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人员管理制度细则

2024-09-25

厨房人员管理制度细则(共10篇)(共10篇)

1.厨房人员管理制度细则 篇一

五星酒店厨房管理细则

接受新鲜屠宰肉类

1、屠宰后6小时以内,可以接受的肉类温度在8度以上。

2、采购部必须预先批准新鲜屠宰肉类的家禽供应商。

3、产品必须附有标签新鲜屠宰和收货日期与时间。

4、新鲜肉类不应在上午11时后收货。

5、新鲜肉类必须在4小时内烹调,或在4小时内冷却至内在温度8度以下。食物搬运工人

1、无许可证的供应商不得进入酒店的食品储藏库、加工场所。

2、厨房食物搬运工人,必须接受基本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合格证明。运送中的卫生

1、在盛装前先将容器消毒以减低交叉污染。

2、冷库里不应有不洁的盛放食品的纸箱类。

3、干净的放食品的纸箱可以放在总冷库内。

4、细嫩而易损的水果可以放在原有的包装箱内以得保护。

5、确保手推车在污染后能及时清洁。

6、运送生肉,家禽和海鲜时,应使用不同的器皿以防交叉污染。冰库贮藏

1、食物包好后,放在清洁的食物安全容器内。

2、在储藏货物时,应实施先进先出的原则。冰箱贮藏

1、所有货物一定附上日期标签。

2、切勿把生食物放在即食的食物上。

3、所有食物要用保鲜纸或锡纸包好,或存放在盖好的食物安全容器内。

4、在储存时,生果和蔬菜无需包盖。

5、肮脏的纸板箱不可存放在冰箱内。冰箱和冰库的维修保养

1、必须时常保持清洁和良好的运作状态。

2、门胶边和门绞叶都要在良好运作状态。

3、门要紧紧关闭,切勿结霜,不可有水点凝聚或渗漏灯要有灯罩,电线不可外露。

4、层架、墙身和地板都不可生锈、破损或任何外来物质。

5、温度测量器要保持良好动作状态,时常检查和较正。冰库温度

1、零下18度或以下——贮藏冰冷食物的正确温度。

2、在零下15度至零下18度之间——必须采取行动去改善贮藏温度情况。

3、在零下15度和以上——必须把食物迅速转移到另外适当地方。贮藏产品储藏的先后次序

1、将食品储藏在适当的环境中及适当的温度下以防止由食品变质引起的疾病。

2、冰冻和必须冷藏的食品必须在抵达20分钟内储藏。

3、采购部必须提供一张易腐败的食品名单给收货部。

4、在存货时就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先进先出

1、所有产品应注明制造日期或生产日期。

2、在摆放冷冻食品和干货时,旧货应放在前面,保证先来的货品被先用。

3、抛弃过期的食品。真空包装

1、真空包装可能只适用于将生肉、家禽、鱼切块保存。

2、每一包必须有包装当日的日期标签。

3、真空包装必须贮存在5度以下冻结。

4、真空包装的第二储存生命期将会是三天或以下。干货仓库

1、一个空气流通的房间将会防止霉菌的生长。

2、一个膨胀的罐头可能含有可以致命的细菌和毒素。

3、货品应在有系统的和清洁的环境下储存,温度保持在20度以下,相对湿度在65%以下。

4、货品应有制造商标签: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品名、保存条件、标准代号等。

5、没有凹痕或膨胀的罐头。

6、没有已打开的包装、罐头、瓶子、袋子,有适当的层架,保持空气流通和卫生保存食物。

7、没有害虫迹象和它的粪便,严禁个人物品。

8、实践先进先出,不可储存操作性器材。塑料砧板

1、彩色标识系统

红色:所有生肉及家禽(及有潜在危害的食品)。蓝色:所有生鱼及海鲜(及有潜在危害的食品)。绿色:所有沙拉,蔬菜及水果(消毒或已削皮的)。白色:其它可即食食品。

2、砧板保养:砧板应定期清洁,并保持表面光滑。木制砧板

附有红色标记的木制砧板只可用于切生肉家禽。

附有蓝色标记的木制砧板只可用于切生的鱼类和海产。附有绿色标记的木制砧板只可用于切生的蔬菜。保持砧板清洁和表面光滑。

每天晚上将砧板表面清洗干净并可用盐磨擦它的表面。将它垂直摆放,使之凉干,每天早晨用前把盐清洗干净。洗手

1、所有厨房工作人员应在开始厨房工作前洗手及清洁指甲

2、必须每30分钟洗手或在以下情况洗手(上厕所后;接触生食物后及垃圾后;存放食品后;在接触生肉、海鲜、鸡蛋、存货后;离开高风险地区及休息后)。

3、洗手程序:

(1)用温水湿手;(2)抹皂液;

(3)两手搓洗20秒;(4)擦手及指甲;

