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

2024-09-24

法治中国建设(精选8篇)

1.法治中国建设 篇一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保驾护航

摘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重要目标,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障。法治中国对于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助推改革走向深入,保障改革平稳进行具有十分重大且深远的意义。本文从为什么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发展以及如何依法治国等方面进行了部分讨论。

关键字:法治中国,深化改革,法制建设,三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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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中国是2013年1月7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中做出的重要指示中首次提出的一个法治建设新目标。“法治中国”是自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方略的升级版;是将法治的共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综合体。“法治中国”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一、为什么要依法治国

欧美等现代化国家法治等比较完善,而在我国由于建国时短且部分历史原因,导致在改革开放后才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随着国家经济和各个方面的发展,要求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因为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才能维护国家稳定以及人民的安居乐业。

实行依法治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改革的目标,但市场经济绝不仅仅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它是一整套经济运行的理念和模式,属于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因此必然要求改革上层建筑以适应其需要,健全的法制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上层建筑中的核心部分。

实行依法治国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建设精神文明、两手抓成为党中央一再强调的工作重点。但是这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成效不彰也是不争的事实,其原因就在于法制建设的不力。搞精神文明的一种常规作法是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号召广大人民学习。然而,在一个贪污腐化者、坑蒙拐骗者弹冠相庆,诚实守法者吃亏上当的社会中,模范人物有多大感召力令人怀疑。事实上,在一个基本法律规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代,让人们去学习先进模范无私奉献、忘我工作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想要搞好精神文明,必须先下大力气搞好法制建设。

实行依法治国是维护国家稳定,社会长治久安的要求。依法治国就是指按一套相对固定的原则规范来管理国家,从而使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得以在比较稳定的基础上运行而不致有太大的动荡。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法律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制体系与军队、警察一样是保证社会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机制。而这种机制对于转轨时期的中国显得尤其重要。中国正经历着史无前例的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化的巨大变革,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利益结构的变迁、国家控制力的减弱,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民族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新贫与新富之间存在着许许多多甚至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贪污腐败、黑社会等丑恶现象层出不穷。不仅如此,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斗争也日益激烈和具体化,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则因此变得难以预测。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对秩序的呼唤理应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而在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中,法制无疑是唱主角的。

二、依法治国战略的发展

中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为了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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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改变了以往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虽然只是次序的调整,但它反映了法治国家一个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机构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还特别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合乎逻辑地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是中央对这一问题长期思索的结果,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决定》在10月23号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10月23号,全会闭幕当天已经发布了一个全会公报,与之相比,公报是关于依法治国的大纲和精神要旨的阐述,《决定》则是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

三、如何建设法治中国

坚持以法治为最可靠保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以及扩大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以法治为最根本手段和最可靠保障。法治中国是十八大报告所阐述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的升级版。在当下中国,法治是提高执政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的可靠教材,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唯一途径,是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根本保障。

法治中国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让法治成为国民的信仰。法治本质上是规则之治,宪法和法律是一国的根本规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立国宪章,国之根本法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各种基本法律是国家这一共同体的基本规范准则。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亦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威性。只有牢固确立和尊崇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在国家树立一个最高的是非判断标准,才能建立稳定可靠的制度预期,才能引导国民遵守规则、信仰法治。

法治中国必须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私权利实现。制约和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和实现私权利价值是现代法治的两大使命。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由法律所授予,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应将权力关进法律化的制度之笼,坚持用法律化的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通过法治化的途径监督权力,让权力在法制的轨道内运行。公权力具有天然的侵犯私权利的属性,制约和规范公权力运行的目的,在于保障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私权,否则公权力的存在将毫无意义。

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严格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必须通过一个法治的政府才能实现,这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依法行政是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私权利实现的首要保障。当前社会矛盾多发,信访不断,多与依法行政不到位有关。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依法行政也是创新社会治理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不管何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包括新型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机制,皆代表国家对社会管理的方法或者态度,都涉及到公权力的运用,因此必须坚持依法而为;未得到法律授权的任何公权力运用都是非法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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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平安”、“摆得平就是水平”都是非法治的权宜之计,应予以坚决摒弃。

法治中国必须强化司法权威,保障司法独立。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维护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是公平正义实现的最后一道关卡。当民众普遍感到公平正义难以获得的时候,将导致社会不稳。理想的法治状态下,一切纠纷皆可通过司法获得解决,民众能够从司法获得最后的公平正义。司法要承担守护民众公平正义的使命,要求司法必须有权威,强化司法权威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司法权威来源于独立和公正,应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下大力气根除制约司法权依法独立运行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权依法独立运行与坚持党的领导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就是对党和人民意志的最好贯彻和落实。目前存在诸多如“信访不信法”等消减司法权威的不利因素,亟需得到纠正。

现今,我们正面临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任务,这是巨大挑战,更是推动中国继续美好前行的重大战略机遇。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全党和全国人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坚持胆子要大、步子要稳的改革总体推进方略。法治中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支撑,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应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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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习近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N].人民日报,2013.[2]李清伟.通过改革迈向法治中国[J].环球法律评论,2014,(1):19-22.[3]王紫零.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开启法治中国新征程[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4,(1):31-34.[4]姚忠伟.中国梦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法治中国的论述与解读[J].山东青年,2014,(3):153-153,154.[5]邱成梁.法治中国与改革共识的法治进路[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4):79-83.[6]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中国[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1(3):37-45.5

2.法治中国建设 篇二

“法治中国”是一个上位概念, 它是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的角度, 概括出“法治中国”建设的立体建构体系。

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前提。法治国家建设重点要解决的是我国的基本制度、宪法和法律的顶层设计以及与法治相关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问题。

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和基本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坚持人民当家做主或者主权在民,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共产党要坚持依法执政的原则;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高质量的立法;政府权力来源于法律, 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监督制约公权力;公权力来自人民的赋予。法治国家建设就是要解决政治国家运行的基本前提和“善法良治”等基本问题, 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供基本的法治前提和法治背景。

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角度看, 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部内容应当是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等“五位一体”的法治建设。其中,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共同推进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

二、培育法治文化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

在当前综合国力竞争中, 文化软实力发挥了越来越多的作用。在国内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 人民不仅需要经济的发展, 同时还期盼良好的制度、法治、文化、生态环境。我国的文化软实力相对较弱, 文化外交等方面明显滞后。因此必须重视文化建设, 其中, 法治是各种文明建设的主线, 要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文明建设的全过程中, 都坚持法治理念。

