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问题及对策(共10篇)(共10篇)
1.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篇一
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性障碍
法官队伍断层: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性障碍
——以落后地区某基层法院现状为例证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增强司法能力是最近一段时期来司法实务界颇为流行的话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中国法官应具备怎样司法能力进行了广泛和卓有
成效的探讨,概括起来为:认定(发现)事实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总结与发现司法规律(经验)的能力等。遗憾的是对制约法官能力发挥的障碍性因素的分析较少,一些普遍存在于司法实务界,特别是落后地区司法实务界的障碍性因素不消除,司法能力建设可能只能成为一句时髦性的口号,提高司法水平的追求,只能是一种空想。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司法能力建设的落脚点归根到底是对从事司法实践的人(法官)的能力的提高,而落后地区基层法院队伍断层现象的日趋严重,严重制约着司法能力的建设和提高。本调查正是试图以某一基层法院为剖析例证,切取基层法院队伍断层这一突出性问题的小角度,探析对司法能力建设的影响,并探求解决之策,请教于同行。
被调查基层法院的背景材料
县情:国家级贫困县,人口95万,面积4948平方公里,对外仅207国道(三级公路)连接外地;年可预算财力3、5亿,其中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补贴2、2亿,县可预算财力1、1亿;全县吃财政饭人口2、5万人。
院情:人员及学历。计划编制人数120人,实际在编在岗人数105人,空编人数15人,离退休人员人,具有法官资格人员87人(附表
一、表二);审判业务。年收案3500余件,依据《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收取诉讼为120余万;经费保障。县财政对法院实行支出综合性预算为541万元,财政下拨基本工资219万元,公业务费和政策性开口费用由法院所收诉讼弥补,法院每要收取322、7万诉讼费才能确保正常运转
被调查某基层法院人员结构一览表(表一)
法官总人数
法官年龄层次结构
50以上年龄段
50—40年龄段
40—30年龄段
30以下年龄段
87人
26人
34人
24人
3人
被调查法院法官学历一览表(表二)
原始学历一览表
提高学历获得途径一览表
基础
学历
现有学历
硕士
本科
法律
本科
专科
法律专科
法律硕士
2带薪培训
2法律本科
5函授
非法律本科
0
3自学
1法律专科
647
电大
非法律专科
8业大
中专或高中
培训
1合计
合计
一、落后地区基层法院队伍断层的具体表现
队伍呈老龄化,结构上断档一支队伍结构都应该是一种梯次结构,也即过去流行的“老中青三结合”,才能保障队伍的自然有序更替。上表所示,该基层法院年龄结构极端不合理,50岁以上法官知总人数的26,而30岁年龄以下法官只占8,退休或一旦有政策性的离岗休息政策,50岁以上法官退休或离岗,就无法保证该法官队伍的正常补充,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正常的审判工作。
后续力量进人难,补充上断源或许有人不同意上述结论:理论上的推论是可以通过正常渠道作补充的。但这种通常性的推论在落后地区基层法院是行不通的。被调查的该基层法院,从2001年起就空编15人,通过三条正常渠道进人,即从大专院校分配方式;从其他单位选调方式;从通过全国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录。法律大专院校生毕业没有愿意到落后地区法院工作的,嫌没有发展前途,特别是没有经济利益享头;欺单位选调方式,只能确保其一般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晋级为法官,没有吸引力;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招录,一是落后地区尽管放宽了司法考试的通过条件,但(请登陆政法秘书网)每通过的人数极少,被调查法院所在县,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一般在4—5人,并且在司法系统具有司法审判或检察员资格的占了50左右比例。二是从事律师行业工作风险小,收入高,仅必调查法院所在县,法官和律师年收入差额至少
在3—5万元之间,因此,该法院分别在2003和2004年连续两年通过人事部门上报向社会择录法官名额4名,两年没有人报名,指标被废弃。5年来倒是通过非正常渠道(仅指法院招人)进了3名很难成为法官的工作人员:1名子弟、2名军转干部。
学历结构芜杂专业性偏弱从表二中得知,在现有的87名法官中,基础学历为中专和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3人,占总数60;非法律专科的26人,占总人数的30;法律专科6人,占总人数的6;法律本科仅2人,仅占总数的2、2。基础学历结构中,最大特点也是最大缺陷是学历的专业性程度极低,是一支法律“杂牌军”,后来虽然通过培训提高了学历,改善了学历结构,但不容讳言,培训学历的含会量低,水份高。令人困惑的是,近3年来,除2名带薪学习取得硕士学历,1名法官在北京法官学校自费培训而学历有所变化外,学历结构竟然没有变化,知识更新处于停滞状态。一支文化程度如此状况的法官队伍,由于其知识层次、知识功底、知识结构及法官对于自身的职业认知水平的局限性,要想在短期之内将司法能力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简直是在空中建楼阁。
二、队伍断层对司法能力建设的直接影响
理性地说起来,司法能力建设实际上是对从事司法工作的人的能力的建设,由于落后地区法院队伍断层现象日趋严重,已经危及到基本的运转,这一基础性的障碍直接影响了司法能力的建设步伐,甚至成为严重的障碍,其直接的影响是:
第一是裁判能力差。队伍年龄没有梯次结构,表明知识结构上也是陈旧性的。人的知识和观念的更新需要外来力量的冲击,一池春水,没有风吹或石击,不会泛起涟奇。老一点的法官,从敬业精神层面上看是不容怀疑的,但这一层次的法官大多是从军队转业、从行政调入、从教师改行或从社会招录的非法律专业人才,囿于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性和系统性匮乏,导致独立断案能力差,特别是对新类型或复杂案件的审判依赖审判的把关制。被调查的基层法院,每年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50岁以上年龄段法官提起比例占80以上,不仅程序适用上要把关,实体上确定事实和认定证据更需要把关,甚至连文书撰写都需要把关才能使案件基本通过质量检查,去年该院对案件质量差错进行公开处罚,程序和实体上真正受到处罚的也基本上是些年纪大的法官,年轻法官受到处罚的一般多为工作责任性方面的,比如卷面填写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等非程序和实体性问题。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第二是息诉能力差。审判的目的是定纷止争,胜败该服。由于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的不合理,又缺乏新知识和新观念的冲击,缺乏法律系统性训练,经验性办案主导审判活动,老法官统治审判工作,因为理解法律、适用法律上的天生缺陷,审判说法学不强不透,不能引导当事人理解法律精神,当事人时常不服判决,判决结案案件的自觉履行率仅为5左右,调解结案的案件自觉履行率也只在60多一点,因此无端上诉或申诉案例屡见不鲜,既加重当事人负担,又浪费有限的审判资源。该调查法院案件的年上诉率为
8、再审率为0、3,上访率0、03,50岁年龄得所审案件三项指标中,均占80以上。
第三是审判资源优配虚化。表现在一是庭室间调整人员困难,特别是调整中层骨干困难,被调查法院内设机构为21个,有38个中层正副职职位,担任中层职务年龄情况是:50岁—40年龄段25人,40—30岁年龄段13人。这一数据反映,在被调查法院30岁到50岁年龄段的法官担任中层正副职,除去6人院级领导,比例已经达到70左右,难有调整余地,更难有依据业绩实行晋降管理;二是法庭人员配置配置齐整,该院有共计9个法庭,其中2人庭两个,3人庭3个,正常执法也成为困难,开个合议庭案要到机关借人或到外庭借人。
三、导致落后地区基层法院队伍断层原因
行政化的退休制度——切掉大批法官。现行法官的管理是套用行政的管理模式,没有单独的法官管理模式,所以法官的退休制度同于行政退休制度,不光是退休年龄和行政一样,而且要配合行政机构改革,同政策性裁员。2002年,被调查法院县机构改革指示精神,工龄满30年或者工龄满20年、年龄满53周岁的男性法官,或年满48周岁的女性法官要一刀切离岗休息,另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一律退休。当年,该院符合这一条件的法官计有18人,因为个别法庭和个别岗位实在少人,级县委同意留下3人,一年内大规模裁减法官15人,使该院法官人数顿减至现有人数,这15人中,高级四法官3名,一级法官12名,都是审判岗位的能手,今年有几位身体欠佳,又快到退休年龄的法官申请休息,法官只好婉言挽留。如果根据审判实际和需求,根据其身体状况,这15人中至少有12人很胜任审判工作,因为这15人中,现在全部从事了第二职业,并且表现出惊人的工作精力。这次机构改革后,为该院定编120人,现实有人数却为105人,空编15人,此后一直无法补充。审判力量的严重严重削弱,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正常的司法能力的发挥也受到影响。
权利相异的职业保障——流失大批法官。法官是一种高责任——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一种高风险——处于社会矛盾纠纷的中心,特别是法治不健全,人民群众法律水平相对落后,社会对司法期望值越来越高的今天,法官的职业风险和责任日益增强,或者说权力更大,落后地区的法官要感受的风险责任还要更大,即人治思想和对落后生产力特别保护的恶性做法,对法官约束力,但这种高风险高责任并没有给法官带来高回报。一名工作20年的法官,按正常的程序走,不可能解决副科级,年薪在1、4万元左右,比同地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比,相差2—3万元,同行政干部相比,相差上万元。如此低的收入水平,使得法官流动极不正常,形成无序流动,只流出不流进的无序流动。流动的基本方式是:组织提拔是法官改变地位和收入的第一途径,但是最窄的途径,该被调查法院,5年来,调政法委工作的2人,调其他局任职的1人,交流到其他法院任正职的1人;法官寻求改变环境的第二条途径是另择高枝,也即的择良木而栖。该被调查法院近5年成功外调人员5人,秘密参加外地单位招考人员初步统计有十余人,100的年轻法官和工作人员希望能改变环境,安心现有工作岗位的是对外缺乏竞争能力的45岁以上的法官和工作人员。队伍不稳定,何谈能力建设,何能去着力能力提高?!
