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认证案例

2024-08-22

电子证据认证案例(精选10篇)

1.电子证据认证案例 篇一

台湾证据材料、文件在大陆使用的公认证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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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4 18:42:41)转载▼

标签: 公证 认证 公认证 台湾 海基会 海协会 涉外 分类: 相关资料

在台湾形成的证据、证明材料、文件,要在大陆使用,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首先,需要公认证的文件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

然后公证书正本交至使用该证据材料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进行转递和认证。

公证书副本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转递至上述收受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相互进行对比,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就具有了大陆地区官方认可的法定形式。

在台湾办理公认证事项,当事人为公司法人的,如负责人亲自办理,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印章、公司证照及公司印章;如负责人不亲自到场,应提交给代办人的授权书及六个月内之公司印鉴证书。此外,虽有授权,但如公证人认为必要,仍得要求本人到场。

在大陆地区公证员协会办理公证文件的转递手续时,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的,提供介绍信,另外提供公证书正本原件,并说明转递文书的使用部门、使用目的。

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成立于1990年月11月2日,是台湾当局处理两岸关系的“中介团体”,通过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对立法院负责,同时接受台湾国民大会监督。主要工作是协调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地址:台北市105民生东路 三段一五六号十七楼 电话:02-2718-7373 传真:02-2514-9962-4 EMail:service@sefweb.sef.org.tw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社会团体法人,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主要工作是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处理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接受大陆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授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签订协议性文件。

地址:北京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1号(北京2908信箱),100053 电话:86-10-83551779 传真: 86-10-63571505

中国公证员协会:司法部主管,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于1990年3月30日。是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公证行业组织,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各地的公证员协会归属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可向当地司法局查问地址及联系方式。

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一条,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的证明手续分为两种,即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和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所谓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指的就是履行公证和认证手续。

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特殊证明活动。境外形成的证据首先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

其次,还必须履行认证手续。这里的认证,指的是外交认证。外交认证有时亦称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证明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的活动。其目的是使在一国境内已经公证证明(或有关组织的证明文书)的文书能被另一国境内的有关当局予以承认,不致因后者怀疑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其效力。公证文书一经他国外交认证,就在他国具有法律效力,即文书的域外的法律效力。根据司法解释,境外形成的证据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代办处等,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

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是指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例如,有些国家之间缔结了相互免除认证,单方免除认证,或对部分文书免除认证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以直接发往免除认证的国家使用,无需履行认证手续。

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如何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主要由司法部以通知的形式予以规定,这些规定相对比较零散,变化也比较频繁。对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的公证证明问题,主要通过委托公证人制度进行办理。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的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截止到2003年12月17日,委托公证人共有276名),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目前这一制度仍在实行,并且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也明确规定要实行委托公证人制度,标志着此项制度已经成为内地与香港共同认可的司法互助制度。

早在199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其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对于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由于司法部没有在澳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只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

对于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首先应当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台湾地区的证据在办案中的运用

时间:2006-06-02 | 投稿人:梁赤 | 浏览:2552

律师在办理涉台案件中如何运用台湾地区的证据,本律师在本案中作了一次成功的尝试„„.【案情】

犯罪嫌疑人: 宋某 台湾人 侦查机关: 某市检察院

宋某是某市台商独资玖成有机玻璃有限公司(下称玖成公司)的总经理。某市公安局以宋某涉嫌偷税罪,于2002年8月3日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是:1997年12月至2001年9月,玖成公司采取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逃增值税达人民币23,239,095.56元,玖成公司的行为构成偷税罪,而宋某是玖成公司的总经理,是该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偷税罪。

【实务】 2002年11月27日,本律师接受台商宋某亲属的委托,为宋某涉嫌偷税一案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代办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法律事宜)。本律师是在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的,经过查阅本案卷宗的有关材料及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宋某,发现了影响本案定性的重要事实:犯罪嫌疑人宋某在1989年8月11日至2001年1月30日期间任台湾玖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1996年11月台湾玖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玖成(香港)有机玻璃有限公司。1997年9月,香港玖成(香港)有机玻璃有限公司在某市独资成立了玖成有机玻璃有限公司,宋某出任总经理。1998年3月28日,宋某回台湾退休后已被玖成公司董事会免去总经理职务。根据上列事实,本案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有两个:

1、宋某在1998年3月被免去总经理职务后,是否还构成偷税罪的主体?

2、如何证明宋某已经被公司董事会免去总经理职务?

本律师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首先,及时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这一重要事实和疑点,申请补充侦查。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02年12月17日将本案退回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二、接着,在台湾地区取证。

如何查证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并使该证据能在大陆的司法机关认证使用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由于两岸尚未统一,台湾当局还对台湾地区实施着有效的管治,台湾地区也存在着独立的“法律体系”。因此对当事人提交的在台湾形成的证据真实性的证明,主要是依据1993年5月29日两岸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简称《协议》)进行。根据该协议,司法部以司发[1993]006号发布了《海峡两岸公证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后经两岸商定,1995年1月20日开始增加寄送涉及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四项公证书副本。根据《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大陆与台湾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书,应同时将副本寄送对方,并可就有关事项相互协助查证;联系的主体双方分别是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其具体操作:各公证员协会收到台湾海基会寄来的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公证书使用部门;公证书使用部门需要向台湾出证机关进行查证的,应将需要查证的公证书复印件寄送所在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并说明要求查证的事由;公证员协会审查认为符合查证情形的,应登记并出具查证函转寄海基会,接海基会答复后,应将查证结果即转公证书使用部门。

在本案中,具体取证做法是:由犯罪嫌疑人宋某的亲属将宋某被公司董事会免去总经理职务的有关文件递交给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取得公证书认证正本,然后,本律师将公证书正本提交某市检察院先行审查;接着,由宋某的亲属将认证后的公证书副本递交台湾的海基会,再由海基会转递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当海基会转递的公证书副本到达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后,本律师和宋某的亲属携带公证书正本递交广东省公证员协会进行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

2003年1月22日,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出具粤司公协[2003]第035号《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第二条,本件公证书正本经核验,与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于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以海惠陆(法)公认字第○九号一——二八九三一号台湾公证书副本送函寄来本会的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公证处九十一认○○六字第○○一二八九号公证书副本相符。然后本律师再将《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正式提交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结果】

经审查,某市人民检察院采信了本律师提供的证据。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宋某在单位犯罪中,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东检刑不诉(2003)02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宋某不起诉。

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0-11-22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1993]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海峡两岸共同商谈达成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已于4月29日在新加坡正式签署。根据协议约定,该协议将于5月29日生效实施。为便于各地正确履行该协议,我们制定了《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速发本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筹备组)和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执行。

附件

一、《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二、《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

三、海基会使用的文书格式(略)

附件一: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联系主体

(一)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二、寄送公证书副本

(一)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副本。

(二)双方得根据公证书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减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

三、公证书查证

(一)查证事由

公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相互协助查证:

1.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

2.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

3.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

4.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

5.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

6.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

7.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二)拒绝事由

未叙明查证事由,或公证书上另加盖有其他证明印章者,接受查证一方得附加理由拒绝该项查证。

(三)答复期限

接受查证一方,应于收受查证函之日起30日内答复。

(四)查证费用

提出查证一方应向接受查证一方支付适当费用。

查证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文书格式

寄送公证书副本、查证与答复,应经双方协商使用适当文书格式。

五、其他文书

双方同意就公证书以外的文书查证事宜进行个案协商并予协助。

六、协议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七、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九、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30日后生效实施。

本协议于4月29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代表: 代表:

附件二: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与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联系寄送公证书副本和查证公证书,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公证员协会筹备组,以下同)进行,任何个人、公证处或省以下公证员协会不得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或答复查证事项。

各公证员协会应有专人负责登记、寄收公证书副本、答复查证函,结算费用和统计分析资料等工作。

第三条

根据协议的约定,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包括:

1.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以及根据案情需要办理的出生、死亡、婚姻等公证书;

2.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学历、委托书公证书;

3.用于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或台湾居民赴大陆定居的亲属关系、婚姻、出生等公证书;

4.用于减免所得税而办理的扶养亲属公证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谋生能力、病残、成年在学公证书、缴纳保险费或缴纳医药费公证书;

5.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权。

第四条

发往台湾属于协议约定相互寄送副本范围的公证书应办理一份副本(该副本须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无需粘贴公证书封面和封底,不需加盖副本章),由经办公证处在送达公证书的同日将副本径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公证员协会在收到公证书副本后,应登记并在3日内寄往海峡交流基金会法律服务处。

第五条

各公证员协会收到海基会寄来的在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公证书使用部门。

第六条

海基会的查证函寄到中国公证员协会的,中国公证员协会应当在3日内转出证的公证处或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同时抄送公证处所在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公证处或公证管理科在收到查证函后,应当在10日内将查证结果报中国公证员协会,同时抄报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答复海基会。

海基会的查证函直接寄给有关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应当在3日内转出证的公证处或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公证处或公证管理科收到查证请求书后应当在10日内将查证结果报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对于查证属实的公证书,由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登记后直接答复海基会;凡是有问题的公证书,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应当将情况报告中国公证员协会,经同意后由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答复海基会。

公证处不能在规定时间答复的应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的,应承担延误时间造成的损失责任。

第七条

对海基会要求查证的公证书,必须符合协议第3条第1项所约定的事由,凡不是该七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查证。对第七种“其他需要查明事项”,须报中国公证员协会同意后再转公证处查证。对此项转办时限可放宽至5日。

查证事由不是协议第3条第1项约定的七种情况之一的,应将情况报中国公证员协会后,退回海基会。

第八条

海基会的查证函未写明查证事由,或在要求查证的公证书上加盖其他证明印章的,报告中国公证员协会后写明拒绝理由退回海基会。

第九条

海基会将查证函直接寄到公证处,或通过当事人、其他单位转交的,公证处不予答复。同时应当将情况报告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向海基会交涉。

第十条

公证书使用部门需要向台湾出证机关进行查证的,应将需要查证的公证书复印件寄送所在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并说明要求查证的事由。公证员协会审查认为符合协议第3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的,应登记并出具查证函转寄海基会。海基会答复后,应将查证结果即转公证书使用部门。

寄送查证函时,不得在公证书副本上加盖任何其他印章。

第十一条

公证书副本寄送函、查证函和查证回函必须依照附件文书格式的要求书写。

第十二条

办理寄送副本的公证事项,应按附件所列标准加收公证书副本费、邮寄费、手续费。由公证处统一向当事人收取,再分别与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结算。

根据协议第3条第4项的约定,提出查证公证书一方应向接受查证一方支付适当费用。公证员协会和公证处或公证管理科应将海基会的每一项查证所需费用,按照附件所列标准逐一记账。在公证处或公证管理科上报查证情况时,应同时将该项查证是否进行了实际调查、应收调查费一并上报,以便统一结算,并按规定比例分配。

寄送公证书副本费用的收入、支出和查证费用的支出和收入需单独做账、单独结算、出具收据,不得与公证费收据相混,不得列为公证费收入。

凡要求海基会查证台湾出具的公证书的,依据附件所列的费用标准向海基会支付。所需费用由公证员协会向提出查证的单位或当事人收取。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时限应自收到公证书副本或查证函之日起计算,不包括邮局寄送时间。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3年5月29日起施行。

附件 寄送公证书副本和查证费用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

1.凡办理寄送副本的公证事项,每件应向当事人加收公证书副本、邮寄、手续费人民币30元,其中15元上交省(区、市)公证员协会,作为登记和邮寄等手续费。

对于要求以特快专递寄往海基会的,每件应再加收人民币130元,其中120元上交省(区、市)公证员协会。

2.根据约定,凡查证公证书均以美元结算。对海基会要求查证的公证书,依照约定每件收取15美元,其中下拨公证处10美元。需要实际调查的或要求将答复函以特快专递寄往海基会的,每件再加收40美元;如果两项都需要的,每件应加收80美元。其中加收的40美元调查费下拨公证处。

凡要求海基会查证台湾出具的公证书的,每件需依据上述费用标准向海基会支付15美元。需要实际调查的或要求将答复函以特快专递寄送的,每件再加收40美元,如果两项都需要的,每件应加收80美元。所需费用由公证员协会向提出要求查证的单位或当事人收取。

上述向海基会收取或支付的费用,每半年由海基会与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结算。

生效后,中国公证员协会将清查清楚予以答复。

2.试论刑事诉讼证据认证规则 篇二

一、直接认证规则

司法人员根据证据的采纳标准和规则,在对单个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审查的基础上,将非法证据排除以后,对被采纳为证据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和推理,直接确立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类证据主要包括:一是司法机关收集的有罪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不反驳或者反驳没有实质内容的;二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公正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的。

二、推定及司法认识规则

推定是一种非证据证明的方法,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或已证明的事实来推论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的一种假设。在推定规则中,已证明的事实是基础事实,待证事实是推定事实。推定规则一般是对待证事实难以查明或没有更多的证据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非证据证明方法,就其性质而言,推定可以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1)法律推定。法律推定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基于某一事实的存在推定另一事实存在。除非证明前提事实不存在才能确认推定的事实不存在,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它的前提事实是证明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且其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即可推定拥有非法所得,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证明其超出合法收入部分的财产或支出来源正当。

(2)事实推定。事实推定是根据已经查证属实的某一事实的存在推定另一待证事定的同样存在,已经查证属实的事实是基础事实。如果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尚不确定或者尚未达到已知的程度,推定就不能进行。因此,为保证基础事实的可靠性,控方必须按照法定程度全面收集和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从而确保待证事实的客观性。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中,以被告人主观上“明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但主观明知是人的意识活动,无法用证据来直接证明,只有依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来认定其是否“明知”或“应当明知”。这种依被告人客观行为来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意识的过程就是事实推定。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些事实的认定,法律规定无需举证证明就能确认的情况,即司法认知,主要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这些事实无需再举证说明就可以确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

三、综合认证规则

刑事诉讼中,各类证据证明的内容和方向并不完全一致,有些证据证明的内容和方向甚至是对立的。这时证据应当如何取舍,就需要司法人员在对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实解决证据间存在的矛盾,从中提炼出能够真实地反应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以此来认定案件的事实。主要方法有:

(1)认真审查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确立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大小。证人与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的任何一方如果有比较亲近关系,证人所作出的对与其有亲近关系一方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较小,反之,就较强。

(2)认真审查证人提供证言的背景和条件,看证人提供证言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其有贿赂、威胁和利诱,证人是否耳闻目睹了发案的全过程或某个环节,证人是否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无知,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等。

(3)审查证言的内容,证人陈述事实内容前后矛盾,又其无它证据佐证的,不能采信;对方对证言提出反证时控方又不能反驳时,该证言不应采信;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在证明同一内容时相互矛盾,而其证明力又明显低于其他证据时该证言不应采信。

(4)运用证据分类方法,判断各类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可靠性大于间接证据等。

(5)将不同证明方向证据进行归类,看各类证据的多寡,按多证的证明力大于孤证的原则,将孤证进行排除。

(6)寻找不同证据的共同点,允许各类证据在证实案件的主要事实上的差异,但在证实案件的某个情节或细节上只要证明方向一致,就可以部分地采信。

四、两个特殊证据的认证问题

1.孤证的认证问题

孤证是指对案件事实有一定证明作用的证据单个或单类,如只有被告人供述或只有被害人陈述,对该类证据的认定,一般是采用疑罪从无。刑诉法明确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有些案件,虽然有多份同类证据证明,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这些同类证据仍属孤证,一般也不应定案,如多名证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某种危险犯罪,由于该危害后果尚未發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拒不供述,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就不能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该危险行为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处罚。

2.一对一证据的认证问题

在对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问题上,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均是单一的情况下,应综合案件性质,案发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等情况全面审查,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有的则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如在研究强奸案件的证据时,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采取了胁迫手段实施了强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通奸行为,在无其他旁观者证明情况下,应综合考查案发是否自然,报案是否及时,案发的时间、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以及被害人平时生活作风等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3.法律事务中的证据甄别(案例) 篇三

案例:基本案情及法院判决

原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6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工程款、质保金、违约金共计201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作出了(2004)郑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二月一日作出(2004)豫法民一终字第327号民事裁定: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郑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29日向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和诉讼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于2005年8月12日向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和开庭传票,于2005年9月8日向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于2005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正国、高华,被告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学刚到庭参加诉讼。本 1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诉称,其在1998年6月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揽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信息工程大学院内的国家通讯设备工程研究中心(971)工程。原告于1999年安装装饰完工,通过了验收。双方委托郑州市定额站做出决算审查报告。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工程款、质保金、违约金共计241万元。故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质保金、违约金共计241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举证期限,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其诉请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诉辩及陈述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原告当庭增加的40万元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期限;

2、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工程款、质保金和被告是否违约,其款项各为多少;

3、原告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争议的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广州市工商局档案室《证明》,以证明原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系由广州市城总装饰有限公司更名而来;

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以证明被告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由巨龙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而来及巨龙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巨龙通讯设备有2 限责任公司开发中心变为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广州市城总装饰有限公司付给巨龙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中心30万元及20万元的票据,以证明原告交付了工程质保金;

5、巨龙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中心向广州市城总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票据5张,以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1201662.42元的工程款;

6、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广州市城总装饰有限公司和巨龙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以证明工程完工后,原、被共同委托郑州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对971工程的装饰安装工程决算进行审定;

7、郑州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对971工程决算审查的报告》,以证明工程造价为24821285.64元,其中甲方设备款为12305209.65元,减去已支付的工程款,现还有1314413.57元未支付;

8、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关于追付欠款的函》二份,证人徐惠星的证言、工作证、工资卡及证人徐惠星开庭时出庭所作的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政治部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原告一直在向被告主张权利。

经质证,被告认为,在2000年2月份之前被告已付了11201662.42元工程款,郑州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对971工程决算审查的报告》中工程名称数据是“917”,而本工程为“971”,报告前后没有联系,不能证明是“971”工程的决算报告。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 3 未注明是何事项,两份催款函没有收到。证人徐惠星无法证明其2000年后回公司工作了,也没有邮政快件转交的记录,证人的证言缺乏真实性,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政治部出具的证明,认为该大学是部队,不是被告单位股东,不可能派徐惠星到被告公司工作。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到中国工商银行郑州海特支行对原告所称的50万元质保金的银行进帐单进行了调查,该银行出具了银行的电划报单和进帐单的存根各一份。经质证,原告对该两份存根没有异议。被告认为该二笔款也可能是其他业务往来的帐,不一定是保证金。

被告提供的证据为: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卷宗中复印的陶诤诤出具的证明,以证明被告未收到原告的催款函,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质证,原告认为,该份证据不真实,当时发的邮件是针对公司办公室,不是对着陶诤诤本人,办公室是否转给陶诤诤,是其内部管理问题。

本院认为,对郑州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对971工程决算审查的报告》,虽然该报告的首页中是“917”,但因原、被告双方均委托了该办公室对“971”工程进行决算审查,且该报告的审查统计表中为“971”,统计表中工程款总造价与首页中的工程款造价数额相一致,被告又无其他该办公室的“971”审查报告,故本院对该报告4 予以采信。对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两份催款函、证人徐惠星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政治部出具的证明,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证人徐惠星已出庭作证,接受了法庭和当事人的质询,本院予以采信。对中国工商银行郑州海特支行出具的银行电划报单和进帐单的存根,与原告所提供的银行汇款单复印件相一致,被告又无证据证明该款是其他业务款项,故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因被告均无异议,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被告提供的陶诤诤出具的证明,原告不认可,该证据属证人证言性质,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陶诤诤仅出具了证明,未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又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该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1998年6月19日,巨龙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中心(甲方)与广州城总装饰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其中约定,工程内容:971号建筑;工程地点:河南省郑州市俭学街;工程内容:971号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承包范围:971号建筑室内外细装修、中央空调、供电防雷、动力照明、消防给排水、楼宇自控及通讯信息系统工程;承包方式: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竣工后据实决 5 算,工程款支付方式: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应按合同总造价(除去约定的设备及原材料)的30%支付给乙方;工程进度达到30%,再付工程总造价款40%;工程进度到70%,再付工程总造价款20%;工程全部完工交验再付工程总造价款7%;余3%作保修金(安装工程保修期半年,装饰工程保修期六个月),工程价款结算至合同价款的90%,俟本工程竣工验收后清算,扣除甲方供应的主要材料设备款。该合同的补充条款2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质量保证金50万元(伍拾万元整)待验收合格后返还乙方。合同签订后,广州城总装饰有限公司分别于1998年6月26日和1998年8月28日两次共向巨龙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中心汇款50万元作为保证金,并按时进行施工,于1999年完工,通过验收。巨龙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12月1日、广州城总装饰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15日共同委托郑州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对971工程决算进行审核。郑州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和郑州市室内装饰工程定额管理站于2000年1月30日作出《决算审查报告》,该工程总造价24821285.64元,其中甲方设备款12305209.65元。截止2000年2月22日,巨龙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中心共向广州城总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201662.42元,下欠1314413.57元工程款至今未付,原告所交纳的50万元保证金至今也未返还。为此,原告分别于2002年1月17日和2002年7月22日向被告发出追讨欠款的函。另查明,广州城总装饰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巨龙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巨龙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中心是该公司的分支机构。

