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2024-09-2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精选14篇)

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篇一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交建〔2010〕151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务)管理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责,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建管处(联系电话:87077125;传

真:87500866)。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

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

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

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确定

第五条 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

施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及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措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有关要求;并在工程量清单细目中以总额价形式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作为指定报价,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该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报价,不得擅自更改;当建设单位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不能满足施工实际需要时,施工单位应在其他相关子目报价中考虑不足部分。

第三章 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用;

5.隧道逃生管等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及专用设备、工具的使用费用。

(三)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火工材料、放射性物品的临时存放所需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及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组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4、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措施支出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

(五)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六)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七)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八)高边坡、高路堤的稳定观测、现浇桥梁施工监控、隧道施工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和“第三方”检测等费用。

(九)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考核奖励费用。

(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费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列支、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项目费用清单。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安全生产费用及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并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应预付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30%。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后,与当月工程款同时计量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应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使用,当实际使用费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 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八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严禁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跟踪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的举报和投诉,并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篇二

2013年, 省厅及省市两级质监机构及时开展各类综合督查及专项督查,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零, 安全生产总体态势持续平稳向好。但通过督查, 依然发现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安全隐患。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共组织安全专项督查195次, 督查227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发现并督促治理安全隐患2499处。其中:高速公路149处, 普通公路2028处, 水运工程322处 (如图1所示) 。

1 安全隐患统计

通过统计发现, 安全生产条件类问题占52.8%, 安全生产状况类隐患占37.7%, 其他占9.6%。其中, 安全生产状况类隐患具有如下特点:

(1) 作业坠落的安全隐患数量比例较高, 特别是支架脚手架故障引发危险, 如桥涵工程立体施工作业, 挖孔桩基础作业, 桥梁工程桥面系作业等。

(2) 潜在的坍塌危险较突出, 如隧道工程开挖支护、路基较大挖方段落、桥涵基坑开挖、钻孔灌注桩基础施工、支架施工、浆砌片石拱桥拱圈底模拆除、路基边坡坍塌等。

(3) 施工现场机械、起重伤害、物体打击及民用爆破材料管理, 生活区用火、用电、用油等存在较多安全隐患。

(4) 高速公路路面工程和普通公路部分边施工边通车项目隐患较突出。

(5) 水运工程临水作业警示和安全防护存在较多安全隐患。

1.1 公路工程

(1) 按隐患类型分析。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安全保证体系方面是存在安全隐患的主要类型。表1、图2中这三种隐患共1262处, 占隐患总数2177处的58.0%, 其中, 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存在较大隐患的主要类型, 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也较为突出。同时, 其它和消防设施也存在一些问题, 分别占隐患总数的9.6%和7.8%, 反映出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落实不清, 消防及应急设施投入不足等问题,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

(2) 按工程类型分析, 桥梁工程及路面工程安全隐患比例较高。表2、图3中, 2013年路面、桥梁安全隐患共1681处, 占安全生产状况隐患总量的76.8%。其中, 桥梁工程安全隐患836处, 占隐患总量的38.4%, 反映出桥梁工程安全隐患多为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 施工设备设施存在缺陷, 人员防护意识不强;路面工程安全隐患845处, 占隐患总量的38.8%, 其隐患多为交通管制和交通导向标志不足, 拌和站内消防、避雷设施不足等方面。另外, 隧道工程虽然施工项目少, 但安全隐患数量占4%, 是安全监管的防控重点, 且易引发恶性安全事故。

(3) 按时间分析, 5月至6月是安全隐患较多的时段, 7月至9月是安全隐患高峰时段。图4、图5中隐患分布具有明显特征:进入施工旺季的5月和6月安全隐患数量持续增长, 5~6月共排查安全隐患483处, 占总隐患的22.2%。7~9月共排查安全隐患1567处, 占全年总隐患的72.0%, 为安全隐患高峰时段。因此, 每年的5月至9月的施工期是全年安全防范工作的重点阶段。

1.2 水运工程

(1) 按隐患类型分析。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安全保证体系等方面是存在安全隐患的主要类型。表3、图6中这三种隐患共194处, 占隐患总数322处的60.2%, 其中, 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存在较大隐患的主要类型。反映出施工单位安全费用投入不足,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 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仍不健全。

(2) 按工程类型分析。受检工程均为码头工程, 将码头工程分为重力式码头与高桩式码头分别进行隐患统计, 见表4。

重力式码头和高桩式码头施工安全隐患基本相当, 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状况均存在较多隐患, 是水工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

2 安全隐患原因分析

2013年,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我们应该看到, 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从全年统计数据分析发现, 普通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占比高达81%, 远高于高速公路的6%和水运工程的13%, 是今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重点, 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的难点。

造成上述各种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管理部门重视不足, 以不出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目标, 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追责、处罚力度不够, 合理工期得不到保障。参建各方对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 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监理人员缺位, 素质有待提高。一些单位和项目没有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活动, 致使安全隐患突出。具体原因包括:

2.1 安全生产条件方面

(1) 安全制度标准不健全且未有效执行, 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到位;

(2) 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 专职安全员数量不满足要求, 特种作业持证人员数量不足;

(3) 安全生产费用不足, 投入使用不合理;

(4) 参建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一线作业人员对工程爆破、起重机、脚手架、高大模板等极高危险源的安全隐患意识不强, 三违现象屡禁不止, 留下事故隐患。

2.2 安全生产状况方面

(1) 临边安全防护设置设施存在危险因素。较大路基挖方段落、桥涵基坑开挖、钻孔灌注桩基础、支架、支设模板现浇混凝土施工、浆砌片石拱桥拱圈拆出底模等存在潜在坍塌危险。

(2) 交通安全管制。施工通行道口人、施工车辆、社会车辆交叉通行, 给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增加隐患。

(3) 警示标识标牌设置。工地施工现场标志标识、道路与桥涵衔接部位警示标识标牌的设置欠缺。

(4) 施工用火、用电、用油及民用爆破材料等可能发生潜在危险。违规操作、疲劳作业, 梁板吊装, 高空坠落等安全隐患继续存在。

3 主要对策建议

根据上述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我们对潜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 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具体建议如下: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使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把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到工程建设始终和全体作业人员心中。

(2)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理单位的审核责任, 充分发挥建设单位总牵头作用。结合“百日会战”、“打非治违”、“起重机械和支架脚手架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等一系列专项活动, 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3) 落实好安全生产费用, 为安全设施的设置提供资金保证。加强对施工便道和封闭围挡的维护工作, 施工现场原材料摆放要符合规范要求, 使安全管理工作始终处于主动状态。

