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共7篇)(共7篇)
1.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篇一
银达镇新任村“两委”成员综治维稳、人民调解培训讲稿
大家好:
按照镇党委、政府关于冬季集中教育活动的整体安排,结合近几年来我镇综治维稳及司法行政工作现状,今天我主要讲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共6张35条。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1、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一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调解法》第14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有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3、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产生、主要任务及人民调解的原则。设立产生:
《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到9人组成,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名。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主要任务:
(1)调节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主要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受理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的,包括发生在公民
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不予受理范围: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有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调解,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17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风,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4)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5)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该及时调解,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5、民间纠纷的调解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调解前的准备
(1)选定调节主持人;(2)调查核实情况;(3)拟定调解方案:主要包括:确定调解所要达到的目的;准备好消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可行性方案;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解决具体纠风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条款;具体的调解方法和工作重点。
调解步骤:(1)告知权利义务;(2)双方当事人陈述;(3)进行调解;(4)达成协议。
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1月内调结。
6、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协议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
(5)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协议达成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2)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征得双方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协议内容。
(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禁毒工作
1、什么是毒品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简单地说,把握什么是毒品,关键有两条:一是它能使人成瘾,产生强烈地精神和生理上的依赖性,一旦吸食或以其它方法使用(如注射)就难以放弃,也很难戒断;二是毒品严重危害人的生理和精神健康,直至导致死亡。根据毒品成瘾性的特点,毒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麻醉药品。包括天然麻醉品(如鸦片、大麻等)和合成麻醉品(如美沙酮、盐酸二氢埃托啡等);(2)精神药品。如镇静剂、催眠剂、致幻剂等;(3)其他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毒品的危害(1)、吸食毒品能够毁掉一个人的健康和生命。毒品对人的身心健康毒害很大,由于它容易成瘾,一旦吸上就很难戒除,久而久之就会导致人体各器官功能减退,免疫力丧失,生育能力遭受严重破坏;吸毒还使人精神不振、情绪消沉、思维和记忆力衰退,并往往引起精神失常。据统计,吸毒人群的平均寿命为30—40岁,较正常人群短10—15年,20%的吸毒人
员在开始吸毒后20年内死亡,死亡率比一般人群高出15倍。全世界每年海洛因吸食者的死亡率高达16‰—30‰,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因吸毒造成的死亡人数累计达33975名。在酒泉市吸毒人员累计死亡数已达68人,这些人死亡时大多只有30岁。同时,人一旦吸毒成瘾,大多数就会道德沦丧、不顾廉耻、没有了人格尊严,最终被社会、家庭和亲朋抛弃。所以,吸毒者首先毁掉的是吸毒者自己。
(2)、吸毒往往能够导致一个家庭的破败和毁灭。吸毒要耗费大量的资金,一个家庭即使有万贯家产,如果出现一个吸毒者,要不了几年就会四壁空空,陷入极度贫困的境地。我省白银市一个16岁的少年,在兰州的一所中专上学,因为吸毒回家向母亲要钱,在遭到拒绝后,竟残忍地杀害了他的母亲。成年的家庭成员一旦吸毒,就会导致夫妻离异、家庭破裂,有的夫妻双双吸毒,致使子女流落街头,无人照管。有关部门曾就毒品对家庭的危害做过专门的调查,在被调查的24个家庭中,由于吸毒引起夫妻矛盾的68例、离异的15例、为吸毒而借贷和变卖家产的61例。其中,有四个家庭倾家荡产,竟将自己亲生的子女以几百元卖掉,以获取毒资。有一个家庭,六个人都吸毒,最终母亲和两个女儿去卖淫,大儿子因吸毒过量而死亡,小儿子因吸毒盗窃被判刑八年,一个原本美满的家庭就这样被毒品毁掉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吸毒不戒最终必然导致家破人亡。
(3)、吸毒直接诱发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吸毒人员没有资金购买毒品,就会去偷、去抢、去骗,偷抢不成就会杀人劫财。有的还帮毒贩子贩运毒品,以贩养吸。有的女性吸毒者则常常以卖身来获取毒资。吸毒直接诱发滋生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据统计,全国男性吸毒人员中,80%的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女性吸毒人员中,80%的从事卖淫活动。一些地区的抢劫、抢夺和盗窃等侵财案件中,有60—80%为吸毒人员所为。全国在所劳教人员90%以上的是吸毒者。吸毒人员70%以上的毒资来自非法所得。全国每年判处的死刑犯中,毒贩比例最高。去年在酒泉监狱关押的犯罪分子中,有263名与贩毒有关,占在押犯人总数的12%。因此,毒害不除,社会就不得安宁。
(4)、吸毒还是产生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病的祸根。目前,艾滋病和其它性病在全世界传播很快,对人类公共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些疾病主要靠性渠道和血液来传播和扩散的,吸毒人员由于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如群居、卖淫)、滥用药物和共用注射器等,成为引起艾滋病和其它性病泛滥的重要因素。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控制毒品蔓延,必将对人类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损害。
3、有效预防毒品侵害的措施
(1)、一定要时刻牢记‚一朝吸毒,终身难戒‛、‚一时不慎,痛毁一生‛这样的忠告,对毒品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觉;
(2)、面对诱惑要增强自控能力;
(3)、要坚持原则、明辨是非、慎重交友;(4)、在公共娱乐场所要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5)、千万不要相信毒品治病的谎言;(6)、在困难和挫折面前要自强,正确面对生活的磨难,不能自暴自弃、一蹶不振,更不能走近毒品,在毒雾中寻求一时的解脱,那无疑是自我毁灭。
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人对毒品具有强烈的依赖性,就是我们常说的‚上瘾‛,一旦沾上就很难戒除。一个家庭如果出了一个吸毒的,那整个家庭都会鸡犬不宁,我曾经询问过戒毒所的工作人员,了解到经强制戒毒后仍然吸毒的比例惊人,真正能够戒除的很少很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毒品‚身瘾易戒、心瘾难戒‛。所以才有‚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的说法。所以,我们对待毒品最好的办法就是远离它。从我镇现有的吸毒人员来看,新滋生的吸毒人员,大多是刚走出校门的学生,管好自家的人。发现吸毒、贩毒和反邪教现象及时向村委会或是我们司法所和派出所反映。
三、广泛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深刻认识邪教邪恶本质
1、邪教组织的含义
近些年来,在一些农村,出现了邪教活动。一些农村不是有类似这样的传言:‚祈祷能治病‛,‚种庄稼没用‛,‚一切靠‘神’的恩赐,信‘神’就能过好日子‛,‚信了‘神’就能消灾避难‛,等等。一些农民群众不知道这是邪教的欺骗手段,结果上当受骗。一些农民受骗加入邪教后,有田不种了,有学不上了,有家不管了,整天流窜在外参加邪教活动;有的把一年辛辛苦苦挣的钱和收获的粮食送给了邪教组织;有的妇女被邪教教主和邪教骨干奸污;有的受到精神上的恐吓、肉体上的折磨,甚至被杀害。有些农村干部不了解什么是邪教,直到本地有人因为加入邪教而家破人亡或者被依法处理后,才知道邪教就在身边。从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正是因为一些人不了解邪教,缺乏防范和抵制邪教的意识和能力,才造成了‚稀里糊涂入邪教,稀里糊涂违法被劳教‛的后果。因此,首先要让农民知道,到底什么是邪教组织,什么是邪教。‚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
