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2024-12-31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精选12篇)

1.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篇一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2000年10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建成区已依法交付使用的各类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装修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等。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六条房屋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并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住宅(含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违法拆改承重梁、柱(含构造柱)和基础结构;

(二)违法拆除承重墙体或者在承重墙体上开挖门洞;

(三)违法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

(四)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挖洞;

(五)在楼面板上超过设计标准砌墙;

(六)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七)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八)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

(九)擅自调整、变动房屋消防、燃气、电力、城市集中供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

第八条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加大房屋使用荷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九条房屋装修工程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屋装修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住宅房屋装修前,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备

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者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非住宅房屋装修前,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

(二)房屋装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或者相关说明。

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征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报送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装修情形的,应当实施现场勘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第十二条非住宅房屋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住宅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药剂、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的装修现场进行勘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现场勘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在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因房屋装修而造成相邻房屋管道堵塞、渗漏或结构损坏等影响的,相邻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要求装修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及时疏通、修补、加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五条房屋装修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在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不得进行影响他人的装修活动。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鉴别和判定。第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发现房屋有险情或者对房屋安全有疑问的,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产权证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者证明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下列房屋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二)有危险症状的房屋;

(三)拟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

(四)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半桩身长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开挖深度大于三米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申请;第(三)项由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请;第(四)项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者基坑开挖前提出申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安全鉴定书;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安排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鉴定文件。

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第二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对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由责任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当地或者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另行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再次鉴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进行。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进行鉴定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会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等房屋的鉴定,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四章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二十五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或者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危险房屋的改造和抢险救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的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实施,逐年改造。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历年房屋修缮记录,保全设计施工资料,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在台风、暴雨、汛期季节,应做好排险解危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民对相邻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自身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时,有权要求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造成险情的责任人采取安全措施。对未及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限期采取安全措施。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发现房屋发生白蚁危害的,应当及时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并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检查和灭治。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因桩基、深基坑、地下管线、爆破以及地下水位人为调整等原因,可能影响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保护措施;因建设工程造成房屋安全影响和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危险房屋报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解危通知书,提出对

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限期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抄告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下列处理意见,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必须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危险房屋的加固、解危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二)超过房屋合理使用年限的,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三)在房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建设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有关单位承担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施工、堆放、撞击等人为因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房屋不得出租。

已出租的私有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及时解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者加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违法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房屋结构、设施损坏的,责令责任人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损失,赔偿款专项用于该幢房屋的维修与加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本条例第七条第(八)项行为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九)项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在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对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二百元罚款,对非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非住宅房屋装修时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因房屋装修造成相邻房屋管道堵塞、渗漏或者结构损坏而不及时疏通、修补、加固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装修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疏通、修补、加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装修施工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配合公安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通知其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仍不提出申请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并可处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危险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不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采取安全措施,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拒绝、阻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白蚁防治机构无故拒绝、拖延房屋安全鉴定或者白蚁防治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虚假鉴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审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军产、宗教产及文物古迹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修改发布的《宁波市城镇住房装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篇二

一、开展校企合作地方立法是宁波职业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大批善于治党治国的领军人物以及高水平的专业人才,也需要大批能够熟练掌握先进技术、工艺和技能的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目前,宁波市正处于工业化升级、城市化加快、市场化完善和国际化水平提升的重要时期,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实施宁波市委提出“六大联动”、实现“六大提升”战略,推动经济增长方式从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的根本转变,实现到2011年基本建成全国重要贸易口岸和华东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现代物流中心目标,每年急需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各类应用型人才,迫切要求职业院校提高对经济社会的人才支撑能力、知识贡献能力和学习服务能力,在培养创新人才、自主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推动和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宁波市政府先后召开全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2003年、2006年)、全市科教大会(2005年)和全市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工作会议(2008年),出台一系列政策,对推进校企合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自2003年以来,宁波市职业院校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培养模式,校企合作的数量、规模逐年上升,共举办“订单式”培养的班级120余个,参与合作的企业500多家,组建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集团9个,建立实习实训基地30多个,涌现出了一批优秀案例和先进典型。如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与宁波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建成现代机械制造实训基地,其校企合作案例入选教育部“中国高校——大型企业合作人才培养十大案例”。据统计,目前全市48所职业院校中,23所省一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已与453家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其中年产值或营业额在亿元以上的企业有125家,7所高职院校已与1020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其中年产值或营业额在亿元以上的企业有140家。实施校企合作的学校,办学特色明显,办学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毕业生就业率每年保持在98%以上。但是,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项目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合作的层次较浅;政府对校企合作的引导、鼓励和扶持缺乏有效的措施保障,校企合作协调运行机制尚不够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处理起来无法可依,难度较大;在校企合作中,有效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有难度,以及企业与职业院校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等。目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没有作出专门规定,而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宁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根据实际需要,特别是基层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呼声,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规范、管理、扶持、引导校企合作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创新和亮点

