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2024-12-15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精选9篇)

1.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篇一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感悟5篇

【篇一】

当我们成为公务员的那一刻,我们感到很光荣,因为公务员是神圣的职业。当我们面对国旗宣誓的那一刻,我们感到了肩上的重任,因为公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职业。这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一、要有一颗强烈的责任心。公务员是为公众服务的人员,因此我们不仅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更要对人民群众负责。我们要耐心地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要热心地解答群众的疑难问题,要细心地对待日常琐碎的工作,应当竭尽全力地帮助群众。“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刻理解我们的一切来源于民众,我们的一切服务于民众的道理,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需,把为人民服务变成一种自觉的行为,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时,我们还应把公务员这一职业当成我们的事业去追求,塑造自我,成就事业。

二、要有探索心。面对工作岗位,首要任务就是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同时,还要不断地在实践中创新。工作中应讲究工作策略,一个高效的工作方法往往能事半功倍。机关工作固然有其规律的一面,尤其是涉及政策、法规的事情,是应该而且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更要做到以下方面:

一、政治合格。一名优秀的公务员应该熟知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要认清各种当前社会政治、经济形势,要善于把握正确的前进方向,要毫不动摇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只有首先解决好方向问题我们才能够走得稳、走的远。高尚的政治情操是保证我们正确方向的根本。因此首先在政治上合格是对一名公务员的基本要求。

二、思想合格。一名优秀的公务员应要树立公仆意识,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工作的第一宗旨和要务。要充分发扬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作风,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变思想转变作风把“万事民为先”作为做好一名合格公务员的出发点。

三、业务优秀。一名优秀的公务员一定要具备过硬的业务能力和素质,这是发展一切工作的基础和根本。如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对公务员的工作提出许多新的要求,要求每名公务员具备各方面的素质,能够胜任多个角色的工作,这就需要公务员在学习的过程中注重知识面的扩展,做到全面发展综合提高。

如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这是我们整个职业生涯都要努力探索的问题。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相信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我们一定能成为扎根于群众,乐于为群众奉献的公务员。

【篇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意味着党和国家对于公务员管理有了更加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那就是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作为一名基层公务员,我能够明白党和国家实施新公务员法的目的和意义,能够体会到党和国家对基层公务员的关怀,我认为要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需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要认真学习新公务员法及《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意见》的文件精神

通过细致学习,不难发现其中关于公务员管理的几个亮点。一是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由“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内容中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责令辞职规定、离职后从业限制的规定;二是明确规定公务员加班不能调休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助,这一举将大大提升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经常要面对一些急难险的任务而需要加班的公务员,不再只靠着信仰和激情;三是非领导职务的改革,这次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并非按任职年限晋升的“普惠制”,而是综合德才、业绩、资历晋升的“择优制”,基层干部的上升通道更加通畅。

二、严格落实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在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保持干部的先进性

作为一名基层公务员,身处在服务群众、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最前沿,要充分对照新公务员法的规定,做好公务员管理工作。

我在单位负责组织人事、党员管理等工作。我会在公务员法的规定下,严格履行干部管理规定,对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对于出现问题的干部及时批评教育;落实一线干部考核工作,特别注重在急难险工作中去考核干部德才,并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落实党员干部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利用镇党校、文明教育平台,通过“忆苦思甜”、“不忘**,牢记**”主题教育及党员志愿服务活动等,使干部能够担当作为,去群众中宣扬党的理论知识,去群众中解决他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严于律己,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

严格对照新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自身建设要同法律的修改同步伐前行。加强自身管理,在学习上要深挖细掘,把握住学习机会,保证学习效果最大化;在生活中,严格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做好八小时以外的表率;在工作上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当一名为人民服务,为党和国家发展献力的干部。

【篇三】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意见》,把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结合起来,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高素质的核心标准便是“忠诚、干净、担当”,这是评定一名干部是否有资格晋升职级的核心标准。总书记提出“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要求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做好三个务必,即务必忠诚老实,务必干净做事,务必担当尽责。

务必忠诚老实。忠诚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品质、政治要求、政治试金石。始终保持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才能做到对党绝对忠诚。时刻想到自己公务员,时刻不忘自己对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是最重要的政治品格。

务必干净做事。总书记指出:“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把清正廉洁作为内在要求,挺直脊梁、擦亮眼睛、立定脚跟,永葆从政用权的敬畏心,是最起码的为官底线。

务必担当尽责。“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按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要求,引导干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强化能力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专业思维和专业素养,着力增强干部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本领能力。这是最基本的从政准则。

公务员肩负着管理国家的重任,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对此,龙山街道党政班子要认真履行职责,有序有力有效地推动公务员法的落实,努力做到如下几点: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和《意见》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准确把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优化队伍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要抓好贯彻落实。要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要求,稳妥有序地做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要坚持严管厚爱,用好用足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

三要结合工作实际。街道各部门要立足实际,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公务员法》和《意见》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营造知法学法用法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公务员考录规范化,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公务员招录制度。要加强学习培训,把《公务员法》和《意见》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培训的必修内容。要加强督促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干部队伍状况,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加强绩效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管理模式,来提升公务员素质。

【篇四】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把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结合起来,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要深化分类改革,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落实分类改革要求,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同类别特点,进一步明确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要求,规范聘任管理。健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全方位管理,着力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这些修改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拓宽公务员队伍来源渠道,优化队伍结构。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科学设置招录条件,坚持向基层倾斜、向年轻人倾斜,增加“大学生村官”、“党建助理员”、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的招录比例,更多地将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优秀年轻人充实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强化培养锻炼,提升能力素质。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一线锻炼制度,既广泛选派公务员到改革发展、县乡基层、项目建设、重点工作、服务群众等“五个一线”压担磨炼,又择优选取专业化干部到金融、城建等专业性领域开展针对性培养,还要选派业务相近、意愿相符的公务员进驻民营企业精准服务,在急难险重工作中提升公务员队伍的实际工作能力,让广大公务员在干事中长本事、在历练中变老练。

完善考核机制,发挥激励鞭策作用。要加大及时奖励力度,明确对在处理突发事件、承担专项重要工作或特定工作(环境)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进一步激发一线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大激励保障政策供给,完善表彰奖励、申诉控告等制度。这些修改和完善,全面贯彻了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的要求,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的作风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篇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把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结合起来,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对此广大公务员要增强政治意识,坚持政治标准,以政治历练统领干事创业和职业生涯。

坚定政治方向。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广大公务员坚决站稳政治立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公务员队伍,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首要任务、考试测查的重要内容和考核监督的重要方面。通过新录用公务员培训、干部教育培训、党员学习、“学习强国”学习的平台等,深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引导公务员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通过专题学习、集中研讨等方式,学出忠诚,学出干劲,学出担当,增强学习效果。

