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2024-09-08

财政部(共12篇)

1.财政部 篇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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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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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转发文件的同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为了保持我市税收政策延续性,北京市普通住宅标准,暂按每套住宅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待新标准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标准住宅,可享受财税字[1999]210 号所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为了支持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经研究明确,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营业税。

三、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竣工验收商品住房,凭竣工证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四、本办法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条款失效]

财税[2008]137号

2008-10-22 依据 财税[2010]94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自2010.1.1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条失效]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解析:以前我们在学习时,老师讲“税收是经济杠杆”,当时不理解,现在看是这样,用它来调节市场。

准备买房和卖房的人要注意了,这几天就别动手了,11月1日后再实施吧。

不过里谈到一个部门:“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是区建委吗?他们能掌握是不是“首次”吗?是以个人判定?还是以一户进行判定?

我想应该以“夫妻”(离婚除外)、“十八岁以上公民”这两个作条件进行判定。还要依产权部门微机存档的信息作为依据。

不过也可能真的以"个人"作为对象,如:一家三口,并子女在18岁以上,在原有住房基础上,可以再买两套。财税[2008]137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并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一、个人首购普通住房契税降至1%

《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全国各地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税率在3-4%;普通住房契税税率1.5%-4%。本《通知》统一界定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征税标准按成交金额的1%计算。以税款缴纳时间为准,10月31日前已经缴纳税款不退。

二、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现行政策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权利许可证照按每件5元贴花。本《通知》规定对买卖住房的双方均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对单位和个人转让住宅二手房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本《通知》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全国各地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也相应调整各项住房交易优惠政策。

例如:大连市地税局10月24日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一是交易税收调整。对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暂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免征印花税;个人买受住宅,免征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按月预缴调整为按季预缴;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二是重新确定普通住房标准。大连市内四区(含高薪园区)的普通住房适用价格标准不在划分地段和区域,而是统一调整为10000元(含10000元)/平方米;三是优惠适用时间。各项优惠政策应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以税款缴纳时间为准,2008年10月31日前已缴税款不在退还。大连市关于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意见应当执行至2009年6月30日。

大连市调整住房交易税前后缴税变化

案例:个人张某拥有沙河口区某小区90平方米的住宅产权,该房的小区容积率为2,小区为四级地,该房购买2年(无购入发票),该房应适用1.5%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以8100元/平方米的价格转让给于某(于某能提供个人首次购房证明),按11月1日前后的税收政策分别计算交易双方税收。

卖方张某10月31前卖房应缴纳营业税36.450.00元(729.000×5%),城建税2551.50元(36.450×7%),教育费附加1093.50元(36.450×3%),教育附加364.50(36.450×1%),个人所得税10.935.00元(729.000×1.5%),土地增值税1822.50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64.50元(729.000×0.005),卖方10月31日前税收合计53.581.50元。卖方张某如果在11月1日后卖房各种税收全部免征,可节省53.581.50元。

买方10月31日前买房应缴纳契税29.160元(729.000×4%),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64.50元(729.000×0.005),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按每件5元贴花,买方11月1日后买房,契税为7.290元(729.000×1%),各种印花税免征。买方10月31日前税收合计29.529.5元,11月1日后税收合计7.290元。买方可节省22.239.5元。

10月31日前买卖双方税收合计83.111元(53.581.50+29.529.50),11月1日后只缴纳7.290元。买卖双方可节省75.821元(83.111-7.290)。

财税字〔1999〕2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局: ???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

(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

(三)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

(四)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五)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五、为了确保有关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有关本地区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

主题词:个人所得税? 住宅? 销售? 征收?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5)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2.财政部 篇二

近日, 财政部下发通知, 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管理会计案例征集活动。 此次案例征集活动要求, 在主题鲜明的基础上, 突出先进性, 具备借鉴性。

活动通知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本地区管理会计案例征集和初选工作, 应于2016 年9 月30 日前, 向财政部择优报送单一工具方法案例至少4 个, 综合类案例至少1 个。 案例应既包括企业案例, 也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案例。 案例应具有广泛性, 避免集中在某一行业或某一类别的行政事业单位。

案例征集的要求包括:一是观点正确。 案例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主题鲜明, 观点正确。 二是真实性。案例要真实可信, 描述要客观、中立, 能如实反映案例的真实情况。 三是授权要求。 案例申报应取得案例单位和案例作者授权。 对案例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可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是先进性。 案例要能够反映管理会计方面有益的方法和经验, 为管理会计实践创新总结经验。 五是借鉴性。 案例所提供的问题解决方式对类似问题的解决有参考、借鉴和启发作用, 具有推广价值。

在此次拟征集的管理会计案例中, 单一工具方法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地图、全面预算管理、滚动预算管理、目标成本法、标准成本法、作业成本法、本量利分析、敏感性分析、贴现现金流法、价值链分析、关键业绩指标法、经济增加值、平衡计分卡、标杆管理等单一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应用案例。 综合类案例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系统化应用案例, 既可以是多项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在战略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经营管理、投融资管理、绩效管理等某一领域的综合应用, 也可以是在多领域或整个单位的整体化、集成化应用;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案例;管理会计报告体系构建案例。

通知指出, 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总结、推广我国管理会计实践经验, 加快管理会计案例库建设, 推进企事业单位管理会计应用。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自行组织建设本地区管理会计案例库。同时, 鼓励有关部委、中央管理企业、高校等以单位名义, 参照通知要求进行报送。

3.财政部 篇三

产业仍需财政策策引导

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是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绿色、创新发展的有效途径,在各方不断努力下,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产销量从2009年以前的不足500辆到2015年达到了35万辆。2016年以来,新能源汽车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涨势确实非常喜人。根据行业协会和机构预测,今年全年的销量可达到50万—70万辆。

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又处在关键时期。首先,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仍需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

新能源汽车是未来汽车发展的方向,已经成为全球汽车工业新一轮竞争的焦点。从国际上看,主要发达国家都已经将新能源汽车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从技术研发、产品销售等方面制定了很多强力措施,尤其是2016年以来,主要汽车强国纷纷加大支持力度,美国的奥巴马政府提供45亿美元的贷款担保,大力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和普及,并投资开发车载高能量密度的电池。日本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与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100万辆的发展目标,德国政府和工业界为新能源汽车提供总计12亿欧元的补贴资金,他们也向中国政府学习,开始对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国际主要的汽车企业持续发力,先后发布在华发展战略,意欲将中国发展为其新能源汽车的主要市场。

从国内看,我国是最早启动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和财政补贴、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之一。从2009年新能源汽车开始示范推广以来,中央财政会同有关部门,特别是工信部、科技部,不断创新思路、完善政策,出台了财政补贴、税收、基础设施奖励、政府采购等多项支持政策,涵盖了研发、生产、消费、运行等各个环节,形成了一整套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在近几年的政策推动引导下,产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当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和消费国。可以说新能源汽车产业已经具有一定的领先优势,产业发展也迈向从培育到成长的重要关口和新的发展阶段。

但也要看到,我国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方面还相对比较落后,产业缺乏优势竞争力,消费环境不完善等制约因素还没有完全解决,新能源汽车产业仍难以完全依靠市场来发展壮大,相当一部分还要依靠财政补贴来维持。特别是在当前国内外形势下,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加剧,技术进步日新月异,要继续保持优势,目前来看,仍需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

普惠政策不宜长期执行

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驶入快车道的同时,一些新问题开始显现,比如新能源汽车在安全性、一致性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隐患,企业依赖补贴政策、动力电池核心技术尚未突破,充电设施建设存在瓶颈,产业大而不强,重复建设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尤其是今年年初,媒体报道个别企业试图通过发布虚假推广数量信息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对新能源汽车行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展开了专项督查、核查等一系列行动,目前督查和核查结果已经上报给国务院。行业发展需要良好的发展环境,针对这种骗补行为,相应企业必将受到应有的处罚。

实践证明,财政的普惠政策对培育新能源汽车初级市场是行之有效的,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但长期执行该政策,企业容易患上政策依赖症、软骨病,缺乏技术开发和产品升级的动力和压力,行业容易出现低水平的盲目扩张。为适应产业发展的新形势,解决新问题,满足产业发展壮大的需要,也急需对财政政策进行调整。