高标准的准入制度——截住大批“未来”法官。法官补充新生力量,已经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法官法要求,标准在规范,这对法官队伍的高素质化是有相当好处的,问题是落后地区法院补充人员无法按照说定的程序走。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目的是从任命法官的条件去严格控制,把一些不具备条件却想通过“后门”、“关系”混迹于司法队伍的人员挡在法院门外,以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在这方面,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无疑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这一,起到了极为有效的作用。但是这种“一统天下”的做法,表面上看似一视同仁,一律平等,背后却掩盖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东西部地区之间、同一地方的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中高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之间巨大的差距,对于西部地区、落后地区、基层法院而言,是实际上的不平等。为了照顾到这种“不平等”,统一考试后,对西部地区、落后地区等又采取了“降分政策”。被调查的基层法院是享受降分政策的,因为该地区经济上虽欠发达,文化教育水平也不高,这一降分政策不能缓解该地区的用人需求。司法考试无疑是摆希望者面前的一大难关:第一、参考人数有限。尽管放宽到专科学历,但法律知识的天生性缺陷,没有多少人染指,每年的报考人数不超过百人;二是通过人数少,每年通过人数在5人左右,其中本来具有审判和检察资格的占一半以上;三是选择进法院工作的少,大多择业于收入较高的律师行业,或挂名于律师行业兼原职业,还有一个不能进法院工作原因是,这些人还要参加一次公务员考试才能进入法院,这道多余的障碍,使得想进法院工作的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也心灰意冷。为此堵截了大进入法院的渠道。
四、解决“法官断层”问题对策的探讨
法官出现断层,审判队伍不稳,是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队伍现实的突出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颇费心思的,治本之策,需要宏观的体制改革和落后地区经济腾飞,不是本调研文章所能涉及的问题,本文只能从落后地区基层法院现实情况和需要并力所能及的能力出发,提出一些可缓急问题严重性的办法。
(一)法官管理非行政化。首先是法官管理要职业化,减轻行政事务对法官精力和能力的消耗。一是改革法院内务管理的行政化模式,实现审判职能的科学配置。法院内设了许多审判业务庭,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具有审判业务和行政事务管理的职能小机构,比如庭员的学习、廉政建设、经费运转甚至庭员的日常生活等,庭长、副庭长由法官中的优秀人员担任的,这些相对优秀法官就不能集中精力从事审判业务管理,要分出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管理庭务,完成“一岗双责”。要使这些人解脱出来,集中时间和精力从事审判工作,必须改革法院现有管理模式,实行职业化管理。基本做法是:取消现有庭室局队设置,设置法官管理处、助理法官管理处、书记员管理处,集中行政管理事务,减少中层正副职职位数,认作更多的法官归位于审判。对法庭的设置和管理也可用两种模式替代现有法庭的设置:第一种模式是以在管理处下设立一定数量的巡回合议庭取代现有法庭设置,每个巡回合议庭配备1—2名审判员、2名助理审判员、1名书记员和1名法警,行政管理职能由机关后勤管理处行使。第二模式是撤并现有法庭,建立功能齐全的中心法庭。
其次是分离审判和法院管理中的行政事务。法院不能成为包罗万象的社会机构,现实的情况是,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的消耗和法官时间的侵占,大多是非审判以外的行政事务的负担。被调查的基层法院,120名工作人员,从事后勤管理的人,占,从事执行的人,占;87名法官中,担任院领导6人,从事其他行政事务管理人,占。一方面是法官队伍萎缩,一方面还要抽出一批法官搞行政管理,审判资源浪费在非主流工作中。分离的办法涉及到司法体制改革问题,基本考虑是:法官全部归位于审判业务,后勤管理归位于其他工作人员,或者,更彻底的做法把法院中的行政事务和执行全部划出法院,归属行政机关管理。事实上,法院自行管理过多的行政事务,一是消耗了精力,二是丧失法院的执法威信,落后地区法院为改善办公条件、改善装备举债被告上法院的已屡见不鲜,法院告法院,法院在社会上还有何威信可言。
第三是法官退休政策的非行政化,延长法官的任用年限。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岗位,审判经验是最大的财富。如果对法院系统的机构改革也象政府部门那样,盲目搞年龄“一刀切”,让一批50岁左右的、经验丰富的法官“退居二线”,将是对审判资源一种巨大的浪费。党委、政府在人事制度改革中要考虑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不但不能动员法官提前退休,还要适当延长法官的任用年限,争取对现有的审判资源做到合理利用。
(二)经费保障体制非地方化。
司法经费严重不足影响法院各项工作的事例数不胜数,落后地区法院进人难直接原因,就是法官待遇没有保障,法官待遇在同一地区没有吸引力。此该问题长期存在,影响着法院的可持续发展,阻滞司法进步,危及司法权威。要解决,就要建立起司法经费两级保障制度,具体做法是:建立中央统一管理、地方分级负责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法官的待遇严格按照法官法要求,由法院系统独立管理,适当考虑地域差平衡保障。具体做法是:最高法院统一编制预算和地方待遇标准,报全国人大审议,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实行中央、省市、县分级负担,制地方财政向中央财政上解分担额。
只有确立了司法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的经费保障制度,才能有效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才能提高基层法官待遇、增强基层法官岗位的吸引力,激发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竞争、从事法官职业的热情,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真正从源头上预防“法官断层”危机的出现。
(三)法官职业培训的非形式化现有法官职业培训有三大明显不足:一是培训形式乱,培训主体不确定,省级可以组织,市级也可以组织;二是多是应急性,很多培训是针对法官晋级而进行的应付性培训;三是缺乏系统性,由于培训计划和时间的临时性,培训系统性不够。这些短期的、应急性的培训,形式主义严重,有为培训而培训之嫌,不能真正达到提高执法水能和能力的目的。人的固有知识和观念具有封闭性和顽固性,要改变需要新知识和新观念的反复冲击,因此在完善现有培训手段的前提下,可探索一些行之有效的方式,潜移默化去改变落后地区法官的知识结构和观念,比如,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绑式扶助,基本做法为:发达地区法院和落后地区法院结对,发达地区法院向落后地区法院挂职选派业务1—2名副院长或重要庭室负责人,通过一段时间的审判实践,从审判理念、观念上影响、冲击落后地区法官的知识和思维定式,从而提高司法能力,与此同时,发达地区法院还可利用一定财力优势帮助落后地区法院改善条件,提升对外吸引力。这种方式需要最高法院统一运作;下级法院之间交流式锻炼,在同一省市级行政区划内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可采取上下级法院人员交流锻炼方式改善落后地区法官断层问题,上级法院不缺人员,而且不缺高素质人员,对新录用的大学生,可以下放基层法院实习2—3年的做法锻炼,缓解基层法院人员紧张,下级法院对有培训前途的年轻法官送到上一级法院跟班学习,提高执法的实际能力,规范执法行为,然后把这种规范带到基层法院,带动基层法院司法能力的提高。通过各种途径提高法官素质,努力构筑法院人才高地,应对事实上已经出现的“法官断层”危机,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创设牢固的基础。
2.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篇二
一、全院清查借(调)档案情况
文峰区法院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共借调未还档案616次1503册,涉及106人,其中,本院干警84人(在职69人,退休或调出12人,已故3人),临时人员16人,检察院2人,中级法院3人,外单位1人。目前,共清理581次1458册,占应还档案的97%。其中,归还后档案室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812册,占归还档案的55.69%,本次清理工作中交档案499册,占归还档案的34.22%,上级法院调取未回档案53次147册,占归还档案的10.08%。尚在清查的35次45册,占应还档案的2.99%。
二、造成档案长期未归还原因
一是档案管理队伍不够稳定,档案管理人员更换频繁。从文峰区法院情况分析,近20年更换了6位档案管理人员,过于频繁的档案员更替,使每个人难以静下心来深入钻研如何长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而且交接手续不够严格细致,交接流于形式,存在漏洞。二是注重档案借出登记,归还档案不注重办理注销手续。三是档案借阅管理不够严格,增加了档案归还工作难度。四是借阅人和借阅档案资料信息填写不详细。五是私下转借现象多,手续较乱。有的档案从档案室借出后,在干警之间、庭室之间、上下级法院间转手达五六次。六是档案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档案重要性意识有待加强。七是归档材料装订不规范,有的没有加封条和盖章,有的订书机装订,有的将归档材料夹在所归档案中。
三、建议和对策
一是严格档案管理,针对这次清查活动发现的问题,结合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修改档案管理制度。二是严格档案借阅审批手续,禁止临时人员借阅。三是严格控制档案外借,能够复印满足工作需要的,不予办理档案外借手续,最大限度减少外借档案带来的不良后果。四是对确需外借档案要严格实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外借谁负责的追回制度。五是加大档案管理督查工作力度,明确归还期限,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六是加强档案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组织干警学习《档案管理法》等相关知识和规定,增强干警的档案责任意识。七是严格责任追究,对档案管理和借阅不负责任,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等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3.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篇三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陈强
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通过实践发现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具体问题,应切实加以解决。
一、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民事审判、涉诉信访、审判队伍、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司法环境六方面,具体地讲:
(一)民事审判方面
一是诉讼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诉率偏高,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息诉息访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书需改进,仍存在一些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三是少数民事法官在审理阶段兼顾执行不够,诉讼保全不及时,判决主文不明确,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是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的顺利进行。关于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关于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实践中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其次,费用太高。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关于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用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其送达日期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在送达过程中,有时邮局不是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会等签收再转交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诉讼文书几次周转才转到当事人手中,如果以邮局回执记载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限,则早已超期,当事人如何行使上诉权成为一个难题。同时,由于邮局的投递规定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送达,投递的法律文书通常由他人代签,所以达不到送达的效果。也为将来案件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
(二)民事涉诉信访方面
民事案件的基数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诉信访量相应偏高。从审查分析的情况看,主观故意造成的错案是极个别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院自身少数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规范、办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辨法析理工作不细,未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服。个别同志就案办案,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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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申诉不止。
再者,有些当事人存在思想观念误区,上访人员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这个部门跑了又去其他部门去找领导;信“闹”不信“理”,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要一闹,领导就会重视。
(三)民事审判队伍方面
一、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社会经济交往不断增多,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的案件和纠纷涌向法院。特别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因为诉讼成本的降低,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更多地选择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争端。但是审判力量的相对不足,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由于受人员编制、进人机制等因素制约,民事审判法官青黄不接、人才断层、人才流失的现象日趋严重,制约着民事审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尽管大部分民事法官非常渴望学习培训,但囿于经费短缺,参加业务培训少,业务书籍匮乏,造成知识更新慢、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庭审能力弱,使法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
