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练习

2024-12-13

税收征收管理练习(8篇)

1.税收征收管理练习 篇一

2016年初级经济法同步强化题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是()。

A.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B.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c.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D.个体工商户

2.税务机关对外地来本辖区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领购发票。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是()。

A.生产企业

B.外贸企业

C.财政局

D.有限责任公司

3.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和管理的是()。

A.个人所得税

B.资源税

C.印花税

D.车辆购置税

4.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不需要用到税务登记证的是()。

A.开立银行账户B.开具发票

C.领购发票

D.申请退税

5.当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被列为非正常户。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

A.2年

B.3个月

C.6个月

D.3年

6.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A.5年

B.6年

C.8年

D.10年

7.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不可进行检查的场所是()。

A.货物存放地

B.纳税人经营地

C.纳税人生活区

D.纳税人生产地。

8.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是()。

A.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起

B.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起

C.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45日起

D.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起

9.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如在一定期限内发现缴纳的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里的一定期限内是指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A.1年内

B.2年内

C.3年内

D.5年内

10.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应当保存的年限是()。

A.3年

B.5年

C.10年

D.20年

11.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A.暂扣纳税人营业执照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依法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1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及发票登记簿的保存期限是()。

A.3年

B.5年

C.10年

D.15年

13.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税款征收方式。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生产、经营规模小,不能建账设账的单位,适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14.某公司将税务机关确定的应于2014年9月10日缴纳的税款20万元拖至9月20日缴纳,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加收该公司滞纳税款的滞纳金为()元。

A.100

B.1 000

C.10 000

D.4 000

15.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1 / 4 2016年初级经济法同步强化题

税务机关应对其采取的措施是()。

A.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B.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没收其经营所得

16.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所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是()。

A.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B.税收优先权措施

C.税收保全措施

D.阻止出境措施

17.税务机关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经()。

A.税务所所长批准

B.稽查局(分局)局长批准

C.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D.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18.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确认适用税率

B.收缴发票

C.确认计税依据

D.加收税收滞纳金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各项活动中,符合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有()。

A.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B.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必须将所采取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C.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D.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纳税人依法享有一定权利。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有()。

A.估税权

B.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情况保密

C.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D.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有()。

A.营业执照

B.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C.银行账号证明

D.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4.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的有()。

A.开立银行账户

B.签订购销合同

C.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D.领购发票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

A.有偷税、骗税前科的 B.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C.按规定应设置账簿而未设置的

D.虽设置账簿,但是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6.发票的使用要求包括()。

A.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B.未经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C.不得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D.禁止倒买、倒卖发票

7.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

A.税款

B.滞纳金

/ 4 2016年初级经济法同步强化题

C.罚款

D.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8.税款征收措施包括()。

A.税收保全

B.强制执行

C.加收滞纳金

D.吊销营业执照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偷税行为的有()。

A.纳税人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B.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或少缴应缴税款

C.纳税人隐匿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少缴税款

D.纳税人伪造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少缴税款

10.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强制措施包括()。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D.依法拍卖、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1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由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

B.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C.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D.对纳税人处以未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有权()。

A.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B.到纳税人的生活场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C.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入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D.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1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A.处罚决定

B.加收滞纳金

C.强制执行措施

D.税收保全措施

14.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有()。

A.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B.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C.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更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D.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1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发票检查中有权采取的措施有()。

A.调出发票查验

B.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C.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D.检查领购、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16.纳税人在2014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有()。

A.纳税人变更法定代表人

B.纳税人变更经营范围

C.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停业

D.纳税人到外县进行临时生产经营活动

17.下列各项中,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

A.税务登记证件

B.经办人身份证明

C.工商营业执照

D.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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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A.税务机关为其确认征税范围

B.税务机关对其作出征收税款的决定

C.税务机关关于具体贯彻落实税收法规的规定

D.税务机关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19.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A.确认纳税环节

B.税收保全措施

C.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

D.停止出口退税权

20.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时,税务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有()。

A.追缴税款

B.加收滞纳金

C.处以罚款

D.处以罚金

三、判断题

1.税务机关有权利检查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但只能到纳税人单位检查,调出检查时,纳税人有权利拒绝。

()

2.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可直接作为记账核算凭证。

()

3.对外地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人,并且以所购发票面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0 000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

4.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以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变更。

()

6.纳税人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7.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

8.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强制执行的时候,纳税人所有财产均属于强制执行的范围。()

9.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和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确定。

()

1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有过偷税、骗税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

()

12.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13.发票真伪的鉴定权属于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

()

14.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特殊情况也可以分联次分别开具。

()

