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基本原则论文

2024-09-26

浅谈经济法基本原则论文(共12篇)

1.浅谈经济法基本原则论文 篇一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动发挥着制约作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君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但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中国有学者认为,古代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渊源。在罗马法上,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就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诚信诉讼处理,在诚信诉讼中,审判者不受契约的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时人的契约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契约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标准增减契约义务。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最早起源。总的来说,诚信原则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罗马法阶段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是履行契约的可靠保障。

(2)近代民法阶段,资产阶级基于法治国的思想,保留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但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被限制在债法的适用范围内,或规定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准则,尽管如此,也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3)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诚信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转的内在需要。在市场活动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含义就是要求人们要诚实、诚恳、讲究信用、守信、有信,反对隐瞒欺诈、反对伪劣假冒、反对弄虚作假,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诚信原则在我国的社会经济中处于严重缺失的现状。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使一个历经市场洗礼而没有倒下的三鹿倒下了。在这场奶业大地震中蒙牛、伊利等耳熟能详的品牌无一例外牵涉其中,整个行业形象大受损害。事情虽已过去,但母亲怀中啼哭的受害婴儿,给我们留下了一个挥之不去的印象。事实上类似的欺诈事件还少吗?染色馒头,瘦肉精事件,苏丹红鸭蛋,地沟油事件,大头婴儿事件、、、。这些不法企业的非法制品充斥我们的生活,使人们不禁产生了“我们还能吃什么”的感叹。

这些不合格的产品之所以流入我们的生活,大致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企业自身诚信原则的缺失。

二、法理制度的相对缺失。因此不仅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也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体系。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证、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条件,是现代经济金融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这段讲话深刻阐明了诚信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良好的信用,能够推动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之,如果言而无信,信用失范,就会影响甚至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一.诚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性的行为规范,市场行为主体只有坚守诚信才能使自己的活动遵循市场规则,才能使自己的逐利行为保持合理性、合法性,才能有效避免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的发生。诚信原则是对交易双方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尊重,每一个市场主体,只有讲诚信,才可能获得牢固的伙伴,才可能树立品牌形象,才可能获得持续发展。

第二,诚信是市场经济活动得以进行的基本条件。交换的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只有大量商品的交换才可能形成市场,其中更为重要的是双方信用的交换,没有信用为前提,是无法完成交换的。因为市场是复杂而多变的,使得交换过程变得复杂,风险加大,交换双方遵守诚信就越有必要,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秩序的规范。因此,诚信观念的基本作用就是规范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把阻碍合作的因素降到最低限度。

总之,诚信对于市场经济尤显重要,没有诚信,就没有健康良好的市场秩序。

2.浅谈经济法基本原则论文 篇二

会计核算基本前提是会计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抽象;是人们在客观经济环境中进行会计工作时产生的最为基本的观念总结;是从事会计工作、研究会计问题的前提条件。在互联网等科技含量较高的技术日益走进现代人们日常生活, 并充斥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的今天, 以前会计核算前提所依据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都面临着挑战。本文试着介绍知识经济时代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的影响进行详细阐述。

一、对会计主体的影响

会计主体, 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为了向财务报表使用者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提供与决策有用的信息, 会计核算和报告编制应当集中反映特定对象的活动。只有在会计主体的假设下, 企业才能对其本身发生的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只有在会计主体的假设下, 企业才能将会计主体的业务和会计主体所有者的业务区分开来。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信息产业的发展, 出现了一些全新的经济组织 (网上公司、虚拟公司) 。网上公司是一种基于网络的临时性结盟组织, 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组织。它打破了会计主体的物理实体概念, 使其界限难以确定。它借助于计算机网络, 为了特定的目的, 根据市场的变化, 可以迅速的分合、重组。这时的“主体”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快速成立, 也可以在瞬间内迅速消失。同时, 在知识经济下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剧和国际资本流动的频繁, 企业间不断地进行分化、重组、兼并, 出现了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集团, 也出现了跨国界、多元化经营的跨国公司, 使会计主体在不断的整合中发生变化, 呈现出多方位、多层次的特征。在知识经济下, 信息需求强调会计主体不仅仅是企业集团, 还可能是企业设立的事业部或某一部门。

二、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会持续地、正常地进行下去。持续经营假设是指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经营活动为前提, 而不考虑破产清算的因素, 否则就无法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一些公认的会计处理方法就是建立在这个假设基础之上。

在知识经济时代, 商品价格、利率变动剧烈, 科学技术飞速发展, 竞争越来越激烈, 使得产品和设备会很快过时, 所占有的市场份额或边际利润会在顷刻间被竞争对手抢走, 产品寿命周期大大缩短, 不确定因素的增加, 导致企业随时都有可能解体。同时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工具的涌现使金融市场更加变幻莫测、波动频繁, 经营风险日益加大, 企业随时都有被并购、清算、终止的可能, 会计主体的多变性将更加显现。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 全球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和网上公司的出现, 使得远古的即合即分式的商业冒险又有了可能, 松散的虚拟公司或短期的基金重新唤起人们的“清算观念”。“网上公司”的经营活动呈现出“短暂性”的特点, 它能根据市场需要, 适时介入、退出与转换, 一旦完成某项交易即告解散。因此, 这些直接对持续经营产生很大挑战。

三、对会计分期的影响

会计分期是指会计核算应将会计主体的持续不断的生产经营活动, 认为的划分为较短的会计期间, 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一般通常是一年, 被称为会计年度。键, 但现行的会计分期假设将满足不了信息使用者随时利用会计信息及时做出决策的需要。在知识经济环境下, 会计主体必须完善现行的会计分期界限, 以用户的需要为依据, 来重新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

四、对货币计量的影响

货币计量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 以货币为计量单位, 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正是以货币作为统一计量单位, 会计资料和会计报表的汇总才成为可能。

在知识经济时代,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 货币的“质地”也将变化, 不再是原来的纸币或硬币的形式, 网络会计环境是一个集供应商、生产商、经销商、用户、银行等机构为一体的网络体系, 已不存在货款的直接交易, 而代之以电子货币进行网上结算。货币的本质也将发生深刻变化, 如从有形形态演化为无形形态, 从直接价值演化为间接价值等。电子货币计量的采用同时也加速了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 节约了交易成本, 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 使资金在企业、银行间高速运转, 但加剧了货币需求的不稳定性, 严重影响了控制货币量的运作模式。在知识经济下, 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与日俱增, 以货币为载体所反映的企业财务信息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决策者的要求, 作为决策者不仅要求看到企业现实的盈利、营运方面的资料, 更希望能得到反映企业发展动力、创新能力及综合竞争力方面的信息, 使用者对信息相关性的偏好各不相同, 因此, 披露企业的经营环境、发展潜力及对未来预测的非货币性信息, 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而这些仅以货币来度量是难以实现的—货币计量假设实际上已把会计定义为一门关于计量和传递货币性活动的学科, 而把大量的非货币性信息排斥在会计信息系统之外, 这实际上是要强迫会计放弃其社会经济信息主要提供者的角色, 降低会计信息的作用。这些无疑加剧了会计主体所面临的货币风险。

五、对权责发生质的影响

权责发生制是指在会计核算中, 要以权益和责任是否发生作为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具体的就是:凡是在当期己经实现的收入和己经发生的费用, 不管款项是否收到和支付, 都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加以确认。凡是在当期并未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 即使款项已经收到和支付, 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确认。与权责发生制相对的是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 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

在知识经济时代, 权责发生制显得越发的局限。首先,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在会计分期假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采用“应计”、“递延”等程序来处理应付、应收等项目。这样难以避免许多人为的“估计, 带有很强的主观性, 不能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经营业绩, 不如收付实现制那样客观、简单。其次,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各项风险的增加, 如成立一个网上公司并不需要多少注册资本, 只需一个公司主页, 一些具有专业知识或社会知识的员工足够, 其实质的核心竞争产品只有信息。对于这样的经营环境, 企业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很大, 坏账损失的风险也在增加, 因而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净利润, 不如收付实现制下确认的现金净流量有用。因为利润中包括许多“主观”的成份, 》接240页

3、建立赊销申报制度。企业在对客户采用赊销策略前, 应根据企业的信用政策和信用条件, 结合具体客户的信用评级, 设立赊销批准权限, 建立健全赊销申报制度, 最大程度减少应收帐款的形成, 严格控制应收账款的风险。如在客户要求赊销时, 销售部门经办人员就须填制赊销申报单报信用部门审核, 在申报单上除了要列明对方单位名称、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基本内容外, 须重点标明要求赊销金额、赊销期限、有无担保等, 信用部门在对客户信用情况调查后, 作出赊销决策, 在赊销申报单上签署意见, 并报企业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赊销。赊销后, 申报部门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就成了该笔款项的责任人, 并在信用部门的配合、监督下对款项的回收负全责。

(二) 加强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工作

对对于于已已经经发发生生的的应应收收账账款款, , 有有关关部部门门就就应应定定期期对对应应收收账账款款进进行行跟跟踪踪管管理理, , 销销售售、、财财务务和和信信用用管管理理部部门门要要默默契契配配合合建建立立应应收收账账款款综综合合管管理理平平台台, , 进进行行分分析析、、控控制制, , 及及时时发发现现问问题题, , 提提前前采采取取对对策策, , 以以减减少少坏坏账账的的发发生生。。企企业业在在应应收收账账款款日日常常管管理理过过程程中中, , 具具体体从从以以下下几几方方面面做做好好工工作作::

11、、强强化化合合同同管管理理。。企企业业除除现现金金收收入入之之外外的的销销售售业业务务都都必必须须签签订订销销售售合合同同, , 当当销销售售部部门门收收到到经经信信用用部部门门和和企企业业有有关关领领导导审审核核签签字字后后的的赊赊销销申申报报单单后后, , 根根据据审审批批意意见见并并与与客客户户意意见见达达成成一一致致的的情情况况下下签签订订销销售售合合同同。。销销售售合合同同的的要要素素必必须须齐齐全全而而且且符符合合国国家家法法律律规规定定, , 特特别别是是合合同同的的标标的的、、价价格格、、违违约约责责任任、、结结算算方方式式等等付付款款形形式式、、账账期期和和延延期期付付款款的的具具有利润的企业不一定有足够的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不一定能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而收付实现制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再次, 电子商务主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消费者主要通过电子货币进行在线支付后即可获得产品, 交易活动迅即完成, 收款与交易的时间差很短。随着电子商务的推广, 电子结算将成为未来社会最主要的结算方式, 以完成电子结算即收到款项时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较为合适并完全可行, 如此收入的确采用“现金收付制”则合理得多, 避免或减少了权责发生制下应计、递延等会计程序, 由此减少了估计和判断的成分, 并使实时确认收入成为现实。