四方面完善财政政策

补贴政策对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是2016—2020年“十三五”的补贴政策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总体上,政策体系基本适应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现状,应保持相对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要加强产业监督管理,去除害群之马,净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所以,对未来的财政补贴政策近期将有所调整。

一是配合工信部在提高技术门槛的基础上调整财政补贴政策。普惠财政补贴容易使企业患上依赖症,已经不能适应企业由大变强的需要。强化补贴政策,对促进技术进步、支持规范守信的企业会起到正向激励作用,在保持2016—2020补贴方案总体稳定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进入推荐车型目录的企业和产品的门槛,使技术先进、市场认可度高的产品能够获得财政补贴,相反的就得不到补贴,推动企业加快技术进步,促进优势企业做优做强。

二是完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应在弥补成本差价和促进技术创新上实现基本平衡。目前,新能源汽车成本随着规模效应已逐渐下降,部分车型的成本下降较快,有必要根据产业发展、推广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进一步完善补贴的标准。

三是健全监管体系。目前新能源汽车行业在监管方面还是比较薄弱的,在前段时间的督查中也发现,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上确实存在着不少的差距,还有很多漏洞,监管手段相对落后,还停留在组织大量的人力、物力现场检查阶段,与新能源汽车的智能化、信息化、网联化的特点形成鲜明的反差。因此有必要加快建立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监管平台,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动态掌握车辆的生产、销售、安全运行、充电设施的运营情况,新能源汽车产业在这些方面确实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地方要发挥监管的主体责任,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行、补贴申报等环节要严格把关。在这些方面,我们的补贴政策也会配套,以后再作假也不是太容易的事情。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严格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准入,加大产品一致性的抽查和处罚力度。

四是建立市场化发展机制。建立市场化的扶持机制是国际的通行做法,也是中长期的政策调整方向。相比直接的财政补贴,借助市场力量激励和倒逼企业把更多资源投入到产品的研发和创新上,可以避免部分企业对政策的过度依赖和骗补行为。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配合工信部等部门加快建立相关制度,确保财政补贴政策退出后新能源汽车扶持政策的力度不断档。

4.财政部 篇四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4年12月23日 财建〔2004〕72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指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和国债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强化投资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管,现根据《预算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等规定和要求,就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既是改进和加强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部门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调整投资结构、优化投资方向、加强资金管理、改进资金拨付方式,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充分认识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学习、深入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好此项工作。当前可从自身实际出发,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重点行业的重点项目作为试点,通过试点工作,在指标构建和评价方法上积累相关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对本部门或行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以部门(或项目单位)为主体,财政部门指导、监督

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包括:(1)依据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部门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2)指导本部门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报告。(3)编报本部门投资项目绩效报告,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根据绩效评价的实际情况,提出改进绩效评价方式方法的意见和建议。(4)将绩效评价的结果及相关信息反馈给项目单位,督促其改进投资预算编制及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财政部除了选择部分有影响或有代表性的重点投资项目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外,主要是发挥指导、监督作用,具体包括:(1)制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和参考办法。(2)督促主管部门按财政部的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报送绩效评价报告。(3)总结绩效评价的相关经验,建立项目资料库,依照绩效评价的结果改进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批复及资金拨付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抄送有关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对今后同类项目立项审批的参考依据。(4)对评价工作中涉及财政部与投资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职能关系需协调的,由财政部负责进行协调沟通。

三、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原则

(一)要坚持公正、客观原则。保证绩效评价的结果真实性;保证项目决策的科学性;保证概算、预算的准确性及决算的真实性;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投资效益。

(二)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原则。对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的项目。

(三)要坚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绩效评价的原则。从项目立项、可研、概算、建设过程、竣工决算、环境保护、后续运营等诸方面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四)要坚持国家政策导向原则。绩效评价要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具体实施中对政府鼓励和限制的产业、产品,要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立上加以区分。

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要贯穿整个项目周期,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前期、项目建设期、项目竣工运营期。

(一)项目前期绩效评价是在安排项目投资预算前,采用科学的方法对项目在社会、经济、财务、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效益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估,判断项目是否值得投资,效益、效果如何,存在哪些风险等。

(二)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是对建设期项目工程及财务管理等方面所进行的评估,主要包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及质量、各项合同执行情况、投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建设工期及施工管理水平、洽商变更签证情况、管理制度、对环境的影响等。

(三)项目竣工运营期绩效评价是对项目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实际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及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评价。主要从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或达到目标的程度、成本效益分析评价、对社会经济实际影响、项目可持续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

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要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尽量采取定量分析方法,对于定性分析方法宜聘请权威机构和相关专家进行指标选取和分析评价。由于绩效评价的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因此建立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十分必要。

评价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包括一般性指标(见附件1)和个性指标。一般性指标包括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等被广泛应用在公共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个性指标是一般性指标未列入、结合投资项目不同特点和具体目标而设置的特定指标。定性指标指无法通过数量计算分析评价内容,而采取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分析来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

各部门、各单位在进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即评价指标的目标值)、评价指标和评分依据(依照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确定评分标准),并将其向被评价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财政部要在广泛试点的基础上,依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绩效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分类设立评价指标库,利于今后各部门在评价时针对不同项目、不同评价内容选取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的关键之一,不同类型的项目有不同的评价指标,各部门、各单位应构建动态、可扩充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实践不断加以完善补充,形成体系。

六、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实现方式

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项目特点、介入时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绩效评价:

(一)项目投资评审。既可以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也可以对项目实施的某个阶段进行绩效评价,侧重于对单个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和行业投资分析。为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提供参考依据。既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价,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二)项目执行绩效考评。包括建设项目达产能力、实际运行能力、设计能力、差异分析、项目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进行评价。侧重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过程评价结论可作为监控资金拨付的依据,项目实施结果评价结论可以作为审批同类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

(三)项目后评价制度。是对投资项目投产后或投入使用后一定时间,对项目运行进行的全面评价,侧重对项目决策初期效果和项目实施后终期效果进行对比考核,对建设项目投资产生的财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效益与影响及可持续发展情况进行评估。

(四)项目效益分析制度。侧重于对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及对经济社会影响进行分析。对定性指标由于无法直接计量其效益,可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抽样调查及与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大致相同的类似项目相比较,以评判其效益的高低。

(五)专项检查。侧重于对项目资金进度、使用、管理和财务管理状况的监督考核。

七、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各部门、各单位应在审核项目单位绩效自评报告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参考范本(见附件2)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并向财政部汇总报送。目前各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取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照重要程度排序分派权重进行评分,待条件成熟后由财政部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各部门应根据前述绩效评价内容和指标体系,组织本单位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从项目概况、综合评价结论诸方面,如实反映绩效评价所得出的结果,认真编报绩效评价报告。

八、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重视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要逐步把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于改善投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以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对财政资金的跟踪问效作用和决策信息反馈作用,不断提高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

对于一般项目,财政部要依据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参考依据;对于重点项目,在财政投资评审复核的基础上,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财政部要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扩充评价指标库和完善评价方法,对好的做法加以表扬,对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

5.财政部出国教师工资待遇 篇五

《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

财外字(1995)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委员会,国家教 委直属高等院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

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出国教师工作实际,我们制订了《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附: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

第一条 为调动出国教师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我国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定和双边协议选派出国长期任教(指在国外工作一学年以上)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的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国外工资及补贴

第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按照国内任教、任职职称和所赴国家艰苦程度发给国外工资和艰苦地区补贴。

6.财政部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篇六

此次检查围绕财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重点, 着力促进资本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对金融、通信、航空等重点领域的大型中央企业、部分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联合联动检查。此次检查紧密结合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将有关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控制三公经费等作为检查重点, 取得了显著成效。

检查表明, 多数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程度逐年提高, 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健全, 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不断提升, 较好发挥了审计鉴证作用。但检查也发现, 仍有部分企业存在未有效实施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健全、财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甚至私设“小金库”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了处理处罚, 责成被查单位调整账务、补缴税款、上缴财政资金、整改落实, 并采取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 财政部门坚持寓服务于监督的理念, 通过约谈、通报、下发管理建议书等多种形式, 督促被查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7.财政部出台多项关税政策 篇七