《条例》立法出发点立足于促进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发展上,维护职业院校、企业和师生合法权益。促进意味着要加大扶持,重点是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和政策扶助,同时要求职业院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主动地寻求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条例》共分二十四条,条款当中具有创新或取得较大的政策性突破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界定“校企合作”的概念。校企合作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不同国家中校企合作的概念与称谓有所不同,如德国称双元制,美国称产学合作,英国校企合作则存在于现代学徒制之中。目前,国内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含义和范围也没有具体界定。因此,界定校企合作概念是立法的一个难点之一,《条例》第二条规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二是建立校企合作新运行机制。校企合作能否持续、深入开展,建立长效新运行机制是核心。我们在贯彻落实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服务型职业教育体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6]91号)提出的建立政府引导、院校主动、行业中介、企业参与的“四位一体”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基础上,又借鉴了重庆、常州等地推动校企合作的做法和经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这种新型运行机制,其关键是要在加强政府统筹引导,充分调动学校和企业两个积极性基础上,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独特作用,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强化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三是明确职业院校权利与义务。职业院校既是学生学习文化知识的场所,也是企业职工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的加油站,要充分发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实现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对接。《条例》第七条规定,职业院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鼓励职业院校与农业企业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条例》第八条明确了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职业院校应当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的职工进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

四是鼓励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加强校企合作,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对职工进行技能培训和知识更新,最终还是为了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因此,应充分发挥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作用。对此,《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一条从企业的需求出发,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规定,并明确了企业在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中的相关义务。企业应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上岗实习的,按协议应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企业应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五是落实扶持促进校企合作政策。校企合作要提高合作层次,从自发状态迈向自觉状态,并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条例》主要在以下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第一,设立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职业教育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培养成本高”,财政投入不足仍是困扰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的保障机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用途、逐步增长以及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等作了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双方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资助合作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以及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等。

第二,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关键在于政府的积极引导、鼓励和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除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在统筹协调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职能外,《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对教育、劳动、人事、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倾斜或优先支持等公共服务内容作了原则规定。

第三,明确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我们根据有关法律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梳理明确了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有关政策。《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是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生发生意外伤害机制。在立法调研过程中,企业和职业院校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如何处理特别关注,为解除后顾之忧,《条例》从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安全义务。如企业对实习学生的安全培训,职业院校对集中实习的学生应指派专职教师;二是要求职业院校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的保险,在意外伤害发生时可以有序处理,考虑到职业院校承担全部保险费用压力比较大,拟规定政府补助部分费用,以减轻职业院校的压力。

摘要:作为全国制定的第一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性法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结合宁波职业教育近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出台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富有创新意义的政策,为宁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篇三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条例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乡规划是完善城市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我市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重要方式,也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我市于1995年制定的《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所确立的规划管理体制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求,在具体执行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是原有规划管理体制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难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原有规定偏重于规划实施管理,而对规划编制、实施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难以适应当前城乡建设的需要;原有规划编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不能满足规划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要求;有关上位法对于规划实施、违法建设查处等方面的规定还相对比较原则,迫切需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条例第一章对城乡规划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原则做了明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该条第二款对城乡规划的具体类型进行了规定,包括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次区域规划是我市特有的,是指以跨行政区域的某一特定区域为对象,为实现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而编制的总体层面的规划。第三条对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进行了规定,分别对市、县两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分工以及相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明确。此外,为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科学性,第四条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提供城乡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第五条、第六条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原则作了规定,并强调我市城乡规划要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第九条明确了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同时对社会公众的城乡规划知情权、对规划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权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条例第十一条对城乡规划编制的不同层级、不同权限作了规定。为了加强特殊区域规划的编制,第十三条对本市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作了规定,明确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第十四条至十九条,分别对次区域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程序作了规定,并对各类规划之间的相互关系予以明确。为了使规划的编制更加合理,第二十条还明确了“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依法修改、补充和完善城乡规划的相关内容。”此外,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在《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基础上,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修改程序作了具体化的规定,使其更符合我市实际。

(三)关于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作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上位法中有关选址意见书的规定作了细化,明确了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并将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挂钩,保障了建设项目按照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规划条件的概念、申请程序作了规定,按照规划条件内容的不同,区分为强制性内容和引导性内容,同时对单独申请规划条件的,设定了有效期,便于加强管理。第二十八条对申请变更规划条件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为了保持规划的严肃性,规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相关强制性内容。此外,为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第三十条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三十一条针对我市市区老的工业厂房、仓库多的现状,规定城乡规划中已改变用地性质但近期建设规划中暂不实施改造的工业、仓储类地块,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且不改变工业、仓储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改建、扩建的申请。

(四)关于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程序、规划许可的内容以及变更许可的程序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增加其可操作性。针对本市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不规范的现状,第三十六条专门对设施建设的许可程序及许可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如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以加强管理。针对目前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对现有住房进行重建、改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城镇居民住宅所有权人确需重建、改建的,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不得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突破原建筑基底、扩大原建筑面积、增加原建筑高度,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其他条件。日照、噪音、粉尘、光污染等因素对群众居住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也容易引起纠纷,第三十九条对因建设工程给相邻居民生产、生活带来各种不利影响的处理作了规定。第四十二条对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作了规定。

