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污染防治法(共13篇)(共13篇)
1.水环境污染防治法 篇一
我国水环境污染现状及其防治
摘要:我国水资源面临严峻形势,水污染严重,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水环境污染的.特点,其次,分析了我国水环境污染现状,同时,就如何加强我国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作 者:王星华 王炳超 作者单位:康升环保(天津)有限公司 期 刊: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Journal: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 年,卷(期):2010, (18) 分类号:X5 关键词:我国 水环境污染 现状 防治2.水环境污染防治法 篇二
关键词:我国,水环境污染,现状,防治
我国水资源面临严峻形势, 人均淡水资源量低, 淡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衡, 水资源利用效益差、浪费严重。水污染严重不少地区和流域水污染呈现出支流向干流延伸, 城市向农村蔓延, 地表向地下渗透陆地向海洋发展的趋势。近几年来我国废水、污水排放量以每年18亿立方米的速度增加, 全国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每天的排放量近1.64亿立方米, 其中80%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域。水资源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短缺资源, 成为制约建设小康社会的瓶颈之一。因此, 对我国的水污染防治需给予高度的重视, 以实现我国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1 我国水环境污染的特点
由于历史欠账过多和众多的主、客观原因、纵观全国、水污染仍呈发展趋势。传统的污染物 (COD、BOD) 未能控制住, 富营养化和有毒化学物质的污染却相继增加点源污染还没有效控制住, 非点源污染问题在一些地区又突出起来。由于80%以上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域, 已造成我国三分之一以上的河段受到污染, 90%以上的城市水域严重污染, 近50%的重点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水资源不合理的开发利用, 尤其是水污染的不断加重, 引起了普遍缺水和严重的生态后果。
造成我国水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许多企业生产工艺落后, 管理水平较低, 物料消耗高, 单位产品的污染物排放量过高;城市人口增长速度过快, 工业集中, 而城市下水道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发展速度极为缓慢, 欠账太多, 与整个城市建设和工业生产的发展不相适应;防治水污染投资少, 加之管理体制和政策上、技术上的原因仅有的投资亦未发挥应有的效果;有些地方对工业废水处理提出了过高的要求, 耗资很大, 而设施建成后却不能正常运行, 投资效益差;不少新建的城市污水费用, 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 由于用水和排水的收费偏低, 使得人们 (包括工矿企业) 不重视节约用水、不合理利用水资源、不积极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和水污染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局面。
2 我国水环境污染现状
我国水污染状况触目惊心。总体看, 水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 水污染形势仍然严峻。江、河、湖泊水污染负荷早已超过其水环境容量。污水排放量仍在增长, 七大江河水质继续在恶化, Ⅴ类和劣于Ⅴ类水所占比例仍很高。水污染严重河流, 依次为:海河、辽河、淮河、黄河、松花江、长江、珠江。其中海河劣于Ⅴ类水质河段高达56.7%, 辽河达37%, 黄河达36.1%。长江干流超过Ⅲ类水的断面已达38%, 比8年前上升了20.5%。除西藏、青海外, 75%的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现在工业水污染仍旧突出, 仍是江河水污染的主要来源。近年来水污染事故频繁, 平均每年达1000起左右。不少老企业无钱治理, 高污染的乡镇企业仍大量存在, 企业违法排污现象普遍。有61.5%的城市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 相当多的城市没有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污水收采管网建设滞后, 污水处理收费普遍过低。因此除特大城市外, 许多城镇污水没有得到有效地处理。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严重。地表饮用水源地不合格的约占25%, 其中淮河、辽河、海河、黄河、西北诸河近一半水质不合格。华北平原地下水水源地, 有35%不合格。全国尚有3亿多人饮用水不安全, 其中约有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 农村有6300万人饮用高氟水, 200多万人饮用高砷水, 3800多万人饮用苦咸水, 另外南方血吸虫疫区农村饮水也不够安全。
3 如何加强我国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3.1 全民全社会参与, 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
首先要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其次, 根据江河水功能区划, 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 制定计划, 控制各河段用水总量和排污总量。实行总量控制, 指标分配;制定用水定额和排污定额标准, 达标排放。同时改革水价, 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建设节水农业, 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是重中之重。再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 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将耗水量大、污染重的企业向沿海、沿江部署和转移。要加强水的需求侧管理, 以水定产业发展规模, 定城市规模。建设项目必须获得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推进水权、排污权制度和准市场管理, 逐步实现资源、环境的优化配置。在全国范围, 全民参与, 节约水资源, 保护水环境。
3.2 彻水法, 推进江河水资源统一管理与监督
城乡一体化的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机制正在发展。县级水务统一管理的已有1239个县, 占全国县级总数的52%,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等一批大城市和海南省、黑龙江省各县均已成立水务局, 按照水的自然规律, 形成防洪, 水源、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回用的系统循环;地表水、地下水;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监督。水资源的水量水质是不可分割的、动态的、流动的, 目前水资源水量、水质分割管理状况亟待改进。
3.3 今后仍需有计划地自律、自觉控制人口增长, 优生优育, 提高人口素质
同时对河流、湖泊以保护、预防为主, 充分发挥大自然自我恢复能力, 保护水资源, 保护水环境、水生态、水景观。要保证江河必需的环境, 生态用水量。建议将风景秀美的水库、河段, 建成水利公园;将三峡水库建成国家公园。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沿河、沿渠的护岸、护堤、护渠林。加强三江源等自然保护区管理, 加强水土流失区和山洪泥石流灾害的防治, 加大水土保持的投入。将流域生态保护、建设和扶贫工作有机结合。加强对水库区移民遗留问题的补偿和投入。开展沿江河蓄、滞洪区的防洪保险和涝灾保险。继续退耕还林、还灌、还草, 加强基本农田、饲草基地和丘陵区梯田建设。同时开展环境、生态移民, 加强山区、沙化草原的封育、保护。黄、淮、海、辽等流域水资源短缺, 需要从外流域调水。
参考文献
[1]高延耀, 陈洪斌, 夏四清, 等.我国水污染控制的思考[J].给水排水, 2006, 32 (5) :9~13.
[2]沈光范.关于城市污水治理政策的思考[J].中国环保产业, 2004 (2) :l6~l8.
[3]国家环保总局.2002中国环境状况公告[J].环境保护, 2003 (7) :3~4.
