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期末名词解释(精选7篇)
1.财经法规期末名词解释 篇一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名词解释(一)
1、会计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会计监督也指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它是指会计人员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所进行的审查,这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属于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的会计监督还包括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再监督,即外部监督,主要由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2、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3、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4、客观公正;客观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事务时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公正是指会计人员应该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做到一碗水端平
5、单位存款;是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将其所有的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存人银行的法律行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单位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对单位存款的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
6、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7、银行结算账户 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8、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9、现金结算;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
10、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1、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的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12、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国家(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即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财政收支计划。
13、支票;是由银行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4、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15、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
16、税率;是国家为满足一般社会的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利,按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形式。
17、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18、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19、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20、出票人;是指以法定方式签发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名词解释(二)
21、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取得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22、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3、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付款委托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4、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5、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6、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27、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三种。
28、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9、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0、银行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1、所得税;也称收益税,是以纳税人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收。
32、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特定财产为征收对象的一类税收。
33、流转税;是以货物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34、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35、行为税;也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36、征税对象;也称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
37、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股利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38、客观公正包括;
1、爱岗敬业
2、实事求是
3、如实反映
39、会计职业道德包括;
1、爱岗敬业
2、诚实守信
3、廉洁自律
4、客观公正5.坚持准则 40、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1、保证的注意事项;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影响商业汇票的保证责任。
42、汇兑包括;电汇与信汇
43、应税服务的内容;
1、交通运输【
1、路陆运输
2、水路运输
3、管道运输】
2、邮政业
4、部分现代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
2、文化创意
3、物流辅助】
44、五项原则;
1、公开
2、可靠
3、完整
4、统一
5、性
45、诚实守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精髓。
46、预算自公立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2.财经法规期末名词解释 篇二
量化指的是扩大一定数量的货币发行, 宽松就是减少银行储备必须注资的压力。当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被央行收购时, 新发行的钱币便被成功地投入到私有银行体系。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在实行零利率或近似零利率政策后, 通过购买国债等中长期债券, 增加基础货币供给, 向市场注入大量流动性的干预方式。与利率杠杆等传统工具不同, 量化宽松被视为一种非常规的工具。比较央行在公开市场中对短期政府债券所进行的日常交易, 量化宽松政策所涉及的政府债券, 不仅金额要庞大许多, 而且周期也较长。
国家总储备
国家总储备是指一个国家包括持有的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IMF持有的IMF成员国的储备以及在货币当局控制下的外汇资产。这些储备中的黄金成分的价值是根据伦敦年底 (12月31日) 价格确定的。数据按现价美元计。
消费率
消费率又称最终消费率,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 (通常为1年) 的最终消费 (用于居民个人消费和社会消费的总额) 占当年GDP的比率。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生产的产品用于最终消费的比重, 是衡量国民经济中消费比重的重要指标。一般按现行价格计算。其公式为:消费率=消费基金/GDP×100%。其中, 消费基金包括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
社会总产品
是指社会各个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在一定的时期内 (通常为一年) 所生产出来的全部物质资料的总和。社会总产品即社会的总商品资本, 以及作为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继续的那部分商业, 如流通中所必要的商品分类、包装、保管、加工和运输等。也称社会总产品。它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物质生产总成果的重要指标。
临时价格干预
是指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市场波动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 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罚款。2010年11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 要确保市场供应, 促进价格稳定, 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市场压力机制