再查明,原告于2004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04年4月14日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二00四年六月一日作出了(2004)郑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为此,原告交纳了6900元的诉讼保全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6月19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保证金,进行了施工,并于1999年完工,通过验收,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委托,郑州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和郑州市室内装饰工程定额管理站作出的《决算审查报告》中,该工程总造价24821285.64元,其中甲方设备款12305209.65元。被告已支付了11201662.42元,下欠1314413.57元工程款至今未付,50万元的保证金也未返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所欠的工程款和保证金共计1814413.57元及利息的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开庭时增加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就所增加的请求部分重新交纳了诉讼费,因此,原告当庭增加的40万元诉讼请求未超过期限。7 关于被告所称原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原告已于2002年1月17日和2002年7月22日向被告发出过追讨欠款的函,属原告提出了要求,诉讼时效中断。所以,原告于2004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辩称的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保证金共计1814413.57元及该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00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2060元,诉讼保全费6900元,共计28960元,由被告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评 析

本案的案情虽然并不复杂,但是合议庭在审判中所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一问题则是本案前提和关键,审理中,合议庭必须首先对此作出评判,而对此评判的前提则是如何正确运用相关法律8 对有关证据作出甄别与认定。

本案中,原告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提供的证据是: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关于追付欠款的函》二份,证人徐惠星的证言、工作证、工资卡及证人徐惠星开庭时出庭所作的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政治部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原告一直在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为了证明其“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是: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卷宗中复印的陶诤诤出具的证明,以证明被告未收到原告的催款函。以上证据究竟应该采信谁的就需要首先作出认定,由于原告提供的的证据相互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且证人徐惠星已出庭作证,接受了法庭和当事人的质询,因此,合议庭最终予以采信。相反,被告的证据则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证人陶诤诤未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合议庭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认为被告所提供的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所以未予采信。合议庭正是基于对上述证据的甄别和认定的前提下,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适用了诉讼时效中断,从而进一步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4.电子证据认证案例 篇四

• 1.广生公司1999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显示,其应收账款余额为200000元,备抵

坏账6000元。注册会计师小王运用所有的审计程序审核了上述两个账户,认为表述恰当,符合会计准则要求。但在2000年1月15日外勤工作尚未结束时,得知广生公司的主要客户隆兴公司因遭受火灾而无力偿还应付广生公司的债务。1999年12月31日的账面显示,当时应收隆兴公司的账款金额为44000元。现注册会计师小王与广生公司的财务经理讨论有关火灾情况。

• 小王认为:报表上要调整这一火灾损失,增加提取坏帐准备。而财务经理认为不应

调整这一损失,因为火灾发生在2000年。请问:

•(1)小王应如何取得证据来证实这一损失确实发生在2000年?

•(2)小王应如何处理比较恰当?

• 2.1999年12月31日,助理人员小张经注册会计师王玲的安排,前去广生公司验证

存货的账面余额。在盘点前,小张在过道上听几个工人在议论,得知存货中可能存在不少无法出售的变质产品。对此,小张对存货进行实地抽点,并比较库存量与最近销量。抽点结果表明,存货数量合理,收发亦较为有序。由于该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小张无法鉴别出存货中是否有变质产品,于是,他不得不询问该公司的存货部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的答复是,该产品绝无质量问题。

• 小张在盘点工作结束后,开始编制工作底稿。在备注中,小张将听说有变质产品的事填入其中,并建议在下阶段的存货审计程序中,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变质产品。王玲在复核工作底稿时,再一次向小张详细了解存货盘点情况,特别是有关变质产品的情况。对此,还特别对当时议论此事的工人来进行询问。但这些工人矢口否认了此事。于是,王玲与存货部高级主管商讨后,得出结论,认为“存货价值公允且均可出售”。底稿复核后,王玲在备注栏后填写了“变质产品问题经核实尚无证据,但下次审计时应加以考虑。”由于广生公司总经理抱怨王玲前几次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使得他们贷款遇到了不少麻烦。审计结束后,注册会计师王玲对该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两个月后,广生公司资金周转不灵,主要是存货中存在大量变质产品无法出售,致

使到期的银行贷款无法偿还。银行拟向会计师事务所索赔,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审核存货时,具有重大过失。债权人在法庭上出示了王玲的工作底稿,认为注册会计师明知存货高估,但迫于总经理的压力,没有揭示财务报表中存在问题,因此,应该承担银行的贷款损失。

• 请问:

•(1)引述工人在过道上关于变质产品的议论是否应列入工作底稿?

•(2)注册会计师王玲是否已尽到了责任?

5.电子证据认证案例 篇五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展。

1.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5尽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有认知上的差异,我们还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实现了证据电子化。“电磁记录物”、“数码信息”、“计算机存储的材料”、“电子数据”等用语实际上正说明了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形式。再次,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其作为诉讼证据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能把保存在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中的数据都看成是电子证据。笔者认为,由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还是一个新课题,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一时难有定论。令人欣慰的是,目前的研究者虽然对电子证据的理解程度和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对电子证据的本质属

6.电子商务认证期末论文 篇六

电商11301闫梦煜1130710136

摘要: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已有十余年,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电子商务由初期零星局部借助于互联网开展的商务活动逐步向纵深化迈入,,呈现出明显的普及化趋势,,然而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同时,,却意外的出现了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就业难的现象,,阿里巴巴对高校电子商务学生就业难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并建立了阿里学院培养了大量电子商务人才。

关键词:电子商务就业难 对策

一、阿里巴巴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的背景

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邓康明告诉记者,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人才需求量大,同时,学习电子商务的毕业生的困扰也大,他们很多人都不清楚自己该在电子商务中扮演什么角色。他说,网络改变了很多人的命运,同时,也改变了很多企业的命运,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只有真正掌握电子商务技能的人才,才能在互联网经济中取得成功。

据悉,阿里学院成立于2004年,其宗旨就是“把电子商务还给商人”。学院主要致力于帮助中小型企业和广大网商真正掌握并成功运用电子商务理念和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提高企业竞争力,从而获得商业上的成功。

面对国内紧缺电子商务人才的局面,很多高校、教育机构都还没有找到良好的人才培养模式,学校刚毕业的大学生一时间也难以满足企业需求。相反,阿里巴巴电子商务人才培养走在了全国前列,他们培养了大量人才,同时也早就了很多人的成功,这说明阿里巴巴的人才培养是非常成功的。

二、电子商务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一)电子商务培养模式多样化

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高校开始开办电子商务专业。早期开办电子商务专业主要有三类方向:第一类是外贸方向,主要注重国际电子商务的教育和人才的培养。这一方向对学生的英语要求很高,一般主要在外贸领域就业。第二类是以计算机科学为代表的技术方向,培养的是偏技术的电子商务人才。第三类是以经济管理为基础的管理方向,培养的是偏管理的电子商务人才。目前,第一类较少,大部分是偏技术或偏管理的培养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相当多的企业不知道招电子商务的学生究竟能做什么,因为培养模式的差异导致了结果的不确定性。所以他们干脆直接招收了外贸类专业、管理类专业、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并把他们组织起来做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方案贪大求全

