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精选4篇)
1.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篇一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
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申请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二)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四套,提交一式一套(其余三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二)矿山开采情况报告;
(三)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保有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七)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已缴纳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文件及缴纳凭证;
(八)未提供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采矿权人,提交该类技术资料及备案表;
(九)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四、办理程序
(一)需延续登记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准予延续登记办理完成的,通知延续采矿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规定机关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向申请人退件;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2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延续采矿登记费:每项1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86919332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国土资源厅: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审批 篇二
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十六条:“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有效期内或有效届满,停办、关闭矿山;
(二)已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
(三)已缴纳相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三、申报材料
(一)《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
(二)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三)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及批准文件。
(五)鉴于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特殊性,政策性关闭矿山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满未申请延续登记矿山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关闭(井)通知书逐级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吊销)采矿权许可证;
(六)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篇三
甲方:花垣县九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同国
地址:湘西州花垣县城建设东路18号 联系电话:7252345
乙方:湖南龙鑫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甲方与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花垣县芭茅寨矿区9采区铅锌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编号为:C***00958)转让给甲方,截止目前尚未办理前述采矿许可证的变更登记,且前述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甲方拟委托乙方代办前述采矿许可证变更、顺延、延续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守。第一条 委托事项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如下事务:
1.由乙方办理花垣县芭茅寨矿区9采区铅锌矿的采矿许可证(编号为:C***00958,以下简称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将采矿权人由“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花垣县九鑫矿业有限公司”;
2.由乙方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顺延登记手续,顺延时间为3—6个月; 3.由乙方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登记手续,延续时间为3-5年,并换发新证。
二、乙方承诺,在【】年【】月【】日前全部办妥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委托事项。第二条 服务费用
乙方受甲方委托办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委托事项,有权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1.服务费用总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2.支付时间: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70%的服务费用,即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
2)乙方全部办妥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的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交付符合甲方要求的采矿权证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服务费用,即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3.本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费用不包括负责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变更、顺延、延续登记的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手续费、工本费等费用。前述手续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前述费用的合法收取凭据、发票后,凭票向乙方支付此项费用。
4.乙方收款账户如下:
户 名: 湖南龙鑫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 开户行: 建设银行长沙东塘支行 帐 号: 4300-1741-6610-5250-4506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代办采矿许可证变更、顺延、延续登记,并随时向乙方了解办理进度;
2)如乙方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顺延、延续登记的过程,实施了任何有损甲方权益的行为,甲方有权随时撤销对乙方授权,并要求乙方全额返还本合同项下服务费。如甲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2.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采矿许可证变更、顺延、延续登记所需的所有资料;如涉及到省厅的处室出具的材料,由乙方负责。
2)指定甲方内部工作人员 配合乙方工作。
3)负责向花垣县、湘西州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网上申报采矿权证的变更、顺延、延续登记。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就乙方开展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提供必要的协助; 2)乙方有权就开展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及代垫费用。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负责办理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采矿许可证变更、顺延、延续登记的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编制相关申请书/报告、收集申请材料、送达相关资料至主管部门、向甲方交付已办妥的相关权证、材料;
2)整理采矿权变更、顺延、延续所需资料,扫描并制作符合要求的光盘交给甲方,由甲方向花垣县、湘西州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网上申报采矿权证的相关登记;
3)负责为甲方联系第三方代办本合同项下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由甲方承担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乙方不因此额外收费;
4)负责跟踪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证变更、顺延、延续登记程序的进度,并及时向甲方进行汇报;
5)负责保管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全部材料,并予以保密,除向办理采矿权证变更、顺延、延续登记的相关权力机关及乙方内部负责实施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的工作人员出示外,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前述材料。在办妥采矿权证变更、顺延、延续登记后,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全部前述资料。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办理或逾期办理或未办妥采矿权证的变更、顺延、延续登记的,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六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 3 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国家法律政策变化,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个月,并且甲、乙双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甲、乙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用,本合同自甲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之日起解除。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署补充协议。
二、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住所地或主要经营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花垣县九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2016年 月 日
乙方:湖南龙鑫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2016年 月 日
4.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篇四
日期:2008-08-05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485
黔国土资发[2006]83号
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文件精神,完善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等管理制度,切实整治“圈而不探”行为,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规定,现就有关探矿权申请基本勘查程度及探矿权延续登记等相关问题作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其勘查设计必须达到普查或普查以上勘查阶段。对需要开展矿点调查评价,物、化探异常检查,地质踏勘,矿产资源远景调查、预查等工作程度达不到普查阶段的,可申请地质调查权,取得地质调查证,依法开展相应工作;地质调查权不具有排它性。
二、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已完成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工作,因提高勘查程度,需要延长勘查期限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未完成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工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勘查期限的,可申请一次探矿权延续,批准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三、同一勘查阶段已经延续一次的探矿权,不再受理同勘查程度探矿权延续。其中符合探矿权保留条件的,可申请探矿权保留;不符合探矿权保留条件,又不具备提高勘查程度条件的,探矿权自行灭失。
四、探矿权申请提交的地质勘查设计,应明确勘查工作阶段,要符合设计技术规范,勘查工作结束后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应与之相符,国土资源部门将以其作为对探矿权人监督检查和对地勘单位进行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主题词:国土资源 探矿权 延续 登记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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