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典型案例

2024-06-18

社区矫正工作典型案例(精选14篇)

1.社区矫正工作典型案例 篇一

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一项不同其他职责的特殊工作,其特殊性不仅在于其具有集、管、帮教于一体的综合性,需要与公、检、法、监狱及其他部门的共同参与性,更在于其管理的对象为一群社区服刑人员,对其管理不好、教育不好、帮扶不好,相比监狱,对社会具有直接的危害性,甚至会威胁到社会稳定。社区矫正工作者责任重大,不依法履职甚至可能被追责,甚至被判刑。近年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以来,各省市已发生多起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案例,令人扼腕痛惜。但同时不可否认此类案件无形中给我们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敲响了警钟,警醒了我们很多人实务工作者,让我们在看到职权的同时,也意识到了潜在风险,推动我们责任心进一步增强,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当然,此类案件仅为个别案件,我们也不能因此放大社区矫正工作的风险性,对社区矫正工作处处胆怯,止步不前。从目前各种判例看,只要我们立足现有条件,依法履职,即使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多为客观可为而不为,从而造成重新犯罪,即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依照规定履行接收、管理、教育,组织进行心理辅导、开展社区服务等法定职责,或发生漏管、脱管,不积极查找,或者伪造有关档案等,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形为主。

编者重点收集相对近期的下半年以来的法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相关案例,以供大家引以为戒、引以为镜,同时刊载了对相关证据的认定部分,希望能给大家工作以启示。

案例一:原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所长王XX玩忽职守案

王XX从至203月负责庙上乡司法所工作。8月20日,陈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8月31日陈XX按规定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陈XX于年9月在盐湖区车盘镇承包了80亩枣树地,长期违规越界往返作业。10月至农历年底,陈XX在承包地里养殖小尾寒羊,长期居住盐湖区车盘镇。王XX作为陈XX的社区矫正责任人,在发现陈XX有越界行为之后,虽按规定要求陈XX将社区矫正档案转到盐湖区,但因本人不愿意而未再坚持,致使其长期越界。年1月14日陈XX在盐湖辖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陈XX依法提起公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8月20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临猗县司法局已于2015年8月24日撤销王XX司法所所长职务,停止其司法所工作。

陈XX自接受社区矫正开始后,每月按规定时间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和作思想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定期对陈XX进行走访了解情况。被告人王XX在工作期间曾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奖励。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于年3月23日对王XX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

2、临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陈XX),证实陈XX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责任人王XX、李冬X、杨彩X,矫正期限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

3、临猗县司法局庙上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陈XX),证实陈XX在庙上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

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陈XX因故意杀人于2015年1月14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5、临猗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证实因陈XX在缓刑期间内犯故意杀人罪,建议对其撤销缓刑。

6、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实2015年11月12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陈XX依法提起公诉。

7、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陈XX在缓刑考验期内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枣园承包协议书,证实陈XX的哥哥陈旭X承包了王安瑞车盘村80亩枣园。

9、临猗县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陈XX涉嫌重新犯罪的情况说明,证实临猗县司法局庙上司法所对陈XX的监管情况。

10、临猗县司法局关于对王XX等人的处理决定,证实临猗县司法局对庙上司法所所长王XX撤销职务,停止工作。

临猗县司法局证明,证实因陈XX重新犯罪,停止王XX的工作,后被聘用为庙上乡人民调解服务人员。

11、被告人王XX的户籍证明,证实王XX,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南贯村四组,身份证号码14082119540519.

12、临猗县司法局关于庙上司法所王XX情况说明,证实王XX从事司法工作以来,对工作积极负责。20被省司法厅评为“山西省功勋人民调解员”.

13、王XX的荣誉证书、锦旗,证实王XX在工作期间一直是认真负责,曾被评为功勋人民调解员及先进个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8月我到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我家里有十几亩枣树地,我在村里收枣卖枣。后来到10月13日我到盐湖区车盘村承包了85亩枣树地。年10月份我买了80多头羊,养羊的时候一直就在承包地里住着。2012年我被法院判缓刑,当时社区矫正帮教小组成员是我妻子杨彩X、村长李东升、司法所所长王XX.我是每月13号、28号到庙上乡司法所汇报。第二年司法所给社区矫正人员每人配了定位手机,司法所的王XX到我承包的地里去过,我的定位手机经常提示越界。司法所发现我离开居住地后,王XX提出过两三次,我说我的实际情况就是这样,王所长说他给上面反映,后来就没有消息了。

2、证人张俊X的证言,主要内容:王XX是司法所所长,平时管理司法所全面工作。陈XX帮教小组成员有王XX、李冬X,还有陈XX家属。我刚到司法所时,陈XX就已经社区矫正了,每月13号和28号定期报到汇报思想,参加学习和劳动。对矫正期为一年以上的矫正人员都配个定位手机,陈XX只要越界,我们都能收到越界信息提示。我刚来时听王所长说陈XX承包地,我发现陈XX手机定位越界,我和所长汇报,所长说陈XX家生活条件不好,要放宽政策。我也向局里矫正股股长陈X汇报过,陈X让我们核实下陈XX是否在盐湖区包地,只要确实在包地,总不能阻碍人家生活,进一步监管措施让陈XX按时报到,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我们也走访过,陈XX确实承包了地,地里还建有房子。对陈XX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我只向陈X汇报过,没有向局里书面汇报过。

3、证人陈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司法局矫正股股长。陈XX是庙上南姚人,由庙上司法所监管。陈XX的帮教成员有司法所一人,村干部一人,家属一人,帮教人员需要给司法所汇报矫正人员的平时情况。从档案中没有发现陈XX什么违法行为,针对手机定位也没有发现有人机分离行为,只发现了几次越界,我还给司法所所长找过电话,通知他陈XX越界了,司法所人员说他请假了,在地里干活。我们和监所科去庙上下乡检查时,基本上每次都能见到陈XX本人。像这种越界,应该由司法所先发现,再向局里矫正股汇报。针对陈XX的越界是我在查看手机定位系统中发现,询问司法所关于陈XX越界情况,张俊X给我说陈XX在外包地,并且将此情况也给分管局长汇报过,然后我就让他们去落实包地的真假,看有没有合同,去地里头要实地查看,要有影像资料存档,之后这些工作就由司法所去落实了。

4、证人程希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司法局副局长,分管矫正股工作。在一次检查过程中,听司法所王XX说陈XX在盐湖区承包土地,当时我对王XX说陈XX在盐湖承包土地这个情况不符合规定,该迁居的迁居,不迁居就回来,后来王XX说,陈XX本人未提出申请,不愿办理迁居,理由就是陈XX说父母子女都在庙上乡生活,后来我安排矫正股陈X和司法所王XX按规定办理。陈XX本应迁居,或者回到原居住地,但是司法所王XX一直说陈XX一直在盐湖区承包土地,早上去盐湖晚上回临猗,种地挣钱,对家庭有好处,也有利于对陈XX进行帮教,陈XX平时的报到、学习、劳动、思想汇报等各项表现都还比较好,王XX就再未坚持让陈XX迁居或者回原居住地,我们司法局也未再坚持。