总结:在知识不断创新, 高新技术迅速产业化的知识经济时代。会计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了极大变化, 传统的会计理论和思想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必须进行改革。作为会计理论的基础-会计核算基本前提也要相应的进行创新以适应经济发展。

体违约责任都应清楚、准确。另外, 销售部门还要将合同影印几份, 经有关部门或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分别交信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 以利于其对销售合同的执行、跟踪和监督。

2、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核算、对账等工作。首先, 企业财务部门应依据完整合法的合同、销售发票、发运单、运费单等原始资料, 应对赊销客户及时、准确的进行明细核算, 并定期进行核对, 保证应收帐款的真实可靠, 维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其次, 要定期编制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 定期统计、分析客户的赊销金额、账龄及增减变动情况, 并及时向领导和销售部门、信用部门反映。同时, 销售部门也应依据销售人员建立发货、收款、外欠台帐, 并及时和财务部门核对, 确保销售人员责任到位。再次, 企业业财财务务部部门门应应定定期期与与客客户户进进行行对对账账, , 对对账账单单应应由由双双方方经经办办当当事事人人和和财财务务人人员员确确认认无无误误后后并并签签章章, , 作作为为有有效效的的对对账账依依据据, , 如如发发生生差差错错应应及及时时查查明明原原因因, , 进进行行处处理理。。

33、、加加强强应应收收账账款款分分析析管管理理。。信信用用部部门门也也要要加加强强对对应应收收帐帐款款的的跟跟踪踪, , 定定期期对对应应收收账账款款进进行行风风险险评评估估, , 经经常常计计算算应应收收账账款款回回收收期期、、账账龄龄结结构构、、逾逾期期账账款款率率、、坏坏账账率率等等指指标标, , 并并对对客客户户资资金金可可靠靠性性进进行行评评价价, , 动动态态跟跟踪踪客客户户的的回回款款情情况况以以及及还还款款计计划划, , 确确保保货货款款及及时时回回收收。。并并将将结结果果反反馈馈给给企企业业有有关关领领导导, , 为为评评估估、、调调整整客客户户的的信信用用等等级级、、信信用用政政策策提提供供依依据据;;信信用用管管理理部部门门在在账账龄龄分分析析表表的的基基础础上上, , 经经过过追追踪踪、、核核查查, , 进进一一步步将将逾逾期期应应收收账账款款按按风风险险程程度度进进行行分分类类。。对对于于不不同同类类别别的的应应收收账账款应采取不同的策略、制定不同的政策进行清收。只有这样, 才能对企业的应收帐款作出合理的归纳、分析和总结, 对应及时清理的应收帐款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处理。

(三) 加强应收账款事后管理。包括以下两方面工作:

1、实行销售货款回笼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为防止销售人员片面追求完成销售任务或广种薄收追求业务提成而出现的强销、盲销, 企业内部应明确销售及货款回笼责任, 销售人员必须对每项销售业务从签订合同到回收资金的全过程负责。企业应当按“谁销售, 谁收款”原则将销售货款回笼分解到具体的销售人员身上, 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收款计划, 明确收款金额和期限;同时要制定严格的资金回笼考核制度。每月, 企业根据销售货款回笼计划完成情况对销售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并严格奖惩兑现。对拖欠煤款采取终身追究, 做好营销风险的事后追究。对于因人为原因造成款项无法收回的追究销售人员的责任, 并责令其赔偿, 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立健全的应收账款的监督管理机制, 推行销售业务和应收账款内部审计。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销售业务和应收账款专项审计, 检查营销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防范因管理不善出现挪用、贪污及资金体外循环等问题。定期检查应收账款是否经正常的流程审批与催还, 对到期未还款的项目审核是否有内部人员为了个人利益玩忽职守, 尽量杜绝故意包庇、有账不催、恶意篡改等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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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浅谈经济法基本原则论文 篇三

【关键词】 诚信原则;信用;价值

市场经济秩序运行的道德“软约束”机制已然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为此,我国政府曾多次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会议,从2008年的“问责年”中我们可以窥见政府规范市场的决心与力度。从近年揭露出来的走私、骗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建筑领域招标弄虚作假和金融领域大案来看,破坏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之猖獗、问题之严重,性质之恶劣已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如果任由这些问题存在和蔓延,不仅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给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且会败坏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的形象。这样,“诚信”就成为目前我国社会和经济活动中的主导诉求。本文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来探讨“诚信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关系,以及如何建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原则”。

一、对传统诚信道德的价值认识

“诚信”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始终崇尚的一个基本美德。诚就是真实不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对自己,要真心实意地去恶为善,以诚进德;对他人要开诚布公,无所隐瞒。信是“五常”之一,其含义也是诚实不欺,主要是指在与他人交往中应当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古代先哲们认为,诚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和从事道德修养的前提,无诚则无德。诚也是一个人为学和立业的根本,无诚则事难成。而信以诚为基础,以义为准绳。诚信要求人们守信履约,不弄虚作假,不欺诈为恶。儒家把诚信视为“进德修业之本”、“立人之道”和“立政之本”。孔子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讲信誉才能立身于社会,而且把信用提到“民无信不立”、“人以致去兵,去食,宁死必信”的高度。(《论语·为政》)孔子还强调,“言必信,行必果”,(《论语·子罕》)“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论语·学而)孟子把“朋友有信”作为五伦之一,荀子视“言无常信”为小人。民间“人无信不可交”的训诫以及“然诺则千金不易”的准则不绝于史。

可见,讲诚信是中国民族的传统美德。这种美德是注重在朋友、亲戚、邻里之间或较为熟悉的人之间的一种人情人伦关系。同时,传统的诚信观还突出了信与义的统一,表现为重义精神。朱熹说:“信近于义,言可复也,盖信不近义,则不可以复”。(《朱子·语类》)但是,在传统道德中,也相当重视“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也”的求索过程,讲究“人人有贵费于已者”的慎独精神,倡导人们“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将取利的功能价值与伦理价值结合在一起,所以说,传统道德讲诚信并没有完全忽视“利”的价值,而存在强调以“义”为基础的诚信中实现“利”的一种主张。因此,传统的“信”与“义”、“信”与“利”是相互联系和相互统一的。这为我们探究诚信现代应用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意义。

二、市场经济与“诚信原则”的关系博弈

人们常用“基石”、“灵魂”、“核心”等说法,来比喻“诚信”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追根溯源,它根源于市场经济私利与公利这一内在矛盾。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正如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夫、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于他们自身的打算。”这种个人的利已的欲望与动机给经济增长带来活力,但同时也必然会产生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怎么解决呢?斯密一方面将市场比喻为“看不见的手”,认为市场竞争中主观为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人,受到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控制,会达到客观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良好的效果;另一方面,他又在《道德情操论》中特别强调“自爱、自律、劳动习惯、诚实、公平、正义感、勇气、谦逊、公共精神以及公共道德规范等,所有这些都是人们在前往市场之前就必须拥有的。” “个人绝不应当把自己看得比其他任何人更为重要,以致于为了私利而伤害或损害他人”。针对可能产生的各种欺骗行为,社会必须建构公正、信用、规范的经济伦理。

如上所言,中国古代的“诚”指诚实无欺、真实无妄;“信”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倡导的是一种为人处世的社会美德。虽然严格地说,诚信与信用是有一定区别的,前者多在道德意义上使用,后者多在经济意义上使用,但两者的关系是极其密切的,它们的结合即体现了经济活动中的诚信原则。本杰明·富兰克林从功利主义的立场指出,“诚实之所以有用,是因为它可以保证信用,守时、勤劳和节俭也都是如此,所以它们才被称其为美德。”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所谓信用就是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有无付现即可获取教育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大部分交易都是以信用为中介,因此信用就成为现代经济活动中必备的要素。普遍的守信行为是经济能够健康运转的前提,也是每一个企业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信用的前提是授信人和受信人双方都应当有诚实的态度,不诚则无信可言。

当代西方经济学大师论证,现代市场经济不同于古典经济的区别之一就是信用风险的大大增长,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美国经济学家R·科斯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他认为在现代社会要做成任何一项经济交易和买卖,都要付出包括时间、精力和金钱等在内的各种费用。如果上当受骗,其交易费用就会超常规地增加,使企业不堪重负。当企业之间的这种交易费用大于企业内部的组织成本时,市场就不能得到正常的运转。导致效果费用增加的原因之一,就是大量的造假行为,设想如果社会上都造假,那么,由交易费用剧增导致的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浪费将是极其巨大的,甚至使市场经济不复存在。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纠正一种错误的认识,即造假和失信是搞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事实正好相反,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是以法制为基础的诚信经济。诚信经济即在以市场为基础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物质流、货币流、人才流、信息流都要以信用为前提。因此,经济学家一致地认为:一个高效的市场,必须是一个信用良好的市场;一个缺少诚信的市场,肯定是一个低效率的市场。诚信的缺失会导致交易费用的提高,严重时还会导致交易链的中断,导致经济的衰退。目前,“诚信”危机之所以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健全。倡导诚信,惩治背信,重建信用道德规范与建设法律体系,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三、如何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原则”

面对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中所产生的诚信危机问题,我们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制定出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它,以恢复社会对诚信的有效供给,使诚信真正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健康运转的不朽灵魂。具体说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第一,诚信道德成实为公民的经商之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守信是公民经商治业的不二法宝,是经营者的生命线。这是因为如果说顾客是水,经商者是船,那么诚信道德就是船与水直接接触的壳,壳出了问题,船就会进水。假若处理不当,则会损失很大,甚至可能会导致沉没。只有道德优先在整个群体中形成,并成为普遍现象,在关系到其他人的策略的时候,个人可以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恩格斯也曾高瞻远瞩地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愈发展,它就愈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琐细的哄骗和欺诈的手段……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对一个人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靠假冒伪劣和坑蒙拐骗只能获得暂时的小利。从长远看,它可能是“一锤子买卖”、“一次性效应”。对一个社会而言,若假冒伪劣和坑蒙拐骗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则人民的生活将为之受苦,企业的经营将为之遭殃,国家的声誉将为之败坏。因此,我们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突出强调诚信,无疑具有明确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针对性。

