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24-08-22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共14篇)

1.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篇一

菏泽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菏泽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财务、后勤产业、基本建设、资产管理等管理部门和负有经济责任的院、系的正职负责人或上述部门主持工作的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办理调动、转任、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第二条所列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七条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和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并为其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和加强干部管理。

第八条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领导干部(以下简称负责人)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该负责人任免部门提请分管审计的校领导签批后,内审机构负责实施。提请审计的意见中应注明被审计负责人所任职务、职责范围、任期的起止日期和任期目标的内容;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按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1

第九条监察审计处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负责人本人。

第十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内审机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人本人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和要求写出《自查报告》,并按规定时间送达内审机构。第十一条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由审计处根据其负责人所管理的经济活动,分别确定。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

第十三条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一般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四条审计中,如发现有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或贪污盗窃等触犯政纪、法纪的问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菏泽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五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该负责人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六条评价领导干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单位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七条评价领导干部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第十八条提出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负责人所在单位滥发奖金实物、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失控等方面的问题,审计处向被审计负责人所在单位另行下达专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同时向学校有关主管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中层(包括中层以下的经济实体等单位)负责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审计,并根据其应负的经济责任确定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附中、附小等附属单位。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篇二

一、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一)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

高校领导干部应紧紧围绕其职责范围确定审计内容, 重点放在经济管理责任、经济发展责任和个人经济行为责任三方面。按照高校领导干部特点确定审计内容, 一是与责任人有关的管理制度, 主要指应由责任人建立的影响经济行为和经济结果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包括成文和不成文的制度, 如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财务规章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二是与责任人有关的经济行为, 主要包括责任人的经营方针、经济决策、对资产的保护、对财经法纪的遵循程度、对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正确反映等。三是与责任人有关的经济结果, 主要指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包括:计划和预算的执行结果、经济效益实现程度、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及职工收入和福利水平等。

(二)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对于资金流量大, 有独立财务核算的单位, 其审计重点是本单位各类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情况。各类资产、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利润分配是否真实合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本单位经济任务及经济目标的情况, 规定的经济任务与目标是否及时足额地与上缴。对于院系等部门的经济责任人, 其审计重点是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有无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和不按计划执行的情况;各项资金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有无违规收费, 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有无隐瞒、截留、私设“小金库”行为;各项支出及分配发放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情况, 有无超标准、超范围支出、虚列支出、不合规等问题。对于处 (室) 管理职能部门, 重点放在本单位所掌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级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和使用、保值和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 购置审批程序是否按学校规定执行;经济决策与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合同签定与执行效果情况, 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 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二、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分析

(一) 审计过程中审计标准不规范、不统一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范围、方法、程序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编制缺少专门的规范和准则, 给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带来了难度。有的审计范围过宽, 将被审计单位的社会效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以及被审计单位可持续发展纳入评价内容, 增加了审计评价的难度, 加大了审计风险。有的将经济责任审计建立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之上, 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内容过多, 产生了审计评价目的不明确的问题。为了避免矛盾, 审计评价往往泛泛而论, 对经济责任的归属采用回避的态度, 违背了审计评价的重要性原则。特别是不能区分被审计者的个人责任和单位集体责任, 以及应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 背离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和方向。

(二) 审计程序滞后, 出现“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的现象

在高校现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大多在领导干部届满、调动、免职、辞职、离退休等情况下进行, 这就造成了经济责任计往往是领导干部离任或晋升后才实施的情况, 出现“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的现象, 给经济责任人的认定和追究造成了困难, 审计成了干部管理的一道手续, 极大地削弱了审计的意义。由于前任领导已经离开岗位, 新任领导认为于己无关, 审计人员在收集、查证等方面都很被动, 致使审计人员匆忙上阵, 草草收场, 降低了审计的权威性。同时审计结果的运用严重滞后, 即使查出问题也为时已晚, 使审计效果大打折扣, 甚至流于形式。

(三) 审计技术与方法不完善

目前, 高校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通过大量的账面考核来判断和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主要手段就是查账。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越来越宽泛, 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经济业务日益复杂, 违法违规手段越来越隐蔽, 有些违法违纪问题很难从账面上发现。审计手段的局限性使审计人员无法全面准确了解经济责任人的真实情况, 也就无法对领导干部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 从而使审计风险加大。

(四)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与标准体系尚未建立

评价最大的困难是没有指标和标准。虽然许多高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经有几年, 但是由于审计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未能建立, 审计人员在审计评价过程中缺乏标准, 如对重大经济事项、重大经济损失的判断标准不一致, 对审计责任大小的评判就难免存在偏差。

(五)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不透明与缺乏标准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不透明和缺乏标准影响了审计效果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审计情况写出审计报告, 送组织部门和主管领导。审计结果只对组织部门负责, 不允许公开披露, 组织部门如何利用审计结果没有明确规定, 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 审计结果的利用缺乏标准, 不利于将教职工监督与审计监督结合起来。

(六) 审计力量不足、人员专业素质普遍偏低

由于高校内审机构承担着校内的基建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校办产业经济效益审计、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等多项审计任务, 而高校中的二级部门多达几十个, 既要进行期中审计、又要进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 审计任务十分繁重, 各校审计人员普遍不足, 甚至没有专门从事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 严重制约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进行, 致使审计效果大打折扣。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方面多、内容广, 政策性强, 要求审计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和广博的复合知识, 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而我国的审计院校数量较少, 内审专业设置较晚, 高校中现有的内审人员大多专业素质普遍偏低, 审计风险意识不强, 制约了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效果的发挥。

三、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机制的建立

(一) 法规、制度创新是审计机制创新的关键

为加强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应从法规、制度完善、创新入手, 建立起一套既有较强指导性, 又适合高校特点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范围和审计方法、工作程序等都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应明确规定审计的目的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明确其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应负的责任, 促进学校对干部的管理, 为学校领导、人事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二) 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 有离必审、先审后离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 审计部门可以化被动为主动, 不仅更便于审计证据收集和查证, 提高审计效率, 还可以使审计评价结果得到更有效地运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纳人高校内部审计整体体系中, 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审计以及专项审计有机结合, 将领导干部任期后经济责任审计扩展到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审计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使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利用其审计成果, 实现审计资源共享, 达到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目的。

(三) 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创新审计方法

一是实绩评价法。即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所完成的工作任务,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发挥的作用以及遵守财经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审计时要对会计账簿、凭证、报表资料等进行认真核对。二是民主评议法。对被审计者在任期内所掌握的财务收支情况, 内部管理, 遵守财经纪律, 内查外调等方法进行调查了解, 掌握实情, 以充分的事实对被审计者做出准确评价。三是公布公示法。高校审计部门可以在内部校园网上适当公布相关信息, 让知情者提供线索, 同时审计部门应做好保密工作, 进行调查取证, 对经济责任人尽可能客观公正、完整而准确地评价, 从而降低审计风险, 提高审计质量。四是抽样调查法。在开展对领导干部审计中常常遇到的难点是时间跨度大, 审查范围广, 内容多, 情况杂, 采取抽样调查法, 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 建立并推行一套系统、完整、科学的经济责任评价体系

