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精选12篇)
1.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
责任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计字[2012]86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推进科技计划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国家科技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保障国家科技计划顺利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重要意义
1.进一步发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法人作用是加强科技计划管理的必然要求。“十一五”以来,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深入推进,明确项目实施各方责任,赋予课题组科研自主权,有效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保障国家科技计划任务完成,促进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应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需求的持续增加,科研规模日益扩大,课题承担单位日趋多元,创新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对科研活动的组织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责任体系、强化计划项目(课题)过程管理的需求十分迫切。法人单位作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的重要环节,在了解项目研发信息、把握项目进度、加强资源整合、组织协调和服务于项目实施等方面具有优势。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的组织管理,要进一步推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过程管理重心下移,增强承担单位法人责任,明晰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各方的责权关系,保障项目(课题)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加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总体要求
2.进一步加强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科研活动顺利进行作为计划管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引导和鼓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加强申报立项阶段的组织和指导,加强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和服务,加强组织实施阶段的协调和支撑,加强经费使用过程中的审核和监督,加强结题验收阶段的检验和凝练,加强计划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切实提高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进一步加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各方积极性。要通过加强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进一步改进科研活动的氛围和环境,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和发挥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责任机制,强化计划过程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计划统筹和成果集成,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健全立项机制,发挥法人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阶段的组织协调作用
4.科技管理部门积极支持科研单位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申报项目。科研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基础研究和技术进步与创新需求,协调组织本单位以及相关合作单位的优势科研力量共同参与,合理配置研发资源。5.各科研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结合项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协助本单位科技人员共同完成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等申报材料的填报工作,认真做好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
四、加强过程管理,发挥法人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的指导服务作用
6.承担单位要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的约定条款,合理配置单位研发资源,为项目(课题)实施提供实验室、研究仪器等必要的条件保障,促进项目(课题)间资源的开放共享。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将其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行使使用权、经营权及收益权。企业法人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章制度执行。
7.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充分依靠承担单位,加强项目(课题)的过程管理。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课题)合同书要求,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项目(课题)实施,并及时向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8.依据计划管理办法,承担单位应在充分听取项目(课题)负责人意见并做必要论证的基础上,对本单位承担项目(课题)的技术路线、经费预算和主要研究人员变动等事项提出调整建议。
9.承担单位要加强科研规范和伦理道德教育,严肃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为计划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五、规范经费管理,发挥法人单位在经费使用中的审核监督作用
10.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项目(课题)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
11.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按照项目(课题)预算中核定的金额,与合作单位共同安排好间接费用支出。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要充分尊重课题负责人的意见,注重发挥对一线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由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津补贴政策统筹安排。
12.承担单位应在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确保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符合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有效促进科研活动开展。
六、完善成果管理,发挥法人单位在项目验收阶段的统筹集成作用
13.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鼓励和引导本单位科研人员加强项目(课题)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国家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保障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14.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项目(课题)任务书要求,及时提醒和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做好验收准备,并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课题)经费审计和检查验收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15.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落实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做好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数据管理工作,及时提交相关部门汇交共享。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归档文件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七、加强制度建设,提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管理能力与服务水平
16.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完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科研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17.承担单位应依据国家科技管理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有利于提升科研水平和确保公平公正的决策机制,充分尊重科研自主权,合理安排工作,合理分配资源,保证科研人员的时间投入,有效运用奖惩措施,充分保护、调动和发挥科研人员积极性。
八、强化激励引导,营造有利于法人单位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18.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法人单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对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中表现突出的法人单位,及时给予表彰。
19.科技部将加快建设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系统,科学记录、管理和评价承担单位信用信息,据此作为评价研发基础的重要指标。信用优良的承担单位,优先考虑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创新基地建设。
20.对于拒不履行项目(课题)任务书中的约定责任造成一定损失,以及违规操作甚至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课题)直至取消其1-3年项目申报资格的处罚措施。
21.各国家科技计划将依据本意见要求,结合计划定位,对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调整完善,明确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权利和责任。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
2.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二
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 当前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 特别是标准文本质量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标准草案编写不规范, 存在文字表述不准确, 语句不通顺, 标准章节排序和编号混乱, 引用内容错误, 文本中有错别字,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混乱。二是部分标准草案数据、公式存在技术性错误。三是部分标准审查把关不严, 审查过程中随意简化程序, 参加审查的专家广泛性和代表性不够、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四是部分标准报批工作协调不到位, 报批材料不齐全, 内容不准确, 把关不严。五是部分标准审查批准过程时间过长, 工作效率不高等。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切实保证和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质量,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的重要意义
标准的质量是标准化事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国家标准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贸易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技术基础。国家标准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 关系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保证国家标准质量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切实承担起全社会赋予的责任, 以更加科学的态度、更加负责的精神、更加严谨的作风和更加规范的程序, 进一步做好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严把起草关, 高质量完成标准起草任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的具体组织者, 对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负总责, 并负有指导和督促起草单位按计划开展工作, 确保标准起草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职责。
标准起草单位以及起草人是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的承担者, 要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研究和实验验证的基础上,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化工作指南》和《标准编写规则》的要求起草标准。形成标准草案后, 要广泛地征求企业、消费者、专家和有关行业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并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特别是相关利益方的合理意见, 确保标准内容的科学合理和标准文本的规范。
三、严把审查关, 确保国家标准审查质量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并对审查内容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中关于国家标准技术审查的规定、程序和要求, 组织、协调好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严把标准文本质量关, 确保标准的规范、科学、准确、合理和协调一致。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审查程序, 按照会议审查和函审要求, 充分听取委员的意见, 对不同的意见和观点, 要形成完整的书面形式记录, 并作为标准报批草案的附件。要采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 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妥善协调和处理各方关系, 切实做到统筹兼顾, 确保标准的技术要求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负责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的标准报批稿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标准报批稿与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性, 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和透明度。要建立和完善标准报批审查制度, 确保标准报批稿内容准确、形式规范、材料完整齐全。
四、严格审批和编审, 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负责对标准报批稿进行技术审查, 对标准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合法性, 标准内容的合理性, 标准的协调性和标准文本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把关。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研究解决标准中的技术问题, 对违反程序以及不符合、不协调和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 应当退回报批单位处理。
国家标准委各业务部门负责对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报送的标准草案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标准的协调性和规范性等进行审核, 及时协调和处理审批过程中发现的标准质量问题。
标准出版单位负责对标准文本进行编辑性审查。对存在的文本质量问题及时勘误和更正, 涉及起草单位变更, 技术内容调整等重要问题应停止编辑出版, 并按程序返回, 由国家标准委负责处理。
