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形势下构建完善监狱民警激励机制的思考(精选2篇)
1.对新形势下构建完善监狱民警激励机制的思考 篇一
浅谈新形势下完善监狱卫生防疫工作体系的思考
作者
向往大海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主要的工作任务是依法完成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劳动改造和心理矫治,使其能够懂得迷途知返,改恶从善,重新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矫正了恶习,真正成为一个对国家、社会、家庭负责,自食其力的有用之人。因此,新形势下做好监狱卫生防疫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着“以人为本,珍惜生命,关爱健康”为主题,下大力气认真贯彻执行到位。
本人从事监狱生活医疗卫生工作多年来,亲身经历和体验了督促、整治和疾病防疫等医疗卫生工作实践,体会深刻,从中积累了一定的宝贵经验,同时也感到监狱现行的卫生防疫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不够完善,还存在着一定地缺陷和不足,亟待通过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对监狱卫生防疫工作体系进一步改进和不断完善,彻底实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目标。
一、不断完善监狱卫生防疫工作领导机构,实现管理科学化。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监狱卫生防疫体系在监狱工作中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和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党和国家对监狱管理教育改造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二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彰显;三是监狱改造工作人性化管理理念的凸现;四是对打造文明、平安、稳定、和谐监狱具有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五是不断改善罪犯的生活卫生条件,保障罪犯身体健康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加强领导、注重管理。要实现监狱卫生防疫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目标,领导是关键。一是各级领导要把监狱卫生防疫工作纳入监管改造工作中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目标管理体系,分管领导亲自管,业务部门具体抓,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二是制订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体系,做到有章可依,用制度管人;三是用人管事推行严格缜密的监督管理体系,定期检查,违规必究。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一支素质高、品质好、业务精、服务好的医疗卫生队伍,是确保监狱卫生防疫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基础,因此,监狱要设立专项的经费,对卫生防疫工作管理进行培训,鼓励他们自学成才,获取国家认可的职业医师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同时选派一些责任心、事业心强的业务骨干到一些好的单位进行学习取经,让他们掌握新的知识,吸取别人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起到引领的作用。另外,监狱还要加强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育他们的进取心、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加强生活卫生管理体系的完善,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一)健全食品卫生管理机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一是监狱以上大课、宣传栏、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食品卫生的宣传教育活动,以个别谈话及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进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和灌输,教育罪犯不食用污染及变质食品,不吃未洗净的瓜果、不吃过期食品、不吃馊饭、不吃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及水产品、不喝生水,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二是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目标管理,定期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对腐烂污染霉病等食品进行消毒处理;三是严格禁止食用野生蘑菇、野菜、野果以及小动物等;四是认真检查罪犯的邮件包裹、禁止将腐烂、过期、变质食品带入监舍,阻断外界传染源,确保罪犯身体健康;五是加强食堂的管理:一是教育炊事人员要对食品安全有强烈的责任意识;二是对食堂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三是建立食堂食品登记、留样、检验及晨检制度;四是严格对食堂进行管理,要求环境清洁卫生,有防蝇、防鼠措施和流水条件,厨具摆放整齐、定位,用后洗净、高温消毒,食品制作符合卫生要求,每周对冰箱冷藏室进行清理,确保冷藏室干净卫生;六是加强饮食的科学管理,适当调剂好罪犯伙食,增加伙食品种和花样,科学配餐,确保罪犯吃饱、吃热、吃得卫生;妥善处理剩饭剩菜,食前统一加热;就餐人员实行分餐,汤菜使用公用筷勺;同时照顾少数民族罪犯的生活习惯;七是因地制宜,创造有力条件,加强“五好”食堂、“五好”副食品基地建设,进一步改善罪犯生活卫生条件。