(5)用纸巾或干手机烘干;(6)涂上消毒液。洗手设备

1、洗手设备应设置在所有厨房的入口处。

2、洗手池应有温水供应。

3、粘贴洗手指示。

4、配纸巾及干手机。

5、肥皂及指甲刷。

6、指甲刷应装有链子并放在有消毒水的容器内。一次性手套

1、一次性手套是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

2、在戴手套前要先洗手。

3、手套在连续使用了30分钟后,应被更换。

4、当接触其他物品时应使用纸巾。

5、当手套有破损或洞时,应及时更换。紧急救伤——伤口及患处

1、急救箱内应包括防水粘贴胶布,以防止血液及细菌污染食物。

2、紧急救伤政策。

3、食品处理者工作时不可有裸露或发炎的伤口。

4、干净的伤口应再贴上一块颜色鲜艳的防水胶布。

5、防水胶布每4小时换一次。厨房内的个人卫生

1、员工可戴一只没有宝石和表面平滑的结婚指环。

2、厨房员工不能佩带手表和手镯,它们会妨碍洗手。

3、手表不应挂在制服的扣子钩子间。

4、厨房员工也许只可以戴一粒式的点缀耳环。

5、手指甲必须修剪短和容易清洁。

6、厨房员工需要戴帽子;留有长发的员工必须把头发扎在后面。

7、所有员工必须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和围裙,禁止在围裙上拭擦手。

8、匙羹和小刀不应放在口袋里。

9、所有个人财物应放在酒店提供的有锁的柜内;不可存放个人财物在厨房内的抽屉内。

个人习惯

1、在食物处理范围内,不可吸烟。

2、在食物生产线内,不可饮食或咀嚼口香糖。

3、不可吐痰,不可咬手指甲,不可舐手指当拿起纸或包装纸时。

4、不可挖和抓鼻子,不可对着食物咳嗽和打喷嚏。

5、在厨房内不可接触或梳理头,使用匙羹试味,不可用与食物接触的器具来试味。

6、用来试味的匙羹,只能用一次,如果需要再试,应改用另外一只匙羹。刀具的卫生及存放

1、颜色刀具应与相同颜色的砧板一起使用。

2、在工作前和工作后,应把刀具清洗和消毒。

3、在工作时,刀具必须在每件工作前和后,进行清洗和消毒。

4、刀具必须加以清洁和消毒,并且存放在指定清洁的位置。

5、刀具清洁及消毒程序:(1)去除刀上的碎屑。(2)用温肥皂水来清洗。(3)再用温水来冲洗。(4)用纸巾擦干。(5)喷上消毒剂。

(6)存放在通风的架上。制冰机

1、制冰机只能用来贮藏客人用的冰块。

2、制冰机应时常保持干净卫生。

3、制冰机应把盖子关好。

4、安有链子的冰铲应放在一个有消毒剂的卫生容器里,按时更换消毒剂,并需填写在记录表上。

5、制冰机不能用来冷却任何瓶子或容器。

6、盖子的橡皮垫或海绵应保持干净和良好状态。

7、制冰机应每星期清洗与消毒。

8、制冰机的清洁记录或复印本,必须存放在塑料袋中,贴在制冰机上。切片机——旋转式的设计

1、应在每次使用后和工作结束时喷洒消毒液来清洗。

2、每天结束后应拆卸切片机进行清洗消毒。

3、管事部员工应在夜间清洗切片机的整体。

4、螺母及螺栓必须保存在恰当的容器内。餐具清洗消毒

1、每班开工时,记录洗碗机的操作。

2、清洗温度为55——65度;测量器最后的过水温度为82——86度(高温消毒);盘子离开洗碗机的温度为高于71度保持15秒种。

3、洗碗机不能达到82度,应该使用化学品消毒。

4、每两小时换水1次。

5、将干净与肮脏的物品分开操作。

6、先将手洗净,才处理清洁物品。

7、使用干净的毛巾将这擦干净。厨房用具清洗装置

1、每个厨房都应有一个洗厨房用具处。

2、洗厨用具处应有三个适当容量的水槽作手洗用法。

3、洗厨用具处应有:热水供应;贴有洗厨具指示;自动式供应清洁剂、消毒剂;基本清洁工具;有盖垃圾箱;储存架子。

4、不许使用钢丝球和金属刷。奶油搅拌器

1、奶油储存在容器内,保持温度(最高)在8度。

2、每4小时把管嘴消毒一次。

3、每当消毒管嘴时,把时间记录在饼房的记录本上。

4、奶油应时常盖好。

5、每天清洁和消毒搅拌器。罐头刀

1、时常保持罐头刀的清洁。

2、每次使用后,厨房员工必须清洁和消毒刀锋和框架。

3、罐头刀清洁程序:

将罐头刀从框架取出、用硬毛刷清洁剂清洁刀锋、用温水冲去清洁剂、将罐头刀放回刀架让刀锋在空气中吹干。

工作台

1、工作台的表面都必须在使用前、在每件工作前和后及接触生食后立即进行清洗和消毒。

2、将工作台上的生食物和即食的食品分开摆放。

3、有伤口的人,切勿在工作台上工作。

4、每个加工台应备有瓶装可喷洒的消毒液及纸巾。

5、放在工作台上贮藏加工配料用的容器,必须在每次使用前和后清洁和消毒。

6、必须用纸巾消除漏出的食物,再加以消毒。解冻——在冷库里

1、不正确的解冻会导致食物中毒。

2、用温度来控制肉类、禽类、鱼类的解冻。

3、食物应在温度8度以下解冻。

4、在食物解冻时应帖上一个有解冻日期的标签以确定产品的保存期限。解冻——室温

1、不鼓励在室温下解冻。

2、解冻必须在90分钟内完成。

3、食物表面必须保持在低于10度。

4、解冻食物必须帖上时间标签。

5、解冻后,该产品必须在12小时内使用。解冻——在流水中进行

1、大多适用于贝类、海鲜、肉类食品。

2、在流水中解冻最多不超过4小时。

3、必须隔绝水笼头和水箱中的空气。

4、必须使用消毒干净的容器来盛装食物。

5、在解冻过程中,水池不能用作其它用途。

6、解冻后产品必须在12小时内使用。运送热食

1、在运送、陈列和服务的过程中,热食温度不低于65度。

2、储存在65度以上的食物,最多只可保存4小时。

3、如果热食保温在54度——60度间,最多可摆放2个小时然而翻热至75度,再摆放2个小时,便需将食物丢弃。

4、所有保存在65度以下的食物必须被扔掉。

5、添加新食物时不可把新食物倒在旧食物上。

6、热锅温度必须高于63度,以确保食物温度保持在63度。

7、保持热水容器中有足够的水,以确保热锅内的食物达到指定保温温度

8、餐后的剩余食物全部丢弃。

9、必须有时间及温度记录。热食保温

1、所有热食必须保存在高于65度温度中。

2、当热食存放温度为54—60度时,最长存放时间为2小时,然而再次加热至75度,再过2小时后,将余下食物仍掉

冷却热食

1、已冷却食物的内部温度为4——8度。

2、尽可能快的冷却所有食物。

3、当热食温度超过63度时应在90分钟内将其冷却至10度以下。

4、一旦冷却,食物就应该贴上标签,加盖并立即冷藏在5度以下。

5、必须有完整的冷却热温度记录。冷冻食物

1、所有自助餐的即食冷食必须保持在8度以下,不可陈列食物多于1小时。

2、陈列在自助餐的食物均应在1小时内更换。

3、不可以在旧的食物上加添新的食物。

4、应将器材设备温度设定在8度以下,以保持食物的温度在8度以下。第二储存生命限期

1、第二储存生命限期适用于所有贮藏在雪柜里的食品。

2、食品应注明生产日期。

3、加工好的食品在48小时内使用。

4、加工好的热食应在72小时内使用,除非特别注明。剩余菜肴(再热食物)

