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动物检疫(共11篇)
1.出境动物检疫 篇一
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的程序指南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出境动物(伴侣动物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出境下列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实施。
1.2.1供港澳活牛: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4号局长令(《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2供港澳活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3号局长令(《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3供港澳活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6号局长令(《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4 供港澳活猪: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7号局长令(《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5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8号局长令(《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5出口观赏鱼: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6号令(《出口观赏鱼检疫管理办法》。
2.指定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
我国与出境动物的输入国家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明确动物隔离检疫要求时,或出境动物的输入国家或出境动物的贸易合同或协议中有隔离检疫要求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指定程序”指定出境动物的隔离检疫场。
隔离检疫场的指定在出境动物报检前进行。
3.报检
3.1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计划离境前60天向隔离检疫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报检,在动物隔离检疫前一周报检。预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交该批输出动物的议向书、输入国的检疫要求等有关书面资料,经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认可后方可签约。
3.2无隔离检疫要求的出境动物,至少在报关或装运前7天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且检验周期较长的出境动物,应按照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的原则确定报检时间。
3.3出境动物报检时,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提供贸易合同或者供货协议、动物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检疫部门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及其它相关单证。产地检疫证明可在出境动物进入隔离场时提供。
4.隔离检疫
4.1出境动物的隔离检疫期根据我国与动物输入国家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或输入国家书面要求,或贸易合同或协议确定。没有明确隔离检疫期要求的,根据输入国家提出的应检疫病或应证明卫生状况的疫病种类,或我国规定的检疫项目确定隔离检疫期,并报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4.2隔离检疫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检疫场实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隔离检疫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的落实情况、动物卫生状况、饲料及药物的使用、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日常监管记录填写是否完整等,需要时,可派检疫人员驻场。
4.3出境动物进入隔离场时,检验检疫人员对大中动物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需要时,加施识别标记(如耳牌);对小动物进行群体检查。
4.4隔离检疫期间,出境动物的免疫程序必须报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4.5隔离检疫场要切实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定期消毒饲养场地和饲养用具,定期灭鼠、灭蝇。
4.6隔离检疫场内的动物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及时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并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4.7隔离检疫期间,检验检疫机构监督隔离检疫场管理人员和饲养人员做好下列工作。
4.7.1隔离检疫场内不得存放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禁用的药物。动物隔离检疫期间,不得饲喂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禁用的药物。对允许使用的药物,要遵守停药期的规定,并将使用情况填入日常监管记录。出口食用动物所用的饲料,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5号局长令(《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4.7.2隔离检疫期间,隔离检疫场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饲养人员应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允许,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隔离检疫场。
4.7.3如实做好隔离观察记录,按规定定期进行群体临床检查,必要时,进行个体临床检查。
4.8需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按照双边检疫协定,或输入国家检疫要求,或国家标准GB/T18088-2000采集实验室检验所需样品,填写《送样单》送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实验室。
4.9根据需要,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5.不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的检验检疫
5.1报检后,货主应将出境动物集中饲养。
5.2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动物进行临床检查。根据双边检疫协定,或输入国家检疫要求,或我国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
6.实验室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输入国要求或双边动物检疫协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供货协议),或我国有关规定,确定出境动物的实验室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疫结果。
7.检疫出证和处理
7.1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按照输入国要求,或双边动物检疫协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供货协议)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无特定要求时,通常出具《动物卫生证书》(格式4-1)、《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格式7-2)、《出境货物通关单》(格式2-2)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格式5-3)。
7.2临床疑似或检出国家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时,立即报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疫情通报的要求向各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患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处理。
7.3检出国家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时,全群动物不得出境;检出二类动物传染病或一、二类动物传染病以外的应检疫病时,按照输入国家要求,或双边动物检疫协定规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供货协议)要求,做出全群动物不得出境,或不合格动物不得出境的决定。对不得出境的动物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8.监装
对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实行监装制度。监装时,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输工具及装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临床检查应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迹象和伤残情况;核定动物数量,必要时检查或加施检验检疫标识;必要时,对动物运输工具或装载器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9.运输监管
9.1必要时,检验检疫机构派员押运出境大中动物到离境口岸。
9.2检验检疫机构未派员押运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告知押运员或承运人作好下列工作:
9.2.1做好动物运输途中的饲养管理和防疫消毒工作,不得串车,不准沿途抛弃或出售病、残、死动物,不得随意卸下或清扫饲料、粪便、垫料等,要做好押运记录。
9.2.2运输途中发现重大疫情时应立即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和所在地兽医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9.2.3抵达离境口岸时,押运员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押运记录,途中所带物品和用具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有效消毒处理。
10.离境查验
10.1离境申报
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
10.2离境查验
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核对动物数量,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检验检疫标识或封识等,必要时进行复检。
10.3放行及处理
10.3.1经查验或复检合格的出境动物,准予离境。
10.3.2经查验或复检不合格的出境动物,参照7.