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严时常受到无端的侮辱和损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经常受到威胁,对此确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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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法官的工作压力大、风险大,政治和经济待遇不高,导致部分法官不愿意从事审判工作,特别是不愿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在成为一名法官,需经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门槛不可谓不高。纵观其他职业和其他单位,法官虽神圣,但经济待遇处于中下水平,法院虽威严,但只是一个部门,特别与党委、组织部门、乡镇相比,基层法院里解决一个副科、正科非常难。有的同志临到退休还没有解决副科,有的同志在副科这个级别上二十五年之久未动。
(四)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方面
基层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审理了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办案条件不佳,有些法庭没有每人配备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加上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调解方式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费的规定,更令基层法院雪上加霜。一直以来,基层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往往面临人少案多,案件标的小,诉讼费收入少,导致办公经费奇缺的窘境。
(五)司法环境方面
由于现行司法体制的某些局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民事审判的干扰仍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对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予配合,甚至不当干预;托人说情、找关系送材料、找领导批意见、找媒体施加压力的现象较为普遍,民事审判的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二、对策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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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积极破解当庭宣判、调解难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加强调解力度。首先,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调解。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审理,既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其次,在被告答辩时进行调解。既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第三,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审判法官通过认真阅卷,初步了解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后,归纳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及时电话联系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询问其是否愿意调解。第四,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三调联动”机制。最后,积极做好庭后调解。只要有调解的可能都要及时进行,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私法上的处分权,同时也保护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和解权利。
二是要不断强化案件质量。为了强化案件质量,可以采取了以下作法:
①力求案件程序的完善。凡程序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执行。对于不明确的程序问题,坚持做到宁多勿少、宁繁勿减,尽量、尽力把程序问题做规范、做仔细。
②力求适用法律的准确。在法律适用上,弄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范围,把准诉争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根据法律关系性质正确选择应当适用的相关法律。对法律适用一时拿不准或有争议的或新类型的案件,全庭同志认真讨论分析,吸收大家的意见,尽力做到准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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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力求庭审的规范。在开庭审判中,严格规范庭审,做到开庭准时、着装规范、用语文明、庭审专注,不做与庭审无关的事。庭审中给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权利和机会。严格执行庭审规范性提纲。以规范的庭审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④力求判决书制作的精细。在判决书制作中,要求必须突出争议焦点,表述清楚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的举证、质证意见,阐明法官认证的理由,做到判决逻辑严谨、说理透彻,引用法律全文准确、恰当,杜绝错、漏、别字的出现。
三是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扎实地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学习宋鱼水等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使广大民事法官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提高政治素质。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强化宗旨意识,牢记“两个务必”,克服特权思想,恪守职业道德,坚定对公平和正义的信仰与追求,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按照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升民事法官的理论素养和职业技能。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民事法官队伍。
四是可以建立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人民法院经费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各项经费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资待遇所需经费,要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法院的其他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要予以一定的补助。国家财政对法院办公经费予以保障,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补贴及时发放到位,这样才能激发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这样可以尽可能的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为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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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大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力度。在人员编制方面,由于公务员法实施后,法院的人员编制统一由政府人事部门掌管,针对收案数量增多的情况,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法院的人员编制,以缓解法院的办案压力。针对政治待遇不高的情况,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解决职级问题。加大对基层法院、基层法庭的财力、物力的投入力度。
六是多措并举,努力提高法官素质。提高司法效率,关键是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行为主体,其素质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一方面,国家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法官的准入制,《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法院现任法官的岗位培训,定期组织法学专家开展讲座,加强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审判技能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培训,鼓励法官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自我学习,借鉴和学习先进省份法院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努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4.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篇四
为了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不断宣传执行工作新成效,宣传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作为破解执行难这一系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执行宣传工作在“基本解决执行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执行宣传工作的现状
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当下,媒体已经成为执行工作的重要载体,执行宣传是执行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执行工作赢得社会支持的内在要求。但在具体的执行工作中,执行法官却没有更好地用好执行宣传这把“破解执行难”的无形利剑。一方面,基层法院的领导存在重执行业务而轻执行宣传的思想偏向,认为只要把案子执结了老百姓就会满意,宣传什么,对加强执行宣传工作,提升法院形象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然性认识不到位,舍不得加大投入提升法院的“软实力”,这是一种缺乏政治眼光,不会算大帐的表现。宣传工作成效不像盖房子修路,可以用物化的标准考量,这也导致执行部门开展依法执行宣传力度不够大,舆论氛围不够浓。特别是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受处罚的典型案例通过媒体曝光的不多,依法执行的社会知晓度不高,社会警示效应不够明显。另一方面,从执行宣传工作发展的形势要求来看,执行部门宣传设备落后、机制不够完善,或者可以说是根本没有宣传设备,更谈不上什么宣传机制建设,一个心思就是迅速结案,案子执结了,回过头
来看到了案子的典型教育意义,想宣传了缺少执行现场的素材、图片等,制约了执行宣传工作。还有一些基层法院把执行宣传一味的寄托在宣传部门,但宣传部门对案子不是很了解,报道不出效果。再者宣传部门就一两个人,难以应付繁杂的工作,这也制约了执行宣传工作。凡此种种,制约执行宣传工作的因素笔者仅仅列举一二。
二、做好执行宣传工作的作用
(一)做好执行宣传工作有利于群众理解法院工作。
法院作为化解矛盾纷争的专门机构之一,既承担了繁重的审执工作,也负担了沉重的负面社会舆情压力。执行工作因其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性及执行难对申请执行人的司法负累而时常陷入困境,申请执行人多不能区别执行不力与执行不能,将执行案件周期较长的原因统统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而忽略了执行难的其他影响因子。加强执行工作宣传,让当事人理解执行不能的多重因素交叠,设身处地理解法院执行压力,对于化解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有着较大的促进作用。而良性的引导同时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契合了党的群众路线立场,用实际行动赢得舆论支撑。(二)做好执行宣传工作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工作纲要》提出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力打造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可见执行宣传已经成为深化执行公开、实现“阳光执行”的重要途径。(三)执行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开展执行宣传是强化执行公开的重要措施。
一方面,通过加强执行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把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通过形象化的宣传作品表现出来,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让其了解执行、支持执行,从而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法院公信力。另一方面,通过执行宣传,将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都通过特定的表现形式毫无保留地展现在公众面前,让社会公众清晰地看到执行法官执行的过程,打消公众心中的疑虑,提升公众对执行乃至法院工作的认可度和公信力。(四)做好执行宣传工作有利于提升执行威慑力。
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加强政策和执行成效宣传,让“老赖”们坐立不安,彻底放弃侥幸心理,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在具体的个案中,执行的对象是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看似只有具体个案的被执行人受到了执行的威慑,但通过对执行个案的有效宣传,也能够促使尚未参与到具体执行程序而又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潜在被执行人感受到强制执行的威慑力而自觉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执行宣传工作的威慑效果。三、对改进执行宣传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注重执行宣传形式多样化。
要不断丰富执行宣传工作的内容和手段,既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更要利用法院网站、知名论坛、官方微信、微博平台等新兴媒体,有针对性、多渠道地开展执行宣传工作,更好地突出宣传效果。一方面,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新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发展对执行宣传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新媒体具有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对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信息等具有快速转载、转发等功能,能够起到迅速扩大知晓度和覆盖面的作用,充分利用新媒体进行执行宣传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让更多的人了解执行工作,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另一方面,在运用新媒体的同时,不可忽视传统媒体的作用,在当地的党报党刊、电视台开辟专栏进行执行宣传,同样也可以提升执行工作的知晓度和覆盖面,增强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同时。更要加强执行宣传策划,创新执行宣传形式,丰富执行宣传载体,通过邀请新闻媒体到执行现场实地采访报道,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执行听证现场直播,及时和定期提供案件执行新闻线索等方式,也可组织策划“基本解决执行难”系列专题宣传活动、“老赖”别赖专题宣传、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打击“拒执”等犯罪系列报道活动,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面展示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二)注重执行宣传内容多元化。
