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分析(5篇)
1.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分析 篇一
撰写审计专项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的方法
一、从一开始,从审计计划的安排上就要想到出专题报告和审计结果公告,并且想到点子上。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重要环节。要想出专题报告和审计公告,在一开始的计划安排上如果没有想到要出专题审计报告和审计公告这项工作,到审计结束时,这项一仁作就难以完成,即使安排人搞,也难以搞好。从一开始,从计划的安排上想到了,这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我们计划安排的专项审计、行业审计、审计调查等微观审计和调查,还必须做到三个紧贴:(1)紧贴经济建设中心;(2)紧贴当地政府的中心工作;(3)紧贴领导重视,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只有这样,我们安排的微观审计,才能做到想到了、想好了,想在点子上。
二、要搞好专项、专题、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方案。
新确定的项目,制订方案一定要深入搞好调查研究,在调查的基础上搞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近期或以前搞过的项目,即便是过去有方案,也不能照搬照套,要与时俱进,调查研究,补充资料。目前我们新制定的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调查研究不深人,制定的方案操作性不强;对老方案,有照搬、照套,没有与时俱进,补充调查、补充资料、下工夫不够的问题。这两方面的问题,都应克服。无论是新制定的方案,还是与时俱进补充修改的方案,都要注意四点:一是要有统一的时间,包括开始审计或审计调查的时间,结束的时间,以及上报材料、报表的时间;二是要有一定的审计或审计调查的覆盖面,包括一级单位的审计覆盖而,二、三级单位的审计覆盖面;三是要有一定的资金量。光有覆盖面是不行的,有的10个单位甚至加个单位还没有一个单位、一个项目管理使用的资金多。所以在审计的资金量上也应有要求。如果有50亿国债资金,我们只审计5亿元,难以说明50亿元的整体情况。所以要有一定的资金量。四是要提供统一的政策规定,最好是要在方案的附件上附上适用的法规政策目录,以便在工作中应用。
三、要搞一套简单实用的专项、专题、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的统计表格,以便于汇总情况。
要从工作需要出发,要在审计署的统计报表的基础上,在保留审计署有关指标的基础上,加上专题、专项、行业审计的特殊情况,特殊指标,再高一套统计报表。这样统计的情况既满足了填写审计署统计报表的需要,又满足了我们自身工作的需要。我们设计的统计表要简单、实用,统计指标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统计指标太少了,统计出来其他栏的数字太大。统计指标考虑特殊性过多,指标过多也不好操作,因此,必须以便于工作为原则,必须以简单实用为原则,必须以便于汇总为原则。
四、要切实搞好专项、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实施工作。
计划再好,实施方案再好,统计表设计的再好,如果没有实际行动,如果没有扎扎实实的实施工作,是达不到目的的,是不会有成效的`。因此,我们必须扎实、细致、一丝不苟地搞好现场实施工作,为起草报告、公告打好坚实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小摇,基础不牢,难出报告,难出公告。如何搞好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实施工作。我觉得主要有四点:第一,分管领导要根据审计计划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出主意、想办法,抓好确定的专项、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第二,负责专项、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处、科、股,要组织人员,千方百计,具体地抓好审计或审计调查的实施作,要在准、深、透、实、清五个字上下功夫,做到摸清家底,查清问题,为依法实事求是处理打好基础;第三,必要时,上级审计机关要组成检查组或督查组,对辖区内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分类指导,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四,抓疑点。对疑点要从资金的流向上从源头上,查到底,弄清楚,搞明白。为写报告和公告积累典型案例和材料。第五,对需要统一处理口径的,要及时研究,统一政策口径,统一处理。
五、要搞好专项、行业及审计调查情况的汇集、汇总。
专项、行业审计以及审计调查的实施阶段结束之后,要按计划和方案的要求时限,及时将审计及调查情况,收集齐全,将统计报表汇总起来。收集材料和统计表要做到按时,应采用两项措施:一是要调查了解情况,知道面上工作的情况,各市、县、区的进展情况;二是要加强督办工作。有时收集材料是很费劲的,要加强督办。收集材料、汇总统计表要注意做好材料和统计表的审阅工作,要把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和每份统计表先审阅一下,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审阅的目的,是看上报的材料有无大的问题,反映问题的总数与分数是否一致,统计表的数字与上报材料的数字是否一致,统计表内的数字是否有误等等,如发现有问题,要心平气和地寻问有关单位,弄清情况,然后,能修改的要修改好,把统计数字搞准确,为汇总情况打好坚实的基础。如果不这样做,拿上材料和统计表不看就汇总,在汇总后再发现有问题,回过头来再看材料、看统计表,将是费工、费时的事情。我原来搞过统计,汇总过材料,看到各地上报的材料和统计表有领导的签字,有承办人的签字,拿起来就汇总,结果很多次有误。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办,就是先审阅一遍,把材料的基本数字搞准了,把统计表的数字搞准,这样汇总既快,又省时,结果还正确。
2.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分析 篇二
一、建立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意义
(一) 能够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 提高公民的知情权
国家审计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 新形势下人民对政府政务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审计结果的公告是政务公开的形式之一,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利于增加政府的透明性, 建立起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 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另外,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是人民群众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监督和管理公共事务上来, 国家审计机关接受人民的监督, 并向人民报告, 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二) 能够防范审计风险, 提高审计质量
