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违章事故案例浅谈

2024-06-14

煤矿违章事故案例浅谈(5篇)

1.煤矿违章事故案例浅谈 篇一

电工违章操作造成电弧烧伤事故案例

李明宏违章操作造成电弧烧伤事故案例分析

时间:2000年6月30日4:20分

事件经过:

发电部电气运行四班单元主值李明宏、值班员庄栋启在进行0.4KV闸门盘定期切换试验时,发现LS—16电源盘内Ⅰ路电源接触器振动,检查发现接触器上口辅助接点引线有烧焦痕迹,在未停电的情况下,李明宏用验电笔触动接触器上口辅助接点引线,造成0.4KV接触器上口短路,将李明宏面部及右手灼伤,庄栋启面部轻度灼伤。

暴露出的问题:

运行人员李明宏违反监护人职责,违反安规中“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的规定,在未停电的情况下擅自操作,暴露出其本人的安全意识较差,同时也暴露出发电部的管理中存在一定问题,违章现象还时有发生。

防范措施:

1、组织电气运行人员到事故现场开现场教育会。

2、组织电气运行人员召开防止人身事故安全教育,学习以往其他电厂有关电气人身伤亡事故通报,学习我厂有关规章制度。

3、当0.4KV动力盘和闸门盘出现异常时,如电源接触器振动大、接触器冒烟、过负荷将电源线烧焦等,不得进行切换操作或用刀闸切断故障,必须用开关将其停电。

4、随着雨季的到来,现场的配电室内湿度增大,一定认真执行防止6KV小车绝缘低造成烧伤的反事故措施,认真对小车开关进行绝缘电阻测定。停送电时小车位置一定要正,不可用力过猛,不可强行推拉小车开关。

2.浅谈煤矿机电运输事故 篇二

关键词:煤矿机电运输事故

0引言

煤矿机电运输是矿井生产环节的重要组成都分,它贯穿了矿井的各个生产环节,战线长,涉及面广,特殊工种多,技术性强。根据全国煤矿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显示,机电事故在各种事故中居第4位,运输事故占总事故数的20%~30%。因此,认真分析当前机电运输事故多发的原因,探讨在新的用工体制下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吸取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煤矿机运事故的原因

1.1安全基础工作薄弱,安全可靠性差一是安全投入不足,考核不严,机运标准化工作难以到位;二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特别是用人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并岗之后,职工都在满负荷甚至超负荷状态下工作,有的岗位还打破了8小时工作制做连班,要抽出人员进行脱产培训的确很难。因业务培训难以组织或组织的成效不大,从而使工人不能得到很好的培训,技术素质得不到提高。

1.2安全制度不严,遗留安全隐患一是岗责任制不健全,对某些工作相互扯皮,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落实:二是安全制度执行不严,对安全考核不够严厉,安全奖罚不及时兑现,影响了管理人员反“三违”的积极性;三是对事故处理未严格按“三不放过”原则分析处理,处罚太轻甚至层层保护,不严肃追究责任,职工受不到教育,防范措施不到位,结果是事故重复发生。

1.3指令性的临时工顶替由于代岗人员顶替时间短,对顶替工种操作熟练程度差,缺乏顶岗前的安全培训,产生违章指挥和盲目操作双重不安全因素。

1.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违反了“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时有发生。

1.5特种作业人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掌握特种作业技术不娴

据统计,17起机运事故中当事人小学文化程度的占了40%。对技术工种安全操作知识掌握不牢,熟悉程度不够,是造成多发事故的重要原因。特别是采掘一线电瓶车司机不稳定,农协工、农换工多,文化基础差,工作无长期打算,学习业务技术的积极性差,素质极低,给机电运输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1.6特种作业人员的频繁调换,岗位的调整特别作业人员大都是经过当地劳动部门或供电部门专业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作业者,对他们的工种不宜随意予以变动。但是,矿山某些技术性工种,有些企业领导不去考虑学识水平,不讲究用工要求,而是当作好工种,并通过人情关系把一些不合格的人员充塞进去,加之一些人员不钻研技术业务,违章违纪现象比较突出。另外,临时性工作调整时安全培训工作没有及时到位也带来了安全隐患。

2防治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的措施

2.1努力加强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矿井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的基础。实践证明,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投入,能得到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效益产出,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经常化的工作来抓,要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由重结果向重过程转变,实现生产全过程达标。矿井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设备管理制度、防爆设备入井检验制度、设备包机制度、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各种安全装置定期试验制度和停电检修挂牌制度。建立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的台账管理,妥善保管大型设备的技术性能档案。

2.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安全第一”是指如何看待和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它各项工作的关系。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吧工作的首要位置。同时各级领导及一切生产部门,要把安全当作一项头等大事来抓。现在矿井的生产环节实行了岗位承包的形式,承包者的目的是谋求最大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的投入,设备带病运行,违章冒险蛮干,安全生产自然毫无保障。因此,煤矿采用承包机制后,安全工作不但不能放松,而且要加大安全监察力度,全面协调各条战线上的各道生产环节,真抓实干,统一安全工作部署和目标管理,时时事事把安全工作摆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先于一切的位置,始终坚持“安全第一”不动摇。

2.3加强特殊工种的用工制度管理煤矿机运工种的技术性较强,其各岗位工种都不能以照顾的身份出现,要由思想端正、技术全面的工人来担任。同时加强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尽量少用或不用临时工。除特殊情况外,特殊工种人员不能随意调换,要严格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2.4加强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引导教育职工,明确事故的危害性,消除安全侥幸心理,增强安全意识。运用典型的事故案例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一是建立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展室,定期对职工进行开放,用生动的案例形象教育职工。二是用典型说教的方式,教育职工认清“三违”的危害,强化职工安全防范意识。三是定期请典型事故的家属做报告,以引起职工思想上的共鸣。另外,特别要注意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和生理状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加以监护,防止因不安全心理因素造成的突然事故发生。

2.5加强职工的安全业务培训工作减人提效后,以岗定人,管理层和工人岗位限额,原有的培训组织形式已不适应,需根据新的形式采取新的对策:一是建立竞争机制,如对技术工种和管理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对所有职工都采用岗位技能工资,划分工资等级,引导和迫使职工自发学习安全业务知识;二是每隔一定时期组织职工进行技术比武,对优胜者给予重奖,以调动职工学技术、学业务的积极性,促使他们在岗位上按标准及规程进行作业;三是采用“三结合”的培训方式,即业余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以重点培训为主,内培与外培相结合,以内培为主:对新工人、新岗位、新技术要进行强化培训,以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业务素质为目的,为搞好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以人为本”的基础。

3结束语

3.煤矿重大事故案例 篇三

(一)矿井基本概况

山东华源矿业有限公司1957年投产,2004年3月破产改制重组,独立运营。公司性质为股份制企业,总股本全部由参与重组的员工出资,公司组建时,股本构成中高层管理人员占10%,中层管理人员占20%,员工占70%。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78万吨/年,立井、斜井混合开拓,共有三个立井、皮带斜井、东都立井和二个风井,设-210m、-450m和-860m三个水平。事故灾难发生前,-210水平生产已基本结束,-450水平为生产水平。-860水平正在开拓。该矿共有4个采区,分别为:-210水平四采区、-450水平一采后组下山采区、-450水平八采区、-450水平九采区。布臵4个采煤工作面和12个掘进迎头,该矿井最大垂深1117m,工作面距井口最远距离11099m。

截止2006年底矿井保有资源储量3477万吨,可采储量543万吨,矿井可采煤层有2、4、6、11、13、15煤层,实际开采煤层4、6、11、13煤层,其中:4煤层厚1.8~2.2m,平均厚2m,6煤层厚0.8~1.05m,平均厚1.00m。11煤层厚为1.60~1.90m。

地质报告预计山东华源矿业有限公司正常涌水量863m3/h,最大涌水量1122m3/h,矿井实际平均涌水量573m3/h。矿井为分级接力排水。-210m排水泵房安设9泵5管,水仓容量为5100 m3,最大排水量3150 m3(D450-60×7型水泵3台,D450-60×8型水泵6台;Φ219mm排水管2趟,Φ273mm排水管2趟,Φ325mm排水管1趟)。-450m排水泵房安设5泵2管,水仓容量为5380 m3。(D450-6×5型水泵5台,Φ273mm排水管2趟)。-450m水平以下一采后组在-700m

3安设2泵2管,水仓容量为360 m(DM85-45×7型水泵2台,Φ159mm排水管,Φ219mm排水管各1趟)。九采在-671m安设3泵2管,水仓容量为221 m3(DA1-100×10型水泵2台,100D45×7型水泵1台,Φ159mm排水管2趟)。

(二)事故灾难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过程

1、事故灾难发生经过

2007年8月16、17日,新泰市连续两天集中强降雨,导致山洪暴发,流经华源矿区的柴汶河水位暴涨漫过河岸,漫溢的洪水冲蚀河岸,掏空基础,冲开约65米的决口,冲入落差约5米的岸外低洼处,在洪水强烈冲刷作用下,形成三个集中溃水点溃入井下。

8月17日14时30分许,正在巡查水情的华源矿业有限公司技术科副科长接西都煤矿电话,称柴汶河岸洪水外溢,立即赶往现场,并向调度室值班员报告险情。14时31分,-210m水平残采轨道绞车房绞车司机汇报残采轨道出水,立即向副总经理张灿君、总工程师谢清孝、调度室主任娄元彪、副主任庄和东汇报。张灿君接报告后,当即安排-210m水平残采轨道绞车房人员在绞车房待命等待救援,-210m新四采区及-450m二采下山采区其他人员撤至-450m水平。14时54分,-450m水平通防工区报告一采后组总回发现水情,张灿君安排-450m水平一采后组及-860m延深区域人员撤离。16时46分,因-450m水平水流大,猴车无法运行,张灿君安排-450m水平所有人员向东都方向撤离,与八、九采区人员一起沿-160m轨道上撤。

17时左右,总经理徐勤玉等4人从井下去张庄方向查看撤人情况,遇到从张庄方向撤离的王奎涛等20余人,一起往东都方向撤离。17时30分左右,徐勤玉等人连同八采、九采撤离人员一起撤到-160m轨道下车场。徐勤玉安排其他人员立即升井,留下4人与自己在-160m轨道下车场三岔门处等待其他撤离人员。19时左右,张庄井区域各地点通讯中断,徐勤玉等5人一边观察水情,一边等待,20时50分,没再发现后续撤离人员,最后从东都井升井。此时已淹没-860米、-450米水平。

23时05分,-210m水平泵房氧气含量不足,按指挥部的要求关闭了泵房防水闸门,保持强排。因水势过大,在泵房排水的16人及救护队员被迫从管子道撤离。18日凌晨1时30分,-210米水平被淹。19日7时30分,井下水位升至+92.6m,矿井被淹。该矿井最大垂深为1117米,工作面距井口最远距离为11099米,由于溃水流量大、速度快,水流湍急,增加了撤人难度,当班井下作业人员756人,有584人安全升井,172人被困井下遇难。