(五)关于监督检查。条例第五章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分别从人大监督、政府监督、部门联动监督、公众监督等方面对违法建设监督检查制度作了细化和补充。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查处力度,加强各部门之间合作,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分别对公众监督和举报投诉制度作了规定,并明确对举报人、控告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四十八条对拆除违法建筑的领导机制做了规定,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违法建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六)关于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对有关违法行为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按照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十条对此作了特别规定,明确了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同时,为了加强规划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的相互配合,该条还规定,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第五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建设行为作了细化规定,便于实际操作。为了更好地对违法建设工程进行处理,第五十二条依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建设工程如何处理做了规定,依据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等不同的处理方式,并从实际出发明确了不能拆除的情形。为了规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行为,保证行政权力不滥用,第五十九条对相关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请予审议。

4.学校安全条例的心得体会 篇四

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扎实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做到时时提安全,及时将上级的安全工作要求或各地发生的事故进行传达,经常分析本校的安全隐患,加强在班内组织教育。教育学生树立强烈的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安全常识,尽可能远离危险,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有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

我们应该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做好防火工作,及时检查,消除不良隐患。我们要求同学们首先是预防火灾,要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做起:不玩火,杜绝火种。爱护消防设施,以便及时使用。实验课要在老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操作要求去做,严防发生用火危险。教室、不能乱接电源,不能自拆卸电教仪器、插座等。

交通安全意识也是同学们应该随时铭记在心的。我们应该教育学生切实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确保交通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拨打“122”急救电话。同学们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必须十分注意交通安全。在道路上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集体外出时,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 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穿越马路,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红灯停、绿灯行”,走路要走人行横道线。注意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或朋友呼唤时,更不可过于盲目的横穿。

日常生活中,饮食的卫生是最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了,饮食卫生做不好,就会传染疾病,提高发病率,危害自身的健康。“病从口入”这句话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养成饭前洗手的良好习惯;瓜果生吃要洗净;不随便吃野菜、野果;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夏天不要吃过宿食物,特别要注意肉类食品的食用。不随意购买、食用街头小摊贩出售的劣质食品、饮料。当走出教室进行户外活动时,要做到下楼梯不拥挤、追逐、打闹,以免造成伤害;活动的强度要适当,不要做剧烈的运动;活动的方式要简便易行;活动要注意安全,要避免发生扭伤、碰伤等危险。

5.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篇五

2012-09-18 16:07:17|分类: 安全工作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程,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9月17日晚,城西小学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会议由张校

长主持。

李副校长根据《条例》的内容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措施、安全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解读,并结合学校中存在的现象进行对比性学习。要求各处室、各班级在新学年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对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要更细致,要及时排查解决隐患,加强师生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的安全教育。要根据季节特点定期进行防溺水、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传染病、防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工作,预防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后,李副校长提出本学期安全工作的新设想.。

通过宣传学习,有效地提高学校全体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学校还将按照《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自查,保证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全,确保学校工作稳定、有序地开展,把学校建设成为安全和

谐的校园。

2012-09-18 16:07:17|分类: 安全工作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程,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9月17日晚,城西小学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会议由张校

长主持。

李副校长根据《条例》的内容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措施、安全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解读,并结合学校中存在的现象进行对比性学习。要求各处室、各班级在新学年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对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要更细致,要及时排查解决隐患,加强师生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的安全教育。要根据季节特点定期进行防溺水、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传染病、防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工作,预防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后,李副校长提出本学期安全工作的新设想.。

通过宣传学习,有效地提高学校全体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学校还将按照《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自查,保证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全,确保学校工作稳定、有序地开展,把学校建设成为安全和

6.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篇六

学校始创于1957年, 1980年在全市率先开办职高班, 曾先后6次被评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1996年被评为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 2005年和2008年, 计算机应用实训基地和数控技术实训基地分别成为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近年来, 获得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课程改革优秀基地学校、浙江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浙江省首批篮球特色学校、宁波市模范集体、宁波市文明单位、宁波市示范性文明学校、宁波市德育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学校环境雅致, 文化内涵丰厚, 携手全球数控业领衔企业DMG (德马吉) 公司, 打造优质实训基地;凭借“文化建设融通、课程设置融通、实训场域融通、校企评价融通”的“融通式”合作办学以及工学交替、项目式实践教学等方式带来校企双赢;计算机及应用专业是首批国家级示范专业,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是浙江省示范专业, 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是宁波市重点发展专业, 文化广场场馆运营管理是国有企业订单班, 接轨宁波经济, 培养专门化人才。

学校师资优秀。中高级教师比例达到78%;65名专业教师中有高级技师8名, 宁波市“首席工人”2名, 53人拥有高级工和技师证书;近年来有获全国教学比武一等奖教师15名, 全国技能大赛金牌教师6名, 宁波市名教师 (专业首席教师) 2名, 宁波市骨干教师2名, 市优秀“双师型”教师5名, 城区骨干 (“双师型”) 教师8名, 省教坛新秀3名, 市教坛新秀一等奖8名, 市专业技术能手3名, 1位教师成为宁波市首批模范班主任及全国德育先进个人, 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走在前列。

