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华为反腐败(精选4篇)
1.采购华为反腐败 篇一
【摘 要】近年来,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体系进一步完善、管理与操作日趋规范,政府采购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显著发挥。但在零星物品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操作运行等方面却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 问题,这使得零星采购成为财务腐败的一个重要源头。为此,加强政府零星采购的控制,对于预防财务腐败是十分有益的。
【关键词】 政府采购; 财务腐败; 零星采购
政府采购的初衷是为了增加政府采购环节的透明度,规范采购行为,抑制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从而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但是现实生活中,一提到政府采购,大多数人会立刻想到,为了签订大宗商品、劳务的采购合同而进行的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无疑,大宗采购是政府采购财务腐败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是 影响 最严重而且扩展速度、涉及金额最令人担忧的形式。但是,在整个的政府采购支出中,还有一类不可小觑的支出——零星采购支出(根据不同的管理层级、管理权限与管理范围,数额可以界定在低于1万或20万),更是 目前 导致财政资金浪费、采购成本居高、采购效率低下、腐败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政府零星采购具有单项金额小,日常发生频率高,与那些动辄上百万、千万的大型项目相比较,相对的腐败额度要小得多,因此在采购的申请、审批、购买、监管等环节都存在着弱化甚至简化的现象。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正是这样的原因,零星政府采购产生的诱惑更强烈,提供腐败的机会要更多,相对的采购风险更低,但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却更广泛。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性缺陷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至今已有200多年 历史,是目前世界上公认的最为合理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也是被作为抑制腐败的有效途径,因此有“阳光采购”之称。美国于1761年就颁布了《政府采购法》,英国政府也于1782年设立了专门负责政府采购文具公用局。我国政府从1996年开始试行政府采购制度,并通过了《政府采购法》。
但是,从现实上说,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在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尚未完全建立的前提下开始逐步形成的,作为政府采购客体的要素市场发育并不充分,市场的信号机制不灵敏,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各种规章制度及机制还不能满足国际化、现代 化竞争的需要,这成为政府采购国际化、现代化的极大障碍。从 理论 上说,政府采购之所以具有防腐功能,原因首先在于采购主体分权制衡,天然存在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其次在于公开信息,公平竞争,无法暗箱操作;最后在于严格按程序运作,按标准衡量取舍,从而保证了公平公正。以上三方面应当是一个有机整体,互相衔制,互相弥补,可以说缺一不可。但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还远远没有达到这个境界。
(一)机构设置没有实现分权制衡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绝大多数由财政部门主管,按照不同的地域划分,各级政府都有各自的政府采购部门。这种设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政府采购的管理,符合国务院机构改革关于一项行政事务宜由一个主管部门管理的精神,避免了多部门重复管理。但是,各种矛盾和问题都集中在财政部门,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开展。既有权力过于集中之嫌,又使拥有直接采购权力的范围扩大,直接分布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由于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数额并不是铁板一块,按照单位编制和日常工作任务拨给的固定经费之外,一些临时性经费支出,都要向财政申请,这类申请给不给、给多少,财政部门有很大的制约力。因此,很少有行政事业单位愿意对财政部门的意见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又出任采购主管部门,既然是主管,很难说不在管理中越位,把宏观管理变成具体指导甚至越俎代庖,而经费的大头在财政手里攥着的采购单位,岂能为一件区区之采购而因小失大。从这一点上看,采购者与管理者权力失衡,形不成制约。
同时,财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在招标中介机构及评标专家的选择确定,投标供货商准入资格核准,招投标会的时间安排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发言权甚至是决定权。某种程度上说,财政部门对参与采购的方方面面都有一定的制约力或影响力,对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也都有一定的操纵力。由此可见,采购权力并没有实现分散制衡,而只是发生了转移,甚至是在转移后更加集中。而集中的权力,最便于暗箱操作,弄虚作假。
另外,按照目前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别设立。这本来是一个分权制衡的设计,但在实际中,相当一些地方把执行机构也设在了财政部门麾下,有的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成为一体,使设计上已经存在的集权缺陷被进一步扩大。
(二)有法不依得不到有效遏制
有人把目前政府采购中出现种种问题的责任归咎于法规不健全。但笔者认为,当前影响政府采购按预定方向前进的主要问题并不是法规不健全。国家财政部自1999年以来先后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政府采购法》也已经于2003年1月1日执行。这些办法和 法律 已经从制度层面、管理层面对涉及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了约束。但实际上,目前的政府招标采购主要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一些领导干部或者具体经办政府采购的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往往不能被及时制止,有时还被视为有魄力的表现。一些领导干部如果仅仅是有法不依,通常受不到惩处,只有造成了重大后果,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有法不依才会被当成问题。恰恰是这样的管理现状,导致政府采购的软肋更集中在了政府零星采购中。受政府工作效率及人员数的影响,很多监查部门将20万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不作为检查监管的重点,直接将其摈弃于监控之外。
(三)监督力量薄弱,投诉举证困难