第二,应该优化讲诚信的社会法制环境。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特里莎修女曾经这样说过,如果守规矩,讲良心,有道德会让你吃亏,会使你蒙受损失,遭到打击,那不是你错了,而一定是这个社会出了问题。同样地,如果我们的社会屡屡让诚实守信的老实人蒙受损失,遭到打击,让弄虚作假,坑蒙欺诈者发财致富,升官晋级,心想事成,那就说明我们的社会讲诚信的环境出了问题,急待改革和优化。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诚信的基础和依据首先是法律,因而完善社会的法律体制,便是营造和保护诚信的社会环境的第一要务。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来看,由于受儒家重德轻法的传统文化影响,法律的地位和尊严多年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人们往往将诚信建立在道德良心之上。除此以外,法律对不讲诚信的恶行惩罚过轻,同样也形成鼓励人们扔掉诚信,在客观上助长不讲信用的社会风气蔓延。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社会法治的欠缺,才导致人们对固守诚信理念的放弃。因此,我们要完善法制建设,尽可能地堵塞失信者的可乘之机,加大对背信弃义行为的惩处力度,大力宣传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讲诚信的根据应该是法律。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而且符合公民道德基本要求。

第三,要不断完善市场竞争制度,通过自由竞争淘汰那些不讲诚信的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内涵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在规范的市场竞争过程中,社会信用好、美誉度高的企业胜出,社会信用差、美誉度低的企业败出,乃是自由竞争的重要规则和必然结果。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已经证明,凡是实现了自由竞争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尤其是在竞争规范而又激烈的地方,不讲诚信的企业和个人是难以找到立足之地的。正是自由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迫使人们不敢欺诈或不得不放弃失信行为。因此,强化市场经济运作所要求的自由竞争和各级政府的监督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看不见的手”的市场净化功能来维护市场秩序,由市场力量来褒奖那些讲诚信、社会形象好的企业,惩罚不讲诚信,违背合同,造假售假等各种背弃诚信原则,蹂躏商业道德的企业和个人,把他们从市场竞争中无情地淘汰出局。这样将会给市场主体的理性预期提供一个正确的依据。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也才可能被有效地遏制。

第四,整个社会要建立健全维护诚信的物质保障体制。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高度发展,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和资产。而“信息不对称”又是一个广泛存在的客观事实,即生产经营某一商品的人总比购买者掌握更多该商品的有关信息。我们固然可以从道德上要求商家“童叟无欺”,从法律上要求商家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但如果社会缺乏公正的商检、质监、中介、劳动保障和工商管理等部门,缺乏专业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查队伍,缺乏强制性的认证和监察制度,缺乏公示检查结果,惩罚违规经营的手段。或者说,虽有上述机构和制度,但没有足够的资金作支持,而让其自行创收解决运行经费。那么,其质检或监测结果的公证性就可能大打折扣。因此,即使我们已经制定了较完备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但如果缺乏相应的检察、监督私制约机制,要消除不讲诚信的社会公害依然是一句空话。要改变这种现状,当然需要社会和各级政府加大对这项事业的投入,但更需要转变观念。我们要维护好市场经济的诚信秩序,这不仅是在维护当地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在维护政府自身的形象和利益。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32

[2]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7,166

[3]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22

[4]彼得·科斯洛夫斯基.伦理经济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29

4.经济法基本原则如何确立的论文 篇四

摘要:为了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国家制定了经济法,而经济法基本原则就是在经济法所调整的各个经济关系以及全部过程中始终起指导作用,必须遵循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本文将介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和我国相关具体原则,以及经济法基本原则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

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在立法、司法实践过程中,经济法基本原则都有着巨大积极意义和重要推动作用。另外,了解经济法基本原则,不仅可以深入把握经济法内容、本质、特征,还可进一步明确区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基本原则的界限,分析总结出经济法产生、发展规律,明白经济法是历史进步的必然趋势。

一、确立标准

(一)高度标准

法律原则的权威性决定其必然具备一定的“高度”,即法律原则需达到详细说明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目的功能。经济法基本原则同样如此,在汇聚经济法法律规则和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下,既要表现出经济法立法宗旨,又要在内容上统领所有具体规则,且制定的经济法具体规则不得违背基本原则,与其相抵触,简而言之,经济法中相关具体规则就是基本原则衍生出来的。因此,在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必须遵循一定高度标准,保证基本原则高度概括性,且与经济法法律地位相适应性。

(二)普遍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其应当与经济法各制度切合,具有基础性地位。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必须考虑到普遍适用性问题,不能仅仅只是在某些法律环节起作用,否则就不能称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例如货币发行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等,在特定法律适用时其指导,只是单纯的货币法原则、税法原则,达不到经济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标准。

(三)特色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顾名思义,其所指导的内容是经济法所特有,不是在所有部门法中通用的基本原则。在体现出经济法特色同时又满足其某些特殊需要,但又不排除其与一般法律原则具有共通之处。不能对经济法领域起指导作用,或是不属于法律原则的通通不能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不管纯粹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对经济起到了多么重大的作用都不属于经济法基本原则。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调制法定原则

根据该原则明确对经济调制规范的内容和程序必须要有相关法律制定,除非法律明确授权给行政法规,否则只能由法律进行调整。这一原则可以说是“法律保留”原则形式体现,其主要是为了限制权力部门擅自干预市场经济,滥用权力,同时保证对经济合理、合法调制。

(二)调制适度原则

调制适度原则是指经济法中规定进行调制的`行为,首先来讲,必须对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再根据具体条件进行统筹规划,保证调控合理性的同时,还要兼顾规章制度的要求。在此过程中全部主体的法定权利都需得到保障。经济法的规制性和经济性是建立在适度调控的基础上的,且与调制法定原则的遵守联系紧密。调控适度原则,重点在于适度二字,这就要求所有调控行为都要适度,包括行使权力、选择方式、周期变异规范等。

(三)调制绩效原则

作为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之一,公平与效率在市场经济中调制,能够确保绩效总量始终保持平衡,提升社会中总体福利。公平与效率是经济法领域中一种原则和普遍价值。现实生活里,不管是失调问题还是非均衡问题都屡见不鲜,想要达到经济调制最优绩效,与平衡协调是密不可分的。平衡协调既包括了宏观经济调整活动,也包括个体经济活动调整,同时还包括调整过程中各项相关基础性法律地变动。调制绩效原则,体现了规制调制行为平衡的必要性,它力图对调制手段、措施、力度等方面设立一个协调杠杆要求。贯彻落实经济法调整中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必须遵循平衡协调和调制绩效,这样才能够实现经济法调整的最终目标。

三、结束语

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在随着对经济法深入调查研究,且在处于不断变化中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对经济法相关立法是不可能始终一成不变。同理,在理解和指导经济法立法体系上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既需要从理论联系实际角度出发,还应从制度实践角度验证推理,最终才可能确立出被认可的、科学合理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出其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导向价值。

参考文献:

5.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篇五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说课稿

各位评委,您们好!今天我要说课的框题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首先,我对本框题进行分析。

一、说教材

(一)说教材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人教版教材高一政治必修(1)第四课第一个框题的内容。本框题的内容是对上一节教学内容的延续,在上节课中学生已经学习了社会再生产的四个环节: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这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经济就是人们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的基础之上进行的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的活动,以及在此过程形成的人们之间的关系——生产关系。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一切生产关系产生的基础,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为本单元生产与经营提供了一种制度上的保障。因此本框题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一个社会的客观规律,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学好这个框题为学好以后的经济常识打下牢固的理论基础,而且它在整个教材中也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本框题包含的一些经济理论,是以后政治学习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今后高考的必考内容。

(二)说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识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内容,各种经济成分的含义、地位和

作用;理解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主体地位的体现,确立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依据;

能力目标: 提高全面分析问题和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在现实生活中,能够

区分出各种经济成分,并说明它们的作用。结合事例说明,在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

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认识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有利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

(三)说教学重难点及其依据

重点: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依据: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因此,公有制的主题地位和表现是本课的重点。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对于我们认识国家经济发展的原因、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积极参加社会经济生活大有裨益。

难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以及我国实行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性。

依据:学生对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少,不容易理解为什么股份制会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把握起来有些难度。对与我国实行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性的问题它涉及到我国的社会性质,我国国情和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的基本原理,学生分析的时候会有一定难度,因此也把它做为本课的一个难点。

二、说学法

学生的实际情况是学法研究的起点,根据高一年级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心理特点,我将采取学生合作探究的方法和制作学习卡片的方法来进行学法指导。

高一年级的学生以具备了一定的知识基础和能力基础。首先,在初中,学生已经初步了解了我国初级阶段的国情,“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我国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相关知识,以及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辨证原理的基本内容,学生应该能够掌握本课的内容,高一年级的学生有了一定的生活阅历,在经过了中考的分流之后,学生已经有了择业意识和前途意识了,因此迫切希望了解各行各业的一些基本情况。其次,在能力上,这一阶段的学生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理论概括能力,抽象思维能力,能够理解教材当中的知识与内容。人本主义心理学和建够主义心理学的原理,这一阶段的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较高,他们希望能够自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我们应该充分的相信学生有这种能力,因此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我才采用了让学生合作探究的方法来让学生进行学习。制作学习卡片主要是为了强化和巩固学生所学的知识,方便学生理解与记忆。

三、说教法

根据新课改的要求,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本框题内容相对抽象和理论化一些,而且本课知识点比较多,层次多,如果按照传统的以讲授法为主的教学的话,必然会造成散乱的印象,重难点容易被弱化。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为了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我采取情景探究法和问题探究法进行教学。首先,运用多媒体创设情景,使学生进入学习情景,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然后,根据本课中设置的几个问题,引导学生通过相互合作来解决问题,再利用多媒体实现情景的拓展与回归,一方面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另一方面充分挖掘教材中的德育思想,对学生进行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教育。在进行问题探究时,通过教学生制作学习卡片进行学习,这样可以巩固学生所学的知识,也方便其记忆。

