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法办关于印发《江西省2011年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4-08-21

江西省普法办关于印发《江西省2011年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精选6篇)

1.江西省普法办关于印发《江西省2011年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一

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201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201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12年是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一年。201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保民生、促稳定的总要求,全面贯彻“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大力加强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和基本构成,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积极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各专项法律的宣传月、宣传周和宣传日等平台,组织开展好集中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形成全社会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2、深入学习宣传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开展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深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和信访、投诉、调解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引导群众依法参与社会管理、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深入学习宣传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深入学习宣传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和社会救助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法制宣传教育群众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努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加强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4、深入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认真总结“五五”普法期间,开展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结合不同重点对象的特点和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组织开展适合不同重点对象需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具有本地、本部门特点的重点对象,开展好专项活动,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入。

5、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加大考试考核力度,增强考试考核的针对性,强化对考试考核结果的使用。结合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的特点,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学法用法活动,丰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组织开展全国青少年大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6、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修订完善各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考试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三、组织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扎实推进“法律六进”

7、精心设计主题活动载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保民生、促稳定总要求,以“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育为主题,结合不同地区、部门、行业和单位特点,设计有特色、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载体。建立健全主题活动的推进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完善标准,量化指标,加强考核,确保主题活动顺利开展。

8、推进主题活动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坚持面向基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发动和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普法讲师团成员、普法志愿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活动,把法律送到群众手中,满足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

9、努力扩大主题活动的覆盖面。充分利用大众传媒,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向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延伸,扩大主题活动的影响;加强偏远乡村、新建社区、企业和单位以及非公企业、新社会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学校周边、城乡接边、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区域法制宣传教育,确保主题活动覆盖全社会。

10、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结合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律六进”内容、途径和方式,推进工作常态化,形成长效机制。完善“法律六进”的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法律六进”取得实际效果。

四、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11、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明确创建目标,丰富创建内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进一步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等基层法治创建,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12、健全完善法治创建工作考核考评体系。总结各地、各部门开展法治创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健全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和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各项法治创建活动规范运行。

13、加大法治创建活动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组织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和第五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评选;适时组织开展法治创建现场会和各项推进活动,总结交流开展法治创建活动经验;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加大对法治创建典型经验的宣传,树立不同类型法治创建活动先进典型。

五、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14、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进制度。在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要求。

15、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活动。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文化团体参加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利用文艺汇演、文学、戏曲、书画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积极引导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产品的需求;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移动通讯等大众媒体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1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继续巩固和发展传统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积极拓展新兴法制宣传教育阵地。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大力加强法制公园、法制广场、法制长廊等普法园地建设,发挥城市、乡村公共文化场所如图书馆、文化场馆的作用,使其成为传播法治文化的重要阵地。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推荐活动,在全国推荐和树立一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

六、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六五”普法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17、切实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及时调整完善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明确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和工作机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六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18、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根据“六五”普法规划部署,通过各地、各部门推荐,建立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以点带面,推进“六五”普法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各地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

19、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加大普法骨干培训工作力度;健全充实各级讲师团,组织开展培训和经验交流,加强工作指导;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普法志愿者活动,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普法志愿者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普法志愿者培训;协调有关新闻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规范,通过理论学习、业务培训等途径,提高法制新闻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增强法制新闻宣传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有效性。

20、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自身宣传和对外法制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加强媒体宣传,引导和运用各类新闻媒体,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好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影响。

畅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的交流反馈渠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开展对外法制宣传。

来源: 中国普法网

2.江西省普法办关于印发《江西省2011年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二

《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1月27日

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

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为重点, 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新突破, 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新提升, 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 加强公共卫生工作, 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更加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释放改革红利, 更加注重科学精准的治理能力建设, 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 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编制《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 (2015—2020年) 》, 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制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改革县级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办法, 实行以省 (区、市) 为单位, 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办法。鼓励地方根据实际进行不同方式探索, 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研究制定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确保每个省份有1个改革试点城市。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逐步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医疗绩效评价机制、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以及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上下联动, 完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政策。建立完善分级诊疗模式, 积极推进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 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基层首诊试点。研究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设立专科特设岗位计划。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提高技术劳务价格, 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

(二) 提高新农合制度保障能力。新农合参合率继续保持在95%以上。完善新农合筹资机制, 提高筹资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保持在75%、45%左右。全面推进儿童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 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纳入大病保障范围。完善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报, 开展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推进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管理服务。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扩大覆盖面。加快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继续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 严密防范和严肃查处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基本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三) 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有序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处方行为, 引导合理用药。

开展临床必需但用量少、市场供应短缺药物定点生产试点, 建立健全低价、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做好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等环节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建立药物政策协调机制, 发布国家药物政策相关文件。