15.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4

2.税收征收管理练习 篇二

近年来, 我国开始大力倡导税收征收管理中引入风险控制理念, 尤其是自2007年以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一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引进风险意识可以使各级税务机关更加深刻地从战略管理的角度认识自身工作的本质及其规律, 防范征管风险的举措又可以是使税收征管工作获得更多的主动性”的重要思想, 许多地方的税务系统召开过针对性的研讨会或座谈会, 学术界也开始关注相应命题的研究。不少省市已经逐步将风险管理运用于征管实践, 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

江苏省国税局通过转变管理职能, 完善管理体制, 健全工作机制, 确立省、市、县局在风险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使各级管理层人员全面融入全省税收风险的大流程格局, 直接承担分析识别、风险排序和重要复杂事项的风险应对等工作, 把管理层的人力资源优势和信息资源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成为全省加强税源管理的生力军。

深圳市国税局在2006年启动了非正常户预警项目, 探索利用数据分析进行预警和风险管理的方法, 实现提前预警, 将监控前移, 达到事前防范的目的。内蒙古兴安盟国税局全面引入风险管理理念, 将税收风险分类为税收征管风险、行政管理风险、思想道德风险, 并基于税收工作的实质和规律, 将各种风险有机组合在一起, 形成全面税收风险管理体系。这些成果表明,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一些技术方法等已经存在于我们的征管实践中。

然而, 税收征收管理风险控制在我国目前只是初步探索阶段, 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性地构架, 以适应新时期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二、进一步优化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环境

(一)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加速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 明晰税收权利义务的基本关系问题;提高税收实体法的立法质量, 避免晦涩和含糊语句的出现, 减少税收法律漏空, 力争做到“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尽快出台适合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税收程序法, 加强可操作性和制度严密性。

(二) 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在税收制度方面, 深入推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制改革, 兼顾效率和公平, 填补税制设计上的漏洞。在征管制度方面, 加强税源监控是当务之急, 同时也要注意修正分税制造成的制度上的缺陷, 提高专业化分工的工作效率, 健全高质量的税务稽查机制。在监督奖惩制度方面, 应当扩大监督范围、加强各方监督力度, 落实惩罚措施, 构建奖励机制。

(三) 加强税收人员队伍建设

开展深入、持久、广泛的税务干部教育培训, 培养他们树立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 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同时, 在人才引进方面下功夫, 力争引进相关专业化人才, 优化税务队伍的人才构成。

(四) 确保技术支持到位

推广口径一致的数据处理软件, 假期税收征管系统的操作安全性和抵抗网络等危险因素的能力, 开发功能更强大的具有采集、筛选和处理、存储功能与一体的职能税收管理系统, 为税收征管提供便利。

(五) 净化税收征管人文环境

在倡导法制化社会的大背景中, 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 提高社会公众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认同和协助程度, 遏制腐败和官场霸权等等社会不良风气, 为税收征管风险的控制创造良好的软环境。

三、我国税收征收管理风险控制的基本构架

(一) 确定税收征管风险控制目标

1. 确定征管风险控制潜在损失目标

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潜在损失目标就是在税收征管风险事故发生之前, 税务机关通过实施有效的预测和预防活动, 达到的征管风险控制目标, 包括以下内容:建立健全税收征管风险机制, 培养税务系统内自上而下的风险意识, 提高抵御税收征管风险的综合能力, 以最小成本预防潜在风险损失, 依法正确履行税收的征收管理职责。

2. 确定征管风险控制实际损失目标

税收征管风险控制实际损失目标是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后达到的风险控制目标。它包括以下内容:相关税务当局尽快控制住局面, 迅速检查调整征管方法和策略, 追踪税收流失去向, 维持接下来的税收征管工作正常健康进行;积极应对争议和纠纷, 维护政府和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承担社会责任。在遭受风险损失后, 税务机关还要尽量避免将损失转嫁给其他纳税人、第三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 不阻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纳税人的微观经济活动和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二) 识别税收征管风险

要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 就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 搜集大量的信息并进行科学的分析。在识别风险过程中, 要注意周边环境发生了哪些变化、是否存在税务机关不能接受或不希望出现的税收征管风险、哪些税收征管风险可以得到控制等。

(三) 测量税收征管风险

1. 测量征管风险的频率

税收征管风险发生的频率可以用来表示税收征管风险某一方面的严重性, 在记录在案的税收征管风险列表中, 统计一个时期, 如一个季度、半年度或者一年度内发生税收征管风险的次数, 划分高频率、中频率、低频率的不同类别, 供下一时期的税收征管风险等级评定使用。同时, 也要考虑到目标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心和特点, 有无区别于历史同期, 如果有所区别, 也应当将这种差异考虑进来。

