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及对策(精选12篇)
1.加入WTO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及对策 篇一
加入WTO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经过的艰苦谈判,12月11日,我国终于重返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其第143个成员。加入WTO,将对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尽快研究应对之策,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新挑战,已成为政府和各部门的迫切任务。本文拟就加入WTO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作一初步探讨。
一、加入WTO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WTO及其规则的产生,是经济、竞争、资源配置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一系列的协议、宣言、决定、谅解和裁决,规定了各成员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基本行为准则,形成了较为广泛有效的纪律约束机制。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经济贸易活动已经纳入了世界性的“游戏规则”。这必然引起我国在思想观念、经济政策、社会管理和国内立法等方面的深刻变革和调整,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也必将大量涌现。由于我国所作的承诺没有涉及检察机关,因此加入WTO对检察工作将不会有特别直接、特别重大的影响,但由于社会思想观念、经济社会形势、犯罪形势、法律监督客体发生了变化,检察工作的内容、方式也需作一定的调整。加入WTO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行政运行、管理方式的变化将对检察工作产生影响。加入WTO后,我国必须自觉接受WTO协议、原则(规则)、机制和所作承诺的约束。WTO主要有三大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其核心和宗旨是实现贸易自由化。非歧视原则,就是要求成员间进行平等的、没有区别的非歧视性贸易。它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来体现。最惠国待遇,是指任何一个成员给予另一成员的贸易优惠和特权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成员,也就是说,各成员的产品或者服务应该享受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任何一个成员的产品或者服务进入另一个成员境内后,享受不低于后者国内产品或者服务享受的待遇。市场开放原则,是指主要通过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三个方面,不断扩大市场开放水平,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允许各成员把关税作为贸易保护的适当手段,但不允许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向其他成员销售商品造成对成员利益的损害。WTO主要有两大机制,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其职能是保障WTO原则和规则在各成员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按照WTO原则、规则和机制的要求,我国的经济、行政管理观念、方式必须作出重大调整。一是管理的.观念要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消除一些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观念。二是保证管理的统一性,即有关的经济、行政管理内容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与WTO规则一致。三是保证管理的透明度,即有关经济、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要在正式施行前公开发布。四是保证管理的公开性,即对有关的行政行为要进行独立的司法审议等。这就要求我国不仅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上与WTO相适应,而且要从司法、法律监督上确保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加入WTO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会面临新的任务,其它各项检察工作也会因经济、行政运行、管理方式的变化而受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对法制环境要求的提高将对法律监督工作产生影响。加入WTO后,由于更多外来产品、服务、投资、人员的进入,我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将发生较大变化,市场主体将更加多元化、复杂化,对依法管理、建设良好的法制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制体系,增强政策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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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入WTO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及对策 篇二
全球贸易自由化是当前和未来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趋势。2001年开始的多哈回合贸易自由化多边谈判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多哈回合的核心是农产品贸易改革,这也是谈判冲突的焦点。出口补贴对世界农产品贸易有严重的扭曲作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是无法阻挡的。
一、文献综述
黄季焜对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的农业政策分析和预测模型(CAPSi M)进行了改进,通过与基准方案的比较,模拟结果表明,贸易自由化会对所有农产品价格产生影响,农作物产出价格总体下降。首先,贸易自由化会提高中国大米、蔬菜、水果、肉类产品和水产品等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国内价格。其次,尽管大多数农作物产品(除了粳米、蔬菜、水果)价格会因贸易自由化下降,但那些名义保护率较低的产品受到的影响要比名义保护率较高的产品小得多。另外,农业生产将从没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转向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生产结构调整和优化的结果(黄季焜等,2005a)。另一种观点是通过以欧、美、日、加四国贸易自由化为模拟分析对象得出:世界农产品价格将提高,主要是这些国家保护水平较高的农产品的价格将上涨,温带产品价格上涨幅度高于热带产品,加工产品价格上涨幅度高于初级产品,受影响最大的农产品主要是乳品、小麦、食糖、牛羊肉、巧克力和玉米;从贸易收入角度来看,改革利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这四个国家和地区的改革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收入,减少了进口支出,从而增加了他们的贸易收入(刘合光等,2006)。
黄季焜采用全球贸易模型分析在多哈回合初期欧盟、美国和凯恩斯集团分别提出的贸易自由化方案,研究得出中国是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主要受益者。在欧盟方案下中国农产品出口会下降,但在美国和凯恩斯集团方案下我国农产品出口会提高,这是因为日本和韩国对农产品有较高的进口关税保护,美国和凯恩斯集团所采用的减让方式能够有效地降低农产品的进口关税等(黄季焜等,2005b)。
绝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贸易自由化对中国农业的总体影响是利大于弊,但是《多哈?多哈!——兼论中国对多哈的贡献》一文却提出:卡耐基报告认为,工业品及渔产品的贸易开放,中国是最大的赢家,而在农业改革中中国损失最大,国民收入损失2.94亿美元,并且由于卡耐基报告对中国收益的计算结果有不小的水分,使中国在工业品方面的获益大幅下降,而在农业方面表现出来的损失将进一步扩大;2004年初国内有关部门对当时各种方案的利弊做了深入分析,并组织部分资深专家进行了研讨,认为在相对合理的可能削减方案下,农产品出口增加微乎其微。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分析和整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首先,在造成的影响方面,大部分学者都持贸易自由化对中国农业的总体影响是利大于弊,将导致新一轮国际农产品生产与市场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中国农业发挥比较优势。具体地,正面影响:有利于提高中国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产品进口压力;改善中国农民就业、增收的国际环境。反面影响:种植业生产将相对萎缩,受影响最大的农作物为玉米、油料作物、大豆和棉花;粮食自给率下降;可能使中国农产品陷入贸易争端;各行业差距扩大。其次,在农产品贸易政策调整方面,现今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层面,主要在合理利用各种补贴政策、完善保障制度、发挥比较优势方面,微观层面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二、入世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一)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额的变化
我国农产品进出口额不断增加,1990年-2006年中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增加了458.6亿美元,尤其是2001年11月我国加入WTO之后,农产品进出口额更是节节创历史新高,进出口呈现迅猛增长的势头。虽然2002年的进口增幅较小,但2003年农产品出口额达到214.3亿美元,同比2002年,增长18.14%;进口额为189.3亿美元,同比增长52.2%,农产品大进大出的格局初步形成。2004年又攀新高,农产品进出口总额达514.2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27.4%,在世界上的排名仅次于美国、欧盟和日本,成为全球第四大农产品贸易国,这预示着中国农产品贸易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尽管中国农产品贸易额大幅增加,但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及产业结构的升级,农产品进出口额在外贸总额中的份额呈下降趋势,由1990年的14.86%(1990年全国进出口总额为1154.4亿美元17)下降到2006年的2.9%。同时,入世后贸易顺差额逐年减少,2004年更是出现了46.4亿美元的逆差,这也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的最大农产品贸易逆差。这也表明中国加入WTO后,随着WTO农业规则和各种承诺的执行,中国的农业逐步与世界接轨,农产品贸易格局逐渐趋于平衡,中国的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开始起航。
但是农产品贸易条件并不宽松,出口的限制更多,而进口的压力更大。长期以来,中国在进口粮棉油大宗农产品的同时大量出口畜产品、水产品及其制成品,近年来蔬菜和水果等鲜活产品的出口也显著增长,但是正是在这些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市场上,发达国家设置了重重障碍,非关税壁垒不断加强,使中国农业生产者处于两头受挤的境地。
三、实证分析
考虑到汇率、农产品出口价格指数、进口国的收入水平都会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出口产生影响。采用1990-2007的时间序列数据来分析入世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A为被解释变量,V、P、G、H为解释变量;b为常数项,b1、b2、b3、b4为各解释变量的系数,为随机扰动项。
