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精选3篇)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篇一
关于印发《湖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广播电视局:
现将《湖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湖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卫星电视传播秩序,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现就我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等事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是湖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我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申报和审批。会同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我省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申报和审核;指导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开展。会同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卫星节目落地代理及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第四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售后服务维修,以县级行政区域划分服务区。申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域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
第五条 申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2、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3、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
4、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第六条 申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情况证明(并注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所占投资比例);
4、不少于3名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的名单及技术职称证明;
5、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6、营业场所证明。
第七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广电总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有效期满后不再给予办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资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在有关网站上公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审核有关事项。
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篇二
1 要充分认识做好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而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采取有效措施, 加以防范。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建立相关工作管理制度, 以严格的工作纪律作为保障, 每年初召集广播电视执法人员及各乡镇广播电视站工作人员开一次专项工作会议, 强调抓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使干部职工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明确职责和任务, 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2 要在提高队伍素质上下功夫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 广播电视法规条例是事业不断发展的保障, 能否正确运用这些法规条例非常关键, 过去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能按照法规程序办事, 结果引起群众不满, 给工作造成被动, 究其原因是某些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太低造成的, 因此必须狠抓业务培训。为了搞好培训, 我局多次聘请法制讲师对执法人员分批培训, 使每个学员熟练掌握《行政处罚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把学习成绩纳入年度考核之中, 实践证明, 通过培训学习, 执法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
3 要在加大宣传力度工作上取得效果
大多数农村群众由于地处偏僻, 信息闭塞, 文化程度低, 思想观念较落后, 法制意识淡薄, 对我们的管理不理解、不配合、不支持。例如, 我们在一次检查管理工作中, 个别群众存在模糊认识, 思想上不接受, 行动上不配合, 说“电视节目是从天空卫星接收的, 你们管不着, 还没听说看电视还要受人管呢”, 与管理人员争吵不休, 围观群众也跟着起哄, 接着就出现了围攻、殴打管理人员的局面, 严重阻碍了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究其原因主要是前期宣传工作没有做好, 这就要求我们在宣传管理上要加大力度, 宣传方式要多样灵活, 我局先后出动人力, 在乡镇村主要交通路口刷写大幅法规宣传标语100余条, 车载广播进村宣传, 散发传单1万多份, 张贴通告文件200张, 征得市 (县) 政府部门支持, 下达文件到乡 (镇) 政府部门, 利用乡 (镇) 政府召开工作会议的机会, 作为一项会议内容宣传到各村干部, 由村干部召开村民大会宣传贯彻到群众中。采取何种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目的就是要把法规政策宣传到每个群众, 达到深入人心。实践证明, 经过艰苦努力搞好宣传工作, 使我局的普查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4 要在改革机制的同时搞好普查管理工作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用户大多居住在边远山区, 给普查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 首先要改革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实践告诉我们, 过去那种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模式, 严重挫伤了部分职工的积极性, 因此要打破旧模式, 引入竞争上岗、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激励机制。实施人员聘用制, 竞争择优上岗实行责任目标和效益工资制, 每月完成任务者可以提取效益工资, 没有完成者扣除当月补助或奖金, 通过改革, 使大家认清形势, 树立起危机意识、责任意识, 变压力为动力, 使之有效地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其次要改进工作方法, 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例如在普查工作中, 我们根据用户分散的特点, 把整个执法队伍按乡镇区域分片划分, 任务分解, 落实到人, 并在所分区域内积极争取乡 (镇) 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支持和协调, 争取村级干部的支持和配合, 给普查工作铺平了道路, 扫清了障碍从而使工作健康有序顺利开展, 实行分片管理后, 管理费收缴进度比往年同期有较大增长, 极大地鼓舞了大家的信心。最后要认真做好登记人档工作, 普查人员走村人户首先应向群众讲明政策, 然后登记用户的姓名、详细地址、收视节目内容、收视对象范围、收视星号等, 并且与用户签订使用责任保证书, 要求其严格遵守有关广播电视法规和保证书上载明的内容, 同时严格按国家标准收取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用。每个月底普查管理人员向档案管理人员报送普查的详细情况, 档案管理人员把下面报送来的详细普查情况况输入微机, 完善档案以备今后查阅使用。
5 要在加大稽查力度同时搞好文明执法
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中, 有些群众存在侥幸心理, 能避则避、能抗则抗, 有些思想道德品质较低的群众对管理工作不仅不支持不配合, 还要阻碍扰正常管理, 有些甚至谩骂、殴打、围攻执法人员, 却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为此, 就必须加大稽查度搞好文明执法。一是重在依法管理。作为优秀的广播电视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决不能乱收费、乱罚款, 该出示证件的必须出示, 该2人以上执法的绝不能少于2人, 必须严格遵循《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 依照程序认真执, 出现行政复议和赔偿案件按《行政复议条例》和《国家赔偿法》的程序进行。二是重在公平、公正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执法人员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不能凭个人的好恶和对用户的印象办事, 必须维护广播电视法规的尊严和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如针对安装、销售市场管理, 严格执行安装、专营《许可证》制度, 积极与工商部门配合对不法经营商户坚决予以打击, 该没收的要没收, 该罚款的要罚款, 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三是重在监督。不仅要在系统内部建立监督机制, 还可以设立举报中心,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这一方面有助于对违法违规者给予全面打击, 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 更好地做到客观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实践证明, 经过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文明执法、群防群治, 使其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好转。