1、食物曾经保持在65度并在90分钟内冷却至10度,或在4小时内冷却至5度,然后冷藏,再热后可以再用。

2、再热食物时,中心温度一定要到达75度,最少8分钟。

3、当使用微波炉再热食物时,食物温度一定要到达75度,最少8分钟。烧腊食品的冷却和吊干

1、必须提供烧腊房作吊干的用途。

2、除烧腊食品外,其它食品不得存放在内。

3、有足够的容器去防止血水滴下,以免造成生熟食物的交叉污染。

4、将食物再热到最低限度75度、最少8分钟。酒吧柜台检查

1、每日应作检查。

2、检查:雪柜温度;搅拌机的清洁和消毒;食品包装好否;食品必须附上名称和生产日期的标签(不能超过12小时);使用绿色砧板和刀具;保持吧台干净整洁;备有消毒液及一次性卫生手套;将化学品附上标签及储存在指定地点;垃圾桶加盖放好。

厨房垃圾箱

1、不良的废物处理系统可能导致虫鼠横行和增加交叉污染的危险。

2、垃圾箱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的动作状态。

3、任何时间垃圾箱必须盖好,包括在运输中。

4、在高危厨房较合宜安置脚踏式垃圾箱以避免双手与垃圾箱盖接触。

5、垃圾箱应安装塑料垃圾袋,装置轮子以便移动。

6、垃圾箱不应装的过多,纸箱不应丢进垃圾箱内。

7、要有规定时间去清洁和消毒垃圾箱。垃圾房

1、任何时间垃圾房必须保持清洁和卫生的状态。

2、必须有充足的光线、空气流通和适当的密封,以防止虫鼠进入。

3、必须有清洗地点作清理用途。

4、在垃圾房的外面,必须设有洗手的水槽;任何时间都不应该有虫鼠出现,必须有灭虫器和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5、垃圾房安装有门或塑料门帘。

6、保持排水系统清洁和正常运行。化学品贮藏

1、化学品必须与食物、食物包装或其它操作器材分开贮藏。

2、全部化学品都应该有正当的产品名称标签。

3、应该分开贮藏酸性和碱性的产品,混合氯和酸性产品混合将会产生有毒的氯气。

4、化学品仓库应该有安全工具设备(手套、护目镜等)。

2.北京市吸引留学人员细则(一) 篇二

《若干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

(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国内已获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办理《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留学人员办理《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需填写《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申请表》,同时附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两份:

(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持中国护照并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到国外学习的留学人员,提供国外学位(学历)证书;到国外研究或进修的留学人员,提供国外研究(进修)一年以上的证明和职称证书;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进修)的,还需提供国内博士学位证书;

(三)《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已加入外籍且更名的留学人员,需提供更名证明。

留学人员申请办理引进手续时,需填写《引进留学人员审批表》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同时附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两份:

(-)中国护照或者身份证;

(二)《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三)到国外学习的留学人员,提供国外学位(学历)证书;到国外研究或进修的留学人员,根据第二条第(二)、(三)款,分别提供国外研究(进修)证明、职称证书和国内博士学位证书;

(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留学人员原行政关系隶属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或其它证明;

(六)留学人员配偶随迁,需提供《结婚证》;子女随迁,需提供其子女出生证明和相关证明。

办理《工作居住证》和引进手续的程序

(-)《工作居住证》和引进手续可同时申请办理;留学人员本人持上述相应材料到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二)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审核后,送市人事局审批。

(三)办理引进手续的留学人员,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厨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职责 篇三

1、在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厨房的管理工作,执行主管总经理的工作指令,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

2、协调厨房各部门及厨房职工的工作,保证技术操作规范化。

3、抓好成本核算,加强食品原材料、各类物料、水、电、燃料的管理。

4、负责厨房部所需食品原料、设备的请购、批示工作。

5、与工程部配合负责监督厨房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6、遇有宴会与餐厅部负责人商议具体事项,做出烹调与服务等有关的要求。

7、审阅员工餐厅菜单及费用控制情况。

8、负责厨房部门的培训考核工作,审查厨房盘存结果。根据厨房与酒店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定岗定编。

9、定期召开厨师例会,布置安排工作,同厨师汇报分析销售情况及新产品开发。

10、每天关心生产经营、菜点数量、规格情况,对制作的菜点品尝试味、检查质量、严格把关。

11、督促厨房对原材料的验收和成本控制。

12、把好食品卫生,厨房环境卫生管理和消防安全。督促食品餐具、用具和厨师个人卫生,杜绝发生食品中毒事故的发生,以维持厨房的正常生产秩序。

13、要按期为政府部门和各项接待任务设计合理的整套菜单,并要听取反馈意见,不断更新,保证菜肴的色、香、味、形及营养成分的合理搭配,并且不重复。

14、抓好节能降耗,合理利用电能,合理控制水流量,合理使用煤气,合理对餐具和用具使用和保管,依靠员工,让每一位员工都知道自己的节能降耗职责。

15、制定厨房各项卫生制度,实行卫生包干。加强劳动纪律,制定各规章制度、奖勤罚懒(人性化)。

16、每天查阅厨房退菜和投诉情况并进行处理,掌握每个厨师的技术水平,合理安排技术岗位。

17、注重时令菜肴的供应和多开发一些成本低、各层次客人都能接受,受欢迎的菜肴,使其零点、小吃做得更好。

18、关心员工思想、生活、业务水平。注重人性化管理,让员工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在一种很轻松,很整洁,很宽和的状态下工作,以提高员工凝聚力,发挥他们的潜力。

费景云(主管):

管理职责:负责管理厨房人员的考勤,劳动纪律,人事安排,早餐供应。

张明为(主管):

管理职责:负责管理厨房收货,验货,粗加工,查看订单,打单约货,成本控制。

唐锡明(主管):

管理职责:负责管理厨房食品卫生,环境卫生,餐具和用具的管理,洗碗间的人员安排,消防安全,下班后检查水、电、煤、门窗箱柜等是否关闭上锁,注意对贵重物料的保管,注意对外来人员(收泔水废品)的监督检查。

沈德明(炉灶领班):

岗位职责:厨房炉灶管理

1、负责安排好炉灶厨师及蒸、烤箱、排菜的分工。

2、督促炉灶厨师规范操作,认真操作,保证菜肴质量。

3、督促炉灶厨师做好市前、市中、市后的准备工作及卫生工作。

4、督促炉灶厨师安全操作,节约用水、电、燃料及各种调料等。

5、搞好团结协作,支持餐厅部工作。

张明为、唐锡明:

岗位职责:厨房切配管理。

1、安排好切配厨师的分工,规范操作,认真操作,做好各项切配的准备工作。

2、严格把好原料质量和卫生关,掌握每天原料数量。

3、做好冰箱整理,保管好各种原料。

4、做好定质定量,讲究刀工,讲究切配。

5、团结协作,节约用水、电。

6、搞好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7、凭单配菜。倪兰生:

岗位职责:冷盆切配,制作管理。

1、安排好烧、烤、卤味、冷盆等原料的烹调、制作、准备工作。

2、根据冷盆专门要求,做好卫生工作。

3、规范操作,讲究刀工,定质定量,凭单发菜。

4、安全操作,注意节约。

5、查看订单,打单约货。

费景云、石国庆:

岗位职责:中、西点心管理。

1、安排点心原料、馅心制作,发面等各项生产及分工。

2、规范操作,操作有序,保持新鲜,不积压,定质定量,凭单发货。

3、做好各种原料保管,注意节约用水、电、燃料。

4、做好各方面卫生工作。

5、注意安全操作,搞好团结协作。

费景云、张明为:

岗位职责:职工食堂伙食的管理工作。

1、安排好一周菜单和原料,做好成本核算。

2、做好各种加工准备,规范操作。

3、定质定量,保证饭菜及面点质量。

4、注意节约,保管好原料。

5、注意安全操作,搞好卫生工作,提高菜肴质量。

厨房部:谷家礼

4.厨房人员管理制度细则 篇四

为强化酒店管理,增强酒店效益,彻底改变坐大船、吃大锅饭、销售做多做少一个样的做法,使人员工资更趋合理化,充分调动厨师及徒弟的工作积极性,真正达到竞争上岗,人尽其能、人尽其才、节能降耗、挖潜增效的目的。经董事会研究同意,2011年决定对厨房部实施改革,实行工资与销售按比例提成办法,具体方案明确如下:

一、工资与销售挂钩

1、师傅工资标准:

①完成销售100元,提成7元,提成比率为7%。(折前)②师傅要保证完成月任务5万元这个基数,基本工资才能达到3500元,即50000元*7%=3500元,超额部分完成销售按9%计酬,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③师傅要保证菜品成本及毛利率要达到公司所定的标准。

④如果连续三个月完不成任务,则申请重新安排定岗。

2、徒弟工资标准

①厨房部根据徒弟的业务技术能力定出A、B、C级工资标准,A级每月1000元,B级每月900元,C级每月800元,徒弟工资由公司统一造表发放,不由包线师傅发给。

②所有的徒弟应聘与辞职必须在人事部办理手续,应聘时必须先交纳保证金100元才能上岗,其他管理办法一律按公司的管理 1

制度执行。

3、提成执行时间:

①师傅工资:2010年1月按所规定的工资标准全额发放。2010年2月实行保底工资的80%执行,即完成任务后100%的发放工资、完不成任务发放80%的工资。2010年3月彻底实施按销售提成计酬,即完成多少销售任务按提成比例计发多少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②徒弟的工资:由厨房主要负责人核准级别标准,由公司人事部统一造表发放。

二、厨房分三线管理

1、师傅线:按菜品划分九个档口由总监负责管理,出品质量、出品任务、出品的各项指标一月一考核,一月一兑现(指标包括:销售任务、出品质量、毛利率、成本控制等)

2、配菜线:所有配菜人员都属于配菜班长管理,主要任务是检查菜品质量,特别是切配质量,严格控制菜品的成本,保证规定的毛利率,杜绝浪费,所有来单必须按质按量把菜配好。如有酒席必须按质按份量配好酒席菜品,配菜班长要管好配菜人员,考核他们的工作业绩,要做好案板的卫生检查工作。

3、打荷线:配备一名班长,主要任务是除搞好递盘、擦盘、整理所出菜品外,监督师傅所出菜品质量、份量、色、香、味是否符合要求,能够鉴别菜品质量,严格要求师傅出品的稳定性。打荷班长要每天坚持检查餐具是否到位,管理好自己的打荷人员,合理做好安排,考核人员的工作业绩。

打荷班长对自己的工作要有责任感、上进心,对业务技术要钻研。

三、连锁店调动

1、厨师必须服从安排。根据各连锁店工作需要,不管厨师长、主管、领班或厨师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部署、听从调遣、服从安排,跟从的徒弟可以随师傅调动也可以不调动,厨师工作调动统筹安排统一由总监黄洁同志负责。

2、调动后工资不变。主管、领班或厨师不管调到长沙、南县等地工作,工资待遇不变。

补充:

1、打荷班长、配菜班长的工资标准由1200元/月—1500元/月,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的工资底薪,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月,试用期为1个月。

2、菜品销量排名第一的奖励100元/次(小菜、点心、凉菜除外),湘菜档和鱼档统一参加评比。

3、主厨扣齐保证金5000元(分月扣除500元/月。扣满为止,特殊情况可申请下月再扣)。

4、切配、打荷扣保证金500元(分月扣每月50元,扣满为止,特殊情况可申请下月再扣,班长扣保证金800元)。

5、如遇任务完成额与实际任务相差不到1000元的发全额工资(含1000元)。

****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5.肥料销售人员管理细则 篇五

一、底薪加提成制:

1、销售人员待遇:分为基本工资800元,出勤工资150元,会议考勤150元,绩效工资300元,话费补助100元+销售提成+五险(400元左右)。

2、每个销售人员当年最低销售定额为500度吨,如果销售人员当期完成的销售额超过设置指标,且货款回收率在100%,则超过以上部分按比例提成。销售提成具体分配如下: 500吨以上,提成比例为40元/吨,700吨以上,提成比例为50元/吨,1000吨以上,提成比例为60元/吨,1500吨以上,提成比例为70元/吨,二、完全提成制:销售人员销售肥料按以下方式提成:年销售数量少于400吨提成60元/吨,400-699吨提成65元/吨,700-999吨提成70元/吨,1000-1299吨提成75元/吨,1300-1599吨提成80元/吨,1600-1799吨提成85元/吨,1800-1999吨提成90元/吨,2000吨以上提成100元/吨。

三、完成销售最低定额以上的(500吨以上),公司根据发展情况,年终给予奖励10-30元/吨,具体金额由公司在此范围内决定。

四、为更的挥各个区域经理的网络和关系,区域经理之间介绍客户,如A介绍客户给B,协助B一起跑成的客户,则A从该客户销售提成中提成50%,第两年提成40%。第三年每吨提成30%,在此期间要协助B做好服务和维护工作。