法治文化是一种公众共同认同的法治观念和价值判断, 是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的普遍态度。我们构建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种以法治为准绳的生活方式, 广大的群众通过养成法治思维和行为方式, 进而形成一种生活习惯和认同的生活方式。对法治文化的普及, 能将法治理念转化为我们全体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的精神情感价值目标, 使法治文化对法治中国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建设法治中国, 必须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全民形成法治意识、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事理政的能力。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因此, 营造法治氛围, 通过多种途径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是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

三、围绕法治中国建设来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途径

1. 执政党和政府首先要革除人治思想,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尊重人民的主人翁地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由人民创造, 同时受益者也是人民群众本身。我们的中国共产党, 无论是基层组织还是党员干部, 应该带头守法, 坚持依法执政。政府及工作人员, 要强化依法行政思想, 让权力在法律框架内合理为民行使, 只有党和政府树立法治理念, 克服和革除旧社会的“官老爷”思想, 才能真正建立起法治党和法治政府, 在人民心中树立起有威信的党和政府, 才能有令则行, 有禁则止。

2. 公民树立权利本位思想, 实现普遍守法

真正的法律要铭刻在百姓心中, 因此必须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 普及守法文化。这需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 在法律权利方面, 对公民的人权和尊严更加尊重, 在立法思想上, 逐渐从强调义务, 转变为权利本位。守法文化的建立, 使更多公民明确自己是法律保护的主体, 守法实际上是对法律赋予的公民自己的权利的维护, 因此这会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民众参与的基石。

3. 尊重和实施宪法为核心的良法文化

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母法, 因此, 法治中国建设必须要严格遵守宪法。习近平总书记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可见, 宪法的尊严不在于空谈和法条, 而在于真正实施, 具体落实。我国传统法制史没有宪法, 因此公民的宪法意识淡薄, 必须加强对宪法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让群众了解宪法、尊重宪法、相信宪法、依靠宪法、遵守宪法。有关机关应该对宪法具体落实, 一方面制定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依法落实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 对人民的权利予以保护, 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重和实施宪法为核心的良法文化。

4. 强化以公平正义为目的的司法文化

司法是法律体系最关键的环节, 司法要以公平和正义为准则, 失去了公平和正义, 司法就没有了意义, 会造成社会不稳定, 民心涣散。社会主义司法文化也必须以公平和正义作为价值准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坚守职业良知,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 必须处理好法治和民主的关系, 要明确司法是为了人民, 当人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 必须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要处理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目的。要形成良好的司法文化氛围, 改变司法随意性, 加强法官、检察官队伍职业道德建设, 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司法文化。

总之, 法治文化是综合了一个民族传统和现实文化的精髓,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和大繁荣的组成部分, 又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 希望我们的国家、集体、大众都携手共进, 积极、科学地围绕发展中国建设来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同时用法治文化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文明、进步、法治、和谐, 实现我们共同的“中国梦”。

法治文化是一种公众共同认同的法治观念和价值判断, 是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的普遍态度。我们构建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种以法治为准绳的生活方式, 广大的群众通过养成法治思维和行为方式, 进而形成一种生活习惯和认同的生活方式。

摘要: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经历了“依法治国”阶段, 现在正努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目标的提出, 既在理论上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又在实践上将中国法治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法治文化建立在法治化进程基础上, 同时又对法治建设产生巨大的反作用, 法治文化科学、生动, 将会促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发展。本文就如何围绕法治中国建设来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个主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治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途径

参考文献

[1]喻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百年法治文化的第三波[J].法学论坛, 2012 (01) .

3.中国法治建设的师宗样本 篇三

山川秀美是造物的神奇,民风淳朴是地域的灵秀。这里是一片美丽而富饶的沃土,这里是“楹联之乡”“帝师故里”,这里是唱响了“法治中国”最强音的师宗县。

2014年12月9日,记者一行前往师宗,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标杆样本——师宗县法治工作进行采访。采访伊始,县委书记孟端平告诉记者,2011年11月10日师宗私庄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全县政治、经济、社会遭受重创。事故在给全县带来巨大阵痛的同时,也暴露出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短板”。

2012年初,师宗县委通过系统分析研究矿难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把法治建设作为破冰突围的执政方略,依法制定了《师宗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对重大事项实施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县政府逐步建立健全了行政决策风险评估、重大决策跟踪反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遏制了盲目决策和决策违法现象發生。

在2012年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行依法治理的基础上,2013年3月17日,师宗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法治师宗”创建工作动员会议,对依法治县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成立以县委书记任组长的“法治师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到深圳学习考察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创建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及考核体系,制定并下发了《师宗县创建国家级法治县活动实施方案》,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领域、各层面渐次展开依法治县工作,努力创造和谐稳定公正高效的县域发展环境。至此,“法治师宗”拉开帷幕。

依法执政 创业之才须磨精

“依法执政是提升党委领导发展能力的关键。一个地方的发展,需要一支敢于担当和能够担当的干部队伍。” 谈起依法执政孟书记感慨。回顾师宗的依法执政,县委带头坚持示范引领,提出了“发展是政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更是难得的政绩”的理念,致力营造清正、清廉、清明的政治环境,公正、公开、公平的法治环境,文明、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和规范、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接着,孟书记高屋建瓴地分析了师宗县是如何强化党委依法执政这个根本。首先,完善党委议事决策机制。制定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三本教育读本,不但建立健全了重大决策法律支持、合法性审核机制和决策评估机制,确保了县委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而且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的依法执政及依法履职。其次,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使用干部,注重选拔任用法治意识强、法治思维强、法治手段强的优秀干部,在领导班子中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相关工作经验的成员。第三,支持各部门依法履职。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先后制定出台了师宗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政协、政法工作的决定及相关工作制度,积极支持各级党政机关政执法机构以及人民团体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第四,进一步规范党内文件。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严格执行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完善制定和备案程序,落实党内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制度,扎实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第五,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党委统一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各种重大社会事件。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化解、早处置。

师宗县加强对党员干部依法执政理念的提升,是县域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在新形势下建设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县委、县政府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在新时期推广、实施、实现法治的重要举措。