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主要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内部监督,即政府参与采购各方的互相监督。二是外部监督,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这两种监督中,内部监督因为工作关联性很强,应当最容易发现问题和遏制违规行为。财政部门依据资金管理职能,应当是一个最为有力的资金监督部门,但财政部门如果担任主管部门,则很可能会直接参与一些采购行为,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的现象,使监督力量受到削弱。尤其是对于采购金额不大的项目,无论是采购方还是政府方,都不愿意因为“小小”价差问题而破坏 企业 与政府采购部门之间良好的关系,从而使零星采购更是游离于监督之外。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上的制约力,一定程度上还会削弱采购单位对管理部门的监督。笔者曾了解过某单位的一次玻璃幕墙采购。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请安全、消防、环保等部门共同论证了采用某国产品牌较为合适,但财政部门有关人员却参与到具体招标中,坚持让购买一种进口品牌,并且指定了厂家。单位考虑到以后与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关系,只好违心改变多方论证的计划。可以想见,大部分采购单位恐怕不会为了一项采购与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个别采购单位出于对以后工作经费方面的考虑,还很可能借这样的机会取悦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以后申请其他经费铺平道路。
二、政府零星采购财务腐败的防范
(一)强化政府管理
信息经济学认为,由于存在不完全信息和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参与者的信息差别,出现信息拥有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情况是不可避免,需要作为管理者的政府来弥补市场的缺失。政府采购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独家执行者并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如果不强化管理必然会为财务腐败创造机会。因此,强化政府采购的管理,一方面要在体制上构建管理、执行、监督机构互不隶属、没有其他制约关系的分权格局,以使各个部门、机构地位平等,互相之间敢于开展监督,从而确保制约有力,监督到位,避免一权独大。另一方面,可以在机构设置上单独设置零星采购办,由专人负责,以达到积沙成塔的节约目的。
2.采购华为反腐败 篇二
1 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一些单位未经审批擅自采购。
据调查,我市去年39个单位实际完成采购金额为3757万元,其中有21个单位的1061万元采购支出该报批而未报批,这些单位占调查单位的54%,采购支出占采购总额的28%。另外,还有一些单位一年中多次出现擅自采购问题。
1.2 采购预算管理不完善,财政部门年初没有编制和下达专门的政府采购预算。
有关部门、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没有编报政府预算草案,在需要采购时临时申请,财政临时追加预算,政府采购缺乏计划性和预见性,预算约束力效差。
1.3 监督机制不健全。
除财政、采购中心外,调查的其他37个单位以前大多没有接受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的政府采购检查。财政部门缺乏对各采购单位的经常性检查,该报批而未报批的问题较为突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工作联系协调机制还未建立。
1.4 采购方式执行不严格。
主要表现是一些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被审批为分散采购,人为缩小了集中采购的范围,一些符合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没有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形成了事实上的分散采购。
2 政府采购工作腐败的模型
在政府采购的非制度模式中,只要是财政供养的单位,都应按时间进度有计划依需要到市场自由选购商品和劳务。至于购买多少、购买什么以及何时购买、向谁购买,政府部门领导或政府采购官员基本具有“垄断”的决策权。在这种情形下,政府采购活动实际上就是采购部门与供应商一对一的私下谈判,购买过程是封闭式运行的,其典型特点就是分散化和人治化,透明度低,公开性差。在政府采购的制度模式中,虽然可以避免政府采购“暗箱操作”的腐败行为,但不可能完全杜绝政府采购腐败现象。政府采购市场供求双方的经济利益并不会因制度的建立而自动消亡,更何况制度本身的欠完善为政府采购的利益追逐者提供了机会,所以政府采购腐败的形成取决了制度缺陷的程度以及制度执行成本的大小。
2.1 非制度条件下的政府采购腐败模型。
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进行以下假设:(1)供应商无差别,即所有的供应商都是理性的,都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向政府采购进行寻租,其寻租能力和产品差别暂不考虑。(2)分散性政府采购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且是风险厌恶者。(3)厂商之间是完全竞争的,不存在个别厂商垄断市场的行为。
一般而言,政府采购腐败水平主要取决于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博弈。政府采购官员接受贿金的概率取决于租金的多少,掌握权力的情况以及事后被发现的几率。因此,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要降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水平和寻租规模,必须降低租金水平,减小采购主体的权力范围,同时提高腐败行为事后被发现的概率。
2.2 制度条件下的政府采购腐败模型。
寻租现象的产生主要根源于制度缺陷,然而是否有了制度就可以消除政府采购腐败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政府采购的主体存在于市场经济之中,对政府采购部门和官员具有的自利性动机不可视而不见,在制度约束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也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市场经济的基本行为准则就是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这是经济人决定是否采取行动的必要条件。经济人的基本行为动机都是追求净收益的最大化,而人们行为的差异则来源于其收益较之成本的差异。政府采购官员是理性的经济人,在进行腐败决策时也遵循这一原则。只有当寻租人(设租人)的收益大于相应的成本时,他们才会寻租或设租。
3 控制政府采购腐败的措施
3.1 加大《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作用以及《政府采购法》主要精神和内容,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了解、关心、支持政府采购事业的氛围。
3.2 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和人员管理。
政府采购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关系到《政府采购法》的全面贯彻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推行。一是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二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理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机构的关系,做到双方在行政、财务、人员等方面彻底脱钩。三是按照市场机制,发展壮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把它们办成规模适当、水平高、运作规范的法人组织。