坚持政治标准。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融入公务员队伍建设全过程各方面。公务员要坚定政治信仰,把党章明确的党的性质和宗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路线和纲领落到实处。坚守着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的忠贞使命,为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目标而努力奋斗。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认真加强党性修养,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共产党人价值观。在选人用人中进一步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把关。建立健全干部政治素质识别和评价机制,强化对干部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深入考察考核,坚决把政治上的两面人挡在门外。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强化政治历炼。坚持从严管理,锤炼过硬作风。推动广大公务员加强政治历练,培养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教育公务员不忘**、牢记**,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永葆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在脱贫攻坚、重大项目落地等工作中强化培养锻炼,提升能力素质。加强正向激励,激发公务员队伍活力。鼓励他们勇于扎根基层,积极靠近党组织,引导他们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培养具有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和较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引导他们始终以饱满的奋斗精神、崇高的为民情怀,将个人的梦想与人民的期盼紧紧融为一体,为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积极建功立业。

2.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篇二

关键词:公务员,弹性退休,性别平等,弹性方向

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政策是20世纪50年代根据当时的人口年龄结构来确定的, 现在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有极大的增长, 平均预期寿命已达75岁。从2014年1月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数据看, 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2.02亿人, 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55亿, 2050年达到4.83亿。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比, 我国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 延迟退休年龄将有助于缓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抚养压力, 是适应人口预期寿命延长的必然选择。但《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2012》报告称, 目前延迟退休条件并不具备, 暂时行不通。“如果延迟退休年龄, 带来就业岗位减少, 将使大量青年不能进入劳动力市场, 形成青年失业状况, 由此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2013年8月5日《长江日报》) 。所以但就目前来说, 我国应选择弹性退休, 弹性退休不是延迟退休, 是指允许劳动者在退休年龄、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方面具有某种弹性、较为灵活的退休制度。弹性退休与延迟退休相比争议明显减少, 更易于推行, 很多人认为弹性退休制度在进行行业划定的时候, 不应该包括公务员。

公务员退休, 既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也是公务员的一项义务, 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让公务员适时退休享有老有所养的权利得到保障, 同时提高行政效率及时让贤的义务得以履行, 保证了国家公务员队伍生机与活力, 所以从权利与义务角度看, 公务员必须及时退休, 不存在“弹性”。不过仔细考察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现实情况, 并不是公务员都不适合弹性退休制度。

1 分类管理下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适用弹性退休制度

我国公务员实行职位分类管理, 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的不同一般把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其中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为国家公共管理事业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 是所在部门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工作者, 且从事其他非专业人员不可替代的工作, 所以专业技术类职位集合了专业技能人才、高技术人才、知识型人才, 如国家安全部门的特种技术、特种翻译等职位, 国家为培养他们的成长投入极大、培养时间长, 这些人才往往都是工作岗位上的专家, 经验积累无可替代, “长期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际经验, 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非常宝贵的人力资源, 如果他们的身体条件符合工作要求, 对他们延迟退休年龄, 让他们继续工作发挥余热, 对于发展经济, 促进社会进步, 无疑是一件幸事。”[1]专家型的公务员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有其积极意义。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本职工作就是负责纯技术性任务, 随工作时间的增长, 经验也越来越丰富, 到退休年龄时工作能力有可能日臻成熟, 在技术层面上的权威性无可比拟, 此时为国家公共管理事业继续工作等于充分利用一部分高技能、高素质人员的人力资本存量, 创最大效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延长退休时间, 但并不是“一刀切”全都要延长退休时间,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适用的是弹性退休制度不是简单的延长退休时间, 身体条件和自愿工作很重要, 如果公务员个体身体条件不好, 强制而非自愿继续工作, 结果难如人意。退休年龄上要有选择权, “如英国规定, 公务员服务年限符合法定条件, 年满60岁的可以退休;年满65岁的强迫退休;不满60岁, 工作无效能的, 命令退休。‘可以退休’就是自愿退休;‘强迫退休’和‘命令退休’就是强制退休”[2]让公务员在不同的年龄区间自愿选择。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适合的弹性退休制度不能随意扩散到整个公务员队伍, 《瞭望新闻周刊》报道观点:公务员群体的“弹性退休”需极其慎重, 除了极少数“专家型”公务员岗位外, 绝大多数公务员仍应“刚性”退休, 这是反腐倡廉、严格公务员队伍管理的必需。

2 女性公务员应和男性公务员一样统一退休年龄

目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务员退休制度实行男女同龄退休, 比如在美国, 法定退休年龄的设计是按人口出生时间动态设定的, 但男女退休的年龄都是统一的。我国1978年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里规定男60岁, 女55岁的性别区别对待政策, 符合当时社会形势, 也体现了对女性权益的关怀。那时经济增长的体力指数较高, 女性干部由于自身生理特点, 随着年龄的增大, 很难适应岗位需求。改革开放后, 我国社会经济条件与人民生活水平都得到明显的改善, 国民身体健康水平普遍提高, 经济增长指数中智力指数占优, 现在依然保持退休年龄差距不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 也不符合当今世界流行趋势。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家庭环境、工作能力等都有大幅度提高, 让女性相比男性早点退休, 反而对她们不公平,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 过早退休削弱女性经济自立, 加大了养老压力。

自新中国成立, 国家一直倡导“男女平等”, 逐步改变传统社会性别观, 妇女能顶半边天的观念早已为民众接受, 人们的思想得到了很大的解放, 但实际生活中不但男性更有女性中的很多人认为女性应该把精力放在家庭里, 提前退休越早越好, 干的好不如嫁的好, 把女性在家中为家人搞好后期服务作为女性天职, 可见我国传统社会性别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女性公务员在工作中与男性公务员相同条件下竞争, 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这也对女性公务员继续保持工作热情形成打击, 逐渐心灰意冷想早早回归家庭, 造成我国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宪法保障男女平等, 女性公务员相对于男性公务员提前退休, 会导致女公务员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且不利于贯彻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 甚至缩短女性公务员的政治生涯, 不宜于女性政治家的培养。“男女性公务员同龄退休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中国的国际声望, 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也是真正落实基本国策的体现。”[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提出, 我国退休年龄, 建议到2045年不论男女, 退休年龄均为65岁。这不应该是全国上下唯一的退休年龄, 女性公务员群体庞大, 情况千差万别, 对于确实无法继续工作的也可以按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退休时间, “男女的就业权利应该是平等的, 但退休年龄不应该一刀切。对于女性中上阶层, 已经具备和男性相同的竞争地位, 想得到的是公平竞争的机会;对于女性群体的下层, 仍将政策的保护作为目标, 想得到的是差异性平等。”[4]把女性公务员分不同阶层、不同阶段, 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让女性自主的决定是否继续工作, 而不是强制她们退休。

3 公务员弹性退休方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弹性退休制度的最大制度活力就在于“弹”字上, 不能仅仅依靠“弹长”这一个方向的选择, 还可以“弹短”, 密切联系社会发展与时俱进, 不断调整逐渐完善。“弹长”与“弹短”指可以延迟退休也可以提前退休。