2、7.3处理。
10.3.3对于准予离境的,应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规定,更换有关检验检疫证明。
11.资料归档
检疫结束后,检验检疫机构总结和整理检疫过程中的所有单证、原始记录、有关资料,并存档。
2.出境动物检疫 篇二
一、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PRA) 应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得到规制
1.增补PRA有关条款是提高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执法科学性的需要。
动植物检疫是国家利用法律和技术手段对检疫物进行限制的活动, 兼具技术性和法治性特点, 技术性是法治性的基础, 即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必须建立在科学技术基础之上。根据FAO/IPPC/ISPM第02号《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框架》的规定, PRA是指评价生物或其它科学和经济证据以确定是否应限定有害生物及将为此采取的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力度的过程。该过程首先对科学证据进行评价以确定一个生物体是否是有害生物。如果是, 该项分析则利用生物或其他科学和经济证据, 对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的可能性以及限定地区的潜在经济影响进行评价。如认为危险性不可接受, 可提出将危险性降至可接受程度的管理方案继续进行分析。然后可以采用有害生物危险性管理方案来确定植物检疫管理措施。显然PRA的作用是为某一地区采取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科学性提供理由, 是检疫决策的基础。众所周知, 动植物检疫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行政执法工作, 检疫决策的过程往往同时也是法律实施的过程, 作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基本法律, 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增补PRA有关内容对于提高检疫决策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2.增补PRA有关条款是遵守WTO/SPS规则、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需要。
遵守WTO有关的贸易原则和规则是我国对加入WTO做出的庄严承诺, 因而吸收、转化和采纳有关的国际动植物检疫原则是我国应尽的国际责任。《实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SPS协定》) 是WTO关于全球制定动植物检疫法律和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普遍适用原则, 它规定了一系列原则和措施来规范全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制定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 而风险分析原则就是其中之一。按照《SPS协议》的规定, WTO成员实施SPS措施, 必须基于现有的科学依据进行风险分析, 如果有国际标准, 准则或建议, 则SPS措施应该基于这些标准、准则或建议;如果没有国际标准则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另外综观WTO已成功解决的动植物检疫纠纷的三起案例, 即美——欧激素牛肉纠纷, 澳加鲑鱼纠纷, 日美水果检疫纠纷, 可以得出结论:SPS措施是否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风险评估已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可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缺乏风险评估原则即有背WTO有关精神, 也易于成为其他WTO成员国指责的对象。
二、确定有害生物分类管理制度, 扩大植物检疫保护面
限定有害生物是动植物检疫法的核心, 是动植物检疫的基础, 制定并提供限定有害生物清单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成员国的义务, 植保公约第Ⅶ.2条明确规定:各缔约方应尽力拟定和更新使用科学名称的限定有害生物清单……, 且缔约国所提出的植物检疫措施, 禁止和限制的有关要求, 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应与限定有害生物名单相关。按照IPPC/ISPM19《限定有害物清单准则》的规定, 限定有害生物是指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包括需要采取临时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那些对受其威胁地区具有潜在的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是指一种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但它在供种植的植物中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预期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 因而在输入的缔约方领土内受到限制, 这一概念限用于种植用植物如种子、鳞茎和块茎等。而对于非限定有害生物, 《植保公约》第Ⅵ.2条明确规定不能对其采取植物检疫措施。我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由于早于ISPM19实施, 因而并没有按照其对有害生物按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非检疫有害生物及非限定有害生物进行规制, 而只是简单地将有害生物分为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它有害生物。根据有害生物名录的解释, 危险性病、虫、杂草是指该类有害生物在我国尚未发生或分布未广, 主要危害国家重要资源或地区性资源, 一旦传入能导致重大损失, 且无有效的防治或根除方法, 这与ISPM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意义相近, 并不涵盖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最近, 考虑到与国际接轨和扩大植物保护面的需要, 我国对有害生物名录进行了修订, 并将名称改为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虽然有害生物的种类大幅增加, 进境植物检疫门槛有所提高, 但是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仍然没有纳入植物检疫法制管理范围。可见我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急需修订有关条款, 增补限定有害生物分类管理原则, 以完成与国际协定、国际标准接轨和提高植物保护水平。
三、完善程序立法, 使动植物检疫行政执法有法可依
程序正当是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是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理应把行政程序作为立法的重要部分, 执法的必须依据, 但我国法律却恰恰对此规定不足。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可以看出,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执法过程通常为检疫审批——检疫报检——检验检疫——检疫放行——检疫调离——检疫处理等, 但法律对这些过程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也没有相应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补充, 具体到某一检疫过程, 不同区域的执法机关常常按照不同的程序进行。在2003年底SPS委员会对我国过渡期审议中, 台湾地区的代表就提出:在我国大连、天津、秦皇岛和上海港口进口新鲜水果中, 贸易商在申请取得检疫许可的过程中经常面临执法不一致的问题, 往往是不同港口的不同机构和官员采用不同的程序, 从而使申请程序耗时甚多, 以致大量的进口新鲜水果腐烂并遭受经济损失。显然、我国法律中缺少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制, 执法者无法可依是造成动植物检疫执法存在地区差异的首要原因。
四、新的检疫监管制度需要得到法律确认
我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十分注重口岸把关, 对口岸动植物检疫监管方式方法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但是随着动植物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的发展, 动植物检疫风险管理已更注重系统管理的理念, 有害生物的控制已从原来的口岸检疫处理转变为对生产过程的把关, 单纯在某个环节把关的效果已受到人们的怀疑。为了提高动植物检疫把关的能力和更好地促进我国的农副产品出口, 国家质监总局最近几年不断制定出台新的动植物检验检疫监管制度, 动植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已得到极大的丰富和发展。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已从过去单一的口岸查验转变为口岸检疫与前伸后续检疫相结合, 如对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制度, 装运前预检疫制度, 口岸快速通关放行目的地检疫制度;从单一对最终产品实施检疫转变为对产品实施从源头监管, 全过程监管及农产品全面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将所有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存、中转、发运等各个环节纳入监管范围;从单一对动植物产品实施监管转变为对产品及国内经营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公司、加工厂 (场) 、仓库、种植园等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制度等。这些监管制度多以国家质监总局令的形式规定实施, 其效力层次相对较低, 且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找不到完整的实施依据。
五、法律概念需要修改和完善
法律概念是一部法律对其中的重要法律名词做出的解释, 是对各种有关的法律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详细而权威的法律专业术语, 它的价值和作用在于统一人们对某些概念的认识, 避免法律适用中不必要的争论和混淆, 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 是一部法律科学性和专业性重要体现。作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行为的专门法律,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的法律概念不但应当符合简洁和准确的要求, 同时也应体现动植物检疫领域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但是研究发现, 该法中出现的部分法律概念缺乏专业性和科学性。如对“植物”一词的解释,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ISPM) 第5号定义为:活的植物及其器官, 包括种子和种质。而该法附则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解释为:“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等。与ISPM的解释相比,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检疫对象“植物”的解释显然不够专业, 首先无论什么植物, 非“栽培”即是“野生”, 即包括所有的植物, 这等于本法对植物一词的界定并没有缩小其范围;再次, 植物检疫的目的是防止限定有害生物在受保护地区的传入、传出及定植, 植物是“栽培”或是“野生”与植物传入、传出或是定植无关, 因而本法对植物一词的界定与植物检疫科学没有联系, 这一法律概念就缺乏应有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反观ISPM的解释就显得非常科学, 首先“活”的植物排除了“非活植物”, 缩小了其范围, 其次也只有“活”的植物才具有在受保护地区传入、传出及定植的可能性, 即具有检疫性意义, 而失活植物, 失活种子及种质显然不具有这一特点, 再次将“活”的植物“器官”纳入检疫对象同样体现了其与植物检疫科学的相关性, 植物器官是指植物的根、茎、叶、花及果实等, 它们既不在传统的植物范围, 也不在种子及种质范畴, 但是活的植物器官同样是一个生命体, 具有发展成整株植物的可能性, 将其列为检疫对象符合植物检疫科学目的。除了“植物”一词的解释缺少应有专业特点外, 本法关于“动物”、“动物产品”的解释同样经不起推敲, 该法中仅有的五个法律概念也难以满足非专业人士以外的民众对这部法律理解的需要。
六、物种资源进出境查验需要纳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制范围
“生物物种资源”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物种以及物种以下的分类单位及其遗传材料。“生物物种资源”除了指物种层次的多样性, 还包含种内的遗传资源和农业育种意义上的种质资源。生物物种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 生物物种资源的拥有和开发利用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2007年, 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 并赋予国家质检总局对转基因生物和物种资源建立查验制度的新职能, 从而开创了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的一个全新领域。动植物检疫部门在物种资源查验方面需要履行两大职能, 一方面动植物检疫部门需要利用技术优势, 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我国在引进国外优良畜禽、大豆、粮谷、种子、苗木、花卉等动植物品种资源的检疫风险;另一方面, 要采取一切措施建立科学的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体系及有效的生物物种资源检测技术平台, 千方百计遏制国家珍稀动植物资源外流。
七、法律规定与事实不符要求其做出相应变更
自《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以来, 我国经历了多次行政机构改革、行政职能重新划分以及其它基本法律的修订,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部分规定已出现了与事实规定不符的现象。首先根据该法的第三条的规定, 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负责。但是“三检合一”后, 其行政执法主体变更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至今,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转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 这就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与事实执法主体不一致的现象。另外法律责任部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指向的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因为刑法1997年做出了重大修订也出现了相应的变更, 其中原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内容改为第三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改为二百八十条。
综上所述, 现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已与动植物检疫科学的发展极不相称, 难以满足与国际接轨和规范化管理的需要, 其存在的以上不足已严重影响这部法律的权威, 而法律的修订进程往往反映了该领域的社会认同和政府的重视程度, 因而为了推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业的快速发展, 促进依法行政, 提高整个行业的社会地位,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职能部门和从业人员就非常有必要研究和指出该法的缺陷, 提出修改建议, 加速宣传和推动该法的修订进程。
参考文献
[1]陈立虎, 李小琼.从《SPS协定》看中国动植物检疫法的完善[J].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学报, 2004 (3) .