学校注重科研引领, 强化技能, 注重育德, 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师生在全国技能大赛上摘得7金6银1铜, 被授予宁波市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特别贡献奖。校篮球队、足球队、健美操队多次在省、市比赛中获冠军;学校开设瑜伽、机器人、航模等47门丰富多彩的选修课, 开展街舞、轮滑、Cosplay、茶艺等27项学生社团活动, 激发学生潜能;为效实中学等普高开设具有实用性、趣味性、操作性、研究性的8门技能类选修课, 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注重培养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创新意识, 学生创业街成为创业梦的起飞场;“创意集市”激发学生智慧, 连续两届获浙江省中职学校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 “头控鼠标”惊艳全国职业院校技能作品展洽会, “电缆断点查找仪”被企业以高价买断知识产权, 受媒体和社会广泛赞誉。

7.黑龙江省学校心理保健工作条例 篇七

学校心理保健工作,是中小学、幼儿园(统称学校)全面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通过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和心理辅导、心理支援、心理咨询,维护和促进学生心理健康,预防心理疾病的发生,形成优良个性和优秀心理品质,形成健全人格,使学生身心得到健康、自主地发展。

二、学校心理保健的原则

1愉悦性原则追求快乐是人之天性。学校要保证学生每天都有个好心情。在学生负担过重、学习压力太大的情况下,厌学、苦闷情绪时有发生。为使学生变得乐学、乐群,必须坚持民主、和谐、主动积极的教育理念,使学生保持心情愉快、精力旺盛、活泼健康的最佳心理状态。

2激励性原则自尊心和荣誉感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正面诱导是最好的教育方法。学校要用激励的语言和评价方式,鼓励学生上进,要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使学生在成功中体验快乐,获得进步与发展的动力。

3差异性原则要重视学生的年龄差异、个性差异和心理环境差异,做到因材施教,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解决心理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

4支援性原则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和幼稚性。在儿童产生心理挫折和心理障碍时,尤其需要得到教师、同学的同情和心灵慰藉,增强自信和勇气。

5预防性原则学校经常的大量的工作是养成学生优秀的心理品质,培养健全的人格。学校心理保健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止产生心理异常,预防心理疾病的发生,把心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中。

6情感投入原则情感投入的最大标志就是爱学生。爱学生才能尊重学生,把师生关系变成朋友关系,平等友爱;爱学生的又一特点,是把爱与严格要求相结合,爱而又不溺爱、偏爱,严格又不是刻薄、苛求,而是爱严适度。学生心理保健的关键是通过情感的交流与沟通,进行潜移默化和情感熏陶。

三、学校心理保健工作的内容

学生年龄不同,心理发展水平也不同。因此,心理保健的内容与任务也应有层次与水平的差异。

1幼儿阶段要满足孩子依恋教师与安全感的需要,在亲子教育基础上,进行感知觉敏锐度训练,培养乐群、友善、关爱他人、同情心等情感以及是非观和利他意识;培养开朗活泼的个性品质及良好的行为习惯等。

2小学阶段在开发智力的同时进行情感教育(含友谊感、同情心、荣辱心、是非感、美丑感等等)。进行抗挫折能力与意志力的培养;自我意识能力的培养;人际交往与适应能力的培养;活泼乐观个性心理品质的培养;形成自尊、自爱、自强、自信、自立的优秀品格,进行独立性与创造性的教育。

3初中阶段青春发育期是儿童心理疾病的多发期。要培养健康的情趣和良好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公民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调控能力;进行友谊感教育和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行为习惯的培养;进行青春期教育和优良个性心理品质的培养;提高他们的自我完善能力,克服成熟过渡时期所必然产生的各种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为培养健全人格打下良好基础。

4高中阶段进行理想、信念及人生观教育,进行职业指导和基本技能训练,进行学习能力辅导和自我修养能力的培养。

四、学校心理保健工作的实施

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与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技能是学校开展心理保健工作的前提和保证。教师应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要胸怀远大目标,兴趣广泛、知识广博,要精神振作,有自控能力,开朗活泼,有幽默感,人际关系和谐。每位教师还要有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本领,具备心理卫生知识、心理辅导能力和心理咨询能力,应成为一名合格的心理健康指导教师,以确保把心理健康教育贯穿到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

1环境熏陶物质环境要整洁、优雅,防止脏、乱、差。教室要光线充足、空气清新、安静舒适,预防疲劳和烦躁情绪的产生;校园要美化、绿化、彩化,有文化氛围,使学生产生愉悦感、安全感和温馨感。

心理环境要求有良好的师生关系、师师关系;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学风和教风;整个学校要有积极向上、愉快活泼、团结祥和、民主有序的好校风,有利于个性发展的良好班风。使校园生活丰富多彩而又高雅文明。

2学科渗透课堂教学是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主渠道,每节课都应成为心育的阵地,成为心理辅导的课堂。各科教学都应挖掘教材内涵,有机地渗透心理健康教育,并抓住时机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和心理训练。