是指给市场主体造成一定外部压力, 并能刺激市场主体产生奋发力的经济制约机制。在传统体制下, 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 面临的压力机制主要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行政干预, 不存在来自市场的竞争压力和风险压力;供给和销售全由计划调节, 企业也感觉不到供求关系的压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企业的外部压力将主要来自市场而不是来自政府的行政干预。市场经济制衡系统中的压力机制, 主要包括竞争机制、风险机制和供求机制。
龙舌兰酒效应
是指某一个国家或者地区金融形势出现动荡, 或者是陷入金融危机的时候, 会产生一种传染效应, 西方媒体就想办法从这个国家、地区找一种能够象征你这个国家的一种东西来称谓这一种现象。
眼球经济
3.儿科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篇三
适于胎龄儿:BW在同胎龄儿平均体重的第10至90百分位之间的婴儿; 大于儿:BW在同胎龄儿平均体重的第90百分位以上的婴儿。
早期新生儿:生后1周以内的新生儿,也属于围生儿。其发病率和死亡率在整个新生儿期最高,需要加强监护和护理;
晚期新生儿:出生后第2周至第4周末的新生儿。
苯丙酮尿症 是一种常见的氨基酸代谢病,是由于苯丙氨酸代谢途径中的酶缺陷,使得苯丙氨酸不能转变为酪氨酸,导致苯丙氨酸及其酮酸蓄积并从尿中大量排出。临床主要表现为智能低下,惊厥发作和色素减少。本病属常染色体隐性遗传。
病理性黄疸
①生后24小时内出现黄疸;②血清胆红素足月儿>22lumol/L(12.9mg/d1)、早产儿>257umol/L(15mg/d1),或每日上升超过85umol/L(5mg/d1);③黄疸持续时间足月儿>2周,早产儿>4周;④黄疸退而复现;⑤血清结合胆红素>34umol/L(2mg/d1)。具备其中任何一项者即可诊断为病理性黄疸。持续胎儿循环:肺炎、酸中毒、低氧血症时,肺血管压力升高,当压力等于或超过体循环时,可致卵圆孔、动脉导管重新开放,出现右向左分流,称持续胎儿循环或持续肺动脉高压。临床上出现严重紫绀,低氧血症,且吸人高浓度氧紫绀不能减轻。
出生体重: 指出生1小时内的体重。①低出生体重 [(low birth weight,LBW)儿:BW<2500g,其中BW<1500g称极低出生体重(very low birth weight,VLBW)儿,BW<1000g称超低出生体重(extremely low birth weight,ELBW)儿。LDW儿中大多是早产儿,也有足月或过期小于胎龄儿;②正常出生体重(normal birth weight,NBW)儿:BW≥2500g和≤4000g;③巨大(macrosomia)儿:BW>4000g。
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 是由于缺乏能量和(或)蛋白质所致的一种营养缺乏症,主要见于3岁以下婴幼儿。临床上以体重明显减轻、皮下脂肪减少和皮下水肿为特征,常伴有各器官系统的功能紊乱。
儿科学 是研究胎儿至青春期各年龄阶段的生长发育规律及其影响因素、疾病防治、身心健康的临床医学学科,是全面研究儿童的一门非常重要的专业课程,是临床医学生必修的一门课程。
肺炎:是指不同病原体或其他因素(如吸入羊水、油类或过敏反应)等所引起的肺部炎症。风湿热(rheumatic fever)是常见的风湿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心脏炎、游走性关节炎、舞蹈病、环形红斑和皮下小结,可反复发作。
高危儿 指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危重疾病而需要监护的新生儿。
佝偻病串珠 骨骺端因骨样组织堆积而膨大,沿肋骨方向于肋骨与肋软骨交界处可及圆形隆起,从上至下如串珠样突起,以第7—10肋骨最明显。
骨龄 用X线检查测定不同年龄儿童长骨干骺端骨化中心的出现的时间、数目、形态的变化,并将其标准化,即为骨龄。
骨髓外造血:在正常情况下,骨髓外造血极少。出生后,尤其在婴儿期,当发生感染性贫血或溶血性贫血等需要增加造血时,肝、脾和淋巴结可随时适应需要,恢复到胎儿时的造血状态,出现肝、脾、淋巴结肿大。同时外周血中可出现有核红细胞或(和)幼稚中性粒细胞。这是小儿造血器官的一种特殊反应,称为“髓外造血”,感染及贫血纠正后即恢复正常。过敏性紫癜 又称亨--舒综合征(HSP)是以小血管炎为主要病变的系统性血管炎。临床特点为血小板不减少性紫癜,常伴关节肿痛、腹痛、便血、血尿和蛋白尿。郝氏沟,肋膈沟 Vd缺乏性佝偻病激期,由于膈肌附着出的肋骨受牵拉而内陷形成的一道横沟。
呼吸暂停 是指呼吸停止>20秒,伴心率<100次份及发绀。
化脓性脑膜炎:是小儿、尤其婴幼儿时期常见的中枢神经系统化脓性细菌的感染性疾病。临床以急性发热、惊厥、意识障碍、颅内压增高和脑膜刺激征、以及脑脊液脓性改变为特征。鸡胸 Vd缺乏性佝偻病激期,由于肋骨骺部内陷,以至胸骨向前突出,形成鸡胸。急性上呼吸道感染(AURI)系由各种病原引起的上呼吸道炎症,简称上感,俗称“感冒”,是小儿最常见的疾病。该病主要侵犯鼻、鼻咽和咽部。
急性肾小球肾炎(AGN)简称急性肾炎,是指一组病因不一,临床表现为急性起病,当有前驱感染,以血尿为主,伴不同程度蛋白尿,可有水肿、高血压,或肾功能不全等特点的肾小球疾患。计划免疫:根据免疫学原理,儿童免疫特点及传染病发病情况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利用生物制品给儿童进行预防接种,提高机体特异免疫力,达到控制以至消灭相应传染病的目的。
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简称甲低,是由于各种不同的疾病累及下丘脑—垂体—甲状腺轴功能,以致甲状腺素缺乏;或是由于甲状腺素受体缺陷所造成的临床综合征。
漏斗胸:Vd缺乏性佝偻病激期,由于胸骨剑突部向内凹陷,形成漏斗胸。
免疫缺陷病 是指因免疫细胞(淋巴细胞、吞噬细胞和中性粒细胞)和免疫分子(可溶性因子白细胞介素、补体和免疫球蛋白和细胞膜表面分子)发生缺陷引起的机体抗感染免疫功能低下的一组临床综合征。免疫缺陷病可为遗传性,即相关基因突变或缺失所致,称为原发性免疫缺陷病 也可为出生后环境因素影响免疫系统,如感染、营养紊乱和某些疾病状态所致,称为继发性免疫缺陷病 因其程度较轻,又称为免疫功能低下。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所致者,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免疫重建:通过胸腺移植、骨髓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和胎肝移植,以重建免疫功能,对某些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可缓解病情,甚至是唯一的治愈措施。
贫血 是指外周血中单位容积内的红细胞数、血红蛋白量或红细胞压积低于正常。
青春期 女孩从11~12岁开始到17~18岁,男孩从13~14岁开始到18~20岁,上中学时期。这时期结束时体格逐渐停止生长,各器官功能发育成熟,从生物学角度来讲已完全发育成熟。社区获得性肺炎(CAP)指无明显免疫抑制的患儿在院外或住院48小时内发生的肺炎。
生理性腹泻:多见于6个月以内婴儿,外观虚胖,常有湿疹,生后不久即出现腹泻,除大便次数增多外,无其它症状,食欲好,不影响生长发育。
生理性黄疸 由于新生儿胆红素代谢特点,约50%~60%的足月儿和80%的早产儿出现生理性黄疸.生理性贫血:婴儿生长发育迅速,循环血量迅速增加等因素,红细胞数和血红蛋白量逐渐降低,至2-3个月时(早产儿较早)红细胞数降至3.0X1012/L、血红蛋白量降至100g/L左右,出现轻度贫血,称为“生理性贫血”。
生理性体重下降 生后第1天需水量为每日60—100ml,/kg,以后每日增加30ml/kg,直至每日150~180ml/kg。生后由于体内水分丢失较多,导致体重下降,约1周末降至最低点(小于出生体重的10%),10天左右恢复到出生体重,称生理性体重下降。
生长迟缓:其身长低于同年龄、同性别参照人群值中位数—2SD,如在中位数—2SD—3SD为中度;在中位数—3SD以下为重度。
肾病综合征(NS)是一组由多种原因引起的肾小球基膜通透性增加,导致血浆内大量蛋白质从尿中丢失的临床综合征。临床有以下四大特点:①大量蛋白尿;②低白蛋白血症;③高脂血症;④明显水肿。以上第①、②两项为必备条件。
食物的特殊动力作用(SDA)=食物的热力作用(TEF):食物中的宏量营养素除了为人体提供能量外,本身在消化、吸收过程中出现能量消耗额外增加的现象,即食物代谢过程中所产生的能量,如氨基酸的脱氨以及转化成高能磷酸键产生的能量消耗,称为食物的热力作用。
胎儿期:从受精卵形成至小儿出生为止,共40周。划分为3个阶段:妊娠早、中、晚期。胎龄 是从最后1次正常月经第1天起至分娩时为止,通常以周表示。①足月儿(fullterminfant):37周≤GA<42周(259~293天)的新生儿;②早产儿(preterminfant):GA<37周(<259天)的新生儿;③过期产儿(post—term infant):GA≥42周(≥294天)的新生儿。体重低下:其体重低于同年龄、同性别参照人群值的中位数—2SD,如在中位数—2SD~—3SD为中度;在中位数—3SD以下为重度。
体重指数(BMl):是指体重(kg)/身长的平方(㎡),是目前诊断肥胖的最有用指标。
围生期:是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一个特定时期。指自妊娠28周(此时胎儿体重约1000克)至生后7天。
维生素 D 缺乏性手足搐搦症 又称佝偻病性低钙惊厥。由于维生素D缺乏,至血清钙离子降低,引起神经、肌肉兴奋性增高症状。表现为全身惊厥、手足肌肉抽搐或喉痉挛等,多见于6个月以内的婴幼儿。
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 是由于小儿体内维生素D不足引起钙、磷代谢失常的一种慢性营养性疾病。主要特征:为正常生长的骨骺端软骨不能正常钙化而导致骨骺病变。主要见于2岁以内的婴幼儿。
先天性心脏病:指胎儿时期心脏血管发育异常而致的心血管畸形,是小儿最常见的心脏病。消瘦:其体重低于同性别、同身高参照人群值的中位数—2SD,如在中位数—2SD—3SD为中度;在中位数—3SD以下为重度。
小儿单纯性肥胖:是由于长期能量摄人超过人体的消耗,使体内脂肪过度积聚、体重超过一定范围的一种营养障碍性疾病。体重超过同性别、同身高参照人群均值的20%即可称为肥胖。
小儿腹泻,或称腹泻病,是一组由多病原、多因素引起的以大便次数增多和大便性状改变为特点的消化道综合征,是我国婴幼儿最常见的疾病之一。新生儿:系指从脐带结扎到生后28天内的婴儿。
新生儿败血症 :是指病原体侵入新生儿血液循环,并在其中生长、繁殖、产生毒素而造成的全身性反应。
新生儿寒冷损伤综合征 简称新生儿冷伤,亦称新生儿硬肿症。是由于寒冷和(或)多种疾病所致,主要表现为低体温和皮肤硬肿,重症可发生多器官功能损害。早产儿多见。
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RDS)又称肺透明膜病(hyaline membrane disease,HMD):由于缺乏肺表面活性物质,呼气末肺泡萎陷,致使生后不久出现进行性加重的呼吸窘迫和呼吸衰竭。主要见于早产儿,胎龄愈小,发病率愈高。
