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2024-10-23

学校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精选15篇)

1.学校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篇一

医院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医院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报告人

(一)医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人必须掌握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病种和报告办法,发现法定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时,要立即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特殊传染病根据要求立即电话报告,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

(二)门诊各科室必须建立健全门诊日志,详细登记各类信息,诊断为传染病者要按照要求登记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三)住院部各科室必须建立健全出入院登记本,对本科所有入院传染病患者进行详细登记,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四)检验科、放射科等应根据检查结果,对所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患者按照要求进行登记报告。

(五)医院任何人员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违反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卡等所有资料保存三年备查。

二、报告病种

(一)法定传染病(39种)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患者或疑似患者,属于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参照乙类管理)。

(二)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

(三)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四)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

(五)其它暴发、流行或不明原因的传染病。

三、填报要求

(一)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统一格式,用A4纸印刷,使用钢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二)病例分类与分型: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五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 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

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 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五类; 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 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应分为急性和慢性。

(三)传染病专项调查、监测信息的报告:国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调查、报告和监测的传染病,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四)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和报告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四、报告程序与方式

(一)首诊医师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二)初诊传染病患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后,在门诊日志或出入院登记本相应位置注明“已报”标示;复诊患者不再填写,但必须注明已报卡及时间;第二年第一次就诊的患者应重新填写卡片上报,注明填卡科室及医师姓名。

(三)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由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管理人员负责医院传染病报告卡的按时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和查重工作。对报告患者诊断变更、患者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及时补报。并定期进行传染病资料分析。

五、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患者、疑似患者或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报告。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卫生部2006年6月2日制定印发。[3]《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生部2010年9月17日印发。

2.学校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篇二

土地登记可以从其字面上理解为将土地记录在册。西方学者霍格(J.E.Hogg)认为:“土地登记者,乃地产转移时所旅行之法律行为[1]。”也有学者把土地登记简单定义为不动产登记是指土地及其建筑改良的所有权和其他各项权利的登记[2]。更多学者认为土地登记指土地登记机关将土地权利人依法取得、变更、灭失的各项土地权力、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情况,依法记录于专门设置的簿册上[3]。

在新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中对土地登记作出了科学定义。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根据土地登记发展的进程、登记的要点及登记机关对登记审查的态度,世界上大致有三种制度类型:契据登记制(也称法国登记制)、权利登记制(也称德国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契据登记制其要点是土地权利的取得或变更,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可发生效力,并无公信力。但若不经过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表明了登记机关仅仅是给予登记无需对其进行实质审核,契据登记制是一种公开登记并进行变更登记,以权利人为标准编制体现其人本性。权利登记制规定土地权利的取得与变更,必须由登记机关按照法定的登记程序与形式进行实质的审核,确认权利的得失与变更后才能生效。所以这种登记制度下当事人订立的契约是没有法定效力的,更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土地登记也是公开登记,但不进行变更登记,是以不动产为标准编制的。托伦斯登记制则主张以权利证书替代契据,从而保证权力可靠,且便于转移,无强制性。登记后不可推翻,进行实质审查具有公信性、力。最大的特点是授予土地所有权证书。登记机关负有赔偿责任[4]。

二、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

1、我国土地登记历史沿革

我国早在公元前4000年至公元前2000年的黄帝、大禹时即有平水土,划九州,辨土质,定田等,制赋则的记载,已开创先河。秦始皇曾大规模清查地籍,商鞅还在秦国推行了包括土地制度在内的改革。提出了“算地”和“定分”的主张。对土地进行全面的调查核算并确认土地所有权。这些实际上都是土地登记的内容。宋代的经界法,方田法与现今的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十分相似。还有元代的经界法,明代的鱼鳞图册更是现今的图簿册的雏形。

民国时期孙中山先生提出“平均地权”的主张。1914年成立“经界局”;1922年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1930年6月30日公布《土地法》,该法第二编专门规定土地登记内容,如,明确要对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权利进行登记和变更登记,登记的具体土地权利;土地权利在登记程序进行中发生争议由土地裁判所裁判等。

我们的党也十分重视土地问题,在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的党纲中提出了土地问题;1927年中共“五大”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1928年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井岗山土地法》。1947年7月,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950年,颁布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开始建立以土地清查、地权登记发证等为主要内容的地籍管理体系;1953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82年5月,决定农业部下设土地管理局,开始在不同类型的县开展了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工作试点工作;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布,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登记、发证规定;1986年8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设立了地籍管理司等职能司室,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工作,新的土地登记制度开始构建。1998年4月8日,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土资源部,内设地籍管理司,组织指导土地登记是其重要职能之一。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包括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制度、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土地登记代理制度等在内的土地登记工作制度。土地登记工作开始向法制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方向发展。

2、我国现行的土地登记制度

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兼具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的特点,偏重于权利登记制度。其主要特点为:

(1)登记的强制性。

土地权利的取得和变更若不办理登记就不具有效力,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变更生效的必要条件,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取得、变更、丧失只有到土地登记机关登记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中的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5]。

(2)登记的不可推翻性。

已登记的土地权利具有不可推翻的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对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土地权利不可推翻,可以不予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登记审核的实质性。

土地登记机关对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不仅要审查申请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而且还要对所申请登记的权利或权利变动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能否成立进行审查。在《土地登记办法》中第二章中对申请人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等做出了明确规定[6]。

(4)登记的公信性。

我国的土地登记具有绝对公信力。经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的一系列程序完成,接受实质性的审核后,土地权利一经登记是具有不可推翻的法律效力,具有绝对的公信力。

(5)登记簿的编成采取物的编成主义。

从根本上说,我国的土地登记簿是按物编成的,即以土地为标准,按宗地号为顺序编成。按人编成主要体现在土地归户卡上。

(6)授予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

土地登记机关将土地权利和权利变动事项登记到土地登记簿上后,还要向土地权利人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作为由土地权利人持有的享有该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土地进行登记后可以公开查询。

(7)登记的动态性。

土地登记不仅包括初始登记,也包括土地的变更登记。

(8)土地登记不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

土地登记的标的物仅限于最狭义的土地,不包括地面上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附着物。这主要是由我国目前地政、房政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分别管理的体制决定的。

3、《土地登记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土地登记办法》的出台对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土地登记法规的不断完善,对明晰土地产权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该办法对原规则进行了细化,使土地登记操作流程更完善、便民、高效、规范。体现了国家的民主治国和依法治国思想。并且对土地登记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了约束,规范了土地登记流程,建立了素质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了土地登记的质量,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建议

1、把土地登记推向市场。

土地登记代理人可以大量的节省办证人的时间和精力,土地登记中介机构也开始崭露头角。土地登记代理人不仅减轻了土地权利人的负担,更为市场提供了许多就业机会。重视土地登记中介机构的作用,发挥市场功能。这不仅仅能为土地权利人更好的服务,为活跃土地市场注入新空气,更能促进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行政。另外还要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进行规范培训,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2、全面普及土地登记的电子化操作。

我国土地登记可公开查询,全面采取电子介质进行存储,减少了图簿册等存放空间,便于管理和翻阅,更方便土地权利人查询。进一步可以实现不同地区的土地登记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严星, 林增杰.地籍管理 (修订本) [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1994.

[2]任明春.世界各国的土地登记制度[J].世界农业, 1992, (03) .

[3]叶公强.地籍管理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用) [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4]张松孝, 樊宝银.西方土地登记制度介绍[J].中国房地产, 1994, (07)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8, 9.

3.学校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篇三

【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预告登记;比较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59-01

1 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简介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新产物,它与现房买卖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屋价款的行为。

为规范、引导房屋交易的合法有序进行,规范、治理房屋交易市场的有序竞争,防止同一房屋被数次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均对房屋交易程序与交易过程作出严格规定,其中,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相关的规定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国家之所以要对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售要求进行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其原因主要为:第一,通过行政手段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第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采登记要件主义,即须经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方发生法律效力。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由于其还不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的条件,购买人即使缴纳了购房全款,其对所购房屋也仅享有债权上的请求权。

2 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简介

2007年3月6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其第20条规定了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制度最早起源于普鲁士法所设定的异议登记,后该项制度被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和地区在其民法中继受,并成为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特殊的不动产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目的在于保障将来不动产物权变动顺利实现。

预告登记制度的本质是保障登记权利人实现其期待的物权目的,而实现这种保障的方式则是限制登记义务人对其不动产物权在预告登记期间的处分。现今,我国房价上涨速度迅猛,出卖人在“一物二卖”中所赚取的利润空间常常大大高于违约金,因此,为谋取更大利益,出卖方常不惜冒着违约的风险。对于买方,即使通过违约责任使销售者承担了责任,但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间接损失却往往被忽略。《物权法》核心目的之一就是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人们基本的生存之权,然而现实中比比皆是的“一物二卖”甚至“一物数卖”却正是因为理论与实践中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意义的分离使得众多的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这样的结果,既是对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践踏,也给在交易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带来极大的交易风险。

3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究竟是否为预告登记制度的思考

通过上述对两种登记制度的简介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是政府对商品房交易市场进行规制的手段之一,同时也是为保障购买者如期顺利买得房屋的保障措施。而预告登记制度是为保障权利人对未来物权的顺利取得。可见,两种制度确实有目的利益的相似之处,也正因此,不少人就此认为即使《物权法》还未颁布,在我国的不动产相关立法中也依旧有预告登记制度的身影,这个身影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笔者对此并不赞成并对此问题有如下思考。