五、结算,没有欠款的,每月可先按回收货款的80%计算提成,其余部分年底根据销售总量计算出应提成数额,一次计算补齐。

六、客户介绍业务奖励:A客户介绍其区域以外的客户B,B第一次现款提货30吨,一次性奖励A30*25=750元,以后B 每提货1吨,奖励A,10元,(A的所有奖励,从B所在区域的业务人员的提成中支出),此项由A区域经理书面报公司和B所在区域经理,经协商决定后下文批准后实施。

七、销售人员,进入公司签订试用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试用期内连续不能完成最低定额的,公司予以辞退;试用期满合格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自正式聘用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办理五险手续,试用期时间不予办理五险。

八、售人员超额完成年销售定额的,自第二起,月基本工资提高到一档(按照国家中级职称工资档位标准),第二年仍超额完成年销售定额的,月基本工资再提高一档。以后每年超额完成年销售定额的,下年月基本工资提高一档。

九、售人员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最低销售定额的,月基本工资自第四个月起,降低100元。

十、有销售人员,每月参加公司学习不得低于3天,每月在市场一线不得低于15天。

十一、销售人员每次出发都要有出发记录表,详细记录走访客户的资料(名片、电话、经营肥料的品种、年销售总量、主要种植作物、,每次出发回公司后要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并上交出发记录。

十二、公司定期召开销售工作会议,原则上每月6号、16号、26号,三次销售工作会议(会议可能会有电话会议、网络会议,网络会议各个销售人员可通过邮箱、QQ,汇报市场情况及信息、建议、方案等),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会议,公司提前两天通知,如没有公司另行通知,所有销售人员必需提前安排好各自的工作,不得耽误会议,销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准缺席,不准请假。

十三、销售人员应积极推广、推介公司的产品,不得虚假宣传;不得随意对客户做出承诺,除公司已经制定并公开的各种政策。

十四、公司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如因质量原因对客户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公司负责。公司做后勤保障服务,及时和销售人员沟通并安排生产,以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根据具体生产计划,约定发货时间,按约定时间发货。

十五、宣传费用及宣传品:

1、公司广告(宣传品、门头喷绘、媒体广告、宣传资料、试验肥料等)费用投入的最高限销售金额的0.5%。,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整体调整。

2、公司在各地、县级电视台播放广告,须由区域业务员在经销商配合下,与当地电视台洽谈。业务员认为可行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销售主管领导提出申请(播出时间、播出时段、广告内容、广告费等),报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投放。

3、企划部负责,由区域经理配合对每次广告播出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并做出效果评价,撰写评价报告,同时附与广告播放相关的合同、费用发票复印件、区域负责人的书面申请、带有公司领导批复报告一同存档备查。

4、广告宣传带要由公司统一制作,未经允许,各地经销商自行制作公司产品的宣传品,费用公司不予承担。

5、在地、县级投放广告的费用由当地经销商先期垫付。当经销商完成销售任务时,公司根据与经销商的约定,公司按比例承担广告费及其它宣传所产生费用,超出公司报销额度部分由经销商承担。

十六、其他

1、解约:如乙方不能达到所签订的销量,乙方违规虚假宣传,随意承诺,兼职,不按出厂价格,私借客户钱物,私自携带货款,不及时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

二、车辆规定:

1、公司原则上实行车辆私有制,公司确定车辆品种及型号,由公司和个人分别出资一半共同购买,由销售人员个人拥有车辆使用权,该车辆挂在销售人员名下,公司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该车辆必须为公司服务三年以上且销售人员每年必须完成最低年销售额,三年后车辆所有权归该销售人员,该销售人员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包括车辆强制保险),由使用车辆者自己承担,公司报销一半车辆必须的商业保险。

2、不愿意购车的销售人员,使用公司现有的车辆,应提前填写派车单,由公司根据各个销售用车申请,合理安排用车时间,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办理车辆交接;车辆回公司后必须保持清洁,及时清洗车辆,谁驾车,谁负责。

3、驾驶员严格按公司要求办理出车,不履行出车手续视为出私车,每次公司给予100元处罚并通报批评。驾驶员除承担所产生的油料费、路桥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或民事、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予以辞退。经批准开车回家、会友等为出私车。

4、公司需要统一活动需要使用个人车辆的、代表公司接送客人的,保持车辆清洁卫生,要热情周到,文明礼貌,按里程计算费用(除燃油费外,外加车辆折旧、保养等费用),即每公里 0.6—0.8 元。

6.招商运营管理人员构架细则 篇六

招商部工作职责:

经理 工作内容:

1、做好本部门招商人员的招商管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2、及时掌握本组招商人员的客户情况;

3、招商情况以及准确的市场信息;

4、制定本部门招商计划和部门总体任务的分解方案,并上报完成情况及未完成原因;

5、组织本部门招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提高招商人员专业水平;

6、及时处理招商人员遇到的疑难问题;

7、配合招商经理做好本部门招商人员的日常工作分配;

8、协助招商人员处理客户异议及促成招商成交。

招商部人员 工作内容:

1.负责卖场的卖区规划、楼面布局、品牌布局。2.负责公司市场调查与市场分析,建立公司业务信息库。

3.负责后备品牌的储备、引进。

4.负责收集商品信息,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分析预测,为做好品牌商的优化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5.负责公司项目的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6.负责制定公司的招商政策、合作方式。

7.负责制订公司业务谈判程序及组织实施。

8.负责各项业务合同的保管、查询、建立合同档案。

9.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完善合同基本条款。

10.负责各项业务合同的签订、变更、执行、终止。

11.负责品牌的引进,协助品牌商进行上柜前的商品寄存保管工作。

12.负责品牌商和品牌的优化管理。

13.负责品牌的清退和撤柜工作。

14.负责品牌专柜形象设计图纸的审批。

15.负责专柜装修、形象整改的监督、协调。

16.负责公司经营指标的制定、分解及考核。

17.负责大型促销活动方案和措施的落实和协调。

18.协助品牌商货款的结算。

经 理 工作内容:

1.运作系统规范与提升;品牌优化与业务调整。提供有价值的市场、产品、交易流、系统架构与内部工具知识,以此提供业界最佳服务团队与管理流程建设。

2.营销策划及商品促销。在动态的团队环境中工作,为客户、公司和行业面临的问题设计有创意的解决方案,同时进行各种促销活动的策划。

3.商户与社会关系协调与管理。保证所有客户均获得全面应有的服务,积极支持内部客户。

4.人员结构管理优化。与运营部其它同事在独特、紧张的团队环境下合作带领并激励员工组建成功的队伍。

现场管理 工作内容:、负责所辖卖场的环境卫生、柜台布置、商品陈列、设施维护等硬件的规范管理控制;