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简单地说:邪教就是让你荒了田、抛了家、弃了学去相信‚神‛;宣扬‚世界末日‛就要到了,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得救;鼓吹入了‚教‛能治病、能消灾避邪;说传统宗教过时了、要信新‚神‛;非法聚会时鬼鬼祟祟、乱喊乱叫、乱唱乱跳;让你用骗人的手段诱使他人加入;加入后不让退出;把社会、政府、普通老百姓当成‚魔‛;以‚神‛的名义煽动成员对抗政府。
2、邪教组织活动的基本情况
据调查,近年来在区内活动的邪教组织共有四类,分别是‚法轮功‛、‚实际神‛、‚门徒会‛和‚三班仆人派‛。其中,‚法轮功‛于1996年开始在我区活动,主要分布在全区4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24个单位;‚实际神‛是从邪教‚呼喊派‛分离出来的一种邪教组织。邪教‚呼喊派‛又名‚神的教会‛、‚地方召会‛,于1999年在我区秘密传播发展;‚门徒会‛于1995年经外省市人员传播渗透到我区以来,经过秘密发展,在农村个别乡镇及城市个别街道办事处设立秘密联系点;‚三班仆人派‛于1996年开始在我区秘密传播,活动范围涉及2个乡、1个镇、1个社区。
3、邪教的危害(1)破坏家庭。邪教组织煽动成员抛弃家庭,外出传播邪教,鼓吹‚传的越多,将来就可进天国‛。许多成员因此离家出走,给家人造成了巨大痛苦。据调查,某县邪教成员张某夫妇开了一家小店,本来生活很富裕,但自从迷上邪教后,二人无心经营,小店只好关门,后来又抛下15岁的孩子,离家出走。某地一位女村民刘某生了一对双胞胎,孩子两岁时,她被别人拉拢迷上了邪教,就天天陷在里面,再也不干家务、不管孩子。她还相信邪教‚守圣洁‛的鬼话,拒绝过夫妻生活,后来索性抛弃家庭,不知去向,她丈夫又当爹又当妈,辛苦拉扯两个孩子,结果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和生活压力,撇下两个年幼的孩子上了吊。
(2)、骗取钱财。有的邪教散布‚现在灾难就快要来了,钱财、粮食放在家里不保险,只有放在‘天国’才安全,一份捐献可以得到十倍的回报‛。有的甚至成立了所谓的‚天国银行‛,哄骗群众交出财产,坑害了众多善良的老百姓,有些受骗的群众甚至把辛苦一年收获的粮食和钱都交给了邪教。
(3)、破坏生产。
邪教的歪理邪说,欺骗和误导了很多群众,致使一些邪教成员变卖家产用于吃喝,坐等‚世界末日‛。有的邪教宣扬吃‚赐福粮‛、‚生命粮‛,‚成员可以每人每天只吃二两粮食,不用种庄稼‛,主张‚不要搞农业生产,庄
稼不用打药,天爷会照看的‛,致使众多邪教成员整天在家祷告,不种地、不锄草、不养牲畜。
(4)、奸淫妇女。
邪教头子们口口声声行善积德,可实际上他们却流氓成性,过着荒淫无度的生活,多数都借着‚神‛的名义奸淫玩弄妇女,严重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
(5)、残害生命。
邪教欺骗农民加入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声称‚信教能治病‛,一些农民群众因此耽误了治疗而导致死亡,或者被邪教用巫术治死治残。邪教还以绑架、伤害等手段威胁其成员不得背叛组织,否则就给予断手脚、割耳朵、坐地牢、毒死等报复。
(6)、毒害青少年。
邪教宣扬‚学生信了教,不学也自通‛,‚共产党的教育没有用‛,致使一些中小学生辍学,去参加邪教的聚会。某市一个小学原有学生200多名,因为受邪教煽动,有三分之二的学生辍学回家,跟随家人参与邪教活动。某地一位姓宋的农民有两个孩子,女儿上初中,儿子上小学,学习都很好。但自从宋某迷上邪教后,又把两个孩子拉了进去,使孩子学习成绩一落千丈至退学,结果葬送了孩子的学业。
(7)、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
在邪教的煽动下,一些地区多次发生邪教成员围攻政府机关、殴打基层干部、阻碍公安干警执行公务的事件,导致一些政府机关无法正常办公,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8)、危害农村基层政权。
一些邪教在乡村设立组织、任命骨干,妄图取代农村基层政权。他们有目的地拉拢党、团员和基层干部,侵蚀基层党政组织。在一些邪教活动突出的地方,村干部召集群众开会,竟要事先经过邪教头头的同意。有一个村在冬季农闲的时候组织村民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因为当地邪教组织反对,结果全村120人,仅有1人响应村委会号召。有的邪教甚至插手村级选举,鼓动群众将选票投给他们‚中意‛的候选人。
4、如何防范和抵制邪教 认识了什么是邪教,认识了邪教的危害,那么如何防范和抵制邪教呢?(1)、不听、不信、不传。不听邪教的宣传,不相信邪教的鬼话,更不要帮着邪教去传播。如果自己的亲戚朋友、邻里上下有人信了邪教,要从关心、帮助他们的角度,提醒他们千万别上当。如果家里突然出现‚闹
鬼‛或者所谓‚神灵显现‛的现象,要勇敢站出来,及时揭穿其鬼把戏,抓住捣乱者,扭送公安机关。对于不怀好意的人给予小恩小惠,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2)、检举揭发邪教的违法活动。见到邪教在骗人、非法聚会、搞破坏活动时,要立即向村干部、公安机关报告。不然的话,邪教组织不在你们村骗人,还会在其他村子里骗人;骗不了你,还可能去骗别人,骗你的亲戚朋友。
(3)、破除迷信思想,正确对待生老病死。人吃五谷杂粮,没有不生病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病急乱投医‛和生病不吃药都是一种糊涂行为,不仅治不好病,还可能因此耽误时间,使疾病更加严重。‚法轮功‛邪教头子李洪志自己生病都到医院做手术,却骗人说他能让人‚消业治病‛。1400多个病人都让他害死了,这就是活生生的事实。
(4)、正确对待人生坎坷,增强追求美好生活的勇气和信心。要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夫妻之间、婆媳之间要互敬互爱,相互谅解,相互关怀;邻里之间要相互帮助、平等对待。家庭中有不顺心的事,可以找亲戚朋友倾诉。生活中遇到困难,要找党支部、找村委会,千万不要为寻求什么精神寄托而误入邪教的泥潭。
(5)、树立科技致富、勤劳致富思想,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生活。过好日子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创造,邪教只会带来灾难。生活暂时不富裕不要紧,只要你有志气,肯吃苦,懂技术,靠科学,总有一天能够富起来。没有资金可以贷款;没有技术,可以找农技站求助,千万不要信邪教那一套。信了邪教,日子只能越过越穷、越过越苦。
四、消防安全工作
1、做好联户联防安全防范工作。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做好公共财物的看守防护和居民点的联户联防,落实轮流巡逻值班制度,对变压器、电机等公共设施要值班看守,村委会要对各组的联户联防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将防范责任落到实处,确保群众财产安全。
2、提高警惕,做好自身防范工作。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树立牢固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做好自己的事‛,不要轻信陌生人,不贪小便宜,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做好自家的安全防范工作。
3、做好冬季安全防火工作。冬季,是农村火灾高发期,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做好防范,不要使一家一年来辛辛苦苦的收入付于一炬,要将稻
草、玉米秆等易燃物堆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并注意通风,做到安全用火,特别是要教育孩子不要玩火,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2.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 篇二
解决农村稳定和发展的关键在加强法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更加显示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珲春市在“平安珲春”创建中充分认识了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加大了对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对因“三农”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主动性。
二、落实“三项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人民调解员,促进新农村建设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人民调解员的政策、理论和法律水平,提高调解技能,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珲春市司法局落实“三项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人民调解员;三项措施:一是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到市财预算,今年我局争取人民调解工作经费3万元。二是制定培训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监督指导人民调解培训工作。三是印发培训资料,聘请有经验的老师授课,我们将人民调解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省领导在全省人民调解工座谈会上的讲话等有关资料编印成册发给每调解员。
今年我市采取了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普遍轮训、调解员现场示范、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培训。3月11日—3月17日,敬信镇、春化镇、哈达门乡、密江乡由司法所组织对所属人民调解员进行了普遍轮训。3月20日,三家子乡、杨泡乡、近海街召开调解委员会现场会由调解员实例调解,当事人介绍感受,使调解员感想很大。3月21日由司法局组织市区3个街道所属的67名人民调解员在市委党校进行了集中培训。副局长金英姬进行了培训动员,局长金德焕做了培训总结,培训班聘请了市法院民二庭庭长李忠日讲解了调解协议在诉讼中的作用。党校法律讲师讲解了土地法有关内容。由被省厅表彰的杨泡乡杨木林子村调委会主任介绍了经验,基层科人员就人民调解若干规定进行了辅导。日前,我市已结束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680名人民调解员得到了培训,进一步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开展,提高了调解员的素质,使培训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市委、市政府狠抓人民调解工作落实,促进新农村建设