(4) 在重点部位设置好安全标志标识, 半幅通车半幅施工工程要安排专职人员指挥通行、保证过往车辆和行人安全, 现场作业施工人员要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重点检查施工用电、用火、用油及民用爆破材料安全。

(5) 搞好安全生产培训, 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明确岗位安全隐患和安全防护要点, 使每一个职工都关心安全, 重视安全, 保护好自身安全。

(6) 强化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重点监督应急工作的预案、演练和投入, 及时进行演练总结, 杜绝演练流于形式, 使应对突发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更加及时、高效。

4 今后安全监管工作思考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城镇化进程的稳步发展, 交通运输需求持续旺盛的趋势不会改变, 国家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向和力度不会改变。当前,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规模依然较大, 安全工作长期而又紧迫、艰巨而又复杂, 坚持以人为本, 确保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是创建综合交通、智慧交通、民生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的根本要求。因此, 我们要继续以“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主线, 结合“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等专项行动的开展,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为抓手, 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为保障, 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水平, 创新安全监管机制, 规范执法行为,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 深入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和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结合各类专项整治行动, 全面开展隐患排查, 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促进安全生产监督水平提升, 不断改善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状况。

(2) 全面推行公路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规范参建单位安全行为, 提升项目风险评估工作水平, 优化施工组织设计, 完善专项施工方案, 确保施工安全风险可控。

(3) 树立科技兴安的理念, 积极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 提升安全管理科技含量。勇于改革创新, 对隧道工程、桥梁支架、悬浇段施工、支架脚手架搭设、道路交通封闭管制等重点危险源进行实时动态安全监控, 提高安全预警预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从根本上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3.浅析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篇三

摘要:水运工程是一项建设规模大、施工周期长、非常复杂的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是全方位的,这就要求项目管理者对施工项目进行正规化标准化的管理这样才能促进项目和企业的发展,保证施工企业综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水运工程;项目管理;质量;安全

前言

水运工程项目管理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对一个建筑产品的施工过程和成果,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生产对象。依据现代企业的运行规律,通过对生产要素的管理和配置,从而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水运工程项目管理发展迅速,已经形成具备现代管理意义的模式和方法,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在水運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于一些承包商自身缺乏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样就造成了施工的现场处于混乱的状态,导致施工不能按照正常的进度进行。因此,我们要加大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管理的力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公路水运工程管理能够顺利进行。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施工项目管理者对施工项目全权负责,对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的掌握控制。在施工合同实施的有序过程中,根据阶段的要求和变化,施工项目管理内容也跟着发生变化。因此水运项目施工管理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工作。工程项目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了工程的投资效益、企业信誉等。随着水运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正逐渐规模化、系统化、综合化,更需要强化管理措施,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1.水运工程管理的意义

水运工程管理是通过监控质量形成过程,消除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所有阶段引起不合格或不满意效果的因素,以达到水运工程建设质量要求,而采用的各种作业技术和活动。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豆腐渣工程,其质量控制水平低下是主要的因素之一,它导致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资金、人员、质量、进度等方面严重失控,最后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工程本身的质量。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是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是决定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是实现其他控制目标投资、进度、安全、效益的重要保障。它对提高水运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均具有重大意义,它直接关系着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关系着水运事业的持续发展。

2.对水运工程质量的控制

水运工程质量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管理是确保施工项目目标实现的关键。

2.1对人的控制

工程行为人是直接参与工程建设的决策者,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作为控制的对象,其目的是避免产生失误,作为控制的动力,是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发挥工程行为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为了避免工程行为人的失误,要增强工程行为人的责任感,坚持持证上岗,对上岗人员一定要进行岗位培训教育,如责任、质量、安全教育,让他们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

2.2对施工方法的控制

施工方法正确与否,直接影响水运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目标能否实现。水运工程强调设计阶段对施工工艺和方法的研究,也要求在施工方案编制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从组织、技术、管理、工艺、操作等各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逐项控制质量。

2.3对工程材料的控制

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需要制定材料采购计划,明确材料规格、数量、价格及最迟供货期限,选择信誉较好,实力较强的厂家。

2.4对施工设备的控制

水运工程施工机械设备是完成工程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质量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在设计阶段要合理选择施工工艺,明确相应机械设备;在施工阶段要根据不同的工艺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合适的机械设备,并要求设备一直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5对施工环境因素的控制

水运工程大多属露天作业,施工条件复杂,影响工程项目质量的环境因素很多。因此,要根据工程本身的特点和所处的环境,对施工环境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质量控制。加强对影响施工环境的因素的分析,例如工程技术环境、地质、水文、气象等环境的分析。

3.对水运工程成本的控制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利益。这就需要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控制。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等方面挖掘潜力,有效地控制造价和科学地管理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不断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每一阶段造价都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才能使投资控制目标得以实现,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从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基本原理上来看,所谓控制就是指行为主体为保证在变化的条件下实现其目标,按照事先拟定的计划和标准,通过采用各种方法,对被控对象在实施中发生的各种实际值与计划值进行对比、检查、监督、引导和纠正的过程。控制包括三个步骤:即确定目标标准、检查实施状态和纠正偏差。全过程控制分为三个阶段:即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应以事前控制为主,即在项目投入阶段就开始,可以起到事半功倍作用。控制要素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组织和时间等。

首先,确定各种目标值,在建设实施过程中阶段性地收集完成目标的实际数据,将实际数据与计划值比较,若出现较大偏差时采取纠正措施,以确保目标值的实现。

其次,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是以合理确定为基础,有效控制为核心,它是贯穿于工程全过程的控制。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工程发包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把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的造价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应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其中,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为有效的手段。

再次,要立足于事先控制,即主动控制,以尽可能地减少以至避免目标值与实际值的偏离。也就是说,工程造价控制不仅要反映投资决策,反映设计、发包和施工被动地控制,更要主动地影响投资决策,影响设计、发包和施工,主动地控制。

4.对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控制

4.1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过程中,依照国家规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方案,做好新形势下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对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把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放在首位,主要是要以预防为主,还要进行综合性的治理,要采取先进的科学的技术,使我国的公路水运工程能够顺利进行施工,并且能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避免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4.2制定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

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要明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把管理工作做到精细,要把管理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在管理的过程中建立健全的检查制度,并且在检查的过程中,能够及时的发现问题,并且能将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对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到分工明确,把责任能够落实到真正的负责人的身上。

4.3提高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

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管理工作能顺利开展,那么就要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施工的单位和施工的企业要定期的培训各级领导,公路水运工程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让他们能够认真的学习公路水运工程所实施的法律和法规,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让他们能够真正做到在管理中会管,能管,并且管理的好。

结语 在水运工程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中,要有严格的目标计划和规范流程,严格按规范管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项目质量,发挥工程项目管理的作用。