3活动体验要针对学生年龄特点,充分利用各种活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如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军训;班、团队活动;自由活动;办墙报、小报、广播;科技趣味活动;冬夏令营活动;郊游、野游活动;工厂、农村参访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

4校本课程要组织教师进行“心育”校本课程的开发。利用选修时间,由专兼职心理教师开设心理保健课程,内容可自选,方式、方法和课的形式要灵活多样,活动课、训练课、讨论课、讲授课等各种课型可创造性运用。

5心理辅导针对学生存在的问题,进行团体或个别的心理生活指导,如对男、女学生分别进行性道德心理辅导;针对考试焦虑进行考前心理辅导;对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选择指导等等。

6心理咨询针对个别学生的心理失衡、心理挫折和心理障碍,要及时给予心理支援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健康成长;对个别已经诊断为心理疾病的,则要研究方案,配合专业心理医生进行心理治疗和实施心理矫治。

7社会、家庭和学校结合社会和家庭心理环境对学生心理保健起重要作用。要形成学校、家庭、社区相结合的沟通渠道,要通过社区、家长学校、家访等活动,向家长进行心理健康基本知识的宣传和辅导,使家长注重家庭心理建设,提高家长素质和家教水平,共同维护和促进孩子的心理健康。

五、心理保健工作的评价与检测

为正确评价学校心理保健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效性,特制定了“评价表”(见表1)。在工作评估中,要强调过程管理,工作过程评价占50分(总计100分)。

评价分为自检评估(自评得分)和客观评价(终评得分)。评价方法一般为听情况汇报、听课、看现场、看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心理健康水平测试等。

8.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篇八

宁波市政府令第141号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设立或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应当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统一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或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履行《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有关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批时,拆迁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

(二)规划红线图;

(三)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安置用地落实证明文件。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根据项目资金预算全额落实,并按项目拆迁进度分期足额专户储存。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可以按实折价计入。

第七条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范围;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四)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

(五)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的安排;

(六)过渡方式和期限;

(七)搬迁期限;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的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包括:

(一)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

(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可的具有拆迁能力的独立法人。

第九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就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标准、可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十条 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测绘资料;

(五)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资料;

(六)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八)裁决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二)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裁决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对经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提出异议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拆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被拆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裁决机关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裁决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副本之日起7日内向裁决机关提出答辩,并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裁决进行。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裁决。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需要查证的事实的;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其近亲属15日之内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其中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和发布的拆迁公告应当允许公众查询。

第三章 补偿安置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未拆除的,按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

前款所称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农村村民建房批准文件;

(三)村镇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属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建造的房屋的,需村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的证明文件;

(五)县(市)、区土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公示期间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向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并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

第二十条 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进行公告,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的公开监督下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评估机构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提供全部被评估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报告。估价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价格评估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裁决。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可提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依据。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交付时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按规定取得产权预登记备案卡。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从取得补偿资金之日起5年内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购买安置房屋(其中被拆房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内,被拆迁人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购买安置用房)的,可抵扣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等额部分的房屋契税。

第四章 住宅和非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宜迁建安置的地点并予以公布。

被拆迁房屋在公布的宜迁建安置用地范围内的,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迁建安置。选择迁建安置的,不能同时选择其他安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 拆迁住宅用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合并计算其房屋建筑面积:

(一)被拆迁人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包括原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在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已出卖、赠与或析产的);

(二)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住宅用房的;

(三)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在两人以上,而房屋产权属其中一人或数人所有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领取并填写《低限标准安置申请表》。该申请表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公示期间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向拆迁人提出,拆迁人应当予以查实。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低限安置标准,被拆迁人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按每户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其他县(市)、区的低限安置标准由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低限安置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采用拆迁公告上月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价格、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测定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采用安置用房交付当月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价格、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测定公布的与安置用房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因市场等原因,当地价格、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无法测定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3月底前公布安置用房市场指导价作为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的比例,被拆迁住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一、二、三、四级地段的按200%,四级地段以外的按150%计算;被拆迁住房系其他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一、二、三、四级地段按300%,四级地段以外的按250%计算。

被拆迁住房在其他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的比例由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拆迁住宅用房再增加补偿资金的具体比例,被拆迁住房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内的,按5%计算;在其他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过渡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另行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实行调产安置方式且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被拆房屋搬迁之月起至安置用房交付之月后4个月止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实行货币安置或迁建安置方式且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相应拆迁费用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过渡补贴费。

第三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安置的,按当地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其货币补偿评估金额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因缺乏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时,采用成本法等估价办法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用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后,被拆迁人需要易地建造房屋的,所需用地和过渡用房等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补偿后,被拆房屋的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条例》和本细则制定本县(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四十八条中所指的临时过渡补贴费、搬家补贴费、装饰补偿费和拆迁非住宅用房一次性经济补贴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在其他行政区域内的,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

9.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篇九

《浙江省社会养老处事促进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海内首部由人代会通过的社会养老处事处所性礼貌。记者从市民政局相识到,该条例的实验,给我市养老奇迹的成长指明白偏向,同时,该条例要求的多项事变,我市已经开始推进。