3.规范动物检验检疫,强化检疫措施 篇三
关键词:动物检验;检疫;措施
动物疫苗是全球各地区为消灭动物传染病所采取的重要途径之一,它是各国政府防止动物传染病在国际间传播和在国内蔓延而使用的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特别是对于一些至今都无疫苗的动物传染病而言更是尤为重要,例如死亡率100%非洲猪瘟。英、美、德等一些发达国家在检疫、扑杀、封锁和消毒上严格遵守“四严”措施,才有效预防了口蹄疫、牛瘟和猪瘟等一些烈性传染病在国内的散布传播,避免了不必要的严重后果。随着国际上传染病防疫格局和动物疫苗形式的完善和发展,检疫在国际政治、经济、社会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逐步成为建立全球食品安全体系和动物防疫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 现阶段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状况
(1)相关部门对检疫工作不够重视
由于我国对动物的检疫工作起步较晚,在国际贸易中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进出境检疫工作也较晚,加上没有相应的政策宣传和受传统思想观念与工作习惯的影响,一些畜牧主观部门、政府机关以及农牧民群众、基层领导干部、畜牧兽医和技术人员没有高度重视对动物的检疫工作,没有完全认识到检疫对畜牧业、旅游贸易的发展、社会的安定以及动物疫病的防控方面极其重要的作用。不少地区出现“重防轻检”的情况,导致检疫的工作程序不规范、责任不明确、思路不清晰、措施不得力,存在工作进展缓慢、开展面窄的缺点,检疫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拒检、逃检等违法事件不断发生,检疫工作人员缺乏创造性和积极性。
(2)检疫体系和工作机制不够健全
相关部门没有设立起承担检疫工作的独立检疫机构,一些单独设立的检疫站或兽医站都没有专职的检疫工作人员,在下达检疫任务时,没有专职的检疫工作者执行,难以展现出检疫工作的责任、目标、义务和权力。
(3)产地检疫工作没有及时到位
由于产地检疫工作的面广、量大,其所涉及到千家万户的规模场点的检疫难度大,另外受我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传统疫病防控模式、农耕模式的影响,我国至今仍没有对产地进行全面的检疫推广工作,一直没能有效的将产地检疫率提高至百分之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动物疫病扩散的安全隐患。
(4)屠宰检疫工作的不规范
检疫工作的不到位还表现在不规范的屠宰检疫工作上,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多个部门交叉管理造成检疫工作管理的“空档”。各部门没有明确其职能范围,为检疫工作的执行带来不便。二是屠宰检疫场地过于集中。检疫时间和场地布置的不合理给私屠乱宰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让整个动物产品市场埋下了安全隐患。三是大部分屠宰场地设施简陋。屠宰人员所使用的屠宰手段和工艺都较为原始,没有符合现今的防疫条件,难以落实到位检疫措施。四是定点屠宰检疫的范围小、种类少。没有进行大规模的屠宰检疫工作,知识在一些主要城市实施猪、牛、羊的定点检疫工作。
3 强化动物检疫措施
(1)加强政策领导和媒体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动物检疫工作在我国社会生活、经济和政治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待动物检疫工作,帮助人们树立起“防检并重”的积极思想,从政策和资金上加大对检疫工作的投入和扶持力度,积极发挥出对检疫工作的领导和组织作用。另外,还可以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书刊等媒体对其进行传播,着力宣传有关动物检疫方面的知识和法规,帮助人们更好的认识到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推动检疫工作的发展和完善。
(2)健全和完善职能独立的检疫体系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将检疫工作从兽医工作里分离出来,并将其设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健全和完善我国检疫工作体系,设立起职能独立的检疫站,规范各级动物检疫机构的名称,改善各地区动物检疫机构名称杂乱的现状,帮助检疫执法部门树立起权威性和独立性,逐步实现动物检疫工作与国际的接轨,促进中国兽医官制度的落实实施,纠正合署办公室在工作上所造成的敷衍、推诿等不良工作影响。
(3)加大对检疫工作团队的建设
不论多么严谨科学的法律规范和规则,如果不能落实在检疫工作人员方面,那么运用再先进的设施、再完美的标准、再健全的制度、再高新的知识都是无用之功。如果检疫站的工作人员不具备强烈的责任心,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那么检疫工作就难以正常顺利的进行开展。因此,有关部门需要在有效保证检疫质量同时加强对检疫队伍的建设,根据实践工作需求加大对检疫部门的事业编制,关注对检疫工作者的再教育培训,从制度和政策上为我国建立检疫团队予以强有力支持。
4 结语
4.出境动物检疫 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见附件
7、附件8)。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第十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附件9)。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剂量(g/m3)最低浓度要求(g/m3)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 48 36 24 17 1
4≥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附件2: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标识颜色应为黑色,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辩。
四、标识为长方形,规格有三种:3×5.5cm、5×9cm及10×20cm,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
附件3:申请编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
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申请登记类别 □热处理 □熏蒸处理
企业情况(木质包装年生产数量、出口主要国家/地区、人员情况等)
热处理条件(设施、环境等)
熏蒸处理条件(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
防疫措施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职责 电话
上述报告内容属实,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年 月 日
随附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厂区平面图□除害处理设施情况□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其它
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
一、热处理设施
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
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
三、厂区环境与布局
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
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
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
五、防疫、质量管理体系
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
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
3.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自检和除害处理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
4.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
5.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6.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
资格证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授予标识加施资格。
标识为: 认可类型: □热处理 □熏蒸处理
认可编号:
发证日期:
****年**月**日
有效期至:
****年**月**日 X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
考核告知书
检审告[
]
号 企业名称: 住址或地址:
经过我局考核,你单位:
不符合申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的相关要求,考核不合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你单位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申请材料退给你们。
特此通知。
本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 章)
****年**月**日
附件7: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
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规格/数量