2、事故灾难抢险救援过程

事故灾难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回良玉副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郭伯雄军委副主席相继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尽快调集设备和人员,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一切努力抢救井下被困人员。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同志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山东省委、省政府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省委书记李建国,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姜大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仁元,省委常委、副省长王军民,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王敏,济南军区司令员范长龙,省军区司令谈文虎,省武警总队队长戴肃军,省有关部门领导带领有关人员以及泰安市、新泰市和新汶矿业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成立了由姜大明同志为总指挥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在国家安监总局的具体指导下,果断采取“堵、“排”、“救”、“停”的抢险救援措施。紧急调集解放军、武警官兵、当地干部群众和煤矿职工6700余人一起全力以赴封堵决口,在约65m宽的垮塌处,共下沉载石卡车27辆,船舶1艘,投入铁笼480个、编织袋20余万只、土石方2万立方米。至19日凌晨3时38分,经过36小时紧张抢险,决口成功堵住。同时,在国家安监总局的协调下,先后从河南、河北、山西等地调集14台大流量高扬程水泵,从胜利油田调集了4台高速钻机,加快矿井排水。调集了3个矿业集团公司7支救护队伍、黄河河务局2支抢险队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为防止上游水库垮坝,指挥部连夜紧急撤离了柴汶河两岸低洼处20万村民,组织沿柴汶河低洼处的矿山全部停产撤人。至10月14日,累计排出水量622万立方米,矿井水位为-85.89m,与最高水位相比下降了178.49m。

(三)事故灾难发生的原因

经气象、水利、地质和采矿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溃水矿井周围的地形地貌进行GPS测量,对溃水通道采用地质雷达探测,查阅了水利、地质、气象、采掘工程等方面的资料,对事故灾难前后当地的降雨量,柴汶河上游洪水汇集情况,河道行洪能力,河岸决口处地形地貌和岩石特征,溃水区域的地表特性、地层岩性及溃水通道的形成等因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论证。总的认为,导致这起严重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主要原因为:

一是突降暴雨。今年进入主汛期以来,新泰市降水明显增多,降水量为192.2mm,较常年多一倍,16日4至18日6时,柴汶河上游又突降大暴雨,降水量为262.3mm,三天降雨量为50年一遇,而且主要集中在17日2时至15时,这一时段降雨量占本次降雨量的70%,为70 年一遇。二是山洪暴发。柴汶河上游北、东、南三面环山,土层薄、地表植被不发育,水土保持能力差,加之地形坡度大,大面积出露的古老变质岩持水能力差,降水易于汇集,雨水汇集后流速湍急,形成的地表径流量大,导致山洪暴发。

三是河水猛涨。山洪暴发后,17日9时柴汶河上游东周水库在水位比汛末允许蓄水位低0.07m时,开始泄洪,14时30分达到最大泄洪流量538 m3/s,水库下游降水通过渭水河、平阳河、东周河、东干渠、西都冲沟等汇入柴汶河,最大洪峰流量1840 m3/s,大大超过柴汶河的行洪能力1089 m3/s,导致柴汶河最高水位超过河岸高程0.85m,洪水漫溢。

四是河岸决口。柴汶河河岸决口处位于磁莱铁路柴汶河大桥上游335 m处左岸,该处多河交汇同时来水,流量大、流速快,水流紊乱湍急,对河岸形成强烈冲刷剥蚀;该处河岸地层以砂性土为主,结构松散、粘结性差、透水性强,易渗漏,容易被流水侵蚀。洪水漫溢后,很快将河岸基础掏空,最终被冲开65m决口,洪水冲入落差约5m的岸外低洼处。

五是洪水淹井。河岸决口后,洪水巨大冲刷力造成约4.4万立方米的冲刷区,形成了三个集中溃水点:第一个在冲刷区的西南端,形成了直径约50米、深度10米左右的锅底状塌陷坑,其坑底明显见到地层断裂下陷;第二个在冲刷区的南端,形成了一个直径为80米、深6-8米的塌陷坑;第三个是水流在通过废弃砂立井周围受阻时,形成强大涡流,将砂立井井筒周围剥离近12米深,形成约60米长、30米宽、10米深的塌陷坑。洪水通过三个集中溃水点沿空洞裂隙进入井下。溃入井下的水量约1260万立方米,砂石和粉煤灰约30万立方米,导致淹井。综上所述,华源矿业公司“8.17”溃水淹井事故灾难是一起严重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二、枣庄市薛城区枣庄防备煤矿有限公司“7.6”重大火灾事故

2011年7月6日18时45分,枣庄防备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备煤矿)井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50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张德江副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副局长兼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王树鹤等领导同志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姜异康,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省委常委、副省长王军民,省委常委、秘书长王敏等领导同志和有关厅局负责人以及枣庄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以副省长王军民同志为总指挥的防备煤矿“7.6”火灾事故抢险救援省市联合指挥部。在抢险救援期间,副省长郭兆信、省长助理周齐、吴鹏飞以及山东能源集团、枣矿集团主要负责同志一直在现场参加指挥抢险救援。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成立了由山东煤矿安监局局长王端武任组长,山东煤矿安监局、省监察厅、公安厅、安监局、煤炭工业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防备煤矿“7.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邀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聘请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

在有关部门、单位的配合下,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

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二次审定,11月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此起事故进行了正式批复,主送山东省人民政府。11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收到批复,现省政府正在准备下发文件,对事故进行处理。

(一)事故单位概况

防备煤矿隶属于山东安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安泰集团前身,山东安泰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009年11月,薛城区政府以薛政发„2009‟57号文件批准安泰煤业有限公司由薛城区直接管理,承担所属煤矿安全管理责任。2010年8月,改为安泰集团,下属独立核算单位6个。其中,生产矿井4个,分别为防备煤矿有限公司、夏庄煤矿有限公司、二一五煤矿有限公司、二一五煤矿有限公司西井。企业核定生产能力63万吨/年,2010年生产原煤57万吨。2011年1-6月生产原煤25.5万吨。安泰集团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防备煤矿位于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1984年建井,1986年3月1日正式投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2010年6月完成技改,技改后设计能力15万吨/年。2010年7月16日通过了山东煤监局鲁南监察分局安全设施验收,2010年10月通过了省、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竣工验收。2010年生产原煤6.2万吨,2011年1-6月生产原煤4.6万吨。全矿现有在册职工486人,其中原煤生产职工324人。

矿井井田南北走向长0.79km,东西倾斜宽0.79~1.2km,面积0.74km2。本区煤系地层为石炭系太原群,可采和局部可采煤层有6层。现开采煤层2、14层,2煤为复采煤层,煤厚0.6-5.6m,14煤厚0.5~1.6m。2010年末剩余保有储量489.17万吨,剩余可采储量98.82万吨。

矿井采用一对立井开拓,多水平上下山开采。事故前,-117水平开采井田西部14煤1400采区,-250水平开采井田东部2煤2500采区。1400采区布臵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2500采区布臵4个掘进工作面。

矿井通风与安全监控系统。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抽出式,主井进风,副井回风,总进风量为2840m3/min,总回风量为2968m3/min。2煤开采区域通风系统为一进一回,进风量1178m3/min,回风量1236m3/min。矿井为低瓦斯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0.3m3/min,相对涌出量2.54m3/t。2煤、14煤属自燃煤层,自然发火期六个月。矿井安装了KJ76N安全监测监控系统,2008年进行了升级改造,并与薛城区煤炭局联网。安装使用了KJ289-K入井人员定位系统、井下无线通信系统、瓦斯智能巡检系统和语音报警系统。

矿井供水、消防和防尘系统。矿井地面有2个静压水池,其中,一个位于工业广场东部,水池容积200m3;另一个位于风井上井口附近,水池容积50m3。井下消防与防尘供水共用同一管路,井下管路按规程要求安装到各采掘及其他作业地点,其中,矿井主要大巷采用2吋钢管供水,采掘工作面采用1吋钢管供水。

矿井压风系统。矿井压风系统采用地面集中和井下局部相结合的供风方式,地面安装2台空气压缩机,分别为L-11/7型、配用65kW电动机;VF-10/7型、配用55kW电动机。通过φ80×6无缝钢管送至井下分风点,再至各用风点。井下2煤431运输下山底部车场与250平巷交叉口处安设1台9m3/min的移动式空气压风机。该空气压缩机于2009年11月下井,平时较少使用。2011年6月上旬,为供251正巷掘进使用,将空气压缩机由250平巷和251正巷交叉口往里拐弯处挪至431运输下山底部车场与250平巷交叉口处。该处巷道为梯形断面,上净宽2.2m,下净宽2.7m,净高2m。采用工字钢棚加木背板、竹笆和石棉瓦背帮背顶支护,处在进风风流中。

事故当班下井共91人。其中,1400采区入井人员55人全部安全升井;2500采区入井人员36人,8人安全升井,28人被困。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善后情况

2011年7月6日13时,防备煤矿各班组召开班前会,安排任务后下井工作。17时,机电科副科长吴丕磊接到井下电话告知,431运输下山底部车场与250平巷交叉口处空气压缩机发生冒烟,随后安排机修工赵中元前去修理。赵中元到达现场时,空气压缩机已经停止运行,便将风包和调节阀之间的铜管卸下检查,发现管路被积炭堵塞,用铁丝捅通后装上,启动调试,观察10多分钟后离开上井。18时40分左右,2500运输下山绞车司机胡乐瑞和把钩工彭明正、张峰、陈秀群发现431运输下山底部车场与250平巷交叉口处有烟雾,以为是空气压缩机漏气,遂到2500采区变电所,胡乐瑞和值班电工胡安礼分别将两路馈电切断。此时,空气压缩机处烟雾加大,5人沿回风巷撤离。在回风巷遇到2500回风下山绞车司机闫伟和把钩工赵德明、陈安华。胡乐瑞和彭明正让其他人原地等待,二人沿回风巷经联络巷绕到431运输下山底部车场处查看,发现空气压缩机已经着火(尚未引燃附近巷道顶板及两帮的竹笆和木背板),立刻让431底部车场躲避硐室内的把钩工杨勇打电话向调度室汇报,时间约18时45分,这时听到空气压缩机方向传来一声巨响,所有人沿431运输下山迅速撤离。胡乐瑞、胡安礼2人又到431运输下山顶部绞车房各拿1个灭火器,返回空气压缩机旁灭火(距离空气压缩机最近约5m)。此时,看到空气压缩机附近钢棚上方和两帮的竹笆和木板也都起火。胡乐瑞等人用灭火器灭火未能控制火势。

约18时45分,调度员秦枭接到事故汇报后,向矿值班领导杨成宝进行了汇报,未用矿井通讯电话通知井下撤人。19时,矿值班领导杨成宝发现副井出现烟雾,到调度室后,通知在井下带班的副矿长杨成春及在井上的副矿长范光法分别到着火点组织施救。范光法、杨成春得知空气压缩机着火后,分别带人到着火点附近支援灭火,但未能有效控制火源火势。19时30分,矿总工程师卢庆文通知了在家中的矿长王绍平,王绍平随即向安泰集团副总经理陈秀亭进行了汇报,20时左右到达矿调度室,询问了有关情况。20时22分向枣矿集团救护大队求援,20时32分向薛城区煤炭局进行了汇报。20时30分左右,14煤区域人员因井下停电陆续撤出升井。