3.3 加强政府采购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针对本地区实际和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的特点,按照重效率、增效益、促发展的原则,制定和完善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多层次地方法规制度,完善运行程序、操作规程、职责权限、考评办法、监督措施等,把《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使政府采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按规操作。
3.4 完善内部业务岗位轮换制度。
政府采购的投标、资质、资金划拨和监管的四大职能,都是由政府采购机构内设科(股)的各职能部门完成的,各职能科室分别掌管着政府采购的方式:招标的投标权,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质审核权,采购资金的划拨权,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权,执行政策、法令制度的监督权,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的制订权。
在一个岗位上干的时间越长,社会人际关系越多,交往就越深,在履行各种职能权力时,往往容易掺杂主观意识,感情用事,情感代替原则,权力不受制约,就容易滋生腐败,导致违纪。实行内部岗位轮换制,可以减少和制约违纪事件的发生,又有利于锻炼和培养熟悉各类业务的年青干部。轮换的时间一般控制在2-3年为宜,轮换岗位必须是由上至下进行,领导干部作分管机构的调换,中层干部作业务机构的轮换,一般干部结合可塑性,可在业务机构内部轮换,轮换不一定是全换,可以分批调整。这样既不影响正常的业务工作的开展,又可以培养和造就掌握全面业务知识的人才,更重要的是保护了干部。
3.5 加强财政管理,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
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批复下达到各部门单位执行。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范围、统筹管理、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要制订详细的政府采购工作计划,保障政府采购预算的圆满执行。尽快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制度。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提供制度保证。发挥各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作用,加强对采购资金和采购项目的监督。各部门单位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实际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在内的所有项目,都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不得超越和随意变更。
3.6 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
3.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反腐作用 篇三
相对而言,我国政府采购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成立的时间并不长。一方面,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实践充分表明,集中采购具有采购规模大、采购效益明显、透明度相对较高等突出特点。但是,另一方面,集中采购中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也很多,最典型的就是“集中腐败”。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商业贿赂”问题。不能否认,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还不是十分完善,政府采购操作中也缺乏经验和强有力的约束,的确存在一些贿赂现象,有的甚至还很严重。也正是因为如此,在当前中央提出的反对商业贿赂中,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是重点内容之一。因此,应该如何客观地认识和评价政府集中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问题,如何有效发挥政府集中采购在反对商业贿赂中的作用,是一个关系政府采购事业能否健康发展、政府采购是否真正符合社会公众要求的重要问题。在此,笔者试图对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反对商业贿赂作用方面进行一些思考和探索。
从多角度、多环节研究和发挥集中采购机构作用
要想有效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反对商业贿赂中的作用,必须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给予集中采购机构发挥作用的条件和机会。具体而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保障。
(一)通过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集中采购机构发挥有效反对商业贿赂的作用。笔者认为,我国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到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改革取得明显成就,市场秩序日益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在防止腐败方面发挥了基础的、有效的和明显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交易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采购活动不够规范、恶意串通等违规违纪行为。尤其是个别不法供应商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委专家等,损害公共利益,败坏政府采购制度的声誉。因此,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反对商业贿赂的作用,就必须从制度上加以考虑,完善制度设计。
