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的公路运输合同

2024-08-05

经典的公路运输合同(12篇)

1.经典的公路运输合同 篇一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运输事项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并遵照执行。

一、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06月01日起至工程结束为止(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二、运输货物的名称、性质。

本合同承运货物为0#柴油,属危险品运输,要求承运车辆必须具备《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驾押人员必须具备《危险品从业资格证》、《危险品押运证》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乙方承诺执行本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货物的起运和到达地、运距

货物的起运地点、到达地点详见合同附件1.

运距以双方共同测定的为准。

四、运输单价、运费结算、付款方式

1、运费单价:0.80元/吨/公里,此单价包括装卸费、运输费、各类风险、利润、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2、双方约定:运距80公里内(包含80公里)的运费由四川中石化成都分公司支付,托运人(甲方)只支付运距超出80公里以外部份的运输费用。

3、付款方式:月结,双方每月20日对帐完毕后,乙方开具合法税务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运费。

五、相关票证传递及验收流程

甲方对中石化柴油出库单数量进行复磅后填写柴油过磅单并签名确认,甲方派人打铅封和全程押车,到达卸货点后甲方收油人员按油库实际出库数量开具《进场材料验收单》,乙方司机在《进场材料验收单》上签名确认,并取一联带走,做为结算运费的依据。

六、运输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外,乙方在运输过程中至甲方指定到达地点前因发生交通事故或货物泄漏等造成的相关事故责任及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若产生油品数量差异由甲方押车人员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

2、在运输过程中,因车辆交通事故、相关证照不齐全、被交警查扣等影响供应情况的,乙方必须及时处理,不得影响供应,因此影响甲方生产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另选运输队伍。

3、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运输时限、到达地点等运输柴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为保证柴油质量,甲方安排人员在装油前对车辆罐体内部进行检视,确保专罐专用,并随车押运。如甲方对所装油品的质量有异议或有争议时,甲方可要求油库提供当批次的油品质量化验单,如甲方仍不放心所装油品质量,由甲、乙及油库三方共同在车辆出库前在车罐内取样,然后到三方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化验,所产生费用及车辆耽误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5、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到卸油罐位置的道路如出现油罐车通行困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甲方必须消除安全隐患,保证乙方车辆安全通行。

6、甲方卸油地的通行道路应符合油罐车安全通行要求;卸油地的设备设施应符合油罐车卸油安全操作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和卸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7、甲方一个卸油地有多个卸油点的,若距首个卸油点超过1公里之上的(以油罐车上的里程表计数为准),则按本合同第四条结算。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意条款,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方需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2、乙方司机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人员进行过磅及检查工作,对不积极配合计量、调度卸货、辱骂、殴打甲方工作人员的事件,以1000元/次处罚。

3、甲方提前一天申报柴油运输需求计划给乙方,乙方接到甲方运输需求计划后,应积极协调安排车辆进行运输,在收到运输需求计划第二天必须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如有特殊情况,应与甲方人员积极沟通,无故逾期的以20xx元/车/天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4、车辆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如未正常卸货或收货方故意延误造成卸货时间过长(正常卸货时间为2小时),甲方应按照100元/小时的标准给予乙方补偿,以此类推。

5、在符合法律和协议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0#柴油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0#柴油的合理损耗;

④甲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规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乙方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和安全的规定,避免因人为因素对自然环境以及对人身安全造成损害。

3、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四川省重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成安渝 乙方(盖章):四川省玖昌物流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四川段路面工程LM2标段项目经理部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2.经典的公路运输合同 篇二

一、无水路运输许可证签订的沿海货物运输合同应认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应经水运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水路运输活动。未经批准,则不能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则不能从事水路运输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但有观点提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但违反这些规定是否都导致合同无效?有的只是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处罚,有的则明确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仅受到处罚,还将导致合同无效,这就有必要在法律上区分何为效力规范何为取缔规范,只有违反效力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此种区分亦为我国法学理论界所认可,例如有学者认为,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与禁止性规范可以包括五种类型:(1)训示规定,若不具备并非无效,仅有提示作用;(2)效力规定,若未按规定为之,则无效;(3)证据规定;(4)取缔规定,违反之所签合同依然有效;(5)转换规定,本应为无效,但法律另有转换成某一效果之规定。那么如何认定效力规范呢?可采取如下标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认定属于效力规范,如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就不应属于效力规范,而是取缔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罚款,而未规定合同无效,表面看来,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但采取上述效力规范与取缔规范的认定标准来分析,本文认为只有经批准才能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立法目的恰恰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理由是:第一,经营沿海水路运输活动应经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是保护沿海运输权的需要,沿海运输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航运政策,在航运领域体现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第二,严格的审批程序和一定资金要求是确保安全营运的条件,有利于进行监督检验,消除安全隐患;第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应缴纳税金、规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使用专用的运输票据,起到规范行业管理和调节市场的作用。综上,行政法规规定应经批准并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水路运输活动应认定为效力规范,不具有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实践中无水路运输许可证而从事水路运输的情况并不多见,常见的是取得水路货物运输服务许可证的货运服务企业,其虽然以承运人 (出租人) 的名义和货方签订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但实质是进行货运代理,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水路运输活动,而上述强制性规定强调的是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则不能从事水路运输活动,因此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其签订运输合同只是超越了经营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此外,无运输许可证而签订运输合同在沿海运输行业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而且各方当事人对此均予以认可,并实际履行了合同,此时一旦履行中产生损失,如果认定合同无效,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损失将得不到有效补偿,因此有观点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均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时,这种交易就应得到维护,此种观点亦被有的审判实务所采纳。但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欠妥,首先,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则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以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有效或实际履行来促使合同有效。其次,水路货物运输许可证是国家对国内沿海水路货物运输这一特殊行业从业资格的特殊要求, 要求的意义在于保护沿海运输权, 这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 未经准许,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的旅客、货物运输,必须由中国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以下简称“三资企业”) 或船舶,不得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因此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属我国特许经营的管理范围,其形式要件即为取得许可证,未取得水路货物运输许可证,擅自经营沿海水路货物运输,违反了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管理规定,应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除外规定。再次, 既然是从事货运代理服务, 完全可以通过签订货运代理合同来实现,这样就还原了与沿海运输有关的市场主体其本来应享有的权利, 以及承担的义务, 也维护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避免了诸如运费层层剥皮、层层抬高等扰乱市场的因素发生。

