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管局诫勉谈话制度

2024-09-08

2023年城管局诫勉谈话制度(精选7篇)

1.2023年城管局诫勉谈话制度 篇一

东升一中党支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范围

班子成员以及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人员。

二、诫勉谈话的实施

1、当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时,学校支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校级干部的谈话由学校支部书记、副书记主谈;其他有关人员的谈话,由校分管领导指定适当人员主谈。谈话不得少于两人。

3、决定对干部的谈话,应当由校支部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分管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4、对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口头通知被谈话人,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

三、诫勉谈话的内容

1、向被谈话人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指出反映的问题。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谈话人所提要求应表明态度。

四、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等。

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

3、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生活、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如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4、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研究处理。

5、谈话人认为确有必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由谈话人或被谈话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以适当的方式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2.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篇二

为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制定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

在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

二、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其它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

1.决定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由纪检组提出意见,报党组审定后实施。

2.谈话一般由纪检组负责人主谈。

3.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

4.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3.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

六、诫勉谈话后的处理

1.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对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3.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研究处理。

4.谈话人认为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定时间内,在一定范围内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3.21师德师风诫勉谈话制度 篇三

一、诫勉谈话对象

凡违反《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和《晋城市教育局贯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列举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以及有违反《师德师风 “十提倡”“十不准”》、《师德师风承诺书》行为的教职工。

二、诫勉谈话要求

1.诫勉谈话由各校师德师风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2.应提前通知被诫勉对象,约定谈话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3.各校师德领导小组要根据被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和认识问题的态度,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

4.诫勉谈话时要有专人做好记录。

三、诫勉谈话内容

1.向被诫勉对象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引起注意的有关事项。

2.对被诫勉对象存在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3.帮助被诫勉对象明确努力方向,制定整改措施。

四、诫勉谈话工作管理

各校师德师风领导小组要安排专人负责了解被诫勉对象的整改情况,对诫勉谈话之后有所改进、表现较好的教职工,要及时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无明显转变的教职工,应进行二轮谈话。

每接受一次诫勉谈话,在师德考核中扣5分,且在师德考核中不能被评定为“优秀”等级;

每学期接受3次及以上诫勉谈话的,在本评优评先、晋升职称、职务等方面一票否决(在评优评先、晋升职称、职务等工作中,申请对象要经校师德师风领导小组鉴定师德表现,审查参评资格);

4.工商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篇四

一、实行诫勉谈话是纪检监察工作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对干部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保障,应坚持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或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诫勉的干部。

三、纪检监察和人事教育股在干部考查、年终考核、民主评议以及信访工作中,经核实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建议,并组织进行诫勉谈话:

(1)、事业心不强,缺乏责任感,工作不求上进,得过且过,自身要求不严,群众反映大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有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党的干部形象的。

(4)、在廉政状况民主测评中,职工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

(5)、在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6)、在领导班子考核中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为涉嫌违法人员说情开脱的,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8)、有其他应予诫勉谈话内容的。

5.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篇五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国土系统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范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负责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诫勉谈话制度是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

责、工作作风、思想道德、廉政勤政等方面有需提醒诫勉的问题,经局党委同意后,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四条诫勉谈话对象的范围为全市国土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诫勉谈话由市国土资源局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

施,必要时也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

第六条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第七条 诫勉谈话主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二)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

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谈话对象限期提交对问题的认识

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

(五)纪检监察室应做好谈话记录,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

第八条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纪律

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诫勉谈话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

管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对向局党委及纪委反映领导干部思想政治、道德品

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的来信、来访,视其性质、情节,认为需要函询的,报经局党委领导同意后,摘要寄转本人,并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被函询的干部要在接到函询通知后15天内向局党委书面回复有关问题的真实情况。无故不按时回复的,除对本人批评教育外,还要到局纪委当面说清楚,并写出书面回复材料。第十二条干部的回复材料,要及时报送局领导审阅。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报经局党委领导同意后,由纪检监察室深入调查核实或转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属一般问题的,及时提醒本人注意,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者,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群众向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问题,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反映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追究其责任。要注意保护大胆改革开放、干事业而受到中伤诬陷的干部。

第十四条局纪检监察室应将函询通知直接寄达被函询的干部本人,并注意做好函询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被函询的干部要严肃认真地对待组织的函询。要积极配合、认真协助组织上搞清问题。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隐瞒事实真相者,一经查实,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调离岗位或降职、免职。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第十六条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函询材料寄转和回复的受理工作,函询完毕要将函询、回复材料整理好,归档保存,作为考察任用干部时参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局纪委负责解释。

6.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篇六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诫勉谈话制度,主要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以防为主,教育挽救干部的目的。

二、对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一)未能很好地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节较轻,未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二)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请今后加以注意的。

三、对有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情节较轻的;

(二)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不采取措施解决的;

(三)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

(五)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

(六)考核不合格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除实施诫勉谈话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警诫:对情形

(一)责令作出检查;情形

(二)通报批评;情形

(三)当不能评先、评奖;情形

(四)通报批评;情形

(五)由局纪检组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形

(六)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具有上述二、三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通常由纪检员负责,事先应提出诫勉谈话的拟办意见,报纪检员审批,谈话时应派人做好记录。

六、局纪检组建立诫勉谈话档案,记载诫勉谈话的对象、内容等情况;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诫勉谈话情况,还应记入其本人的廉政档案。

七、必要时应将诫勉谈话的情况通报有关单位、部门。

7.卫生局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篇七

为了贯彻落实干部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通过诫勉谈话在保护、监督、教育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医疗卫生单位干部队伍的拒腐防变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通过诫勉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辨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事前警戒,避免和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防患于未然,激励和鞭策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

第二条干部廉政诫免谈话的对象为:

(一)卫生局机关人员;

(二)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

第三条廉政诫勉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党性、党风、党纪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提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主要是: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内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对于有违纪或有不廉洁倾向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要加强严以律已的教育,时刻提高警惕,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切不可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对于初核了结未立案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敦促反思,及时纠正和防范错误的发生,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当中。

(三)对于部门出现问题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谈话者要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第五条被谈话者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本单位或本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并按谈话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谈话,及时纠正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

第六条谈话形式视情况而定。既可实行告诫性的集体谈话,也可实行劝诫谈话。既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也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谈话时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以及谈话的主要内容。备忘性记录由纪检组、监察室统一管理;对被进行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纪检组、监察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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