(二)从政府采购活动环节中发现和研究商业贿赂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在政府采购领域易发生商业贿赂所涉及的环节较多,情况复杂,主要包括: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编制、评标、定标、签订合同、验收和付款等多个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在采购计划编制环节中采购人申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时提出的需要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或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二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设置带倾向性资质门槛、技术性条款。在制度评标办法分值分配、技术方案设定或加分因素带有倾向性。三是在评标时,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以倾向性意见诱导专家评委或专家评委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规则,做出有违公平公正的评审结果等。四是在定标环节中,采购人不按法定程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五是合同签订环节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或是串通供应商不按招标文件的规格、数量等内容签订合同,降低标准、更改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是在验收环节中,采购人串通或要求供应商不按签订合同的规格、数量等条款供货验收,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获取现金、物资等,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以此向供应商谋取好处等。七是在付款环节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在未竣工、没有验收就随意付款或供应商已按要求和时间履约,采购人以种种理由拒绝或延缓付款,以此向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从政府采购发展过程研究和探讨商业贿赂问题。笔者认为,商业贿赂主要存在于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之前以及实施过程中。制度实施之前属于分散采购,有些采购人购物拿回扣,毫无规范可言。在制度推行中出现商业贿赂问题,恰恰是政府制度有力地遏止了商业贿赂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扩散。因此,研究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必须把整个政府采购过程联系起来考虑,将过去与现在、将集中与分散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考虑。
集中采购机构反对商业贿赂的对策与措施
集中采购机构反对商业贿赂,重要的是具体的政策措施的实施。通过理论分析和工作实践,我们认为,集中采购机构治理和预防商业贿赂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严格执法可有效地防治商业贿赂。《政府采购法》从多个方面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该法所确定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守信”四大原则,都是针对商业贿赂的。它所规范的政府采购方式、程序是一整套严密的体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政府采购法》也是“反政府采购商业贿赂法”。只要严格执法就可预防商业贿赂。因此,集采机构首先要严格依法采购,担负起执法的重要职责。
其次,准确把握集采机构发挥作用的着眼点。在政府采购领域有效地防止商业贿赂,并发挥集采机构的作用应着眼于两点:一是强化政府集中采购的政府强制执行性质,体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政府介入和强制性意志特征。二是强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执行特征,并明确其执行采购的主导地位。因此,集采机构应完成好法律所赋予的采购任务,发挥其执行《政府采购法》的主导作用。
第三,严格把好采购环节的程序关和组织关。集中采购机构承担着法律赋予的采购职能,应在治理政府采购商业贿赂领域的前哨阵地上承担起重要的角色,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发挥起自身的重要作用就必须把好政府采购的程序关和组织关。在接受委托后,编制标书、发售标书、抽取专家、专家评标、定标、合同履约和验收等每个环节中都应发挥组织者的作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采购程序,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在采购环节上起到组织和监督把关的作用。
第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域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就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措施和防治商业贿赂的一种长效机制。同时,为有效地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还必须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建立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机制;建立政府采购全过程规范控制机制;建立内部决策和执行相分离监督机制;评审专家管用分离机制。还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行业自律与他律管理机制、操作人员的管理机制和宏观监管机制。要在行业自律组织中,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证制度,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后续教育、廉政从业实行宏观监管,真正建立起一整套政府采购领域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4.采购华为反腐败 篇四
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主要指企业对生产所需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设备和另用品等生产资料的计划, 采购、保管和调配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物资采购管理并不被人们所重视, 但随着近几年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 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在整个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地位日见敏感和重要。它即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又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首要环节, 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成本, 企业的经营效率, 有着“物资粮食”所称。虽然一个企业财务部门作为领导的得力助手, 可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是一个企业基础, 二者缺一不可。这些部门的管理工作, 就要从严、从紧抓起, 否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节奏, 从而影响整个经济效益, 为有效地治理企业物资采购管理中腐败行为, 对企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一个极为重要的作用。
1 企业物资采购管理中产生腐败的原因和后果