听完孟书记的一席话,记者对眼前这位“法治师宗”的首倡者更加佩服。正是因为他的高瞻远瞩和深谋远虑,师宗县县委、县政府及各部门的法治化进程才能一步步落到实处。法治的基石已铺就,师宗的法治化即将踏上新的征程。

依法行政 一枝一叶总关情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县的核心。孟书记多次表示,依法行政的核心就是依法治权、依法规范政府和干部队伍的行为,要坚持依照法律、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尤其要不断克服执法权力部门化、个人化的倾向,使政府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总的来说,只有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才能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孟书记进一步解释,之所以确定这样的工作思路,是从师宗的实际出发的,这样的发展预期目标对于师宗的依法行政建设来说,是可以实现的。

完善工作制度 师宗县委制定实施了《中共师宗县委工作规则》《中共师宗县委全委会决策规则》《中共师宗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师宗县行政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应的制度;下发了《中共师宗县委关于提高司法质量促进公正司法的意见》《中共师宗县委关于提高司法质量促进公正司法的考核办法》,建立了队伍管理、司法公开、交流回避、防错纠错、监督评价等10项工作制度,每年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对政法各部门进行考核,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各项工作的落实;县委政法委每年组织开展2-3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政法部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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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师宗县还建立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考核和社会评价机制,落实重大事项及时向人大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了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审查、政府工作质询、民主评议、特定问题调查等制度,细化操作程序,明确法律后果,确保进入程序的监督事项有始有终创新了监督方式,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围绕重要工作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执法司法、部门服务质量等热点问题,运用视察、询问、质询、民主评议等方式,适时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各项工作合法高效落实;

搭建服务平台 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把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县委、县政府沟通服务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切实发挥“一局两中心”在促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坚持“应进必进,进必授权”的原则,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做到“一门进、一章结、一费清”,努力建设优质高效公正便民的“政务服务超市”,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提高了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建立完善了基层为民服务代办制度。

规范行政行为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土地征用等重点领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纠正不当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同时,在招商引资、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等工作中履行政府职责,兑现政府承诺,塑造诚信政府的形象,提升党委政府公信力;完善了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监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强化诉讼监督职能,依法保障公民诉讼权利;

理顺行政执法体系 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原则,整合公安、司法、其他行业等行政执法队伍种类,调整充实乡(镇、街道)基层执法力量,探索建立跨部门行政综合执法机制,逐步化解多头执法、越权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

深化政务公开 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时推出“三张清单一张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服务网),不断加强政府自身改革,提高政府运行效率,理性回归政府职能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依法开展信访工作,以“执法水平提升年”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年”活动为载体,分析总结近几年全县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处理经验,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权益保障等体制机制,引导群众通過法律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坚持合理诉求依法解决、不合理诉求依法答复、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的原则,抓紧时间排查化解当前十项热点隐患问题;强化法律援助,健全完善100元以下诉讼费免缴、行政复议等执法司法救助体系,规范发展专业化律师队伍,合理设置政策法律咨询、司法鉴定等法律援助机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商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管理办法,强化行业自律自治,创新维权手段,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在遵章守纪、诚信经营中发展壮大。

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县、乡、村、组调解组织“四级联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调对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落实“以案定补”机制,学习枫桥经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年活动、最美调解员评比活动等。县委政法委设立了县委涉法涉诉接访中心,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集中力量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

网格化推进平安建设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实际深化“四张网”建设(视频监控网、街面巡逻网、单位内部防控网、农村群防群治网),织密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实现了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了治安防范效能。以推行网格化服务管理、网格信息化管理、综治信息平台建设为重点,扎实开展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进入实质性推行阶段,网格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正有序推进,综治信息平台建设正式运行;建立了每月全县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半年一次的社会治安形势分析制度,及时排查和发现治安乱点和突出问题。

未来依法行政的路依然任重道远,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师宗县委、县政府以及各级司法部门会一直将法治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奏响中国法治最强音。

司法公正 一心为民促和谐

公正司法是司法机关工作的生命线,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要抓手。对于师宗的司法公正,孟书记信心十足地说,师宗县公检法司等部门不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司法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行公开承诺公正廉洁办案、巡回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评议案件审理等制度,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和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六难三案”问题,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

建立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关无缝衔接机制,制定《师宗县社区矫正警力联动暂行办法》,将全县10个乡(镇、街道)划分成3个片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社会治安重点对象、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务管理。同时,加强政法干警的培训教育,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制度、民事案件诉前调处机制,强化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司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了司法内部纠错机制,推动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建立政法干警执法业绩档案、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细化权责利,用法律和制度根除“人情案”“关系案”“瑕疵案”,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和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依法公开审理案件,认真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强化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法院案件执结率90%以上,执行标的额到位率70%以上,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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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至师宗县人民法院雄壁法庭时,记者被一面写着“一身正气执法、两袖清风律己”的锦旗吸引。这是64岁的杨佑昌老人在2012年4月9日,一大早沐浴着和煦的春风送来的,以此表示对师宗县人民法院雄壁法庭为其排忧解难的一份真诚谢意。“感谢法院、谢谢法官,没有你们的帮助,我老头真不知道这钱会要到何年何月。”质朴的话语中饱含对师宗法制建设的信任。

法制宣传 干群思想换新机

法制宣傳是依法治县的基础。师宗县委以法治宣传教育为抓手,紧扣深化改革、转型跨越主线,全面铺开了新时期、新任务下的依法治县新篇章。一是创新领导干部法治教育机制,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把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内容,县委理论中心组带头学法,为全县各级领导干部作表率。二是建立健全干部法治培训制度,邀请专家学者举办法治专题讲座,对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进行法律法规辅导,把每年的12月份确定为“法制宣传月”。三是健全乡科级干部到县信访局跟班锻炼长效机制,建立提拔任用和招考录用的乡科级干部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制度,与年度普法考试形成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格局。四是建立县级财政法治宣传投入保障机制,县级财政每年按相应标准分别将法治宣传教育、普法依法治理纳入财政预算,法治师宗创建工作经费按规定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保障到位,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也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为全县的法治宣传教育、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师宗创建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五是丰富基层法治宣传内涵,开设《法影现说》《政法视讯》《今日政法》“两栏目一平台”法制栏目;组建义务法制宣传文艺队,以道德讲堂、法制文艺演出、歌舞小品等形式增强法治宣传的吸引力;以独特的案例、例证、民间谚语、法制文艺戏剧、普法宣传民谣及民间调解技巧等地方特色文化,设置温馨提示语;编制了以普法季节歌、孝顺父母十六要、劝孝诗等为主要内容的漫画图册和法治宣传长廊;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探索“双语”普法模式,全面增强了法治宣传的渗透力。