2. 测量税收征管风险的损失额

测量税收征管风险的损失额度, 也是评估风险损失程度的重要一环, 最简单易行的方法是测定最大可能损失和最大可信损失。

3. 税收征管风险等级评定

根据税收征管风险发生频率的高低和损失额的大小, 依次划分出频率高、中、低三等。税收征管风险由高到底大致分为一到五级, 那些风险频率高、损失额大的风险就定义为一级风险, 相反, 风险发生频率低、损失额小的风险就是五级风险。应当注意的是, 风险发生频率高但损失额小, 或者频率低但损失额大的风险事项, 到底属于风险等级中的那一级, 应当进一步甄别对待, 一般应当界定二级或者三级。同时必须明确的是, 税收征管风险等级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且其评级依据也不仅限于频率和损失额这两个标准。

(四) 制定征管风险控制方案

1. 规避税收征管风险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 要想做到避免税收征管风险, 只能不实施税收征管活动, 因为只要有征收管理行为就会有可能存在征收不当、管理不当的执法行为, 引发征管风险。然而, 税收具有强制性, 而由于利益关系、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原因, 如果没有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人就不能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所以, 税收征收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为了完全规避风险而采取征管不作为的方式, 是不可行的。

2. 保留税收征管风险

所谓保留税收征管风险是税务系统内部负责风险管理的人员在经过正确风险识别和风险评级后, 有目的、有计划地保留目前的税收征管风险水平, 并积极采取措施, 保证税收征管风险不至扩大或加重。税务机关应当将这个问题就保留下来。同时, 应该在全系统内部加强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 吸取教训, 避免类似事情再度发生。

3. 控制征管风险损失

控制税收征管风险的损失, 是实施税收征管风险管理最重要的目标之一, 所以, 应当在风险发生之前采取措施预防损失的发生, 在意识到风险事故进行中或者已经发生风险事故后, 要尽量采取预防风险, 减少风险, 转移税收、征管风险和利用税收征管风险等各行有效手段。减少损失的程度。

(五) 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方案

在实施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方案时, 需要做到有计划的稳步推进, 有效配置使用资源。方案的实施需要融合多角度的意见, 保证税收征管实施方案具有理论的合理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明晰责任人, 领导负责制是保证税收征管效果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首先,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之间要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 使得纳税人对政策有所了解, 更重要的是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实时更新。其次, 税务系统内部的沟通和协调, 尽量做到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实现风险信息的共享, 上传下达的信息渠道也应当保持畅通。再次, 第三方信息披露也应当在风险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比如银行、电力、邮政、交通等部门要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妥善保存,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活动。

(六) 评价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效果

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是一个循环的动态过程, 效果评价位于单一循环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 因此也具有了承上启下的特殊地位。如果实施风险控制的效果评价不理想, 就应当及时调整税收征管风险控制的目标、风险分析和等级评定, 风险控制方案以及实施措施, 以使得税收征管风险控制体系日趋完善。

最常用的效果评价方法莫过于成本———收益分析法, 如果成本小于收益, 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方案则有可能是成功的;反之, 则必定是失败的。目标对比法也是十分简单易行的效果评价方法。由于在事先已经设定了税收征管风险控制的目标, 在对最终效果进行评估的时候, 可以参照目标, 看看该风险控制流程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 如果达到或者优于目标, 则控制方案是成功的。

3.论土地征收的税收救济 篇三

摘 要 从城市化发展的进程来看,农民失去土地是一个必经的过程,目的是为了让农民告别传统的劳动方式和生活方式,分享城市化带来的现代文明。然而,由于法制的不健全,政府公权力的滥用,导致农民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征地中的大部分的收益都被地方政府获得了。本文讨论的重点就是针对地方政府所获得收益进行税收规制。

