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职能转变(共8篇)
1.检察机关职能转变 篇一
告检工察作
【工 作流图程 】( ) 一信处理来程图流
来处信流程理
图
(二 来访接)待流图
来访接待程流图程
(
三) 举线索管报流理图
举程线索报理管流图
以
程
事刑诉检申工察作
【 工流作程图】 (一 )事申刑工作诉程图
流事申诉工作流程刑
图
( 二)国 赔偿家作工程流图
1刑?赔偿事复、、国家赔偿监议督工流作程
图事刑偿赔复议、国家赔、偿监工督作流程
图
2 ?家国偿执赔工行作程图
国家流赔执行工偿作程图流
(
三 )事被害人刑救助作工流程
图刑事被害人救助作流程工
职务图罪侦犯工作查
【
作流工程】图
职务犯侦罪查工流作图程
司法警察看与管押解
(一 司)警法看察
司管法察警看工作流管程图
(二 司法)警察押解
司法警押察工解作程流
图
职务犯
罪防工作预
【 工作
程图流】 一预 业防务工流作组程成图
预业防工务流作组程成
图
(二) 罪分析流犯图
程罪犯分析流程图
(
)三预防调 流查图
程防调预流查图程
( 四 检察)建流程图
议检察建流程图
议
查监督侦作
【工 工流程图作】( 一) 审 逮捕流程图一
查
()二 查审逮捕流图程二
公诉工作
【工 流作图】 程(一) 层基检院公察业务诉程
基层流察检院公业诉务整个程 流 系 统可 为分三 项 :( 1 介入侦查)导取引 证起诉→审不查判裁定决→→ 接案收部管移门送的案 件→ 件案 审 查 → 起 公提 诉 抗/诉; 2 ) (检察议建流 程 ; 3() 审 批 流程。中基层其察 院 公检 诉部 门各 个环节审批 流均程:主诉检察为官自决行、定科长审、主管基批检层察院副检长察 批审检察、审长批检、委讨会论,下以审以批简称一过程。这面依下据几个这 流对其程功能行进分划 。 1?层检察基公院诉务业总流程基
层检察公院业诉务总流图
程
2? 基层察检案件院理流程
办 ?基层检察3提院起诉公程
流
4起 ?基层检院察起不诉程流
5
基?检层察院审判查决裁定抗诉、程流
基
层检察院察检建流程议图
6
?层检基院检察察建议流
程送发案单达 报上一位级检察院备 抄案被建议送单上级 位管主关机
制
工作记作 意见录被采纳的,不提出 见
意
草起《 察建议检》 书出 发 审批层 被建议单 位报同级检院 发出察 回 访批审
向
建被单位议上级 主机管关 映反况情
案承件办 人出意见
提送
发案达位单上的级位单主或管关
机检察
长或上 级检察 发院出知通制 作撤销检建议决察
定撤本销院检 察建
议
知通被建议单位及其上级 位单并作说明
出
7?基
层检院审批察程流基层
检察审院流批图
审批 程主(诉检察)官审批 ( 公诉部负责人)门审 批(副 检察) 审批长 (检长)察审 批检察(委会员)
( 二
) 、分、市州察院检公诉业流务
程分州、、市检院察公业诉 流务程 系 也统分 为 项三 (:1 案件受)→理件案 办 →理 出 /庭 起不 诉 审 查→ 判 决 裁定 抗 诉; (2 ) 检 察 建议 流;程( 3 )审流 程批其中审批流程。基层与察院检相同 。 ?分1、、州市察检院公诉业总务程
分、州流市、检察院公业务诉流程总
图一级上检察 院一 审二 审再出庭 审回侦查退机关(部 )处理门二 抗诉 审不诉 检察建议流程起 变改辖 管审批程 流他其 (回撤级院下二审 诉、抗 下院职级务 犯罪起诉不报批 、不诉复起、复议等) 核归档审查 判决、裁定 提抗诉请 接收管部案 的门件案案件办 理
分、
、市检州院察件办理案程图流
其他工
作制相作应档文填写 《 委辩护人 托委托 诉告书 》 和知《 》 讼代 人理告书 知作各种复制函答复 见意等 作制阅笔卷 答录复级下察院 检制作 《议决定复》书、《复核 决书 通知定书 》通公知机关安( 复 议复 核案 件) 作制取意见听笔 录制作 《交办 件案通书 知 不》起 诉下交检察院级 审一二 审审再 庭出制 报作 告承人办结 审审批 变管辖改 计入期限不退侦查 机 关(部门)理 处作制议书:建 建议撤或案新重侦 审查批 请示 作 《制 案件请报示告 》 档归接 级上院批 复送上报 级察院检 制作《 移送 件案见书 意》 移送同检察级 制院作 《报 案送件意书见》 制讯问作询 笔录
问告(知
日)内
换
押
阅
卷
讯问 询
听取辩问护、代 人人意理见制 作提 制纲作审查告报制作 《 起诉书》 以 其及各他种 需要的文书和档 文选可) (
2
?分、、市检察州院案件理办程
流个 月承 办经 人 检审察 长查审 案 件批延 长 作制《 供提庭法审判 所证据需材 料知书 》通 作制告报制作 《 充移补送起 通知书 诉 》制赃款作赃物处 情况表
理
(制 《作补侦查充 决定 》附提书纲审 批侦退查机 (关部门 )退查重后报
复核证
据
,
自行充补查
侦
神精鉴病
定日
)
要
侦查求机关提 供证材据料
变更强措施
制
诉追
款赃物赃处
退理回充补查侦
分、州、检市察出庭院程流图
、《
证据录》 目作《证人制名》单 》、支《持事刑抗诉见意 制 作量刑《建书 议书 》 《撤、抗回决诉定书通 知 书》 、《刑事抗 诉 书 (》 选可) 作其制他要的文书需 文档( 可选 )作 《制派员出法席通知庭》书 作 《公诉制见意》书制 《出庭作录笔》
( ) 选 (可制作出 庭案预 可)选 选) (可 制作 《正纠理审违法见意书通 书》知制作检 长列席察判委员审会会议记录 (可 ) 选随案送移物 品文件单清 庭填写后、《送 回达》 证他需其的`文要 书档文出 席庭法制作 追 变加更起诉 书变更追 加诉 起制 《 作期延理审议 建》书补 充查 填写侦《 押证》 、换《 送回证》 达撤回起诉 期审理 延制作《 回起诉撤决书定》
送达派院
法3 ?分、州、
检察院出市庭流
程员
出
一审
诉 二审公出 庭诉抗庭出
审
批
审查
判、决定
庭裁
制
作相呈批应文档
审 批
起诉
不审
批
办承审查
人
重起诉
新、分州、市察院检不起诉程流图
制作建
书议 建撤议或案重侦新文查书填写《换押证 》 退 回查侦机 关部()门理处
一级上检院
察
所案件有料 材起公诉 公安提机 要关复议求案件 受理制 作移《不起送案件材诉通知书料 》定决不起诉被 人 害近其亲 属其及诉讼代理人向 院法诉 移起送法院
4
分、州、?市检院察起诉不流程
职务
罪犯
起不诉
通案普件未成 年和犯罪人条附件不 起诉件
本案院申部诉门 申 上一级检察诉院
制《作不 诉决定起》书, 送 达被人 其害近属及亲诉其代理人、讼 被起不人及其诉所在单、位公机安 (关公安关机移送)的制作 开宣公布录 笔作制《移有关送管机关处主违法所得理见书意 清单、》 (可)选制作 检察《意书》(见 选可 )(冻 结通知 的选可 制)作除解扣押、报 一上级备院案、) 检(察关侦机案件查 起诉不决书 定审报告、
查
、分州市检察院审查、判决、裁抗定流程图诉
公 诉上报案件审查:报告起书 、意见书诉、量建刑议书、审判决一 、定 裁务犯职罪案件报上一级检察 院 同审步 制作查事抗刑案件审查报告 制诉 《刑事作抗诉》 上一级书检察 院提意见 出审二程抗序 诉 审批 档 不归诉 制作抗《提请 诉报抗书》 告请提抗诉 日)内 级院上 审 向批级法院送同达抗 诉书向 上一级检院报送察检察内 卷抗和诉 书副本
填写 《刑判决 裁定事查审》表
审查判
决裁、定
提
出抗诉
5?分 、州、市检察审查院判、裁决定诉抗流程
害人 法被定代理 请求抗人诉
作《制求抗诉请复答书 》(
分、州市检、院检察建察流议程图
起
草《 察检建议书 起草》查审见 起意撤销草级院下察建议决检定
送达
案发位 报单上一检级院察备案 抄送建议单位上级主管 机关
被制工作记录作 见不被采意的, 纳提出意见
6 ?