综上所述,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在管理工作中还会遇到新的困难, 但只要我们积极探索新思路, 采取新举措, 寻求新途径、新办法, 与时俱进, 不断创新, 必能卓有成效地推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向前发展, 取得新突破, 再上新台阶。
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篇三
【颁布单位】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颁布文号】渝文审〔2010〕14号
【颁布时间】2010-8-5
【实施时间】2010-9-15
【正文】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
为贯彻落实《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60号令),规范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制定了《重庆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0〕14号),现予以印发。该《实施细则》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重庆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第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60号令)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境内广播电视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数字电影院线等特定用户的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统筹规划和审批工作;对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管理工作和安装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行政部门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进行专营服务体系和网点的建设;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第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设立及网点的规划和建设应结合本地广播电视覆盖规划和建设情况,依法维护用户的基本公共收视权益和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及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维修网点,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审批。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自收到申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我市部分主城区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及其维修网点的设立,由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提出规划意见并实施;服务区域涵盖主城数个行政区域的,以及涉及在我市注册的船舶等移动设施的,直接向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除符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安装服务能覆盖所在区县(自治县)全部行政区域;
(二)能设立适应用户需要的维修网点,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第九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表(一式3份);
(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
(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人)及资质证明材料;
(四)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五)营业场所证明。
第十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维修网点应由卫星地面接收施安装服务机构设立,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文化广播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批准。维修网点的设立除符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至少2名工程技术人员;
(二)具有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交通工具。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维修网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证明材料;
(三)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间关系的情况说明;
(四)主要技术设备和交通工具清单;
(五)营业场所证明。
第十一条 卫星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相关产品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专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经营非法渠道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所采用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配件产品,必须从持有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颁发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定向进货;进货时,应当核验企业所持国家统一组织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与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签订的设施采购合同等文件,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第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维修网点,应当凭用户出具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行政部门开具的购买证明,向用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及维修服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相关供货产品的维修等其他后续服务,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合作方式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维修网点承担。生产企业不得自行设立或参股安装服务机构和维修网点。
第十三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维修网点不得为传播非法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卫星节目运营机构只能向取得《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第十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或维修网点应当严格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载明的规范履行安装和维修服务职责。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的统一要求和格式,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所辖区域内开具的购买证明登记信息、维修网点营运等情况上报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备案。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由我市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有关事宜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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