五、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 对国家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标准起草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及时了解掌握标准起草工作的进展情况, 指导和帮助起草单位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保证标准质量的前提下, 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要加强对标准项目制修订过程的监督管理, 完善标准制修订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 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落实工作责任, 严格责任考核。在各工作环节有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 造成标准技术内容和文本质量出现问题的应及时予以处理, 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加强标准制修订人员的培训工作
3.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三
农农发[2010]5号
(接上期)
(三)《条例》第二条(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生活环境卫生害虫的。
(四)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引入抗病、虫、草害的外源基因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五)用于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
(二)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三)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是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第四十六条 种子加工企业不得应用未经登记或者假、劣种衣剂进行种子包衣。对违反规定的,按违法经营农药行为处理。
第四十七条 我国作为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PIC)成员国,承担承诺的国际义务,有关具体事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办。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4.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四
【发布文号】汕府〔2006〕110号 【发布日期】2006-09-21 【生效日期】2006-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汕头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汕府〔2006〕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整顿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增强土地资源保护与保障能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与管理,依法保护耕地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充分发挥土地规划对各有关行业用地专项规划的指导、调控功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新设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审查报批。除符合《土地管理法》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55号)的规定,可申请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外,禁止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符合规定确需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各地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得突破,跨结转使用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和规范。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农用地转用计划的台帐管理,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用地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用地单位。改进农用地转用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
建立健全供地计划制度。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供地政策,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土地市场状况,合理制订供地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以增强土地管理的计划性,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三)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区、县上报的批次农用地转用及单独选址项目,凡占用耕地没有按规定实行先补后占,没有补充耕地指标的,一律不予上报审批。
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各区、县政府每要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实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定期对各区、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市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同时,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情况也要参照上述办法定期进行考核。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符合规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除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外,对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对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在申请核准前,由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应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对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备案后方可办理土地预审手续。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认真落实。要强化政府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统筹管理,凡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凡未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手续,不列入投资计划;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二、严格土地审批管理,贯彻节约集约用地
(一)加强用地审批管理。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严禁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未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转为国有土地;严禁以城镇建设和公共利益为名义,通过调整土地利用规划,规避基本农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严禁以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为名义,擅自占用土地,变更土地地类;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格土地登记管理,凡未缴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的,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积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缓解经济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对新增建设项目利用土地,各级要尽量从存量土地中挖潜力,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以实现土地的集约、协调和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建立健全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尽快研究出台相关的操作办法,积极运用政策、行政经济手段,想方设法收回、收购一批闲置和低效率利用的土地,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科学配置土地资源的能力。
要彻底改变“村村点火,处处冒烟”、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将工业园区周边零星用地整合并入工业园区管理。引导新的投资开发项目集中进入工业园区建设,推动产业集聚,行业集中,用地集约。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应适当对不同区域、不同产业项目设定不同的“入园门槛”,有选择地引进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污染程度低的项目。今后,如工业园区内仍有足够 存量用地的,原则上不得在园区外单独选址安排工业项目。
严格执行土地集约利用政策,对不符合供地政策、经营效益低下的项目,坚决不予供地。要按照《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要求控制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原则上各区(县)对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用地平均投资额应控制在每亩80万元以上。积极引导小型工业项目使用通用厂房,金平、龙湖区工业园区内,投资总额低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安排用地。
严格界定和控制企业配套用地与生产用地的比例。直接为项目配套的办公宿舍及有关的生活娱乐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7%,超过部分要按其用地性质计补地价款。控制厂区绿地率,科学安排厂区绿化,提倡建设多层厂房,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容积率应控制在0.6以上;对工业项目用地符合规划要求超容积率的,不再计收超容积率地价款。
加强村居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以规划控制和指导村民住宅建设。严格宅基地的申请条件,贯彻“一户一宅”的原则,即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标准。各区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大力推进农村旧村改造,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引导和组织村民集中统建公寓式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对城镇规划区外的村民住宅建设,鼓励集中兴建农民新村。在被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和宅基地拆迁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要正确引导、依法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用好、盘活集体建设用地,积极探索多种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严禁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将集体农用地、农业承包地直接出让和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三)加强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与管理。
严格控制划拨和协议出让用地范围,除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必须实行公开交易的用地外,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项目用地出让纳入公开交易轨道。中心城区范围内要推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区位条件好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
建立健全供地备案制度,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应将本辖区供地情况按季度列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各区县供地情况必须如实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督查,发现违规情况,要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严格依法办理征地,认真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公示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保证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时足额兑付;要逐步试行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将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全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杜绝新的拖欠征地补偿款问题。
实行村居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被征地村居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情况应每季度张榜公布。鼓励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村帐镇管”管理体制,将征地补偿费的处理纳入会计项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征地补偿款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坚决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区县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市社会保障部门及各区县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户,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试行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各负担一部分的原则筹措资金;二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对在城镇规划区内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转非人员,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予以保障。
三、严格土地执法,规范用地秩序
(一)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监察工作,着重解决土地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抓紧开展对“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的清理,同时组织力量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越权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重大土地违法行为。
凡涉及违法用地的地方,按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执法)字[2001]174号文的规定,未对其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处理结案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决停止或不予受理其土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停止或不予受理其土地规划、建设手续。
(二)严明法纪,加强违法责任追究。
健全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严明法纪,强化对违法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暗中支持导致土地被违法占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要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置国家政令于不顾,不听制止,顶风违法的,必须公开曝光、从重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法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按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的规定,暂停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三)切实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