二、存在恶意抗辩亦应认定合同无效

所谓恶意抗辩是指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而针对对方的请求提出抗辩。在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以承运人名义签订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明知自己不具备运输许可证,当遇到客观情况对其不利的变化,该当事人便主动以其行为违法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恶意抗辩行为。对于此种恶意抗辩的主张如何处理,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固有性质决定了任何人都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因此违法行为人自己提出无效也是合法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行为人自己主动提出合同无效已经构成恶意抗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恶意抗辩的主张不能成立,该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否则等于纵容了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因为一是认定无效的依据是无运输许可证签订的运输合同是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损害了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绝对的无效,因此恶意抗辩人也可以主张无效;二是如前文所述,从违法性程度看,该行为违反的是效力性规定,应当直接认定无效;三是对恶意抗辩行为的限制应通过加重民事责任或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方式实现,而不能改变合同的违法性质。

参考文献

[1]林诚二:《民法总则讲义》 (下) , 15页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 658-659页

3.经典的公路运输合同 篇三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收货人应当取得收货人的同意,否则仅凭运输单证上记载的“收货人”,不能认定其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适格收货人。承运人可以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托运人主张权利。

〖案情〗

原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A.P.Moller-Maersk A/S)

被告: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

2009年7月28日,被告与案外人Healthy公司签订售货合同,载明:Healthy公司向被告购买10吨大蒜、15吨剥皮大蒜;装运时间为2009年8月;装运港为中国港口,目的港为澳大利亚悉尼;付款条件为合同签订即T/T支付40%,收到提单复印件传真后支付剩余款项。后被告委托APL公司承运出口货物。8月17日,APL公司签发了编号为APLU063216122的提单,载明:托运人为被告,收货人为Healthy公司,承运船舶为APL RUBY,航次727S,起运港为中国青岛,目的港为澳大利亚悉尼,货物为1 000纸箱大蒜和1500纸箱剥皮大蒜,集装箱编号为CRLU1222472,交付方式为CY/CY。9月8日,船舶到达澳大利亚悉尼。9月22日,澳大利亚检验检疫总署签发了编号为AAPYTEK64的检疫命令,载明的单据编号、集装箱编号、船名、航次、起运港、卸货港等信息与前述编号为APLU063216122的提单记载信息一致,意见为:“半加工大蒜未达到进口条件,因为其包装膨胀,非真空包装且非耐储存。”加工大蒜滞留在港,等待出口或销毁。后Healthy公司委托原告将1500纸箱的剥皮大蒜从澳大利亚悉尼回运至中国。原告于11月24日签发编号为858823641的海运单,载明:托运人为Healthy公司,收货人为被告,起运港为悉尼,卸货港为连云港,集装箱编号为MWCU6910549,装船日期为10月3日,交付方式为CY/CY。该轮于10月29日抵达连云港。因长时间无人提货,连云港海关于2010年3月将货物按照无主货处理。编号为MWCU6910549的集装箱于2010年3月22日返还给原告。

另,被告称已将编号为APLU063216122的提单交付给Healthy公司,但后来与Healthy公司失去联系,至今只收到40%的货款;截至本案诉讼前并不知道涉案货物的回运事宜,也未收到过回运通知或者提货通知等相关凭证。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未能及时提货,货物最终被连云港海关销毁,产生货物处理费用人民币58 905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同时,原告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156 840元。原、被告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被告作为涉案货物的收货人,应对无人提取货物承担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156 840元、货物处理费用58 905元。

被告辩称,其既不是涉案货物的所有人,也没有收到过回运通知、到货通知或者提货凭证,并非涉案运输合同的收货人,原告的损失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主要在特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可基于合同向合同相对方提出请求,而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本案中,原告与Healthy公司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将被告列为收货人的行为将使被告承担相应义务,故应事先征得被告的同意。现原告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收到过相关运输或者提货单证,也不能证明被告同意成为涉案货物的收货人。因此,被告不构成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的收货人,不受运输合同的约束,无须就目的港无人提货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评析〗

国际运输与国际贸易是两个相互独立又密切相关的法律关系,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海上货物运输中目的港无人提货等问题屡见不鲜。本案即系一起因目的港无人提货引起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即凭提单记载是否可以认定被告为涉案海上货物运输项下的适格收货人。

一、海上货物运输中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随着商事交易类型的日趋增多和合同法基本理论的不断发展,合同效力及于第三方已然为交易实践所需,特殊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势在必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为一个典型的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但亦为海上货物运输项下不可或缺的一方,其利益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密切相关。

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引入了“收货人”的概念,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海商法》对“收货人”一词的解释,体现了收货人最为重要的权利。同时,收货人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具体而言,收货人依据提单对承运人享有对货物的控制权[1]、提货请求权、对货损货差的索赔权[2]、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时的索赔权等;同时也负有支付运费[3]、亏舱费、滞期费和其他与装卸货有关费用[4]以及及时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义务等。关于收货人及时提货的义务,《海商法》虽未明确规定,但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另,《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对收货人及时提货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因此,海上货物运输项下的适格收货人对承运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这也正是本案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依据所在。

