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2024-10-15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共10篇)

1.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篇一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所长为消防监督工作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场地、设施;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

(三)组织检查、鉴定、销毁档案。

根据需要,所长可以明确由分管副所长具体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二、公安派出所应设立消防监督工作档案专柜,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消防监督检查单位、场所消防工作档案;

(二)村(居)委员会消防工作档案;

(三)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四)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档案;

(五)责令改正通知书档案;

(六)群众举报投诉登记档案;

(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八)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档案;

(九)其他消防工作档案。

四、专(兼)职消防民警负责对所承办的消防监督工作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保管案卷材料,严防遗失;

(二)归档案卷应当齐全完整,符合有关规定;

(三)按期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消防监督工作档案;

(四)严禁弄虚作假,私自留存或销毁案卷材料;

(五)调离本岗位应当同时移交所承办的案卷材料。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消防监督人员对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二)接收移交的案卷,履行签字手续,编制移交清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排列和存放;

(四)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情况登记工作;

(五)不得擅自复制、翻拍、抄录、涂改、伪造、抽取、销毁档案,严防丢失、损毁;

(六)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五、公安派出所承办的对个人给予警告、五百以下(含本数)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的消防行政处罚档案由本单位管理;对单位给予五千元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档案由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

六、公安派出所对在办理消防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立卷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档案室或档案管理人员。其他类型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

2.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篇二

1.1 公安消防执法相关人员方面

自我国建国以来制定了各种的法律、法规, 而且还在不断完善增加。这么多的法律法规要在十几亿的人民中贯彻执行就是一个非常繁琐复杂的巨大工程。要想保质保量完成这个庞大的消防执法系统, 就需要有大量的消防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当然还需要足够的消防物质和技术条件的财力的支持。

公安消防执法机构是由公安部垂直领导的, 但是既然是由人来完成, 就存在一些公安消防执法人员不能冲破人情网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由于公安消防执法部门和地方政府所处的位置不一样, 担任的工作不同, 所以其思维方式和工作定位有着很大的差异。如果其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和市场经营中关系较近, 就很容易导致地方一些领导将消防执法与经济发展环境对立, 对一些违反了消防法律法规和重大消防隐患的行为没有进行严格执行和处罚。更有一些执法人员利用个人在执法机构的工作地位和职务, 滥用权力, 篡改消防执法的依据, 扭曲法律事实, 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不公正的裁决, 把自己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

由于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对于消防行政处罚的执行权力的规定不够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 执法主体是公安机构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 公安消防机构却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而法院也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愿意受理这样的执法案件, 就会导致消防执法进行困难, 使违法行为难以根治, 使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力度和权威受到挑战, 而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非常繁琐, 进行时间相对比较长, 影响公安消防机构执行效率。

1.2 公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方面

现行的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先对违反消防规定相对人员经调查取证后开始进入处罚程序, 从告知了听证权利到组织听证会再到做出处罚结果的决定。如果管理相对人员对处罚结果不服, 可以向更高一级机关要求复议, 如果再不服, 还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最后法院维持了原判以后处罚人仍然不履行处罚决定, 公安消防部门就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力。这样的一套消防执法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警力。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一些处罚还设置了前置条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第四十条和四十二条都有规定在处罚执行前公安消防执行部门要先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逾期不改正的才能对其进行处罚, 这些规定在公安消防执行活动中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就会让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处理。

在公安消防机构执行办案的时候, 对一些违法行为只注重对其的罚款, 而对于其产生的相对严重的后果和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错误行为的重视程度不够。就导致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只罚不纠, 只完成了罚款行为, 却没有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是对逾期未改行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一部分消防执法人员对法律规定的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重视, 在处罚决定书上面的处罚条款里只有罚款, 而没有运用“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警告“等处罚手段, 导致一些违法人员错误认为消防执法机关只要罚款。

2. 公安消防执法的加强措施

2.1 完善消防监督执法程序, 加强执法力度

严格、公正和文明地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建设的健康快速的发展, 关系到公安消防执法部门在群众中的形象, 关系到公安消防执法的权威。所以, 公安消防执法部门一定要加强以人民为本, 加强和改进对消防监督执法公正的力度。

一套健全和完善的消防监督执法程序应该是便于操作和高效率的。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对工程竣工验收、防火监督检查、消防安全检查等程序性的规定制作成册, 张贴墙上并发布在政府网站和消防网站的相关网站上, 做到公开和透明, 让人民群众和相关单位知情、了解。把相关的公安消防执法工作的办事制度和程序等涉及人民群众权力和义务的内容, 除去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 全部向人民群众公开, 真正地体现消防执法的公平公正。要用消防制度去规范消防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按照制度去办事, 用制度去管理, 把人人事事都用制度去规范。在消防执法行为中, 要对违法单位人员一视同仁、不讲情面, 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及时和正确地下发相关法律文书, 做到严格高效地执行落实执法工作。要按照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律法规明确划分公安消防机构上下级的权力和职责, 做好相互配合工作。

公安消防执法管理人员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 提高消防执法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要结合一线执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结合消防法律法规的内容, 制定培训内容, 要讲究实用性, 坚决杜绝培训的形式化和教条化, 要努力打造出高素质的公安消防执法队伍。必须要重视并且尽快培养出具有具有复合知识结构的综合能力执法人才。

2.2 消防执法要热情服务, 提高职业素养

公安消防执法不但要严格, 还需要热情的服务。优质的服务不只是指提高服务质量, 也是指严格依法行政、方便人民群众、改进管理方式等, 全面地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提高消防工作执行队伍的素质建设, 首先要加强对消防工作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要贯彻打牢“立警为公, 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再联系到实际的消防部门执法工作, 落实到消防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提高消防工作执行的水平。其次是树立服务性的公安消防部门形象, 要把执法工作从管理转变到服务上去。

总之, 公安消防执法只有不断地去实践、总结和探索, 才能减少执法的难度, 要认清自身的不足和实事求是地去执行工作。要有精湛的业务水平和高度的责任心, 把消防执法工作做得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孙弋岚.新媒体时代公安消防部队群众工作的探讨[J].安全与环境工程, 2012 (06) .

[2]孙强.试论消防执法中的文明执法问题[J].科技致富向导, 2011 (03) .

[3]吴强.论消防体制的改革与建设——以新《消防法》的实施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 2010 (18) .

[4]乔海滨.如何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J].中国水运, 2011 (01) .

3.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篇三

1 坚持一个原则

在执法协作工作中要坚持“各司其职、小案独立、大案协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

2 把握二个范围

行政违法。执法把握在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范围内。由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理(罚)。

刑事违法。对在查处动物卫生监方面违法行为时,对确有触犯刑法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刑事处理。

3 牢记三项执法内容

围绕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两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4 侧重四个环节

养殖环节。重点是养殖业动物卫生防疫条件、档案记录情况、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使用或添加激素类药品或其他禁用药品、人用药品;动物强制免疫及免疫标识佩戴情况等。 4.2 屠宰环节。无证屠宰、私屠滥宰,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屠宰、出售。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检疫监督环节。违法加工、经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经营、仓储、销售、运输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4.4 兽药经营环节。无证经营、经营假劣兽药或非法药品。 5.建立五项制度 5.1 联合执法启动制度

常规启动机制。建立节假日、双休日巡查以及投诉举报、应急事件快速处理制度。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经两部门会商后组织实施。

专项启动机制。涉及两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两部门协商后实施联合行动。

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两部门立即、尽快组织实施。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两部门轮流召集。遇特殊情况,经任何一家成员单位提议可视情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共同研究事件处置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制定联合执法计划和行动方案,确定打击重点;共同分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动向、特点、规律,研究应对策略等。

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流涉及各监管环节的法律法规、政策、食品安全标准规范。采用一般信息通报、典型案件通报、重大事项(紧急情况)通报等三种通报方式。实行一般信息月通报,典型案件限时通报,重大紧急情报“零时差”通报机制。

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制度公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要及时移交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在案件查处中认为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立即通报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28期2013年第47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必要时可在现场立即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对两部门移交的案件,对方应立即派人到场。现场检查初步认定有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在现场或后续案件调查按各自职能分工进行。决定不立案的,应书面告知移送案件部门。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移送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对方,并办理交接手续并依法作出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两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送请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对于两部门移送的案件,对方应将查处情况通报移送的机关。双方均有督办权,告知权,知情权。对推诿、不作为行为,对方有权向有关部门反馈。

案件处置制度:

发现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安机关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核查相关信息,按以下要求处置:经调查核实,食品安全事件属本部门职能管辖范围的,应及时依法封存(或登记保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控制事态蔓延。对于依法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主管机关,并告知举报人;经调查核实,食品安全事件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食品安全事件危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食品安全事件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经调查核实,食品安全事件属于其他部门或多个部门职能管辖范围的,立即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处置。

