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资产证券化案例

2024-08-07

票据资产证券化案例(精选8篇)

1.票据资产证券化案例 篇一

2005年我国曾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然而,在2007年第二批额度用完之时,恰逢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国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戛然而止。去年5月17日,央行、银监会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而今年8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把新一轮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推到了前台。

一系列表态得到了银行机构的积极反响,除了工商贷款、住房、汽车贷款这些较为稳定的信贷资产在做证券化试点外,以信用卡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也在蠢蠢欲动。

作为一种典型的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产品,其主要参与者为发起人(即应收账款出售方,平安银行)、服务商(平安银行)、原始债务人(持卡人)、发行人(中建投信托产品)、财务顾问(陆家嘴金融资产交易所)和投资者等。以上机构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各自有着不同的作用。特别要关注的是SPV是信托机构的建立的信托产品,是一个以应收账款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信托实体,只从事单一的业务:购买证券化应收账款,整合应收权益,并以此为担保发行证券。它在法律上完全独立于原始资产持有人,不受发起人破产与否的影响,其全部收入来自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发行。信托机构则通过特设托收账户对证券化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和管理,并根据证券化的委托协议负责向投资者清偿本金和利息。

不过,该产品相对较低的收益率也为人所诟病。平安银行的这款类ABS产品资金门槛100万,而收益率仅在7%-7.5%。普益财富数据显示,9月的第一个星期,信托公司共发行了28款产品,平均期限为23.89个月,环比延长2.29个月。其中,12个月、24个月、30个月平均最高预期收益率分别为8.96%、9.79%、10.20%。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当前100万起步的集合信托,一般收益率水平在8.5%~11%左右。

显而易见的是,平安银行给出的收益率很难有吸引力,当下各家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收益率已经不低,5%以上的产品就有很多可以选择,更不要说外资银行推出的相对风险高一些的产品,收益率8%早已不稀奇。低于同期限信托产品收益率水平,有业内人士担忧其需求或将受抑。

2.票据资产证券化案例 篇二

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按照管理层持有意图划分为四类。其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应收款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成本计量。“应收款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两类资产的名称清晰表达了管理层持有意图,但是为近期交易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以随时出售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管理层意图的表达不明确, 再者管理层意图本身的不可观察性,为管理层提供了在二者之间随意选择的空间。虽然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前者的账面盈亏计入当期损益,而后者的账面盈亏计入权益,处置时再转入损益。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更受到我国上市公司“青睐”。表1列示自从2007年执行准则体系至今,各年末沪深两市上述两类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 数据表明,各年末沪深两市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总额基本上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总额的10倍左右。出现这一现象的缘由是什么?是否和盈余管理相关?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国外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公允价值计量价值相关性、盈余管理等进行大量的实证研究。Solomans (1995) 研究了管理者意图作为金融资产分类依据的可行性。他认为以管理者意图进行金融资产分类直接违背了财务报表信息应具备可验证性这一标准。因此,管理者意图不能作为决定一项交易的会计处理依据,他对SFAS No.115发表了反对意见。Ivancevich(1996)等研究指出以管理者意图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加大了盈余管理的空间,为企业提高或平滑利润提供了契机。Anthony F.Cocco(1997)等研究了不同的资本市场走势影响管理层对金融资产分类,假如资本市场处在上升期,那么公司管理者更倾向于将证券投资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做出这种决策的动机,最有可能的并不是想近期交易此项金融资产以便获取收益,相反仅仅只是想通过资本市场的上升期来缓解财务指标对管理层产生的压力。Jordan(1998)等以保险业为研究样本,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依据进行探讨。他认为出于监管等多方面的压力,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更会把证券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证券这一类金融资产,而非其他几类,目的是人为调节利润。

(二)国内文献国内研究主要始于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叶丰滢(2008)认为将一笔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表面上看只是一个分类选择的问题,实际上却关系到企业利润的可控性。叶建芳(2009)等认为当上市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比例较高时,为降低公允价值变动对利润的影响程度,管理层会将较大比例的金融资产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在持有期间,为了避免利润的下滑,管理层会违背最初的持有意图,需要时将其在短期内处置,动用这个蓄水池调节利润。刘永泽、王珏(2010)认为IFRS9规定的金融资产分类依据由管理者意图改为持有该项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 继而选择不同的计量模式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进行计量,这些改进符合金融资产内在规律,简化了会计处理。但他们也指出我国不健全的资本市场决定了不能将IFRS9完全应用于我国的实务中,我国的金融资产分类改革应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叶丰滢(2012)认为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领域的确存在巨大的操纵空间,管理层可以轻易利用高度原则化的会计准则所留剩的会计政策选择权操纵会计盈余—不确认减值或者仅当对他们有利时才确认减值,并建议推广综合收益表、减少金融资产的类别。 综上所述,中外学者均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为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但是规范研究及大样本实证研究无法透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在微观层面具体运用中的盈余管理行为。

三、光大证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政策及相关数据

(一)光大证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政策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于2009年8月4日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于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光大证券年报数据,自2009年上市至2012年,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总资产年度平均比重逐年递增。公司管理层基于风险管理、投资策略及持有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公司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股票、基金、债券等非衍生金融资产;公司持有的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限售股权;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并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不得退出的部分;以余额包销、全额包销方式进行证券承销而持有的证券;融资专用券。光大证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股票、债券、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融资专用券构成,其中股票占比最高。 对于限售股,我国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和第3号分别对股权分置改革(简称“股改”)中持有的和非股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限售股规定资产类别:股改中持有的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非股改革持有的,可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而光大证券将两类限售股均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没有提及其他分类;另外,光大证券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代理发行证券核算办法规定,在全额包销、余额包销的方式下,承销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按约定的承销价格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而在其金融工具会计政策中将以余额包销、全额包销方式进行证券承销而持有的证券统一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2010年在我国新兴的融资专用券,光大证券是首批试点企业之一,其在2010年和2011年报表附注中披露了相同的会计政策,对融出证券在出借前和归还后的分类保持一致,均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然而在2012年年报中披露的政策较之前有调整,融资专用券作为明细项目分别出现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应对该变更进行解释,光大证券年报附注没有涉及该变更的描述。光大证券对金融资产的分类较为随意,较多类别的证券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此外,我们还需纵向观察其在不同的时期的变动。各期末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情况如图1所示,图中AFS代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vailable-for-sale financial assets)各期末账面价值, TFA代表交易性金融资产(Trading financial assets)各期末账面价值。由图可知光大证券在上市后的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两年加大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力度,至2011年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远高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达到高峰,而2012年公司开始减少对其投资,相应增加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