总之,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管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很重要的作用,提高项目施工管理水平,才能给企业和社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水运工程施工技术标准与质量控制检测验收规范实用手册【M】北京:北京电子出版物出版中心.2003

[2] 交通部2007年1月1日颁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篇四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 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 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考核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和人员定义〕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 有公路或水运工程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 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以及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管理分级〕 交通运输部指导公路水运工程领域施 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组织编制考核大纲、基础题 库,建立管理系统。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公 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管, 也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

委托的部门统称为考核部门。

第五条〔考核费用〕 考核不得收费,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第六条〔证书类别〕 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 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证书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见附件 1。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分为 A1证(企业负责人、A2证(项目负责人和 B 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个管理类别。证 书编号规则见附件 2。

第七条 〔考核申请〕 安全管理人员应由其所在施工企业通 过管理系统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申请考核的安全管理人员对申请所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申请信息〕 施工企业提供信息不全或信息内容不 符合要求的, 考核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企业整改后可再次 申报。

对未达到申请条件的, 考核部门不予受理, 并由受聘企业告 知本人。第九条 〔基本条件〕 安全管理人员申请考核应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一由企业正式任命或授权任命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二公路、水运等相关土木工程、工程管理或安全工程等 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三具备一定的工程管理或安全管理经历;(四经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 36个月内,无严重的安全生产不 良信用记录或未在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项目负责人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 还应具有公路、水运等 相关土木工程注册执业资格。

第十条 〔考核内容及方式〕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方式采用笔试、网络考试或面试等方式。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基本理论、法律法规, 公路或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等。

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个人的组织、管理与执行等方面的 能力, 以及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 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 考核部门应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 结果予以公告,对考核合格的,考核部门应在 10个工作日内核 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证书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时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第十三条〔信息变更〕 安全管理人员变更证书个人有关信 息的,应由其所在施工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部门同意变更的,变更证书个人信息,证书编码不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单位变更〕 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调动的,应当与 原受聘施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由原施工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考 核部门申请调离, 同意调离后, 由新施工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考 核部门申请变更。考核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办 理完毕。

第十五条〔管理或行业类别管理〕 安全管理人员在已有证 书的基础上申请不同管理类别或行业类别考核的, 由其所在施工 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合格的, 考核部门给予 增加管理类别或行业类别, 同时, 证书编码中管理类别或行业类 别代号叠加,换发证书。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办理 完毕。

第十六条〔遗失管理〕 安全管理人员遗失证书的,应当声 明作废,由其所在施工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考核部门申请补办。考核部门同意补办的,补办证书编号不变,加以备注。应当在受 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人员教 育培训制度, 制定培训计划,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安全管理人员应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教育培训情 况录入管理系统。第十八条〔事中监管〕 考核部门每 3年对安全管理人员的 是否满足申请考核的基本条件进行复核。未通过复核的, 证书失

效,由其所在施工企业告知本人。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 考核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 安全管理人员信用档案。将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 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 不良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录入管理 系统 ,并按规定公开。

第二十条 〔事后监管〕 经考核部门查实 安全管理人员存在 下列情形的,其 所持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失效。

(一安全管理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通过 考核、变更或复核的;(二安全管理人员以非法获取或转让,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 安全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 发现 安全管 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 的。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 制定 细则。其中申请考核条件不应低于本办法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公路水 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 〔 2009〕 7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封面(A1 红色 A2 绿色 B 蓝色)6 封内页 正页一 行业类别 正页一 延期页 变更页 7

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篇五

质监总站交质监发〔2011〕6号2011年0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属各单位:

根据我部预案管理体系建设及预案管理需要,我部组织修订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予发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交质监发〔2006〕647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特别重大(Ⅰ级)事故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是我国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行业指导预案。请按照本预案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预案。

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急组织机构填写附件1中相关内容,请部内各单位填写附件2中相关内容,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部质监总站。联系人:桂志敬

联系电话:010-65292704、65292788

传真:010-652929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代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通知

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交通工程质监站(局),部内有关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1年1月17日印发

文档附件:

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且专业结构配置合理,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信用评价管理,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度,将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失信行为、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7.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篇七

关键词:水运工程 施工 精细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TV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5(a)-0121-01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竞争激烈的水运工程市场也在推动着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也相应地促使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精细化管理把精、准、细、严作为其核心内容,不断完善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基础工作与夯实精细化管理这两大关键内容,是确保企业推行精细化管理和实现企业目标的保障。这就要求水运施工企业重视细节管理,围绕精、准、细、严多做实际性工作,务求精细化管理为企业整体战略的实施服务,从而促进企业工程施工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全面提高。针对精细化管理如何在水运施工企业有效实施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四点措施。

1 突出一个“精”字,狠抓策划管理

在进行水运工程项目施工之前,就应从精细化管理的角度出发,将策划工作管理做在前面。第一步,应对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精心组织,有针对性的依据企业所面临的作业环境、工程特点以及资源条件等方面的因素,将施工项目的工程施工方案的策划与编制工作做好做细。决策树法可作为手段,多方论证、筛选与优化多套工程的施工方案,从优中选优,来确定最优的施工方案对施工进行指导,确保项目取得优质、经济、高效的目标能够实现。第二步,应借助于网络计划技术应用的手段,对施工工序的逻辑关系和延续时间进行逐项分析,将能够影响全局的关键工序和关键路线找出来,然后,通过时差分析将网络计划进行不断修改改善,从而要保证人、财、物、机具等资源达到在需要和可能之间实现一个有效的平衡,再以优化组合为基础,争取用最短的时间和最少的资源,把全部工程的预期目标完成好。第三步,相关的工程施工机具应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布局和选定使用,以期让其效能达到最大化的发挥,以此能够让设备运行实现低耗高效的目标。同时,对进货渠道也要优化处理,精选出供货协作方,尽力降低采购材料的成本。

2 把握一个“密”字,做到组织精密

要从精细化管理的角度出发,对该施工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人、财、物、机具等做科学的优化处理,本着投入最少,效能发挥最大的原则,使施工工程所需要的各类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科学地计划用工也很重要,专业施工队伍要把握高素质标准来选拔,达到人员精干和编制精简的目标。材料选购要有计划性,对库存量的计算要讲究科学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库存积压,确保流动资金周转的科学合理,减少资金的占用率。还要把周转材料合理使用工作做好,努力从减支的角度出发,增加材料复用次数。

3 凸现一个“准”字,做好施工精准

从精细化管理的需要来组织施工,严格把握标准体系的贯彻。落实好员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的具体细则,力争使员工从严依照操作规程做到精准化操作。力求达到作业程序化、施工图纸化、规范落实到位,具体施工过程要一丝不苟准确执行,争创精品工程。而不减项、不漏项是精细化施工实践过程中对各项作业的基本要求。把握计算精准的原则,选材讲究合理,搭配追求科学,杜绝各种浪费。