枣矿集团救护大队接到召请电话后,先后派出3个小队于21时10分到达事故现场展开救援。随后,省、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迅速赶赴现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省市联合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技术专家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安抚善后组、宣传组等工作小组,制定了事故抢险救援实施方案,调集全市及各方力量全力组织施救。枣庄市、薛城区公安、武警全力维护矿区治安和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事故初期救援阶段,采用反风和直接灭火。二是采用密闭控制、压注阻燃材料和注水等快速灭火相结合的方法,控制火势发展,新打通救援通道。三是救援通道贯通后,未形成有利的救援条件,用调风方法控制火区已无法确保灾区救援救护队指战员的安全,7月22日,抢险救援省市联合指挥部决定采取封闭火区的方法,转入灭火救援。事故抢险救援从7月6日18时45分开始,截止7月22日14时,历时17天,先后出动了枣矿、兖矿、新矿、淄矿、肥矿集团5支矿山救护大队,41个小队,545名救护指战员参加抢险救灾。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由于灾区条件极为复杂,造成3名救护队员因高温中暑牺牲。

事故发生后,经枣庄市政府核实井下共有28人被困。根据山东省卫生厅生命迹象识别专家组的评估意见,8月30日枣庄市政府确认防备煤矿井下被困矿工28人全部遇难。为全力做好被困矿工家属的安抚工作,安泰集团、防备煤矿于7月31日前,与28户被困矿工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至此,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结束,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空气压缩机着火,引燃用于巷道支护的竹笆和木板,进而引燃煤炭,并形成大面积的火区,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技术分析,认定此事故为一起责任事故。

第三讲 事故教训

一、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到实处。多年来,山东省末发生重大洪涝灾害,近几年来也没有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产生了麻痹松懈思想,政府和企业的两个主体责任在某些环节没有得到坚决、全面地落实,抓安全生产的力度不大,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而正是这些基础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落实,在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暴露出许多薄弱环节,造成洪水淹井人员伤亡。

(二)对严重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重视不够,缺乏防范。政府各部门之间、部门和企业之间对自然灾害的发生缺乏有效、快捷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运机制,气象预报、防洪预警和灾害预防机制不够健全,手段落后,应对暴雨和山洪的防汛方案措施针对性不强。对自然河道的危险河段排查不够,尤其是对曾出现过险情的区段没有采取有效整治和监控措施,行洪河道堤岸不稳固,承载能力低。河道汛期巡查工作不落实,没有及时发现险情。

(三)设备把关和岗位值守不严

1.防备煤矿非法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空气压缩机;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违规放臵在周围存在可燃物品的巷道内。

2.事故当班井下空气压缩机司机脱岗,发生火灾后没能立即采取停机和灭火措施。

二、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以来,华源矿业公司末向上级有关部门主动反映和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可能给矿井安全造成的危害,对水库、河流可能发生泄洪、河岸溃口给矿井安全带来的威胁,估计不足,认识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应急预案不完善,矿井防洪预案中汛期险情不全,抢险措施针对性不强,没有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的应急措施。企业没有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关于灾害性天气停产撒人的要求。8月17日,即使数次接到上游水库泄洪通知的情况下,仍安排正常生产。事故发生时,井下作业人员比有关规定多61 人,再加上151名检修人员,增加了事故灾难的遇险人数。发现井下透水后,没有及时做出一次性撤离升井的决定。而是分三次下达撤人命令,延误了部分人员的最佳撤离时机。事故灾难发生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立即上报,贻误了当地政府在第一时间组织抢救的时机。

(二)防备煤矿应急措施不力,没能采取果断、有效的撤人措施。从7月6日18时40分发现空压机冒烟,到20时22分向枣矿集团救护队求援,历时1小时42分,撤人措施不落实,致使2500采区28人被困。没能组织有效灭火;未向专业救护队及时求援,致使火势失控。

(三)煤矿安全管理混乱。防备煤矿未建立空气压缩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安泰集团隐患排查不到位;驻矿安监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对防备煤矿井下旧空气压缩机安设在有可燃物的巷道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中失察。

三、防范监管不到位

(一)对严重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重视不够,缺乏防范。政府各部门之间、部门和企业之间对自然灾害的发生缺乏有效、快捷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运机制,气象预报、防洪预警和灾害预防机制不够健全,手段落后,应对暴雨和山洪的防汛方案措施针对性不强。对自然河道的危险河段排查不够,尤其是对曾出现过险情的区段没有采取有效整治和监控措施,行洪河道堤岸不稳固,承载能力低。河道汛期巡查工作不落实,没有及时发现险情。

(二)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措施不到位,力度不够。当地政府对河道中树木和障碍物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力度不够,治理不彻底,直接影响了河道的行洪能力;华源矿业公司对于历史上采砂形成的洼地及其积水这一隐患对井下作业的危害严重性认识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多次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落实不到位,仅限于填平使之不再积水,没有针对该位臵地质条件复杂而采取根治措施,同时,也没有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当地有关部门对历史上煤矿私挖乱采造成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给矿井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

四、制度和管理还存在不少漏洞

(一)河砂和煤炭资源管理存在漏洞。对溃水区内的河砂资源,当地政府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有关部门也没有依法行使相关职能,查处整治力度不够。对过去存在的煤矿违法违规超层越界开采破坏防水岩层,滥采保安煤柱等行为底数不清,整治力度不够,同时存在多个煤矿在同一井田范围内开采的状况,给矿井埋下重大隐患。

(二)对破产改制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清,安全生产管理弱化。华源矿业公司由新矿集团张庄煤矿破产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后,泰安市面上人民政府确定“破产改制重组的山东华源矿业公司仍由新矿集团公司管理”,新矿集团公司以与华源矿业公司无资本联结关系等情况为由,制定了《关于华源矿业公司作为新矿集团松散层企业管理的通知》,对华源矿业公司的管理采取一事一议及“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安全管理方面,仅负责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通知的下达,末与华源矿业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末对华源矿业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也没将这种管理方式,尤其是末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书面告知泰安市政府。2006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明电[2006]35号文件明确规定,“关闭破产后新重组为非国有企业且继续从事煤炭开采的,其安全监管职责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泰安市政府和新矿集团均未就落实华源矿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采取措施,造成了华源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不清、实际监管缺失。

(三)防备煤矿应急措施不力,没能采取果断、有效的撤人措施。从7月6日18时40分发现空压机冒烟,到20时22分向枣矿集团救护队求援,历时1小时42分,撤人措施不落实,致使2500采区28人被困。没能组织有效灭火;未向专业救护队及时求援,致使火势失控。

(四)煤矿安全管理混乱。防备煤矿未建立空气压缩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安泰集团隐患排查不到位;驻矿安监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对防备煤矿井下旧空气压缩机安设在有可燃物的巷道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中失察。

(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力。枣庄市及薛城区煤炭工业局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监管部门对防备煤矿使用旧空气压缩机并安放在有可燃物的巷道中等问题失察。

(六)各级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工作存有漏洞。陶庄镇政府对驻矿安全督查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力;薛城区政府对有关职能部门和陶庄镇政府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

(五)对策措施和建议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岗位,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强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安全监管责任,领导干部和监管工作人员要敢于负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关系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关键岗位,要配强干部和管理人员,确保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特别是要落实好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真正履行好下井带班领导的岗位责任。2、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臵权》 为切实提高煤矿安全应急处臵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在关于授予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臵权的通知(鲁煤安调„2009‟218号)中,制定下发了《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臵权》。

煤矿调度人员值班期间,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或基层区队、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汇报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不需请示领导,有权下达某个生产区域或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然后再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和矿长以及上级部门汇报。

1、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2、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

3、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

4、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

5、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

7、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或发现明火的;

8、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

9、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

10、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煤炭企业要立即作出部署安排,煤矿调度室必须有本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值班调度员在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产撤人的授权书,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煤矿事故案例分析 篇四

乌海能源公司利民煤矿“10.29”

运输事故案例分析

2014年10月29日19点10分左右,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利民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8.58万元。

一、矿井概况

乌海能源公司利民煤矿2006年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事故点架线式电机车:型号ZK7-6/250,一次串拉16个1吨U型罐。巷道情况:平巷,断面6.2~8.4㎡,距离580m,北巷煤仓车场长100m,断面9.8㎡。轨道及道岔:大巷单股道,车场双股道,道轨及道岔均为24kg/m。北大巷煤仓:高度22m,直径4m,容积234m3松散煤重1.2~1.3t/m3。

二、事故经过

2014年10月29日9点大连高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东岩及施工人员王自胜、解坤、李文军四人入井,为利民煤矿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在斜井井筒底部布置监控电源线,调整基站和电源位置。

2014年10月29日15点利民煤矿准备队队长常学山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4点班从主斜井底提升三辆杂物车升井,从地面下放两辆水管车。16点30分,开始从地面下放钩头车,16点40分绞车司机张秀莲、赵建霞通过摄像头发现斜井井筒有人行走,立即停止绞车运行,并通知调度室,调度员王亮电话通知斜井底把钩工宋立君斜井里有人员活动,要求立即将斜井内人员撤离,宋立君到斜井将大连高端科技公司施工人员刘东岩、王自胜、解坤带离至斜井井底车场后恢复运输,17点08分钩头车下放到井底车场。17点15分宋立君在第一钩重车提升后,到车场处推车,这期间王自胜带领解坤进入斜井867米处作业,王自胜在梯子上调整巷帮电源箱,解坤扶梯子。宋立君于18点45分回到斜井底信号硐室,18点50分发信号下放水管车。19点10分左右,斜井钩头车挂了一辆小板车和一辆装有水管的大平板车下放至867米处时,将解坤和梯子撞倒,解坤被装有水管的板车拖至900米处。宋立君听到王自胜呼救后,打停点信号,钩头车在917米处停止。19点55分解坤被救升井,20点25分经鄂托克旗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大连高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自胜、解坤在矿方上午9点告知必须12点30分停止作业升井和16点20分下放钩头车时再次勒令其停止作业后,擅自进入斜井井筒作业,并且在听到斜井井筒绞车启动声光信号后,仍然未撤出作业地点。关于事故的详细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2.间接原因

(1)持证上岗,岗证匹配是安全作业的基本要求(2)安全意识差,不听指挥

图1安全事故示意图

四、技术点评

1、立即停产整顿,对煤矿各生产系统、运输系统、外委施工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排查,对全矿运输把钩人员进行重点培训,严格考核。

2、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剖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运输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完善运输管理和外委施工管理制度。

3、进一步加强承包商管理,严格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外委施工监管责任。完善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交叉作业安全措施,确保危险源辨识全面、管控到位。

4、重新梳理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外委施工管理职责,加强业务保安职责的落实和考核,严格落实区队、矿领导带班职责,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三违行为。

5、对全体干部、员工进行安全再教育,重点加强岗位标准作业流程、岗位危险源培训,进一步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6、针对本起事故原因,对全矿系统性危险源、岗位危险源重新进行再辨识,结合以往事故教训持续进行案例警示教育。