一串串谱写法治的和谐音符,一首首传唱法治的动人歌曲,一声声集结法治的激昂号角,奏响了“法治师宗”进行曲。

督政协商 保障实干为民心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最重要的四项权力之一,有效监督是地方人大的重要职责之一。人大是最具权威性的监督机构。师宗县人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和依法治县大局,全面铺开监督工作:建立了纵横联动的监督机制,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政协、纪委、司法、群众和媒体舆论等监督力量的衔接,形成合力,确保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加强人大代表素质建设,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活动之家的载体作用,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和政策法规等知识培训,努力提升人大代表业务素质,形成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良好局面。

协商民主是推进依法治县的重要形式。师宗县政协戮力前行,不断推进履职能力现代化,把学习全会精神与政协章程有机结合,建立健全政协委员教育管理机制,积极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加强调研报告和提案的合法性审查及质量评价,全面提升政协委员依法履职能力;强化政治协商力度,针对“三重一大”事项、深化改革、产业发展、社会管理、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等关键领域,灵活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运用网络议政等新形式,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切实提高协商实效;强化民主监督力度,用好用活议案、提案、视察、调研和检查等形式,拓展民主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依法提出建议和批评,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参政议政力度,发挥政协组织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的优势,聚焦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精心选择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依法施政提供有益参考。

擎起法治的大旗,师宗县人大、政协不断发挥自身的职能以及作用,“铁肩担道义、大旗舞东风”,绘就法治蓝图,托起法治师宗。

依法治县 凤凰涅磐得重生

法治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缺乏对不正当市场行为进行惩防的法治体系,守信者利益得不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惩治,市场经济就不能建立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师宗面临着既要‘转型发展’又要‘深化改革’的双重任务,各种矛盾和问题比较多,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需要扎实推进法治建设,营造一个开放、宽容、和谐的发展环境,推动师宗科学跨越发展。”孟书记说,在他看来,“法治师宗”,县域发展才是最终要务。法治是县域经济发展的制度性因素,县域经济的发展取决并受益于法治化,所以推进依法治县,必须围绕县域经济发展的大局。而目前师宗县域发展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法治化建设带动、引导、推进全县经济的跨越发展。

“在‘法制师宗’创建活动动员会上的讲话”中孟书记曾指出,“建设‘法治师宗’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开展‘法治师宗’创建是顺利实现师宗农业稳县、工业强县,三产活县、旅游兴县的重要保障。”2013年,师宗全县完成地区生产总值89.96亿元,在全省县域经济考评中综合得分排第19位,比2012年进位69位,进位排名全省第4位,获“2013年度全省县域科学发展进位县”称号;在曲靖全市的科学发展观考核中,由2011年倒数第一进位到2013年请曲靖市第二位。2014年以来,师宗紧扣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主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依规抓好煤矿整顿关闭、煤矿技改、煤矿兼并重组等重要环节,促进了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平稳有序推进。

县域经济发展靠什么?政策固然重要,政府的投入和支持也缺一不可,但最最关键的是要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一个地方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尤其离不开一支讲政治、懂法治、决策能力强的干部队伍。

头雁先飞,群雁齐追。县域经济要发展,县域实力要增强,领导干部建设刻不容缓。只有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防止“为官不为”,破解“为官难为”,保障“为官敢为”,让广大干部在矛盾、困难、风险和挑战面前敢于担当、勇于奉献,同时加大对违纪违法干部的查处力度,努力培养、选拔、建设一支既干净又会干事的干部队伍,才能带领全县脱贫致富。

县域经济实力跨上新台阶,各项事业取得新进步,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谈起师宗近三年来所取得的成绩,孟书记无限自豪。在他看来,师宗县今天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凝聚了师宗法治先锋们自强不息、敢为人先、克难奋进、开放包容的精神。三年来,从百废待兴到法治师宗,师宗人在法治冲锋号声里表现出了应有的胸襟和智慧。

雄关漫道真如铁。回顾过去三年艰辛的法治路,我们看到了师宗42万广大干部群众的心血和智慧,看到了师宗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法治”思维与睿智。

“法治师宗”、发展师宗,时代在呼唤、人民在期待。我们有理由相信,师宗必将在法治的引领下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实际的转型发展路子,绘制“中国梦师宗篇章”的宏伟蓝图。

责任编辑:张 微

4.增强宪法观念 建设法治中国 篇四

一、【时政热点·素材呈现】

材料一: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令计划一案,从依党纪国法展开组织调查和立案侦查,到依法指定管辖、提起公诉,再到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都坚持依法依程序进行。这充分表明反腐败始终在法治化轨道内运行,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司法文明进步。

材料二: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中国慈善事业建设过程中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自此开启了中国依法治“善”时代。

材料三:2016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三个国家宪法日:主题:2016年国家宪法日宣传主题: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材料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该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材料五:宪法宣誓内容:“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材料六:12月4日,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二、热点与教材的结合

1.法律的基本特征和本质是什么?

(1)法律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2)我国法律的本质是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普通法律只对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加严格。

3.依法治国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1)地位: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3)依法治国的核心:依宪治国。(1)依法治国的主体:广大人民群众。(2)依法治国的依据:宪法和法律。(3)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宪法。(4)依法治国的目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先决条件;

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保障。4.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哪些?

(1)依法治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生产的客观要求(2)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3)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文化健康发展的法律保证(4)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5.怎样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法律体系。(2)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推进依法行政,做到公正、文明执法。(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5)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6)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法律监督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环节,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司法监督。(7)加强法制建设,树立法制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我们青少年应如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贡献?

(1)认真学法,法律提倡做的事情积极去做,法律规定做的事情一定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2)逐步增强守法意识,树立法制观念。7.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的意义和途径有哪些?

(1)意义:有利于国家机关加强廉政建设,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2)途径: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或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反映;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进行监督;等等。

三、【中考命题走向】

1、设立宪法宣传日,宪法宣誓制度,说明了什么?