要定期开展清理闲置土地;对已经清理登记的闲置土地,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置,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要依法从严征收;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的层级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对有案不查、查案不力、执法不严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对督办案件直接作出处罚,并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行为多发且查处不力,或者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按照国土资电发[2006]22号文规定,暂缓受理所在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申请。
(五)理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管理体制。
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保证其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执法中的作用。严格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强事前防范,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将违法行为制止在始发状态。
四、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规范土地资源管理,事关我市的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各级政府务必统一认识,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监督。国土资源、农业、监察、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和房产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把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抓紧抓实,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5.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五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
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12.0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288号),加强行业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与协调,强化行业服务与管理的政策措施,提升行业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地质找矿工作统一部署。探索建立中央财政地质勘查专项计划统一备案制度,加强中央财政地质专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地质找矿联动机制,中央财政出资开展地质找矿工作,实现征求所在区省级国土资源型主管部门意见,省级人民政府出资开展地质找矿工作,事先向国土资源部备案。国土资预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级国土资源规划确定整装勘查区,在国土资源部领导下统一部署,中国地质调查局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二、严格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严格地质勘查市场准入,研究出台《地质勘查单位
从事勘查活动业务范围的规定》、《地质勘查资质电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科学合理界定不同级别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加大对地勘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力度。
三、家里组成地质师制度。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推进注册地质师制度的建立。探索个人荣誉和单位资质管理结合的机制。强化个人责任制,完善勘查市场,促进勘查质量的调高。
四、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要求,中央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地勘单位执业档案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地勘单位诚信执业信息,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安排地质勘查项目向诚信地勘单位倾斜的机制。推进地质勘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地质勘查质量管理,探索建立地质勘查质量监管制度。依托行业协会,开展地质勘查质量和成果评比,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形成全行业重视地质勘查质量的氛围。
五、健全完善行业标准规范。全面清理地质勘查的标准规范,加快推进标准规范的“立、改、废”工作。组织制定《国土资源标准化“十二五”规划》。建立地质调查预算标准的动态调整体系和制度,保证地质调查预算的科学、合理。制定商业性矿产勘查全成本取费标准,促进矿产勘查工作的健康发展。
六、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开展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战略研究,明确行业发展方向。跟踪调研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动态,总结提炼能够切实促进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典型做法,形成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引导地勘单位根据本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断推进地勘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七、积极推进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建设。会同相关部委,组织开展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研究,借鉴国外成熟经验,跟踪研究国内进展。积极推进矿业权股权交易市场建设,鼓励试点探索,在我国建立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制度,拓宽矿产勘查融资渠道。
八、做好境外康城勘查服务与管理。会同财政部做好中央财政境外矿产勘查风险补贴专项的管理,会同商务部健全境外矿产勘查开发项目备案制度。与其他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相互协作,共同促进境外矿产勘查工作。建立境外地质矿产信息系统,提供境外地质矿产信息、矿业投资政策法规等服务。定期举办境外勘查信息发布与矿产勘查论坛。
九、加强行业信息交流。建立地勘行业基本情况通报网络直报系统、建立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半年报制度、完善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开采通报的编制,增强时效性,条信息服务能力。定期发布地质矿产信息。健全完善地质勘查行业中介组织。依托行业协会、学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行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其人才优势,组织开展地质勘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培训。完善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与地勘行业各单位磋商机制,定期举办全国地质看长夜座谈会,研讨行业重大问题,交流发展经验。
十、提升地质资料社会服务水平。完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制定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的文件。大力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加快推进地质资料的开发和服务,深入发掘地质资
料的服务方式和利用价值,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进一步提升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6.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六
干意见》全文
一年前教育部就曾发文规定,高校领导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教育部近日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直属高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要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求,直属高校对所属企业要建立退出机制,清理无偿占用资产,除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财政部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1.切实行使投资人权利、履行投资人义务。学校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加快建立事企分开、权责明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所属企业真正成为产学研用结合平台、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2.落实管理责任。学校要落实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监管职责。要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择管理者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要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通过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章程,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3.加强绩效考评。学校要加强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要制定评价办法,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对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业绩增长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防范企业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加强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奖惩的重要依据,促使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勤勉尽责。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要加强对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要根据所投资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分类考核办法;加强对派出的股东代表、董监事成员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对所属企业全面进行清理规范
4.建立退出机制。学校要对所属企业全面进行清理排查,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依规关、停、并、转;对与学科建设无关、对教学科研无促进作用或长期不向高校分配利润的企业,要尽快撤出投资;对产权链条过长难以监管的企业,要压缩产权层级或退出投资。
5.清理无偿占用资产。学校要对无偿或低价占用本校资产的企业,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使用手续。要规范校名校誉使用。除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
6.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学校所属企业改制,要制定详尽改制方案,严格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价值,坚决禁止低价折股、低价转让,搞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凡企业改制涉及管理层持股的,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三、依法依规办理国有资产管理报批报备
7.严格按规定办理报批。学校所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国家规定、按管理权限,报财政部、教育部、证监会等有关部委和学校批准。学校所属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登记、无偿划转、协议转让以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转持社保基金、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按规定要履行国有资产报批手续的事项,要按程序办理。
8.严格按规定办理评估备案。学校所属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资产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四、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9.坚持一企一策。学校要按照国家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本着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利于健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原则,从企业实际情况和特定发展阶段出发,积极稳妥推进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坚持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改革一个。
10.坚持公开透明。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改革方案出台前,要依法依规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坚持集体研究决策。要保障企业职工知情权,涉及企业职工重新安置等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五、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管理
11.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学校要根据中央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按规定加强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改进经营业绩考核。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加大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建立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要加强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要按照规定制定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并报学校备案;加强对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12.加强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监督管理。学校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要制定规范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具体规定和相关标准;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并将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列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要加强本企业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
六、规范领导干部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
13.高校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要按照中组部有关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