二、运输单证上所载“收货人”的效力认定

如果运输单证上载明的“收货人”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适格收货人,则其应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束,享受前述收货人的权利、承担前述收货人的义务;如果运输单证所载“收货人”不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适格收货人,则其应免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与收货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如何认定运输单证上所载“收货人”的效力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所在。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其有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包括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而无权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无权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权利会给主体带来一定利益,而义务则会为义务人带来一定负担或使其蒙受不利益。如果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应可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第三人意愿的。但如果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则只有在征得第三人同意之后方可生效;第三人不同意承担义务的,该设定行为应属无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为托运人与承运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收货人应当征得收货人的同意,仅凭托运人与承运人擅自在运输单证上的“收货人”记载,该运输合同对所谓的“收货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且收货人并非承运人的唯一索赔对象,承运人还可以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要求托运人赔偿无人提货的责任以弥补其损失。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托运人在与承运人订立涉案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取得被告的同意,被告事前未得到退运通知,事后对其在涉案运输关系中的收货人身份不予认可,因此,托运人与原告擅自将被告列为涉案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收货人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承运人仅凭运输单证的记载要求被告承担收货人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

4.经典的公路运输合同 篇四

由于建筑工程投资额巨大,合同的不良履行会直接危及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后果严重,难以弥补。因此,必须加大建筑工程合同的行政监管力度。对建筑工程合同的行政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加强合同主体资格认证工作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能否得到公正合理地履行。因此,必须建立建筑许可制度,加强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严禁无证、越级和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同时,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一起,加强对建设单位主体的确认工作,如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等。

2)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招标投标法》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实行招标投标。为了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开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3)规范合同当事人签约行为

(1)检查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有否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行为。

(2)大力推广示范合同文本,提倡或者鼓励当事人使用示范合同文本,这对于规范当事人订约行为,简化签约手续,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3)做好合同的登记、备案和鉴证工作,将合同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及合同的主要内容记录在案,对合同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方面可以对合同当事人产生公信力,另一方面为以后行政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资料信息来源。在立法上,可以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登记、鉴证等作为建筑工程合同生效的要件。事实上,有些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要求进行鉴证。这样,可以建立预防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将不合格主体排除在外,把合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消灭在萌芽状态。

4)加强合同履行的跟踪检查合同行政监管部门依据登记、备案和鉴证所提供的资料,对合同的履行(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等)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不法性行为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如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特别应当加大对重大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及工程隐患,避免或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5)加强合同履行后的审查即行政主管部门对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审查,察看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当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权范围行使监管职责,不得随意扩大职权甚至践踏法律。同时,如果合同当事人对行政监管执法持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运输合同的特征 篇五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其特征有:运输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合同。

二、运输合同的基本特征

1、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

2、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

3、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

4、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

三、运输合同的注意事项

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货物的重量;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8)收货地点;

(9)违约责任;

(10)费用的承担;

(11)包装要求;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以货的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

(2)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

(3)货物的名称;

(4)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

(5)承运日期;

(6)运到期限;

(7)运输费用;

(8)货车的类型或车号;

(9)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四、运输合同的责任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1、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货物的合理损耗;

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2、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看过运输合同的特征的人还看了:

1.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有何异同

2.长期物流运输合同

3.客运运输合同范本

4.工程车运输合同范本

5.冷藏货物运输合同范本3篇

6.危险品货物运输合同模板3篇

7.标准包船运输合同范本2篇

8.关于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9.仓储及物流服务合同书范本3篇

6.经典的公路运输合同 篇六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和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相互权力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把技术、经济、法律三者科学的结合在一起, 它是订立合同当事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最高行为准则, 经济活动的依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协调工作关系, 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 达到顺利完成工程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规范、完善工程合同, 做到管理依法, 运作有序, 有利于在工程建设中, 做好公路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三大控制, 规避风险, 减少不必要的扯皮、纠纷和经济损失, 确保按期完成公路工程目标和任务。

1当前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公路工程合同发包人不遵守合同约定, 随意调整合同单价或提高公路验收标准。目前在广西的路网工程中, 发包人 (业主) 系公路行政主管部门, 而承包人 (施工单位) 则多数系该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些下属单位。行政干预过多, 往往在签订合同后, 开始进场施工时, 业主开始采取一些行政手段对原来施工单位投标的单价进行调整, 并且抬高公路中间验收标准。

(2) “阴阳合同”充斥市场。“阴阳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 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 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 俗称“阳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 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 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 即所谓的“阴合同”。发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 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3) 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 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 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按依照合同办事, 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 即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

(2) 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 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 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 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4) 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由于社会条件, 自然环境的变化, 公路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者的权利, 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充, 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公路市场行政干预过多, 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 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 承包人往往是受损害者。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建议

(1) 做好公路工程合同的谈判与签约工作。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 掌握有关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细心研究合同条款, 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 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 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 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 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2) 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规范管理。公路工程签订后, 合同双方就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法律上的效力。合同规定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利益、权力和义务, 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 严格履行, 不应违反。但从根本来说, 合同双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 容易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造成在工程施工和管理中双方行为的不一致, 不协调和矛盾。合同履行作为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 应采取积极主动管理, 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学习合同条文, 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 工程范围, 责任、权力与义务, 分析各种违约行为, 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内容完全履行。

(3) 承包人应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意识, 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重视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逐步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组织机构。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 在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 承包人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 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 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使合同管理贯穿于合同签订前后和施工管理的全过程中, 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4) 承包人应积极开展施工合同风险管理,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明确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预测合同风险, 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 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 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 以合理履行合同, 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5) 营造良好的合同管理法律氛围。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 加强施工合同管理, 保证公路市场正常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法律机制作后盾。目前这方面的法制建设已有了可喜的变化。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搞) 中倾向于确认“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6) 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多, 涉及法律法规也多, 工程较大, 履行时间较长, , 通过对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情况与实施计划进行比较、分析,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总结经验或教训, 找出差异和干扰因素, 分析原因, 指导今后工作, 提高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谈判成交率、合同履行率, 提高公路工程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7.经典的公路运输合同 篇七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施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08-0108-02