五、学习本门课程的心得体会及建议

矿作为一个高危行业,由于生产环境的特殊性,条件多变性和不可知性,发生事故的机率较高,安全工作历来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

《煤矿事故调查技术与案例分析》为我们介绍了相关案例,让我们明白煤矿灾害事故的消极影响远远超过了经济范畴,每发生一起事故,都会引起国内外各界的广泛关注,使煤矿企业形象受到巨大损害,企业市场亲和力受到削弱,严重的影响了煤炭企业后续发展的动力。我国严峻的安全生产问题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严重的环境危害,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煤矿事故是我们毕业后从事的工作要面临的难题,所以我们更要严于律己,让自己对生活、对学习、对未来的工作做到更好。

5.安徽煤矿井下事故案例 篇五

(一)放炮事故

1、谢一矿“1.9”采煤面落炮崩人事故(2008年)

2、新庄孜矿“1.12”掘进放炮崩人事故(2009年)

3、潘三矿“11.1”放炮着火事故(2009年)

4、潘北矿开拓一队“10.7”放炮伤人事故(2010年)

5、丁集矿“1·19”违章放炮触犯二十条红线案例(2011年)

(二)瓦斯事故

1、李一矿“6.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01年)

2、孔集矿“7.3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01年)

3、孔李公司“3.22”一氧化碳中毒事故(2002年)

4、潘东公司“9.4”瓦斯窒息事故(2006年)

5、李一矿“8.31”瓦斯异常涌出事故(2008年)

6、顾桥矿“3.18”钻孔喷孔死亡事故(2010年)

7、朱集项目部“4·19”瓦斯超限事故(2011年)

(三)着火事故

1、潘一矿“2.7”井筒烧焊着火事故(2009年)

2、潘一东区项目部“5.15”打钻着火事故(2010年)

3、潘一矿“3·3”自然发火事故(2011年)

(四)其它事故

1、顾桥矿勘探处钻机队“3.8”工伤事故(2010年)

二、掘进专业

(一)顶板事故

1、潘北矿建项目部“8.27”顶板死亡事故(2007年)

2、谢桥矿“7.21”顶板死亡事故(2009年)

3、潘三矿“5.20”失修巷道冒落死亡事故(2009年)

4、丁集矿“3.8”改棚冒顶死亡事故(2009年)

5、谢桥矿“3.23”重伤事故(2010年)

6、朱集项目部“3·25”空顶作业触犯二十条红线案例(2011年)

(二)片帮事故

1、张集矿“2.2”片帮死亡事故(2007年)

2、谢一矿“4.21”片帮死亡事故(2009年)

3、顾桥矿掘进503队“11.13”迎脸片帮伤人事故(2010年)

4、顾桥矿开拓203队“1.17”工伤事故(2011年)

(三)机械事故

1、新庄孜矿“3.19”井下掘进耙矸机断绳放滑死亡事故(2008年)

2、李一矿“1·7”坠罐事故(2011年)

3、新庄孜矿“1·13”坠罐事故(2011年)

4、顾桥矿开拓303队“3.30”耙矸机回头滑轮固定螺栓崩断伤人事故(2011年)

(四)其它事故

1、顾北矿“9.25”高空坠落死亡事故(2006年)

2、潘一矿“2.11”锚索伤人死亡事故(2009年)

3、潘二矿“2.8”重伤事故(2010年)

4、谢桥矿“2.26”重伤事故(2010年)

三、机电专业

(一)安装事故

1、李嘴孜矿“3.2”井下采区内电弧灼伤事故(2010年)

(二)拆除事故

1、潘一矿“11.8”井下皮带机拆除挤人死亡事故(2008年)

2、新庄孜矿“ 06·14”死亡事故(2011年)

(三)机械检修事故

1、潘三选煤分厂“9.3”地面链板机检修挤人死亡事故(2007年)

2、安装分公司“1.23”井下液压支架卸压伤人死亡事故(2007年)

3、张集矿“8.6”井下采区皮带机滚筒挤人死亡事故(2009年)

(四)供电事故

1、孔李公司孔井“4.6”井下高压触电死亡事故(2006年)

2、谢一矿望峰岗井“4.18”地面低压触电死亡事故(2007年)

3、潘二矿“8.14”井下采区电气着火熏人死亡事故(2009年)

4、丁集矿“4.26”井下掘进照明电缆着火事故(2010年)

5、李一矿“3·5”带电作业触犯二十条红线案例(2011年)

(五)烧焊事故

1、潘二矿“8.22”地面主井三平台烧焊触电死亡事故(2010年)

(六)其它事故

1、潘三矿“4.16”东风井风机停机事故(2010年)

2、选煤分公司“1·31”重伤事故(2011年)

三、运输专业

(一)平巷运输事故

1、顾桥矿“12.29”北翼大巷电机车相撞挤人死亡事故(2006年)

2、顾桥矿“2.8”南翼大巷电机车司机违章操作死亡事故(2008年)

3、朱集矿“7.1”井底车场处理掉道车辆挤人死亡事故(2009年)

4、潘二矿“8.4”大巷矿车掉道挤人死亡事故(2009年)

5、张集矿“8.14”井底车场电机车撞人死亡事故(2010年)

6、顾北矿“4·17”重伤事故(2011年)

7、谢一矿“5.31”死亡事故(2011年)

(二)斜巷运输事故

1、李嘴孜矿“4.8”井下斜巷放大滑事故(2009年)

2、李嘴孜矿“12.10”井下斜巷矿车掉车挤人死亡事故(2009年)

3、谢一矿“2.25”-780m中央轨道下山放大滑事故(2010年)

4、顾桥矿“4.27”井下采区无极绳绞车梭车伤人死亡事故(2010年)

5、潘三矿“8.28”采区运顺车辆放大滑事故(2010年)

6、谢一矿“5.19”死亡事故(2011年)

四、采煤专业

(一)顶板事故

1、潘一矿“4.18”替棚垮棚死亡事故(2005年)

2、潘二矿“1.5”顶板死亡事故(2007年)

3、张集矿“3.19”顶板死亡事故(2009年)

4、张集矿“9.13”改棚顶板死亡事故(2009年)

5、李嘴孜矿“6.16”支架压垮死亡事故(2010年)

6、李嘴孜矿“2·24”死亡事故(2011年)

(二)机械事故

1、张集矿“10.27”破碎机伤人事故(2002年)

2、顾桥矿“11.27”误操作支架死亡事故(2006年)

3、谢桥矿“3.8”拖缆装置挤人死亡事故(2007年)

4、谢桥矿“5.14”单体伤人死亡事故(2007年)

5、潘一矿“11.26”支架挤人死亡事故(2007年)

6、安装工程分公司“11.20”违章操作支架死亡事故(2008年)

7、潘北矿“10.28”运输机拉人死亡事故(2010年)

8、顾北矿“4·9”重伤事故(2011年)谢一矿“1.9”采煤面落炮崩人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8年1月9日,谢一矿采煤三队473B6工作面发生一起落炮崩人事故。1月9日早班11时40分工作面放炮结束,当班放炮员验炮后,在自己记录本上记录放炮完毕,没有落炮,并和中班放炮员进行了交接。13时15分左右,中班采煤人员赵某在距上风巷5米处用手镐刨煤时,引爆底部落炮受伤。

二、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生产性重大非人身事故。放炮员触犯了20条红线第6条“严重违章放炮”规定和84条较严重“三违”第30条“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规定。

(一)直接原因:验炮不认真。早班放炮员在炮后积煤较多、不能判断底部是否落炮的情况下就在放炮记录本上签字确认无落炮,并和中班放炮员进行了交接,中班放炮员在积煤清理后进行二次验炮就允许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施工。

(二)间接原因:早班采煤班长责任心不强,和放炮员共同验炮时,在不能判断底部是否落炮的情况下就和中班采煤班长进行了交接。

三、处理决定

(一)早班放炮员李同喜、中班放炮员张和生现场验炮均不到位,对事故均负直接责任,待岗一年。

(二)范仁好,通风区放炮班班长,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三)尹若胜,采煤三队早班班长,现场验炮不细,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张和平,通风区放炮队队长兼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管理和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五)刘某某,通风区区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六)刘明真,通风区党总支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炮后验炮程序,并严格二次验炮制度,二次验炮正常后方可进行底部施工。

(二)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职工对潜在隐患的防范意识。新庄孜矿“1.12”掘进放炮崩人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9年1月12日,新庄孜矿掘进五队三组在63303风巷施工时发生一起放炮崩人事故。当日夜班,该组施工的63303风巷当班本茬采用分次放炮,先放下部后放上部。放两次炮后,迎头下帮肩窝未放掉,施工单位要求补两个炮球放第三次炮。由于临近交接班时间,放炮员在未确定施工单位装炮、联炮人员已经撤出的情况下进行放炮,造成1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放炮员触犯了20条红线第6条“严重违章放炮”规定和84条较严重“三违”第30条“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规定。

(一)放炮员未执行“一炮三检”等放炮制度,严重违章放炮,触犯严重“三违”二十条红线,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现场火工品和放炮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处理决定

(一)陈付安,掘进五队三组工人;陈玉祥,掘进五队三组当班班长,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分别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二)李传海,放炮区掘进放炮队当班放炮员兼班长,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一年。

(三)马长胜,放炮区掘进放炮队队长,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郭云华,放炮区掘进放炮队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五)周传生,放炮区区长,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六)李云辉,放炮区党总支副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七)赵斌,掘进五队副队长(主持行政工作),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八)汤瑞忠,掘进五队直属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确保放炮安全。

(二)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放炮警戒,加强现场放炮督查,对发现的放炮管理问题认真追查处理。

(三)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认真落实“两规范”,严格按照规程措施施工,杜绝违章放炮。

(四)加强放炮管理制度及措施的现场落实。

潘三矿“11.1”放炮着火事故;

一、事故经过;2009年11月1日,矿业工程公司219队在潘三;该联巷于11月1日夜班开窝,1日早班放第二茬炮后;

二、事故原因;这是一起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

(一)巷道拔门刷帮进行浅眼爆破,未从技术措施源头;

(二)爆破封孔泥中混有煤矸,封泥存在质量问题,影;

(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三、处理决定;

(一)陈万全,矿业工

潘三矿“11.1”放炮着火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9年11月1日,矿业工程公司219队在潘三矿施工-650m西翼新增进风大巷联巷二发生一起炮后着火事故。

该联巷于11月1日夜班开窝,1日早班放第二茬炮后14分钟,现场人员发现有异常烟雾和异味,随后测气员、跟班队长和放炮员进入查看,距迎头约40m时发现前方有火光,接着再向前查看,发现巷道左帮挂着的工作服着火,随即用水管把火扑灭。

二、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放炮员触犯了20条红线第6条“严重违章放炮”规定,84条较严重“三违”第8条“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第 30条“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第31条“非放炮员做炮头或联接母线”的规定。