下面详细说明各个变量的选取方法:
(1)A:1990-2007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额
(2)V:1990-2007美元兑人民币汇率
(3)P:1990-2007我国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
(4)G:我国农产品的主要进口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因为主要进口国:美国、日本、香港、欧盟的国民生产总值占世界国民生产总值主要份额,因此用1990-2007的世界国民生产总值代替。
(5)H:中国入世的政策虚拟变量。(2002以前为0,此后为1)
从表中结果得到以下回归方程: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我国农产品贸易额与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成反比,人民币升值,意味着农产品出口价格上升从而限制我国农产品的出口。
(2)我国农产品贸易额与农产品价格成正比,原因可能是价格上升会减少农产品的出口量,出口额还是会相对增长。
(3)进口国的收入水平增长将会较大地促进农产品的出口。进口国的收入水平增加意味着购买力增强,同样的情况下他会购买更多的出口商品。
(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现更大程度地贸易自由化将会较大地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优化贸易结构。世贸组织通过逐步减少关税、逐渐降低非关税壁垒的机制及各种政策规定来规范国际贸易,使之健康发展。
四、政策建议
(一)调整农业补贴政策
1、在完全取消国内对农业支持的最终期限前应注意充分运用世贸的“绿箱”
政策。世贸农业协议免除削减的国内措施共有12项其中可对应的我国还有数项是空白。这主要是因为虽然“黄箱”政策的投资空间很大,但“绿箱”政策的投资回报率高,是促进中国农业发展的根本性措施。我国要把支援和保护农业的方式尽快从价格机制方面转向增加农业的资金、人才、科技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上来。
2、在“黄箱”政策方面,我国也还有进一步调整和加大利用的空间。
逐步试用蓝箱支持。新蓝箱规则更加灵活、易于操作、对贸易的扭曲作用也较小。新蓝箱的制定为中国农业补贴指明了方向,增加对农民公开的直接补贴,增加补贴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3、调整财政信贷政策。
中国可以效仿美国的做法,由国有银行、金融机构或农产品信贷公司对农产品的商业性出口给予本国出口商卖方信贷或外国进口商买方信贷。除此之外,农产品信贷公司和金融机构还可以对购买农机、农具、利用新技术而急需资金的农民提供贷款,并且贷款应以执行政府的产业政策为主导,不应该以赢利为目的。
(二)完善保障制度,加快体制创新
1、建立农产品价格预警机制。要利用开放的网络技术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对来自主要出口国的农产品生产情况、价格波动、出口信息、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政策等进行预报和分析,尤其是对本国主要农产品贸易伙伴的价格、品质、产量等信息给予高度关注。
2、建立农业保障制度。为帮助农民化解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建立由国家给予一定政策性支持和补贴的农业保险机制已势在必行。
3、缓冲储备政策。我国粮食储备包括周转储备和安全储备两个部分,并形成了国家、地方和农户三个层次组成的粮食储备体系。粮食储备制度是必须的,但对照国际经验,我国粮食储备政策及其作用在WTO规则下必须解决两个基本问题。(1)储备规模。我国储粮水平明显偏高,规模太大。考虑到近几年我国粮食产量波动一般在200亿公斤左右,应尽可能适当限制储备水平,大致控制在200亿~250亿公斤。(2)储备方式。一是规范农民自有储备,使农民自有储备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二是加强商业的自由储备,使一部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储备转由社会承担。三要重视政府储备的市场化。
(三)发挥比较优势,实现产业升级
1、面对世贸新一轮农业的谈判,我国农业在结构调整中应加快体制创新,把优势农业产品做大,把龙头企业做强,把管理体制搞活。同时也应加快农业、农村、农产品的政策改革。真正建立起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的农村经济政策,农业发展政策和农业倾斜和支持政策。中国要抓住这个机遇提高农产品品质,增强国际竞争力。
2、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给予农产品优先退税政策,鼓励出口企业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出口业务。
3.加入WTO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WTO;跨国物流企业;物流市场;
中国加入WTO后,我国现代物流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逐步加快。2005年,中国港口实现集装箱吞吐量达5423.48万标准箱,同比增长23.9%;上海、深圳和青岛分居集装箱吞吐量前3位。据预测,到2010年,世界货物海运量将达70亿吨,其中,中国港口货物吞吐量近40亿吨,集装箱吞吐量约1.1亿标准箱。
一、加入WTO后中国现代物流企业的发展环境分析
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在2004年12月底,中国物流市场全面放开;从2005年12月11日起,外资公司可在中国独资经营国际快递业务。WTO关于货物、服务、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各领域的规则,都与物流业有关。一旦加入WTO,我国物流业市场必须在自由开放、平等公正、透明互惠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的改革和全面的开放,也就必将对我国物流业带来积极影响和巨大冲击。按中国与美国、与欧盟达成的协议,我国现代物流企业将面临新的发展环境。
1.产品分销方面:我国将首次向外国公司提供分销权,取消现有的法规限制,并将于3年内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分销服务限制,外国商人可以分销进口产品和本地制造的产品。分销权将会在我国目前限制最严格的分销行业,例如批发、运输、维修等行业中实施。
2.物流服务业方面:我国承诺所有的服务行业,在经过合理过渡期后,取消大部分外国股权限制,不限制外国服务供应商进入目前的市场,不限制所有服务行业的现有市场准入和活动。同时在辅助分销的服务方面也做出了类似的承诺,具体包括租赁、速递、货物储运、货仓、技术检测和分析、包装服务等方面,这些方面的限制将在以后3—4年内逐步取消,在此期间,国外的服务供应商可以建立百分之百的全资拥有的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
3.电子商务方面:根据协议,我国允许国外网络公司直接拥有我国网络公司49%-100%的股份,并允许相关的银行、运输和服务等领域的开放,这极大地刺激全球各类网络公司以收购和兼并或直接投资的方式涌入我国。
二、加入WTO对中国现代物流企业的积极影响
促进物流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入WTO可以使国外企业和国内企业共同参与竞争,在公平竞争的促动下,我国物流业无论在资本结构、服务产品结构和区域结构的调整方面,都会有一个革命性的飞跃。
加入WTO会使我国物流企业加快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人才及管理经验。
加入WTO有利于我国物流企业走向世界。加入WTO后,国际物流服务市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国现代物流企业的物流服务会在不久的将来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在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发展壮大。
三、加入WTO后中国现代物流企业面临巨大冲击
商业旧体制受到冲击。WTO的所有原则都是市场经济原则,非歧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开放原则等,都对我国旧的外贸、内贸、供销流通体制提出了挑战。受益于旧体制的企业或利益集团应有新的对策才能继续生存。
企业法律制度受到冲击。WTO的规则对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而企业法律制度国际化后,将有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受益于旧体制的企业或利益集团必须适应新的竞争。
国内市场受到冲击。我国物流企业面临资本雄厚、技术先进的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的上门竞争;同时,商业、运输、仓储、速递、维修、信息技术、广告、包装、检测、租赁通信、技术服务和自然人服务等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我国物流企业只有加快发展,才能适应国际竞争的新形势。
对信息制度和信息技术的挑战。及时、准确、全面的公开信息是物流企业的生命,物流企业不能建立在假的数量统计、迟到的信息、经常不准确的各类预报的基础上。
四、加入WTO后中国现代物流企业的竞争对策
中国加入WTO后,我国现代物流企业机遇与挑战并存,物流企业应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以下述几个方面为重点实施发展战略,同时要具有强烈的客户服务意识和先进的物流服务能力、要建立面向为客户服务的信息系统、还要紧跟客户需求,提高自己的营销能力,在竞争中不断成长。
第一,我国现代物流企业应形成网络优势,在硬件系统上逐步形成较大的营运规模及有效的地区覆盖。
第二,我国现代物流企业应实现信息化改造,在软件系统建立指挥能力强、控制能力强的管理层及具备高水准综合技术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我国现代物流企业应积极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在服务理念上逐渐树立以实现顾客满意为第一目标的经营思想,积极开展第三方物流实践。
第四,我国物流企业应大力引进和培养现代物流管理人才,应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物流管理和物流服务水平。
作者单位:潍坊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成金.跨国公司在我国物流市场的新动向[J].综合运输,2004, 11:26-29.
[2]雷芳芳.加入WTO后我国第三方物流面临的机遇和挑战[J].北方经贸, 2004,7:56-58.
Talking on the Influence of Joining into WTO on China’s Modern Logistics Enterprise
Wang Aiwen
(WeifangCollege)
Abstract: With our country joining into WTO, more and more open policy provides the best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for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magnates contending for China’s market. Many Logistics enterprises have began to establish Sino-foreign Joint-venture or Single-ownerinvestment Logistics corporation, andexpanded to all the country, an international battle contending for China’s Logistics market has pulled open.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influence of joining into WTO on Chinese modern Logistics enterprise, and quotes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WTO;Logistics enterprise; Logistics market
4.加入WTO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及对策 篇四
本文分析了加入WTO对我市种植结构造成的.影响,提出了加快种植业结构调整,确保种植业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和对策.