电子商务是一个综合类专业,其竞争优势就在于学生的综合性能力。而在实际的教学中要做到培养综合类人才很困难,许多的学校给电子商务开设了大量的课程。一种比较典型的情况是:专业课程当中,一半为商务管理类课程,一般为商务技术类课程。这种课程体系的设计,表面上看起来非常的合理,而在实际中就是因为培养过程中没有重点,贪大求全,导致了电子商务的毕业生在社会上没有什么竞争力。因此电子商务本专科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不太受欢迎,就业率一直偏低。

(三)高校电子商务教育严重落后于实际,教学资源跟不上实际需要

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实际发展非常迅速,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而高校的电子商务教育严重落后于实际。高校从事电子商务教学一方面缺乏大量具有电子商务实践经验的教师,另一方面缺乏相应的实验设备和实习、实训基地,导致理论知识和应用脱节,教出来的学生眼高手低,与电子商务人才需求严重脱节。

(四)企业对电子商务人才的要求和高校对电子商务人才的定位错位

目前中国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主要有两类:少数比较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和绝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企业对电子商务人才的素质、对高校电子商务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电子商务毕业生专业知识和技能必须是全面的、精通的,安置在哪一个节点都能发挥最大效用的,可是即使高校依据企业需求进行定位培养出合格的电子商务人才了,企业却又不敢用了,因为企业虽然很清楚岗位定的愈细、分工愈明确,带来的效益就会愈高,可是每个岗位只是发挥了这些高素质人才的很小一部分潜能,这是极大的资源浪费。

三﹑阿里巴巴针对电子商务人才就业困难的策略及影响

(一)阿里学院应运而生

阿里巴巴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电子商务平台,中小企业搭乘“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快车”,通过网络贸易,成功开拓国内外市场并赢得商机。随着网商群体日益壮大,企业对实战型、网络贸易型人才需求量日益增大。一些阿里巴巴会员企业因缺少电子商务人才,一致要求阿里巴巴为其培训企业员工以解燃眉之急。这种培训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要,而且企业成本提高,于是阿里学院应运而生。

阿里学院由阿里巴巴于2004年创立。阿里学院的宗旨是为中小企业培养电子商务人才,同时解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及再就业问题。近年来,阿里学院对阿里巴巴企业会员多年商战中积累的经验进行了研究、总结和加工,设计成适合中小型企业的电子商务管理和实战课程,帮助更多企业走上电子商务之路。2006年,阿里学院推出“阿里巴巴电子商务认证”。阿里学院正构建集教材研发、在线学习、技能认证、人才交流、网商培养等多位一体的开放式电子商务教育培训平台。阿里学院帮助更多就业创业者提升网络商务能力,成为明日网商,为电子商务人才、网络商务从业者迈向明日的成功,铺就一条便捷、实用、专业的道路。阿里学院不仅仅是培训机构,更是企业与高校合作的桥梁。

(二)推出阿里巴巴电子商务认证

为帮助高校学生学习先进实用的电子商务技能,为企业培养电子商务实战型人才,阿里学院与全国各高校合作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阿里巴巴电子商务认证。该认证集培训、考试、认证于一体,颁发符合电子商务应用标准的实战型电子商务证书。证书分为国际贸易应用专员证书、国内贸易应用专员证书和网上零售应用专员证书。

2006年4月,来自全国各高校的70名教师参加了阿里学院首届电子商务认证师资培训,同年6月全国20多所院校成立了阿里巴巴电子商务认证培训中心。截至目前,来自除港澳台以外全国所有省市的上千名高校教师参加过阿里巴巴认证师资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电子商务培训师证书。在他们培养和指导下,已有1万多名学员获得阿里巴巴电子商务证书,覆盖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期中07届毕业生,90%以上通过阿里学院找到工作或成功创业。

(三)打造“中国大学生实习实践计划”

2007年阿里学院启动 “中国大学生实习实践计划”。该计划覆盖浙江、上海、广东、湖南、四川等13个省市,大学生可直接进入企业实习。2008年,学院又开创了远程实习模式,即学生不出校门就可以完成对企业平台的操作,帮助企业开展网上业务。远程实习,扩大了实习规模,提高了学生的时间效率,也减轻了学校和学生的经济压力。

(四)启动“明日网商孵化计划”

2008年4月,阿里学院联手全国300多所高校的“明日网商孵化计划”正式启动,其目标旨在在未来几年为我国培育1000万“明日网商”。学院还联合教育部有关机构,探索新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模式,面向数千万高校学子,推广电子商务的使用,培养兼具有商务和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完善电子商务生态链并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阿里学院全面联姻高校,推进了我国电子商务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四、结论

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表现形式,以技术创新推动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改造传统业务流程,促进生产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成为商务模式主导的趋势锐不可当,市场对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在与日俱增,高职院校作为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应当认真分析电子商务人才市场需求特征,结合高校自身专业特点,整合优势资源,借鉴先进经验,形成本校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特色,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培养出适应电子商务行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的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刘明珍.阿里学院与电子商务应用型人才培养.[J].2010,03

7.电子证据认证案例 篇七

执法记录仪又称警用执法记录仪或现场执法记录仪,集数码摄像、数码照相、录音功能于一身,能够对执法过程中进行动态、静态的现场情况数字化记录,便于执法人员在各种环境中执法使用,由执法记录仪为主体组成的移动执法电子证据系统目前在公安交警部门、城管、渔政、烟草等部门得到广泛应用。

移动执法电子证据系统的运用,给收集保存执法证据材料提供了有利条件,检验检疫部门作为作为“国门卫士”,肩负着保障国门安全的神圣职责,移动执法电子证据系统的运用有利于解决检验检疫部门目前人力资源匮乏与业务发展的矛盾,更有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现以XX 检验检疫局为例,对检验检疫过程中配备移动执法电子证据系统的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

一、XX 检验检疫局目前的业务及人员状况

(一)业务量逆势增长。XX 检验检疫局1-11月份共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16697批,货值198962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7.95%和62.05%。货值和批次增幅均列全省系统第一位。进境船舶检疫、进口化工品、进境大型动物检验检疫等多项业务增长势头强劲。

(二)业务发展呈现点多面广趋势。

一是XX 港口岸业务持续大幅增长。目前XX 港共开放泊位15个,1-11月份共检疫出入境船舶353艘次,出入境人员5910人次,检验进口化工品、煤炭等产品132船次;

二是进口废物原料检验业务稳定增长。目前XX 检验检疫局拥有三个进口废物原料转检场站,2015年共检验进口废物原料9206批;

三是进境大型动物检疫业务发展迅猛。目前XX 辖区共有隔离场2个,观赏动物临时隔离场2个,2015年共进口奶牛5030头,河马2头,日本猕猴25只。目

前进境肉牛屠宰口岸正在加紧进行基础设施建设,2016年5月底将迎来第一批肉牛进境。

四是进口原油业务量呈现爆发式增长。目前已有多家地炼企业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已争取原油进口配额1500万吨,预计明年配额增幅在30%以上。

