

(二)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地税局,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书面申请后,应在5日内传递给同级残联。在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残联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局。

(三)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残联审核意见的30日内,会同残联提出是否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意见,并以书面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残联。

保障金的缓缴由市级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批,保障金的减免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批。

第十九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

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不得用于三公经费,发放奖金等方面。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向用人单位发出《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对收到《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用人单位,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部门和残联,由财政部门和残联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保障金和滞纳金,由所在地地税机关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全额缴入国库。

第二十八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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