(一)巷道拔门刷帮进行浅眼爆破,未从技术措施源头明确浅眼爆破技术要求,封孔泥不足,爆破时抵抗线不够。

(二)爆破封孔泥中混有煤矸,封泥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封孔效果。

(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当班现场装炮的3名爆破工助手只有1名持证上岗。

三、处理决定

(一)陈万全,矿业工程分公司潘三项目部219队班长,无放炮员助手资格证,现场操作及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二)王书安,矿业工程分公司潘三项目部219队跟班队长,无放炮员助手资格证,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三)余军、赵炳虎,潘三矿放炮员,对当班装炮监管不力,分别给予待岗半年处理。

(四)杨小东,潘三矿通放队副队长兼放炮班班长,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五)彭佩,矿业工程分公司潘三项目部219队队长,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六)许家荣,矿业工程分公司潘三项目部经理,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七)蔡福坤,矿业工程分公司潘三项目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八)张盛,潘三矿通放队副队长(主持行政工作),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九)陈广余,潘三矿通放队副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二)严格装炮质量,炮眼封泥必须采用水炮泥、封孔泥封实。严禁用煤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块状材料作炮眼封泥。

(三)浅眼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要求封满炮泥,封孔深度满足安全要求。

(四)放炮地点附近必须消除工作服及棉纱等易燃物,爆破相关材料供应质量。底眼装药敷设的彩带必须为阻燃性材料;炮泥不得掺杂可燃性材料、块状材料等。

(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现场自保互保意识,严格落实“两规范”。爆破工助手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非放炮员严禁做炮头或联接母线。

潘北矿开拓一队“10.7”放炮伤人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0年10月7日早班,-580东一放水斜石门掘进迎头装炮联线结束,其他人员先行全部撤出,14:03分放炮员最后撤出,测气员汇报炮后瓦斯浓度,班长汇报“三警戒”到位,然后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14:05响炮,此时伤者胡永满和班长等人坐在警戒网以外,有一块5cm见方的矸石飞来将胡永满头部砸伤。

二、事故原因 放炮员、施工单位班长触犯了20条红线第6条“严重违章放炮”规定,现场放炮员、测气员和安检员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8条“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的规定。

(一)现场人员图懒省事,放炮操作存在违章行为,有措施不执行。局规定直巷放炮警戒距离不小于100米,潘北矿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放炮点距迎头不低于130m,而这次事故的现场放炮位置距迎头只有80m。

(二)负有警戒第一责任的班长没在规定位置设警戒,同时在场的放炮员、测气员和安检员等未予提醒和制止。跟班干部也未能盯住放炮这一重点环节。

(三)处于交接班时间放炮,现场作业人员急于上井,心态较浮燥。

三、处理决定

1、给予开拓一队队长刘应祥、党支部书记汝华东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放炮队队长曹怀新、党支部书记陶嘉平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2、给予当班跟班副队长陶军凯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3、开拓一队班长杨明、放炮员陶传山不按规程措施设置警戒放炮,属严重“三违”,且放炮造成一人重伤后果,给予杨明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予陶传山待岗一年处理。

4、安检员刘家玉监督检查不到位,给予待岗一年处理。

5、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技术科科长王良旭、通风科科长宣家文降职处分。安监处对这起事故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给予部门负责人安监处副处长张安福行政警告处分。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强规程措施在现场贯彻学习,确保现场执行到位。

(二)各施工单位要注意调整工序,尽量减少在交接班时间进行放炮等安全隐患较大的作业工序。

(三)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自保、互保意识。进一步规范干部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切实处理好安全和生产的关系,从严从细做好放炮及“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

丁集矿“1·19”违章放炮 触犯二十条红线案例

2011年1月19日中班,开拓103队在1422(3)轨顺回风联巷迎头执行贯通放炮,警戒联系人沈某误传警戒信号,构成严重违章放炮,触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第6条规定,给予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

一、事故经过

1月19日中班,开拓103队在1422(3)轨顺回风联巷迎头执行贯通放炮。9:00点跟班队长邱某安排职工沈某、李某、宋某三人到被贯通头西二13-1回风大巷警戒,9:20左右3人到西二13-1回风大巷皮带机头电话处(警戒联系点),接到邱某电话问,沈某回答:“刚到。”李某、宋某上去撤人警戒,9点半又接到邱某电话问警戒情况,沈某回答:“好了!”(沈某并未得到上去的两人警戒到位的回话)。此时宋某已拉警戒线,李某因人员未撤,还未拉警戒线,约9点45分响炮。属严重违章放炮。

二、事故原因

(一)沈某未按措施要求,在第一现场确认警戒人员已到位、其他人员已撤;而是图懒省事,凭想象警戒全部到位。

(二)管理不到位,警戒联系人不知道放炮警戒点的电话号码。

(三)放炮警戒人员手指口述安全确认不到位。

三、处理结果

(一)跟班队长邱某现场管理不到位,班长杨某工作安排不细,给予不同程度罚款处理。

(二)警戒联系人沈某误传警戒信号,严重违章放炮,触犯二十条红线,给予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

四、防范措施

(一)放炮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规程、措施要求,必须认真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三人联锁”制度。

(二)放炮警戒必须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

(三)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业务学习,特别是对新工人进行“二十条红线”、“84条较严重三违”学习。

(四)加强班前安全教育,提高班前会质量,派活时必须强调工作和安全要点。

李一矿“6.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1年6月5日,李一矿-660m W石W C13机采一道掘进工作面发生了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281吨、瓦斯量14000m3,现场8名工人遇难。

二、事故原因

触犯了20条红线第九条“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规定。

(一)直接原因

1、现场作业人员不掌握防突基本知识,对现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卡钻、顶钻、喷孔及煤炮声等动力现象和突出预兆未引起重视。2、6月2日机采一道施工的卸压钻孔数量不够,没有达到措施规定要求。3、6月2日机采一道施工的卸压钻孔抽放瓦斯时间不足,没有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要求。

4、机采一道严重违反防突措施规定采用风镐掘进。由于迎头前方有断层,形成瓦斯聚积和应力集中区,卸压钻孔数量不够,瓦斯抽放时间不足,未能充分卸压消突,风镐掘进,诱导煤与瓦斯突出。

(二)间接原因

1、对现场钻孔施工及瓦斯抽放缺乏监督。钻孔质量验收员只负责验收钻孔深度,钻孔布置参数要求、数量及抽放时间均无相关部门验收。抽放后,允许进尺只采用电话或口头通知,没有书面通知单。2、6月3日夜班放顶煤一道揭露断层后,地质部门没有认真分析研究,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对地质变化不敏感。

3、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现场没有避难峒室,压风自救设施数量不够,放顶煤一道仅设置两组压风自救设施,机采一道没有安装压风自救及隔爆设施。

4、现场工人、部分管理干部、瓦检工及跟班区队长不懂得防突基础知识。

三、防范措施

1、强化职工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突出矿井或突出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掌握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并经过防突基本知识培训和统一考试,否则不得入井。

2、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三班派设专职防突员和测气员,并必须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否则严禁施工。

3、加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揭露断层后地质部门必须立即进行煤层瓦斯地质分析,进一步完善现场防突措施。

4、强化现场管理,认真执行综合防突措施。防突区域严禁使用风镐掘进,防突钻孔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到位、抽采时间必须保证,必须严格现场防突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检查。

孔集矿“7.3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1年7月31日13时50分,孔集矿-530m水平西四采区B11b东翼二阶段采煤面切眼联络斜巷掘进时发生了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现场6名工人遇难。

二、事故原因

经认定是一起责任事故。测气员触犯了20条红线第十四条“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并触犯84条较严重“三违”中的第6条规定“特殊岗位班中脱岗或睡岗的”规定;通风区触犯了20条红线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规定;灯房和现场施工人员触犯了20条红线第十三条“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规定。

(一)直接原因

1、对瓦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严,当班瓦检员严重失职,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提前脱岗,未发现现场瓦斯超限。

2、该矿-530mW4B11bE2切眼联络斜巷掘进遇断层后瓦斯涌出量相对增大,局部通风方式不合理,风量不足,不能有效排出该巷道瓦斯,致使事故前三班瓦斯浓度一直处于临界状态。

3、压风引射器摆放位置不当(距迎头5.3m),致使工作面风流部分循环,造成迎头瓦斯浓度逐渐增大,达到爆炸界限(当日10时许测定瓦斯浓度:引射器前方1m处为6%,后方5~6m处为10%以上)。

4、瓦斯超限后,现场作业人员未及时撤出,矿灯失爆产生的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矿灯的管理和使用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多数矿灯超期使用,存在矿灯失爆现象;矿井调度系统不畅,不能有效调度并准确掌握该面瓦斯超限后撤人情况。

2、对瓦斯灾害的认识不足。该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缺乏针对性,对如何防范及处理瓦斯超限未作具体规定,局部通风方式不合理;施工措施审批把关不严;该面事故前几班瓦斯浓度一直处于临界状态未引起重视,未采取有效措施。

3、安全培训教育不力,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施工现场供风量不足;跟班队长及施工人员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仍违章生产。

三、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狠抓落实。测气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和一班三汇报制度。

2、要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严禁使用引射器等不合理的通风方式,局扇严禁循环风。

3、严格执行矿灯的检查、维修和使用制度,杜绝失爆矿灯入井。

4、加强通风调度、矿调度管理,建立畅通、可靠的矿井调度体系。

5、加强职工教育,提高对瓦斯灾害的认识,加强技术管理和瓦斯监控管理,要提高职工对“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预警就是事故”的认识,落实切实可行的瓦斯超限预防和处理措施。

孔李公司“3.22”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一、事故经过;2002年3月22日,孔李公司一号井在-140m;3月15日中班,-250mW1半A组煤生根系统各;3月22日,采煤四队派2人到-140mW1A1煤;

二、事故原因;触犯84条较严重“三违”中的第16条规定“临时停;

(一)直接原因;事故区域内存在火区,通风系统频繁变动,通风设施不;

1、未经专业人员现场检查,施

孔李公司“3.22”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2年3月22日,孔李公司一号井在-140mW1A1回风巷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死亡2人。

3月15日中班,-250mW1半A组煤生根系统各道新防火墙内、外出现高浓CO,矿未采取有效措施将该处事故隐患彻底消除。3月21日,测气员李国彬在井下向通风区调度员汇报,-250mW1半A1组煤生根料眼上口CO浓度达928ppm。通风区未向矿上汇报,仅在区里召开碰头会,拟定3月22日早班封堵-140mW1A1煤回风巷预制墙。

3月22日,采煤四队派2人到-140mW1A1煤回风巷卧底。22日约6点,早班班长在回风巷1号眼以西发现了两名职工遇难。

二、事故原因

触犯84条较严重“三违”中的第16条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第17条规定“超过规定的盲巷不安排封闭”。

(一)直接原因 事故区域内存在火区,通风系统频繁变动,通风设施不全,通风设施管理混乱,致使火区大量的CO涌出预制墙外,在微风及无风处积聚形成CO高浓区。

1、未经专业人员现场检查,施工人员擅自进入高浓CO威胁区域作业,属“文盲”式、“法盲”式的违章行为。

2、封闭质量差,漏风量大,造成遗煤氧化。3、3月19日~3月22夜班,由于巷道贯通,通风系统发生变化。

4、在高浓CO威胁区域内,没有及时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二)间接原因

1、对W1半A组煤CO浓度的骤升未引起重视,对CO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处理事故隐患不及时、不彻底。