高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是根据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求, 对审计内容和评价对象进行科学分类形成的, 是一套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指标体系。一是定量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个性指标, 其中个性指标又由绩效指标和修正指标构成。二是定性指标。定性指标是用于评价高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涉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财务收支真实性、财务收支合法性、资产安全性等非定量指标因素, 是对定量指标的进一步补充, 在高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有其独特的地位。三是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定量指标占整个指标体系的80%, 定性指标 (W) 占20%。定量指标中的权重又可以细分为:基本指标 (A) 占20%, 绩效指标 (B) 占50%, 修正指标 (C) 占30%。每类指标总分都为100分, 根据其明细指标的得分 (Pi) 和设定的权重 (Ii) 计算出得分, 再将每类指标的得分与权重的乘积加, 得出评价分数 (S) 。其通用公式为:S= (A×20%+B×50%+C×30%) ×80%+W×20%。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低、差五等, 根据计算结果的分值, 确定评价对象的档次。

(五) 重视审计结果运用, 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任职公示内容

一是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要讲究方法, 区别对待, 慎重确定使用方式;二是在干部监督管理上, 除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外还要求实行任职公示制度, 并将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任职公示内容, 增强干部监督管理的力度;三是进一步增强教职工参与监督的作用, 不断完善干部任职公示制度, 既可以让教职工更全面、更具体地了解任用干部的情况, 又可以有效地提高经济责任审计作用和效果, 使两项制度同时得到完善。四是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运用审计的量化结果客观、公正评价干部的成绩。

(六) 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与后续教育, 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面对新形势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不仅应重视包括专业在内的相关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后续教育, 定期“充电”, 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及时了解审计工作的最新动态, 掌握新技术, 熟悉审计新方法, 而且还要及时了解高校自身发展改革的新政策、新动向、新举措, 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将审计理论知识与具体审计业务紧密结合, 不断提高个人整体素质, 使审计人员具有广泛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综合知识能力, 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3.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探析 篇三

关键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困难;举措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军队审计部门依法对团以上单位和机关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是指军队承担经济责任的团以上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因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通过审计对权力进行制约。

一、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强化部队财经管理,提高领导干部当家理财能力

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使各级部门处于军队财经活动决策地位的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普遍感到较强的监督制约压力增强了当家理财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从而比较谨慎、规矩地行使“一支笔”的权力,减少经费开支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能够注意在本职职权和现有财力范围内活动,管好用好各项经费,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学习并贯彻国家、军队有关财经法规,提高为部队当家理财能力。

(二)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完善管理机制

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把定性考虑和定量考核有机联合起来,既可以对领导干部当家理财能力进行深入检查,也可以对其事业心高低和思想作风进行综合反映和考评监督,因此它是一种专业监督与干部监督相结合的新型监督形式,这不仅为党委和干部部门全面考察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而且进一步拓展了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渠道,加大了监督力度,提高了监督效果,完善了干部监督机制,为加强军队干部管理与监督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有利于强化干部廉洁自律机制,促进部队廉政建设

通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借助专门手段,把经济责任与财务收支情况有机结合起来,直接对领导干部运用经济权力实施有效监督,一方面能够依法惩处腐败分子,严格维护财经法纪;另一方面能证明查实一批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的好领导、好干部。此外通过审计调查核实,又能帮助那些受到诬告或者误解的领导干部正名,还其清白;及时发现廉洁自律的典型和存在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问题的领导干部,以生动实际的审计事实和案例,教育广大官兵。

二、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困难

(一)审计对象不明确,具有特殊性

由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经济管理、法规执行、事业建设和廉政自律情况进行审计,正确划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的评价其政绩。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通过审计对权力进行制约。而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的对象是单位和部门,这些审计都是对事不对人的,惟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人的审计,准确地说,它是围绕人查事,由查事到查人,因而体现出较大的特殊性及难度。

(二)协调配合不和谐

一是参审部门的关系难以协调。按有关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干部、财务、纪检等部门联合实施,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因各部门有各部门的安排,各部门有各部门的事,很难统一起来。有时,审计部门为了完成任务,只好唱“独角戏”。二是有的离任者因为某种原因,往往有对立的情绪,不配合审计。三是离任者与接任者受各自利益驱使,各讲各的理,各唱各的调,互不让步,关系难协调。

(三)新官不理旧账现象时常存在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时常会遇到被审计者的“推过揽功”现象,对自己有利的悉数采纳,对自己不利的则推脱到上任领导干部身上,这就不可以避免的使一些本该及时解决的问题拖而不决,给客观地认证审计责任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有部分领导干部为了自身轻松,旧账不愿讨,旧债不愿还,有的甚至连前任已经签字认可以及未报销的单据凭证,也不予承认,要求重新认证审批。

三、搞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举措

(一)依法审计,客观公正

要严格按照《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防止工作中的随意性。在审计中,既不要缺位,又不要越位,凡规定审计的内容,每项都要审计到位;超出规定的,也不要越权审计;没有经过审计的,不应根据其他数据作出评价,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控制审计

风险。

(二)统筹安排,密切协调,

首先,确定领导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审计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审计工作早计划、早安排,安排相对稳定、专职的干部、纪检、财务人员负责工作,经济责任审计结合纪检部门考核领导廉政作风、干部部门考评干部一起开展,就能达到审计资源共享的目的。其次,要处理好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之间的关系。因为被审计领导和接任领导的心态不同,有的离任者对组织有某些偏见,离任者与接任者有个人恩怨或受各自利益驱使,有对立情绪,各讲各的理,各唱各的调,关系难协调。

(三)突出重点,透过现象看本质

按《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明确的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普遍审计的基础上,根据领导干部任现职时间的长短以及承担经济责任的类型、大小,确定对具体审计对象的审计重点。领导干部一般不是经费的直接使用者,其经济责任主要体现在决策过程中。因此,要把对重大经济项目决策的论证过程、依据、程序和效果的审查作为一个普遍的重点,特别是要把那些对单位财务管理影响较大、干部战士反映较强、投入人财物较多的重大经济决策项目作为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肖文八,《军队审计学》[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7

[2]李骞.新会计制度下的审计案例[M].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年.