关键词 土地征收 税收 公共利益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公权力,采用强制手段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我国法律对于土地征收有明确规定,2005年宪法修正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既然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為,对于被征地的农民来说为了公共利益做出牺牲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如果土地征收所得全部利益都由被征地农民所有,那么土地征收制度的作用和目的就不能实现,这和私有土地的市场化运作毫无区别。纵观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土地征收必须出于“公共目的”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就不具备合法性与正当性基础,如何从法律上设定“公共利益”的条件和范围,就成为确保土地征收行为合法、正当进行的必要前提。在这个前提下,才能启动征地的程序,但是我们从另一个侧面可以看出,正是由于在征地中存在的巨大经济利益,才会让地方政府被弃对人民的承诺和责任,滥用公共利益进行征地,这是土地征收的根源。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但在实际中,多数地方的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大致比例是:农民10%-15%,集体25%-30%,地方政府及其机构60%-70%,征地中的大部分的收益都被地方政府获得了。如何针对地方政府所获得收益进行规制,成为土地征收问题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脱离传统法学的视角,本文用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对土地征收进行分析。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两种,土地征收作为一种国家行为本身就存在正当性,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具体行使土地征收的权力,也就是说在征收集体土地的时候,国家和地方政府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上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并涉及到地方官员的政治前途等相关问题,在征收土地时,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关键点是由于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土地,具体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所以对于具体征收土地的问题,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存在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在从事征地行为时会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而做出不利于中央和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的行为,形成道德风险。对于这类道德风险的形成,地方政府存在巨大经济上的激励,但是对道德风险的发生,国家又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防范,从而使违规的土地征收行为愈演愈烈。

地方政府征地带来的负外部性,给农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如果中央政府只是在体制上加大监管力度,无法从根源上彻底消除征地中暴露的问题,毕竟征地带来的经济效益是巨大的。那我们可以对于地方政府的这种负外部性征税,征税的目的在于提高地方政府征地行为的谨慎程度,客观上调节土地收益分配的不公平,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数额和社会保障水平。

如图1所示,有负外部性的存在,地方政府征地的数量为Q1,现在对此外部性征收T的征地税,交税后,地方政府的实际边际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相一致,其征地数量减少到Q2,在征地数量减少的同时,地方政府的交税行为,使得一部分利益被强制性取走。这时涉及到一个角色转换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政府都是税收的实施者和组织者,但是在此种模式下,政府却成为了纳税人,那谁将会对政府的征地行为实施课税?而这一模式的设计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就是前提的假定,征税主体对于政府行为外部性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评价必须拥有充分的信息,而这是极端困难的,为此,征税主体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去搜寻信息。

如果能很好的解决这两个问题,这种模式的建立就是有效的。

首先,我们分析谁将成为对政府课税的主体。我国对农村土地征收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由国务院审批的有:“1.对基本农田的征收;2.对基本农田以外的超过35公顷的耕地征收;3.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有:“国务院负责审批之外的其他土地的征收”。因此,对农村土地征收,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其他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相对来说,审批的层级较高,但是具体实施征收的主体层级较低,一般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那么对于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批就能成为制约县市征收行为的有效途径,国家或者中央政府就能成为制约地方政府的有效力量,成为适合的征税主体。具体执行对地方政府征地行为征税职能应该由国税局具体实施,按照我国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收入)税和地方(收入)税,国税,由国税局征收;地税,由地税局征收;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税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中央税主要包括: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等。地方政府税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税主要有: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征地进行征税,可以在中央税种中新设立一个税种,叫做征地税,课税的对象就是地方政府。

其次,我们来分析第二个问题,就是要建立降低税收规制模式的信息成本的制度。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土地征收的权力,这一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因为缺少激励,极易造成道德风险,其中道德风险形成的最重要因素是双方信息不对称,防范道德风险,就要设法减少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信息差。在地方政府征地时,需要报批相关的文件材料,主要有: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以及国税完税承诺书。缺少上述任何一份材料文件,有关部门就不得对征地申请予以批准。

国税局的设立最低层级可以到县市一级,县市人民政府在具体实施征地行为后,未取得被征收土地出让金前,由县市级政府的负责人签署国税完税承诺书,在被征收土地出让后,按照既定的标准补缴征地税。由于国税系统与地方财政脱离,两者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故其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较小,其发挥作用可能性大,并且要改革相应的官员政绩考核制度,将国税完税承诺书的履行情况作为对官员考核的一项具体内容,使该制度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陈磊,薛兴利.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前沿.2005(5).

[2]刘平量,曾赛丰.城市化:制度创新与道路选择.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

4.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篇四

1、税务登记范围(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2)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1)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3)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

3、税务登记的内容,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1)设立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2)变更税务登记:①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②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注销税务登记:①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③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4、账簿、凭证管理(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4)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5、发票的领购(1)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2)临时到外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

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纳发票。

6、发票的开具(1)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2)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7、发票的管理(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2)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3)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没接上公告声明作废;

8、发票的检查,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2)调出发票查验;(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4)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余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在进行发票检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2)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3)税务机关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的,应当开具收据。

9、纳税申报(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办理纳税申报;(3)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结算的时候,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4)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和其他方式;