4 落实一个“严”字,做到管理精严

4.1 以5E管理落实细节

一是对每一人的细节管理。

要坚持以员工所在岗位完善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进行目标值量化分解,采取个人计分与绩效考核及经济效益相挂钩的实施措施,力求达到多劳多酬、以激励先进、带动后进的良性效果。二是对每一事的细节管理。也就是施工实践中,必须坚持事事有人在岗、有人管理,力求达到管理不丢项、贯彻标准不走样的理想效果。三是每一处的细节管理。工程施工现场牵扯到的区域相对多,有着施工作业、材料堆放、材料加工、库房、现场办公以及职工生活等多个分区,应划分合理。要确保每个地方都有人在岗,有人管理。四是对每一时的细节管理。通过具体落实精细化标准,把时空动态责任网建立起来,让每个岗位的每个地方都有人在,每个细节都有人管理。五是对每一物的细节管理。切实要贯彻好标准体系,讲究与施工现场机具、设备、材料等资源较多的实际实现有机结合,达到核验、保养、确认、准入、编码的全面定置管理,有效实施场地空间和生产资料的科学、合理地配置管理,从而能够达到既方便节俭又高效而且能够达到安全可控的效果。

4.2 现场5S组织管理要抓落实

一要狠抓整理落实。要坚持把现场实际、配置标准作为现实根据,把那些有必要的保留住,去除掉多余的以及一切不安全隐患或者能对质量造成影响的因素。要想方设法避免那些因工程质量返工及不安全因素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努力将清洁、优质、节俭、安全目标在施工管理实践中实现。

二是狠抓整顿落实。在一个方面,这就需要按照标准规范好现场生产资料,对于施工的现场设备、物料、工具要按精细化要求,狠抓编码、定位、定置管理,不仅要把所用材料整齐摆放,而且还要明确标识。在另一方面,以精细化管理原则,按照具体标准抓劳动组织、人员、秩序各个环节。要把施工秩序理顺好,进行施工工序优化,达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和到位,从而使工程顺利施工保障可靠。

三是狠抓清扫落实。根据管理标准精细管理,尽量做到日清日净,达到工停料净效果,确保施工现场能够干净无害。

四是狠抓清洁落实。必须通过反复整理、整顿和清扫等措施,对清洁成果实现固化。

五是狠抓素养落实。人是第一施工生产力,员工的素养很重要。应对各层次,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分类排队,采用不同的方式与方法对员工进行教育和培训,全面提升施工队伍整体素质。

总之,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向管理要效益,以精细化管理来促进工程项目的高质量完成,并最大限度地提高施工企业的效益。

参考文献

[1]王萍,孙燕明.浅谈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J],道桥与防洪,2011(1).

8.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篇八

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站、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为建立健全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实际,特编制了《温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文件请登陆安全监督档目中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工程 安全 隐患排查 通知

抄送: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施工、监理单位。

温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 2012年3月20日印发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一般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有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或存在严重的管理缺陷,需要短期局部停工整改才能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或存在重大管理缺陷,应当全部或局部停工、需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建立隐患信息档案,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六条 工程实施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职责。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隐患排查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隐患,均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案件及时进行处理。

维护情况;

(九)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的重点部位:

(一)墩高10m以上或单孔跨径40m以上的各类在建桥梁;

(二)现浇支架、拱架、大型模板,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

(三)架桥机、挂篮、移动模架、预制场龙门吊、现场起重、吊装等大型机械设备、特种设备;

(四)高空作业、深基础开挖、水上作业及预应力张拉、压浆;

(五)高边坡、高挡墙、隧道、特大桥梁及滑坡体的监控与监测;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用气及临时施工用房;

(七)边通车(航)、边施工路段;

(八)施工单位自建临时码头;

(九)危险源、危险点;

(十)其他需要重点排查的部位。

第十三条 隐患排查时排查人员应当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登记、编号,按公路工程安全常见隐患等级评价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估、认定隐患等级,建立隐患排查登

(四)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五)各环节责任人和监督人;

(六)安全措施、监控计划;

(七)治理过程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

必要时施工单位可邀请有关专家对整治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整治方案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隐患治理方案、计划,认真组织隐患治理整改,确保隐患及时按期消除。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停施工或者停止使用,以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重大隐患实行挂牌公示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重大隐患部位处设臵醒目的重大隐患公示牌(见附件2)及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与现场相关人员,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治理跟踪监控制度,在隐患尚未消除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对隐患整改处理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建立隐患监控档案,掌握隐患动态。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对施工单位隐患排查落实情况、隐患治理情况、重大隐患监控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检

位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台帐、重大隐患监控台帐等资料。

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监理月报中载明各合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监理措施等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每月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27日前,向监督机构报送本月度《公路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见附件3)。月报表应当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指导、监督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下达书面整改指令;发现从业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把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纳入重点督查计划,落实督办人员和措施。对未按时通过验收销号的重大隐患,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查清原因,进一步落实隐患治理措施,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八条 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或受理投诉)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

9.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篇九

达标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达标考核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平安工地”和“平安工程”达标考核两类。“平安工地”达标考核以施工合同段为考核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逐标段考核;“平安工程”达标考核以整个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平安工程”建设的考核周期为12个月,每年的1~12月为一个周期。周期内按季度进行施工过程的“平安工地”、“平安工程”动态考核评价,季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周期内达标考核的基础依据。所有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及从业单位都必须开展达标建设工作并接受考核,经考核必须达到达标及以上等级。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平安工程”达标考核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分别以合同段和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省、市、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港口质监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所监管项目“平安工地”达标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必要的抽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程”示范工程和“平安工地”示范工地的确认工作,在建设单位组织自查自评并提出申请基础上,由负责监管的质监机构组织确认。

第二章 达标及考核

第六条 所有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及从业单位都必须在工程开工至完工的全过程均严格按照达标标准开展达标创建和施工活动。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创建及考核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采用达标标准及考核评价的形式,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达标标准,对安全状况进行考核评价。

达标及考核评价的范围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岗位达标、现场安全防护达标和项目安全管理达标等。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达标标准”),各工程项目可结合工程实际和安全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第八条 达标考核分为分项达标考核和综合评价两类,均采用百分制。