14.教育部直属单位所属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7.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七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 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深入持久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工作目标
2009年底前, 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0年底前, 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化学制药企业,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 (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 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 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把握重点,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采用生产工艺的特点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类、分级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设施 (特别是安全泄放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等) , 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的监控设施, 电气系统、仪表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 公用工程安全保障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改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标准化标准后, 本质安全水平要有明显提高, 预防事故能力有明显增强。
4.完善和严格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完善并严格履行“一岗一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尤其是要完善并严格履行企业领导层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要与本人的职务和岗位职责相匹配。
5.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把适用于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转化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使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企业具体化。要建立健全和定期修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狠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要经常检查工艺和操作规程;设备、仪表自动化、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 (专业) 检查等制度;安全作业规程, 特别是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拆卸设备管道、登高、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6.建立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制机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确定排查周期, 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7.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定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 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提高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要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条件, 持续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使从业人员操作技能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
8.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完善重要工艺参数监控技术措施的基础上, 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监控责任制, 明确责任人和监控内容。尤其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监控工作, 完善应急预案, 防范重特大事故。
9.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编制科学实用、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并通过定期演练, 不断予以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涉及周边单位和居民的应急预案, 还要与周边单位的相关预案相衔接。要做好应急设备设施、应急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10.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教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发生的真实原因, 在此基础上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强化安全管理, 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要认真吸取同类企业发生的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 改进管理,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1.中央企业要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中央企业总部自行考核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标准的所属单位, 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和中央企业总部推荐, 可以直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达标考评。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企业积极开展重点化工生产装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 (HAZOP) , 全面查找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提高装置本质安全化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标准体系
12.分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二级、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公告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名单。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13.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既要明确规定企业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以此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 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又要明确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以此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统筹安排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 优先制定危险性大和重点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进程, 尽快建立科学完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体系。
14.加快修订完善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
要加大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工作的力度, 尽快改变我国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总体落后的状况, 规范和提高新建化工装置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清理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 制定修订工作计划, 完善我国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15.各地要加快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地方标准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产业布局,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尽快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积极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6.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领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 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 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的有效途径。各地区要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因地制宜, 积极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7.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划, 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 务求实效。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2009年9月底前, 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程序和办法。
18.加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内容, 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安全标准变化和更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 搞好培训教育, 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标准的内涵和要求。在此基础上, 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把适合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转化为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
19.要因地制宜, 制定政策措施, 激励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如果严格遵守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未发生死亡事故, 并接受了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确认加强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交纳。各地区可以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可以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可以作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
20.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8.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八
一、进一步提高对标的审核管理工作的认识
标的审核工作既是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又是法律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的一项执法职能。加强标的审核工作,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规范文物流通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收藏鉴赏需要,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拍卖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审核责任,切实把标的审核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查验工作
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是开展标的审核工作的前提。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标的审核申报时,应依据拍卖经营资质年审情况,及时开展对文物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拍卖经营资质的查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标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四、强化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
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
五、健全标的审核制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主体,应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建立标的审核专家库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每类标的须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意见一致的,方可报审。报送国家文物局的备案材料中,须包括审核意见及审核专家名单。
六、严格标的报审管理
企业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应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实物审核(或复核)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的审核申请后,须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国家文物局网站将即时公告备案收文确认信息。如有不同意见,国家文物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国家文物局同意备案材料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批复文件。
七、规范拍卖图录管理
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八、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国家文物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直至撤销其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国家文物局结合行业管理,将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年审和增加文物经营范围的考评依据。
(责任编辑:李珍萍)
9.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外企字〔2010〕94号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一)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二)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积极研究债权出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行为。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变更登记,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三)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加强引导,注重配合,提高效率,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四)积极帮扶外商投资企业缓解出资困难。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二、积极促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