财政部2月18日公告,出台了多项关税政策,提高了含磷复合肥等部分化肥出口关税;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价格战仍将主导08车市

今年汽车市场的需求增速毋庸置疑,而从供给方面看,2007年汽车企业利润大幅上升。随着汽车行业兼并重组优质资产的注入,以及整体上市进程的加快,全行业产能规模仍会不断扩大。官方数据显示,年内国产及进口的新车将达80余款,在产能扩张、库存上升的同时,新车的大量上市,将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并导致价格竞争由中低档车型逐步向高档、中高档车型转移,从而拉动价格整体走低,全年降幅可能略大于5%。

我国将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中国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工作目标是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意见要求,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探索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的功能。

独身者早死率比已婚者高一半

统计数据显示,婚姻犹如一张健康保险单。一项为期8年的调查研究发现,从未结婚者在调查期间的死亡率比已婚者高58%。毫无疑问,已婚人士更少进入酒吧,更少一直喝到酒吧关门,更少吃方便面。美国疾病预防中心的一份报告指出,与单身和离异或者鳏寡人士相比,已婚人士在吸烟和喝酒方面更为节制,生活方式更健康,有助于降低患心血管疾病、癌症和呼吸道疾病的风险。与此同时,已婚者感染性传播疾病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

我国对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对石脑油等四类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即恢复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巨型狮虎兽现身美国

8.《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篇八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财政检查的客观、公正、透明,制定了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以下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58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财政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财政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八条、《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条法司牵头,监督检查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国库司(政府采购办公室)、资产管理司、综合司(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等业务司局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参与财政部统一组织的随机抽查工作以及自行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由监督检查局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条 条法司、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八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部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九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局归口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条 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司局(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条法司汇总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条法司汇总报部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国库司(政府采购办公室)、资产管理司、综合司(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和农发办。

第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部内各相关司局应将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 条法司、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财政部年度检查计划,征求部内有关司局和专员办意见后,报部党组审定实施。

第二十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二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条法司、监督检查局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司局后,报部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六条 部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部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司局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局商条法司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9.财政部 篇九

3月20日,财政部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财政政策。为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顺利进行,财政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积极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其中包括整合地方政府资金。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明确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从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资金等,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

此外,通知要求做好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

住建部:确立6个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住建部日前召集部分城市在北京召开了一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座谈会。在上述座谈会上,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明确被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4月2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亦致电住建部相关人士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实。

共有产权被写入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这次会上,住建部副部长齐骥特别要求,试点城市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

另据记者多方采访获悉,目前住建部副部长牵头的多个调研小组,已往安徽、贵州、江苏等多地调研地方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构成,其中共有产权住房是重点之一。

国务院法制办:保障房用地禁止商品房开发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禁止利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直接或者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等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

10.财政部是人民网的最大客户 篇十

奇怪的是,这个由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民网”)运营的网站把中国财政部列为自己的第一大客户。

人民网的招股说明书显示,2011年上半年来自财政部政府信息采购项目的收入为人民币2750万元,约占这个新闻门户网站当期收入的13%。在人民网努力使收入来源多元化后,这一比例从前两年的22%左右大幅下降。

人民网没有在招股书里对政府信息采购项目进行详细解释。不过,人民网说政府信息采购项目是可持续和稳定的,因为人民网是最能代表中国共产党及其政策的官方網站。

中国政府也通过向人民网提供优厚的免税政策而对其予以支持。人民网2010年至2013年间免交企业所得税。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人民网免缴所得税使其收入分别增加了2020万元和906万元,占当期税前利润的近26%和略低于30%。实行税收优惠待遇是中国政府帮助国家控制的文化机构转变为真正企业这一计划的一部分。参与人民网首次公开募股(IPO)交易的一个人说,购买这种IPO股票从一定程度上说买的是对中国政府的信心,买的是共产党会继续花钱宣传自己。

吸引投资者关注的一个细节是搜索网站“即刻”(Jike.com)的财务信息,人民网持有“即刻”19%的股权。“即刻”在2010年没有创造任何营收,但却实现了3089万元的盈利。招股书说,“即刻”没有营收是因为2010年属于测试运营阶段,但它对于“即刻”的利润来源则没有给出解释。

一名新浪微博用户说,我想知道这钱到底来自商业运营还是政府扶持。

另一个热点话题是关于人民网的投资计划。该公司说,打算用从IPO募集到的资金购买40部iPhone或iPad,每部大概1万元左右,这几乎是中国最新款iPhone4S或iPad2价格的两倍。

另一位网友在微博上说,也许他们是要买iPhone8或iPad6,这样就得留出更多的钱。

但据两位投资银行家说,大多数投资者都没有注意到,人民网可能是当代中国在A股市场上市的媒体公司中首个带编辑业务(即雇用记者)的企业。其他媒体公司都是将部分业务(如旗下广告公司)上市,而运营报纸等媒体的公司则严格受控于中国政府。其中一位投资银行家说,媒体机构的编辑业务在中国一直很敏感。

这个人还说,看看上市将如何影响人民网是件很有意思的事:它是会借助市场的力量变得更加开放还是仅仅从市场里圈钱?

11.财政部 篇十一

文件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 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 在5年 (60个月) 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 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 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9年6月16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规定,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符合有关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次下发财税[2011]70号是对原不征税政策的延续。《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文件并未再规定该优惠政策的执行到期期限, 也就是说, 从今以后, 凡是符合上述三个规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都可以计入不征税收入。

12.财政部ppp合同范本 篇十二

项目合同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本 指 南 所 称 的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 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

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 PPP 项目

合作所订立的合同。在 PPP 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 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

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

会围绕 PPP 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 PPP 项目的合同体系。PPP 项目合同是整 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及 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 PPP项目合同

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

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 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

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政府作为

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 PPP 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 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我国 PPP 项 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

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

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

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 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

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金[2014]76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有关要求,结合国

内外 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 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

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本指南共 4章、29节,全面系统介绍 PPP项目合同体系,说

明各主要参与方在 PPP 项目中的角色及订立相关合同的目的,阐 述 PPP 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条款,具体分析合同条款中的

风险分配原则、基本内容和权利义务安排。同时,从付费机制和

行业领域两个方面,详细剖析不同类型 PPP 项目合同中的核心要 素和特定条款。

PPP 项目兼具长期性、复杂性与多样性,项目所处地域、行

业、市场环境等情况的不同,各参与方合作意愿、风险偏好、谈

判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最终表现为合同内容上的千差万别。本指

南仅对 PPP 项目合同通常所包含的具有共性的条款和机制作原则

性介绍,并不能适用所有 PPP 项目的特点和个性需求。实践中,PPP 项目各参与方应当结合项目客观需要和谈判结果,充分借助

专业力量,因地制宜地订立PPP项目合同。鉴于我国 PPP 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制度、机构能力和

实践经验等方面均有待进一步加强和丰富,今后财政部将及时对

本指南进行修订和完善。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PPP 项目主要参与方

第二节 PPP 项目合同体系

第二章 PPP 项目合同的

主要内容

第一节 PPP 项目合同概述

第二节 引言、定义和解释

第三节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第四节 前提条件

第五节 项目的融资

第六节 项目用地

第七节 项目的建设

第八节 项目的运营

第九节 项目的维护

第十节 股权变更限制

第十一节 付费机制

第十二节 履约担保

第十三节 政府承诺

第十四节 保 险

第十五节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第十六节 不可抗力

第十七节 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

第十八节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第十九节 项目的移交

第二十节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5 12 12 16 18 21 26 28 33 38 46 49 54 57 61 64 68 71 75 81 88 93

第二十一节

合同附件

第三章 不同付费机制下的核心要素

第一节 政府付费

第二节 使用者付费

第三节 可行性缺口补助

第四章 不同行业下的特定条款

第一节 公共交通项目

第二节 公用设施项目

第三节 社会公共服务项目 97 102 102 112 117 119 119 125 133

第一章

第一节 PPP项目主要参与方

PPP 项目的参与方通常包括政府、社会资本方、融资方、承

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应商、专业运营商、保险公司以及专业机 构等。

一、政府

根据 PPP项目运作方式和社会资本参与程度的不同,政府在

PPP项目中所承担的具体职责也不同。总体来讲,在 PPP项目中,政府需要同时扮演以下两种角色:

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负有向公众提供优质且价格合

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承担 PPP 项目的规划、采购、管

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职能时形成与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作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或者购买者的代理人),政

府基于 PPP 项目合同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平等

民事主体关系,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为便于区分政府的不同角色,本指南中,政府或政府授权机

构作为PPP项目合同的一方签约主体时,称为政府方。

二、社会资本方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 PPP项目合同的社

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本指南所称的社会资本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

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

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 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

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 PPP项目。社会资本是 PPP项目的实际投资

人。但在 PPP实践中,社会资本通常不会直接作为 PPP项目的实

施主体,而会专门针对该项目成立项目公司,作为 PPP 项目合同 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

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

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三、融资方

PPP 项目的融资方通常有商业银行、出口信贷机构、多边金

融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如信托公司)等。根据项目规模和融资需求的不同,融资方可

以是一两家金融机构,也可以是由多家银行或机构组成的银团,具体的债权融资方式除贷款外,也包括债券、资产证券化等。

四、承包商和分包商

在 PPP项目中,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选择是影响工程技术成败 的关键因素,其技术水平、资历、信誉以及财务能力在很大程度

上会影响贷款人对项目的商业评估和风险判断,是项目能否获得

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承包商主要负责项目的建设,通常与项目公司签订固定价

格、固定工期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而言,承包商要承担工期

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和成本超支等风险。

对于规模较大的项目,承包商可能会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

同,把部分工作分包给专业分包商。根据具体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包商从事的具体工作可能包括设计、部分非主体工程的施工,提供技术服务以及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等。承包商

负责管理和协调分包商的工作。

五、专业运营商(部分项目适用)

根据不同 PPP项目运作方式的特点,项目公司有时会将项目

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事务交给专业运营商负责。但根据项目性质、风险分配以及运营商资质能力等不同,专业运营商在不同项目中

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和风险也会不同。例如,在一些采用政府付费

机制的项目中,项目公司不承担需求风险或仅承担有限需求风险 的,可能会将大部分的运营事务交由专业运营商负责;而在一些

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项目中,由于存在较大需求风险,项目公

司可能仅仅会将部分非核心的日常运营管理事务交由专业运营商

负责。

六、原料供应商(部分项目适用)

在一些 PPP项目中,原料的及时、充足、稳定供应对于项目 的平稳运营至关重要,因此原料供应商也是这类项目的重要参与

方之一。例如在燃煤电厂项目中,为了保证煤炭的稳定供应,项

目公司通常会与煤炭供应商签订长期供应协议。

七、产品或服务购买方(部分项目适用)

在包含运营内容的 PPP项目中,项目公司通常通过项目建成

后的运营收入来回收成本并获取利润。为了降低市场风险,在项

目谈判阶段,项目公司以及融资方通常都会要求确定项目产品或

服务的购买方,并由购买方与项目公司签订长期购销合同以保证

项目未来的稳定收益。

八、保险公司

由于 PPP项目通常资金规模大、生命周期长,在项目建设和

运营期间面临着诸多难以预料的各类风险,因此项目公司以及项

目的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运营商等通常均会就其面临的各

类风险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以进一步分散和转移风险。同时,由于项目风险一旦发生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 PPP

项目对保险公司的资信有较高要求。

九、其他参与方

除上述参与方之外,开展 PPP项目还必须充分借助投资、法

律、技术、财务、保险代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因此 PPP 项 目的参与方通常还可能会包括上述领域的专业机构。

第二节 PPP项目合同体系

在 PPP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

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 PPP 项目的合同体系。PPP 项

目的合同通常包括 PPP 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

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

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 项目合同是整个

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在 PPP项目合同体系中,各个合同之间并非完全独立、互不

影响,而是紧密衔接、相互贯通的,合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传

导关系”,了解 PPP 项目的合同体系和各个合同之间的传导关

系,有助于对PPP项目合同进行更加全面准确的把握。

首先,在合同签订阶段,作为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PPP

项目合同的具体条款不仅会直接影响到项目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

内容,而且会影响项目公司与融资方的融资合同以及与保险公司 的保险合同等其他合同的内容。此外,PPP 项目合同的具体约

定,还可能通过工程承包或产品服务购买等方式,传导到工程承

包(分包)合同、原料供应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和产品或服务购

买合同上。

其次,在合同履行阶段,合同关系的传导方向可能发生逆

转。例如分包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会影响到总承包合同的履

行,进而影响到PPP项目合同的履行。

PPP项目基本合同体系

一、PPP项目合同

PPP 项目合同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依法就 PPP 项目合作所

订立的合同。其目的是在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 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

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

PPP 项目合同是其他合同产生的基础,也是整个 PPP 项目合同体 系的核心。

在项目初期阶段,项目公司尚未成立时,政府方会先与社会

资本(即项目投资人)签订意向书、备忘录或者框架协议,以明

确双方的合作意向,详细约定双方有关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

务。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政府方重新签署正式 PPP

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承继上述协议的补充合同。在 PPP 项目 合同中通常也会对 PPP 项目合同生效后政府方与项目公司及其母

公司之前就本项目所达成的协议是否会继续存续进行约定。

二、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由项目公司的股东签订,用以在股东之间建立长期 的、有约束力的合约关系。股东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前

提条件、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

利、履行 PPP 项目合同的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

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

约、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等。

项目投资人订立股东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设立项目公司,由

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因此项目公司的股东可

能会包括希望参与项目建设、运营的承包商、原料供应商、运营

商、融资方等主体。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更直接地参与项目的重

大决策、掌握项目实施情况,政府也可能通过直接参股的方式成

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但政府通常并不控股和直接参与经营管

理)。在这种情形下,政府与其他股东相同,享有作为股东的基

本权益,同时也需履行股东的相关义务,并承担项目风险。

股东协议除了包括规定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般条款外,还

可能包括与项目实施相关的特殊规定。以承包商作为项目公司股

东为例,承包商的双重身份可能会导致股东之间一定程度的利益

冲突,并在股东协议中予以反映。例如,为防止承包商在工程承

包事项上享有过多的控制权,其他股东可能会在股东协议中限制 承包商在工程建设及索赔事项上的表决权;如果承包商参与项目 的主要目的是承担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工作,并不愿长期持股,承包商会希望在股东协议中预先做出股权转让的相关安排;但另

一方面,如果融资方也是股东,融资方通常会要求限制承包商转

让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权利,例如要求承包商至少要到工

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才可转让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三、履约合同

(一)工程承包合同。

项目公司一般只作为融资主体和项目运营管理者而存在,本

身不一定具备自行设计、采购、建设项目的条件,因此可能会将

部分或全部设计、采购、建设工作委托给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

承包合同。项目公司可以与单一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

分别与不同承包商签订合同。承包商的选择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往往直接影响 PPP项目合同的

履行,进而影响项目的贷款偿还和收益情况。因此,为了有效转

移项目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承包商签订一个固定

价格、固定工期的“交钥匙”合同,将工程费用超支、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

中通常还会包括履约担保和违约金条款,进一步约束承包商妥善

履行合同义务。

(二)运营服务合同。根据 PPP项目运营内容和项目公司管理能力的不同,项目公

司有时会考虑将项目全部或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事务外包给有经验 的专业运营商,并与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个案中,运营维护事

务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取得政府的同意。但是,PPP 项目合同中

约定的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维护义务并不因项目公司将全部或部分

运营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由于 PPP项目的期限通常较长,在项目的运营维护过程中存

在较大的管理风险,可能因项目公司或运营商管理不善而导致项

目亏损。因此,项目公司应优先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管理经验丰

富的运营商,并通过在运营服务合同中预先约定风险分配机制或

者投保相关保险来转移风险,确保项目平稳运营并获得稳定收

益。

(三)原料供应合同。

有些 PPP项目在运营阶段对原料的需求量很大、原料成本在

整个项目运营成本中占比较大,同时受价格波动、市场供给不足

等影响,又无法保证能够随时在公开市场上以平稳价格获取,继

而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营,例如燃煤电厂项目中的

煤炭。因此,为了防控原料供应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原料的

主要供应商签订长期原料供应合同,并且约定一个相对稳定的原

料价格。

在原料供应合同中,一般会包括以下条款:交货地点和供货

期限、供货要求和价格、质量标准和验收、结算和支付、合同双

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除上述一般 性条款外,原料供应合同通常还会包括“照供不误”条款,即要求