4.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的校长,包括幼儿园园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长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长在管理学校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并为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

第五条 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该负责人的主管部门授权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怎样;

(二)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学校种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五)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授权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的审计,应当在收到主管部门的授权审计通知后,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在下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人根据审计内容限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八条 审计机构在对中小学校长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长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他们在管理学校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对学校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条 评价中小学校长在管理学校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任职时学校的财经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一条 评价中小学校长对学校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篇五

(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宿州市关于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工作方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级党政部门和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和子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下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主管部门应对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定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部门、单位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的内管干部及所在单位有厉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积极推动主管部门有效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经济总量较大或下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授权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由部门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人员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为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人员和经费保障。

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承担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应当遵行职业道德规范,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十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力争5年任期内轮审一遍,实现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前,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拟定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建议,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属于市委管理的内管干部,其审计计划由主管部门报市委组织部和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中临时追加的审计项目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3.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5.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6.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7.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8.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9.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10.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11.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社会责任情况;

12.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13.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4.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发展情况;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3.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4.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5.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6.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7.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8.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9.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10.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11.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社会责任情况;

12.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3.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对被审计的内管干部所在单位进行调查了解,编制审计方案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编制依据,审计的范围、方式、内容、要求,审计组成人员及其分工等。

第十五条

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审计见面会,通报审计实施安排,提出工作要求,告知审计纪律。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六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和单位应该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和程序成效等资料,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三)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任职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责任界定、审计建议等。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提交主管部门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内管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出具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抄送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属市委管理的内管干部,审计报告除抄送以上部门外,还应报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主管部门申诉,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主管机关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标准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被审计内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大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内管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内管干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存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问责评议工作,提高审计结果运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抄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审计局应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6.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篇六

(征求意见稿)

第五章评价方式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综合分析各项评价指标基础上,采取指标权重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方法,就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社会经济发展责任、科学民主决策责任、规范管理责任和廉洁从政责任等情况进行分类评价。

(一)对领导干部履行社会经济发展责任,促进所在地区(部门和企业)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的评价,应当根据完成年度经济工作目标考核任务的情况,分别给予:“××同志任职期间……,全面完成了(较好完、基本完成或未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工作目标(或经营目标)考核任务”的评价意见。

(二)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科学决策责任履行过程中,重大经济政策制定和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合法合规性、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或流失情况评价,根据审计情况,结合重大经济政策制定和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的社会影响程度、国有资产损失浪费严重程度等提出。

1、根据重大经济政策制定和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合法合规性审计情况,分别给予:“在审计范围内,根据提供的审 1

计资料,××同志领导制定的重大经济政策和作出的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价意见。

2、根据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审计情况,分别给予:“在审计范围内,根据提供的审计资料,未发现(或发现)由于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或部分或重大损失浪费)的问题”的评价意见。

(三)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工作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责任的评价,应根据领导干部结合本地区(部门、单位)实际,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财政经济方针、政策以及执行效果情况,分别给予:“××同志在履行经济工作职责过程中,严格执行了(较好执行、基本执行或未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政经济方针、政策,收到明显效果(较为明显成效、一定成效)或成效不明显”的评价意见。

(四)对领导干部财务责任情况进行评价,应根据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公共财政决算、单位(企业)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提出。

1、根据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公共财政、财务决算和企业会计报表真实性审计情况,分别给予:“××同志任职期间,××财政财务决算真实(较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地反映了该地区(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的评价意见。

2、根据其所在地区(部门和企业)财政、财务收支合规、合法性审计情况,分别给予:“××同志在履行经济工

作职责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较好遵守、基本遵守或未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理财,不存在(存在部分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的评价意见。

(五)对领导干部履行规范管理责任情况的评价,应根据所在地区(单位和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资金物资管理情况及对下属地区(部门、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分别给予:“××同志任职期间,制定了××管理规定,采取了××管理措施,有效(或较为有效)加强了对本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或“××同志任职期间,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没有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对本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评价意见。

7.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篇七

1. 审计对象。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各院、

系、部、处的主要领导人。因此与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有所不同, 在财务方面责任相对较少, 在管理方面的责任和财经法纪方面的责任相对较多。其评价主要集中在“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三个方面。目前有的高校还增加了“目标性”的评价内容。

2.审计内容:

⑴任期内资产状况审计。高校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和图书等。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购买的合法合规性、资产保管的完整性、资产领用的合规性、资产使用的有效性等。

⑵任期内预算执行状况审计。高校财务工作采用预算管理的方式, 因此预算执行状况审计, 主要就是对行政经费进行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预算制定的合法合规性、预算制定的准确性、预算支出的合法合规性、预算支出产生的效益等。

⑶任期内内部控制状况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内控制度制定的合法合规性、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⑷任期内自筹经费状况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自筹经费的合法合规性、自筹经费的收入分配情况和自筹经费的发展前景等。

⑸任期内决策状况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制订决策的数量和质量、已制定决策的完成情况、决策的成功情况和决策对未来产生的效益情况等。

⑹任期内科研经费状况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科研经费的使用状况和利用科研经费产生的效益状况等。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高校领导干部的审计内容, 可以从八个方面制订评价指标:

1.资产状况评价指标:

⑴任职期内资产保值增值率

任职期内资产保值增值率= (任职期末资产总额—任职期初资产总额) ÷任职期初资产总额×100%

⑵任职期内资产完整率

任职期内资产完整率=资产盘点数÷资产账面数×100%⑶任职期内固定资产有效使用率

任职期内固定资产有效使用率=在用固定资产额÷固定资产总额×100%

2.预算状况评价指标

⑴预算收入完成率

收入预算完成率=年度实际收入÷年度预算收入×100%⑵预算支出完成率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度实际支出÷年度预算支出×100%

该指标用于评价被审计领导任期内单位年度财务支出计划完成情况。

审计评价时, 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在预算支出合理的基础上, 若该指标小于100%, 且保证了事业计划或任务的完成, 则属于节约行为;如果未完成事业计划或任务, 则不能认定为节约。若该指标大于100%, 且事业计划或任务没有增加, 应视为预算超支;如果事业计划或任务增加, 支出预算没有相应调整, 则不能认定预算超支。

3.自筹经费状况评价指标

⑴经费自给率

经费自给率=自筹经费总额÷支出总额×100%

⑵人员支出占自筹经费支出比例

人员支出占自筹经费支出比例=自筹经费支出中人员支出数÷自筹经费支出总数×100%

⑶部门发展支出占自筹经费支出比例

部门发展支出占自筹经费支出比例=自筹经费支出中用于部门发展数÷自筹经费支出总数×100% (部门发展支出数为固定资产购置、培训费用等软硬件的建设投入)

⑷自筹经费收入增长率

自筹经费收入增长率= (任期末自筹经费收入数一任期初自筹经费收入数) ÷任期初自筹经费收入数×100%

4.任期内内部控制状况评价指标

⑴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率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率=实际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项数÷审计调查问卷设置的内部控制制度项数×100%