5、证人李冬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帮教小组成员。陈XX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从2012年到2015年。回来后陈XX在董村农场包地养羊,还种了很多枣树,一直在农场住着,他的父母也去了。在矫正期间也没有发现有什么违法行为,我平时不多见陈XX,但是每次见到时就让他到当地司法所进行报到,好好表现。陈XX的日常情况是由司法所所长王XX进行监管,王XX有时来村里向我了解陈XX的表现情况,有时直接去陈XX家里。

6、证人杨彩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的妻子,也是他帮教小组的成员。2012年底陈XX在车盘村承包80多亩枣树,大约到到期,包地也有合同,一共是五年。2013年我们在地里还养了羊,地里农活忙的时候我父亲也到地里帮忙,我们平时吃住都在地里,偶尔回家干农活,20后半年我们把羊卖了。之后2015年元月份陈XX在盐湖区出事了,被公安局扣押。司法所工作人员隔一段时间就给陈XX打电话,偶尔到村里了解陈XX的情况。

7、证人谢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庙上乡派出所副所长。年9月庙上乡南姚村李海平个人举报陈XX涉嫌赌博行为,我所受理后对陈XX进行传唤,多次传唤没有见人,我们就到南姚村找治保主任李勤学,李勤学说陈XX在外面包地,具体地点他也不知道。当时我们也不知道陈XX是社区矫正人员。后来运城刑警专案组来到我所说陈XX有故意杀人嫌疑。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社区矫正以后,由解除社区矫正人员拿解除矫正书到派出所报到。

8、证人陈旭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的哥哥。陈XX给我说他在运城车盘乡南铁路北处看了80亩枣树地,承包地是由我代替陈XX与王安瑞签的合同,共承包有80亩枣树,合同从2012年至20。当时考虑陈XX是社区矫正人员,由他出面有些不方便,我就与王安瑞签了承包合同。()2013年的时候陈XX买了一批小尾寒羊,平时他们就住在地里盖的房子里。2015年元月8日陈XX涉嫌故意杀人被拘留。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庙上乡司法所所长,也是陈XX帮教小组的组长。按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前三个月每礼拜一报到一次,三个月到期后变为每月13号和28号。2012年具体几月他给我说他在解州包了50亩地,我给他说如果他在解州包地就让他到当地的司法所报到,把他的档案转过去,陈XX说他不愿意去,他每天白天干活晚上就回来,家里还有老人小孩不方便,我还不放心,我和张俊X就到解州去了几次,看见他在地里,我给他说不行就转到盐湖,他保证不耽搁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和劳动,我考虑后认为人家也要生活,所以我就给他说要保证不能耽搁每月的学习和思想汇报。我听说张俊X还给局里分管矫正股的陈X请示,让定位手机的范围扩大到解州。陈XX开始承包地时,我就给程希X副局长汇报过,他给我说让陈XX迁到盐湖去矫正,后来陈XX一直不肯去,说不方便,保证能天天回来,后来我就同意放宽条件,让他每月及时报到。按规定应该给陈XX的社区矫正转到盐湖,但是他不愿意去,所以我就同意放宽政策。陈XX在社区矫正期间涉嫌故意杀人,是我放宽政策,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陈XX和王小平赌博一事,陈XX没有向我汇报过,派出所也没有给我说过。

2、王XX情况说明、关于陈XX的情况说明及检查,主要内容:社区矫正人员陈XX在社区矫正期间涉嫌故意杀人与我的监管有一定关系。陈XX离开居住地到外承包土地,我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四、视听资料

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身为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重新实施犯罪,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原湖北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所长孙某某玩忽职守案

10月29日至案发,孙某某担任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所长,主持岳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基层司法所主要负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天门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天司矫文字第(2014)002号《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负责天门市岳口地区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对该地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到、定期递交思想汇报和请假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和参加社区服务;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2013年12月9日,张某2、王某因犯诈骗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12月9日和11日,张某2、王某先后到天门市司法局和岳口司法所报到。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帮教协议,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矫正计划书。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3年12月15日递交思想汇报材料一份,同年12月30日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进行首次谈话。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汉川、洪湖、监利等地以神医治病消灾的方式诈骗老年妇女的钱财,共同作案8起,涉案金额6万余元,诈骗的现金、金银首饰均是被害人平时省吃俭用攒下来的。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4年6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孙某某在得知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后,为掩饰自己工作失职的行为,伪造了张某2、王某2014年2至4月的劳动证明、1至4月的思想汇报、日常记录及考察鉴定表、矫正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受其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且多次诈骗老年妇女的钱财,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孙某某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孙某某虽有部分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但不属于法律规定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2、孙某某不具有玩忽职守的主观过失;3、孙某某的履职行为与张某2、王某重新犯罪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孙某某的行为未达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5、其他机关存在失职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

一、孙某某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

2013年12月9日,张某2、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12月9日和11日,张某2、王某先后到天门市司法局和岳口司法所报到。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帮教协议,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矫正计划书。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3年12月15日递交思想汇报材料一份,同年12月30日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进行首次谈话。此后,二人再未按规定递交思想汇报及进行社区劳动。2014年3月,孙某某通知张某2、王某参加学习,二人均未参加;且二人多次离开居住地天门市均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向岳口司法所汇报。在得知二人因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孙某某要求谢凯伪造了张某2、王某2014年2至4月的劳动证明、1至4月的思想汇报、日常记录及考察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上述事实表明,孙某某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督促张某2、王某进行社区劳动并及时汇报思想情况,也没有对二人的日常活动进行认真监管,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的情形。

二、孙某某具有玩忽职守的主观过失。

玩忽职守罪系过失犯罪。刑法意义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基层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依法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是其主要职责之一。孙某某作为基层司法所所长,应当预见其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可能造成的后果。无论孙某某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还是因为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均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三、孙某某的履职行为与张某2、王某重新犯罪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有因必有果,一般体现在故意犯罪中。也包括偶然因果关系,即行为本身不产生危害结果,因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导致危害结果,有因可能有果,一般体现在过失犯罪中。孙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本身不必然产生危害结果,只有当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对象实施某种行为时,危害结果才可能产生。孙某某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形,同时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被监管对象张某2、王某二人在被监管期间脱管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认定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孙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孙某某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被监管对象张某2、王某二人在被监管期间多次窜至汉川、洪湖、监利等地,以神医治病消灾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共同作案8起,且受害对象均为老年妇女,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虽然孙某某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但其在前期履行了部分监管职责,且发现张某2、王某犯罪后及时通知司法局作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三:原山西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所长张某玩忽职守案

2014年12月2日,田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许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2014年12月26日田某某和许某某均到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的所长期间,未严格依法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西省关于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及《山西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审前调查评估过程中审查不严,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和许某某监管教育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田某某和许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职责,致使在社区矫正期间田某某又犯故意杀人罪、许某某又犯窝藏罪的严重后果。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接受社区矫正对象的前三月,属于严管期,社区矫正对象应每周报到一次进行思想教育;三个月之后属于宽管期,社区矫正对象应每月进行思想汇报,对其进行谈话教育。还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个别教育、心理辅导和针对性教育,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等。田某某和许某某在严管期内,我没有严格地对他俩进行思想教育,由于我的疏忽大意,我感觉他们两个一切正常,在社区矫正期间并没有对他们进行个别谈话、心理辅导和针对性教育,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等。

2.证人田某某、许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中阳县宁乡镇司法所所长张某和中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股长(女的,记不得名字)及其他工作人员共四人来到我家里,对我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张某所长对我爸说把你家邻居和亲戚们叫过来了解个情况,人叫齐后,张所长他们就在我家里分别对我父亲、我母亲、我哥哥田小刚、我家邻居付月林和我家房东张斌兵及我自己进行谈话了解情况。我向司法所张所长和社区矫正股股长如实陈述了初中时两次打架斗殴事件,但张所长对记录人员说“写上没有就对了”.