(一)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今年市委、市政府把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列入到年度重点工作之一,作为创建平安珲春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落实,4月10日市委,市政法委,市政府在三家子满族乡召开乡镇(街道)一把手参加的人民调解工作调度会,市委副书记亲自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全部达到“五有”、“四落实”。对标识牌的制作、印章的刻制和人民调解员的报酬,做了硬性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投入1000.00元的标准,保障“五有”的完成,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必须解决调解员的报酬问题,不能解决人民调解员报酬的单位要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二)整合力量,落实责任
我市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力量,健全和完善了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实责的工作制度,改变了由司法局单打独斗抓调解工作的状况实现了党委、政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收到实效。
四、建立坚持预防为主的调解机制,促进新农村建设
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多样化、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并相互配合、协调发挥作用。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整合有关部门力量,发挥维稳、综治、信访、司法、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整体优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进一步化解矛盾纠纷,减少不安定因素,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建立珲春市矛盾纠纷排查协作机制,并成立协作机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和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信访局副局长、市司法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市法院副院长、珲春林业局政法委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通过市委、市政府狠抓人民调解工作的落实,我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实质性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面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珲春的建设中必将发挥应有的作用。
3.全县人民调解员培训计划 篇三
一、培训时间:
2016年11月 日
二、培训地点:
新化县司法局六楼会议室
三、参训人员:
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调解员;司法所参与人民调解的有关人员;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调解员。
四、培训内容:
1、人民调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解读
2、调解方法与技巧
3、常用民事法律知识(婚姻、继承、借贷、合同、劳动、交通事故)
4、调解文书和案卷的制作
五、课程及时间安排 1、8:30--9:00签到(伍艳、伍玉龙)2、9:00--9;30动员报告(县领导
讲话,主持:)3、9:30--10:30人民调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解读(王泽洋主讲)4、10:40--12:00调解方法与技巧 主讲:伍铁希 5、14:30--15:30常用民事法律知识 主讲: 主持: 6、15:30--17:00调解文书和案卷的制作 主讲:曾任华
六、工作安排
1、会议通知:基层股
4.人民调解讲稿 篇四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受领导的委托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人民调解的相关知识,在没正式开始之前我给大家讲一下我在信访局挂职锻炼期间的一件事,这件事发生在2008年春天要种地的时候,当天我正在信访局值班,突然接到华昌街信访科员梁法天的电话说华昌辖区的新民村二、三组村民因为边界问题发生争执,相持不下,有发生集体械斗的可能,因为信访局多次和他们接触,村民也是比较相信信访工作人员,所以梁法天向信访局求助,我向当时的刘春来局长汇报后,同其他两位同志一起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只见当时现场剑拔弩张,人们拿着铁锹、镐头、二齿子圆瞪着双眼械斗一触即发,我们到了之后,首先和村里了解了情况,原因是因历史遗留问题,两个组之间差了两亩多的地,大家也知道,现在的新民村的地是相当值钱的,两亩地就是十多万元钱。了解完情况后,我和村民们讲,大家一定要冷静,既然我们介入了,就请大家相信我们,一定会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把大家劝回去后,我们成立了由两组村民代表参加的调查小组,我们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查阅了台账、进行了实地丈量、又找到了当时的分地小组,经过近一周的调查,终于还原了事情的真相,得到地的村民拍手称快,没得到地的村民也心服口服。这样,一场民转刑的案件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为安定团结的局面的形成及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贡献,可见人民调解作用是相当大的。那么什么是人民调解制度、它的作用、法律地位、基本任务、基本内容、方法步骤有哪些呢?今天我就这些问题分别和大家学习下:
1、什么是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等,对涉及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民间纠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2010年8月,《人民调解法》正式颁布,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人民调解的适用领域与调解纠纷的范围、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设臵、调解员的产生方式与任职条件、调解的基本原则、基本步骤与工作方法、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衔接制度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3、人民调解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控制矛盾纠纷总量,稳定社会关系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力争把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对居高不下的多发性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矛盾纠纷的专项治理;对群众意见大、反应强烈,集中、复杂的群体性纠纷,要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党委政 府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要引导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
(2)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人民调解制度的特殊功能之一即寓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于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之中。必须进一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方针——“预防在先,防控结合”,针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针对性地对防控对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务必使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防患于未然。结合当地矛盾纠纷的发生特点,经常性、普遍性地对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公德的教育,从而使广大群众知道哪些行为是违背法治或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或公共道德所允许或提倡的行为,自觉地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开展全民普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虽然经过五个五年普法教育,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但是基层群众的法律素质同当前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由于基层群众居住较为分散、生活忙碌,几乎成了普法教育常规方式的盲点,人民调解工作却能很好地负担起对基层群众的法制宣传重任。绝大多数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和当地的人民群众有着血肉联系,调解员能够充分发挥这种亲情、友情、乡情的优势,把个案调解与法制宣传紧紧 结合起来,运用具体案例在基层群众中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宣传,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调解一案、教育一片、普法一方”,就是人民调解法制宣传作用的直接体现。
(3)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人民调解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同时也是党和政府倾听群众心声、了解群众需求、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对于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人民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自己来自群众、根植于群众、服务于群众的优势,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自觉地把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向村、居委会和基层党委、政府总结、反馈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报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果,使党和政府及时了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现状,及时果断调整、采取相应举措,来维护社会稳定。