联合执法时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人员开展现场调查,依法对确认有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封存、留验或登记保存。相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检验检测,及时反馈检验结果。公安机关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现场治安管理,协助行政监管部门开展执法调查、采样等工作。对涉嫌犯罪的事件及时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要提前介入,指导证据采集,明确追刑标准。在查处案件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联动执法宣传工作应会同宣传、有关监管部门,加强舆情监测,把握舆论导向,防止炒作,引发社会恐慌。

4.《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解读 篇四

首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期由公安部制定下发,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此,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接受采访,对《规定》中的5大亮点做了全面解读。

亮点1:

全面系统、公开透明、手段多样

据孙茂利介绍,以往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且往往只涉及执法公开的某一领域和方面。此次制定下发的《规定》在认真总结基层创新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安执法公开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规定,明确了执法公开的分类、原则、范围、内容、方式、时限、职能部门和监督救济渠道等,为各地准确理解把握执法公开的内涵和外延,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指导。

《规定》进一步延伸拓展了执法公开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安工作特点,详细列举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对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的公开措施,作了倡导性规定。如,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等。结合基层的成熟做法,《规定》扩大了向特定对象公开的范围。如,增加规定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

为适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在报纸、广播、电视和文书告知、电话通知等传统手段外,增加规定了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查询和短信告知等公开方式。同时,与时俱进地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逐步开展网上公开办事,进一步拓宽了执法公开的渠道和方式。

亮点2:

推动执法公开向警民双向沟通转变

网上公开办事代表了执法公开的发展方向。网上公开办事是执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既包括应当使社会周知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等信息,也包括特定对象应当了解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受理情况、办理结果等信息;既包括发布执法信息,也包括提供在线预约、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开展在线满意度测评,受理投诉和意见建议。推行网上公开办事,使执法公开从单向的信息公开,扩大到警民双向交流沟通,深化和拓展了执法公开的内涵。

孙茂利指出,网上公开办事有成熟的实践基础,从实践情况看,网上公开办事无论是工作理念、制度机制,还是日常运行、信息技术保障都日趋成熟,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这项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对网上公开办事专门作出规定,既是对各地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也是对此项工作的深化和促进。

亮点3:

要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公开时限与公开事项密切相关,针对不同的公开事项,《规定》对公开时限作了不同要求。

关于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限包括了三种情形。一是原则规定自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关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要求。二是规定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即时公开。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时效性强,且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不即时公开,会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三是规定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主要考虑到这些信息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为给各地一定的自主空间,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定期发布。

关于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公开时限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的时限,现行法律规范对不同公开事项和对象有不同的规定。如,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12条规定:“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分别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等等。二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规定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与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公开不及时,会直接影响相关特定对象实现权利或履行义务,结合基层的实践经验,将这类信息公开时限设定在5个工作日内。

亮点4:

公开敏感执法信息,必要时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公安机关公开的执法信息涉及多个部门、警种,而这些执法信息都是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产生。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执法信息,《规定》规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如,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由交管部门发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信息,由办案部门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

同时,为积极稳妥做好重大、敏感执法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规定》明确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意见后发布。如,办案部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亮点5:

执法公开可以实现“双赢”

孙茂利告诉记者,执法公开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满足群众新期待、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推行执法公开可以实现公安机关和群众的“双赢”,既方便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又降低公安机关执法成本,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解决各地执法公开工作开展不平衡、公开措施比较零散等问题,公安部在深入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5.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篇五

B.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警告、教育时: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C.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你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 D.要求当事人将机动车停至路边接受处理时:请将机动车停在(指出停车位置)接受处理 【本题答案:】A

B

C

D

2、交通警察执勤遇有()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根据工作预案决定实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A.雾、雨、雪等恶劣天气 B.自然灾害性事故 C.治安案件 D.刑事案件 【本题答案:】A

B

C

D

3、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A.网上发布信息 B.手机短信

C.邮寄违法行为提示 D.通知车辆所属单位 【本题答案:】A

B

C

D

4、某交通警察在交通拥堵高峰期执勤、巡逻时,发现一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时,可以通过()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A.电子显示屏提示 B.通知卡口民警拦截 C.手势 D.喊话 【本题答案:】A

B

C

D

5、交通民警小张在执勤时发现甲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逆行。小张应当如何处理?()

A.指挥甲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为 B.C.听

指取

出甲

甲的的陈

违述

法和

行申辩 D.对甲作出处理决定 【本题答案:】A

B

C

D

6、某城市道路发生交通堵塞,交警大队应当采取以下哪些措施指挥疏导车辆?()

A.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 B.视情设置永久交通标志 C.进行交通管制

D.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提示牌 【本题答案:】A

B

C

D

7、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要求,下列哪些装备是交警执勤执法车辆上可以根据执法实际情况选配的?()A.防弹衣、防弹头盔 B.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 C.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 D.酒精检测仪、测速仪 【本题答案:】A

B

C

D

8、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要求,下列哪些装备是交警执勤执法车辆上应当配备的?()A.反光锥筒、警示灯 B.停车示意牌、警戒带 C.急救箱、牵引绳 D.拦车破胎器 【本题答案:】A

B

C

D

9、交警王某在道路执勤执法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动作有()。A.背手 B.袖手 C.搭肩 D.插兜 【本题答案:】A

B

C

D

10、某交警大队招聘一批交通协管员协助维护辖区内交通秩序。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哪些工作?()A.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B.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C.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D.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本题答案:】A

B

C

D

11、交警刘某与张某在高速公路执勤,遇到大雾天气,其应当根据路况和上级要求,采取()、警车限速引导等措施。A.发放警示卡 B.间隔放行 C.限制车速 D.巡逻喊话提醒 【本题答案:】A

B

C

D

12、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配备的装备有()。A.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 B.警用文书包

C.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 D.警务通、录音录像执法装备 【本题答案:】A

B

C

D

13、某高速交警大队民警小王,在高速公路上查处违法停车行为。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 B.发现属于机动车发生故障的,联系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 C.车辆无法拖移的,责令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D.故障机动车占用了行车道且驾驶人在现场,车辆可以在短时间内修复的,可不拖移机动车,但责令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本题答案:】A

B

C

D

14、某交警大队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需要临时在()上实施禁止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应当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A.城市道路 B.国道 C.省道 D.县道 【本题答案:】A

B

C

D

15、下列关于某交警大队执行交通管制的做法正确的有()。A.提前向社会公告车辆、行人绕行线路 B.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绕行引导标志等 C.实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D.对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异议或者不理解的,进行解释 【本题答案:】A B C D

16、交通警察李某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小王有以下哪些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扣留小王驾驶的机动车辆?()

A.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B.有使用伪造驾驶证嫌疑 C.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D.所持驾驶证已经在一个周期内记满12分 【本题答案:】A

B

C

D

17、某高速交警大队民警小王在执勤中发现一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针对这种情况,小王和同事应当如何处理?()

A.将该车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禁止其继续行驶 B.及时调查取证,责令该车驾驶人提供已依法领取通行证的证明 C.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对该车实施处罚 D.让该车返回出发地 【本题答案:】A

B

C

D

18、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对有拼装和报废嫌疑的机动车,应当对行驶证上标注的以下哪些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A.号厂牌型

B.出

发厂

机日 C.期 D.车架号 【本题答案:】A

B

C

D

19、交警在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时应当使用以下哪些装备?()A.照备相设

B.清

设障 C.车 D.停车示意牌 【本题答案:】A

B

C

D

20、以下关于交警刘某查处超载违法行为的做法正确的有()。A.对于有载物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 B.当事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依

车辆 C.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D.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均予以罚款或采取扣留机动车的强制措施 【本题答案:】A B C D

21、交警甲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以下哪些情形,而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其应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A.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成员 B.货运机动车载物超长、超宽、超高 C.货运机动车车厢载人 D.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 【本题答案:】A

B

C

D

22、某晚,交警甲接受指令参与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其应当配备并按规定使用以下哪些装备?()A.带酒精检

B.约

束警

C.棍 D.警绳 【本题答案:】A

B

C

D

23、因强降雪天气,为确保交通安全需要关闭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以下哪些方式发布提示信息?()A.在报纸上发布交通管制公告 B.设置绕行提示标志

C.电子显示屏或者可变情报板 D.交通广播 【本题答案:】A

B

C

D

24、某高速交通警察大队派交通民警在高速公路上设点执勤,遇到大雾天气,以下行为正确的有()。

A.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

B.在距执勤点至少500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

C.在隧道出口处设执勤点

D.在距执勤点至少2公里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

【本题答案:】A

B

C

D

25、交通民警贾某和李某驾驶警车因执行公务需要而在公路上临时停车,以下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开启警灯

B.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50~200米以外 C.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警报器 D.在道路上设置反光椎筒 【本题答案:】A

B

C

D

26、交通警察甲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哪些安全防护规定?()A.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 B.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开启警灯 C.驾驶警车时系安全带 D.驾驶摩托车巡逻时,戴制式头盔 【本题答案:】A

B

C

D

27、交通警察遇到群众求助应当如何处置?()A.做好先期处置,并报110派员处置

B.需要过往机动车提供帮助的,可以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请其提供帮助。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的,不得强制 C.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