(二)监舍卫生、个人卫生和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化。一是监舍卫生。每天安排罪犯值日员进行清扫、做到地面干净、桌椅摆放整齐,铺上、铺下做到整洁有序,室内空气保持清新,门窗干净,及时清理垃圾,定期清洗、暴晒、被褥、床单、棕垫等用品,以防病菌病毒藏留;二是个人卫生。个人的衣物勤洗勤换、勤剃胡须,每月理发一次、勤洗澡、勤剪指甲;三是公共环境卫生。广泛宣传爱护公共环境的美德,积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卫生的监督、检查评比,注重环境建设和爱护,按照“创建”标准统筹做好监区环境规划和建设,依照“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定期清理杂草,保持干净,沟渠畅通,做到无积水、无脏水、无蚊。同时做好垃圾无害化处理,做到每周喷洒消毒液二次,沟渠、厕所、粪便处理池等用生石灰粉消毒,防止疾病滋生;四是饮水卫生。每月对饮水进行化验检查一次,做到专人管理,对水池和水源进行巡视,经常消毒,防止老鼠和其他动物尸体污染水源、防止化学或有毒物污染水源,如发现异常情况,停止饮用,并及时查明原因,消除隐患,确保饮水安全。
三、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完善,实现管理规范化。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应设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罪犯的初级医疗保健、确保罪犯有病得到及时、快速、准确治疗。所以应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使罪犯全面了解预防疫病知识。通过学习、上课、广播、电视、图片画报展览,专题讲座,使罪犯认识到预防疫病的重要性,自觉养成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防范意识;二是定期对罪犯进行体检。尤其是炊事人员,每年体检1-2次,发现有传染病、化脓性皮肤病等的炊事人员,应立即调离炊事员岗位,炊事人员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保持衣帽整洁卫生;三是建立健全医疗防疫工作机构。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充实配齐医疗技术人员和医疗器具设备,建立健全医疗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监狱医院的医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巡回诊疗,了解监区罪犯患病诊断、治疗、康复的情况,对监区医生的业务工作起到督导的作用;四是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对参加劳动的罪犯,根据从事的不同工种,及时发放劳动用品和保健用品。炎热季节,防止中暑,冬季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冻伤,每月煮大锅药一次,预防常见流行性疾病的发生;五是加强传染病预防工作。随着医学科技的飞速发展,传染病防治工作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传染病的发病率仍占发病率的首位。加强监狱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完善,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它可分为疫情未发生前的预防性措施和疫情出现后的防疫对策,预防性措施,根据监狱实际情况和条件需做好三项工作:
1、严格执行国家对监狱制定的有关生活法规,如加强饮水、食品、环境卫生完善,改善居住条件,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预防疾病的教育宣传;
2、监狱加强卫生监督制度,防止疾病流行;
3、集体监外季节性劳作时,做好流行病情调查,了解劳作区常见病、多发病的分布情况,以便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疫情出现后的应对措施,根据疫情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疫情,及时掌握疫情,对病人,关键在于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力争在防疫工作上取得主动权。针对传播途径,首先,及时切断传播途径,如饮水、食品监督、监狱区域的粪便、垃圾、污水及污物等无害化处理,消灭蚊、蝇滋生地等;其次,由于不同的传染病有不同的传染途径,故必须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如肠道性传染病和某些蠕虫传染源重点抓好“三管四灭”:即管好饮水卫生、管好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消灭苍蝇、蚊子、蟑螂、老鼠。日常生活用品消毒及个人卫生保护等;呼吸道性传染病要做好开窗通风、晒太阳、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清新、定期进行室(场)内空间消毒;六是加强预防细菌性中毒。细菌中毒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多发生在气候潮湿的季节,这是由于气温高、湿度大、适合细菌繁殖。所以,要好三个方面预防:即防止食物被细菌污染,做好食堂卫生管理工作,加强炊事员卫生管理教育,搞好食堂卫生严格生熟食品加工管理,防止老鼠、蟑螂、苍蝇等对食品的污染。这对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密不可分。杀灭细菌,高温加热是杀灭食物中细菌的有效方法,控制细菌的繁殖。
总之,监狱卫生防疫工作在监狱工作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特别是随着监狱现代化、科学化、文明化、规范化管理的进一步推进,必须建立健全卫生防疫网络,完善卫生防疫体系,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势在必行,才能将监狱卫生防疫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建设和谐社会、打造平安监狱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监狱工作的科学发展、转型发展和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和健康环境。
2.对新形势下构建完善监狱民警激励机制的思考 篇二
一、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概念及其监督制约的对象
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是指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系统, 依照以权力制约权力理论, 在其内部形成的对检察权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一整套完整工作系统。[3]