供应商以稳定的价格、稳定的质量品质为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

原料。

(四)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

在 PPP 项目中,项目公司的主要投资收益来源于项目提供的

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因此保证项目产品或服务有稳定的销售

对象,对于项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根据 PPP 项目付费机制的不 同,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最终使用

者。以政府付费的供电项目为例,政府的电力主管部门或国有电

力公司通常会事先与项目公司签订电力购买协议,约定双方的购

电和供电义务。

此外,在一些产品购买合同中,还会包括“照付不议”条款,即项目公司与产品的购买者约定一个最低采购量,只要项目公司

按照最低采购量供应产品,不论购买者是否需要采购该产品,均

应按照最低采购量支付相应价款。

四、融资合同

从广义上讲,融资合同可能包括项目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的项

目贷款合同、担保人就项目贷款与融资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政府

与融资方和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等多个合同。其中,项

目贷款合同是最主要的融资合同。

在项目贷款合同中一般会包括以下条款:陈述与保证、前提

条件、偿还贷款、担保与保障、抵销、违约、适用法律与争议解

决等。同时,出于贷款安全性的考虑,融资方往往要求项目公司 以其财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种形

式的担保或由政府作出某种承诺,这些融资保障措施通常会在担

保合同、直接介入协议以及PPP项目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PPP 项目的融资安排是 PPP 项目实施的 关键环节,鼓励融资方式多元化、引导融资方式创新、落实融资

保障措施,对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权益以及保障 PPP

项目的成功实施至关重要。本指南仅就 PPP 项目合同中所涉及的 与融资有关的条款和内容进行了阐述,有关 PPP 项目融资的规范 指导和系统介绍,请参见另行编制的PPP融资专项指南。

五、保险合同

由于 PPP项目通常资金规模大、生命周期长,负责项目实施 的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参与方通常需要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营

等不同阶段的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进行投保。通常可能涉及的保

险种类包括货物运输险、工程一切险、针对设计或其它专业服务 的职业保障险、针对间接损失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

鉴于 PPP项目所涉风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为确保投保更有

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议在制定保险方案或签署保险合同前先咨询

专业保险顾问的意见。

六、其他合同

在 PPP项目中还可能会涉及其他的合同,例如与专业中介机

构签署的投资、法律、技术、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合

同。第二章 PPP 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PPP项目合同概述

PPP 项目合同是 PPP 项目的核心合同,用于约定政府与社会 资本双方的项目合作内容和基本权利义务。虽然不同行业、不同

付费机制、不同运作方式的具体 PPP 项目合同可能千差万别,但 也包括一些具有共性的条款和机制。本章将详细介绍 PPP 项目合 同中最为核心和具有共性的条款和机制。

一、合同主体

PPP项目合同通常由以下两方签署:

(一)政府方。

政府方是指签署 PPP项目合同的政府一方的签约主体(即合

同当事人)。在我国,PPP 项目合同通常根据政府职权分工,由

项目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构以该级政府或该授

权机构自己的名义签署。例如,某省高速公路项目的 PPP 项目合 同,由该省交通厅签署。

(二)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社会资本为实施 PPP项目而专门成立的公司,通

常独立于社会资本而运营。根据项目公司股东国籍的不同,项目

公司可能是内资企业,也可能是外商投资企业。

二、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

根据项目行业、付费机制、运作方式等具体情况的不同,PPP 项目合同可能会千差万别,但一般来讲会包括以下核心条

款:引言、定义和解释;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项目的 融资;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运营;项目的维护;股权

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政府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

法律变更;不可抗力;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提前终止及

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的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附

件;等等。

除上述核心条款外,PPP 项目合同通常还会包括其他一般合

同中的常见条款,例如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声明与保

证、通知、合同可分割、合同修订等。

三、风险分配

(一)风险分配原则。

PPP 项目合同的目的就是要在政府方和项目公司之间合理分

配风险,明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 PPP 项目 顺利实施和实现物有所值。在设臵 PPP 项目合同条款时,要始终 遵循上述合同目的,并坚持风险分配的下列基本原则:

1.承担风险的一方应该对该风险具有控制力;

2.承担风险的一方能够将该风险合理转移(例如通过购买相

应保险);

3.承担风险的一方对于控制该风险有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动

机;

4.由该方承担该风险最有效率;

5.如果风险最终发生,承担风险的一方不应将由此产生的费

用和损失转移给合同相对方。

(二)常见风险分配安排。具体 PPP项目的风险分配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及各方 的风险承受能力,在谈判过程中确定,在实践中不同 PPP 项目合

同中的风险分配安排可能完全不同。下文列举了一些实践中较为

常见的风险分配安排,但需要强调的是,这些风险分配安排并非

适用于所有项目,在具体项目中,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进

行充分评估论证。

1.通常由政府方承担的风险,包括:

(1)土地获取风险(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由项目公司承

担,详见本章第六节);

(2)项目审批风险(根据项目具体情形不同,可能由政府

方承担,也可能由项目公司承担,详见本章第四节);

(3)政治不可抗力(包括非因政府方原因且不在政府方控

制下的征收征用和法律变更等,详见本章第十五节)。

2.通常由项目公司承担的风险,包括:

(1)如期完成项目融资的风险;

(2)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风险,例如完工风

险、供应风险、技术风险、运营风险以及移交资产不达标的风险

等;

(3)项目审批风险(根据项目具体情形不同,可能由政府

方承担,也可能由项目公司承担,详见本章第四节);

(4)获得项目相关保险。

3.通常由双方共担的风险:自然不可抗力。

四、法律适用 本指南主要针对在我国实施的 PPP项目,除了说明和借鉴国

际经验的表述外,有关 PPP 项目合同条款的分析和解释均以我国 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第二节 引言、定义和解释

引言、定义和解释是所有 PPP项目合同中均包含的内容,一

般会放在 PPP 项目合同的初始部分,用以说明该合同的签署时

间、签署主体、签署背景,以及该合同中涉及的关键词语的定义

和条款的解释方法等。

一、引言

引言部分,即在 PPP项目合同具体条款前的内容,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一)签署时间及签署主体信息。

在 PPP项目合同最开始一般会明确该合同的签署日期,该日

期通常会影响 PPP 项目合同部分条款的生效时间。例如前提条件

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会在合同签署日即生效,而其他一些特

定条款则在全部前提条件满足或被豁免的情形下才生效(请见本

章第四节)。

此外,这部分还会载明 PPP 项目合同签署主体的名称、住

所、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注册信息,以明确签署主体的身份。

(二)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PPP 项目合同引言部分还可能会简要介绍项目双方的合作背

景以及双方签订该PPP项目合同的目的等。

二、定义

在 PPP项目合同中通常还会包括定义条款,对一些合同中反

复使用的关键名词和术语进行明确的定义,以便于快速索引相关 定义和术语,并确保合同用语及含义的统一性,避免将来产生争

议。

定义部分通常会包括“政府方”、“项目公司”、“工作日”、“生

效日”、“运营日”、“移交日”、“不可抗力”、“法律变更”、“融资

交割”、“技术标准”、“服务标准”、“性能测试”等 PPP项目涉及的

专业术语及合同用语。

三、解释

为了避免合同条款因不同的解释而引起争议,在 PPP项目合

同中通常会专门约定该合同的解释方法。常见的解释包括:标题

仅为参考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一方、双方指本协议的一

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一

段时间(包括一年、一个季度、一个月和一天)指按公历计算的该

时间段;“包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

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等等。

第三节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一、项目的范围

项目的范围条款,用以明确约定在项目合作期限内政府与项

目公司的合作范围和主要合作内容,是 PPP 项目合同的核心条

款。

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具体情况的不同,政府与项目公司的合

作范围可能包括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某个基础设施或

提供某项公共服务等。以 BOT 运作方式为例,项目的范围一般

包括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建设(和设计)、运营(和维

护)项目并在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时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通常上述合作范围是排他的,即政府在项目合作期限内不会