国家审计机关在监督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时候, 自身也要接受监督,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接受监督的重要形式。一方面来自于被审计单位, 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公布后, 结果是否公正客观, 内容表述是否真实, 都要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另一方面, 审计结果公告受众是社会大众, 社会大众会对审计结果做出评价, 对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做出的处理决定都做出评议。综合这些因素,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要求审计机关必须规范审计行为, 防范风险, 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三) 能够强化舆论监督, 增强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效果
国家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后, 信息资源被社会共享, 会产生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审计结果公开有利于威慑违法违规行为, 在社会舆论监督下, 违法分子就会有所顾忌。特别是对于有问题的被审计单位, 审计结果公开将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暴露在社会公众面前, 促进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建议, 及时纠正错误, 落实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审计的过程中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 被审计单位可以根据这些问题有针对地进行纠正, 增强了整改落实效果。
(四) 能够顺应国际潮流, 促进审计工作与国际接轨
当前,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比较盛行, 审计结果越来越透明化是国际化趋势, 审计利用公告手段服务市场经济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一些发达国家的审计机关除了向议会等权利机关报告外, 还通过网站、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随着我国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顺应国际潮流, 积极制定相应的准则, 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环境, 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
二、建立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必要性
(一) 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自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持续增长, 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求和带动社会的进步。而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和核心在法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然要求党和国家建立依法行政、公开接受监督、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的“阳光政府”。在这种趋势之下, 审计公告制度的产生是自发的、必然的, 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 民主法治进程的要求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 坚持和实现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江泽明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本质要求, 依法治国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这一民主法治进程之下, 必然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提高行政效率, 降低行政成本, 形成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 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审计结果公开这一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结合体正是中国通向政治文明的民主法治进程的排头兵,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逐步确立则在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 人民的意愿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 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 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 市场繁荣, 商品供应充裕, 居民生活质量提高, 衣食住用行都有很大的改善, 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增强, 民主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 社会公众对政府审计信息存在着既有的和潜在的巨大需求。
(四) 社会现实问题的需要
在我国目前, 来自于民众的监督力量较弱, 监督渠道不多, 一些领导干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和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相当严重, 有些腐败现象仍然突出。通过审计结果公开, 可以使社会公众了解审计工作的内容与质量以及一些热点和焦点问题的审计与整改情况;通过被审计单位的整改, 加强管理, 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保证政府及各部门权力接受和权力运行代表人民的意愿, 符合法律程序, 从部门单位的层面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我国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审计结果公告的类型发展不平衡
1、审计结果公告以合规性审计为主, 绩效审计报告偏少。2003-2010年, 省级审计机关发布的296份审计结果公告中, 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290份, 占97.97%;绩效审计结果公告5份, 占1.69%;其他审计结果公告1份, 占0.34%。在290份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中, 只有3份审计结果公告内容涉及了资金使用的效率情况, 其余审计结果公告均只有合规性审计有关。所以, 在296份审计结果公告中涉及绩效审计内容的仅有8份, 绩效审计报告数量明显减少, 这与我国目前大力推进绩效审计的工作目标不相符。