(五)大力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除有特别规定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及其授权的分公司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
(六)大力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七)积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转移。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完善登记服务体制,加强外资登记工作衔接,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落实首办责任制,全程跟踪,积极提供高效率的迁出、迁入登记注册服务。
(八)积极服务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鼓励投资者在边境经济合作区内设立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引导境内外自然人在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明确其经营主体资格,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九)积极服务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积极参与外资并购联合审查,依法规范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公司登记事项,在登记注册环节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十)严格限制落后产能企业。强化登记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着力提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能力
(十一)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质量。全面落实“一审一核”制度,减少审核环节,明确审查、核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对于中央和地方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提前介入、专人办理、跟踪服务、尽快办结。
(十二)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化水平。不断完善网上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授权登记+远程核准+网上申请”的登记模式,推进外资登记注册窗口前移。逐步实现登记材料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窗口一次性办结,切实提高外资登记注册效率。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十三)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监测分析质量和水平。努力提高外资登记管理数据质量,建立外资登记管理数据综合利用和发布机制,及时汇总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加强对外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充分发挥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服务。
(十四)认真执行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在登记环节,积极支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严格把关,坚持先证后照,对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登记。在监管环节,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擅自从事限制类产业的行为,坚决取缔任何从事禁止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切实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十五)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到位率。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行为的规范管理,以首期出资为重点,规范出资行为,建立出资提示、出资催缴、出资公示制度,督促出资人落实出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出资信用。
(十六)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效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年检,对重热点行业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审查;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建立守法经营激励机制和违法经营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汇总报告制度,强化对年检信息的整理分析,准确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动态情况。
四、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竞争执法,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傍名牌”等专项竞争执法活动,严肃查处侵犯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知名字号的保护,制止擅自使用知名字号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八)努力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进一步强化消保维权工作,认真开展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等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及时化解消费争议,自觉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声誉,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十九)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有效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权,继续加快商标注册审查,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沟通渠道,指导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商标保护工作。依法公正裁决涉外商标评审案件,切实维护境外当事人的合法商标权益。对涉及有利于利用外资推动我国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的商标评审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提前审理。
(二十)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创新机制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规范食品流通许可。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完善审批规定,建立备案制度,推行格式化审批,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汽车销售企业相关审核工作,支持外商投资汽车销售企业发展。
(二十一)积极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支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发挥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促进广告业发展;引导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广告活动,为提升我国公益广告水平做贡献。继续深入推进广告市场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损害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二十二)积极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采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提高行政指导效果。注意把握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的统一,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努力营造和谐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环境。
五、加快完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十三)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支持授予中西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手续,积极服务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外资授权登记和属地监管的双重优势,切实落实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十五)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统一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机制。主动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商登记联络员协会等组织,认真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形成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10.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十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浙教人„2011‟12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1‟89号)、《莲都区教育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现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适应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为总要求,以提高教师队伍的师德修养、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以优化结构为主线,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统筹规划,创新机制,强化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主要目标
(一)师德师风建设不断加强。坚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引导教师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远大的职业理想,弘扬敬业奉献精神,增强教师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普遍树立教师良好的师德风范和师德形象,显著提高学生、家长和社会对我区教师队 伍的满意度。
(二)教师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根据我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结合实际,确定合理的教师队伍结构和规模,幼儿园公办教师和小学科教师配备得到显著加强,确保不断适应课程改革和全面提高质量的要求。坚持在编制政策方面向农村学校倾斜。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学科结构、学历结构、职务结构、城乡结构进一步调整优化。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进一步趋于合理化,到201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比例达到67%左右。
(三)教师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推动教师在实践中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及终身学习观念,激发教师的创造性、主动性,使广大教师的专业意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得到普遍提升,执教能力和水平普遍适应教育现代化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教师的学历层次进一步提高,到2015年底,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幼儿专任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到80%以上,持证率达到80%;小学专任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到95%,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65%;初中专任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95%;教师新一轮培训学时完成率达98%以上。
(四)骨干教师队伍不断壮大。依托“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努力培养一批业务强、素质高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并在全区形成一支由“区教坛新苗、区教坛新秀(市教坛新苗)、区学科带头人(市教坛新秀)、市学科带头人、市名师、市名校长、省特级教师”等组成的骨干教师梯队。到2015年力争省特级教师4-6人,市名校长3-5人,市名师(学科带头人)100人,区名校长3-5人,区学科带头人(市教坛 新秀)200人,区教坛新秀(市教坛新苗)300人,区教坛新苗300人。
(五)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根据全区各类学校的动态需求,强化编制管理,规范学校领导及中层干部岗位设置,重视干部的培养培训和选拔聘用,着力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积极推行校长职级制,健全教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教师的资格准入、绩效考核、职称评聘、晋级晋升、评优评先、挂职交流等办法,建立健全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逐步形成以师德为核心,以能力水平和绩效贡献为导向的教师评价机制,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坚持均衡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教师校际流动制度,扩大优质教师资源的服务面,城乡学校教师的分布趋向合理,农村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师资需求得到保障,缩小城乡、区域、学校之间的差异,区域结构矛盾得到明显缓解。
(六)教师地位和待遇不断提高。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到我区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障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并逐步提高。实行倾斜政策,制定津贴补贴标准,对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保障教师队伍稳定。
三、工作任务
(一)创新师德教育模式,强化师德师风建设 1.切实规范师德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紧密围绕我区《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四个目标”、“六项要求”和“十条禁令”,坚持依法治教,规范从教行为。紧密结合教师的思想和工作实际,以爱与责任为核心,多渠 道、分层次、多形式地加强教师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加强师德师风宣传。定期开展师德群体创优、师德楷模、德育名师评比活动,举办师德论文、演讲比赛,组织优秀教师事迹报告会等,大力弘扬优秀教师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加强宣传报道,大力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让全社会理解教师、关心教师,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3.创新师德教育模式。改进师德教育的方式与方法,着重解决教师队伍中违背职业道德要求的不良现象,定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和整改,增强师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教师幸福工程活动”为载体,切实关心教师的身心健康,关注教师日常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疏导、化解教师遇到的各种困难和矛盾,减轻教师的心理压力,提高教师的职业幸福指数。
4.完善师德培训考评制度。建立和完善师德集中专题培训制度、新教师岗前师德培训制度和班主任上岗培训制度。严格考核管理,依据《莲都区教职工“师德承诺制”、“师德评估制”、“师德帮教制”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学校、家长、学生三位一体的师德评价体系,学校定期集中组织师德评议活动,进一步推进师德考评工作系统化、制度化。各类评优评先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