10、税款的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2)查定征收: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3)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较大的税源;(4)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11、税款的缴纳方式(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3)代扣代缴;(4)代收代缴;(5)委托代征;(6)其他方式(如利用网络、用IC卡纳税以及邮寄纳税);

12、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3、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4、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起10年内进行调整;

15、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16、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4)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纳税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须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

17、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8、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2)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担保的税款的;(3)逾期不按照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5)逾期不按照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6)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9、阻止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0、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税收优先权:(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执行;(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除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2)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1)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2)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3)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1、税款的追缴和退换,少缴税款,为税务机关的责任,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不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为纳税人的责任的,(1)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2)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多缴税款,为税务机关发现的,自发现之日起10内办理退换手续;纳税人发现的,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换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自接到纳税人退换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换手续;

22、税务检查的权限:(1)查账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场地检检查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提供资料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交通邮政检查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其他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存款账户检查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错误;(5)行政处罚行为: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①颁发税务登记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③行政赔偿④行政奖励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3)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选择:①申请人对受案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②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各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5、法律责任(1)税务登记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纳税申报: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偷税:①偷税行为的界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②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逃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

5.税收征收管理练习 篇五

关键词:国税机构;收缩;税收;征管

我省国税系统进行机构改革、精减机构最主要的是降低农村税收征管成本。这是符合“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税收工作方针,是落实“科技加管理”,实现“信息化加专业化”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的有益探索。国际上税收征管的通行做法,就是用最低的成本征收最多的税。我省国税系统通过大幅度地撤并县以下国税征管机构,不仅使税收征管力量得以全副配置和高度整合,有效地节约了征税成本,同时也为税收信息资源的集中处理和利用,税收执法权的科学平衡,以及为纳税人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税收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我省国税系统的机构改革,是实现税收集约化管理,建立高效率、低成本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必然趋势。

国税机构收缩后,乡镇税收如何征收管理

20xx年,我县进行了“三位一体”的改革。首先进行了财务制度改革:县级国税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县级以下国税机构发生的税务成本费用实行报账制。其次进行了人事制度改革。最后进行了机构改革,我县的机构改革由以前的十二个分局精减为六个分局。从今年初的税收计划分配上来看:全县税收计划为8090万元,其中城区分局的税收计划为7050万元,占全县税收计划的87。机构改革的立足点是“三位一体”。我县机构改革是比较成功的,特别是城区分局占全县税收计划的比重大,为下一步取消乡镇征收机构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现阶段我县乡镇征收机构已经收缩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申报方式单一,征管手段落后,下面就我县乡镇征收机构的一些具体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及建议:

一、税务登记方面

乡镇征收机构在税务登记的管理上最薄弱的还是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上,从我县上月组织的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每个乡镇都存在无证经营户和有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业户。现在农村个体税源分布零散,而现有的税务分局管辖乡镇少则2个,多则3-4个,战线过长。另外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千差万别,多种多样,有的定点经营,有的流动经营;有的家庭经营,有的雇员经营;有的自主经营,有的挂靠经营;有的专业经营,有的多业经营;有的常年经营,有的季节性经营;有的日常经营,有的赶集经营;有的专职经营,有的业余经营;有的承租经营,有的承包经营;有的摆推设点,有的肩挑贸易„„而现有的税务人员太少,有的乡镇个体税收专管员还不到1个人(还分配别的工作)。解决税务登记证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我认为有这样的几个对策:

(一)加强部门协作,全社会编织起一张控管网。

在实际工作中,国税与地税、工商银行、公安密切合作,经常沟通,防止漏征漏管户的产生。

(二)加强对税务登记证的管理,外部协作是有限的,比如工商户籍管辖是级别管辖,而税务户籍管辖是地域管辖,所以税务部门应加强自己的户籍管理,建议每年元月至三月,乡镇征收机构集中力量,对没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同时强化税务稽查,发现未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予以重罚,以起到查处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

(三)建立公示栏,鼓励群众举报

建立《个体户名公示栏》,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同时,税务机关还应充分发动群众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以税谋私的税务干部严厉制裁。

二、纳税申报方面

我县机构改革到位以后,在纳税申报方面仍然采用单一的直接申报方式。税款征收必须以申报为前提。税务机构大规模撤并后,拉大了部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空间距离,使改变原有单一直接申报方式成为必然,原有单一直接申报方式,在纳税申报空间距离拉大的情况下,将增加纳税人的申报成本,这种以牺牲纳税人利益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做法,显然有悖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所以我们在创新纳税申报方式时,必须以快捷便民、降低征纳双方办税成本,实现征纳双方双赢为基本目标。解决纳税申报方式单一的问题上我认为有这样的几个对策:

(一)乡镇企业的纳税申报

6.税收征收管理练习 篇六

[2006]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颁布时间:2006-8-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

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

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

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

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

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

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

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

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

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

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

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

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

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 1月 1 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

7.税收征收管理练习 篇七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收,数字化账簿

1 电子商务课税对象的变化导致现行税收程序法的适用出现困境

1.1 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难以监管农产品电子商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目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己经对农产品电子商务进行了工商登记和相应的管理, 但税务登记和管理的缺失使税务机关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容易造成漏管漏征, 造成税源失控, 税收收入大量流失。

1.2 账簿、凭证环节面临的问题。

账簿、凭证管理是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纳的一种基础性管理。在缺少电子发票的情形下, 账簿凭证管理非常困难。另外, 数字化账簿凭证可能随时被人利用技术手段修改并且不留任何痕迹, 纳税人可以用密码和其他加密技术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涉及交易信息的账簿、凭证信息。这些无纸化操作使得以传统凭证追踪为主要审计方法的税务检查失去客观物质基础, 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对账簿、凭证实施有效的税收监管。

1.3 申报征收环节面临的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这里所强调的是, 申报要合法、及时、真实。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都是潜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因此, 难以准确确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使纳税申报受到影响。而且,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的上门手工申报方式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新的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 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 并定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说, 新的税收征管法对电子化的申报方式虽然做出相应规定, 但仍不能彻底放弃纸质文件, 对电子信息的法律效力并没有给出明确定位。电子商务对申报纳税的一个重要影响是纳税地点的选择。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在任意国家进行注册, 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在目前还存在较多地域性税收优惠的情况下, 这种状况会造成税源的不正常流动和流失, 也有悖于地域性税收优惠的初衷。

1.4 税务稽查环节面临的问题。

在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下, 税务稽查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的条件下, 所有交易与支付过程均在网上完成, 税务机关从农产品代理人、批发商、农民等课税点课税, 变为直接向消费者或农民课税, 流动性与隐蔽性造成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无纸化操作导致税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票据基础, 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互联网的无国界性、无地域性使纳税人的实际住所、经营地、合同成立地往往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和不同的国家或地域, 在此情况下, 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过程中, 到世界各地实施稽查是不现实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使传统的税收稽查陷入窘境。

2 确立适应电子商务税收需要的征管原则

强调电子商务税收的征收与缴纳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确立和充实一批新的与电子商务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以理顺电子商务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为目标。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税收中征税的法定主体, 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秩序作出关键性的规定。增强对电子商务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重视依法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培育电子商务中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纳税意识。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程序规范化水平, 从规范基础工作开始到征收管理的主要环节, 都补充和增添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行为规则的内容, 强调按法定程序征税。有力地推进电子商务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化, 在推进规范化的基础上, 提高执法水平, 加强执法监督, 实现秉公执法, 严格执法。

3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程序法

3.1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实施专门的税务登记管理

在完善现行税法的过程中, 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提出的挑战, 应该重点补充有关运用电子商务纳税的税法条文, 要求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在办理电子商务交易手续之后, 必须同时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 填写《电子商务纳税登记表》, 并提供有关电子商务的业务范围等相关材料, 以便税务机关掌握管辖地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的活动情况。通过明确该交易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应纳税额等资料申报制度, 加强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法约束。

3.2 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对账簿、凭证、发票

管理的规定, 增加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以可以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记录的规定

在《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规范电子发票的申领、填写及传递等相关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赋予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以法律效力, 为此, 税务部门应在该法的基础上设计出成套的电子发票, 供网络交易者购买和使用, 以配合纳税人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交易信息载体的电子一体化。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电子发票。但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以确保电子发票发挥其应有的效用。税务机关可以对申请领购的发票的有关项目进行预填, 以防止电子发票被转移使用, 并对电子发票设置防伪标识, 保证发票的真实性, 开具完毕的电子发票在确认后只能进入“只读”状态, 拒绝纳税人的任何修改, 并自动生成备份以供税务机关查询核对。

3.3 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

在电子商务中, 纳税义务人仍需自行按照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行为。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 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通讯网络系统, 将申报资料以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给税务部门。数据电文申报方式中的网络传输方式因具有直接、便捷、成本低廉的优越性, 符合电子商务的内在需要, 必将成为电子商务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主要选择。电子申报不仅减少了数据库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 也降低了输入的错误率, 实现了申报的“无纸化”。对于申报有效的, 税务机关将数据信息传输至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 由银行进行资金划拨, 并向纳税人发送银行收款单。税务机关对网络申报系统应安排专人维护, 而且对每一项操作都应设置相应的密码, 未经授权的人员不能进入网络申报系统, 确保系统安全, 避免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纳税人资料丢失。

3.4 建立有效的电子商务税务稽查

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实施有效的税务检查,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充分发挥税务检查的监督功能, 从税务登记开始, 独立运用一整套监督工作程序软件, 建立网络用户的基础资料, 掌握税务检查的主动性。抓住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关键环节———货币流动。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 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 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 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此外, 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 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 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额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 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等功能。

参考文献

[1]郭海霞, 孔令秋.论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及其权利保护[J].商业时代, 2009, 8.