就该PPP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与其他任何一方合作。

二、项目合作期限

(一)期限的确定。

1.项目的合作期限通常应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进行评估。评

估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政府所需要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期间;

(2)项目资产的经济生命周期以及重要的整修时点;

(3)项目资产的技术生命周期;

(4)项目的投资回收期;

(5)项目设计和建设期间的长短;

(6)财政承受能力;

(7)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项目合作期限的规定;等等。2.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付费机制的不同,项目合作期限的规

定方式也不同,常见的项目合作期限规定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固定的期限(例如,25年);

(2)分别设臵独立的设计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并规定运

营期间为自项目开始运营之日起的一个固定期限。

上述两种合作期限规定方式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在分别设臵

设计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的情况下,如建设期出现任何延误,不

论是否属于可延长建设期的情形,均不会影响项目运营期限,项

目公司仍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期运营项目并获得收益;而

在规定单一固定期限的情况下,如项目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开

始运营且不属于可以延长期限的情形,则会直接导致项目运营期

缩短,从而影响项目公司的收益情况。

鉴此,实践中应当根据项目的风险分配方案、运作方式、付

费机制和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项目合作期限规定方式。基本的原

则是,项目合作期限可以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并且形成对项目公

司的有效激励。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项目的实际期限还会受制于

提前终止的规定。

(二)期限的延长。

由于 PPP项目的实施周期通常较长,为了确保项目实施的灵

活性,PPP 项目合同中还可能包括关于延长项目合作期限的条

款。

政府和项目公司通常会在合同谈判时商定可以延期的事由,基本的原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项目合作期限内发生 非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的风险而导致项目公司损失的情形下,项目

公司可以请求延长项目合作期限。常见的延期事由包括:

1.因政府方违约导致项目公司延误履行其义务;

2.因发生政府方应承担的风险(关于通常由政府方承担的风

险,请见本章第一节)导致项目公司延误履行其义务;

3.经双方合意且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由。

(三)期限的结束。

导致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有两种情形: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者

项目提前终止(关于期限结束后的处理,请见本章第十八节和第

十九节)。

第四节 前提条件

一般情况下,PPP 项目合同条款并不会在合同签署时全部生

效,其中部分特定条款的生效会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这些前 提条件被满足或者被豁免的情况下,PPP 项目合同的全部条款才

会生效。

如果某一前提条件未能满足且未被豁免,PPP 项目合同的有

关条款将无法生效,并有可能进一步导致合同终止,未能满足该

前提条件的一方将承担合同终止的后果。

一、前提条件

(一)前提条件的含义和作用。

前提条件,也叫先决条件,是指 PPP 项目合同的某些条款生 效所必须满足的特定条件。

对项目公司而言,在项目开始实施前赋予其一定的时间以完

成项目的融资及其他前期准备工作,并不会影响项目期限的计算

及项目收益的获取。

而对政府方而言,项目公司只有满足融资交割、审批手续等

前提条件才可以正式实施项目,有利于降低项目的实施风险。

(二)常见的前提条件。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的不同,在项目正式实施之前需要满足的

前提条件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常见的前提条件包括:

1.完成融资交割——通常由项目公司负责满足。完成融资交割是 PPP项目合同中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只有确

定项目公司及融资方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营提供足够资金的情况 下,项目的顺利实施才有一定保障。

根据项目双方的约定不同,完成融资交割的定义也可能会不

同,通常是指:项目公司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

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

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2.获得项目相关审批—由项目公司或政府方负责满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项目公司实施 PPP项目可能需要履行相

关行政审批程序,只有获得相应的批准或备案,才能保证 PPP 项 目的合法合规实施。

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一般的风险分配原则,该项条件通常应由对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最有控制力且最有效率的

一方负责满足,例如:

(1)如果项目公司可以自行且快捷地获得相关审批,则该

义务可由项目公司承担;

(2)如果无政府协助项目公司无法获得相关审批,则政府

方有义务协助项目公司获得审批;

(3)如果相关审批属于政府方的审批权限,则应由政府方

负责获得。

3.保险已经生效——由项目公司负责满足。

在 PPP项目中,保险是非常重要的风险转移和保障机制。政

府方为了确保项目公司在项目实施前已按合同约定获得了足额的 保险,通常会将保险(主要是建设期保险)生效作为全部合同条

款生效的前提条件。

常见的安排是:项目公司已根据项目合同中有关保险的规定

(请见本章第十四节)购买保险,且保单已经生效,并向政府方

提交了保单的复印件。

4.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主要合同已经签订——由项目公司负

责满足。

在一些 PPP 项目合同中,政府方为进一步控制项目实施风

险,会要求项目公司先完成项目实施涉及的其他主要合同的签署

工作,以此作为PPP项目合同的生效条件。

常见的安排是:项目公司已根据项目合同中有关规定签订工

程总承包合同及其他主要分包合同,并且向政府方提交了有关合

同的复印件。

5.其他前提条件。

在 PPP 项目合同中双方还可能会约定其他的前提条件,例

如,项目公司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等担保。

二、前提条件豁免

上述前提条件可以被豁免,但只有负责满足该前提条件的一

方的相对方拥有该豁免权利。

三、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一)合同终止。如果双方约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则该合同方有权终止

项目合同。

(二)合同终止的效力和后果。

1.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将终止。

如果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

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2.经济赔偿。

如因合同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其应当满足的前提条

件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另一方有权向其主张一定的经济赔

偿,但经济赔偿的额度应当与合同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相匹

配,并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3.提取保函。

为了更好地督促项目公司积极履行有关义务、达成相关的前

提条件,政府方也可以考虑在签署 PPP 项目合同时(甚至之前)要求项目公司就履行前提条件提供一份履约保函。具体项目中是

否需要项目公司提供此类保函、保函金额多少,主要取决于以下

因素:

(1)在投标阶段是否已经要求项目公司提供其他的保函;

(2)是否有其他激励项目公司满足前提条件的机制,例如

项目期限或付费机制的设臵;

(3)项目公司不能达成前提条件的风险和后果;

(4)政府方因项目无法按时实施所面临的风险和后果;(5)按时达成前提条件对该项目的影响;等等。

如果项目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

政府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政府方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金

额。

第五节 项目的融资

PPP 项目合同中有关项目融资的规定,不一定会规定在同一

条款中,有可能散见在不同条款项下,通常包括项目公司的融资 权利和义务、融资方权利以及再融资等内容。

一、项目公司的融资权利和义务

在 PPP项目中,通常项目公司有权并且有义务获得项目的融

资。为此,PPP 项目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相

关资产和权益的归属,以确定项目公司是否有权通过在相关资产

和权益上设定抵质押担保等方式获得项目融资,以及是否有权通

过转让项目公司股份(关于股权变更的限制,请见本章第十节)

以及处臵项目相关资产或权益的方式实现投资的退出。

与此同时,由于能否成功获得融资直接关系到项目能否实

施,因此大多数 PPP 项目合同中会将完成融资交割作为项目公司 的一项重要义务以及 PPP 项目合同全部生效的前提条件(关于融 资交割以及具体前提条件的安排,请见本章第四节)。

二、融资方的权利

为了保证项目公司能够顺利获得融资,在 PPP项目合同中通

常会规定一些保障融资方权利的安排。融资方在提供融资时最为

关注的核心权利包括:

(一)融资方的主债权和担保债权。

如果项目公司以项目资产或其他权益(例如运营期的收费

权)、或社会资本以其所持有的与项目相关的权利(例如其所持

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担保向融资方申请融资,融资方在主张其 担保债权时可能会导致项目公司股权以及项目相关资产和权益的

权属变更。因此,融资方首先要确认 PPP 项目合同中已明确规定 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有权设臵上述担保,并且政府方可以接受融