4、民间纠纷包括哪些内容? 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包括五大类:
(1)婚姻家庭类纠纷。这类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所引起的各类纠纷。主要包括因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妇女带产改嫁,借 婚姻关系索取财产以及父子、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抚(扶)养以及家务、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纠纷。
(2)相邻关系类纠纷。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解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社区居民之间通行、采光、排水、噪音方面的纠纷以及农村房宅基地使用之间的纠纷。
(3)生产经营性纠纷。这主要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以生产为目的所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种植、养殖、买卖等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此外,还包括因地界、水利、山林果树、草场、滩涂、农机具和牲畜等是生产资料使用方面引起的纠纷,是指由于财产的确认、归属、损害等问题所发生的纠纷,包括所有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是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的争议。使用权纠纷是指对物的使用权的争议,如租赁等。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与债务人因债的履行所发生的纠纷。
(4)侵权性纠纷。侵权性纠纷是指纠纷主体一方或数方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引起的纠纷,但必须是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引起,如情节轻微的损害他人财物,后果轻微的损害他人财物,轻微伤害,损害名誉等行为以及由此给侵害一方造成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
(5)其他类纠纷。这主要包括因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纠纷以及违反公共道德引起的民间纠纷等。
5、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在进行纠纷调解时,总体上应当把握以下八个步骤:
第一,细致观察。人民调解员通过察言观色,可以从当事人的外部表现来了解其内心世界,掌握双方矛盾产生的有关信息,为人民调解员以后科学地分析矛盾和依法调解纠纷提供前提条件。人民调解工作解决的都是人民内部矛盾,说白了就是依法进行说服教育,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做好一起纠纷的调解工作,就需要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只有这样,调解才有针对性,才能达到调解止争、共谱和谐的目的。
第二,耐心询问。人民调解员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来了 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的事实情况。这其实是很有学问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人都能发问,然而,问的问题是否恰当,是否问在了点子上,对于调解纠纷是否有益,就需要一定的水平和技巧了。就人民调解工作而言,要抱着明确的目的,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来了解事实、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一般来讲,人民调解员应该询问清楚争议发生的事实经过,问明当事人的诉求,为了及时了解事实、收集证据、归纳争议焦点等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认真倾听。即认真、耐心、细致地听当事人叙述。倾听是了解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是对当事人人格的尊重,也是与当事人建立相互信任的有效渠道,更是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的首要职责。人民调解员要认真、仔细地聆听当事人的陈述,并力图能够从陈述中了解、掌握矛盾纠纷的事实真相,找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通过表现出对当事人的陈述非常关注的态度,以此来增进当事人对于人民调解员的信任,并且为进一步分析、判断矛盾纠纷打好基础,做到心中有数。
第四,详细记录。人民调解工作员应养成随时用笔记下与本案密切相关信息的习惯。俗话说的好:“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再好的脑子总有疏漏,然而,记在纸上的东西是不容易忘记的。要求人民调解员一边听一边记,及时、快速地将当事人叙述的有用信息记录下来,以便为准确掌握收集事 实情况、依法进行调解收集第一手材料。
第五、严谨查证。查证即调查收集证据。它可以分为两个层面来讲,第一层面是调查已知证据,要调查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为分析判断双方矛盾提供依据。第二层面是调查未知证据,有的矛盾纠纷比较复杂,涉及的人和事较为广泛,而双方当事人又各执一词,一时间,人民调解员难以准确地掌握事实情况。为此,就需要人民调解员通过多重途径深入实地调查取证,将当事人叙述的情形和实际调查相结合,进一步明晰案情,掌握事实真相。调查取证应该注意避险,并且应该有一定的程序,通常要求调查人员为二人以上,并制作调查笔录,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第六,综合分析。人民调解员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情况与证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分析是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它包括两个环节的内容。首先是针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判断,对责任归属作出正确的区分。其次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分歧进行分析,及时归纳争议焦点、适时进行调控,确保双方当事人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促进双方当事人求同存异,达成共识。
第七、理性调和。调和即根据以上掌握的事实情况和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分歧意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做好疏导调解工作。一起纠纷调解成功与否,有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态度决定一切”,当事人的意志和态度好是这里的而第一因素。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人民调解员不能强行干预。这就需要积极的去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他们正视问题,本着和谐友好的态度,各自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在做好这些工作之后,接下来的第二因素便是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素质了。人民调解员调解能力的大小、素质的好坏、威信的高低都会影响调解结果的成败。因此,调节环节也是考验人民调解员能力素质的关键所在。
第八,妥善结案。这是人们调解的最后一环。调解结束时,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一是调解成功;二是调解失败。对于调解成功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应该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无法当场实现协议内容的,还需要组织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最后,要将有关纠纷资料归档。人民调解员应根据纠纷情况和当事人的态度,进一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态度坚决,拒绝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员应告知双方解决纠纷的途径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尽量避免矛盾进一步恶化、升级。
常见的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可以对人民调解的基本方法作不同的分类,主要有这么三大类:
一是在政策、法规的指导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包括“宣讲法律,教育大众”、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维护公平主持正义、依据法律威慑警示四种方法
二是在伦理、道德视野下,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方法,主要包括灌输渗透法、情理交融法两种方法。
三是在心理学视角下,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包括联合调解法、换位思考法、性格色彩调解法三种方法。
下面我就分别讲解一下这三种方法:
政策法规指导下的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1)“宣传法律、教育大众”的方法
法制宣传教育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进行调解工作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法制宣传、向民众普及法律知识的方法。
人民调解工作是个体性和系统性的统一。它既是解决每一个具体纠纷个案的活动,也是一个向大多数群众宣传法制、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尽管矛盾纠纷的表现形态各异,但是纠纷的发生总是遵循一定的规律;在一定范围内,纠纷的产生与发展总有规律可循。从根本上讲,纠纷的产生在于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人民调解员在进行调解工作时,应将每一起纠纷的调解过程当成一堂法律宣讲课。人民调解员既要将相关政策、法规运用到某一具体的纠纷中,又要以此为契 机,实时地对当事人乃至整个村庄、社区等进行政策法规的宣传。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为人民群众解答法律疑问、普及法律知识,让当事人知法,让人民群众懂法,为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指明路径,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从而皮面新的纠纷发生。