勉励医养融合

“医养融合”模式就是将医疗资源与养老机构相团结,在养老机构里办医院,或在医院里办养老机构,晚年人在养老机构有病治病、无病疗养。这一模式的上风在于整合养老和医疗两方面资源,为晚年人一连提供处事,在必然水平上省去了晚年人频仍来回于医院和养老机构的贫困,还能缓解医疗资源求助,进步医院床位的周转率,也办理了“养老院里看不了病,医院里养不了老”的抵牾。

条例对医养团结给以了必定,个中划定:勉励局限较大的养老机构设立内部医疗机构,切合前提的,有关主管部分该当按照申请将其认定为根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痊愈技师等卫生专业技强职员,在执业资格、注册查核、专业技能职务评聘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强职员沟通的政策。

记者相识到,今朝,我市已有多家养老机构实行医养团结,譬喻奉化文芳老人护养园、东钱湖医养融合院、海曙广安养怡院、象山晚年公寓等。

今朝,我市部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已享受公办医疗机构平等报酬,切合医保定点前提的已纳入医保定点范畴。

加大养老人才作育和津贴力度

养老专业人才奇缺是我市今朝养老奇迹面对的题目之一。条例专门对养老处事职员作出划定:高档学校和职业技能学校结业生,进入本省当局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民间成本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组织、社区居家养老处事顾问中苦衷情的,凭证省有关划定给以入职嘉奖和津贴。养老照顾护士职员该当介入响应的职业手艺培训,进步营业手段。养老照顾护士职员介入养老处事照顾护士职业手艺培训和职业手艺判断的,凭证省有关划定享受培训和判断津贴。各级人民当局该当慢慢改进和进步养老照顾护士职员的报酬。

据先容,客岁,我市为优化养老机构职员步队布局,进步养老处事步队整体素质,出台了《宁波市晚年处事与打点类专业结业生到养老机构入职奖补步伐》。对奖补工具的划定为:平凡高档院校、高档职业技能学校(包罗杭州师范大学成人教诲养老处事与打点专业、宁波晚年照护与打点学院成人教诲养老处事与打点专业)、中等职业技能学校(含职高)整日制相干专业结业,入职本市养老机构(纳入奇迹单元正式体例的除外),直接从事养老处事、痊愈照顾护士和打点等事变,并持有人力社保部分揭晓的《养老照顾护士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员。

对奖补尺度的划定为:本科结业生奖补费40000元,大专结业生奖补费26000元,中专(含职高)结业生奖补费21000元。奖补时限从签署劳动条约之日起计较,分五年按比例实验补贴,第1年至第5年补贴比例别离为10%、15%、20%、25%、30%。

勉励成长民办养老机构

养老床位不能满意社会需求,是我市养老奇迹面对的另一大题目,而成长民办养老机构,则是办理这一题目的良方。条例划定: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该当按照经济社会成长程度、生齿老龄化成长趋势和社会养老处事需求状况,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施展民间成本在养老机组成长中的浸染。勉励民间成本设立多种范例的养老机构,满意多样化、多条理的养老处事需求;勉励通过委托打点、承包、合伙相助等方法运营当局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勉励民间成本参加社区居家养老处事顾问中心的建树和运营。

据悉,连年来,我市多次出台政策勉励建树民办养老机构。2013年3月,市民政局等单元配置了“养老处事”挂号项目种别,明晰了依法创立的企业、社会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举动手段的个人,具备响应前提均可投资建树营利性养老处事机构。客岁8月,我市宣布了《关于进一步勉励民间成本投资养老处奇迹的实验意见》,内容包罗完美用地和用房保障政策、加大财务扶持力度、落实税费和价值优惠政策、强化金融保障、增能人才步队建树和保障、促进医养融合成长、确保投资者权益等7个方面。一系列设施使我市民办养老机构获得了快速成长。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养老床位占全市养老床位总数的近40%。据先容,今朝,我市的民办养老机构首要有以下三种范例:一种是企业投资参加建树的养老机构;一种是社会人士投资建树养老机构;一种是村级组织以及慈善组织等参加养老机构建树。我市各地还因时制宜,建树了一些特色民办养老机构。

10.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篇十

●行稳方能致远——起点的选择

“教育是慢的艺术”, 进行教学变革更应遵行这一真理。我们在总结和反思了301 (原201班) 数学学科一年来的实践之后, 还分别在四年级和五年级各选择一个班级教室和电脑房开展课堂实践, 形成了“实验班+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多角度的研究方式, 以测试在不同环境下“一对一”数字化教学的有效性。与此同时, 实践学科也从原来单一的数学学科转变为以数学学科为引领, 语文、英语、科学、综合实践等多学科并行推进。