当前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存在宣传内容相对单一、固定的特点,比如宣传执行到位的多,反映执行不能的少;宣传执行创新的多,系统化介绍执行工作的少;宣传报道多,介绍执行实务和理论的少等等,这样的执行宣传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服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程度上却较为有限。在解决执行难问题过程中,执行宣传在内容上应尽量实现多元化,既要向社会说明情况,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执行面临的客观现实,不但要宣传执行成功的,也要反映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既要注重宣传报道,也要注重对执行实务和理论进行探讨,搞清楚哪些是法院职责所在,哪些是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所在,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比如应注重对“执行不能”的成因、表现、如何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执行不能”等方面的宣传,努力使“执行不能”客观存在的观念深入人心,理性对待“执行不能”的意识牢固树立,引导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也要做好执行重大活动,如集中兑付、执行专项行动的正面宣传,更要做好曝光“老赖”、干预执行、拒执犯罪的反面曝光。通过执行宣传工作的开展,对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遇到的困难及所做的努力进行呈现,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正能量,引导执行环境向积极的方向稳步发展。5.基层法院队伍建设问题研究 篇五
论文提要: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法官是法院的主体,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不仅要求法官具备完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有丰富的社会阅历,而且要求法官具有优良的品行,作一个社会的伦理道德楷模,并具有符合法官职业要求的角色品质。全国约80%多的案件消化在基层法院,提高基层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尤显重要。案件起诉到法院,就好比一部优秀的影视作品,要保证最终的“作品”优良,经得起检验,必须做大量的工作。首先,应提高“演员”——法官的素质,没有过硬的素质必然没有合格的作品,更谈不上作品优良。因此就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全文共7056字。
以下正文: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法官是法院的主体,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不仅要求法官具备完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有丰富的社会阅历,而且要求法官具有优良的品行,作一个社会的伦理道德楷模,并具有符合法官职业要求的角色品质。全国约80%多的案件消化在基层法院,提高基层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尤显重要。案件起诉到法院,就好比一部优秀的影视作品,要保证最终的“作品”优良,经得起检验,必须做大量的工作。首先,应提高“演员”——法官的素质,没有过硬的素质必然没有合格的作品,更谈不上作品优良。因此就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法官队伍,笔者谈一些自己的粗浅的看法,以求与同仁商榷。
一、当前基层法院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多年的努力,不断加强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目前,队伍整体素质是良好的,能较好地履行审判职能,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 视的问题。其一,用人机制有缺陷。从科学的角度来说,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从政绩看德才,把坚持科学发展观,吃苦耐劳,并且创造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做到既看审判工作的情况,又看队伍建设情况。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少数人因为其关系网,即使其本人不是业务高手,甚至是对业务根本不懂,也可以“平步青云”,坐上领导的座位。而有的人即便是几十年如一日,兢兢业业地工作,并且也有显著的工作业绩,但在评价此人时把他的业绩撇在一边,绝口不提,结果是他辛勤劳动,却换不回一句肯定的话,也得不到任何“重用”。如今,干警的浮躁心理和急功近利思想非常严重,做事就是做给领导看,一心盼着“往上走”,否则就会“黯然神伤”。作为领导来讲,应当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干部任用机制,逐步拓宽干部能上能下渠道。同时,还要教育干警树立扎根基层、甘于奉献的思想,正确对待个人问题,经受住各种考验。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和创新对干警的考核方法,突出综合考核评价,做到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在选人用人时要看好看准,真正把那些能力突出、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的优秀干警选拔出来,为法院的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二,高素质人才严重短缺。从队伍的学历水平看,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较少,也即科班出身的干警非常有限,而通过函授、电大、自学考试而得到本科学历的人员较多,除此之外,还不乏少数通过“顶替父辈之职”、“打通关系”进入基层法院的干警。从干警专业素质来看,审判专业带头人、办案能手短缺,部分干警还不能完全适应岗位需求。像有的老法官,因在以前年代根本不需要用到电脑,现在当计算机进入各个办公室,而他们还仍然习惯于用手写文书,就大大降低了审判效率,延长了结案周期。
其三,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人民法院担负的使命还不相称。一是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政治素质高,但业务能力不强,办不成案;有的业务能力强,但政治素质不高,办不好案;极个别干警政治、业务素质都不行,不能办案,缺乏多面手。目前竹山法院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干警虽然不少,但真正是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的还屈指可数,缺少专家型、复合型法官,特别是缺乏在全市 乃至全国领军的法律人才。二是少数法官大局意识不强,创新工作方式能力不足。存在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现象,不能很好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有些案件因盲目适用法律下判,造成当事人上访或上诉,埋下不安定隐患。有的满足于原有的工作思维模式,停留在凭经验办案或机械按法律规定办案。在处理其他事务中,方式单一,思路不灵活,协调能力差。三是个别干警廉政标准不高,廉洁意识不强。仅仅满足于领导不批评、媒体不曝光、群众不告状、个人不出事,“关系案”,“人情案”问题还时不时在个别干警身上体现出来。
其四,整体司法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竹山法院审判工作的各项指标虽然在全市处于较高水平,但与其他比我们好的法院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是法律水平不高,个别案件裁判不公,损害了法院形象。个别同志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法官的整体业务素质与社会期望存在较大的距离。二是案件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不认真学习和研究法律规定,出现个别适用法律错误或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处理结果;有的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案件其判决结果不同;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有的案件开庭走过场,开庭准备不充分,对案情掌握不透,不按规定举证、质证和认证。目前全院虽无超审限案件,但经批准延长、未在审限内结案的现象仍然存在。
其五,审判作风不能完全让群众满意。一是公仆意识不够牢。部分干警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意识不强,司法为民思想不牢固,联系群众不密切,听领导意见多,听群众意见少;作风不深入,坐堂问案多,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少。个别干警仍存在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存在对群众“冷、横、硬、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现象。个别干警在裁判文书中使用生僻晦涩词句,让当事人看不懂,弄不明。二是调解力度和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力度仍不够大。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未能有效调解结案,造成个别案件上诉或信访。三是司法便民措施落实不到位,便民、利民、亲民的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基层基层法院队伍出现问题的原因
基层法院队伍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 因素,也有管理方面的原因,还有干警自身的原因。客观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化,多种思想文化、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互相碰撞,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多元化,长期并存,深刻地影响人们的价值取向和生活态度,法院干警自身素质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等等。从基层法院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干警教育管理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抓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干警完成学历教育后,对新知识、新理论的学习主要依靠自学。少数干警学习自觉性不强,错误认为政治理论变化快,务虚的多,对审判工作指导性不强,因而轻视政治理论学习。有的法官错误认为办理案件翻翻法律条文就够了,疑难案件有院、庭长把关,用不着平时的知识积累,因而对审判业务学习积极性也不高。在教育培训上,虽然结合审判实践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培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教育培训工作还不够科学,尤其是在培训内容的设计上,没有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来确定,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业务理论培训的多,思想政治培训和司法能力培训的少。目前审判人员的培训形式主要以集中授课和专题讲座为主,培训形式较为单一,难以从根本上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培训时间与繁重的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也比较突出。
第二,部分法官在司法理念、观念上存在偏差。一是片面夸大法院工作的独立性、中立性和被动性。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相对集中显现的实际,地方党委、政府必然要出台一些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改革举措,少数干警未考虑中国的国情,忽视地区差别,不了解本地的发展形势,办案中轻视地方法规、规章的适用,导致裁判结果与地方党委的工作大局、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方向不合拍,社会效果不好。二是片面强调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我国大多数法官都是从大学毕业到法院工作,从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很多法官的社会阅历比较单一。一些干警不知道群众想什么、盼什么,与人民群众缺乏共同语言,“鱼水”关系淡化,对人民群众感情淡漠。少数青年法官推崇西方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轻视我国传统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裁判结果不为人民群众所认同。个别法官随意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 生。
第三,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尚不充分。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发生在各层次、各领域的矛盾冲突不断涌现。一些民事、行政纠纷矛盾尖锐,群体性纠纷呈逐年增多,当事人缠访、闹访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借信访为名,捕风捉影、无中生有,随意污蔑、诽谤法官,甚至当面谩骂、威胁法官,法官受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官的职业风险比较高。而对法官职业约束性措施多,保障性措施少。法官与同级别其他公务员相比,待遇相当,但职级晋升空间相对狭小,工作负荷重,风险高,压力大。
第四,基层法院队伍管理不够到位。一是审判管理创新意识不强,特别是庭级部门,经验主义偏重,按部就班多,特色举措少。客观上,法院干警身份多样化,有正式干部、有聘任制书记员和法警,也有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难度大,分类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就审判活动的规律性而言,办案数量是衡量法官工作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补贴后,干警收入只与行政级别挂钩,干得多与少、好与坏一个样,干警晋升行政级别又相当困难,面对日益突出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干警工作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个别中层干部组织协调能力不强,不敢管理、不愿管理、不会管理。就目前法院办公环境而言,由于历史原因和现有政策,改善办公办案条件制约因素多,审判办公条件及设施相对落后,信息化建设滞后,客观条件制约了办事效率的提高。二是考核方法不科学。目前法院的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没有科学统一的既能定性、定量又方便操作的指标体系,考核程序也存在着问题,具体操作时随意性较大,对考核对象难以作出精准的评判,这样的考核结果往往难以令人信服。