第一,“登记”是否须强制而为在两种制度中截然不同。预告登记制度中,登记是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若没有进行预告登记的约定,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承受者一方无权要求出让者一方与自己为预告登记。对此,《房屋登记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第二,两种登记中的登记对象截然不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商品房预售人将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即登记的是预售合同,进一步言,即是对预售房屋的交易的初始凭证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制度中所登记的是登记权利人对未来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第三,两种登记中所涉及的登记范围截然不同。预告登记制度所涉及的登记范围远比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范围广。依《物權法》的规定,预告登记制度不仅适用于房屋买卖,还适用于其他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另依《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不仅现房以及现房抵押适用预告登记制度,期房与期房抵押同样适用预告登记;相比之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所涉范围就十分有限,其只适用于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售,别无其他。

第四,对两种制度中登记义务违反的责任结果不同。由于预告登记制度是因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因此,如果有进行预告登记的约定而一方拒不履行登记,其行为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承担的是合同违约责任,适用有关的民事责任理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是在我国还没有不动产登记法并且有关不动产管理秩序相对较乱的时期出台的一项制度,因此,该项制度不可避免的带有较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例如,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可见,合同备案与否导致的更多的是行政责任,并且交易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也多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4 总结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十分复杂的问题,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又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组成部分,两种制度在表面上有不少相似之处,但就其本质,依然是俩各种不同类型与不同性质的制度。深入探讨二者的区别对完善我国的登记制度有重要意义。

げ慰嘉南:

[1] [德]曼弗雷德•沃而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

[2] 王锦村:《土地法实用》,台湾:五南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

[3] 常鹏翱:《比较法视野中的预告登记》,载于《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春季卷

[4] 房少坤、吕杰:《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载于《法学家》2003年第四季

4.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 篇四

为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疫情报告规定,特制定我园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如下:

一、我园由专人具体负责传染病疫情登记和报告。

二、传染病报告员有权对全园进行传染病预防、治疗实施监督,定期检查,有权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三、传染病报告员应有传染病登记本,做好登记项目齐全、材料完整。

四、幼儿园要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要认真填写传染病登记本,并及时上报。

五、传染病报告员必须按照法定时间进行传染病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谎报疫情。

六、传染病报告要加强责任心,对玩忽职守、瞒报或谎报,不按时报等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出入登记制度

一、出入校门登记的时段:正常学校工作日或学习日,即早晨师生到校时间至下午师生放学或退班时间止。以当时学校的作息时间表为准,中午午休时间除外。

二、出入校门登记的流程:

(一)教职工除受学校领导临时委派因公外出以外,因私临时外出都必须到校长室请假登记,并告知当日值日领导,归校后主动销假。

(二)在校学生因病、因事必须请假者,要据实写出《请假条》交给班主任老师(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口头请假),待班主任核实批准后,填写《学生请假离校凭证》及《存根》,然后找总务主任,交上《学生请假离校凭证》,再由总务主任登记后开门放行。学生如遇班主任不在,可找其副班主任请假。

(三)外来人员要进入校园,与之相关人员必须要征得学校相关领导的同意和批准,方可通知门卫开门放入,并据实填写《外来人员入校登记》。

三、对相关责任人的要求:

1、校长在登记教师临时请假外出时,要在当天的《教师签到簿》“备注”一栏内,注明请假事由及离校、归校时间。将其作为教师考勤的一部分,计入出勤统计中。

2、班主任老师是班级学生安全管理的第 一责任人,一定要对学生的外出请假登记制度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将其纳入班级安全管理工作中,并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要严格规范班级学生外出请假制度,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3、门卫是学校校门定时封闭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忠于职守,按时开锁校门。要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经过学校相关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开锁校门。对学生的外出与外来人员的进入,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手续,切不可随意简化程序,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对于因私外出或因私接见外来人员的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事。不经请假、批准不得随意外出或接待、会见、带入外来人员,同时要自行负责及时开锁校门。如因个人原因,造成校园封闭不及时而发生校园安全事故的,后果自负,学校还将根据责任予以处罚。

晨午检制度

幼儿园是群体集聚的场所,一些群体性传染病的流行,往往是个体传染患者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切实执行好晨午检制度,对于确保园内的卫生安全,关系重大。因此,特制订本制度如下:

一、晨、午检采用值班教师在园大门口接待检查的方式,保证检查到每一位幼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晨、午间入园时,负责晨午检人员应向家长询问幼儿健康状况,并按程序对幼儿进行检查及对在园幼儿进行健康观察。

三、对幼儿晨、午检的程序为:(1)一看:一般情况(精神状态、面色是否正常等),传染病的早期表现(手、足、口腔部位皮肤有无疱疹等);

(2)二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

(3)三测:有无发热(可疑者测量体温)

(4)四访:询问周围邻居幼儿有无患病情况及有无携带不安全的物品,发现问题迅速处理。

(5)五记:根据晨检情况做好当天记录,对缺课幼儿要追查到每个人;并注明缺课原因。

四、各班教师在各项活动中注意观察幼儿的精神状态,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园长并送往当地医院。

五、对在园幼儿的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由检查者负责记录,登记在《晨午检记录》上。

备课制度

一、各班教师每学期在保教主任和后勤主任的组织下制定教学计划,再根据学期计划制定月、周、日、半日活动计划等。并把每周计划与每周五放学前交入幼儿园办公室。

二、教师集体备课与个人备课相结合,备课时不能大声喧哗,或闲聊一些私人的问题,以免影响他人,更不能查阅一些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内容。

三、教师以个人备课为主,因人施教,注意个体差异,根据幼儿的不同发展水平,设计不同的教学形式,用不同的方式教育幼儿。

四、教学设计要以目标为指导,重难点突出,动静结合,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应根据具体的情况更新、调整活动内容,以便更加的促进幼儿的发展。

五、教师的教案要每周批阅一次,园长不定时抽查,每学期进行一次教案展览活动。

六、作好课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明确做到五备:备教材、备教法、备幼儿、备教案、备教具,学具。

七、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节,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及评议,课后与老师及时交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学期末及时上缴个人的听课记录,由主任签字交档案员存档。

八、园内每学期组织(1—2)次教师公开课,个别老师的观摩课,课后进行及时的评议、总结,使教师的教学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班级安全制度

一、遵守儿童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让幼儿学会保护自己。

二、老师提开水壶或开水桶均加盖,要注意周围的孩子,暖水瓶要放到孩子拿不到的地方。

三、儿童不得接近有火、有电、有煤气、有热水的地方。

四、教育儿童不玩小刀玻璃片等危险物品,晨、午检时,注意发现儿童衣袋里有无不安全物品。

五、儿童在大型玩具上活动前,老师要先做场地安全检查,对幼儿做必要的提醒。儿童活动中,老师要注意照顾、保护。

六、外出活动时,要有足够人员照顾幼儿,要清点人数。孩子均要在老师 的视线内。横过马路时,排四路纵队,老师要严密注意来往车辆,以保证孩子的绝对安全。外出时,要带上必备用品,如:纸巾、药油、止血贴等。

七、教育儿童不要攀爬在窗台及楼道杆上游戏或向下张望,以免发生摔伤事故。

八、老师对儿童不要拖、拉、拽,防止发生关节脱臼。

九、教育儿童不要把纸团、扣子等塞在鼻、耳里;也不要把扣子、别针等危险物品放在嘴里。

十、儿童哭泣时不要吃东西。

十一、谨防儿童走失或被拐带。外出活动时,随时清点人数,交接班时必须交清儿童人数。

十二、家长必须持“接送卡”接送幼儿,值班老师绝对不允许将幼儿交给陌生人或不经值班园长同意交给无“接送卡”的人,违者追究责任。

十三、经常检查幼儿活动室内外场地及各种大型玩具的安全情况,管理人员每周小检一次,每月大检一次,发现损坏及时修理,未修好之前停止使用。

安全制度

建立健全幼儿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幼儿园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实行分工合作、责任到人,并把安全工作要求列入各岗位职责中。

二、幼儿园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及运动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预防异物入耳、鼻及气管以及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保健员必须妥善保管幼儿的药品,病儿服药时,必须仔细核对药名、药量、幼儿姓名按时给幼儿服药,不准吃错药。保健室药品标签清楚,不得存放、使用过期的药品,消毒药品专人管理。

四、对幼儿加强安全教育,各班根据实际通过游戏、儿歌、故事、角色表演等教学活动对幼儿进行防拐骗、绑架等自我防护意识的培养,开辟专栏定期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在幼儿园有危险的地方张贴醒目的安全警戒标志,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五、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业务学习。每学年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培训及演练(如:消防演练等)。加强教 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幼儿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或变相体罚,杜绝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事故。

六、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都应以幼儿的安全为第一要素,进行认真细致的事先准备、对场地进行全面考察,考虑周详。严禁带幼儿到有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七、幼儿来园、离园严格实行安全接送,并由门卫加强管理,防止幼儿出大门走失,禁止外来人员来园玩耍。外来人员来访的一律要求实行登记。坚持规范使用“代接条”,凡幼儿呼不出称谓者及未成年人不得带幼儿离园。

八、下班后,各班教师要负责关好门窗,整理好教室内的物品。及时关灯,电视、风扇、饮水机等电器插头应拔下。门卫或值班人员要做好安全巡查工作,严防各类事件的发生。

九、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并有记录。实行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制度,发生一般事故做好记录,幼儿园内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后,应在2小时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并报当地的有关部门,不得漏报。

教研工作制度

一、园长应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教研组长应站在全园、全组的角度,认真制定、实施教研计划、并做好记录总结工作。