实践证明,法制宣传教育法在人民调解、特别是在群体性纠纷的人民调解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案例一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
依法治国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化事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以德治国,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调解方法,要求人民陪审员在调解 民间纠纷时,一方面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要按照法律原则和价值衡量的要求,实现个案正义;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的时候,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相结合,在全社会范围内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善良风俗,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进行伦理道德教育。这些是由人民调解工作性质决定的,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要求。
我国在实行依法治国的同时,提出要以德治国,调解就更要使当事人晓法、明理、动情,使调解工作无论是从内容还是形式上,无论是从过程还是结果中都合乎法律要求,体现社会主流道德观念。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高尚的法律。道德教化在维持公序良俗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弃恶扬善的无形力量。即便法律对纠纷的解决有明确规定,亦不可忽略道德教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以齐家为首,运用人民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更利于维持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对于维护当今社会党婚姻家庭关系,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案例二
“维护公平,主持正义”的方法
维护公平、主持正义的方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进行调解工作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双方当 事人,反对偏私,反对特权。在具体纠纷解决中,还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能力,在过错的基础上,参照实际履行能力的大小来分配义务,化解纠纷。
对于公平正义含义的阐释,古往今来都没有统一的定论。但其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地位却毋庸臵疑。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由之路。人民调解工作虽然不同于司法调解,却也必须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只有人民调解员公正地分析纠纷事实,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才能使的争议双方心悦诚服,从而从内心深处愿意接受调解。
“依据法律、威慑警示”的方法
人民调解是“法”“理”“情”相融的综合性活动,较之法庭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人民调解更增调了柔性的色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人民调解的一大特点。人民调解当然希望在一种平和、温馨的环境下解决双方争议,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然而,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往往是纷繁复杂的,形形色色的纠纷当事人又有着各自不同的性格特点。
有这样一类纠纷,当事人一方仗着自己某些方面的优势,例如,家族庞大,有所谓“后门”等蛮不讲理,甚至欺负人。对于这些没有依法解决纠纷意识的当事人或任性固执的当事人,人民调解员要明确告知其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且讲明:当事人如果胆敢以身试法,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种惩罚,轻者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性,在明确了法律的强制性和严厉性之下,当事人一般会选择依法解决纠纷。
案例三
社会伦理道德层面下的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1)“灌输渗透法”
与抽象的看似遥远的法律不同,社会伦理道德是我们从小就在现实生活中接触到的。孩提时,幼儿园老师和家长都会告诉我们什么行为是好的,什么行为是不好的。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增加,我们更是从各个方面接触到不同层次的社会伦理道德教育。所以,对民间纠纷的当事人而言,他们并不是不懂道德,不知道伦理,而只是在具体的情况下不能以此来指导自己的言行。人民调解员在运用社会伦理道德进行调解活动时,一定要有充分的耐心,从不同的侧面、不同角度将伦理道德灌输到当事人内心深处,避免当事人对于早已熟知的“大道理”产生排斥心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得道理不仅为其所知,而且为其所用。
案例四
(2)“情理交融”法
矛盾双方往往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时发生争执。事情本身并不大,为了争一口气,互不相让,僵持不下。还有些矛盾双方当事人都想得到解决,但是碍于面子,难以启齿。对这类纠纷,要提倡双方以情感人,主动和解、对话了解、互谅化解。实践证明,这是调解家庭、夫妻矛盾的最好方法。
案例五
心理学视角下的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1)争取多方支持,联合调解
人民调解员在进行调纷工作室,不可能每一个案件的调解过程都是一帆风顺的。当民间纠纷的调解遇到无法突破的“瓶颈”,当人民调解工作陷入一筹莫展的僵局,除调解员自身的努力外,明智的做法是根据个案情况,邀请与当事人具有某种特定关系且其非常信任的亲朋好友协助调解,利用他们与当事人关系较为密切,了解当事人的所想、所做、所求的优势,邀请他们协助人民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化解对立的情绪,疏导抵制思想,更容易接受理性调解意见从而达到消除纠纷的目的。
调解工作的主要手段是根据具体案件产生原因,纠纷当事人个性特征以及具体的情势环境,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耐心说服、细致教育,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但是由于当事人个体性格的多样性、家庭背景的复杂性,调解员并无法准确了解他们的心理活动与个性特征,因而也就无法对症下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调解员能力和水平总是有限的,但如果能够善于动员多种力量,取得他们的支持,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调解工作就容易找到切入口,继而拟 定科学高效的调解计划。
另外,人总是要生活在社会之中,人的社会性决定了每个人都不可能脱离特定的人际关系存在。因血缘产生的亲属关系、因婚姻导致的姻亲关系、因参军形成的战友关系、因学业发展的同学关系、因工作产生的同事关系、因爱好产生的朋友关系,如此种种,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如何、修养怎样,均要受到周围各种力量的影响。某些纠纷产生的原因也牵涉到多层次关系人的利益纠纷;如果不将此人际关系厘清,对此视而不见,则会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产生极大的障碍,造成事半功倍的结果。反之,准确定位纠纷当事人的人际关系对纠纷事件的影响,调动影响纠纷和当事人的外部因素,帮助当事人处理纠纷,就会为及时地、尽早地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恶化,避免小事变大事,民事纠纷变成刑事纠纷提供必要的保障。在具体运用这种方法时,必须注意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且不可盲目动员当事人身边的社会力量,以免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必要地扩大纠纷的社会影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造成过犹不及的后果。
案例六
(2)变换角色进行思考的方法
变换角色进行思考,其实就是换一种立场、换个思维角度看待问题,从而获得新的理解,作出与平时惯常思维下不一样的判断。它是人对人的一种心理体验过程。将心比心,设身处地,是达成理解不可缺少的心理机制。它客观上要求我们将自己的内心世界如情感体验、思维方式等与对方联系起来,站在对方的立场上体验和思考问题,从而与对方的情感上得到沟通,为增进理解奠定基础;它既是一种理解,也是一种关爱。生活中,我们经常要进行换位思考,上下级之间、家长与孩子之间、同时邻里之间、夫妻之间都应该来个换位思考。因为当我们遭遇到苦恼与挫折时惯常的思维使我们无法摆脱困扰,除了造成心理上的伤痕之外,还会导致行为上的偏差。所以,我们要从生活自身的逻辑出发,学会换位思考,理智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人民调解员在解决纠纷时,要从具体个案中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等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从而对症下药,促进纠纷的解决。调解员应当站在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和角度,寻找全面解决纠纷的适当方法。交流离不开理解,理解离不开换位思考。人民调解员只有通过换位思考,从当事人双方的立场来看事情,才能真正理解纠纷当事人的想法和感受,理解当事人,想起之所想,急其之所急。只有这样,才能与当事人真诚交流,也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案例七
(3)“性格色彩调解法”