分项达标考核按考核分项进行逐一达标及考核,每一考核分项所扣分数总和不应超过该项应得分数,分项达标考核的达标得分须在70分及以上。

综合评价依据各分项达标考核达标基础上以所得分汇总确定。其中,“平安工地”达标考核以施工合同段为单位,以各分项达标考核得分之和的平均值确定总得分,分值75分及以上为达标工地,90分及以上为示范工地;“平安工程”达标考核依据建设单位的考核得分,综合各监理、施工合同段的考核平均得分,分别以0.1、0.2、0.7的权重比例汇总确定总得分,当所属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考评得分均达到达标分75分及以上,总得分在75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工程,总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且有1个以上示范工地的为示范工程。

推行远程视频监控技术、信息化技术等创新管理方式或手段的施工工地及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并在施工工地中有效实施的,可视情况在“平安工地”总得分基础上各加1~2分,但总加分不得超过3分。

第九条 在考核内,当工程项目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平安工程”示范工程:

(一)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书面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的;

(三)存在未达标施工或监理合同段的;

(四)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书面通报的。

第十条 在考核内,当施工合同段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对应的“平安工地”考核不得评为示范工地:

(一)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全面停工整改的;

(三)存在明显的安全管理漏洞,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明显不到位的;

(四)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书面通报的。

第十一条 在考核内,当施工合同段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对应的“平安工地”考核为不达标工地:

(一)发生过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全面停工整改一次及以上的;

(四)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书面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的;

(五)逾期未对书面要求整改的内容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六)拒不接受检查或考核的;

(七)存在刻意隐瞒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二条 “平安工地”达标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达标标准”,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进行。达标考核程序如下:

(一)过程达标及月度初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对照各自的“达标标准”结合本合同段、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管理要求做好过程达标工作,及时做好动态检查记录(见附件2),每月底进行自查初评,重点找出可能存在的达标考核低于70分的分项,以及时得到有效整改和落实。

(二)季度考核评价。以检查记录和月度初评为基础,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分别在每季度末汇总后按“达标标准”进行季度自评价,并与附件

3、附件4中的相应申报表要求一起上报考核确认。其中,施工单位的季度自评价按程序报监理和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查验、考核确认;监理单位的季度自评价报建设单位进行查验、考核确认;建设单位的季度自评价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核准确认。季度考评不达标的,应及时整改,重新进 5

行考评直至达标。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季度考核汇总表应于次季度初由建设单位报送主管质监机构备案。

(三)监督指导和抽查复核。主管质监机构结合安全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不定期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的监督指导和必要的抽查复核工作。

(四)考核自评价。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先进行四季度的考核自评价,再结合前三季度经考核确认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四个季度的考核评价平均值作为考核评价依据(若工程项目或施工合同段在内已交工验收,则以该内有效季度评分的平均值作为考核评价依据),一起汇总后形成自评价,并与附件

3、附件4中的相关申报表要求提出考核评价申请,要求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完成。

(五)项目考核确认。根据施工单位的考评申请,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达标考评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查验和考核确认,建设单位的自评价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核准确认,要求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考核确认工作,汇总后于次年1月20日前报主管质监机构备案。

(六)示范工地考核确认。经建设单位考核达到“平安工地”示范工地标准的施工合同段,由主管质监机构组织考评组进行现场复核后考核确认。

(七)示范工程考核确认。经综合考评汇总达到“平安工程”示范工程标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请主管质监机构组织考评组进行现场复核后考核确认。

(八)通报结果并汇总上报。经复核确认或抽查认可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市质监机构汇总后报当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当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通报。同时,应于次年2月20日前汇总所在市、县(市、区)及港口质监机构的“平安工地”考核确认结果报送厅质监局。

(九)全省通报结果。厅质监局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程序经审核确认,于次年2月底前通报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结果,并进行表彰、奖励或处罚。

第三章 管理及奖惩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各方和各地质监机构应成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领导小组及相应的达标考核机构,按各自职责负责“平安工地”建设的规划协调、日常管理、达标推进及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结合工程实际和具体工程内容编制本项目、本合同段“平安工地”创建的月度、季度、总体计划和创建目标。创建实施过程中,做好动态检查记录台帐、过程达标、月度自查初评及季度、动态考核和报送工作。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项目部“平安工地”创建总体计划,督促“平安工地”的创建实施,加强对月度自查初评及季度、动态考核和报送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平安工地”的创建实施,及时完成季度和考核评价工作和考核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主管质监机构应加强辖区所管项目“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必要的抽查复核工作,及时考核确认并汇总报送辖区所管项目考核评价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月度自查初评或季度考核评价低于70分的分项,应立即停止与该分项有关的施工或作业,着手对该分项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排查和整治,直至消除隐患后才能恢复相应的施工或作业,如果是管理分项的,应对相应的管理作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对于季度或考核评价未达标的施工合同段,应立即全面停止该合同段的施工,着手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整改完成、隐患消除并达标后才能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建设单位在“平安工地”检查或考核中,如发现施工或监理单位存在不达标情况的,应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整改完成、隐患消除并达标后才能恢复施工。若整改不力,则根据需要由建设单位或质监机构约谈施工或监理单位法人代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平安工地”的达标考核情况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及施工、监理企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并与安全信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挂钩联动,并实施以下奖惩措施:

(一)获得“平安工地”示范工地、“平安工程”示范工程的,分别授予“平安工地”示范工地、“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牌匾。牌匾实行动态管理,当下一考核未能连续达到示范的,将予以摘牌,或当季度考核不达标的,将予以临时摘牌。

(二)“平安工地”达标考核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和评价依据,与奖惩制度直接挂钩。

(三)获得“平安工地”示范工地,作为推荐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的前提条件。

(四)“平安工地”考核为不达标或连续两年未参与考核的,交工验收前的安全管理行为评价为不合格。

(五)“平安工地”考核为不达标或连续两年未参与考核的,其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办理初步审查时建议为不合格。

(六)质监机构检查时发现“平安工地”考核不达标,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但整改不力或经多次整改仍然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强化培训,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中,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附属工程达标考核可参照执行,大型独立的拆除工程、栈桥工程可单独达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内工程实际和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标准

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动态检查和考核记录表

3、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工地”达标考核申报表

10.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篇十

摘要: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我国的公路工程也在不断的发展。本文主要就公路工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简单的论述,同时分析公路工程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安全风险;问题

1.前言

由于我国的社会飞速发展,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因此对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里程在不断的增长,建设规模逐渐加大,建设标准越来越高,目前我国的公路服务越来越倾向于安全、快捷、舒适。公路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是十分关键的环节,只有将质量管理落实到位,才能够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不严,一方面会影响工程施工的进度以及成本的管理,另一方面会造成工期的延误和经济损失,甚至会留下安全隐患,威胁到行车的安全。为此,要严抓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为打造一条安全舒适的公路打好基础。即便是大家都深刻意识到我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还是难以避免的出现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公路工程施工中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一系列的管理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的发展,国家加大了公路工程的建设力度。公路工程的施工中包含着许多的施工环节,公路工程风险管理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2.公路工程风险管理体现出的重要意义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是公路工程在施工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它也受到了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恰恰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给建设项目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威胁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为了更好的提升相关人员的分析风险、识别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能力,我们可以利用风险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达到目的,再通过合理利用相关的防范安全风险的措施,就能够起到降低风险的效果,将公路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几率降至最低。