(二) 光大证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各期损益影响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业绩贡献的稳定性有着较大的差异,根据光大证券上市以来公开披露的各年年报及2013年半年报数据,对比两类金融资产对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各期利润总额的影响定义为数据IMPACT1,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各期利润总额的影响定义为数据IMPACT2,利润总额定义为数据PROFIT。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各期业绩影响见图2。图2显示光大证券自2009年上市以来各年度利润总额一路下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各报告期间的业绩均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尤其在2011年度和2013年上半年度,当交易性金融资产对损益产生较大的负向影响、减少公司盈利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利润的影响仍向上坚挺,并且在2010年度和2011年度,其对利润的影响程度超过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影响。在2010年度和2011年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总资产年度平均比重分别为4.04%和12.19%,其利润影响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达到8.72%和16.41%,而同时期交易性金融资产占总资产年度平均比重分别为11.10%和10.07%,其利润影响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仅仅为0.65%和-5.79%。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影响损益的渠道,包括持有期间取得的股利或利息收入、通过处置资产产生的损益和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其公允价值变动并没有影响当期损益,而是计入资本公积,处置时再转入损益。光大证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利或利息随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量的增减相应增减变动,难以为管理层进行利润操纵所用。但是,管理层能自由选择资产的处置时机,处置产生的收益除了处置损益还包括原计入权益中的公允价值累积变动转入损益的部分,尤其累积的变动金额对利润的影响较大,则何时将公允价值累积变动转入损益较容易为管理层掌控。而光大证券通过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市场情况较好的2009年和2012年分别产生了3.97亿元和1.63亿元的投资损失,而在2010年和2011年的连年熊市中则分别取得1.88亿元和1.45亿元的投资收益。在2013年上半年,利润总额的16%来自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而同年公布的8月份主要财务数据显示巨亏5.23亿元,亏损的原因是公司处置了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导致当期投资收益出现较大损失。显然,通过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释放累积在资本公积中的未实现损益,以对处置当期的损益产生影响。通过梳理光大证券半年报及年报,各期报告中的“重大事项”一栏均披露了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前十大上市公司股权。2010年下半年,其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骤增,2010年度增幅达到532.09%,其中的股权投资增加最为明显。因此,在2010年年报中排在前十的股票除了华泰证券曾在2010年半年报中以相等的初始投资成本出现,其他九只股票在年报中均首次“露面”,可推断基本上均为2010年下半年投资购入,然而2010年末排名前四的股票在2011年半年报中竟然销声匿迹。即使按照股票2011年6月末的收盘价和2010年末收盘价折算,四只股票在2011年半年报中排名仍应靠前,由此可判断四只股票在2011年上半年被全部或被部分处置,导致其账面价值下降。无论是全部处置还是部分处置,持有期间短于1年,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类为非流动资产相违背。在2011半年报和2011年报中,也有类似情况,为了调节利润可能存在短期处置资产的行为。

(三)光大证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计提情况 (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会计政策。光大证券在年报附注披露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基本原则: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就认定其已发生减值,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确认减值损失。并披露了上述原则的具体解释:如果单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超过其持有成本的50%,并且时间持续在一年以上,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且在整个持有期间得不到根本改变时,也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如果单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超过其持有成本的50%,但持续时间较短,不足一年的,则按成本与公允价值差额的50%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光大将“大幅下降”的幅度界定在50%以上,并区分了两种情况:下降幅度超过50%,且持续一年以上的全额计提和下降幅度超过50%但持续时间不足一年的按50%的比例计提。(2)光大证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变动情况。根据光大证券上市后各年度报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只有股票发生了减值,其他证券的公允价值下降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表2反映了近几年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情况。光大证券在2008年对成本超过11亿元的股票投资计提了3.68亿元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在2009年,公司加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的处置力度,转销了上年度的全部减值,年末仅仅计提了10万元的减值;而在股市下行的2010年全年和2011年上半年未计提减值;直到2011年末,股票投资成本增加到66.91亿元, 而其市值为45.81亿元,账面亏损21.10亿元,但仅仅计提了1.39亿元的减值,2011年的浮亏几乎都被资产负债表“藏起”—直接涌入资本公积;2012年末,股票投资成本为62.32亿元,期末市值49.17亿元,账面浮亏13.16亿元,而其无关痛痒地计提了1000多元的减值;2013年上半年也未计提减值。可见,在股市持续下行期间,光大证券计提的减值微乎其微。

四、光大证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与盈余管理分析

(一)金融资产分类受到资本市场波动形势影响对于光大证券上市后各年持有的两类金融资产的变动情况, 结合我国近几年跌宕起伏的资本市场,不难理解。在2010年和2011年,资本市场处在下行期,公司管理者倾向于选择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将较多的证券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在市场有上行空间的2009年和2012年,光大证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超出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也验证了Anthony(1997)的研究结论,假如资本市场处在上升期,那么公司管理者更倾向于将证券投资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做出这种决策的动机,想通过资本市场的上升期来缓解财务指标对管理层产生的压力。资本市场形势影响了公司金融资产类别的划分。若将这两类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方法看作两种不同的会计政策, 管理层可以利用两类资产持有意图的相似性、信息不对称性,根据资本市场形势在两种会计政策中进行选择。

(二)择机处置资产以平滑利润由于2008年股市大幅下跌,根据光大证券2009年年报数据,2008年末可供出售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初始成本7.92亿元,其中4.24亿元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随着2009年各项促增长措施的推出,经济形势大好,光大证券2009年报告利润39亿元,2009年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以前年度资产公允价值下跌的损失。 在2009年,光大证券因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了3.97亿元投资损失,如果在2008年处置,则会雪上加霜,使2008年报告利润从17亿元减少到13亿元。显然,2008年的浮亏通过处置资产转作了2009年的投资损失。而在2010年和2011年,上证综合指数下跌幅度累计达到35.99%,光大证券报告利润也大幅下跌,但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仅没有减少利润,反而为利润做出了可观的贡献。这些投资收益相当部分来自于2009年公允价值增加产生的浮盈。与此不同的是,在2013年8月,面对巨额罚款,不得不通过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缓解资金压力,由此产生5.23亿元的损失,而这些损失也应当是前三年“跌跌不休”延后释放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处置时再转入损益。但是准则及指南均没对处置时间做出严格的规定,企业可能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处置时机以平滑利润。当存在较大的选择空间时,管理层会精心选择最有利的时机、最合适的资产进行处置,将以前期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变动的形成盈亏反映在处置期间的损益中。