作 者:琚为民 陈再高 作者单位:琚为民(桐城市农技推广中心,安徽,桐城,231400)
陈再高(安徽省安庆市农业局,安徽,安庆,246000)
5.加入WTO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及对策 篇五
一、WTO所要求的司法审查制度将予海事法院体制性的革新
WTO的重要协议之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6条第2款规定:“(a),每个成员应维持或按照实际可能尽快地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时,该成员应确保这些程序实际上会作出客观和公正的审议。(b),(a)项的规定不能解释为要求一成员建立与其宪法结构或法律制度的性质不一致的法庭或程序。”GATS附件中涉及到自然人流动、航空运输服务、金融服务、海运服务、电信服务等领域,其中有关海运服务的详细规定,将对我国海事审判产生直接影响。另外,《装船前检验协议》第4条“独立审议程序”也规定:“各成员应鼓励装运前检验机构和出口商共同商议双方之间的争议。然而,在按照第2条第21款的规定提出申诉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方都可将争议提交一个独立的审议机构。”
上述两条款的内容,实际上是WTO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在海运服务领域的具体化。其核心是要求成员方建立独立于海运服务行政机关的行政救济机构,且应有一套完整的行政救济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须客观、公正,该机构的裁决应具法律上的拘束力。建立行政救济机构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一个条件。但在WTO规则中,若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某一成员方的行政诉讼制度不合理,或行政诉讼机构不独立、不具可信赖性,或成员方以前的国内救济机制作出了国际公认的明显不公正的裁决,则可不受“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限制,直接将有关案件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解决。
我国“入世”后,海运服务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而在海运服务行政管理方面一旦发生纠纷,就应有一个独立于行政管理机关的机构进行公正处理,以便将其解决在国内,否则,行政争议可能因没有国内适当的救济途径而被直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使国内行政争议国际化,从而导致我国在世贸组织活动中不必要的被动。我们知道,世界范围内,各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即英、美等国的普通法院是行政救济机构,同时也有一些独立的裁判所为行政救济工作;在法国等国家,则由独立的行政法院进行行政救济;其他国家则成立独立的裁判所进行救济。这三种模式的共同点是行政救济机构必须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我国目前的宪法结构、国家体制及海运行政机关具体情况而言,海运行政纠纷应以司法机关即海事法院进行最终审查为最佳选择。但是,海事法院原本是没有行政审判权的,这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证实,该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应加入WTO的现实,针对海事行政纠纷的专业性、特殊性、涉外性,有必要突破专门法院不能审理行政案件的旧规定,赋予海事法院行政审判权。
最高法院于8月9日公布并于9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是我国根据加入WTO的现实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司法举措。该文件第40条、第41条规定,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第60条规定,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执行。上述规定使海事法院平添了行政审判权,因而是对专业法院不得管辖行政诉讼案件旧规定的重大突破,同时也将对海事法院的审判体制产生实质性影响。可预见的是,该文件颁布施行,使海事法院专业审判舞台在千年交替的新世纪更为广阔,使海事法院作为我国涉外审判窗口的极端重要地位较之从前更为凸显。如前所述,WTO的有关规则已明确要求成员方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故而随着我国“入世”后对外贸易的繁荣和对外运输的增多,海事行政诉讼无疑将会逐年增加并越来越普遍。
海事法院属中级法院建制,但不同于地方中级法院的是全国十家海事法院都享有跨所在地市行政区域的司法管辖权,法院的人财物由地方“高管一级”,即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院长、庭长和法官,省级财政保障法院的经费,从而保证了海事法院较少受所在地市行政机关的制约,使其能真正以国家法院而不是“地方的法院”的身份公正处理案件,基本杜绝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海事法院的这一特点符合WTO规则关于行政救济机构必须真正独立的要求。事实上,行政救济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同样也是行政诉讼案件所必须的。我们知道,海事行政诉讼是指从事海洋运输、生产等活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海洋及通海水域行政管理机关(下称海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服该机关的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由海事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中国或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合伙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海洋运输、渔业生产、海岸带开发等经营活动,与海洋行政机关发生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时,都拥有作为海事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海事行政诉讼的被告则具有恒定性,即被告只能是海洋行政机关。在我国,海洋行政机关主要有海事局、渔监、渔政、海洋局、通海水域人民政府下设的水利局、水产局或其他水行政主管机关、基层人民政府等等。被告恒定为掌握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倘若处理行政纠纷的法院在人、财、物上依赖于该行政机关,那么案件的公正处理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说,海事法院的独立性特征是公正行使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力保障。
根据最高法院规定,自209月18日起,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即成为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普通法院没有管辖权,且该类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机关并非有关高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而是审理海事法院海商、海事上诉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对海事法官而言,“入世”后的海事行政审判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需要从头学起,因而首先面临的是一个学习的问题。一方面,海事行政审判工作大多涉及国家的对外贸易和海运政策,与国家整体利益和国家法治形象密切相关,另一方面,WTO协议又极为复杂,与国内法的关系尚未有明确的定论,其中还有大量的例外和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故而海事法官不加强学习就难以胜任全新的行政审判工作。对海事法院而言,由哪一个审判庭行使行政审判权,即在海事法院内部是否增设海事行政审判庭?全国人大及最高法院对此未有定论。笔者认为,以目前海事行政案件的比例,以不设专门的行政审判庭为妥,可在海商庭或海事庭内设立一个人员较为固定且行政法律素养较高的行政案件审判合议庭,专司海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待该类案件大幅上升时再考虑设立专门的海事行政审判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对法院的体制产生任何影响,实际上,赋予行政审判权后对海事法院的现行体制将会有较大突破,它也许会成为将来赋予海事法院海事刑事审判权的一个突破口,毕竟,海事法院的跨区域管辖权和相对于所在地市的`独立性是普通法院所不具备的,而这一特点又正是今后法院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另外,我国宪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赋予法院违宪审查权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这与WTO关于司法审查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的规定是抵触的。为履行我国政府的承诺及避免与WTO规则的冲突,我国很可能会在近期将地方人民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确立司法权威,并实现从“行政化国家”到法治国家的转轨。届时,海事行政审判的要求将更高,责任将更大,海事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将更微妙,而进一步加强海事法院的独立性将更显重要,为此,法院人、财、物方面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独立审判体制也须相应进行必要的革新和调整。
二、WTO的透明度原则对海事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WTO的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与贸易有关的立法、行政、审判等部门应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及政策,且应保证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并进而保证社会成员为参与对社会的管理而获取足够的信息资料。该原则又称为“阳光原则”。透明度原则早在1947的关贸总协定中就有所规定,只是在世贸组织规则中,这一原则所涉及的透明方式与程序更加完善。比如,GATT1994第10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实行的有关为海关目的的产品计价或分类,有关关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有关对进出口国际收支转移的条件、限制与禁律,或者影响产品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库存、检验、展览、加工、配料或其他利用等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与行政裁决,均应迅速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工作者能熟悉它们”,其第2款进一步规定,对现有政策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新的规则,如其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更大障碍者,未经公布,不得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3条亦规定,成员方与该协定有关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行政裁决、国际协议都必须公布。政策、法规应迅速或立即公布,自公布时起至实施时止应有一段合理的期间以便其他成员方了解和适应该新规定,除非这有损于新规定的施行(如利率、汇率的调整)。
海事审判是否应贯彻透明度原则?答案是肯定的。这不仅是WTO规则要求成员方应尽的义务,而且也是海事审判工作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根据民诉法、海诉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已经在海事审判中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公开和透明,但与WTO规则的要求尚有较大距离,仍有许多改进之处。我们认为,透明度原则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影响海事审判工作的传统程序,并将给审判工作以改革的动力:
(一)透明度原则要求司法解释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被称作“动态的法” 的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道十分独特的风景。一方面,司法解释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成文法的解释,主要是关于成文法在实践中如何操作的规定,是成文法的具体化,另一方面,司法解释是对审判实践中亟待明确而成文法又没有规定的内容作出的相应规定,如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它并非最高法院与全国人大争夺立法权,而是填补法律空白。对中国这样一个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由于法律的过于原则、不完善甚至于空白,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法律具体化以便于审判操作,这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15号]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有“解释”、“规定”、“批复”三种,都具有法律效力,当其作为裁判依据时,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但是,该文件第11条关于司法解释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的日期为生效时间的规定,显然与透明度原则是不符的。为便于消化理解、或就疑问处提出咨询和进行答复,新司法解释应提前公布,公布之日就是生效施行之日的做法是搞突然袭击,既不利于法院司法,也不利于当事人遵行。另外,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时,应始终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且应有高度的主体意识,切不可迁就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或迁就效力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规章,否则司法解释就可能变味为行政部门的内部文件,其后果是很恶劣的。如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海商法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法理,该时效可推定为远洋运输的时效期间即1年,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为2年。但最高法院1988年12月8日《关于水路货物运输中索赔期问题的复函》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该时效认定为180天。很明显,这一认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就连交通部水运司也承认:180天索赔期间“没有上位法的相应条款作为依据……这样的规定不仅形同虚设,更是对有关当事人的一种误导” 。当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取消180天的索赔期间后,最高法院才于同年5月22日以批复的形式认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纠纷的时效期间为1年。这实在是司法解释迁就行政规章的一种尴尬,其实质是解释法律者主体意识的失落或者说是没有自己的思想。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入世”前后要对原有的解释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与法律相抵触、与WTO规则相矛盾的都要坚决废止。另外,法院判案时内部掌握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红头文件”等,都与透明度原则相悖,应予清理,符合法律规定且又是审判工作必不可少的,由最高法院将其上升为司法解释,其余的则予废除,以此实现判案根据的公开、透明,为“阳光下的审判”创造条件。
(二)透明度原则要求海事审判的庭审工作真正意义上的公开
目前,海事案件除民诉法第120条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几种情况外,都实行了庭审公开制度,允许任何公民持有效证件旁听,经特别许可,甚至还准许对庭审情况进行电视现场直播。但根据透明度原则,我国海事审判的庭审公开与法治国家的差距还是很明显的,这主要表现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鉴定人、行政机关几乎就没有出庭作证的记录,从而使得“质证在法庭”的庭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并进而使得审判的公正性受到合理的怀疑。海事案件具有涉外性强的特点,其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外国人,它们对国际社会通行的证人出庭作证是习以为常的,相反,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做法却持反对态度,对证人不出庭就作出的判决难以信服,哪怕有关的判决在实体上是公正的。“入世”后,我们应以证人出庭作证作为海事审判深化庭审公开程序的一个突破口,以此实现WTO对透明度原则的要求。自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的制度,但其在审判实务中的执行可能会遇到一些阻力。要求普通自然人出庭作证,问题不大,但要掌握一定权力的官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特别是要求其以官方身份出庭作证,则在目前的中国会有相当难度。我们知道,在法庭上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要求应该是:倘若一个案件首先经过了公安、边防、武警的调查,则参与调查的警官有义务作为证人出庭接受原被告及其代理人的盘问;行政官员根据其工作职责对案件进行过调查处理的,亦应出庭作证;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鉴定人员有义务出庭对其鉴定结论作出说明,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显然,我国目前尚未形成警官、行政官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风气,这与法院在社会上没有足够的权威有一定关系,而更主要的是法律从来就没有这样的要求。鉴于海事案件的涉外性以及一方当事人熟悉国际通行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在今后的海事审判中,应将警官、行政官员、鉴定人出庭作证予以制度化,以使海事审判庭审程序实现实质意义的和全面的公开与透明。
(三)透明度原则要求以“看得见”的形式体现判决过程的公开
庭审工作的公开只解决了审判程序中“审”的环节的公开,而“判”的环节根据透明度原则也是应该予以公开的。然而,我们很难乐观地说我国“判”的环节是公开、透明的。我国法院素来有“审”、“判”分离的传统,即审案者不判案,判案者不审案。这一有违法治精神的不正常现象源于审判权的行政化,是官本位思想对
审判权的异化,同时也与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低下、客观上需要业务素质相对较高的领导把关有密切关联。海事法院相对于地方法院而言,其人员素质普遍较高,但审案者不判案、判案者不审案这一不正常现象在个别案件中也是客观存在的。判案者躲在审案者的背后,判案的过程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当事人不知道决定其命运的是何许人,如若存在法定的回避事由,则无形中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判案者因为没有亲聆庭审情况,总不如审案者了解案情,尽管有案情汇报制度,但汇报难免会挂一漏万,因而其判案的公正性是可质疑的。这种判案方式违反了审判工作的“亲历性”原则,同时也与透明度原则背道而驰。解决“审”、“判”分离,最关键的是提高审案法官的素质,使其不仅有审案的资格,而且有判案的水平。若一个法官总判错案件,院长、庭长又如何放心让其继续“判”案?201月1日生效的新《法官法》,将法官任职条件提高,并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方可被任命为法官。无疑,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是最终解决“审”、“判”分离不正常现象的有效路径。此外,在短期难以整体提高法官业务水平的情况下,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弱化或取消院长、庭长审批具体案件的做法,可以遏止一部分“审”、“判”分离现象。院长、庭长是行政领导,不是审判职务,我们应该还院长、庭长行政长官的本来面目,将行政事务管理者与法官的界限明确区别开来。当然,院长、庭长同时也是法官,他们在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的同时,应该积极参与到合议庭中来担任审判长,以法官的身份行使审判权,履行一名法官应尽的职责,以期实现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分离。
6.加入WTO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及对策 篇六
科技和利益推动了经济全球化.中国为了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于12月加入了WTO,机会与风险并存.中国面临的挑战从本质上说是农业经济、半工业经济对抗发达国家的.知识经济.中国只有深化改革,迎接挑战,别无选择.
作 者:刘会贵 作者单位:重庆教育学院,政治经济系,重庆,400067 刊 名: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英文刊名:SUN YATSEN UNIVERSITY FORUM 年,卷(期): 22(2) 分类号:F125.4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WTO 知识经济
7.加入WTO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及对策 篇七
加入WTO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必然选择。从整体和长远看,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的根本利益。但从近期看,农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一)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加入WTO后,对于土地密集型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不具备价格竞争优势,如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籽等国内市场批发价比进口到岸价高20%——40%。根据我国政府的承诺,在农产品市场准入方面,我国将对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或单一关税管理。尽管加入WTO后对小麦、玉米、棉花等不具备价格优势的土地密集型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能够将进口量控制在一定的水平内,但由于配额较多,以粮食为例,我国承诺的粮食配额量占世界粮食贸易量和我国的商品量都超过了10%,因此加入WTO后国外的小麦、玉米、棉花对我国的冲击较大;加入WTO后对于大豆、油菜籽等农产品只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而且税率分别只有3%、9%,这样土地密集型产品的市场可以说是国门大开。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加入WTO后对于土地密集型的产品会有较大的冲击。
对于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备价格竞争优势,主要是畜产品、水产品与园艺产品,包括肉类、蛋类、水产品、水果、蔬菜、花卉等产品。加入WTO会给这些产品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但由于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国内立法不断提高检验检疫标准,对农产品的进口采取越来越高的技术壁垒,而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很多还达不到国际标准,导致最近一个时期我国许多农产品出口时因存在着疫病和农药、化肥残留较高等问题而受阻。已经证明要使潜在的比较优势变为实际的优势,还需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应尽快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二)对农民收入和就业的影响
通过对加入WTO后农民收入变动趋势的研究发现,加入WTO后我国高收入组农民的收入增长速度将进一步加快,因为这部分农民大多生活在城市郊区,主要从事园艺及水产养殖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他们将是加入WTO最直接的受益群体。相比之下,加入WTO后(尤其是2004年以后),受损失较大的是中等收入组的农民,这组农民占了我国农业人口的大部分,主要分布在华北、东北、西北等地区,而这些地区是我国玉米、小麦、大豆等土地密集型产品的主要产区,这些地区由于技术、资本、劳动者素质、地理位置等方面的原因生产选择的余地相对较小。随着玉米、小麦、大豆等农产品价格的下跌,这些地区的农民收入会大幅度减少。而农民收入的下降,会危及农村的稳定,并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
目前我国4.33亿农业劳动力中约有1.3亿是剩余劳动力,加入WTO后,由于外国农产品对我国农产品的冲击,大约有1000万农业劳动力需要转移到其他部门。由于我国农民文化素质较低,多为非熟练劳动力,目前城市里还有2000万下岗职工需要安排再就业,从近期看,农民向其他产业部门转移困难重重,因此今后一段时间农村就业形势十分严峻。[!--empirenews.page--]
(三)对政府的影响