公路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公路产品生产的最后实施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签订好公路施工合同,无论对发包人(建设单位)还是对承包人(施工单位)都是十分重要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和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相互权力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把技术、经济、法律三者科学的结合在一起,它是订立合同当事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最高行为准则,经济活动的依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协调工作关系,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达到顺利完成工程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完善工程合同,做到管理依法,运作有序,有利于在工程建设中,做好公路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三大控制,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扯皮、纠纷和经济损失,确保按期完成公路工程目标和任务。

1当前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公路工程合同发包人不遵守合同约定,随意调整合同单价或提高公路验收标准。目前在广西的路网工程中,发包人(业主)系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而承包人(施工单位)则多数系该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些下属单位。行政干预过多,往往在签订合同后,开始进场施工时,业主开始采取一些行政手段对原来施工单位投标的单价进行调整,并且抬高公路中间验收标准。(如原设计是三级路标准的公路要求施工单位按二级公路标准进行施工),致使承包人(施工单位)要用建低等级公路的造价来建设比原设计高一个等级的公路。

第二,“阴阳合同”充斥市场。“阴阳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阳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阴合同”。各种“阴阳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与“阳合同”存在明显差异:发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第三,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现在:①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按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②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由于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的变化,公路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者的权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公路市场行政干预过多,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承包人往往是受损害者。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建议

2.1做好公路工程合同的谈判与签约工作

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2.2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规范管理

公路工程签订后,合同双方就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法律上的效力。合同规定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利益、权力和义务,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严格履行,不应违反。但从根本来说,合同双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容易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造成在工程施工和管理中双方行为的不一致,不协调和矛盾。合同履行作为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采取积极主动管理,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学习合同条文,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工程范围,责任、权力与义务,分析各种违约行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内容完全履行。

①必须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使相关的合同和合同规定的各工程活动之间不相矛盾,以保证工程有秩序,按计划地实施。②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监督和跟踪,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做好增减、变更项目工程量的确认签证工作,特别是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涉及工期、费用记录要记录清楚,减少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纠纷,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③严格遵守工程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期限、价格,进行保修条款的履行管理。④做好工程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图表等整理保存工作。⑤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和利用计算机网络,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安全按计划实现。

2.3承包人应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意识,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重视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制度,逐步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组织机构。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在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承包人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使合同管理贯穿于合同签订前后和施工管理的全过程中,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2.4承包人应积极开展施工合同风险管理,推行工程担

保制度,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在激烈竞争的公路市场上做好风险预测、控制与转移工作可使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合同中引入工程担保制度,可适当转移合同当事人的风险。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是解决承发包双方合同纠纷的特殊方法,也是制约合同双方认真履约的强有力的约束手段,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为合同履行时制造索赔机会;明确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预测合同风险,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2.5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多,涉及法律法规也多,工程较大,履行时间较长,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丰富的文字信息资料,也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真实反馈,既有经验又有教训,应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合同资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分类、登记、编号、装订、归档备案工作,保证合同档案齐全,使工程施工合同档案管理程序化,规范化;通过对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情况与实施计划进行比较、分析,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或教训,找出差异和干扰因素,分析原因,指导今后工作,提高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谈判成交率、合同履行率,提高公路工程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8.煤炭公路运输合同 篇八

供方:

一、供货数量及时间: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供货量 吨。

二、交货地点:

三、质量标准:

1低位发热量:5000—5800大卡/公斤,高于5800大卡时,按5800大卡计算;

2挥发分:在12%--20%之间;

3全水分:≤7%;

4硫:≤1.5%;

5焦渣特征:≤3

6以细煤为准,最大颗粒直径不超过8厘米;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供方负责汽车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

五、价格核算办法:

1 、完成合同供货量,挥发分在12%--20%之间(含12%),执行含税价 元/大卡;

2、价格随市场变化而变。

六、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1、收到低位发热量5000大卡以下或挥发分12%以下拒收,若连续两天发热量低于5000大卡或挥发分低于12%,则第三天等化验结果合格后方可卸车,不合格则退货,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2、对于卸车部分,需方从善意出发,价格执行如下标准:

挥发分在12%--20%之间(含12%),且热值在4600大卡—5000大卡之间时,价格执行如下标准:

A、热值在5000大卡—4800大卡之间时(含5000大卡)执行 元/大卡;

热值在4800大卡—4600大卡之间时(含4800大卡)执行 元/大卡;

热值低于4600大卡,价格执行 元/大卡。

3、①、收到全水分大于7%时,水分每超1%,从价款中扣除1%(按化验加过,单车扣除); ②、硫含量在指标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 元/吨。

4、若认为弄虚作假,当批原煤扣除不结算,另按当批原煤价格的三倍罚款,并取消供货资格。

5、供方需带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国税税务登记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同需方签订采购合同后,到财务备案。凡发现供方提供的证件或发票又一次虚假(含使用假公章)或不合格,由供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同时取消供货资格。

6、若所供原煤中煤矸石较多或煤块直径超过8厘米,则按此部分的实际重量进行折吨扣除。

7、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若不能按期完成供货量,应按本合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或从货款中扣除。

七、质量、数量验收标准及办法:

1、质量按本合同第三条款执行;

2、以需方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取样化验的结果为准。若供方对需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24小时内提出,双方可共同现场取样,若煤已用完或已打堆,可取小样进行复测,以技术监督部门化验结果为准,费用由供方负担;

3、数量以需方实收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八、结算方式:

实行一票制(全部为增值税发票),票据齐全后可结算,承兑汇票各占50%。每月结算一次。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需方供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合同签订单位、出具票据单位、收款单位必须一致。

3连续三个月不完成供货合同,取消供货资格。

需方:

供方: 全称:

地址:

电话:

法人:

委托人:

9.运输劳务的简单合同 篇九

乙方:

一、乙方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货物情况,依甲方要求对运输车进行设计,符合甲方货物运输的要求。

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适合于运输足够数量的车辆,乙方在运输途中如遇交通安全事故,甲方不负任保责任。保证每辆车两名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必须有相应的驾驶资格(各种品牌的前四后八重型载货车辆)。