(三)金融资产减值标准过于宽松,成为调节利润的手段光大证券上市后遭遇了连年“熊市”,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大幅下跌。但是在2010年公司没有计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即使2011年末资产账面亏损21亿元,仅仅计提1.39亿元,其余巨额损失直接冲减资本公积,否则2011年净利润将从15.4亿元变为亏损。显然,受50%的计提红线庇护, 多项资产未达到警戒线,逃过一劫;而对已达到警戒线的资产,管理层还要进一步估计下跌持续时间的长短,决定全额还是部分计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大幅度下降或非暂时性下降,均应确认减值,准则强调的“大幅下降或非暂时性下降”是或有关系, 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应确认减值。而光大证券首先根据下跌幅度是否超过50%判断,其次区分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和不足1年的分别全额计提和按50%计提减值。按照成本与公允价值差额的50%计提减值,就意味着剩下的50%计入资本公积,违背了准则规定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 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的做法。跌幅50%的警戒线很有可能缩小计提减值的资产范围,而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全额计提和按50% 计提减值,又可能会降低减值计提的金额。由于准则及指南没有界定“大幅下降”的具体幅度,也没有对“非暂时下跌”作出解释,留下了很大的盈余管理空间,使计提减值的处理成了调节利润的手段。并且巨额浮亏若绕过利润表, 直奔资本公积,则侵蚀了企业的净资产,反而抬高当期净资产收益率和市净率等重要投资者相关财务指标。

五、对策建议

(一)明确界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首先,应明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其次,明确金融资产的持有时间。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意图是要在较长的持有期间内获得股利或利息收入以及公允价值的变动收益。另外,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作为变现能力仅次于货币资金的流动资产项目列报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是作为非流动资产列报。这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时间应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否则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禁止权益和损益之间的切换我国准则允许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累积变动在处置时从权益转入损益。从案例的结果来看,企业通过处置时机的选择, 将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利润的影响延后至有利润调节需求的处置期间,利用公允价值累积变动而形成的利润“蓄水池”,平滑前后期的利润。因此,应禁止该项权益和损益之间的转换,即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在处置时不得转给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损益仅仅由出售价款与处置当时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形成。

(三)明确减值标准,并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转回会计选择越多,盈余管理空间越大。应用指南应细化减值判断的标准,对资产“大幅”下跌和“非暂时性”下跌做出详细解释,以增强准则的可操作性。金融资产属于高风险的项目, 会计核算更需谨慎,若将“大幅”下跌定位于公允价值跌幅超过其持有成本的50%,过高的下限使“谨慎性”名存实亡, 建议该下限取值约为25%。另外,为了避免通过减值计提和转回在各期之间平滑利润,无论债务工具还是权益工具, 其减值转回时均不通过损益转回,而应通过资本公积(利润表中列为其他综合收益)转回。

(四)充分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信息应加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信息披露。对于企业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比重过大(建议超过资产总额20%),要求企业在年报中单独披露关于持有这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衷、现状以及未来管理模式,包括处置与持有计划等。另外,应充分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的方法、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及其变动占综合收益的比重,引导信息使用者关注综合收益,关注综合收益的构成,使信息使用者能够清楚地分析出综合收益的增加到底是公司经营业务水平上了新的台阶还是由于公允价值上升形成的未实现的其他综合收益。

摘要: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存在的具体问题,研究发现:管理层对金融资产类别的选择受资本市场波动形势影响,并通过选择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时机调节利润;金融资产减值准则缺乏可操作性,管理层倾向选择不提或少提减值。应完善会计准则、减少会计选择以遏制盈余管理。

3.票据资产证券化案例 篇三

下面分别以房地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典型案例,介绍经营性物业融资的创新模式。

案例一:广州国际金融中心(IFC)注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IFC)亦称广州西塔,位于广州珠江新城西南部核心金融商务区,处于新城市中心的中轴线上,是广州地标性建筑。IFC楼宇总高432米,总层数103层,是世界十大超高层建筑之一。

IFC总建筑面积45.74万平方米,包括写字楼、商场、酒店、公寓及停车场等,于2010年11月落成,商场部分同期投入使用;写字楼及四季酒店相继于2011年7月和2012年7月对外出租及投入使用。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由越秀地产(00123.HK)独立开发,累计总投资额约81亿元。由于项目投资额巨大,而据测算物业年租金回报率约5.7%-5.8%,故投资回收期需长达17年以上。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经独立第三方中介公司于2012年3月底评估的市场公允值为153.7亿元。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00405.HK)以增资方式获得越秀地产子公司Tower Top的99.99%股权,最终实现对其境内国金中心项目的并购。越秀房产基金除支付越秀地产约88.5亿元的对价外,同时承接其境内银行欠款45亿元及递延税项负债20.7亿元,实现国金中心的平价并购交易。

IFC项目房地产证券化的难点及解决

IFC注入越秀REITS,实现经营性物业证券化项目,有三个特点:一是交易金额大,交易资产总规模153.7亿元,实际交易对价88.5亿元,资金募集压力较大;二是IFC项目刚投入运营,投资回报率偏低;三是IFC资产规模是越秀REITS的两倍,是典型的“蛇吞象”式并购。为解决上述问题,越秀集团聘请了高盛、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香港渣打、中银国际、星展银行等六家国际知名投行组成交易财务顾问团,最终制定并推行了创新的交易方式,由越秀REITS以“基金单位配售+银行融资+支付递延基金单位”的创新融资方式支付对价。并且,上述承销行与越秀REITS签定了配售包销协议,保证了基金单位的销售。

证券化对越秀地产和越秀REITS的意义

越秀地产将持有的成熟商业物业注入REITS,具有诸多意义:

一是大幅优化越秀地产财务结构,实现开发资金快速回笼,避免因持有经营商业地产沉淀大量资金,提高了开发资金周转使用效率。本次交易使越秀地产回笼现金不少于40亿元,且释放了45亿元银行借贷空间;

二是打开了越秀地产大举进军商业地产的空间,构建了商业地产开发与资本市场的通道,为后续商业储备项目的注入奠定了基础,为开发更多大型商业项目提供了保障;