2、审计整改报告偏少且缺乏连续性。截止2010年末, 在全国31个省级审计机关中, 仅有8个审计机关发布了审计整改报告。在进行公布的8个省级审计机关中, 只有上海市、山东省坚持每年对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和整改进行持续披露, 其余6省都未能进行持续公告。
3、审计整改报告与审计查出问题的报告未能一一对应。在进行公告的8个省级审计机关中, 只有上海、河南、宁夏既披露了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又披露了相应年度的整改报告, 其余5省仅披露了整改报告, 未披露相应的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二) 审计公告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够完善
1、在立法层次上,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属于部门规章, 其法律地位和效益明显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审计法》在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法实施条例》在第四章三十五条中指出, “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及建议。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二是社会公众关注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上述法规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了原则上的界定, 但规定的内容较粗, 仅为制定审计公告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对具体实施审计公告缺乏可操作性。再者, 以上规定中的“可以”一词, 使得审计公告的责任缺乏法律上的刚性支持。审计署近几年来颁布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规定了审计结果公告, 是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依据和操作指南, 但由于其性质是部门规章, 没有程序上的严格要求, 随意性较大, 缺乏作为法律上应有的严格性和稳定性。
2、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内容还不够规范。《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的审计结果;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没有规定每类公告的具体内容和要素, 实际执行时难免使得公告具体内容具有随意性。
3、对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应履行的“审计程序”规定的较原则, 且授权审计的审批项目公告权限、重大事项的内容及评价标准也不大明确。
(三) 审计公告的范围小
西方国家实行审计公告的范围比较全面, 除法律法规的限制和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不公开外, 其他事项都必须公告, 使得审计结果公告是正常事项, 而不公告是特例。而我国则刚刚开始实行审计公告制度, 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是可以进行审计公告, 而非强制性, 因而审计公告由审计机关的义务变成了审计机关的权力, 而这种自由裁定权使得审计公告是特例, 不公告是正常。从目前审计公告的种类、数量和范围来看, 远没有反映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
(四) 问责机制不完善
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问责制度。审计问责制度是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处罚、整改落实, 加大审计威慑力的一项有力措施。虽然近年来不少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因审计机关披露的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各种各样的处理处罚。但总体而言, 问责机制还不够健全, 审计出的问题处理还依赖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批示, 当审计披露的问题本身就涉及一些部门、单位的领导, 特别是政府的时候, 问责难度更大。在没有公告审计结果的情况下, 有关审计机关的信息往往在政府体制内封闭运行。而实行审计公告制度以后, 如果问责机制不健全, 落实不到位, 审计披露的问题得不到有效处理, 社会公众对审计公告制度的效果提出质疑, 也必然对审计制度本身, 甚至对政府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
(五)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缺乏独立性
从我国政府目前的审计信息公告制度来看, 我国政府的审计机关在决定审计事项或调查结果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告前必须征得各级政府的批准。因为审计机关与政府之间是是同级的问责关系, 必然会导致区域性政府出于其自身利于的需要, 运用自身的权力来决定信息公开制度的方式、内容和时间等, 因而造成了审计的信息公告制度缺乏独立性。同时, 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导致审计发展的不平衡。如省级的审计机关已经实施了信息公告制度, 但是在市或者县级审计机关并不常见, 因而全面有效的推行审计的信息公告制度还有更长的路要走。
四、完善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策略
(一) 进一步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类型
不断增加绩效审计和审计整改报告的披露。《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出2011—2015年审计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全面推进绩效审计, 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所以在审计结果公告中增加对绩效审计的披露必将是审计结果公告的一个发展趋势。此外, 加大审计整改报告的披露力度, 将有利于促进被审计单位为及时整改违规违纪问题, 减少屡审屡犯的现象。另外, 逐步探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2010年12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深入推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积极责任审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规范体系, 逐渐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由此, 可见虽然到目前为止, 各地政府审计结果公告中尚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但随着《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深入执行,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亦是一个必然趋势。
