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电脑申请补贴

2024-06-10

员工电脑申请补贴(精选3篇)

1.个人电脑费用补贴制度 篇一

一、补贴对象:

享受个人笔记本电脑采购费用补贴的员工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所有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不享受该电脑补贴,原则上由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给予配备电脑,试用期期间自带电脑工作的,试用期满后按50%补发。)

2、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电脑作为工作工具的员工。

3、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

4、自愿签署《个人笔记本电脑费用报销协议书》的员工。(见附件)

二、补贴办法及标准

1、员工可自行选择笔记本电脑的品牌和型号,公司不做任何限制。笔记本电脑所有权归员工个人所有。

2、对需要购买笔记本电脑的员工予以最高4800元的补贴额度(不足4800元的电脑以实际价格按月补贴),每月补贴款项按月与工资同时支付。

a、对于新购机的每月补助为200元/月,期限为2年(24个月)。

b、对于已购机(来公司前或本通知执行以前己购买好)每月补助为200元/月,期限为1年(12个月)。

3、员工自行离职、该员工被公司辞退或公司不再与该员工续约劳动合同,辞退的当月即停止享受补贴款。

三、笔记本电脑的使用及管理

1、笔记本电脑上班时间必须用于公司办公。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禁止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或者网页;禁止利用电脑玩游戏等娱乐性操作。

2、笔记本电脑必须接受公司的统一电脑管理,如加入域管理、加入VPN、安装杀毒软件等。

3、员工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技术故障可向公司申请维护工程师寻求帮助,维护工程师无法处理的,由员工自行联系供应商解决,公司不承担任何维修费用。

四、具体实施

1、所有自行带笔记本电脑用于办公使用的员工不论是否为新购电脑均须先向公司提交的“个人笔记本电脑补贴申请单”(内部联络函形式),该申请流程为:员工提出项目经理审批(项目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副总审批常务副总审批员工凭此审批流程批复后的“个人笔记本电脑补

贴申请单”和笔记本电脑发票报至行政人力资源部统计行政人力资源部门按月将新增申请补贴人员名单汇总报至公司财务部财务部按月制作补贴台账与当月工资同步发放。

2、在申请通过后,员工须与公司签署《个人笔记本电脑费用报销协议书》。

3、新购笔记本电脑的须于购买当月即向公司提交“个人笔记本电脑补贴申请单”,且提供申请当月开据的发票。逾期提交该审请单的或发票属于申请购买当月之前日期的,将按原已购电脑补贴发放。同时,新购电脑申请补贴的,发票抬头必须填写公司全称,方才能够进行报账。

4、原已购笔记本电脑向公司申请补贴的,应当向公司提交电脑的购买发票。

5、笔记本电脑的“发票”、“保修单”、“说明书”均由员工个人保管。员工应向公司提供电脑发票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

6、需要退回补贴款但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的,公司财务部可以直接从其未结算工资或收入中扣回,扣回金额不足的,公司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附件

个人笔记本电脑费用报销协议书

甲方:

乙方(员工):身份证号:

乙方因工作的需要,自行购买笔记本电脑;乙方购买电脑的价格在4800元以下(含4800元)的,按实际价格报销;乙方购买电脑价格高于4800元的,甲方予以补贴4800元。乙方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凭有效发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如下:

1、乙方购买笔记本电脑后需凭购买发票办理报销手续,在符合甲方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可

获得由甲方提供的补贴款。

2、乙方可以自行选择笔记本电脑的品牌和型号,机器配置必须满足本职岗位日常工作需要。

3、乙方一旦购买笔记本电脑,则甲方在5年内不再为其另外配备台式电脑或笔记本电脑。

4、乙方拥有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必须保证该笔记本电脑的安全;若该笔记本电脑被盗或损毁,乙方必须自行购置一台笔记本电脑以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5、乙方购置的笔记本电脑不得虚开发票,以获取甲方笔记本电脑采购补贴;乙方不得将笔记本电脑

转卖、转借或其他方法恶意不将笔记本电脑用于工作用途;乙方的笔记本电脑必须接受甲方IT方面的管理(如加入VPN、加入域等);乙方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必须满足办公所需功能。乙方如果违反上述各项约定,经甲方查实,将追究乙方责任,通报批评、并全额收回补贴款。