、分州、市察检院察检议流程
发建
出回
访
批审
下级
院上
报向被
建议位单上级 主机关 反管情况映 送达发单位案上级单位的或主管 机
关
本院
案件审
批承人 提办意见 发出
出
报被建层议单位 级同察检院
审查级院下已 发的检察 建议撤 下销级检 察检院建议 制察作撤检察建销议定
决作撤制销级院检察下议建定 发出通知
通决被知议单位建及其上 单级位作并出说明
通被建知单议及其位上单位并作级出明
说
察检或长 上级察院检撤销 院检本察议
建发
通知
出
7?分州、市、检院审批流察
程分州、、市察检院审批程图
流审批(主诉 察检官 )审 (批公部门负诉人) 责审 批(检察副)长审 批(检 察)长 审批( 检察委员会)
( )三省级院公 诉务业流
省程级业务流院系程统分三:项 (1 )接收管部门的案件案→案办理件→ 出庭→ 审判决、裁查定 → 提抗请诉; 2 )(检 察建流程议( ;3) 审 批流程 。 ?省级院公诉业务总流程
1级院公诉业省总流务图
程一 二审审 再出审庭
接
收案部门管 的案
件审
查决判裁、
定提请抗
诉一上检察级院
件办案理
不
诉起 检察建流议 改程变管 辖审流批 程他 归档
其
省级院案
办件流理程
图制作卷笔录阅阅卷 答下级复 检院察 作制问 询问讯笔 录 作处务制会 论讨录 记答公复机关 《安不 起决定诉》、公书 开制作宣布 笔等录 处务讨会 不起论 处长审诉 制作审结报批告 制其他需要作的 文文书档 制 作 《核复决书定 知书 》 制作通各种函复 复答见等
2意?省级院案 件理办流程
问 讯问
制作听询取意 听见辩护取人 代、笔录理 意人见制 提纲 作复核据证制 提纲作承 人审结办制作笔录 作 工录记 作征制求意函 见征求意 见作制工记作 录通沟调 制作协赃赃物 款处情理表况 制作应相 文 检档长 察检副察 长改管辖变
一 二审审 审 再出庭
制
作交《案件 办通书知》 交级检下院察
自行
补充查
侦承 人 审办查 案 件
听
取专意见
家移同级 送察检 院送报级上 检院察请示 上级检察
制院作讨 论记 检察委录会 讨论
制作 《案件请 示报告员
赃》赃物处款理
其
他作
工
3
省级院?出庭程流
省级
院庭流出程图
制
作需的要书 文档
文作 《制派出员席法庭知书》通 制作庭意见出可 选制作 《( 庭出笔》 录) 制出庭预作(案 可 )选( 选可 制作)《 纠正审理违法见意书 通书》知制 检作长察席审判列员委会议记录 会( 选可 )其 他要需的书 文文 档作 《制刑事判 决、裁定查审表》
出
批 审送法院达 出席庭 审法查判 裁决定
庭
审出庭二 抗诉庭出 个极别一审 诉公提请 抗
诉归
档 《提请抗诉报告书》 作
上级检制察院
级院省检察建流程图议
4 ?省院检级建察议程流
下级
院报上 发 出批 审送发达单位的上案
级单位或管主关 机层被建议报 位同单级察检 院发出回访 批
审起《草察检议建书》起 审查草意 见草撤销起级下检察建院议定
决送发案单达 报上一位级检察院案 备送被抄议单建位级 上主管机关
作制作记录工 意不见被采纳的, 出意见提
本院案
件
承人办提意出
见
被向议建单 位级上主 机管反关映 情况
审查
下级已院 发检察的议
建
作撤销下级院检制建察议决 通知定被建单位及议上其单 级并位出说作明撤销 级检下察院 检察建议发 出通知
检察长上或 检级院察 出发知通制作 撤销检建察议决
定
销撤院 检察建议本
通
被知议单位及建 上级单其位并作出明
说
?省级5审批流程院
级院审批省程流图
审批 (公部诉门责人) 负审批 (副检长)察审 (批察检)长 批 (检审委察员会
)
所监察检工
【作工 作流程图 ( 】一) 所检察业监务总汇
监图所察业检务汇图总
( 二 监)检察业务汇狱总
监图狱察业检务总汇图
(
三 )看守所检 业务察总汇
看图守检察业所汇总务图
( 四 监外执)行检察业汇务总
监图外执检察业务行总汇
图
( )五劳教检察 务业总汇
劳教图察业务检总图汇
民事
行政检工作察
【
作流工程】
民事图行检政工察作程流
图
案件
管工理
【 作工作流图程】 一)( 案流件程管理作工流程
图件案程管流理作工程流图
() 二案质量件理工作管程流图案
件量管质理作流工图
(程 )三 检察统工计流作图程
察检统工作流程计图
合性检综察工
作承
办民监人督案件【
作工流图程】( 一) 办人承监督民案件流程
图办承人民督案监流程件
图 (二)人 民监员督任选流程
人图监督员民任选程流图
( )三 人民督监员监案督流件程图
民人督监监督案员件程图
流
( 四
人大)表代交转件案办理流程
图人大代转表交件案理流程图办
注
:政协委转员交件案用本流程适理
办检察
诉讼案的立卷档归档
【工作 流图】程
检察诉档讼案档归流程
图
移交归档程流
此流程图图系据《依察检机执法规关培训范程(学2103年版》制作而成
)
2.检察机关职能转变 篇二
立法者之所以会存有上述的担心, 归根结底就是对检察权这一法律监督权的误解, 认为法律监督权就是监督诉讼的权力, 从而引发逻辑上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基础性问题, 笔者认为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是复合性权力, 内含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与诉讼监督权等多项职权。
第一, 检察权是国家干预原则的体现。我国检察制度的最主要、最直接的渊源应当是前苏联的检察制度。1962年《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29条规定了“检察长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保护公民的权利和法律保障的利益的需要出发, 有权提起诉讼或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参加诉讼”, 可见在前苏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干预和监督的代表, 而不是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公益诉讼。推演到我国检察制度, 《宪法》第129条确立了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主体地位, 因此检察院的基本职能是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从而检察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
第二, 检察权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不等于诉讼监督。在《宪法》对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不变的情况下,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们必须对法律监督职能作广义的理解, 即在民事诉讼中, 不仅包括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而且也应该包括检察机关对违法侵害国家、社会的民事实体活动进行监督矫正, 从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检察权的下位权属为诉讼监督权和一般监督权。
第三, 一般监督权包括刑事公诉权和民事公益诉权。由于一般监督权的性质, 在实践中, 检察机关享有许多衍生出来的职能, 例如, 在民行监督案件中, 如发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管理层面存在问题, 或者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滥作为情形的, 可以制发相关的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可见, 这类检察建议并不是针对民事诉讼活动, 而是作为法律监督者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开展的监督活动。因此, 一般监督权包括诸多权力, 主要有一般建议权与国家诉权。而国家诉权则包含了刑事公诉权和民事公益诉权, 虽然现今民事公益诉权在
法律层面还未给予确认, 但从理论层面, 是与刑事公诉权的涵义有共同之处的, 同属于国家诉权的概念范围。
综上,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是指检察机关享有的根据法律授权代表国家和社会, 对侵害特定范围内某些重大国家和社会公益的行为, 在无人起诉的情况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权力形式。可见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的提出并不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它与检察权是一脉相承的, 与检察机关现有的刑事公诉权性质相近, 因此刑事公诉制度可以为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提供参考。