2、负责商场营业员的仪容仪表、导购推销、接待服务等软件的规范管理控制;

3、负责处理卖场的一般突发性情况,如:顾客争议、商户纠纷等; 监督和控制卖场的经营情况,防止议不良经营状况的发生;

4、监督卖场各商铺销售状况,积极分析经营状况和各相关因素并及时、全面地向上级主管反应和请示;

5、负责定期与商户进行全面、准确地沟通,积极掌握经营动态;

6、本着诚信、双赢的原则,与各商户保持互惠互利的业务关系;

7、定期召开与商户的座谈会,及时解决商户提出的问题或向上级领导汇报;

8、确保为顾客提供诚信、亲切、人性化的服务,并在保持服务水准的前提下不断提高;

9、确保所辖商户与顾客保持紧密沟通,及时全面地了解顾客的需求和建议;

10、积极和稳妥地处理顾客提出的各类争议和纠纷;

11、妥善处理各类退换货及各种投诉;

12、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13、就工作中的问题与上级保持及时、全面和经常的沟通,确保部署与公司高层沟通渠道的畅顺;

14、定期上交营业报告、述职报告,就销售分析、市场调查和改进措施等业务内容进行总结和自我检查;

15、积极与同级管理人员协调、沟通,以保证协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6、在上级的安排下,完成同级部门要求的协作任务。如:协助防损部进行每日清场工作等;

17、负责所辖区内的规章制度、通知等管理文件的签收、传阅和保管工作。企划部工作职责

经 理

工作内容: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统筹策划、组织拟订公司中远期经营发展

宣传推广规划及广告宣传活动的总体要求,结合公司的销售情况和竞争对手的动态及市场需求,有针对性的制定促销方案,准确有效地发布广告宣传信息; 1. 2. 3. 4. 5. 6. 7. 8. 制订本部年度、季度、月度企划部的工作计划; 督导并制定各楼层节假日促销活动的开展;

组织召开部门工作例会,并督导本部门人员的各项工作; 对上周活动结果进行门店通报,对本周活动方案进行审核; 密切当地新闻媒体工作关系,塑造企业形象做好公关工作; 与营运部作好日常工作交接; 公司软件宣传文章的组织及写作; 审核各类广告的设计稿件;

10.接待媒体来访人员和安排采访事宜; 11.

按时上报工作计划并向上级汇报工作; 12.

解决广告宣传推广中出现的各种意外问题; 13.

向公司领导提供合理化建议。

平面设计 工作内容: 1. 2. 3. 4. 5.

美 工 工作内容: 1. 设计稿样并上报,按审批方案主持或联系制作安装商场所需要按公司需求完成对内外宣传广告、资料的平面设计制作任务; 对营业场地内外公共区域的装饰和美化进行布置设计; 主持建立公司的VI体系;

对各种展示、宣传推广等活动的场地进行装饰设计; 规划管理营业场地内外的广告位,审核商户广告的制作发布。的各类招贴、广告展板和灯箱等; 2. 3. 4. 5. 6. 7. 8. 9. 配合宣传活动的开展,布置商场门面、店堂和设计制作橱窗; 考察各楼层商品展示布局和陈列,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配合平面设计师制定VI手册,规范商场的视觉识别系统; 对兼职美工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负责卖场信息栏、办公区的剪报栏、图片栏的建设和更新; 向人事行政部提出所需广告消耗材料的请购计划; 节日、店庆等大型活动的卖场装饰布置。场内各类导购牌、指示牌的制作及更新维护。

10.向分部办公室提出所需广告材料的请购计划。

媒体及策划专员 工作内容: 1. 2. 对各类媒体、广告进行设计和制作,将成稿交企划部经理审定; 与各传媒进行沟通、联系、合作,适时推出有得于宣传公司经营形象的新闻报道; 3. 4. 5. 6. 跟踪广告样稿或胶片输出的全过程;

与招商、采购、营运部门联系,确认所作广告中的商品价格; 对相关广告宣传设计作品及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存档; 结合公司宣传需要,提出可行性的促销宣传推广组织计划方案; 7. 联系、组织安排商户、客户、社会团体举办各类商品展示、促销活动推广活动和其他有利于扩大宣传的社会公益推广活动; 8. 9. 推动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推进企业形象的树立和完善; 满足本部门其他人员的工作需要;

10.维护和管理用于创作的各类专业设备。

一般文员

工作内容: 1. 2. 3. 4. 搜集当日当地有关企业及业内的报道的报纸,并剪贴归档; 接收电话、传真和邮件,并按需要进行打印、登记、整理归档; 起草工作公函、通报、文件,以及撰写软件宣传文章等等; 领取本部门的办公用品及发放; 5.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联系,收集、整理、统计本公司市场的各类商情、信息; 6. 7. 8. 9. 负责对促销活动赠品和POP的登记和管理; 跟踪广告的设计、出样、报送、完成等全工作过程; 接待、处理各类来访;

布置新闻发布会会场,准备与会资料并参与相关宣传和采访;

10.媒体记者进行工作联系和沟通。

物业管理部工作职责:

工程部 工作内容

1、全面负责物管部的各项工作。

2、负责商场所辖建筑,公共设施,机电设备、消防设备等技术和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在本部门有效运行;

4、负责向经营户及消费者提供日常维修、保安、保洁、仓储维修等服务。

5、负责对本部门各班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6、负责经营户及消费者装修申请、审批工作及较大规模的装修验收工作;

7、负责参与工程验收交接工作及制定工程验收实施计划,负责组织新接物业的机电设备运行调试工作;

8、负责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

9、对采购物资和提供服务的供方进行评价;

10、负责审核本部门提交的物品申购报告,交领导审核的并报准;

11、负责本部门水、电等各专业技工的工作技能的培训及考核计划的制定,并配合物管部组织实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12、监督、组织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计量检测设备的定期校准工作。

13、全面规划公司服务设施、消防设施添置、安装、调试、运转和维修等工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作提供保障;

14、负责收集设施、设备运行原始记录,并进行统计分析,为提高运行质量提供依据。

保安部 工作内容

1、在指定岗位认真值勤,按照公司规定,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2、根据职责规定,负责做好本责任区的防火、防盗、防暴、防破坏、防事故等工作,确保安全;

3、根据值勤要求,夜间检验出入人员证件,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物资擅自进出责任区,维护责任区内的治安秩序;