二、要加强自身修养、事事先思与人、先说与人、先行与人、团结全组人员、促进班组文明建设。

三、组织教师学习有关教育、教学理论和经验、承担指导教研组成员的业务指导工作。定期查看教学计划、跟看半日活动及组织教师交流观摩、研讨评估等。

四、园长应开展全园的园本教研工作、同时带领教研组成员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五、根据园务计划、组织大型主题活动(如家长会、主题班会、主题活动等)发动组内教师共同研究、献技献策。

六、负责教师每日日常保教工作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均衡性的设置,并做好本组资料积累、整理工作。

教师岗位责任制度

一、教师教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学生,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才兼备、素质全面、适应未来社会需要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师要努力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使自己成为爱岗敬业、工作勤奋、教学艺术、作风扎实、品德高尚的合格教师。在工作中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体罚学生。

三、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整体性原则、教育性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启发性原则、因材施教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巩固性原则、直观性原则。

四、教师的教学工作分为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课内外辅导、学业成绩考核与评定等环节。

五、教师要积极参加在职进修。学历不合格的教师要通过参加函授、电大、高等教育、自学教育以及到高等院校培训等途径,力争达标。学历合格的教师要不断更新知识。同时通过开展以老带新等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六、教师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因病因事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不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办理书面申请到教导处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审批程序及权限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积极参加各种教研活动,钻研教育理论,总结交流教学经验,积极撰写教学论文,并且在每学期结束前写出一篇教学工作总结上交学校。写教学反思,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

八、在职教师不得擅自谋求第二职业,未经允许,不得到外校(单位)兼课,不得在校集中学生有偿补课。或强求学生到教师家补课,不许向家长、学生推销产品,非审定目录教辅材料。未经教导处允许,不得擅自换课或弃课。

交接班、带班、值班制度

为保证保教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班教师必须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交接记录本。

二、当班老师应及时认真完成当班的各项任务,并对幼儿的健康、学习等情况做好记录。对当班时所发生的问题妥善处理。

三、早班和晚班老师要互相沟通,配合一致地向幼儿进行体、智、德、美全 面发展的教育,及时交换情况,研究解决的办法。

四、要求交班老师认真填写交班记录,接班老师认真检查每一个幼儿的身体状况,幼儿人数与交班记录相符,方可签上自己的名字,谁签名谁负责;如接班人未签名,发生事故由交班人负责,交班人应要求接班人在检查幼儿身体后签名方可离岗。

五、交班记录内容如下:

(一)幼儿基本情况如:人数、情绪及健康状况及对体弱儿照顾等。

(二)幼儿教育教学情况、活动情况。

(三)有无事故发生(包括小伤、破皮情况)。

六、如因交接手续不清引起的事故,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无论任何情况,交接班程序不准简化,交接班记录不能漏写或补写。

八、交接班记录本每学期末应上交存档,平时要随时抽查。

健康教育制度

一、园内建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

二、每年年初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年终对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总结。

三、按要求进行健康教育工作,每两周进行一次宣传。形式多样(讲座、板报、广播、录象、发宣传材料等),并结合卫生宣传日(如:世界卫生日、爱眼日、爱牙日、禁烟日、碘缺乏病、世界爱滋病、)进行宣传。

四、对幼儿常见病、传染病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宣传教育。

1、加强对视力不良的预防宣传教育。使幼儿了解视力不良的发病原因,用眼卫生的知识和保护方法。减少新发率。

2、加强对沙眼、龋齿、贫血、营养不良、肠道蠕虫病的预治宣传,降低发病率。

3、根据传染病的好发季节做好宣传工作,冬春季节进行预防流感的宣传。夏秋季节进行预防肠道传染病的宣传。提高防病意识。

4、对乙型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积极进行宣传,使幼儿增强防病意识。

5、做好运动与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幼儿认识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增强体质的必要性。

五、每年对幼儿进行一次卫生知识的测试,注意保留试卷,将成绩记录到成绩册。

六、建立健全健康教育档案。

1、注意各种材料的收集、积累、装订。

2、健全园内卫生工作档案。

3、注意学生健康体检卡的保存。

七、有计划的培训卫 生员。发挥卫生员的作用,形成一个良好的健康教育网络。

八、积极开展好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对园内环境卫生督促检查,提合理化建议。把学校健康教育工作搞好。

家园联系制度

一、建立家长委员会,每学年初召开一次会议,商讨幼儿园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年末家长委员会向家长汇报幼儿园教育工作情况。

二、用各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反馈。

三、每年开展一次内容丰富多样的活动,如家园乐运动会、家园联欢会、家庭教育经验交流会等。

四、做好新生入园前的家访工作,对当天未来园幼儿进行家访

五、期末书写幼儿情况汇报单,向家长汇报幼儿在园情况。

六、做好家园联系工作,办好家教宣传栏。

七、成立家长学校,向家长系统讲授科学育儿的知识,定期组织家长开展活动。

八、每年开展一次家长开放日活动,组织家长参加观摩幼儿园教育活动。

家长工作制度

一、每学期组织1—2次家长日活动,活动形式可举行家长会,由幼儿园或班主任负责组织,向家长宣传新《纲要》精神及汇报教育教学情况及要求,并让家长观察教师组织的半日活动,也可以举行全园性的家园同乐亲子活动。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每班选二名家长参加,每学期开会1—2次,收集反映,征求意见,共商幼儿园建设大计,协调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一致性。

三、设立家长园地,定期向家长介绍教学内容、育儿知识、国内外重大实事、需家长配合的事项,平时,幼儿连续三天不来园,教师须主动打电话与家长联系,了解原因,根据情况进行家访。

四、设立家长意见箱,对家长提出的意见及时答复。

五、通过《家园互动手册》加强与家长的联系,为每个孩子认真记录《家园互动手册》。

六、每年按幼儿不同年龄阶段分别组织家长学校,向家长传授系统科学的教育知识,使家长成为合格的教育者。防雷安全责任制度 雷电灾害是我国多发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雷电灾害危害极大,大部分都会造成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幼儿园是人员高度密集区,一旦发生雷电灾害,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幼儿园成立防雷教育和安全职责领导小组和相关的责任制度。

防雷教育和安全职责领导小组

和相关的责任制度。

一、防雷电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安排全校师生的防雷电教育工作的部署,负责幼儿园防雷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担负全校师生防雷电的安全责任。

二、防雷电安全责任制度

1、防雷电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师生的防雷电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根据天气预报做好雷电天气前的预防工作,以及突发雷电天气时的应急预案。

2、各班加强对防雷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增强师生对防雷电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以及培养师生对幼儿园应急预案做事的演练和熟悉。班主任在雷雨天气必须提醒幼儿注意防雷的措施。

3、室外课如体育课等,遇到突发天气要及时组织幼儿回到教室上课,如遇紧急天气,要组织幼儿正确有效的进行避雷。

4、要定期检查幼儿园建筑防雷电设施的安全情况,特别在雷电来临之前必须对全校防雷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检修防雷设施。

5、发生雷电灾害要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安全检查制度

一、教师保育员要以幼儿为中心。关注幼儿在各项活动中的安全。

二、上班人员交接时一定要认真清点幼儿人数,户外活动外出返回均要认真清点人数,家长来接孩子一定要按学校的接送程序进行,不能违反。

三、经常检查幼儿的口袋,不让幼儿玩带玻璃、硬币等呈尖角的危险物品,以防伤害幼儿。

四、必须妥善保管药物,喂药时要仔细核对,有毒物品由专人管理,严禁在班上存放,药物的保管和服用由医务人员负责。

五、开水瓶要加锁,热汤热粥时要加盖,防止发生烫伤和中毒事故。

六、注意房屋、场地、家具、用具、玩具、活动器械、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每月检查一次,大型体育器械、电器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避免触电、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

七、事故责任人必须在一天内写出报告,园内召开事故分析会,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八、每天召开一次全园安全工作会议,由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安全小组,加强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九、任何人不得私自留人在幼儿园住宿,如有亲属要暂时留宿,必须先报告给园长审批同意后方能留宿。

幼儿接送制度

一、严格遵守幼儿一日生活作息时间,正常接送时间为:上午送:7:40—8:10(四季);接:11:10—11:30(四季)、下午送:13:10—13:40(冬季)、13:40—14:10(春秋季)、14:20—14:50(夏季);接:16:00—16:20(冬季)、16:20—16:40(春秋季)、17:00—17:20(夏季),傍晚由值班教师管至接完为止。

二、家长接送幼儿时亲自将孩子送到值班教师手中,拿到接送卡后方能离园,来接时,拿卡来领。如遇到早接时,需值班老师签字才能接走。

三、如委托他人接送孩子,家长亲自向本班老师提出申请,并让来接人员拿卡来接,经同意后才能接。

四、家长从班内接走孩子后,立即离园,不要在园内逗留、玩耍,以免意外事故发生。

五、家长接送孩子时,必须服从园门卫人员的指挥,将使用车辆在指定范围处停放好,不得随意停放,堵塞园区交通。

六、每学期初,幼儿园向家长发放接送幼儿的书面规定,双方共同为幼儿安全负责。幼儿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我园依据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幼儿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幼儿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一、班主任要根据幼儿园不同时期的作息时间变动,将幼儿园规定的幼儿到校和放学时间通过幼儿本人或家访、电访、来访等方式,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二、班主任要严格考勤制度,若发生幼儿非正常缺席班主任要尽快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

三、班主任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发现幼儿身体和心理出现异常状况,在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的同时。

四、班主任要排查班级中是否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幼儿,如果有要及时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妥善保管幼儿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对这些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幼儿,一些不适合这些幼儿参加的活动,班主任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可私下告知他们可以不参加,依法保护幼儿的个人隐私。