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政策, 完善绩效考核和人事分配制度, 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 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 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 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单位。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 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四) 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扎实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优化项目内容, 完善服务模式, 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管理, 以县 (市、区) 为重点, 加强项目绩效考核,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购买服务”管理模式试点。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开展中央补助地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督查。重点做好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及老年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在全国40个城市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

(五) 加快发展社会办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 将社会资本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考虑, 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大发展社会办医的政策支持力度, 进一步放宽举办主体、服务领域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 支持发展老年护理和康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持续提高社会办医的管理水平和质量。制定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改制试点工作方案, 推进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国有企业医院改制试点。推行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

(六) 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卫生计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 加快国家综合管理平台和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 推动人口健康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推进远程医疗系统建设, 规范开展服务。推进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金人工程, 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 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 规范使用电子病历。

二、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稳妥扎实有序做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

(七) 全面部署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指导各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全面准确评估本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 做好报备工作, 按程序启动实施。做好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 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 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 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八) 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巩固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 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 着力解决办证难问题。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和阳光计生、诚信计生工作。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 启动对省级工作的督查评估。

(九) 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加强集贸市场、产业园区等流动人口集中区域的服务管理工作, 加强社区网点建设, 强化区域协作。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机制, 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做好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项目试点工作。

(十) 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完善区域协作机制, 加大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力度。推动村规民约修订, 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 维护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合法权益。

(十一) 推进计划生育家庭民生建设。扩大幸福家庭创建活动试点范围, 实施“新家庭计划”。开展“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 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 推动国家层面利益导向政策提标扩面。积极推进“健康老龄化”。

三、加强公共卫生工作, 做好重大疾病防控

(十二) 强化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科学规范推进传染病防控。研究建立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基金及相应的管理机制, 探索控制经性途径传播艾滋病的有效干预模式。实施结核病、血吸虫病、疟疾、包虫病、麻风病等重点疾病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加大边境地区疾病防控力度。研究制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指导意见, 完善脊灰灭活疫苗的使用策略。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制定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出台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重点职业病和医用辐射防护监测, 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扩大饮用水卫生监测覆盖面, 做好空气污染 (雾霾) 对人群健康影响的监测工作。推动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 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

(十三) 加强卫生应急工作。完成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指挥决策中心升级改造, 实现国家到省级指挥中心的网络联通。健全监测报告网络和卫生应急队伍“平战结合”运行机制。推进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 (市、区) 创建工作和基层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 实现《国际卫生条例 (2005) 》规定的建设目标要求。加强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和科技支撑。启动国家级区域紧急医疗救援基地建设, 规范核和辐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管理, 探索海上 (水上) 和航空医疗救援网络建设。重点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鼠疫、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加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

(十四)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推动出台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 开展爱国卫生立法调研。组织开展新一轮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继续推进农村改厕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 全面启动健康城市建设。

(十五) 做好妇幼卫生工作。纪念《母婴保健法》公布实施20周年, 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 推进妇幼健康优质服务创建工作。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强化产科质量管理, 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妇幼保健服务, 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工作, 促进西部、贫困地区儿童发展。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城乡居民全覆盖, 年度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提高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 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全面落实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 规范避孕药具管理, 加强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

(十六) 开展健康促进工作。实施《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 (2014—2020年) 》, 推进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 实施西藏和四省藏区健康促进工程。大力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计划, 加强科普平台建设和健康教育。推进控烟履约工作, 推动公共场所禁烟立法, 创建无烟卫生计生系统。

(十七) 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工作。加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重点标准跟踪评价, 做好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制订《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 健全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编制2014—2016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规划, 开展年度优先评估项目。全面开展总膳食和食物消费量调查。修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管理规定。指导规范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建立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制度。继续加强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

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加强综合监督工作

(十八) 加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制订医疗机构设置政策, 制订常见病种入出院和转诊标准, 推动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编制未来五年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发展规划, 完善专科能力评估指标体系和方法。推进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十九) 严格医疗服务管理。深入开展“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三好一满意”、“全国大型义诊周”等活动和医务社会工作。提升临床路径管理水平, 制订、修订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及县医院版, 推进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工作。修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加强重点技术准入管理和适宜新技术规范化培训。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 加强护士岗位管理, 推进老年护理工作。印发《医疗机构药师管理办法》, 加强药事管理。开展院前医疗急救专项整治。加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管理。研究改革医师资格考试模式。

(二十) 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研究制订《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完善三级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加强医院质量监测评价系统和平台建设。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与医疗废物管理。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 拟定医疗机构药害事件处理办法, 建立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 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推进无偿献血和临床合理用血, 加强血站服务能力建设, 推进血站核酸检测工作, 保障用血安全。