四、说教学过程

在这节课的教学过程中,我注重突出重点,条理清晰,紧凑合理。各项活动的安排也注重互动、交流,最大限度的调动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主动性。

(一)导入新课:(2—3分钟)

【导入】用一些图片展示中国当代经济的发展。

【导入新课】引出一国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制度的关系,从而引出本框题要学习的内容《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二)讲授新课(35分钟)

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对这一内容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第一是要对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有一个宏观的把握,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由此明确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以公有制为主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否定了过去在所有制关系上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纯而又纯”的单一公有制的模式;另一方面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同时要坚持公有制的基础性地位。

再者,从两个角度来分析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因,一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原理,一是坚持这一制度的作用。这项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说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具体说来 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

既然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这样,那么,接着我们学习其具体的内容,首先;

二、公有制为主体

1.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含义、范围

全面认识、科学界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1)国有经济的含义、地位、作用。

通过教材设置的情景和柱状图,引导学生认识,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教师可通过列举国企的数据分析说明国有经济的地位、作用。

国有经济,亦称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以国家所有的形式存在)的一种公有制。它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是我国的主要经济基础,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2)集体经济的含义、地位、作用

通过教材设置的情景和我们周围一些乡镇企业,引导学生分析集体经济的含义、地位、作用。

集体经济,亦称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它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吸收社会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国家支持、鼓励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对发挥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

(3)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含义。

通过教材设置的情景分析波导手机这家企业的性质,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含义。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由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所有制形式。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都属于公有制经济。

2.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

通过教材设置的情景,目的是分析引导使学生认识到,公有制经济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阐释探索不同的实现形式,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公有制经济,而不是改变公有制经济的性质。通过深圳中兴的例子,分析采用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推行股份制 可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

第二,推行股份制可以 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

3.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体现

以教师讲解为主,配合前面列举的一些企业和数据、图片来分析。

第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要注意两点:一是这种优势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上可能有差别,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分布上的优势;二是 这种优势,指的是既 要有量的优势,又要注重质的提高。

第二、国有经济基础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要注意对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理解。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 一是指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二是指对大企业和大企业集团控股或参股以发挥作用,三是指做那些非国有企业不能做或不能让他们做的事情,四是指保证社会再生产的进行和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发展方向。同时 要强调 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不仅要有数量上优势,更要注意质的提高。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即使国有经济比重减小一些,也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不会削弱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

通过教材设置的情景 ,“小饭馆”和“小南瓜”的性质的比较,让学生认识个体、私营两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再通过学校周围具体的事例,使学生了解它们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分析得出:

三、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1、个体经济的含义、地位、作用

2、私营经济的含义、地位、作用

通过麦当劳和沃尔玛等企业的例子分析外资经济的含义、地位和作用。

3、外资经济的含义、地位、作用

结合前面所分析的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因,总结得出:

4、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性

(三)课堂小结(2分钟)

这节课我们重点学习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知道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形式,以及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在学习中应该结合日常生产、生活中常见的材料去深刻理解这些知识,充分认识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因和重要意义。

(四)作业布置(3分钟)

(1)由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学生在运用时容易混淆,因此针对学生设置了第一道课后探究题,让学生自己在课下总结归纳二者的关系,以便学生能够更熟练的掌握和运用这一知识点。

(2)联系国家鼓励青年人自主创业的时政热点,让学生课后查阅青年学生创业基金的实施项目,鼓励学生将来进行自主创业。

(五)板书设计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

二、公有制为主体

1、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地位、范围。

(1)国有经济的含义、地位、作用。

(2)集体经济经济的含义、地位、作用。

(3)混合经济的含义。

2、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

3、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体现。

三、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1、个体经济的含义、地位、作用

2、私营经济的含义、地位、作用

3、外资经济的含义、地位、作用

4、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必然性

五、教学反思

6.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制度探析 篇六

循环经济规划是国家为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而对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的总体的安排和全面的计划。循环经济规划制度是关于循环经济规划的编制、程序、实施及相关责任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6条、第12条对循环经济规划制度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 明确的规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职能部门和具体内容和要求等。但该规定过于原则, 尤其是对循环经济规划的具体实施、法律责任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 具体到某一行业、某一地区, 循环经济的规划的可操作性有所欠缺。因此, 对循环经济规划的实施的责任主体、监督、实施后效果评估机制都要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以确保规划的实施。

在实施循环经济规划制度的同时要特别强调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制度是将环境因素与重大宏观经济决策进行综合的考量, 对各类重大开发、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等提出更为合理的战略安排, 从而避免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机构性的环境风险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机制。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从建设项目扩大至政府规划, 但并未设定对政府经济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规制要求, 规定的原则性使得在实践中对规划环评的监督和责任的追究存在障碍。同时, 由于规划环评注重的是长期的全局利益, 与部分追求短期局部利益的地方利益相冲突也会容易使规划环评流于形式。所以, 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及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应做出专门规定, 强化其可操作性, 以发挥其在循环经济决策中的作用。

二、循环经济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公众参与, 是指在循环经济的建设与实现过程中, 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活动, 并有义务承担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 最终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法规定公众参与制度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 也是现有立法体系完善的需要。国外丰富的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和循环经济发展实践表明公众参与的制度化, 公众参与决策、实施消费和进行监督等方面大大促进了循环经济法制化进程。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中公众参与呈现出参与意识不强、参与形式单一、参与领域较窄、参与效果不明显、参与的制度化不明显等特点。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建设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使得循环经济建设中公众参与未能达到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其中, 最主要的障碍来自于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不健全。

首先, 关于公众参与循环经济,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 操作性不强。《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循环经济的基本法, 规定了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权利, 但在参与的具体条件、具体方式、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规定。公众的参与权, 知情权, 决策权, 监督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其次, 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相对滞后。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但该规定仅明确了公民有了解循环经济信息的权利, 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但对权利的内容、权利如何行使、权利行使的保证都没有相应的规定。相关信息获取的管道不畅通, 公众虽有参与的热情, 却苦于不了解相关信息、缺乏相应的参与途径, 其参与热情难以转化为循环经济发展强有力的推进力量。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法和程序等方面, 并没有作进一步明确规定, 因此造成了公众参与决策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监督权是有效实施公众参与决策制度的重要保证, 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权的实施方法、程序、法律救济等方面尚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

所以, 应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明确在循环经济领域, 公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参与权、听证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等, 同时明确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具体内容以及权利的救济途径和方式。同时, 为增强循环经济法的可操作性, 需要制定与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强化其对循环经济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三、循环经济责任制度

循环经济责任制度是指在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 国家、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各类主体所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等问题的规定。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条确立了政府推动、市场引导, 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但是对于循环经济责任制度的规定还不够细化, 为了更好地操作, 还需进一步完善, 根据责任公平的理念, 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合理承担各自的责任。

(一) 政府循环经济目标责任制

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国家和政府在循环经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但责任主体的责任如何实现则是一个很概括和模糊的问题。目前, 许多地方不可持续发展的背后, 总能看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子。因此通过法律法规的修订, 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的循环经济的发展责任, 明确谁主管谁负责, 并以循环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评定政府工作成绩和领导政绩的依据之一, 这样有利于把各级领导的责任层层分解并真正落实, 加强循环经济的管理。

(二)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是传统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深化和延伸, 要求生产者对产品废弃后的环境管理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就是指生产者不仅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负责, 还要对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的影响负责, “生产者延伸责任”并不仅强调生产者的责任, 它实际强调了以生产者为责任核心的社会不同角色在产品整个生命过程中共同分担责任的问题。强调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回收者、中央及地方政府通过有效机制共同承担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

目前, 生产者的环境责任已经从直接的生产责任扩大到生产之外的延伸责任。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即企业不仅要对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承担责任, 而且还要对其产品被使用后的回收和利用承担责任。例如,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规定了生产者的回收和再利用责任, 明确规定了产品生产企业除了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以外, 还应该承担生产产品延伸的环境责任, 包括产品完整生命周期中的污染责任、生态破坏、资源和能源高效和合理利用责任等。

但总体而言, 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 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规范, 有关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化, 缺乏可操作性, 尤其是对相应的法律后果规定是不完善。因此, 需对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回收处置责任、费用分担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对各个主体间的责任做具体的划分。

(三) 公民的循环经济责任

《循环经济促进法》在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回收利用和处置责任的同时, 也在第15条第3款规定: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 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因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仅仅涉及到生产者的责任, 还涉及到产品的流通及使用环节。消费者在整个流通和使用环节中消费了产品, 从产品中受了益, 那么消费者、生产者及销售者就应承担共同的责任。但是, 从承担责任的程度上而言, 三者应有所区别, 因为消费者的受益程度、能力、技术等原因, 消费者承担将废弃产品或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其委托回收的销售或者其他组织, 不能擅自丢弃的义务是合理的。但是具体到消费者如何交付, 法律还没有具体规定, 缺乏可操作性, 有待于配套法规的完善。

同时, 对公民循环经济责任的规定现行立法在对公民日常生活行为中的规范是缺失的。例如, 水、能源等资源的减量化的义务, 家庭垃圾的减量化及分类收集等义务缺乏规定。

四、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

为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信息公开的要求, 有必要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通过企业循环经济信息报告制度、政府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公众循环信息查询获取制度的建立以实现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一) 企业循环经济信息报告制度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 是循环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 通过污染物的防治、资源的综合利用、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等相关信息的公开与披露, 可以有效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循环经济信息的需求, 并借助公众舆论和社会监督, 是企业在污染防治、技术改造和革新、清洁生产、资源的回收利用、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等方面有所改进, 从而降低企业经济活动中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也可以对其他相关企业的生产行为及公众的消费行为起到引导作用。

目前, 企业需要在各种环节向政府部门申报环境信息, 如在申报项目时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 需要向环保部门申报包括排污量等环境信息。但对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清洁生产等方面的信息的公开是一个不完善的地方, 在现实中也存在着障碍和阻力。因此, 需要完善企业循环经济信息报告制度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不公开的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采取措施加大施行力度。

(二) 政府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

在政府循环经济信息公开方面, 一是明确公开的循环经济信息的范围及对象。目前,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也存在一定的障碍, 如尚未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没有严格的界定, 所以容易成为不公开的借口。所以, 对于哪些情况属于国家秘密, 哪些情况属于商业秘密, 这些信息是否能成为政府公开的信息的一部分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二是对于公开的方式、程序也应进一步完善。三是建立起各项监督制度, 以便公众依据相关条款对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四是对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明确救济途径。

(三) 公众循环信息查询获取制度

在公众循环经济信息查询和获取方面, 要以最容易获取为原则, 明确获取的资格、获取的信息范围、获取渠道、获取程序和获取的费用等内容并采取各项激励措施鼓励公众参与。目前, 我国公众参与的能力是有限的, 应通过宣传教育鼓励公民去申请信息公开, 鼓励公众对不当的不公开和违法的不公开予以揭露, 包括采取司法手段, 这样最大限度地发挥公众对相关企业和政府行为的监督。对各种非政府组织力量一直是推动信息公开的重要力量, 也能积极推动和促进其参与, 充分发挥其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引导性。

摘要:《循环经济促进法》根据循环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内在需求确立了若干基本制度, 对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规范引导作用。但由于循环经济在中国处于探索发展阶段, 社会基础和制度化方面仍存在一定障碍, 如有关制度的规定原则性过强、责任规定的不明确、地位不突出等问题都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因此, 我们需要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以适应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发展的内在需求, 达到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和两型社会的建立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制度,循环经济,生产者责任,信息公开

参考文献

[1]、孙佑海.循环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论纲[J].法商研究, 2007 (3) .