3.环境污染与防治分析 篇三
摘要:生态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严峻的危机,特别是在当今的城市,生态问题更为突出,城市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进入20世纪以后,人类发展史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莫过于城市化历史,城市化就像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创造并使人类享受文明的同时也造成了环境污染,社会失序等负面影响。面对日益严重的城市污染问题,一些人采取了逃避的态度,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一些人前往郊区或乡村。经历过了环境恶化、公害频发、居民生活条件恶劣、道德观念剧变等城市问题,一些国际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警告:城市环境问题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城市化是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可回避的必然趋势。所以我们必须正视城市环境问题,以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通过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而不能因噎废食。
关键词:环境污染;污染处理;大气污染
一、居民生活垃圾的新旧处理方式对比
居民的生活垃圾若处理的不当,其间所含的有害成分将通过多种途径进入环境和人体,对生态系统和环境造成多方面的危害。大概通过以下途径污染环境:对土壤的污染、对大气的污染、对水体的污染以及对人体的危害。这些城市生活垃圾长期露天堆放,其有害成分在地表径流和雨水的冲刷、渗透作用下通过土壤空隙向四周和水源地扩散。生活在环境中的人,以大气、水、土壤为媒介,可以将环境中的有害废物直接由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摄入人体,使人致病。一个典型例子就是美国的拉夫运河污染事件。对当时的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极大地危害。
国内的垃圾处理原则是“无害化、减量化”。集体的处理方法分为填埋法、堆肥法、焚烧法。其中的填埋法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处理途径,因为垃圾填埋将会浪费大量土地。在目前尚难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的情况下只有将垃圾混合填埋,即使今后有条件将垃圾分类处理后,仍然有部分经减量、缩容后的残余物和一些难以回收的垃圾需要填埋。这些方法在固体垃圾处理的方面发挥过重大的功效,但是都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也不利于环保,迫切需要可以再利用的方法。
随着科学激技术的发展,垃圾已被证明具有反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价值。早在20世纪60年代,发达国家就着手研究垃圾资源化问题。到目前,西欧各国垃圾资源化率已超过50%。通过高温、低温、压力、电力、过滤等物理和化学方法对垃圾进行加工,使之重新成为资源。目前,这项技术在国内才刚起步,需要提高人们的意识进行垃圾分类,分类后的垃圾中最难以处理的就是造成“白色污染”的塑料。现阶段通过裂解的方式生产液态燃料,塑料废品包括农用塑料薄膜、水泥、化肥编织袋、餐盒以及食品包装袋等。以这些垃圾中的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为原料,可用于生产液体燃料,生成烃类物质,然后再经分馏分离出汽油和柴油。
二、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及控制方法
对于城市的居民来说,大气污染对生活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更为严重的是有一种情况确信无疑,那就是近些年来,史无前例的灾难性破坏都证明了与气候有关,此外,城市环境中工厂废气导致酸雨、汽车尾气造成的光化学烟雾、NO、ClO、BrO破坏大气臭氧层使皮肤病患者增多等等严重的威胁了城市人口的身体健康。
大气污染的治理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种理解是从立法的角度,用法律限制或禁止污染物的扩散。第二种理解是指治理,重点在于控制污染源,进行清洁生产,将污染工艺更换为少污染或无污染工艺是最理想的方法,在废弃物或者有害物质以及包含有这些物质的载体在排放到环境前,对它们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是降低它们的危害程度。
三、生活用水与工业废水的处理途径
生活污水是人们日常生活生产的各种污水的总称。其中包括厨房、洗涤室、浴室等排出的污水和厕所排出的含粪便污水。相对于工业废水来说,生活废水比较好处理,但是由于工业的迅速发展,工业废水的水量及水质污染量很大,已经成为了城市废水的主要的来源,工业废水是量大、成分复杂、难处理、不易降解和净化,危害性非常大。各类污水组成互不一致,千差万别。因此,具体的处理方法也有多种多样。目前就其处理历程来看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之分。
一级废水处理通常是物理方法,主要目的是清除污水中的难溶性固体物质,组成装置有格栅、沉淀和浮选等步骤。格栅出去了大半的悬浮物质,然后沉淀步骤去除砂砾状细颗粒物质,而对于比重较轻的油性颗粒物质,浮选法比较有效。
二级处理的主要目的是把废水中呈胶状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除掉。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将废水中的复杂有机物降解成简单的物质,这时二级处理中的最常用的生物处理方法的基础主要的工艺包括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过滤法。
经过二级废水处理后的排放水体,其中还是含有不同程度地污染物。必要是,仍需要采用多种的工艺流程,如曝气、吸附、化学絮凝和沉淀、离子交换、电渗析、反渗透、氯消毒等,作为水体的深度处理和净化,这个过程是水处理过程中最重要的,对于城市污水的问题来说很重要。其中的工艺包括悬浮固体物的去除、可溶性有机物的去除、可溶性无机物的去除、氮的去除重金属的去除。
四、结语
城市环境问题被提出并且受到公众广泛的关注,绝不是偶然的现象,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那就是全球生态危机日益严重:热带雨林的大量砍伐、生物物种消亡迅速、酸雨的大肆扩撒、臭氧层的不断扩大、温室效益的气体逐渐增加、海平面的日渐上升等。维护生态平衡成为当前最热门的话题。
城市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其中最重要的三个污染方面在于: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近些年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环境污染,如噪声污染、电磁污染、视觉污染等。当然其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还是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对人体健康构成巨大威胁,城市污水除了排入江河湖外,一部分还直接渗入地下。全世界每年有上千万人因饮水不洁而死,污水和国体废弃物还会造成土壤及其它污染,引起不止是环境方面的问题,更是社会方面的问题。所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其间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升温,成为了人类持久而严峻的考验。
【参考文献】
[1]刘南威.自然地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4:548.
[2]李春华.环境科学原理[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5.