新生儿黄疸新生儿血中胆红素超过5~7mg/dl(成人超过2mg/d1)可出现肉眼可见的黄疸。新生儿期 胎儿娩出后脐带结扎开始到满28周。
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NHIE)是指各种围生期窒息引起的部分或完全缺氧、脑血流减少或暂停而导致胎儿或新生儿脑损伤。
新生儿溶血病 系指母、子血型不合引起的同族免疫性溶血。
新生儿窒息 是指婴儿出生后无自主呼吸或呼吸抑制而导致低氧血
症和混合性酸中毒。选择性易损区 如缺氧缺血为急性完全性,脑损伤可发生在基底神经节等代谢最旺盛的部位,而大脑皮层和其他器官不会发生缺血损伤。脑组织对损害的高危性称为选择性易损区。学龄期:6~7岁到12~13岁,小学学龄时期。学龄前期 :3岁至6~7岁,幼儿教育时期。
血友病 是一组遗传性凝血功能障碍的出血性疾病,其共同特点为终生在轻微损伤后发生长时间出血。
液体疗法:通过补充液体来纠正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的紊乱,恢复机体正常生理功能的一
种治疗方法。
婴儿期:胎儿脐带结扎到1周岁,包括新生儿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是在RDA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组每日平均膳食营养素摄入量的参考值,包括4项营养水平指标:估计平均需要量(EARs)、推荐摄入量(RNIs)、适宜摄入量(AIs)、可耐受最高摄入量(ULs)。
营养性巨幼细胞贫血 是由于维生素B12或(和)叶酸缺乏所致的一种大细胞性贫血。主要临床特点是贫血、神经精神症状、红细胞的胞体变大、骨髓中出现巨幼细胞、用维生素Bi2或(和)叶酸治疗有效。
营养性缺铁性贫血NIDA 是由于体内铁缺乏导致血红蛋白合成减少所致。临床上以小细胞低色素性贫血、血清铁蛋白减少和铁剂治疗有效为特点。幼儿期:1岁到3岁。
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 是儿童时期(小于16岁)以慢性关节滑膜炎为特征的、慢性全身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原发型肺结核 是原发性结核病中最常见者,为结核杆菌初次侵入肺部后发生的原发感染,是小儿肺结核的主要类型,包括原发综合征和支气管淋巴结结核。院内获得性肺炎(HAP)指住院48小时后发生的肺炎。
正常足月儿 是指胎龄≥37周和<42周,出生体重≥2500克和≤4000克,无畸形或疾病的活产婴儿。
4.教育课期末名词解释(推荐) 篇四
学科课程:是指从不同知识领域或学术领域选择内容,根据知识的逻辑体系将所选出的知识组成为学科课程。
课程标准:主要指学科课程标准。一般概要地规定某门课程的性质与地位、基本理念、课程目标、内容标准、课程实施建议等。它是编写教科书的直接依据,是检查教学质量、评估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进行课程评价的直接尺度。
课程目标:是根据教育宗旨和教育规律提出的课程的具体价值和任务指标。教学:是教师教学生认识客观世界和促进学生身心发展的教育活动;教学是教育的基本形式。
教学目标:是通过一定的教学活动准备在学生身上实现的预期变化。(在教学活动中学生学习后达到的预期结果)教学目标分为:课程教学目标;单元教学目标和课时教学目标。
教学模式:是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
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完成教学任务而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的方式的总称。教学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运用可操作的手段,通过系统的收集有关教学信息,对教学过程及结果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教学评价是研究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价值的过程。)
行为目标:是以具体的、可操作的形式陈述的课程与教学目标,它指明课程与教学过程结束时学生所发生的行为变化。这种目标的基本特点是目标的精确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教学板书:是指教师和学生根据教学的需要,在黑板上用文字、图形、线条、符号等再现和突出教学重要内容的活动。
任务驱动教学法是一种建立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基础上的教学法,它将以往以传授知识为主的传统教学理念,转变为以解决问题、完成任务为主的多维互动式的教学理念;将再现式教学转变为探究式学习,使学生处于积极的学习状态,每一位学生都能根据自己对当前问题的理解,运用共有的知识和自己特有的经验提出方案、解决问题。
四个步骤:
1、创设情境:使学生的学习能在与现实情况基本一致或相类似的情境中发生。
2、确定问题(任务):在创设的情境下,选择与当前学习主题密切相关的真实性事件或问题(任务)作为学习的中心内容,让学生面临一个需要立即去解决的现实问题。
3、自主学习、协作学习。
4、效果评价:对学习效果的评价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方面是对学生是否完成当前问题的解决方案的过程和结果的评价,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对学生自主学习及协作学习能力的评价。教学设计:教学设计是教师依据教育教学理论,为了达到某阶段教学目标,根据受教育者的认知结构,对教学课程,教学内容,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方法和需要使用的教学手段进行的策划。
教学设计:是将学与教的原理,转化为教学材料,教学活动的方案的系统化计划过程,是一种教学问题求解,侧重于问题求解中方案的寻找和决策的过程。教案:又叫课时计划。老师经过备课,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具体教学方案,教案是上课的重要依据,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必要措施。教学分析:教学分析是教学过程开始之前对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的分析和结束之后所做的反思总结.教学媒体:是教学内容的载体,是教学内容的表现形式,是师生之间传递信息的工具,如实物、口头语言、图表、图像以及动画等。教学媒体往往要通过一定的物质手段而实现,如书本、板书、投影仪、录像以及计算机等。教学媒体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具有共同特性和个别特性。它们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别。科学运用教学媒体,才能真正发挥其效用。
合作学习: 合作学习是指学生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的互助性学习。合作学习鼓励学生为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而一起工作,在完成共同任务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理想。
建构主义:是一种关于知识和学习的理论,强调学习者的主动性,认为学习是学习者基于原有的知识经验生成意义、建构理解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常常是在社会文化互动中完成的。建构主义的提出有着深刻的思想渊源,它具有迥异于传统的学习理论和教学思想,对教学设计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行为主义:学习是刺激(S)与反应(R)的联结,学习过程是渐进式的尝试与错误的过程,形成固定的S-R联结,直到最后成功。行为主义特别强调“强化”的作用。
认知主义:学习是人们通过感觉、知觉得到的,是由人脑主体的主观组织作用而实现的,并提出学习是依靠顿悟,而不是依靠尝试与错误来实现的观点。关于学习的心理现象,否定刺激(S)与反应(R)的联系是直接的、机械的。
人文主义:是指社会价值取向倾向于对人的个性的关怀,注重强调维护人性尊严,提倡宽容,反对暴力,主张自由平等和自我价值体现的一种哲学思潮与世界观。讲授法的优缺点:
优:(1)讲授法有利于大幅度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和效率。(2)讲授法有利于帮助学生全面、深刻、准确地掌握教材,促进学生学科能力的全面发展。(3)讲授法有利于充分发挥教师自身的主导作用,使学生得到远比教材多得多的东西。(4)讲授法是其它教学方法的基础。
缺:(1)缺乏学生直接实践和及时作出反馈的机会,有时会影响学生积极性的发挥和忽视个别差异的存在。(2)讲授法容易使学生产生“假知”从而导致知识与能力的脱节。(3)容易使学生产生依赖和期待心理,从而抑制了学生学习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多元智能理论:人类的智能是多元化的,每一个人都拥有包括语言智能,逻辑数学智能,空间智能,肢体运作/运动智能,音乐智能,内省智能,自然探索智能,人际交往智能。
信息技术教学的基本原则: 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结合的原则。
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作用相结合的原则。基础知识与发展能力相结合的原则。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结合的原则。信息技术与日常生活相结合的原则。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导入新课的常用方法与技巧:演示导入法,温故知新,悬念导入法,情境导入法,演示导入法,直接导入法,游戏导入法。探究学习
5.会计期末考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篇五
1.资本保值:资本保值意味着投资者希望风险最小化,实际上指投资者希望维持其投资的购买能力,或者说收益率必须不低于通货膨胀率。
2.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而随机出现或必然出现的对经营主体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3.财务风险:由公司固定筹资成本(如利息支付)引起的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固定财务成本的影响是放大营业利润或者每股收益变动的影响 4.市净率:市净率指的是每股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
5.市现率:是股票价格与每股现金流量的比率。
6.债券基金:是一种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通过集中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对债券进行组合投资,寻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7.竞标发行:竞标发行通常以密封投标的方式进行,随后再把债券出售给哪些符合发行者的规定且具有最低利息成本标的的承销商。