单个农民、农业企业和农产品贸易商都是农业政策和体制的被动接受者,他们会根据国内政策导向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和资源配置,如果农业政策和体制环境极端不利,接受成本过高,他们还可以“用脚投票”而选择退出农业,无须对社会负责。但政府却责无旁贷,必须对国内的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和环境保护等社会目标负责。因此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加入WTO后,政府能否及时地对农业政策进行调整并对体制进行创新,决定了中国农业的未来。本文根据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对我国财政支农政策的目标重新定位,调整财政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
二、我国财政支农政策的目标定位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使得我国农业政策的背景和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内粮食安全问题、农民收入增长减缓、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令人担优、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农产品竞争力较差这些农业问题必然对政府造成一定的压力。因此,在我国已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必须对财政支农政策的目标重新定位。
1.要把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放在首位。因为农民收入增长的快慢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内需政策实施的效果,进而影响整体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建议》强调指出:“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不仅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局。”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我们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财政支农政策目标的第一选择。
2.要注重国家粮食安全。我国有13亿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1/5,粮食问题只能靠我们自己发展农业,而不能把更多的希望寄托在别国和世界粮食贸易上。但是又不能过分追求粮食自给,因为粮食是典型的土地密集型产品,我国没有比较优势,加入WTO后我国玉米、小麦和大豆的价格会下跌,如果过分追求粮食自给的目标,将使农民收入的增长受到遏制,加入WTO后我国应更多地利用国际粮食市场来调节粮食余缺,应从国内外两个市场考虑粮食安全,把不具备竞争优势的粮食生产减少到最低安全水准。
3.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状况令人担忧。据权威部门统计,我国农畜产品的污染物超标率达到18.5%。这样的格局一方面造成我国的农产品的品种、质量达不到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出现国内农产品卖不出去而国际上的农产品却不断地进入我国市场的状况。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品种虽然不少,但由于质量不高,竞争力偏低,所以出口的数量有限。例如,我国苹果生产在世界居第一位,但是出口量却不到总产量的1%,就是在最有比较优势的香港市场上,年销售量一般只占市场份额的7%,而日本却占到了市场份额的60%以上。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我们的苹果质量,除了大小不均、含糖量低、虫果率高以外,更重要的是苹果的农药残留严重超标。
4.环境保护问题。由于过分追求粮食自给,导致环境的恶化,过去的滥垦乱伐就是很好的例证。我国是一个贫林的国家,现有森林覆盖率仅为16.55%,远远低于27%的世界平均水平;不少地方由于植被稀少,水土流失严重,土壤沙化,碱化加剧。据统计,目前我国土壤侵蚀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例已达38%,沙化面积正以每天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推进。因此在制定财政支农政策时要注重环境保护问题,增加在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有利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empirenews.page--] 5.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我国农业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发展阶段中,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已由数量制约为主,转变成由质量和品种制约为主;农业发展由主要受资源制约为主,转变成主要受市场需求制约为主,农产品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面临国外农产品进口的压力,农产品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下大力气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是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关键。
三、财政支农政策选择
加入WTO后,必须按照WTO农业规则协议的有关规则,按照我国加入WTO在农业方面的承诺来支持农业发展。因此,必须对财政支农政策进行调整。同时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改变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方式与重点。其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要符合WTO的规则,而且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的市场与价格支持,既扭曲资源分配,又造成不公平,还会形成腐败的漏洞,从而使得国家花费了巨大的财政支出,农民却得不到多少利益。从根本上改变对流通环节的补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取消对农产品出口的补贴,增加WTO规则允许的领域
根据我国政府的承诺,加入WTO后我国必须立即取消对农产品出口的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实物补贴,以及对出口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的补贴。目前我国在玉米、大米、小麦出口上都有一定的财政补贴,2000年玉米出口1048万吨,每吨补贴378元。将这些资金投到WTO规则允许的领域。
(二)要充分研究运用“绿箱”政策,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所谓的“绿箱”政策是指那些对农产品自由贸易不利影响很小的政府支持农业措施。由于财力的限制,我国现有的符合WTO规则“绿箱”政策的投入还不够,“绿箱”政策12项支出内容中我国有6项空白。加大对农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建立农产品信息服务体系,对农业科研、技术推广、良种繁育体系和病虫害防治的投入。重点是按照WTO的规则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探索财政在这些方面支持农业的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1.支持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高,标准体系不完善,加入WTO以后很容易成为外国非关税措施和技术壁垒的受害者。因此要尽快制定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准,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生产、加工、流通。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和生产环节的监控,特别是畜禽防疫检疫和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有害残留的控制,力争使多数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指标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对于保证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和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具有决定性意义。
2.加大对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的投入。对于农民使用科技成果和接受技术服务,应当实行低成本政策。由于农业生产特点所决定,要高度分散弱势的数以亿计的农民直接花钱购买技术成果和接受有偿服务,由农业推广者直接向他们收费,一般地说是行不通的。这是一种高成本、低效率、难操作的运行机制。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对公共性科技成果应用的技术推广服务实行有限度的商品化和有偿化。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采取这种世界上通行的做法。[!--empirenews.page--] 3.增加对农民的教育培训支出。我国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偏低,与城市居民相比我国农民受教育程度总体不高,科技文化素质较低。2000年我国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6.79年,小学以下文化程度者达到54.17%。据2001年中国科协对中国公众科学素养调查结果,具备科学素养的农民仅占农民总数的0.4%,仅及城市居民比例3.1%的1/7.这样的状况难以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财政必须大力支持开展农业劳动者职业教育和科普教育,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
4.调整财政对粮食安全储备的支出方式。根据《农业协议》,政府可以直接以财政支出来进行粮食储备,或者为私人储备粮食提供财政补助,但这些财政支出或补贴不得不用于以高价收购储备粮或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储备粮,并且用于储备粮的支出或补贴必须保持充分透明,且属于合理储备,不能过度补贴,减轻财政负担,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一个国家的粮食安全储备相当于当年粮食消费量的17%——18%”。因此加入WTO后我们必须研究调整财政对粮食安全储备的支出方式。
(三)调整和加大“黄箱”政策支持
所谓“黄箱”政策是指那些妨碍农产品自由化贸易的政策措施,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按谈判的结果,我国可以按相应年份农业生产总值的8.5%进行补贴,扣除已有的支持,尚有大约1004.3亿元支持空间。
1.需要调整现有“黄箱”政策的支持领域,将对中间环节的支持转向直接生产者。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据财政部农业司有关专家分析:国家通过对粮食流通企业的补贴方式,来间接补贴农民,国家需要耗费7元才使农民得到1元。
2.要增加农业贷款的财政贴息,扩大支持农业生产贴息的范围,以对农业生产者提供新品种,提供化肥、农药、膜、农用油、农业机械的方式进行补贴。
3.运用财政贴息、风险投资等手段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加入WTO后需要通过发展龙头企业把农民和农产品带进国内外市场,因此要制定切实的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发展,重点培育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一批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
未来几年我国的“黄箱”政策支出不容易达到补贴的上限。但也要关注“黄箱”政策补贴的规模不能超过农业生产总值的8.5%,对特定农产品的支持额也不能超过该产品价值的8.5%。否则就要削减。
(四)要试用“蓝箱”政策
我国要不要使用“蓝箱”政策?由于农产品过剩和环境的恶化,我们认为使用“蓝箱”的条件已具备。例如草原生态保护与牧民增收是矛盾的,要增加牧民收入,须增加牲畜头数,但这样将造成草原的进一步破坏。因此,对牧民按固定的牲畜头数给予补助是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为减轻粮食收购压力,实行粮食限产政策,相应补贴农民收入等,都可实行“蓝箱”政策,我们可以进行这方面的试点。
(五)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
8.加入WTO对江苏冶金工业的影响 篇八
加入WTO对江苏冶金工业的影响
本文主要叙述了江苏冶金工业的发展现状;分析了加入WTO后江苏冶金工业面临的新形势及对重点冶金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影响;探讨了加入WTO前后江苏冶金工业需采取的战略措施.