一部分公务员50、60岁正处于专业发展、职业生涯的巅峰状态, 接受到点退休的安排着实无奈, 对人才使用造成浪费, 无法实现人力资源效用最大化, 对这些专业的高技术人才、知识型人才选择弹性退休的“弹长”方向, 延迟“专家型”的专业技术类的公务员退休年龄, 让那些行家里手、专家能手延长发热时间, 为公共管理多做贡献。弹性退休制度在公务员部分领域有其合理性, 但范围不适于扩展到全部公务员队伍, 大部分非“专家型”公务员也有较高的待遇、稳定的收入、优越的工作环境对公务员群体中绝大多数有很强的吸引力, 进而想尽办法晚退休, 延长了退休年龄, 公务员职位空缺就少了, 不利于机关精简冗员新陈代谢、提高效率, 增加了公务员供养成本。需要选择弹性退休的“弹短”方向, 不延长退休年龄甚至必要情况下可以提前退休。

综合世界上公务员退休制度较完善的国家来看, 工龄即工作时间的长短比退休年龄硬性规定更合适, 18岁中学毕业工作和博士毕业30岁参加工作都在60岁退休, 工作时间相差十年, 无法体现公平。以从事工作时间为工作年限来确定退休年龄, 到了退休年龄后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和意愿选择工作与否。

4 结语

预期公务员弹性退休制度的弹性主要体现在:少数“专家型”公务员岗位按照公务员与公务员机关双方真实意愿实施弹性退休, 既要公务员机关所需又要公务员本人自愿继续服务, 在一定年龄段内,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自主选择退休年龄;不再区别对待男女性别, 男女都有共同的退休年龄上下限, 延长女性公务员的政治生命;年龄不再是退休的唯一标准, 工龄成为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丁德文.延迟退休年龄之我见[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 2012, 10, 22 (4) .

[2]舒放, 王克良.国家公务员制度[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233.

[3]张再生, 李祥飞.女性公务员个体因素对同龄退休支持度影响的实证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 2011, 9 (5) .

3.关于公务员法第54条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公务员法;抗辩权;决定;命令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8-0066-02

“公务员制度”,源于英国的文官制度,“文官”一词作为一个专门名词是从英国Civil Servant意译过来的,其原意为“文职、仆人”,即公务员是国王的奴仆。在朕即国家的时代,公务员也是国家的臣仆,所以,就法律渊源而论,英国的公务员并非出于法律的规定,而是基于“国王的特权”。在我国,“公务员”这一称谓是舶来品,从内容上讲,公务员的前身是文官、官吏。中国是有着“官本位”思想的国家,官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淡薄。在清末民初的西法东渐中,“公务员”概念没有出现,而在立法上,出现“公务员”字样则是在民国初期。而后,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时代的变迁,当“干部”这个词语逐渐淡出人们视野,急需一部法律规范干部人事管理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并实施了。该法颁布之初,举国欢庆,不少的学者表示赞成,认为它是合乎中国国情的,并还列出来多项亮点。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社会转型、经济发展,慢慢的学者们对公务员法提出了质疑想法,并在不同时期提出了不同的质疑点,并提出了修改的意见。尤其是关于公务员法第54条对于上级命令抵抗权的质疑,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和思考。

《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員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条在规定公务员对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具有服从与执行的义务的同时,赋予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命令有陈述意见的抗辩权和抗拒权,它标志着公务员对违法命令不服从制度在我国的初步建立。

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公务员法》第54条该条被广泛地称为抵抗权条款。但在,该条款中错误与明显违法的界限不清。《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对“错误的决定和命令”与对“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采取的抵抗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即公务员将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判断为错误还是明显违法对于抵抗行为的性质以及公务员自身的权益而言都有着巨大差异,但事实上这种判断在实践中是非常难以掌握的。

另外,就该制度构造本身是否符合逻辑规则方面,该条的规定显然存在着问题,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法律竟然没有明确规定上级有义务对公务员提出的意见作出一个答复意见。根据与公务员法同属于行政组织法范畴的《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所规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即使公务员提出了要求上级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也完全可以不予以理睬。而一旦公务员提出意见,但上级完全不予以理睬而被执行的上级决定或者命令被最终判定为明显违法时,公务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显然违背了权利义务责任一致性原则。而且,该条款在现实中也具有实施的局限性。根据《公务员法》第54条,公务员行使抵抗权同时面对了两种义务:一种是需要证明自己执行的行为系上级发出的决定和命令的义务,另一种是需要证明自己在发现上级的决定和命令错误或者明显违法时尽了提出纠正或者撤销意见的义务。而这两种义务的证明难度在实践中非常大,此点是我国现阶段公务员抵抗权制度的空白,这会让公务员在行使抵抗权时顾忌重重,怠于行权。

另外,在制度的可操作性上,该条也是存在问题的。立法上虽然强调公务员认为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但是对于是否应当考虑公务员行使这种权利或者履行这种义务的方式、期间、范围问题,上级收到公务员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后是否有必须给予答复的义务,以及履行答复义务的期间和方式问题,等等这些直接关系到制度能否实际有效操作运用的问题,没有充分给予关注和仔细研究。

我们再进一步具体分析就会产生如下问题,比如谁会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问题。认为或者不认为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或者说发现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是否有错误,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是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主观方面即公务员对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态度,客观方面即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水平、通常接到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后,公务员首先要理解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所传达的精神和要求,明确上级意图要求自己做什么,在此基础上再能形成上级意图是否有错。又比如谁会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的问题。在现实中,公务员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与其是否认为上级意图有错误的判断结论之间不是必然相关关系。也有很多时候即使认为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公务员也不一定就会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因为提或不提意见,除了公务员认为上级意图有错误外,还有一个关于提或不提的利益衡断问题。

公务人员对上级的违法命令是否必须服从,存在一个两难困境。一方面,公务人员制度是一个等级分明的上下级层级结构,下级服从上级是组织得以有效运转的必要因素,如果下级职员根据白己的判断来审查上级的职务命令是否违法,认为违法就可以不服从的话,就会破坏国家机构在组织上的统一性和效率性。另一方面,公务人员又应当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在法治原则下严守法律是公务员的职责,这一职责又不允许公务员服从上级的违法命令。但如果可以借鉴刑法理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二阶层理论,去判定公务员在特定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个人责任。或许在责任的辨明方面会更有助益。

因此,我国公务员抵抗权制度应从对明显违法的标准采取列举式和排除式的规定;明确决定和命令的范围,比如可以给出大概的范围和列举的种类;严格规定决定和命令的发布形式,比如可以发布例如诸类法律文书一样的文本模板,可以供公务员参考;详细规定行使抵抗权的程序,这一方面是否可以参考诉讼类法律程序来制定规程呢,有待考察等四方面来完善。

由上述内容可见,公务员法实施之初,赞赏之声是占据主流的。但是,自身包含很多移植因素的《公务员法》,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制度的变迁,更多与立法时的期许相违背的现实的问题涌现了出来,使得各位学者发现舶来的事物并非都是好的,或者说是适应的,更多的还是要从现实的国情出发来使移植因素本土化才行,这样的观点对于理性的批判《公务员法》和对《公务员法》的修改提出更合理的立法意见大有助益。