木材最大厚度 处理库号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木材中心温度达到 ℃时间:干球温度到达 ℃时间:相对湿度为 %热处理起始时间:热处理结束时间: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热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热处理技术操作人员(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热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1.附温度检测自动打印记录。
2.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8: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
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处理体积
药剂种类 剂 量
温 度 时 间
浓度检测值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熏蒸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熏蒸处理负责人(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熏蒸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附件9: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编号:
标识加施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使用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货物名称 拟输往国家/地区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处理结果报告单编号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使用企业,第二联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查核销,第三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5.出境动物检疫 篇五
按照《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负责制定进境粮食的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并公布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向我国境内出口粮食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要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出境粮食应当符合我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输入国家对向其输出粮食的境外生产企业有注册登记要求的,出口生产企业要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新发布的《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在内容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突出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明确规定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加强进出境粮食风险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将对进出境粮食开展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疫情风险监控、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粮食的风险级别,实施动态的风险分级管理,并根据企业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风险防控等情况,对粮食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在粮食进境检疫审批、进出境检验检疫查验及日常监管等方面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三是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达12条23项,有力约束企业做到诚实守法、诚信经营。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适时与检验检疫部门沟通,全面了解新规定的内容,及时做好进出口粮食的准备工作;粮食进境前须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签订贸易合同前,须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出口企业要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好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出口粮食质量安全。
6.出境动物检疫 篇六
一、运输检疫的概念、意义
1)运输检疫的概念
运输检疫是指出县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进行的检疫。可分为铁路运输检疫、公路运输检疫、航空运输检疫、水路运输检疫及赶运等。运输检疫的目的是防止动物疫病远离跨地区传播,减少途病途亡。
2)运输检疫的意义
运输检疫的查证验物工作可促进产地检疫的开展,也可防止因运输造成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由于运输过程中,动物相对集中,互相接触感染疫病的机会增多。同时,由饲养地转变为运输,动物的生活条件突然改变,一些应激因素造成抗病能力减弱,极易暴发疫病。特别是随着现代化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疫病传播速度加快,能把疫病传播到很远的地方。因此,做好运输检疫工作对防止动物疫病远距离传播,促时产地检疫开展,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二、运输检疫的程序、组织和方法
1)运输检疫的程序
种用动物运输检疫程序一般包括运前检疫→运输时的检疫→到达目的地后的检疫三个环节。
2)运输检疫的组织和方法
⑴起运前检疫的组织
按照运输检疫的要求,凡托运的动物到车站、码头后,应先休息2~3小时,然后进行检疫。全部检疫过程,应自到达时至装车时止,争取在6h以内完成。进行检疫时,先验讫押运员携带的检疫证明。凡检疫证明在3d内填发者,车站、码头动检人员只进行抽查或复查,不必详细检查。若交不出检疫证明,或畜禽数目、日期与检疫证明不符又未注明原因,或畜禽来自疫区,或到站后发现有可疑传染病病畜死禽时,车站码头动检人员必须彻底查清,实施补检。认为安全后出具检疫证明,准于启运。
车站码头检疫因有时间限制,必须以简便迅速的方法进行。检查牛体温可采用分组测温法,每头牛测温时间尽可能有10min。猪、羊的检疫最好利用窄廊,窄廊一般长13m,高0.65m,宽0.35~0.42m,两侧用圆木或木板构成,两端设有活门,中间留有适当的空隙,以便检查和测温。检查中发现有病畜,按规定处理。
⑵运输途中或过境检疫的组织
检查点最好设在预定供水的车站、码头。检疫时除查验有关检疫证明文件外,还应深入车、船仔细检查畜群。若发现有传染病时,按规定要求处理。必要时要求装载动物的车船到指定地点接受监督检查处理。待正常安全后方准运行。车船运行中发现病畜、死畜、可疑病畜时,立即隔离到车船的一角,进行救治及消毒,并报告车船负责人,以便与车站码头畜禽防检机构联系,及时卸下病、死家畜,在当地防检人员指导下妥善处理。
⑶运到目的地检疫的组织
动物运到卸载地时,动检人员应对动物重新予以检查。首先验讫有关检疫证明文件,再深入车船仔细地观察畜群健康情况,查对畜禽数目。发现病畜或畜禽数目不符,禁止卸载。待查清原因后,先卸健畜,再卸病畜或死畜。在未判明疾病性质或死畜死亡原因之前,应将与病畜或尸体接触过的家畜,进行隔离检疫。有时尽管押运人员报告死畜是踩压致死,但也不可疏忽大意,因为途中被踩死的家畜,往往是由于患了某些急性传染病的家畜。
7.出境动物检疫 篇七
1 检疫的各项具体措施
1.1 临床检查
临床检查通常是采用感观检查的方式, 查看动物的各项表现是否正常, 体温、脉博、呼吸是否符合标准。检查过程可分为群体检查与个体检查2种。前者主要是将同一地区或同一批的动物进行群体性的检查。后者是将在群体检查过程中所查出的有病或疑似有病的动物进行认真仔细的个体临床检查。经过群体检查判定为无病的动物, 必要时也应抽出一部分进行个体检查, 过程中如发现有动物患有传染病应再进行部分抽检, 或全部进行个体检查。
1.2 流行病学调查
确切的掌握动物疫情会为动物的检疫工作提供依据, 因此, 应做好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以掌握当地及邻近地区的疫病发生情况, 进而可综合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对确诊动物疫病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3 病理学检查
动物如果因疫病而死, 其尸体往往会呈现出相应的病理变化, 有时会出现特征性病理变化, 可作为诊断的一项依据。动物如果死因不明, 或在临床中无法判断是否患病时, 可对其尸体进行剖检与病理学诊断工作。
1.4 病原学检查
在诊断动物疫病的过程中可通过兽医生物学与寄生虫学的方法查明动物疫病的病原体, 这也是当前较为可靠的一种检疫方法。在具体的拟定检疫方案与分析检疫结果的过程中应进行综合考虑, 应结合疫病的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和病理剖检变化等方面, 期间可采用3种检查方式, 分别为病料涂片检查、分离培养与鉴定、动物接种试验。
(1) 病料涂片检查这种检查方式主要针对具有特征性形态的病原微生物, 将有显著病变的组织器官进行涂片染色镜检, 采用这种方式会较快的作出诊断。
(2) 分离培养与鉴定采用人工的培养方式可从病料中分离出病原体, 对于病毒可用鸡胚、单层细胞以及各种实验动物等方法进行分离培养, 得到病原体后可进行理化、生物学特性鉴定。
(3) 动物接种试验人工感染实验的实验对象多数都是对相应病原体最为敏感的动物, 进而可依据不同动物的致病力、症状和病理变化特点以协助诊断。在实验动物死亡后或经一定时间剖杀后, 查看其体内病理变化, 接着从已死亡或剖杀的实验动物体上采取病料进行涂片检查或分离鉴定。