(二)完善教师培养体系,提高教师培训水平1.健全师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各地应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各中小学应 按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安排培训经费”要求,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确保师训工作正常运转。建立骨干教师(校长)培训专项经费,促进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制度,提高教师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2.加大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力度。各中小学要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学历达标计划,并加以落实。根据《莲都区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学历培训管理的有关规定》,教师经单位批准在规定周期内参加在职学习取得超学历毕业证书的,本科毕业奖励4000元,研究生毕业奖励12000元,并按180学时折算计入继续教育学分。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各中小学校长(含幼儿园园长,下同)和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制定《莲都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专业培训以五年为一个周期,以校本培训为中心,以优化教师知识结构、提高教师执教能力、促进每一位教师专业发展为重点,对全区中小学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进行自主选择性的全员及专项培训。重视小学科专任教师培训,提高小学科教师适应课程改革的能力。鼓励教师“跨学科、复合化”学习和发展,探索培养农村小学科教师的新途径,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教师转岗培训。定期开展教师专业能力考试,以考促训、以考促学,提高教师参与继续教育的自主性。加强考试成绩的运用与管理,深入分析考试结果,制定并落实具有针对性的教师培训计划,不断提升教师学科专业水平。
3.加强骨干教师培养力度。根据现实教学表现,遴选部 分中青年骨干教师,通过名师工作室、导师带教、课题研究、专题培训等方式,助力专业成长。定期组织全区性的学科教学汇报和教师论坛,展示研修成果,促进名优教师的快速成长。以“接轨杭州教育活动”为载体,依托省内特级教师群体和高校教师优质资源,开展名优教师培养工程,有计划地选派优秀教师到省内外知名学校进修,参加国家和省级研修培训。定期选派名校长和骨干教师出国培训。进一步完善《名师名校长的管理考核办法》,增强名师的荣誉感和履职意识,充分发挥名师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研科研、校本培训、新秀培养、农村支教等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4.强化培训机构队伍建设。适当提高教师培训机构专任教师的高级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吸引优秀人才不断充实教师培训机构的队伍。完善培训队伍的师资选拔机制,严格遵循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等机制,切实把好培训师资队伍的入口关。强化培训师资岗位目标责任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培训师资考核聘用制度。加大对培训师资的培养力度,建立培训师资定期培训制度,拓宽培养途径,提升综合素质,以课堂教学的诊断与指导能力为培养核心,不断增强教师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5.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依托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等名师名校长资源,开发一批由名优骨干教师领衔、全区教师共享的教师研训课程,增强教师培训的实效性。建立五至十个学校优势学科培训基地,资助建立十至二十个名师工作室,着力指导学科建设、培养骨干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整合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电教馆等资源,改善 教师进修学校培训条件,提高培训机构师资力量和培训水平,到2015年达到省级示范性进修学校要求。
(三)强化学校管理队伍建设,提升学校管理效率 1.扎实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加强校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定期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制度,深入学习党的教育方针路线,提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落实廉政责任,增强权力运行的监管力度,长效落实校内党风廉政建设。
2.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根据人事部门相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控制校内领导职数,合理设置内设机构,进一步强化学校管理队伍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一般设正、副校长各1名,内设机构3个,配中层干部4名,达到18个、24个及36个班的,可相应增配副校长、内设机构及中层干部;小学(含校区及幼儿园)设一般设校长1名,内设机构2个,配中层干部2名,达到12个、18个、24个及36个班的,可相应增配副校长、内设机构及中层干部。
3.积极推行校长职级制。积极探索校长职级评审机制,科学设置校长职级,综合师德师风、管理能力及办学业绩等方面指标,构建能上能下的动态职级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区统筹的校长绩效考核与奖励办法,逐步建立符合我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校长职级制的工资制度,适当拉开职级间与职级内等级工资的差距。
4.全面实施校长任职资格制。科学设定校长在师德表现、学历、职称、任职经历、教学业绩等方面的基本任职条 件。新任校长必须具有2所以上学校工作经历,城区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校长应具有农村或薄弱学校工作的经历。实行校长任期制,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年,可以连任。明确校长任期内的目标责任,完善考核办法,重点考核测评校长的课程领导能力和学校管理实绩,并与学校的发展性评价挂钩。完善考核结果使用机制,把考核结果作为职级晋升、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改进和完善校长选拔聘用制度,落实“民主推荐、竞争上岗、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选拔聘用原则,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和机制。
5.完善校长专业培训制度。按照校长岗位规范要求,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校长的实际需要,完善校长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制度。一是任职资格培训。培训对象为新任校长或校级后备干部。培训内容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主,使新任校长通过培训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具有履行职责必备的思想政治素质、品德修养、知识结构和管理能力。二是在职校长提高培训。培训对象为已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在职校长。培训要侧重提升校长的教育理念,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科学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三是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培训对象为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素养和较高研究能力,办学成效显著的优秀校长。培训要立足于帮助校长理清办学思路,总结办学特色,发展学校个性,尽快完成从合格型校长向专家型、学者型、创新型校长的转变,逐步成为一名教育管理专家。四是校长专题培训研修。培训内容侧重介绍教育管理前沿理论、同类学校发展信息,总结办学经验、理清办学思路,为特色学校的创建和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提供较为成熟的可借鉴 的经验。总之,通过系统培训,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学校管理专家和名校(园)长。
(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教师管理体制 1.实行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依据新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管理规定,以规范、优化、高效、精简、够用为原则,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生数、班额和教职工工作量,综合学龄人口变化、城市发展进程、外来人口子女就学以及推行小班化教育等因素,采取按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办法合理确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教师备足率达96%以上。经区政府批准实施小班化教学的学校,可按班师比确定编制。编制使用向寄宿制学校、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乡镇中心幼儿园适当倾斜。逐步配足农村学校小学科教师,着力解决农村中小学部分学科教师短缺和教师老化问题。根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要求,逐步加大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招聘比重,到2015年,全区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比例达到30%以上。加强中小学编外用工人员的规范管理,依法依规用工,依法保障编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2.完善离岗退养制度。尊重教育行业特殊性,进一步完善离岗退养制度,确保师资队伍活力,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对年老体弱、经学校考核难以适应教学要求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经本人书面申请、教育局核实,并报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可提前离岗退养,离岗退养人员不占编制,待遇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对未到离岗退养年龄条件,但确因癌症、精神疾病、传染病等重大健康问题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不允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凭市级及以上医院鉴定书向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报人事部门审批同意 后,可申请病退或作为因病不计编人员。因病不计编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病假超过半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一旦恢复健康,须及时返校工作。教育局须对因病不计编人员进行一年两次的审核,并报人事部门备案。离岗退养、病退及因病不计编人员比例严格控制。
3.完善人事分配制度。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中小学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实施教师资格五年一周期注册制度。提高新教师的入职标准,完善新教师的补充机制,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严把选人标准和质量。对新补充的农村和薄弱学校教师,逐步推行在城区优质学校见习锻炼一年的制度,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再到农村学校任教。对新招聘的教师实行合同制,见习期不合格或在聘期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者,可解除聘用合同。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方可转为正式教师。对招录的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予以解聘。新补充的公办幼儿教师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学历资格从专科转向本科。改革教师招聘机制,拓宽教师来源渠道,积极引进区外名优骨干教师。省特级教师、省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省教坛新秀、市级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按区政府相关特殊优秀人才政策引进,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作为准特殊优秀人才引进。特殊优秀人才直接分配在城区学校,但须到农村或薄弱学校支教一年;准特殊优秀人才分配到农村学校服务一定期限,在服务期间若表现优秀,年度考核成绩排序连年居本校前40%的,可申请 免试进城。全日制高校优秀毕业生、国家“211工程”大学本科毕业生、硕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招聘可简化招聘程序,根据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积极实施借力发展,争取发达地区的优秀教师到我区支教或开展“柔性一周”活动,创设人才为我所用新空间。
4.构建校际师资流动机制。建立城乡教师双向流动制度,制订激励政策,激发城区教师到农村支教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农村骨干教师力量,解决农村优质师资不足、城乡教师分布不均的问题。城区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称时,必须具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安排城区骨干教师和中层及以上干部到农村挂职支教,让相应学科的农村学校优秀教师和干部到城区优质学校挂职锻炼。稳步推进区域内教师适度流动制度和校长、骨干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建立农村学校学科带头人服务期制度,农村学校学科带头人服务期内考核均为合格,可直接申请免试进城。每年从农村抽调进城的教师原则上控制在农村教师总数的5%以内。探索实施城区师资定期流动制度,原则上要求在城区同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以上的教师应当异校交流或到农村学校支教,合理控制流动教师的比例。教师转行和外调必须坚持服务期制度,获得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和被列为省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后任教满10年;获得市名师、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后任教满5年;获得区学科带头人(市教坛新秀)荣誉称号者需任教满3年;被聘为中学高级教师后任教满5年,中级职称教师满3年。原则上不进行丽水城区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不同隶属之间的调动。
5.完善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合理制定教师专业水平评价 体系,引导教师注重教育教学一线的实践积累,把师德修养、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主要依据,切实改变过度强调论文与科研的倾向。在研究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制定评审条件等政策时,坚持向长期在偏远农村任教教师倾斜。农村中、高级教师职称的通过率原则上不低于城区教师。城区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时,应具备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一年及以上的经历。加强教师职称评后管理,逐步完善“评聘分离”、“待岗待聘”制度。健全教师职务聘期制度,按照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竞聘上岗。
6.改善教师考核与激励制度。学校应对教师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履职尽责、专业水平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奖惩、职评和聘用(聘任)的重要依据。要研究制定符合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考核办法,建立和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考核与激励机制。对在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相应奖励。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政策,经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省特级教师每年24000元、市级名师每年12000元、市级学科带头人每年6000元、区级学科带头人(市教坛新秀)每年4800元的“政府岗位津贴”待遇。对评上区级十大“教育模范”、优秀校长、农村突出贡献奖分别予以一次性5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同时,对聘任为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并且能够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引领和带动教育教学研究,圆满完成教科研任务的市级学科带头人、名师,给予补助每人每年5000元的教科研项目经费,经费从学校教师培训经费中列支。对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的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名师、省特级教师,予以告诫,连续两年被告诫的,取消荣誉称号。