3、乙方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听从甲方调派,运输货物。

4、乙方车辆:人员必须于月所在地。

5、乙方向甲方提供拾万元人民币运输保证金。

二、甲方义务

1、保证乙方每部车辆每天的运费收入不少于元。

2、甲方所有的货物全部由乙方运输,不得将货物交由第三方运输,若乙方提供的运力不足,由乙方另雇车辆参与运输,除乙方提出的要求甲方另雇车辆外,甲方不得另雇车辆运输。

3、运输车辆用油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运费结算时从运费中扣除。

4、甲方保证乙方车辆能顺利装运货物,若运输区域有人员阻碍运输,造成不能正常运输,甲方应按减少的运费收入赔偿乙方。

5、车辆运输过程中,交警、路政、城管、卫生等国家机关,对运输车辆及人员进行处罚,罚款由甲方承担,若发生扣车,扣车损失由甲方按正常运费补偿给乙方。

6、甲方保证运输路线道路畅道,道路不通,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道路陷及道路承担不起的中断运输,由甲方负责,载货后道路维修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7、乙方车辆首次到达甲方货物地点,三天之内没有货物运输,损失由乙方承担,超过三天没有货物运输,每超过一天,由甲方按每天每辆车赔偿乙方1000元。

8、甲方就此货物再转让第三方,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即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如乙方在运输中,故意停工,拖拉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超载停运由甲方向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乙方造成的停运损夫由甲方承担。

10、甲方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桥工程有限公司签定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11、此运输货物含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按国家标准补偿给乙方人员。

1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拾万元人民币运输保证金在乙方车辆到达后正常开工的情况下甲方就退回给乙方。

13、在甲方退回乙方拾万元人民币运输保证金后,甲方不得再向第三方转让,否则甲方必须赔偿乙方 万元的损失。

14、乙方必须在第一批次提供壹拾伍至贰拾辆运输车,到达甲方指定的货场,正常运输后,乙方保证甲方的货物总运量。

15、乙方在第一次结算全部运费后,由甲方扣除每辆运输车人民币贰万元作为运输车辆的押金。分二批次扣除,工程完工后甲方应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16、结算运费过程中,乙方不承担任何国家税务费用。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此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10.提单债权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探析 篇十

一、提单债权效力的内容及特点

1.什么是提单债权效力

提单债权效力是提单当事人之间根据提单而产生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法定合同凭证,提单体现了一种交货请求权,是提单持有人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履行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承运人如果不能在目的港正常交付货物,提单持有人就可向承运人提起侵权之诉。

2.提单债权效力和提单持有人交货请求权之间有何关系

提单产生伊始是承运人出具的关于货物已经装上运输船舶的书面记载凭证。19世纪中期,提单上有大量免责条款,英国法院认为提单虽是权利凭证,但唯有记载其上的货物数量或重量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数量或重量超出提单记载,那超出部分就在提单记载效力之外,提单持有人不得以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向承运人主张交付货物。提单持有人如要就超出部分享有货物请求权,必须先通过货物买卖等基础法律关系取得托运人对承运人所超出部分的货物权利,然后依据承运人侵权行为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侵权诉求成立的前提是:持有提单的人能够证明其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持有提单的人如果不能证明或充分证明,就不可能取得对承运人的赔偿要求。为解决这个矛盾,英国1855年《提单法》规定:持有提单的人如果在受让提单之时同时取得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则提单所证明的诉权也一并转让给提单持有人。《提单法》的出台,使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产生了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这个矛盾,但由于该法规所规定的诉权的取得以货物所有权与提单同时转让为先决条件,其实际可操作性收到了很大的限制。一百多年后,1992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摈弃了提单转让时同时取得货物所有权的要求,规定只要是合法提单持有人就享有对承运人的直接交货请求权。

3.提单债权效力和提单流通需要的关系

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多样性,灵活性和复杂性使得运输途中的货物不可能一成不变地限制在某两个买卖双方之间,往往是提单签发后,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之前,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已被多次背书转让。虽然提单的流通性极大地促进了商业活动的飞速发展,但由于船在运输途中,提单的背书人或被背书人不可能绝对掌握了解货物的真实情况,而货物买卖只能通过提单的背书转让才能进行,所以充分信赖承运人的提单记载成了提单背书交易的前提条件。这个问题的解决,只有通过立法,规定提单当事人之间要按照提单的书面文字记载来划分判断当事人的义务权利。我国《海商法》第78条就明确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提单的记载确定。承运人可因托运人不履行义务而向托运人求偿,但这并不影响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海商法》第66条规定)。

4.提单债权效力的特点

(1)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提单债权关系却不是基于合意。为了保护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的权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障货物的正常交易流通,法律赋予合法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享有交货请求权,如出现货损货差或其他不正常货物交付情形,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同时享有诉权。

(2)提单持有人按照提单记载事项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对独立的提单权利。提单签发后,不论提单记载与承运人,托运人所签运输合同有何出入,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记载为准,不受原始运输合同约束。承运人不得以与提单持有人前手之间的抗辩对抗善意提单持有人。

(3)提单债权是单一性的权利。提单债权的单一性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一张或一套正本提单只能有一个持有人;二是同一提单上的权利不可分割,不可能一方享有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而另一方享有索赔权。

二、提单债权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相互间的关系

1.提单签发的前提条件是原始运输合同的存在

(1)提单是原始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货物的收取,保管,运送和交付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明确了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货物装船后提单是根据该货物运输合同而签发的,此时提单证明了运输合同的存在。

(2)提单在流通过程中又体现了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物权凭证。尽管提单是对原始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在流通过程中又独立于原始运输合同。物权凭证可以代表货物,一般授予或者证明占有货物的权利,从而占有提单的人可以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他或依其指示进行交易。提单的占有或转让与货物本身的占有或转让效力一致。只要不是记名提单,提单就可以转让,善意受让提单的持有人就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要求交付货物。