8.欧洲债券:是一种以非发行地国家货币计价的国际债券。包括欧洲美元债券、欧洲日元债券和欧洲英镑债券。
9.有效前沿证券市场线:反映不同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组合的线。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中,风险是由系统风险(β值)来衡量的 10.ETFs:ETF又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的缩写),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又称“交易所交易基金”。
11.增发:是股票增发的简称。股票增发配售是已上市的公司通过指定投资者(如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或全部投资者额外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发行价格一般为发行前某一阶段的平均价的某一比例。
12.规模效应:规模效应又称小盘股效应、公司效应,是指投资于小市值股票所获收益比大市值股票收益高的金融现象。
13.等价应纳税收益率人们把与免税债券收益率相对应的纳税之 前的收益率即应税收益率称之为应税等价收益率。
14.一月效应:一月效应是从统计学角度分析股市走势的一种惯常现象,指一月份的回报率往往是“正数”,而且会比其他月份为高;相反在十二月的股市回报率很多时会呈现负值。
15.期货合约:一种协议,规定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日以特定的价格交易特定的资产。
16.有效边界:有效边界(前沿)
是在给定风险水平收益上收益率最高或在给定收益率水平上风险最低的所有资产组合的集合。
17.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是指投资于质量高、期限短的投资工具(指期货市场投资工具)的投资公司。
18.信用债券:承诺偿还本金和利息,但无任何资产抵押的债券。债券持有者对发行者的收入和未抵押财产有第一求偿权,又称为无担保债券。
19.持有期收益率:又称实现收益率,是债券的预期复利收益率,即债券在到期日之前已经出售,假设所有现金流量以某一利率再投资所获得收益率。
20二级市场:所有者而非发行者买卖已发行债券的市场。
21协议发行:承销商与发行者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进行的,在协议中规定承销商帮助发行者准备债券的发行、定价,且承销商拥有销售该债券的独占权的发行方式。
22.股利贴现模型公式:
股利贴现模型是股票估值的一种模型,是收入资本化法运用于普通股价值分析中的模型。以适当的贴现率将股票未来预计将派发的股息折算为现值,以评估股票的价值。
23.专家经纪人:美国股票交易所的主要做市商。可充当经纪人或自营者进行交易,以确保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和连续性
24.周期型股票:收益率高于整体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股票,或具有较高贝塔系数的股票。
25.有效市场:有效市场是指一个够根据新信息的出现而迅速进行调整的市场,即现行的证券价格能够反映有关证券的全部信息。
26.强势有效市场假说:证券价格可以反映公开和内部的所有信息。
27.成长型公司:拥有卓越的管理能力和良好的投资机遇,能使投资收益率高于公司必要收益率的公司,这一必要收益率即为公司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28.投机型股票:有很高的概率获得低收益率或负收益率,同时有小概率会获得正常收益率甚至高收益率的股票。 29.资产配置策略:指因应投资者个别的情况和投资目标,把投资分配在不同种类的资产上,如:股票、债券、房地产及现金等,在获取理想回报之余,把风险减至最低的策略。
30.非系统风险:任意一项资产的个别风险都会被资产组合中的其他资产的个别变动性所抵消,这种可被分散的风险称之为非系统风险。
31.私募发行:发行者把债券直接卖给单个投资者或者投资者团体的发行方式。
32.金融期货:针对一些金融工具(长短期国债等)的期货合约。
33.欧洲美元债:是向非美国投资者出售的以美元计价的债券。
34.ADR:由美国银行发行的一种所有权凭证。它代表对某一外国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间接所有权。该公司的股份存于公司所在国的银行中。
35.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36.小盘股效应:又称规模效应、公司效应,是指投资于小市值股票所获收益比大市值股票收益高的金融现象。
37.市盈率:也称收益乘数,与每股收益相乘可以得到股票的预期价格
38.战术型资产配置:是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及经济条件对资产配置状态进行动态调整,从而增加投资组合价值的积极战略。
6.兽医法规期末复习 篇六
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局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等。
兽医法规体系:主要是有关动物疫病的防控及兽药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和有关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的法规,关于兽医从业管理的法规有待完善。
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即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的行为。
行政确认: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事实是否存在的认定。
行政处罚:指主管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为了顺利实施某种管理职能,依法采取强制手段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强制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主体内部进行救济的一种途径。这是由上一级机构,根据管理相对人的请求,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对特定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处理、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诉讼制度。
官方兽医: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动物疫病:所管理的动物疫病为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指的是具有传播扩散特点的动物疫病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的动物疫病。
动物防疫: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等方面内容。
一类动物疫病:指对人和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疫病,如口蹄疫、猪瘟等。
二类动物疫病: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疫病,如狂犬病、炭疽等。
三类动物疫病: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疫病,如牛流行热、猪传染性胃肠炎等。
重大动物疫情: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兽用处方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新兽药是指我国新研究制造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兽药新制剂系指用国度已经核准的兽药原料药品新研究制造、加工出的兽药制剂已经核准出产的兽药制剂 兽药通用名:也就是兽药国家标准中收载的兽药名称。是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的简称。
内包装标签:系指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上的标签。
外包装标签:系指直接接触内包装的外包装上的标签。
一类动物病原:可导致地方性流行,但属于不列入官方控制计划的致病微生物。二类动物病原:为外来的或导致地方性流行的、并列入官方控制计划但实验室扩散风险低的致病微生物。
三类动物病原:外来的或导致地方性流行的、并列入官方控制计划的、实验室释放后有中等危险的致病微生物。
四类动物病原:为外来的或导致地方性流行的、并列入官方控制计划、实验室释放存在高危险性的致病微生物。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如下:
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痒病病原。
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
三、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四、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危险性小、低致病力、实验室感染机会少的兽用生物制品、疫苗生产用的各种弱毒病原微生物以及不属于第一、二、三类的各种低毒力的病原微生物。
1、我国实行官方兽医制度的必要性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1)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计划经济(供需矛盾)--市场经济(结构矛盾)--世界经济一体化(WTO)(2)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包办—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政府调控+国际通行规则(WTO,OIE,SPS协议)(3)兽医职能的转变:为畜牧生产服务(皮-毛)--二者并重—二者分离(监管服务)(4)供需关系的变化:短缺—相对过剩(量多质低,结构不合理)--安全优质均衡(5)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推进体制改革:SARS—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均衡;禽流感、链球菌—动物疾病与人类健康;瘦肉精、三聚氰胺—违禁药物对人类危害。