參考文献:

[1]赵建立、崔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几点解析》前沿, 2006年第1期;

[2]任进:《我国<公务员法>的基本精神和中国特色》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05年第6期;

[3]莫于川、范春光:《<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05年第6期;

[4]湛中乐:《我国<公务员法>立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05年第6期;

[5]厦塘:《<公务员法>十大亮点》,主题策划, 2006年第6期;

[6]赵建立、崔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几点解析》,主题策划, 2006年第6期;

[7]姬亚平:《质疑<公务员法>中的八大问题》,法学, 2005年第7期;

[8]贺日开:《<公务员法>引咎辞职制度之忧思》,法律科学, 2007年第6期;

[9]李中英:《责任视角下“引咎辞职”制度的适用性分析》,消费导刊·管理视野, 2008年第7期;

[10]喻少如:《论公务员对违法决定或命令的相对不服从—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立法解读》,湖北社会科学, 2007年第7期;

[11]杜祥平:《制度的逻辑性与可操作性—评公务员法54条问题》,理论与改革, 2007年第1期;

[12]陈海:《浅析《公务员法》的不足与缺憾》,前沿, 2008年第2期;

[13]盛小金:《<公务员法>需要完善的几个方面》,行政与法, 2008年第2期;

[14]杜祥平:《论实质法治的实现—品公务员法第54条》,理论与改革, 2009年第2期;

[15]张艳:《我国<公务员法>抵抗权条款之研究》,法学研究, 第43卷第6期;

4.关于公务员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篇四

东至县人事局

(2008年6月23日)

《公务员法》颁布以来,为确保《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我县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在省市的统一部署下,精心组织、逐步推进,目前已基本完成“入轨”工作,全县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已纳入法律管理的轨道,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实施公务员法重点是做好公务员登记、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审批、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入轨运行工作。其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登记。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就是把符合公务员“三要素”(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登记在册,并建立全新的信息管理系统。这就要求一要确定公务员法的实施范围,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其他机关不列入实施范围;二要确定对象,即上述七类机关中的现有人员(具体要求有明确规定);三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做好信息采集、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并输入微机,实现信息化管理。

(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审批。对法律、法规授予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并使用事业编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公务员管理,但列为参照管理单位必须报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再实行事业管理机制。

(三)确定职务与级别。即在编制和职能限额内,先合理设置公务员职位,然后按照《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设置的27个公务员级别确定到人。

(四)工资套改。即按照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个人职务与级别进行公务员工资改革。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为切实做好公务员法贯彻实施工作,我们以宣传《公务员法》为工作切入点,切实增强公务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忧患意识,不断强化公务员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一)广辟途径,大力宣传学习《公务员法》。首先,我们统一定购《公务员法》辅导材料和单行本,做到人手一册;其次采取多种有效形式,通过举办骨干培训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政务专栏等方式切实开展《公务员法》有关知识的宣传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二)开展《公务员法》理论测试。在做好集中学习的同时,我们要求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开展自学,学习情况及时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积极会同组织部门对全县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和测试。2006年元月初,我们对全县1700余名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理论测试,测试合格率达100%。

(三)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摸底工作。在《公务员法》实施前,我们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先后完成了公务员基本情况和行政机关、党群部门、参照依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摸底工作,并及时上报省市相关部门。

(四)扎实做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一是成立了东至县实施《公务员法》及公务员登记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福民同志任组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高根彪同志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人事局、财政局、编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协调负责相关工作;二是认真制订了我县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方案,明确了我县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确定了公务员登记人员;三是在2006年底召开了全县公务员法实施暨登记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实施;四是抽调人员集中审核并进行微机录入。

三、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七类机关公务员集中审核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公务员集中登记主要采取组织登记、单位申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等程序,全县首批列入登记范围的七类机关54个(党委工作部门7个,部门管理机构2个,政府组成部门25个,人大、政协、审判、检察、工商联机关各1个,乡镇机关15个)单位和3个直接确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团委、妇联、工会)公务员登记工作已经结束,集中审核登记1563人,转入正常化以后已审核登记39人,七类机关和3个直接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共登记公务员1602人。

(二)申报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逐步实施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要求,通过单位申请,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对县农机局等31个事业单位进行了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截止目前已批参照管理单位13个(其中党群系统7个、政府部门6个),并对已批13个参照管理单位的61名人员进行了公务员登记工作。

(三)职级确定与公务员收入分配改革工作已经完成

全县已登记1663名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我们对每个人的档案进行了认真审核,明确了职级,对目前仍在编在岗的1604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县处级4人(领导职位3人、领导职位1人)、副处级43人(领导职位37人、非领导职位6人)、正科级307人(领导职位186人、非领导职位121人)、副科级558人(领导职位288人、非领导职位270人)、科员686人(非领导职位686人)、办事员6人(非领导职位6人),已全部按职级进行了工资收入分配改革,对部分不规范的津补贴发放进行了清理,目前正配合财政部门规范并实施阳光津贴。

四、主要成效

我县在实施公务员法过程中本着认真准备、严明政策、先易后难,稳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随着《公务员法》的宣传贯彻,公务员管理的一些规定(如,按核定的职数配备干部,按编制配备人员,逢进必考等)得到了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认知,为我们管理机关依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二)妥善地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一是我县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乡镇机关和财政所从农村中聘用的合同制干部151人(乡镇机关90人、财政所61人),在此次登记中全部转为公务员进行了登记;二是历史上一些不符合调任条件调入机关的31人经争取市里统一组织考试,完备了相关手续,得到了较为妥善的处理;三是在98年公务员条例实施后,2003年以前未经考录进入机关的40名高校毕业生,经与省市公务员管理机关协调争取,按人才引进办理了登记;

(三)严格了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程序。《公务员法》实施以后,我县转入正常登记39人,其中新录用26人,严格按照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公开招录的原则,采取县级公务员管理机关申报,市级公务员管理机关审核,省级公务员管理机关审批并组织或委托组织统一考试的办法进行招录。从企事业单位调入5人,均为到机关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另有3名受党纪、政纪处分期满人员,期满进行申报登记。没有违规进入公务员队伍现象。

(四)明确了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五)公务员管理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为完善对公务员系统化的管理,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交流等都有明确的要求,使公务员的管理步入了法制化、正规化。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关编制内人员配备不平衡,造成部分机关超编、部分机关缺编现象。省核我县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1744名,其中县直机关520名,公、检、法、司政法专项行编497名,乡镇机关、财政所行编727名。目前各类机关人员配备是:县直机关690人,超编170人;政法机关391人,缺编106人;乡镇机关、财政所595人,缺编132人。