2、“一通三防”现场管理不到位。-140mW1半生根料眼上口无栅栏、无警标,无CO检测牌板;火墙封闭质量差;

3、现场跟班干部责任心不强,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3月21日22点30分,通风区跟班副区长叶友连在实测 CO浓度928 ppm,CH4浓度3%的情况下,也未按规定汇报,现场未采取处理措施。

4、调度信息不畅,管理混乱。对该地段CO浓度骤升的事故隐患,通风区调度员、测气员未按规定汇报,21日中班、22日夜班两次测定CO严重超限,仅汇报到通风区领导。

三、防范措施

(一)加强职工安全基础知识教育,教育职工下井严禁进入防火墙外的盲巷区或微风区。

(二)加强防火墙管理工作。防火墙必须封闭严密,保证不漏风,并必须在防火墙外打设栅栏,揭示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对封闭不严、密闭墙损坏以及采空区出现CO等问题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加强通风系统管理,确保系统稳定、可靠,强化“一通三防”现场管理,通风系统调整后,必须全面进行系统检查,发现隐患要制定措施,处理隐患要及时、果断。

(四)加强通风调度、矿井调度信息管理工作,做到信息畅通,确保事故隐患能及时汇报、并跟踪处理。

潘东公司“9.4”瓦斯窒息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6年9月4日,潘东公司通风区技术组密闭墙检查工代言之、田淮新2人到南一采区检查南一B采区B7煤层上山密闭墙(以下简称C墙)。19时许,发现有两人躺在巷道内,距栅栏门6m。经确认,2人已死亡。

二、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责任事故。触犯了集团公司20条红线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规定,触犯84条较严重“三违”中的第16条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第17条规定“超过规定的盲巷不安排封闭”。

(一)直接原因

1、两名密闭墙检查工思想麻痹,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认为现场肯定与原来一样,不会有事的,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未进行气体检查就同时擅自进入盲巷,完全丧失了自保互保意识。

2、回风联巷断面变小,通风阻力增大,工作面风压增高,致使11228老空区积存的瓦斯发生逆流经C墙涌出,造成C墙外盲巷瓦斯积聚。

3、部分巷道失修、垮实,不通风。

(二)间接原因

1、盲巷管理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导致墙前形成一个长达28m的盲巷,也未在外口重新封闭。

2、通风设施质量差。C墙墙体长期周边漏风严重,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3、技术管理存在漏洞。通风区未对该面风流的流动状态及封闭空间内积聚的大量高浓度瓦斯的流动状态进行分析。

4、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代言之、田淮新2人长时间不参加区队的班前会,职工安全意识差。

三、防范措施

(一)教育职工下井严禁进入盲巷或微风区。

(二)加强盲巷管理工作。对盲巷长度超过规定的,及时予以封闭,打设栅栏,揭示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对封闭不严、密闭墙损坏以及墙前出现瓦斯积聚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认真落实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

(四)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确保矿井、采区、工作面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保证各工作地点的配风量满足需要。

(五)严格职工队伍管理,职工必须参加班前会。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严格自保互保,杜绝“三惯”行为、违章现象和悲剧事故的发生。

李一矿“8.31”瓦斯异常涌出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8年8月31日,李一矿掘进二队施工的一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瓦斯高值超限事故。当班进行管理顶板作业,在迎头顶板有掉顶危险时,掘进施工人员打撞楔管理顶板,施工过程中,现场人员听到煤炮声,并出现掉顶。8月31日23时29分T1瓦斯超限,时间10分42秒,其中瓦斯浓度大于4%的时间为9分58秒,瓦斯异常涌出量330m3,掉顶煤量为30.6t。

二、事故原因

经集团公司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性重大非人身事故。

(一)本掘进工作面的穿层孔瓦斯预抽采未达到预期效果,迎头抽采精细化不到位。

(二)巷道施工中,未按措施要求沿煤层顶板施工,巷道底板在煤层底板下约2m,巷道顶部位于夹矸中,煤层在巷道上方,施工过程中发生掉顶。

三、处理决定

(一)杨维军,掘进二队当班班长,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二)李东云,掘进二队队长,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张志群,掘进二队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五)胡保军,通风防突科科长,对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六)时召林,技术科科长,对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防范措施

(一)掘进头立即停止施工,按集政〔2007〕435号文件要求,制定煤巷防突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效果评价。

(二)加强顶板管理,巷道布置沿煤层顶板,严禁破煤层底板施工。顾桥矿“3.18”钻孔喷孔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0年3月18日,顾桥矿南区1414(1)底板巷发生一起钻孔喷孔伤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日中班,通风二队综合班派2人负责指导,703队安排5人封1414(1)工作面运顺底板巷穿层钻孔。在封第二个孔(8号孔)时,钻孔喷孔,张某等两人同时从瓦斯管上摔到底板上,张某和邓某均被碎矸击中,其中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违反了84条较严重 “三违”行为界定中的第24条“施工完的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的规定和第27条“正面钻孔孔口,进行封孔或拆卸钻孔闷盖”的规定。

(一)管理混乱,个别领导安排没有封孔经验的市场化队伍进行封孔工作,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流于形式,同时市场化队伍703队工人是第一班封孔,对打钻、封孔等相关施工、安全知识完全不懂,在去掉临时封孔的编织袋时不应正面面对钻孔,应稍偏站立,自保意识差,属“文盲”式、“法盲”式的违章。

(二)勘探处现场作业人员在打钻结束后没有及时封孔,违反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钻孔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封孔,做到打

一、封一”规定。

(三)张某现场蛮干,操作行为不规范,拽出孔口临时封孔的第二个编织袋时,强大气流把钻孔内的水和碎矸冲出,击中3人并造成正对钻孔的1人死亡,强大气流来源于钻孔内压缩气体和水压的突然释放。调查认为,压缩气体主要是断层裂隙和煤层中涌出的瓦斯积聚而形成。

(四)同在一处施工的张某和邓某现场毫无自保互保意识。

三、处理决定

(一)曾令红,勘探工程处顾南项目负责人,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二)孙祥广,顾桥矿通风二队队长,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三)耿炜伟,顾桥矿通风二队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田清江,顾桥矿通风二队综合班班长,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五)邓金庆,顾桥矿通风二队综合班工人,对事故负现场监护不到位责任,待岗半年。

四、防范措施

(一)施工钻孔必须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贯彻和考试,否则不得施工,并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谁打钻谁负责封孔,二是必须严格执行打

一、合一、封一。

(二)安排工作时要精心,不能随意安排没有施工资质和基本安全常识的队伍和人员进行井下施工工作。

(三)现场作业人员在观察钻孔时必须正确站位,严禁正对钻孔,提高自主保安意识,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四)强化“两规范”及“手指口述”在现场的落实,对关键工序、危险工序必须进行安全确认。

朱集项目部“4·19”瓦斯超限事故 2011年4月19日夜班,朱集项目部1112(1)轨道顺槽顶板瓦斯抽排巷发生一起瓦斯超限事故。

一、概况

1112(1)轨道顺槽顶板瓦斯抽排巷由矿业公司261队施工,29U型棚支护,规格为5.0m*3.7m,综掘,设计长2339m,至4月19日夜班已施工740m,巷道设计距13-1煤层法距15m~45m,距11-2煤层法距21.9m~46.5m,2×45kw局扇供风,迎头风量450m3/min,回风量476m3/min。

二、瓦斯超限经过

4月18日中班施工单位安排进尺2棚,进入施工地点后,跟班队长黄某安排跟班班长徐某在迎头先打9根超前撞楔,16:30左右撞楔打齐,开始按班进两棚割窑。由于顶板岩性较差,割窑过程中,顶板及迎脸始终断断续续掉碴。18:00,发生掉顶,掉落高度0.7m,跟班队长黄某某安排人员架梁。19:00顶板已掉落高度2.0m,长度3.0m,深度1.8m,并将超前撞楔砸掉。班长立即安排人员接左帮顶,并清理左帮,栽棚腿子。20:40栽完左帮棚腿子,开始清理右帮。夜班跟班队长黄某接班之后,补打撞楔,并在管子上使用木道板接顶,接顶后在前探梁上挂两个U型棚梁子,栽右帮腿子。夜班人员栽齐右帮棚腿后,此时顶板继续向迎头前部上方抽冒。4月19日夜班5:00左右,顶板发生响声,抽冒空间积存的瓦斯被冒落的顶板岩石冲击带出,造成迎头及回风流瓦斯超限,迎头T1探头最大值1.8%,回风流T2探头最大值2.21%,瓦斯浓度超过1%,时长16分30秒,瓦斯异常涌出量为197m。

瓦斯超限后现场勘察迎头冒顶空间见一落差1.5m正断层,岩性破碎,迎头超前片帮1m以上掉顶2m以上,迎头使用9根3寸管子,超前控顶并在3寸管子上使用木道板接顶,迎头向后第5棚、第7棚梁中间分别有4根、2根前探梁撞楔。

三、事故原因

(一)安全管理意识差。在迎头顶板破碎,出现掉碴的情况下,仍然掘进进尺,且未按掘一棚架一棚的要求掘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掉顶未引起重视,发生掉顶事故后,未向调度汇报,且处理方法不妥,处理时间较长,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

(三)掉顶区域未接实,引起顶板断裂,13-1煤瓦斯沿着裂隙瞬间涌出,是造成瓦斯超限的又一原因。

四、防范措施

(一)工作面立即停头;

(二)确认迎头冒顶处理完毕并稳定后,采用钻机对上;

(三)断层带施工必须加强超前支护,割一棚架一棚,;

(四)严格落实集政[2010]91号《淮南矿业集;

(五)该工作面必设置瓦斯浓度异常预警系统,瓦斯浓;

(六)规范地质工作“三级”管理制度,现场施工出现;潘一矿“2.7”井筒烧焊着火事故;

一、事故经过;2009年2月7日,潘一矿第二副井井筒安

(一)工作面立即停头。为避免对顶部空间造成扰动防止再次发生瓦斯超限,要求首先在迎头向后15m范围采取喷浆加固迎头及顶帮措施,封闭围岩裂隙,隔断瓦斯涌出,然后对冒顶空间进行喷注浆处理。

(二)确认迎头冒顶处理完毕并稳定后,采用钻机对上覆13-煤层及断层进行探控,探明煤层赋存层位及断层产状,确保巷道布置在突出煤层法距20米以外。构造和煤层赋存情况未查清不得恢复施工。

(三)断层带施工必须加强超前支护,割一棚架一棚,并缩小棚距,控制再次发生掉顶现象。

(四)严格落实集政[2010]91号《淮南矿业集团防治岩巷瓦斯异常涌出若干规定》,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完善防喷装置,并加强工作面局部通风管理,工作面供风量不得少于600m/min。

(五)该工作面必设置瓦斯浓度异常预警系统,瓦斯浓度达预警值,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分析查明原因并制定针对性措施;巷道在过断层带期间必须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强化现场瓦斯检查。