[2]敖汀.课税对象是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J].黑龙江财专学报, 1998, 3.

8.税收征收管理练习 篇八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概述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的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税收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2)征税主体,即税务主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3)纳税主体

①纳税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②扣缴义务人; ③纳税担保人。

【提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虽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征税对象 B.纳税人 C.海关 D.税务机关 【答案】BCD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房产税征纳关系中的房屋、所得税征纳关系中的所得等。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征税主体的职权(1)税收立法权;(2)税务管理权;

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3)税款征收权;

①税款征收权是征税主体享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职权。

②税款征收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4)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5)税务行政处罚权;

(6)其他职权(如依法享有的审批权、委托代征权、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利、估税权等)。

2.征税主体的义务——征税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责

(1)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为检举违反税法行为者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4)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5)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6)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征税主体权利的是()。A.税务管理 B.税务检查 C.税款征收 D.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答案】D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征税主体权利的是()。A.保守纳税人商业秘密 B.纳税申报管理 C.税款核定 D.参与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 【答案】A

3.纳税主体的权利(1)知情权;(2)要求保密权;(3)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4)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5)申请延期申报权;(6)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7)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8)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9)委托税务代理权;(10)陈述权、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12)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13)税收法律救济权;(14)税收监督权。

4.纳税主体的义务

(1)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5)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6)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8)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征税机关说明等;(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等。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主体义务的是()。

A.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B.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C.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D.税款征收 【答案】C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2.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办理税务登记;(2)其他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3.扣缴义务人

依法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判断题】企业在外地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答案】×

(二)税务登记证件 1.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2.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1)必须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形

①纳税人开立银行账户和领购发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②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税务登记证件不能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的下列事项中,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有()。A.纳税申报 B.开立银行账户 C.领购发票 D.缴纳税务罚款 【答案】BC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将其全部账号在一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下列对于该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B.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C.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 D.自开具首张发票之日起15日内 【答案】C

3.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相关信息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三)税务登记的内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内容的有()。A.变更税务登记 B.注销税务登记 C.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D.设立税务登记 【答案】ABCD

1.设立税务登记

实行“三证合一”后,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提示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

【提示2】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提示3】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的基础信息,可在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提示4】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2.变更税务登记

(1)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先工商,后税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不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①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及时(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已实行“三证合一”的,工商登记采集信息外的其他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由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3.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2)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4)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单选题】停业、复业登记是针对()征收方式下的纳税人进行的。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 【答案】D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2)《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判断题】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原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答案】×

5.注销税务登记

(1)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②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③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④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⑤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2)办理注销的手续

①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②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有()。

A.纳税人停业 B.纳税人破产 C.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D.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变更 【答案】BC 【单选题】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是()。A.变更税务登记 B.停业、复业登记 C.注销税务登记 D.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答案】C

6.非正常户处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认定为非正常户。(1)宣告失效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2)注销登记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2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判断题】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答案】√

二、凭证和账簿

(一)账簿的设置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1.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机关备案。2.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1)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该期限是()。

A.10日 B.15日 C.7日 D.30日 【答案】B 【单选题】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内,按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A.15日 B.10日 C.30日 D.60日 【答案】B

三、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1.普通发票

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均可使用普通发票。2.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由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开具的专业性很强的发票。如: ①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 ②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③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专业发票的有()。

A.国有银行汇兑凭证 B.某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C.国有铁路客票 D.某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答案】AC

(二)发票的印制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

2.其他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判断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刷。()【答案】√

(三)发票的领购

1.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1)税务登记证件;(2)经办人身份证明;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制作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3.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4.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单位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应持有的资料的是()。

A.工商营业执照 B.经办人身份证明

C.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制作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D.税务登记证件 【答案】A 【单选题】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发给领购人发票领购簿的期限是()。A.3个工作日 B.5个工作日 C.7个工作日 D.30个工作日 【答案】B 【单选题】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A.3000 B.5000 C.10000 D.7000 【答案】C