(二) 建立健全审计公告制度的法律体系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才刚刚起步, 要循序渐进, 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但也不能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长期停留在较低的法律层次上。审计公告制度应尽快得到法律的支持和制度的规范, 以增强其法律效力和威信。首先, 需要对现有的有关审计体制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彻底落实审计独立性, 保证审计公告实现实实在在的审计监督权;其次, 删除《审计法》中有关审计公告的模糊性词语, 比如将“可以”改为“必须”等词汇, 明确审计公告的法定性, 使审计公告成为法定程序, 具有刚性的法律约束;最后, 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审计公告法律法规, 明确审计公告的授权标准, 对审计公告的种类、内容、形式、程序和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审计机关做到依法而不是依政府意志公布审计结果, 让审计机关明确哪些内容应分别向社会公众、有关主管部门或被审计单位公开。
(三) 扩宽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
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的事项不予对外公布外, 其他审计事项都可公开, 都需要接受社会公众的检验。特别是随着中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 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拥有的博弈力量越来越大, 从而可以选择更详尽和完整的审计信息, 来了解自身利益得到保障的程度。因此, 未来中国审计公告的范围应该越来越广泛, 并由此形成一种固定的公众监督机制, 而不公开将只是特例。
(四) 建立审计结果问责机制
一是审计机关责任。审计公告是一把“双刃剑”。审计结果公告对审计机关不仅是行使权利和义务, 也意味着承担责任。审计机关审计公告的责任应包括内容失真的责任、未经程序擅自发布公告责任、未发布和未及时发布公告责任三个方面。其中, 未经程序擅自发布公告责任在现行法规中已有规定。内容失真的责任和未发布、未及时发布公告责任应予以明确。尤其是未发布和未及时发布公告的责任, 能够有利促进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结果公告责任, 提高公众知情权, 促进公众参与国家治理。二是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责任。审计公告制度应增加整改情况的公告要求, 保持公告的持续性, 对被审计单位已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长期监督、监察并及时公告整改、问责情况, 便于公众了解对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于同类性质的问题, 标准统一, 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审计机关要积极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 帮助被审计单位出台政策措施, 建立完善的财政财务制度, 逐步实现审计公告制度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五) 完善法律, 解决国家审计独立性问题
我国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不可能短期解决, 需要一定的政治、经济环境, 特别是取决与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和各级国家机关高效、廉洁运行目标。在体制理顺之前, 应当完善法律法规, 协调好审计机关与政府、党委、人大和公众的关系, 尽可能地保障国家审计的独立性, 这是做好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体制要求。
(六) 明确审计公告是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并未对“行政处罚”作出定义, 但明确了警告、罚款等六种具体处罚种类。其中, 警告属于声誉罚, 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所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告诫, 它可以单处, 也可以并处。警告, 实际产生的后果就是被处罚者声誉的损失。审计公告是审计机关对其行为向社会的广泛告知, 即是一种书面的告诫, 又可能造成被公告者的声誉损失, 它是一种比警告更严厉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在六种具体行政处罚之外, 第八条第七款还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存在, 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处罚。”审计公告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形式无论在《行政处罚法》还是在《审计法》上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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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分析 篇三
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的审计风险
(一)审计结果公告前的审计风险
1.重大错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是财务报表审计前其报表本身固有的风险,其错报的金额或性质是重大的,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一起足以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的错报。错报包括财务报表金额的错误或舞弊,以及报表附注披露内容的错误或舞弊。
2.检查风险。检查风险界定的重大错报是实际存在的,但由于审计人员的数量和业务能力等不能满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需要,以及审计程序和方法不当等原因导致不能完全审查出被审计单位所有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可能性。
3.独立性风险。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这种独立不仅是工作、人员上的独立,更重要的是机构和经费的独立,它也是国家审计结果能否真正对外公布的根本保障。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不强,使审计结果公开难于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二)审计结果公告后的审计风险
1.保密性风险。对于特殊审计对象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可能做到全部对外公开。与此联系存在两方面的风险,一是违反保密原则,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其他一些不宜公告的内容;二是因对保密原则的错误理解或主观上以保密原则为借口,将可以公开的内容不对外公开。
2.理解性风险。由于审计机关与社会公众缺乏基本沟通,审计机关所能达到的监督广度、深度之间形成了一种距离,这种距离客观上也造成了对审计工作的一些误解。此外,我国国家审计的审计报告对于普通社会公众来说,有些内容是理解不了的,不可避免的产生对审计结果理解上的偏差。
3. 诉讼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被审计单位,二是社会公众。如果审计评价意见不恰当,审计处罚意见不适当都会增加审计机关的诉讼风险。