其次,风险管理要求公路工程相关施工企业将工程项目的规模、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多种因素联系在一起。同时以安全作为公共施工的保障和前提条件,以及将提升施工企业经济效益和优化施工的出发点定位风险管理,从根本上保证公路施工质量的全面提升。

3.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3.1施工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薄弱

近年来,由于我国公路工程建设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因此我国公路工程的项目也随之增长,因此许多施工企业的施工任务量以饱和,从而导致了公路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许多的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薄弱,尤其是很多项目领导者对施工质量的质量意识没有达到相关的标准,重视程度较弱,以至于出现了施工相处施工质量无法得到保证的现象,直接影响到了施工进度。此外,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紧张,因此施工企业招聘的一线员工大多是来自农村,没有经过专业的技能和知识培训,从而加大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难度。

3.2质量管理程序及执行力需加强

施工企业通常会在公路工程中标之后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负责工程施工。一般而言,项目部也会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机制,拟定质量的管理办法,然而在实际的施工管理过程中,并没有落实到位,从而导致质量管理出现混乱。许多的项目都制定了质量管理相关的制度以及程序。例如:质量检查的“三检制”“技术交底”等制度,但是都没在实际过程中实施,或者是执行力度不足。一般项目部也组建了工程部合质检部等,但是并未起到明显的作用,质量管理的效果不如人意。

3.3过分追求进度、成本管理而忽视质量控制

许多的工程项目管理者没有正确认识到质量管理和进度控制、成本控制之间的关系,认为三者之间属于矛盾关系,不能单纯的追求施工速度,压缩投资的成本,同时对施工质量管理加以限制。因此或忽略了施工质量的管理,而有可能埋下安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轻则返工,影响施工进度,重则造成人员的损伤,除了影响施工的进度外,还增加了施工的成本。

4.公路工程风险管理应用研究

4.1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安全施工的相关制度

首先,为了增加相关人员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施工的相关责任制度,明确规定的责任主体,将安全施工的相关责任制落实到位。其次,为了促进每一个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环节与施工环境的能够真正的落实其责任制,可以采用分层负责的方法,使每个部门的工作员工培养责任意识,共同承担责任。此外,还应将安全设施与工程施工的部署环境、检查环境与落实环节相融合,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还需完善施工安全考核的相关制度,确保其与安全责任制度相匹配。施工企业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需签订安全责任的合同,同时不定期的检查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以一个季度为期,进行全面的安全考核。

4.2不断开发及引进安全施工技术

为了促进我国公路施工企业风险管理的发展,应当在遵循规律性原则的前提下,开发和改造安全施工技术,建立健全安全施工防护系统,尽可能的达到相关保护措施的标准和发展目标。其次,对我国公路工程作业的地质环境进行详细的考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地址条件进行必要的改善,再不断的发展施工工艺,使之不断的优化与完善,从而降低施工安全的风险性,确保公路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同时,若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这红使用相关的新型机械与技术,应当确保所使用的新型机械与施工技术的统一性,保证两者之间的同步。另外,施工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预测可能会出现的安全风险,制定其相应对的方法,将其带来的损失尽可能的减少。

4.3将风险管理渗透至公路工程各施工阶段

设计阶段、投标阶段以及施工阶段是公路工程中主要的三个阶段。其中,投标阶段的质量好坏对公路工程整体的质量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要重视投标阶段的风险管理。为了落实好投标阶段的风险管理,需要公路施工企业采取有效的措施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将施工成本降低,使设计方案达到国际标准,且符合市场的需求,加快公路工程与国际水平接轨的速度。此外,设计监理人员在施工方案设计的周期里,应对实际图纸以及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使用性进行审核,保证其与相关的规定保持统一性。

在投标阶段,一方面需适当的扩大投标的范围,另一方面还应当严格规范投标程序,同时制定相关的投标制度,避免出现各种问题而降低投标的成功率。才外,还需组件专业的评标专家团队,给予其执法监督职能。而作为招标的主体,应当提前对如何合理的划分标段进行研究,通过相关的评分方法作为处理费定量性指标的主要方式,尽可能避免出现各种不必要的问题而增加工程风险的情况。

在施工阶段,招标主体应当深入了解施工的实际情况,确定施工的质量标准,同时在实现预定目标的基础上,对施工进度进行合理的控制,安排合理的工期。

5.结束语

综合以上所诉,公路工程风险管理作为一项复杂的管理工作,不仅是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催化剂,同时也是加强我国国民经济的推动力量。为此,公路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与相关的管理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对公路工程存在的风险进行管理,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施工特点,制定符合工程施工的管理方式,制定符合本工程建设的管理措施,力争将公路工程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扼杀在摇篮里。

参考文献:

[1]范文清.公路工程施工中工程质量管理问题[J].科技传播,2014,04:57-58

[2]冯汉军.关于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问题的思考[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4,04:50-52.

[3]赵志强.浅谈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重要性[J].价值工程,2014,04:106-107.

[4]刘学成.浅谈公路工程质量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04:70-71.

1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篇十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关于组织2013年

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质监综字【2013】1号),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部职业资格中心决定组织实施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按照部局相关部署,重庆市将启动201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现将本次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考试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大纲(2013年版)》,考生可学习参考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编写的考试用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用书(第二版)》(可在重庆交通大学交通书店购买)。

二、本次考试科目设置、等级及类别、报考程序、组织方式等与201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相同。考生报考条件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质监综字【2013】1号)。

三、201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科目时间见附表。

四、2011过渡考试的单科有效成绩、2012考试的单科有效成绩在本次考试中有效。

自2013年开始,考生取得的单科成绩仅当年当次考试有效。

五、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将继续使用网上考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照片上传、自助打印准考证等(具体报名方法参见网站公示)。请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段内上网自助打印准考证,无准考证考生将不能进入考场考试。

六、报考资料审查

(一)考生持打印的报名资格审核表到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盖章后,将报考人员的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汇总,在规定时间内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审查。

考生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二)报考资料审查时间:2013年4月8日~2012年4月19日。1

(三)报考资料审查地点: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二楼会议室.七、考试地点

考试地点设在重庆交通大学(南岸区学府大道,乘车路线:301、303路公交车“交通大学”站下车即到)

八、联系方式

(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联系电话:023-62806051联系人:李晓筝、雷雅淇