4.水环境污染防治法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10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3类
65分贝
55分贝
4类
70分贝
55分贝
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一类
55分贝
45分贝
二类
60分贝
50分贝
三类
65分贝
55分贝
四类
70分贝
55分贝 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5.水环境污染防治法 篇五
我省西北部的绿色屏障,也是我省西部地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区和监督区,在保持嫩江流域及我省西北部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松花江水质水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嫩江上游流域,我县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嫩江的水质水量,进而影响尼尔基水库、嫩江中下游及松花江的水质保证和水量供给。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县域生态环境已处于因不合理开发遭受破坏的现状,地下水位下降,沼泽普遍缺水,森林、草地、湿地面积减少,区域生态环境已非常脆弱。由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不断增多,虽通过“一控双达标”在工业废水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废水排放总量却没有减少,特别是由生活污水造成的面源污染因缺少污水处理设施呈加重趋势。据监测,枯水期水质污染程度已达到五类水体。因此,治理辖区内的水污染尤其是城区内的水污染迫在眉睫。
一、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现状及污染原因
(一)水环境质量现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地表水域环境质量急剧恶化,流域污染严重,由北向南网络全境,并一直处于劣势变化。
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我县地表水质应符合三类水体功能,力争控制在二类水体标准,水质应能满足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的功能。将国家标准与我县监测站近几年来地表水监测数据对比分析,我县嫩江干流城镇段面地表水质超过了国家标准中的四类标准限值,严重时达到五类标准限值,只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功能。城镇内两个排水口,其中城西氧化塘排水口是雨污合流排水口,2002年6月监测结果为:悬浮物超标13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8倍,生化需氧量超标51倍;喇嘛河排水口是承纳县内主要工业废水的排水口,监测结果为:悬浮物达标,化学需氧量超标7毫克每升,生化需氧量超标2倍,氨氮超标10倍。辖区内嫩江干流其他两个断面为三类水质,氨氮、高锰酸盐指数、透明度、悬浮物等项目严重超标。嫩江水系各支流水质状况更令人担忧,其中一级支流窝里河呈四类水质,门鲁河呈四类水质,卧都河超过五类水质;二级支流泥鳅河超过五类水质。
2、地下水环境状况:城区地下水体出现污染势态,由于污染日益积累,已导致部分区域的地下水无法饮用。城区南部水位下降,东北部供水水源地水质浑浊、涩性、异味,部分家属楼居民饮用水有絮状沉淀和异味,西南部170余户居民饮用水被污染,垃圾场附近地下水水质恶化。
(二)水污染原因
1、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城区年产生居民生活污水360万吨,由于我县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通过城市排水系统由城西排污口直接灌注嫩江干流,恶化了水体生态环境。
2、工业废水。城镇内喇嘛河是工业废水和铁东生活污水集中排放点,虽通过了“一控双达标”验收,但排入喇嘛河入江口的污水每年仍有25.1万吨。另外,各支流有窝里河年纳采矿废水10万吨;泥鳅河、门鲁河年纳采金废水101万吨。
3、水土流失。由于前些年的毁林开荒、开山采石、河道采砂以及在各支流内非法采金等野蛮行为,致使天然植被遭到破坏,生态调节能力下降,加剧了水土流失。目前,全县水土流失面积30.78万公顷,是县营面积的30,土壤有机质下降了2,流失的水土进入嫩江水系,造成了河流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和氨氮的严重超标。
4、城区内渗水井、公厕以及排水管线和部分化粪池渗漏,直接污染地下水,导致水体恶化。
二、我县在预防水质恶化方面采取的措施
1、实行总量控制,积极治理重点污染源,巩固达标成果。为保护水质和预防水质恶化,我县在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同时,着重抓了重点污染源治理和达标后的巩固工作。通过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排污许可证、采取集中控制和限期治理等措施,对排放污染物的工矿企业进行严格管理,查清了水污染源的水质、水量、种类和排污口的设置,在此基础上分配总量控制指标,把辖区的工业废水污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2、实施生态保护工程。总体来看,我县工业规模不大,经济类型以农业为主,工业污染对水质影响较小。因此,县政府把治理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作为保护水质、水量和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来抓,相继出台了《生态县建设规划》、《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嫩江上游流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嫩江东岸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工程规划》,通过一系列规划、工程的组织实施,为恢复、保护县域内嫩江流域自然环境提供了良好的生态条件。
6.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篇六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94年11月16日发布)
[1994」后营字第7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军队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全体官兵和人民群众有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在训练、实验、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经上级批准的军事演习、打靶训练、飞行和执行其他特殊任务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 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军队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
各单位、各部门对各自的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工程机械等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军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报告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测站有权对管辖地区的军队单位进行环境监测,对具有强噪声源的单位进行重点监测,定期提出环境噪声现状、发展趋势的报告及保护、改善环境的技术对策及措施。被监测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六条 军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上报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向项目审批单位环境保护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作出评价,制定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建筑施工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凡因经济、技术条件限制,超出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影响周围环境,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作业时间等措施,减轻噪声污染程度。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八条 军队的企业等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厂界噪声标准。对超过国家规定的厂界噪声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第九条 军用机动车辆应当装有符合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并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机动车辆在禁止使用喇叭的地段,不得鸣喇叭;在允许使用喇叭的地段应当少鸣喇叭。