(二)人员结构不合理,形成机关一方面超编,一方面缺少具体办事人员,较为突出的是县直党政群机关。一是机关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约占总编制数一半,县直机关行政编制总数520名,实际核定到各单位483名,其中各部门领导职数核定为191名,占编制的36.73%;非领导职数核定89名,占编制的17.1%。实际配备领导职务人员197人,占总人数的28.5%,非领导职务人员89人,占总人数的12.8%。二是机关内存在有部分二线人员,在编不在岗,占用了机关行政编制,据统计,县直机关这类人员共有88人,占机关总人数的12.7%。三是由于机关核销了后勤服务编,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县机关存在大量工勤人员,占用大量机关公务员编,形成顶岗顶编,县直机关共有工勤人员121人,占机关总人数的17.53%。

(三)机关内公务员流动不畅,晋升无望,工作缺乏激情。

一是部分单位因编制所限,申报公务员补充考录计划得不到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所需人员引不进来;二是县内机关之间除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调整交流外,一般工作人员近些年极少交流,大部分人员一个岗十几年、几十年,当然这中间有个人因素,也有单位所谓好坏的因素。三是机关内设置非领导职务本意是解决长期在机关工作一些业务骨干的职级问题,因我县干部提拔任用一些遗留问题和前些年机构改革、乡镇撤并,大量非领导职务用来解决安排遗留问题。这些被安排的人员许多对被安置机关的业务不熟悉,也很难象新录用人员那样去学习,钻研,甚至少数人对被安置岗位不满意。同时这部分人员占据机关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岗位,造成原单位一些业务骨干晋升无望,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受损。

(四)公务员考核、奖惩多流于一般化,没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现象。一是考核应该是平时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不能做到经常化,集中考核不够深入,结果是除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外,其余的基本都是称职以上,很难区分工作的好坏;二是《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公务员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兼职领取报酬,更不得脱离岗位经商办企业。在我县公务员队伍中这些现象都有存在,少数经过批准,也有单位行为,甚至个人擅自脱岗,这些人员工资不少,甚至单位福利也一分不能少。形成上班不上班一个样,对在单位辛苦工作的同志造成了不良影响。三是少数受党纪、政纪甚至刑事处分人员,一些处理措施不能及时跟上,在社会上也形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5.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篇五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人事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配套政策法规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10〕2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照管理单位中聘用制干部的登记问题

公务员法实施后,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中,根据省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聘用制干部管理的规定,对经县(市、区)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在公务员登记中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闽人发〔2006〕153号,以下按文号简称)精神进行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二、关于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中原聘用人员的登记问题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开展了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中,对经县(市、区)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且按工资管理权限经批准已兑现相应岗位工资的人员,参照闽人发〔2006〕153号文件精神,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

2、按照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关规定,经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笔试)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且按工资管理权限已兑现相应岗位工资的人员,参照闽人发〔2006〕153号文件精神,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

3、根据《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3〕53)规定或各地有关人才引进规定,直接考核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按紧缺急需目录招聘的人才,经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

三、关于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中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级别的确定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参公登记时,符合登记条件的对象中,对原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根据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 理权限确定其职务与级别。

四、关于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管理政策

参照管理单位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制度,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五、关于参照管理单位经批准登记的工作人员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的问题

参照管理单位中经批准登记的,且符合拟交流任职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和职数范围内,经公示无异议,可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任职: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机关工作人员;(2)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4)曾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参加过省级“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5)德才表现突出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两类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按照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关规定由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人员的交流任职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报省、设区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

六、关于参照管理单位与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之间人员交流后登记表的填写

参照管理单位与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之间人员交流后,须相应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此前交流未办理此项手续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补办。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公务员局

6.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篇六

自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县紧跟上级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工作要求,扎实工作、稳步推进,全县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逐步纳入法律管理的轨道,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过程中,公务员队伍建设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公务员法》的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需要我们着力解决。

一、**县工作开展情况

1.严格政策,稳慎开展公务员登记。从2006年开始,我们在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对第一批列入公务员登记范围的七大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共1750人(包括提前离岗人员288人)进行了公务员登记, 其中:县处级领导56名,县级七大机关1330名,乡镇机关364名,暂缓登记40名。通过公务员登记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公务员的身份、保障公务员的权利,提升了公务员对自我职业的认识和身份的认同,增强了公务员的自豪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了四条,一是严格坚持原则。按照“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登记标准,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

额内,按照《湖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的范围和对象、规定的条件及程序、确定职务与级别进行登记,做到了该登记的一个不漏,不该登记的一个不登,公平、公正、公开开展工作。二是统一登记形式。在明确纳入登记范围机关的基础上,由各机关统一组织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登记,再统一组织上报。杜绝个人登记,保证了整个登记工作井然有序。三是分批进行登记。按照规定的对象、条件、程序、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分批组织填写《公务员登记表》,逐次审核备案。四是保证稳妥推进。处理好、推进公务员登记与保持机关稳定的关系,一方面严格条件,严格审批,确保公务员登记工作质量;另一方面,对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妥善安臵,保证了整个登记过程中思想稳定、队伍稳定、社会稳定。

2.规范操作,准确套改公务员工资。2006年,我们在公务员登记完成后,按照上级精神,及时启动了工资套改工作。工作中我们坚持把严格执行政策贯穿始终,把优质高效服务贯穿始终,确保了工资改革顺利推进。一是逐一明确职级。根据《湖南省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和《湖南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臵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规定,严格在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对全县已登记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的档案进行了认真审核,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以及德才表现、工作实际、任职年限、工作经历,逐一确定了相应的职务和级别。二是准确核定工资。在明确职级的基础上,及时

抽调专门力量,按照上级相关政策精神,及时对公务员工资重新审定,套改到位。2010年,我们又在全县推行了工资福利计算机管理,公务员工资晋级、晋档等操作全部通过计算机完成,更加准确透明、便捷高效。三是规范津补贴发放。在对机关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核实的基础上,加强与市局和其它县、区联系沟通,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出台了规范津补贴发放的相关文件,并对部分不规范的津补贴发放进行了清理,实现全县公务员“阳光津贴”。

3.从严把关,申报审批参照管理单位。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申报审批工作,作为近两年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重点。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按照《湖南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审批办法》规定的原则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始终严格掌握“法律法规授权”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两个条件,按照“上下基本一致、左右基本平衡”的要求,从严把关,认真组织初审,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申报了县委党校等123家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经省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批准,全县已有56个(其中党群系统7个、政府部门49个)单位纳入参照管理单位,目前登记工作正在进行中。

4.创新完善,规范公务员管理。随着《公务员》配套法规的相继实施,我们在严格贯彻落实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在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管理上做了探索和尝试。一是建立公务员