4、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巡逻、检查、防卫、守夜等工作,预防责任区内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5、协助处理责任区内发生的有关治安事件,及时报告上级并作好值班纪录;

6、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保洁部 工作内容

1、制定分管清洁卫生区域的标准和要求;

2、熟知掌握各类建材、玻璃、不锈钢等所需的清洁剂,并根据所需量进行购买;

3、与社区清洁服务保持联系,注重商场的外部形象;

4、每天对商场各楼进行卫生检查,不低于四次;

5、对原材料进行妥善保管,有计划进行发放,每月盘点一次;

3、严格按清洁规范操作,以防损坏设施、设备;

5、节约使用清洁原料,爱护使用各种清洁用具;

6、接受上级监督检查,不断改进工作;

7、对待商家和顾客要热情、大方,为我们提供方便;

7.县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篇七

1、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必须服从上级的各项工作安排部署,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2、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必须保持所管护的路段畅通、整洁,定时对管护路段路面进行彻底清扫、路肩进行除草整理、边沟进行清理等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同时,积极配合上级搞好农村公路创建等工作。

3、养护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管护路段路面、桥梁、隧道、涵洞、路沿带、挡土墙、防护坡、道路交通标志等附属物等损坏情况和水毁塌方情况,及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做好管护路段各种报表填写和上报工作,所有填报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瞒报、虚报。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做好5方以下的塌方清理工作,排除管护路段的各种险情,在最短的时间内消除安全隐患。

4、坚决制止侵占、损害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单位,交给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及时进行处理,依法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

8.厨房人员管理制度细则 篇八

中事后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六安市工商质监局权责清单》第8项,权力名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权力类型:行政审批。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以及《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下放管理层级项目要求,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考核发证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基本信息纳入全国信息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利用信息平台技术,方便查询和监管。

二、监管措施 市工商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一)制度监督管理方案。市工商质监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批工作的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对企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组织人员培训,资格审核和发证,企业、人员证书使用以及违规处理等。

(二)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管理。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须严格按照“考核规则”进行。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参加本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禁止培训、辅导人员参与培训、辅导对象的命题和监考工作。

(三)加强考核发证工作的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只能受理本辖区内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人员的申请,不得受理未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的申请。

(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持证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持证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进行操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等。

(五)加强证书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证书。

二、持证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证书的应当撤销,持证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证书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予以注销。

四、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予以补办。

五、发证部门建立特种设备持证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并将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责任追溯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五)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六)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认定监管。市工商质监局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大力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学习培训。这是规范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前提,是加强政府权威性、体现政策严肃性的要求。一是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维保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的培训,督促企业转变观念,积极组织和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持证上岗;二是加强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通过培训提升人员的法律法规以及专业业务知识素养;三是规范培训机构行为,要求培训机构注重理论与实际操作,实现培训工作质量上的提高。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营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的普法宣传,灵活多样、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大力提高企业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9.厨房人员管理制度细则 篇九

(试 行)

(2012年7月27日省律协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身份证、户籍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五)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

(七)人事代理协议、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应包括是否辞去公职)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十)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九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省律师协会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三章 集中培训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五条

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

(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有关的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市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集中培训,也可以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者高等法学院校合作组织集中培训。市律师协会自行组建培训机构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培训机构的,应当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应当选聘有较高职业道德素养、业务素质和丰富实务经验的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第十八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必须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四章 实务训练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五)通过上律师执业考核,且考核结果为“称职”;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律师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实习人员因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实习人员因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停止实习的,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三)实习人员因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应当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作出的停止其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规使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证损毁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新证,原证应交回。实习证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报刊或省律协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后向律师协会申请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或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律师协会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律师协会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转所人员的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移交新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暂停实习的,应通过律师事务所报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暂停实习期间,实习证应交由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事由结束后,经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实习期限连续计算,已进行的实习有效。未按规定办理实习中止手续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实习指导律师因病、死亡等情况,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经由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协商,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律师协会申请变更实习指导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实习指导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由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共同协商,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律师协会申请变更实习指导律师或随同指导律师转入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继续实习,律师协会视相应情况做出决定,并就决定情况变更或移交相关材料,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习考核工作应当由省律师协会组织实施,或其指定的具备考核条件的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推荐信和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推荐信、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可以通过实地考察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工作场地、工作条件、工作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与实习指导律师进行访谈,检查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教育管理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可以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或被投诉经律师协会立案正在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每次考核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以上单数。有下列情形的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1)是参加面试考核实习人员近亲属的;(2)是参加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3)与参加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经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评定分数并出具考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齐全、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将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和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据实出具测评意见;

(二)考核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在五日内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正,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说明或者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细则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无法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对通过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六)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施面试考核三日前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时应当设立独立的、带有录音或录像设备的面试室。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录像,且该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三条 经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后,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通过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被评定为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

(四)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的,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有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要求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省律师协会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在考核结束公示期满后十五日内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章 实习监督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当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准予其执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律师协会投诉。

第三十九条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档案,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将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实习考核、实习违规处理等有关材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律师协会。

第四十条 省律师协会按要求将上一开展实习管理

工作的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我省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细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购,按计划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律师协会应建立实习证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颁发,并每年向省师协会书面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日”均指工作日。第四十五条

10.厨房人员管理制度细则 篇十

2010年03月26日 发展策划局点击: 3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西安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旨在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为国服务。基金资助方式有:无偿资助、市场拓展补贴、贷款贴息、有偿资金投入和企业租房补贴。

第二章 无偿资助

无偿资助资金用于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留学人员企业项目研究开发。第三条 申请企业须具备条件

(一)申请企业的留学人员应目前正在西安高新区进行创业,特别是具有在国外大公司工作经历和经验的留学人员。

(二)留学人员企业工商税务关系隶属于高新区。

(三)申请企业的留学人员在企业中出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留学人员股权比例不低于30%,且出资额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

2、留学人员出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企业的留学人员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应与企业主营业务方向相吻合。

(五)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应是与高新区及地方经济发展关联度密切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第四条 申请企业项目须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西安高新区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企业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无偿资助重点支持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市场前景好、具有竞争优势和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研究开发。

(四)无偿资助优先支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高新技术产品认证的企业项目。

(五)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须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和能力。

(六)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1-2年,项目执行期满后应具有可以量化的经济、技术指标。第五条 根据留学人员项目情况给予10-20万元资助,具体资助金额和方式按照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决策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会)决策意见执行实施。