2.提单效力与运输合同效力的关系

(1)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运送物的收取,保管,运输,交付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依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定。提单是基于该合同而签发的,成为合同的证明。例如在CFR贸易条款下,运输合同是在卖方与船东之间订立的,货物装船后船东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发提单给卖方。此时提单上所记载的事项仅能证明船东和卖方一个已经缔结的合同和货物已按提单记载装上船的初步证据,而不能构成运输合同本身。但是作为物权凭证的有价证券,提单在流通过程中独立调整着当事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原始海运合同基础上,产生了独立的提单关系。

(2)運输合同效力对提单效力的影响。当运输合同当事人同时又是提单关系当事人时,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运输合同为准。提单在流通过程中一旦转让到付了对价的善意的第三方手中,提单关系就发生作用。提单上的记载事项就成为承运人必须承担履行的法定义务。

(3)提单债权关系既然是独立于运输合同关系存在的,本应与运输合同互不相关,但法律规定提单债权关系独立存在的理由是保护善意取得提单的第三方持有有人,维护正常的有价证券交易流通秩序,促进贸易快速发展。而当提单仍由原始运输合同当事人持有时,提单债权关系还不能成立。此时对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其权利义务还应该受运输合同约束。

三、如何区别提单债权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

1.当事人不同。承运人,提单签发人和提单持有人是提单债权关系的当事人,而承运人和托运人是运输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2.时效不同。提单债权关系从船东或者其授权的代理签发提单时产生,到船东或其代理人收回其签发的提单时结束;运输合同关系通常在提单签发前,在托运人和承运人就运输条件达成一致时就产生了。

3.承运人义务不同。提单债权关系下承运人的义务是向提单持有人交付提单项下的货物,而运输合同下承运人义务是履行货物安全运输送达任务。

4.两种关系发生效力的确定方式不同。提单债权关系的内容完全由提单记载确定,提单记载只是运输合同内容的初步证据。当运输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提单时,提单效力才发生作用。提单作为所有权凭证,主要是赋予提单可转让性,是国际贸易中单据买卖赖以存在的基础。当原始运输合同当事人又是提单关系当事人时,运输合同效力发生作用,提单效力趋于零。法律规定提单债权关系之所以独立存在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方提单持有人,从而保护提单的价值和流通。

四、英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英国法律中,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诉权的取得是基于原始运输合同权利的转让。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的权利随着提单的转让而消灭。英国1855年《提单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后来在其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2条第5款中就明确规定,提单权利转让后,则一方因为是运输合同的最初缔约方而取得的权利也因而被消灭。就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的义务而言,英国法并未像对权利一样明文规定为消灭。通常认为,转让提单后,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仍需承担合同义务。承运人既可以根据提单记载向提单持有人请求运费等支付,也可以要求托运人履行。而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对托运人指示提单,法律推定卖方保留提单是为保障付款,货物所有权于货款支付时发生转移,与提单何时背书转让无关;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则初步推定卖方并无意图保留提单以保障付款,所有权在货物装运时转移。

依据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2条第5款之规定,因提单的转让,不仅发生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下诉权的转移,更导致其合同实体权利的绝对消灭或丧失。托运人在无法依据原始运输合同取得对承运人权利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运输合同中的义务。此时,原始运输合同失去了其应有的法律意义。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自有其独特法律背景,但就规定本身而言似有不妥。如果托运人权利随着提单的转让而消灭,则意味着在运输合同还没有履行完前,托运人就已经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了.就是发现承运人有违反运输合同行为也不能加以阻止,只能看着损失发生。

五、我国大陆和台湾学者的观点

我国大陆和台湾学者提出权利休止说,主张原始运输合同下托运人的权利暂时休止。也就是说该运输合同下托运人的权利并未绝对消灭,而是基于提单债权的存在暂时不能行驶而已。假如货物遭到拒收或者其他原因提单重新回到托运人持有时,那么托运人权利暂时休止结束,重新恢复托运人的权利。

至于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何时休止”,有以下两种不同主张:(1)托运人转让提单时;(2)提单签发之时。若以提单转让时为托运人权力休止开始时间,那就意味着在提单转让之前,托运人可就货损请求承运人赔偿。若以提单签发之时为托运人权利休止之开始,可造成承运人相对对应的权利人及权利之真空状态,因为提单签发时未必就是提单转让之时。休止权利的回复以收货人拒收货物或因其他情况提单转回为托运人持有为条件,则在托运人取得提单,但自始至终未转让提单时或转让提单之前,托运人仍持有对承运人的权利,实际并未“休止”。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承运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提单持有人),买方需就货物在承运人保管期间的运送事宜享有对承运人的诉权,如果认为托运人运输合同下之权利于签发提单后休止,即意味着托运人享有提单签发前货物的索赔权利,从而可能影响买方权益的完整实现。

六、总结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托运人和收货人对承运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有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已由法律所确认。无论是在运输合同关系下还是在提单债权关系下,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承运人有不当的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而且确实存在着这种损失,承运人即应承担赔偿责任。提单虽因运输合同而产生,然其在交易流通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提单债权关系并不影响原始运输合同关系的存在。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债权效力主要体现在运输环节,它和承运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就依据提单记载。承运人违反了该项保证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承认两种法律关系各自存在并生效,既符合航运习惯和法律规定,又能保证承,托双方正常享有或承担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有利于运输业秩序和安全。有利于维护提单持有人的利益,促进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姚洪秀《浅论海运提单所证明的权利属性》《中國海商法年刊》1997年.

[2]邢海宝《提单权力之变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版.

[3]张东亮《海商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2005版.

[4]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司玉琢《海商法》中国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夏斗寅《海商法基础》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7]杨仁寿《最新海商法论》台湾三民书局2005年版.