(二十一) 全面推进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深入开展维护医疗机构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落实医院治安责任和安全保卫工作, 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推进医疗责任险, 探索医疗意外险, 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二十二) 加强综合监督。加强监督体系建设, 整合执法资源。监督检查重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督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开展医疗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检查。做好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国家抽检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及消毒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开展执法稽查, 规范执法行为。探索建立监督协管服务制度, 扩大村监督信息员队伍, 加大培训力度, 推进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

五、完善中医药发展政策和机制, 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二十三) 健全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 加强中医药发展规划统筹, 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 实施中医药服务财政补偿试点。制定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和措施, 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和服务网络建设, 开展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试点, 强化中医药健康服务监管。健全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分类管理, 开展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专项推进行动。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和传承创新人才工程,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 推动一技之长中医药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深入开展“中医中药中国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 推广中医保健知识及方法, 探索开展中医养生旅游。做好第二届“国医大师”评选工作。推进中医药院校教育教学和科技体制改革, 加强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战略。

六、加强保障能力建设, 增强事业发展能力

(二十四) 指导推进地方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落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 指导做好基层服务资源整合工作。抓好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加强对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

(二十五) 加强政策研究和法制建设。加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改革的战略性、基础性、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咨询工作。建立人口健康政策法规评估系统, 实施重大政策协调性审核, 发布国家卫生发展报告。加快《卫生法》立法进程, 配合做好《中医药法》、《食品安全法》审议工作, 推动制定或修订《执业医师法》、《药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明确未来3年取消、下放或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审批项目和职能转移清单。清理修订各项卫生标准及管理制度, 制订卫生标准工作五年规划。

(二十六) 统筹做好规划工作。开展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和医改“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 加强“十三五”期间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服务体系建设及相关专项工作规划前期基础性研究, 启动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地市级医院、全科医生规范化临床培养基地、重大疾病防治设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以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等建设。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优化布局和资源调整工作, 推动建立区域性配置中心, 支持国产医学装备发展应用。完善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机制, 研究制定全国医院节能规划, 加快节约型医院建设, 推进卫生计生系统节能减排。指导地震灾区卫生计生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二十七) 全面加强卫生计生队伍建设。加强医教协同改革, 建立适合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 加强基层适宜人才队伍建设和高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体系, 加快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推动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及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继续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及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实施中西部地区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继续实施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和能力建设, 实施人才规划监测评估, 开展省、市、县级卫生计生管理干部培训, 提高职业化水平。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

(二十八) 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和扶贫支援工作。推动中央及地方落实财政投入责任, 加大卫生计生事业投入力度, 积极推进预算管理单位经济管理绩效考核试点。加大对吕梁山片区等贫困地区扶贫工作力度, 做好援疆、援藏、援青等对口支援工作。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落实总会计师制度。

(二十九) 推进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实施“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和“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重大卫生计生科技项目, 研究制定《创新药物保护管理规定》。制定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开展卫生计生新技术评估, 推广适宜技术, 促进成果转化。加强行业科研基地建设。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修订《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等文件。强化科研伦理诚信和知识产权管理。

(三十) 加强宣传和文化工作。全面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计生的重大决策部署, 做好深化医改、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等重点工作宣传。加强理论宣传, 深入研讨, 凝聚共识, 推动形成卫生计生核心价值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 开展卫生计生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做好社会宣传和群众动员, 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优化户外宣传环境。深入推进人口和健康文化建设, 鼓励文艺宣传创作。加强宣传阵地和能力建设。坚持新闻发布制度, 健全舆情监测和处置长效工作机制,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媒体应用, 研究制订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三十一) 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启动中国全球卫生战略研究工作。推动多边、双边和区域卫生、人口和计生交流合作, 密切港澳台地区合作发展, 深化与东盟、金砖国家及周边国家交流与合作。落实中非部长级卫生合作发展会议《北京宣言》, 做好中国援外医疗队派遣工作, 创新卫生援外工作新模式。做好亚太经合组织轮值主席国卫生工作组工作, 配合做好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审议。加强因公出国 (境) 管理。

七、加强行业作风建设, 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三十二) 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扎实推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建立完善反对“四风”的长效机制, 落实整改措施, 开展专项治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大力改进会风文风学风, 精简会议文件, 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 全面规范经费管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 严格相关纪律。整合12320、12356卫生计生公益服务热线。做好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抓好信访三级终结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化解一批信访积案。