从越秀REITS来看,收购IFC使越秀REITS实现跨越式发展,总资产将由2011年底的约74亿增加两倍至约230亿,经营物业面积从21万平方米增加两倍至68万平方米,一跃成为中国资产规模最大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和亚洲最大的上市房地产信托基金之一。越秀REITS在资本市场上的地位和投融资能力有显著提高,为日后收购更多优质物业项目和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关注奠定了基础。同时,通过IFC项目的注入,越秀REITS的物业组合不断优化和扩大,增加了高端零售商业、超甲级写字楼、全球顶级酒店及服务式公寓等业态,租金收入来源更均衡。此外,通过向机构投资者定向配售,改善了越秀REITS的现有股东结构。

越秀集团及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越秀REITS)简介

越秀集团1985年在香港成立。历经28年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的调整优化,越秀集团逐步确立了以房地产、交通基建、金融等三大现代服务业为核心产业的“3+X”产业体系。截至目前,越秀集团资产总额超过1800亿元人民币,是广州市资产规模最大、总体经济效益位居前列的国有企业集团。越秀集团旗下控有越秀地产(00123.HK)、越秀交通基建有限公司(01052.HK)和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00405.HK)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基金)。

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越秀REITS)于2005年12月2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为全球首支投资于中国内地物业的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越秀REITS当前物业组合包括白马大厦、财富广场、城建大厦、维多利广场、越秀新都会广场和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等六项高素质物业,物业产权面积共约68万平方米,均位于中国广州市核心商业区域。

案例二:欢乐谷主题公园门票收入资产证券化

2012年12月4日,华侨城A(000069)公告,称其“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成立,拟通过此次资产证券化(ABS)募资18.5亿元人民币。

公告显示,本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自成立之次日起五年内特定期间华侨城及下属两家子公司拥有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为基础资产,设优先级受益凭证和次级受益凭证两种受益凭证,合计募集资金18.5亿元,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欢乐谷主题公园游乐设备和辅助设备维护、修理和更新,欢乐谷主题公园配套设施建设和补充日常运营流动资金。

“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中信证券负责发起,其核心在于将北京、上海、深圳三座欢乐谷主题公园未来五年的入园凭证打包作为基础资产,将其产生的现金流用于向投资者支付收益。本次专项资管计划发行后,上述三家公园的门票收入收款账户将被作为监管账户,相关监管银行将把现金流汇入专项计划账户,由中信证券按照约定的分配顺序向投资者分配。

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华侨城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以来,发行规模较大的项目,又是国内首支以主题公园门票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

华侨城欢乐谷门票专项计划成功发行,丰富了目前专项计划项目的基础资产类型和主体类型,将促进国内旅游文化产业与资本市场结合。

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中房地产业务占比较高,融资较为困难,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为其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并且通过此次资产证券化可建立良好的资金投入机制,增强资产流动性,扩展和延伸欢乐谷的品牌竞争力及影响力。

项目主要特点

本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由多个原始权益人打包发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基础资产选择一年之中的某些特定月份的现金流;对基础资产(门票编码)进行特定化处理,使得基础资产界定清晰,可以与其他资产进行区分。

设置回售权和赎回权,回售条款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赎回条款有利于保护原始权益人利益(当剩余的受益凭证规模低于50%时,原始权益人可以通过赎回剩余的受益凭证,盘活基础资产,再次融资)。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 A s s e t - B a c k e d Securitization,ABS)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ABS起源于美国,距此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还只是刚刚起步,虽然最早出现于2002年,但真正受到政府支持是2005年,而后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而停滞。当前中国正处于金融改革的创新时期,未来资产证券化发展将加速。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工具主要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大类,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企业资产证券化。

结语

中国金融领域已经进入“大资管时代”,金融创新几乎无处不在,而以REITS为代表的房地产证券化和以ABS为主的资产证券化,将为经营性物业融资带来新的方向。

4.票据资产证券化案例 篇四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1-5-23

【生效日期】 2011-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规范性文件

【文件来源】中国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期票据归为固定收益类品种,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三、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合理控制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

四、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基金托管银行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如果基金托管银行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银行须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5.票据业务审计案例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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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业务审计案例

票据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业务混乱引发关注

1、某分行再曝票据窟窿,涉案金额**亿

据报道某分行出现近**亿元票据案件,引发市场对银行票据业务的担忧。银行1月28日16时左右回应称:我行某分行发生票据无法兑付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资金金额为**亿元。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已冻结相应资金和相关资产。我行还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资金追查工作,最大限度保证资金安全。

经调查某分行是被杭州的票据中介非法套取了资金,涉案金额近**亿元。中信银行某分行跟杭州这家票据中介有长期合作关系,已经约定好了利率和出票规模,开票企业也联系好了。但是中介挪用了票据资金,银行的票卖出去了,但是资金没还给银行。知情人士透露,中介挪用资金的用途之一,是去配资炒股。跟农行票据案一样,中信票据案也是多个环节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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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贴现规模暴增,行业混乱

数据显示,2015年1-11月,新增未贴现承兑汇票同比减少1万亿元。12月未贴现承兑汇票增1545亿元,同比增944亿元。在2015年流动性较为宽松的环境下,仍然有55%的银行承兑汇票属于未贴现票据。截至2015年底,贴现票据余额为4.57万亿,占人民币贷款总额的4.87%。票据融资减少,但是贴现规模增加,表明银行表内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需求有限,有大量票据游离在银行表外,也就催生了负责撮合、加快流转的票据中介。

有部分中介不满足赚取日渐摊薄的差价,利用“同业户”、验票疏漏等环节,通过向银行做短期卖出回购、不断地期限错配提高周转率以赚取更多的利差,有的甚至把票据套出来的资金投入股市,最后股价下跌无法回本,银行也牵扯其中。

许多银行认为票据转贴现没有风险,因为不像给企业做直贴,到期需要还款,到期如果无法还款风险就会很大,但是如果做转贴现,保管的银行获得一部分利润,虽然利润比较少,但是中间不涉及成本,又不用揽存款,相当于无本生利。中介与银行同业之间的趋利而违规操作使票据业务非常混乱,并且涉及票据的官司特别难打,涉及环节太多,很多环节不明晰,可能每个环节都存在不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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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走高短期内对银行略有利好,可以在票据融资业务中获取更高的利息收入,但使用贴现票据融资的企业将面临更高的利率。票据在发达经济体中一直都是重要的融资工具,但是国内市场不承认票据的融资属性。再加上票据市场经过多道人工交付验收环节、票据电子化占比较低,每一个人工环节都可能产生道德风险。