“性格色彩”一词系时下西方心理学领域中关于人的原 生性理论研究中的专业术语。该理论将人的性格按照不同特点分门别类,并分别以不同色带代表之。通常认为,人的性格有红、蓝、黄、绿四种颜色:红色,因心思过于灵敏,心中千头万绪,是以样样难以精通,反而不及愚钝之人专于一门;蓝色,不满足于自己的才智而持续向更高层次追求,但蓝色因为看待人生过于执着,无法“放下”;黄色,往往过多的对自己抱有自信,对于那些才智逊于自己的人,潜意识里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度,这就让他们常态性忽略寓人的灵光一闪,却不知这种“灵光一闪”往往是智者百思而求的答案;而绿色,真正对大智慧矢志不渝的,常常正是这些“我自知我愚”的好学之士。该理论在现实生活中适用的钻石法则就是,用适合不同性格需求的方式去对待不同的人。
尽管,性格色彩学的发展尚出于初始阶段,其研究成果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然而,这一听来颇有新意的词汇对于人民调解不无指导意义。俗话说“对症下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因人而异、因材施教”等谚语均与性格色彩学不谋而合。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形形色色,当事人的性格特点也都大相径庭,有胆小怯懦者,有蛮横狂妄者,有自以为是者,有毫无主见者。当事人的不同性格直接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要
付出更多的努力,深入调查知情人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事,并 以此为基础制定不同的调整策略。只有找对了方法,“顺着当事人的脾气”,矛盾才能迎刃而解。
以上是我讲的八种调解方法,但无论是什么方法我们都要因时、因地、因人、因环境等外部因素的不同而灵活运用,不能一概而论,无论是什么方法,都不如这种方法管用,那就是我们对综治工作的热爱,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热爱的方法,爱是最好的朋友,它能化作无形的力量,帮助我们做好综治各项工作。
5.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调解员间的沟通与交流,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等工作能力和水平,近日,徐州工业园区在六楼会议室举办了为期1天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区司法局副局长钟声、区法院副庭长王峻应邀授课。各企业首席人民调解员、各社区、各单位调解主任80余人参加了培训。
钟声详细解读了《人民调解法》,王峻结合自己多年办案经验,以案说法,讲解了自己总结的背靠背等7种调解法以及调解过程中应注意的礼仪等10个问题。课间,学员们还与授课老师就调解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达到了预期学习效果。
6.人民调解演讲稿 篇六
他们,他们在哪里?他们劳作在田间地头的方寸之地,心里却装着整个村庄的和谐;他们,他们是不是很厉害?他们很是平庸,讲不出高深的理论,但一句乡音浓重的朴实话却能让矛盾双方为之动容;他们,他们是老师吗?他们只是群众中的一员,只把大地当黑板,行走过的地方便是课堂;他们,他们是谁?他们便是我们,我们亦是他们,他们是人民调解员,是司法工作者,而我有幸站在了他们的队伍里,我,是一名人民调解员。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的我深知这个道理,所以每次调解矛盾纠纷之前我都会多方面调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只有从根本上抓住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充分了解当事人双方的想法,才能以最公正,最圆满的方式解决问题,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下面便是我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件。
2018年5月8日下午,一个衣衫褴褛的村民到镇里寻求帮助,他说叫XXX,前些年从老家出来打工,寻思着多赚点钱回家,让家里日子过得宽裕些,令他没想到的是,跟他合作了好几年并一直被他当成好兄弟的老板居然把他坑了,今年一年都没有给他结工资,家里都快没钱生活了。他一边抹着眼泪一边向我们讲述他的经历。
XXX说,他的老家很穷,上有老下有小,自己只靠种地很难养活起一家子人,和家人商量之后,XXX决定到天津打工挣钱养家。他和现在的老板XX几年之前就开始合作了,大家混的很好,老板对他不错,工资也按时按点的发给他,他当时觉得自己真的遇到了一个好老板,他一直把当成自己的好兄弟,他曾几次借钱给XX让他周转,也从来不要利息,两人之间也非常信赖对方。可是从去年开始老板XX就开始不按时间给他工钱了,说是现在生意不好做,去年一年才给了他15000元的工资,勉强能支撑生活,今年更是没有给他结钱,自己的生活都快过不下去了。XXX说他自己记账显示XX欠他工资应该是38300元,他去找XX要账,对方非要说只欠他23200元,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昔日的好兄弟也俨然变成了仇人。
听了XXX的叙述,我们真心为他感到着急,着急的是他家的生活难以为继,更为他和老板的关系而感到惋惜。我们不敢懈怠,当时就联系了XXX的老板XX,并把他也叫到镇里,公开调解此事,XX也和我们讲述了他自己对此事的一些看法,他说他和XXX关系一直不错,只不过这两年生意不好做,所以才没有按时给他发工资,但是他已经在尽力筹措钱款以支付XXX的工钱,唯一让他不能认同的就是欠款金额,按照他们公司账本的记载明明只差2万多元,XXX居然狮子大开口说欠了他三万多,即使关系再好,也不能这个黑他的钱,毕竟自己做生意不容易,怎么能受得了XXX这么坑他。
听了双方的陈述之后,我们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无非就是双方记账不一样,导致最终的欠款数额不一致,由于当时双方也没有明确的约定具体的价格,所以才有今日的矛盾。事已至此,纠结于过去的失误已然对于现在没有帮助,我们只能是通过劝解双方当事人,让他们互相谅解。我们和XX讲述了XXX家里的困难情况,并且告诉他再不给工资,XXX的家人便无法生活,XX同情XXX的处境,并表示愿意再公司账本记载欠款的基础上再多加几千元。XXX听过之后也很满意,他表示也很理解老板XX目前的处境,愿意退一步,最后双方达成协议,XX近期会偿还拖欠XXX的工资27200元,分两次结清。XXX和XX又恢复成往日的好兄弟,大家相视而笑,再无嫌隙。化解了这个矛盾,我们真的是由衷的感到高兴,我们不仅解决的一个家庭的困境,更挽回了好兄弟的昔日的情谊,也许这就是一名人民调解员的价值所在,也是一名司法工作者的幸福所在。
繁杂的司法工作或许有些晦涩生硬,平凡细微,但我们的司法工作者正是从平凡之中,细微之处,解决百姓的小问题,化解小矛盾,解决小纠纷。我们没有惊天动地的伟大,有的只是一张张笑脸,一腔腔热情,一份份担当。
7.《人民调解法》培训材料 2 篇七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三、《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
四、《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五、新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
六、司法行政部门应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七、如何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
八、怎样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九、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十、怎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
十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下面我就每一个问题进行逐条讲解: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 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就达到767.7万件。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早在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民间纠纷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也随之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人民调解原有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为了使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及时化解纠纷、增进人民团结、巩固基层政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在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10年5月,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0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人民调解法,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很有意义。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开向社会征求对人民调解法草案的建议,收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2871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8月28日,出席会议的152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43票赞成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4号主席令,公布《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首部《人民调解法》正式出台。《人民调解法》经人大常委会连续两次审议即顺利通过,反映了立法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广泛共识。