三、加强基层法官队伍建设的对策与措施
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实现公正与效率,必须突出重点,强本固基,要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抓班子,作表率,把队伍建设和司法公正落到实处。“群雁高飞头雁领”,领导班子建设在队伍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就不可能带出一支过硬的法官队伍。为此,要坚持以创建“和谐班子”为载体,狠抓班子的自身建设。采取强化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完善党组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等措施,着力加强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把党组班子建设成为“政治素质好、审判效果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队伍建设好”的坚强领导核心,使党组“一班人”成为争创全国先进法院的先锋官和带头人。
全面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必须以加强三项建设为重点,并以此作为队伍建设的切入点。一是大力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继续加强领导班子自身的理论学习,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大力加强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一要按照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的结构。二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三要建设一支和谐团结的领导班子,使领导班子真正成为具有较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领导集体;三是大力加强领导班子的作风建设,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要讲究领导艺术,不断增强工作能力。同时还要大力发扬“五种风气”,即倡导理论学习之风、顾全大局之风、求真务实之风、团结共事之风、严于律已之风等,使班子的每一位成员都能自觉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整体素质高,表率作用好,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在队伍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法官是确保司法公正实施的关键。合格的法官队伍标准就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这意味着只有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才能确保司法公正。政治素质的提高就是要教育干警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爱国爱民;法律业务素质建设,可以从业务上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避免因业务不熟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或重审、再审的重复劳动,确保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我们从事的审判工作从根本上说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一切权力活动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化解各种纠纷、调节经济关系、促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根本利益。从这个意义说,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本质就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进一步解决 “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就是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在坚持这一指导思想上必须坚定不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运用到司法实践,就是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案件,就必然会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和情操。近年来,法院队伍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就是由于有的法官道德水平、生活情趣低下所造成的。因此,要在法官中倡导:一是勤奋学习,努力工作,争当实践先进司法理念的代表,使自己的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紧跟时代步伐,符合先进法律文化的前进方向;二是争当刻苦学习的榜样,成为具有较高政策水平、深厚法学功底、渊博科学文化知识的高层次法官;三是争当职业道德的楷模,把公正作为法官的生命与追求,以实际行动树立公正文明的职业形象,做忠实实践“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使命的优秀人民法官。
三是,加强监督,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法院干警的整体素质。司法公正是法院永恒的生命线和核心,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好坏参照的标准就是司法公正。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实行办案责任负责制,层层把关,一丝不苟,彻底杜绝质量不合格“产品”。立案阶段有无认真负责,热情服务,依法审查;审判阶段是否公正高效,秉公办案;执行阶段是否依法、规范、文明等,无不体现法院干警的整体素质。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是维系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及法官队伍抱有较高的期望,法官队伍一旦有所闪失,造成的损失将是难以估量的。应该说,人民法院队伍的素质总体是好的,是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但也确实存在一些消极腐败的现象。事实证明,在我们法院队伍里,确有极少数人政治素质不高,思想道德不良,纪律观念松驰,贪图享受,腐化堕落,尤其是个别司法人员滥用审判和执行权力,以案谋私、枉法裁判,伪造法律文书等,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这是我们无法否认的严峻事实。从近一时期省法院通报 的一些违法违纪案件情况看,法院队伍建设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要从根本上遏制干警违法违纪现象的蔓延,还需要作长期不懈的努力,对此,决不可掉以轻心。首先,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指示和省、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既要正确认识加强法院纪律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它对于增强干警纪律性,提高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法院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重要保证。又要看到当前正处在腐败现象容易滋生蔓延的特殊历史时期,从而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决不能认为法院队伍的主流是好的,而放松了反腐败斗争。要通过教育,着力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克服特权思想,牢固树立廉洁审判,公正执法的意识,坚定理想信念,促进司法公正;要教育干警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工作,真正做到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次,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坚决贯彻执行“两个办法”,并将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三,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用严格的纪律和其它相关制度管理人,比如制定干警非工作时间的管理规定,来建立有效的个人行为约束机制,管好干警的娱乐圈、社交圈、生活圈,加大和延伸对干警8小时以外的管理空间,严格约束8小时以外的行为,消灭管理的“盲区”。要严格执行法官回避制度,防止和消除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同时要认真落实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审执分立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对案件审理、执行等环节实施监控和跟踪管理,强化和完善监督制度,加强主动监督和事前防范,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要狠抓各项制度的检查落实,做到查防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形成合力,把每个法官的行为臵于有效的管理监督之下,努力营造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氛围。第四,必须继续贯彻“从严治院、从严治警”的方针,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违法违纪问题,切实做到发现一件,坚决查处一件,同样对工作作风恶劣者也要认真查处。特别是对发生的各种枉法裁判和违反审判纪律的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实践表明,任何回避忽视、姑息迁就、放任纵容,只能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同时在抓廉政建设中,我们既要大力运用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好法官的典型材料,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弘扬正义,而且还要注意充分运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并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查处,来达到震慑腐败分子,警戒广大干警,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社会正义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纯洁队伍,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作为法院的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做到严格执纪不手软,严于律已不护短;而每一位法官,只有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公正执法,才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信任与重托。
参考文献: 1、2006年6月《镇江社会科学》苏红著《基层法院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2009年4月30日《人民法院报》第一版,陈永辉著《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法院队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5期第8页《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4、2009年4月30日《人民法院报》第二版,陈永辉著《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法院队伍»。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5期第8页《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6.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篇六
关键词: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D267.6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5.06.069
1 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1.1 在经费保障上,还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经费是确保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重要保障。目前农村基层党组织反映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经费保障问题。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党建活动经费存在无专项开支、无稳定投放渠道和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的“两无一没有”窘境,党组织的各项活动难以有效开展。一是活动场所涉及的经费问题。二是党务工作者待遇偏低,基层党务工作者大多都是兼职的,在工资待遇上没有保证。三是对困难党员的帮扶也需要经费。
1.2 在组织生活上,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党员参加组织生活还没有实现全覆盖,学习培训形式单一,没有形成组织生活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农村党员参加组织活动难度比较突出。在职党员对参加党组织的活动有抵触情绪,年老体弱的退休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很困难,流动党员当中,又以流出为主,流入很少,所以不但召集上有困难,开展活动也缺少积极性;二是“两新”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存在制约因素。很多非公企业,尤其是一些生产经营企业,工作时间长,学习时间少,加之党员人数较少,活动基本不开展,或者开展的极少;三是有些基层党组织的党员人数较少,年龄偏大,对开展组织活动不但缺少组织者也缺少积极性;四是农忙时期作业点分布的比较分散,因此很难集中到一起进行学习和组织活动;五是理论宣传与现实反差较大,宣传的手段比较单一,过于重视说教和正面教育。
1.3 在组织建设上,还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是“两新”组织,党员基本上都是没加入“两新”组织之前入的党,组织建立后,原来是多少党员还是多少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很少。党员人数少,党建基础比较薄弱;二是基层发展党员有名额限制,有的地方名额过少,难以满足要求;三是一些新的经济组织难以建立党支部。在组织当中的党员本身就隶属于某一支部,流动性较强,如果再加入新的支部,管理起来就比较混乱。另外,即使成立了新的党支部,提档升级也难,负责人一走,支部立即陷入无人管理,很难形成常态化;四是有些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上,有选人唯亲的问题。发展积极分子,倾向于自己的亲戚和朋友,而不是看群众基础是否雄厚,或者素质好,能力强,能干事,如果任这种倾向发展下去,那么就难以保证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2 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对策建议
2.1 扩大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经费保障,完善基层党组织的激励机制