作 者:黄旭芒 周锦银 袁建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属学会,南京市,210002 刊 名:江苏冶金 英文刊名:JIANGSU METALLURGY 年,卷(期): 29(1) 分类号:F4 关键词:江苏冶金 WTO 影响 战略措施
9.加入WTO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及对策 篇九
无论是从短期影响,还是从长期趋势看,加入WTO对我国农业都有有利的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加入WTO后,我国可以享受40多年来关贸总协定各缔约国在开放贸易、尤其是降低关税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成果,〖HT〗并可取得大多数成员方无条件贸易最惠国待遇,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为我国农业国际化创造了非常有利的环境,有利于我国有效利用国际农业资源与市场。
2.有利于我国参照国际规范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农业宏观调控体系。对实现农业两个转变,提高农业的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能力,以及增强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可灵活运用WTO有关条款及争端解决机制,保护国内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使之免受国外农产品大量进口的冲击。而且,加入WTO后,我国也可以成员方身份,全面参加国际农业多边贸易谈判,维护国际农产品贸易秩序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遏制少数发达国家的单边贸易行动和农业贸易保护主义。如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日本、韩国在各方面压力下,终于有限度地开放了其大米市场,我国大米本来在日、韩市场上是有竞争力的,但美国等大米出口国则向WTO提出,日、韩开放大米市场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只有WTO成员方才能有权享受。因我国目前不是WTO的成员方,所以我国不能向日、韩市场出口大米。加入WTO后,上述问题将不复存在,相反,我国可动用WTO有关条款及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本国利益。
4.有利于减少其他国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非关税限制措施等不公平待遇,促进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HT〗乌拉圭回合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取消了非关税措施,均以关税及关税配额的形式来管理农产品贸易,这样就大大改善了农产品出口环境。目前,我国出口到欧洲的土豆,遭到欧盟歧视性的数量限制,这本不符合WTO农业框架的规定,但由于我国不是WTO的成员,因此,欧盟对我国采取的`这一歧视性措施,不能被WTO纪律约束。加入WTO后,这一问题将不复存在。
5.扩大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乌拉圭回合后,由于发达国家削减农业保护水平和增加市场准入量,因此,有利于我国抓住机会扩大农产品出口。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农业的不利影响
农业是传统产业,一般来说,由于发展中国家二、三产业不发达,多数人口集中在农业领域。农业不仅是这些国家发展的根据地,也成为社会稳定的保护地。现在的问题是,相当多的发达国家不仅二、三产业发达,农业也很发达,拥有大量的过剩生产能力,极力要把自己的农产品推向世界,特别是推向发展中国家。农产品与工业品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工业品在进入一个国家时,它总能带进去一部分技术,而农产品往往就是产品,它所包含的技术和知识很难被进口国所利用。因此,所有发展中国家在进行“入世”谈判时,都是把农业作为重要产业加以保护。在比较早的乌拉圭谈判,就把农业问题作为一个特殊问题来对待,给发展中国家一些优惠政策。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的70%在农村,有50%的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生产,因此,我国在一系列入世多边谈判中,尽了最大努力保持农业的稳定。
我国农业与国际发达农产品生产国相比,有两个很难改变的不利因素。第一,我们的自然生产条件,比欧美主要国家差得很多。我国主要农业区受季风气候影响,旱涝灾害频繁,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使农业生产成本大大提高。而欧美国家气候温暖,雨量丰沛,是农业生产的极好地区。第二,我国资源结构严重不合理,人多地少,生产规模小,是我国农业一个重要特征。美国一个农户一般要种几百公顷地,欧洲小一点也要几十公顷到100公顷左右,而我国农户生产规模,平均只有0.4公顷左右。我们知道,技术状况是可以改变的,但是,自然条件差和生产规模小的问题,不是短时间就能解决的。
自然条件差,降低了竞争力,这个问题比较容易理解。那么,生产规模小又是如何影响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呢?第一,农业生产规模小,使得劳动生产率很低,采用程度更高的机械化生产并不经济,因为由机械替代下来的劳动力,在没有稳定就业出路的情况下,仍要分享农业收入,使成本大大提高。在手工劳动为主的情况下,农民的劳动强度很大,农民必然会与其他生产领域的劳动辛苦程度作比较,结果不是粗放经营,减少粮食生产
10.加入WTO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及对策 篇十
在比较分析江西省不同区域农业资源、农业结构特点的基础上,对我国主要农产品比较优势和江西省主要农产品的.市场机会进行了实证分析,初步得出了我国“入世”后,对江西省不同区域农民收入可能产生的影响,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对策和建议.
作 者:朱述斌 陈卫平池泽新 章志平叶成东 周波 作者单位:朱述斌,池泽新,周波(江西农业大学经贸学院,江西,南昌,330045)陈卫平(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章志平(浙江越秀外语学院,绍兴,31)
11.加入WTO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及对策 篇十一
董书礼/刘彦
(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38)
本文发表于《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年第一期
摘要:加入WTO 我国的科技发展也将受到WTO 一揽子多边协议的约束和限制,不仅要求我国的科技发展战略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也对我国的科技投入模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科技投入的基本方向应是以基础性、公益性和共性技术为主,着力营造良好环境,引导企业成为创新主体。
关键词:WTO/科技投入
一、有关协议对我国科技发展和科技投入的影响
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要求我国现行的科技计划与政策进行相应调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认为,政府对产业R&D 活动的过高补贴会对国际贸易和自由竞争构成一定威胁,为此该协议对WTO 成员国产业R&D 活动的补贴范围、水平和合法成本进行了详细规定,这将成为我国制定和修改科技投入政策的直接依据。按照《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政府对基础性研究的补贴不在限制之列,对产业研究的补贴比例为不超过75%,对前竞争开发活动的补贴比例不超过为50%。其中,产业研究是指旨在发现新知识的有计划的探索或关键性的调查研究,这些新知识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或有利于现有产品产品、工艺和服务重大改进。前竞争开发活动是指将产业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新的、改良的或改进的产品、工艺或服务开发所需的计划、蓝图或设计,以及首次非商业目的的原型与初步展示和试验方案的活动。我国政府对科技活动的支持主要体现在由一系列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以及以资金支持为主要内容的科技计划所组成的复杂体系。总的来看,我国现行的科技计划和政策基本适应wto 规则的要求,但由于近年来为了解决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一些计划与政策的支持重点有所前移,包括了部分成果转化、市场导入以及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的内容,需要做相应调整。具体参见分报告二《WTO 规则对我国国家财政科技投入的影响研究》。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我国的科技发展战略由技术跟踪转向原始性创新。根据该协议,WTO 成员国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执行最惠国待遇原则,并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扩大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135个成员国,同时还对协议规则的实施也做了明确的规定。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发达国家在世界范围内进一步将其在技术原创方面的自然垄断地位转化为市场垄断优势,市场垄断能力进一步提高。据调查,到1997年,美国拥有生物工程领域世界专利的59%,欧洲拥有19%,日本拥有17%,其他国家仅拥有5%;在药物生产领域,美国拥有51%的专利,欧洲拥有33%,日本拥有12%,其他国家仅拥有4%;在人类DNA 排序方面,美国拥有40%的专利,欧洲拥有24%,日本拥有33%,其他国家仅拥有3%。同时,为抢占中国市场,外国企业在发明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尤其是近五年来,国外发明专利的申请量一直高于国内申请量,在高新技术领域尤为明显。1997~1999年,我国受理的航空航天、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电子和通讯设备以及医药制造业等高技术领域中,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占76%,而国内仅占23%左右。在其他高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外所占的比例也大体相当。这使我国的产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发达国家的专利制约,会出现有些产品,尤其是高科技产品,一生产就侵权的不利情形。因此,我国科技发展必须加速实现由跟踪模仿为主向自主创新为主的战略性转变,切实提高基础研究和战略高技术研究领域的原始创新能力。
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使得加快实施标准战略成为当务之急。《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的制订降低或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以提高生产效率,推动国际贸易发展。但由于一些发达国家如美、日、欧盟等国凭借其自身的技术、经济优势,任意提高其技术,并制定复杂、繁琐的合格评定程序,使得技术壁垒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非关税壁垒形势,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产生了巨大的限制作用。由于技术壁垒具有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以及灵活性的特点,现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非关税壁垒形式。有关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几乎大多数种类的出口产品都面临着主要由发达国家在贸易技术壁垒方面设置的限制,每年对我国出口现实与潜在的影响将超过450亿美元,占年出口总额的25%以上,使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大为削弱。而技术法规不完善、技术标准较低则是造成目前现状的主要原因。有关专家指出,由于我国的许多技术标准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从而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成为扩大出口的障碍;在进口方面,由于我国的技术标准不够完善和统一,技术手段落后,很难起到合理、有效保护民族产业的目的,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建立既符合WTO 规则又能有效、合理保护我国产业与市场及国家安全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已成当务之急。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使得以市场换技术的思路受到挑战。在加入WTO 议定书中,我国政府已经承诺自加入时起,完全遵守《投资措施协议》,取消并停止执行外汇和贸易平衡、当地含量、出口实绩要求,不强制执行含有这类要求的合同条款。我国确保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者其他准许进口的方式,进口或者投资的权利等,不以中央或者地方政府设定的出口实绩要求为条件,不考虑是否有同类产品国内提供者存在,不以诸如当地含量、提供补偿、技术转让等或者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为条件。在生产原料和货物的采购,以及为了在国内市场或者为了出口生产、推销或者销售其自产产品的条件方面,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这就使得我国长期奉行的“以市场换技术”的发展战略受到挑战。重视基础研究,加大对关键、共性技术领域的科技投入,将是我们的唯一选择。
二、加入WTO 后我国科技投入的原则和方向