1.实行官方兽医制度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兽医卫生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
2.实行官方兽医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动物疫病的防制水平
3.实施官方兽医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动物产品的质量
4.实行官方兽医制度可大大提高我国兽医卫生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
2、对1998年颁布的“动物防疫法”进行修订的原因是什么?
答:(1)动防疫法制度不健全;(2)兽医管理体制不完善;(3)防疫法中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缺失可操作性,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或处罚不力;(4)WTO/SPS协定和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有关。
3、与1998年颁布的“动物防疫法”比较,2007年颁布的“动物防疫法”有哪些新的补充?
答:(1)强化预防监测力量,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公布疫情,确定损失补偿区别,控制扑杀造成的损失要补偿;(2)规范动物的诊所;(3)加强对随意处置病死动物的处罚;(4)检疫规定更加具体,对售出运输动物要申请。
4、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答: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哪些动物防疫条件?
答:(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6、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7.财经法规期末名词解释 篇七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3、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程。2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1、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担的法律责任。
36、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37、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38、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又称标准合同。
6、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7、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8、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9、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0、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11、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1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1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1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1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
23、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
39、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各义行使债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方损失的利益。
24、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40、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5、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41、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
26、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27、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
42、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当事人。制度。
28、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
4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支付价款的合同。担义务。
44、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
29、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45、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30、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31、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
46、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
47、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32、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48、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
33、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
49、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思表示。的合同。
34、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50、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
35、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
51、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5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5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54、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55、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68、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69、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70、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71、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济。
5、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6、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7、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息的合同。
56、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57、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
58、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59、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60、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61、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62、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63、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64、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65、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6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67、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
72、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73、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简答题
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合。(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了合同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8、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
3、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内容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必须具体确定。