11.经典的公路运输合同 篇十一

1 计量支付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1.1 是获得准确工作量的有效途径

工作量清单是估算的工作量, 因此不能将其当成是承包商应该完成的工作量, 只有在工程施工中进行实际测量, 才能获得实际工作量。因此, 高速公路工程只能利用计量支付手段得到准确的工作量。

1.2 是控制进度和质量的有效手段

工程质量是计量支付工作的基础, 工程进度为计量制度的准确性提供了保证作用, 计量支付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科学管理工程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工程计量可以帮助业主发现存在于工程施工中的问题, 清楚的了解哪些内容与质量要求不符, 然后监督承包商对出现问题的部位进行整改。此外, 通过工程量计量还能充分了解承包商工作的实际进度及紧张情况, 这样承包商就可以结合计划进度进行实际施工, 从最大程度上保证工程进度的合理性。

1.3 是工程投资控制的有效方法

计量支付工作对工作效率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对节约管理成本、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也非常有利。只有进行准确的计量支付, 才能有效控制建设成本, 不断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有效提高工程效益和郭明经济的发展水平。

2 计量支付的主要内容分析

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工作的内容是多方面的, 本文主要从预付款计量支付、清单内工程计量支付、工程变更时计量支付、抵扣和返还质量保证金等方面展开分析。

2.1 施工材料与施工设备的预付款

材料与设备预付款是业主应该提供的资金, 具体是指业主应严格按照规定比例为承包商提供的用于购买材料与设备的款项, 通常情况下材料与设备具有永久性特点, 具体来说, 预付条款使用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首先, 建设材料和施工设备必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且满足相关要求;其次, 承包商需要提供购买材料与设备的相关凭证;第三, 购买的材料与设备必须在现场进行交付, 设备保存方法要合理。

2.2 清单内工程的计量支付

工程量计算是指对工程承包商需要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工程进场的过程中, 承包商必须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核算, 仔细审查相关施工图纸, 保证不存在勘误的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工程量清单遗漏或者计算上的误差, 应结合新清单中的数量与监理/建设单位上报, 并进行审核。通过审核以后按照新合同中的工程量展开计量支付。

2.3 工程变更时的计量支付

为了加强对高度公路的管理力度, 对项目成本展开管理和控制非常有必要, 如果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变更, 需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代表进行签字, 经确认以后才能开始对变更进行计量。如果清单细目中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单价, 这时可以新增变更项目单价, 获得监理和施工单位双方的允许后才能进行。此外, 对于合同中的规定, 如果有不明确的地方, 需要将变更资金纳入到合同总价中。

2.4 抵扣和返还质量保证金

这里所说的质量保证金是指开发商及承包商按照工程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在工程款中拨出一部分, 这样可以保证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 可以保证进行维修, 通常情况下我国这部分资金为预留合同价的5%。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 发包商应该将这笔费用全部返还给承包商。

2.5 抵押和返还农民工工资

为了保证农民工工资获得的及时性, 每年在工程款项支付的过程中, 应按照结算过程中价格款项的1%, 将其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果在施工过程中, 发包人或监理人受到了农民工与拖欠工资方面相关的投诉, 这时监理人应从保证金中提出一部分, 对农民工的工资进行结算。同时, 还要严格按照承包人拖欠的金额进行补偿, 通常情况下应该按照拖欠薪金的2倍进行补偿, 将这部分资金作为工程违约金。如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累计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 不仅要进行赔偿, 同时还要接受批评, 将相关记录交给主管部门, 并将其记录到承包商诚信档案中。

2.6 积极构建处理系统

某公路桥梁建设公司建立了工程计量支付管理系统, 该公司在计量支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很多问题都得到了解决, 获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为高度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业务准备是构建处理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下面利用表格的形式对基本的业务准备内容进行论述。

3 加强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

计量支付工作是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核心工作, 相关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并尽可能的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展开工作, 并注意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创新、提高。下面我们主要针对加强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工作的策略展开分析。

3.1 保证计量支付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为了保证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工作可以得到顺利展开, 在工程施工的初级阶段, 相关部门应该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 科学制定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工程计量支付工作的支付报表、上报时间以及支付流程等, 并引导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工作人员对计量制度的具体程序、相关资料、文件等进行深入了解和熟悉, 对其进行统一的组织与规划, 这样才能使计量支付工作朝着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

3.2 严格遵守相关原则, 对超支冒支加以控制

在高速公路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中进行计量支付, 管理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计量支付的基本原则, 对于不能满足合同支付条件或者与计量支付办法中内容存在不相符的问题时, 这时应对其进行严格的治理, 绝对不能对相关款项进行支付。注意每期计量支付的台账都要及时更新, 全面的、准确的了解工程计量支付的具体情况, 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超支、冒支的现象。此外, 不仅要有效杜绝超支、冒支现象的出现, 同时还要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计量支付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工作速度, 同时要注意尽量缩短计量支付工作周期, 这样一来, 才能有效缓解工程承包商在资金上的压力。

3.3 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

在监理工作人员上岗之前, 应注意必须具有由相关单位颁发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在展开高速公路合同管理监理工作之前, 应充分了解工程合同及工程整体施工资料, 此外, 还要注意定期组织这些监理人员参加培训与考核, 通过培训和考核的方式促进监理人员各方面素质的提高。工程监理单位还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审核从事计量支付工作的人员, 深入贯彻落实公开监督管理机制, 这样整个计量支付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才能得到充分保证。

4 结语

总之, 在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 应该明确计量支付工作的各项要求, 在掌握了质量控制内容的基础上对计量支付质量的影响因素加以分析, 这样才能保证计量支付工作应用价值的发挥。总之, 将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做好, 对我国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进度、工程成本及施工质量的控制非常有利, 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水平得到整体提高, 最终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张滢, 唐建超.提升高速公路工程计量与合同管理力度水平的途径[J].北方交通, 2015 (3) :118-120.

[2]张婧.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计量与支付台账的建立和工程变更的管理分析[J].江西建材, 2015 (10) :182-183.

[3]栗巍, 徐进.探讨绥满高速公路齐齐哈尔至甘南段工程计量及支付方法[J].黑龙江交通科技, 2009 (12) :106-108.