(六)规范地质工作“三级”管理制度,现场施工出现断层必须及时通知矿地测部门,确保对巷道前方进行动态预报。潘一矿“2.7”井筒烧焊着火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9年2月7日,潘一矿第二副井井筒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着火事故。该井筒装备由安装工程分公司负责安装,2月7日中班安装组合罐道支腿时进行烧焊作业,焊渣引起瓦斯燃烧。

二、事故原因 经认定这是一起生产性责任事故。违反规程措施要求:烧焊时要随时熄灭焊渣,清除烧焊地点20米范围内的可燃物。

(一)直接原因:安装工程分公司在井筒烧焊的焊渣溅落,引起-747m相邻段高接茬处裂隙中涌出的瓦斯燃烧,产生明火。

(二)间接原因

1、-747m相邻段高接茬处的井壁裂隙瓦斯涌出,出口处瓦斯浓度高达10%以上。

2、安装工程分公司在井筒烧焊期间采取的接渣措施不得当,导致高温焊渣溅落井筒引燃涌出的瓦斯。

3、施工安全措施不完善,没有考虑到井筒裂隙中瓦斯涌出问题。

三、处理决定

(一)吴泽勤,安装工程分公司第四项目部经理,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孟祥,安装工程分公司第四项目部副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汪清华,潘一矿工程科科长,负监管不力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待岗一年处理。

四、防范措施

(一)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各类烧焊和使用明火的,必须严格措施编制、审批和贯彻签字,严禁无措施烧焊和使用明火。

(二)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各类烧焊和使用明火前必须对附近前后全部检查一遍,清理可燃物,并处理井巷各种缝隙,防止瓦斯涌出。现场必须有测气员检测瓦斯、安检员监护,如果附近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5%以上,严禁进行烧焊作业。

(三)在进行烧焊作业和使用明火前,必须保证现场有足够的灭火器和消防供水,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接住焊渣,随时熄灭火种及焊渣。

潘一东区项目部“5.15”打钻着火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0年5月15日,潘一东区项目部西一(11-2)矸石胶带机巷钻场发生一起打钻着火事故。5月15日早班,勘探工程处当班工人刘利军等三人施工至12时54分,16#钻孔施工11m,此时该区段动力电源停电,钻机停止施工,当班钻孔施工人员提前升井。造成16#钻孔孔内冒烟,后引起明火,引燃钻机附属物及附近煤层、胶带机、风筒。

二、事故原因

该事故是因管理混乱、现场工人心存侥幸、“三惯”思想严重、班前安全教育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钻机工触犯了20条红线第20条“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规定以及84条较严重“三违”第23条“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的”、第26条“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规定。

(一)钻孔施工过程孔内钻屑排泄不畅,摩擦产生高温,钻机压风未关闭连续供氧引起孔内煤屑燃烧。

(二)钻机工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人员提前离开现场,钻孔孔内出现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致使着火事故发生。

三、处理决定

(一)刘利军、周曹成、蒋道耀,勘探工程处潘一东项目部钻机工,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待岗半年处理。

(二)张祥,勘探工程处潘一东项目部机长,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三)武玉河,勘探工程处朱集项目部经理,兼管潘一东项目部钻孔施工,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陈国军,潘一东区项目部通风地质管理科副科长,对事故负监管责任,给予免职处分。

四、防范措施

1、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执行打钻施工现场交接班制度,认真观察孔内隐患。

2、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必须现场立即进行处理且立即进行汇报,严禁擅自离开现场。

3、煤层顺层钻孔施工必须严格规范使用风水联动装置,发现孔内隐患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潘一矿“3·3”自然发火重大非死亡事故

2011年3月3日夜班,潘一矿2331(3)上风巷沿空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煤层自然发火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

一、工作面基本情况

2331(3)上风巷为沿空掘进,邻近上两个阶段2321(3)、2311(3)工作面分别于2009年6月、1989年9月收作,阶段净煤柱均为3.3m。上阶段工作面收作后分别施工三道或两道封闭墙,墙间用水泥浆充填。

着火事故发生地点为2331(3)上风巷与2321(3)收作面下顺槽钻场贯通后的封闭墙附近。该上风巷总长966.4m,由掘进一队施工,于2010年3月19日拨门,2010年9月7日施工到位,继续向下施工切眼至今。巷道断面5m×3.2m,锚网支护,采用2×30kw对旋局扇供风,迎头风量450m/min。

二、事故经过

3月2日晚,掘进一队当班出勤12人,约22时由2331(3)上风巷拔门处进入工作面,当班班长姚某和安监员陈某进入工作面检查后,23时40分,安监员陈某继续由迎头向外巡查,至皮带机第25个H架附近,陈某闻有烟味但未见烟雾,立即向矿调度所汇报,后打电话到迎头让测气员出来检查原因并撤出迎头人员。23时45分,安监员发现巷道烟雾较大,着火点为皮带机第25个H架处,立即进行洒水灭火。3月3日0时15分,矿调度所接现场安监员陈某汇报,上风巷拨门往里125m处,2331(3)上风巷上帮煤体有冒烟现象,回风CO监控探头显示CO浓度为21PPm,回风瓦斯浓度0.4%,现场人员洒水直接灭火无效,烟雾越来越大。接汇报后矿及时安排停电撤人并汇报集团公司,同时启动应急预案。0时18分,东二侧电器设备全部断电;0时25分,2331(3)上风巷内人员撤至安全地点;0时32分,矿领导和部门全部到调度所待命;0时45分,救护大队到矿,由矿带队下井抢险;1时47分,救护大队赶赴现场,此时风巷第一风流交汇点以里CO浓度最大值为920PPm,经救护大队直接灭火控制火势,3时30分扑灭上风巷巷道内明火。此后对着火点位置打眼注水、注氮,并对着火点前后20m范围巷道上帮及着火点盲巷喷浆,11时5分,封堵隔断火源。

现场勘察:2331(3)上风巷拨门往里125m处与2321(3)收作面下顺槽钻场贯通后的封闭墙向外的巷道内风筒及胶带机各有10m被烧尽;钻场封闭墙以里抢险过程烟雾弥漫向外扩散,插管灭火一旦沟通采空区即形成明火,且不易熄灭,与上风巷物料起火后易灭形成对比,分析认为着火原因为钻场封闭墙内煤层自然引发着火。

三、事故原因 3

(一)直接原因。2331(3)上风巷2010年4月贯通上阶段工作面运顺钻场后,封闭采空区仅采用编织袋装煤充填、紧贴编织袋施工一道木板封闭墙用罗克休充注的封闭措施,封闭不严实,且封闭后至发火前长达10个月,松散煤炭长期漏风供氧导致自然发火事故。

(二)间接原因。

1.未按集团公司文件规定对采空区封闭墙采取双墙封闭、墙内注水泥浆充填严实的措施,造成对松散煤炭漏风供氧。2.防火预测预报不到位,该处煤层氧化到自然发火未能检测到CO等发火指标。

3.沿空留巷掘进小煤垛净垛3.3m,未按集团公司〔2010〕255号文件规定对沿空留巷巷道进行喷浆堵漏。

四、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煤层自然着火事故,属于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

五、防范措施

(一)加强防火管理,对连通采空区的巷道封闭墙必须采取双墙封闭,墙内注水泥浆,与巷壁接触不严实必须采取喷浆处理。

(二)必须从设计源头科学留设阶段煤柱,沿空掘进煤柱留设必须满足防火需要,沿空掘进煤柱净垛小于4m的必须进行喷浆堵漏处理,特别是过钻场、破碎带。

(三)加强防火预测预报和防火监控,特别是采空区封闭墙内、外,距邻近采空区宽度小于10m的煤柱内,高冒地点等,必须按规定设点检查。

(四)对发现的自然发火隐患,必须编制针对性措施,立即进行处理。关于对勘探处钻机队“3.8”工伤事故处理通报 各部、处、科、室、所、队、厂、中心:

2010年3月8日中班,勘探处钻机队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安监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追查,查清了事故经过和原因;

一、事故经过;2010年3月8日中班,勘探处钻机队在1414(;

二、事故原因;

1、手拉葫芦起吊点生在倾斜的拉条上,陈波用脚踩钻;

2、手拉葫芦大链拴在钻机动力头上固定不牢,也是造;

3、职工操作行为不规范,把起吊绳头系在倾斜的拉条;

4、机长王永军在现场工作安排不细,安全注意事项强;

5、工区领导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

行了追查,查清了事故经过和原因。现就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10年3月8日中班,勘探处钻机队在1414(1)运顺底板巷斜巷段(坡度10°左右)使用ZY-3200钻机施工穿层钻孔。在从21组钻孔施工结束后。当班机长王永军和机电工在平巷段拉电缆,王永军安排职工赵福友带着职工陈波、刘善群挪移钻机,17点左右钻机挪至22组施工穿层钻孔位置。在钻机斜上方两U型棚之间的拉条上穿起吊钢丝绳头(作为起吊点),将手拉葫芦大链拴在钻机动力头上起吊钻机。当钻机起吊高度200mm左右时,对钻机进行找平,这时钻机前端不够高,陈波用脚踩钻机后部,使钻机钻头达到钻孔高度。这时悬挂手拉葫芦钢丝绳头顺着倾斜拉条向斜巷下方下滑300mm,同时造成栓在动力头上的大链打滑,钻机倾斜后侧翻,挤到在斜巷钻机下方用道木垫钻机的刘善群胸部左侧,造成工伤,目前伤者在新华医院留院观察。

二、事故原因

1、手拉葫芦起吊点生在倾斜的拉条上,陈波用脚踩钻机后部造成起吊绳头在拉条上打滑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手拉葫芦大链拴在钻机动力头上固定不牢,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3、职工操作行为不规范,把起吊绳头系在倾斜的拉条上可以滑行,安全意识不强,眼力头不够,用脚踩钻机后部来提高钻机前部高度,行为明显不规范。

4、机长王永军在现场工作安排不细,安全注意事项强调不到位,跟班没有把握安全重点。

5、工区领导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

三、防范措施

1、现场起吊钻机等重物时必须认真检查起吊点,起吊点必须牢固生根不得滑动;另起吊钻机必须用两只手拉葫芦稳吊,起吊用钢丝绳直径不得低于12.5mm;拴钻机时,大链应拴在钻机跑道上,严禁拴在动力头上。且当吊起钻机悬空静止时,必须将小链系牢,防止打滑。

2、规范职工操作行为,斜巷稳钻机人员必须站在斜巷上方。

3、班队长在安排工作时,要优化人员组合,合理搭配人员;且要讲清安全注意事项,确保职工操作安全。

4、跟班人员要把握住安全重点,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安全隐患。

5、加强对职工教育管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及自互联保意识;将“双规范”、和“手指口述”切实在现场落实。

四、处理决定 根据《关于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顾煤【2010】1号文)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1、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刘善群2000元罚款;

2、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兼互联保责任人赵福友2000元罚 款;

3、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兼互联保责任人陈波2000元罚款;

4、给予当班班长王永军2000元罚款;

5、给予勘探处顾桥钻机工区分管南区副经理曾令红2000 元罚款;