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
9、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
10、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4、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11、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
12、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 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
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
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3、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
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
21、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22、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1)不可抗力;(2)拒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
合同。
32、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4、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15、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16、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7、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18、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19、简述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0、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
33、简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情形。
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
23、提存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临时性。
24、违约责任的内容(1)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补救措施。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3)赔偿损失。
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
25、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有因果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6、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34、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3)买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
27、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赁权享有选择权。
有权的合同;(2)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3)供用电合35、简述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的特征:
同多为标准合同;(4)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承揽合同的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
28、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
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
2、多是格式合29、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同。
3、有偿、多为诺成性合同。
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
36、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①技术咨询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动。②技术咨询的范围特定。③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具有不确定性。④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
37、简述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
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保管合同的特征: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的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
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30、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仓储合同的特征: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1、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
38、简述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
委托合同的特征:①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②诺成、非要式性。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④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⑤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⑥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合同的特征:①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②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③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④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居间合同的特征:①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②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③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④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志强加于相对方。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驾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③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2)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则具体指明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论述题
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试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
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将其简事法律关系。(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称为合法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
4、试述合同法的作用:(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在订立合同到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合同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合同当事人中,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债权人是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一定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具体讲义务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债务人则是依据合同和法律负有实施一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定行为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法通过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以及违反合同所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应承担的责任,保护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合济秩序。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同。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其中,维护交易安全是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利合同法的重要任务。随着市场交易的发达,财产的交换越来越频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④变更我解除合繁和发达,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和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合同法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则是规范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所确立的是基本的交易规则,容或者解除合同。既然当事人可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交易的安全主要是通过合同法进行维护的。同时,协调个人利益协议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必然结果。⑤决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功能。(3)促进社会主义现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合同的方式,我国《合代化建设。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以外,当事人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可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缔结合同。(3)公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平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合同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认真贯法》第5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彻执行合同法,履行合同,可以保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正和义务。”公平原则包涵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常运行,实现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预期目的,促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人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
5、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1)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是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
3、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1)诚合同法第42条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具体来说,诚信即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原则具有以下内容和功能:①确定诚实可入,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关条款无效。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②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2)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
合意才纳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时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行政措施。所谓行政措施即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6、试述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 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9、试述合同生效的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为该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向作为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人
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质决定了只能由合同债务人亲自履行。有些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但不能因此而损害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合法权益。(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之所以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合同的核心。对于任何已经生效的合同,只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利益才能实现,当事人追求的目的才不会落空。(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5)价款或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7、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5)其他因素。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他的情况,如合同的性质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还有,合同的订立是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以及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能使相对人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
8、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不同: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合法。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①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②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10、试述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表见代理虽然事实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而这种法律后果的发生并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同意,因此,它属于有效代理的一种,而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代理。
11、试述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合同的履行只能是作报酬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它是交付的商品、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的对价。若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或报酬履行,则构成严重的违约。(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合同履约地点,通常是由合同明确约定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双方当事人可就履行地点达成补充协议;若双方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则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履行地点履行。(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应无故迟延履行或迟延接受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最根本的要求,是判断合同是否履行即是否违约的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确定违约责任的尺度。
12、试述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
1、及时通知义务。凡是在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对合同的履行有影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都负有相互通知的义务。因为这些情况都可以对履行合同造成困难。如果不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就可能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发生这种情况后,当事人及时通知,可使对方及时了解情况,采取对策,避免造成损失。通知对方后,对方也应及时答复,共同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