二、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从上文可知, 民事公益诉权与民事诉讼监督权并非是同一种类的权力, 民事公益诉权是自下而上的请求权, 而监督则是上而下的。在民事公益诉讼中, 检察机关如既是当事人又是监督者, 则不仅会导致自己监督自己的逻辑错误, 权力行使的混沌不清, 更会破坏诉讼三角形结构, 这也是立法者一直未建立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因。因此为了避免这一矛盾, 实践中不能将两者简单地叠加, 而应当有所区别地行使, 这就需要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所应当行使的权能, 即各个阶段、各个层级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如何。
首先,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 检察机关作为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民事诉讼的三角形结构是以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 法院居中裁判为主要内容的诉讼结构, 这种诉讼结构保证了法院判决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任何诉讼主体的加入都不能动摇或改变这种诉讼结构, 否则就会动摇诉讼平衡, 对审判的独立性造成威胁。检察机关由于同时具有民事公益诉权与民事诉讼监督权两项权能, 而民事诉讼监督权作为监督权的一种, 体现了自上而下的性质, 如果民事公益诉讼中, 检察机关在行使诉权之余还行使监督权, 会导致监督权凌驾于审判权, 直接影响了审判的公平公正。因此, 民事公益诉讼中, 出庭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仅能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的代表人, 处于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行使民事公益诉权。但民事公益诉权毕竟是国家权力的一种, 具备权力的部分属性, 有一定的强制效力。因此在部分诉讼环节中, 法律可以赋予检察机关与身份相匹配的适度的强制性权力。例如, 在案件受理方面, 在普通诉讼中,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但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 人民法院不能够拒绝受理, 必须要对案件进行详细的审查;在证据收集方面, 检察机关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相关组织和个人应予配合, 等等。
其次, 在名称上, 检察机关可被称为民事公诉人。此种称谓的提出原因有二:一是民事公诉人的称谓可以表示其“公”的属性, 一方面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权与刑事公诉的权能、职责、程序有一定的相似性, 并且同属于国家诉权的范畴, 在刑事诉讼中, 出庭参加庭审的检察人员被称为公诉人, 体现了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的涵义, 因此在民事公益诉讼中, 民事公诉人的称谓能够显示其与一般诉讼当事人的区别, 体现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属性;另一方面, 该称谓也可以让其他当事人显而易见地发现检察机关与一般当事人的不同, 避免其他当事人对检察机关行使权力产生误解。二是民事公诉人的称谓可以将其与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相区别。由于建立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必然会冲击传统的公诉制度, 因此必须重新认识检察机关公诉权的性质, 从国家诉权的角度, 扩大公诉权的行使范围。也就是说公诉权包括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和行政公诉权, 在三大诉讼程序中, 检察机关均是基于国家和社会利益提起诉讼的, 故应分别称之为刑事公诉人、民事公诉人和行政公诉人。
最后, 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职能体现在上级检察机关对诉讼的监督之中。鉴于民事诉讼监督权与民事公益诉权权属的不同, 在设计民事公益诉讼时, 必须将检察机关享有的监督权属性从民事公益诉讼中剥离出来。这就需要将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与监督权授予不同的机构。根据现有的《民事诉讼法》, 检察机关对法院的诉讼活动的监督是同级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如发现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但是在民事公益诉讼中, 同级检察机关就不能作为诉讼监督者出现, 否则会出现上文所论述的“运动员”与“裁判员”竞合的情况。可见, 《民事诉讼法》有关检察机关职权的内容是设定在监督民事诉讼过程的基础上, 也就是说规范的是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权的行使, 而没有将民事公益诉权涵盖其中, 因此导致了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的规定无法适用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了能够解决此项难题, 需要从横向的角度来寻找突破口。由于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和内容的相似性, 那么《刑事诉讼法》是否存在可以借鉴的监督模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故在刑事公诉中, 上级人民检察院被赋予了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职能。衍伸到民事公益诉讼中, 民事诉讼监督权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来行使。具体而言, 分两个部分:若案件处于一审诉讼程序当中, 那么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公益诉讼全部过程, 包括民事公诉人的诉讼行为, 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诉讼存在实体或者程序上的错误, 有权向与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启动相应的二审诉讼程序;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到二审诉讼程序, 那么上级人民检察院必然要作为民事公诉人的身份出现, 因此上级人民检察院由监督者转化成当事人, 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监督职权则由再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行使。
摘要:目前, 我国法律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诉人对损害公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权力, 却尚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立法者之所以对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权顾虑重重, 主要担心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会破坏民事诉讼结构的平衡, 导致自己监督自己的逻辑错误。因此建立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首要前提在于厘清检察机关的职权划分和诉讼地位, 否则就会出现诉讼的混乱, 影响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定位
参考文献
[1]高庆年.政府的自利性及其法律调控[J].探索, 2008 (1) .