[2]、李冰强.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公众参与:问题与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 2008 (12) .

[3]、蔡守秋.《循环经济法》的原则和制度[J].美中法律评论, 2006 (8) .

[4]、吴神保.循环经济建设初探[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5.

7.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篇七

摘要:笔者首先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出发,指出它是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项根本准则。然后简要介绍了它的四个确立标准:融入宪法精神、体现法的价值、包含经济法之目的、贯穿经济法始终;随后对相关理论学说加以总结、评析。最后,笔者指出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为适度干预原则和效率公平原则,以期为以后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建构提供可能。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适度干预原则;效率公平原则

许多学者对经济法已进行过深入探索和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确立,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难题①。到目前为止,仍众说纷纭,未形成基本共识,已严重影响到经济法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的发展。因此,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一个亟待需要深入研究、加以解决的问题。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为使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尽快确立,我们有必要了解它的内涵。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②。主要表现为:一是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根本性的行为准则,在经济法领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力;二是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必训遵循的一项原则,它指出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表达了与其他法律的本质区别;三是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对各种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结,而不仅仅是经济法具体原则,这也为定义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了更高标准。只有真正掌握其中的深层次涵义,才能更好把握经济法各项基本原则,为经济法基本原則的确立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确立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构建经济法体系的依据③。笔者认为,把握它的内容,应当坚持的标准: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应当融入宪法精神,并能体现党和国家在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其次,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应当体现法的价值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再次,它的内容应当包含经济法之目的;最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应当是最高层次之规则,是推进经济法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性准则,并贯穿于整个经济法之中。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相关学说及评析

能够真正把握它的基本原则,可谓意义重大、影响至深。那么,哪些原则才能成为它的内容呢?为了能更好地把握其基本内容,依据各学者的研究,笔者提炼并总结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相关学说及他们的主要观点(见表1)。

除了表1给出的八种主要观点外,加上各类教材、文章有100多种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介绍。可以说,有的观点不无道理,可以作为它的内容。但是大部分观点能不能成为它的内容还值得商榷、推导,甚至有些需要抛弃掉。有些观点值得推敲甚至要弃除,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有些根本不是法律原则,如经济效益、平衡协调等原则,他们更多体现的是经济目标;二是有些虽是法的原则但不是经济法的特有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它在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当中也体现为一项原则;三是经济法中的某项具体内容当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竞争原则,它是竞争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原则。另外,在各学者观点中还形成了两种共识性原则——适度干预和社会本位原则,适度干预原则是从国家干预的角度分析的,而社会本位原则是从法的价值以及社会整体利益考虑的。

三、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经济法研究现状以及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笔者认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一)适度干预原则

在实际生活中,当政府运用各种手段干预经济时,许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并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而一直承担着“裁判员”的角色,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插手其中,导致政府角色错位,以至于没有有效解决市场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出现以上问题的缘故实质是政府干预过多、过紧造成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自由度加深,此时政府更应谨慎干预、有效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经济自由度,发挥市场的活性,需要充分把握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发挥政府的适度干预作用。

(二)效率公平原则

“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④从经济学角度看,效率与公平两者并不能兼顾。从某项政策看,要么重公平、轻效率,要么轻效率、重公平,两者很难达成一致。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经济运行的高效率,更要重视社会整体利益,也就是说要更加注重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立足社会总体效率与公平。

四、结束语

笔者只是试图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以及相关学说的基础上,使其内容更加鲜明,更能体现经济法的特色、时代意义,以便推动经济法领域理论研究更加透彻深入。随着经济法的不断成熟以及经济的发展,相关的总结会不断发生变化,这就需要我们不仅要从理论的角度加以系统研究,更要从经济法的具体制度、法律实践层面进行总结验证,更好地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稳定下来,确立大家公认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注解

①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②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第四版),第60页

③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页

④孔书玲.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改革与开放,2009.8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2]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第四版),第60页

[3]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页

8.浅谈经济法基本原则论文 篇八

32号

王舒影

论述经济法中注重公平和兼顾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公平和效率是既相互矛盾又相互适应的社会价值,同时也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经济法对效率的追求主要体现在所有的经济法规范、经济法制度以及经济法运作活动,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应一方面,经济法致力于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重视分配公平、维护社会公平。

以前我们常提到的说法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是因为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经济实力还很弱,它必然主动地首先要求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以取得最大的利益。兼顾公平,是因为如果把效率绝对化,完全不考虑公平,就可能导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引发社会两极分化。

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以效率为原则,可以引导人们不断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对社会生产率产生的积极作用自不用说,但是其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消极的后果,导致分配领域的不公平现象增多。例如贫富差距拉大,两极分化严重,加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和法制的不完全,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所以,市场不平等这一固有缺陷就需要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去填补。考虑到如今国家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人们的意识形态也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经济发展必须在兼顾效率的同时更加地注重公平。

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通过宏观调控机制将社会上的不公平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正体现了市场“看不见的手”和国家“看得见的手”这两种力量的制约和平衡,市场追求的主要是效率,调控则注重公平。所以,效率和公平是既矛盾又统一的,一方面,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只有通过提高效率创造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的分配公平;另一方面,公平又是提高效率的前提,只有收入分配公平合理,才能激发劳动者尽可能全面地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尽快增加物质财富。不重视公平会导致弱势群体和贫困地区的增多,不兼顾效率则必然助长资源浪费、贪污腐败等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9.基本经济制度的课件参考 篇九

《经济生活》第二单元介绍了我国“如何”生产,第三单元就要介绍这些财富该如何分配,基本经济制度课件。第七课主要介绍的是个人收入的分配,第一框主要介绍了我国的分配制度,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的基本方式,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和理解按劳分配这个基本原则,深入把握按劳分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意义和作用。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1)了解我国分配制度的内容。

(2)理解我国分配制度的所有制基矗

(3)知道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4)懂得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的必然性。

(5)了解按劳分配的意义和作用。

(6)了解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

(7)理解我国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意义。

2.能力目标

(1)准确把握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的内涵、必然性及地位的理解能力。

(2)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析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然性和积极意义的分析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1)坚定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优越性的信念,增强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2)树立劳动光荣的信念,增强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

(3)激发学生的创造热情,树立创新意识。

3学情分析

高一的学生已经具有相当的`比较、鉴别、归纳、发散等方面的思维能力,从理论角度来看,学生在以往的学习中已经对这个问题有所涉猎。但在现实生活中,面对我国现有的复杂多样且层出不从的新的分配方式和收入方式却使他们感到困惑,需要教师通过结合社会实际让学生了解这些分配方式和收入方式。

4教学过程4.1第一学时教学活动活动1【讲授】我的人生我做主

教学内容

教学过程

设计意图

导入新课

活动主题:我的人生我做主

探究一:请同学们畅谈自己的职业理想

并谈谈自己选择这项职业的原因

教师归纳总结

(1)铁饭碗:公务员、法官、医生、教师、国企职工

——按劳分配

(2)专业技术人员:软件设计师、动漫设计师、歌手

——按技术要素分配

(3)管理人员:CEO ——按管理要素分配

(4)自主创业 ——按资本要素分配

(5)外企员工 ——按劳动要素分配

学生的回答可能会有基于兴趣爱好、发展情景、培训、收入、福利、晋升等,但比较多会关注收入,管理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课件》。教师通过帮助学生归纳,引出现阶段存在的各种收入分配方式。

一、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1.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容:

资本、技术、管理、土地、劳动

设计情景:雷军的创业实例

探究二:雷军的成功与哪些因素有关?说明了什么?

2.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意义

①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确认,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对劳动、知识、人才、创造的尊重。

②有利于让一切能够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以增加居民收入,推动经济发展。

学生的回答可能会机遇(国家政策)、个人的努力、别人的帮助、员工的投入等。其中国家的政策非常重要,根据材料引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意义。

二、按劳分配

提问:调查发现有很多人喜欢选择铁饭碗,希望安安稳稳过一辈子。还有人说只要拿到了铁饭碗,只要不犯错,就能过上不算太富,但也饿不死的日子,你怎么看?

材料:《公务员法》

海尔的薪酬制度

海尔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也是全球大型家电第一品牌。海尔集团实行高效的薪酬制度---将工资与员工的工作绩效相结合,工资分配只看效果,不论资历,由同岗同酬观念转变为同效同酬观念。

实行分层、分类的多种薪酬制度和灵活的分配形式。辅助人员实行薪点工资制,科研人员按市场效益和科研成果进行奖励,销售人员收入和推销的成果挂钩。生产人员实行计件工资制,在质量价值券的基础上,推行计点到位、绩效联酬的全额计点工资制。这种计酬方式使员工的收入与劳动的质量数量直接挂钩。

探究三:(1)海尔员工的收入一样吗?

(2)海尔生产人员的收入是怎样分配的?