第六条 申报及审核发放程序

(一)申请者提交《留学人员无偿资助资金申请表》、《商业计划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西安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对申请项目进行调研、初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人汇报项目情况和具体实施方案,由创业园组织专家论证会,作出项目资助建议提交基金决策会决策。

(三)项目决策 由基金决策会对创业园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议,对项目资助与否、资助方式、金额等进行决策。

(四)资金发放 创业园根据基金决策会的审批意见,按照同意资助的资金数额分期拨付给企业。项目开始实施阶段拨付总额的70%,项目执行期满由创业园考察项目实施情况,达到预期经济、技术指标的项目拨付剩余部分。

(五)无偿资金的使用审核

1、创业园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有义务进行全面配合,包括提供资助资金的使用证明,主要包括验资报告、银行转账单、购物发票等。

2、企业须每半年向创业园汇报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执行期满后三个月内,须向创业园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

3、对资金使用明显违背合约规定的行为以及执行期满未达到预期经济、技术指标的项目创业园应予以及时纠正,并视违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申请和审批过程的完整材料由创业园留档保存。

第三章 市场拓展补贴

本补贴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拥有自主研发产品的科技型留学人员企业进行产品资质认定和市场拓展。第七条 申请企业须具备条件

(一)申请企业的留学人员应目前正在西安高新区进行创业,特别是具有在国外大公司工作经历和经验的留学人员。

(二)留学人员企业工商税务关系隶属于高新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三)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五年。

(四)申请企业的留学人员在企业中出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留学人员股权比例不低于30%,且出资额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

2、留学人员出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五)申请企业的留学人员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应与企业主营业务方向相吻合。

(六)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应是与高新区及地方经济发展关联度密切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开拓产品市场过程中,参加行业展会的展位费,取得行业许可证,进行行业检测、成果鉴定、产品认证、技术合同认定,高新区对其所产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申报及审核发放程序

(一)申请者提交《留学人员企业市场拓展补贴申请表》、《商业计划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调查和初审 创业园对申请项目进行调研、初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人汇报项目情况和具体实施方案,由创业园组织专家论证会,作出项目资助建议提交基金决策会决策。

(三)项目决策 由基金决策会对创业园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议,对项目资助与否、资助额度等进行决策。

(四)资金发放 创业园根据基金决策会的审批意见,按照基金决策会确定的资助意见,对申请者已产生的费用采取报销方式予以拨付。

(五)市场拓展补贴申请和审批过程的完整材料由创业园留档保存。

第四章 贷款贴息

第十条 申请企业须具备条件

(一)通过留学人员创业园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

(二)企业工商税务关系隶属于高新区。

(三)企业已申请到银行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由基金决策会对申请企业贴息与否和贴息额度进行决策。第十二条 申报及审核发放程序

(一)申请者提交《留学人员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商业计划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调查和初审 创业园对申请项目进行调研、初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人汇报项目情况和具体实施方案,由创业园组织专家论证会,作出项目贴息额度建议提交基金决策会决策。

(三)项目决策 由基金决策会对创业园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议,对项目贴息与否、贴息额度等进行决策。

(四)资金发放 创业园根据基金决策会的审批意见执行。第十三条 以上申请和审批过程的完整材料由创业园留档保存。

第五章 有偿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 凡被西安留学人员创业园认定为留学人员的个人或留学人员企业,均可申请有偿资金投入。第十五条 有偿资金以入股方式投入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按照风险投资机制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有偿资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中的有偿资金投入由基金决策会讨论决定,委托“西安创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进行管理和操作。

第六章 企业房租补贴

凡入驻创业园或软件园并通过留学人员创业园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均可申请企业房租补贴。第十六条 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留学人员出资额的20%金额,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二)留学人员企业租赁场地的物业管理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不予减免。第十七条 申请、审核程序及管理办法

(一)留学人员与创业园或软件园联系、落实场地后,与创业园签定租房合同。按合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二)申请人向创业园提交《留学人员企业房租补贴申请书》和项目的《商业计划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创业园对申请留学人员企业房租补贴企业项目考察,主要考察项目的科技含量、创新性、市场前景、创业团队、商业模式等,由创业园组织向基金决策会提交留学人员企业房租补贴建议。

(四)由基金决策会每月对创业园提交的企业房租补贴建议书进行审议,对留学人员企业房租补贴与否、金额等进行决策。

(五)创业园根据基金决策会留学人员企业房租补贴决议,向企业下发“房租减免通知书”,企业凭“房租减免通知书”与创业园或软件园签署房租减免协议。

(六)对享受房租补贴的留学人员企业,创业园每年进行一次留学人员企业复核。要求企业提交当年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以及留学人员在企业中的主要贡献和作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创业园将视企业项目或业务开展等检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其继续享受房租减免的优惠政策,并续签下一的房租协议。留学人员企业必须按月向创业园上交经营月报表,连续3个月不交月报表,创业园有权取消房租补贴。

(七)基金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基金决策会审批意见执行。

(八)留学人员企业房租补贴申请和审批过程的完整材料由创业园留档保存。

第十八条 创业园每年根据签署的房租减免协议,按其实际减免房租的总金额向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房租补贴。

第七章 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创业扶持基金由西安高新区创业园发展中心代为管理。每年1月15日以前,创业园发展中心将上一基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以及当年的基金预算上报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

第二十条 创业园每年提取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预算的5%用于申请项目专家评审、留学人员项目招商、媒体宣传、资料印刷和留学人员团体接待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投向的不同类型、不同用途,提交以下相应资料进行财务核销:

(一)用于无偿资助的基金部分,应提供每一个所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书批准件、企业收据、资金的使用证明、验资报告、银行转账单、购物发票等。

(二)用于市场拓展补贴的基金部分,应提供每一个所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书批准件,参展、鉴定等各类票据和企业收据。

(三)用于贷款贴息的基金部分,应提供每一个获得贴息的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书批准件、利息单据复印件、银行进账单和企业收据。

(四)用于房租补贴的基金部分,应提供每一个享受房贴的留学人员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企业获得房贴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有偿资金投入的基金部分,应将所投资企业的名单、投资金额、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以及支付给“西安创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管理费用票据等其他所需文件,以书面形式上报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

支付给西安创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管理费用,按照其董事会确定的收取标准,即每年以托管基金总额的5%予以结算。

第二十三条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在对上一基金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核查的基础上,根据西安高新区创业园发展中心当年的基金预算,拨付其当年的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依据《西安高新区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认定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如需修改和调整,须报西安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决策会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西安留学人员创业园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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