[4]凌云.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计量与支付管理系统的应用研究[J].广东科技, 2008 (3) :154-155.

12.物流公路运输合同最新 篇十二

物流公路运输合同1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货物运输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收货人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须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四、乙方须按照运单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五.元,乙方将货物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及开具全额运输费用之日起 日内甲方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六、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同时应协助收货人亲笔签收货物以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如乙方联系不上收货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七、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暴晒、雨淋,确保包装及内容物均完好按期运达指定地。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确认数量并按照甲方购进或卖出时价格全额赔偿。

八、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时到达,乙方须在最短时间内运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交给收货人,且赔偿逾期承运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流公路运输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甲方因货物运输之需要,委托乙方使用相关设备和运输工具提供运输服务;乙方愿意并同意向甲方提供上述服务。乙方与甲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均为一般普通货物,即不超长、超大、非危险品货物。甲方交货时根据运单的件数,应与乙方核对货物的外包装和件数。

3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供尽甲方所知的、详尽的并由甲方授权人签署的书面提货和发货指示,包括具体的提货和发货日期及时间、货物的名称、重量、件数、体积、必要的产品说明、提货地点、要求走货方式或到达时限、收货人的姓名、电话(手机)、收货单位、详细地址。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约定数量的货物,并对乙方人员和车辆提供适宜的工作条件并配合乙方做好发货的交接。因甲方工作失误造成的运输地点及收货人错误,甲方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新增加的费用。

6甲方如发现乙方外勤人工作态度不认真或车辆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按排人员及车辆。7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及其客户提供国内货物运输及分拨打包的服务。甲方保证货物的包装完全符合长途运输基本要求(如:运输时的摩擦、正常刹车时的碰撞、搬运装卸承受力及标志)。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接货时与甲方就货物的外包装和件数进行核对,如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有明显破损、如发货资料和件数不符应立即指出并在交接单上注明。除非另有规定。对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与甲方协商解决问题。3乙方在提货时发现货物品质不良或属于危险物品的货物有权拒绝运输。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国内运输及分拨打包的服务。

5乙方必须提供一名专员对甲方的货物进行相关受理,并确保货物的定时定点到达。工作内容包括严格按要求安排提货、外包装处理、运输、送货,每日跟踪货物送达情况并随时接受甲方负责人查询。乙方按甲方的指示安排派送,并按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乙方应取得收货人在货物签收单上的签收证明。7乙方接到甲方的指示,应及时安排提货及运输的车辆,以及如有要求的装卸工具,并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到甲方的发货部门提货。

三、费用与结算

1甲方应对每一次委托内容、要求的服务范围以填写乙方托运书的方式告知乙方,托运书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生效,双方应同时约定费用标准。(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一)

2由乙方每月底制作“ 运输费用结算单”

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开据运输发票。结算方式为 月结。以每月30日或末日为结算日,每月10日前结算上月费用。如逾期结算,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保密条款

1于本合同终止之日,甲乙双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或销毁其所有提供的资料。

2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名称、经办人、甲方货物重量价值等。

3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须严格保守双方当事人经适当保密措施保密的商业秘密,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散发、传播、披露、自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未经他方当事人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

五、保险及赔偿责任约定

1甲方没有委托乙方代办保险,货物损失时,乙方只负责乙方人为原因(交通意外、自然灾害、公安证明的盗抢、不可抗力除外)造成货物的丢失、摔打、雨淋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以甲方出具的本次受损货物清单及购入成本证明(加发票)为准,甲方必须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如发现有虚假部分,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己利益并提出双倍赔偿要求。

2甲方对托运货物的品质不良、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等造成的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负责货物到达收货人处签收前的货物安全,收货人确认收货件数无误及外包装完好无损签收后的一切问题与乙方无关。

4甲方货物声明价值,并委托乙方代办保险业务,货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免负条款除外)。5乙方负责代为甲方委托运输之货物办理运输保险。保价费甲方按每单声明(普通货物)货值的5‰、(贵重货物)货值的1%支付给乙方,普通货物指单件物品低于20_元人民币的货物、贵重货物指单件物品高于20_元人民币的货物。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生效、解释、执行、修改和终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2对于实施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七、修改与补充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并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在修改未获得双方书面确认前,本协议的条款仍然有效。

八、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时如甲乙双方无书面终止此合同本合同可顺延一年。

3当甲乙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出现异议,阻碍了彼此间的合作,一方须提前两周向另一方提出书面通知,可终止合同。双方经济问题在终止合同后十天内处理完毕。

4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终止前未完成协议规定的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九、其它

1甲乙双方为每次委托事项达成的约定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甲乙双方之间任何委托、承诺及确认事项应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必要时应加盖公司公章。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正本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物流公路运输合同3

托运方(甲方): 合同编号:

承运方(乙方):

签定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平等、公平、等价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议,维护双方责任,特定此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性质、包装标准、外形尺寸):

第二条 货物起运地点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第三条 货物运量:___________以实际发货量为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用车车型及数量: 车型不限,数量根据托运方的需求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运价及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运费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货物运输的要求及运输道路条件:货物要加盖篷布,做好防水工作。合理磅差以实际运行过程中约定为准。超出约定磅差超出部分按原价赔偿。如出现货物质量问题运费不受影响。

第八条 运费及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安全要求及责任:乙方负责运输全过程中货物的安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经双方协议,双方应尽以下义务:

1、甲方安排装车应核实运输车辆的派车单。(攀枝花骏虹物流有限公司派车通知单为准)核实无误后方可装货发车,否则发生货物丢失与乙方无关。

2、乙方所派车辆必须证件齐全,如发生甲方货物丢失,乙方全额赔偿。

3、乙方所派的车辆手续不齐,甲方可拒绝使用该车辆,如发生货物丢失,应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收货人并按甲方指定方式堆放。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协议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一篇:CRM客户关系管理软件的六个核心指标下一篇:西方国家的祝酒贺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