1.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社会以劳动为尺度,向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原国有企业青岛电冰箱厂是今天海尔的前身,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成绩、贡献大小,实行大平均,大锅饭,严重挫伤了员工的积极性,员工士气低落,工作消极,出工不出力,企业效益连年下滑,最后亏损达147万元,严重束缚了企业的发展。

提问:从材料中可以看出导致青岛冰箱厂效益连年下滑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这给我们什么启示?现阶段能实现按需分配吗?

按需分配:根据社会成员需求,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即需要什么就分配什么。(不适合现阶段生产力状况)

平均分配:不论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贡献大孝效率高低、干多干少干好干坏等等,实行大平均、大锅饭。(不符合现阶段劳动的性质、特点)

2.按劳分配的必然性:由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

(1)生产资料公有制 前提条件

(2)生产力发展水平物质基础

(3)劳动的性质和特点 直接原因

材料:海尔的薪酬管理制度,充分调动了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挖掘员工潜能,确保企业高速、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的危机感深入海尔员工的心中。“学习技术,提高素质,争当先进”在海尔蔚然成风。

3 .按劳分配的意义

①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性

②有利于激发劳动者努力学习科技,提高技能

③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④是对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是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的重要条件,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等分配的社会地位。

提问:同学们知道我们的祖辈的就业方式吗?分配方式是由什么决定的?

4.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必然性:

生产决定分配

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

10.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及原则 篇十

关键词 秩序 效率 法的意识 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价值

法的价值,在国外是很老的话题。美国法学家庞德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而在中国它却只是近几年才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但是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则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都是一个崭新的问题,值得我们去认真的研究。

研究法的价值首先要明确的是法的价值是什么,也就是法具有哪些价值。古今中外的学者对这个问题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常见的有,法的价值有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利益、安全、自由等等各项;上述各项的内涵怎样,所列各项价值之间是什么关系,也各有不同理解。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就像道德、宗教、纪律等一样,其基本价值都主要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项。在这些价值当中,首先处于第一层次的是秩序。其次,是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政治统治效率、行政和社会管理效率、军事效率、文教卫生效率等。

现在我们可以进一步来分析经济法的价值了。经济法价值是指以经济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也就是说,经济法价值在于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包括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经济法价值之一——秩序价值,就是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维护作用。恩格斯说过,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归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就表现为法律。在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经济经济法价值之二——效率,这是指经济效率(即经济效益),效率包括个体效率和社会整体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效率价值是经济人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它以经济自由主义为基础。亚当·斯密在1776年《国富论》中写道:“每个人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们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他们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

经济法价值之三——公平,这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并且所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经济公平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有能够在同等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利益平衡。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追求和基本条件。

二、经济法理念

首先,“经济法理念”属于法的意识范围,是法律上层建筑之上的意识形态。它既反作用于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较之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而言,它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所以,“法理念”可以指导并影响具体的法规范、法制度的形成和实施,但不能代替法规范、法制度。

其次,“经济法理念”反映法的质的规定性,是一种高度抽象、理性的法意识,是具体法律制度的灵魂。法条、法规好比驱壳,同样的躯壳置入不同的灵魂,就成为不同的体制,效果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这就是法理念的力量和价值所在。

再次,“经济法理念”反映的是法的应然性,是人们之于法的主观追求,包含着一定的理想或思潮成分。法的应然规定性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这种决定要通过社会成员的集体意识和统治者、立法者的主张来实现。就客观性而言,法理念与自然法是相等的。如无特别说明,文中的“法理念”指的都是主观的法理念。

三、 经济法原则

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之潮流却再也无法阻挡。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部门法。在以社会为本位观的理念下,结合我国经济法实际功能和基本任务,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经济法应有的基本原则。

(1)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将国家职能划分为维护阶级统治职能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维护阶级统治职能是国家职能中的首要职能。而在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在国内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国家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则显得更加突出。

(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是经济法的J项最基本原则,也是经济生活中必须贯彻和体现的一项原则,是处理国家同各级管理组织、企业相互间关系的原则是各级管理组织和企业必须对国家或社会承担的经济责任;权与责相对,是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当享有的权利;利即是物质利益口只有对国家对社会尽责,才能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

(3)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制定、贯彻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一切社会经济活动都是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实现自己的物质利益。由于我国现在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情况,每个经济法的主体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每个经济法主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兼顾国家、组织、个人利益,就是要正确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

作者简介:

马光,女,(1979~)满族,辽宁锦州人,中共锦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

11.浅谈经济法基本原则论文 篇十一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强调公平互利, 究其宗旨, 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1]。经济贫弱的国家有权向曾经剥削过它的国家要求并非相互的或者并非对等的特殊经济优惠待遇, 用这些经济上的优惠来补偿曾经被大肆掠夺的资源、劳动力;经济富强的国家应当用这些特殊优惠待遇来回报这些为它的发展做出过极大贡献的国家, 补偿历史上不公平不合理的经济来往。保证各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交往中的实体权益不受侵害, 纠正旧有的不合理的经济关系, 承担应当承担但未曾承担的历史责任都属于公平互利原则主要宗旨。

公平互利原则作为“文明各国所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公平是指各方都能在贸易往来中得到合理的收益。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不仅要求形式上的平等, 而且要求实质上平等[2]。互利是指各方在其国际经济关系中, 应做到充分关切他方处境, 于他方以诚相待。对于经济实力相当的国家而言, 公平互利原则的目标在于对原有的平等互利关系的维持;对于经济实力悬殊的国家而言, 公平互利原则的目标在于对形式看似平等而实质却是对剥削关系不平等关系的纠正和创设新的实质的平等关系。

2 坚持公平互利原则的现实必要性

2.1 从法理上看

2.1.1 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需要坚持公平互利原则

在法律地位上, 公平互利原则要求所有国家拥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以国际化大家庭平等成员的资格参与法律规则的制定, 这意味着国际社会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中, 各国应当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其中, 发达国家不得恃强凌弱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杜绝发达国家得实惠、发展中国家受欺压的不合理现象。许多发达国家联合制定国际性法律规则时一心只为本利益集团着想, 排斥他国, 不尊重他国的意见。为了一己之私, 发达国家采取不公正贸易行为压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中, 或者受到经济利益方面剥削或者受到环境资源方面的掠夺, 对国际经济发展失去信心, 这些都是不利于世界经济和谐发展的。

可见, 按照公平互利原则的要求, 发达国家应当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只有发展中国家以平等的身份充分参与到国际会议中去, 与发达国家共同坚持公平互利原则, 才能维护世界经济长远与健康的发展。

2.1.2 区域性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来往需要坚持公平互利原则

在区域性经济组织中及各方当事人的经济来往中, 各方为自己的预期利益, 建立自愿公平的经济关系进行贸易。在区域性经济关系中, 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倚仗自身的经济富强或技术高端等优势迫使另一方违背自己的意愿签署强迫性协议, 这种行为不是正当的劳动, 无异于强盗抢劫, 对区域经济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众所周知, 只有正当的劳动才能使财富增长, 靠投机取巧只是在浪费宝贵的发展时间。所以, 只有坚持公平互利原则, 才能保证各方之间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才能使区域经济蓬勃发展。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在区域性经济组织的经济来往中具有重要意义, 有直接的现实必要性。

2.2 公平互利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与公平互利原则密切相关不可分离。经济主权原则是公平互利原则基础, 与公平互利原则不可割裂, 离开这个基础就无公平互利原则可言。只有实行公平互利原则, 才能保证国家的经济独立和主权完整。经济主权原则是公平互利原则的基础, 公平互利原则是经济主权原则具体要求。表面上坚持了经济主权原则, 实质上也要做到公平互利原则的要求, 这样才可以保护国家主权的完整和保证经济的独立。

国际合作的实质是在坚持公平互利原则的基础上, 互通有无,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通过自身的努力发展自身经济, 与发达国家互惠互利的开展贸易。发达国家在努力发展自身经济的同时不得损人利己, 反而应当特别注重他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权利的实现。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在逻辑上由公平互利原则承上启下, 共同保障国际经济的蓬勃发展。

2.3 坚持公平互利原则的作用和意义

2.3.1 公平互利原则的作用

发达国家首先利用发展中国家发展壮大, 然后利用这些优势在同等条件下与发展中国家公平竞争, 貌似公平, 貌似坚持了公平互利原则, 实质上却是最大的不公平, 严重违背公平互利原则。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公平互利原则停止潜在剥削压榨, 努力争取实质的平等, 使世界经济健康发展。公平互利原则的作用一方面在于指导各方主体如何正确寻找和适用法律规则, 当实践出现新情况可以弥补或者取代法律规则;另一方面在于规范国际经济中不平等的贸易往来, 纠正不合理的经济关系。可见公平互利原则在法律适用方面和规范世界经济来往方面有其现实必要性。公平互利的局面是国际经济来往双方追求的最佳状态, 博弈双方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进行选择, 难免有损人利己的现象, 这对经济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2.3.2 公平互利原则存在的意义

国际交往越密切就越需要确立规范的、稳定的国际经济法原则。其中公平互利原则一方面保障了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了世界经济的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维护了世界公平互利的道德理念。在经济全球化国际背景下, 公平互利原则的分量日趋加重, 成为了现今世界经济领域内普遍坚持的原则之一。

其次, 公平互利原则对于国际经济未来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只有实现真正的公平互利, 才能使国际经济交往周而复始、互利互益, 从而促进世界经济的普遍繁荣。经济在公平背景下发展才是可持续的、健康的, 国际经济亦是, 由此公平互利原则对发展中国家更具有吸引力, 在发展中国家间公平互利原则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内在地保障了世界经济的长远发展。

3 公平互利原则之实践

3.1 普惠制

在国际经济中, 发展中国家在处理自身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时, 对公平互利原则付诸实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坚持公平互利原则的现实必要性进行肯定:责成发达国家应尽可能地在国际经济合作中, 根据国际关税主管机构的决定, 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积极推进“普遍的, 不要求互惠和不加以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