五、班级如果发生了幼儿安全事故,要迅速向幼儿园园长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以保证幼儿园在第一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救助,幼儿园按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处理事故,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用水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幼儿园师生的生活用水。

二、为确保幼儿园饮水安全,一律采用教师提供的自来水。

三、幼儿园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幼儿园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管道畅通。若发现自来水被污染,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闭水源,及时通知用水部门对存水进行封存、销毁,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若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等情况,幼儿园工作人员要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证正常用水。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造成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寻找安全可靠的水源,保证用水安全。

五、未经幼儿园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接供水管道。

六、用水安全工作是幼儿园的重要工作,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用水安全事故,确保幼儿园用水安全。

一、用电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定期检查幼儿园线路,经常与供电部门联系,确保电路畅通。

二、幼儿园安装电器、改造线路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禁止非电管人员摆弄电插座和日光灯等用电设施,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触电事故。禁止私拉乱接线路,私增电插座和灯头。

三、幼儿园教师要不定时的检查容易出问题的开关、接头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四、幼儿园教师要自觉遵守用电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对每条线路的运行情况要随时检查,做到心中有数,不符合要求的线路和设备,要彻底整改,确保用电安全。

五、各班教师对用电设施加强管理,做到人走灯关。凡是使用电器设备要在离校时切断电源。

六、在园内师生不得私自使用电热壶、“热得快”、电炊具,避免出现总控开关跳闸、电线线路短路引起火等事故。

七、幼儿园教师要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对园内线路和电器设备勤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杜绝事故隐患。

校园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一、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隐患做好记录,及时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进校园、教室必查安全、必看安全,排查与督查相结合。

三、要密切与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发现险情及时控制和排查。

四、建立分级分工管理制度。

1、层层落实责任并签订责任状,建立幼儿回家上学安全保障机制。

2、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及时向家长了解幼儿上下学情况,存在隐患问题 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争取家长和地方群众的支持,迅速控制或排 除隐患。

3、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幼儿进行“安全防范”教育,让幼儿学会提醒自己和他人时时处处注意安全,学会保护自己和同学的人身安全。

4、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幼儿强调在校应注意哪些方面的安全,强调在回家途中和在家中应注意什么。

5、各班及时了解幼儿在园内外的一切安全情况。

6、要及时检查电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全体老师要随时关注幼儿安全情况,多强调、指点,防微杜渐,把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教师要教育幼儿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任何一位老师,教育幼儿不要自己去排除隐患。

8、值日教师要尽职尽责,做好一天的值日工作,把关好幼儿离校、在校时的人身安全工作,加强巡视,严防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同时要关注幼儿在校时的纪律,防止幼儿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

9、各位家长要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做好幼儿上学放学安全保护和子女生病护理等工作。

10、家长强化对子女人身保险意识,师生保险率达100%。

五、幼儿园保卫人员要在幼儿来校后加强门口安全保卫工作,杜绝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防止翻墙头进入校园,特别是中午放学至下午上课期间更要加强巡逻,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幼儿园。

消防安全制度

一、消防安全制度是幼儿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为原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幼儿园全体教师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三、加强全园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 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四、保障园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幼儿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六、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七、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必须经常对园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 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八、指定专人负责园内消防安全,建立园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 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应重点开展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卫生消毒及记录制度

幼儿园消毒制度以及幼儿卫生保健制度等,是由园长负总责,后勤组具体分管,卫生保健人员具体执行的管理网络体系,并根据制度严格执行,责任到人,层层落实。要规划环境卫生及消毒工作责任区到人头,形成强有力的卫生工作责任网,定点、定人、定时、定量。用消毒液、洗涤剂、肥皂水、漂白粉、日光照射、开水烫 等方法,进行消毒工作。消毒工作要求执行人做好《消毒记录》要有执行人签字确认。实行“四个一”即:一天一检查,一天一记录,一月一汇总,一月一评比,及时向各班反馈本周卫生情况,总结工作,找出原因,提出要求,解决问题。

一、空间消毒: 活动室、地面 :消毒液拖抹消毒,每天消毒; 便池:大小便后流水随时冲洗,每天用消毒液冲洗清刷一遍; 洗手盆:每日早午各一次用肥皂水擦拭 ; 教室、地面 每天用消毒液拖抹 ;

二、物品消毒: 幼儿水杯、用具严格消毒,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并保证消毒的质量。消毒后的食具严格管理,分类存放在指定橱内,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洗刷彻底,程序合理。

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

为使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的减轻幼儿园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

1、坚持以人为本,教师和幼儿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

3、冷静、沉着,积极主动和及时、合法、公正处理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1、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教师和幼儿的安全自我防护能力。

2、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早防范、早处置。

3、建立快速应急 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有效和果断的措施,确保活动秩序。

三、主要处置措施

1.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园防震抗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2.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备,落实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临震应急行动

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其他自然灾害)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发布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

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大型活动。

3、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幼儿家长思想稳定工作。

4、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5、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震后应急行动

1、当有地震的预报或警报时,领导小组立即赶赴幼儿园,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2、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级抢险救灾。(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连续的急促铃声和呼喊声),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上课时间:A、各班幼儿在上课(值日)教师的组织下按下列顺序立即撤出教室到操场中央避震: B、所有园内其他人员立即撤到操场中央。(2)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3)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 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4)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 救护和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

3、积极协助政府做好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稳定人心,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园受灾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其它

1、进入防震紧急状态后,幼儿园指挥部将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发布各种命令、指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将通过电话、口授等形式传达各种命令、指示。

2、在抗震减灾应急行动中,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体格锻炼制度

一、在正常天气下,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每天坚持二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加强冬季锻炼。

二、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幼儿体格。

三、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尤其要重视小年龄幼儿的体格锻炼。

四、锻炼要经常和循序渐进,活动内容和活动量要适合各年龄班幼儿的特点。对个别体弱幼儿要给以特殊照顾。

五、在体育活动中,教师要注意分层指导,保证每位幼儿动作发展、体质增强。

六、幼儿体育活动时,教师须同时参与。

设施设备使用及维护制度

为加强幼儿园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延长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特制定幼儿园设施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制度。

一、设施设备包括的内容

1、幼儿园房屋建筑设施;

2、幼儿园道路建筑设施;

3、运动活动场地设施及体育设施;

4、水、电、气设施;

5、教具设备;

6、计算机、多媒体教学设备。

二、检查机构和人员安全领导小组、总务主任、安全员

三、确定常规检查时间

1、学期开学前和结束后定时检查;(安全领导小组、总务主任、安全员)

2、每月10日前例行检查;(安全领导小组、总务主任、安全员)

3、大风、大雨后及时检查;(总务主任、安全员)

4、每天幼儿活动前全面检查。(安全员)

四、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内容

1、房屋是否有损坏、开裂、倾斜、变形;

2、地基是否有沉降;

3、供水、排水系统是否通畅;

4、门窗是否腐朽,玻璃是否牢固、完好;

5、避雷设施是否完好;

6、用电线路、开关、插座是否损坏;

7、防火设施是否符合规范,灭火设备可否正常使用;

8、供气设备是否有隐患;

9、沟、梯、栏、盖、路是否有安全隐患;

10、防盗措施是否落实。

五、检查记录每次安全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建立检查情况档案。

六、整改落实安全员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确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安全分管负责人。

考勤制度

一、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须事先请假,上下班须签到。

二、准时参加幼儿园及各部门、年级班组、教研组召开的各类会议和组织的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论处。

三、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必提前向园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休假,请假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病假要出示县级以上医院医生病休建议签条。同时还要提前向领导报告,及时安排好工作,把因个人请假给幼儿园造成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不得事后用打电话、留条子、托他人代言或先休息后告假等方式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四、园领导不定期查岗,检查结果由办公室备案。

五、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全园性调课,全体教职工必须服从领导安排,准时参加。

接送卡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统一为每位幼儿免费制作一张接送卡,由班主任承担接送卡及时、严格、准确的收发责任。

二、为满足接送不是同一人和遗失卡后家长的补卡需求,家长可在班主任处填写“接送卡补卡申请表”,得到班主任确认签字后到园长处办理补卡手续。

三、家长如遗失接送卡,应及时到班级报失,由园长及时注销遗失卡号,确保遗失卡功能的取消。

四、当接送卡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由班主任负责确认家长身份,之后由园长负责维护恢复功能。

五、幼儿园在新生入园之初,通过家长会等途径积极宣传接送卡安全管理制度,在广大家长层面就实行接送卡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全面达成共识,引导幼儿家长支持配合幼儿园接送卡安全管理。

六、大班幼儿毕业之际,由班主任负责回收每位幼儿的接送卡,全部回收后统一交园长,由园长统一注销。园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根据《规程》、《纲要》精神,制定全园工作计划,完成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两大任务,并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

三、负 责组织全体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学习与培训,建立并组织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检查和评估教职工的工作,给予奖惩。

四、负责召开园长办公会、园务会、全体教职工会,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及时处理和决定园内重大事项。

五、统筹安排幼儿园的各项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一日生活管理 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证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要根据不同年龄的小儿生理特点,合理地安排他们一天的生活内容,帮助幼儿健康快乐地成长。

一、根据幼儿不同年龄及季节,具体制定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活动时间根据各年龄阶段的生理特点安排。