我国检察权的内容包括公诉权、逮捕权、职务犯罪侦查权、诉讼监督权, 其他检察权 (如司法解释权、检察建议权等) 。[4]这些权力中, 哪些应当得到监督和制约?笔者认为, 检察权中那些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关系到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的权力, 从国家权力的性质和司法的价值等角度考虑, 应适度的收敛和节制, 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检察权内部监督的目的和价值在于防止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因此, 检察权内部监督的基本对象, 是指检察权中带有裁决性质的权能, 即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就我国而言, 主要是公诉权、逮捕权和侦查权。
二、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上下级纵向监督功能异化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 由检察人员承办, 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规定,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 需要经过多环节层层把关、层层监督制约, 这样有利于跟踪监控案件进程, 最大限度减少错案发生机率。但是, 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样必须符合亲历性的要求, 这种行政化的案件管理模式, 割裂了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的过程, 从某种意义上说, 削弱了检察机关纵向监督的效能。同时, 在实践中, 上级不时以口头指示就个案的处理向承办人发出指示, 这种监督形式虽然灵活、简便, 但因其随意性太大, 不利于对检察权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甚至有些情况下会干扰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司法实践中, 滥用上命下从原则, 办人情案、关系案并非不存在。
(二) 部门之间横向监督功能虚化
以检察机关内部职能的分离为突破口, 是解决检察权内部监督的基础。但是, 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检察机关往往强调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 而对其他方面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则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导致了各部门对监督制约仍停留在各自为战、零打碎敲的层面。同时, 各地推行的“侦诉一体化”、“捕诉一体化”、“侦、捕、诉一体化”等改革, 进一步人为淡化了原本存在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违背刑事诉讼规律, “它实际取消了不同检察职能之间的制约作用, 取消了不同诉讼环节的过滤和监督功能, 势必阻碍检察机关履行其客观义务, 因此这一办案机制不符合刑事诉讼制度和检察制度的法理要求……因此, 类似的工作一体化应当废止”。[5]目前, 大部分检察机关均建立了案件管理中心, 以实现对案件的“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但是, 由于业务部门以及公安、律师等对该项工作的不够重视, 导致了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比如, 根据规定, 本院法律文书的监管由案管部门统一负责, 但在实践中, 各部门并没有按规定执行, 法律文书仍由各部门自身管理。又如, 不按规定及时填写《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登记表》、决定立案的案件未按规定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备案等等不按规定办理的现象时有发生, 严重削弱了案件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作用。
(三) 纪检监察监督功能弱化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主要是通过采用开展案件回访、案件调查和专项检查等方法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对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展开调查, 以此对检察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但是, 纪检监察部门是在本级院党组的领导下, 往往难以对领导层发挥监督作用。同时, 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不足, 特别基层检察机关, 往往只有一个纪检组长是专职纪检工作人员, 其余均为兼职, 并且以综合部门工作人员为主, 缺乏对每个办案岗位业务的了解, 导致纪检监察部门对业务工作监督难以真正开展。而检务督察这种监督方式实际上也面临着对业务全面监督工作量过大, 熟悉各种业务的合格监督者缺乏, 也在一定程度制约了检务督察难以充分、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四) 检察委员会保障功能软化
目前, 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存在的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化程度不高、办事机构不明确等问题, 严重制约了检委会职能的发挥。一是人员结构行政化。检委会成员通常由正副检察长、其余党组成员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等行政领导组成, 这种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检委会成员组成方式, 这与检委会的工作职责是不相匹配的, 难以发挥检委会的监督指导功能。同时, 由于检委会人员结构的这种行政化特点, 使得检委会决定的权威不是来自对法律精神的准确把握, 而是出自于对各种利益的考量, 这进一步制约了检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二是办事机构不明确。在部分基层检察机关, 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 检委会办事机构通常是挂靠在研究室、办公室或者政工部门, 检委会办事人员是在完成科室本职工作的情况下, 兼职完成检委会办事机构有关工作, 这就导致了检委会工作无制度可循、无规则可依, 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检委会工作的高效运行。
三、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一) 推行书面指令主义, 强化上下级监督制约