3.江西省普法办关于印发《江西省2011年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三

为了加强我省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了《江西省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医药费开支范围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江西省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医药费开支范围规定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89)第138号文〕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对我省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医药费开支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可全部或按分担原则部分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地合理确定。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定点医疗单位就诊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手术费、材料费、接生费(指有准生证的)、住院床位(包括观察床)费、病室综合处置费等。

2.因急症不能赴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限本次急诊)。报销医药费时需附病历及处方。

3.因公外出或准假探亲期间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医疗单位(城市在县区以上,农村在乡镇以上国家、集体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时需附病历、处方和其他检查治疗记录。

4.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必须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由县及县以上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附病情摘要,经所在单位和定点医疗单位同意,当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不含床位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定点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当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费。疗养或康复医疗地点原则上限于省内卫生部门所属疗养院(所),一次疗养或康复医疗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病情需要延长疗程,应再经上述部门同意,报当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

5.因原治疗单位缺药,必须外购(指到当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或药店)并经医疗单位审核同意外购的药品费。报销时需附处方。

6.批准转诊转院的医药费。

7.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和手术后遗症的治疗费用,因避孕失败的人流费。

8.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

9.用于抢救病危患者及经当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药品(含血液制品)费用。

10.符合住院条件,但因特殊情况无法收治的晚期癌症、中风瘫痪、骨折牵引等患者,经当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由定点医疗单位承办的家庭病床的检查、治疗、药品费。

二、本着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下列各项可按规定的比例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

1.因病情需要,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等)、心脏起搏器所需费用,可比照国产相似类型的最高价格报销;如国内无相似类型,可参照其他类型国产与进口产品的价格比例确定报销额度。

2.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骨髓等移植所需医药费,公费医疗报销80%,享受单位和个人负担20%,其中个人负担部分最高不超过5%。

3.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检查费(除化验费以外)、住院费,公费医疗经费报销95%,另5%由患者个人负担。

三、下列各项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1.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

(见国家和我省有关公费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

的规定),异型包装药品,以及药用食品、日用化学制品和化妆品等均由患者自理。

2.挂号费,出诊(含家庭病床巡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级(特别)护理费、新生婴儿所用一切费用(含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卫生纸,棉垫等)、损坏公物赔偿费、医疗单据(记账单费,病历费等)、押瓶费、中药煎药费(住院除外)、药引子费、中药加工费、电炉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取暖费、空调费。

3.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4.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及优质优价病房)、优先优价费、气功诊疗费、食疗费、体疗费、不育症、性功能检查、治疗、避孕药品、用具等一切费用。

5.未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的各种体格检查,各类保健、预防服药、接种;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费用;未经定点医疗单位转诊的围产期保健费。

6.各种整容、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药品等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鞍鼻、兔唇、对眼、斜眼、近视眼矫正术、重睑成形术、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染发、治疗白发、口吃、腋臭;小儿脊髓灰质炎后遗症、“O”形腿、“X”形腿、先天斜颈、六指、正畸等矫形;镶牙、配眼镜、装假眼、假肢、矫形鞋、畸形鞋垫、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拐杖等。

7.各种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具及自用的磁疗用品(如磁疗胸罩、胸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费用。

8.凡病人自用的诊治材料和器具费用。如:注射器、药枕、药垫、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等。

9.住院病人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后的一切费用。

10.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当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就医、自去疗养、康复的医药费。

11.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2.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含公派人员)探亲、开会、洽谈、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

13.用于科研、临床验证的各种检查治疗及药品的一切费用。

14.各类会议所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应在会议经费中开支)。

15.享受公费医疗单位自备(买)的常用药品以及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应由单位自行开支)。

16.停薪留职期间的医药费及由此造成伤残、后遗症的医药费。

17.其他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4.江西省普法办关于印发《江西省2011年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四

赣教师字〔2011〕0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现就2011年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历。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除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有关规定确认为师范毕业生,以及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能比照)者外,报名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且成绩合格,是当年或下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前提。

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认定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不论是否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均应参加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相应层次或种类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

我省未评估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参加省教育厅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报名的幼儿教育学和幼儿教育心理学考试并且取得合格成绩(考试办法另行通知),可取得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均应通过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1953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者,可免于普通话等级测试。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4、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能比照)申请各类教师资格,可以免予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

1、受过拘留及以上刑事处罚者;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3、社会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4、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借用或者临时聘请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教师资格的网上报名

1、凡户籍在我省境内或我省2011年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高招毕业生)申请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我省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于2011年4月20日至5月10日期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进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报名。

2、在网上申请报名时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自行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按表中说明到有关部门盖章后在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阶段交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

3、户籍在江西省境内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小学(幼儿园)、初中教师资格,应选勾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申请高中(与高中相同层次)教师资格应选勾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