1.5 免疫学检查
(1) 血清学实验通过抗原和抗体特异性结合的免疫学反应进行诊断。可用已知抗原来测定被检动物血清中的特异性抗体, 或是已知的抗体对抗原进行测定。因为血清学实验中具有较高的特异性及敏感性, 而且没有难度, 可以较快的完成, 所以在疫病的实验室诊断中会经常用到这种方法。
(2) 变态反应当动物患有某些疫病时, 一旦该病病原体或其产物再次侵入就会产生强烈反应, 我们将这种反应称为传染性变态反应。这种反应的特异性极高, 在动物检疫中, 多用来诊断马鼻疽、结核病和副结核病等。
2 做好检疫记录
2.1 管理相对人资格及考核记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报检登记簿。
当管理相对人拟收购动物时, 首先应向所在地动物检疫报检点进行申报, 期间应严格按照报检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确认无误后应填写相应的资格及考核记录与报检登记簿, 由当事人进行签名, 检疫人员依法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证明》。
2.2 拒免户登记记录、兽药使用情况登记记录。
在车辆拟装载动物前, 首先应将车辆开往指定检疫报检点, 由相关检疫人员对车辆进行装前消毒工作, 同时出具相应的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期间检疫人员应随车带上相应登记记录, 并检查动物的健康情况、偶蹄动物的耳标佩戴情况等相关事项, 确认无误后可将相应的免疫证明进行回收, 并出具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
2.3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登记记录、回收记录。
在收购动物完毕后, 应回到产地检疫报检点, 由相关的产检人员向当班检疫人员说明检疫情况, 出具相应的免疫证明, 在经过检查后, 证明情况无误时, 可接着查证验物, 收取规费, 出具检疫证明, 予以放行。期间检疫人员应如实做好相应的检疫情况登记记录, 由检疫人员签字, 并做好相关证明的回收归档工作。
2.4 动物屠宰证明与屠宰检疫登记记录。
在动物入场前, 首先应向驻厂、场、点检疫人员进行申报检疫, 在检疫人员到场后, 应检查相关的检疫证明, 并核对动物数量与查验单位免疫标识, 检查无误后可将检疫证明进行回收, 出具动物入场准入证明, 期间应认真做好消毒工作。相关的屠宰管理人员应根据动物入场准入证明与免疫标识进行屠宰工作。
在屠宰动物期间, 相关检疫人员应全程做好检疫工作, 将相应的屠宰证明与免疫耳标进行回收。
8.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篇八
货 主 联系电话
第
联
共
联
动物种类 数量及单位
启运地点省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村
(养殖尝交易市场)
到达地点省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村(养殖尝屠宰尝交易市场)
用 途 承 运 人 联系电话
运载方式□公路 □铁路 □水路 □航空运载工具
牌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 装运前经 消毒
本批动物经检疫合格,应于 日内到达有效。
官方兽医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牲 畜
耳标号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
备 注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
2.跨省调运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需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专用章。
9.浅谈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实施 篇九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种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通过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其目的是有效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委托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其他单位和任何个人无权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2 检疫实施
2.1 指定地点检疫
指定地点检疫,指散养户畜主在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官方兽医按照规定,要求业(货)主将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运到检疫申报点或者便于检疫的指定地点,对动物实施现场检疫的行为。目的在于对动物饲养环节的动物防疫及健康状况实施全程监控,通过产地检疫能够及时发现病原,并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防止患病动物进入流通环节,把动物疫情控制和消灭在原发生地,最大限度减小因动物疫病所造成的危害。
江津从2015年7月1日起,根据重庆市农委实施“三项制度”的要求,官方兽医在实施检疫后、填发《动物产地检疫证明》之前,应先查验该片区(镇、街)是否附有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动物免疫抗体《检(监)测报告》文号,有《检(监)测报告》文号并符合条件的方可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2 规模场检疫
规模养殖场检疫,是指规模养殖场业主在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官方兽医按照规定到规模养殖场对动物实施临栏检疫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和江津区畜牧兽医局历年来的作法,在江津境内,凡是生猪存栏达到200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禽存栏2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各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镇街的派出机构)都应申报者的请求和《检疫申报单》中填写的信息,立即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又称“临栏检疫”),做到“有报必检、随报随检”。官方兽医在实施检疫时,首先查验该场《养殖档案》中记录的相关信息内容与实际申报检疫的动物信息内容是否相符,验证申报检疫的动物是否在免疫保护期限内、是否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临床检查动物是否健康、免疫标识是否对应齐全等。符合产地检疫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不符合的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满,符合产地检疫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不符合产地检疫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从2015年7月1日起,官方兽医在实施检疫后、填发《动物产地检疫证明》之前,应先查验该养殖场是否附有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动物免疫抗体《检(监)测报告》文号,有《检(监)测报告》文号并符合条件的方可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 屠宰检疫
2.3.1 驻场检疫。
是指对经政府批准允许屠宰市外生猪的屠宰厂(场)。由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指派官方兽医长驻生猪屠宰厂(场),并实行24h值班制度,依法行使以下职责:一是对进入厂(场)待宰的生猪实施查证验物(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生猪健康状况,市外生猪备案手续等);二是对进入厂(场)待宰的生猪按时实施巡查;三是对屠宰的生猪实施屠宰检疫;四是对动物屠宰场所经营者回收的畜禽标识进行处置;五是指导、监督生猪屠宰厂(场)业主对生猪圈舍、屠宰场所、屠宰用具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并按照规定处置屠宰污物和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六是依法纠正或处理违法经营行为。为便于驻场监督管理,江津在8个机械化生猪屠宰厂均安装了全程监控设备,对检疫人员实施的生猪进场查证验物、待宰巡查观察、屠宰同步检疫等行为实行全程监管。
2.3.2 进场检疫。
即运输生猪的车辆在经过屠宰场入口消毒后,由官方兽医向业(货)主索取查验该批生猪是否持有有效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实际数量与检疫证明中填写的数量是否相符、是否来自非疫区、生猪免疫标识是否齐全、生猪有无异常、备案情况等内容。符合待宰条件的,准许卸载进入待宰圈进行观察,并对运载工具实施冲洗消毒;不具待宰条件或猪群有异常的,赶入隔离圈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满无异常的允许进入待宰车间。否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3.3待宰隔离观察巡查检疫。生猪进入待宰圈后,由驻场官方兽医每两小时进行1次巡查观察,并作好记录记载。观察期间,出现不明原因死亡的,对死亡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未出现传染病疑似临床症状的,允许进入急宰环节;出现动物重大传染病疑似临床症状的,在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同时,按照《动物重大疫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先期处置。
2.3.4 同步检疫。