评价可分为内控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三个等级。如果内控制度健全率高于90%的, 没有遗漏关键控制点, 认定内控制度健全;如果介于60%—90%之间, 认定内控制度部分健全;如果小于60%, 或者该比例虽然较高, 但关键控制点有遗漏的, 可认定其内控制度不健全。

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率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率=实际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项数÷实际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项数×100%

若内控制度执行率为100%, 认定内控制度有效执行;内控制度执行率大于60%, 认定内控制度部分有效执行;内控制度执行率小于60%, 认定内控制度无效执行。

5.任期内费用控制评价指标

⑴人员经费 (日常公用、业务经费) 支出比率

人员经费 (日常公用、业务经费) 支出比率=人员经费 (日常公用、业务经费) 支出数÷支出总额×100%

该指标用于评价经费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⑵招待费支出比率

招待费支出比率=招待费支出数÷支出总额×100%

该指标用于评价招待费用支出的合规性。

⑶人均费用支出比率

人均费用支出比率=费用支出总数÷平均人数×100%

该指标用于评价部门领导任职期间人均经费占有情况。是衡量部门经济效益的一个经济指标。

⑷收支经费节余率

收支经费节余率=收支经费节余÷总收入×100%

该指标用于评价部门领导任职期间的家底情况, 是考核其理财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

6.任期内科研经费管理评价指标

⑴科研经费收入完成率

科研经费收入完成率=年度实际完成利研经费收入总额÷年度科研经费收入预算总额×100%

⑵科研经费收入年增长率

科研经费年增长率=任期科研经费收入年均增长额÷任职前一年利研经费收入总额×100%

如果部门领导任职期间涉及到科研经费, 该指标用于评价部门领导任职期间其管理和提高科研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

7.违纪违规情况评价指标

⑴部门违纪违规情况评价

(1) 财务收支真实性

财务收支真实性主要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反映的财务收支数据与审计组实施审计后认定的数据进行比较来确认。

评价可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状况三个层次: (1) 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证、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相符或差错在2%以内的, 认定其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财务收支状况; (2) 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证、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 (差错在2%-5%之间) 的, 认定其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财务收支状况; (3) 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反映的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 (差错在5%以上) 的, 应认定其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财务收支状况。

(2) 财务收支合法性

财务收支合法性主要根据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是否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及其任期内本单位存在财务收支违规违纪事实来确认。这是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又一项重要指标。

评价可分为符合、基本符合、违反、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四个等级: (1) 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违纪事实的, 可认定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2) 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违纪事实的, 但数额较小 (相对资金总量在2%以内) , 情节轻微的, 可认定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但对违规违纪事实要披露; (3) 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违纪事实的, 相对资金总量在2%—5%之间, 情节较轻的, 应认定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4) 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违纪事实的, 并相对资金总量在5%以上, 或金额虽然不大, 但存在私设“小金库”、“账外账”问题, 有重大违纪案件的, 应认定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财务收支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⑵个人违纪违法情况评价

一般采用定性指标, 主要审计其是否存在以下违纪违法行为:

(1) 用公款报销个人开支。

(2) 存在贪污、挪用、私分和长期无偿占用公款、公物。

(3) 行贿、受贿或借基建和大宗物资采购之机捞取好处费。

8.职工满意度评价

职工满意率=问卷满意份数÷审计调查问卷总数×100%

该指标用于评价部门教职工对领导任职期间工作的满意情况, 是考核其“为人为本”管理理念的一项重要指标。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

要做好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 还必须设计评价方法。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可采用综合评价法 (即结合定性及定量指标进行评价的方法) 。综合评价按百分制进行考核, 根据评价内容分项确定分数, 依据审计结果确定得分, 按照得分多少来区别:优秀 (90分以上) 、良好 (80—89分) 、基本称职 (60—79分) 、不称职 (60分以下) 四个档次进行综合评价。如果经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在财务收支中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不论得分多少均评价为不称职。

在此假定初始总分为100分, 分值分布如下:

1. 资产状况初始值为10分

⑴资产保管不善、未有效使用的, 扣1—5分。⑵资产购置、处理不合规的, 扣1—3分。

2. 预算状况初始值为10分

预算编制脱离实际的, 扣1—3分。

3. 自筹经费状况初始值为10分

⑴自筹经费不合法不合规的, 扣1—8分。

⑵自筹经费全部用于人员支出、未考虑部门发展的, 扣1—

3 分。

⑶自筹经费能够兼顾学校、部门、职工利益的, 加1一2分。

4. 内部控制制度状况初始值为15分

⑴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 扣1—5分。

⑵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的, 扣1—8分。

⑶激励机制不合法、不合规, 职工满意度低的, 扣1—3分。

5. 任期内费用控制状况初始值为15分

⑴人员经费支出结构不合理, 扣1—3分。⑵招待费用支出不合规性, 扣1—3分。

6. 违纪违规状况初始值为30分⑴部门违纪违规

(1) 存在专项资金挪用及乱收费情况, 扣1—10分。 (2) 存在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情况, 扣5—10分。 (3) 存在虚假开支情况, 扣1—10分。

⑵个人违纪违法

(1) 用公款报销个人开支, 扣1—10分。

(2) 存在贪污、挪用、私分和长期无偿占用公款、公物, 扣1—10分。

(3) 行贿、受贿或借基建和大宗物资采购之机捞取好处费, 扣1—10分。

7. 职工满意度评价状况初始值为10分, 职工满意率未达到80%, 扣1—5分。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 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评价指标、确定各分项分值, 重新调整分值分布。例如, 例如增加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 科研经费管理的评价等。

8. 如果该领导任期内签订有经济责任目标时, 增加部门经

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评价, 初始值为10分, 经济责任目标未完成的, 扣1—10分。

9. 如果涉该领导任期内该部门有科研任务, 增加任期内科

研经费管理情况评价, 初始值为10分, 科研经费管理不善, 扣1—5分。

总之, 审计人员既要认真理解和领会国家的各项相关行政法规以及干部政策, 又要熟悉技术性法规, 才能公正地进行审计评价, 完成审计工作。

摘要: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这些年引人关注的问题。目前国内相关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研究不断深入, 但是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研究较少, 难以有效地提高审计水平。本文针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以期推动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

关键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评价

参考文献

[1]裴玉.评价指标体系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应用[J].财会通讯 (学术版) , 2005, 5.[1]裴玉.评价指标体系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应用[J].财会通讯 (学术版) , 2005, 5.

[2]李三喜.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精要与案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5.[2]李三喜.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精要与案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5.

[3]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知识问题[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4.[3]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知识问题[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4.