6、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技术故障可向甲方申请电脑维护专员寻求帮助,电脑维护专员无法处理的,由乙方自行联系供应商解决,甲方不承担维修产生的任何费用。

7、乙方对笔记本内所存有关甲方的资料具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拷贝、转发给除甲乙双方外任何单

位和个人。如由此造成泄密,甲方将进行严惩直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在乙方离职的时候对乙方的电脑资料进行审查,拷贝与甲方有相的文件,并对乙方电脑中的原文件进行删除。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代表人:银行帐户:

地址:家庭住址:

2.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篇二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的员工每人每月补助医药费40元;员工子女补贴一个即每月40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20元。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30元。

第四条 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值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2.收据金额在5000至2万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3.收据金额在2万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试用人员、临时人员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出部分按60%报销。

第六条 员工因公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 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总经理批准后,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偿。

第八条 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第九条 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员工工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使其能认真地工作,免有后顾之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补助费的支给计分: 1.医疗给付。2.残废给付。第三条 医疗给付:

员工因公受伤急需医疗者,得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四条 已参加劳工保险的员工,因公受伤者可凭据由公司补助下列医疗费用;

1.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所付费用; 2.急救所做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 3.主治医师认为必须的针药,而劳保不能给付者。

第五条

因受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不能参加劳保的员工,其医疗费用的支给比照劳保规定由公司发给。第六条 残废给付:

员工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断为残废者,依照本公司退休办法的规定支领退休金。

第七条

临时及使用人员不适合本办法,但得视实际情况酌予补助。第八条

工伤补助费的发给应检附医院证明及收据申请核付。(申请书由人事科制发)

第九条

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奖励帮助工作勤恳的员工,谋求员工生活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以协助员工购置住宅。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欲承购正统建设公司于市区或近郊兴建的住宅房屋(店铺、公寓限第二层以上)者,可以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助。

第三条

申请奖助的员工应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1.在公司服务满3年,并达法定年龄者,男性员工需服完兵役,其免役者,不在此限。

2.考绩在乙上(75分)以上者。

第四条 申请人应详填本公司印制的申请书,由所属单位层呈审核。申请人有多人时,按下列标准评定积点以定顺位;

1.年资:服务满3年者15点,以后每曾一年5点,不满一年零数计算,至50点为止。

2.考资:最近3年年终考绩平均75分者。

3.抚养负担:单身者5点,有配偶者加5点,有以所得税法规定应抚养的父母子女者,每一人加2点,累加至20点为止。4.职等:七职等者5点,每进一职等加1点,至10点为止。积点高者为先,积点相同者以公开抽签方式定其顺位。第五条 凡申请获准依本办法奖助的员工得享受下列优待:

1.在正统建设公司公开推出其所建房屋一个月内订购者,本公司给清正统建设公司照该公司公开售价优惠4.5万元。超过一个月订购者,优惠3万元。

3.交通补贴申请标准和申请程序 篇三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教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我校在职教职工可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具体标准为居住地与学校距离达到或超过两公里(乘坐公交车满三站路程,即从上车到下车满四个站点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居住地与工作地点距离小于两公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全年按12个月发放。

二、教职工居住地的确定:如有学校分配住房或租用校内公房,以该住处为准;如没有学校分配住房,以房产证及户口为准;教职工在校外租房的凭租赁协议、房东户口本复印件或居委会证明。

三、教职工如居住地发生变化,交通补贴应由每月80元变为每月40元时,本人应于居住地变动的当月主动向后勤管理处房地产管理科报告,否则,一经查实多拿补贴将双倍扣回;交通补贴应由每月40元变为每月80元,本人应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后勤管理处房地产管理科审核住房等情况,最后交人事处核准,补贴从申请的次月起执行。

四、实行教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后,家在郊区住集体宿舍的教职工,不再按法定假日次数报销回家往返交通费。

五、申请程序:教职工如符合第一条规定应享受每月80元补贴的,需填写《居住地与工作地点两公里以上交通费补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部门核实后,交后勤管理处房地产管理科审核,最后报人事处核准发放。其他教职工每人每月补贴40元,不需再申请。

六、交通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不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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