①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②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③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④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⑤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2、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1)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使人们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2)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3)更好地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4)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提升广大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律素质。

3.宪法宣誓内容:“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宪法宣誓内容体现了课本的哪些观点: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最高的行为准则。

(3)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4)公民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范围。(5)国家公职人员要严格依法律己。依法行政。

(6)加强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督促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办事,防止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4、请你设计几种宣传宪法的活动形式 : 单位组织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开展图片展;发放以宪法为主题的宣传单;开展宪法知识竞赛;开展报告会、座谈会等。

5、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如今也是国家宪法日。从2001年至2016年的十六年间,我国多次把宪法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的重点,宣传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2016国家宪法日主题:学宪法、讲宪法。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宪法,小明所在的九年级(4)班准备到附近的社区开展一次宣传活动。

(1)九年级(4)班的同学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宣传宪法?

印发宣传宪法知识手册、利用村庄广播喇叭宣传、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宣传。

(2)如果你是小明,你准备向社区居民宣传宪法的哪些内容?写出你的宣传题纲。

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②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④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和一切团体社会组织、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⑤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加严格。⑥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维护宪法权威。(3)请你设计一幅宣传标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增强宪法观念,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宪法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作为中学生的你应该怎样维护宪法尊严?

①我们要认真学习宪法,了解宪法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增强宪法观念;②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的习惯,③以各种形式宣传宪法,敢于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用实际行动捍卫宪法的尊严。④青少年必须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

6、依法治国

护航中国梦 2016年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对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这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自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以来,我国迈进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快车道”。从卢梭到韩非子,习近平主席的系列论述表明,依法治国已经不再是一个口号,而是对全国人民的承诺,为中国梦的实现护航。

(1)请你说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因。

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②法治则国兴;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进一步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④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⑤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⑥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2)为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我们青少年应怎样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①青少年要努力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②认真学法,守法,宣传法律,同违法行为作斗争;③法律提倡做的事情积极去做,法律规定做的事情一定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④逐步增强守法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⑤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3)实现依法治国,道阻且长,请你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献计献策?

①依法治国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政;②加强法制建设,树立法制观念;③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④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⑤加强立法,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

(4)在全国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学校准备开展一期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黑板报展评,在你班的黑板报中准备出现哪些内容或栏目?(至少写出三条)

①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②推进依法治国的策略;③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中学生应怎样做;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7、十八大后,中国共产党以空前力度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全国已有66名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因腐败被查处(不含军队官员)。党中央坚决查处了***、徐才厚、令计划、苏荣、郭伯雄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有腐必反、有贪必惩的局面已经形成。其中,刘铁男、王素毅、李达球、童名谦、倪发科、季建业等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的处罚。中央用行动表明:反腐没有指标,只要违法违纪,一律查处。(1)“打老虎”、‘拍苍蝇’体现了我国坚持什么样的治国方略?实施这一治国方略的要求是什么?

依法治国。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实施这一方略的核心是什么?你是怎样理解的?

依宪治国;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②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④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和一切团体社会组织、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⑤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加严格。

(3)要将反腐工作进行到底,离不开每一个公民的积极参与,我们可以通过些渠道举报腐败行为?

打热点电话、新闻报刊、写信、发电子邮件、微信、微博等。

(4)为形成反腐机制,让领导干部不敢腐、不想腐,我们应如何做? 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积极行使监督权;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弘扬法制精神;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8、材料一:在网络上,倒卖个人信息已经形成了黑色产业链。据媒体报道,在某些网站,公然售卖考生信息者大有人在。这些卖家对于包含考生姓名、学校、电话、住址在内的信息进行打包出售。

材料二:2016年9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通告》称,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1)倒卖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隐私权。

2)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严厉打击电信诈骗有什么意义?

①有利于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②能够维护公民的隐私权;③有利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④有利于彰显法律的威严,震慑犯罪分子,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⑤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法治中国。3)为预防电信诈骗案的发生,请你提出几条合理化建议(1)政府部门:加强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2)相关运营商:依法办网,加强对公民隐私信息的保密工作。(3)公民: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己,尊重和维护他人隐私。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与侵权行为作斗争。4)近年来,电信诈骗盯上了未成年人,请你从未成年人角度为避免受到电信诈骗提几条合理化建议

(1)遇到疑似电信诈骗时要做到“三不一快”;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快报案。(2)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控能力,不轻易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3)不要轻信陌生电话和短信,不贪图便宜,不轻易相信陌生人。(4)文明上网,遵守网络道德和法律,不浏览涉及个人隐私的网站。

(5)生活中遇到困难,应尽量找父母、老师或者信得过的朋友解决,切勿相信陌生人。9、2016 年国家宪法日座谈会在杭州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出席并讲话。他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宪法,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权威。

(1)为什么要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 ①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③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④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⑤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

⑥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和一切社会组织、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2)国家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有什么意义?

①有利于普及宪法知识,扩大宪法的社会影响力,弘扬宪法精神,促进宪法实施。②有利于推进依宪治国的力度和进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助力。

5.树立宪法权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篇五

标准答案

判断

1.改革必须做到于法有据,保证合法性。YN 2.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拥有多元的社会治理主体,而法治在治理过程中起到基础性和保障作用。YN 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实力的提升,我国已经建成为软实力和法治的强国。Y N

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YN 5.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位于社会主义法治之上。Y N

6.主讲人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核心精神是依宪治国,依宪行政,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YN 7.各省和直辖市有权制发具有立法性质的文件。Y N

8.任何法律法规文件,只要违背了宪法,就是无效的。YN

9.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YN 10.法律具有保守性和滞后性,而改革走在时代前面,需要大刀阔斧,因而可以先不需要考虑法律条框,先改革再完善法律。Y N

单选

1.我国现行宪法是()。

A)54宪法 B)75宪法 C)78宪法 D)82宪法

2.私营经济被明确写进宪法是通过()年的宪法修正案。

A)1986 B)1987 C)1988D)1989 3.()是一切国家制度合法性的基础,赋予并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A)民法 B)刑法 C)宪法