信息数据库。以公务员登记为基础,建立了全县公务员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公务员进出和调动情况,及时进行对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实现了公务员动态管理。二是畅通公务员进出渠道。一方面严把“入口”,坚持凡进必考,堵住进口漏洞。2006年以来,我县新进 名公务员基本上是通过公开招考的形式录用;另一方面疏通“出口”,严格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行)》做好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开除了3名触犯刑律人员。与此同时,积极开展公务员更新知识和提升能力培训,六年共培训8000人次以上,公务员队伍素质得到提升。三是抓好公务员交流调配。实行公开选拔选调制度,2009年我县从村党支部书记中公开选拔了3名同志任乡镇副乡镇长,2010年公开选拔了5名科级干部,激发了基层干部的活力,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探索推行中层骨干竞聘制度,对机关单位中层骨干进行备案登记的基础上,采取个人报名,单位干部职工现场打分,组织综合审定,当场宣布结果聘用的方式,公开竞争选聘机关中层骨干,促进了公务员合理流动。四是创新考核奖励方式。在认真贯彻《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基础上,我们坚持绩效考评与考核相结合,每年分两次组织对公务员进行述职评议,先公开述职,再民主测评打分。测评结果与干部职工选拔任用、调整交流、考核奖励 “三挂钩”,起到了加压力、增动力的良好效果,调动了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统一印制

《工作日志》记录本,要求公务员逐日填写,建立完善随机调阅、每月考评和年终总评等相关机制,通过个人自评、单位测评等方式,结合调阅情况,用“工作日志”衡量个人的德、能、勤、绩、廉、学,确定年终考核等次,实现考核的动态化、日常化。同时,我们采取群众投票为主、结合组织审定的方式,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批“人民满意公务员”,20名“人民满意公务员”受到表彰奖励。

二、工作开展的感受

通过六年的实践,我县在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上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全县公务员的认可,公务员管理逐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工作中我们感受最深的有三点:

第一,领导重视是开展工作的保证。《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实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调整的是作为政治、经济、社会事物管理者和执行者的党委、政府工作人员的利益,要做好此项工作就必须有各级领导的支持和重视。2006年《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我县迅速召开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成立了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纪委、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参加,负责实施公务员法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制定了《**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工作、统一研究

政策、统一组织协调、统一检查督办,密切配合,形成了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整体合力。

第二,统一思想是开展工作的基础。《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实施说到底就是一项改革,思想的统一是改革取得预期成果的基础。工作中,我们采取各级领导带头学、主管部门率先学、实施单位组织学、工作骨干重点学等形式,多层次组织深入学习《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通过学习把全县上下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上来,增强了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特别是通过主办学习宣传月、召开座谈会、组织全县公务员脱产参加培训考试、发放宣传资料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极大地增强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公务员对《公务员法》的理解,为《公务员法》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第三,公平公正是开展工作的原则。《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贯彻实施过程中,公务员登记、参照管理纳入、人员考录等工作敏感度高,不坚持公正公平极易引发矛盾。工作中,我们始终把坚持依法办事、体现公正公平作为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如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我们不断完善了考官“随机抽取”、考生“随机抽签”、工作人员“入闱管理”、考场“全封闭”、纪委人大监督“全程参与”等制度,尽最大努力保证公平公正,赢得各方的广泛认可。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过程,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1.分布不平衡。由于历史原因,我县县直机关实际在岗人员较多,乡镇机关人员较少,行成了目前部分机关超编、部分机关空编现象(目前,我县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1405名,其中县直机关563名,政法专项编478名,乡镇机关行政编364名;实际在岗人员1390人,其中县直机关634人,超编71人;政法机关460人,空编18人;乡镇机关296人,空编68人)。由于受总编制所限,申报招录计划得不到上级部门批准,形成事实上乡镇公务员队伍“青黄不接”的现象。

2.“官多兵少”。我县现有公务员大部分是在96年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原单位人员整体过渡转入,随着年龄资历增长,达到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日益增多,加之近些年新进公务员偏少,造成目前我县机关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约占总编制数一半,形成了“官多兵少”的局面。不少单位一方面超编或满编,一方面缺少具体办事人员,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机关的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同时,随着这部分人员大量挤占机关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岗位,造成原单位一些业务骨干晋升无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公务员的思想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

3.整体素质难提高。这几年我们在加强公务员培训,提高

队伍素质的方面花了大量精力,但由于我县公务员队伍年龄结构偏大,35岁以上公务员接近70%,这部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全日制教育学历的人数只占 %,通过成人教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学大多是法律、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类专业,专门人才不多,复合型人才较少。这部分人员因为年龄偏大,也很难再去学习提高,导致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难以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实现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

4.一般公务员交流不畅。受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目前我县一般公务员很少交流,即使交流也仅限单位内部,大部分一般公务员在一个单位一干就是十几年,甚至是一辈子,导致部分一般公务员特别是年龄偏大的公务员工作缺乏动力,没有激情。

5.待遇差距不断扩大。实施公务员津补贴后,受所在地区财力的影响,津补贴标准各地不

一、各级不一,同样的工作性质、同样的职级,待遇相差却很大。我县属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实力不足,公务员津补贴标准与经济发达地区比较有一定差距。《公务员法》及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办法,对基层公务员倾斜的政策也未得到落实,极易挫伤基层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

三、几点思考和建议

针对**县公务员队伍建设的现状,我们感到:

1.要着力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从一定意义上讲,公

务员的能力水平高低决定了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的高低。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干部队伍培训学习长效机制,组织多种类型、多种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公务员的综合分析能力、思维决策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能力,建立起一支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

2.要逐步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一方面要坚持并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申报、积极争取考录计划,选拔一批年轻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公务员队伍,使队伍结构趋于合理、科学。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地措施,妥善处理好公务员编制配备不平衡问题,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3.要注重激活公务员工作热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务员队伍流动机制,形成长效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中层骨干职位出现空缺时,要把竞争的职位、条件、方法、程序公布于众,扩大竞争上岗的范围,给每个公务员创造机会均等的晋升环境;拓宽交流渠道,进一步加强乡镇、县直机关公务员之间的交流、任职,充分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严格考核奖惩制度,进一步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进一步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力度,把考核结果与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和工资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赏罚严明,充分发挥考核奖惩的教育、激励作用。

7.比较学习法实施探讨 篇七

一.比较学习法是一种基本方法, 在学习活动中具有普遍性

学习过程是知识信息的收集、加工、贮存和在需要时提取出来加以运用的过程, 而比较学习法就是在这一过程中就某一学习对象, 集中有关的知识信息进行对照学习的一种学习方法。在实际的学习过程中, 人们往往是以对旧知识的理解为基础, 将旧知识与新知识联系起来.通过对其内在联系和相关知识本质属性的比较, 以加深对旧知识的巩固和对新知识的理解, 促进知识的迁移, 使原有的认知结构得到不断发展和扩大。这种方法, 不论是对语文, 还是对其他任何学科的学习都是适用的, 并适用于学习过程的各个环节, 具有较广的普遍性和突出的重要性。

二.比较学习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求同辨异思维能力

“有比较才能鉴别”。比较, 是对一些事物的个别属性加以分析综合, 而后确定它们之间同异的逻辑思维过程。运用比较学习法, 通过这样一个过程, 对事物的认识和理解就会更全面, 更深刻, 通过对不尽相同, 甚至观点完全对立的材料进行比较、分析, 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