票据案内幕解析

所谓票据业务,目前使用较多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实质是一种贷款业务。如A企业需要购买B企业的货物,但资金不够,就可通过到银行存保证金的方式,要求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付款给B企业。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为6个月。在这其中,B企业可能不希望到6个月后才拿到钱,就可到银行或者第三方机构贴现,提前拿到钱。由此衍生开,票据可能多次转手,变成一种融资工具。

银行给企业贴完票据,将票据打包,类似于同业拆借,而这个票据就是抵押物,收到的同业银行一般不会开封,票据到期前一个月左右银行再取回包,银行一般不会打开票据,也不用背书,到期前银行就取回,就算企业不给赔付,同业的银行也要还款。

基于同业银行的信用背书,尤其是在贴现业务和转贴现业务中,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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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返售的银行票据业务人员通常不会验票。验票疏漏为票据中介进行一票多卖提供机会。在没验票的情况下,中介还可以去另一家银行做贴现,甚至拿着票据实物去其他银行转贴现。这些流转都在线下完成交易、无法线上查证,不通过验票则无法辨别该票据的状态。这种一票多卖是通过其他银行的同业户走了过桥通道实现的,所以这个业务至少要有三家银行参与。

而此次某分行曝出的案件,就是有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存款单等文件,以虚假的质押担保方式在银行办理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难以平息的票据案,不可估量的大损失

票据问题往往涉及内外勾结,窝案或为主要形式。融资方平仓资金不出问题的情况下,核查难度较大,银行自查需一段较长时间,其间金额较大的黑天鹅案件或逐渐暴露,银行利润也可能受到影响。案件爆发后相关银行监管是否存在漏洞,信用是否仍然核心,资金是否依旧安全都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质疑。自身信用与客户价值认同的重建恐需要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部分股份制银行通过票据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较多,因此可能受到的负面影响也相对较大。

让市场人士更担心的是,这些被盗取的票据是否重新贴现抑或被打包成互联网金融产品卖给了普通投资者,套现进入了股票市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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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票据诈骗资金大多用于放贷不同,此次套取的资金是否流入股市成为监管最大隐忧:如果票据贴现资金高杠杆流入股市,可能真的血本无归,而流入股市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又基本无从统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截止2015年12月底,金融机构的票据融资规模是45838.17亿元,占各项贷款的5%左右,较2014年底的29232.99亿元,增加了16600多亿元。但真实的民间票据交易规模可能是央行数据的10倍以上,银行票据在票据中介手中可能层层快速倒手,传统的票据中介可能是赚票据贴现的差价,非法的做法则是套取资金放放高利贷抑或进入股市。

由于票据融资期限较短,投资资产流动性通常较强。一旦预计监管收紧,这些资产就可能会提前出售。在此情景下,相关违规资金就可能及早平仓脱身或提前卖出相关资产,以收回现金,确保票据融资资金链不断。因此,股市、债市可能面临短期资金外流。通过票据贴现余额与上证指数的对比,两者间也确实有强烈的正相关性,如2010年-2011年票据下滑幅度相对较大,是由于限贷令对贷款总额的限制。所以进入股市的巨量违规票据融资资金被迫清仓退出,或也是股市近日连续大跌的原因之一。对此,一票据中介称2015年确有不少票据融资资金作为场外配资资金进入股市,杠杆最高者甚至达到1:15,配股指的杠杆甚至可能更高。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全面收紧了票据融资,可能会给股市带来蝴蝶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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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票据案应该只是刚刚开始暴露,前些年疯狂放贷留下的坏帐要消化、从上往下压业绩的时候,股市疯涨带来的诱惑无疑是巨大的,当股市自高处崩落,违规贴现再贴现票据的资金无法偿还,数额大到再也无法通过做帐来隐藏时就暴露出来。

票据案频发之后银行的举措

银行要加强自身风险意识和内控管理,从内部人员着手杜绝暗流,减少违规;要警惕为中介提供过多的杠杆资金,加强对票据真实性的检验;进一步推动可以有效解决透明度和道德风险问题的电票的占有率;加强对票据中介行为的监督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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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票据法案例一 篇六

票据法案例一

1996年3月4日,某市吉诺电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与该市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电器公司供给外贸公司各种规格的吉诺冰柜和空调,价值人民币28万元。次日,外贸公司签发了一张以其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电器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28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商业汇票,并将汇票交付电器公司。3月27日,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向外贸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该银行经审查后同意承兑,并在汇票上作了相应的记载后交还电器公司。4月6日,电器公司财务室被盗,由于当日为周末,财务室无人值班,故直至4月8日财务室工作人员上班时,才发现财务室被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除被盗走现金3万余元外,另有汇票、支票17张失窃,票面总金额59.26万元,其中包括该已经承兑的汇票。当日下午,电器公司将汇票被盗的情况通知外贸公司的开户行,而开户行告知电器公司,该汇票已于上午经人向其提示付款,并已足额支付,对此银行不承担责任。经多次交涉无效,电器公司以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以银行审查有过错、提前付款为由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

分析提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以及银行审查票据的责任。首先,有关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应引起经营管理者的重视。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通知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其次,银行审查票据并支付款项的过程中有无过错?这与有关汇票到期日的计算相关。外贸公司签发的汇票属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故其起算日应以见票之日,即提示承兑之日为准,而非以出票日为起算日,故银行在4月8日付款属到期日前付款。按《票据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7.资产证券化研究 篇七

(1) 提升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一般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于其所吸收的存款, 而存款之期限大多为短期。但银行若将吸收之存款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之方式贷放出去, 则所得到的是一个长期的债权资产。银行以短期的负债融通长期资产, 很容易造成流动性的不足。如果银行可以将债权证券化, 并于一般债权的二级市场中出售, 银行就不必担心流动性的问题。

(2) 资金来源多样化。

证券化本身就是一个外部融通的过程。证券化机制的建立为发起人又提供了一种资金来源的渠道。而且银行的资金来源多样化, 也能使银行找出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组合。

(3) 达到资产负债表外化的目的。

由会计的角度来看, 证券化的结果, 会使表内的资产通过证券化而“表外化”。表外化的主要意义有三:其一为风险性资产比例下降, 使得金融机构整体资产风险下降, 则金融机构风险性资产准备可以下降;其二为资本准备下降后, 原有资本可以产生更高的获利, 因此可以提升权益报酬率的表现;其三为长期资产转换为高流动性的短期资产, 可以有效地改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