[2]梁慧星.关于公益诉讼[A].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 (第1卷) [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3.检察机关职能转变 篇三
关键词:形式照相;物证;书证;检察监督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照片是原始物证、书证的一种保存形式,是原始状态下的物证、书证的“复制品”,在制作时,必须按照严格的规定,从而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刑事照相在检察机关应用的时间较短,是一项较新的工作,它是在公安机关刑事照相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为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和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全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随着法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刑事照相证据作用的认识会有进一步的提高,法庭审理中对照片类证据的要求会进一步严格,这就要求检察具体从事刑事照相工作的技术人员,应迅速顺应这种变化,并重视刑事照相的重要职能和具体的作用。
一、刑事照相的法律内涵
刑事照相是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2]。它是以普通照相的理论为基础,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和观点,根据刑事侦查的特点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用以固定与犯罪有关联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记录侦查活动,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检验鉴定提供条件,为公诉和审判提供证据。
二、检察机关刑事照相的法律监督职能
刑事照相在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中,结合办案,通过法定程序全面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1)检察机关的刑事照相,是配合各检察业务部门依法履行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自行侦查案件的特点是自接到报案时就已经明确了该案的犯罪嫌疑人[3],因此,检察机关的整个侦查活动,主要是围绕着如何足以证明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而进行的。检察机关应用照相的方法,在侦查过程中拍摄的现场照片、痕迹、物证照片、尸体、活体照片以及辨认照片等,正是为反贪局、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全面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客观科学的证据,达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目的。
(2)检察机关的刑事照相,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一种监督活动。首先是对公安机关勘查重大刑事案件现场和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参加勘查的刑事案件现场,积极配合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参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工作,拍摄现场照片。其次是配合刑事检察部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就刑事照相等有关技术方面的证据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拍照。检察机关的刑事照相,是自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阶段开始,直至批捕,起诉阶段,自始至终都在履行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三、刑事照相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
1.刑事照相为法律监督提供了科学依据
刑事照片具有独特的直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是政法机关办案人员认定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4]。在一般案件中,认定案件的场所,物品的损坏程度,人员的伤亡情况往往是以现场照片和检验照片,当事人的陈述,刑事技术人员的勘验,三者互相印证、吻合为准的,其中照片尤为直观可见。检察人员往往借助刑事照片来判明案件性质,了解现场原貌,掌握物品损坏程度,人员的伤亡情况等,来查看公安机关对一些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对于一些重大刑事案件,还需要检察机关的刑事照相人员提前介入,会同有关人员对案件的现场和有关痕迹物证进行拍照,并对公安机关在拍照中出现的失误,漏拍等现象进行补充拍照,及时为办案人员提供证据材料。如1996年9月份,我院公诉部门在办理一起抢劫列车押运人员的重大案件时,发现缺少被害人的伤情照片,办案人员十分着急,院技术部门便派刑照人员会同法医和办案人员一起到被害人的家中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了拍照,使案件及时顺利地起诉到了法院。
2.刑事照相为自侦案件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数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这些案件中,刑事照片已成为办案人员制服犯罪的最有力的证据。办案人员根据刑事照片所摄取的第一手资料,分析研究案件现场,有利于科学划分案件性质。
3.刑事照相在各类检察技术检验中的作用
刑事照片作为一种现实的直观反映,在各类刑事技术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5]。从事现场勘查的技术人员需要通过刑事照相来固定、反映现场的面貌,分析研究现场的变动,推理判断案件的性质及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从事文字,痕迹检验的技术人员需要通过对检验对象的反拍进行比对,检验;从事法医工作的技术人员需要通过刑事照片来反映,记录活体检验,尸体解剖,毒物分析等;司法会计人员需要通过刑事照片来直观反映帐目的原貌等等。各类刑事技术人员都离不开刑事照相,例如法医要对一具尸体进行检验时,要借助刑事照片来记录下死者每个部位的损伤及病变情况,以作为法医检验报告的主要证据。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现行《形事诉讼法》已将视听资料正式规定为证据的一种。刑事照相将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和办理各类案件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太国晏.略谈派出所的刑事照相技术手段建设[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1(01):175
[2]王学军.浅析刑事照相的证据意义[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4(04):106-107
[3]廖翔.刑事案件现场照相新特点及应对[J].警察技术,2012,9(04):265-266
[4]张顺生.利用刑事照相技术全面、客观地反映现场[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8(S1):189
4.检察机关职能转变 篇四
在全省开展的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不仅是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实际看,个别干警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纪律作风方面与党员干部和检察队伍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这次作风整顿建设活动中,必须突出整顿的重点,强化整顿的力度,切实加强干警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纪律作风建设,努力把该院建设成一个和谐、创新、清廉的机关,实现院党组提出的“树正气、建和谐、严管理、强监督、创特色、争第一”的工作思路和目标,推动检察工作上新台阶。
一、着力整顿思想作风,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努力建设一个风清气正、团结和谐的坚强集体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讲正气、讲团结,也是他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话所说的“我善养吾浩然正气”、“一点浩然气,千里快哉风”等,都是讲一个人必须树立正气,必须有正义感。作为一个单位来说,必须要有一股浩然正气,这样大家才能具有强大精神支柱,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非常清楚不过地说明了“人和”是成就事业所有条件中最重的条件,是成就事业所有经验中最重要的经验。该院队伍总体是好的,但是讲大局、讲正气、讲团结的氛围一度时期不够浓厚。究其原因,主要是个别同志思想作风不够纯,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树得不牢。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领导干部良好的作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因此,他们以这次作风整顿建设为契机,通过自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开门查摆、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认真剖析和整改,不断加强思想道德、检察文化建设,切实整顿干警队伍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大力弘扬正气,努力建设一个风清气正、团结和谐的坚强集体。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着力培育广大干警和谐共处的思想基础、道德观念和政治觉悟。要确保全体干警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正,必须坚持以科学理论和先进思想引导干警。因此,要把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作理论武装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结合作风整顿建设,组织干警反复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做到学深学透,准确领会精神实质,全面掌握基本内容。坚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树立“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大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及集体主义教育,在全院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氛围,形成同心同德、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
二是创新方法,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找准思想政治建设的共鸣点,在感情互动、心灵交流中达到思想上的和谐与统一。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不断争取解决干警职级、福利待遇等具体问题,切实解决后顾之忧,用良好的用人待人环境、办实事办好事的务实作风等能够让干警看得清、能感悟的行动,净化干警的内心世界,培养健康的道德人格,形成一个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包容的工作氛围。
三是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用健康向上的检察文化凝聚人心、聚集力量,增强创造力,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在全院广泛开展创建和谐科室、和谐家庭等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定期不定期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培养团队精神和集体意识,增强以院为荣、以院为家的自豪感,不断提高干警的凝聚力、亲和力,使大家真正成为推心置腹的朋友,心心相印的同志,情同手足的兄弟姐妹,患难与共的战友。
二、着力整顿工作作风,大力弘扬务实创新、奋发有为作风,打造工作新亮点,努力推动检察工作上新台阶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世界上的事情是干出来的,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务实创新是他们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他们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就的重要保证。从该院队伍看,目前还存在工作不在状态、按部就班、创新意识不够等突出问题,他们要借这次整顿的东风,切实加以整改。在全院大力开展“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实践活动,特别是在大力培养创新精神上狠下功夫,不断打造工作新亮点,努力推动检察工作上台阶。
首先是培养创新意识。实践无止境,创新无止境。要求干警任何时候思想都不能僵化,任何时候、任何工作都要想一想,能不能通过创新提高工作效率,把工作做得更好,不甘作“收发室”、“传声筒”,永远是老和尚的帽子?—平平塌塌。二是培养创新思维。既要有聚敛性思维,又要有发散性思维。思维层次不高,或者不善于创造性思维,是工作缺乏创造性的症结。因此,要引导干警加强学习,结合实际工作进行思考,把创新思维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经过思维与工作的对比及相互的渗透融合,提升创新思维的层次。三是培养创新的勇气和能力。这样才能使他们始终保持一种创新的活力,使他们的工作环境始终保持一种创新的氛围。四是培养创新的行动。思维再新,创新的勇气再大,如果没有创新的行动付诸实践,那都将是一句空话。要求每个干警必须要以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用创新的思维,创新的举措,解决检察工作中遇到的一切困难和问题。人人都要争当能人,不当庸人,以实干创新的精神,抓住各种机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几件有特色、有业绩的实事,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和本领,赢得组织和群众的信任。各部门特别是各部门的负责人要做到超前思维,要有工作的前瞻性,精心谋划,精心组织,结合岗位目标任务的完成,至少打造几个工作亮点,干成干好几件有关检察工作大局、有创新突破的实事。