二、安排作息制度的时候要注意动静结合。

三、幼儿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每天户外活动时间应不少于3小时。

四、幼儿每日午睡时间要求保证在2~2.5小时,夜间睡眠时间要求在10个小时以上。

教学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应当通过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使兴趣、特长、才智得以早期开发,体、智、德、美等方面均衡发展,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幼儿园必须坚持教学活动化、活动游戏化原则,在健康、社会、科学、语言、艺术等五大领域,通过创造性设计各种活动游戏,使幼儿的知识、技能、情感等素质得到全面提升,获得完整经验。不允许提前读写小学知识,杜绝小学化教育倾向。

三、幼儿教育在面向全体的同时必须注重个性差异,对不同年龄体质、不同兴趣爱好、不同性格特长的幼儿,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提供不同的游戏平台,确保不同的幼儿共同进步。

四、幼儿教师必须学会尊重、理解、欣赏、激励幼儿。要微笑、和善、亲切地面对每名幼儿。严禁训斥、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五、幼儿园要制定教育教学管理评价奖励办法,对在游戏设计、自制玩教具、幼儿心理研究等保育教育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进行表彰。

六、幼儿教师要使用普通话,书写规范字,穿着整洁,仪表端庄,要密切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

七、幼儿园必须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和教育管理档案。

财产保管制度

一、采取分级管理制度,财务室负责管理全园财产,各组室管理所属的财产,教师财产由班主任负责保管。

二、幼儿园购置的一切财产必须登记注册,一切固定财产和耐用物品必须具体落实到各部门、班组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妥善使用。对贵重物品要指定专人保管。

三、各部门清购物品,需提前两天填好清够购单,经院长批准后由事务人员负责采购。

四、购物必须两人以上,采购的物品(包括食品)必须有发票、收据,并要有经手人员验收方能入库或分发。然后由院长签名后到会计师报销。

五、要有计划购物物品,不浪费,不积压,建立采购装木,定期合适,帐物要相符。

六、领物用品必须登记签名,如有损坏(质量问题)能修复的尽量修复再用,做到物尽其用,不能修复的应以原物调换,如遗失或人为损坏时,借用人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七、由于财产保管人还兼有其他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每周二、五上午集中领物。

八、不随意挪用他室物品并养成用毕归还原处的好习惯。

九、幼儿园物品外借须有借用人借条和单位介绍信,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归还日期,经园领导同意后向财务室借取,并开出门证。如有损坏或遗失,借用人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十、所有物品必须节约使用,反对铺张浪费。

门卫制度

一、幼儿家长接送幼儿一律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联系幼儿园与子女等有关的事情需经幼儿园同意后方能进入校园。

二、非放学时间家长需领子女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送至校门口,交待门卫后方可,非家长领幼儿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确认。

三、外来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未经幼儿园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其他 为幼儿园服务的车辆经幼儿园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四、本单位(或本校)教职工及其他使用的自行车、摩托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行驶,并注意安全,车辆按规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五、上班时间,大门上锁,师生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外出,确需要出校办事者,需经幼儿园同意方能外出校园。

六、接待来访人员,先问清事因,然后与被访人员或有关人员联系。经同意的,办理登记手续,留下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幼儿园。

七、上学期间,不允许幼儿离开校园。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离开校园的,必须有教师或家长陪伴,同时收好幼儿请假条,并作好情况登记,不允许幼儿独自离校。

八、携带幼儿园的公用物品出校门的,应有幼儿园有关领导陪同,搬运私人大件物品的,应有主人随行或得到主人允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放行。

九、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时刻注意进出校园的人员及值班室周围的情况。

5.传染病、食物中毒登记报告制度 篇五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做好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工作是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充分认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对未履行报告人职责,造成疫情扩散和危害进一步加大追究其责任。

二、报告的时限和要求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学校的责任报告单位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任报告人是机构指定信息的信息报送员。

当发生学校食物中毒或患病学生异常增加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该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当地卫生疾控部门;一旦确定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填写相关报告卡。

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⑴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⑵发现食物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⑶个别学校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⑷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报出相关信息。

⑸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提供留样食物,以便检验。

⑴初次报告。学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在第一时间(事发后2小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⑵进程报告。在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处置中,学校应当每天将事件变化情况报告主管教育部门。

⑶结案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6.学校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篇六

2013年9月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疾控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传染病疫情发现

1、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传染病信息登记

学校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

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

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

1、学校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

2、学校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

3、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追踪登记表上。

7.房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篇七

( 一) 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房产登记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它们较详细地规定了房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的主体、内容及程序。

( 二)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

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 住建部第一期提出要求40 个重点城市要在2012 年年底建成本城市的数字化住房个人信息系统, 进而实现这40 个城市与建设部的联网。2013 年上半年, 基本上实现了全国40 个房地产市场重点监测城市与建设部的联网[1]。

( 三) 学界及政府对于建立该制度的观点与态度

1. 学界观点目前我国许多学者都对该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大家普遍主张: 普通公民的房产登记信息属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不应完全公开, 需严格限制可公开查询的主体和范围[2]。

2. 政府态度2015 年8 月6 日, 国土部公布《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要求我国在2017 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政府将房产登记信息界定为政府信息, 允许社会公众公开查询。

二、美国、德国等国及我国香港地区的房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

( 一) 美国

该国基于公民监督政府评估房屋价值、公平合理地收取房产税的需要建立该制度。通常, 公民可在房产和各地方政府的网站上查询房产登记信息。便民的是查询以上信息无需交费和办理任何手续。

( 二) 新加坡

在该国, 几乎所有人都能在政府的土地管理局查询某一房产的详细信息, 如房主的姓名和国籍、房屋交易记录、有无相关贷款和按揭等, 若查询者愿意支付更多的信息费, 甚至可以查到房屋所在地块的市政规划图, 由此来判断未来地铁线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否会影响到房屋的前景等。

( 三) 澳大利亚

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 查询者支付查询费用 ( 每次12. 5澳元) 后, 即可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权利人姓名或房产地址来查询房产权利状况, 但对一些特殊人物, 如警察局长等人员的房屋是不提供查询的[3]。

( 四) 香港

《土地注册条例》表明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是“防止秘密及有欺骗成分的物业转易, 以及提供容易追溯和确定土地财产及不动产业权的方法”[4]。

三、上述制度与我国相比较

( 一) 查询主体

除德国外, 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和香港对查询主体的范围均无限制, 而我国将其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 范围较小。我国将“利害关系人”限定为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仲裁事项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对房屋买卖而言, 将导致有购房意向的主体无法在购房前查询该房屋的登记信息。

( 二) 查询内容

在美国、德国、澳大利亚以及新加坡都有详细的查询信息, 在香港, 主要有土地登记册、注册摘要、注册摘要日志。相比而言, 我国可查询的内容相对狭窄。我国尚无法查询房屋所有人除姓名外的其他基本情况、交易历史、贷款或按揭信息、市场估价等信息, 这将影响房屋交易安全, 不利于有效控制房产价格的增长速度。

( 三) 查询方式

目前我国查询房地产信息仅限于现场查询的方式, 即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进行查询, 相较于美国、德国、香港等现场查询与网上查询相结合的方式略显单一。

四、完善我国房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设想

( 一) 普通公民与官员的房产信息应分为两套系统, 官员的可公开查询, 而普通公民的不能

建立该制度必须合理处理保护个人财产隐私和加大不法财产监督二者间的关系, 官员的房产信息因为涉及公共利益有必要予以公开供公众监督, 可专门建立官员房产信息库, 并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管理, 定期向社会公开所有官员的房产信息, 同时应严格禁止随意查询普通公民的房产信息, 严禁查询者将房产信息非法传播或用于不当目的。

( 二) 扩大查询主体和内容的范围

对于官员的全部房产信息应允许我国所有公民进行查询和监督, 以最大限度地达到防止官员腐败的目的; 对于普通公民的房产信息, 有必要扩大“利害关系人”的限定范围, 将房屋买卖过程中的当事人加进来, 同时应允许查询人查询房屋的交易历史、贷款或按揭信息、市场估价等信息,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房产交易安全, 促进我国房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 三) 丰富查询的方式

我国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 建立电子服务平台或者官方查询网站, 也可开通电话、短信等查询方式, 让查询者能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的房产信息。

参考文献

[1]何敏.住建部:40个重点监测城市住房信息已联网[EB/OL].中国新闻网, 2014-03-19.

[2]李丽.官员房产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J].法制与社会, 2013 (04) :50-51.

[3]赵鑫明.澳大利亚房地产登记制度[EB/OL].中国房地产产权网, 2012.

