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低效用地方案

2024-06-26

盘活低效用地方案(精选3篇)

1.盘活低效用地方案 篇一

XX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令)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优化营商环境十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9〕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服务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对县经济开发区所有违法闲置低效用地进行全面清理;三是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以促进土地和厂房的重新利用为主要目标,依据土地开发现状和实地核查情况,划分违法用地、闲置用地、低效用地、“僵尸企业”等四类情形,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分类清理。做到“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分类处置;四是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求不避难、不护短,真实准确反映利用状况,对违法闲置低效用地实行督办,公开信息、公正执法、公平处理;五是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的原则。对清理出来的违法闲置低效用地,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再利用的水平。

二、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开展,县城投公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县发改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为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督办。

(二)实施步骤。

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宣传相关政策,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各派驻工作队进入包保宗地开展工作。

2.调查核实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台账。在已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各派驻工作队深入包保宗地了解情况、分析研究、协商沟通,按照“一地一策”、“一企一策”要求现场调查核实后,按程序进行认定,拟定包保宗地的详细处置方案,报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3.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理出来的涉嫌违法闲置低效用地的,逐宗到现场调查核实后,再按程序进行认定。“一地一策”、“一企一策”详细处置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各派驻工作队按照既定的推进计划和时间节点,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统筹抓好工作落实,逐宗处置到位。

4.结账销号阶段(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宗地块清理处置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对处置到位的进行销号,对未完成任务的加强协调督办,确保清理处置工作全面彻底。建立健全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总结推广清理处置工作经验。

三、具体措施

(一)全面清查,建立台账。

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开展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彻底查清权益人、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出让金缴纳额、开发利用现状、合同履约情况、土地和厂房闲置时间及原因等、企业税收情况。根据清理结果,建立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台账。

(二)严格政策,分类确认。

1.违法用地。对未经批准通过非法渠道占用土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业用地的,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企业用地,依法认定为违法用地。

2.闲置用地。认定县经济开发区闲置用地以宗地为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②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低效用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用地:

①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即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或虽未规定建设工期,但开工时间超过3年),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

②投资强度不达标。即虽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未约定的,依次以地方投资准入标准、国家最低标准为依据),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建设用地;

③连续停产满1年。即企业连续停产满1年的工业用地。

4.“僵尸企业”。对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在运营中盈利能力差又缺乏战略安排,在日常经营中不经常使用厂房或出租厂房,收益率较低的企业,初步认定为涉嫌“僵尸企业”。

四、严格程序,依法处置

根据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能职责,指定专门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加大对相关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顿力度,综合施策加大处置力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依法调查各宗地块情况,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处置;县税务局要清查各类企业税收状况,依法催收催缴;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闲置低效用地企业、“僵尸企业”信贷管理,对该类企业授信、用信有效管控。

(一)查处违法用地。

对调查认定的违法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违法调查程序,认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置决定,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杜绝发生新的违法现象。同时加强与企业沟通协商,引导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处置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置:

a.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土地闲置满1年不足2年的,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b.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②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置:

a.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开工期限只能延长1次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

b.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变更土地出让合同;

c.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安排绿化、停车等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d.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按照“价值相当、用途相同、面积不扩大”原则,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f.监督转让。对不满足转让条件的闲置土地,如果原土地使用者短期无法落实项目而又有意向转让、出租闲置土地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土地转让或租赁协议,盘活利用土地;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三)盘活低效用地。

对调查认定的低效用地,参照“僵尸企业”用地处置方式,突出以用为先,注重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分割招商、增资扩能、签订补充合同、导入产业、有偿收回、追回优惠政策、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促进高效利用,盘活土地资源。

盘活低效用地处置方式:

限期动工。因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因,对闲置不满1年的,可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限期动工通知书》,要求在土地闲置届满1年前动工。项目动工时用地单位要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现场确认。

(四)推动涉嫌“僵尸企业”处置。

涉嫌“僵尸企业”处置,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自身意愿,由企业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采取兼并重组、协议回购、帮扶解困、司法处置等多种方式分类妥善处置僵尸企业。