(四)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下列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4.税控装置

(1)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2)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5.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3)拆本使用发票;(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6)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7)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6.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有()。

A.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B.拆本使用发票 C.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D.转借发票 【答案】ABCD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发票开具和保管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销售货物开具发票时,可按付款方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B.经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可拆本使用发票

C.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满后,开具发票的单位可直接销毁 D.收购单位向个人支付收购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答案】D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的保存期限是()年。A.3年 B.5年 C.10年 D.15年 【答案】B

(五)发票的检查

1.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2.调出发票查验的具体规定(1)调出已开具的发票查验

①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②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2)调出空白发票查验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3.核对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多选题】关于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检查权有()。

A.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与情况 B.调出发票查验

C.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D.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答案】ABCD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申报方式 1.自行申报(也称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3.数据电文方式申报

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4.其他方式申报(如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可以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方式申报)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纳税申报方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邮寄申报以税务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B.数据电文方式的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C.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D.自行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答案】A

(二)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3.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1)因自身原因需要延期:事前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2)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事后报告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3)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判断题】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答案】× 【判断题】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不需办理纳税申报。()【答案】×

【判断题】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答案】√

第三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一、税款征收

(一)查账征收

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查定征收

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三)查验征收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四)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单选题】甲公司为大型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其适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A.定期定额征收 B.查账征收 C.查定征收 D.查验征收 【答案】B

(二)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应纳税额;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有()。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C.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D.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答案】ABCD

(三)税款征收措施 1.责令缴纳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3)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4)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2)纳税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

(3)纳税担保的范围: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有()。A.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B.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C.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缴纳应纳税款限期内,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及应纳税收入迹象的 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 【答案】ABC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纳税担保方式的是()。A.质押 B.扣押 C.保证 D.抵押 【答案】B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担保范围包括()。A.税款 B.罚款 C.滞纳金 D.实现税款的费用 【答案】ACD

3.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及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②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

①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②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如果出现提前处理的法定情形(例如,被保全的财物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有权提前处理保全财产。

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出现下列情形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A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B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C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D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A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B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2)强制执行的范围

①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②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③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判断题】税务机关有权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答案】×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A.要求纳税人以抵押的方式为其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C.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D.依法拍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答案】BC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个人财产中,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是()。A.豪华住宅 B.金银饰品 C.古玩字画 D.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 【答案】D 【单选题】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3年 【答案】B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税款征收措施,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款征收措施的有()。

A.罚款 B.责令缴纳 C.阻止出境 D.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答案】BCD

二、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 1.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查账权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场地检查权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不包括生活场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提供资料权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权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交通邮政检查权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存款账户查询权

①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②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2.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4.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5.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职责范围的有()。A.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B.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报表

C.到车站、码头检查纳税人托运应税商品、货物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D.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和货物 【答案】ABCD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A.检查纳税人的会计资料 B.检查纳税人货物存放地的应纳税商品 C.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的单据、凭证 D.到车站检查旅客自带物品 【答案】ABC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职责范围的有()。A.检查纳税人的账簿 B.可按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C.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D.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资料 【答案】ABCD

第四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1.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征税行为;(复议前置)(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颁发税务登记证,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中,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A.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B.不依法确认担保行为 C.不予出具完税凭证 D.确认纳税环节 【答案】A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中,纳税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加收税款滞纳金 B.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C.罚款 D.停止发售发票 【答案】A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中,纳税人不服时可以选择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A.加收滞纳金 B.罚款 C.资格认定行为 D.征收税款 【答案】BC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1.对计划单列市(如青岛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D.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C 【单选题】某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滞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遂作出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甲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各项中,有权受理该申请的是()。

A.该市国家税务局 B.该市人民政府 C.所在省国家税务局 D.所在省人民政府 【答案】A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

(1)申请人按规定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3.申请形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审理。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

1.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2.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不开庭)的方法;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3.对被申请人的要求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机构向其发送的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税务行政复议决定(1)决定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适用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②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5)责令赔偿 ①经申请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②主动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2.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做出期限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0日。

3.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生效

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账簿、凭证管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二、逃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认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2.法律责任:

(1)由税务机关:①追缴欠缴的税款; ②滞纳金; ③并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1.偷税行为的界定

(1)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2.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1)由税务机关:①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②滞纳金; ③并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抗税、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抗税 1.行为认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2.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1)由税务机关:①追缴其拒缴的税款;②滞纳金;③并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骗税 1.行为认定:

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2.法律责任:(1)由税务机关: ①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

②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③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配合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有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偷税行为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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