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兴路58#

(二)重庆交通大学联系电话:023-62652870联系人:邬洪瑞

请各试验检测机构做好动员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考试。

1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篇十二

2007年04月9日 交通运输部 交质监发[2007]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监理在施工安全方面的内容和责任;2002年10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交通部、国家电力公司等六部委(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环发[2002]141号),要求进行环境监理试点。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法规、政策要求,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逐步推行施工安全和施工环保监理,取得了一定经验和良好的社会效益,且安全、环保内容已纳入了相应监理规范。为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中切实履行好新增的安全、环保监理职责,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增加安全、环保监理职责,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明确施工安全、环保监理职责,使施工安全监管和环保工作得以加强,建设期相关规定和标准得以落实。

二、在现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组织体系框架下,将施工安全、环保融入监理职责当中,不改变现有的监理管理体制。监理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有关规范,信守监理合同,切实履行好施工安全和环保监理职责。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教材为主,加强施工安全和施工环保监理知识培训考核。监理单位要及时组织本单位监理人员进行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监理培训,并择优选聘一些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以满足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和环保监理职责的需要。

四、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监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区要适时进行经验总结和交流,不断提高监理效果。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质监总站反馈。

1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篇十三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信息的高速传播和物质的快捷运输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交通运输在这多元化的现代信息世界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海陆空全面的发展也推动了交通的变革。在传统的公路工程中,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及施工技术是保证公路安全的前提,而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技术的结合也是对公路安全性的完全举措。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措施;施工技术

公路工程指公路构造物的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工作。公路工程构造物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系统、安全防护设施、绿化和交通监控设施,以及施工、养护和监控使用的房屋、车间和其他服务性设施。

1 公路工程管理措施的缺陷

1.1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意识淡薄

意识是行为的首要前提,对于公路工程,管理的安全意识是公路系统安全运行的保障。现今的公路安全管理意识主要有以下几点缺陷:①工作人员对日常的公路运行监管意识不够严谨,包括酒后驾车,超速超载,以及违章车辆的监管检查工作不够细致,有些情况下造成公路上的人员伤亡,甚至可能会导致公路系统的暂时性瘫痪。②公路工程的部分决策人员自身的安全管理意识薄弱,在日常的工作当中放松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的监督,酝酿了不够严谨的工作环境。

1.2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机制是日常工作的行为准则,机制不够完善直接影响公路安全管理的实施。主要存在以下几点:①管理机制并没有完全契合时代的发展,机制较为陈旧,对工作人员的任务分配,仪器的使用都不够科学,造成有些紧急情况下的工作慌乱。②公路工程安全管理机制在突发情况下,理论不能够与实际工作结合,甚至有些时候行为准则与机制不符,架空了理论的安全管理机制。

2 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的弊端

2.1 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繁琐

一项公路工程的施工会比较繁琐的步骤,在部分情况下复杂的施工会延误公路工程的工期,浪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影响公路工程的正常进行,繁琐的技术步骤也相对容易出现差错,造成公路工程的质量相对偏低,对公路的安全埋下隐患,导致非天灾的经济损失。

2.2 对实况路面的施工技术不够全面

在不同的路段,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气候条件等自然条件下,公路的施工技术不够全面。相对简单的施工方案在不同的条件下没有得到适当的改进,施工技术也没有相应的契合,在公路的安全中是相对较为严重的隐患。特殊情况下可能会造成路面的坍塌和人员的伤亡,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人们对公路安全的信赖也会随之降低。

3 公路工程管理措施改进方案

3.1 增强公路工程安全管理意识

在日益发达的公路系统中,增强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意识应该被提上日程。

①定期开展文明公路工程安全管理意识的交流会,让工作人员总结日常的安全工作事务,并相互交流以提升日后对相似安全工作的解决能力。②培养公路工程部门里的安全意识文化,可以以新媒体的方式传达信息,如与公路安全相关的电影,杂志等方式,让工作人员亲身体验公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③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行考察,监督并加强他们对公路安全的日常工作。

3.2 完善公路工程安全管理机制

在旧的安全机制下应增添新的内容以保持机制的活力与能动性,完善公路工程安全管理机制可以有以下几点:

①对人员的配置以及仪器的处理有具体的机制管理,充分利用资源管理和处理日常事务。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对违章的公路车辆以及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予以处罚。③严厉监管和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和仪器设施进行检查,排除一些危害公路安全的施工作业,以保证公路安全的有效实施。

4 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的改善措施

在公路安全中施工技术是工作安全有效进行的保障之一,在原有的前提下改善公路工程施工技术是对公路安全系统的加强。

①建立完整科学的施工方案检测制度,仔细检查与验证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和图纸,确保施工的细节都能有预见性地判断和处理,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②随时监控施工的详情,确保施工的安全以及施工的正常进度。③工作人员认真仔细地做好现场施工的详细纪录,对施工单位的原材料,施工仪器,以及施工人员做详细的纪录,确保施工的质量与施工的安全。④引进先进的施工仪器,加速并高质量地完成施工要求和施工的任务要求。⑤建立多样化的施工方案和工作,做到在不同的环境里能够创建安全,高质量的施工项目。

5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及施工技术的重大作用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及施工技术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作出的必要的工作。

①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是对公路安全的有效合理规划,是考验一个事业单位的执行能力和工作作风的表现,在不同的情况,不同的路段和突发事件,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是保障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第一道封锁线。②施工成果质量是对公路工程的施工技术考量,直接或间接地决定施工工程地运行,也决定了施工工程地获益程度,不同质量的施工过程口碑也不同,获益程度也随之相应地匹配。对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

6 结语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及施工技术是保证整个公路系统安全正常的运行,是对公民的人生安全保护,也是对高速发展的经济奠定一定的基础。公路安全也是对一个国家的安全能力和执行能力的考量,在公路安全的祭奠下,各个行业的经济发展也会随之提升。

参考文献:

[1]廖武和.公路工程施工技术与安全管理浅谈[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3(10).