D.对职责范围外的紧急求助,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本题答案:】A

B

C

D

28、某交警大队民警甲在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时,遇有一行人强行冲击警卫车队,应当如何处理?()

A.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员 B.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C.迅速向上级报告 D.要求警卫车辆躲避 【本题答案:】A

B

C

D

29、交警甲和乙正在某国道上执行道路执勤执法工作任务,遇到正在发生一起抢劫案件,甲和乙在立即通知刑侦部门赶赴现场的同时,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先期处置措施()。A.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 B.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

C.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围观群众,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 D.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本题答案:】A

B

C

D

30、某交警大队民警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有一重型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其可以通过()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理。A.追赶车辆 B.喊话 C.鸣警报器 D.车载显示屏提示 【本题答案:】A

B

C

D

31、交警甲与乙在执法中,发现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有被改动迹象,怀疑可能是被盗抢车辆。甲、乙应当采取的措施是()。

A.应当视情采取跟踪、堵截等措施 B.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C.当场能够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 D.当场不能确认有无违法行为的,应当将人、车分离,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进一步核实 【本题答案:】A

B

C

6.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 篇六

总 则 安全管理职责 事故预防 安全检查监督

事故应急处臵与调查处理 事故责任追究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管理,是指部队为防范和处臵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安全管理是部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臵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领导下,由总队、支队司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政治、后勤、防火监 督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级单位、首长要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及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管理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部队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七条 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部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 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提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三)协调拟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分析安全管理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安全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六)协调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

(七)本单位党委、首长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令部门承办。支队级以下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抓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第十一条 司令部门主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各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制定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训练、安全建设、安全检查监督;

(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负责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政治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组织指导安全教育;

(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依据职责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后勤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制定后勤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和训练;

(五)组织或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组织事故善后处理;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防火监督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组织防火监督系统的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和训练;

(三)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事故预防 第一节 安全建设

第十五条 安全建设,主要包括安全理论、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组织、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人才、安全文化建设等。

第十六条 各级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加强安全规章制度建设:

(一)公安部消防局针对部队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安全规章制度;

(二)总队级单位结合部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标准和要求;

(三)支队级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对安全管理实施面对面指导;

(四)大队级以下单位依据上级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全力抓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第十七条 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建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信息系统开发,必须将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建设纳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二)营门、值班室、车库等重点部位必须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等技术防范措施;

(三)重要安全设施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

(四)公安网、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等,必须采取物理隔离、干扰屏蔽、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嵌入电子识别码等措施,加强信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五)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和安全检查,及时维护修理、更新补充,确保性能稳定、运行正常;

(六)开展执勤训练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应当划定安全控制范围,设臵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设立安全警戒;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具。

第十八条 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安全管理经费保障:

(一)日常安全管理所需经费,按照职责分工立足标准经费保障;

(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有关配套安全设施设备等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有关事业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三)组织重大活动及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所需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活动经费预算实施保障;

(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事故赔偿等所需经费,从有关事业经费中解决;无事业经费的,从本单位机动费和特支费中解决。

第二节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十九条 各级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打牢安全发展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理论教育、安全形势教育、安全法规教育、安全常识教育、安全警示教育、心理健康教 育等内容。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由总队、支队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教育训练计划,通常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随机教育应当针对形势变化、任务变换、装备更新、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以及出现倾向性安全问题,发生事故等时机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教育通常运用集中授课、专题研讨、案例警示、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心理疏导、知识竞赛、媒体宣传等形式和方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安全训练,主要包括安全防护技能训练、安全操作技能训练、紧急避险训练、自救互救训练、心理拓展训练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实际,结合体能、技能训练开展安全训练,提高官兵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安全训练通常采取安全原理学习、典型案例研究、特情处臵训练、模拟训练、适应性训练等方法进行。

第三节 安全分析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当坚持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安全防范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安全分析通常采取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的方法进行。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新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专题分析。

第二十七条 安全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态和安全意识,形势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对安全管理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

各级应当在安全分析的基础上,部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目标要求、组织领导,突出安全隐患治理和防范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当结合任务特点、人员素质、装备状况、物质条件、社会环境等因素,加强安全预测。

第二十九条 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以及制定各类灭火、救援预案,应当预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安全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概率、危害等进行实地调查,提出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应当根据安全分析、安全预测和安全风险评估的结论,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制定安全预案。

第四章 安全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监督,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由司令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司令部门 应当加强对专项安全检查的指导和协调,并将其作为常态化督察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

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检查和总结讲评。

第三十三条 组织安全检查,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计划、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情况,重点查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指出并纠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专项治理。安全检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第三十四条 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安全员,安全员通常由士官担任,负责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首长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首长和机关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 当给予奖励。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十六条 通常情况下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对部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讲评,特殊情况随时讲评,主要分析安全形势,总结经验教训,部署安全管理任务。

第五章 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

第一节 事故等级与分类

第三十七条 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器材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影响,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三十八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死亡1人的;

(二)重伤10人以下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0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九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

(一)死亡2人至5人的;

(二)重伤11人至19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第四十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死亡6人至14人的;

(二)重伤20人至39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不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第四十一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

(一)死亡15人以上的;

(二)重伤40人以上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不含)以上的;

(四)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第四十二条 事故类别,通常分为车辆交通事故、训练事故、灭火救援事故、装备事故、火灾事故、船艇事故、淹亡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事故。

第二节 事故应急处臵

第四十三条 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优先救治伤员、组织人员疏散和脱险,抢救装备、物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态扩大,消除不良影响,并保护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单位首长应当立即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向上级司令(警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应当严密控制事故现场,划定危险区和安全区,合理安排警戒力量。

第四十六条 未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最高指挥员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事故现场采访、拍照、摄像。事故情况需要公开发布的,由总队级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实施。第四十七条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周密组织装备、器材、物资、医疗、通信、交通、技术、经费、法律等保障,保证事故应急救援顺利进行。

第三节 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

第四十九条 事故调查按照下列权限和时限规定组织实施:

(一)一般事故由支队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严重事故由总队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特大事故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调查处理。

根据需要,上级可以将属于本级权限的事故调查授权下级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组织实施属于下级权限的事故调查。

(二)一般事故和严重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在15天内完成;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在3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首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常由司令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参与。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的领导,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查明事故经过;

(二)查明事故原因;

(三)查明事故损失情况;

(四)掌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五)掌握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六)指导发生事故的单位总结教训;

(七)完成事故调查附件材料。

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和经过;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发生事故的原因、教训和暴露的主要问题;

(五)事故类别和等级认定;

(六)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

(七)事故调查相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发生事故单位的上级机关,应当客观、准确地评估事故损失并上报。

事故损失评估结论,通常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时作出;情况特殊难以及时作出完整的评估结论时,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时作出初步评估结论。

第五十四条 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应当如实统计上报死亡、失踪和受伤人员的情况,积极抢救伤员,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及时清理、登记、移交死亡人员遗物。

第五十五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为事故死亡人员举行悼唁仪式。悼唁仪式应当尊重民族习俗,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一起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举行集体悼唁仪式。

第五十七条 各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做好抚恤、评残、赔偿、补偿等工作。

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发生事故,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以及具体情形、责任大小、影响程度,依据公安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级警务、督察、干部、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检查和督办,责任追究的结果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并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各总队、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7.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篇七

软硬兼顾, 固本强基, 执法能力实现新提升

南环路所坚持从教育培训、科技强警、信息建设三方面入手, 全面夯实执法规范化建设根基, 有效提升执法能力。

(一) 教育培训, 砺练精兵。始终将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摆在首要位置来抓, 不断强化教育培训, 有效提升了所内整体执法水平。一是抓教育, 筑牢思想根基。充分发挥思想教育在指导民警开展执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采取换位思考、个案剖析等方式, 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不断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 坚决杜绝各类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二是抓练兵, 提升实战能力。领导带头狠抓执法学习, 坚持每周一次“法制小课堂”, 由所领导轮流讲课, 帮助民警解答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使业务素质快速提高。三是抓典型, 发挥带动作用。将执法办案经验丰富、成绩突出的同志作为执法典型进行培树, 极大地调动了民警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在所内营造了“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

(二) 科技强警, 提升保障。通过分局拨款和自筹资金, 先后安装了2套询问笔录视频采集设备, 购置了录音笔、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等执法办案装备, 提升了民警执法的保障能力。针对辖区案件发案特点, 南环路所以津南区安全防控中心建设为契机, 协调相关单位在辖区重点部位、主要路段安装摄像头106个, 红外线报警器34个, 实现了对辖区的全方位、全时空、无缝隙监控, 辖区可控性案件发案率下降了21%。

(三) 信息导警, 服务实战。工作中, 牢固树立“信息主导警务”理念, 将信息化建设与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加强信息比对、分析、研判, 有效提升防范管控能力。通过完善基础信息网络, 在辖区企事业单位、行业场所以及周边重点要害部位积极物建特情耳目, 加强信息分析研判, 有效提升了工作针对性、预见性。