五是XX 综合保税区即将通过验收。XX 综合保税区已获得国务院审批,市政府及各相关机构正在积极推进,明年5月份有望顺利通过验收。

(三)执法人员数量难以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目前XX 检验检疫局共有一线业务科室5个,具有执法资格、能够胜任检验检疫工作执法人员18人,其中动植检科4人,检验监管科4人,口岸监管科3人,卫检科2人,场站科5人。XX 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任务基本由这

16人承担,按照2015年1-11月份的统计数据,人均检验检疫批次超过1000批,传统的检验模式无法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以卫检科为例,2015年1-11月份共检疫出入境船舶353艘次,卫检科两名执法人员日均检疫出入境船舶1艘以上,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如果碰到执法人员出差、请假等特殊情况,根本无法实现双人同时上船。

二、执法记录仪在检验检疫执法工作的应用模式及优势

(一)移动执法电子证据系统的组成。移动执法电子证据系统由执法记录仪、采集工作站、电子证据管理平台组成。执法记录仪用于检验检疫现场执法过程的视频、音频等电子证据的摄录。采集工作站用于电子证据的采集、处理和存储。电子证据管理平台在电子证据管理软件的管理下,实现对上传信息的汇总归类、查询和统计。

(二)移动执法电子证据系统的应用模式。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通过佩戴执法记录仪对执法现场进行视频、图片及语音的现场摄录。执法完成后,将摄录的视频、音频等电子证据通过采集工作站自动采集并上传到服务器系统资料

库。借助电子证据管理平台的存储、编目、检索、等管理能力,科室负责人或其他复核人员通过数据平台对现场执法过程进行审核,实现由纸质单据单一复核模式向执法过程再现及纸质单据复核相结合模式的转变,从而实现双人参与检验检疫执法过程、监督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充实

固定检验检疫证据材料的目的。

(三)移动执法电子证据系统的应用优势。

1.传统的证据保存模式不能适应检验检疫业务的快速发展。

一是监装视频、照片等传统证据一般存储于办公电脑,由业务人员进行资料管理,容易出现数据不能及时导出、数据整理混乱等情况;

二是视频等电子证据所需存储空间较大,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加,办公电脑的存储难以使用要求;

三是普通办公电脑缺乏安全把关和备份机制,资料容易被删除或丢失; 四是利用普通电脑上传资料必须由人工完成,速度慢,工作量大,效率低,资料安全性难以保证。

2.移动执法电子证据系统在证据摄录、证据采集和管理方面具有的先天优势。一是由执法记录仪对监装、现场检验等执法过程进行摄录,可以将执法人员姓名、证件编号、单位名称写入记录仪,与执法资料绑定,使电子证据更符合证据规则要求。

二是利用采集工作站对视频证据进行自动收集,采集完成后数据自动上传至服务器,采集工作站所存储采用的raid 磁盘阵列技术,证据保存更可靠。

三是利用电子证据管理平台对上传的视频证据进行汇总归类,依托检验检疫办公内网构建查询系统,解决电子证

据的编辑、在线点播、下载和统计查询等问题。

3.移动执法电子证据系统的应用有利于规范执法程序。结合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执法记录仪使用制度,特别是结合执法记录仪使用,针对日常执法活动中容易出现的细节问题,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为规范执法提供制度保障。例如规定检验检疫人员到达执法现场后,开启执法记录仪,出示行政执法证,向企业、公民等行政相对人说明来由以及其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说明行政执法的目的,对法检商品检验、食品农产品、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以及卫生检疫过程,以及行政相对人认可检验检疫过程及结果情况进行拍摄,通过上述一系列的“规定动作”保证执法工作的规范性。

三、执法记录仪在检验检疫执法工作中应用的预期效果

(一)解决执法人员匮乏的问题。

检验检疫工作中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卫生检疫属于典型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出于权力制约、公正公平的原则,需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但随着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增长,检验检疫部门执法人员匮乏日益凸显。以XX 检验检疫局为例,目前XX 检验检疫局场站科共有执法人员4名,其业务涉及华泰进口废纸监管场站、天圆进口铜碎料转检场站和方圆进口铜碎料转检场站三个办公地点,不可能满足同时双人上岗的要求。为检验检疫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有助于摆脱执法人员匮乏的困境。

(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场检验检疫执法工作,一般多由一线执法人员进行,传统的检验检疫模式,存在一线执法人员权力倒置的情况,通过执法记录仪的配备和使用,可以对执法人员是否依法按 程序、规范文明执法进行记录,督促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实施 检验检疫执法工作,既规范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更有助 于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在法检商品检验、食品农产品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和卫生检疫等执法过 程中,尤其是在参与突发事件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现场处置 中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能够起到一名“无声督察员”的职责。相反,如果在执法活动中,遇到行政相对人质疑执法过程的 情况能够及时

调取电子证据予以澄清,维护检验检疫部门执 法权威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充实固定检验检疫证据 传统的监装照片、原始记录等证据难以再现检验检疫执 法过程,对一些瞬间灭失的违法事实,例如进境船舶未按要 求悬挂检验检疫信号灯违法行为,难以取得有效证据。由于 执法记录仪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执法记录仪的配备和使 用,可以及时取证固定证据,给收集保存执法证据材料提供 了有利条件。

四、执法记录仪在公安交警部门执法运用的成熟经验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出台《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 规定》,要求自 2014 年 7 月起,全国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 动车查验时,要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从山东 省公安厅获取的信息,山东省交警部门均已按照要求配备执 法记录仪,其他部门民警在巡逻以及现场执法时也必须配备 执法记录仪。以 XX 市交警支队为例,各直属大队、高速支队、事故 处理、车管所等部门均已配备执法记录仪,执法人员在现场 执法时佩戴执法记录仪对执法现场进行视频、图片及语音的 现场摄录。执法完成后,将摄录的资料通过采集工作站自动 采集并上传到服务器系统资料库,借助电子证据管理平台的 存储、编目、检索、编辑等管理能力,建立起强大的执法记 录数据平台。有效解决电子证据前端收集、上传、编辑,跨 区域跨级别的查询与管理以及随时调用等问题,将全市交警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纳入一个规范化、自动化的统一共享网 络,把交警执法规范化工作提升到新的台阶。据 XX 市交警支队介绍,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有效规范了 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了对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监 督。执法记录仪与执法办案平台相连,有关领导、法制部门 以及督察部门可以对执法过程进行即时、全程监督,促使干 警在执法过程中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五、应用执法记录仪面临的挑战 一是 执法记录仪在山东省检验检疫工作中应用尚属首

例。经联系省局法制处,目前尚无其他分支局对运用执法记 录仪进行合法性咨询,XX 检验检疫局处于“摸着石头过河” 的阶段,在运用过程中会碰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希望能 够得到法制处等省局处室的支持和帮助。二是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具有一定的限制性。《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

8.电子商务实验报告之CA认证 篇八

CA认证

一、实验目的:

了解CA认证的基本作用,如何安装,如何使用。

二、实验要求: 通过亲身实践,掌握国内外数字认证的申请和使用。

三、实践内容和步骤

1.美国Verisign公司 http:///cscfree/  申请一个安全电子邮件认证。 使用这个认证,发送一封邮件给朋友。

3.进入中国数字认证网,/cscfree/、中国数字认证网)申请了数字证书,不过有些操作还是不甚了解,不过我相信自己以后能够把它应用好的!