1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篇十四

第一章 受理和初审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Ⅰ),并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向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提交申请材料1份。

二、省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要求进行认真核查,及时作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质监总站负责评定范围的,省质监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于受理的,退回申请材料中相关材料的原件,出具核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报部质监总站。

三、部质监总站或省质监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发现问题需要澄清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澄清,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Ⅱ-1);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书面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

四、增项申请

(一)增项申请应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中增项相关内容。

(二)增项申请必须以检测项目为单位,不得申请单个或多个参数的增项。

(三)增项原则上应是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范围内的检测项目,特殊情况下可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范围外但在现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内规定的检测项目申请增项。

(四)增项数量应不超过本等级检测项目数量的50%,增项检测项目对人员、环境等对应条件的要求应在申报材料中体现。

五、同一检测机构申请多项等级

(一)同一人所持的多个专业检测资格证书,可在不同的检测等级申报中使用,但不得超过2次。

(二)除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外,其他持单一专业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重复使用。

(三)不同等级的专业重叠部分检测用房可共用,不重叠部分检测用房必须独立分别满足要求,以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不同等级专业重叠部分的仪器设备可交叉使用,但对用量大的仪器设备应有数量规模要求,省质监机构初审时可视具体情况掌握。

第二章 现场评审

第一节 现场评审准备

一、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天,现场评审专家组人数一般为3~5人。如申请人申请多个资质或申请1个资质另加增项检测项目,评审组人数可适当增加。现场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名,负责主持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过程中,质监机构可派员进行过程监督。

二、现场评审5个工作日前质监机构应向申请人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现场评审通知书”(附件Ⅱ-2),属于部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增项申请,由部质监总站向申请单位所在的省质监机构发出“试验检测项目评审任务书”(附件Ⅱ-6)。

三、现场评审专家组由质监机构在其所建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被选专家与被评定的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在现场评审前应主动向部质监总站提出回避。

第二节 现场评审程序及内容

一、预备会议

在首次会议前,评审组长应组织预备会议,明确现场评审计划及专家分工,提请专家现场评审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参加人员:评审组、监督人员

二、首次会议

(一)介绍评审任务和依据。

任务: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评定现场评审通知书》或《试验检测项目评审任务书》,对被评审检测机构做出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意见。

依据:《办法》和《公路水运工程工程试验检测等级标准》。

(二)介绍评审组成员组成,宣布现场评审计划考核内容和人员分工。

(三)对检测机构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四)检测机构随机抽取现场操作项目,并随机指定操作人员。

(五)检测机构负责人介绍机构总体情况。

参加人员:评审组、监督人员、被评审检测机构主要人员。评审组需填写完成《现场评审会议签到表》(附件Ⅲ-1)和《现场试验项目委托单》(由机构准备)。

三、现场总体考察

现场总体考察的目的是从宏观上评价检测机构总体状况,评审组可按试验检测工作流程,重点考察:

(一)试验室面积、总体布局、环境、设备管理状况等情况。

(二)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

(三)对环境、安全防护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四、分组专项考核 按现场评审计划及分工,评审组成员分档案材料组、硬件环境组和技术考核组分别进行专项考核。3个小组在现场评审过程中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应相互协调、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确保现场评审客观、全面、准确。

(一)档案材料组。

通过对档案和内业资料的查阅考核申请人的业绩、检测能力、管理的规范性和人员资格等情况。内容包括:

1.查验试验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检测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检查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资格以及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配置是否满足要求,试验检测报告的审核、签发人是否具备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

2.检测机构是否为所有持证试验检测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办理三险。

3.所有强制性试验检测项目的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或模拟检测报告是否齐全,抽查不少于10%的强制性项目和5%的非强制性项目检测报告的正确性、科学性、规范性。对于有模拟报告而无业绩的项目,检测机构应提交比对试验报告,或由现场评审专家组织比对试验进行确认。

4.试验检测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齐全且现行有效。5.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齐全、合理,运转有效。6.收样、留样和盲样运转记录是否齐全、合理。评审组需填写完成《检测机构试验检测人员审查表》(附件Ⅲ-3)、《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核查缺陷表》。(附件Ⅲ-5)

(二)硬件环境组。

通过现场符合性检查,考核检测机构硬件实际状况是否与所申请材料的内容一致,是否满足等级标准的要求。检查的主要内容:

1.试验检测场地的面积是否满足要求,检查被评审检测机构用房的产权,若是租赁,租赁合同是否长期有效(租期≥5年为长期)。

2.逐项核查仪器设备的数量和运行使用状况,与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强制性设备不得缺少;非强制性设备配置率应不低于80%,低于此比例的按每缺1台(套)扣0.5分。

3.仪器设备管理状况,逐一核查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证书。重点核查有疑问仪器设备的购货凭证(购货发票和合同原件)。所有仪器设备必须具有所有权,不得租赁。

4.试验检测场所是否便于集中有效管理;试验环境是否满足要求。

5.样品的管理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评审组需填写完成《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现场检查表》。(附件Ⅲ-4)

(三)技术考核组。

通过现场操作考核,检查试验检测人员能否完整、规范、熟练地完成试验检测项目,从而评定申请人所具有的实际试验检测能力。

现场操作考核工作要点: 1.提问考核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业务和质量管理的相关知识。

2.检查操作人员的检测证书,确定是否为所申报的人员,避免替换。

3.观察检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过程,是否完整、规范、熟练。4.通过提问或问卷,随机抽查试验检测人员相关试验检测知识。5.审查提交的现场操作项目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选2份作为《现场评审报告》附件。其余封存,留检测机构备查。

6.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如基桩等应对所有操作人员加强现场操作考核,并在证书上确认。

评审组需填写完成《现场考核技术人员评价记录表》(附件Ⅲ-6)、《现场考核试验情况记录表》(附件Ⅲ-7)。

五、评审组内部沟通会议

档案材料组、硬件环境组和技术考核组将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总体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整理完善各评审工作表,并在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各专家独立打分,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分表》(附件Ⅲ-2),由组长汇总计算平均分。

六、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是现场评审的最终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参加人员与首次会议相同,目的是通报评审总体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检测机构按《现场评审专家反馈意见表》内容落实整改。评审组需填写完成《现场评审会议签到表》(附件Ⅲ-1),《现场评审专家反馈意见表》(附件Ⅲ-8)

七、提交现场评审材料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组长负责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等级现场评审报告》(附件Ⅳ)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用表》(附件Ⅲ)等材料整理齐备,连同电子稿及选取的2份现场操作项目试验检测报告一并在现场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机构。

八、现场评审结果

(一)得分<80分,不予通过,评定结束满6个月后可重新申报。

(二)80分≤得分<85分,不予通过,评定结束后满3个月方可申请现场整改复核评定。

(三)得分≥85分,予以通过,需整改的方面,应报送书面整改。

第三章 等级评定

质监机构依据《办法》及《现场评审报告》召开专题会议,对申请人进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一)对于评定通过,且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试验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决定书”(附件Ⅱ-3),并核发《等级证书》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专用标识用章。

(二)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三)对于需要整改后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整改通知书”(附件Ⅱ-4)。

(四)对于评定不通过的试验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不予通过决定书”(附件Ⅱ-5)。

(五)对于甲级或专项增项通过的试验检测机构,质监总站向省质监机构发出“试验检测项目评定决定书”(附件Ⅱ-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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