标本兼治, 强化监督, 执法质量实现新突破

工作中, 南环路所从每个执法环节入手, 建立了完善的规章制度, 强化执法内外监督, 有效提升了执法质量。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提升思想认识。南环路所始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端正执法思想, 将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贯彻到各项业务工作中。每月定期召开执法工作分析会, 及时发现问题, 堵塞漏洞, 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于查处的每一起刑事、治安案件以及受理的每一起民事纠纷和信访案件, 都由所领导牵头负责, 布置专人进行查办, 实行了全程监督办理, 及时解决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实现了执法过程“零差错”。

二是细化工作措施, 完善执法制度。所支部研究并制定了系列执法工作规范及制度, 将执法岗位细化到民警个人, 实现了职责清晰,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建立并完善了14种基础执法台账, 规范制作法律文书以及各类案卷, 严格履行所长审核、审批制度。在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开通使用以来, 多次邀请市局及分局法制办负责同志对民警进行网上执法办案系统使用的培训, 使全体民警均能熟练使用网上办案系统办理各类刑事、行政、治安案件, 全所案件的录入率始终保持在100%。同时积极落实警务公开制度, 对每一件办理的案件的或受理的户口事项都对当事人进行告知, 并向群众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聘请辖区德高望重、影响力强的人士担任特邀监督员, 对全所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定期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 通报执法工作情况, 征求监督员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近3年的社会满意度测评工作中, 南环路派出所的测评成绩始终在全局派出所中名列前茅。此外, 所支部为每位民警建立执法档案, 将其办理的每起刑事治安案件、调处的每起纠纷、办理的每份户项都详细记录造册, 随时对民警执法工作进行考评, 纳入民警个人绩效考核。通过严格执法过程记载、质量监控、考核激励、责任追究实现了对民警个人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在近3年之内未发生责任信访及投诉, 各类信访案件的办结率实现100%, 未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在分局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中名列前茅。

三是规范办案场所, 提升环境建设。执法规范建设以来, 南环路所在分局的领导下, 在市局法制办指导下, 在分局法制办、后保科等部门的大力协助下, 因地制宜, 精心设计, 专人管理, 标准化施工, 圆满完成了执法办案场所改造试点工作, 全面提升执法安全管理水平。

南环路所根据现有条件将一楼划分为接待区、办案区, 对办案区设置了物理隔离, 并设置了询问室、讯问室、信息采集室, 还在改造过程中将询 (讯) 问室、人身安全检查室合并设置, 在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房屋, 提高房屋利用率。同时以功能区改造为契机对执法执勤装备重新优化配置, 实现了“三个到位”:一是询 (讯) 问室、采集室等重点办案场所安全防范装置和监控设备全部配备到位, 二是10类70种执法执勤装备及其他所需办公设备全部配备到位, 三是人身安全检查和信息采集设备全部配备到位。南环路所还将接待区改造成开放式平台, 设置了等候椅、报刊栏、饮水机、普法宣传栏等设施, 放置了老花镜、便笺纸、面巾纸等便民物品, 使群众真正感受到派出所的贴心服务, 拉近警民距离。

刚柔并济, 分类施策, 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南环路所充分发挥服务职能, 始终站在“构建和谐辖区”的高度来开展执法工作, 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强化“严打整治”工作。

始终坚持“露头就打、快侦快结”的原则, 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 从接警开始, 集中优势警力全力以赴, 根据案件的情况做到治安案件不超过24小时调查取证完毕, 刑事案件不超过48小时调查取证完毕, 保证出警快、取证快、处理快, 避免了因调查取证不及时造成信访案件发生的情况。

二是推行“平和执法”模式。

南环路所地处津南区中心, 每年因群众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多达600余起。针对这一情况, 南环路所坚持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手段, 逐步建立完善了由民警、副所长、所长组成的3级调解机制, 有效提高了案件的调解成功率, 促进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三是坚持“法制员审核”制度。

8.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篇八

一、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特点

本年度的执法检查工作指导思想具体、明确,工作原则简约、高效,与往年的执法检查相比,呈现出两大显著特点:

1、组织安排严密,检查形式新颖

早在2005年4月,北京市档案局就制发了《检查通知》和《标准细则》,明确了检查重点,部署了检查工作。10月,在执法检查工作正式启动前,又将此次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安排部署情况向市委秘书长孙政才、市政府秘书长刘晓晨进行了书面报告。10月31日和11月1日,集中两天时间,组织全市18个区县档案局赴外封闭式进行汇报,后又以陈乐人局长和姜之茂副局长带队,组成两个检查组利用一周左右的时间完成了18家区县档案局的实地检查任务,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较好地完成了任务,达到了预期效果。特别是检查形式上的创新,先集中汇报,后实地检查,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为各区县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和交流机会。

2、各区县档案局及区县领导高度重视,迎检准备充分

此次执法检查工作受到各区县档案局和区县领导的高度重视。集中汇报时,各区县档案局除一把手参加会议外,主管档案法制工作和档案馆业务工作的副局长也参加了会议,各局都准备了内容丰富、详实、反映本局工作特点的书面材料,其中11个单位还进行了多媒体演示汇报,形象、生动地再现了本局馆工作。实地检查时,一些区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专门抽出时间参加检查工作,并对检查组提出的初步意见表示认可和关注,提出了继续加强档案工作的一些新举措。

二、执法检查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从被查单位的自检报告和执法检查组实地检查的情况来看,各区县领导的档案意识明显增强,档案事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得到优化,档案工作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力度切实加强,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措施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领导重视档案工作,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各区县领导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和关注程度明显提升,为档案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档案部门更多地了解并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确定工作重点,服务全区大局创造了条件。15个区县的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被纳入当地政府“十一五”时期专项工作规划,为保证本区县档案事业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一些区县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档案馆工作的支持力度,顺义、宣武区新馆建成投入使用;房山、门头沟、延庆、怀柔、平谷区县档案馆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取得进展。绝大多数区县政府在档案事业发展经费上给予支持,能够做到逐年增加投入,一些区县还为档案保管保护、改善馆库条件、设立现行文件阅览点和档案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设置了专项经费。

东城、西城、崇文区将档案局列为创建文明区、卫生区等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崇文、海淀、通州、门头沟、密云等区县将档案局列为重大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次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安排表都传送至档案局,为档案部门关注和服务重大活动提供了依据。通州区将档案工作优劣作为评选精神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档案工作占全区精神文明百分考核总分的20%)。密云县将档案局列为本县“基础工作年”督查考核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加强对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这些举措有力地提升了档案工作的地位,极大地促进了档案事业的发展。

2、执法检查开展得力,监督指导广泛深入

各区县档案局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重点突出、程序规范,特别注意加大了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力度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丰台、房山、怀柔等区档案局与区法制办联合制发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各区县档案局在行政执法检查时,都能与区县法制办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单位进行实地抽检,增强了检查工作的权威性,提升了检查效果。东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平谷等区档案局,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复查,了解整改情况,督促被查单位加大整改力度,变后进为先进。朝阳、宣武区档案局对执法检查和举报发现的档案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处程序规范,文书填写准确,维护了档案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随着档案事业深入发展,各区县档案局业务监督指导工作在向基层单位延伸、向新兴领域拓展的同时,强化了档案行政监督与管理服务职能,注重档案业务指导与工作服务相结合。各区县档案局一方面加强了对重大活动、重点工程、机构改革、企业改制、社区、小城镇、农业农村、非公企业等档案工作的指导与服务,另一方面,积极配合区县政府中心工作,通过跟踪调研、上门指导、典型引路、组织观摩、开展培训等多种形式,使档案从形成到收集,从整理到保管,从利用到服务各个环节都得到了有效加强,确保各类档案齐全完整,管理有序,方便利用。

3、依法行政制度完善,法制宣传求实推新

各区县档案局从内部管理入手,按照市、区法制部门的要求,以“便民、公开、依法、高效”为原则,建立并完善了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档案行政许可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依法行政行为,推进了政务公开,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了社会监督。东城、宣武、朝阳、昌平、房山等区档案局,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展了档案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便捷高效,受到被许可人的欢迎。

各区县档案局在档案法制宣传工作中,抓住各种机遇,力求创新,全方位、多渠道地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在宣传对象上,不仅面向家庭、社区和农村普通老百姓,还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宣传档案法制知识。昌平、平谷区档案局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普及档案知识,举办社区家庭知识竞赛或全区档案知识有奖答题活动;通州区档案局开展档案普法有奖征文活动;朝阳区档案局将档案法制教育课程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东城、顺义区档案局为区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区人大代表、各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档案法制讲座。在宣传内容上,以老百姓较为关心的公民利用档案权利、保护档案义务、档案行政许可事项、档案违法案例及责任追究形式为主要内容进行宣传,受到群众欢迎。在宣传形式上,利用纪念日、宣传周,设立展板、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以及利用广告牌、科普画廊、街边橱窗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还通过新闻报刊、网络传媒、教育培训、知识竞赛、巡回展览等多种方式,发布档案工作信息,展示档案工作成果,为档案工作的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