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全面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它的颁布实施,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全面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以宪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人民调解的指导和保障等各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在法律位阶上,从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展为一部国家法律;在规范内容上,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17条,发展为《人民调解法》的六章、35条;在规范完备程度上,从专门规定人民调解组织的法规,发展为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备法律。《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指明了人 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全面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巩固和坚持人民调解的本质属性,保持和发挥人民调解特有的优势和作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新取得的成果,把人民调解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人民调解法》亮点突出、特色鲜明,许多制度具有创新性: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体制;确立了乡镇街道和其他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全面提升了新时期人民调解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必将有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及时有效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任务,也是《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目的。《人民调解法》肯定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贯彻了“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突出了“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作用,为发挥人民调解的政治优势、社会优势夯实了法律基础,有利于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同感,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
一是《人民调解法》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四部分核心的内容,全面地确立了我们国家的调解制度;二是首次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三是《人民调解法》对调解工作的保障给予了空前重视;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法律的效力大于条例。
四、《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法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7—12条),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13条—16条)、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17条—27条)、第五章调解协议(第28—33条)、第六章 附则(第34—35条)。
第一章 总则(第1—6条)
1、人民调解的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调解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无偿调解: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4、组织设臵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5、经费保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7—12条)
1、调委会的性质:群众性组织(第7条)
2、调委会的设立和组成: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均可设立 委员:3-9人,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应有妇女成员(第8条)
3、委员产生和任期: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任期三年,连选连任(第9条)
4、经费保障: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第12条)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13条—16条)
1、任职条件:
1、公道正派;
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3、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4、成年公民(第14条)
2、行为规范:偏袒一方、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务、泄漏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第15条)
3、保障措施:误工补贴;因公致伤致残生活困难,政府应提供必要医疗生活补助;因公牺牲,配偶子女享受抚恤和优待。(第16条)
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17条—27条)
1、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调解(第17条)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受理后,指定1-N名 或当事人自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其亲属、邻里参与(人性化的规定)(第19条)
3、调解中,坚持原则,明法晰理,主持公道、及时、就地进行(第21条)
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23、24条)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5、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调解协议(第28—33条)
1、协议书的制作:书面和口头(第28条)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2、协议书载明事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3、效力: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确认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34—35条)
五、新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
我将这部法律总结为“876”即:八大进步、七大特点、六项规定。
(一)八大进步
一是进一步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行的性质和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设立、组成和任期、制度)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五是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这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型措施。
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八是进一步筑牢社会矛盾“第一道防线”
(二)七个特点
*村居委会应设立调解委员会 *政府应支持和保障调节经费 *确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调解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就地进行 *明确与其它调节形式的衔接机制
(三)六项规定
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任 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 人民调解员会无偿为民调解各类纠纷 通过两条规定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保障
六、司法行政部门应怎样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政府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必须臵于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之下。只有加强指导和监督,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人民调解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引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研究制定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方向、目标和规划,提出具体任务和措施,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三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业务培训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手段,要制定完备的培训规划,明确培训目标、任务、人员、内容、方式方法和经费保障等,并精心组织、定期实施,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特别是其民事审判活动与人民调解工作关系密切。赋予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能够发挥基层审判机关的优势,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主要是引导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开展司法确认等与其审判职能相关的工作。