我省境内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申请小学(幼儿园)、初中教师资格,应选勾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申请高中(与高中相同层次)教师资格应选勾本人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选勾本人任职的高等学校为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点。

4、报名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报名号,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现场确认时的重要查询条件。

5、报名结束以后,点击“退出”按钮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申请教师资格材料预审、现场确认

1、各类师范生预审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提前通知有关高校和中师学校,在4月20日前对本校应届普通师范毕业生,以学校为单位,分专业逐人建档进行师范毕业生身份材料集中预审。预审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监督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高校涉及师范教育专业名单的通知》(赣教高字[2010]39号),以

及中招部门签章入学当年“录简表”有关“中等师范专业”情况,审核是否在涉及专业名单内;如属涉及专业,应审核是否已必修(不含选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以及教育技术、教学法等师范教育课程且成绩合格;是否已参加或正在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三个月以上教育教育实习;申请教师资格层次和种类是否属本人所学层次和专业(学科)。学校集中预审档案材料真实齐全后,以学校为单位,按认定权限统一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逐人查档审核是否属师范毕业生。其中,属“师范定向生”的,简化程序,核对“录简表”无误,可予确认。

应届职教师范生身份预审,按下列要求办理。经省级招生部门按“职教师资”单招录取的本科生,毕业时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数应在省教育厅、省发改委下达入学当年招生计划注明职教师资计划内,并提供原省高招办签章“录简表”核对。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统招职教本科生,毕业时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凭省级招生部门签章入学当年“录简表”核对是否属涉及“分流职教师范”注明专业名单内。如属涉及专业,以上两类职教师范本科毕业生身份认定,按普通师范生提交有关材料,由学校分专业逐人建档集中预审,并以学校为单位,按认定权限统一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认定职教师范毕业生身份,每年一次性办理,跨年不予认定。

省内外往届普通师范毕业生过去未申请,2011年在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严格按以上认定应届师范毕业生身份的办法,并由原毕业学校出具相关原始复印材料(签“与原件无异”字样盖毕业学校印章,审核人签名),以及毕业当年未申请的原因书面函件,报受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单独进行预审审核。

2、现场确认材料

2011年教师资格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4月30日至5月30日。

依据师范毕业生,以及其它毕业生的不同情况,现场确认由网上报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通过学校预审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属普通、职教师范毕业生身份的,现场确认补交以下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供2011年能够如期毕业的证明材料一份,往届毕业生由本人提供涉及师范教育类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参加教育教学实习三个月以上,接受实习中小学开出证明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核盖印原件和学校实习鉴定各一份(实习专业应对口,实习单位原则上本科生应为中学;专科生应为初中或小学;中师生应为小学;职教本科生应为中职学校。如有特殊情况,由学校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告情况,酌情处理。但参与“国培计划”,统一安排置换顶岗实习的本科生实习学段和专业不在此限);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⑦与网络报名相同照片四张。

(2)属2011年应届非师范毕业生的,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学校提供的2011年能够如期应届毕业的证明材料一份;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⑥网络打印的教师资格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两门单科成绩合格有效证书(经审验盖章确认);⑦与网络报名相同照片四张。

(3)属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认定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⑥网络打印的教师资格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两门单科成绩合格有效证书(经审验盖印确认);⑦与网络报名相同照片四张;

⑧已获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属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的,以学校为单位,逐人建档集中预审。预审资格,按省教育厅通知办理,预审材料和办法由设区市教育局规定,确认中职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身份后,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学校提供的2011年能够如期应届毕业的证明材料一份;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⑥网络打印幼儿教育学和幼儿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成绩合格有效证书(经审验盖印确认);⑦参加三个月以上幼儿园毕业实习证明和鉴定书;

⑧与网络报名相同照片四张。

(5)省教育厅委托高等学校对本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和材料初审,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必须提前在网上通知申请者。在现场确认时,一次性告之申请者欠缺的材料,限期补齐。

受理学历认证部门: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面试试讲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1年7月1日前完成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在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中,要严格执行《关于调整我省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1年7月1日前组织完成对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人员的面试试讲。其中,属本科职教师范和中职学前教育专业的,面试试讲由学校承担,具体办法和地点由设区市教育局规定,先予试行。

体检和面试试讲的具体时间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时通知申请者。

(四)上网认定,发放证书

对2011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上述审查完备且合格,其中属应届毕业生的,核对当年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原件无误(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上网查证或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认证报告),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1年7月18日前上网认定其教师资格,7月20日教育部将锁定系统。

各级教师认定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早启动认定程序,加快运作,力争7月初先将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证书发到学生手中,为学生就业创造条件。