生猪在进行屠宰时,由驻场官方兽医实施同步检疫。同步检疫时进行以下操作:摘除回收免疫耳标、检查皮肤有无病变、内脏各器官组织是否正常、摘除三腺(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不能食用的压伤、挤伤、挫伤组织部分;检疫合格的(由屠宰企业和肉品品检验员负责),回收免疫耳标,经头、胴体、内脏、复检合格后,并监督品质检验员完成品质检验后,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证或产品B证),并在胴体背中线由上至下加盖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允许产品出场;监督屠宰场业主对屠宰车间进行冲洗消毒后,准备下一次屠宰。不合格的(如胴体皮肤、内脏器官、淋巴组织有异常病变,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和不能食用的等),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3.5 随时检疫。
是指对未经政府批准允许屠宰市外生猪的其他屠宰场,对屠宰的生猪产品只能在本场镇销售,由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指派官方兽医负责该屠宰场生猪的屠宰检疫。检疫时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对进入场待宰的生猪实施查证验物(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生猪健康状况等);二是对屠宰的生猪实施屠宰检疫;三是对动物屠宰场所经营者回收的畜禽标识进行处置;四是指导、监督生猪屠宰场业主对生猪圈舍、屠宰场所、屠宰用具及时进行清洗、消毒,按照规定处置屠宰污物和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五是依法纠正或处理违法经营行为。
3 检疫信息录入传输
10.动物检疫责任书 篇十
为了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行为,明确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工作职责,严防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保障畜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动物检疫并登记。
2.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
3.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货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不得隔山开证。
5.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规定上报疫情,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理。
6.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向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7.切实加强检疫票据、检疫印章管理,严防检疫票据丢失现象的发生,如遇丢失,当事人应负责赔偿该票据的面值金额,禁止将检疫印章转交他人管理使用。
8.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肉食品安全等工作。
9.如畜牧兽医(检疫人员)技术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不到位、违规检疫、出具不合格票证等违法情况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0.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长期有效。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各执一份。
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11.动物检疫调研报告 篇十一
XX县地处新疆西北边陲,隶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是北疆西北部的边境大县,边境线长276公里。北部和西部以阿拉套山为界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相邻,南部以别珍套山和察汗乌逊山为界与霍城县相邻。县境地势西高东低,东西长148.6公里,南北宽71.8公里,总面积5881平方公里。全县辖2镇、4乡、2个国营农牧场,91个行政村(队),驻有兵团农五师87团、88团两个团场。全县总人口7.2万人,由蒙、汉、哈、维、回等19个民族组成,县城距首府乌鲁木齐市617公里、阿拉山口口岸168公里、霍尔果斯口岸205公里。XX县气候属大陆性半干旱温凉气候,光热资源丰富,昼夜温差较大。年均降水量204毫米,无霜期141-166天,全年平均气温3.6℃。博尔塔拉河和鄂托克赛尔河横穿境内,地表水年总径流量8亿立方米,地下水储量3.1亿立方米,理论水能蕴藏量达27.9万千瓦。全县山地面积57平方公里,占县域总面积的70.69%,平原面积538.1平方公里,有可耕地49万亩,森林55.1万亩,天然草场619万亩。
XX县经济以农牧业为主,种植业以小麦、油料、甜菜为主,畜牧业以牛、羊为主。20,全县地方生产总值3.83亿元,较上年增长5;畜牧业产值1.19亿元,增长7.53;完成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255万元,较上年增长9.2;农牧民人均纯收入2986元。年末,全县牲畜存栏达40.68万头(只),其中:农区牲畜存栏14.4万头(只),牧区牲畜存栏26.2万头(只)。全县能繁殖母畜26.7万头(只),母畜比例达65.7%,繁殖成活仔畜28.4万头(只),成活率99。牲畜出栏数29.17万头(只),出栏率71.7;商品畜24.25万头(只),商品率59.6。家禽年末存栏8.71万羽,禽蛋产量683吨。肉类总产量7404吨,奶类产量8198吨,绵羊毛740吨,山羊绒8515公斤,各类皮张21.9万张。
上半年,全县各类牲畜存栏61.65万头(只),其中:农区牲畜存栏21.7万头(只),牧区存栏39.95万头(只)。农作物播种面积35.23万亩,其中种植玉米8.17万亩,苜蓿6.01万亩。
二、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情况
(一)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自治州动物防疫工作会议精神,我县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基本职责,实行了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县领导包乡(镇)、乡领导包村(队)、驻村单位干部包户、兽医技术人员包畜群制度以及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乡、村层层签订和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状,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明确了奖罚责任,实行出现疫情“一票否决制”,并将此列入畜牧业年终考核的重点。同时加强了对技术人员协调力度,县上统一调配防疫员,通过县兽医站及时抽调技术员驻村、乡上积极调配充实技术力量、乡与乡之间相互支援多种形式,保证了技术人员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针对防疫意识淡薄的某些“钉子户”,党政领导通过行政措施亲自去做思想工作,使他们充分认识到了疫情的危害性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最终自觉参与到动物防疫中去。
全面完成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我县及时召开了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紧急会议,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原则,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全县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乡均成立了以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机构和应急预备队,进一步完善了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制定了《XX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操作执行方案》。二是开展全方位畜(禽)普查登记,为下一步免疫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三是切实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和旬报告制,并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四是加大市场监督检疫力度,制定《XX县上市禽类检疫登记表》,对市场流通环节做好查验力度。五是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六是保障物资供给充足。今年,我县对禽流感疫苗和注射服务费用均实行免费,对牛口蹄疫疫苗继续实行免费。州县财政各承担50%,县财政投入5.5万元资金做为动物防疫活动专项经费。七是加大督查检查工作力度。八是加强免疫工作,提高免疫密度。按照“政府保证密度,部门保证质量”的要求,力争做到畜(禽类免疫“五不漏”(即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免,免不漏卡 [] )。据统计,截止3月28日,全县购进疫苗50000毫升,完成免疫禽类69787羽(只),免疫率达100%,其中免疫鸡57334只、鸭4354只、鹅3947只、鸽子3866羽、其它禽类286羽(只)。春季牲畜口蹄疫免疫注射工作于4月10开始,截止5月30日,我县共购进口蹄疫疫苗378400毫升,实际免疫牲畜357510头(只),免疫率99.5%,其中已免牛29176头,免疫率达100;已免羊324804只,免疫率99.5%;已免猪2576头,免疫率92%;已免骆、驼954峰,免疫率100%。针对新生仔畜、怀孕母畜适时进行跟踪补免,完成补免牲畜1432头(只)。