通过分析,无论是WTO 规则还是公共财政,均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对经济的主导作用,政府不应过多干预经济的发展,而应致力于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努力为全社会创造一个公平的、适合经济发展的环境。对于科技投入来讲,政府应该侧重于那些企业不愿或无力投入的基础性,公共性领域,着力为全社会的科技进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因此,我国政府的科技投入方向是: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公共性特点的研究开发活动;改变对企业开发活动的支持方式,由直接支持改为间接支持,着力营造良好的环境;改变对个别企业的专向支持,加大对面向公众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技术开发活动的投入,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
需要说明的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只有对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才是明文禁止的,对于可申述补贴,只有在其他国家认为该项补贴对其产业伤害时,才能向世贸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并通过磋商、协调解决。因此,不宜过于强调相关规则对我国科技计划与政策的限制,束缚自己的手脚。另外,我国是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wto 的,还可以享受5~8年的过渡期。
因此,对我国科技计划和政策进行调整的总的原则应该是:从我国科技投入的现状出发,在满足经济发展对科技需求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科技投入以基础性、公益性和共性技术为主的原则,分阶段、分步骤地积极调整,逐步适应公共财政和有关世贸规则对我国科技投入的要求。
三、政策建议
1.加快研究对现有科技计划的调整方案。首先,对于与WTO 协议不发生冲突的,具有基础性和公共性特点的研究开发活动,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计划)、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重大科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性工作及社会公益性研究专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以及科技普及等计划,继续加大政府投入的支持力度;对于高技术发展计划(863)、科技攻关计划等,在不超过规定政府补贴比例的情况下,继续实施。其次,对于受到协议严格限制的有关计划如新产品计划,有必要争取在过渡期内认真研究整体调整或转移的策略方法;最后,对于与协议发生不同程度冲突的有关计划,如星火、火炬、成果推广、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产业化计划,应按照协议规则进行必要的计划结构调整或内容修改,或逐步降低政府投入,获取消对企业的直接项目支持等。
2.在WTO 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加大对科技计划的投入力度。据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等7部委《2000年全国R&D 资源清查主要数据统计公报》,我国2000年R&D 经费总支出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比上年同比提高0.17个百分点,但与欧美国家仍有较大差距,也低于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我国科技计划中政府投入经费的比重也较低。1999年,863计划经费中政府投入的比重占39%,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为27.7%;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为8.6%,火炬计划为1.8%,星火计划为1.2%,科技兴贸计划为3.0%(2001年)。与WTO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企业竞争前研究开发活动补贴比例不超过50%的规定相比,提高我国科技计划中政府投入经费的比重尚有较大的空间。建议在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内容,减少近市场开发活动的基础上,提高国家科技计划中政府投入经费的比重,特别是重点产业和技术领域的投入比重。
3.调整政府资助产业技术开发的方向和方式,重点支持产业共性技术的开发活动。根据WTO 协议限定政府投入主要支持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活动的制度要求,应加大对企业不愿投资的、风险高而回收期长,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大、外部性特征明显的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开发活动的支持,增加基础研究经费投入,确保基础研究为R&D 以及产业发展提供储备。同时,还应积极制定产业技术发展战略,重点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发展。此外,还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充分利用我国加入wto 后的过渡期,加大对农业、金融以及保险等受到冲击较大行业的投入,迅速提高这些弱势产业的竞争能力。
4.加大对技术创新环境建设的投入,将政府的主要职能从直接支持企业转向为企业创建技术创新环境上。我国目前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然后是高校和科研院所,再次是中小企业,而园区和中介机构排在最后,这与发达国家重点支持中介机构和中小企业的通行做法有所不同。政府应从直接干预和参与企业研发投入过渡到,引导科技资源配置和创建技术创新环境上。当前国家技术创新环境建设的重点:一是加快我国以孵化高技术中小企业为目的的科技园等孵化器的建设,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二是大力发展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三是加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等行业技术服务和共性技术开发机构建设;四是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五是积极培育和引导风险资本市场的建立,拓宽技术创新的融资渠道。六是密切官产学研,建立技术开发联合体,对产业共性技术进行联合开发,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5.实施积极的专利战略。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品自主产权比例较低,仿造较多的现实,建议尽快研究专利战略与对策,在主要产业组织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可能性调查,建立专项补助资金,对在制产品急需购买国外专利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这是因为,根据WTO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专门用于企业研究活动的咨询和等效服务的费用,包括外购研究成果、技术知识、专利等费用,视为不可诉补贴,允许国家予以补贴。
6.加强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的科技支撑。近年来,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日益突出。据美国商务部的报告,受技术壁垒影响的出口产品价值占世界贸易额的25%,我国产品出口正面临国外技术壁垒日益严重的限制。据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联合组织的一项调查,我国60%的出口企业近几年遇到国外技术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既是保护国家经济利益与安全的有效手段,也是支持民族产业发展的有力武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建设不仅是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问题,更重要的是技术的直接支撑。没有强大的技术支撑,就难以真正建立有效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当前建立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工作重点包括:加强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标准的研究;加快重点技术领域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工作,使之尽快与国际接轨;利用各种政策手段鼓励合乎标准的研发厂商,确保某一领域标准的最终确立;在重点技术领域建立一批国际相互认证的国家标准认证机构;制定《重点监控进口高技术产品目录》,建立技术壁垒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国外技术壁垒信息中心和快速通报网络。
7.加大对人力资源的投入,吸引和留住人才。我国加入WTO 后,新一轮竞争的重点将是人才竞争。其原因一是美国、日本、欧洲经济增长减速使中国成为全球投资热点,急需大量本地人才;二是跨国公司对中国的投资重点从以往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向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对中国本地的技术人员需求加大;三是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从生产本地化转向研究与开发本地化,不仅在中国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甚至建立培训机构。由于跨国公司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它们对中国人才的争夺,将使我国科技、经济的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而与此同时,我国则面临着,既缺乏既缺乏作为学科带头人的研究骨干型科技人才又缺乏善于将科技成果推向市场的经营人才,尤其是尖子人才的现状。因此,加大对人力资源的投入,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是我们必须充分重视的问题。同时要重视科学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参考文献:
1.《补贴与反补贴协议》,WTO 法律咨询网
作者简介:董书礼,男,29岁,石油大学工学博士,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产业和区域发展研究部,助研。主要研究方向:产业技术经济,国际技术贸易等。联系方式:北京3814信箱,100038.电话:010-68132559.刘彦,女,49岁,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产业和区域发展研究部,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技术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产业技术等。
The Research on the Influence of the WTO Agreement to China Finance Scienceand Technology Input
Dong Shuli/Liu Yan
(National Reearch Center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 Development,Beijing,100038)
Abstract:After China joining WTO,ou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should be affectedby the series of agreements of WTO.Ou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strategy will changed.TheseWTO agreements require the aim of ou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put should be thosebasic,commonweal research and providing an well environment to make the enterpriseas the main role of technical innovation.Key Words :WTO,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p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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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入WTO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及对策 篇十二
一、政治环境与会计制度的关系
政治在很多方面影响着会计制度,国内国际的政治环境变化可能会造成一个国家会计制度模式的改变。
1、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与会计制度的模式
政府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大小决定了其在会计制度制定中所担任的角色,同时决定了会计制度的实施力度。政府对企业会计的约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多,其会计实务也趋向统一性和标准化,而且会计制度是由政府部门制定发布的。同时,强调公共福利和计划指导的政府,也要比主张自由放任、完全竞争的政府更多地参与会计实务、主张统一会计,例如法国政府推行的会计总方案就与英美等国家由私人机构制定的会计准则有所不同。
从国际范围来看,近年来各个国家不约而同地加强了对会计制度的干预程度。例如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已经不再由会计职业团体制定,改由财政部长负责;美国在财务丑闻过后,新颁布了法令,加强对会计职业的监管;我国也在去年将中注协的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等行政职能收归财政部。
2、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制化、透明化、高效率与会计制度的完善