D)立法法

4.经审查确定为违宪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文件或行为,可由()撤销或变更。

A)全国人大B)国务院 C)全国政协 D)国家主席

5.下列年份中,没有进行宪法修订的一年是()。

A)1988年 B)1992年

C)1999年 D)2004年

6.在所有法律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A)民法 B)刑法 C)宪法 D)立法法

7.《决定》提出将依法治国和()结合起来。

A)依宪治国 B)以德治国

C)以党治国 D)宏观调控

8.总书记提出,把权力关进()的笼子里。

A)法律 B)法治)。C)自律 D)制度

9.我国的宪法日是()。

A)8月4日 B)9月4日 C)11月4日 D)12月4日

10.依法治国首先是()。

A)依宪治国

B)坚持党的领导 C)依民法治国 D)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多选

1.我国宪法发展面临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包括()。

A)法治与宪法虚无主义,对宪法文本普遍不尊重B)干部对宪法理念脆弱,法治意识淡薄

C)公民的基本权利救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整体信任度下降,社会缺乏共识,人权保障观念没有形成为自觉的文化形态

D)国家治理中政策治理与法律治理并存,法律治理,特别是宪法治理没有成为主导型模式

E)宪法内容滞后,不适应新形势要求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的国内背景包括()。

A)十五大以来,我国法治发展理念逐步体系化

B)十八届四中全会要为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顶层设计提供保障

C)改革进入攻坚期,面临新矛盾、新冲突、新问题D)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需要法治作为“抓手”E)迫切需要通过法治改进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3.《决定》提出并阐述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即()。

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C)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D)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E)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4.《决定》的基本目标包括()。

A)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B)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全面深化改革

D)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5.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个自信”即坚持(A)理论自信

B)宪法自信 C)制度自信 D)道路自信 E)政党自信

6.作出《决定》的国际背景包括()。

A)经济全球化、政治多元化、文化多样化

B)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面临新问题

C)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法治道路与法治理念)。D)围绕宪法与法治问题出现新挑战

6.学习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篇六

植保站—龙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由此可见,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法治的重视,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已经多次就依法治国发表重要论述,阐述了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和方法,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建设法治中国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和路径,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是依宪治国。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再次强调这一点。依法治国要依什么法来治国呢?要以宪法为核心,各种法律法规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来治国。这其中所有的法律的地位不是一样的,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的具体化。因此,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必然要求。

建设法治中国的途径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他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强调:“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把“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一。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防线,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四者缺一不可。

7.法治中国建设 篇七

中国能够走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 主要是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首先, 1949年10月1日到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 在这个过程中制定了一些法律和法令, 为了加强国家的政权, 社会的秩序。在1954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包括后来的法律条款, 都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 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和经济制度。制定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 奠定了中国的法治建设。其次, 在八大召开后到“文化大革命”的开始,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实现, 中国开始迈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八大的提出, 让社会主义中国展现了一片好景象。当然在此期间, 由于反右运动的扩张, 让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走下坡路, 法治观念不被肯定。后来,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 民主和法制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十年之间, 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召开, 需要停止, 整个国家陷入了动乱状态。然而,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下发生了转变, 吸取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后, 多数人都认识到了, 一个国家需要稳定, 安居乐业, 必须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抓起。达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根据这一时期相关法律的颁布, 使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新时期。

从1993年以后, 中国着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为法治建设打下了坚定的经济基础, 1994年国家领导听了一系列关于依法治国于实践问题的专家讲座。1996年2月8日下午, 第三次法治讲座在南海召开, 这次讲座的意义极其远大。在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中, 讲“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方略写入了法修正案。在党的十六大召开后, 更加完善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法治更加的完整, 也全面落实了依法治国的战略。从这些历史进程发现, 走过的是一条人治到法治的路。

2 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启程

法治作为一种文明制度的范畴, 需要和一个国家的国情结合在一起的, 自从和改革开放几十年一来, 在做好法治的过程中, 始终不能忘记要追求符合国家的法治文明。后来,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指出:“民主、靠法制, 并向人民保证,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经过鸦片战争不断侵略, 西方国家的文化也在间接的抨击着中国传统、落后的文化, 同时, 也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以各种手段强迫清政府签订一些不平等的条约, 让中国老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中, 带来了沉痛的打击和耻辱。只因为中西方文化存在差异性, 是因为, 两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有、体系有差异, 对此才会产生这样的纠葛, 巨大地影响着中西方的同上合作, 只是单单一种形式维持着。这是观念差异带来的后果, 导致中西方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中西方的生活观念、法律道德观念也不同, 引发着各种事件的发生。当然, 从不同的方向来看, 有利有弊, 两次的鸦片战争让中国发生的扭转。因此, 我们对西方的法制文化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和了解, 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打下了基础条件, 不仅仅要靠文化, 还需要经济、政治的配合。当然。也需要清醒的认识到在长期的法制之下, 我国开始了法制的调整。在1979年3月到6月底,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像全国人大提出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第七部法律草案, 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中断了二十多年后重新恢复并取得重大突破。再加上十一届三中全会, 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步入了正式的轨道。

3 对三十年的实践认知

(1) 强化党的领导。回顾历史, 改革开放一来我国的法治文明的建设之路, 获得了一些对实践的认知, 这不仅是对走过道路的认知, 同时, 也是未来发展需要走的路。首先, 需要加强党的领导建设, 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使命, 是想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基本保障。因此,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要将这三者结合在一起就充分体现了我国的法治文明建设。

(2) 坚持依法治国。回首历史, 经历了人治到法治, 走过了太多的路, 从封建社会到新中国成立, 到十一届三中全会, 到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 从“制”到“治”, 走到了今天, 这是艰难的一步。然而, 法治建设不仅要有法可依, 而且还需要符合当下的时代精神, 建立在民主之上, 要清楚知道法治需要保障人人平等。通过一系列的法治改变了中国以前的旧面貌, 同时, 更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同时, 它也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3) 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众所周知,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已经是国家的方略和社会的共识。自从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经济水平就不断的呈现上升趋势, 也取得了显耀的成就。但是如何保持这种趋势, 需要我们考虑。根据经验, 我们需要坚持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改革开放, 所以法治是不能遗漏的。根据1997年9月12日, 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 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标志, 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不管什么, 这都是来自人民的心声, 一切都是为了人民, 法治不仅是党的选择, 也是人民的选择, 更是人民的需要。

4 结论

法治是一种重要的生活方式, 也会促使人的发展, 党在十五大提出, 需要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然而,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以人为本, 在法治的基础之上保障人的自由和谐发展。因此, 需要坚持“以人为本”, 利用健全的法律制度为人民提供自由发展的保障。更加全面的了解中国的法治, 不仅需要知道中国法治给我们带来的优势, 还需要了解中国法治给我们带来的弊端和局限性。中国也应该建立在实践的过程中, 更深的方面将法治建设目标成为自己国家的状态体现的文明, 不断的完善, 而实践才是能够不断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最后, 还需要把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变成建设制度文明的目标, 这样才能推动中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李虎.西方法治的政治基础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J].赤峰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1 (4) .