上级对下级监督功能的异化, 根本缺陷在于没有解决上级本身的滥权问题。事实表明, 权力越大, 滥用的可能性越大, 甚至以指令权之名, 行徇私滥用之实。正如林珏雄所言“误为不起诉处分之风险, 不但存在于下级, 并且也存在于上级”。为此, 笔者主张实行指令法定主义及书面主义。指令法定主义要求上级对下级的指令, 在实体上实行法定主义;在程序上实行书面要式。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等向办案检察人员发出的指示、指令等“不得采取口头、电话等形式。这些指示、指令必须采取书面的方式, 并予以存档”。[6]防止指令权滥用最有效的方法莫过于“阳光法案”, 即对于指令权的实体要件实行法定主义, 即带有裁量性质的起诉或不起诉权、决定逮捕或不逮捕权都需有明确的法定条件, 明显违背法律的, 下级检察机关可以拒绝执行;在程序要件上, 实行书面主义, 即上级检察机关或检察首长指挥、监督、命令下级检察机关或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涉及裁量权之行使、强制处分权之行使及事实和法律之适用, 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附理由。
(二) 加强流程制度化, 实现部门横向制约
要进一步优化内部绩效考核, 做到“左右联动”。因同属于一个单位或一个分管领导, 导致传统内部监督丧失刚性, 内设部门之间的监督要实现有效性和一定程度的刚性, 只能依赖程序, 设计完善的公诉、侦查、批捕等部门之间的案件流转程序 (流程) , 并将这种案件流转程序制度化, 辅之以必要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在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监督方面, 在线索受理、初查、立案阶段, 杜绝侦查部门自行受理线索的现象, 即侦查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线索, 也应该先移交控告申诉部门, 由控告申诉部门统一管理和移送侦查部门, 控告申诉部门对移送的线索要进行持续的同步监督和动态监督, 防止该立不立, 该查不查。在逮捕权方面, 公诉部门一方面要对逮捕后的进入到审查起诉环节的案件, 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以牵制逮捕权的行使, 防止不该逮捕而逮捕;另一方面公诉部门在受理审查案件过程中, 也要注意审查是否有漏捕、漏诉的现象, 以制约逮捕权和侦查权。同样, 侦查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 对于已经侦查终结、逮捕后的案件, 移送到公诉部门后, 也要跟踪监督这些案件是否起诉, 以防止公诉部门滥用起诉裁量权。
(三) 发挥好纪检监察部门的综合性监督作用
如何发挥好纪检监察部门的综合性监督作用, 重点是抓两个关键点:一是针对个案和一线办案人员的督察。主要体现在个案督察和个体督察, 防止违法办案、滥用检察权行为的发生;二是针对上下级之间及内设部门相互制约的督察, 具体体现在:对于上下级之间纵向上命下从指令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实行书面指令主义进行监督, 并且上级检察机关与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做到上下一体;对于内设业务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的流程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以保证前述纵向、横向监督的落实, 并为纵向和横向之间架设一道防护网。尤其是, 目前案件管理机构刚刚运行不久, 要加强对法律文书统一监管、《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登记表》填写情况、案件备案、案件质量评查等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以促进规范执法。
(四) 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工作
针对当前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化程度不高、办事机构不明确等问题, 笔者提出以下三点改进建议: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委员选任机制。坚持以专业素质优先为原则, 积极引入竞争机制, 采用竞争上岗等方式, 把政治素质好、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练、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优秀检察官吸收到检委会中来, 形成以法律职务为前提的专业化配置模式。二是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检委会办事机构挂靠, 意味着承担具体业务工作的是其他科室人员, 由于是兼职, 且无具体规则制约, 因此, 他们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专门从事会前程序性、实体性审查工作。[7]因此, 应该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 实行检委会办事机构的人员专人专事, 负责对检委会讨论事项和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咨询性意见, 并做好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的编写和材料的归档存档工作, 在此基础上, 完善检委会议事规则, 严格工作程序。三是建立检委会委员决策质量评价制度。对委员讨论案件或其他重大事项发言情况, 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统计分析, 予以综合评定, 并把评定结果纳入岗位目标, 奖优罚劣。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鸡.论法的精神 (上) [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
[2]林钰雄.检察官论[M].法律出版社, 2008.94—95.
[3]马家福, 季美君.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框架设计[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3 (11) . (6) .
[4]朱孝清, 张智辉.检察学[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0:324.
[5]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J].法学研究, 2009.
[6]陈卫东.检察工作一体化及其保障与规范[J].河北法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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