一是充分挖掘资源,多渠道盘活集体资产,不断增加基层集体收入;二是加大对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强基层组织场所建设;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增强典型乡(镇)的发展后劲。对典型乡(镇)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的给予相应奖励;四是对任职时间长的党务工作者按工龄提高绩效工资,并通过“上级补一点,本级拿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办法,逐步解决基层尤其是农村党务工作者的养老、医疗保险问题;五是提高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工资待遇水平,统一工资发放渠道。在地方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适当发放党务津贴,切实解决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后顾之忧,通过物质激励,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六是对优秀的基层党务工作者,在提拔使用过程中,优先考虑,优先照顾,优先使用,并优先解决养老、医疗保险等问题,引导基层党务工作者干出成绩,干出亮点,以激励他们奋发向上。
2.2 提升农村基层党员队伍的素质,创新农村基层党员的培训方式
一是充分发挥县区党校的阵地作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党务工作者培训,有条件的可上调至地委党校,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二是充分利用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站点,每年定期组织农民党员和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提高农民党员和农村致富带头人的政治素质和农业技术水平,增强致富本领;三是有计划地组织党务工作者和基层致富带头人外出参观学习;四是加强警示教育,组织基层党务工作者参观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基地,提高党务工作者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基层廉政建设,保证基层稳定。
2.3 注重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班子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是加强基层班子的选配。开展“五好班子建设”。基层工作先进不先进,有一个好的带头人是关健。对基层本级党员中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采取挂职、考聘或做通在外工作、经商党员回来参与工作。对支部工作弱化一时无法解决的基层组织,可从加强行政干部建设着手;二是加强对基层组织的扶持,通过采取“百局联百村”等项的帮扶措施,从资金、人才、项目建设上帮助基层组织发展经济,壮大基层集体经济,支撑基层组织经济发展;三是加强“两新”组织的支部建设,没有党员的,先从选派党建指导员入手,逐步开展党的建设,条件成熟后开展党员发展工作。党员较少的“两新”组织可进行属地管理,支部建设划归直属部门或行业协会代为管理;四是从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开始,到党员发展的每个阶段都严格按程序要求,认真落实党员发展的相关制度,不走过场。并留下相关的影像、文字资料;五是认真执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制度,做好党员发展的人才储备。对3年以上长期不发展党员的基层组织,取消评先树优资格,组织党支部书记谈话,对因党支部书记认识不到位或其它原因负有主要责任的可予以组织处理;六是在解决基层组织建设全覆盖方面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一刀切和教条主义形式,避免党支部建设叠床架屋,以精干有效为基本目标。
7.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篇七
江夏区人民法院 潘 锋 黄 艳
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是社会经济和现代化建设发展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客观要求,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的重要行动,也是人民法院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和长远发展的然选择。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央关于电子政务的决策和部署,以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应用水平为重点,坚持为审判工作服务,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坚持为人民群众服务,践行司法为民;坚持为社会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并制定了统筹规划,持续发展;需求主导,服务审判;全面应用,务求实效;加强管理,保障安全的信息化工作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省、市各级法院出台了一系列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方案。
一、信息化建设现状
我院在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指导下,今年初进行了信息化建设调研,总结了近年来信息化建设取得的成果,也指出了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解决方案。为了规范信息化建设组织机构,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了人员组成和具体职能,构建形成了完善的工作组织网络。提出了“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强力推行”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方针,为今后信息化建设总体思路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长远性,要紧密结合审判执行工作重点,科学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在全院自上而
下推行全员信息化培训和应用,为全面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1.硬、软件建设
我院在2007全省三级专网建设工程中,整体改造了机房,进行了办公楼的综合布线,为六个基层法庭接通了光纤,并完成了和省院的局域网连接以及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建设了内网网站,为审判工作构建了高标准的信息化工作平台。2008年,我院对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从人力、物力资金等全方面保证,先后建设了数字法庭,全院大楼安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红外线报警系统),电子阅览室租用两条光纤,供电子阅览室和院领导上互联网使用。院内建设了网络专线,与法庭、上级法院间实现了网络互联。另外,全院已经实现了人手一台电脑。全院光纤线路年租金10万元,实行先交费后使用
目前,我院信息中心机房共有服务器5台:审判系统服务器一台(SUN)、网站服务器一台(戴尔)、数字法庭系统服务器一台(联想)、档案数字化服务器一台(戴尔)、全省审判数据交换系统服务器一台(联想);存储服务器2台:审判系统存储(SUN),数字法庭存储(同有)。4个小审判法庭均配备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极影JY-200),1个大法庭安装了数字法庭系统。已经投入使用的相关专业软件有:通达海法院信息管理系统V8.2(基层法院版)、法域阳光科技法庭系统V5.0、瑞星杀毒软件企业级网络版一套。
2.实际运用
按照相关规定,通达海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供全院业务部门办公使用和院领导监控管理及案件流程节点审批使用。系统功能基本能满足 2
办案全程运用,即从立案信息录入,网上报结案,网上提交归档。科技法庭系统,能满足庭审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展示,网上庭审直播和事后点播功能,庭审信息可以同步存储在中心机房审判管理系统。并可刻录光盘附卷保存。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为单独系统,可满足庭审同步录音录像,既可同步刻录光盘,也可事后刻录随卷保存。档案查询系统影像扫描正在建设中,全部档案扫描后,可满足全院办案人员实行网上借阅使用,实际使用过程中需按审批程序授权,安全性可保障,其他办案机关查借阅档案可在阅档室计算机终端上操作完成,无需入库房调纸质档案。另外,2008年档案升级时,还安装了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声像档案、科技档案录入查询软件单机版,其功能可以满足我院现实工作需要。机关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监控信息可保存15天。审判数据交换平台,可满足上级法院网上提取有关审判信息。同时,立案大厅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建设克满足审判、执行公开查询。审判庭位置查询,开庭公告信息,既方便当事人查询,也提升了法院形象。但是,实际运用过程中,审判信息录入不完整现象较为突出,目前仅仅实现了当事人基本情况等基本信息。庭审笔录,法律文书录入,而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审判信息必须全部完整录入到系统,信息录入不完整不仅影响电子档案的形成,更重要是影响上级法院对我院审判质效的考评。
3.管理现状
按照职责划分,全院所有服务器维护及数据备份,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维护、维修,审判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数字法庭系统,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工作,全部由网络管理人员负责,目前,全院网管人员配备3名,其中一名为借调人员。工作中,网管员还兼任内网信息 3
发布,网络舆情监控,公文交换,法院工作活动的摄像、照相以及业务部门证据保存强制执行等活动的摄像、照相。管理方式上,网络维护、服务器维护以巡查发现自主维护为主,计算机等设备的维护,根据使用部门使用人员电话通知,网管人员现场排查为主,能维修的及时维修,需更换设备的,由使用部门书面向行政科申请购买设备,再由网管更换,一般没有送外维修(原来基本上是以送外维修为主)。新增网络布线由行政科负责联系人员安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院信息化建设工作资金投入比较大,对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司法公开整体工作上台阶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与上级法院要求和先进法院的做法,我院审判管理工作的现实需求还是存在差距。
1.长远规划和现实需求存在矛盾
根据上级法院精神和现实状况,科技支撑日趋重要。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既有审判工作的“网络化”,审判管理建设标准,又包括法院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严格意义要求,法院信息化建设应当按照法院工作的特点整体规划,对软件的开发,线路的布局,全员的使用要求全盘考虑,但由于受到办公条件的局限,资金的局限,法院人员结构的局限以及上级法院不同时期要求与标准的变动性,影响了我院的整体规划。我院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在建设过程中,全院进行了整体规划布局,一年后,建设数字法庭又重新布局线路,全院的各类网线、电话线等弱电线,电线等强电线规划不一,既存在安全隐患又不美观。现在使用的审判系统重点是流程节点管理,而现实的需要又要求满足绩效管理。而两者之间又不 4
能有效匹配,既占用了有限的资金又增加了工作量。
2.建成的系统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存在资源浪费
我院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个系统,特别是审判信息系统和数字法庭系统,功能没有充分利用,如数字法庭系统建成后,庭审使用率不高,很多书记员经过培训后没有实际操作,大部分书记员甚至还不会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的消息发布及其他消息功能目前基本没有使用,内网网站也仅仅只是发布消息的平台,其他信息交换、意见收集等功能也没有得到扩展。审判信息的录入经过两年的强调,仍然存在录入不及时,不完整的现象,影响电子档案的质量,还有院内有关重要活动、会务通知等信息在内网发布后,有部分人员没有养成上下班阅览网页的习惯,习惯于电话通知。
3.硬软件管理等制度不够完善
近几年,我院在硬件配置上投入了比较大的资金,实现了人手一台电脑,同时电脑更新也在同步进行,但在新配或更新电脑等硬件管理上,没有制定相配套合理的管理机制。例如,电脑配置的高低没有与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相配套,更新电脑既没有明确不同的年限规定,也没有与工作岗位相对应,也没有与使用频率高低相结合,甚至存在相互攀比的现象。
三、我院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经过近一年信息化建设的加强推广,我院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重要突破和进展,完成了内网网站的升级改版,通达海审判管理系统影像模块扩容,审判质效和法官业绩档案软件安装,法庭庭审现场监控设备安装等工作。实现了诉讼档案数字化网上查询,审判绩效考评自动生成,实时监控庭审现场安全等功能。湖北省数据交换平台服务器在 5
各级法院顺利安装,为审判绩效考核数据网上提取打下基础,也对我院审判管理系统信息录入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我院相继出台了审判系统信息录入规范要求,诉讼档案影像录入目录等文件,要求各部门重视审判管理系统基础数据录入工作,便于各项绩效考评数据真实、客观反映审判动态,为领导决策、审判管理提供科学参考。
目前,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与审判工作需要、人员素质要求等方面还存在不平衡、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还处在边应用边发展的探索阶段,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针对我院信息化建设现状,现提出以下对策:
(1)全员动员,转变观念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是集审判管理、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涉及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每一位工作人员转变观念,建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提高自身信息技术能力,适应各自岗位要求,推动信息化建设向前发展。要建立信息化应用的全员培训制度,将计算机及网络应用培训纳入干部专业培训内容,切实有效地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对象、不同层次的培训。将培训考核结果纳入干警业绩档案,提高干警主动培训的积极性。
(2)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在总体规划中,应当考虑审判管理、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一体化,目前的当务之急,以已经建成的审判管理系统为基础,充分发挥系统的全部功能,对尚不能满足审判管理工作需求的,与软件开发商(南京通达海)沟通联系,能增设功能的,在有系统基础上增设功能,不能增设设计软件管理升级的,提出需求与软件公司共同研究; 6
二是各层级管理要在案件流程管理过程中,现有模块和层级审签要全部完成,对没有按流程办理或办理不及时的,设定锁定功能,及本流程没有办结的,锁定以下功能,同时,在绩效管理考评中设定纸质、电子档案同步、同质完成指标,对部分年龄大,不会操作的,配发手写板等辅助工具。审判管理系统运用成熟后,推行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网上办公,实现无纸化。迁址重建时请网络公司整体规划设计全院线路和功能布局。