有两三次我早上8点钟去司法所报到,张所长不在,我就给他打电话,他说不在了,让我过些时日再来,所以我就过几天再去,过去后我就把连续两个月的考核表给了他,总装给他交过三次表,交了四份表格。表格是我报到时司法所给了我的,让我复印上十二份,每次都是月底自己主动到居委会找到工作困员,把表给人家放下,说是司法所的叫我来填表。第一次人家问我罪名,和个人基本情况,还给房东打了电话然后就盖章签字,在考核小组意见上写上表现良好,盖上村委会的章。第二次开始就什么也不问,去了就签字盖章,每次都是二楼年龄较大的同一个男的给我办。还有两份5、6月应该交的表格填好了,但是思想汇报还没有写好,所以就没有交,表还在家里。

李一鹏的证言:当时对田某某进行调查时有高艳文、吴月珍和张某还有我,是他们当中的一个人指导我填的,具体是谁指导的我记不清了。

3.田某某和许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社区矫正职责,致使其监管教育的两名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许某某再次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考虑张某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因履行不到位,造成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后果,其犯罪行为是因工作疏忽大意、态度不认真造成的,可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法院判决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社区矫正工作典型案例 篇二

(一) 管理模式。

经过长时间的磨合, 司法行政部门已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网络, 构建旗、苏木镇工作框架, 全面承担起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工作。我旗对矫正对象实行的管理模式是以户籍地管理为主, 对本旗内人户分离的矫正对象没有实行委托管理。

(二) 管理手段。

旗、苏木镇帮教组织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自治区、市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劳动、考核的各项要求, 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规范完成规定动作。社区矫正工作比较繁琐, 程序复杂, 各司法所能够尽量发挥社区和志愿者 (多数为司法所人员) 的作用, 保证矫正对象按时入矫, 督促矫正对象, 确保了各项规定动作规范完成。二是抓带头作用。由于矫正对象多, 工作人员少, 各司法所在管理中采取了抓带头的方法, 即树立表现好的典型, 鼓励矫正对象进步;加强对表现较差或有重新犯罪倾向对象的管理, 采取司法所、派出所联合谈话的方式进行训示, 对其他矫正对象也起到警示作用。三是帮教方法多样化。

(三) 管理效果。

通过各界的努力, 我旗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实践, 我旗司法所和社区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新的认识, 也增强了信心, 社会群众认知程度也有所提高。

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薄弱, 问题依然突出

虽然矫正工作已初步取得成效, 但由于工作职能薄弱, 工作中的问题依然突出, 需及时加以解决。

(一) 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

基层司法所对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缺乏高度重视, 对其历史使命感、重要职责以及紧迫感、风险度了解及认识不到位。在社区矫正实践中, 主动性和积极性表现一般化。

(二) 工作队伍数量少, 素质不高, 阻碍了社区矫正的发展。

从我旗情况看, 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旗司法局司法助理员和极少数志愿者组成, 缺乏专门机构和队伍。而且, 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实践经验, 这些因素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三) 相关执法部门间配合不力, 工作中存在推诿和脱节现象。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 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 它的刑罚执行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但是, 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人员控制、教育转化和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内容就出现脱节、落空状态。

(四) 人户分离问题。

实行的户籍地管理模式, 这一做法本来是想避免管理上的脱节, 但实际操作中, 确实存在不便管理的情况, 由于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 户籍地矫正组织对其在实际居住地的表现难以全面掌握, 管理难度较大, 成本也较高。

(五) 经费严重不足。

我旗从事司法助理员工作绝大多数是苏木镇兼职人员, 没有任何经费, 办公耗材、工作人员交通经费都无从落实, 这已严重影响了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立足现实, 寻求突破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 目前确实存在立法滞后, 机制不配套, 工作人员不专业等问题, 但一味强调客观困难不仅对工作不利, 也会使自身无所适从, 因此, 我们应该实事求是, 寻求工作上的突破。

(一) 畅通渠道, 加强各界协作。

一是强化法院告知意识。二是协调法院设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三是推行联合谈话模式。对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 由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等共同对其进行训诫。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公安派出所, 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对干警的记分考核中, 从而督促民警主动配合做好矫正工作。

(二) 改进矫正方法, 树立矫正权威。

一是加大表扬和处罚力度。应充分用活现行的行政奖罚措施, 加大对表现较好矫正对象的表扬以及不服管理对象的处罚力度, 通过公开表扬和处罚的方式, 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警示, 树立矫正的权威。二是分类管理方法。在实际工作当中, 要根据市局文件要求, 把矫正对象分为宽管、普管、严管三类, 落实分类管理措施, 对宽管对象实行按季度考核。三是本旗内可执行委托管理。为便于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 及时掌握他们的日常动态, 建议在本旗内落实委托管理, 这样有利于矫正措施的落实, 也降低了管理成本。

(三) 加强人员培训, 全面提高专业素质。

对现有的工作人员, 应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另招聘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 为各苏木镇专门的司法社区工作者, 由政府购买服务, 让他们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及台帐记录工作。

(四) 落实经费。

现在由于经费不落实, 不到位, 已严重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也极大的挫伤了司法所和社区的工作积极性。

(五) 提升社区工作人员积极性。

3.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建议 篇三

摘 要:社区矫正是传统刑罚执行理念的重大革新,符合当今国际刑罚改革的趋势。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通过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和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系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献言建策。

关键词:社区矫正; 问题; 完善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经历了试点、试行和法制化的阶段性实践过程。近几年,无论是《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还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会议精神,都不同程度地涵盖了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内容。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力量,大胆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理论、社区矫正的制度与方法,基本承担起了预防犯罪和矫正犯罪的职责。然而,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依旧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完善解决。比如社会基础薄弱、立法不完善、工作队伍建设不完备、监管不到位等。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前景是乐观的。自试点以来,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通知、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始终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各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只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地区的差异性就会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同,造成刑罚执行的不平等、不公正。笔者认为,为保证刑罚的公正和严肃,首先应当从法律制度设计上着手。

1.加快立法进程

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应当尽可能的重视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不能也不应该将社区矫正制度规定地如此分散和粗糙,这势必会造成执行上的混乱。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法律《社區矫正法》势在必行。笔者认为,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至今已有13年了。在这13年中,各地方已经积累了不少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加快立法进程,在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讨论和论证,及早制定出《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执行主体、适用对象、执行程序、机构设置、矫正措施等内容。这不仅符合循序渐进的立法原则,还坚持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明确执法主体