(4) 降低资金成本。

过去承做贷款的金融机构, 必须依赖本身的信用向投资人吸收资金, 所以贷款承做机构本身的信用评级, 决定了其获取资金成本的高低。但经由证券化, 以所承做的贷款债权为担保, 经过适当的信用增强措施后发行证券, 可以使该证券能够取得比发起人本身更高的信用评级, 因此可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

(5) 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一方面, 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银行的资金成本。商业银行存款的吸纳需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保证金, 而资产证券化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不存在缴存准备金的问题, 从而节约了银行资金成本。另一方面, 银行可在证券化过程中获取一定的收入。作为发起人, 银行可收取借款人贷款账户的利息收入、附加收入、借款人延迟支付的罚金以及为客户 (如按揭贷款申请人) 代理保险的佣金等等;作为服务者, 银行可获得服务费收入, 可以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特设机构的时间差获得利息收入;一些信誉较好的银行还可以在其他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充当担保人从而取得中间业务收入。

(6) 化解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将以不良资产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不良资产的所有权分散给众多投资者。由于资产支持证券背后有资产和信用增级工具作为后盾, 信用级别一般都比较高, 而且收益率较同一信用等级的证券高, 这样, 会吸引许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体系的影响

(1) 优化银行体系内部的资源配置。

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 新兴商业银行所拥有的资产规模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相差很大, 难以同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另一方面, 新兴商业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 资金少, 尚未在民众中建立起与国有银行相抗衡的信誉水平。但是新兴商业银行经营决策环节少, 对市场需求的反应较灵活, 新业务的开发速度快, 资金使用效率高, 比国有商业银行更富有活力。

(2) 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现代化和规范化进程。

资产证券化配合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为资本市场的供需双方提供收益稳定、投资风险小的新型投资产品和融资工具。一方面使金融资源得到新的、合理的配置, 能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资者的不同需要, 丰富投资人的选择, 实现资产所有者转变资产形态的要求;另一方面, 资产证券化增加了资金来源, 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 改善了资金质量, 缓解了资本充足压力。

(3) 资产证券化将加剧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将使筹资、融资的渠道和手段进一步丰富, 而市场直接融资的发展则将使非银行金融 机构逐渐进入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 间接融资传统阵地将被不断侵蚀。不仅将会减少许多客户对大额银行贷款的需求, 也将增加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从而导致银行筹资成本的上升。面对来自资产和负债两方面的激烈竞争, 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将缩小, 因此各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地扩展服务领域。

3商业银行应对资产证券化的策略

(1) 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切入点, 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

当前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首先应以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切入点, 因为该贷款较其他贷款更符合证券化资产的基本特征, 比如, 贷款质量较高, 现金流可预测性较高且相对较稳定, 贷款有抵押保障, 利息收入持续时间较长, 债务人分布广泛, 等等。而且, 从世界范围来看, 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最为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 这是因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一直存在的短借长贷的矛盾。从现实意义来看,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作为二级市场, 其发展有助于促使房地产一级市场运转更为快速和流畅, 有助于在一级市场上建立有效的市场筛选机制, 培育一个公平、高效的房地产市场, 进而促进我国住房金融资金的良性循环。

(2) 利用优势, 积极参与, 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充当多种角色, 提高商业银行收益。

资产证券化使商业银行面临着非中介化的考验的同时也面临着机遇。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 各专业分工细致, 存在诸如专门从事贷款收购标准、组合资产池并按投资者需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特设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增级的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财务报告、法律报告的服务机构等一系列专门化市场参与机构。而与其他机构相比, 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 并在长期的发展中有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信用评估与追踪管理系统以及违约追索系统, 具有强大的信贷管理功能。

(3) 培养人才, 加强研究, 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创造条件。

资产证券化业务复杂, 其实施受制于法律法规的健全、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专业 人才队伍的建设等诸多因素, 而我国商业银行近期内大规模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各商业银行目前应着重考虑现实条件, 将重点放在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行创造条件和打好基础上。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新兴而复杂的业务, 专业性强, 其开展涉及资产组合、出售、发行、管理等工作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问题的处理, 需要掌握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知识及了解我国的具体国情、市场情况、法律和财务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培养复合型人才, 建立人才储备是现代银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目前, 商业银行应从逐步发展担保类业务和商人银行业务, 提供规范、优质的金融服务入手, 积极调整收入来源结构, 发挥其信息、人才、技术和专业优势, 强化其获取收费性收入的能力, 从而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摘要:资产证券化直接的影响是资金供给方式的转变, 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等传统贷款人的角色将被资本市场替代。商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可以改善资产负债管理, 提高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水平。商业银行应积极创造条件, 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 并充分利用优势, 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充当多种角色, 提高银行竞争力。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影响,对策

参考文献

[1]涂永红, 刘柏荣.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0.

[2]高保中.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3]陈文达, 李阿乙, 廖咸兴.资产证券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4]王智.资产证券化悄悄走进市场[J].证券与投资, 2001, (8) :32-34.

8.票据法案例分析作业 篇八

案例一:(票据无因性与票据责任)

2001年7月20日,B公司与C食品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向该食品厂购买货物一批,合计货款22080元。同年8月12日,B公司向C食品厂签发相同金额的商业汇票一张,到期日为同年11月12日,汇票付款人为B公司的债务人A公司。同年9月15日,C食品厂持该商业汇票向A公司提示承兑,A公司对该商业汇票作了承兑。同年9月20日,C食品厂因经营急需资金而向C县农行申请贴现,C县农行经审核后同意贴现。当日,C县农行为其办理了贴现手续,扣除贴现利息1766.4元,向C食品厂实付贴现金额20313.6元。

汇票到期后,C县农行持汇票提示付款,因A公司无款支付而遭退票。C县农行遂直接与A公司交涉支付票款,未果;又向C食品厂追索票款,仍未果。于是,C县农行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付票据金额及利息,B公司和C食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辩称,是C食品厂未履行购销合同,应由C食品厂承担票据责任;C食品厂辩称,A公司是承兑人,应由A公司支付票款。(未提及情节视为无)

分析:1.B公司的答辩理由依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二:(票据权利)