8.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篇八

(一)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仅局限于财务收支。目前在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有的不查乡镇领导干部决策及决策失误导致国家财产损失浪费,不查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不查领导干部个人使用国有资产和报销个人费用情况,不将单位违纪问题分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落实到领导者个人,而是以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形式完成任务了事,致使当地党政领导和组织部门不重视审计结果,进而也不重视这项工作。

(二)任期经济责任难以界定。一是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职”“责”不清。目前乡镇现行的领导体制是乡镇党委书记在宏观上对该地区的各项工作负总责,反映的是主管责任,而真正分管乡镇财政工作,负有直接经济责任的是乡镇长。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分清哪个负主管责任,哪个是负直接责任。这种“职”与“责”不清的审计方式,不能真正起到加强对乡镇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目的。二是乡镇集体与被审计个人的经济责任没有严格的界定标准。要界定经济责任到底由个人或领导集体承担,在现行的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体系中比较困难。此外,对前任责任与后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的界定,乡镇长和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也难以明确做出区分。

(三)“审”与“用”脱节。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为县级党委和组织部门正确使用干部提供重要依据,但是实际工作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多是先离任、后审计的,致使这种审计流于形式,审计成果的利用作用无从体现。一方面是审计机关辛辛苦苦查出大量的违纪问题,另一方面是干部管理部门无视审计结论,依然故我地使用干部,或者是被审计对象已经提拔重用而后进行审计,形成审计结论与干部使用两脱节。

(四)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高。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是指由于审计人员本身的失误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不实,对被审责任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出不恰当评价的风险。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除具有一般审计风险外,还具有审计风险成因的独特性。这是由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决定的。一是经济责任审计“审事议人”,既要审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又要评价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把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审计的内容更多,范围更广,难度更大,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二是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者,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的复杂化,需要大量采用专业判断和分析性技术,如果审计人员的知识面与审计技能不适应上述要求,就会从审计过程的各个环节产生风险;三是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量大、时期长,不仅要审计本级会计单位,还需延伸其下属单位及关联单位,所有这些都有可能产生审计风险。

二、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坚持的原则

(一)评价要客观公正,力求具体。由于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好坏事关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政治生命,因而被审计者十分关注审计的评价,会提出一些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决不能一味地满足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要求或以感情论功过,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评价而增大审计风险。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加任何主观成分,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公正的评价。要坚持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可靠数据和客观事实,采用写实、量化的方法给予评价。

(二)评价要实事求是,是非分明。审计评价不能违背客观事实,笼统地进行评价。必须限定在乡镇领导干部任期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切忌增大时间跨度和本任领导工作的范围,把所有成绩归功于一届领导的政绩来评价,或把单位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归责于一任领导而作出不切实际的评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划清前任后任的责任、前任后任的政绩,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因此在评价中必须旗帜鲜明地分清责任,既要划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又要弄清是主观责任还是客观责任,还要分清是客观失误还是主观故意,真正客观地界定领导应负的责任。

(三)评价要恰如其分,慎重结论。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必须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不可言过其实作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也不得为照顾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情绪和要求,对查出的问题避重就轻。对查出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应作出准确的定性和正确的处理。审计评价中还要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陈述和申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作出客观的评价,切忌作出不切实际的审计评价,而要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在把握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判断,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一时搞不清楚的问题,应当保留意见,以保证审计评价的正确性和稳妥性。

三、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

(一)被审计单位所要作好的工作。一是建立承诺制度,明确法律责任。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对其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承诺书中作出陈述。有利于保护审计人员,使审计工作建立在客观、真实、可靠的基础上,达到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目的。二是主动配合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除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积极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帮助审计人员了解事实真相,作出正确判断。

(二)审计机关所要作好的工作。一是完善审计立法体系,制定统一的审计标准。针对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较完善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明确审计的范围、时限与方法,明确经济责任界定、评价的标准,明确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的行为准则以及违反准则的处理处罚办法等。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作业标准,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降低和减少审计风险。二是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制度,强化对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程控制,以降低其审计风险。特别是要认真做好审计计划的审批以及对取证材料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确保审计结果严肃可信。三是加强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应积极向社会宣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负的责任,使社会各界对审计有正确理解和认识。

(三)审计人员所要作好的工作。一是努力提高自身的审计风险意识和素质。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各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灵活机动的运用各种审计方法,积极探索新方法、新手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提高审计效率,又能保证审计质量,做到审计要透彻,结论要准确,评价要全面。同时,审计机关要适时的加强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通过派出学习、举办培训班、组织论坛等方法进行系统的培训、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更新观念,从根本上提高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责任审计的需要。二是明确审计范围、严格审计程序。在对内部控制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结合被审单位的实际情况,考虑审计的重点,确定审计范围。同时要遵循国家审计署制定的有关审计程序的基本原则。要能为被审单位所接受,程序的实施也要与审计权力相适应。三是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是现代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关键点之一。在实际工作中,要把内部控制不存在、不健全或执行不力的审计对象作为重点或实施详细审计。四是审计报告要写实、写深、写透,经得起各方面的检验。审计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必须有足够的数据和事例作说明,明确经济责任,使审计报告真实可靠。审计报告不仅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还要征求审计责任人的意见,采纳合理意见,对于不合理的意见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9.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篇九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4日

2必要的人员、时间、技术装备和经费等审计资源。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审计机关的部门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县(市、区)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同级党委或政府的有关领导担任,牵头和统筹上述部门的相关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定期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研究重要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议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开会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作出有关决定,充分发挥领导职能。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及其他日常工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的服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制度。组织部门在与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的重要内容。报告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去公职、辞退之前,应清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以及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和账面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等,按制度规定及时办理离任经济事项的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各级审计机关应与组织部门加强合作,运用信息技术建设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实施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审计对象,可以采取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

对不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代替。

第十五条 建立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对权力高度集中、掌握稀缺资源、自由裁量权大等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中至少审计一次,以促进权力

6第二十三条 有关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提出的要求或提供的情况应作为审计关注的重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审计法定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前,审计组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查阅有关资料,重点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举措,梳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以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责情况,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参加进点会的其他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向有关领导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审计单位人员、关联单位人员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服务对象等调查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责任制考核情况、各种专项检查结果和信访查办情况,提请其他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或就特定事项作出说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并通过访谈、民意调查等方法,增强审计过程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度。

第三十三条 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

(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其他规定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不能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可按不同种类的审计对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评价体系是建立在审计内容基础上、能客观描述审计结果的方法体系,主要的评价指标应与审计内容相关,并合理利用统计数据或党委、政府有关考核数据。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区分和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虽经相关会议讨论但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会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探索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问效问责机制。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

10.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篇十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司领导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审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和任期内审计。

(1)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公司进行重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的同时,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进行的审计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集团公司总裁为考核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内经营业绩,指派集团公司审计中心进