[2]郑言.正确看待新中国60年的法制建设[J].探索, 2010 (1) .

8.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独立审判 篇八

关键词:法治中国独立审判整体思维 合理预期

在越来越强调“专业槽”的中国法学界,依然存在一些个二级分支学科共同关注的“跨学科”问题。其中,“司法独立”或“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堪称最令人瞩目的“跨学科”问题之一,在当前,它也是“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一个现实问题。多年来,这个问题已经催生出数量较多的法学文献。在这些文献中,张新宝先生的《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全面理解》(载《法学》2012年第1期,以下简称“张文”)一文,属于较晚近的、较有代表性的一篇。在这篇论文中,张新宝先生鉴于法学界关于这个问题所存在的“认识上的分歧”,希望“结合当前社会现实,正确厘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这一原则的内涵”。按照张文的“全面理解”,“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就“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而言,人民法院“应该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但是,“以党委的名义干涉个案的司法判决的做法都是违反宪法、法律和党章的”。第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首先要排除行政干预”。第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核心是法官独立断案”。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监督在正式制度层面上显得乏力,非正式的“人大监督”却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第五,“舆论监督不是舆论审判”。以上五个方面,就是张文旨在追求的对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全面理解”。但在笔者看来,这些对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理解并不全面,与“全面理解”的预期目标还有较大距离;张文在以上五个方面所做出的一些具体论断,也值得商榷。分而述之,笔者的商榷性意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概括地说,虽然张文论述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所涉及的五个方面,但是,这五个方面的观点,都是站在法院的立场和视角观察问题的结果。这就不全面了。这种单一的立场与视角,使该文的作者身不由己地充当了法院尤其是法官的辩护人,让这篇论文在不知不觉中就变成了法院立场的辩护词。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作为裁判者,应当在原告与被告之间保持中立,不能站在原告或被告一方说话;同理,对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这个主题,学术研究者也不宜完全固守法院的立场,而应当同时兼顾党委、行政、人大、舆论等多种立场。因为每一种立场都有它的合理性,都有它的正当理由。法院或法官固然可以代表法律,是法律的代言人,但是,人大不也是法律的制定者与宣告者吗?因此,既要承认从法院的角度理解“独立审判”这个问题的正当性,但也应当承认从其他的角度理解“独立审判”这个问题的正当性。不能因为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就从学理上排斥理解这项法律原则、这个学术问题的其他立场。否则,就只能形成对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片面理解,而不大可能形成对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全面理解”。

第二,在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问题上,张文认为:“党的领导不是对个案的具体干涉,因此以党委会甚至常委会的决议形式否决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以党委的名义干涉个案的司法判决的做法都是违反宪法、法律和党章的。”这个判断的前半部分虽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或者”之后的论断却值得商榷。因为,一方面,“以党委的名义干涉个案的司法判决的做法”并没有“违反宪法、法律和党章”。因为,任何一条“宪法、法律和党章”,都未明确禁止“以党委的名义干涉个案的司法判决”;现行的“宪法、法律和党章”并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党委确实“影响”了个别案件的判决,但是,党委对个别案件施加的“影响”并不是以“干涉”的名义进行的,而是以“协调”的名义展开的。按照正式制度,党委内部的政法委“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正是政法委(同时也是党委)承担的重要职能之一。这就是说,党委政法委有职责“协调”某些重大疑难案件。然而,这里的“协调”与“干涉”实为一体之两面:站在法院的立场上,容易把它理解为“干涉”;但是,站在党委政法委的立场上,那就是“协调”,并不是“干涉”。能把“干涉”与“协调”完全切割开来吗?

第三,在法院与行政的关系上,张文认为,“人民法院独立审判首先要排除行政干预”。但是,“行政干预”事实上能够排除吗?笔者认为不能,因为行政对法院的“干预”永远都是存在的。张文列举了一些“行政干预”司法的劣迹。譬如,“政府在给法院的函件中竟然能判定涉案合同是否有效力,并且还能以政府部门‘协调会的方式否认已经生效的判决,并决定不予执行”。这当然是比较极端的做法。“叫停”这种比较极端的做法,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但是,试图彻底“排除行政干预”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因为,正如科斯从“问题的相互性”入手所论证的“权利的相互性”一样,〔1 〕权力也有相互性,权力与权力之间也是相互纠缠、相互嵌入、相互“干预”的。一种权力主体如果对另一种权力主体产生了某种作用力,那么,后者发出的反作用力一定也会指向前者。譬如,以前的君主可以统治臣民,但臣民也可以揭竿而起,把君主推翻。同理,法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影响(或“干预”)政府,但政府也可以通过人事权、财政权等方式影响(“干预”)法院,〔2 〕政府对法院的这种影响(或“干预”)正是现行的由宪法所安排的政治体制的产物。在这种持续不断地相互交往、相互作用的“行政—司法”关系中,怎么可能“排除行政干预”?如果彻底排除了相互之间的“干预”,政治和法律还能运转吗?