6、给予勘探处顾桥钻机工区区长汪金业2000元罚款。

7、扣除勘探处顾桥项目部3月份安全结构工程款10%。潘北矿建项目部“8.27”顶板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7年8月27日中班,浙江弘发公司在潘北矿-490m溜矸道施工。施工时,放炮后找顶、打临时点柱、打顶部锚杆挂网。当时迎头顶部右半部锚网打齐,左半部已打3根锚杆,并挂网,但第4根压网锚杆因断钎原因未及时打上,致使锚杆没能有效固定钢筋网。徐某某在迎头左帮点周边眼位,此时顶部冒落的矸石从该钢筋网内滑出,砸中徐某某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现场施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作业,在顶部支护未完成时便进行其他工作,导致徐某某被巷顶冒落的矸石砸中头部死亡,属空顶作业,触犯了20条红线第11条之规定。

(二)间接原因:

1、跟班队长违章指挥,在顶部支护未完成时安排施工人员空顶作业。

2、施工人员互保、联保意识较差,未能有效制止违章行为的发生。

3、现场顶板岩性为炭质泥岩,岩性破碎,易冒落。

三、防范措施

1、严格按作业规程施工,在巷道顶部支护未完成时,严禁进行其他作业。

2、加强现场管理,跟班队长要把握安全重点,发现顶板有锚杆失效没能有效固定钢筋网时,应立即组织人员补打锚杆,严禁空顶作业。

3、增强职工自保、互保、联保意识,发现顶板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做到相互提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谢桥矿“7.21”顶板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9年7月21日,谢桥矿掘进一队102班在沿空掘巷作业时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 死亡。

当天早班,该班在13318E上顺槽沿空掘巷,掘支4棚后,准备再进尺。副班长宋玉庆安排其余工人到后方运料,宋和综掘司机陈某在迎头割煤进尺,此时班长发现顶板来压显著,伴随有强烈的断裂声,便立即通知陈某撤退,撤退过程中顶板冒落,将U29钢梯形棚向外推垮20m左右,冒落矸石将陈某埋压致死。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巷道施工采取一半沿空留巷,一半实体掘进。架棚巷道高帮(老塘侧)没有充填背实,支架受力不均、稳定性差。技术源头出了问题,支护设计不合理,现场没有指导性,造成局部冒顶后推垮支架是最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矿对这一地段的复杂性认识不足,造成支护方案设计不合理,支架稳定性差,致使局部来压后推垮20米巷道的支架。

2、迎头位置处于13218E工作面跳采段(陷落柱位置附近),顶板完整性差,松动圈范围大,应力集中,规程会审意见要求巷道过跳采段时要另编安全技术措施,但实际矿未安排编制补充措施,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中第4条规定:无措施安排施工的。

3、架棚段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技术科下达的工作联系单编制不严谨,对支架上帮与采空区之间的空隙充填没作硬性规定,含糊其辞,措施没抓住安全的关键点,措施的审批也不严谨。

三、处理决定

1、王化清,班长,对事故负现场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2、高飞,队长,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3、张敏,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4、金国庆,技术科副科长,对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四、防范措施

1、加强地质预测预报,过特殊地质构造带必须下达预报、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2、加强规程措施的编制和落实,情况变化时及时补充专项措施。

3、特殊地段施工时应加强巷道巡视,加强安全监管,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撤人。

4、提高架棚质量,严格按措施施工,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5、从技术源头消除安全隐患,合理选择支护方式,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潘三矿“5.20”失修巷道冒落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9年5月20日,潘三矿通风放炮队防火班在1251(3)轨顺回风联巷安装控风木板墙时,顶板突然冒落,造成1人死亡。

5月中旬,1251(3)工作面开始收作拆除,20日早班,综采二队无极绳绞车拆除后,中班通放队安排防火班两名防火工陈某某、谢某某对1251(3)轨顺回风联巷控风木板墙进行恢复施工。19时55分,控风木板墙处前后顶板突然发生垮落(冒落范围长11m、宽3m、冒高3.6m),造成陈某某当场被埋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65条之规定。

(一)冒落区周围有6条巷道,属应力集中区,同时冒落区距收作线70m,又受到超前支承压力的影响,两种应力相叠加,导致该区段巷道顶板处于极限平衡状态,顶部锚杆基本失去作用。

(二)综采二队无措施拆除无极绳绞车,拆除过程中用手拉葫芦牵引,并破坏了局部帮顶的锚杆或锚索,导致该处顶板失稳,留下隐患。

(三)综采二队拆除绞车后,没有及时对该段巷道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综采二队责任区),导致顶板大面积冒落。

(四)现场有采煤、修护、掘进多家同时作业,管理混乱。

三、事故教训

(一)事故点属于应力集中区,巷道条件复杂,矿相关部门对该段巷道的受压状况认识不足,考虑不充分,安排工作不细。

(二)作业人员无措施拆除无极绳绞车,野蛮施工,没有预见设备的起吊生根会导致失稳的顶板大面积冒落。

(三)通放队安设控风木板墙人员眼头力不足,没有观察顶板变化的能力,施工前没有对该处顶板进行必要的加强支护。

(四)事故地段施工管理比较混乱,多家单位交叉施工时,各单位之间没有组织协调和统筹兼顾。现场跟班及检查人员监查不力,督促不到位。

四、处理决定

1、蔡文保,综采二队早班班长,无措施拆除无极绳绞车,且没有加强对该段巷道顶板支护,对事故负现场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2、魏明,综采二队队长,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3、答朝龙,综采二队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五、防范措施

1、从技术源头加强管理,安排工作必须有前瞻性,要充分考虑到作业环境的各种变化。

2、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内,严禁使用支护锚杆(索)起吊物件。

3、应力集中区,应安排专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区补打锚杆(索)、打点柱、套棚等加强支护措施。

4、加强复杂地段施工现场的安全监察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整改、处理,并以“六定表”的形式落实相关单位、部门的责任。

丁集矿“3.8”改棚冒顶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9年3月8日早班,丁集矿掘进六队在1141(3)轨顺改棚。9时40分,队长史秀文安排脚手架下面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然后安排找顶;

二、事故原因;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中第70条规定:临时支护不;

(一)现场施工1.4m长的超前撞楔,没有按措施要;

(二)死者卢某某自我保安意识不强,躲避不当;

三、防范措施;

1、把规程措施落实到现场,超前撞楔要按措施要求施;

2、在顶板条件差、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班队长应首;

3、规范职工操作行为,增强自主保安能力,排脚手架下面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然后安排找顶。10时左右,顶板找完后,史秀文安排卢某某扶着撞楔杆,高正厚在后砸撞楔,史秀文监护,在施工第三根撞契时,史秀文发现顶板掉渣,立即下令卢某某、高正厚等三人撤离,高正厚、史秀文等跳至脚手架后方(面向迎头左帮),卢某某跳到脚手架前方(面向迎头左帮),这时顶板冒落,将卢某某埋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中第70条规定: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

(一)现场施工1.4m长的超前撞楔,没有按措施要求施工到位,没有完全护住顶板。

(二)死者卢某某自我保安意识不强,躲避不当。

三、防范措施

1、把规程措施落实到现场,超前撞楔要按措施要求施工到位,完全护住顶板。

2、在顶板条件差、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班队长应首先组织人员排除安全隐患。

3、规范职工操作行为,增强自主保安能力,在施工撞楔,找顶等工作前应首先收拾好周围环境,观察好退路

谢桥矿“3·23”重伤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0年3月23日,掘进一队101组安排王某等8人在1252(1)切眼由上向下采用风镐掘

进。接班后,当班人员向前小循环挖刷进尺1排,并进行了锚联网支护。4时50分左右,迎头向前施工第2排,挖刷进尺1.6m,因巷道右帮肩窝处欠挖,巷宽不够,顶板钢带无法安装,陈某便对右肩窝进行二次挖刷。挖刷过程中,顶板距右巷帮200mm位置处掉下一块矸石,砸伤正在刷帮的陈某。

二、事故原因 触犯84条较严重“三违”界定第73条规定:未进行敲帮问顶进行作业。

(一)直接原因

该切眼直接顶为泥岩,迎头有小构造,局部发育有滑面,岩性松软完整性差,挖刷过程中直接顶受震动掉落矸石。

(二)间接原因

1、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施工过程中,对顶板变化观察不细,未及时发现局部顶板放线隐患,动态敲帮问顶未落实到位。

2、措施未对人工在循环进尺范围内挖刷作业时的临时支护进行明确,并规定人工挖刷时最大控顶距为2.2m,且施工人员未按班前会要求小循环进尺,致使施工人员在未进行有效支护的顶板下挖刷作业的时间过长。

3、伤者自保意识不强,二次挖刷前未检查作业区域的安全状况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未严格执行“一人挖刷、一人监护”制度,互联保落实不到位。

三、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提高顶板管理的敏感性,施工过程中必须仔细观察顶板变化情况,并及时动态找尽帮顶的活矸危岩。

2、该切眼人工挖刷过程中,严格按小循环进尺(1次挖1根钢带),最大控顶距不得大于1.1m,最小控顶距不得超过0.1m。在顶板破碎易掉落情况下,必须施工不少于3根超前锚杆护顶。

3、人工挖刷作业时的必须进行顶板临时支护,严禁人员在未进行可靠支护的顶板下长时间挖刷作业。

4、规范操作行为,落实互联保责任,严格执行“一人挖刷、一人监护”制度。

谢桥矿“2·26”重伤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0年2月26日,掘进三队302组由池某带班,从1161(3)上顺槽三部皮带机头向里改走向木挑棚。12时40分左右,池某、张某等4人已改完棚腿5根,第6根棚腿柱窝挖出后,池某采用铁锤沿轨道上平面水平砸击的方式松动木棚腿过程中,铁锤与轨道多次发生强烈撞击、刮碰,造成锤头表面边缘处被切掉一小块碎片,并刺伤池某左眼。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伤者盲目操作,在砸击木棚腿过程中,铁锤与轨道间未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造成铁锤与轨道多次发生撞击、刮碰。违反规程措施规定:棚腿柱窝没有挖到位,强行拆除棚腿。

(二)间接原因:

1、木棚腿柱窝未挖到位,松动圈范围小,砸击棚腿时阻力过大,造成砸击时锤头与轨道强烈碰撞后受损,弹出碎片。

2、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规范操作意识和自主保安意识淡薄;互联保未责任到人。

三、防范措施

1、改棚作业时,棚腿柱窝必须挖到位,严禁图懒省事,靠外力强行拆除棚腿。

2、提高自主保安意识,在使用铁锥击打物件时,要检查锥头安装是否牢固,人员不要进入铁锥运行范围及延伸方向,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落实互联保责任,发现锥头松动或铁锥运行范围及延伸方向有人时,要及时提醒并加以

制止。

朱集项目部“3·25”空顶作业 触犯二十条红线案例

2011年3月25日中班,309队在施工1112(1)运输顺槽顶板瓦斯抽排巷回风联巷过程中,不按措施要求进行临时支护,空顶作业,触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第11条规定,给予责任人陈某清退出项目部处理。

一、事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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