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或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十条 各类机动舰船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
第十一条 军用飞机在城市上空应按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飞行。
第十二条 军队文娱、体育场所及个人使用广播、音响、乐器等,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第十三条 噪声污染治理经费由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解决;军办企业的噪声污染治理费从其生产收益中解决;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治理费由施工单位从工程费中解决。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 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推荐,报领导机关批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纠正外,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按照军队《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
(二)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拒绝或阻碍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其他监督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五)未经批准,夜间进行严重影响居民休息的施工作业的;
(六)使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
(七)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舰船声响信号的;
(九)从室内或者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环境噪声防治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抚顺市水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篇七
1 抚顺市河流水系概况
1.1 河流
抚顺位于辽宁东部山区, 境内河流纵横交错, 全地区共有流域面积20km2以上的中、小河道173条, 总河长3207km, 其中较大的河流有六条。属辽河水系的有浑河、太子河、清河、柴河;属鸭绿江水系的有富尔江;属黑龙江水系的有柳河。以上六条河流均属上游河流, 其中浑河、太子河、清河、柴河发源于抚顺。
抚顺境内的最大河流———浑河属辽河水系, 发源于抚顺市清原县湾甸子镇长白山支脉的滚马岭, 从东到西贯穿抚顺全地区。
浑河干流在大伙房水库以下进入抚顺城区, 全长38.5km。抚顺城区分布在浑河两岸, 是我国重工业基地之一。共有章党河、东洲河、欧家河、海新河、将军河、古城子河、李石河七条主要支流汇入, 支流下游河段亦属城市段。
1.2 水库
抚顺市共有水库119座, 其中大型水库一座, 为大伙房水库, 最大库容量为21.87亿立方米, 是沈阳、抚顺两市的饮用水源。大伙房水库调水工程建成后, 将成为沈阳、抚顺、鞍山、辽阳、营口、盘锦、大连等辽宁七城市的饮用水源地, 实现年供水能力11.66亿立方米, 对辽宁省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影响越来越大, 被列为全国城市供水九大重点水源地之一。
2 水环境状况
2.1 市区水资源丰富
抚顺市区地下水资源丰富, 主要分布在浑河河谷一带, 与地表水资源相比所占比重不大, 地下水资源不能做为城市供水水源地, 但可做为城市供水的重要补充资源。目前利用率较低, 如果合理开发利用足以保证城市供水的供需差。
2.2 水库水质基本保持Ⅱ类水体标准
大伙房水库的富营养化综合指数及营养度已接近富营养水平。
水库上游浑河清原段、苏子河氨氮浓度上升。水库上游三条河流水质, 社河达到Ⅲ类水体标准;苏子河、浑河清原段水质超Ⅲ类水体标准。近年来, 社河水质有所改善。苏子河、浑河清原段主要污染物氨氮浓度有所升高, 其余污染物浓度有升有降。
2.3 浑河抚顺段水质超过Ⅴ类水体标准
入浑河的七条支流水质污染状况比较严重, 全部为超Ⅴ类水体。章党河变化不明显, 东洲河、海新河综合污染指数有所下降, 其余四条支流呈上升趋势。
2.4 水资源短缺日益突出
随着大伙房水库调水工程和本市经济的迅猛发展, 水资源短缺日益突出。一方面水资源短缺;另一方面由于水污染使得可利用的水资源减少, 进而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大伙房水库不仅是水库周边人民的生命线, 也是下游千百万人民共同的生命线。因此, 保护好水环境是关系到沈抚两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
2.5 地表水环境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无序排放
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在河流中占有较大比例, 致使我市地表水水质污染严重。大伙房水库总磷、总氮超标, 主要污染源来自水库上游。虽然对大伙房水库上游的污染源进行了重点治理, 但其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对水库的威胁仍然存在。大伙房水库上游地区对几家主要污染源进行了治理, 但没有彻底解除上游工业及生活污水对水源地的污染问题。其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最终仍然未经处理排入大伙房水库。
2.6 解决水环境问题是当务之急
抚顺市已成为水资源不足的城市, 用水严重浪费和水质严重污染将对抚顺市的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构成威胁, 因此, 解决抚顺水环境问题是当务之急。
3 防治对策
3.1 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
根据抚顺市区地下水环境现状及地下水用途不同, 合理的分配开采地下水, 在一些水质较好、水量较为充沛地段拟建城市生活用水备用水源, 补充用水的供需差, 以满足城市供水需求, 使地下水资源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2 加强地下水水质保护
抚顺市区地下水资源主要分布在浑河河谷, 但大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一些已经无法饮用。应大力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 对于主要污染源尽快治理。大力提倡植树造林和修建地下防渗墙, 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扩散, 使该地区地下水水质得到应有的改善。对于未受污染或轻度污染地段, 严禁增设新的污染源, 以保护地下水资源。
3.3 发挥清原、新宾两污水处理厂作用
若要控制大伙房水库氮、磷污染, 必须充分发挥清原、新宾两座污水处理厂作用。否则, 将直接威胁大伙房水库水质。
3.4 加快工业污染防治步伐和城市生活污水治理
8.建筑光环境及光污染防治研究 篇八
建筑光环境及光污染防治研究
■艾 静 万新宇 周 军
由光(照度水平和分布、照明的形式)与颜色(色调、色饱和度、室内颜色分布、颜色显现)在室内建立的同房间形状有关的生理和心理环境。人们通过听觉、视觉、嗅觉、味觉和触觉认识世界,在所获得的信息中有80%来自光引起的视觉。因此,创造舒适的光环境,提高视觉效能,是建筑光学的主要研究课题。光环境对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感受也产生积极的影响。例如对于生产、工作和学习的场所,良好的光环境能振奋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对于休息、娱乐的公共场所,合宜的光环境能创造舒适、优雅、活泼生动或庄重严肃的气氛。
光环境设计是现代建筑设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追求合理的设计标准和照明设备,节约能源,使科学与艺术融为一体。
建筑物理环境是研究空气、热、声、光、色彩等因素在建筑上应用的理论和实践的科学分支,光环境是其中的一个主要研究方向。光环境(Luminous environment)的内涵很广,是由光与颜色在室内建立的同房间形状有关的生理和心理环境。人们依靠不同的感觉器官从外界获得各种信息,其中约有80%来自视觉器官。