A市洪山商场、光华塑料制品厂和四海化工原料公司是相互经济往来比较密切的单位。到1999年底,洪山商场结欠光华塑料制品厂货款53.6万元;光华塑料制品厂结欠四海原料公司货款53万元。按照合同,债务履行期均剩6个月。光华塑料制品厂在征得洪山商场和四海化工原料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决定以商业汇票清结3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于是,光华塑料制品厂签发商业汇票一张。汇票上载明四海化工原料公司为收款人,洪山商场为付款人,票据金额为53万元,出票日期为1999年12月26日,付款期为6个月。洪山商场与光华塑料制品厂之间结算尾数差额用现金清结。

四海化工原料公司拿到商业汇票后,为了保证获得支付并便于票据流通,便找到洪山商场,由洪山商场作了承兑,并由洪山商场的开户银行D银行为洪山商场作了票据付款保证。

2000年3月24日,四海化工原料公司因进货将该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振华化工厂。2000年3月27日,振华化工厂因采购设备,将该商业承兑汇票作了背书签章交采购员持往C市采购设备,不幸,该汇票连同手提包一起被窃。采购员即速回厂,由振华化工厂于2000年3月28日向A市西区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000年3月28日,外地来C市从事个体经营的张明在回家路上拾到被小偷扔弃在支票夹内的本案商业承兑汇票,发现该汇票尚在有效期内,且最后一次背书只有背书签章,却无背书记载。张明喜出望外,遂将被背书人填为C市家电批发中心,背书日期写为3月29日,并于当天从该家电批发中心购走高档彩电、冰箱和洗衣机一批,总价值53万元,然后低价很快脱手,携款逃离C市。

C市家电批发中心取得本案商业承兑汇票后,于2000年4月14日向C市B银行申请质押贷款,C市B银行通过K类电报向A市D银行查询,确认本案汇 票真实、确由A市D银行作票据保证,遂收质并向家电批发中心发放为期2个月的周转贷款45万元。

本案商业承兑汇票到期,由于家电批发中心无力还贷,C市B银行遂依法行使质权,以持票人身份向A市洪山商场请求付款。洪山商场以本案商业承兑汇票已经公示催告为由拒绝支付。

C市B银行遂向A市西区基层法院申报权利,但被告知公示催告程序已经终结,振华化工厂已申请作除权判决。情急之下,C市B银行遂以振华化工厂为被告,提起票据权利纠纷的诉讼。

分析:

1、分析各当事人对票据权利取得的合法性。

2、分析D银行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

3、本案票据权利应当归论证享有?

案例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1999年8月16日,中国××银行S市支行(以下简称S市银行)受理开户企业清泉饮料厂的贴现申请,贴现取得该企业的0056516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载明:出票人为D市新科保温瓶厂(以下简称D市保温瓶厂),承兑人为中国××银行D市支行(以下简称D银行),收款人为D市保温材料厂(以下简称D市材料厂),金额为2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12月21日。该汇票后经D市材料厂背书转让给D市清泉饮料厂。

由于S市银行工作人员张三忘记将该汇票放在何处,致使该汇票到期后S市银行未能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而张三一直在账务上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予以掩盖。2001年12月2日,张三终于找到了失踪一年多的银行承兑汇票,遂电话与承兑人D银行联系要求付款,但被D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予以拒绝。由于害怕支行处分,张三一直掩藏不报。

2002年10月,该银行员工轮换岗位,方才发现本案汇票票款尚未到位,且已超过了票据追索权的期限。S市银行向D银行请求支付票款,D银行以超过票据时效为由予以拒绝。S市银行遂向D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利益偿还请求权。要求D银行返还票款2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

分析:

1、分析本案票据的基础关系,S市银行应当要求谁向其返还利益?为什么?

2、分析S市银行在2001年12月2日和2002年10月的票据权利状况。

3、分析S市银行在票据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案例四:(票据背书与时效)

1991年6月21日,某省汇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为了偿还C银行江东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C银行)的债务与其约定:汇丰公司背书转让给C银行一张由B银行江北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B银行)承兑的金额为2000万元的商业汇票。当晚,汇丰公司总经理朱一兵将这张号码为X16078477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交付给C银行。该汇票载明:金额2000万元,承兑申请人为江口市农垦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收款人为汇丰公司,签发日为1991年6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1992年3月30日。

1991年6月25日,C银行致电B银行称:“你行于6月30日是否签发 X16078477号、金额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是否承兑,速复。”B银行收电后未予回复。同年7月17日,C银行再次致电催问。7月19日,B银行复电称:“维护银行信誉,保障结算渠道畅通,经研究,对我行原签发使用的旧式银行承兑汇票一律更换新凭证,你行受理的旧式银行承兑汇票请退原持票人于8月20日前到我行更换新凭证„„”同日,B银行又致电C银行称:“贵行来电我行上午已复,请把承兑汇票退回原持票人换新凭证。”同年9月13日,C银行派人到B银行换新汇票。因B银行当时无新版银行承兑汇票,经该行负责人罗小平、农垦公司负责人曾明、C银行副行长张杰协商,由农垦公司将X16078477号汇票交给B银行,换取B银行开出的一份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该存单金额为2000万元,户名是农垦公司,期限为1991年6月30日至1992年3月30日。曾明在存单背面签注“我公司同意将此存单转让给C银行,到期在B银行支取有关存款”,并加盖其公章。B银行亦在存单背面签注“同意转让,到期兑付,但不能提前支取”,也加盖了公章。C银行向农垦公司出具了收条,收执了该存单。同时B银行又应C银行要求,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我行于1991年9月13日开出中国××银行××省分行整存整取定期存单一份,金额2000万元整,存单号为2103125,待新银行承兑汇票到后及时更换,如新银行承兑汇票到1992年3月30日仍不能换回,则你行可持存单到我行兑付。”该营业部负责人罗小平在承诺书上加盖了公章及其个人名章。

1992年2月18日,公安部以汇丰公司朱一兵涉嫌诈骗立案,对涉及有关汇丰公司的所有银行承兑汇票、定期存单均采取了冻结措施。因此,C银行未能在B银行换取新式银行承兑汇票,也未支取2000万元票款。

1994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通知,涉案的银行承兑汇票、定期存单的清理工作,涉及金融系统内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各专业银行总行参加组成“218”专案金融系统清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218清理小组)负责进行。1995年2月,C银行参加了在海口召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主持的“218”专案资金清理会,在该会议上申报了债权。1997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商业银行,对已提出申请但尚未审批的与“218”专案有关的各笔债权债务,清理组不再审批,由各债权人自行向有关的债务人协商解决或依法追索。据此,C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江东分行申请协调未果,遂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银行兑付2000万元的存款本金及利息。B银行以本案票据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答辩,主张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分析:

