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杂工工作制度(精选2篇)
1.勤杂工工作制度 篇一
在一个影响很大的专业学术论坛上,经常有来自各地的专家、学者高谈阔论,发表自己的最新观点和见解,为了证明自己观点的超前和正确,论坛常常充满了火药味,激烈的争论、争吵乃至谩骂时有发生。
论坛的一位工作人员注意到,每当发生激烈的争吵时,受雇于论坛的一名勤杂工就会停下手中的活计,专注地观看专家之间的争吵。工作人员感到非常好笑,一个没有受到过多少教育的勤杂工,居然装模作样地听起了专家之间的辩论。专家们所谈论的高深的学术问题连自己都听得云里雾里,他断定,勤杂工连专家们争论时所用的拉丁语都未必完全听得懂。
工作人员决定嘲讽勤杂工一番。他走到勤杂工面前,问道:“你听得懂他们在争吵什么吗?”勤杂工不好意思地挠着头回答道:“我从没有听懂他们所说的任何一个字!他们干吗不用英语争论,而非得用法语呢?”
工作人员忍不住笑了起来:“你说他们用的是法语?”
勤杂工再次挠了挠头:“不是法语吗?我曾经给一位法国人做过工,他说话就是这个样子的,
”
工作人员无意再和这个无知的勤杂工多费口舌,他轻蔑地对勤杂工说道:“这是学术论坛,不是一名勤杂工应该关注的。”
勤杂工有些不忿地回敬道:“你能听懂他们谈论的内容,却未必知道谁对谁错;我虽然听不懂他们的话语,却能够判断出谁对谁错!”
工作人员被勤杂工的话气得几欲发狂:“你--一个连法语和拉丁语都分不清的勤杂工?居然敢夸口能判断出专家们孰对孰错!”
勤杂工并不理睬工作人员的挖苦讥讽,不紧不慢地对他说道:“你看台上两位正在争吵的先生,这次错的一定是那位身穿黑色西服的先生。”
果不其然,没多久,那位“黑西服”先生就狼狈地败下阵来。勤杂工接着又连续三次提前预告了错误的一方。面对眼前不可思议的情形,目瞪口呆的工作人员甚至疑心面前的勤杂工是一位学识渊博的大学者装扮的,先前的轻蔑、不屑、不恭一扫而光。他压抑不住强烈的好奇心,问道:“你真的是一名勤杂工吗?”
勤杂工如实回答道:“我在这里做勤杂工才三年,以前是在别的地方做勤杂工的。”
工作人员满脸敬意地向勤杂工讨教道:“那么,你是如何提前判断出专家们的对错呢?”
“这很简单。”勤杂工轻描淡写地回答道:“有点脑子的人都知道,最先发怒的一方肯定是错误的一方!”
2.杂工借调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统筹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我厂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杂工部所属杂工借用到其他部门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生产部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 杂工范畴:内场保洁、外场保洁、搬运工、帮厨。
第四条 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分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借调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由借用部门每年年底,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借调手续,提前一个月向杂工部提出书面申请。短期借调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由借用部门提前一周向杂工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提出借调意见,注明被借调人的任职要求、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和借调期限等,经主管副总签批后报杂工部,由杂工部根据要求和实际情况,确认借调人员名单,报生产部部长、生产副总、人事副总审批。借调意见审批结束,由杂工部下达借调通知单给借调部门,并报经理部备案。
第六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内,由借调部门负责管理,做好对借调人员的考勤,按公司要求,按期将考勤表、工资表等报杂工部。
(二)借调人员的考核,借调部门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
定,向杂工部反馈。
(三)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部门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关处分。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部门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因杂工部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部门工作的。
(四)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部门同意的。
(五)借调人员违反借调部门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第八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二)杂工部接到借调通知单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借调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回杂工部工作,借调部门和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
(四)已借调到各部门但没有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人员,现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规定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否则,一律予以清退。
第九条本办法由杂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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