1.以求同比较培养求同思维。求同比较是就表象不同或相似而本质相同的一类事物作比较。因为本质要素是这一类事物所共有的, 从这一点出发, 把事物的各种要素进行比较, 以区分本质要素和非本质要素。围绕一个方向, 归纳、总结, 找出规律和共同点, 完成思维的抽象活动, 提高思维的逻辑演绎推理能力。

如教学鲁迅的《孔乙己》和吴敬梓的《范进中举》, 两篇都以写人为主, 但两人的结局不同。在科举道路上, 孔乙己失败了。而范进成功了, 这是否说明《孔乙己》的主题是揭露科举制度的罪恶, 而《范进中举》是歌颂科举制度呢?通过各种要素的比较分析, 学生明确:虽然范进在科举道路上成功了, 但他的灵魂被扭曲了, 同样是科举制度的牺牲品。主题同样是揭露科举制度的。这样异中求同, 学生的认识就会更深刻。

2.以求异比较培养辨异思维。辨异思维是多向性思维, 是创造性思维, 它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求异比较就是对不同类的但相似、相近或相关事物间的比较。通过这类比较, 对事物的本质的认识更加清楚, 能确切地认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有利于防止知识间的混淆和割裂。所以这种比较主要在于同中求异, 找出不同点。辨异思维就是在这种比较中逐步完成并得到提高的。

求同思维与辨异思维对立统一于比较法之中。通过求同比较和辨异比较, 使学生从知识的差异中找到同一, 从同一中找到差异, 两种思维能力就逐步从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三.比较学习法运用的指导应与比较教学法的运用同步展开

比较学习法应该是学生掌握并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 学生学会运用这一方法, 不但能辨别相似对象或概念的共同特征、不同特征, 提高对知识的整理、归纳能力。而且对知识的认识和理解会更全面、更深刻。教师应该有意识地指导学生学会运用“比较学习法”。但是, 光是提出要求, 强调还是不够的。教师应讲究引导的方法, 特别是在教学中运用比较教学法, 使学生的学法和老师的教法同步展开, 使学生在接受老师教法的同时, 得到比较的借鉴和训练。

知识的特性是多方面的, 知识的联系也是多方面的。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比较, 就有不同的结果。所以教师应结合教材的实际、学生的实际和学习的目的, 有针对性地为学生提供比较的条件和标准 (参照点) , 提供正误比较、新旧比较、变式比较、题组比较等多种比较形式, 并有层次、由浅入深地引导学生进行比较, 这样才能使学生有规可循, 有“法”可依, 逐步深入, 才能深刻理解知识并得到自然迁移, 进而掌握规律, 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由此看来, 比较学习法是一种较先进、层次较高的学习方法, 对于培养学生求同辨异思维能力, 提高学习效率有着重要的作用。教师应通过各种形式培养学生学会运用这一方法。以提高学习能力, 提高教学的最大效益。

摘要:比较学习法是一种较先进、层次较高、应用普遍、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 要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提高学习效率, 就应该培养学生掌握比较学习法, 以提高教学效益。

8.公务卡实施录 篇八

提高效率

张琪是北京某机关办公室的主任,当记者如约过来采访时,正赶上张琪在订机票,准备下周出差。张琪告诉记者:“我刚才打过电话跟票务中心订了一张下周三的机票,直接刷的这张公务卡。”他说着就掏出公务卡给记者看了一下,接着说:“等我出差回来后,拿机票填报销单,并送领导审核签字。然后把这张报销单交到财务。等财务审完以后,按照单位统一的还款日期把款划到银行就可以了。就是财务直接和银行结算了,谁也没有动过现金。这在无形之中就提高了工作效率。我手里的这张公务卡的作用其实和银行的信用卡大同小异。”

自国家在2007年开始实行公务卡单位试点后,越来越多的公务员开始使用它。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中都需要用到。公务卡消费的资金范围主要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费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必须同时取得银行卡签购单和消费小票。

像上文提到的张琪用公务卡购买机票的事情,其实只是公务卡功能的一小部分。公务卡切实提高了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当然这在公务卡使用初期并没有被充分肯定,张琪说:“由于公务员的用卡观念、支付习惯等不同,在使用初期,可用范围并不广泛,所以只要求中央预算单位在购买机票和在定点饭店公务消费时,才使用公务卡结算,其他公务支出既可使用公务卡,也可使用现金。随着公务卡改革的不断推进,预算单位对公务卡的认可程度越来越高,除中西部偏远地区及县以下地区外,大部分地区都具备了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条件。所以从今年1月1日起,中央预算单位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16项费用将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这就扩大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张琪以他自身的感受形象地把使用公务卡前后的状况做了对比:“过去我们的公务消费通常用现金来结算,即事先垫付或预借现金,事后拿着发票报销。这种方式有诸多不便。一是大额开支时个人垫付金额大,有时由于财务人员和单位领导出差等原因,导致报销周期长,个人负担较重。二是事先预借现金需要财务人员和单位领导审核,程序与报销类似,手续繁琐,申请人不方便,财务人员工作量大。三是现金结算往往存在没发生支出却找票冒领或者少支多领之类的漏洞。但是现在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自公务卡推行以来,由于公务卡具有贷记卡的功能,公务支出时无需垫付现金或预借现金,减少了个人负担和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公务支付更加便捷。此外,公务卡实现了电子化,每一笔交易都记录在案,交易对象、内容、金额都可实时查询,为监督监控带来了高度便捷性。”

有利监管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务卡在规范公务支出、预防腐败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财政部门可以对公务卡支付的每一笔公务支出实施动态监控,对违规支付进行快速核查处理,有利于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产生。二是大幅减少现金使用,方便预算单位的资金结算,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三是通过公务支出刷卡消费的示范效应,有利于促进银行卡在企业商务和个人支付领域的使用,在较大程度上推动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发展。

某预算单位财务处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务卡强制结算一是为了使财政资金更加透明化;其次是为了减少现金流量,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

他还向记者介绍说:“我们单位的财务都和银行的客户端连接起来的,直接进入银行系统。因为都有消费记录,只要上网查看,你消费的时间、地点、金额全都能显示出来。这张公务卡就是信用卡,本人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不过财务报销的时候,只报销公务消费这一块。”

这位负责人做了多年的财务工作,对比公务卡使用前后,他感触颇多。他说:“以前每到财务报销的日子就是我们最忙的时候,成堆的报销单摆到面前,人工作业很辛苦。而且那几天需总往银行跑,取大量的现金来对账,现在就不用了。由于现金量的减少,使得我们的工作失误也相应减少。每月银行的工作人员只要过来一次和我们核对一下就行。最重要的是有利于监管,这种方式被国际公认为解决现金支付问题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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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篇九

时间:2007-07-21 00:00:00 来源:廊坊市体育局 作者:市体育局 点击数: 3225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要求,于7月16日至18日对我局公务员法实施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成立机构。

公务员法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是人事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此项工作我局高度重视,始终把学习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全市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统一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抓好贯彻落实。为加强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以党组书记王长泰任组长,其他领导成员任副组长,人事干部任成员的《公务员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科。