以往的非监禁刑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往往流于形式,许多非监禁犯处于脱管状态。这主要由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担负着国家公共安全的管理和保卫,将社区矫正再交其执行,实在困难。而司法行政机关具备管理、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资源和经验,满足矫正的所需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应当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此外,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协同配合。公安机关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需要的时候给予必要帮助;法院是社区矫正的启动机关,主要负责将生效的法律文书抄送到司法行政机关,责令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时间到居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

3.强化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的适用、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以及矫正过程中不规范的执法情形,及时提出纠正、整改建议、涉及违法犯罪的事宜依法查办。笔者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将监督范围提前到入矫前调查评估报告的监督,减轻审判机关负担,提高入矫成功率。对于矫正期限届满的社区服刑人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是否按时解矫。下级社区矫正机构还应当受到上级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检察,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和统一化。

二、完善社区矫正的管理体系

为提高社区矫正的管理水平和执法效能,实现社区矫正目标,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1.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工作队伍

优化社区矫正队伍结构,就要突出其专业性,可以从机关体制内抽调或遴选管理干部以及在社会上公开招聘专业人才。管理干部可以来自司法行政部门、法院和检察院,这部分人具备基本业务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组织性强,可以胜任社区矫正的领导和管理工作。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素质修养和专业性的知识,尤其吸收法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专业人才,要求具备一定的学历或者工作经验。要将社区矫正工作者培训常态化,加强专业训练。

2.创新矫正措施与内容

科学的矫正措施有助于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创新矫正内容是完善社会矫正工作的中心环节。笔者提出以下两点设想:第一,推动监管技术科技化。依托建设信息基础平台,实现动态数据的共享,不仅可以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单位的合作,还可以杜绝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加大现代通讯技术的应用,如利用GPS定位手机,一方面可以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跟踪,严禁其脱离指定区域,另一方面可以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心理辅导。第二,推动教育形式的多样化。社区矫正教育不仅要集体教育,更需要个别教育;不仅要分类教育,还要分阶段教育。根据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提倡建立社区矫正个案研究,对个别社区服刑人员采用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交流,提高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分阶段将教育矫正分为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刚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接受初始教育,侧重于遵纪守法教育;在社区服刑人员生活状态稳定,心理平稳后要接受常规教育,除思想教育外,突出知识、技能培训,辅之以心理辅导;解矫前,要对即将解矫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自律意识教育和就业指导。

3.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评估机制

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应当包含以下三个评估环节:入矫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评估、社区服刑人员危险评估以及社区矫正成效评估机制。对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基本情况的评估旨在全面认清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通过建立量化指标和评估情况确定哪些方面需要加强和弥补,并通过评估予以预防和帮助。对社区服刑人员危险性的评估,通过科学分级,确定不同危险等级,进而进行不同力度的社区矫正措施和内容,形成针对性。社区矫正成效评估机制是对社区服刑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恶心改善程度的评价活动,是评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核心。评估社区矫正效果,要设置标准化的效果评估体系。矫正效果评估应以社区服刑人员的自身情况变化为内容的,主要包括守法状况、心理状态、道德素质以及社会适应能力。

参考文献:

[1] 翟中东.中国社区矫正立法模式的选择[J].河北法学,2012(4).

[2] 赵云霞,王梅霞.关于完善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

作者简介:郑俊飞(1988-),男,河北康保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

4.社区矫正案例2 篇四

陈某,男,1951年11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已婚。家住姜堰镇。原工作单位及职务: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4年至2002年期间,陈某利用担任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业务单位负责人10余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28938元。因陈某患有糖尿病Ⅱ型,胰岛素功能衰竭等多种并发症,自2004年6月16日起将其暂予监外执行,自2005年6月14日在姜堰市姜堰司法所开始接受社区矫正。陈某现与退休的妻子共同生活,有一个儿子已结婚并有了自己的孩子,夫妻关系、父子关系及祖孙关系都比较融洽。由于其原在单位对技术方面比较精通,原单位为照顾他的生活,请他回单位帮助分析、解决一些技术、质量上的问题。暂予监外执行后,陈某较为珍惜重新获得的接触社会的机会,因此对于社区矫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都能执行,利用自身懂技术的特长重新参与原单位某公司的技术、质量研究。但其觉得自己原担任领导职务,一直受人尊重、追捧,现在却成了罪犯,让周围的人看不起,认为自己很没面子,思想负担较重,再加上身体状况较差,也严重影响了他的自信心,导致精神压力和生活压力都很大。

二、矫正措施及调整情况

1、加强法治思想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司法所帮助陈某分析犯罪根源,使其认识到之所以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主要原因还是法律意识不强,对他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使其重新树立新的人生观、价值观。

2、每周、每月按时电话汇报和思想汇报。通过每周的电话回报及每月的思想汇报可以及时了解到他近期的生活状况及思想动态,如发现问题可以及时解决。

3、监督人加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司法所反馈情况。司法所经过与其家属沟通,帮其争取家属支持,给予关怀,树立生活信心。陈某的妻子作为他的监督人,经常与他

沟通、交流,用亲情鼓励他放下思想负担,重新面对生活,积极进行疗养,使其身体状况好转,让他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去面对压力。

4、发挥社会力量,矫正志愿者定期或不定期地找其谈心,掌握他的思想动态,了解其身体及生活状况,及时向司法所反馈信息。

5、帮助其介绍工作,转移他的注意力,减轻其思想及生活负担。首先,司法所找到陈某原单位领导,希望原单位能够进行照顾和安置,让其到厂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帮助分析解决一些技术、质量上的问题,既能减轻其家庭负担,减轻失落的情绪,得到了原单位的大力支持。其次,发挥家庭作用,鼓励他用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

三、效果评价

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工作,矫正效果比较好,陈某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服从社区矫正管理;每月能够按时电话汇报,每月及时进行书面汇报。在原单位他也能积极为技术或质量上的问题出谋划策,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从他的思想汇报中“打质量翻身仗”的字眼就可以看出陈某对工作的那份干劲和热情。同时,他能够积极参与到公益事业中去,在2006年底他一次性捐款800元给姜堰市敬老院。“5.12”大地震后,他又是第一个到司法所捐款,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他的思想转变。

四、点评

对陈某的矫正应该是成功的,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社区矫正工作应该由多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帮教,从而弥补专业队伍的不足。由于犯罪失去了往日的领导风采,由于身体上的病痛失去往日的自信,这双重的打击造成了社区矫正人员巨大的心理及生活负担。面对巨大的生活压力是无法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通过发挥单位、家庭、社会的力量,整合一切可利用的资源,有利于增强矫正效果,更为重要的是符合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二是社区矫正要体现个案的特殊性,这是保证矫正效果的前提。对于