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产生审计风险的原因
(一)法律保障不力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尚缺乏相配套的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体系,与审计结果公告相关的仅有一个审计法和两个准则以及一个具体执行办法。首先,这些既有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缺乏具体的统一规范,不利于审计机关操作,反而容易产生消极和不稳定的因素。其次,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现行法律中缺乏必要的硬性规定。这为审计结果公告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审计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告,也可以不向社会公告。
(二)问责机制不完善
一方面,责任追究制度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在我国现阶段,不可避免地许多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而囿于实际情况,领导同志又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做出详细过问与具体批示。另一方面,从审计目前发展的状况看,审计机关不具有直接处理处罚的权力,受审计力量有限,也难以做到整改跟踪,审计资源不能有效利用,审计成果不能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公告之后由于缺乏相应的强有力的督促整改措施和惩戒制度,势必削弱审计对权力的监督。
(三)媒体监督浅层
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开,之所以能引起强大反响,在很在程度上得益于媒体的关注。新闻媒体作为特殊公告对象有其自身的工作性质和活动规律,既是独立受众对象,又是其他受众的桥梁。从审计署第一份审计结果公开以来,真正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的是经过新闻媒体站在自身角度从中收集、整理、加工、提炼而成的各种新闻热点。因此媒体监督的导向至关重要。而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广大新闻媒体仍然停留在审计报告中被点名批评的单位,间接夸大了审计的功能,也加大了审计风险。
(四)审计质量不高
目前审计质量的提升和发展极不平衡,存在上高下低、东高西低的现象。审计工作的开展建立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与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基础上,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都有待于审核。受审计人员的能力、水平、素质、法制观念、道德意识以及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处理处罚随意性大等因素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存在着很大的不稳定成分因素。
三、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防范审计风险的建议
(一)优化公告环境
一是着力营造地方审计结果公告的良好法制环境,制定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规章制度,使审计结果公告真正纳入制度化、法制化及规范化的轨道,以此来约束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并取得社会广泛支持。二是努力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认同与支持,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与配合。我国的政务公开是大势所趋,地方审计机关根据当地的客观情况,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先行试点,先易后难,逐步推开,建立并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三是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宣传,为地方审计结果公开创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提高审计质量
1.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强化审计职业谨慎观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要注重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和补充与审计相关的各种知识,使审计人员能胜任各自的工作岗位,满足审计工作的要求;二是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廉洁从政、恪尽职守、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精神,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以确保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2.完善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控制制度。完善的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以下三阶段内容:①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具体包括:审计项目立项和编制计划,审前调查和制订审计方案。②审计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具体包括:现场作业控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控制;汇总、复核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控制;审计组审计报告控制。③终结阶段的质量控制。具体包括:审计机关审计报告控制;审计项目复核控制;审计回访、后续审计控制和审计档案管理。
(三)强化问责机制
要积极构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有效落实审计结果。进一步明确审计、监察、财政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大整改和处罚力度,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督察制度,构建不同监督主体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确保整改取得实效。通过与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互动,实施动态的持续的责任问责机制,这样审计结果公告才更具有威慑力。
(四)强化国家审计的独立性