(五)完善教师工资福利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并逐步提高。将中小学教师合理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和完善教师绩效工资调整与公务员津补贴水平调整的联动机制,同幅度提高教师的绩效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幼儿园教师工资和福利。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教师绩效考核,对在农村和边远山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补贴制度,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奖励。关心教师生活,关注教师身心健康,因地制宜安排教师定期疗休养和定期体检。积极推行教师“安居工程”,统筹安排经济适用房。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解决好各类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待遇。中小学要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健全教代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积极推行校务公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成立莲都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我区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领导,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有关的重大问题,努力达成既定的师资队伍建设目标。
(二)加强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财政部门要加大公 共财政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经费投入稳步增长机制。人事部门要在编制和人事政策上给予支持。教育局要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健全教师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校长是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承担起教师队伍建设的职责,落实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教师专业水平。
(三)加强监督力度
教育局要把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学校要建立教师发展评价机制。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考察评估师德建设、教师资源配置、教师待遇、培训经费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实际情况,并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确保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11.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十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 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P�“国家販逌统一�所�有, 政府分级监管, 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努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h产褥“闥归Y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处置规范、运作高效”的管理目标。
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要坚持以下原则:
(1)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资产数据, 制订资产配置标准, 为编制部门预算和资产配置预算提供科学依据, 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2)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明晰各类资产账目, 严格各项资产的财务核算, 如实反映资产存量和结构状况, 使之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做到账实相符, 账证相符, 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4) 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相结合。通过加强资产管理, 为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供政策支撑和基础依据, 节约财政资金, 降低行政成本。
二、严格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形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方位有效管理的良好局面。
(1)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研究制定资产配置标准, 加强资产配置和处置审批管理, 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 推动资产共用、共享;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按照“非税收入”的规定,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强对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监督管理。
(2) 各级主管部门担负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 并组织实施;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的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做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本部门所属经济实体资产、财务的监督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资产保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制度, 做好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修理维护以及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明晰国有资产归属,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的专项管理, 建立台账, 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日常监督管理, 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省政府的委托负责省级行政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资产处置、经营收益上缴及其他资产管理事项, 并向省财政厅报告相关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1) 抓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严把资产入口关。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资产配置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办法》和《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配置资产。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控力度, 盘活存量资产, 优化资源配置。二是严把资产使用关。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重点, 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 建立健全部门、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 明确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等内部流程和岗位职责, 定期清查资产, 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改变“重购置、轻管理”现状。三是严把资产出口关。资产处置按规定程序报批, 未经报批不得自行处置。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土地的处置和货币性资金 (省级单位50万元以上) 的核销, 必须上报同级政府批准。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 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 采用拍卖、电子竞价、招投标等方式集中处置, 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
(2) 规范收益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和担保所取得的收入,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 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职能运转和相关事业发展需要给予安排。
(3) 加强经营性资产监管。行政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 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省级行政单位在本意见下发前, 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 必须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 交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脱钩前, 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清理完毕, 交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招租,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省级行政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和清理办法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 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提出申请, 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事业单位在本意见下发前, 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的, 在半年内进行清理报备。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办的公益性项目, 不得对外出租, 其必要的运转、管理、维护费用必须在建设的同时一并落实。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担保的风险控制, 严格审批约束制度, 并实行专项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 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行政事业资产信息, 实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环节的动态管理, 以信息化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转28页) (接33页) 管理委员会, 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任主任,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策、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下设“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 分别设在省财政厅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 相互支持, 密切配合, 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健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充实相应人员, 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工作, 在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职能的同时, 建立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及激励机制。审计部门将国有资产管理列入年度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范围, 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审计报告抄送同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等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 并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进行资产财务审计。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考核的各项制度。
12.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十二
(深发〔2010〕16号 2010年12月3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市第五次党代会、市委五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的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加快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构建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的重大意义 新时期新阶段,受国际国内复杂因素的影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繁重艰巨。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与国内其他城市相比,在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治安防控方面,面临的挑战更严峻,肩负的任务更艰巨;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中遇到的问题更具先发性,积累的矛盾更错综复杂。尤其是经过30年的艰苦创业和快速发展,深圳正迈入特区一体化、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争当科学发展排头兵、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新一轮发展时期,对全市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治安防控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市第五次党代会将确保城市安全稳定作为提升民生幸福水平、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性举措,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大社会建设投入,不断创新全市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以构建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为抓手和平台来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确保2011年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在我市顺利举办,实现社会治安明显好转。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创新社会管理和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建设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和“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执政理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要求,强力推进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加大社会建设投入,主动加强社会管理,大力支持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大幅提升市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全市公安机关要继续发扬特区警队的优良作风,切实增强政治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推动全市社会治安状况进一步好转,使深圳更加安全、稳定、和谐。