5.社区矫正对象典型材料 篇五

—记枝江市白洋镇社区矫正对象李元

李元,男,今年26岁,啊啊啊市谁谁谁镇对对对村人,2011年4月至7月间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凤飞飞公司电缆线,作案数额1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自2011年12月10日起,来谁谁谁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初次与李元见面,是他和母亲陈芳一同到司法所报道的日子,陈吉香作为李元的监护人当即表示一定配合司法所对李元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行为进行管理教育,绝不会让他再接触以前那些带坏他的人。李元自己也表示自己认识到了自己先前所犯下的过错,但是自己还年轻,还有机会重新开始,所以以后一定要好好工作,既要对得起自己也要对得起父母的养育之恩。

当得知他当时在亚泰陶瓷厂工作时,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立即与亚泰陶瓷厂方联系,请他们对李元多多帮助和教育,让他慢慢走上正轨。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的跟进帮教,让李元感受到了社会的关爱和身边同事对他的信任。经历过挫折,也走过弯路的李元心中愈发有一股自强自立之心。

2012年3月份,在李元参加社区矫正三个月之后正式被某集团聘请,成为一名上市公司的正式员工。这对于李元来说是一次极大的鼓励,之前还有些畏畏缩缩的他,从这件事情之后开始走上积极向上的路。

6.社区矫正工作典型案例 篇六

孙浩波一行来茶调研社区矫正工作

3月22日,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处长孙浩波,率省厅社区矫正处工作人员到茶陵调研社区矫正工作。陪同调研的有省厅黄瑛副处长、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程建梓等领导。

这次调研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走访司法所等形式。

县司法局局长尹焦乐从三个方面作了汇报。一是茶陵县司法局基本情况。二是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三是茶陵县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在座谈会上,平水司法所所长对社区矫正工作在开展中,社区矫正对象要求外出务工问题难以解决;管理方面产生压力大;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跟不上,下东司法所所长谈到下东处在城乡结合部;矫正对象多;司法所工作人员少;乡镇中心工作、维稳工作占用时间多的情况向工作组进行了畅谈。

市局政治部主任程建梓对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一是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新的职能;二是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底子清、起步稳。但在开展工作中也存在三个不足:一是认识不足。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没有充分的认识,没有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到是在执行刑罚;二是工作规范不足。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一项新工作,去过没有统一模式,尽可能按照要求去做;

1三是保障不足。各级财政要预算一定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最后他要求茶陵县司法局针对存在不足搞一次回头看,加大宣传力度。

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处长孙浩波对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了表扬。一是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开走在全省的前面;二是建立了社区领导机构;三是保障了一定的经费;同时对茶陵县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也给予了肯定。孙处长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对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也提出了不足之处:一是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不到位;二是对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实行宣告程序;三是社区矫正对象没有主动汇报思想情况;四是司法所长不能专职专用,基本上都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最后他对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加强社区矫正管理保障、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二是司法行政工作中具有强制职能的就是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一定要加强日常管理,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三是加强司法所人员素质,增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四是加强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五是加强对司法所矫正工作指导,确保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茶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

7.社区矫正工作典型案例 篇七

刑法修正案 (八) 及相继出台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 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 初步形成了现有的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2012年3月1日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检察机关应改变原先以公安机关为主要监督对象的模式, 将监督对象的重心转至司法行政机关。近日, 舒城县院监所部门对全县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考察显示:社区矫正基础薄弱, 矫正力量少, 脱漏管失控现象严重且脱管时间较长, 职务犯罪的监外执行罪犯无一进入社区矫正, 收监、减刑法律程序形同虚设, 监外罪犯的合法权利达不到充分保护等问题。

一、原因及缺憾

(一) 组织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 关于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一直是困扰政法各部门的难题,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型的刑罚执行法律制度, 虽然法律框架不完善, 但基本雏形已形成。各级领导的重视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关键所在。应改变那些“重社会效果, 轻法律规定”的认识上的偏差。党委政府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中, 要把社区矫正工作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消除那些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就是把矫正人员建立了档案就完事的误区, 从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稳步发展。

(二) 法律文书传递渠道不畅

司法机关负责收发监外罪犯法律文书的部门不明确, 有时由县级矫正办收发, 有时由基层司法所直接收发, 造成文书传递不畅;由于法院 (外地法院) 在传递法律文书时采用邮寄的方式, 造成档案传递不及时, 出现见档不见人或见人不见档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 监外罪犯接受矫正告知制度不健全

《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对监外罪犯监管有明确规定, 但是由于没有建立告知制度, 造成某些罪犯被宣告缓刑后, 不知道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出监后擅自外出, 导致长期脱管;一些监外执行罪犯把监外执行错误地认为是刑满释放, 长期外出务工经商。尤其是职务犯罪监外罪犯, 囿于认识上的误区, 只要缓刑期满, 别人不知道, 就可保留公职。

(四) 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意识不强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牢固树立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教育监管与帮助保护并重的社区矫正观念。不能因为目前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具体程序没有明文规定, 就忽视了法律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但相关规定比较原则, 尤其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督方式和刚性监督惩处措施, 影响监督效果。

二、对策与建议

(一) 以党的领导为宗旨, 构建社区矫正组织网络

成立以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并督促协调本地区社区矫正的各项日常工作, 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力开展, 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 以社会创新为契机, 探索社区矫正监督新机制

检察机关对辖区内所有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活动和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监督, 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经常性开展巡回检察, 与全县二十四个司法所建立巡回检察热线、聘请社区矫正检察联络员, 及时掌握刑罚变更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 区别不同情况,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三) 以科学技术为手段, 建立社区矫正信息沟通机制

设立矫正对象信息网络中心, 建立检察机关、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信息联网, 全面掌握矫正对象信息和矫正状况, 为社区矫正实施动态化监督奠定基础。要建立公、检、法、司、监狱、看守所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 如: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防止脱节而发生的脱管失控。相关机关在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相关文书的同时, 另行抄送一份送达检察机关备案等。

(四) 以刑罚执行变更为重点, 加强社区矫正程序的监督

加强对社区矫正中的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结束等矫正程序的监督, 确保社区矫正程序合法、手续齐备。交付执行环节重点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特别要防止因法律程序衔接不够而发生脱管、漏管现象;执行变更环节要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予以惩戒, 是否对丧失监外执行条件的矫正对象及时予以收监等;执行结束环节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等, 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 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 加强社区矫正主体法律监督

督促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办事, 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防止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及贪污受贿的行为的发生。

(六) 以构建社会和谐为载体, 强化社区矫正措施法律监督

一要对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以及对出现监外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二要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侵权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三要对发现的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等情况及时提出检察意见或建议, 督促及时予以整改。

(七) 以教育管理帮扶为重点, 拓宽监督延伸视角

要把监督的视角延伸至矫正前对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适用过程, 检察机关将介入我省实行的《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中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进行法律监督, 提出检察意见, 确定其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切实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八) 以监督职能为核心, 强化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规定, 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督促纠正、整改, 并将纠正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除了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 还应行使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权, 加强对社区矫正主体的法律监督。

概言之, 社区矫正工作应以党的组织领导为核心, 通过政法各部门协同作战, 及社会各界人士的主动参与, 才能把社区矫正工作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

8.社区矫正工作典型案例 篇八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针对不少地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社区矫正工作:

一、夯实基层基础,强化社区矫正的规范运作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基层司法所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要使司法所担负起社区矫正工作的重任,必须从人、财、物方面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建设。一是要加大政府投入,必须有专项工作经费作为社区矫正的物质保障。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基层矫正机构力量。如向社会招募一些具有法律、心理学、法律、教育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到基层司法所工作,充实工作力量。

二、建立完善移交衔接机制,实现交接工作规范化

一是通过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共同起草制定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移交的办法,明确各个单位的分工并细化,防止各自为政。二是对于同一辖区的交付执行可以借助信息技术,设立社区矫正信息网络中心,建立对口联系、衔接机制,连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各基层司法所等相关网络,实现横向联网,信息共享。三是对于异地交付执行监督的问题,可以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些规定细化、完善。异地交付机关和接收机关要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关系和合力,防止和减少漏管情形的出现。

三、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刑罚观念转变

虽然社区矫正在我国从试点到全面实行已有数年,但是真正理解社区矫正内涵的人为数不多,在基层群众中更是鲜有人知。要有各级党委政法委牵头,利用电视、讲座、宣传页、印发宣传手册、现场说法等方式大力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扩大社区矫正的社会影响面,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强化社会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教意识。

四、加强社区矫正的就业、社保、低保等扶持支持,消除矫正对象回归的隐忧

社区矫正对象不管在被判刑之前有无职业,都因为被判刑要面对重新就业和生活的问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然而职业培训、就业、社会保障等超出了司法部门的职能范围,很多用人单位、企业也存在有色眼镜看人,更有许多行业规定了限制有刑事犯罪记录人员从业的门槛。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更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更新观念,除了一些特殊行业之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应该与普通公民一样对待。检察机关除了依法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是否依法进行外,对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影响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其他问题,有必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协调就业、社保、低保等扶持支持。

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9.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篇九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是司法行政机关一项新的工作职能,为此我所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和乡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关心下,紧紧依托乡综治办、城镇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发挥全社会力量加强对监外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和监管,促使他的的思想、行为、行动等方面得到矫治和转化,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汇报:截止到2012年8月15日,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8人,已解除社区矫正对象8人,重新犯罪收监1人,目前在册共有49名社区服刑人员(都镇39人,北山10人),男性43名,女性6名,其中管制5名,缓刑35名,假释7名,剥夺政治权利2人。

二、主要作法:

(一)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配合。我所与派出所、综治办、村(居)委会进行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在矫人员的情况,做到家庭底数清,生活情况清,现实表现清,就业情况清。

(二)严密监管措施。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向社会招募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工作者,让全社会行动起来参与这项工作,我所在年初公开招募6人,其中老党员、老教师4人、离退休干部2人,他们主要协助社区矫正工作者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帮助教育。加强对流动对象的管理,严格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务工的请销假制度,对外出人员必须有家长、村委担保,完善请销假手续。

(三)定期组织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严把入矫谈话关,认真做好第一次谈话教育。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他们什么时间干什么事,对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思想出现波动等情况的及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内容主要采取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认罪悔罪、生活信念、思想道德、劳动技能以及“回归社会、重塑人生”的价值观、人生观教育。

(四)强化日常汇报。充分利用短信息和电话进行日常汇报,在办理入矫手续时,相互之间留下通信联系方式。矫正对象每周发信息到工作人员的手机上,报告自己的工作生活情况。严格按照各类人员的管理进行监管。明确什么人员什么时候进行日常汇报、思想汇报和参加劳动,工作人员对他们的汇报和报到情况进行造册登记。

三、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手续等材料不齐全。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督促不够到位,没有及时督促他来司法所报到,没有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有的是空挂号,一些基本情况掌握不了,从监狱回来的,有的是自己把材料带来,这对档案管理造成一定难度,监狱邮寄来的材料往往要迟到一段时间。

(二)各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共同配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矫正对象的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其他部门体现的职能不是很明确。

都昌县北山司法所

10.社区矫正工作征文 篇十

――柳树湾司法所

摘要: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为规范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于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制定本条例。《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出台及实施,不仅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还对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学习《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积极意义、工作体会

引 言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推行对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意义及结合清河区司法局柳树湾司法所的实际情况谈谈自己的工作心得。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积极意义。

1、《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制定出台条例,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严格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具有重要 的意义。

2、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地位及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更加明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正式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非监禁刑的执行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

3、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司法所的责任及义务和矫正小组成员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的义务。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处罚措施更加清楚。《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个多的是明确了各部门之前的协调配合,共同严谨、规范的开展起社区矫正工作。《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阻止社区服刑人员出境,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查找脱离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追捕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在逃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将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羁押并投监执行。明确公检法相互协作。这些规定,明确了执法责任主体,规范了相关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建立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的制度对接,可以有效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学习《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工作体会

为了更好的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提高矫正质量,清河区司法局柳树湾司法所全方位开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学习宣传活动。

通过讲解释义,使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深入了解《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讨论了如何围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要求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要求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各司法所通过集中教育、借阅图书、谈心得体会等方式,为社区服刑人员讲解《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内容,并让社区服刑人员攥写心得体会,不断提高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

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柳树湾司法所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具体要求,全面梳理工作难点,将信息化建设和心理矫治作为重点工作。细化具体措施,不断完善信息核查、矫正小组建立、志愿者参与等制度,统一规范从接收宣告、管理教育、考核奖惩、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落实电子定位、监督走访双100%、风险评估、困难扶助等相关规定,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实施,是机遇,更是挑战。它既是司法行政社区矫正工作新的起点,同时也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为此,柳树湾司法所高度重视,充分准备,在日常工作中,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做到“四个到位”,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循环奠定坚实基础。

1、专业人员培训到位。以司法所为依托,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网格员,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定期组织他们学习《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使他们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方法,强化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努力构建一支业务素质高、社会责任心强的社区矫正队伍。

2、社区服刑人员摸底排查到位。要非常重视社区服刑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通过定期开展对辖区社区矫正人员的大走访活动,不仅要准确地摸清在矫人员的底数,了解了他们的`思想动态及矫正效果,利用每月8小时的集中教育机会组织他们学习《阳光手册》(清河区社区服刑人员行为准则)。更要进一步明确今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目标和方法,真正做到不脱管、漏管,真正做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管。

3、思想认识到位。要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思想认识,增加社会责任感与工作紧迫感,要在理清社区矫正工作思路及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积极与街道党委主要领导沟通、交流,争取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大力支持,并将省、市、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及需要街道党委帮助解决的问题向党委主要领导进行专门汇报,统一思想认识,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11.社区矫正工作典型案例 篇十一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法律定位社区矫正这一模式最早出现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欧美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该模式已经大范围推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这一模式也逐渐在我国得到大范围的推广。然而,由于相应的法律配套没有跟上,社会工作者介入到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还不能明确,这严重影响社会工作者的价值发挥。所以,本文对社会工作者介入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 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之间的联系

改革开放后,我国积极引进社区矫正这一模式,社会工作者进入社区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在我国沿海发达城市,许多社区兼有专门的社区矫正主管部门,向社会聘用大量的工作者,该模式得到社区群众的广泛认可,因而逐渐向内延伸至我国各内陆省份。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工作者作为矫正工作的主力军,可以说,如果缺乏社会工作者的加入,社区矫正工作也就无法正常进行。