(3)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积极着眼于未来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趋势和审判工作的发展需要,制定完善信息化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信息化管理体系。要切实树立起“政治建院,从严治院,公信立院,人才兴院,科技强院”理念,管理模式要从行政化管理为主向司法化管理为主转变,管理内容要从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管理方式要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管理方法要从他律为主向自律为主转变,管理手段要从激进型向现代智能化转变。进行各部门绩效考评体系结果调研分析,制定科学合理指标权重,推进信息化在审判动态分析、审判质量分析、审判效率分析及审判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为科学分析审判工作形势,有力指导审判工作及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供决策参考。
(4)加强应用,拓宽领域
拓宽信息化在法院工作各个领域的应用空间,以建设带动应用,以应用促进发展。推进诉讼档案数字化成果应用,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使档案工作能更有效地服务于审判工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群众,体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完善局域网络功能,满足审判管理需要,满足行政办理公文需要。建立广域网络的门户网站,7
积极宣传法院工作,推进司法公开,及时将裁判文书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供网上立案,远程提讯,远程庭审观摩等服务,方便当事人,提高审判效率。加大数字法庭建设力度,优化数字法庭功能,方便书记员操作,整合业务应用系统,实现案件审判智能支持,增强案件审判的公开和透明度。
(5)注重安全,严密监控
加强信息化安全管理,对局域网、党政网、互联网实行完全物理隔离,网络和终端电脑的双向绑定,严格一机一网,严禁一机多网、多用;局域网设置硬件防火墙,及时更新病毒数据和漏洞补丁。严格领导及干警的授权管理和局域网站的开放权限;严格信息发布的审查,严禁干警在非工作计算机上制作和传输涉密文件;涉密电脑严禁交由院外公司或人员进行维修、保养,从源头上防控堵漏。
8.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篇八
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司法行政队伍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重任,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县司法行政队伍进一步壮大,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尤主要表现在: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的认同感、归属感逐步增强,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明显好转;上下左右之间的联系、协作日益紧密,整体作战优势得到较好发挥;队伍的活力明显增强;各类管理、考核和奖励制度日趋完善,争先创优的氛围日益浓厚;教育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持续开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同时,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目前队伍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司法所专项编制偏少,队伍不够稳定。按照派驻司法所或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司法所一般应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1-2名工作人员。由于我县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矛盾纠纷多、群众法律意识弱,司法所任务十分繁重。而我们目前可用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平均每所仅0.84人,只有中心镇及光华、度门等27个乡镇司法所配备有专职司法助理员,其余30个乡镇仅靠兼职司法助理员勉强运行。但兼职司法助理员一般都是身兼数职,工作繁忙,工作经费也未纳入财政预算,致使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二)干部流动机制不畅。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存在进人难、对外交流难、提拔使用难的“三难”局面。目前编制严重缺乏,按最低标准每所3人计算,全县应配别司法助理员171人,现仅配48人,下差编制123人;提拔使用难,主要是非领导职数少、横向交流少,系统内外领导干部进出极不平衡;各级文件中明确指出“司法所人员队伍管理参照派出所执行”,但我县没有将司法助理员的管理、交流权限下放给司法局,优秀的司法助理员想交流到局机关没有权限,还得经人事调配小组研究,严重挫伤了基层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司法行政单位地位低、职能弱,严重影响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司法行政各项职能靠的大多是嘴功、腿功和磨功,既没有经济部门立竿见影的突出贡献,又没有公、检、法等部门强制执法权。现有的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工作均需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司法行政队伍在接触社会不同区域、各个阶层的人和事,正面的积极作用,负面的消极作用同时影响着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少数司法行政干警的价值取向在其中悄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导致部分干部职工责任意识不强,创新意识不够,视野不够开阔,工作要求标准低,工作热情衰减,甚至不安心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逐步解决:
(一)进一步加强干部横向交流力度。要注重政法队伍建设,组织人事部门要形成职能强的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间横向交流机制,让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的同志看到希望,增强信心。
(二)加强机关与基层的纵向交流力度。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要求并结合工作需要,将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基层干部选拔到局机关或重要部门工作,政进一步加大机关与基层之间的干部轮岗交流力度,参照公安派出所的管理模式,由司法局决定编制内干部的任用。
(三)充实基层司法行政力量。在继续向上争取增加政法专项编制的同时,用足、用好现有司法所专项编制。加强司法所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所专编人员管理。
9.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篇九
近来年,许多基层法院,尤其是县域基层法院出现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现象,影响了审 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稳健的持续发展。因此,留住人才是县域基层法院加强队伍建设的关键。本文试从县域基层法院人才流失的现状况、原 因及对策诸方面作些探讨,以供有关学者研究和领导者决策参考。
一、县域基层法院干部流失现状
长期以来,县域基层法院(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县域基层法院)深感人力不足、案多人少,难堪重负,以致出现告状难、结案难、执行难等诸多问题。这与 这些地方法院的人才过度流失密不可分。考查笔者所在单位近年来的人员流动状况,即可见一斑。该院自二00二年元月至二00九年三月的七年多时间里,共调出 各类干部23人,退休10人,另现有领导干部职务改非2人(未上班),离岗休息1人,共计36人,调入各类干部28人。调出的23人中,全部具有本科学 历;具有审判职称的17人,占73.9%,其中庭室负责人以上干部14人,占60.87%;40岁以下的19人,占82.6%,其中35岁以下的15人,占65.22%。流失的都是年轻有为的高素质审判骨干。而调入的28人中,仅3人有审判资格,另25人均无审判任职资格,占89.3%。大量的人员流动,大批的审判骨干流失,对县域基层法院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
一是缺编人数多,工作难以展开。该院定编80人,现有在编74人,实际在岗71人,缺编6人,缺岗9人,缺岗人数占编制数的11.25%。由于 缺岗人员较多,致使一些庭室人员过少,如政工室、监察室、审管办、审监庭、司技室等单位都是一人庭(室)、二人庭(室),不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审判骨干少,结构不尽合理。由于该院审判骨干流失严重,目前担纲主审案件的审判骨干几乎全是4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青年骨干甚少。全院现有 71名在岗人员中,40岁以下的31人,占在岗总人数的43.66%,而有审判职称的仅为9人,占在岗人数的12.68%,30岁以下的5人,占在岗人数 的7.4%;38名庭室队局以上正副职领导(含党组成员)中,40岁以上的31人,占81.6%,35岁以下的仅1人。且在三年内,该院将有14人退休,而新进来的人员又基本上没有审判任职资格,有审判任职资格的人员不愿意进来,审判人员的年龄结构更趋老化,这种结构,对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三是人心浮动,队伍难以稳定。由于该院干部流动过频,且往往是“入不敷出”,即调出的和“改非”、“离岗休息”、退休人员多,调入、招录进来的 人员少;流失的审判骨干多,进入的审判力量少,无形中产生一种人才流出的贯性,人心思动,无以安定。尤其是年轻的审判骨干,他们大都占有流向外地的较利优 势,许多人或在徘徊观望,或在积极准备,一旦时机成熟,则倾力外流。这种状况的延续,势必对县域基层法院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
二、县域基层法院人才流失原因
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告诉我们,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有其必然的内在原因。县域基层法院人才流失,作为一种现象出现,必定有其与之相关联的内在原 因。因此,认真研究这一现象的内在原因,是解决县域基层法院人才流失问题的基本前提。笔者通过几年的观察和探索,觉得出现县域基层法院人才流失问题,大致 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当今人才政策为干部流动提供方便之门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人才政策发生了极大变化,选拔人才方式日趋公开透明,干部流动渠道日趋畅通。法院系统亦然。高中级法院面向本省、本地区抑或 面向全国招纳贤才,一些市区基层法院也面向全市范围选调骨干。这对于选拔优秀人才、充实上级法院和市区法院审判骨干力量大有裨益,也为县域基层法院干部走 出去提供了方便。笔者所在法院调出的23人中,有14人系通过招考和选调途径调离。但是,如果掌控不当,上下级法院间、区县法院间不实行合理的人才交流,势必造成县域基层法院骨干人才的过度流失。
(二)地位低、待遇差、保障弱是法院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
一是政治和社会地位不高。长期以来,法院在“一府两院”中的宪法地位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法院院长实行同级乙类干部配备,比同级政府首长低了半 级;法院机构级别等同于同级政府的二级机构;法院的经费由政府供给,工作条件的改善和物资装备的更新须经政府批准,法院和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往往受到政府 的掣肘;法官职级待遇低,个人发展空间小,许多法官干到退休还解决不了副科级,等等。法院和法官的整体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高,没有职业尊荣感。二是经济待遇和工作环境不优。法官法施行至今已十四年,但该法规定的由国家另行制定法官工资制度和标准尚无音讯,法官的工资职级按行政公务员套 改。由于法官的职级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比同期参加工作的党政干部职级相差甚远,致法官工资比党政官员低许多。尤其是县域基层法院干部,他们长期在艰苦的 条件下工作,经常要下乡到山村田间办案;有时还要遭受不明真相人员的围攻和殴打,危及人身安全;装备落后,一个庭室几个人才共一台电脑,交通工具低档陈 旧;工作压力大,劳作强度大,享受的津补贴标准低之又低还不能按期实施,等等。法院和法官的这种境遇,没有职业的吸引力。
三是必要的职业保障不到位。法官审理案件经常会受到来外界不正当干预、影响和控制,法院和法官缺乏独立的职业权力保障;由于经费不足,法官任职 期间难以得到继续学习和业务培训机会,业务水平得不到提高,缺乏职业素质保障;法官法规定的审判津贴等福利待遇没有全面落实,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的法官审判津贴就仅限于在职法官,法官离退休后不能享受。与1995年就已实施的警察警衔津贴(警察在退休后仍可继续享受)比,境遇相差甚远,法官不如警察。虽然法官的进入门槛高、任职条件严、工作责任大,但得到的诸如职业权力、职业素质、职业福利及办公物质保障却很低甚或缺乏,法官没有崇高的职业自豪感和幸福感。
(三)城乡差异是导致县域基层法院人才流失的根本原因
由于历史的、政治的和地理区域的等方面原因,以及政府投资建设倾斜程度的不同,市区往往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比县域要优越得多,尤以省会 城市和东部发达地区城市更为突出。由之而来的市区公务员的办公条件、经济收入都比县域要优。如2006年公务员工资改革后,政府规定的津补贴标准,市区公 务员就比县域公务员每年高出一万余元,且县域实行时间推延了两年。由此可见一斑。法院方面,虽然普遍反映基层法院各种经济待遇、办公条件较差,但由于城市 经济发展快、条件好,政府财政给予市区法院的支持力度要比县域政府财政给予法院的支持力度大得多,县域基层法院无论是在干部经济待遇方面,还是在办公设施 的装备等方面,都要比市区同等法院差距较大。因此,县域基层法院许多年轻有为干部向往城市、待机外流。笔者所在法院近年调出的23名干部中,就有15名流 向了长沙、衡阳、株洲等城市,其中2005年招录进来的6名新干部不到三年就走了5名。
三、县域基层法院人才流失问题的解决措施
研究存在问题的现象及其原因,目的在于寻求解决问题的良策。研究县域基层法院人才流失问题的现象和原因,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已达到稳定法官 队伍、持续发展审判事业之目的。尽管牵涉到多个领域多个方面,解决起来十分棘手,但我们一定要面对它、正视它。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难题,主要应采取以下几 方面的措施。
(一)全面落实宪法原则,提高法院和法官整体政治、社会地位。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是国家审判机关构成的基本主体。法院和法官的政治、社 会地位不高,难以凸显审判机关的权威和法官的尊严,有才之士也难有向往之心。因此,提高法院和法官整体的政治、社会地位,是稳定法院队伍的有效措施之一。
1、提升法院和法官的职级地位。法院机构级别应与同级政府平等,法院内设二级机构级别亦应与同级政府的二级机构平等;法院正副院长、正副庭长行 政级别应分别与同级政府、二级机构的正副职相对应,普通法官行政级别应略高于行政机关科员级公务员,县级基层法院法官一经任命为审判员就应享受副科级以上 干部待遇,中、高级法院以此类推。
2、理顺法院人事管理体制。法院人事任免、调配实行由省高院统一管理,接受当地同级人大监督;法院党组织接受当地同级党委领导,有条件的法院党组书记可进入当地党委常委。
3、政府保障法院经费、物资。法院人头经费、办案经费、工资福利等经费由中央财政直拨,全省平衡,省财政管理,省高院实施;法院办公设施、设备及法官被服装备等,由省财政出资,省高院调配、管理。
实行上述措施,既保证了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接受当地人大的监督,又维护了法院的宪法地位和依法独立审判的尊严,大大提高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和防止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极大限度地减少地方行政、地方官员干预、干涉办案情形。