二、准确把握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动员和整合全社会力量,综合运用科技、行政、法律、经济、教育、舆论等多种手段,大力加强社会建设,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紧紧围绕“人、屋、车、路、网、场、组织”等治安基本要素,努力构建“专群结合、点线面结合、管防控打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技防物防结合”的动态化、信息化、全时空、全覆盖的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推动形成“党委政府主导、综治部门统筹、政法公安主抓、部门协同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挤压违法犯罪空间。
(二)(二)总体要求和分段任务。构建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分三个阶段推进,重点是建设“情报信息网”、“基础防范网”、“视频监控网”、“网络管控网”、“打击整治网”、“区域协防网”。从2010年7月起到2010年底为试点阶段,由福田区、坪山新区率先探索,以点带面,建立起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基本架构,实现社会治安初步好转。从2011年初至大运会召开前为全面构建阶段,完成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建设,形成规范高效、运作协调的有机整体,实现社会治安明显好转,为大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大运会结束后,再用一年半的时间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运作机制和配套制度,形成常态运作,实现长治久安。
三、坚持以人为本,改进工作方式,全面提升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一)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出租屋综管队伍建设,赋予出租屋综管员队伍对人口和出租屋普查统计的职责,探索优化出租屋综管员队伍的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认真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登记管理工作,确保信息采集率和准确率均达到95%以上。
(二)深入推进居住证常态化管理。提高居住证“一卡双芯”的科技含量,推动居住证、劳动用工和出租屋信息系统的有效整合、升级,建立人口普查数据库和人口数据统计信息系统,加强对持证人员的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严格落实办理长期居住证才能长期租房的“凭证租房”政策。按照“凡有人活动的地方,必须掌握基础信息,实施有效管控”的思路,加大出租屋、工厂企业、劳务市场、来深通道、消费娱乐场所等重要节点的信息采集录入力度,探索实行“深圳通”等证件办理实名制,与主要人口输出地建立信息资源共享联动机制。
(三)加强重点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积极开展对涉恐、涉稳、涉毒、在逃、重大刑事犯罪前科、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管理,改进和加强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闲散青少年、流浪乞讨人员、服刑在教人员子女以及重点信访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加强救助帮扶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对违法犯罪艾滋病患者的收教、收押工作,减少其社会危害。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切实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加强对外国人的服务管理,为外国人旅游、居住、工作创造便利条件,有效治理外国人“三非”问题。
四、加强基础工作,落实防范措施,全面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水平
(一)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进一步加强市、区信访大厅、街道信访维稳中心和社区综治信访维稳站建设,落实社区综治网格化责任管理,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针对性,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维稳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和报送工作,落实干部下基层摸排矛盾、就地化解矛盾工作制度,实行重大矛盾纠纷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等专业性调解组织和各类企业、行业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群团组织、消费者保护协会、仲裁委员会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制定统一的律师服务采购标准,扶持和鼓励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对以非正常方式反映利益诉求、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严惩牵头组织者。
(二)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按照“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明确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防范职责,对核电、水电、燃气、金融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要害部门、高危行业实施重点防护,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工厂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等相互之间在城市管理信息的互通共享,提供综合管理效能。加强基层政权组织、社区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加快发展群防群治力量,广泛建立社区治安理事会等群防群治组织,逐步在社区、工厂、城中村落实社区治保制度,形成组织严密、运作高效的社区治安防范网络。加强校园安保工作,深化完善警校共建和法制辅导员制度,充实校园安全保卫力量,强化校园周边安全防范措施,构筑校园安全屏障。全面推进城中村、老屋村、旧屋村等地区的围合式、院区式小区建设,提高物业化管理覆盖率。
(三)加强巡逻防控网络建设。加强以110指挥中心为龙头的快速反应机制建设,优化网格卡点布局,深化“大查控”工作,科学布警、动态设防。进一步扩大“警灯自行车工程”、“红袖章行动”的覆盖面,增加巡逻防控密度,强化社会面控制,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适应经济特区一体化建设,加强市际卡口治安管理职能,建立公安、边防武警联动联勤机制,提高军警合成作战效能。深化“深莞惠”、“深港澳”区域联动机制,推进跨地区警务协作。
(四)构建“大保安”工作格局。按照“统一称谓、统一装备、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整合全市巡防员、交通协管员、保安员、治安员、护村队等治安辅助力量,建立与市、区、派出所、社区对应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组织架构,建立健全“大保安”体系。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稳步推进保安服务公司改制工作,完善配套管理和运作机制,对保安队伍实施严格管理,落实资格准入、持证上岗和培训考核等制度,逐步提高福利待遇,不断提升整体素质。
(五)大力推进技防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技防建设规范,加强技防设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在城中村、老屋村、旧物业小区推广安装“视频门禁”系统,原经济特区内2011年上半年、原经济特区外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加强电子探头等防控工程建设,建立后续维护管理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公交客运车辆、地铁和交通枢纽安检系统建设,探索引进保险资金参与车牌自动识别系统和停车场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加快推进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探索推行重大火灾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科技手段在社会管理、治安防范上的积极作用。结合大运安保技防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物联网等高新技术,探索人脸智能识别系统、车辆电子标签等智能化手段的实战应用。
五、树立严管理念,出台严管措施,全面提升打击犯罪、管理整治水平
(一)制定出台严管措施。加强出租屋管理立法,探索推行统一招租、主动申报、集中管理模式,引入有资质的租赁公司统管出租事项,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责任倒查和退出机制。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立法,严格无业人员在深寄居条件,有效解决高危人群长期滞留问题。加强桑拿洗浴等行业管理立法,解决行业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处罚手段匮乏等问题。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立法,深化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积极推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工作,为深化“禁摩”提供法律依据。加强网吧管理立法,形成监督管理机制,增加工厂企业周边和外来工聚居区域的正规网吧数量,从源头上解决“黑网吧”问题。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立法,建立对无业流浪人员的特殊管理和保护性救助措施。
(二)严打突出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涉黑、涉枪、爆炸、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和两抢、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性犯罪。坚持完善“异地用警、异地审结”特别工作机制,对“黄赌毒”活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大对金融犯罪、证券犯罪、走私犯罪、偷税犯罪以及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对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新型犯罪的打击效能。严厉打击侵犯学校师生的暴力犯罪,依法惩治严重恶意欠薪逃逸、招工诈骗、操纵流浪儿童乞讨等侵犯弱势群体利益的犯罪。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做到快捕快诉快判,从严惩处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看守所、收教所、强制戒毒所、监狱和劳教场所的“第二战场”作用,加大深挖犯罪力度。
(三)推进重点区域整治。建立重点治安地区挂牌督办整治、验收达标摘牌、动态监控评估治安状况等制度,集中整治“城中村”、“同乡村”、“同业村”,市际区际接壤地、贸易物流集中地等治安重点区域,总结提炼不同地区的整治模式,做到整治一片、巩固一片、好转一片。大力开展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强力推进原经济特区外的“禁摩”工作,建立查处假(套)牌、酒后驾驶、非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完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黑名单”制度,推进“城中村”消防整治,妥善解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消防管理问题。
(四)严管重点行业。完善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分级管理制度,优化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典当业、二手手机市场及修理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行业的经营行为,落实管控措施,堵住销赃渠道。严格对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枪支弹药的管理,加强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储存、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场所的清理取缔力度,对 “旅业出租屋”、“网络出租屋”等违规经营场所,符合纳管条件的要加强管控;不符合纳管条件的,要用足法律、行政等手段,依法予以取缔。
六、坚持分类指导,积极主动应对,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和虚拟社会管理水平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和扶持引导。推动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积极为社会力量创办公益性组织创造条件,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坚持培育扶持和监督管理并重,通过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管理和公共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规范行业发展、提高行业自律、消除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坚持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健全分类管理制度,服务合法、打击非法,将社会组织管理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加强虚拟社会防控体系建设。加快网络警务室、网警便民室、网上警务室和网上报警岗亭等网络管理实体建设,充实网络警察队伍,建立常态化管理服务机制。不断拓展网上便民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网民的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现和打击,严厉惩处网上造谣中伤、散布有害信息、黑客攻击、煽动闹事等危害社会稳定行为,增强网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引导网民理性健康使用网络。充分重视网络舆情信息,发挥其加强和改善社会治安管理的正面作用。进一步完善网络业务管理政策,明确电信运营企业、网吧、网站论坛开设者、网络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落实“实名制”管理,加强对手机和互联网非法信息的监管,从源头遏制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七、加强协作配合,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构建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取得实效
(一)加强协作配合。加强社会管理,构建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方案。政法综治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实施分类指导,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因履职、履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各级人大、政协和党委、政府也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相关工作部署得到落实。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各部门要把构建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纳入“十二五”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要将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建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重大建设项目要及时研究,给予专项保障。探索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市场化运作与社会有偿承担的投入机制,严格防控体系建设的准入审查、监管,多途径解决建设经费问题。要积极争取上级机关支持,探索创新公安警务机制,合理解决公安编制不足的问题,逐步使原特区外警力配置达到原特区内平均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治安管理实际,调整派出所布局,优化治安管理力量的配置;进一步理顺全市公安派出所管理架构,根据人员规模、治安任务等实际情况,创造条件,逐步将派出所主要领导高配为副处级,形成合理、有序、统一的管理体制。
(三)制定完善法规规章。我市城市发展快,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多,法律法规往往滞后于现实管理,要根据经济特区扩大及当前社会治安管理实际,加强社会管理的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完善,运用特区立法权,积极创新特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树立严管理念,大胆探索创新,及时填补管理空白,弥补执法“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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