8.浅谈预告登记制度探究 篇八

关键词:预告登记制度;商品房;物权法

一、预告登记的性质

目前在国内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其法律性质,究竟是一种物权或仅为一种债权保全手段,甚有争论。预告登记是介于债权和物权之间,兼具两者的性质,在现行法上为其定性实有困难,可认为系于房地产登记簿上公示,以保全对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为目的,具有若干物权效力的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准物权。第三种观点认为:预告登记的性质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其实质是限制现时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预告登记使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因此,预告登记是债权被物权化的一种具体体现。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二、预告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例遵循的是法典式与特别法式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基本法(《物权法》)中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原则性规定,并且在特别法(《房屋登记办法》)中对预告登记的详细内容予以细化,这种立法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简洁性,又不失可操作性。

另外,一些地方性法规早在《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颁布之前,就已经对房屋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例如《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29条,2002年《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5年《天津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2007年《广州市城镇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等等。通过基本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三个层面的法律对于预告登记制度的规范,说明我国已经从体制上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二)实际操作情况

1.预告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的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等地区的地方立法对于预告登记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其他地区来说,目前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进行“发放产权证”和“保留产权档案”这两项内容,其中的“保留产权档案”一项即具有“登记”性质,只不过旧登记办法未建立“房屋登记簿”。新办法实施后,行政部门就要建立“房屋登记簿”,将购房者写进登记簿,并详细记录房产自然情况、位置、所有权人及权属转移等信息。

2.预售登记制度

另外,作为房地产登记的一个部分,我国设立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0条都对预售登记作出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对开发商预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并未明确该预售登记的效力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没有赋予购房人申请登记的权利。因此,不能有效发挥预防“一房二卖”等房屋买卖纠纷的作用。

三、我国预售登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保护请求权范围不明晰

根据《物权法》第20条以及《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以及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可以申请房屋预告登记,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预告登记请求权的范围权限定在买卖和抵押房屋的协议,而对变更、消灭或赠与及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请求权等是否能够进行预告登记没有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没有规定就不能适用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为了保全给予或取消土地上的某项权利,对土地抵押权的请求权或变更此种权利的内容的请求权,或者是为了保全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请求权时并没有进行预告登记,同样对债权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利条件,笔者认为这些权利也应该在土地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因而我国物权法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不能仅限定在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协议,应根据物权交易安全的需要给予适当的扩大。

(二)预告登记制度的发生方式缺失

关于预告登记的产生原因及申请程序。我国物权法只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但如果约定不成,如何处理,在国外有相应的假处分制度。假处分是法院为保全某项请求权而做出的有临时效力的指令,我国诉讼法中没有假处分制度,假处分类似于我国司法中的保全措施,可类推适用。笔者认为可增加规定由请求权人向法院申请,经由法院的保全裁定进行预告登记。另外,将预告登记条款写进《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里,防止购房者因为不了解预告登记,使得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受到影响,而如果将预告登记制度写入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提醒购房者这项权利,将使预告登记制度的发挥应有作用。

(三)预告登记薄的公开化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都将预告登记作为预售房屋的一项重要内容,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对于预告登记薄应当公开化,允许购房者查询,购房者也要养成去登记机关查询房屋登记状况的习惯。但是据笔者了解,目前房屋权属登记薄只允许房屋产权证上面的登记人进行查询,其他人员无权查询,这给购房者带来很大的麻烦,不利于房地產交易的安全稳定,因此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登记机关要为查询人提供方便。另外,此次《房屋登记办法》可谓采用前瞻立法方式,规定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进行登记,并且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笔者认为,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应该建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使普通市民随时随地都可以了解房屋权属信息,方便买卖。

参考文献:

[1]房绍坤,吕杰.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学家》,2003年4期.

9.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篇九

创卫

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资料

六枝特区第五中学关工委 六枝特区第五中学政教处

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工作制度。

一、校医为学校的疫情报告人员,负责本校常见病的诊治,就诊的病人必须登记在登记簿上,传染病还要登记在传染病登记本上,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当地疾控机构。

二、在校所有教职工、学生都是义务疫情报告员,发现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事件要报告学校的专兼职疫情报告人员。

三、执行晨检制度,每日早晨上班前对每位教职员工、学生进行相关健康状况及卫生状况检查,并留有详细记录。

四、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每位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在校疫情报告人员报告,疫情报告人员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五、协助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对传染病人及疑似传染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六、加强健康教育,定期开设健康教育课。

传染病疫情防控安全预案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必须人人重视,加强预防。

二、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共37种。要了解主要以及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非典、艾滋病、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狂犬病、乙脑、细菌性痢疾、肺结核、流脑、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等。

丙类: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

三、防治管理组织和任务

1、组织领导:分管副校长为组织领导,政教处配合、校卫生室负责具体工作。

2、工作任务

(1)严把三个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

(2)做到五早: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治疗。

四、严格疫情报告:

1、发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应当立即报告校卫生室或卫生主管人员,由校卫生室或卫生主管人员统计后报告校领导,最后经确认和领导审批后由学校报告员上级教育主管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发现丙类传染病应及时报告校卫生室,由校卫生室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报告顺序:学生→班主任→校卫生室→校领导→特区教育和疾控中心。

五、凡患有传染病的学生经隔离治愈后,必须有医院证明方可上课,教职工亦同。

六枝特区第五中学

10.学校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篇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我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特制定《南华学校学生因病缺勤登记报告制度》

一、各班主任要加强对本班学生的观察询问,如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在学生请假时认真登记,并将存在以上可疑症状的学生及时报告给学校负责安全的领导。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

二、加强晨检制度,班主任应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对于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缺勤原因并进行详细登记。如因病请假须了解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填写“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和“晨检记录”表,并报告给学校负责安全的领导。

三、对因病请假的学生,如果在治疗后返校,班主任应主动询问患病情况和治疗情况,如经正规医疗机构确诊为患传染病的学生,须查验治愈证明,并报学校安全主任进行备案,确定无传染性后方可进教室上课。

四、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一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五、各班主任在晨检结束后,发现学生有异常情况,及时报给学校安全主任,安全主任进行相应的统计工作。

11.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篇十一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对抗效力

一、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概述

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指为了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商品房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都采用该制度,使债权获得对抗物权的效力,从而保障商品房购买者的利益。商品房预售与商品房现售相对应,是指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或者已建成但不具有交付条件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该制度缓解了开发商的资金压力,减少了投资风险。但同时由于买受人只是享受对商品房的期待权,购买楼花离交付尚有很长时日,这就为开发商一物二卖或者先卖后抵押留下了空间。根据传统民法理论,物权相对于债权具有优先性,所以当开发商将建好的商品房再次卖与第三人并移转了所有权时,购买楼花者不得以其债权对抗后者的物权。另外,当开发商在出售楼花后又设定抵押权时,楼花购买者也不得以其债权对抗后手的抵押权。但依照如此逻辑,对商品房预售中的买受人来说甚是不利。为了保护商品房预售中的买受人,大陆法系国家首先设计出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通过预告登记从而赋予购买楼花者的债权得以产生对抗效力,未经其同意,任何对商品房的处分行为都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效力

公示公信效力是任何登记制度本身所内在的效力,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也不例外。债权本是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请求相对方履行的相对权,因而无需登记。但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使得基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取得的债权得以通过登记来取得公示公信效力。由于公示,所以推定所有人都得以知晓商品房上的债权存在,从而使其具有公信力。对抗效力是基于公示公信效力衍生的效力。由于商品房预告登记使得买受人的债权具有了公示公信力,以阻却第三人主张善意不知的可能性,从而任何人欲购买或在商品房上设定物权都会因知晓债权的存在而放弃该打算,否则其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

《房地产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根据以上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商品房预售合同需向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对于这个登记的性质和效力,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登记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非经登记合同不生效。但此种观点支持者不多,逐渐有被淘汰之势,而且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处条文中所称“预售登记”就是大陆法系的“预告登记”制度。但无论从《房地产管理办法》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都没有赋予“预售登记”以对抗效力,而“预告登记”最重要的效力就是可以对抗之后发生的物权变动。可见,这只是主张引进“预告登记”制度的学者们的主观愿望,并不是立法者的本意。第三种观点认为,此处的“预售登记”具有登记备案的性质,其本身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具备“预告登记”的效力,而是一种行政义务。其存在仅仅是作为管理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手段,为国家征收税费和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便利。无论从立法背景还是条文意思来看,第三种观点无疑最具有说服力。

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没有建立大陆法系的预告登记制度。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仅仅是为行政管理提供便利的手段而已。也正是因为没有建立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使得在商品房预售市场上充斥了欺诈和风险。开发商一房二卖,前买受人不能以预售合同对抗后手已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而只能向开发商主张微薄的违约金。而开发商将商品房转售的差价远远要高于支付的违约金。

四、《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呼吁,新出台的《物权法》在不动产登记一节中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是对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是立法的重大进步。首先,该条在术语表述上和国际接轨,采用了大陆法系通行的“预告登记”的概念,而不是“预售登记备案”等惹人争议的表述。同时,其适用虽然主要针对房屋买卖,但还包括其他不动产物权。其次,由于《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就改变了由来已久的商品房登记要在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时登记的局面。但同时,在具体规定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的法律、行政法规出台前,仍由原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可以说该条明确了今后登记制度的趋势。再次,该条再次重申了是否登记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预告登记并非强制登记,若未登记不影响预售合同的生效,只是不发生预告登记的效力。最后,该条明确了预告登记的对抗效力,即“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一方面,预告登记的合同债权具有了物权的对抗效力,可以对抗后手未经其权利人同意的物权变动,从而保障了商品房预售中买受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区分了债权效力和物权变动的效力。条文中称“不发生物权效力”,即出卖人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而处分该不动产的,其与后手买受人之间的债权合意有效而物权变动无效,后手买受人可以依据生效的买卖合同而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履行利益,而非债权合同无效以至后手买受人仅能追究出卖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其赔偿信赖利益。