七、如何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和战斗堡垒。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并使之有效运作直接关系着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效能的实现。《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并对其设立、构成和制度建设等作出了规定,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织形式。《人民调解法》规定了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不同形式及不同要求。一是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这里的“设立”是“应当设立”、“普遍设立”;二是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更好地适应化解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需要。不同形式人民调解组织的具体任务有所差别,但它们的性质都是群众自治组织,并且应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可根据需要由设立单位自行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其设立单位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使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从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妇女和各民族成员调解相关民间纠纷的独特优势,《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培训、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基本工作制度。另外,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开展,根据工作发展和实际需要,还应当建立其他相关制度,例如,调后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等等。
八、怎样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光荣使命。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员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
人民调解员的构成。人民调解员包括经推选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两类。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近年来,各地在完善选举方式的同时,普遍实行了聘任制,采取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办法,将辖区内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被群众认为公道正派的人员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来,使人民调解员队伍构成更加科学,调解能力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无论是推选产生还是聘任产生,两者只有选任方式的差异,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权利、地位平等,作用同等重要。
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鉴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在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上,应侧重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等。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在于人民调解员得到群众的信赖、认可和信服,在于工作热情、奉献精神,在于政策水平、调解技巧等。为了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应当做到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文明调解、廉洁自律,保护当事人秘密、尊重当事人权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的,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九、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是在各方参与下,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的复杂过程,科学、规范的调解程序对于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在第四章对人民调解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对调解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和严格标准,保证了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另一方面,又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便民利民的优势。
调解的启动。启动是人民调解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在人民调解的启动上,《人民调解法》规定,既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还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无论何种方式启动,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不拒绝调解。
人民调解员的选择。选择适合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是调解活动的重要一环。由当事人信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能够较快地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在人民调解员的选择上,《人民调解法》规定,既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指定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同时,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 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或者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及有关社会组织、社会人士参与调解。只要是对促成调解有帮助的人都可以参与调解,目的是更广泛地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
调解的实施。调解的实施是人民调解活动最重要的环节。为了使人民调解活动依法规范进行,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至于调解的具体方式,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灵活多样,如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单独调解、联合调解,公开调解、不公开调解等。
调解的终结。对调解的终结,《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调解不成。调解不成主要有当事人拒绝调解、提前终止调解或者当事人未能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等情形。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二是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活动即告终结。在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上,既可以制作书面形式的调解协议书,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怎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 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了人民调解以外,还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法》 制定过程中,充分总结了几种解决方式之间互相衔接、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对人民调解与其他机制的相互衔接作了程序性规定。
人民调解启动中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需要更多地采用调解方法,强化、健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人民调解法》第18条规定,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这些矛盾。
人民调解实施中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对于有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终止调解,根据案情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协议达成后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的纠纷解决方案,也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形成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协议主要依靠人民调解的 社会公信力、道德约束力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当事人的诚信意识,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同时,人民调解协议也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调解协议的生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签订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另一种是达成口头协议。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口头协议的内容。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了引导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慎重地处分权利,使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履行调解协议不仅是当事人的道德义务,而且是其法定义务。同时,《人民调解法》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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