三、着力整顿生活纪律作风,努力培养干警始终保持清正廉洁、遵章守纪的良好作风
胡锦涛同志指出,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和生活情趣,不仅关系到自己的个人品行和形象,而且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因此,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中,切实加强干警队伍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生活纪律作风建设,不仅是检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搞好检察工作,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
一是抓好正面引导。用先进的思想武装干警,用健康的文化培养教育干警,用正面的典型引导干警。教育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讲操守、重品行,注意防微杜渐,坚决抵御腐朽没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大力培养树立身边先进典型,使大家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二是抓好警示教育。及时通报全国特别是检察机关内部发生的典型案例,做到警钟长鸣,使大家始终保持头脑清醒,明辨是非,克己慎行。三是健全工作、生活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违章违纪领导责任追究制、8小时外管理办法及各项管理规定,全面落实领导的带头责任、中层干部“一岗双责”的管理责任、一般干警的岗位责任,在全院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做到用纪律和制度管人管事。四是进一步完善监督办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及督察办的监督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真正做到不愿违、不能违、不敢违。
5.检察机关职能转变 篇五
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一些思考
和谐社会是先驱先哲们孜孜以求的理想境界,党中央在党的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向我们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放在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样的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这精神,就是要自觉融入大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有效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努力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一、准确定位,积极探寻检察工作与和谐社会发展的结合点
检察机关应该围绕和谐社会的构建,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争先意识,认真把握检察工作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努力把握促进和谐的着力点,工作开展高起点,努力寻找和谐的最佳效果。
(一)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在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中,检察院要进一步强化党的观念,主动接受党委统一领导,重大部署、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自觉服从党委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党委交办的涉及稳定和发展大局的事项,坚决把党委交办事项作为份内事、重要事、急办事来抓,做到办实、办细、办好。
(二)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检察机关为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最直接、最有效的体现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严厉查办各类危害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的刑事犯罪活动、坚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切实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积极发挥检察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
(三)正确处理依法打击与保护的关系。牢固确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观念,把保护经济活动正常进行、保护涉案企业正常经营作为执法办案的一项工作重点,尽量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持好、维护好相关企业的正常发展。
(四)正确处理服务与促进的关系。从实际出发,在坚持法律统一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如何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围绕大局,准确把握检察工作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切入点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对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执政,保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服务和谐社会大局中,检察机关应结合实际,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积极投身创建“平安哈尔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治安环境。安全感是和谐社会的前提。检察机关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充分认识贯彻“严打”方针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强化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在“严打”斗争中主阵地和主力军作用,为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定创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同时还要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斗争,积极参与对治安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集中整治。结合办案,深入分析刑事犯罪案发特点和规律,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在全区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以情况反映形式及时向区委和上级院报送信息,对案发单位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加强防范的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清廉的政务环境。廉洁政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不仅侵犯了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和正当性,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更严重的是它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破坏了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动摇了党的执政地位。因此,积极查办在本地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热点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实实在在的反腐成果昭示了我们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在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化个案预防,加强预防信息库建设,努力夯实预防基础工作。加快推进预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形成社会各
界齐抓共管、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局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大预防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办案将预防犯罪的措施,寓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运用典型的案例,揭示当前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和原因,开拓“体制、法制、机制”三位一体的反腐倡廉新路子,努力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要求。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法律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公平和正义。检察机关应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坚决纠正诉讼活动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妥善办理立案监督案件,切实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现象,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畅通信访服务渠道、加强监督维权,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正的社会环境。利益的平衡是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马克思说过“人们所奋斗的一切,无不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将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到工作中去,畅通“信访服务渠道”,加强文明接待室窗口建设,端正和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真正做到为民做主,申张正义,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并尽力化解各类矛盾。
(五)积极营造“亲商、安商、便商、富商”的良好投资氛围,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发展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之道。“穷生斗,富生安”,为社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是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把为本地区发展服务列入检察工作服务和谐社会的工作重点,主动为招商引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咨询有关政策法律问题,热情接待,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其次在执法办案中注意工作方法、依法文明办案,坚持做到不随意传唤企业法人代表,不随意查封、扣押企业财产,不随意冻结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帐户。对确需采取传唤、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并加快办案速度,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转变执法理念,着力提高执法能力,努力克服检察机关在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
(一)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
一是检察理念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与法治进步的潮流不相适应。少数干警执法观念、大局意识、人权保护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还不够强。有些执法思想存在偏差,有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思想作风不够端正,工作作风不够扎实。
