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旅游局2012年度A级旅游景区评定创建的通知
1.巴州旅游局2012年度A级旅游景区评定创建的通知 篇一
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复核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工作,维护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对获得质量等级旅游景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促进旅游景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3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工作,5A、4A级旅游景区复核(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工作,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筹负责;1A、2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复核工作,3A级旅游景区的复核工作,授权市(州、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在所管辖行政区域内开展。
第三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根据所赋予的权限和管理职责,开展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复核工作。第二章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应按属地原则由旅游景区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旅游局向所在地上一级市(州、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递交申报报告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经初评合格后逐级向相应权限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评定(1A、2A级旅游景区由市州地级直接评定)。
第五条 接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推荐报告后,相应权限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在核实申报材料的基础上,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在两个月内安排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组成评定小组对其进行检查评定。
第六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必须是国家或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培训认证的专业人员,评定小组一般应在2人以上,但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小组在对旅游景区检查评定工作结束后,要当面将检查评定中反映出的缺项和问题反馈给旅游景区管理层,并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及完成时限,但不能作出评定结论意见。
第八条 被评定旅游景区要根据评定小组的反馈意见向相应权限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整改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进行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才能下达质量等级评定批复。
第三章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复核
第九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复核,按照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由相应权限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
第十条 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复核人员应向旅游景区管理方进行反馈,同时要求旅游景区管理方做出限期整改承诺,并按承诺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复核工作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复核工作,原则上可采取直接检查、交叉互检、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到旅游景区进行复核必须持检查证明,复核检查组一般应在2-3人。
第十三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检查组必须逐一对所复核旅游景区的复核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提交相应权限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通过复核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严重降低或复核认定达不到相应级别标准的旅游景区,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相应权限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达 不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的轻重程度,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
(二)凡连续两年未通过复核的旅游景区,相应权限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给予降低或取消其相应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三)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称号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称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质量等级;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质量等级,并按程序要求组织评定;
(四)已取得质量等级称号的旅游景区如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其所在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及时反映,并在权限范围内做出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称号的处理,并收回授予的标志牌和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质量等级的通知后,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给作出处理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四章 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工作要求:
(一)不准收受旅游景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卡)、纪念品或礼物。
(二)不准对旅游景区提出检查任务之外的额外要求,或出现酗酒等影响检查员形象的行为。
(三)不准降低检查标准和简化检查评定程序,或以自已的好恶来随意解释和评判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标准。
(四)不准向受评旅游景区所在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和受评旅游景区就是否通过评定发表意见。
(五)不准接受旅游景区所在地政府和旅游部门,以及受评旅游景区安排的宴请、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六)不准带随从、助手等其他无关人员一同参与评定工作或代替评定工作。
(七)不准请受评旅游景区或受评旅游景区所在地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代为评定打分、撰写和邮寄检查报告。
(八)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地方评定机构与受评旅游景区安排与评定工作无关的旅游及其他休闲娱乐活动。
若违反以上要求的评定员,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给予警告批评直至直至取消评定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七条 受评旅游景区所在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及受评旅游景区工作要求:
(一)不准提供与旅游景区评定相关的虚假信息。
(二)不准向评定检查员提出或暗示降低质量等级标准和简化评定检查程序的要求。
(三)不准以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任何名义向评定检查员支付现金、赠送有价证券(卡)和礼物。
(四)不准举办针对评定检查员的专门的欢迎仪式(设置横幅、摆放鲜花等)。
(五)不准超规格安排评定检查员住房。
(六)不准为评定检查员安排宴请活动。
(七)不准为评定检查员谋取私利提供便利。
(八)不准为评定检查员专门安排与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复核工作无关的游览活动。
(九)不准代替评定检查员评定打分、撰写和邮寄评定报告。
(十)为评定(或复核)工作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违反以上要求的旅游景区,评定(或复核)工作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批评直至取消评定(或不予通过复核)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由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制定、发布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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