(二)改善法院工作环境,提高法官经济待遇。古人云:“良禽择木而栖,贤才择主而侍。”县域基层法院人才的流向,与其境遇好坏不无关系。改善县域基层法院法官的境遇,确保其享有与其身份地位相符的良好工作环境和体面的物质收益,是留住人才的基本措施之一。
1、实行职业化的法官工资。要根据审判工作的性质、特点和法院法官、法警、执行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的不同情况,尽快制定并实行具有法官职业化特 色的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应有别于并略高于同等职级的行政机关干部工资;法院内部法官、法警、执行和司法行政人员之间的工资序列也应有 所不同,要充分体现法官职业的崇高,给予最高待遇。
2、加大法官职业保障力度。一是法官的审判津贴保障应延续至法官退休之后。要把法官的审判津贴列入退休金范围,具体操作应与警察相同;对一九九 五年七月一日法官法实施后退休并评定了法官等级的法官,补发并保留其审判津贴;对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应尽快出台并同样列入退休金保障。二是法官法 规定的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保险和福利等保障,均应尽快制定出台并切实落实。三是设立精英法官、资深法官特殊津贴。即对业务能力强、经评定符合预设条件的 精英法官,长期扎根县域基层法院、连续在同一县域基层法院工作一定年限的资深法官,分别设立一定金额的特殊津贴并按月发放至其终老,以示对其为县域基层法 院贡献的褒奖。
3、大幅度提高县域基层法院干部地区补贴。在全国或以省为单位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从城市到县城、从经济发达地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统一依次划分不 同地区类别、依次递增补贴数额的办法,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发放地区补贴。要形成“越是到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法院干部越要多发补贴、多有收入”的政策导 向,县域基层法院干部的地区补贴应比城市同等法院干部高出三至五倍甚至更多。
4、法院基础建设、物资装备应向县域基层法院倾斜。一是办公楼即县域基层法院的“院”、“庭”建设,从征地、建房到购置办公桌椅等要“一揽子” 由政府负责,实行“交钥匙”工程。二是办案用车辆、工作用电脑、网络建设等装(设)备,均由省高院统一配备、实施;三是在基本建设和装(设)备方面,实行 山区、边远、贫困县域基层法院优先原则,越是经济条件较差地区的基层法院越要优先解决并实行标准化。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促使许多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留 恋城市而愿意扎根在山区、偏远县域,不一味“攀高”(即一心向往城市生活,想方设法往上面跑调动)而安心基层,对稳定县域基层法院队伍,加强县域基层法院 人才储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促进县域基层法院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县域基层法院的队伍要稳定,整体水平要提高,除做好上述有关提高政治、社会地位和经济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保障外,还应注重整个法院系统的内部机制的完善。鉴于当前干部流动的现实,应重点抓好以下四个环节。
1、建立完善的干部流动机制。县域基层法院应采取“宽进严出”政策,实行适度的限制流出机制。“宽进”,即招录进人时,在严格执行逢进必考和 《法官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前提下适当放宽条件,如学历可放宽到法律大专,取得司法统一考试法官任职资格证书可放宽到C类,等等;“严出”,即对人才流出应 有较严限制,从县域基层法院流出干部,除属上级法院选调、平级法院间双向交流或本县域内干部交流者外,均应有明确规定予以控制。一是从干部工作年限方面限 制。正副庭长级中层骨干至少在本院工作二十年,普通法官至少在本院工作十五年,未任法官职称的其他干部和新招录进院的干部至少在本院工作八年方可流动。二 是从支付教育培训补偿金方面限制。凡调出干部均由调入单位向调出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干部教育培训补偿金。理由是由调出单位经过多年教育培训出来的这些人才 流出后,需要培训新人,应予补偿。教育培训补偿金的额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实施,所调出人员达到上述工作年限的可少补,未达到上述工作年限的可多补。三是对个 人自行跑调动者限制。凡属以辞职方式调出的,教育培训补偿金由其本人支付,补偿标准按前述规定。教育培训补偿金的具体标准应由省高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实施。
2、建立合理的干部培训机制。要通过大力度、大范围的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理论和工作业务水平。一是严格按照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实行干部轮 训制度,保证每名干部每五年(或更短时间内)至少接受一次轮训,轮训时间每期应不少于三个月,轮训经费由省高院统一筹措。二是要建立培训基金,用于平时组 织干部进行灵活性的教育培训。资金来源主要由省政府财政拨付,其次是各法院因调出干部所得的教育培训补偿金。教育培训的形式,可采取组织参观学习,开展审 判观摩、知识竞赛、业务技能比武、理论研讨会等。三是建立军转干部专项培训制度。由中央财政拨专款,省高院派专人,最高法院编发专门教材,对即将进入全省 法院系统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专门培训,系统学习法学基础理论、法律知识和各项审判业务,培训时间以一年为宜,并经过严格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法官任职 资格,尔后分配到各个法院,即可直接任命审判职务,授予法官等级,从事审判工作。这样既可解决法院尤其是县域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不足问题,又可积极落实国 家安置军转干部政策,解决军转干部后顾之忧,同时还可解决因军转干部长期无审判职称无法进入审判工作造成法院人力资源浪费的问题。
3、建立公平的干部使用机制。在使用干部问题上,要坚持“唯才是举”、“量才录用”原则,使每一位干部都觉得自己有用武之地。一是树立公平用人 观。党组选拔人才、任命干部,要坚持“公平”原则,无论来院时间先后,是男是女,或是否本地人等,一律要做到公平对待,合理安排。二是树立政绩用人观。要 建立干部政绩档案,将干部工作绩效考核与评先评优、提拔晋级相结合,切实做到凭工作业绩用人,凭工作能力用人,不凭领导个人的喜好用人。三是实行公开选拔 人才制度,不搞暗箱操作。无论是任命干部职位,还是解决干部职级待遇,均要公示公告,公开测评,增大群众意见在干部晋升决策中的份量。这样,县域基层法院 干部就会觉得干有“奔头”,做有劲头。
4、建立强力的干部教育机制。加强法院政治思想教育,要坚持以人为本、与人为善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激励干部 斗志,促使他们敬业爱院、扎根基层。一是开展宗旨教育,促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
10.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篇十
党内基层民主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工程,是基层党建工作的生命线。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是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必然要求,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推动党建科学发展、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但是当前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存在问题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党员民主素养相对滞后于民主实践,影响和制约着党内基层民主发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随着党内基层民主的逐步推进,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监督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参与党内事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得到了进一步激发,但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和主观的、客观的等多方面原因,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状况呈现不平衡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内民主的推进。部分党员主体意识不强,由于长期以来强调党员义务多、奉献多,强调党员权利少,一些党员未能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凡事等靠组织,党员身份感不强;部分党员民主观念缺位,缺乏对党的事业负责任的主人意识和政治敏锐性,参与意识不强烈,主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不够,部分党员民主能力弱化,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不能正确行使权利,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也无力去维护,或采用一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
二是一些制度机制不健全和执行不力,影响和制约着党内基层民主发展的质量与水平。党内基层民主的制度机制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致使部分民主举措流于形式、一些党员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影响和制约着党内基层民主实现的程度、发展水平和运作质量。一些民主制度机制不够健全。有的制度只是提一些原则性口号,既无实际内容,又无具体操作程序,以至无法在基层执行;有的制度只提要求,缺乏配套的保障措施,难以真正得到落实;还有一些制度要求由于基层条件尚不具备,导致无法执行。一些制度机制形式主义的要求过多,不利于基层简便快捷地工作。如一些地方基层党组织普遍反映,工作中存在会议多、计划多、要求多、形式多,既牵扯太多的精力,又没有多大的效果。
三是民主实现途径和载体与现实需求的差距,影响和制约着党内基层民主发展的速度和成效。党务公开还有待进一步拓展完善,公开的程序、程度、对象等还需继续规范拓展,党员最关心、最想了解的党务事项,公开的速度和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通过党务公开促进党务工作科学化、民主化、精品化的步伐还要进一步加快;党员参与民主活动的渠道还有待进一步畅通,有数据显示,80%的党员反映了解党组织的事务的主要渠道是“党内会议”,而通过“党务公开栏”、“党员群众议论”、“报刊网络”等方式了解党内事务、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仅占20%,有56%的党员认为“缺乏有效参与渠道”;一些基层党员干部的民主作风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在推进基层党内民主上信心还不够充足,对深入推进党内基层民主有畏难情绪,这些问题常常导致党内基层民主的探索裹足不前,无法进一步拓展和深化。
二、基层建议及解决对策
一是以改革党内选举制度为根本,进一步落实和保障党员选举权。落实和保障党员选举权要以改革党内选举制度为根本,不断扩大党员在党内行使选举权的范围,提供行使选举权的平台。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选举方式。要在“公推直选”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公推直选”全面推开的选举方式,并有计划地扩大公推直选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范围,逐步实现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副书记的直接选举。
二是以健全党务公开制度为重点,落实和保障党员知情权。党务公开在落实和保障党员知情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应进一步健全这一制度,使之成为党员群众了解掌握党内工作的主渠道。首先是科学界定党务公开内容。党组织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决议,均应该面向社会公开。对不涉及保密的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也应该视情况及时向党外公开。其次进一步丰富公开形式。限于党内公开的内容,可以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党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开;可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公开,扩大党务公开的覆盖面。再次进一步规范公开程序。对党务公开的事项、时间、期限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公开的内容准确,公开时间及时,公开时限合理。同时收集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三是以完善党员意见表达制度为基础,落实和保障党员参与
权。建立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搭建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平台,建立以“三联”制度,党委委员与党代表、党代表与普通党员、普通党员与基层群众联系为基础的互动沟通平台;建立党内下情上达的呈报制度和反馈制度。进一步细化党员和党组织意见建议的反映渠道和收集处理办法,采取党员谈心、信件等方式,确保党员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党员与党组织的交流沟通平台,开设如党员论坛、党员信箱以及领导干部在线交流,为普通党员自由表达权益、诉求心声创造条件;继续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民主恳谈会、党员议事会等活动。
四是以创新党内监督制度为关键,落实和保障广大党员监督权。落实和保障广大党员监督权,以创新党内监督制度为关键,使广大党员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直接参与监督,行使党章规定党员的民主权利。首先是健全报告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大会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向党员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党员大会或党代会定期述职述廉制度;尝试建立党员在党的大会上对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询问和质询制度;考虑建立党员旁听党委会和党代会制度;建立基层党组织对工作报告和述职情况的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其次要疏通监督渠道。探索建立对基层党组织领导成员决策的质量进行专项考评的制度,并纳入干部综合考评内容;实
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民意测验制度,创新党员对党组织领导成员的民主测评形式,并使之制度化和经常化;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再次要强化党内监督。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加强对党内基层民主的监督,可以通过聘请民主监督员、开展公示、组织听证、党员评价等民主形式,进一步丰富监督形式。要对各单位落实各项民主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各项民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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