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

《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违规处理

(一)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跨属地认定教师资格的,违规认定的教师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二)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材料审查工作渎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提交假学历证书的申请者,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取消认定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五、工作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认真做好201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各高等学校要重视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学校要把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作为事关学校和谐稳定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要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和宣传平台,深入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校要加强领导,协助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预审和现场确认工作。

(二)各高等学校要提前告知有关毕业生,凡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含国家“特岗计划”)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是全省统一招聘中小学教师的前提条件。“两学”考试成绩公布后,教师资格证书颁发前,考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经网络打印成绩单科合格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验盖印确认,可通过资格审查,进入面试程序。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得接受社会中介(公司)机构代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报名,严禁将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地点设在中介机构,严禁与中介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对群众举报的非法中介,初步查明后,要报告当地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严格审核学历证书,对发现的假学历证书,必须收缴,记录名单和身份证号,集中送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依法处理。

(四)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把握认定条件,严格认定程序,周密组织安排。要认真做好现场确认,严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严把面试试讲质量关,注重思想品德考察,做好网上认定工作。

(五)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教[2007]179号)精神,各级教育部门要向同级财政申请,及时、足额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费安排到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做好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的咨询、举报要及时回复,认真处理。

省教育厅咨询举报电子信箱:shifc@jxedu.gov.cn。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5.江西省普法办关于印发《江西省2011年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五

来源:发布时间:2011-03-21浏览次数:731京建发〔2011〕11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在全市开展“质量安全年”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强化各单位首都建设工程质量意识和责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为保证本市建设系统做好2011年工程质量网格执法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2011年建设工程质量网格执法工作要点》,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1年建设工程质量网格执法工作要点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效能,规范网格执法行为,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京建质[2006]662号)要求,结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京建发[2011]85号),现制定2011年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网格执法工作要点如下:

一、充分发挥质量网格执法检查在城市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一)市、区(县)两级质量网格执法工作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严格执法,提高管理实效。要把网格化执法检查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考核评价系统信息平台有机结合,在区(县)网格执法检查考核结果的基础上,通过市级网格执法检查,客观公正地对全市在施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考核评价;变随机抽查为预控检查,充分利用科技化和信息化手段提升网格化管理水平。

(二)市、区(县)两级网格执法工作可遵循差别化监管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执法检查。对重点工程、政策性住房工程、中小学校舍改造工程,对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和项目经理部,要加大检查频次;对带有普遍性和较严重的质量问题,要加大检查力度。

(三)对于网格执法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要求有关单位和责任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四)市级网格执法检查组对区、县级网格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时,应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根据区、县监督工程总量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工程进行现场执法。

二、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提高工程质量建设水平

(一)重点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情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履职履责情况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二)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加强对发包承包、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合同履约管理等执法检查,从源头保障工程质量。

(三)组织工程质量网格管理监督检查前,应根据当前质量安全形势、全市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季节气候特点,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管理的中心工作等明确具体检查内容。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执法检查结果。

(四)市级工程质量网格现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

1~3月: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平安北京”百日大检查。

4月:组织开展以基坑开挖及支护;结构工程抗震节点构造施工质量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5月:组织开展以模板支撑体系、见证取样质量管理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6月:组织开展以政策性住房为主的上半年市、区两级网格联合执法大检查。7月:组织开展以校舍抗震加固工程施工质量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8月:组织开展以结构工程抗震节点构造施工质量、施工项目检测试验管理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9月:组织开展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10月:组织开展以发包承包、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为重点的综合性执法检查。11月:组织开展以政策性住房为主的下半年市、区两级网格联合执法大检查。12月:组织开展以冬季施工质量管理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五)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网格执法工作时,应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京建质[2006]662号)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和管理职责,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和措施、工作目标和要点。

6.江西省普法办关于印发《江西省2011年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六

2011年,我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落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乡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 “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和谐为基”这条主线,稳定和扩大就业、健社保、促改革、强人才、保和谐,克难攻坚,服务大局,开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新局面。

一、积极做好创业促就业工作

(一)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一要继续加大就业政策落实力度。建立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台账、未就业的困难人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台账,做好就失业登记工作。积极开展以“五送一补”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援助活动,切实帮助“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困难就业人员实现就业。二要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工作。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通过财政补贴、非公组织吸纳、就业见习等措施,积极探索创业带动就业,市场选择就业和毕业生自主就业,灵活就业的新途径,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力争使应届高校毕业生年末就业率达到80%以上。同时要强化政府促进就业作用,坚持把发展公共服务业与开发公益性岗位结合起来,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三要做好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确保我县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验收工作目标实现,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机制,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放款数额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要制定专人,做好再就业小