一、光环境的研究内容
光环境可以下分为两个分支:天然光环境和人工光环境。
天然光环境的光源是太阳,日光穿过大气层时被大气中的气体分子、云和尘埃扩散,使天空具有一定的亮度。地球上接受的天然光就是由直射日光和天空扩散光形成的。通常以地平面照度、天空亮度和天然光的色度值来定量描述天然光环境。地面照度取决于太阳高度角、天空亮度和大气透明度。
为了利用天然光创造美好舒适的光环境,环境光学还要研究天然光的控制方法、光学材料和光学系统。这方面的成果已为建筑采光普遍应用。近年又发展了通过定日镜、反射镜和透镜系统,或是用光导纤维将日光远距离输送的设备,使建筑物的深处以至地下、水下都能得到天然光照明。
天然光环境包括室外天然光环境和室内天然光环境两部分。而人工光环境包括室内人工光环境和室外人工光环境。
1879年爱迪生发明了白炽灯。一个世纪以来,电光源迅速普及发展。现在不同规格的电光源已有数千种世界年产量达百亿支以上,人工照明消费的电力占电力总产量的10~15%。
对于室内光环境来说,它是建筑内部由光照射而创造的环境,是建筑内部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功能是要满足物理、视觉、心理及美观等方面的要求。主要有:住宅室内照明;公共建筑室内照明;影视演播艺术照明等。
而夜晚的光环境是城市环境的一个组成部份。在城市中建筑物、公园、雕塑、喷水池以及其它室外空间依靠照明技术能够形成壮丽优美的夜晚景观,具有装饰和美化环境的作用,因而可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使人们产生对夜景喜爱的印象。夜晚的光环境与昼间的不同之点在于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照明技术。实质上,夜景照明是利用照明技术结合建筑艺术处理而获得美丽的光环境的综合处理手法。其效果不仅能够解决城市中人们在夜晚的生活、交通、娱乐等功能问题,而且能够解决人们的心情愉快舒适的心理问题。主要涵盖:建筑物与夜景照明:建筑物的轮廓照明、建筑物的泛光照明和建筑物内部照明的透射;道路与夜景照明;绿化与夜景照明;水面与夜景照明;公园与夜景照明;影视演播艺术照明等。
夜晚室外照明创造的绚丽多彩的光环境,与其它室外环境因素协调,将成为美化城市环境的综合处理手法之一。在照明技术方面,随着新光源的创制,可以利用不同的光色、色温等取代利用电能,为城市夜景创造出气氛照明。此外,根据节能的要求,从产品、设计、管理等方面还要探索节约电能的途径并发挥其潜力,以利于夜景照明的发展。
二、光和视觉的关系
人借助视觉器官完成一定视觉任务的能力叫做视觉功能。眼睛区分识别对象细节的能力和辨认对比的能力,是表述视觉功能的常用指标。两者都受照明量的影响而且彼此相关。研究视觉功能与照明条件之间的定量关系,为制订照明标准提供依据,是环境光学的重要任务。
30年来,世界各国就视觉功能和照明对人的生理及心理影响等问题开展了大量研究工作。国际照明委员会总结各国的研究成果,先后发表《对照明在视觉功能方面进行评价的统一方法纲要》和《描述照明参量对视功能影响的分析模型》等文件,提出了根据视觉功能选择照明标准的统一方法。中国科学工作者近年也在实验室条件下,对青年工人的视觉功能进行了试验研究,结果说明了照度、视角和对比三者的相互关系。
视觉与触觉不同。触觉单独感知一个物体的存在,视觉感知的却是全部环境。因此,视觉功能不但与识别对象的照度有关,还与整个光环境的质量,包括光的表观颜色、环境亮度、光的方向、光源的显色性能、直射与反射眩光等有密切联系。
优良的光环境能提高人的工作效率,保护人的健康,使人感到安全、舒适、美观,产生显著良好的心理效果。所以,研究光环境的质量评价指标,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王萧.建筑装饰光环境工程[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2]陈亢利,钱先友,许浩瀚.物理性污染与防治[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
9.水环境污染防治法 篇九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水环境污染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本文针对我国农村水环境状况,分析农村水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提出解决农村水环境污染问题的对策,使农村的水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以达到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目的.
作 者:代亚丽 作者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建学院,陕西,杨凌712100 刊 名:农业环境与发展 英文刊名:AGRO-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年,卷(期): 25(3) 分类号:X5 关键词:农村水环境 污染 环保意识
10.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篇十
兵团环保局:
按照《关于报送2013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现将**市201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末,**市建成区面积为12.5平方公里,建成区人口为3.55万人(含44团团部)。因我市成立较晚,城区面积小,环境噪声监测机构不健全,目前尚未划设噪声环境功能区,也未开展城市区域噪声监测工作,城区工业生产、社会生活、交通噪声噪声源数量少、声级小,主要噪声源是非稳态的建筑施工噪声,总体噪声水平不高,声环境质量状况较好。
2013,我市噪声扰民投诉情况在所有环境违法投诉中所占的比例较低,全市各类投诉总数为22件,其中噪声投诉仅2件,约占9%,且均为社会生活噪声。在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环境监察大队到达现场,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两件投诉均属酒吧、商店经营中产生过大音量影响周围居民休息问题。我局在核实情况后要求经营者采取调整营业时间、降低音量和隔声处理等措施,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投诉的群众对处理结果也比较满意。
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按照**市城市规划布局,工业生产企业均布置在工业园区内,交通干线均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目标,城区内没有明显的高声级噪声源,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的主要是一些建筑施工噪声源。针对这种情况,我局将噪声污染防治的工作重点放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上,主要采取的措施:一是规定城区所有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环保局提出申报,评估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方可开工;二是严格执行市政府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规定,禁止各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混凝土搅拌机,杜绝了建筑施工混凝土搅拌带来的噪声污染;三是对夜间施工严格审批、加强监管,除因生产工艺或特殊工期要求外,一律不允许夜间施工;四是在学生中考期间禁止在午休及夜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环境监察大队和城管大队密切配合,加强巡查和监管。
对于社会生活噪声,主要是针对KTV等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中使用的音响设备等扰民噪声,加大了整治力度。一是禁止在居民区、文教区、医疗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设立KTV等文化娱乐场所;二是要求城区4家娱乐场所严格控制声源音量,安装双层隔音玻璃等措施,使噪声达到排放标准;三是加大巡查监管力度,杜绝商业广告音响扰民问题,取缔流动商贩利用扩音器招揽生意,减少了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
对道路交通噪声,我局主要是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在学校、医院集中的健康路、前海东街等主要路段划定机动车辆禁行时间和设置禁止鸣笛标志,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市政府大力实施园林靓市战略,着力打造城区道路绿化景观建设,既美化了环境,又构建了城市道路两侧的声屏障。目前,城区现有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已达95%以上。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图木舒克市是一个新建城市,**市环境保护局更是2013年刚从建设局中分离设立,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缺乏的问题十分突出,市环境监测站仅有一名领导,噪声监测专业人员、专业设备均是空白,不利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兵团上级部门对**市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怀,在能力建设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国家能力建设项目资金,并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