支持县内外优势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资产收购、换股收购等多种方式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一批;对部分涉嫌“僵尸企业”,根据企业意愿和评估情况协议回购一批;对有发展潜力的涉嫌“僵尸企业”的企业,根据企业真实发展意愿,采取帮助拓展融资渠道、引进合作伙伴,引导调整落后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扶持兴办新型产业、配套产业扶持项目等政策措施,帮扶解困一批;对涉诉涉法的涉嫌“僵尸企业”,根据司法诉讼程序的进程和企业现状,从有利土地开发利用的角度,适时适度介入,司法处置一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XX为组长,县委委员、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XX为常务副组长的XX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协调解决清理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组建专班,包保作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闲置用地处置组、“僵尸企业”处置组、信访维稳组等四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等单位参加;闲置用地处置组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法院等单位参加;“僵尸企业”处置组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城投公司等单位参加;信访维稳组由县政法委、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信访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等单位参加。

实行“一个部门牵头、一名单位领导主抓、一个工作专班负责、一包到底”的“四个一”模式,向各宗地块派驻工作队。工作队要严格按照包保宗地处置规范,核查用地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加强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制定处置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坚决完成包保任务。各工作队在领衔领导的统一调度下开展工作,不达目标决不收兵,入驻时间直到完成清理处置任务、验收销号为止。

(三)定期调度,销号落实。

建立定期调度机制,领导小组一月一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双周一调度,各工作组随时调度,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建立结账销号机制,实行销号申报制度,坚持清理处置一宗、验收销号一宗,跟踪问效推动落实,坚决防止问题反复和遗留。

(四)实事求是,强化监督。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清理为切入点,认真组织开展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工作,全域覆盖、不留盲区,摸清底数,确保清理结果全面、准确。对清理出来的违法闲置低效用地,要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立足长远,构建机制。

要加强土地供后监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监督企业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和按规划建设厂房。注重日常监管和防范,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交流,将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信息及时通报同级纪委监委、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部门,对有违法闲置低效用地的企业,限制其项目立项和融资。要建章立制,加强制度约束,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防止囤地炒地和浪费土地以及存在闲置厂房现象的产生。

2.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问题及对策 篇二

【关键词】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城市发展;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0-051-01

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土地资源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支持,但我国对于城镇土地的利用效率却很低,本论文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问题及对策做了一下探讨。

一、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问题存在的原因

在我国许多的城镇在进行规划时就把城镇规划的很大,基本上都是在比谁的城镇规模大,比谁的城镇扩展速度快,但对于城镇其他方面的问题就显得没那么重要了。在有些城镇它的经济并不怎么发达,有的甚至还存在财政问题,对于城镇来说它的财政收入都是有限的,它很多的经济来源靠的都是土地的转让,据调查,有些的城镇他们的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是靠转让土地的收入来维持的。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问题的存在,我国许多的城镇可能为了发展自己的经济,提高自己城镇的管理水平,就会对各种我你爹的规划就会进行相应的审批,但这样就很容易出现漏洞,造成土地的乱使用,由于审批没有规定,而且要求的程度也不同,这样对于土地来说就容易造成违法建设或者监管失去控制的现象。在许多城镇工业建设中,一般负责开发运营的都是公司,但我国城镇由于经济能力有限对于招商引资就缺乏眼光,使得引进的企业额都是一些层次低,没有竞争力的企业,这样就使得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形成了一种恶性竞争,对于土地再利用的效率比较低,这样不仅造成的土地资源的浪费,还造成土地了资源的破坏。还有些城镇比较落后,对于招商引资重视不足,使得城镇许多的土地都闲置在那里,城镇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得不减少价格来租给规模小的企业,这样对于土地的再利用效率就会造成恶性循环,是不利于土地的发展的。

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端正思想态度

对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的问题首先考虑的就是要以市或者县的中心为中心来做城镇的整体规划,必须要符合我国的规划的法律法规,要使得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没有争议。在进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时候首先要进行调查,要把城镇需要改造的旧住宅区自己其他的不用或者违章的都要纳入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去,对于那种已经建成但是不符合标准的是要进行再一次的调整,尤其是没我在国家规定范围了而且是禁止实用的建筑就更应该进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于破产或者是企业经营比较困难的都可以进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于国家命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都可以进行再一次调整,进行进一步规划,进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二)相关人员应该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对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应该积极进行调查,要充分的利用相关调查成果,采用科学的手段理论方法来进行准确的分析,对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要有一个科学的,有依据的初步规划。在这个基础上面,要共同发挥各自的职能权利,相互的探讨分析,再进行最后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确认,然后进行实地考察,看能不能顺利开展,是否符合实际,在进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对于城镇低效用地的范围进行再一次确认,要对它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确保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进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时候一定要有专门的,科学的规划,要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要按照国家的标准来进行规划,要建立档案,还要建立数据库,对于所有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规划都要有备份。