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安排。按照自治区《关于做好下半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新牧发电[]26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半年畜牧业工作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06]60号)文件精神及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半年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对我县秋季重大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一要切实做好秋季牲畜口蹄疫、禽流感强制免疫工作,及早开展普查摸底,做好疫苗购进,调配充实人力,保证全面完成免疫工作任务。要求从8月20日开始集中进行禽流感免疫工作,9月15日开始集中进行牲畜口蹄疫免疫工作。按照“政府保证密度,畜牧兽医部门保证质量”的要求,继续严格实行动物防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免疫规程,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二要努力完成新建定点屠宰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任务。目前,我县已建成定点屠宰场2座(博镇、哈镇)、活畜交易市场4座(博镇、哈镇、安乡、呼场)。其中,今年上半年建成了哈镇定点屠宰场、呼场活畜交易市场,现已竣工使用。年底前,计划通过世行项目贷款资金,再建设定点屠宰场、活畜交易市场各一座。使全县牲畜交易集中的乡镇场均建有定点屠宰场或活畜交易市场,将为我县活畜及畜产品交易提供便利场所。三要强化动物防疫、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市场监督工作,保证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巩固无疫情成果,确保畜牧业安全健康发展。
据统计,秋季全县口蹄疫应免疫易感牲畜37.76万头(牛3.11万头,羊34.34万只,猪0.22万头,骆驼0.08万峰),应免疫禽类11.57万羽(鸡9.78万羽、鸭0.72万羽、鹅0.59万羽、鸽0.41万羽、其它禽类572羽)。
加强防控知识的培训。一是组织县、乡畜牧系统职工开展学习《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使畜牧系统干部职工得以系统地、全面地掌握了防控技能。二是积极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组织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场、农牧区举办科技培训班,并向农牧民群众发放《畜禽常见疫病免疫手册》、《养牛学及疫病防治》等技术手册。三是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了自治州举办为期15天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班1期,培训村级防疫人员16人;我县举办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班1期,培训村级防疫人员20人。今年上半年,全县累计举办各种类型畜牧科技培训班13期(技术培训班10期,执法培训班3期),培训人员600余人次。
防控物资的调运和储备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我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及时建立并得到不断完善。目前,储备库有喷雾消毒器(电动)3台,背附式喷雾器15台,防护服15套,一次性防护服100套,消毒剂8箱,烧碱5桶(500公斤),连续性注射器、20ml注射器、消毒棉球、防护口罩、防护靴等应急物资配备齐全。
(二)不断完善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建设
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体系建设,建立疫情预警机制。温泉县动物防疫监督站建立后,我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对牛结核病、布病、口蹄疫、马传贫等几项疫病的监测工作,并着重加强了对禽流感、口蹄疫的动态监测工作力度,按要求进行了血样采集、疫病普查和信息上报工作。通过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对全县动物疫情实施了全面的常规监控,实行了较为规范的疫情报告制度。目前,我县动物疫情网络传输工作已全面启动,我县动物疫情监测工作正不断向规范化、正规化方向发展,动物疫情预警预报机制已逐步健全完善,应变疫情突发快速反应能力得到增强,能够及时掌握、控制、报告、扑灭疫情。以边境动物疫情监测为重点,加强检测密度,扩大监测范围,密切注意疫情变化,准确做出预报。
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在重大动物疫病防疫期间,启动县乡村三级网络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行政部门、政府系统三条线的疫情报告机制,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建立健全疫情预警机制,加强重点地区疫情监测和巡查工作力度。针对疫情监测范围广的特点,我县形成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严格按照《XX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履行职责。年初,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春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温防重办字[2006]01号),要求各成员单位开展自查,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禽类普查登记、疫情监测等工作,设立疫情监测点8个,即每个乡镇场1个;县水利部门负责博河流域水库、山溪等水网地带的自查工作;县林业部门负责全县河谷林带、湿地、林区的自查工作,林业局专门成立了温泉县监测站(自治区级),设立了3个监测点(即呼场监测点、查乡监测点、河谷监测点);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全县人间禽流感预防、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水利、林业部门定期通报河谷林带、湿地的检查情况,查清候鸟种类,在第一时间发现死亡禽类及时上报,并做好档案记录。通过监测,我县未发现有异常死亡禽类、候鸟。
配置和落实村级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情况。2005年末,根据自治区畜牧厅的要求,我县对村级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进行了配置、落实和登记,全县共配置、落实村级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91人,达到了一名观察员负责一个行政村队的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工作,村级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大多由村队两委班子成员或村级动物防疫员兼任。目前,各项管理制度正在完善,疫情的逐级报告机制基本形成。
(三)切实加强动物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加强检疫,以检促防。加强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力度,有效了防止病害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一是建立健全动物监督检疫机构,配强配齐“两员”(检疫员、监督员)队伍;二是在全县实行了产地检疫,凡没有免疫耳标和免疫卡的牲畜一律不准上市出售;三是在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员,严格查证验卡,确保动物产品安全;四是发挥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作用,严防重大动物疫病传入。在强制免疫和牲畜转场时期,设立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坚持24小时值班,对进出县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确保外地动物疫病不传入;五是按照统一部署,审换了《动物防疫合格证》,全面使用动物检疫新“五证”。上半年,我县屠宰检疫牛390头、羊36000只;市场检疫各类上市牛960头、羊4只;产地检疫牛3300头、羊59000只、猪130头、禽类13000羽、羊毛190吨。
(四)其它相关工作情况
开展全方位、大规模、多形式的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活动。一是利用电视台开设宣传专栏,播放领导讲话,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和专题讲座等,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受到了农牧民的欢迎。二是深入乡镇村队进行广泛宣传。我们根据本地实际,利用“动物防疫法制宣传月”、“科普宣传月”、“科技之冬”、乡村集贸日、牧业总结会、那达慕大会、年度剪毛季节、牧区牲畜转场、集中药浴等时机,通过悬挂横幅、张帖标语、发放传单、法制咨询、办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防控知识。上半年,全县开展动物防疫法大型宣传活动2次,在乡镇场集市日开展了2个轮回的宣传活动,电视播放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法律条文和高致病禽流感防控知识专题节目,做到每日播放1次,累计发放宣传材料20000余份,悬挂横幅25条,办板报16块,出动宣传车65次,播放录音126次,面对面咨询人数约360余人次以上。