二是严峻的治安形势与办案力量的严重短缺形成明显反差,干警办案任务十分繁重。在惩治犯罪中,检察机关是一支主力军,对社会治安的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办案人员的不足,办案力量的短缺,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发展,长此下去,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与党和人民的要求、期盼,与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不相适应。从总体上看,我们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水平同所担负的重任和使命是相适应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检察机关的管理制度、执法机制和执法方式还不完善,一些干警科学执法、民主执法、依法执法能力不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水平不高,应对复杂局面、解决复杂矛盾的本领不大,协调配合、创新工作能力不强,素质与能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要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要求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热切期盼不相和谐。
(二)解决的对策
一是统一执法思想,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当前检察机关在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中,就是要明确统一执法思想的新要求,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明确转变执法理念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充分发挥职能的理念,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树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公正司法理念、树立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理
念。坚决摈弃、不断清除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不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执法理念,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顺应人民群众的要求,真正在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重大问题,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努力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6.立足检察职能 服务发展大局 篇六
-----柳河县检察院以“四走进”活动为切入点
积极服务重大项目建设
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和地区经济的蓬勃发展,对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柳河县检察院在“工业富县、科教兴县、依法治县、生态立县”的县域经济发展时代强音中,倾注大量心血、付出更多努力,紧紧围绕“立足检察职能新起点,全力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新形势”的创新工作思路,依托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执法观念,把握“四走进”活动的有利契机,积极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全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县域经济健康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检察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
柳河县检察院始终坚持着眼全局,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实际,通过“四走进”活动不断完善服务职能,积极推动我县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几年来,我院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妥善处理和解决了我县六大支柱项目建设中影响企业生存发展的重大难题和相关案件;先后22次走进企业进行法律帮助;8次深入前进、英利等社区帮助解决实际困难;6次在学校对学生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积极介入社区矛盾化解,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110件次,帮扶矫正对象300余人次; 走访乡镇村屯260余人次,征求农民各类意见、建议200余条,为农民解决农业生产相关问题60余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320余人次;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6件,其中涉农案件4件,及时有效的保护了农民的合法利益。
一、以“走进项目”为切入点,突出服务的新重点 柳河县检察院党组深刻地认识到:县内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是振兴县域经济的关键和希望所在。没有经济社会的发展,就没有检察事业的发展。检察机关应尽最大努力主动提供服务,全力保障县域经济的振兴发展,绝不能做旁观者、局外人。根据省、市院和县委要求,我院包保的柳河修正药业公司化妆品及原料车间改进项目、吉林天强制药有限公司年产1亿支注射液项目、柳河红石石棉有限公司厂区整体搬迁改进项目、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鑫鼎化工有限公司等六个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是全县所有在建重点项目的重中之重。这六大项目建设能否顺利推进、按时完成,直接关乎我县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全局,关乎柳河未来经济发展的全局。在这样重大的责任和任务面前,我院党组高度重视,认真策划部署,立足检察职能,突出服务重点,保证重大项目建设的服务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是责任分解,目标量化。为做到有的放矢,使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真正取得成效,我院在第一时间制定了《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服务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分工表》,针对重点企业有针对性的制定包保措施,明确了具体包保领导,召开包保联系会,向企业发放了服务“项目表”。实行联络员制度,选调政治觉悟高、服务意识强的六名中层干部作为企业联络员,实施动态跟踪服务,对企业提出的相关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二是深入项目,主动服务。对包保的六个重点企业的建设项目,我院在及时对接的前提下,各包保领导和具体负责的科室干警深入到包保企业,积极主动开展服务。柳河修正药业公司化妆品及原料车间改造项目以及吉林天强制药有限公司年产1亿支注射用前列地尔项目,都由检察长亲自包保。为使两个重大项目建设顺利完工,及时达产达效,检察长多次带领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到企业调查走访,帮助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与企业的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座谈,及时了解企业遇到的困难,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咨询,适时开展预防性监督和警示教育。当得知包保的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供水管网建设、用电线路建设出现问题时,立即与城建、电业、自来水公司等部门沟通协调,使问题得以快速解决。柳河红石石棉公司厂区整体搬迁改造项目和吉林紫鑫药业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袋苏子降气丸建设项目由常务副检 察长马铁志包保,他多次带领相关科室的同志深入到企业,帮助解决问题。当得知红石石棉公司老厂区开发遇到困难时,及时与城建部门沟通,请他们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特事特办,提高工作效率,使项目建设提前一个月开工,为顺利完成整体搬迁改造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同时,对包保的新天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我院针对企业特点,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帮助企业建章建制,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有效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环保意识,受到企业的好评。今年,我院包保的紫鑫药业和红石石棉有限公司在洪灾中出现厂区进水的危急情况,我院得知后,及时在低洼地段组织工程队同企业职工一道筑起临时防护堤,保障了人员、企业生命财产安全。我院负责群众转移的干警第一时间进入一统河下游企业厂区周边进行险情通报,组织疏散,安全转移人员。帮助紫鑫药业、红石石棉有限公司130余名职工短时间内抢运500余万元的物资,使得企业近亿元资产免受损失,受到了企业的称赞。
二、以“走进企业”为切入点,找准服务的突破口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企业强大县域经济才能发展。针对医药企业是我县支柱产业的特点,我院积极以“紫鑫药业”等重点医药企业作为重点,找准服务的突破口,把握好检察机关为企业服务的着力点、结合点和切入点,克尽服务 4 职能,实现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和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一是开展好职务犯罪等相关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工作。我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重点项目和企业的用权履职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进行监督,经常性地指导企业有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把检察机关的专业预防指导和企业管理相结合,有效预防和打击了相关犯罪活动。在我县八大国有林场廉租房建设及危房改造项目中,为确保国家投入资金的正常使用,避免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发生,我院充分准备、适时介入,对各林场工程建设涉及到的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工作进行全程动态监督,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八大国有林场廉租房建设开工以来,我院先后十余次派员深入各林场,对工程的招投标过程及国家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确保了招投标过程的程序合法化,国家投入资金使用的阳光化,有效地防止了工程建设过程中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同时,针对近年来企业供销人员截留货款等犯罪行为,我院及时有力查处,确保企业不受损失,保证生产经营有序进行。在我县重点企业--柳河红石石棉有限公司改制前,供销人员截留货款问题比较严重,给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造成了很大影响,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2010年3月,我院反贪部门查办了该企业销售人员周某涉嫌经济犯罪一案。周某在担任 供销科业务员期间,将6万元货款占为己有。案发后,我院将6万元货款追缴后,如数返还企业。几年来,我院共立案查处4件4人携款外逃案件,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其中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受到了企业的好评。
二是深入企业做好调研和相关法律服务。我院每年都定期由检察长亲自带领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到吉林紫鑫药业、鑫鼎化工有限公司等多家县内重点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了解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促进企业发展成长。同时,我院也注重做好相关法律服务。针对企业产品质量、购销活动等易发生法律纠纷的环节,为企业答解疑惑,降低经营风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管理、服务、保护、预防等职能作用,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鑫鼎化工有限公司是刚刚转制不久的民营企业,针对该企业销售不规范及订立合同主要以口头为主,经常出现回款困难,造成企业资金短缺等问题,我院有针对性地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企业制定规范性的合同文本,从而堵塞了购销环节的漏洞,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以“走进社区、走进基层”为切入点,探索服务的新思路