二、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指导思想。

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稳步实施。以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按照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要求,以思想建设为基础,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努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培训公务员精神为主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打造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公务员队伍,加快推进我市体育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为建设“实力廊坊、效率廊坊、和谐廊坊”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学习和大力宣传好公务员法是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全体公务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务员法的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学习好公务员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深刻领会颁布实施公务员法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积极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1、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公务员法宣传工作。

《公务员法》颁布以来,全体公务员对公务员法的制定和出台十分关注,迫切希望了解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精神实质和实施步骤,为此我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积极做好公务员法宣传工作。宣传工作紧紧围绕宣传重点,对当前普遍关注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认真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如公务员的范围、分类管理、工资福利、非领导职务与职级的设定、奖惩、辞职辞退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帮助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公务员法基本知识。在宣传工作中,准确把握政策,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报告,通过宣传,引导干部职工了解和把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为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和舆论氛围。

2、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做好公务员法学习培训工作。

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要求,我局对公务员法学习培训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部署,切实抓好落实,具体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研读原文。公务员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而且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因此,学习培训中我们紧扣法律原文,在原原本本学习、吃透法律原文上下功夫。通过学习,使全体公务员真正了解了公务员法的基本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了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为正式实施公务员法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领导干部带头学习。贯彻实施公务员法能否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领导干部是关键。我局领导干部学习公务员法的热情很高,全体领导干部特别是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干部做到带头学习公务员法,积极参加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的培训活动。在平时自学和参加培训的基础上,多次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公务员法座谈研讨会。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充分发挥了领导干部带头学、带头参加培训和带头遵守的表率作用,进一步带动和促进了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公务员法的积极性。

三是抓好人事干部学习培训。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要求,我局人事干部积极发挥骨干作用,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切实增强学习公务员法紧迫性和自觉性。做到了先学一步、深学一步,认真研读法律原文,认真参加相关培训,熟练掌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各项条款。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局公务员队伍实际情况,重点研究在实施公务员法过程中将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和难点,为公务员的顺利实施和解决好相关问题做出了努力。

四是抓好全员培训。做好公务员法全员培训是实施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让广大干部职工更直观得研读公务员法原文,更好的理解相关内容,我局为全体公务员定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确保人手一册,为学习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的教材保障。在实施全员培训工作中,我局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员学习培训,人事干部认真解答公务员提出的相关问题,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为检验全员学习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后统一进行了公务员法知识测试,通过培训和测试情况看效果良好,达到了预期目的,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转变了思想管观念,进一步提高了执政能力和水平。

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积极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随着公务员法的正式实施和配套政策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圆满完成各项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圆满完成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申报工作。按照市施公办《关于对参照单位进行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廊公发字[2006]2号)要求,具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按规定进行参照管理,对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已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需重新进行确定。我局根据自身性质和法律、法规规定,2006年8月按时完成了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申报工作,迈出了正式实施公务员法的第一步。

二是圆满完成公务员登记工作。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是公务员制度入轨运行的基本保证。在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我局严格按照我市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规定的登记原则、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执行,2006年11月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了参照公务员管理登记,同时按规定确定了职务和级别。共有25名同志符合登记条件(其中处级干部5人,科级干部19人,科员1人);暂缓登记4人(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1人,科员3人)。通过公务员登记,我们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清理,经查我局无“吃空饷”的人员存在。在公务员登记过程中,我们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政策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由于执行政策公正、公开、透明,未发生任何矛盾和不和谐现象,确保了公务员实施工作的稳定。

三是圆满完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在公务员登记和职务与级别确定完成后,第三步是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是广大干部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我局人事干部积极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领会省市工资制度改革办法,互相研究讨论难点问题,把政策规定和每一个环节全部学懂、学通。在熟练掌握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工资制度改革办法,认真细致的进行工资套改,反复进行核对,圆满完成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任务,未出现任何错误和疏漏,切实维护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四是圆满完成暂缓登记人员考试报名工作。

按照市委组织部统一部署,及时将暂缓登记人员基本情况上报了市施公办,为下一步暂缓登记人员参加全省公务员统一考试提供了信息,做好了准备。

五是圆满完成公务员信息库建设。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市施公办要求,以公务员登记为契机,加强基础建设。3月份将公务员个人综合信息全部输入软件,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了登记后的公务员信息库,为今后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方便。

五、完善规章制度,做好政策衔接。

做好完善规章制度和政策衔接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内容。按照公务员法和相继出台的配套政策法规,根据市委组织和市人事局的有关精神,我局在做好学习和执行的基础上,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该修改的修改,该完善的完善,该清理的清理,该废止的废止,不存在与公务员法相抵触和不和谐的因素。

六、存在不足

1、在学习公务员法和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方面还需继续加强和巩固,为做好今后各项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2、在建立公务员法学习长效机制上还不够完善,在今后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抓好、抓实,做到常抓不懈。

《公务员法》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后,在中央、省、市委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在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及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我县高度重视,本着“全面实施、突出重点、稳慎推进”的指导思想,结合实际,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经过一年转自http://多的扎实工作,我县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进展顺利,公务员登记和工资套改工作平稳有序,其他单项法规正逐步入轨运行,取得了初步成效,标志着我县实施《公务员法》工作已圆满转入正常管理运行的轨道。现将我县党群系列公务员法入轨运行情况自检自查报告如下:

参考资料: http://

2006年10月到2007年6月,我办根据电监会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按照电监会《关于对公务员法实施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电监人通[2007]2号)要求,我办开展了全面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基本情况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认真制定方案 《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带有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其颁布实施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办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为了加强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我办按照电监会要求,成立了以党组成员尚佳同志为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此外,经过研究决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了《长沙电监办贯彻〈公务员法〉实施方案》。《方案》确立了实施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主要步骤,保证了我办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二)全面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实施工作

1、认真组织公务员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我办将学习公务员法作为今年法制和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组织全体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通过组织集体学习讨论、组织研讨班、报告会、专题讲座和知识竞赛等形式,认真学习公务员法有关知识,真正熟悉和掌握这部法律所确立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和具体规定。

2、切实做好公务员登记和套改工作。按照电监会统一部署,我办于今年3月份完成了公务员登记和工资套改工作,并及时上报给电监会,为《公务员法》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在登记工作中我办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没有滥设职位、超编和扩大范围进行登记的情况,也没有超职数配备人员。我办对14名干部进行了公务员登记,1人因在试用期暂缓登记,其中正局级1人、副局级1人、处级1人、副处级6人,完全符合编制的职数规定。

3、严格做好相关规范清理工作。为了保证实施公务员法过程中的纪律,确保严格执行配套法规和政策,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月份对人事管理工作进行了一次规范清理。目前,我办没有在企业领取工资的人员;完成登记和工资套改后,严格执行有关职务和级别的规定,严格执行工资制度,人员工资关系已经全部转入。

二、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情况看,我办也存在几点不足,主要是:

1、公务员队伍教育和培训工作有待加强。由于我办多数同志从企业、学校等非公务员队伍调入,公务员法及其相关制度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需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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