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中的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严重地束缚和制约了企业健康的生存和发展;其腐败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物资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不高, 没有树立真正为企业服务的思想, 没有把自己置立于企业的大家庭之中, 为了小家庭而损公肥私, 中饱私囊;二是企业管理不严, 监督不力, 查处不到位;没有真正发挥纪检监察及职代会的作用, 使之物资管理部门监管失控, 一旦出现问题采取回避、纵容、保全;三是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的变化, 使企业在物资采购上具有较大的选择权, 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社会不正之风的存在, 使物资采购环节容易成为资产流失的暗道和滋生腐败的温床。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的物资采购环节管理松弛、漏洞很大, 导致一些行业不规范企业不择手段地将其产品打入企业, 使一些企业的物资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则利用其便利条件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次充好、舍近求远, 其目的是通过回扣为个人大量捞好处;四是企业体制上的弊端, 制度上的不健全, 造成物资管理松散, 至使物资管理部门的腐败行为滋生, 造成企业资金大量流失, 肥了个人, 损害了企业利益, 导致企业经济效益滑坡, 这几种状况给企业带来的危害相当严重。
2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提高企业管理人员政治素质
企业必须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在建立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的同时, 首先要做好“管人”的工作, 注重提高物资采购人员的素质。一是加强采购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 不断提高企业采购人员的思想觉悟, 增强他们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是进行党性和法律法规教育, 以提高企业采购人员的法纪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是建立激励机制, 根据企业采购人员的表现、贡献实行严格的奖惩;四是不断调整和补充新生力量, 按照市场经济和企业的发展要求及本人的表现、对企业采购人员不断地进行调整补充。企业要改革、要发展、要扩大, 就要杜绝物资采购管理中的腐败问题的发生, 必须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切实加强各级管理干部廉洁自律, 这是治理物资管理部门腐败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都应按照“三个代表”的精神要求, 全面加强和改进党风建设, 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领导, 发挥政治上的核心作用, 加强对企业物资管理人员的政治学习、法律学习和业务学习;加强物资管理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继而要使企业的物资管理人员不断地自我监督, 自省自律和自我教育, 提高自身素质。
对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 我们主要通过而个方面来解决, 一个是教育, 一个是法律。教育是对党员干部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 坚定共产主义理想,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努力使企业领导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又要教育好企业的管理人员, 要不失时机地通过教育手段来促进企业的改革开放, 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开展。
要大力增强各级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需要我们进行长期的努力。现在, 我们已经初步建成立了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推进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也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 我们面临的立法和修改法律的任务还很重, 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要在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我们必须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努力体现人民的意志, 大力加强立法工作, 大力推进司法改革,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大力加强法律教育和研究工作, 大力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 尤其要大力增强各级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治官;要做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一级管紧一级, 严格要求, 严厉执法, 不讲情面, 不徇私情, 树立政府依法办事的良好形象。各级领导特别是省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 带头依法办事, 正确行使权力, 不能滥用权力。领导干部都要带头依法行政, 加强监督管理, 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企业物资管理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 要抓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既要坚决查处贪污贿赂、收受巨额回扣的违法违纪人员、又要建立建全对物资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从严治企, 要严而有理、严而有情、严而有序, 管好自己的嘴和手、管好自己的钱袋、管好自己的家人, 才会有效地遏制腐败行为的产生, 使我们的企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 应着重抓好党风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 健全各项采购规章制度, 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产生腐败的重要诱因, 一是各处室管理不善, 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因此, 必须建立、建全、完善监督机制, 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和企业采购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应从建立完善的企业采购制度入手, 规范采购权限和程序;对物资采购权限适当集中、分片管理、限额采购, 做到管而不死, 放而不乱。对于超过限额的采购, 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然后归口物资管理部门, 经核对审查进行办理, 在物资流通过程中, 如订货、签订合同、验收入库、预付款等;对各个环节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并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在物资采购过程中, 做到严把“三关”。一是严把定货合同关, 所有定货合同都要严格执行企业采购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签定制度;定货合同的谈判, 均有计划部门、供应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用户参与;重要设备和材料的定货合同, 还要邀请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法律顾问等单位多方参与, 共同把关;改变只有少数人参与或不让用户和有关部门参加商务谈判的做法, 杜绝“暗箱操作”;同时要明确各个管理部门在物资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企业内部的生产计划、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部门和物资部门等, 要互相监督、严格把关, 建立物资采购责任制、合同把关和付款监查制;形成物资管理监督网络, 要实行公开物资管理中的运行程序, 如依法办事程序、办事内容、办事地点和办事结果、效果等向职工公开;扩大民主监督, 增强透明度, 用法治手段去有力遏制少数人收受回扣, 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