社区和谐则社会和谐。我院始终坚持积极走进社区,了解社情民意,倾听民声,关心弱势群体,运用法律监督手段 促进民生改善。一是打击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消除影响社区治安的潜在隐患和突出问题。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未成年人轻缓刑事政策。深入了解社区“两劳”释解人员就业和生活状况,强化社区矫正措施,对刑满释放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帮教,避免重新犯罪,有效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开展“接访到社区”,组织控申、公诉、侦查监督等部门干警到社区进行大接访,排查解决矛盾纠纷,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二是援助社区弱势群体,化解矛盾纠纷,减少不和谐因素。我院与前进社区结成共建对子,了解该社区基层党建、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等方面工作,筹集资金5000余元,为社区购买了体育健身器材,帮助社区建立了图书阅览室。组织团员青年开展献爱心活动,向社区的贫困党员和贫困家庭献爱心。同时,积极参与社区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教育干警以社区一员的角色融入到群众中去,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站在群众的角度看问题、解决问题。三是认真落实《联动预防接访制度》,及时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我院控申部门在处理一起盗用身份证复印件私开账户,转账窃取他人货款案件中,正是由于我院的及时介入,将此案提交公安部门立案办理,最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院还积极开展走进基层活动。发动全院干警积极为乡镇捐赠法律书籍、法律资料,帮助建立法律图书阅览 室。组织干警深入乡镇村屯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公益性法制讲座,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图片宣传展,普及法律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我院在三源浦镇、孤山子镇、安口镇、柳河社区建立了检察工作服务站。由检察长亲自对工作服务站工作做了具体安排部署。一是与联络员见面。为了把检察服务真正送到群众手中,由服务站所在镇推选一名服务站日常工作联络员,对联络员颁发聘书。二是设置了服务站办公室,服务站工作人员广泛进行社会调查,进行走访,了解掌握群众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定期开展接待解答、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宣传活动。我院制作了包括服务站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受理范围等内容的示板,促进了服务站的工作切实有效的进行。通过建立检察服务站,我院进一步延伸了检察职能,为检察干部和人民群众增设了一条服务渠道,同时积极引导村民学法、知法,强化民众维权意识和法治观念,使其真正成为检察工作的前沿阵地。
四、以“走进农村”为切入点,拓宽服务的新领域
我县是农业县,农村问题事关全县工作大局。我院注重在服务中深入农村,了解农民在生产生活和创业致富过程中的司法需求,以“安农、富农、惠农、护农、稳农”为目标,着力解决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一是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涉农犯罪,着力解决影响农民脱贫致富、危害 农村稳定和侵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我院将监督关口前移,在每年春耕生产到来之前,会同县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局、农机服务中心、种子监督管理站、农药肥料监督管理站等部门,对我县的农资农机市场进行了专项检查监督,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肃查处坑农、骗农、害农案件。二是做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促进和谐村屯建设。检察长、副检察长带领侦查监督科、民事行政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的负责人深入到红石镇、五道沟镇等乡镇,与乡镇干部、基层站所负责人、农民代表进行座谈,了解基层群众诉求,帮助解决涉法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县退耕还林工作的深入开展,我院干警经常下乡到村屯协助开展工作。干警与当地政府的主管领导及村干部进行座谈,抓住主要矛盾,解决停耕还林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向还林的农民进行法律、政策的宣传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制定可行性方案,多措并举,确保退耕还林工作取得成效。
7.检察机关职能转变 篇七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监督职能
正确处理案件管理中心监督、管理、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案件管理中心基本职能是内部案件管理监督,案件管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案管中心的服务性应寓于监督之中,而不是监督寓于服务。只有通过监督,查漏补缺,防微杜渐,查处违法、违纪,才能促进廉洁执法,维护国家司法公正。如果仅仅定位于服务职能,轻视监督工作的开展,则偏离了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检察改革方向。下面笔者从案件管理中心监督职能的定位作—探讨。
一、当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状况
(一)现行案件管理模式对内部监督力度不足
一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直都在加强完善对外的监督,而对检察内部办案部门的自身监督,存在着一定的空白,如反贪初查不立案案件、反渎初查不立案案件、尤其是审查逮捕和公诉案件,对这些监督准确地说都是暴露出问题以后的事后监督纠正,因没有专门的部门与案件的诉讼同步进行监督,从而也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上违反程序、实体的问题。事后监督也未能及时有效的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二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审查、公诉部门负责对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和对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判监督。由于经常配合工作,交往密切、人情关系等原因,往往忽视了对公安机关捕后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对法院判决偏轻案件的监督,尤其对公安机关退回另作处理、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案件更缺乏制约制度,案件流失或久拖不决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各业务部门“忙闲不均”,检察人力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人少案多的业务部门,不仅长期负荷办案,还要承担大量行政性、事务性、程序性工作,分散了办案人员的精力;检察业务工作缺乏统一的协调运作。四是案件信息管理科技含量较低,对业务工作的考评缺乏权威的考评部门和科学的考评方法。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科学的考评办法和实打实的考核依据,作为反映检察干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一面的案件质量,文书规范与案件程序合法性,优秀与否难以得到全面充分的考量,难以有效激发检察干警的最大效能。究其原因,就是现行的案件管理缺乏系统化和信息化的集中统一管理,所以新的案件管理模式孕育而生。
(二)部分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的运行状况
当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已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和探索,个别地方对外宣传是加强了内部监督职能,实际运行中还存在定位把握不准的情况,一方面定位为服务属性,有的基层检察院出于办案压力过大进行的案件管理改革,对业务部门人力、设备资源整合,将由各业务部门内勤登记的案件录入、辅助人员填写的告知类文书、文印、卷宗装订、邮寄信函、接待律师阅卷,收案、送案等业务统一集中在案管中心运作,目的在于减少办案部门的内勤人员,将常规性的文书类工作从办案工作中分离出来,减轻办案人员人的工作压力,案件管理中心也大部分由文员、雇员组成,而实体监督工作仍由其他部门完成,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督工作仅局限于统计报表、超期羁押预警、纠正文书错漏上。这样案件管理部门就仅仅作为检察机关内的大内勤存在,只是具备了服务属性,忽视了监督属性,从而决定了案件管理部门主要由基层检察人员、文员、雇员组成。另一方面,把案件流程动态管理和实体审查相分离,将案件管理中心和办案部门之间定位为实体、程序分工监督关系,而案件管理中心不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进行监督,笔者认为这种分工是不合理的,实际上由案件管理中心人员对办案流程进行操作控制分工,加上自动化办案软件的预警设置功能,已足以防止案件承办人在程序上出现故意或过失的违法现象,案件承办人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实体的审查处理上。而案件实体处理才是监督的重中之重,而作为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是否公正会比程序是否合法更加受到关注,所以体现检察权内部横向制衡,避免执法权利失控,产生腐败,案件管理中心更应加强案件实体上动态监督。以上案管中心的职能定位难以担负起内部监督管理的职责,未全面实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目标。
二、存在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定位把握不准的原因
一是对案件管理中心的运行效果产生怀疑,认为案件管理多年来一直由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行使行政管理、运作良好,没有必要改变现行做法,单独成立案件管理部门。二是对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能认识不够,认为在程序上保证合法就行了,在实体上有内部检务督察、纪检等专职监督部门开展就行了。三是有畏难情绪。认为发现监督问题容易。四是无力开展监督工作,部分基层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案管中心工作人员配备素质不高,只能维持服务性的基本运行,无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
三、加强案件管理中心监督职能的建设
(一)提高案件管理中心监督的技术含量
在检察实践中,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除了干警个人法纪意识、特权思想等因素外,就是监督方式滞后。长期以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主要是收到案件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执法的投诉后才开始调查,属于事后监督,不查阅案卷,就不能掌握办案诉讼情况,不能全面及时了解情况,监督措施手段滞后。
因此,要从根本上杜绝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就必须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办案手段落后、办案随意性大、监督措施滞后的状况,变原始手段办案为科技手段办案、变手工操作为网络信息操作、变事后监督为实时监督,建立高效的案件管理信息化软件,通过上、下级案件管理部门的纵向、横向的网上办案监督,让案件承办人知道一双监督的眼睛在时刻审视其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将违法办案行为防患于未然。
(二)建立完善的案件监督体系
案件内部监督管理作为一种长期性的工作,案件管理中心作为案件的进出关口,因为直接掌握案件信息、监控案件流程上的优势,具备成为案件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先天条件,充分发挥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职能,应将其建立成为一个人员精干、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而相对业务部门内部独立的部门,直接监督各业务部门的案件质量。将案件监督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
仅仅依靠案件管理中心是不可能完成案件监督管理的全部工作的,还应当建立一个完善的案件监督管理系统,该系统可由四部分组成:一是由检察长和检委会组成的领导体系,负责对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的领导和监督。二是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实施体系,负责对本部门的办案人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三是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督制约体系。对不立案、撤销案件、不批捕、撤销逮捕、不起诉案件的实体处理、应由案件管理
中心进行复查,出具意见,对公诉案件判决(裁定)、起诉书、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即时审核,对承办检察官案件质量进行跟踪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为确保监督的实际效果,案件管理中心应当拥有一定的监督处分权。对带有普遍性或同类型的问题,应根据检察长和检委会的意见或决定,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或改进。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按时将落实或改进情况向案件管理中心反馈。
(三)构建案件监督管理软件平台
为履行好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督职责,达到对案件及相关业务程序和实体的监管,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服务办案需要,服务领导决策,通过办案系统软件实行对内部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使监督工作由静态监督、事后监督向动态监督、实时监督转变。
要实现有效的案件管理监督,就必须依托一个功能完备,能以规范办案流程、深化内部监督为核心的案件管理软件。一是依托检察专线网,实现了自侦、刑检、民行等主要检察业务办案流程网上运行,把自侦、刑检、民行等案件的办案流程运用计算机模板程序固定下来,干警根据权限进入系统按照办案流程操作。呈批手续在网上登录、提交、审核、审批,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在网上传输、共享、存储,或打印输出,实现数字化流程作业。为规范办案流程管理,规定在网上实施所有办案流程操作,不允许在网络外进行案件流程运作,规避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有效开展了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网上监督,使监督工作在正常的案件流转过程中随时进行,又能做到不中断办案活动,不占用办案时间,及时发现违法信息,发出办案预警。二是建立电子卷宗档案存储。检察实践中,对受理的控告、申诉等涉及违法违纪案件的复查,经常在调阅案卷上花费大量的时间,案件管理中心在受理案件后,可通过高速扫描仪器,完成受理案件纸质卷宗向电子卷宗转化,便于随时调取开展案件评查。