额担保贷款的受理、调查、公示、推荐工作,保证放贷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创业。四要加就业培训宣传力度。根据县上的安排,将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就业培训范围,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同时,积极向大中专毕业生、农村劳动者、复转军人、残疾人等各类创业者开展免费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实现培训全覆盖。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社会化服务。进一步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通过媒体、刊物、网络、咨询热线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创业政策,普及创业知识,宣扬创业典型,树立和表彰一批优秀的创业者和企业家。要认真做好创建创业型城市绩效考核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创业服务长效机制。

(二)继续加快劳务经济发展步伐。一要加大劳务输转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台账,转移就业人员情况台账,返乡人员创业台账,劳动力培训台账。我乡要抓住雷西高速建设的有利机遇,搭建平台,加强引导,跟踪服务,积极引导广大务工人员就近就地转移,同时,要与用工企业加强联系,力争超额完成全年各项输转任务。二要狠抓农民工技能培训。技能决定输转,技能决定收入,加强对劳动者法律知识、务工常识、专业技能的培训,以培训促输转,以培训促技能提升,力争做到培训一批,输转一批,稳定一批。三要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劳务基地。按照县劳务办“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办法,进一步加强跨地区劳务协作,以扩大输转规模,不断提高组织输转率和就业稳定率。四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重点落实好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机制。

努力完成就业工作目标。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四级就业服务平台的作用,依托经济发展和就业岗位增长,拓宽就业渠道和扩大就业,确保全面完成全年城镇新增就业3.5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的工作目标,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全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加大创业主体培育力度,努力打造创业园区、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训基地、做好创业项目的征集和推介工作,为投资者找准创业方向。加强创业培训,全年计划组织创业培训6000人,不断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一、努力扩大就业、促进创业

(一)确保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全县城镇新增就业450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500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400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5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4%以内。全年新增贷款500万元以上,帮扶城乡劳动者创业500人,带动2000人以上就业。

(二)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政策。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充实政策内容,简化审核程序,扩大实施范围,大力扶持各类企业发展,稳定企业就业岗位,扩大企业吸纳能力。加大就业专项资金争取力度,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重点落实“五项补贴”、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保生活和促就业的作用,继续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不断完善和改进后续措施。

(三)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等各类群体就业工作,组织开展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和服务农民工“春风行动”等系列服务活动,完善落实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策。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基本动态,深入开展“四送”活动,在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输出的同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和职介补贴政策,鼓励各类企业更多吸纳农村劳动力。开展失业动态监测试点,有效应对就业局势变化。

(四)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对城乡创业者加大帮扶力度。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政策。充分发挥小额贷款扶持作用,优化贷款程序,扩大反担保范围,加强创业培训,全年组织创业培训200人以上。

(五)扎实开展各类群体就业培训。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培养企业急需的就业人才为出发点,把就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措施,不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全年组织城乡劳动者技能培训4750人,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发证2500人。

(六)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市场信息网络、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深入开展服务重点企业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活动,为求职者求职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信息支持。做好人力资源代理和派遣服务工作,进一步拓展代理服务内容,提高派遣服务水平。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七)大力推进扩面征缴工作。完善扩面征缴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流。健全完善申报、稽核制度,提高审核准确率,进一步提高扩面征收工作质量。做好特殊群体的参保缴费工作。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年内覆盖率达到95%以上。继续实施“平安计划”(二期),推进建筑、矿山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2010年社会保险新增扩面8000人以上,年底五险参保人数累计达到13.22万人次以上,全年征收社保费1.3亿元。

(八)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完善被征地农民、村干部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研究和解决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的研究,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保制度,进一步提高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确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全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九)提升社保经办服务能力。推进经办机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优化经办流程,推进窗口式集中服务和流程化审批管理。加强社保服务大厅、窗口建设,并将服务平台向街道、社区、乡镇延伸。

(十)确保各项社保待遇落实。抓好各项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建立全覆盖的待遇享受人员信息数据库。确保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认真落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确保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与结算。

(十一)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健全完善各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从制度和源头上防范基金管理风险。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配合审计等部门开展好审计工作,及时发现、整改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要求,编制2010年社保基金预算。完善查处和防范虚报冒领社保待遇制度,加大虚报冒领社保待遇查处力度。

(十二)做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准备工作。认真学习贯彻省级统筹文件精神,正确把握政策,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各项规定,加强领导,抓好业务培训、编制预算、宣传引导、基金征缴等各项工作,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深化公务员法及配套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公务员录用、调任、考核、任免、奖惩等制度,加强对全县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公务员管理。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政策,积极稳妥地解决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改革中的遗留问题。