行的审计为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分管领导及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由集团公司总裁下达审计指令,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方可进行审计。

第三章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派出审计组进行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的原则。

第八条 实施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公司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公司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 审计中心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公司领导人员所在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公司领导人员。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公司应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2)公司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

(3)相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的报表、账册、凭证和文件资料;

(4)经营责任书和有关计划、预算、总结资料;

(5)财产物资盘点表;

(6)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分清公司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公司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公司收益的分配;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公司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经营责任书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查清公司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公司资产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中心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中心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公司领导人员所在公司及本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中心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公司领导人员所在公司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给予处分、处罚的,应向集团公司总裁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公司领导人员本人任期内的经营责任做出客观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核心人力资源调任、免职、解聘的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拟定,审计中心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11.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篇十一

但是环境问题是一项政府、企业、甚至全民参与的系统工程,在工业比重高的辽宁,如何在科学发展观引领下,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真正形成又好又快的态势,则是政府的一项主要课题。作为审计机关,在对地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效地应用环境效益审计,则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之举,应对之举。

一、环境效益审计的概念及指标形成

1.环境效益审计的概念。

环境效益是对人类社会活动的环境后果的衡量。环境效益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则是环境效益的后果,三者互为条件,相互影响,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我们要做的是寻求出使这三者得以统一的活动方式和内容,即能使社会不断进步、经济持续发展、环境日益改善的措施和方案。

参照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定义框架,环境效益审计的定义应为“为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由审计机关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等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等工作”。

2.环境效益审计评价指标的形成。

审计机关在执行环境效益审计任务时要考虑的一个关键因素是确定审计标准和评价指标。正是凭借审计标准,被审计单位的环境信息和实际绩效才能得到评价。2001年,INTOSAI环境审计委员会就颁布了《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指南明确了(1)环境审计标准的核心因素;(2)环境审计的标准的来源;(3)环境财务审计标准来源;(4)环境合规性审计必须建立的权威标准;(5)环境绩效审计权威标准来源。

近十年来,许多国家在从事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重视审计独立监督和评价职能的参与,成功制订了环境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审计规范,建立了环境审计部门,培养了许多专职环境审计人员。从达沃斯论坛到哥本哈根峰会,环境审计已成为全球关注并全力予以实施的一项崭新的工作。

近年来,辽宁省人民政府连续印发了《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在对各市政府考核指标分解表中,环境保护指标有四类:(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2)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3)城市环境空气质量;(4)水环境质量。

辽宁省环保厅每年也对各市政府设定了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点工作任务,并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发。这些指标给我们建立环境效益审计指标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二、环境效益审计的内容和审计方法

笔者将环境效益审计的内容概括两个组成部分,一是政府,二是企业。本文主要论述环境效益审计在地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应用。

1.政府环境政策的绩效水平。

对政府制订的环境政策,包括对环境经济政策和行政控制效果的审计应遵循两条原则,一是环境政策的制定及实施能否达到预期的目标;二是在达到目标的前提下,看政策的实施费用能否达到最小。

2.政府环境保护资金的绩效水平。

对政府环境保护资金绩效水平的审计,主要是环保资金在真实性、合规性审计的基础上,关注拨付、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真实合法不等于使用的合理有效。

3.政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计。

政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真实性是我们最应该关注的审计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影响分析,它是指对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及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进行的预测和估计。国务院有关部门于1981年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1986年的修改补充文件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上马。但是实际执行中问题很多,如环评时间滞后;环评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得不到落实;许多地方城市功能分区不明确或没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问题得不到落实;因项目的评价质量不高而造成纠纷或损失等等。审计更应关注的是虚假环评报告。

三、环境效益审计应用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

1.环境建设是市长经济责任的重要部分。

近年来,随着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五点一线”战略对于环渤海经济圈乃至东北亚的产业转移和经济融合,都产生深远影响。而县域经济的发展,更带来了跨越式发展的空间。大型企业的进入,工业项目的发展,给城市及县域带来的不仅仅是工业的繁荣,也有对环境的影响。

如何做到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和“可持续发展”说到底是环境、经济以及社会协调发展的问题,地方领导干部的每一个重大决策,首先想到的是经济社会乃至人类社会的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中国政府承诺把中国建设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责任其实是落在了地方政府。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尤其要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是当前政府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措施,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各级政府考核地方行政首长工作的主要内容,环境建设当然是市长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部分。

2.重经济发展轻环境建设的问题依然存在。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的近30年,我国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这是有目共睹的。但这种发展在许多地方和领域也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的,这也是人所共知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进入90年代,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各种环境建设指标也逐步纳入了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中,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的经济责任。但真正达到理想的效果,不是简单通过几个指标就可以完成的,需要长时间的努力和工作。从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差距还很大。各级政府重经济发展轻环境建设的问题依然存在。这一现象在我们的审计中也可以得到验证。

3.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用环境效益审计可以进一步提升审计的作用。

环境建设是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经济责任,审计部门理所当然地要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加入这部分内容。而从我们的实践来看,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环境效益审计有利于提升审计的力度和作用。之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往往仅注重经济结果的评价,并且由于涉及的经济指标基本都是一些宏观的指标,往往也很难发现不当和责任,对领导干部的评价也往往显得空泛。审计结果的应用部门也常抱怨审计的结果不解渴。而开展环境效益审计,反映了一些领导干部在任职中重经济发展,轻环境建设的问题,使经济责任审计更全面,更系统,对提升审计的作用起到了非常大的推进作用。

12.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篇十二

1.1 对经济责任审计认识不够

不同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不同, 客观上造成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开展。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定位上看, 有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管中发挥有限的作用, 既是经济监督又是行政监督,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行为受多方面行为规范的制约, 由此形成道德、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公共责任与控制有机结合的监督体系, 各种责任交织一起, 很难把握准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但社会大众及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定位过高, 而将审计结果的运用简单化、绝对化, 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1.2 审计时间不足, 审计力量有限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时间跨度大、工作量重、时限紧迫的综合性审计工作。由于很难预测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的时间, 不能列入审计工作计划内,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范围较广, 而审计时间要求往往比较紧, 要准确界定领导干部的责任, 实事求是地评价干部的工作业绩, 在有限的时间内就很难达到目的。还有一些审计工作是临时交办的, 审计时间与会计决算期也不一致, 基层审计人员任务繁重, 加上目前高素质的审计人员较少, 这使审计力量受到限制。

1.3 审计人员素质不高

经济责任审计的高要求、高难度与审计人员素质要求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审计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资料的占有和对宏观经济形势下领导干部行为的判断。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 而我们相当审计人员的素质还达不到这个要求,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文化知识、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偏低, 专职人员少, 兼职人员多, 缺乏必要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巧, 但需要审计的项目众多, 往往在审计委托书下达后临时组建审计小组, 很难保证审计人员的质量。