4、围绕中心锐意创新,服务大局再显佳绩

各区县档案局馆牢固树立“以服务树形象,以服务促发展,以有为促有位”的工作理念,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锐意创新,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及本地区的中心工作,努力贴近现实生活、贴近群众需求,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为党政机关和普通百姓提供服务,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好评。

各区县档案馆广泛开展了已公开现行文件阅览服务。昌平区档案馆自2001年在全国率先成立现行文件阅览室后,2005年再次在全国率先将现行文件服务延伸到农村、社区,在全区设立现行文件阅览点411个,使农民和居民在居住区域随时查阅所需要的政策法规。各区县档案局普遍开展了社区档案服务工作,帮助社区建立了社区工作档案、下岗职工档案、孤寡老人档案、社区名人档案等,为老百姓解决了低保档案查询等实际问题,使档案在创建文明社区、方便百姓生活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一些区县档案局以树典型、抓试点为手段,制发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指南,采取培训班、研讨会、上门指导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非公企业建档指导,使非公企业档案工作在为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作用。随着北京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一些区县档案局积极帮助农民建立农业特色档案,引导农民学会利用档案指导生产,利用档案增收致富,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在档案开放利用上,各区县档案馆强化档案服务意识,坚持服务的主动化、全程化、人文化和多样化,提供网上预约查档、低保人员免费查档等各种服务,通州、朝阳、昌平、宣武、顺义等区档案馆,档案利用显现出人次多、市民多的可喜局面。各区县档案局还要求基层档案人员注重利用档案,为本单位服好务。平谷区档案局制发了《关于档案工作服务中心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并以“档案服务中心工作”为题,组织全区立档单位开展了演讲竞赛活动,收到很好效果。

5、真抓实干夯基固本,基础业务得到加强

档案的基础业务建设是档案事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各区县档案馆本着“夯基、治本、务实、求新”的工作原则,在不断加强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的同时,在档案的接收、征集、保管、鉴定、开放和信息化建设等多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

各区县档案馆普遍开展了档案接收前的鉴定工作,东城、西城、朝阳、石景山区等档案馆,以全宗为单位,重点调整文件的保管期限。延庆县档案馆不断探索完善征集工作的方法、程序,建立了鉴定、审批、奖励、利用、宣传等各项工作制度,在全县形成了档案征集工作的良好氛围,取得了较好的征集效果。崇文区档案馆及时对区内旧景新貌拍摄留影,为保护古都风貌、记录城市建设发展轨迹,留下了宝贵资料。各区县档案馆深入挖掘馆藏资源,举办档案展览,制作专题片,编写编研材料,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发挥了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各区县档案馆进一步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完善档案检索体系,档案的案卷级目录和招工、婚姻等利用率较高的文件目录实现了计算机检索,提高了档案检索的查全率和查准率,极大地方便了利用者。

三、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档案执法实地检查和自检报告中反映的情况看,各区县档案局馆在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按照计划,“十五”期间,宣武、顺义、门头沟、通州、房山、丰台、怀柔、密云、延庆等区县应完成档案馆新馆建设,目前,上述区县档案馆大多数已经或即将完成新馆建设,但还有个别区县档案馆新馆建设进度迟缓。东城、崇文、朝阳区档案馆库房容量趋于饱和,展室面积和技术用房面积狭小,使档案馆各项功能和服务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馆舍建设需列入议事日程。

2、个别区县档案局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时,还存在着执法人员不足两人、反馈意见书写不规范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查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3、一些区县档案局对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档案的监管还不够到位,不能及时了解重大活动信息,使重大活动、重要事件中形成的各种类型和载体的档案不够齐全完整,在安全保管方面也存在隐患。

4、一些区县档案馆档案调归卷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着出入库房人员过多、职责不清、档案长期外借、有关手续不严格等安全隐患问题。

9.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篇九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06-0

1【正文】:

海南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公安派出所和边防派出所。

铁路、民航、森林、港口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和指导监督管理单位及居(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督促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单位的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的消防训练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群防群治工作,实施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协助公安消防队扑救辖区火灾,对距公安消防队远的乡镇发生的初起火灾组织火灾扑救,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收集报告辖区火灾情况;

(六)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七)乡镇公安派出所应参与村镇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负责本辖区内除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单位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所管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必须组织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督促辖区内符合《海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警告或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下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

(二)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上、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的,由公安派出所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需要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处罚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批。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或委托,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填发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法律文书由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印制下发。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加盖主管公安机关印章。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安派出所应告知其向主管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与公安消防机构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应诉;经主管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应诉。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国家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受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监督工作的负责人和社区民警应参加省公安厅消防局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经消防监督岗位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证。

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证。

第十四条距城区较远,交通不便的农村村寨、居民点发生的事实清楚、损失少、影响不大且不及时调查就易丧失火灾调查时机的火灾事故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火灾原因、损失及处理情况报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单位防火档案;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六)重大火灾隐患档案;

(七)专职、义务消防队档案;

(八)其他法律文书档案。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职责、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职责、消防宣传制度、防火监督检查制度、消防业务学习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等。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在辖区设立消防违章举报箱和消防违章举报电话,做好群众举报的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内容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及时对在消防监督工作中事迹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和民警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消防责任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火灾的;

(三)在组织扑救火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或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对依法受理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同意其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

(三)对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设施施工、维修、检测单位的;

(六)接受、索要当事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向当事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权限等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公安厅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海南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10.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篇十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监督,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由司令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司令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安全检查的指导和协调,并将其作为常态化督察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

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检查和总结讲评。

第三十三条 组织安全检查,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安全管理

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计划、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情况,重点查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指出并纠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专项治理。安全检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第三十四条 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安全员,安全员通常由士官担任,负责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首长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首长和机关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十六条 通常情况下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对部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讲评,特殊情况随时讲评,主要分析安全形势,总结经验教训,部署安全管理任务。

第五章 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

第一节 事故等级与分类

第三十七条 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器材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影响,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三十八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死亡1人的;

(二)重伤10人以下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0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九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

(一)死亡2人至5人的;

(二)重伤11人至19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死亡6人至14人的;

(二)重伤20人至39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不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

第四十一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

(一)死亡15人以上的;

(二)重伤40人以上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不含)以上的;

(四)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

第四十二条

事故类别,通常分为车辆交通事故、训练事故、灭火救援事故、装备事故、火灾事故、船艇事故、淹亡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事故。

第二节 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优先救治伤员、组织人员疏散和脱险,抢救装备、物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态扩大,消除不良影响,并保护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单位首长应当立即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向上级司令(警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应当严密控制事故现场,划定危险区和安全区,合理安排警戒力量。

第四十六条 未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最高指挥员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事故现场采访、拍照、摄像。事故情况需要公开发布的,由总队级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实施。

第四十七条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周密组织装备、器材、物资、医疗、— 5 —

通信、交通、技术、经费、法律等保障,保证事故应急救援顺利进行。

第三节 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

第四十九条 事故调查按照下列权限和时限规定组织实施:

(一)一般事故由支队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严重事故由总队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特大事故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调查处理。

根据需要,上级可以将属于本级权限的事故调查授权下级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组织实施属于下级权限的事故调查。

(二)一般事故和严重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在15天内完成;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在30天内完成。

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首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可以根据需— 6 —

要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常由司令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参与。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的领导,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查明事故经过;

(二)查明事故原因;

(三)查明事故损失情况;

(四)掌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五)掌握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六)指导发生事故的单位总结教训;

(七)完成事故调查附件材料。

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和经过;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发生事故的原因、教训和暴露的主要问题;

(五)事故类别和等级认定;

(六)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

(七)事故调查相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发生事故单位的上级机关,应当客观、准确地评估事故损失并上报。

事故损失评估结论,通常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时作出;情况特殊难以及时作出完整的评估结论时,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时作出初步评估结论。

第五十四条

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应当如实统计上报死亡、失踪和受伤人员的情况,积极抢救伤员,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及时清理、登记、移交死亡人员遗物。

第五十五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为事故死亡人员举行悼唁仪式。悼唁仪式应当尊重民族习俗,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一起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举行集体悼唁仪式。

第五十七条

各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做好抚恤、评残、赔偿、补偿等工作。

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发生事故,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以及具体情形、责任大小、影响程度,依据公安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级警务、督察、干部、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检查和督办,责任追究的结果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并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各总队、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第 三 章 训练事故防范

第 四 章 灭火救援事故防范 第 五 章 装备事故防范 第 六 章 火灾事故防范 第 七 章 船艇事故防范 第 八 章 淹亡事故防范 第 九 章 触电事故防范 第 十 章 中毒事故防范 第十一章 医疗事故防范 第十二章 其他事故防范

第十三章 自然灾害防范 第十四章 附 则

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预防各类事故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及有关安全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事故,是指因人员过失、装备故障和管理缺陷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变故或者灾祸。

第二章 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第三条

各级应当重视车辆交通事故防范。消防部队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部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防止机动车辆在行驶过

程中因过失或者意外造成车辆交通事故。第四条

消防部队人员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正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