●突破方能创新——模式的转变

“一对一”数字化教学作为一种有效的辅助教学手段, 能充分利用网络功能, 实现因材施教和个别化教学, 使学生将知识转化为能力, 在数字化学习中得到发展。我校对课堂教学模式提出了这样的设想并付诸实践之中:即在“一对一”数字化学习环境下, 课堂教学应该是建立在预习性作业基础上的, 通过学生对新知识相关内容的自主搜集、获取来完成自主学习, 而课堂上的知识传授通过预习来实现, 课堂成为一个展示过程, 也是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纠正、激励的过程, 最后通过巩固、提高、延伸性的作业布置来对学生进行检测。

●有米方能为炊——资源的使用

实施“一对一”数字化教学的过程中, 学习资源平台的使用举足轻重。我们课题组教师在实践过程中, 不仅要熟练使用这些平台, 而且要将这些平台取长补短合理分配使用, 使其发挥出最大的功能。

1.分发材料+提交成果+互动演示——以极域电子教室为例

教师利用极域电子教室将布置的作业分发给单个、部分或者全体学生, 在课堂上作为探究性学习的材料。学生接收到材料后, 完成作业并及时提交。无论是学生共性的还是个性的问题, 我们都可以用“演示”的功能将学生的作业进行演示, 还可以让学生自己演示和讲解, 这样增加学生对教学的参与感。

2.课前预习+课上探究+当堂检测——以Eclass电子教室为例

通过课前预习作业的布置、反馈, 教师对学生的认知起点有了比较准确的把握, 在教学设计的引入环节中以学生前测中的认知冲突为切入点, 设计小组探究的问题, 通过同伴协作、教师指导来解决认知的矛盾, 最后在全班交流中, 将新知进行提炼、小结。在此基础上, 通过Eclass的即时反馈功能, 对学生的新知掌握情况进行检测, 重点分析错题学生的错误原因, 提高学习质量。

3.游戏激趣+分层练习+自主学习——以“一起学习乐园”为例

“一起学习乐园”是一个以游戏为载体的学习平台, 它会自动分析学生学习的历史, 每次都会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提供新的学习内容, 不会漏过, 也不会大量重复, 真正的个性化教学, 从而获得现实成就感。

●改变方能发展——师生的挑战

在“一对一”数字化教学环境下, 我们的教师在教学中从知识的传授专向于方法的指导与引领, 变知识点为知识树, 更多地去思考怎样将现行教材转变成“一对一”条件下的教材, 预习性、拓展性和提高性的作业如何设计。而学生在问题探究, 知识获取方面能够做到自主学习, 并通过学习共同体, 与同学相互激励, 相互促进。

11.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篇十一

暨大合唱比赛的有关通知

七年级各中队:

为庆祝“六一”儿童节的到来,为让每一位少先队员过好最后一个儿童节,学校决定于6月1日下午开展少先队离队、入团暨大合唱比赛,现把具体工作通知如下,请各中队积极准备,迎接“六一”儿童节的到来。

一、活动主题:“团旗队旗同飘扬,我的青春我做主”

二、活动时间:2012年6月1日下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活动地点:小剧场

四、活动程序:

1.少先队离队、入团仪式

2.大合唱比赛

五、少先队离队、入团仪式 主持人:

1.主持人主持离队仪式,出队旗。2.少先队员重温中国少先队员队歌。3.表彰(优秀少先队员)4.少先队员摘下红领巾。5.离队宣誓。6.退旗。

7.宣读新团员名单。8.新团员入团宣誓。9.新团员代表发言。

10.学校领导总结发言。仪式结束。

六、大合唱比赛

校团委、大队部

12.学校中层干部考核条例 篇十二

第一条 高等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的重要阵地,高校的中层干部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中起着中坚、桥梁和表率作用。因此,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重要组织保证。

第二条 为加强对中层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2]7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1996]5号)、《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条例〉的若干意见》(苏委教[199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学校管理的中层干部是指校党委、校行政任(聘)的处级(含相当于处级)干部,包括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各院(处级系)、部、处、室的正副院长、部长、处长、主任等领导职务,以及处级、副处级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审计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

第四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是管理中层干部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中层干部的选拔、培养、任免、考核、调整等项管理工作,参与实施对中层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献身党的教育事业,在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办事,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艰苦创业,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七条 中层干部任职资格:

1.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团委书记可适当放宽此项要求); 2.具有下一级二年以上任职经历;

3.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拟任职务的工作任务;

5.一般应为处级后备干部,并经过一定形式的培训;

6.拟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符合以上规定任职资格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7.拟任院(系)、部、处党政负责人又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双肩挑干部应能将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8.拟提任副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拟提任正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9.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提拔。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凡需越级提拔的,应按照有关要求,扩大考察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政绩突出且群众满意的人选方可提拔;

10.拟提任非领导职务的,其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龄等要求可适当放宽。第三章 民主推荐与考察

第八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条 由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一条 拟任干部考察: 1.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严格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2.拟提任干部考察程序及要求:(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2)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同志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3)在全校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专项调查,查阅个人档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6)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向党委报告。第四章 讨论决定与任职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十三条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四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部逐个汇报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五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拟任校长助理及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任免前必须报教育部人事司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经同意后方可行文任免;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行文任免;校工会主席,换届选举结果报省教育工会审批后,方可行文任免;校团委换届选举结果,由校党委批复,并抄报团省委。