但是,现实中,社区矫正工作与社会工作这依旧存在关系不明朗的问题,两者关系不明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社会工作者常常对自我定位模糊,工作重心偏移,影响最终矫正结果。

那么,如何正确定义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关系?从现有的研究资料上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借助《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一文进行进行界定:一是社区矫正的执法权由司法部门掌握,社会工作在其中具体起到什么作用;二是社会工作者与司法部门同属社区矫正工作的组成,两者如何实现有效的衔接;三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部门与社会工作者在实施矫正工作时,两者的地位如何界定。这三个问题是明确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关系的重要参考,然而实际上,这篇文章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示,只是从两者的功能、定位及工作主体上进行阐述,这实际上淡化了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所以如何从法律角度或者行政角度界定两者的关系,是现阶段明确社会工作者法律权利的重要手段。

二、 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后,社会工作者在矫正工作中的个人价值发挥依旧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已有的法律明确了司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执法权利,但是社会共组者作为社区矫正的绝对主力,其法律地位又该如何确定呢?这是当前相关法律部门必须关注的问题。

同样作为社区矫正的重要参与人员,社会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如果不能明确,在矫正过程中就时常会出现权限不足的情况,并且在现实工作中工作者也会因为职责不明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将严重影响矫正工作进度。因此,明确社会工作者的法律地位就非常重要。当前,社会工作者往往属于弱势群体,做好该群体的法律保障,能够促使社会工作者发挥更大的价值。

三、 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时面临的法律问题分析

作为社区矫正工作重要参与人员,社会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面临一些法律问题,这对社会工作者能力的发挥带来一定的限制。

(一) 与社会相关结构的合作问题

以往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部门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居民素质改造与刑事惩罚上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其权威性一直比较强。然而,社会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的另一参与者,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势必需要与当地的司法部门进行合作。同时,从社会工作专业化的角度分析,社区矫正工作还要同社区居委会、公安、街道办事处等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但是实际上,由于我国社会工作刚起步,社会工作者的认同度还不是很高,社会工作者在协调各机构的关系是常常存在合作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情况,这导致社会工作者很多工作环节缺失。

从社会工作专业理念上来分析,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性质属于服务类,其矫正对象往往选择社区中弱势或者贫困的群体,在这类群体矫正工作上,社会工作者要真正解决其问题,就需要从根本上改善其家庭贫困情况,为其争取社会救济、政府补贴及基础工作。在这一环节中,社会工作者必须与当时的民政部门与劳动部门接触,以便寻求帮助。但是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工作人员常常会因为法律地位不明,很难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与批准。长此以往,社区人民不能感受到社会工作者带来的便利,就会很少求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这对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利。

(二) 专业两难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存在的价值两难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中,价值很难具体表述,价值判断具有非常强烈的主观性,因此价值衡量没有具体的标准。就社会工作者所获价值判定而言,价值的确定需要综合社会工作者在矫正工作中发挥的个人价值大小与矫正主体进行判断。比如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工作者虽然做出了很大努力与牺牲,但是由于收获的结果不佳,导致人们评价工作者价值时出现失衡。

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价值是确定社会工作独特的视角。单质专业价值也没有具体验证,专业价值观与非专业价值观往往存在信念上的冲突,社会工作者面临的价值模糊问题,在社区工作中也会出现。

社会工作者的价值两难问题实际上可以明确的认为就是法律问题,比如受工作者价值观的影响,社会工作者在矫正过程中可能存在对事实确凿的犯罪行为进行隐瞒或者视而不见,这种知情不报就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如果法律不能明确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势必容易导致社会工作者在矫正工作出现职责不明的问题,这对矫正工作的合法进行构成阻碍。

(三) 矫正过程的权益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就是矫正双方个人权益问题,社会工作者在参与社区矫正中,由于工作者与矫正对象同为公民,拥有一定的权益,因此双方的权益问题必须明确。比如,作为社会工作者,在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时就有可能面临一些安全问题,例如矫正对象患有精神失常或有严重暴力倾向,为了防止社会工作者受到危害,就要对其权益做出一些保障。同时,作为矫正对象,因其属于社会公民,具有一定的权益,权益保障矫正对象不受矫正工作者滥用执法权威做出侵害矫正对象利益的事情。

四、结语

总之,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为了更大程度的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价值,要求相关立法部门明确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法律地位,在坚持矫正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使社会工作者的价值得以发挥。

参考文献:

[1]李迎生,方舒,卫小将,王娅郦,李文静.社会工作介入社会管理研究——基于北京等地的经验[J].社会工作,2013(01):3-55.

[2]张丽芬,廖文,张青松.论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J].甘肃社会科学,2012(01):157-160.

12.社区矫正工作典型案例 篇十二

近日, 内蒙古人社厅、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高校毕业生志愿者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将社区矫正工作者纳入2014年内蒙古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 从社区民生志愿者中选出相关专业的高校毕业生, 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内蒙古人社厅将统一组织被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 各盟 (市) 司法部门对他们开展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 这些高校毕业生将由各旗县 (市、区) 司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安置到苏木乡镇 (街道) 司法所, 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辅助性和日常性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者在服务期间, 享受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 以及每人每年1200元的交通补贴, 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13.2013社区矫正工作小结 篇十三

今年以来,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司法局和公检法等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按照“衔接好、监管好、引导好”的工作思路,扎实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天子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基本情况

至今年10月底,我镇新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8名,目前在册矫正对象共21名,其中男性17人,女性4人(基本情况见附表)。其中两名矫正对象:王同帆在湖州读书,李剑锋在杭州学习摄影,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二、所做主要工作

(一)认真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做好日常管理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我们对矫正对象从接收、管理、教育、公益劳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规范有序,有条不紊的开展。

一是接收环节。对接收的矫正对象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和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接收花名册等表格。给矫正对象下发《社区矫正告知书》,让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进行教育谈话,使其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内容,明确矫正对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其服从监督管理;与具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直系亲属或单位、村委会签订监护协

议书,明确司法所和监护人的责任。

二是管理环节。坚持依法、规范、文明管理,实行严格的制度和人性化管理相结合。一方面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要求服刑人员按时进行书面汇报,按时到司法所进行报到,及时掌握服刑人员的行为和心理动态;另一方面注重运用朋友式的个别谈心,了解他们的现实思想、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结合下村检查、参加联系村村务活动等时机,不定期到每个矫正对象家中走访,还不定期地进行电话联系;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失控,并重点预防其重新犯罪。

三是教育环节。我们针对矫正对象的不同犯罪类型、心理特点、年龄特征和生活状况进行分析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有针对性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做到一人一案,并结合矫正对象的工作情况和特点,及时进行调整,增强教育的效果。着力实施个性化矫正,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注重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法律知识学习和思想教育,提高矫正对象的自新意识。在矫正过程中,通过集中教育、个别教育、专题教育、组织参加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悔罪意识、自新意识,转变他们的思想观念。教育过程中注重加强正面教育,使其正面认识社会,迷途知返,有所作为,提高了矫正质量和效果。