五、预告登记的预售合同的对抗力

(1)预告登记后的预售合同与建筑工程优先权。理论界对于预告登记后的预售合同和建筑工程优先权究竟哪个更加具有优先效力一直争论不下。主张预售合同优先的学者认为,建筑工程优先权的成立不以登记为要件,所以不宜为买受人所知,若建筑工程优先权可以对抗预售合同的话,无疑使买受人陷于其无从得知的不测之中。同时,商品房买卖关系到买受人的生存利益,从价值判断上也应该优于考虑。而且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和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主张建筑工程优先权优先的学者认为,建筑工程优先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故而不以登记为必要,但在行使上类比留置权,因而具有优先性。而且,建筑工程优先权关系到建筑工程款的实现,这关系到农民工的权益,与购房者相比,农民工更处于弱势地位。笔者赞同建筑工程优先权可以对抗预售合同。首先,建筑工程优先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故而其行使具有顺位上的优先性;其次,由于开发商只有投入资金达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才可以进行预售,所以建筑工程债权一般是优先成立于预售合同债权的;再次,建筑工程债权的实现关系到农民工的利益保护,关系到社会稳定,因而更具有实现的紧迫性;最后,若建筑工程债权可以对抗预售合同的话,承建人为了尽可能的实现自己的债权会尽量将楼房建成以更好的进行拍卖,否则,承建人缺乏继续投入资金的动力,从而使工程变成烂尾楼。预售合同中的债权人也可以行使涤除权以保护自己的期待物权。至于上述的司法解释,其于2002年出台,而当时预告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显然不能称之为肯定预告登记后的预售合同可以对抗建筑工程优先权,而且从条文的表述上来看,其更多的是针对商品房现售而非预售。(2)预告登记后的预售合同与预告登记前设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前设立的抵押权虽然是意定抵押权,但这并不影响其对抗预售合同的效力。在正在建造中的商品房上设立抵押权可以有两种途径:其一,针对现存的正在建造中的未完工的房屋设定抵押权,只不过此种抵押应视为动产抵押,经登记得以对抗第三人。所以当抵押权人于预告登记之前在未完工的商品房上设立抵押权并登记时,抵押权可以对抗预售合同。其之所以可以对抗预售合同是因为,抵押权的设定在预告登记之前,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受人可以通过查阅登记簿的途径了解到标的物上的其他权利。所以,在有充分的途径来了解风险的情况下,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承担这种风险。若未登记,则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即便在预告登记之前设立也不得对抗购买人。其二,对以后的商品房设立抵押权。由于商品房尚未建成,所以抵押权人需将其抵押合同进行预告登记,以获得对抗效力。由于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在于商品房买卖,还及于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所以也可以对抵押合同进行预告登记。这样,预告登记在先的抵押合同当然可以对抗预告登记在后的预售合同。当然,此种抵押合同若未登记则不可以对抗预售合同。(3)预告登记后的预售合同和预告登记后设立的抵押权。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过预告登记,从而具备了公示公信力。任何人都有了解其上存在权利的可能,因此抵押权人这时要自负其抵押权不能对抗预售合同的风险。虽然在预售合同进行预告登记后,抵押权依然可以按照上述两种方法设立,但无论是否登记,其都由于成立于预售合同之后而无法与之对抗。从某种意义上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告登记主要对抗的即是成立于其后的物权变动,包括所有权的移转和抵押权的设立。

六、结论

商品房预售有利于减少房产建设的资金,提高效率,但同时也会给交易安全提供隐患。预告登记制度正是在此基础上为保障商品房预售的交易安全,特别是购买人利益的一种制度设计。经过预告登记的预售合同具有公示公信力和对抗力。但其对抗力并非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主要对抗的预告登记后发生的物权变动,使之不发生物权效力而非不发生一切效力。后买受人可以根据生效的债权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履行利益。

参考文献

[1]刘武元.《房地产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7(1)

[2]武家国.《房地产法新教程》.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11(1)

[3]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9(1)

[4]杨承志.《“楼花”炒卖风险防范》.广东经济出版社,2006,9(1)

[5]雷兰.《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8(1)

[6]余洋,吴海邦.《试论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载于《财经界》.2007(5)

12.关于公证抵押登记制度的探讨 篇十二

关键词:公证抵押,登记制度,物权制度

一、我国公证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登记程序的启动主体缺乏合理性

我国政府就动产抵押登记程序启动问题推行双方申请主义模式, 即动产抵押双方必须置于抵押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尽管双方申请主义模式具有一系列优势, 但其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具体体现在下述方面:

1.

为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实行动产抵押登记, 双方申请主义模式背景下, 一旦抵押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行为不规范, 以致抵押登记时间推迟, 从而给予抵押权人带来利益损失风险。

2.

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是动产抵押登记的重要功能, 通常情况下, 抵押人委托抵押权人向抵押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即登记申请工作仅需一方便可完成, 而双方申请主义模式下, 需要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均置于抵押登记机构开展登记申请行为, 以致登记成本大大增加, 严重违背了动产抵押登记预期目标。

3.

在抵押人未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的状况下, 抵押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登记生效主义模式背景下动产抵押权不具备法律效应, 而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动产抵押权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由此以来将出现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相关问题。

(二) 实质审查制与私法自治理念不相符

动产抵押登记机构未依照私法自治理念对抵押物开展实质审查活动。一般而言, 动产抵押人与动产抵押权人依据民法自愿原则签订抵押合同, 而动产抵押登记机构不具备干涉动产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的权利。即在抵押合同签订之前, 抵押权人应准确了解抵押标的物的权属关系与价值, 如果让动产抵押登记机构负责审查抵押标的物的权属关系与价值, 将明显违背了私法自治理念。除此之外, 抵押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前还需要掌握抵押人是否享有抵押标的物的所有权、抵押标的物的价值是否超过债务人负担的债务等问题。若抵押权人在未准确了解上述信息的情况下贸然签订抵押合同, 则一切损失均由抵押权人独自承担。

另外, 动产抵押登记机构通过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将动产抵押相关问题予以记录, 之后对外公示, 以起到维护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作用。由此可见, 动产抵押登记机构仅起到公示作用, 并非抵押合同的当事人, 所以不应参与到抵押标的物的权属关系与价值审查活动中, 否则将违背私法自治理念。

(三) 动产抵押登记内容复杂多样

截止当前, 国内《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实行声明登记制, 而《动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之外的动产仍以文件登记制为主。文件登记制虽能够促使交易第三人准确掌握动产抵押物权属关系与价值状况, 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积极效应, 但因动产抵押登记内容复杂多样, 以致文件登记制逊于声明登记制。

第一, 若对动产抵押登记内容全面详细记录, 极易损害到当事人的部分个人隐私权。

第二, 一定程度下, 动产抵押登记内容详细性与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呈现负相关性, 即动产抵押登记内容越详细, 则当事人暴漏的商业秘密越多;反之动产抵押登记内容越粗略, 则当事人暴漏的商业秘密越少, 因此若想维护当事人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应采用声明登记制, 事先要求动产抵押登记机构粗略的登记动产抵押相关内容。实际上, 采用文件登记制会让当事人更多的商业秘密泄露出来, 严重损害到当事人合法利益, 给予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第三, 实践表明, 登记信息错误率与登记内容的数量多少、复杂性程度有关, 即登记内容数量越多, 复杂性程度越高, 不仅会导致登记信息错误率上升, 而且还给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带来巨大的工作负担, 导致交易成本大幅度增加。

二、应对我国公证抵押登记制度存在问题的相关措施

(一) 采取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方式来设定抵押权

因为在与动产抵押相关的各种登记制度里面, 标的物得动产被当成抵押其可替代性十分高, 但是“登记”作为公示方法来说, 与“占有”所具备的特定化功能不同, 不能对动产中没有实施特定化的进行抵押权的设定, 所以说在对抵押物进行描述时, 一定要确保一定范围内抵押物的可识别性。在美国有这样的规定在动产担保法里, 对于抵押物, 抵押权有一项必要的要求就是描述抵押物, 同时这也是融资报告中包含的内容。这种要求关系着抵押利益于某项动产之上建立, 也就等同于设定抵押权。若抵押合同没有采取控制或者占有的办法进行表现, 而采取的确认方式表现, 那么就要适当的进行抵押物的表述, 才能将抵押权利建立在该抵押物上。这时所要求的描述是能够对其所描述物进行合理识别的。

由此可见, 在进行描述动产抵押物时, 标准仅为能够识别即可, 并没有其他的特殊规定。在台湾以及日本的立法里面, 为了能够使登记很难对动产抵押物进行特定化得到弥补, 实施了一种识别方法“同一性”, 就是公示化时对标的物张贴或打刻标签。笔者认为, 这种公示方法是一种过分暴露隐私的方法, 因此不应该将这种方法强制执行, 而应该采取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方式来实施。

(二) 采用单方申请主义模式启动动产抵押登记程序

国内所采取的单方申请主义, 相比较于双方申请主义与实际更合适一些。第一, 抵押权人在申请动产抵押的登记方面与抵押人相比, 其积极性与动力要更强一些, 因为登记申请这一行为的及时进行, 对抵押权所生成的与第三人对抗的效力十分有利, 在动产抵押方面单方申请主义可以提高其效率。第二, 对于进行动产抵押的当事人来说, 单方申请主义使其实践过程变得省时省力。第三, 单方申请模式的采用, 可以将理论与实务全都存在争议的抵押登记请求权避开。登记机关在提出单方申请以后, 将确认通知书发送至各当事人, 抵押权人在此时可以对是否进行登记动产抵押进行再一次的确认, 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时可以对其中罗列的信息进行核对与确认, 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 并且予以纠正, 保证抵押登记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三) 构建动产抵押电子登记与查询系统

构建抵押登记系统, 在登记在抵押登记系统里面的动产抵押信息, 在形式审查制度中是以抵押权人的登记申请为准。换言之, 对于登记部门来说, 不需要对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审查, 也不用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只要运用软件对登记信息变动的部分进行技术性控制, 对所登记信息变动的部分是否符合技术要求进行审查就可以了。比如说不能将债务人录入这项空出, 不能出现录入形式有关的错误等。

如果是由于抵押权人所进行的登记申请出现问题, 导致登记系统里面的信息与现实不符, 那么责任的承担者就应该是抵押权人, 在这里动产抵押登记部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由于登记的工作人员或者是系统出现失误引起的抵押权人的损失, 则由动产抵押登记部门承担赔偿的责任。但是因为动产抵押登记涉及的面比较广, 所以应该规定一个赔偿单笔损失的最高限额, 以免登记部门负担不了过于重大的赔偿责任。这也对动产抵押登记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减少错误发生的几率, 确保系统运行的稳定, 要对登记系统加强维护, 及时升级换代登记软件。

三、结论

综上所研究可以得到的结论为, 第一在登记内容上, 全面采用声明登记制, 化繁为简;其次, 在登记机关上, 建立起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机关的统一登记制;第二, 在登记程序上, 宜采用单方申请主义模式启动程序及采用形式审查制代替实质审查制;最后, 构建动产抵押电子登记与查询系统以实现抵押信息的互联、共享。另外, 针对动产浮动抵押不同于一般动产抵押的特殊性, 应对其做出具体的特别规定。

参考文献

[1]李锦双.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J].企业导报.2013 (04) .