1.4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难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评价的准确、恰当、公正、客观与否, 直接关系到审计质量和风险。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广泛性, 它包含了财务、法纪和绩效等各方面的内容, 综合性很强。审计评价的内容、目的、要求不明确, 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 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随意性和伸缩性, 使审计评价难度增加。

1.5 审计结果运用较差, 重视不够

审计结果运用主要是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的工作范围, 客观上造成了审计与结果运用的分离。审计机关要应付过多的审计项目, 没有运用好审计结果, 虽然工作上付出很多, 但是收效甚微。经济责任审计在结果运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审计结果的利用率低, “先离任后审计”的现象普遍存在, 造成审计结果报告滞后于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 用人和审计脱节;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对审计结果的态度, 多年的审计实践已充分证明, 若得不到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的重视, 审计结果很难以得到有效运用;审计结果的不公开不透明, 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 对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2 改善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2.1 提高认识, 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要搞好经济责任审计, 提高认识是关键, 必须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 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营造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氛围, 促使各级领导干部解放思想, 转变观念, 正确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中央及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善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新的制度、规定和办法。对审计结果运用中各机关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建立和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运用反馈和检查制度、运用情况督查制度, 以有效地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2.2 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极强的审计工作。实践证明, 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是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加强对审计人员自身执政能力的培养。各级单位部门要选派那些经验丰富, 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充实审计队伍, 还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与培训, 使审计人员形成一种基本的职业意识, 这种职业意识应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职业化规范的健全而逐步强化, 将审计人员从行为的强化延伸到思想意识上的强化, 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2.3 合理利用审计力量

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量较大、时间要求紧, 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 必须合理运用审计力量才能提高工作效率。首先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视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积极配合, 是开展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本保证。其次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性, 妥善处理工作任务较重与审计力量有限的矛盾, 合理安排、统一组织。再次要对审计工作进行合理分工,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作用, 提高审计质量。

2.4 规范审计评价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是一个可行的方法, 但要考虑到目前审计机关的工作量, 并围绕审计目标、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和不同单位或部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实际情况来设计、实施。要做好审计评价工作, 必须坚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的原则, 重要的是在进行审计时, 要遵守党和国家制定的各种法规、经济政策、规章制度等, 也要遵循从事经济活动处理经济信息的各种理论上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以及社会公认的一般惯例以及科学上、职业上的规则等。审计评价必须突出重点, 结论要恰当、准确, 不至于引起误解。

2.5 重视审计结果运用

为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能在干部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人事、纪检与审计部门要协调配合, 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使其真正成为考核、管理干部的重要依据。首先, 扩大审计结果的公开范围, 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这有利于提高审计公告的透明度, 有利于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 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其次, 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处罚的力度。审计机关每年审计出大量的违法违纪问题, 但是由于处罚力度不够, 没有将审计结果落到实处。第三, 重视审计成果的转化。为使经济责任审计能取得预期效果, 确保不流于形式, 应结合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积极探索运用审计结果的方法和途径, 逐步建立审计结果运用的监督机制, 把审计结果和推进党的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总之,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自身履行职责的监督和考察, 也是领导干部经济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一种形式。当前, 各级领导干部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引导作用, 把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审计署审计科研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2.

13.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探讨 篇十三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对高校的法定代表人或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在任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7〕13号)》的规定,高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都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对象主要是各院、系、部、处的主要领导人,其主要目的通过对高校领导干部财务收支及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资产管理、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与效果、内控制度建设、本人遵守廉政规定等情况的审计,分清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并为组织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考核使用干部提供参考。开展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高校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提高办学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深化高校改革与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二、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普遍存在先离任,后审计的情况

目前,大部分高校内部都存在先离任,后审计的情况。干部往往先接受任免,然后再接受审计工作,造成审计和干部考核两张皮的现象,同时,审计人员在搜集审计资料、核实材料、落实审计结论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一方面,因为被审计对象己到新的岗位上任或退休,新任领导又因不了解情况或者认为是前任的事情,对审计缺乏有效的配合,即所谓的新官不理旧账;另一方面,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对象己不在任职,整改或处理存在很大困难。先离任,后审计的情况造成审计的时效性不高,难以实现审计的目的,也起不到监督、考核的作用。

(二)审计结果的运用度不高

目前,我国高校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还没有完全实行公开制,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上讨论通过后,除了报委托部门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公开披露,这样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结合起来,很少有高校的组织部门把审计结果真正纳入干部考核范围和计入干部人事档案中;如果是离任审计,新上任的领导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求整改的内容重视度不够,整改的积极性不高,整改效果不明显,使得审计成果的运用不充分,降低了审计的结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责任追究得不到落实

有些高校虽然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但相关部门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认识不到位,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健全,职责履行不够充分,没有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的督促、落实和责任追究等相应的制度,致使这个部门领导出现的问题在其他部门领导间也同样会出现,再加上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是平级关系,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也是责任追究得不到落实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审计队伍建设不足,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高校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高校违法违纪、腐败问题时有发生,这就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治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许多离校审计队伍建设力量薄弱,审计人员配备少,专业索质不高,审计经验缺乏,很难胜任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审计结论很难做到客观、公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质量。

三、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些思考

(一)完善制度建设,坚持先审后离

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起相应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有序、严谨高效的开展。组织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管理的新机制,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干部考核的必经程序和重要内容,在调整干部时事先和审计部门沟通,尽量避免大批量的进行,真正将先审后离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二)合理运用审计成果,发挥好审计作用

组织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重视审计结论,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依归进行查处;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应共同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解决具体问题,多部门联动,形成审计合力,做到客观公正地考察和任用领导干部,充分发挥审计结果应有的作用。

(三)强化整改,巩固和扩大审计工作成效

高校应逐步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得到整改。纪检部门对负经济责任问题的领导干部一定要严肃处理;被审计领导干部要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被审单位和责任人要重视审计意见与建议。针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认真讨论,深入研究,做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管理监督部门。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升审计人员素质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高校要一步健全教育审计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审计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审计人员。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养,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合理、专业能力强的审计专业队伍,以适应新形势下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更高要求,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

14.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探讨 篇十四

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审计执法环境不尽人意。由于我国开展审计工作时间还不算长,法制化工作起步较晚,在审计执法环境中仍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得到体现。首先,个别领导对审计工作存在偏见。他们认为,审计工作就是对自己和地方财政的约束,加强审计监督就会束缚地方经济的发展,损害地方利益。其次,领导分管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宪法》和《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工作应由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分管,而目前部分地方政府一般是行政副职或其他领导代管,这本身就削弱了审计执法的力度,特别是在审计工作遇到阻力时,未能给予理解和必要的支持。