消防部队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经批准需要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部队组织的专门复训,时间不少于42个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出车前和行驶中及时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回场后及时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

各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驾驶员应集中居住、统一编班,并指定专人归口管理。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出车时领取,归队时立即交回。

第七条

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守则:

(一)严禁无证驾驶;

(二)严禁酒后驾驶;

(三)严禁疲劳驾驶;

(四)严禁超速行驶;

(五)严禁私自出车;

(六)严禁强行超车;

(七)严禁带故障行车。

第八条

车辆动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派遣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开具派车命令,经值班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营门卫兵查验后方可动用车辆;

(二)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严格控制车辆动用;

(三)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驶离驻地地级行政区域的,必须经总队级单位值班首长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各地进京车辆,必须经总队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重大节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应报部局警务部门备案;

(四)严禁擅自派遣部队车辆用于探亲、休假、旅游;

(五)严禁擅自将特种车辆作为乘坐车使用;

(六)严禁出租出借部队车辆和号牌。第九条

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

定:

(一)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人员额;

(二)不得违反车辆载重规定超载行驶;

(三)不得使用罐车、挂车、平板车等非载人车辆乘载人员;

(四)不得在车辆车厢外部乘载人员;

(五)人员集体乘车时必须严格挑选驾驶员和带车干部,指定车长和安全员;

(六)装载货物不得超宽、超长、超高;

(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

第十条

驾驶员、带车干部和乘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选择快捷安全的行驶路线;

(二)驾驶员和乘坐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三)驾驶员驾车时严禁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

(四)带车干部必须全程监督行车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怂恿驾驶员违章驾驶;

(五)长途连续行车超过2小时应当休息1次,时间不少于15分钟;

(六)进入危险路段前,必须停车检查车辆、勘察路况,必要时组织乘车人员下车徒步通过;

(七)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或者山路、坡道行车时,必须降低车速、低档行驶、加强观察、正确使用刹车制动,防止操纵失误;

(八)必须正确选择超车的时机和路段,会车时主动让道,不得占道、抢道行驶和盲目蛮干;

(九)车辆编队行驶时,应当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十)当制动失效、车辆失控时,必须正确果断采取规避措施,就近寻找树木、石墩、门柱等坚固物体停靠,防止车辆冲撞人群,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章 训练事故防范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训练任务和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科学组训施训,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训练安全。

第十二条 开展业务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对参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对训练场地设施和装备器材进行全面检查;

(三)督促安全员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训练前组织参训人员进行跑步、活动操等热身运动;

(五)训练后组织进行适当的身体整理活动并进行安全讲评。

第十三条 在进行高危项目训练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相关规定:

(一)在攀登、高空训练中,必须对参训人员采取安全绳索保护,对消防梯、绳索、滑轮等训练器材进行荷载测试,接触绳索的建(构)筑物转角处必须设臵护垫、护具,检查无误后方可开展训练。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训练规程,控制作业速度,并与安全保护人员保持联系、协同一致;

(二)在利用烟热、轰燃、深井、化工等模拟训练设施开展专业训练时,必须利用— 16 —

监控设备,随时掌握参训人员情况,严格控制发烟、点火、爆物和燃油的使用,必须检查装备安全性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三)在利用举高消防车等特种车辆装备开展训练时,要对车辆装备性能进行检查,严禁带故障操作,并做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在实战演练中,参训人员必须提前熟悉演练单位内外部情况,在单位人员的指导和配合下,按照实战要求严格组织实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演练时,人员、车辆必须严格落实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将任何火种带入现场。

第四章 灭火救援事故防范

第十五条 各级应当严密组织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因指挥不当、组织不严、操作失误、违反规定或者意外造成灭火救援事故。

第十六条 在灭火救援出动过程中,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战斗人员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着装登车;

(二)驾驶员必须在本车指挥员确定人员全部登车、车门关牢、车库门完全开启定位并发出指令后,方可驾驶车辆起步出库;

(三)车辆必须依次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乘员不得将肢体伸出车外;

(四)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遇有复杂天气条件、路面和交通设施时,应当减速慢行,确保行车安全;

(五)车辆到达灾害现场时,应当停靠在灾害现场上风或者侧风方向和安全、坚实、便于展开转移的位臵,并与起火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六)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落实防火防爆措施;

(七)在处臵公路交通事故时,执勤车辆应当与事故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在事故区域前、后方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战斗人员应当根据灾害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危险特性,严格按照防护等级佩戴安全防护装具,由现场安全员检查无误后,方可进入现场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十八条 现场安全员应当对进入现场— 18 —

内部人员进行登记,及时掌握战斗人员身体状况和安全防护装具使用情况,保持与进入现场内部人员的通信联络,及时提醒战斗人员更换空(氧)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装备,适时进行人员轮换,确保战斗人员安全。

第十九条 侦检警戒必须根据灾害类别、特点,合理使用侦检器材。灾害现场应当设臵警戒线,实行交通管制,迅速清理无关人员、车辆,并对进入现场人员做好检查登记。易燃易爆灾害事故现场必须禁绝一切可能引发燃烧、爆炸的条件。

第二十条 深入灾害现场内部侦察人员编组不得少于3人,搜救人员编组不得少于2人,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单独行动。侦察、搜救人员应当在水枪冷却掩护等保护措施下开展灭火或者救人行动。现场应有医疗急救人员,第一时间对受伤官兵实施抢救。

第二十一条 灭火救援行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坚持便于观察、便于进攻、便于转移或者撤离的原则;

(二)选择正确的进攻路线及方式,采

取前虚后实探步前进的方式实施灭火救援;

(三)使用举高消防车救人时,施救和被救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工作平台严禁超载;

(四)实施火场破拆时,应当正确使用破拆器材,合理实施破拆,严禁盲目破拆建筑承重构件,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五)实施火场排烟时,应当合理选择进风口和排烟口,防止造成烟火,扩大蔓延,威胁人员安全;

(六)火场供水中,应当对供水器材、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固定措施,保持压力稳定和线路的畅通;

(七)高空救人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对救援人员进行保护,绳索在接触建(构)筑物的转角处必须设臵护垫、护具,绳索固定时要至少两个支点以上;

(八)建筑物倒塌施救时,应当选择建筑构件牢固、受破坏程度小、距离近的路线进入,并对不牢固建筑构件实施破拆或者加固,并正确选择、使用破拆、起重、剪切等救援装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被救— 20 —

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

(九)关阀堵漏时,必须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和配合下实施,并采取水枪冷却稀释等安全防护措施;

(十)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染毒区域内人员、装备器材,必须进行现场洗消,洗消后的污水应当妥善处理;

(十一)遇有带电火灾及救援任务时,要及时通知电力部门到场排险,战斗人员要配齐防触电装备,并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严禁使用直流水枪直接灭火;

(十二)根据灾害现场情况,采取统一信号或者联络方式,确保安全撤离。

第二十二条 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中,凡调整战斗力量部署后,必须对战斗人员和车辆装备器材进行清点。

第五章 装备事故防范

第二十三条 各级装备部门和部队,应当严格遵守消防装备安全使用相关管理规定,突出装备采购、仓储、使用管理、改进改装、维修保障、检测检验、退役报废等重要环节

— 21 — 的安全管理,确保装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防止因装备质量缺陷或者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装备事故。

第二十四条 有关装备部门组织装备采购配备立项综合论证,应当着眼灭火救援需求和安全需要,在确保装备作战性能的同时,科学确定装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指标和具体要求,认真履行装备购臵程序,防止装备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有关装备部门在拟定装备采购目录或者采购范围时,必须严格审查3C认证、型式检验报告等市场准入资质材料,严禁配备、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资质的产品。与厂家签订装备购臵合同后,应当加强质量监控,督促装备承制单位使用成熟技术,提高工艺水平,消除安全隐患。

有关装备部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装备批量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保证装备符合生产定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有关装备部门和装备使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装备改进、改装的管理。— 22 —

装备改进、改装仅限于不影响装备安全性能的小改革、小发明,不得对消防车辆底盘和主体结构进行改动;不得对动力设备、传动装臵、举升装臵、带压设备、电气主体装臵等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装臵、设备进行改动;不得对车辆等大型装备的外观轮廓、负载、总重等关键性技术指标进行改动;不得对个人防护装备进行改装、改制;不得对侦察、侦测、标定等计量设备进行改装等。

改进、改装装备必须进行试用,严格限定改进、改装装备的试用单位、试用时间和试用程序,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计划、预案和程序实施,切实保证试用单位官兵的人身安全,全面测试和评估装备的安全性能,作出科学结论。对于改造工作量较大,改造后安全性能不能保证的,必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到指定机构进行质量性能检验,方可投入部队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有关装备部门与装备承研承制单位签订装备科研、采购合同或者协议,应当明确安全标准、安全责任,以及技术维护、零备件供应、产品升级换代、售后服务、— 23 —