在普惠制中, 发达国家为给惠国, 发展中国家为受惠国。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惠国以更优惠的价格向给惠国销售, 发展本国经济的同时促进国际经济健康有序。但是, 给惠国制定优惠方案是通过本国国内的立法程序, 其中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普惠制”只停留在规定给惠国拥有向受惠国提供关税普惠待遇的权利, 并没有规定给惠国向受惠国提供这一待遇的义务。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交往的实践来看, 给惠国很可能根据自身利益或政治需要来确定关税普惠待遇的具体方案, 使“普惠制”流于形式成为富强的发达国家对国家社会应尽而未尽的一份社会责任, 沦为发达国家政治上的奖惩手段。所以, 坚持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普惠制”被滥用之时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就显得意义重大, 其现实必要性呼之欲出。

3.2 S&D条款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作出了“互惠”的概念, 即“互惠互利安排”。根据GATT体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承担义务的非互惠模式逐步发展和确立。S&D条款的法理基础是公平互利原则, 是公平互利原则在GATT体制中的有效实践。主张公平互利原则是S&D条款的内在精神, 是对历史问题和现实利益的承认和尊重, 肯定了坚持公平互利原则的现实必要性。

按照S&D条款规定, 发达国家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 且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反向优惠, 创设了GATT缔约方“承担义务的非互惠模式”。但是在WTO体制中, 此种模式被限制、淡化或转化, 悄然把承担义务变为履行义务的模式。由于在WTO体制下的S&D条款并非解决贫富差距的权宜之计, 而且这种差距也不宜仅表述为WTO体制非歧视待遇原则的例外, 所以发展中国家只有牢牢坚持公平互利原则, 才能保护自身正当权益。所以在GATT或者WTO谈判体制下进行谈判进行贸易, 坚持公平互利原则更加具有现实必要性。

未来国际贸易的规模将会不断扩大, 各个领域的竞争越发激烈, 在强弱分化鲜明的情况下保护各方利益就需要充分贯彻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在如今的国际经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保证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维护了国家主权的平等。践行公平互利原则有其现实必要性, 世界正在逐渐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 并且在技术、资金、原料和销售等方面各个国家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 连接紧密。迅速发展经济的要求是合理的, 但是要诚恳地同他国进行合作, 发扬以诚相待的精神、能者多劳的优秀品质, 在处理发生于经济各个领域的各种国际关系时, 为了世界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自觉地坚持公平互利原则。

参考文献

[1]邵津.国际法 (第三版) [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8.

12.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篇十二

作者:卫兴华 发布时间:2009-07-10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和主要媒体不断强调,我们要坚持改革的方向,不能倒退,倒退是没有出路的。这其实有很强的针对性,是针对否定改革开放思潮的。如今,甚至还有人肯定“文化大革命”,肯定阶级斗争为纲,把这些年来所出现的现实问题全部归结为搞市场经济。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有人在报刊上公开发表文章,认为国有企业不是社会主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否定公有制,主张私有化,甚至提出土地也应该私有化。所以,《人民日报》和中央其它报刊一再宣传我们要坚持什么,我们不照搬西方的什么,都是有针对性的。我今天要讲的,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有关问题。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我们搞改革,既要坚持改革不动摇,又要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那就是中央文件里写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不少人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一个概念还是两个概念理解不清楚,往往有人把它们看成是一回事。其实,无论在宪法上,还是在中央文件里,上述概念都是有区分的。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982年以来,我国宪法修改了多次,但有一点没有修改,宪法上这样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只能以公有制为基础,不是以私有制作为基础,也不

是以公有制再加上私有制为基础。那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除了基础以外,上面还有什么?有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即按劳分配,还有劳动人民当家作主,还有社会主义的本质,等等。只有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才能够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只能以公有制为基础,这是宪法规定的。

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包括非公有制经济,这带有初级阶段的特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也就是以公有制经济作为主体,同时又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我们所说的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虽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但非公有制经济也要让它发展。当然,我们在实际中,公有制还是不是事实上的主体,这是大家很关心的一个问题。应该注意的是,不要把公有制为主体流于空谈。因为,目前有统计材料证明,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在不断减少,私有制经济的比重不断扩大。据统计,2006年,私有制经济已经占到全国GDP的63%。中央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强调绝不搞私有化。这实际上是对那些继续主张搞私有化、取消公有制、不要国有企业之类论调的一种否定。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提出的历史过程

过去,我们生产力落后,广大人民生活贫困。小平同志讲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那么,怎样才能使我们摆脱贫穷?怎样才能使我们摆脱落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搞改革开放。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实践证明,正是改革开放使我们扭转了人民普遍贫穷的局面。但是,怎么去搞改革开放?在所有制问题上怎么发展?这个思想也是逐步解放的,一开始是允许个体经济发展,把个体经济的发展叫做拾遗补缺;后来个体经济发展了,它的经济规模扩大了,一个人,或者靠他家里的劳动力不够,就要雇人。这又产生个问题:雇人不就是搞资本主义吗?你允许个体经济发展,那么你允许不允许雇人?

我们先前允许发展个体经济的时候有个界定,请雇工7人以下(含七人)的才叫个体经济。实际上个体经济的概念本来应该是,个体经济本人或他的家庭来经营的经济叫个体经济。为什么界定为7个?当时有一个学者给中央提了个意见,说马克思《资本论》里讲过,雇7个人以下是个体经济,雇7个人以上8个人以上就是资本主义了,就有剥削了。中央采纳了这个建议,据此制定政策,个体经济可以有几个帮工,有几个学徒,加起来不要超过7个人。后来,雇工超过7个人了,开始检查,超过了不行。其实,也没法检查,他把人辞退了怎么办?超过8个人怎么办?那时还没有“私营企业”概念,称谓五花八门,如“雇工大户”等。中央的政策是“三不”原则:“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一不宣传,二不制止,看看再说。实际上,只要你不制止它就发展起来了。一直到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除了个体经济以外,私营企业也允许发展。十三大报告指出:“我们已经进行的改革,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这样,私营企业取得了合法的地位。

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开始只是说可以让个体经济起一个拾遗补缺的作用,后来讲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或者叫做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这是小平同志提出来的。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中央又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后又进一步提高了非国有经济的地位,把它纳入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可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个概念的提出,是个不断解放思想的过程,是认识不断发展的过程。这就表明我们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是一种暂时的策略,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是要坚持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三、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和事实依据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根据什么理论、根据什么事实提出来的?中央文件里已经回答了,是根据我们的国情提出来的。我们的国情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既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否定了公有制也就否定了社会主义。只有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私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比如外资企业,外国资本家来中国大陆办企业就是搞社会主义了?不是的。但是我们要引进外资,要发展外资企业,利用它来更好地发展我们的生产力。对私营企业,过去认识得很清楚,现在似乎越来越不敢讲了,我觉得我们理论界应该明确。我们私营企业已经有550多万家了,有的资本达到几百亿。我们有些学者硬说私营经济、个体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实际上,中央文件、小平同志都没有这样讲过。你看小平同志也好,中央文件也好,最初是说,非公有制经济是国有经济的补充,或者讲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那就表示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本身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如果私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的,那就用不着提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了。甚至有些学者讲,国有企业不是社会主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如果那样的话,就更用不着讲公有制为主体了。恰恰宪法与中央文件都强调,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你搞社会主义不能离开公有制这个基础的,正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是一方面,这是我们国情的重要方面。

另一方面,我们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我们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因为按照过去的社会主义的概念,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私有制,共产党宣言里面就讲,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我们过去急于消灭私有制,就是按照马恩著作去做的。可是,马克思、恩格斯讲的社会主义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力高度发达的那些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基础上的,我们照搬时就没有考

虑到它的前提,我们是在生产力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里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然后再进行三大改造建立社会主义的,彻底消灭私有制那种做法脱离了我们的国情。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首先,我们生产力还很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文化水平、教育水平各个方面都还是比较落后的。我们处于初级阶段,就不能搞单一的公有制,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事实证明,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的成果是有目共睹、世界公认的。我们国内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3645.2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30070亿元,30年来年均增长9.8%,经济增长速度是同期世界平均经济增长速度的3倍还多。从全国来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6.5倍,农民的人均收入实际增长6.3倍。我们的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2亿5千万减少至去年的1400万。城乡居民储蓄,1978年是211亿元,去年已达到21788亿;外汇储备78年才1.7亿美元,增加到去年的19460亿美元,将近2万亿美元。我们国家的经济总量在世界经济总量当中所占的比重,由原来的第十位上升到第三位,现在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当然,如果按人口平均数的话,我们人均GDP还很低,但经济总量排在世界第三了,这是我们改革开放的成果,也就是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成果。

四、提高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认识

我们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那首先要坚持和完善我们的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坚持和完善我们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主体和主导是两个概念,主体是指要在量上占优势,量不占优势叫什么主体?对量这个概念怎么理解?过去是讲产值,公有制的产值要占优势,要占比例大;后来中央文件提优势,公有制的资产要占优势,我觉得不仅公有制的资产要占优势,公有制的新增加值也应该占优势。仅仅资产占优势不说明问题,我们有些国有企业占的资产很多,但是放在那儿闲置不用,引进外资,新

进的技术设备不会利用,放在那儿风吹雨打,资产有,但没有用上,或者没有开工,或者开工不足,浪费太大,那样的资产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要看新增加值,在全国各个企业,全部经济的新增加值方面,我们的公有制经济也是应该占优势的。

我们的国有企业数量在不断地减少,有个统计数字我看了一下,由几十万减到几万了。人们似乎普遍地有个观念,好像国有企业不行,国有企业效率低,亏损严重,国有企业不如私营企业。但是,我们设问一下,改革开放以前国有经济占很大比重,尽管那个时候有“左”的路线、“左”的理论的错误干扰,但开放以前我们新中国取得的成就也是巨大的。改革开放以前新中国取得的巨大成就靠什么?主要靠国有企业。从统计数字来看,那个时候国有企业的利润率是很高的。苏联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搞公有制。沙皇俄国是个落后的、封建主义很浓厚的一个资本主义国家,跟美国的差距很大,但苏联建立以后很快地缩小跟美国的差距,后来战胜法西斯德国,能够跟美国抗衡,靠的是什么?在经济方面就是靠公有制,很大程度靠国有企业。

