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庄杨学校--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精选2篇)
1.洪庄杨学校--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 篇一
附件5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参考式样)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管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管理工作,专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2.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3.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4.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少量或临时采购的,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5.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6.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7.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8.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9.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篇二
一、索证索票是指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经营户在订货时,向供货方索取的有关证照和票据,作为证明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可靠的凭证。
二、购进食品时经营户有义务向食品供货商索取电子打印的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认真核对凭证内容与实际食品是否一致,并按要求按月装订,保存2年以上。
三、初次购入食品时,应当仔细查验能够证明供货商主体资格的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并做到每年核对一次。同时,应仔细查验供货商的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报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若所购入的食品为进口食品,还应仔细查验该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报告应半年索验一次,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四、在认真查验以上相关证明文件后,应索要文件的复印件,并按照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规范整理、建档备查,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食品进销货台账制度
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台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经营者有义务自觉向上级批发商索要电子打印的统一规格的注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示:该供货凭证可作为进货台账,请注意保存2年”字样的供货凭证,凭证应当包括商品名称、商品条码、包装规格、进货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商名称、企业注册号、地址、联系电话、供货日期等内容;对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安装符合工商部门要求的电子台帐软件,并按规定及时将进货时间、数量、来源以及货物品种、规格、流向等内容如实记录清晰、完整,确保所售商品货正源清。
三、食品零售商应设立档案盒,将供货商提供的具有规范内容的供货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作为进货台帐保存;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保存好进销货的电子数据,不得随意删除。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当认真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索取符合工商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电子供货凭证,认真核对产品信息与凭证内容是否一致,并按要求保存两年以上。
二、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1、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2、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3、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有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4、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
5、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6、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问题。
7、进口食品是否有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8、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
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认真查验供货方提供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四、认真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做下架、退货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入库,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为不安全食品: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保质期限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食品相混淆,使购买专利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食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同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工商部门做好相关报备工作。
四、如有突发性产品质量问题,经营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商品要下架封存处理,并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工商部门,不得降价促销
消费维权处理制度
一、经营户要在店内显著位置公布消费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农村消费者投诉。
二、经营户要健全消费维权制度,及时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质量纠纷,不得拒绝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请求;因商品质量而引发的纠纷要做积极处理,及时予以换货、退货或者赔偿处理,对确因商品质量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主动向消费者承诺损害赔偿;协商未果无法处理的投诉,应及时告知当地工商部门,要求予以公正处理。
三、经营户应热情接待消费者投诉,并做好相关记录;要自行调节小额投诉纠纷,做到让消费者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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