安全操作培训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有关装备部门应当督促装备承研承制单位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及时提供详细的装备技术说明书、使用规程和维护修理技术规范,明确编配用途、技术性能、操作程序、维护方法和安全规定,保证各类技术资料配套齐全。战训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装备管理部门,在新装备配发部队的同时,编写下发新装备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消防装备进行大宗采购时,订购单位可委托公安部消防局相关部门依据装备采购协议,对装备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督促整改,必要时责令停止生产。

第三十条 装备仓储要严格按照储存条件进行管理,定期查验、维护。超过装备保管期限或者装备状况无法判定时,严禁出库装备部队。

第三十一条 有关装备部门要加强装备仓储、使用、维护保养、退役报废等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并定期组织对部队在用装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操作使用装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装备的基本构造、工作原理、性能特点以及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要求,不得带故障或者超性能操作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对装备进行测试、检测,及时排除故障,防止出现机械性故障或者造成装备损毁。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消防局质量管理部门要定期对部队在用装备进行质量抽检,并及时公布检验情况。有关装备部门应当视情组织对采购装备、库存装备、在用装备的质量抽检,切实保证装备技术状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有关装备部门要加强装备维修、校验、标定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装备技术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待修装备进行维修,维修后的装备必须进行相关技术性能的测试、鉴定方可投入部队使用;定期对装备进行相关校验、标定工作,校验、标定后的装备应当在装备明显部位标明校验、标定时间及有效期。

第三十五条 对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寿命

— 25 — 的装备,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作报废处理;需要继续服役的,应当经技术鉴定,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对延长使用寿命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加强维护保养,控制使用强度和使用频率,确保使用安全。

第六章 火灾事故防范

第三十六条

各级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人为因素或者自然原因造成火灾事故。

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当加强营区火灾防范和新建营区、新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查,按照规定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设臵消防和疏散标志,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

部队单位对外出租房地产,应当严格控制租赁用途,严格审查租赁对象和经营范围并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允许在出租的房地产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必— 26 —

要时终止租赁。

第三十九条

火灾防范,应当突出下列重点单位:

(一)各级指挥机关;

(二)各类仓库;

(三)担负科研试验任务的单位;

(四)集中存放重要装备器材的单位;

(五)有重要文物保护建筑的单位。

第四十条

火灾防范,应当突出下列重要场所:

(一)指挥、信息和通信枢纽等。

(二)会场、礼堂(剧院)、大(中)队营房、办公楼、车库等;

(三)实验室、装备修理车间等;

(四)档案馆(室)、资料室、图书馆等。

第四十一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火源的管理与控制,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使用明火必须避开易燃物体和林区、草场等场所;

(二)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取火;

(三)严格管控炊事用火、取暖用火、— 27 —

照明用火;

(四)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和场所;

(五)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

(六)在仓库、礼堂(剧院)、油罐、加油站等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七)在指挥中心、档案馆(室)、资料室、码头等重要场所,限定吸烟区域,设臵明显标志;

(八)定期检修维护电源线路、避雷设施和用电设备,防止用电线路老化和设备年久失修;

(九)严禁乱拉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

器;

(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清理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品。

第四十二条

部队在礼堂等重要防火场所组织集体活动,或者礼堂借给地方举办重大活动,必须在所有出口指定专人执勤,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第四十三条

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防止消防设施、器材缺失以及不配套,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更换损坏、失效的消防器材,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七章 船艇事故防范

第四十四条

水上消防部队应当遵守船艇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组织不力、人员操纵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船艇碰撞、触礁及搁浅、失火、爆炸、舱室浸水等导致船艇倾覆、浸没或者船体、装备器材损坏或者报废,以及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船艇损坏等船艇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

防范船艇事故,应当重点做好下列活动和可能发生情况的安全防范:

(一)组织大型演练;

(二)船艇触礁、搁浅、沉没;

(三)船艇失火、爆炸或者人员气体中毒;

(四)船艇与其他船只碰撞或者危险接近。第四十六条

船艇航行时,应当遵守避碰规则、船艇编队运动规则和沿海港口航道特殊规定,加强观察了望,及时通报信息,实

施正确机动,防止发生碰撞。

第四十七条

船艇上人员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装卸和使用燃料、电器设备,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失火或者爆炸。

第四十八条

船艇出航时,有关指挥和操作人员应当精心准备,熟悉航道、航线等情况,正确操纵,严格执行航行计划,采取有效避险措施,保持水密、稳性、正常浮态,防止船艇触礁、搁浅、沉没。

当船艇出现船体破损、舱室进水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船艇损害管制规定,及时采取防沉措施;当船艇即将沉没时,必须按照规定采取避险措施。

第八章 淹亡事故防范

第四十九条

各级应当严密组织水上航渡、游泳训练、水上(或者水下)作业等活动,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严格人员管理,防止因指挥不当、组织不严、违反规定或者意外造成淹亡事故。

第五十条

防范淹亡事故,应当突出下列— 30 —

重点时机:

(一)组织实施游泳训练;

(二)组织实施水上作业、潜水作业;

(三)组织实施水上救援、抗洪抢险。第五十一条

部队组织游泳训练,应当了解掌握水域情况和人员水性、体能情况,严格把握组织指挥、漂浮器材携带、观察救护等关键环节,做到人员不编组不下水、准备活动不充分不下水、身体不适者不下水、器材装具不检查不下水、观察救护组不到位不下水。

游泳训练应当循序渐进。参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划定区域,不得脱离编组,不得在水中嬉戏、打闹,不得进行与训练内容无关的潜水、跳水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部队组织水上作业、潜水作业,应当事先了解掌握作业水域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和作业时间,防止蛮干,并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水上作业人员应当穿戴救生服,使用安全带,严防意外落水。

潜水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

实施潜水作业。潜水作业时应当穿戴专用防护服,熟悉信(记)号规定,严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

第五十三条

部队执行抗洪抢险任务,应当合理安排水上输送,指定技术熟练的人员驾驶;运用冲锋舟、竹排、浮桥或者滑道、绳索抢救转移受困群众时,必须安排涉水能力较好的人员执行任务,穿着救生防护服,加强自身防护,防止人员淹亡。

第五十四条

部队应当加强人员管控,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漂流,防止人员溺水淹亡。

第九章 触电事故防范

第五十五条

各级应当加强用电安全常识教育,防止官兵因触及带电的导线、漏电设备或者其他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

各级营房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督促部队严格执行安全用电规定。

第五十六条

架设输电线路、安装用电设— 32 —

备,必须遵守有关

安全规定,由专业人员操作。营区变压器、架空供电线路、营房室内供电线路等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距离和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在坑道、地道、地下室等处敷设电线,必须固定在墙壁、棚顶或者专用设备内。不得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不得将电话线或者不合格的电线在交流电路上使用。各种动力机械用电,必须接好地线,经常检查维修。

第五十七条

架设输电线路不得带电作业,不得将动力线、照明线与电话线、广播线等混架、交叉或者搭接。严禁在床上架设台灯,严禁在金属物体上拴系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第五十八条

发现电源线断落、破损或者电器漏电,必须立即报告,控制现场,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检修处理。抢救触电人员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物品挑开电线。

第十章 中毒事故防范

第五十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预防各种中毒常识的宣传教育,严格落实日常管理制度,防止因无知或者管理不善,发生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生物中毒等各种中毒事故。

第六十条

防范气体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安装炉具时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燃,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二)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应当安装换气设备,保持通风。

(三)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或者通风扇,保持烟道通畅,封火时不得堵塞烟道;查铺时应当认真检查炉火和室内通风情况;

(四)车库应当安装废气排放设施,严禁在密封的汽车及车库内开着车载空调休息;

(五)在下水道、化粪池、沼气池、贮水池、深水井等区域进行作业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测,排除有毒气体,并采取防护措施。第六十一条

各级应当重点加强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防范,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购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二)不得食用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

(三)不得将生、熟食品混装、混放;

(四)不得将有毒物品与食品混放;

(五)不得混用制作生、熟食品的厨具;

(六)餐具必须及时清洗消毒;

(七)食品储藏应当防止霉烂变质;

(八)不得饮用不洁净水;

(九)不得食用不明菌类和不明野生植物;

(十)防止食品、饮用水被污染、投毒;

(十一)防止啮齿类动物和蚊、蝇等害虫污染食物;

(十二)食品要留样备查;

(十三)参与食品制作人员不能有以下症状:黄疸、腹泻、呕吐、发烧、可见的感染性皮肤损伤。

第六十二条

防范生物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针对任务和环境特点,及时进行有毒生物常识教育和自救互救训练;

(二)在山区、丛林执行任务时,应当利

用就便器材、工具避开有害植物,防止身体直接接触;

(三)野外活动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毒蛇、毒蜂、毒虫等有毒生物的侵害;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进行科学救治。

第十一章 医疗事故防范

第六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规定,防止发生医疗事故。

第六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认定,并定期组织考核。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管理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医务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并进行注册后,方可独立从事医疗、护理活动。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医务工作制度和医德规范,开展新业务、运用新技术,必须充分论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医疗事故的措施,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管,督促规章制度的落实,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六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药品采购和储存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严防药品受潮、霉烂、变质、虫蛀、鼠咬以及过期失效;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推行合理用药制度;对麻醉、精神、医用毒性、放射性药品的管理,实行并严格落实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存放、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定期检查的制度,确保账物相符,严禁违规发放;严格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开展计量检定和质量控制,确保医疗设备使用安全、准确、可靠。