我们改革开放以后为什么国有企业出现了亏损,而且亏损不是一开始就出现,而是后来发生的?亏损、问题多,不是证明国有企业本身不行。国有企业过去挖得很苦,利润全部上交,没有让它留下发展的潜力,改革开放后你让它自负盈亏,特别是老企业,老的国有企业给国家的贡献大,背的包袱也比较重。过去我们医疗、住房、孩子上学全部由国有企业内部来解决,背着沉重的包袱,老企业退休职工也越来越多。而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轻装上阵,没有包袱,当然显示出它的竞争力了。你到市场的海洋里游泳,国有企业背着包袱,你不支持它;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轻装上阵,轻装游泳当然游得快,你轻率地断言国有企业不如私营企业,就不客观了。私营企业的主要目标是追求利润,而国有企业要担负国家的重大任务,它的目标不是仅仅追求利润。我们承认,国有企业过去在旧的体

制下确实缺乏活力,所以我们要进行国企改革。但是我们改革是要把国有企业改造成富有活力、生机盎然的企业,而不是简单地把国有企业当包袱甩掉。当然,我们是有进有退的。

在我们理论界,有学者提出个口号,把改革国有企业叫做“国退民进”,这个口号响了很多年。现在把私营企业叫做民营企业,国退民进,国有企业退出来,民营企业进去。有人误认为这是中央的口号,有些地方官员误认为这是中央的精神,大量地出卖国有企业,我们国有企业在大量地减少,有不少就是一卖了之。什么国退民进,就是要让国有企业从经济里全部退出来,中央并不赞成那个口号。在某些地方,有些人以改革国有企业之名化公为私,大量侵吞国有资产;有的国有企业的厂长跟上面的官员勾结起来,自买自卖,通过各种的渠道侵吞国有资产,或者跟外商勾结起来,廉价卖给外商自己捞好处,这种例子很多的。有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卖国有企业要经过议会批准的,而我们有些企业可以随便地和上级部门勾结起来就卖掉,几亿的一个企业可以一千万、两千万把它卖掉。对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央的政策是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有的要进,有的要退,该进的进,该退的退,不是全部退出来。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为什么不允许国有企业去竞争呢?好像一切赚钱的行业国有企业就应该全退出来。按照一些理论家的说法,那是竞争性的领域,不要搞国有企业。既然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为什么不允许国有企业竞争呢?为什么国有企业要全退出来?国有企业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但不是都不为,也不是不要国有企业存在。我们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坚持国有企业为主导。什么是主导呢?主导意思是不一定占很高的比重,过去国有企业占70%、80%,那么现在哪怕降到40%、30%也可以,但是它起一个领导、引导的作用。可是不能降得太多,现在国有企业据统计降到20%几了,甚至比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占的比例都要小了,这有点不合适。

有些理论家把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跟资本主义的国有企业对比,有种理论上的认识我认为是错误的。资本主义国家认为,它的国有企业可以非国有化,可以卖掉。有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有企业占的比例很高,比如说英国的撒切尔夫人搞非国有化,卖了很多。把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当做我们的参照物,它可以不要,可以卖,我们也可以卖,这个误区我们要认识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资本主义是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国有企业,资本主义制度照样存在和发展。国有企业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的发展不同步,16世纪算起,西方资本主义发展了几百年,国有企业是后来才发展起来的。没有国有企业,资本主义完全可以照样存在,照样发展,国有企业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在的必要性,国有企业对于资本主义来说仅仅是经济体制、经济运行的需要。因为资本主义经济规模扩大了,经济发展非常复杂了,它需要国有企业来控制它的经济运行过程。今天私有化,明天国有化、非国有化,变来变去都是根据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需要来安排的。

而社会主义国家就不一样了,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既是我们经济运行的需要,它更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本身必要的。我们理论界出现了一种怪论,有一个经济学家写了本书,叫《人间正道私有化》,在香港出版的,就是主张私有化。他把国有企业叫做国家社会主义,他把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叫做人民社会主义,他不主张国家社会主义,主张人民社会主义,居然说搞国有企业源于希特勒,因为希特勒打的招牌就是“国家社会主义”。这完全是颠倒是非。不仅马克思、恩格斯讲过,列宁也讲过社会主义要搞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马克思讲过,为什么要搞国有经济?只有国有经济才能够从全国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我们现在有的理论家,甚至是有影响的理论家,恁说国有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甚至曲解恩格斯的话,比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提到过俾斯麦的国有化,大家知道俾斯麦,当时的铁血宰相,他也搞国有化,恩格斯说,“自从俾斯麦致力于国

有化以来,出现了一种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有时甚至会堕落为某些奴才气,无条件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是社会主义的。显然,如果烟草国营是社会主义的,那么拿破仑和梅特涅也应该算入社会主义创始人之列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7-318页注解)可见,恩格斯是反对把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叫做社会主义的。但是我们的理论家引证恩格斯这个话,说恩格斯讲得很清楚,国有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我们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也不是社会主义,我们不要社会主义。他们否定国家社会主义,把国有企业叫做国家社会主义,他们要什么呢?要人民社会主义,就是私有制,把私有制叫做人民社会主义。我说你主张私有制讲你的理由就行了,你是主张搞资本主义讲你的理论就行了,你不要曲解恩格斯。有人甚至曲解小平同志的话,为了搞私有化,给私有化提供理论根据,曲解邓小平理论。所以,我们理论界在认识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怎样正确把握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怎样正确地把握和认识邓小平理论,怎样正确地把握和认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怎样正确地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就是我们既要毫不动摇地发展公有制经济,也要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企业要通过改革真正表现出它的优越性,如果公有制经济确实表现不了优越性,如果国有企业本身内在的就不如私有制经济更有效率,那你要国有企业干什么?如果真是公有制经济不如私有制经济更有效率,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那你搞公有制经济干什么?恰恰马克思主义主张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是基于如下两个标准。

马克思主义不是说私有制就绝对地坏,公有制绝对地好,没有这个概念。马克思主义判断私有制、公有制不仅仅是从道德的原则出发的。马克思主义判断一种社会制度,公有制、私有制哪个优越,哪个不优越,有两个标准。第一位的是

生产力标准,第二位的才是价值标准。首先是生产力标准。比如说原始社会,原始社会发展为奴隶社会,原始社会公有制,人人平等,没有剥削,发展到奴隶社会,奴隶社会是私有制,而且奴隶制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最野蛮的剥削制度,那么,奴隶制度取代了原始社会的公有制,私有制取代了公有制,剥削制度取代了没有剥削的制度,是历史的倒退还是历史的进步?如果仅仅从道义不道义、正义不正义、公平不公平从这个价值原则出发的话,那么剥削制度取代了没有剥削、私有制取代了公有制好像是倒退。恰恰相反,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讲,奴隶制度取代原始社会制度是个历史的进步,这正是从生产力标准出发作出的判断。因为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高度的时候,恰恰出现奴隶制的私有制,比原始社会的公有制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比如说原来原始社会有部落战争,抓来的俘虏杀掉,那时候生产力很落后,俘虏你还得养活他,他的劳动成果很低,所以要杀掉;而生产力发展以后,把他当成奴隶,保护了生产力,因为他留下来可以当劳动力,除养活他本人外还可以有剩余劳动力,可以剥削了。所以说,奴隶社会私有制发展起来可以促进社会分工,社会分工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就可以进一步发展。

但是,任何私有制必然会产生两极分化,产生剥削制度,产生阶级、阶级对立和阶级矛盾。资本主义私有制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不断地导致经济危机。人们过去还迷信资本主义,现在由美国次贷危机发展起来的世界金融危机,又暴露了资本主义制度内在的矛盾。过去,我们有些理论家把西方尤其是美国那一套当做我们改革开放的标准,坚持要向那里走,认为市场是万能的,否定计划。前不久《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文章,值得我们一读。作者强调计划,提出日本、法国也搞经济计划,搞的还很好,他们既搞市场化,又搞计划化。我们原来强调计划经济,否定市场经济,现在倒过来强调市场经济、强调市场化,不敢讲计划化,连计划都不敢讲了,老是走极端。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了全世界的经济危机,我

们国家的金融系统不会像资本主义那样受到那么大的危害的,为什么呢?恰恰在于我们的银行国有,我们没有完全自由化,没有完全按资本主义那样搞。

我们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要强调搞好国有企业。你搞不好的话,怎样为主体?空谈不行,国有企业不是搞不好的,可以搞好。从历史上来看,从外国来看,不是公有制经济搞不好,马克思主义强调搞公有制经济,恰恰认为它可以消除私有制的弊端,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经济比私有制应该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他才提出用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数年一次的经济危机,对生产力破坏极大,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可以消除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可以避免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另外,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将会被社会主义取代,从价值判断上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共同富裕,比资本主义优越,比私有制优越,私有制达不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用马克思主义的两个标准看,就是首先从生产力的发展看,公有制更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我们现在有些地方把发展私有制经济当做政绩去宣传,放开、放手、放心搞,而不宣传怎样搞好国有企业,也不下工夫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没有搞好,不等于说国有企业搞不好。光宣传国有企业不好,它怎么能搞好?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定要搞好国有企业,显示出它的优越性,你才能站住脚,理论上你才能够说服人。

另外,我们也要完善非公有制度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符合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要大力发展,也要不断完善。我觉得私有制经济有两面性,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但也不要忽略它的消极面。私有制经济如果唯利是图,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后果。

中央强调,毫不动摇地发展公有制经济,也要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其中也涉及到医疗卫生改革,新医改引发大家思考,怎样搞好国有医疗卫生事业?卫生医疗制度应该怎么改革,才能让穷人看得起病?刘国光同志的文章也讲到这个医疗问题,他说如果把医药制度完全市场化、医疗制度私有化,会产生很多问题。如果公有制比重过低,那么国家宏观计划调控的实施难度就增大了。为了实现病有所医这个目标,国家从财政上就需要有所补贴,因为医疗、医院它本来是公共产品,是福利,可是原来的国有医疗体系已经改变了,许多医疗机构,尤其是一些基层的医疗机构已经私有化了,私人医疗机构的主要目的是赢利。过去在医疗改革过程中我们走了一些弯路,致使广大老百姓看不起病、看病难,但这都是改革中碰到的问题,都可以在改革中加以解决。实践证明,完全市场化、完全私有化是行不通的。

我们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既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也要毫不动摇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对它不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这一面要监督它,对它的积极面要积极地支持发展,不能因为出现一些问题就简单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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