四、2014年初步思路
11.浅析室内装修的环境污染及其防治 篇十一
关键词室内空气品质;装修材料;绿色装修
中图分类号 TU23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22-0215-01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装修的要求越来越高。在装修过程中,大量的新型装饰材料不断采用,使室内空气中产生各种各样的有害物质,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下对人体危害极大。装修污染已被列为公众危害最大的五种环境问题之一。研究装修对室内空气品质的影响并针对其找到适合的解决方案已成为当前的现实课题。由室内空气品质间接引起的社会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本文首先分析了装修引起的室内空气品质污染的来源及其危害,然后提出了防治污染的具体措施。
1装修对室内空气品质的影响
相当多的建筑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含有十分危险的有害物质,建筑材料在装修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常常散发出对人体有害的成分,直接破坏居住者的呼吸、造血、神经、生殖等系统的正常功能,进而伤害人体健康。
1.1装饰材料对空气品质的影响
装修和家具制造要使用大量人造板材,而生产人造板需大量使用毒性高的甲醛为原料制造的胶粘剂,由于胶粘剂中的甲醛释放期很长,是导致甲醛成为室内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甲醛具有强烈的致癌和促癌作用。
家庭装修中应该慎用大理石、花岗岩等天然石材,虽说能给室内增添庄重、典雅、富贵的气氛和感觉,但其含有放射性元素,易释放出氡。氡在一系列的衰变过程中会形成氡子体,氡子体是具有化学活性的带电粒子,它会附着于壁面或大气中的灰尘上,形成放射性飘尘。这些放射性飘尘被人体吸收后,沉积在肺部,导致肺部慢性病变,损害肺功能甚至诱发肺癌。
油漆和涂料是家庭装修装饰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材料之一。装饰漆的品种已从过去的桐油、楷生漆向合成树脂漆方向发展,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然而,油漆中含有各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目前在室内已发现的挥发性有机物多达几千种,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它的浓度过高将直接刺激人体的嗅觉和其他器官,引起刺激性过敏反应、神经性作用等。
1.2施工工艺对空气品质的影响
真正影响有害物质释放量的是材料的加工和复合过程。例如:做一扇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细木工板一张和三合板两张及饰面板两张,经过加工制作并刷上三遍油漆形成门扇之后,有害物质的释放量较加工前大得多。室内装修施工,应减少加工工序,进行绿色施工,改革传统落后的施工工艺,把有害物质的含量降到最低程度。
2提倡绿色装修
随着人们对健康的日益重视及环保意识的增强,“绿色”观念深入人心,已成为人类环保的重要标志。绿色建材的选用和实施是绿色装修的核心。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不用或少用天然资源和能源、大量使用工农业或城市固态废弃物生产的无毒害、无污染、无放射性、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建筑材料。
2.1做环保装饰装修基底必须保证是合格的
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保证室内空气达标,否则不能验收交付使用,以前年份的待装房屋,建议在装修前对室内空气质量如甲醛、氨气、氡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的VOC、苯及苯系列进行检测。若有不合格项目,在进行装修时,可通过设计、选材、施工工艺等全面进行治理。
选择合适的装修时机。秋季是一年中最适合室内装修的黄金季节。天气过热或过冷,对操作人员不利。气温高于35℃,一施工时挥汗如雨;气温低于5℃,劳动时手脚不灵。为此,装修工期要选在气温5℃-35℃期间。有些装修材料会受到空气温度、湿度影响。如内墙涂料,在气温低于5℃时涂料会发粘、发稠,刷不开、刷不匀;木地在湿度大的情况下铺设,当湿度小时,板内水分蒸发,板就产生开裂、翘曲现象,同时室内的污染气体也不易挥发。秋天,气候干燥,气温适宜,有利于污染气体的挥发。
2.2选用环保材料
装修中尽量采用国家卫生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或有绿色环保标志的产品,这是保证家庭室内空气品质的根本。比如,在选择花岗岩、大理石地板砖时,一定要向商家索要产品放射性合格证。目前,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较多,选用时要加以识别。另外,有了好的房屋基底条件和合格的环保材料,装修还应适度。室内装修用材太多,因其有害物质有叠加效果,装修后也可能造成空气质量的超标,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
必须规范建材市场,有效地杜绝或遏止高污染材料的生产,推广绿色建材的生产和使用。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的实施,研究、建立健全绿色建材保证体系是当前和今后很长时间内的当务之急。
一个高素质的设计师应当具备了解装修材料品质的基本知识,应该把环保健康理念融入到方案设计中去,推行绿色环境设计,把健康、安全的室内环境作为衡量工程质量的重要指标,不懂环保的设计师最终会被社会所淘汰。
在室内空气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因素中,通风不良占到48%,室内空气污染占到18%,建筑物构件占35%。特别是新装修好的房间装修后不要马上搬入,应开门窗通风,约一个月后搬入对人体较安全,同时,入住后也要经常保持空气通畅和足够的光线,让室内残余的有害物质尽快散发掉。同时,通风时注意选择合适的开窗换气时间,防止室外大气污染进入室内。一般每天最佳的通风时间是上午9点至11点,因为该牙锻是一天中空气质量最好的时段。
选用绿色环保材料和高素质的设计师,还必须有良好的施工队伍,才能做出好的工艺。在施工阶段,要监督装饰公司使用无害的装饰材料,严格施工规范,确保科学的施工工艺。
装修竣工后,发现室内空气质量有问题,应选择合格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空气检测,如果委托不合格的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是否可靠将无法得到保证,检测不合格可以通过治理解决。
装修后的居室不要急于入住,因为装饰装修造成的室内污染物的释放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一定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通风,确定室内无异味后方可入住;同时可以选用竹炭、活性炭或绿色植物放置于室内用来吸附甲醛、苯、甲苯等有害氣体,有些植物本身会产生有害气体,对人体不利,应慎重选择;也可选用有效的室内空气净化器和空气换气装置,这些都是清除室内有害气体行之有效的办法。
3结语
重视室内装修材料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目前,绿色建材的评价体系还不完善,尚处于定性阶段,缺乏一套系统定量的评估体系。应尽早完善绿色建材的指标体系,增加建筑材料设计与生产方案评估中的环境力度,有效地减少污染材料进入建材市场。在生产绿色建材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建材检测和装修工程监管力度,需要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培养较高的环境意识。建筑材料生产、施工环境的法制化和生态化过程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参与,法制化、制度化的绿色建材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室内空气质量绿色健康的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1]杨士建.室内装修的环境污染及其防治[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4,03.
[2]谢翔,田玉兰.浅议装修污染与室内空气品质[J].中国水运,2006,06.