1、1991年6月21日,C银行取得的X16078477号票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2、如何认定本案票据背书日期? 3、1997年10月22日之后,C银行因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的案由如何认定?其权利请求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五:(瑕疵票据)

2000年11月14日,A市达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公司”)与B市东海贸易商行(以下简称“东海商行”)订立传真机等办公用品购销合同1份。合同约定由东海商行供货,达利公司提货时付款11.7万元人民币。次日,达利公司向A银行申请签发同额银行汇票1张,该银行汇票载明达利公司为申 请人,A银行为出票人,东海商行为收款人。达利公司向东海商行交付票据,从B市将所购办公用品运回A市。

东海商行取得票据后,因向香港汇丰公司进货便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香港汇丰公司。背书时按汇丰公司驻穗办事处的要求在该汇票背面第三栏内将被背书人载明为汇丰公司,背书人东海商行作背书签章并填明背书日期。

香港汇丰公司驻穗办事处刚取得本案汇票,债权人新华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即登门“造访”,要求清偿已经拖欠了1年之久的500多万元的工程款。迫于无奈,汇丰公司总经理授意财务部经理将东海商行交付的11.7万元的银行汇票用退色灵将票据金额涂改成511.7万元,然后背书交付给新华公司的讨债人,索回债务凭证。汇丰公司在该票据背面第二背书栏上载明被背书人为新华公司,并在背书人签章处作背书签章。

新华公司持回这张银行汇票后,因急于购买钢材,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内地C市中原钢材贸易公司。新华公司在该汇票背面的第一背书栏里载明被背书人为C市中原钢材贸易公司,并作背书签章。由于中原公司钢材质量不合要求未能成交,便将其已作的背书用“×”涂销,然后在粘单上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市江南钢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钢材公司)。

2000年11月13日,D市钢材公司持票委托D银行进账,D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本案汇票交给A银行在D市的分理处。A银行D市分理处经核对发现本案汇票金额被涂改、票据背书不连续,于是拒绝付款。

D市钢材公司遭到退票后遂向前手东海商行行使追索权。东海商行声称该票据金额只有11.7万元,只愿承担11.7万元的责任。D市钢材公司欲向香港新华公司追索,新华公司称汇丰公司交付的票据金额确为511.7万元,但此时汇丰公司已去向不明,新华公司拒绝接受追索。D市钢材公司走投无路,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对A银行及全部前手提起民事诉讼。

分析:

1、评价本案银行汇票背书连续性。

2、如何界定本案汇丰公司的行为性质?

3、D银行在本案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

4、假设江南公司向东海商行行使追索权,东海商行返还票款的金额应为多少?

案例六:(空白票据)

2002年4月23日,A市力源培训公司向新世纪书店购买一批培训教材,价款3600元。力源公司将一张已作出票签章、用途注明为“购货”的空白转账支票交付给新世纪书店。因一时找不到填写支票的碳素墨水笔,力源公司采购人员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和票据金额,嘱咐新世纪书店收银人员按实际教材价款补记。

力源公司提书离去半小时后,一自称力源公司员工的年轻小伙来到新世纪书店,称其公司购买教材的转账支票上的签章有误,领导要其取回。新世纪书店收银员收取了年轻小伙现金3600元,将尚未补记的空白支票退交给年轻小伙。

年轻小伙骗取空白转账支票后,将该支票的金额补填为8.9万元,收款人填为洪发钢材公司,从洪发钢材公司购买各种型号钢材合计20余吨,然后逃之夭夭。洪发公司取得该转账支票后,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三冶钢厂,购回钢板一批。

2002年5月2日,三冶钢厂出纳员持转账支票及其进账单到开户银行办理 进账,途中手提包被盗,转账支票丢失。三冶钢厂遂与出票人力源公司联系,要求补签相同金额的支票,力源公司获悉转账支票金额被填为8.9万元后拒绝补签支票。三冶钢厂请求力源公司的开户银行A银行支付票款,因不能提示支票亦被A银行拒绝。无奈之下,三冶钢厂遂以A银行和力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A市江北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票据权利纠纷诉讼。

分析:

1、如何界定力源培训公司交付新世纪书店的支票性质?

2、本案新世纪书店收受的欠缺收款人名称和票据金额的支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三冶钢厂遗失支票后应当采用什么方法对自己的票据权利加以补救?

4、三冶钢厂的票据权利依法应当实现?

案例七:(票据质押与抗辩)

1998年5月4日,A公司以其与B公司有钢材交易为由向A银行申请承兑汇票1500万元。A银行经审查其与B公司的购销合同和其他相关条件后,同意承兑。谁知A公司骗得A银行承兑后并未与B公司进行钢材交易,而是将收款人为B公司的1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请求B公司帮其套取银行资金。

1998年5月7日,B公司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1490万元,并以其所持的1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设定质押。B公司取得贷款后将三张合计金额1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B银行,但未在汇票上作成质押背书。B公司取得贷款1490万元,扣除帮助套取资金的手续费2万元后,将余款1488万元交付给A公司。

汇票到期前,A公司因经营被骗损失惨重,依法申请破产。破产时各债权人仅按5%获得清偿。但A银行因未接到申报债权的通知,也未注意报纸上的申报债权公告,因而A银行没有得到任何清偿。

1998年11月2日,因B公司不能偿还所借的1490万元贷款,B银行便依法实现质权。双方商定由B公司在汇票背面的第一背书栏加盖背书章,写明“委托收款”字样,并以B公司名义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将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一并寄A银行提示付款。

A银行收到汇票后即与A公司联系交存票款,这时才发现A公司已于1月前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A银行立即找到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方知该汇票系其财务科出纳员冒用A公司名义申请承兑所为,该票款已被出纳员用于个人炒股而亏得一干二净。承兑时提交给银行审查的购销合同系B公司将加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复印传真给A公司的出纳员,A公司出纳员在传真件上填写虚假合同内容后再复印而伪造的。于是,A银行以B公司欺诈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为由,依法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A银行对B公司享有抗辩权。

分析:

1、分析B银行对本案票据依法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2、B银行因收受本案票据质押而蒙受的贷款本息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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