9.电子证据认证案例 篇九

近日,美国医疗保险与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MS)宣布,公众期待已久的第三阶段有意义的使用电子病历要求指南已经公布。同日,国家卫生协调办公室(Office of the National Coordinator for Health IT)发布了2015年电子病历认证标准。根据这份标准,2017年以前医院可以选择是否遵循此标准,但2018年起,这份标准将在所有医院强制执行。办公室表示他们已经准备接受公众关于这两份文件的评价意见。

新的指南包括了一些有关患者的条款的改变。比如其中一项条款将允许把应用程序接口用于患者门户网站,从而使得患者和相关人员安全地传递和访问他们的数据。

目前,第二阶段有意义的使用电子病历指南要求患者可以通过电子病历门户网站“查看、下载和发送”他们的数据,但实际上只有5%的患者使用该项功能。新的指南将使这个数据增加到25%,但是它也会给医院提供客户端的选择,而不仅仅是门户网站。

“从供应商的角度来看,采用客户端意味着供应商不需要提供额外的专用机器或者‘患者门户网站’。应用程序接口可以使得患者能够下载数据或将健康信息传送给第三方。”指南里建议说,“如果是由供应商来提供应用程序接口,那他们只需要将应用程序的所有功能都实现,为患者提供详细的身份验证的说明,并提供补充说明使得其他人员也可以使用,从而使应用程序功能最大化。”

医疗保险与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将建立适用于电子病历的供应商的应用程序接口的标准,就像Allscripts和Epic或一些第三方机构已经发布的那些那样。指南中也展示了使用应用程序接口的潜在好处。

“从患者的角度来看,一个应用程序接口可以使特定的患者获得最有价值的信息,” 指南里说道,“患者可以利用多个软件搜集健康数据然后将其汇总到一个单独的程序或软件中。我们也相信,应用程序接口也可以确保数据跨平台工作,使得患者选择方便的方式来接收他们的健康信息。

杜克大学的移动技术战略总监Ricky Bloomfield博士,在他的博客上指出这份新指南的其他两个特点:第一、35%的患者需要在护理中获得信息;第二,供应商需要为15%的病人提供非临床设置的电子病历。

10.电子商务工程师职业资格认证报告 篇十

1.职业资格认证简介

“全国电子商务工程师(CEBE)”和“全国物流信息管理师(CLIA)”项目是由“全国商业电子信息化推广办公室”主办推出的目前行业内唯一全国通用、最具权威的电子商务和物流行业中高级专业人才资格认证考试。

CEBE 是电子商务工程师(Certified Electronic Business Engineer)的英文缩写,电子商务工程师是现代企业从事商务活动的架构设计开发者和主要的参与人员,代表着信息技术与现代商务理念的有机结合。电子商务工程师在企业的销售环节、财务环节、企业供应链部门、企业信息中心、企业自动化生产部门有着重要的应用。同时,在国际贸易领域、国内商业领域、金融领域、政府部门也有着广泛的需求前景。

2.考核课程总结

2.1 电子商务概论

2.1.1 课程产生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引发了商务模式的变革。在我国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力量冲击着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商务观念与模式,并引发了社会环境的深刻变革,而这种变革已经反映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高校的《电子商务概论》教学也适应社会需求,推陈出新。并且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概论这门基础的入门课程是非常关键的,所以很值得大家细心努力去学习。

2.1.2 发展趋势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电子商务开始在美国蓬勃开展。很快,我国也引入了这一新技术的经济形态。在短短的几年间,电子商务行业就经历了“泡沫——崩盘——再生”的这样一个商业循环,让人们惊叹网络的力量。作为电子商务的技术支撑也发展的非常迅速,各类电子商务网站的软硬件技术平台和随着电子商务业务需求的不断发达而不断的快速发展着。正是出于这种快速发展的网络世界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开辟了广泛的发展空间和平台,电子商务也有更多新的发展方向,比如我们了解的移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模式也不断推陈出新。

2.1.3 课程知识体系

这门课程反映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强调了关于电子商务的理论基础,以及介绍

如下: 个 性 化 教 育 报 告 了最新的电子商务模式、实现技术、解决方案和有关的商业应用。总结这门课程的内容

最初介绍了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对电子商务的概念的探讨。我们认为的电子商务是一个具有商业活动能力的社会实体在网络计算机环境下所进行的一切有规范、有序的商业贸易活动。这种新的商务模式贯穿了从销售、市场到商业信息、资金管理的全过程。电子商务的核心是要求整个生产、经营方式、价值链的改变,是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商业模式的变革与创新。

接下来介绍了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在以信息产业和服务业为主导的网络经济中,电子商务的商务模式也有很多种划分,其中最常见的按交易对象划分,包括:企业对消费者称为B2C模式、企业对企业称为B2B模式、消费者对消费者称为C2C模式、企业对政府称为B2G模式、消费者对政府称为C2G模式。

还学习了电子商务安全的相关内容,现在电子商务存在的主要的安全问题。为了确保电子商务全面安全,建立了完善的安全技术结构,在电子商务安全体系结构中,网络服务层中有监控和扫描对病毒的防治,还有防火墙防止黑客的侵入;加密技术对数据进行加密;安全认证层的认证来防止信息被篡改、删除、重放和伪造;

电子商务是一种经济活动,相关的电子支付和网上银行是这种经济形式影响下的产物。电子支付的工具包括:电子现金、电子支票和电子信用卡。各种电子支付都要银行的支持和介入。网上银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服务成本,提高了服务质量。

在这里我们还学习了关于网络营销的基本内容,网络营销的定义,网络营销的营销过程,网络营销的营销策略和常见的网络营销的基本营销方法。

电子商务物流和供应链,物流在四流中最为特殊,是指物质实体的流动过程。物流也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影响越来越被人注意。电子商务物流技术也日新月异,不断进步。

随着科技的进步,企业信息化的发展也不断进步,在全球经济保持平稳增长和互联网宽带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对中小企业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很重要,我国电子商务也取得了长足进步,随着各大综合网站的蓬勃发展,各种创新型,专业型网站也异军突起,加快了中国电子商务发展。

2.1.4 课程应用领域

这门课程属于电子商务的基础型的课程,为广大的高校相关专业的学生们了解和更

个 性 化 教 育 报 告 深入的学习提供教学。并且为了解电子商务的初学者提供参考。

2.2 电子商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开发技术

2.2.1 课程产生背景

电子商务是现实社会中商务活动的电子化实现方式,因此它的实现过程也就是现在商务活动的各个过程。包括交易前的商品信息流览、定单的签署、支付货款。商品的配送和售后服务等过程。在为用户提供商品信息时需要有商品信息库,该数据库的建立需要有数据库技术,用户需要使用Web浏览技术浏览商品信息并完成商品定购。在进行付款时需要使用电子支付技术,与其密切相关的安全问题需要有相应的安全技术作为保障。除了定单格式和所交换信息略有不同外,B to C类的电子商务和B to B类的电子商务均使用类似的一些技术和标准。而且还需要有网络技术作为必要的保证。数据库技术是电子商务重要的组成部分。为电子商务的学习和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