12.水环境污染防治法 篇十二
1 水环境保护现状
近年来,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大水污染物减排力度,积极探索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强化水环境监控监管,水污染防治水平得到整体提升,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1)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10年,全省地表水重污染断面首次下降到51.5%,汾河上游(东寨桥断面)水质20年来首次达到一类水质标准。国家考核的9个断面全部达标。“十一五”期间,全省地表水重污染断面比例下降11.6%,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下降26.8%。
2)饮用水源地保护得到加强。2010年,完成城镇205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全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率74.5%,其中,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扣除本底值)达标率为100%。
3)工业水污染防治水平稳步提升。近年来,各县(市、区)通过实施限期治理、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和循环利用、加强环境监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等多项措施,进一步加快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防治进程。目前全省电力、化工、焦化等全行业基本实现了污水零排放,从而使全省4.1亿t工业废水得到有效处理。
4)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取得突破。到2010年底,全省共建成污水处理厂132个。其中,晋中、大同、朔州、长治、阳泉5市,都建成了污水处理厂。全省设计总处理能力约295.3万t/日,实际总处理能力143.738万t/日,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比2005年提高21.4个百分点。
5)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显著。“十一五”以来,山西以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为龙头,大力实施工业废水达标治理及深度处理回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河道清淤、地表水调蓄利用、河道生态修复等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通过几年的艰苦努力,汾河、丹河、桃河、沁河这些昔日杂草遍地污水横流的臭河滩,如今已变成了集游览、休闲、健身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公园,完善了城市功能,提升了城市品位,使城市环境面貌大为改观。
6)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扎实开展。山西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为契机,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的创建工作,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建成14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4个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3个国家级生态村;创建154个省级生态文明乡镇、747个省级生态文明村。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分别采取集中处理、分散处理、管网截污等处理方式,农村水污染防治成效显著。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看到受自然条件和产业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山西水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2010年,全省监测的101个地表水断面中,仍有51.5%的监测断面处于重度污染状态,水质功能达标率不足40%。监测城镇污水处理厂70家,达标率只有46%;监测的6个村庄中,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总体水质达标率仅为50%,地表水水源地2个监测断面水质均超标,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饮用水水源地普遍存在环境隐患。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应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但是,经调查发现,各保护区内或多或少地存在工农业生产活动和居民建筑,还有省道和铁路通过保护区。环保部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省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仍有工业污染源400多个,垃圾填埋场50多个,对水源地水质造成严重威胁。
2)现有污水处理厂亟须扩容提质。目前,各市均已实现“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目标,但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普遍存在能力不足、出水水质标准偏低、管网不配套、中水回用率低、雨污不分流、运行不稳定、污泥处置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污水厂减排效益的充分发挥。目前,全省仅有32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实现了中水回用,只占到污水处理厂总数的24.2%,造成了水资源的极大浪费。
3)煤炭行业水污染防治工作明显滞后。经煤炭资源整合,目前很多煤矿都处于技改阶段,其中相当一部分煤矿只注重生产设施建设,而置环保责任于不顾,未按照国家“三同时”规定,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此外,矿井水处理工作普遍滞后,很多煤矿的矿井水处理站都存在无自备化验室或检测项目不全、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出水不消毒等问题。对国家2006年颁布实施的《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多数煤矿企业环保人员都不了解或知之甚少,矿井废水排放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难以做到达标排放和回用。
4)环境监管不到位问题仍较突出。针对一些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形同虚设,违法超标排污现象时有发生的现实,而一些基层环保部门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检查频次低处罚力度小,重审批、轻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还长期存在,致使人们群众长期反映的环境难点和热点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将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团结。
3 水污染防治与对策
1)加大污染减排力度,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煤炭、冶金、化工、电力等是山西的主导产业,污染减排压力巨大。因此,“十二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污染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硬任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硬举措,考核各级干部的硬指标,痛下决心坚决关停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及设施,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水污染。同时,对重点污染源要加大监测和监察力度,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切实发挥减排效益,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1]。
2)加强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点抓好现有污水处理厂的扩容提质、配套管网建设和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切实做到该收集的污水全收集、处理过的污水全达标、能回用的污水全回用。在此基础上,合理规划、稳妥推进乡镇级污水处理厂建设。
3)强化环境监管,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创新监管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或停产整改,或关闭取缔。对监管不力,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也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4)强化水源地保护,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让群众喝上干净、安全、放心的水,是事关全体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和谐的大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饮用水安全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定期检查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要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抓好水源地保护区内居民、企业的搬迁工作,取消漂流、垂钓等娱乐活动,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彻底消除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环境隐患。