(三)要重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空间利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越来越少,也越来越稀缺,这就对于我国土地的再利用就提出了更好的要求。现在对于土地的利用多提倡的是多维空间的的利用,这样可以增加建筑的容积,减少土地的空间,增加了人们对于土地利用的效率。在我国许多的城镇对于土地的利用都是多维的,像修建商场,停车场等,都是在地下修建,这样就可以减少大的先用土地的空间,可以充分再开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减少了对于耕地的占用,给我国城镇带来了更多的经济效益。对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问题政府应该高度重视,指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且要落实到位,不能只说不干事,要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做到真正的监管,政府还要为城镇的发展提高许多的优惠政策。

三、结束语

3.盘活低效用地方案 篇三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科学合理配置高新区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高新区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规定,结合高新区用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高新区企业土地利用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高新区用地企业142家(不含待建及租赁厂房的企业),总占地面积为 亩,其中:已发证 家,未发证 家。家企业中工业企业 家,已投产企业 家,在建企业(含部分投产企业)家。企业土地利用情况如下,具体见附表。

1、建成企业(含全部工程在建企业)有 个,共占地 亩; 2、2016年有开工建设计划的企业有 个,总占地 亩,已建成面积 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 %;

3、有空地2016年无开工建设计划的企业有 个,总占地 亩,已建成面积 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 %;

4、长期闲置用地的企业有 个,总占地 亩,已建成面积 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 %;

5、二期预留用地的企业有 个,共预留土地 亩,具体是:

6、签约未实质性开工项目有 个,其中:

二、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认定标准

(一)、闲置土地类型及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1、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满12个月未动工建设的;

2、出让合同未约定、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期限,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12个月未动工建设的;

3、已动工建设、但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度占总投资额度(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县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2个月的; 合同约定分期建设的,依据合同或建设周期内用地面积和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因素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经审查属实,该时段不计入土地闲置时间。

(二)低效利用土地类型及认定标准

低效利用土地是指虽已动工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是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投资强度、年产值或年入库税收额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标准的用地;或者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用地及国家《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规定最低标准的用地;包括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

1、已建设总面积虽然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但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等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高新区要求的;

2、已建设总面积虽然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且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及绿地用地总面积未超过百分之十,但成片空闲的土地仍超过五亩的;

3、工业建设项目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投资强度、容积率达不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投产后两年内仍未达到招商投资协议约定标准,亩均税收未达到约定标准的;

4、工业建设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5、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以上未投产的;

6、工业建设项目已投产但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生产的。

三、处理意见

高新区企业土地利用情况初步调查、核实已结束,并经土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对各企业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主要分五种类型:

一是约定开工时间,对于 等企业要求限期开工;

二是约定竣工、投产时间,对 等企业要求限期竣工、投产; 三是督促企业增产、达产,对 等企业要求尽快增产、达产; 四是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 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调整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五是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是收回未建土地或整体收回土地,要求 企业限期开工应建 工程或者进行二次招商,督促投产、达产,否则收回未建土地或整体收回(收购)土地,拟对 企业整体收回(收购)土地;

七是解除项目协议。拟对 已签订项目协议但长期不开工项目,解除原投资协议,其用地另行安排给其它项目选址。

对每个企业具体处理意见,见附表。

四、处置方式

(一)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国土分局会商管委会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及其以上的,由国土分局会商管委会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报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报经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该土地抵押权人。安排人员与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企业进行约谈,协商委托第三方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地面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审计,就地面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达成一致的签署收回土地协议。协商不成的,高新区管委会依据中介机构评估走司法程序,发“律师通知书”至企业,直至组织相关部门对地面附属物进行强拆。对签约未开工而造成土地闲置的项目,依法解除投资协议。

(二)低效利用土地处置方式

安排人员与被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进行约谈,形成限期整改目标,对有空地未开工的项目下达《限期开工通知书》,对有空地部分投产的项目,下达《限期开工通知书》、《限期竣工投产通知书》,与企业重新签订“双向约定”,确定投资强度、税收等约束指标,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双向约定”保证金。对超过约定日期仍未达到整改目标的企业,高新区组织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对其土地进行“切割”,确定收回未建土地的四至范围并依法收回。对长期未投产的企业,依照项目协议,依法整体收回土地。在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完成前,开发区国土分局不再受理该土地使用权人的新建项目用地申请。

五、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高新区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有关各局(办)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闲置及低效用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分局局长兼任,负责闲置及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具体事务。高新区主要负责人为此次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开发区各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联系的项目负责,高新区各局(办)承担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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