资方行使主债权或担保债权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确保融资

方权益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二)融资方的介入权。

由于项目的提前终止可能会对融资方债权的实现造成严重影

响,因此融资方通常希望在发生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且项目公司无

法在约定期限内补救时,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项目提前终止

前对于项目进行补救(关于项目提前终止的机制,请见本章第十

八节)。为了保障融资方的该项权利,融资方通常会要求在 PPP

项目合同中或者通过政府、项目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的直接介入协

议对融资方的介入权予以明确约定。

三、再融资

为了调动项目公司的积极性并保障融资的灵活性,在一些

PPP 项目合同中,还会包括允许项目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对项目进

行再融资的规定。再融资的条件通常包括:再融资应增加项目收

益且不影响项目的实施、签署再融资协议前须经过政府的批准

等。此外,PPP 项目合同中也可能会规定,政府方对于因再融资

所节省的财务费用享有按约定比例(例如50%)分成的权利。

第六节 项目用地

PPP 项目合同中的项目用地条款,是在项目实施中涉及的土

地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通常包括土地权利的取得、相关费用的 承担以及土地使用的权利及限制等内容。

一、土地权利的取得

(一)一般原则。

大部分的 PPP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其他涉及建

设的项目,均会涉及到项目用地问题,由哪一方负责取得土地对

于这类项目而言非常关键。

在 PPP 实践中,通常根据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哪一方更有能

力、更有优势承担取得土地的责任的原则,来判定由哪一方负责

取得土地。

(二)两种实践选择。

实践中,根据 PPP 项目的签约主体和具体情况不同,土地使 用权的取得通常有以下两种选择:

1.由政府方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

(1)主要考虑因素。

如果签署 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是对土地使用权拥有一定控

制权和管辖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例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 PPP 项目实施中,该政府方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项目的实

施一般更为经济和效率,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在我国的法律

框架下,土地所有权一般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由对土地使用权有

一定控制力的政府方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更为便利(根据我国法 律,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的建设用地均须先由国家征收原属于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其变为国有土地后才可进行出让或划

拨);另一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和

实践,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国家重点扶持 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大多采用划拨的方式,项

目公司一般无法自行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2)具体安排。

政府方以土地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建设用

地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进入场地的道路使用权,并根据项目建设

需要为项目公司提供临时用地。项目的用地预审手续和土地使用

权证均由政府方办理,项目公司主要予以配合。

上述土地如涉及征地、拆迁和安臵,通常由政府方负责完成

该土地的征用补偿、拆迁、场地平整、人员安臵等工作,并向项

目公司提供没有设定他项权利、满足开工条件的净地作为项目用

地。

2.由政府方协助项目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

如果项目公司完全有权、有能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行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则可以考虑由项目公司自行取得土地使用权,但

政府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它相关权利的费用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它相关权利所涉及的费用。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的费

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费用(具体可能包括土地补偿

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恢复平整

费用以及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等。

(二)费用的承担。

实践中,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与支付相关费用的有可能不是

同一主体。通常来讲,即使由政府方负责取得土地权利以及完成

相关土地征用和平整工作,也可以要求项目公司支付一定的相关

费用。

具体项目公司应当承担哪些费用和承担多少,需要根据费用 的性质、项目公司的承担能力、项目的投资回报等进行综合评

估。例如,实践中项目公司和政府方可能会约定一个暂定价,项

目公司在暂定价的范围内承担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费用,如实际费

用超过该暂定价,对于超出的部分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由政府方承

担或由双方分担。

三、土地使用的权利及限制

(一)项目公司的土地权利——土地使用权。

PPP 项目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项目公司有权在项目期限内独

占性地使用特定土地进行以实施项目为目的的活动。根据我国

《土地管理法》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

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依法报批并补缴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二)项目公司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由于土地是为专门实施特定的 PPP项目而划拨或出让给项目

公司的,因此在 PPP 项目合同中通常还会明确规定,未经政府批 准,项目公司不得将该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或用

于该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除 PPP项目合同中的限制外,项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还要受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约束,并且

要遵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政府方的场地出入权。

1.政府方有权出入项目设施场地。

为了保证政府对项目的开展拥有足够的监督权(关于政府方 的监督和介入权利,请见本章第十七节),在 PPP 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政府方出入项目设施场地的权利。

2.条件和限制。

但政府方行使上述出入权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包括:

(1)仅在特定目的(双方可在 PPP 项目合同中就“特定目 的”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约定)下才有权进入场地,例如检查建

设进度、监督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合同项下义务等;

(2)履行双方约定的合理通知义务后才可入场;

(3)需要遵守一般的安全保卫规定,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

常建设和运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条件和限制仅是对政府方合同权利 的约束,政府方及其他政府部门为依法行使其行政监管职权而采

取的行政措施不受上述合同条款的限制。

第七节 项目的建设

包含新建或改扩建内容的 PPP 项目,通常采用 BOT、BOO

或 ROT 等运作方式,项目建设是这类 PPP 项目合同的必备条

款。有关项目建设的条款通常会包括设计和建设两部分内容。

一、项目的设计

(一)设计的范围。

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一般来讲设计可以分为三个或

四个阶段。对于土建项目,设计通常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或初始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或施工设计)三个阶段;对于工

业项目(包括工艺装臵设施)以及复杂的基础设施项目,通常还

要在上述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之间增加一个扩初设计(或

技术设计)阶段。

根据政府已完成设计工作的多少,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设

计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如果政府仅编制了项目产出说明和可行性

研究报告,项目公司将承担主要的设计工作;如果政府已完成了

一部分设计工作(如已完成初步设计),则项目公司的设计范围

也会相应缩小。

(二)设计工作的分工。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的不同,PPP 项目合同中对于设计工作的

分工往往会有不同。常见的设计工作分工包括:

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由政府或社会资本

方完成。

如果 PPP项目由政府发起,则应由政府自行完成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的编制工作;如果 PPP 项目由社会资本发

起,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由社会资本方完成。

无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由谁完成,其均应作为

采购文件以及最终签署的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2.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公司完成。

在 PPP项目合同签署后,项目公司负责编制或最终确定初步

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完成全部的设计工作。

(三)项目设计要求。

在 PPP项目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应协商确定具体的项目设计

要求和标准,并在 PPP 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确定项目设计 要求和标准的依据通常包括:

1.政府编制或项目公司编制并经政府方审查同意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

2.双方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规范;

3.项目所在地区和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4.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建筑法、环境保护

法、产品质量法等。

(四)设计的审查。

在 PPP项目中,虽然设计工作通常主要由项目公司承担,但

政府方享有在一定的期限内审查设计文件并提出意见的权利,这

也是政府方控制设计质量的重要途径。设计审查条款通常包括以

下内容:

1.政府方有权审查由项目公司制作的任何设计文件(特别

是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项目公司有义务将上述文件提交

政府方审查。

2.政府方应当在约定期限内(通常在合同明确约定)审查

设计文件。如果设计文件中存在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政

府方可以要求项目公司对不符合合同的部分进行修正,有关修正 的风险、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如果政府方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

提出审查意见,约定审查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即可实施项目设计

方案并开始项目建设。

3.如项目公司对政府方提出的意见存在异议,可以提交争

议解决程序处理。

政府方的上述审查不能减轻或免除项目公司依法履行相关设

计审批程序的义务。

(五)项目设计责任。

在 PPP项目中,通常由项目公司对其所作出的设计承担全部

责任。该责任不因该设计已由项目公司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或已

经政府方审查而被豁免或解除。

二、项目的建设

在 PPP项目合同中,要合理划分政府方与项目公司在建设期

间的权利义务,更好地平衡双方的不同诉求,确保项目的顺利实

施。

(一)项目建设要求。

1.建设标准要求。

与项目设计类似,在 PPP项目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应协商确

定具体的项目建设标准,并规定在 PPP 项目合同中。常见的建设 标准和要求包括:

(1)设计标准,包括设计生产能力或服务能力、使用年

限、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等;

(2)施工标准,包括施工用料、设备、工序等;

(3)验收标准,包括验收程序、验收方法、验收标准;

(4)安全生产要求;

(5)环境保护要求;等等。

项目的建设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且严格遵

守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项目建设所依据的相关设

计文件和技术标准通常会作为PPP项目合同的附件。

2.建设时间要求。

在 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项目的建设工期及进度

安排。在完工时间对于项目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中,还会在合同

中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完工日期或开始运营日。

(二)项目建设责任。

在 PPP项目中,通常由项目公司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

时间完成项目的建设并开始运营,该责任不因项目建设已部分或

全部由项目公司分包给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当然,在 PPP项目中,项目建设责任对项目公司而言是约束