8.检察机关职能转变 篇八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根据新时期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政法工作面临的首要任务和必须唱好的重头戏,更是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方向盘和指南针。社会矛盾化解,居于三项重点工作之首,无疑是一项最基础性工作。三项重点工作,虽然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密不可分,但社会矛盾化解是非常关键性的环节,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围绕化解社会矛盾这一工作重心,检察机关应当从公正执法的高度,努力协调、平衡、兼顾社会矛盾化解与维护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充分体现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的优势。
一、坚持突出强化法律监督主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整个政法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坚持突出强化法律监督主题,与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并不相互冲突,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一体。只有通过积极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才能创造化解社会矛盾的良好环境,提供有力保障。检察机关要牢记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围绕党中央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任务,围绕地方发展建设的实际,选好切入点,把握结合点,针对矛盾点,解决风险点,积极投入到发展转型的法治保障中去。
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准确把握检察工作方向,一切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际出发,把社会矛盾化解作为检察工作着力点。检察机关在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要注重挖掘潜能,摆正自身位置,发挥监督作用,运用法律协调社会矛盾、人与人之间关系,通过各项检察职能的全面履行,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产生深刻影响,以法律服务为立道之渊,以法治保障为立身之本,以化解矛盾为立足之源,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强化法律监督要与时俱进,不仅要赋予时代的烙印,注入新的内容,体现新的活力,取得新的成效,而且要与社会发展转型相合拍,齐步走。
在社会发展转型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只能强化,不能弱化,更不能淡化。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是检察工作的核心,更是检察科学发展的不竭动力。检察权实质就是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行使国家权力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以达到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行使审查决定批捕权、起诉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等,而且还担负着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法律监督的任务,还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检察职能中,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实行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对刑事被告人决定提起公诉,是对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执法的全部内容,就是保障我国刑法、民法、行政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突出法治保障主题,是强化法律监督的灵魂,是我们各项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加强研究发展转型的语境下检察机关如何强化法律监督的新问题,将法治保障融入社会矛盾化解中
去。加强法律监督,就是要突出重点,在法律监督的效果上下功夫,实施法律监督,要讲究监督艺术和策略,要通过启动和实施法律监督程序,解决在刑事执法、民事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执法不公和执法不严等问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切实运用好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坚决杜绝滥用监督权。强化法律监督,就是要围绕法治保障主题,突出法律服务的功能,从更高层面、更高起点、更高要求,坚持抓好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二、注重社会矛盾化解多措并举
检察机关无论是从自身执法办案上讲,还是从监督、配合其他司法机关执法办案而言,都对社会矛盾化解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尤其对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处于法律监督的地位,而且起着承前启后的衔接功能。社会矛盾在检察环节最主要、最集中、最突出表现为各种案件。因此,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渠道,是通过办案得以实现的。社会矛盾的焦点,往往在于执法办案的公平性,而执法不公平、不公正、不严格,则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发生。由各种案件引起的社会矛盾,其影响范围广大,不仅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诉求对立,留下隐患,而且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甚至遭到人民群众的怨声载道。违法办案,导致错案出现,其负面影响和作用,都是不言而喻的。司法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又是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最后环节公信力和权威性不可动摇的基石。
社会依赖法律调整,法律规范人们行为,依法办案是公正执法的灵魂。检察机关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不断更新观念,牢固树立法律效果、优质高效、统筹兼顾、勇于创新的执法理念。注重理念、方式、效果三点成一线,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注重把公平正义全面落实在办案的优质高效上,确保实体和程序并重;注重调动和整合一切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执法不公、不廉引起的社会矛盾处于零状态;注重探索社会矛盾化解的手段、方法、策略、机制,确保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社会矛盾是复杂、综合、活跃的社会现象。社会矛盾化解的精神实质,就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善于改革和创新,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始终保持化解社会矛盾的激情和活力。一是健全机制、加强协调,构建社会矛盾化解的立体防控体系。深化防范机制,注重源头预防,进一步深化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社情民意调查机制、涉检信访处置机制,着力防范社会风险。加强对不捕不诉、撤案等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做到风险早预警、预警早预案、问题早解决。依托街道、乡镇检察室平台,充分发挥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延长检察工作链条的作用,强化与司法部门的信息互联互享,定期深入收集社情民意,准确排查、掌握影响稳定的因素、动态、和苗头。切实抓好信访积案化解和矛盾纠纷妥善处置工作,实行人民监督员参与“两户一访”接待制度,提升为民执法的公信力。二是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注重过程防控。在全面履行打击刑事犯罪、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和诉讼监督三项检察职能过程中防控和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打击刑事犯罪中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的高压态势,加强对社会治安的控制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坚持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办案,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坚决杜绝因执法办案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矛盾的现象发生。针对轻微刑事犯罪,探索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涉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等工作,积极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三是坚持惩治与预防并举,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中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按照“依法、积
极、稳妥”的思路,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四是坚持强化诉讼监督,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深化督促起诉,延伸督促起诉触角。五是构筑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将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化解与“大调解”工作体系相对接,借助调解平台和专职调解力量实现矛盾联调。与政府、法院、公安机关及司法、信访等部门建立司法诉求情况通报机制度,对矛盾纠纷展开联合调查、联合听证、共同答复,增强合力。
三、运用法治保障服务转型发展
随着转型发展的步伐加快,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崇尚以人为本、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和谐发展、政治文明,更加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社会转型发展,离不开法律保障的同步发展,社会矛盾化解,更离不开法治保障的力量支撑。
转型发展是潮流,法治保障是关键。检察机关要积极推动法治保障工作,不断拓展法治保障领域,创新法治保障方式,提升法治保障水平,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坚强后盾。要切实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的落实,深入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法治保障要赶时代的潮流,切合时代的脉搏,赋予鲜明的个性,通过不断夯实法治保障基础,努力扩大社会矛盾化解的效果。
转型发展是趋势,法治保障是根本。检察机关要通过新举措、新途径、新渠道,赋予法治保障的新内容、新任务、新使命,运用好检察功能,发挥好监督作用,延伸好服务触角。坚持突出法治保障地位,在社会矛盾化解上不留死角,不流于形式,富有针对性,根据矛盾化解对象不同,因人而易,对症下药。检察人员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为民意识,在具体办案中,要做到法律与理性相结合,将“强化监督、服务大局、维护稳定、化解矛盾”贯彻于执法的全过程,真正地融法、理、情于一体。要用平等、谦和的态度去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要用客观、审慎的态度去办理每一起案件,切实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转型发展是导向,法治保障是目标。检察机关一方面运用打击、保护、预防等手段,多渠道、全方位、高角度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另一方面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化纠纷、解难题。将工作重心下沉社区、乡村。检察工作进社区、科学发展入企业、法律服务到家庭。检察干警要充当好问计民生调查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发展转型指导员、化解矛盾调解员、转变作风服务员的角色。构筑现代检察法治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检察机关一项光荣且艰巨的任务。要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引导广大群众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维护法制尊严的良好氛围。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活动,推进法制宣传进单位、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掀起学法、守法、用法的热潮,不断提高广大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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