摘要:介绍了“十一五”以来山西水环境现状及目前存在的污染问题,围绕“十二五”转型跨越发展现实,针对性地提出了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对策。
关键词:水污染,水环境保护,山西
参考文献
13.水环境污染防治法 篇十三
长江水利网 2004-10-20
方子云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及水环境的主要问题
长江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的主要问题是水污染、泥沙淤积、洪涝灾害和未能理想地发挥水环境的多功能,特别是生态功能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初期,长江流域每年的污水排放量为127亿m3,90年代初约为142亿m3,10年期增了15亿m3,总量占全国排污量的40%。保护长江的水资源不仅是流域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跨流域调水的需要,决不能把污水调往北方。所以保护长江水资源是一个关系长江经济带和全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
21世纪人类面临最主要的挑战之一,是如何去满足庞大人口必需的粮食、饮水、卫生和健康等方面的用水要求。
(一)水质概况
从总体来说,长江水质是比较好的,但是干流城市若干江段、支流和湖泊污染已很严重,以有机物污染为主,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挥发酚。1995年全流域水质符合Ⅰ、Ⅱ类标准的为45%,符合Ⅲ类标准的为31%,属于Ⅳ、Ⅴ类标准的已污染的为24%。从污染广度看,着推沱江和太湖水系;从污染深度看,当数下游支流和太湖水系。有机污染的总趋势是下游重于中游、中游重于上游;湖泊水域重于江河水域。三大湖泊有机污染程度依次为太湖、洞庭湖、鄱阳湖,而太湖、巢湖、滇池被国家列为三个污染最严重的淡水湖泊,并限期整治。
地下水污染以城市较为普遍,20世纪80年代监测,中度污染城市有南京、上海、武汉、长沙、成都、常州、镇江等,轻度污染的城市有苏州、杭州,且呈发展和加剧趋势。
(二)水污染的特点
1、干流的污染
长江干流的污染不是发生在整个断面,而是城市江段的岸边污染带。目前长江干流的污染带,发生在攀枝花以下的3600km,主要又是工业集中的城市江段,自上而下依次是攀枝花、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县、宜昌、沙市、岳阳、武汉、鄂州、黄石、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南京、镇江、南通、上海等21个城市。
长江干流城市江段的岸边污染带总长约560km,据1992 ~1993年调查评价总河长790km,平水期污染带总长452km,占评价河长的57%。以污染带长度排序依次为南京123km,武汉77km,上海52km,岳阳30km,重庆27.4km,镇江21km。枯水期污染带总长498km,占评价河长63%,其中武汉114km,南京80km,上海61km,岳阳27km,重庆26km,镇江23km,宜昌20km,以两个水期中污染带较长的统计,全江污染长560km,其中北岸241km,南岸319km。污染带宽度:上游江段为20m~30m,中游江段50m~100m,下游江段100m或更宽。
2、支流的水污染
长江支流的污染情况与干流不同,它的污染常常是整条河流与整个断面,一个或几个污染源可以污染一个河段或者把一条河流变成排污沟。例如,湖北襄樊市的蛮河,溶解氧为0。当地群众说:“蛮河水,实在脏,闻得臭,洗得痒,鱼不生,草不长。”又如天门河一旦关闸,水体立即发臭。
3、长江船舶等流动源的污染
根据长江水系客运船舶载客情况估算,船舶每天产生垃圾污染量约177t至236t,平均每年约7.5万多t,葛洲坝电厂上游成片厚实的漂浮物,上边甚至可行人而不沉,已严重影响电厂正常运行。治理船舶垃圾污染已成为全面治理长江水域污染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长江船舶垃圾日趋严重的原因,首先是港口接收处理设施贫乏,垃圾处理能力严重不足,其次是垃圾袋装化难于推广,法规不健全,管理手段不强,最近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保局等五部委已颁布防止船舶垃圾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但相应监督管理手段仍待加强。
4、湖泊面积日益缩小,水污染及富营养化问题日益严峻。
洞庭湖区除水污染及富营养化问题外,面积逐年锐减。1996年7月洪水 总量小于1954年,水位却高于1954年0.76米(1954年武汉关最高水位29.73米,1996年为28.66米),损失惨重,直接经济损失约500多亿元。从1949-1983年的34年间,湖区面积减少了1459平方公里,平均每年减少48.8平方公里,容量减少115亿立方米,平均每年减少3.5亿立方米,现容量只有174亿立方米,按这种速率不出50年,洞庭湖就要消失。据统计,长江中下游其他湖泊面积缩小也是很快的。
洞庭湖的整体水质基本良好,但局部污染仍比较严重,形势相当严峻。今后应从改善湖区大环境的目标出发,促进湖区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与发展。
其他湖泊的污染问题也相当严峻,如鄱阳湖的有机物污染,近几年比1975年增了2倍;太湖局部水域的有机物、酚和油类的最大值都超过地面水质标准;滇池的有机物和砷的最大超标达10多倍。流域内一些中小湖泊富营养化更为严重,如武汉沙湖的有机物、酚和汞的平均值都超标,有机物的最大值超标130倍;南京玄武湖遭到污染后,底泥中铜、锌、铬富集突出。
5、湖泊生态环境衰退
湖泊的利用不遵守水体的环境容量,致使功能降低,水生资源衰退。
例如:洪湖的掠夺性开发,造成生态环境不断恶劣,水生植物总量锐减,鱼类资源衰退,水禽资源锐减。
20世纪80年代以前,洪湖水生植被覆盖率高达98%,水生植物总量157万吨。水产专家预算:洪湖最佳圈养水面为0.1~0.13万公顷,极限圈养面积不超过0.17万公顷,这样才能保持湖泊生态平衡,而目前洪湖圈养水面已超过0.17万公顷,还有近0.67万公顷精养鱼池都需在湖中绞草,洪湖水生植物利用量已大大超过了极限。洪湖现有水生植被覆盖率下降了1/3,深水植物生物量减少了近80万吨。洪湖冬季水位偏低,不能保障鱼类安全越冬,造成“竭泽而鱼”,加上渔业管理上的原因,致使洪湖鱼类区系日趋单一。
6、潜在的水污染问题
目前由于点污染源如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对水环境造成的影响,其现象已很直观。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但是对于广大农村和农业的非点源污染还重视不够,实际上有些江段在汛期发生的污染就是主要来自非点源的,其中包括营养物质、有毒物质和酸雨等。国外有些国家对点污染控制很好,但整体水质仍不理想,就是由于非点源污染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此外对地下水的污染及污染源的控制,目前只注意少数城市,实际上地下水的污染种类很多,而且一旦地下水遭污染,其恢复自净十分困难,甚至要一百年以上,所以必须超前监测,及时控制。
二、问题的成因
长江流域水污染源从河流的污染负荷区分,可以分为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乡镇企业污染、航运流动源污染和酸雨污染等。生态破坏则是由于人类活动不遵守持续发展原则,管理不善所致。
长江水污染和水环境恶化不能控制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人口增长迅速,在城市化加速发展中又没有把环境保护置于经济决策的中心地位,以致发展经济愿望与改善环境要求之间不能平衡;二是在管理上只强调工业点源治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而没有真正进行以流域为单元的水污染综合防治,未采取流域与区域管理相结合,一起动手,团结治污的办法。在领导和立法上不得力,尚未成立权威性的流域水资源保护决策和协调组织,也未制订流域的水资源污染防治法;三是防治的经费投入不足;四是群众环境意识不高,对水资源、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的危机认识不足。还应指出,提高地方领导人的环境意识对于带动群众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非常重要,因为他们的环境意识直接影响着具体项目的决策及经济活动,以及当地社区的环境保护水平。
三、防治长江流域水污染的对策
(一)制订21世纪的长江水战略
要制定以开源节流、保护水质为核心的我国水战略,同样根据长江流域的具体情况,制定21世纪的长江水战略。
制定水战略时应注意下列问题:(1)在思想上必须提高意识,认识水危机,把水与人口问题联系起来并放到政治议程中去;(2)科学家与决策者应进行有效的交流,科学家要提炼交流的信息,作到简单、易懂并有例证;(3)城市发展失去控制将增强水危机,对废物处理需予足够的注意,社会与经济发展对水环境水质保护的障碍一般很大,必须就地解决;(4)应该运用机能整体性的方法,整体的、跨学科的、跨行业的统一考虑水质与水量,地表水与地下水,以及流量和水的流动性等特点,找出人们合理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管理方法,使由陆地向水中排放的有害物质最小化。设法提高水体的稀释自净能力,并用在污染发生的各个环节减免污染的方法来代替传统沿用的、在排污管末端处理的方式。
现在认为,水环境的宏观战略管理还应包括下列几个主要部分:(1)对社会各层次人员进行有效的、更新的教育,以促进他们态度与生活方式的必要转变;(2)管理的尺度要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既要照顾现在,又要考虑子孙后代的前景,既要照顾特定区域的需要,又要不危害和弱其他区域满足其需求的能力;还要注意人类与自然相和谐的前提;(3)采取有效方法增加科学家与政治家的对话,水专家提出问题的付诸实施必须要有经济学家与政治家的信任与决策支持;(4)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污水资源化是长期方针;(5)改变管理方法,从部门内的调整优化到跨部门的整体管理,包括土地、水和生态建设的统一管理;(6)用有效的、强有力的法律代替已过时的立法与规定,以完成必要的改变和有效的实施;(7)进行足够的水质监测,为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8)由土地向水体排放有害物质最小化应是水环境管理的原则,要研究实施各种措施 在的主要障碍,以及克服各种障碍的有效方法,逐步予以实施。
(二)用新的姿态保护和管理好水资源和水环境,履行政府环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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