第十六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聘)职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新提任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期制,一个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一般为两个任期,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任期。中层干部任职期满后,除提拔、连任、交流、退休外,鼓励回到教学、科研和管理岗位。因工作需要或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任非领导职务。第十九条 鼓励中层干部能上能下。在本校任职的中层干部任职届满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回到教学、科研或管理岗位的,且任职期间经考核符合称职以上条件的,担任中层干部满一届不满两届的,给半年的时间用于脱产进修;满两届及以上的,给一年时间用于脱产进修。脱产进修期间保留相应职级调研员待遇。进修期满后,第一年最高可补贴0.5工作量,第二年最高可补贴0.25工作量,但补贴工作量后,总工作量不超过1。

第二十条 干部任免通知,由党委组织部起草。党委系统中层干部的任免,在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南农大党字文号行文;行政系统中层干部的任免,在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签发,以南农大校字文号行文。干部任免生效时间以任免通知文件签发日期为准。

换届后一年内任职的,到新一届班子产生,视为任期届满。领导班子整体换届需连任的,要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期审计制度。中层干部发生岗位变动的都要进行离任审计。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一般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单位兼任职务。个别经党委会议批准兼职的,应报校纪委备案,并不准领取兼职报酬。第二十四条 非领导职务中层干部的确定。

1.参照中层领导干部产生办法,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配置处级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审计员。

2.在中层干部岗位任满两个以上任期,因年龄原因距退休前续任不满一个任(聘)期的及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且任职期间经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可改任相应职级的调研员。调研员应安排或应聘新的工作岗位,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第五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学校内部进行。个别岗位确需向社会公开选拔的,经组织部建议、党委会议同意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第二十六条 报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并进行民主测评;

4.党委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发布考察预告; 5.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拟任人选方案; 6.党委讨论决定; 7.任前公示。第六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特别是负责人、财、物管理的关键岗位和重要岗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实行交流制度。2.中层干部在同一个职位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应安排交流。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2.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3.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七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条 中层干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男60、女55岁。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延期退休的,其领导职务仍以正常退休年龄为界限;

2.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的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调整领导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 4.离岗学习期限超过半年的;

5.出国(境)期限超过半年的,以及出国逾期不归的; 6.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离岗休息半年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1.被辞退的;

2.因机构撤销,失去职位的;

3.因机构调整,未重新明确职务的; 4.在党组织换届选举中落选的; 5.死亡。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1.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党委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校党委组织部,学校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研究批准,申请辞职人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三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中层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者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党委及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建立组织部与纪检(监察)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第四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党委及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第九章 教育与培养

第四十二条 干部教育与培养是干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中层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性锻炼的重要措施。

1.以学校党校为阵地,组织中层干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政策,了解国际国内形势。

2.选派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中层干部到中央党校、省委党校及教育部举办的各类干部培训班学习,进行较高层次的系统培训。

3.严格中层干部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并通过必要的检查、交流等形式,保证学习效果。4.建立领导谈话制度。加强学校领导与中层领导干部的思想沟通,增进了解和理解,关心中层干部的学习、工作、生活。每年各分管、联系校领导应与所分管、联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非工作谈话不少于2次,其他中层干部谈话不少于1次。5.加强中层干部岗前培训和新上岗中层干部的培训工作。主要内容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管理业务知识和技能等。

通过培训,使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管理水平、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得到新的提高。

第四十三条 加强实践锻炼是提高干部素质的重要途径。中层干部尤其是新提拔的年轻干部,应自觉进行岗位锻炼,钻研本职业务,不断适应新的工作要求,成为既懂业务又懂管理的内行。此外,根据需要与可能,分期分批安排部分中层干部到校内外科研基地和科技扶贫点等艰苦环境中进行锻炼,时间不少于一年。选派部分同志赴县(区)乡镇、场担任科技副县(区)、乡(镇)、场长,进行挂职锻炼,时间为1-3年。第十章 考 核

第四十四条 干部考核工作是干部管理的主要环节,要正确地识别和选拔干部,鼓励先进,激励后进,就必须进行干部考核。通过考核,客观评价干部的德才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同时也是客观公正实施对干部选拔、培训、任用、奖惩、交流的必要前提。在干部考核中,必须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中层干部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干部的考核方式一般分为平时考核、考核和届满考核三种形式。

第四十五条 中层干部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坚持个人收入申报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项制度。党员中层干部应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过好双重民主生活会等。

第十一章 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第四十六条 后备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为实现领导干部正常的新老更替提供组织保证。

第四十七条 后备干部包括正处级和副处级后备干部,一般在下一级职位上的干部中产生。后备干部产生应按照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实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校党委集体讨论确定的方法,努力建立起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后备干部队伍。结合每年年终考核,由党委组织部会同后备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后备干部逐一专项考核,实行滚动式管理,对表现突出,条件成熟的应尽快使用;对表现较好,仍有潜力的则继续后备培养;对表现一般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宜作为后备干部培养的则视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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