第四,在法院内部,张文主张:“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核心是法官独立断案。”张文的意思是,要排除审判长、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对于法官断案的干预。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过于简单化。因为,法院内部的微观权力结构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多个方面的斟酌与权衡。譬如,司法判决本质上是法官作出的判决还是法院作出的判决?履行司法职责的主体到底是法官还是法院?是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内多个法官不容易腐败,还是人数较多的审判委员会更不容易腐败?以及未亲临庭审过程的“书面审判”与“合议”能否作为“开庭审判”的有益补充?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很难轻易地作出判断。尤其是,在当前的法官并未实现与当事人有效分隔的背景下,把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理解为法官个人独立断案,利弊得失到底该如何衡量?法官独立断案引发的弊端,是否就一定小于分管副院长、庭长、审判长签发判决书式的法院断案所导致的弊端?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全面、严格的论证之前,恐怕还不能简单地断定:法官个人独立断案一定就是更优的选择。

第五,关于人大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监督,按照张文的论述,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即使法院的报告未获通过,人大并无权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法院方面也不必为此承担任何实质责任,充其量只是‘没面子。因此,导致此项监督条款成为具文”。另一方面,则是“很多非正式的‘人大监督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着司法独立”。这就是说,正式的“人大监督”没有发挥效果,没有对法院产生有效的监督;但有些人却在利用人大制度中的某些缝隙损害司法独立。对于张文描述的这两种现象,笔者有不同的看法。就前一个方面的现象来说,人大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与批准,既具有监督的性质,同时还在于强化宪法所确认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报告、审议、批准的过程与仪式,既有法律监督的功能,同时还具有强烈的政治功能,〔3 〕因而是有意义的,并非毫无意义的“具文”。就后一个方面的现象来说,在实践中,能够利用人大制度的缝隙来影响法院、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当事人毕竟只是极个别的,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还算不上是真正的特权者,真正的特权者会“不战而屈人之兵”,根本就不会让自己卷入法官主持的诉讼过程。再者,任何一项正式制度,就像任何一场宏大的社会运动一样,都会有漏洞,都会有缝隙。指望一种好的正式制度永远不给任何投机分子提供任何可乘之机,无异于痴人说梦。那不是在讨论人世间的法律制度,那是在想象童话中的水晶宫。

第六,关于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问题,张文的意思是,不要让舆论监督异化成为舆论审判。但问题是,舆论监督怎么可能成为真正的舆论审判?事实上,媒体、舆论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代替法院作出判决。当前出现的“舆论审判”、“媒体审判”等说法,只不过是一种比喻、一种修辞。对于法院来说,某种呼声较高的舆论导向,只不过是提醒法院,关于某个案件,某些媒体表达了某种态度,仅此而已。媒体表达的某种态度或某几种态度,可以充当法院作出判决时全面考虑的诸多因素之一。怎么看待各种舆论观点,最终还是取决于法院自己。因此,舆论监督异化为舆论审判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一个虚构的问题。与此同时,还应当注意到,在媒体越来越市场化的今天,一些媒体的出发点,就在于让自己的观点产生影响,以吸引更多的注意力,本质上是在追求舆论市场中的最大份额。从这个角度来看,不必过分夸大舆论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影响。而且,相对于众多法院每天都在处理的成千上万起案件来说,真正受到媒体强烈关注的案件,所占的比例实在太小,只能作为特殊的例外情况来研究,在相当程度上,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如果说,以上几点体现了针对张文的商榷性意见,那么,以此为基础,还有必要正面表达本文关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不同理解。笔者认为,要全面理解“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应当着眼于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从思维方式来看,不能把“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当作一个孤立的事物,不能只看到“人民法院”及其“独立审判”;相反,要看到人民法院永远都是政权体系、法治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一定要有整体思维、系统思维。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就相当于一个零部件在一个机械系统中按照自己的轨道、频率、方向独立地运转,而且,这个零部件的独立运转总是与其他的零部件相互咬合、相互嵌入、相互联动的,它必然要与机械系统中的其他零部件不停地发生相互作用;只有这样,这个整体性的机械系统才能正常运行,这个零部件才可能成为机械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其实就是这个意思:它必然要嵌进政权体系、政治系统、社会系统中,它总是要与党委、人大、政府、检察院、新闻媒介等相关主体进行交往。这些主体在交往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影响、触动、牵引、作用都是不可避免的——或者说,相互之间的“干预”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人民法院的独立,绝不是静止的、孤立的、无牵无挂的独立,绝不能机械地、孤立地理解人民法院独立审判。

其次,从理论依据来看,在政权体系、政治系统内部,在各个分支机构相互交往的过程中,一方面,人民法院在监督政府,政府也在“干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考虑舆论倾向,人民法院也在通过自己的判决引导着舆论倾向,诸如此类的相互作用,正好体现了学界所期待的权力相互制衡或权力相互制约的精义。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这就说明,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是绝对的,它也是一种受约束的权力。这样的情形,按照阿克顿提出的“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的信条,正好可以让司法权力不至于因成为“绝对权力”而走向“绝对腐败”。因此,无论是政府、媒体对法院的“干预”,还是党委对法院的领导、人大对法院的监督,都可以找到相应的理论依据。

再次,从法律规定来看,按照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就是说,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依照法律”。在这里,对于“依照法律”也应当全面理解。而法学界理解的“依照法律”,主要是依照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可以成为法律文书引用的对象。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指的就是这个意思。但是,这并不是对“依照法律”的全面理解。因为人民法院不仅应当“依照”法律文书中引用的法律,还应当“依照”法律文书中不可能引用的法律:宪法正文中关于法院与人大、政府、检察院等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规定,宪法序言中关于“党的领导”的规定,还有很多“政治习惯法”以政治惯例的方式对法院与其他机构之间相互关系所作出的规定,〔4 〕等等。这样一些规定,也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当“依照”的“法律”。换言之,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所“依照”的“法律”,并不仅限于法律文书中引用的“法律”;那些没有被法律文书引用的“法律”,同样也是人民法院在独立审判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正是这些“法律”,既为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搭建了平台、提供了框架,同时也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真实意义。

最后,从合理预期来看,还应当理性地看待人民法院在履行独立审判职责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譬如,有一些极端的个案,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造成了比较明显的冲击,这样的冲击也影响了整个政权体系的有效运转,妨碍了法治中国建设,这样的现象确实应当矫正。在情感上,我们虽然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极端现象,但在理智上,我们应当明白:不能指望一个十全十美的制度。因为历史已经表明,对于乌托邦的没有节制的迷恋恰恰构成了人类灾难的主要诱因。从社会实践中,规则对主体的约束与主体对规则的突破总是难解难分,正义与非正义总是结伴而行。因此,按照合理的预期,“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是一条世俗的原则;它充满了烟火气息;它不可能晶莹剔透、纯洁无瑕;它既然要在一个日常性的机械系统中不停地运转,就难免沾上一星半点的灰尘与污垢。

〔1〕[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美]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页。

〔2〕就算在省级司法垂直管理体制下,省级政府同样可能“干预”全省的司法。

〔3〕喻中:《象征性法律及其意义》,《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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