尽管各个国家制定会计制度的机构不同,但是法制化、透明化和高效率的政府行为对会计制度的完善起着重要作用。例如美国的会计准则是由民间机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但同时要受到政府部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近年来发生的会计丑闻引发了美国对会计监管的重新审视,政府迅速出台了《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案》对《1933证券法》、《1934证券交易法》作了不少修订,并在会计师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严格要求。新法案要求SEC就美国是否采取原则导向会计准则来代替规则导向会计准则进行调查研究,SEC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召开圆桌会议讨论。
3、产权结构与会计制度服务对象
会计制度是规范会计信息加工与披露的规则、方法和程序,最终产生的会计信息将影响经济决策。会计制度的服务对象不同,必将导致会计制度的内容有差异。例如英美国家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资本市场,会计信息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投资人,因此强调利润表,财务信息强调公开性;而德国、日本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会计信息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债权人,因此强调资产负债表,以谨慎保守著称;我国的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会计信息的主要服务对象是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政府,企业会计制度更多地强调资本保值增值和税收服务,历史上企业会计一度是为国家计划服务的,即使是目前也有一些企业会计的目标实质上就是为了报税,而非利用会计信息进行经济决策。
4、政治环境的改变与会计制度的变迁
近年来各种政治力量的出现和日益强大,导致新的利益相关理论诞生,认为企业管理的重点不再是以资本为核心,而要关注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会计制度的内容也相应发生改变,例如欧洲一些国家要求或鼓励企业编制增值表和社会资产负债表,日本要求编制环境会计报表。政治环境的改变可能影响一国会计模式的发展方向。例如俄罗斯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全盘推翻过去的统一会计制度,并决定完全接受国际会计准则。通常来说,经济转轨国家的政府在推动市场化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会计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也受到政府行为的重要影响。
二、加入WTO后我国政治环境的改变及对会计制度改革将产生的影响
我国加入WTO以后,政治体制改革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和大多数国家一样,政府对经济领域的管理将实行有限的宏观管理,将由管理允许性规定转向管理禁止性规定,由单一的行政手段走向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的综合运用。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促成更多民营企业家的成长,这些新兴阶层参政将成为未来政治环境的一个新的特征。
(一)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方式将发生变化
我国长期实行政府主导型的经济体制,为履行WTO承诺,适应经济的发展,政府体制的改革将被推到前台。我国政府的定位将从一个“无限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只需负责组织和执行公共物品的供给,而不必也不该去管私人物品的供给,只有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方面才由政府作补充性的调控。政府要按照市场化方式来配置资源,许多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将要由市场、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来承担。政府调节经济的方式,不再是直接的行政干预,而是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状况、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结构升级战略,采用税率、利率、汇率、最低工资标准、环保标准、技术标准、生产安全标准等参数调节经济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经济发展的预期目标。十六大报告探讨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事实上是开始重新界定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是向“有限政府”迈出的重要一步。
(二)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制化和透明化
1、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制化
世贸组织的最大特点就是为各成员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提供了一套法律框架,即WTO规则,用来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以消除或****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从这个角度出发,国外还有学者把WTO规则称之为“国际行政法典”。受到约束的政府行为包括与WTO框架下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商贸投资等有关的所有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这实际上包含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大多数部门的大部分行政行为,同时还包括立法机关规范经济活动和行政活动的立法行为,以及司法机关审判经济纠纷和监督行政活动的司法行为。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每个成员应维持或尽快建立切实可行的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性决定迅速做出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时给予适当的补救。这样,对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政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可进行司法审查。这种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按照这种要求,我国政府必须对行政行为进行改革,政府的权力要严格地受到法律的****,政府的行为不得违背法治所认可的价值前提。政府和企业是构建在法律基础上的两大平等主体,政府不是企业的领导,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既要符合经济实体法的要求,又要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要求。我国已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本届人大已经关注制定《行政程序法》,该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化
WTO要求各成员国政府有关的行政过程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具体包括详细的通报制度和监督机制。通报制度要求成员政府向WTO有关机构报告其所采取的贸易措施,公布有关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及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时可以获得等。WTO还要求各成员政府必须通过经常性的“通知”程序告知WTO及其成员新修改了的贸易措施、政策和法规。WTO采取的监督机制主要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WTO本身及其推动我国贸易政策透明的实践,不但会增强我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有助于我国贸易的发展,也必将推动我国整个经济政策和所有公共事务透明度的提高。透明度的增强有利于改进市场信息的传播和准确性,降低交易成本,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经济,减少腐败,提高经济的效率。这也是未来我国政府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三)产权结构的变迁和新兴力量的参政
关于国有企业是否具有市场主体地位是加入WTO谈判的一个焦点问题。但是毋庸置疑,民营企业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加入WTO以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很大程度体现在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上。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对经济总量的贡献已经超过了50%,2001年底我国民间金融资产已经超过了国有资产总量,社会资本总额的比重正在发生着重大变化,企业的产权结构发生变迁。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家参与政治,当选为第十届政协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的人数比上届大大增加。这种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市场经济是在一定规则下进行公平竞争的经济,规则的制定要符合参与竞争各方的利益,因此就必须听取各方的声音。
三、政治环境转变对会计制度改革的影响
(一)政府干预经济方式的改变对会计制度的影响
1、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要求以宏观调控为目标来制定会计制度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特定历史背景,一直以来都是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是政府。会计制度作为一项法规始终是由政府制定并推动实施的。这样的会计制度不仅反映了国家作为宏观管理者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例如对企业的税收要求,而且也反映了微观管理要求,例如招待费的开支比例、广告费的比例、坏账计提比例等。根据上述分析,加入WTO以后,政府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管理经济,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过去会计制度具有更多的微观指导作用,是因为政府在代替企业进行企业的制度设计,实施微观管理;将来政府的管理重心应当转向信息的规范和监管,会计制度以宏观控制为目标,着眼于恰当地反映经济现实,会计制度安排将更多地考虑如何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因此,会计制度应该更侧重于规范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标准,控制企业会计决策的过程,减少对会计记录与报告的管理,将这种管理交由资本市场或企业信息使用者去规范。
2、恰当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助于实现政府在会计制度中的定位
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政府需要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从而做出各种经济决策。政府的双重角色要求建立一种恰当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将其监管职能与作为所有者的职能分离,才能保证实现WTO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和公平竞争。在党的十六大和第十届人代会上,都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作为一项重要议题。从会计制度的角度来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应当有助于实现政府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角色的分离,从宏观角度来制定和监管会计制度,从微观角度来参与会计制度的博弈。
(二)政府行政行为改革对会计制度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机制尚不完善的转轨经济国家,采用法律形式保证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是非常重要的。通常来看,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制度由国家制定并以法律形式颁布,判例法系国家的会计制度由民间机构制定,但通常也要受到政府的监管。我国的法律体系类似于大陆法系,通过会计立法来规范会计行为是我国会计的重要特征。但是法律体系本身具有“刚性”,采用行政法规形式来颁布会计制度可以保证会计制度根据经济形式做出迅速灵活的调整。我国行政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完善会计体制的纠错机制,行政行为受到程序法的约束,可以保障会计制度的颁布和修改更加谨慎,这有利于会计制度的统一可比。而且,行政行为公开和透明将有助于社会各界参与会计制度的制定,使会计制度更加客观地反映经济现实。
(三)产权结构的变化将会计制度强制性变迁改为诱导性变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我国社会资金构成发生变化。两权分离加大,投资不断分散化,筹资渠道更加多样化,企业的利益集团逐渐增多,主体信息需求者也发生相应变化,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都需要了解有关信息来做出各自的决策。然而,由于会计的不确定性,使得不同利益集团通过不同的会计方法组合,可以得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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