四是公益劳动环节。按照要求每月组织每个矫正对象完成不

少于8小时的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公益劳动,增强他们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回报社会,减轻他们的罪责感。同时通过一些公益劳动,使他们贴近邻里关系,增加周围群众对他们的认可和理解。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信息化管理。今年以来,认真做好矫正对象移动平台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对新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把个人信息录入电脑,对到期社区矫正对象及时解矫。强化平台监控工作,利用指纹报到设备,督促矫正对象按时进行报到。严格请销假制度,对请假人员做好登记,回来必须本人到司法所进行销假。

(三)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新举措:

一是注重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司法所注重加强自身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以老带新,对新来的社区矫正专管员强化业务指导,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熟悉矫正工作流程,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去年到司法所工作的吴文姣同志,经过学习和培训,较快进入社矫专管员角色,现在已完全能胜任专管员本职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构筑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平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良好的载体。①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通过公益劳动来帮助矫正对象自我教育,培养其正确劳动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②积极引导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支持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依托企业为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工作岗位和就业机会,更好地促使他们

接受和配合社区矫正的教育管理工作。如良朋村矫正对象陈文艺现在美能电气公司上班。

三、存在的问题

1、指纹报到系统启用时间短,没有发挥好有效管理的作用。

2、村居社区矫正站运行不规范的情况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由于矫正对象比较少,全镇二十个行政村,目前有十个村没有矫正对象,其中高禹村有四人、吴址村与张芝村各三人、里沟村有两人外,晓云、高庄、良朋、南店、南北湖、受荣村矫正对象各一名,导致各村在矫正站建设和管理上不够重视和规范。

四、下步打算

1、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落实好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

2、认真做好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落实好指纹报到,社区服务,集中学习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3、规范各村社区矫正站工作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做到规范运行,有效运行。

安吉县司法局天子湖司法所

14.社区矫正工作运行办法 篇十四

(一)调查评估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和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对被告人或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有可能作出非监禁判决和决定时,委托被告或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主要由司法所牵头)对被告人或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及健康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是否对被告人和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和建议,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法院对于社区矫正机关提供的调查评估报告,经过审查可以作为对被告人或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及适用何种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全员接收

1、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罪犯居住地在本县的,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通知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到场,对被告人宣告接受社区矫正,并当场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被告人或罪犯系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出具保证)。同时移交罪犯《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送达回执》等法律文书材料。

2、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罪犯居住在外省的,在判决生效后或决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应将罪犯《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和《送达回执》等法律文书材料直接或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到罪犯固定居住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看守所对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其出所前,应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同时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在其出所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或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至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书面告知其出所之日起,居住地在本省的于10日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于20日内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公安派出所在接到法律文书或罪犯登记时,立即通知其所在地司法所现场办理社区矫正衔接。

4、县公安局或公安派出所收到外地法院及监狱寄来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在5日内通知司法所办理法律文书交接手续,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共同查实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后现场进行交接。公安派出所在为迁居的社区服刑罪犯和假释或刑满释放后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办理户籍登记时,应审查其是否已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对未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取得社区矫正宣告书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督促其履行了报到手续后办理户籍登记。

5、监狱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刑满释放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其出监之前,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同时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在其出监之日起5日内由监狱干警将其押送至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检察院监所科进行现场移交,同时将相关法律文书也一并移交。

6、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牵头,每月和县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县检察院监所管理科将本月接受罪犯名单进行比对,做到数字一致。

(三)分类管控

1、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或公安机关的决定后,在5日内将矫正对象相关材料移送至实际执行地的乡镇司法所,并指导、帮助乡镇司法所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个案。

2、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应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进行谈话,告知其权利义务,宣布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学习、教育、管理、劳动、奖惩等各项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须知》。

3、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应以社区矫正对象相关的法律文书和登记表为基础,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4、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和社会关系等综合情况,找准症结,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的矫正方案。

(四)有效施教

1、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管能力的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人责任书》,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居(村)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人责任书》。

2、司法所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参加公益劳动项目由司法所按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情况进行登记,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依据。公益劳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参加公益劳动的日期、公益劳动的项目、工时、劳动表现等,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

3、司法所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可以采取个别教育、集体教育、培训、实践活动等形式。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情况进行登记,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依据。学习教育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参加学习教育的日期、学习教育的内容、学时、学习表现等,矫正对象每月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2小时。

4、司法所结合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心理状态、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5、司法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定,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6、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司法所每月对矫正对象进行一次走访。

7、矫正对象的外出请假严格按照《湖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矫正对象须首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写明:去向何处、何单位就业、就业期限;联系方法及电话号码;保证人或监管人的保证书及监管保证书,申请书应由社区或村委会签署意见。司法所应填写请假审批登记表,报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经过与外出的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并取得意见后,作出请假批准,同事签署审批意见并将审批意见及审批表返回司法所。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

矫正对象在请假到期的次日到司法所销假。

8、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时须向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履行相关手续。

9、保外就医罪犯应当在指定医院就医,如需转院或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须经县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履行相关手续。

10、罪犯未在规定的期限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的或者私自脱离监管、去向不明,司法所应及时通报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同时上报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通报县公安局、县检察院。罪犯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地的,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上网追逃。

11、罪犯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的或者严重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罪犯居住地派出所应配合司法所做好教育转化和依法惩戒工作。罪犯在执行期、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认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地,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或者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资料的。居住地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收集资料,并及时提交书面建议,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在综合情况核定后报县公安局,公安局经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报批准、决定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应当根据公安和司法机关的建议,认为需要收件执行的,应当及时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将收监执行决定书分别送达居住地的公安、司法部门和负责收监执行的监狱。

13、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应及时组织材料,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在综合情况核定后报公安机关,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报批准、决定机关。由原判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罪犯在未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3个月以上的;

未经居住地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乡)或者迁居,脱离监管3个月以上的;

未按居住地司法所的规定报告自己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关于会访等规定,经过3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 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14、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后,或者批准、决定机关作出收件执行的决定的,居住地的司法所应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被撤销缓刑、假释并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下落不明的,居住地司法所应当及时协同派出所将有关情况通知监狱、看守所和作出撤销缓刑、假释决定的人民法院,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

15、司法所应按照《湖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建立矫正对象的日常考核制度,根据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结果填入矫正对象的日常考核台账,并存档。

16、县社区矫正机构每季度召开一次评议会,并请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同志参加,乡镇司法所每月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一次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及日常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作为分级管理的依据。

17、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鉴定和监狱或公安机关的建议,视情节决定是否给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处理。

18、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根据有关考核规定给予表扬,经鉴定,提请减刑。

19、矫正对象在执行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被发现有遗漏罪的,由犯罪地有侦查权的检察或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五)解除矫正

1、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一个月内,指导矫正对象进行自我总结,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2、社区矫正对象期满,由司法所填写《期满宣告书》,报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批准后,会同居住地公安机关在期限届满当月以一定形式向其本人宣告解除社区矫正。

3、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由县司法局及时通报,县检察院、公安机关、原判人民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矫正对象自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4、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终止监外执行而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社区矫正自动解除。

(六)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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