[2]余建涛.办理房产买卖合同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法制博览 (中旬刊) , 2013 (04) .

[3]王英明.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研究[J].辽宁科技学院学报, 2006 (04) .

[4]刘红军.论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完善[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5 (03) .

[5]潘浩.<物权法>与<担保法>有关抵押权内容的比较[J].中国公证, 2007 (06) .

[6]陈云.浅议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合理性[J].宜春学院学报, 2008 (03) .

[7]姚辉, 李继彤.如何利用物权法避免银行业务风险[J].辽宁经济, 2007 (09) .

13.化验室传染病登记管理制度 篇十三

一、传染病疫情登记

门诊及住院部化验室均应设立化验室专用的登记本,对菌痢、肺结核、疟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丙、戊肝抗体,乙肝两对半)、感染性腹泻等法定报告传染病检测结果阳性者实施登记,并在化验结果报告单上家盖“请注意疫情”章。化验室专用疫情登记本登记项目应包括姓名、性别、临床拟诊、送检医师、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医师签名和检验日期等。

二、疫情信息安全、保密制

各级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涉及疫情信息的相关资料。责任报告人以及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无权向社会和无关人员透露信息,不得泄露传染病患者个人隐私。

三、异常结果反馈制

检查出与传染病诊断有关的异常检验结果应及时反馈病做好反馈记录。

14.出入学校登记制度 篇十四

1 、按园内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开、关大门。

2 、门卫应严格执行校外人员进出审查、登记制度,提高警惕,禁止携带管制刀具、有毒、易燃易爆及可疑物品的人员和神志不清、酗酒、衣衫不正及形迹可疑人员进入园内。

3 、对按规定允许进入园内,但观其行为又有嫌疑的人,门卫应掌握其活动情况,并予以记录,必要时请其出园。

4 、礼待来访人员。对待来访人员,应有礼貌,不卑不亢。有人来访时,门卫必须及时联系被访人员,经同意后让来访人员进行登记。联系不上或拒不登记的,门卫不得允许来访人员进入校园。在来客登记单上,如没有被访人员签名的,不得允许来访人员离开校园。非园内工作人员必须挂持“访客证”后方能进园

5 、幼儿中途离园须班主任亲自交接给家长。否则,不得允许其离开校园,并认真做好登记工作。

6 、本园师生或外来人员携带物品出校,需经有园领导开具出门证,方可放行,同时门卫有权对进出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与核实。

7 、外来人员联系工作,应凭介绍信或有关证件的办理登记手续。

8 、来访人员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如有特殊情况,须进入校园的,必须经园领导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减速行驶,应按指定的地方停放,否则,门卫可拒绝其离开校园。

9 、假日及下班后,园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确需进入,必须由本园人员带入并办理登记手续,离园时办理注销手续。

15.学校传染病的预防 篇十五

传染病-由病原微生物导致个体发病, 并可在群体中通过各种方式或途径形成传播和流行的疾病。

2 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方式

呼吸道传播;肠道传播;血源性传播;垂直传播;接触性传播。

3 传染病的预防

3.1 平时的措施

3.1.1 各学校应建立应对传染病疫情的组织机构:

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指定专 (兼) 职人员负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 并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和登记本;学校设立卫生室, 并配备相应的器材和应急药品。

3.1.2 学校的疫情报告人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一旦在校内发

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或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时, 要指导学生立即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 同时要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1.3 学校要建立晨检、缺课原因调查制度, 要及时掌握因病缺课学生的情况, 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 应及时报告。

凡患有急、慢性传染病并在传染期内的学生不得到校上课。因病请假的学生, 复课时要查验医院康复证明。

3.1.4 要严格执行小学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

小学每年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程序对入学新生的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 对流动人口及外地儿童要进行重点查验, 使学校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 降低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可能。

3.1.5 要结合学校的健康教育, 针对教师及学生开展学校常见传染病知识及预防措施的宣传, 提高师生的防病意识和能力。

学校要保证教室符合卫生要求, 班级人数合理, 冬春季要增加教室及学生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频次, 重视学生的体育锻炼, 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3.1.6 有校办医院和卫生室的学校要建立消毒及隔离制度, 防止院内交叉感染的发生。

3.1.7 要加强对校内食堂及学生饮用水源的管理, 保证各种食品、饮

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食品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有自备水井的学校要加强对水源的管理, 要按要求进行水质消毒及处理, 保证供水安全。

3.1.8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主要是做好校园内的环境卫生, 包括消灭四害 (老鼠、臭虫、苍蝇、蚊子) 以及蟑螂等有害昆虫;

对饮食、水源、粪便加强管理或无害化处理;不随便倒垃圾, 不随便堆放垃圾, 并对垃圾及时处理。

3.1.9 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校内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卫生防病知识

宣传教育, 同时要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在校学生的计划免疫年龄组接种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应急免疫接种工作。

3.2 传染病流行时的措施

3.2.1 早发现:

强化晨检制度。在传染病流行季节, 还可增加午检。对可疑者应由校医做进一步检查、确认。发现有传染病早期症状者, 督促其立即到医院就诊。

3.2.2 早报告:

有关科室的医师在确认疫情的第一时间内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做好疫情的登记、分析和整理工作。

3.2.3 早诊断:协助卫生部门采样、调查, 使之能尽快做出诊断

3.2.4 早隔离: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可疑病例的早期症状者, 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 确保其他学生不与之接触。

3.2.5 早治疗:

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可疑病例的早期症状者, 应根据不同类型传染病, 及时将病人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或在家隔离治疗。

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疾病监测、疾病流行因素的调查及疫情控制等方面的工作。在监测方面, 要向卫生部门提供本学校的人口资料、发病资料;通过晨检等各项措施, 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 做好疫情登记等工作。在卫生部门进行疾病流行因素调查时, 向卫生部门反应各种可疑线索, 提供卫生部门需要的各种资料, 协助采集各种可疑样品。

3.3 在疫情控制方面, 要做好下列几方面的工作:

3.3.1 协助对病人的隔离治疗, 对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或医学观察, 根据需要提供名单或提供场所;

3.3.2 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 做好消毒、杀虫和灭鼠等工作;

3.3.3 协助在易感人群中开展应急预防接种;

3.3.4 开展应急的健康教育, 要告诉学生该病的传染来源、传播途径、早期症状、预防措施等, 同时要注意消除学生和家长的恐惧心理。

4 关于新发传染病 (甲型H1N1流感) 的预防工作

甲型H1N1流感的早期症状与普通人流感相似, 包括发热、咳嗽、喉痛、身体疼痛、头痛、发冷和疲劳等, 有些还会出现腹泻或呕吐、肌肉痛或疲倦、眼睛发红等。部分患者病情可迅速进展, 来势凶猛、突然高热、体温超过39℃, 甚至继发严重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肺出血、胸腔积液、全血细胞减少、肾功能衰竭、败血症、休克、呼吸衰竭及多器损伤, 导致死亡。

5 个人防护措施

5.1 避免接触流感样症状 (发热、咳嗽、流涕等) 或肺炎等呼吸道病人。

5.2 注意个人卫生, 经常使用肥皂和清水洗手, 尤其在咳嗽或打喷嚏后。

5.3 食用处理得当的熟猪肉和猪肉制品是安全的。将猪肉烹制内部温度达到71℃, 可杀死细菌和病毒。

5.4 避免接触生猪或前往有猪的场所。

5.5 避免前往人群拥挤场所。

5.6 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 然后将纸巾丢进垃圾桶。

5.7 预防可采用中医药方:防甲型H1N1流感凉茶药方。

5.8 疾控中心建议, 出现染病症状后, 最好在48小时内服用流感病

毒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类, 这样可以使病情减轻、更快康复, 避免出现严重并发症。

参考文献

[1]童若雷, 周沭仁.金华市1416所学校食品卫生现状调查[J].浙江预防医学, 2006.

[2]张颖, 曾光.2004年全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 2007.

[3]陈武, 欧剑鸣, 蔡少健等.福建省2004年各类学校突发公卫事件监测结果[J].中国学校卫生, 2006.

[4]陆朝国, 高岚, 李学等.贵阳市学校及托幼 (园) 所传染病防治状况调查[J].中国学校卫生, 2006.

[5]韩建康, 金玫华, 沈建勇等.湖州市学校传染病防治现状调查[J].浙江预防医学, 2006.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990.

[7]卫生部, 教育部.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试行) .2006

上一篇:预备党员思想汇报:提高个人素质下一篇:经典采购合同2024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