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单位可申请降低或缓缴(精选6篇)
1.广东困难企业可缓缴半年社保 篇一
有关通知明确,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执行期暂定为1月-6月,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据测算,政策实施后,预计可以减轻企业负担约26亿元。其中,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方面,将会给企业增加流动资金约为10亿元,在对企业发放三项补贴方面,将会减轻企业负担约16亿元。
有关通知还规定,20,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视为稳定就业岗位,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此外,困难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申请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据介绍,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的一项,而且,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申请内容。
2.住房公积金缴存操作流程 篇二
为推动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一)办理要件
1.国家机关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3.《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授权委托书》;
7.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二)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管理局审核——银行柜员设立单位账户
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新设立单位应自办理开户登记之日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一)办理要件
1.新设立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联;
2.已缴存单位新录用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联;
3.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人数较多的另需提供电子文档。
(二)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指定银行网点开设个人账户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一)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地址、经办人等发生变更时,单位提供相关变更文件、新证书(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书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新《授权委托书》、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相关材料并填写《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2.邮政编码、主管部门、经办部门、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时,只需填制《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二)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职工个人账户挂在单位名下的
(1)单位经办人集中办理的,经办人持《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变更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
(2)职工个人办理的,持《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3)个人因身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4)人数较多的另需提供电子文档。
2.职工个人账户挂在集中封存户下的
(1)应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申请书无需加盖单位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曾原单位职工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标示单位名称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2)个人因身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三)办理流程: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办理要件
1.单位若因合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需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如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等;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3.单位填妥的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
(二)办理流程: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中心经办网点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一)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联; 2.多人封存或启封时,另需提供电子文档。
(二)办理流程: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六、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分为本省转移、转出(转到外省)和转入(异地、集中封存户转入)。
单位或职工个人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前,转出单位必须先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即个人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后才可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外省市转入的,转入单位须先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才可办理转入手续。职工办理账户转移前,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不齐全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后才可办理转移手续。
(一)办理要件
1.本地转移
(1)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或任职证明原件;
(2)《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原单位盖公章);
(3)多人转移时,另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联(原单位盖公章);
(4)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转出(转到异地或集中封存户)
(1)转到异地的,需提供异地提供的职工缴存证明(注明异地中心和转出职工的联系电话),申请转至集中封存户的,不需要提供;
(2)《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原单位盖公章);
(3)多人转移时,另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联(原单位盖公章);
(4)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转入(异地或集中封存户转入)
(1)集中封存户转入的,提供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或任职证明原件;
(2)《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加盖新单位公章);
(3)多人转移时,另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联(加盖新单位公章);
(4)《职工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从集中封存户转入后,新单位只有一个账户的不需要提供);
(5)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新单位公章)。
(二)办理流程
1.本地转移: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2.转出(转到异地):转入地出具职工缴存证明——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局审核并办理转移手续。
3.转出(转到集中封存户):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4.转入(异地):单位或职工在管理局开具职工缴存证明——转出地中心转账或电汇款项到账,且信息完整——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局审核并办理本地转移、合并手续。
5.转入(集中封存户转入):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七、账户合并
职工在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公积金账户的,办理转移手续后,在同一单位账户下将职工的两个账户进行合并,保留一个账户继续缴存。
(一)办理要件
《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集中封存户下职工个人账户申请合并的,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复印件(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标示单位名称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二)办理流程: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八、汇(补)缴
住房公积金汇缴是指单位为其所属职工代扣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发生人员变更的,应先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完成职工个人账户开户、封存、启封变更后,再进行汇缴,确保实际汇缴金额与系统记录金额一致。
住房公积金补缴是指单位缴纳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要件
1.汇缴:
(1)《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两联;
(2)付款票据(支票、现金送款单、转账/划款回单等;其中现金送款单、转账/划款回单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补缴:
(1)《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一式两联;
(2)付款票据(支票、现金送款单、转账/划款回单等;其中现金送款单、转账/划款回单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3)《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联(要求职工签名确认,职工套取退款进行的补缴,补缴清册中补缴原因填写“套取退款”,不需要填写缴存基数和比例);
(4)多人补缴时,另需提供电子文档。
(二)办理流程: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局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一)办理要件
1.《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书》一式两份;
2.《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书》;
3.单位申请及上的财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4.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
5.单位申请及上的劳动情况表。
(二)办理流程
3.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 篇三
1.构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2.归属: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3.确定办法:目前住房公积金年度为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即每年7月1日职工个人实际工资为基数,(全额事业为固活之和,行政单位为四项工资之和)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新住房公积金年度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4.上海: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单位可申请降低或缓缴 篇四
申请范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信息有误且账户在单位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本人办理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且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申请表》(附件七);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不具备申领身份证条件的,可以用军官证、护照等相关证件代替);
(3)单位出具的账户信息修改说明,包括需要修改人员是否为本单位职工,发生错误原因等事项;
(4)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2、单位办理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且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不具备申领身份证条件的,可以用军官证、护照等相关证件代替);
(3)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说明,包括需要修改人员是本单位职工,办理修改人员是单位指派的公积金经办人,发生错误原因等事项。
办理流程:单位或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结。
5.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简介 篇五
一、提取对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二、提取条件
1.在一个年度以内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2.大修自住住房的;3.工作调动、出境定居的;4.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离退休的;6.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8.房租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9.患危重疾病的;
10.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毁、损害需重建修复的;1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的;1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支付学杂费的。
三、提取业务流程图
6.上海: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单位可申请降低或缓缴 篇六
单位补充公积金账户设立流程
【承办机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
【办理事项】:设立单位补充公积金账户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上海公积金账户开户
【咨询电话】:021-12333
设立条件:履行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设立资料:
1、单位设立证明,例如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4、单位社保缴费证明资料,例如单位当月/上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缴纳通知书》。
设立流程:单位经办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前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只要审核通过即可办理完成。
【温馨提示】: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制,规定只有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
【单位咨询专区】
一、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上海用人单位一定要设立补充公积金账户吗?
【回复】: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与公积金制度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公积金制度是强制执行的,补充公积金制度非强制性执行,因此上海用人单位不一定要设立补充公积金账户。
二、我们单位打算设立补充公积金账户,不知如何办理?需备齐哪些资料?
【回复】:上海单位补充公积金账户设立流程比较简单,单位经办人备齐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当月/上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等资料前往辖区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即可。
三、差额预算的单位是否可以缴存补充公积金?如果可以需怎样设立公积金账户?
【回复】:根据上海公积金政策规定,履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申请补充公积金账户的设立。但差额预算单位不属于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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