2、相互协助义务。协助是指权利人与义务人相互协作。合同履行是当事人的相互行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合作,义务的履行也需要权利人的帮助。没有相互协作,便没有合同的履行。因此,这就要求:(1)当事人在履行中,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债务,有权要求债权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债权人应当提供方便;(3)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因故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时。应当积极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对因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自行负责;(4)一方当事人确实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对方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5)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应当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3、保密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属于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对方当事
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能向外界泄露。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就
13、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则。
确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以下事实:
17、试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违约责任的构成包括:主体条件,违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③当约行为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1)主体条件。违约责任是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2)须行使抗辩权当事人违反了有效合同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凡是违约责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任必然是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导致的法律后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果。违约责任的主体必然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权独立主张
14、试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代位权,是指合同自己利益和独立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主体。合同的主体资格由的关系。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
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关系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与以调整。《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15、试述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1)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2)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3)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继续有效。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6、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条明确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未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自然人和法人构成,自然人和法人必须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力和民事权利能力。(2)违约行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基本前提是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必的规定。(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然使对方的权利得不到实现。违约行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合同,包括两种情况:第一,作为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的违约,指义务人应当以自己的主动行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如果违约方的行义务人不履行规定的行为的就构成主动违约。第二,不作为的违为不但造成对方合同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约,指少数合同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以自己某些不作为的承诺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不是合同损失,而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作为合同成立必要的基础,例如保密合同,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失,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合条件泄露了需要保密的信息时,就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侵犯,就可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构成违约责任。(3)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合同履行是一种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客观事实,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客观上也使对方的权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利不能实现,为了维护对方的合同权利,就要让违约方承担违约20、试述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合作开发合同与责任。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约、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委托开发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大内容。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但二者有以下明显的区
18、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法律责别:(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双方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权利,而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2)当事人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研究开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可以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责任。由此看出,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因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作;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可能是不一致的。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都具有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乏管同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能力。(3)研究开发成果归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属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其他法律责任。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托开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发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使用合同法或人。
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经法规期末名词解释】推荐阅读:
财经法规论文09-04
财经法规重点11-21
财经法规教材总结07-20
财经法规计算题09-06
财经法规重点学习内容11-13
财经法规-考试知识点07-01
财经法规试卷第四章08-08
财经法规第二章试题11-26
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记忆考点12-19
湖北下半年财经法规真题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