加大防控经费财政支持和保障力度。一是把畜牧业发展列入财政预算,在牲畜疫病防治、品种改良、青黄贮制作、技术培训、引进种公牛、购进农牧业机械、挤奶器、储奶罐等方面给予补助。二是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每年安排15万元,实现牛口蹄疫和禽流感免疫全部免费。
加强防控工作的督查和自查。年内自治区、自治州多次来我县开展督查、检查动物防疫工作,特别是对口蹄疫、禽流感免疫工作进行了多次重点专项督查、检查,由于我县上下高度重视,措施得力,较好的完成了各项任务,得到了上级业务部门的认同。同时,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期间,我县四套班子主管牧业领导组成督查组,包片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场防疫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暗访,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进行统一部署和合理安排,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确保年内我县无重大疫情发生。
加强各相关部门协作,共同做好防控工作。2005年,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我县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指挥长,八十七团、八十八团、边防军队、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温泉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各级领导层层抓,各部门紧密协作合力抓防疫,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步调、统一行动的组织体系。各相关部门分工具体,责任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协作,同时通过定期的会商制度,与林业、卫生等部门及时进行沟通交流,互通信息,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三、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自治区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召开后,XX县党委、政府立足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新政发[2005]102号)、《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建议》(新政发[2005]103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意见》(新政发[2005]104号)等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了《XX县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和《关于做好乡(镇、场)畜牧兽医站“三权归县”上划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明确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经摸底调查,全县共有1个县级兽医站,8个乡镇场兽医站;现有人员99人,其中技术人员56人(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12人,初级职称42人),占总人数的56.6%,非技术人员38人。根据温泉县《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机构设置方案为:XX县畜牧局更名为畜牧兽医局,内部增设兽医股,设行政编制3名。在县动物卫生监督站的基础上组建温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副科级)和县畜牧兽医站(副科级)。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编制1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县畜牧兽医站设编制16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目前,县编委已下文批复,原则同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站及乡(镇、场)动物防疫检疫站、畜牧兽医站进行了更名挂牌。县畜牧、编委、人事、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联合,对乡(镇、场)畜牧兽医站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人员事务交接等工作,6个乡镇畜牧兽医站各项防疫经费和人员工资、工作经费已纳入财政预算,2个国营牧场畜牧兽医站技术人员工资按照企业标准由财政统一发放,乡镇场畜牧兽医站“三权归县”工作已基本完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站的领导任命和分工由县组织部门近期按有关程序予以确定,此项工作正在开展。
初步建成村级动物防疫员体系。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村聘乡管制度,由村民委员会面向社会择优招聘或推荐,经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审核上报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聘用。目前,我县共招聘了36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并全部参加了州、县举办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班,掌握了兽医基本操作技能,可基本满足我县动物防疫工作需要。针对村级防疫员的收入问题,我县将现有的36名将村级防疫员按村队牲畜规模实行划片承包,村级防疫员主要负责农区牲畜的防疫、改良、诊疗等工作,其劳动报酬主要通过实施动物防疫和畜牧兽医技术服务获得。收费按县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实行明码标价。据粗略计算,我县村级防疫员年收入在5000元以上。目前,我县正在研究制定《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争取将村级防疫员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其积极开展工作,形成一支“招得来,能服务,有收入,稳得住”的农牧民技术队伍。
在防疫费的收取方面,实行牛口蹄疫、禽流感免疫防控经费由政府全部承担的政策。自起对牛口蹄疫免疫全部实行免费,2005年起对禽流感免疫实行免费,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我县每年安排15万元资金,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提供了资金和物资保障。目前,重大动物疫病防疫收费的仅有羊、猪、骆驼的口蹄疫免疫注射费,其中:羊为0.5元/次,猪、骆驼为1.0元/次。
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近年来,我县加大了对县、乡(镇、场)畜牧兽医站的标准化建设力度,通过利用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项目、世行项目等项目资金,切实加强对各乡镇场畜牧兽医站软硬件建设和巩固完善工作。从20起,动物防疫体系设施设备累计投入180万余元,其中乡级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46万元(塔秀乡兽医站建设17万元、安乡兽医站改造15万元、呼场兽医站改造7万元、查乡兽医站改造2万元、昆场兽医站改造2万元、扎乡兽医站改造3万元)、活畜市场建设55万元(博镇活畜市场建设15万元、哈镇活畜市场建设17万元、呼场活畜市场建设11万元、安乡活畜市场建设12万元)、定点屠宰场建设48万元(博镇定点屠宰场建设13万元、哈镇屠宰场建设35万元)、新建药浴池6座15万元、黄牛改良冷配器材设备投入15万元,另外还完成了县畜牧兽医站化验室建设及仪器设备采购。目前,大部分基层兽医站的各项业务工作均能正常有序的开展,达到了标准化兽医站建设基本求。
今年,自治区下拨我县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资金15万元,其中7万元用于基层畜牧兽医站建设,8万元用于设备采购。我县按照《自治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与管理办法》中的建设标准,重点建设哈镇畜牧兽医站办公楼,建设标准为两层楼房,目前建设用地已落实,设计图已完成,并对外发布招标公告。经初步预算,该办公楼建设资金在30万元以上,县财政将落实补贴资金25万元。
五、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县国营牧场畜牧兽医站的经费全部为自收自支,职工工资低,办公条件差,建议自治区在进行兽医体制改革的工作中,把国有农牧场畜牧兽医站与乡镇畜牧兽医站同等对待,人员编制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编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实行全额拨款。
二是我县基层畜牧兽医站技术人才存在知识结构不合理,整体业务素质不高,人才断档现象严重的问题,建议各级政府科学制定培训规划,安排培训经费,充实师资力量,并尽快通过人事制度改革增强行政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活力。
三是基层兽医站基础设施较差,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简陋、办公自动化条件程度低,简易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严重影响了技术人员的工作热情和服务质量。建议自治区加大对基层畜牧兽医站标准化建设和设备更新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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