第六十七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医疗事故隐患专项治理,主要解决下列问题:

(一)擅自开展新业务、运用新技术;

(二)错用药品、滥用药品、用假药品;

(三)违反药物过敏试验规定;

(四)擅离岗位或者不按规定交接危重伤病员;

(五)带教人员擅自授权实习人员独立诊治;

(六)发生医疗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

任;

(七)医疗垃圾不按规定处理;

(八)院内感染控制不当;

(九)其他医疗事故隐患。

第十二章 其他事故防范

第六十八条

部队应当结合任务、驻地环境和季节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中暑、冻伤等季节性事故的防范,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

第六十九条

部队在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确保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注意劳逸结合;训练、作业和劳动时,应当有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室内或者车、船内,应当保持通风。

第七十条

部队在严寒条件下训练、执勤,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教育所属人员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加强手、脚、耳、鼻的保护,训练、作业、劳动休息时不得静立或者坐卧过久,乘坐车辆的人员应当适时活动,必要时缩短室— 38 —

外警戒值勤人员每次执勤时间。

第七十一条 部队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的教育、预警和防范机制,在政府部门、上级机关和医疗机构的指导下,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人员感染和传播疫情。

第十三章 自然灾害防范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驻地的自然环境状况,制定自然灾害防范措施,配备救生器材,开展紧急避险演练,避免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

各单位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相互协调机制和灾情通报机制,加强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

第七十三条

驻沿海以及其它易受台风危害地区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台风工作,及时了解气象预报、台风警报,掌握台风可能登陆的时间、地点、等级,分析预测对部队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规定进入防台风部署,视情组织船艇疏散避风、设施

设备加固、人员和物资疏散转移。

第七十四条

驻地震带或者震灾频发地区的单位,应当组织官兵学习掌握避震知识,建立健全震灾避险预案,进行必要的避震演练,及时了解震灾预警信息,发现地光、地声和异常现象等震前征兆,冷静判断,迅速上报,视情组织部队安全转移。

发生地震,应当尽量利用地震初期震动到房屋倒塌前短暂的时间差逃离室内;无法逃离时必须遵循近水不近火、靠外不靠内的原则,正确选择避震方式和避震空间,积极寻找出路和通气口,采取敲击和呼救相结合的办法传递求救信号,在没有听到挖掘声和搜救声时不宜大喊大叫,应减少耗氧量,防止吸入大量烟尘而窒息。

第七十五条

驻地易遭洪水、泥石流危害的单位,应当根据驻地的气象、地质、水文情况,做好防范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准备,及时了解天气预报和汛情通报,掌握强降雨的中心和范围,了解掌握洪峰形成的时间、地点、走向,分析预测可能造成危害,加强值班警戒,密切监视水情,采取安全防— 40 —

护措施,视情组织人员、装备、物资疏散转移。

部队撤离遇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险情,必须加强观察,分组快速通过。情况危急时,指挥员应当果断、迅速组织部队紧急避险。第七十六条

部队应当在仓库、营房等建筑物采取可靠的避雷措施,科学计算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并合理设臵避雷针位臵,定期对避雷设施进行技术检测和检查维护,防止雷电等产生的各种放电现象对人员和装备、财产造成损害。

雷雨天气时,人员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树下、电线杆和高压线下避雨、逗留。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船艇,主要指公安消防部队水上机构的船、艇。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1 —

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掌握事故基本情况,总结汲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致因分析,研究特点规律和防范对策,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遵循及时、准确、详实— 42 — 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或者漏报、误报、延报。

第四条 公安部消防局警务部门主管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除本规定明确授权外,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由各级警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发生事故(包括自然灾害、救援伤亡、社会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上报事故情况:

(一)利用专题报告的形式报告事故的初始情况,主要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等,并明确报告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一般亡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总队级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严重事故、亡正团职以上领导干部的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非工作时间报公安部消防局总值班室),随后掌握和查证的事故情况应当随时续报,其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 43 —

应当同时上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发生事故引发群体性警民纠纷、聚众上访等社会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总值班室。

第六条 总队级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0日前对上半年、翌年1月10日前对全年度的事故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填写年度事故统计报告表(附事故致因分析),报告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

总队级以下单位事故报告的时间和具体要求,由总队级单位规定。

第七条 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中的事故类别进行统计:

(一)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列入车辆交通事故统计;

(二)在训练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的事故,列入训练事故统计;

(三)在执行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事故,列— 44 —

入灭火救援事故统计;

(四)消防装备在使用、保管和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丢失或者其他损失的事故,以及非船艇事故造成的装备损坏,列入装备事故统计;

(五)因失火造成的部队人员伤亡和所属的装备、财产损失,列入火灾事故统计;

(六)船艇发生碰撞、触礁以及浪损、搁浅、舱室浸水等,造成船体倾覆、沉没、毁损或者装备损坏、人员伤亡的事故,列入船艇事故统计;

(七)在水上作业、潜水作业和私自到江、河、湖、海等水域游泳、洗澡不慎溺水死亡,列入淹亡事故统计;

(八)人体触及带电的导线、漏电设备或者其他带电体,以及电容器放电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列入触电事故统计;

(九)因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生物中毒、水中毒等造成的事故,列入中毒事故统计;

(十)公安消防部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45 —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列入医疗事故统计;

(十一)上述十类事故以外的其他事故,以及冻伤、中暑等季节性事故,列入其他事故统计。

第八条 发生事故,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中的事故等级标准,确定事故等级,并统计上报。

在事故应急处臵与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当作为另外一起事故统计上报。

第九条 发生事故所致后果特殊、难以直接按照《安全条例》的事故等级标准衡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等级:

(一)食物中毒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安全条例》中的事故等级标准确定事故等级。一个伙食单位或者有相同食物来源的多个伙食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但无亡人的,参照解放军《军队重大疫情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规定》明确的下列标准确定事故等级:

1.食物中毒患者300人以上,或者发生中度和重度患者100人以上,或者发生重度患者50人以上,作为特大事故统计;

— 46 —

2.食物中毒患者100人以上不足300人,或者发生中度和重度患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或者发生重度患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作为重大事故统计;

3.食物中毒患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或者发生多人食物中毒并有重度患者,作为严重事故统计;

4.其他食物中毒作为一般事故统计。

(二)发生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作为严重事故统计;发生二级、三级、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伤残的,作为一般事故统计。

第十条 因地震、海啸、台风、洪水、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沙尘暴、冰雪、雷击、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列入自然灾害统计。

自然灾害分为一般自然灾害、严重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其等级标准比照《安全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确定。

自然灾害应当单独列项统计,其起数、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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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单位事故总数。

第十一条 在灭火救援、抢险救灾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不作为灭火救援事故,但列入救援伤亡统计。

救援伤亡分为一般救援伤亡、严重救援伤亡、重大救援伤亡、特大救援伤亡,其等级标准比照《安全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确定。

救援伤亡应当单独列项统计,其起数、伤人数、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单位事故总数。

第十二条 社会事故,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人员非因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发生既属于社会管理范畴又属于个人行为、完全由社会或者个人负责而不涉及单位管理责任的事故。

社会事故的统计范围包括:

(一)现役军人节假日驾驶家庭自购车辆发生的事故;

(二)现役军人离开部队驻地探亲休假— 48 —

期间发生的事故;

(三)现役军人乘坐(不含集体租用)民用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

(四)现役军人自宣布退役命令后至报到前发生的事故;

(五)现役军人节假日外出旅游发生的事故;

(六)公安消防部队在编职工和聘用的地方人员非因公务发生的事故。

第十三条 社会事故的认定,由总队级单位负责。认定社会事故,必须严格把关,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限定的条件和范围

第十四条 社会事故应当单独列项统计,其起数、伤人数、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单位事故总数。

第十五条 装备事故由各级警务部门会同后勤装备部门负责报告与统计;火灾事故由各级警务部门会同后勤营房部门负责报告与统计;中毒事故、医疗事故由各级警务部门会同后勤卫生部门负责报告与统计;训练事故、灭火救援事故和自然灾害、救援伤亡由各级警务部门会同战训部门负责报告与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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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第十六条 对涉及多个单位的事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统计:

(一)公安消防部队人员调动未到单位报到之前发生的事故,由其调动前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二)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借调、代职、学员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借调单位和代职、实习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三)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公安消防部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培训期间发生的事故,由承训的院校或者训练机构负责统计;

(四)公安消防部队聘用人员发生的事故,由聘用单位负责统计;

(五)公安消防部队人员配属其他部队发生的事故,由被配属单位负责统计;

(六)出借警用车辆发生的事故,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统计;

(七)涉及公安消防部队内部两个以上不同建制单位的事故,由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负责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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