(2)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没有得到保证。独立性是审计监督有别于其他专业经济监督的本质特征,审计机关只有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才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体现审计执法的权威性。就目前来看,审计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同程度地受到了行政干预的侵害,行政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政府领导认为,审计机关是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人权、财权隶属于政府,就必须听从于政府,听从于行政首长,从而受利益的驱动去进行行政干预,行政干预是影响审计监督独立性、权威性的最大障碍。

2.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

(1)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远未适应新的发展需要。2001年开始,国家审计署通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扩大审计覆盖范围,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扩大到省部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同时要求各省、市审计机关逐级开展试点,总结推广经验,最终实现凡是负有经济职责人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使之成为一项重要的,必须的干部考核、任免和廉政建设的基本制度。

显然,各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量剧增,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之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制约和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笔者了解,目前各地审计机关,特别是县(区)的审计机关,编制员额比较少,而且很多都没有设立专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

(2)审计人员素质适应不了审计工作要求。就经济责任审计的一般内容来讲有资产、负债、净资产真实正确性和资产增值审计;经营管理活动及财政、财务收支合规合法性审计;主要经济和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审计;重大经营决策合理性及效益性审计;内部管理健全性和有效性审查;领导人员个人遵纪守法及廉洁自律情况审计;被审计领导人员应承担责任审计等。然而,不同行业、不同性质部门或单位、不同时期、不同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是不相同的,其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各不相同。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广泛性,要求审计人员既要懂得行政财务,又要懂得企业财务和投资基建财务;不仅要具备查帐技能,审计和会计专业知识,还应具备宏观经济管理知识、政策法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如果审计人员素质不够全面,就会严重制约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而实际上,目前审计队伍大部分人员都是财务类人员出身,知识面相对比较窄,缺乏对法律、计算机、经济贸易、工程技术等方面人才,这对今后的审计工作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3.审计决定执行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做出的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法律文书,是审计成果的最终反映和体现[6].但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以后,被审单位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或拖延执行的情况,使审计决定的执行难以顺利进行,大大降低了审计的权威和警示作用,阻碍了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当前审计决定执行难的原因应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1)审计法规制定严重滞后。目前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我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审计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法规只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应该执行审计决定”,最多就是审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于如何对审计决定的不执行情况进行处罚,却没有任何规定,也没有建立统一的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这就导致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缺乏了可操作性,处罚无章可循。如同样是对企业税收违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税务机关所进行的处罚远比审计机关的处罚要更具有约束力,而且执法主体明确,便于操作。审计机关能否以其他监督部门的法律法规作为审计执法依据没有明确规定,遇到此类问题,就很难做了。

(2)审计机关自身因素的影响。审计程序过于繁琐审计效率难以体现。如审计法规定: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关。在其实施条例中,对执行审计决定又作出了如下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实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在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实际执行中,又将有一定的期限。同样,审计法与新的税收征管法相比,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检查处罚程序简便易行,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

审计人员自身的素质与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存在着一定距离。一是存在审计决定执行中怕得罪人,不敢坚持原则等现象,二是有的审计机关受经费不足影响难以进一步进行跟踪督查,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审计决定的正常执行。

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改善审计执法环境。审计工作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中,必然受到特定的法律环境的影响,法律环境越好,法制化程度越高,审计的效能作用也就会发挥得更好,对一些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应该进行修改和完善,要着力于维护审计监督的强制性。完善审计法律规范,保证审计执法的顺利实施。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审计人员承担审计责任的监管力度。要加强规范审计执法行为的立法,消除审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抵触,解决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重叠和交叉现象。要进一步完善《审计法》,要明确赋予审计监督应有的处置权,严肃追究妨碍审计机关执行监督检查权、经济处理权、行政处分权、提请司法权的行为和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行为,真正确立审计的较高层次监督地位。在监督手段上,要建立一整套监督方法和监督程序,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社会公认的经济、技术指标为标准开展审计工作。在立法上,应增强审计执法的制约机制,用法律规定执法权限范围,建立审计执法监督等。要加大审计执法力度,改进执法手段,使审计在廉政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审计机关要和其他监督部门加强联系,共同维护财经法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赋予审计的独立的地位,有助于提高审计执法的力度。要建立垂直独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审计管理体制。审计组织的独立是审计独立性的核心。只有实行立法型的审计体制,即把审计机关划归人大代表大会,受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依法对政府进行财政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审计监督在组织上的独立性。建立垂直独立的、具有高度权威的审计管理体制,有利于政府审计职能的充分发挥。而且可以对政府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它专业经济监督部门实行较高层次的监督,更有利于对所有国家资产进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

3.整合资源,提升审计效能。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个系统工程,无论是审计项目的确定,还是审计计划的落实和审计结果的利用都绝非审计部门一家的事,就经济责任审计三大职能(监督、鉴证、评价)的监督职能而言,必须由审计人员、审计授权人、利用审计结果的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等共同来履行。况且,目前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加强协调沟通,统筹安排力量,齐抓共管。并要挖掘潜力,创新思路和方法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整体效能。

4.建立审计成果共享制度。如能有效地做到审计成果共享,则可以节约大量的审计力量,并且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工作中,审计机关经常性审计成果可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利用。不同审计机构或审计组织之间可以相互利用审计成果,特别是在进行审计时,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审计成果,减少审计工作量。要积极推进事前、事中审计,对重点单位、重点资金大力推行事前、事中审计工作,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通过有效执行制度来预防和减少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逐步将事中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紧密地结合起来,以缓解经济责任审计的压力。也可以考虑,适当扩展其它审计的范围,注意收集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证据,以节约审计成本,达到一审多果的效果。

5.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建设。建立经济责任专职审计机构,并充实专职审计人员。机构设置应当“规格高、人员精”。所谓规格高,主要是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要相对高一点,以便于协调工作。所谓人员精,是指经济责任审计干部队伍人员不在多,关键是要精干。要吸纳复合型人才,审计人员要有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职业道德修养。抓好经济责任审计干部配备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能够较好地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要求。

6.加大审计决定执行的力度。审计决定的执行需要多部门的紧密协调与配合。首先,审计机关应积极争取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支持和理解,促使其积极执行审计决定。其次,要加强审计机关与财政、检察、纪检、监察、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的配合。审计发现问题后,审计机关应及时向上述部门通报,联手落实审计决定。与检察、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审计移交案件跟踪督促落实工作机制,使彼此在具体操作和配合上更默契。同时,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审计移交案件的有关文书,以有利于规范有关部门的行为,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确保跟踪督促落实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反腐倡廉,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协调、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陈思维,王会金,裴文英审计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83-95

[2]广州审计学会审计论文集[M]广州市内部审计协会编辑出版,2005: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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