加强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要转变审计机关的隶属模式。在人员任命上,审计长应由人大常委会提名;在机构上,国家审计署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并向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无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在经费上,审计署的经费由人大预算承担;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经济计划与行政管理工作,不受任何行政部门干涉,使其监督职权不仅拥有检查权、行政处理权、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
(五)加强内外部监督
4.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分析 篇四
物资跟踪审计结果”
【时间:2010年07月29日】 【来源:审计署办公厅】 【字号:大 中 小】
关于玉树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跟踪审计结果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公告)
2010年4月中旬以来,审计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组织对民政部等3个中央部门、15个社会组织、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玉树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以下简称救灾款物)等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并于5月31日公告了阶段性审计结果。目前,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款物跟踪审计任务基本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中央纪委、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青海玉树抗震救灾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10〕21号)等要求,现将截至7月9日的救灾款物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救灾款物收入、支出和结存总体情况
(一)中央及青海省财政安排救灾资金情况。
截至7月9日,中央及青海省财政共安排抗震救灾资金73.0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抗震救灾资金56.87亿元,青海省财政安排抗震救灾资金16.15亿元。已用于抢险救灾、灾民过渡安置、公路等基础设施应急抢修、疫病防控等方面支出23.90亿元。尚结存49.12亿元。
(二)社会捐赠救灾款物情况。
截至7月9日,全国共接收捐赠款物106.57亿元(资金98.11亿元,物资折款8.46亿元),其中:境内捐赠102.85亿元,港澳台地区捐赠2.73亿元,国际组织和海外华侨等国外捐赠0.99亿元。已支出
8.14亿元用于应急抢险。全国尚结存98.43亿元,将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有关部门和青海省能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及时启动灾害应急预案,认真核查灾情,积极筹集调拨救灾款物,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各地认真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社会捐赠款物筹集和管理使用规定,捐赠资金汇缴较为及时。总的看,救灾资金拨付、使用和物资发放情况较好,在应急抢险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此次审计相关中央部门和单位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但发现部分地方未按规定及时将捐款汇缴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华慈善总会,涉及金额1.62亿元。审计机关指出问题后,相关地方迅速整改,截至7月22日,已汇缴1.26亿元。目前,应缴未缴的地方正在抓紧汇缴剩余捐款。
下一步,审计署将组织开展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工作,重点审计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工程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等情况和效果。
5.银行审计结果报告制度 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稽核审计工作,建立健全我行稽核审计工作制度,加强对全行稽核审计工作情况的收集、整理和利用,根据《XXXXXX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稽核审计工作情况。内控风险管理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行行长、执行董事报告以下工作:
(一)稽核审计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必审项目、选审项目的安排;稽核审计分为序时稽核和专项稽核。序时稽核每季度进行一次,重点审计信贷业务、会计业务、财务费用、资金计划业务、柜员管理、计算机业务、中间业务、固定资产、会计档案等项目。专项稽核主要完成会计决算稽核、业务经营真实性稽核、营业费用专项稽核等项目,银监局安排的专项稽核检查工作任务。按季度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根据高管人员职务变动情况,开展领导干部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对本行内控制度进行检查评价;积极开展后续稽核工作。按照稽核工作内容,合理安排稽核人员,同时提出其他工作计划和打算。
(二)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全年工作计划的部署安排情况;必审项目、选审项目、序时稽核、专项稽核、案件风险排查、责任审计、后续稽核等审计项目的实施与完成情况;稽核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纠正、处理情况;参与本行中心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配合外部稽核审计工作情况;我行稽核审计机构、稽核队伍、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情况;稽核人员的配备、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稽核审计报表。按规定报送稽核审计报表:1、XXXXXX银行稽核审计工作年报;
2、XXXXXX银行会计决算专项稽核报表;
3、案件风险排查季报表;
4、其他专项稽核报表;
5、监管部门安排的稽核检查项目报表。
以上各类报表按规定填报,在填报各类报表时,均应附有简要填报说明。
(四)序时稽核、案件风险排查按季度出具稽核报告,报送各领导,抄报哈密银监局。各类专项稽核结束后,出具稽核报告,发送执行董事、监事、行长等相关领导,报送相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随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五)整理、保管外部内控风险管理部门对我行的稽核审计结论(复印件),做好后续稽核,上报纠改报告。上报纠改报告的时间为收到稽核审计结论30日以内。
第三条稽核部门要认真执行本报告制度,做好稽核工作资料的整理、积累与分析。对执行本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凡无故迟报、虚报、瞒报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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