2.2.2 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不是一个单纯的一种业务组成,它是涉及到多个方面的业务,是一种集成业务。但就技术方面而言就需要很多技术作为该业务的支撑,也需要各种人才联合才能做好的一项复杂的工作。我们在电子商务建设过程中应用那些成熟的技术可以为我们的投资回避更多得分险。可是为了迎合新的市场需求我们也不得不采取一些新的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新技术去实现我们的意愿。电子商务应用的各项技术都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不断壮大电子商务平台,再次目标下技术要保证数据交换的安全性、完整性、及时性。同时,为了更好地为各项决策系统提供支持,电子商务的技术还要提供更多的智能决策支持模型,自动处理应急事务等。我们相信随着电子商务需求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的各项应用的技术也将不断发展。

2.2.3 课程知识体系

这门课程主要阐述了数据库技术的发展过程,数据库系统结构和组成;电子商务数据管理技术概述;电子商务应用开发技术;电子商务数据管理部分比较系统地讲述了数据库技术与电子商务之间的关系、数据库管理技术的基本理论。

这门课程主要介绍了数据库的应用知识和应用开发技术。主要内容包括数据库系统概论、关系数据库基本原理、SOL Server数据库基础、SQL Server数据库的管理、SQL Server表的管理、数据查询、索引与视图、数据完整性、Transact-SQL程序设计、存储过程与触发器、数据库的安全管理、数据库的备份与恢复、数据库的导入导出与复制、2.2.4 课程应用领域 个 性 化 教 育 报 告 数据库应用系统的开发。

因为这门课程中包含了更多的技术应用的理论和操作内容,可以用于高校的电子商务、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学生的系统学习,也可以应用于各类计算机应用人员参考,包括:操作电子商务数据库管理人员和应用技术的人员的研究参考。

2.3 电子商务通讯技术与安全技术

2.3.1 课程产生背景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正在显示其巨大的现代经济管理的价值和社会变革的影响力。随着互联网的应用日趋广泛,世界经济向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人类社会开始跨入一个全新的网络经济时代。面对这样一个自身在不断变化着的全新的网络虚拟市场,安全问题一直是电子商务用户特别关注的主题。对于电子商务的应用而言,安全与风险一直伴随着商务运作的全过程,如何使电子商务运作过程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得到保证,是关系到电子商务能顺利发展的关键问题。

2.3.2 发展趋势

在信息时代,信息是一种资产。随着人们对信息资源利用价值的不断提高,信息资产的价值也在不断提升,信息安全的问题越发受到重视。在电子商务中信息流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安全问题更不容忽视。如今电子商务带来的好处有很多很多,它各种社会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这将会影响到社会经济布局和结构。然而,由于网络自身带有局限性,搜索功能还不是很完善等问题,必将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如何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成为电子商务能否普及的重中之重,所以电子商务通讯技术与安全技术也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技术也在不断的革新。在能解决现有问题的同时,也要保障电子商务更好更快的发展。

2.3.3 课程知识体系

这门课程就是电子商务通讯技术与安全技术进行的探讨和研究,首先我们明确了在电子商务进行的过程中存在着哪些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系统安全的构成,提出了电子商务安全保障必须由技术手段、管理制度,法律法规三管齐下。然后我们了解了电子商务的安全管理有关的标准及指定的组织、解决安全问题的协调机构与政策、电子商务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保障。还有就是囊括了信息的安全原理和各类信息安全技术,从信息安全的角度,介绍了传输中的加密方式,对称加密和不对称加密技术、数

个 性 化 教 育 报 告 字签名技术、密钥管理技术以及验证技术;然后介绍了Internet安全问题,包括:防火墙技术、VPN技术、网络入侵检测方法一些安全协议;然后学习了数字证书的管理和数字证书的申请与使用。还有公钥的基础设施PKI和CA的结构。最后介绍了电子商务安全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2.3.4 课程应用领域

因为这门课程明确了电子商务的安全需求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并且有很多实际操作流程的内容,所以说很实用,不仅应用于教学或是技术人员参考,都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2.4 网络营销基础与实践

2.4.1 课程产生背景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新的尝试和便利,前景十分诱人,也为人们带来了无限商机。近些年,网络营销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更多网络营销资源和模式,收索引擎营销获得持续高速发展等。互联网的发展为网络营销带来了更大的活力。网络营销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的一种新型营销手段,已经在企业经营策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营销的价值也为越来越多的实践应用所证实,目前对网络营销的理论研究处于初级阶段。

2.4.2 发展趋势

随着上网人数的不断增长和互联网应用的迅速发展,网络营销已经成为企业常用的营销方式之一,也与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密不可分。伴随着万维网、电子邮件、搜索引擎等得到广泛应用之后,网络营销的价值越来越明显。网络营销销售环境日趋完善,更多有价值的网络资源为企业网络营销提供新的机会。随着Web2.0思想逐渐被认识,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网络营销概念,如博客营销、RSS营销等,正逐步为企业所采用。为企业网络营销增加了新的模式和机会。

2.4.3 课程知识体系

我们这门网络营销基础和实践课程对网络营销的概念和职能都有详细的介绍,简单的说,网络营销就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的的营销活动。在这门课程中包括了网络营销信息传递模型与一般原则为基础构建网络营销内容体系,还包括网络营销的方法体系,各种常用的网络营销工具和方法及在网络营销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企业网站的研究、搜索引擎营销基础、Email营销、网络广告等。还有网络营销的实践与管理,对网络营销的理论和方法体系的具体应用和总结。

2.4.4 课程应用领域 个 性 化 教 育 报 告

这门课程有系统性和实用性的特色,注重操作性的网络营销方法的介绍,并且总结了网络营销的一般规律。可以用于高校的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等相关专业的学生的系统学习,也可以应用于研究网络营销的学术人员的研究参考或者企业管理人员和市场人员的学习参考。

3.个人感想

通过对这些课程的学习,使我对电子商务有了更深程度的了解。电子商务已经渐渐渗入到了大众的日常生活中,因特网上很多人已经在享受它所带来的乐趣。当然,电子商务不仅仅是在因特网上浏览、收发电子邮件、进行商品交易,电子商务的内涵非常丰富,包括企业竞争、教育以及娱乐等方面。同时也认识到了电子商务在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作用。随着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化,企业只有成功实现内部管理的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化,才能具有时代竞争力并进入全球电子商务。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了电子商务做为高速信息化的互联网产物,信息化、数字化是它的突出标志之一,随着它的成熟,逐渐趋向信息多元化的发展。一方面可以为更多的商家节省人力、物力、降低成本、获得更为广泛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具有信息化共享的特征,为许多小企业提供了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平台,提高了企业之间的可竞争性、公平性。促进了近代社会改革的的旅程,使商家与客户之间可以互相了解互动,亲密接触,不仅满足客户之间的要求,而且为企业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效益。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网站的建设也为自己带来了更多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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