与激励并存的。在确保项目按时按质量完工方面,项目公司除了

客观上要受合同义务约束之外,还会有额外的商业动机,因为通

常只有项目开始运营,项目公司才有可能获得付费。

(三)政府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

1.概述。

为了能够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开始运

营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全部要求,政府方往往希望对项目建设进行

必要的监督或介入,并且通常会在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一些保障 政府方在建设期的监督和介入权利的条款。

这种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权应该有多大,也是项目建设条款 的核心问题。需要强调的是,PPP 项目与传统的建设采购项目完

全不同,政府方的参与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过度的干预不仅会影

响项目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以及项目的建设和投运,而且还可能

将本已交由项目公司承担的风险和管理角色又揽回到政府身上,从而违背PPP项目的初衷。

2.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权利主要包括(关于政府

方的监督和介入机制,请见本章第十七节):

(1)定期获取有关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2)在不影响项目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场检查和测试;

(3)对建设承包商的选择进行有限的监控(例如设定资质

要求等);

(4)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建设工作;等等。

第八节 项目的运营

在 PPP项目中,项目的运营不仅关系到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

给效率和质量,而且关系到项目公司的收入,因此对于政府方和

项目公司而言都非常关键。有关项目运营的条款通常包括开始运

营的时间和条件、运营期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政府方和公众对项

目运营的监督等内容。

一、开始运营

(一)概述。

开始运营,是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均非常关注的关键时间点。

对政府方而言,项目开始运营意味着可以开始提供公共产品

或服务,这对于一些对时间要求较高的特殊项目尤为重要。例如

奥运会场馆如果没有在预定的时间完工,可能会造成极大的影响

和损失。

对项目公司而言,在多数 PPP项目中,项目公司通常只有项

目开始运营后才能开始获得付费。因此,项目尽早开始运营,意

味着项目公司可以尽早、尽可能长时间的获得收入。

基于上述原因,开始运营的时间和条件也是双方的谈判要

点。

(二)开始运营的条件。

1.一般条件。

在订立 PPP项目合同时,双方会根据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商业

特性约定开始运营的条件,以确定开始运营及付费的时间点。常

见的条件包括:

38(1)项目的建设已经基本完工(除一些不影响运营的部

分)并且已经达到满足项目目的的水平;

(2)已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计划完成项目试运营;

(3)项目运营所需的审批手续已经完成(包括项目相关的

备案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

(4)其他需要满足项目开始运营条件的测试和要求已经完

成或具备。

2.具体安排。

在一些 PPP项目中,开始运营与建设完工为同一时间,完工

日即被认定为开始运营日。但在另一些项目中,开始运营之前包

括建设完工和试运营两个阶段,只有在试运营期满时才被认定为

开始运营。

这种包括试运营期的安排通常适用以下两种情形:

(1)在项目完工后,技术上需要很长的测试期以确保性能 的稳定性;

(2)在项目开始运营之前,需要进行大量的人员培训或工

作交接。

(三)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如果项目公司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

始运营,将可能承担如下后果:

1.一般的后果:无法按时获得付费、运营期缩短。

通常来讲,根据 PPP项目合同的付费机制和项目期限机制,如果项目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开始运营,其开始获得付费的时

间也将会延迟,并且在项目合作期限固定、不分别设臵建设期和

运营期且没有正当理由可以展期的情况下,延迟开始运营意味着

项目公司的运营期(即获得付费的期限)也会随之缩短。

2.支付逾期违约金。

一些 PPP项目合同中会规定逾期违约金条款,即如果项目公

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始运营,则需要向政府方支付违约

金。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 PPP项目合同中都必然包括逾期

违约金条款,特别是在逾期并不会对政府方造成很大损失的情况

下,PPP 项目合同中的付费机制和项目期限机制已经足以保证项

目公司有动机按时完工,因而无需再另行规定逾期违约金。

如果在 PPP项目合同中加入逾期违约金条款,则应在项目采

购阶段对逾期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逾期违约金 的金额和上限(该上限是项目融资方非常关注的要点)。

3.项目终止。

如果项目公司延误开始运营日超过一定的期限(例如,200

日),政府方有权依据 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主张提前终止该项目(关于终止的后果和处理机制,请见本章第十八节)。

4.履约担保。

为了确保项目公司按时按约履行合同,有时政府方也会要求

项目公司以履约保函等形式提供履约担保。如果项目公司没有按

照合同约定运营项目,政府方可以依据双方约定的履约担保机制

获得一定的赔偿(关于履约担保机制,请见本章第十二节)。

40(四)因政府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此处的政府方原因包括政府方违约以及在 PPP项目合同中约

定的由政府方承担的风险,例如政治不可抗力等(关于通常由政

府方承担的风险,请见本章第一节)。

1.延长工期和赔偿费用。

因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通常项目

公司有权主张延迟开始运营日并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

2.视为已开始运营。

在一些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如电站项目)中,对于因

发生政府方违约、政治不可抗力及其他政府方风险而导致项目在

约定的开始运营日前无法完工或无法进行验收的,除了可以延迟

开始运营日之外,还可以规定“视为已开始运营”,即政府应从原

先约定的开始运营日起向项目公司付费。

(五)因中性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此处的中性原因是指不可抗力及其他双方约定由双方共同承

担风险的原因。不可抗力是指 PPP 项目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合同 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是指自然

不可抗力,不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属于政府方和项目公司违约或应

由其承担风险的事项。

因中性原因导致政府方或项目公司不能按期开始运营的,受

到该中性原因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均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例如违约

金、赔偿等),也可以根据该中性原因的影响期间申请延迟开始

运营日。

二、运营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一)项目运营的内容。

根据项目所涉行业和具体情况的不同,PPP 项目运营的内容

也各不相同(关于各个行业的特性和运营特点,请见第四章),例如:

1.公共交通项目运营的主要内容是运营有关的高速公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设施;

2.公用设施项目运营的主要内容是供水、供热、供气、污

水处理、垃圾处理等;

3.社会公共服务项目运营的主要内容是提供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

(二)项目运营的标准和要求。

在 PPP项目的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合同

约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运营。常见的运营标准和要求包括:

1.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2.生产规模或服务能力;

3.运营技术标准或规范;

4.产品或服务质量要求;

5.安全生产要求;

6.环境保护要求;等等。

为保障项目的运营质量,PPP 项目中通常还会要求项目公司

编制运营与维护手册,载明生产运营、日常维护以及设备检修的

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运营之前报送政府方审查。运营

维护手册以及具体运营标准通常会作为PPP项目合同的附件。

(三)运营责任划分。

一般情况下,项目的运营由项目公司负责。但在一些 PPP项

目、特别是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行业下的 PPP 项目中,项目的运 营通常需要政府方的配合与协助。在这类项目中,政府方可能需

要提供部分设施或服务,与项目公司负责建设运营的项目进行配

套或对接,例如垃圾处理项目中的垃圾供应、供热项目中的管道

对接等。

具体项目中如何划分项目的运营责任,需要根据双方在运营

方面的能力及控制力来具体分析,原则上仍是由最有能力且最有

效率的一方承担相关的责任。

(四)暂停服务。

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因一些可预见的或突发的事

件而暂停服务。暂停服务一般包括两类:

1.计划内的暂停服务。

一般来讲,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维护或者修复,会导

致项目定期暂停运营。对于这种合理的、可预期的计划内暂停服

务,项目公司应在报送运营维护计划时提前向政府方报告,政府

方应在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予书面答复或批准,项目公司应尽最

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发生计划内的暂停服务,项目公司不承担不履约的违约责

任。

2.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若发生突发的计划外暂停服务,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政府

方,解释其原因,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

常服务。对于计划外的暂停服务,责任的划分按照一般的风险分

担原则处理,即:

(1)如因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由项目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

相关损失;

(2)如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由政府方承担责任,项目公司

有权向政府方索赔因此造成的费用损失并申请延展项目期限;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均不

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三、政府方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

政府方对于项目运营同样享有一定的监督和介入权(请见本

章第十七节),通常包括:

1.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入场检查;

2.定期获得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例如

运营维护计划、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事故报告等);

3.审阅项目公司拟定的运营方案并提出意见;

4.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5.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运营工作;等等。

四、公众监督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PPP 项目合同中通常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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