企业领导的得力助手是财务, 健全完善财务制度, 从而可以避免形成财务人员对物资管理部门的领导依附, 使企业财务报表准确地反映生产经营、资产运作的真实情况, 从财务报表中进行生产经营分析, 找出生产中的不足之处, 重点地进行监督管理, 使财务监督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 从制度上堵塞操纵财务报假帐, 做假帐的现象产生;让财务部门成为企业领导好助手。
4 实行物资招标制, 质量优先兼顾价格
物资采购管理部门产生的腐败现象, 同物资流通渠道有着密切的联系;如采取商品定点采购, 这样的采购束缚了物资采购管理人员的手脚, 受制于人, 无法体现商品在质量、价格上的优势;还会出现人理兼熟, 在彼此关照下, 以朋友、熟人、老主顾的身份拉拢物资管理人员, 至使质次价高的生产物资流入, 坑害企业, 肥了私人。因此, 要规范物资采购行为, 实行生产物资招标制废除定点采购方法, 要比质比价采购生产物资, 保证生产物资的采购质量。对一些特殊、专用设备的重要物资, 先由计划采购员进行调查, 货比三家推荐出供应商, 然后由供应处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技术、质保能力进行评价, 待评价合格后方可与之洽谈物资采购事项。采购生产物资时应坚持先生产厂家后流通部门, 先近后远、质优价廉的原则, 做到同样产品比质量, 同样质量比价格, 同样价格比信誉。坚持多渠道实行生产资料招标、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公开, 在此基础上还要掌握和采集市场信息, 定期开展市场调研;一是通过建立信息站收集信息;二是利用现代化互联网,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了解市场供求信息;三是通过订阅有关杂志报刊获取信息;四是通过与同行企业、有关部门、科研院校进行交流得到信息。随时给物资采购管理部门人员提供各类物质信息, 从而维护企业的自身利益。
5 加大处罚力度, 完善用人机制
我国现已制定出台了许多政策、法令和法规来约束惩治腐败分子, 每个企业也制定了各种企业的规章制度;但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 似乎仍在蔓延, 不难看出, 惩治腐败的力度还要加大, 强度更要加强;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审计、计划、财务和法律顾问等部门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相互配合, 加大对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的违法违纪的案件查处力度。选用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 是因为纪检干部这支队伍的素质如何、形象如何, 直接影响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近几年, 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已从增强战斗力出发, 以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 全面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在反腐败工作的实践中, 涌现出了一批具有坚定政治信念、政治立场和政治原则, 敢于碰硬、善于碰硬、刚正不阿、乐于奉献的纪检监察干部。而对那些贪污受贿行为, 就应一旦查实, 绝不姑息迁就, 应毫不留情地坚决从严惩治。诚然, 反腐败有其艰巨性、递延性和复杂性的一面, 这是众所周知的, 但我们坚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建全完善, 一定会有效地克制腐败的产生。
把好用人关, 是为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反腐败斗争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反腐败的关健在“用人”, 要是“任人唯亲、任人唯近、任人唯明、用人唯庸”为用人原则, 这对一个企业是百害而无一利;提拔一个好干部, 就能带动和激励一大批干部, 能使企业的正气顺畅;反之, 会使企业逆气横行霸道。由此可见, 在推荐选拔任用干部的过程中, 要以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因为用人的腐败会导致用权的腐败, 用权的腐败又会导致经济上的腐败, 经济上的腐败又将导致生活上的腐败;这三个方面的腐败是相互联系的, 一个干部如果丧失了应有的政治觉悟, 不但把自己推进深渊, 同时也影响整个企业的形象。
6 结束语
作为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人员就必须要有高尚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情操,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要保持高度的警惕, 保持清醒的头脑, 经常想一想“在这个物资管理岗位上应做什么?”, 从而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还要健全企业物资采购的规章制度, 加强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 加强党风党性教育和廉政教育,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提高企业物资采购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一方面, 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坚决遏制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腐败现象的产生;另一方面, 要通过深化企业改革, 从体制上、机制上和管理制度上消除企业管理中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各企业的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坚决贯彻党中共中央提出“从严治党”的方针, 坚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把党建设得更加纯洁, 更加生机勃勃, 使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让我们的企业物资采购成本逐年下降, 效益不断增长。
摘要:本文结合现有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所学的知识能力, 对企业物资采购管理中的腐败现象进行思考分析, 对产生腐败现象的原因并提出防腐治腐的对策;从中改进企业物资采购管理中现有的形式, 使我们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机制更加规范, 使企业的管理干部的廉政建设永保青春活力。
关键词:物资采购管理,腐败现象,防腐治腐,对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