(十四)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全面贯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拟定2010年招录计划,做好新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从基层优秀村官、“三支一扶”等工农和基层一线选拔基层公务员工作。同时,做好调任、录用公务员日常登记等管理工作,完善全县公务员管理数据库。

(十五)强化公务员素质建设。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探索建立平时考核制度,加强考核结果使用力度,完善考核问责等激励约束措施。按照全县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管理办法,配合相关部门不断创新培训方式,按照职位、职责、职能等不同岗位要求,建立健全公务员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充分借助优势培训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务员通用能力培训。努力探索网络培训,丰富“菜单式”培训内容,开拓更加宽泛的学习选择空间,努力提升全县公务员队伍能力水平。

四、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大力推进招才引智工作。加大力度实施“人才强县”战略,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和高层次人才引进激励政策。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制定年度人才需求计划,扎实做好急需人才的引进储备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坚持人才、项目、技术引进相结合,大力引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和智力。

(十七)充分发挥人才现实效应。以“双服务”工程为抓手,围绕我县支柱产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发挥学科带头人、专家队伍带动作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基层服务活动。围绕我县农业特色产业和新型工业发展,深化高山蔬菜基地为代表的“项目+基地+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才创业模式,引导和鼓励各类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主动为工农业生产一线服务,将人才转化为生产力。研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各学科专业技术人才推荐选拔工作,做好市以上各类专家的选拔推荐和管理服务工作。

(十八)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抓好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指导各主管部门搞好专业科目培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备案审批制度,进一步提

升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进一步加大职业能力培训,着力培养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围绕全县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共同做好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乡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和职称评审服务,努力为农村人才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创业平台。

五、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十九)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认真贯彻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和省、市有关规定,研究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相关配套措施和办法,全面完成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任务。加强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完善全县事业单位人才管理数据库。

(二十)强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宏观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和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公开遴调事业单位人员办法。严格实行事业单位综合计划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在编不在岗和临时聘用人员的清理,有效控制计划外使用临时人员,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用人行为。

(二十一)完善事业单位竞争激励考评机制。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为基础,完善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办法,继续做好评聘分开后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进一步扩大考评结合的范围。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为特殊贡献人才职称评审开辟“绿色通道”。探索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办法,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推荐、评审、聘任、证书发放及日常管理办法。加强职称评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好职称制度在人才评价中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六、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十二)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认真做好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正常晋级、晋档和配套政策的落实及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工资调整,建立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规范机关公务员津补贴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安排,贯彻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行工资福利待遇与职级挂钩,向县乡党政主要领导和艰苦地区公务员实行工资福利倾斜等政策。

(二十三)深化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制度。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正常运行工作,认真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津贴,加快实施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按照国家要求,稳慎推进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按确定的岗位做好岗位工资的整体入轨。

(二十四)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及时发布2010年度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分行业人工成本参考水平,为企业合理确定劳动报酬提供依据,并督办落实。做好对现有正常生产经营国有企业的工效挂钩和考核结算工作,加强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加强特殊工时审批。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认真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全县建筑、交通、水利领域建立工资应急准备金制度。

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十五)稳步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继续加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确保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以上。大力推行职工名册备案制度,逐步建立劳动用工信息库,全面启动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制度。规范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将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大力推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覆盖面达到85%以上。

(二十六)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用,继续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加强劳动标准基础工作,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二十七)加强人事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加强人事劳动仲裁工作“三化”,即案件审理标准化、办案机构实体化、仲裁场所规范化建设,合法、公正、及时、高效调处劳动争议案件,确保结案率达96%以上。继续依托“三方机制”,进一步推进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二十八)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以完善维权机制为重点,着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建设。以推动用人单位贯彻《劳动合同法》为主线,结合“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和劳

动保障年审等活动,继续把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和小企业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年检覆盖面的重点,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工和违规、虚假招聘等行为。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畅通各类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规范投诉举报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扎实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检查,进一步健全预防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落实重大违法行为披露制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

八、全面加强基础建设

(二十九)加强基层服务机构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人力资源培训、继续教育等机构建设。加强公共服务窗口和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三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按期完成金保工程(一期)建设。做好实施应用全省统一社保卡管理软件、实行“一卡通”的准备。加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信息网建设,发挥政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办事等功能。

(三十一)加强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继续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扎实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为重点,做好系统“五五”普法工作。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十二)加强政务公开、宣传信息等工作。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加强政务信息采编和报送工作。整合宣传资源,建立大宣传工作格局。充分发挥网站、媒体作用,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和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上一篇:珍惜时间的周记400个字下一篇:中考作文预测及:这也是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