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规

2024-06-22

保险法规(共7篇)

1.保险法规 篇一

保险法律法规测试

(二)部门:_______ 姓名: _______ 单选

1、以下说法错误的是(C)

A、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B、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D、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应分别发生在(D)

A、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

B、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 C、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

D、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B)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投保人

D、受益人

4、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能指定(B)为受益人

A、被保险人

B、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被保险人的配偶

D、被保险人的子女

5、张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王某。另外,其有一儿子4周岁,其母57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张某因外出交通事故死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办理(D)

A、应作为遗产由张子、张妻、张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张妻一人独自继承 C、应由张妻、张子二人取得保险金

D、保险金应归张妻一人

6、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C)之日起,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的,不得少于10年。A、合同生效

B、合同复效

C、合同终止

D、合同中止

7、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A)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A、保险行业协会

B、保监局

C、工商局

D、人民银行

8、《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B)年。A、2 B、3年

C、5年 D、6年

9、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C)天。A、30 B、15 C、10 D、20

10、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每(C)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发布一次信息公告。

A、月

B、季度

C、半年

D、年

11、对分红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的内容不包括(D)

A、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B、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C、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D、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理赔流程。

1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其中不包括(B)

A、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B、总公司内控负责人 C、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D、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13、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A)年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A、3 B、5 C、2 D、4

14、保险公司认为不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并同意承保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C)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A、5 B、10 C、15 D、20

15、保险公司应当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B)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A、5 B、10 C、15 D、20

16、保险人对(B)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A、人身保险

B、人寿保险

C、财产保险

D、信用保险

17、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C)。

A、两年

B、三年

C、一年

D、五年

18、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C)

A、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B、金融机构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C、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D、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19、经反洗钱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临时冻结时间不得超过(C)小时。A、24 B、36 C、48 D、72

20、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D)除外。A、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B、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C、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D、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相符的。

21、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A)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A、2 B、3 C、4 D、5

22、(C)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A、中国人民银行 B、工商局 C、国家外汇管理局

D、银监会

23、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C)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A、2 2000

B、1 2000

C、1 1000

D、2 1000

24、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A)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A、2 2000

B、1 2000

C、1 1000

D、2 1000

25、出现以下(C)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A、客户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B、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C、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D、客户大额退保,不关注退保带来的损失。

26、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C)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A、信函

B、电话

C、电子

D、纸质报告

27、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A)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金融机构应当作为大额交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A、1 B、2

C、5

D、10

28、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其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此处的“频繁”是指(B)

A、营业日每天发生2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2天以上 B、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C、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 D、营业日每天发生5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

29、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C)。A、已交保险费

B、保险金额

C、现金价值

D、两倍已交保费

30、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C)元。

A、10000 B、5000 C、1000 D、2000

31、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不得通过(C)销售投资连结保险。A、银行理财中心

B、理财柜

C、储蓄柜台

D、以上均不可

32、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应接受不少于(B)个小时的专项培训。保险公司应将相关培训材料报当地保监局备案。

A、80 B、40 C、30 D、12

33、各保险公司应明确要求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以(A)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C、电话形式

D、以上均可

34、各保险公司使用的投保提示书,应当由其(B)统一设计和管理。各保险公司应将投保提示书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A、各分公司

B、总公司

C、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下

D、中支公司

35、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A)。A、3% B、4% C、5% D、6%

36、投资连结保险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披露各投资账户过去(B)年每月末账户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

A、20 B、10 C、5 D、2

37、人身保险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B),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A、现金价值

B、全部保费

C、账户价值

D、账户价值和投资收益

38、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A)年。A、1

B、2 C、3

D、4

39、以下说法正确的有(D)

A、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B、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销售人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8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C、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2小时的培训。

D、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40、保险公司应当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C)回访。

A、保单有效期内

B、20天内

C、犹豫期内

D、随时

41、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则(A)

A、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B、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C、投保人不应相信保险营销员有代理权D、责任由投保人和保险营销员共同承担

42、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C)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A、意外伤害保险B、定期寿险C、护理保险D、养老保险

4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正确的是(D)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③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④普通破产债权。

A、①③②④

B、①③④②

C、②①③④

D、①②③④

44、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不少于(A)天,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后。

A、7

B、10

C、15D、20

45、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可以进行的行为有(C)

A、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B、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C、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活动

D、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46、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B)A、欺骗投保人或被保人的 B、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C、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的 D、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

47、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贷款利率应当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C)。

A、所交保费 6个月

B、所交保费 1年

C、现金价值 6个月

D、现金价值 1年

48、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不需要保监会批准的有(C)

A、保险公司变更名称

B、扩大业务范围

C、提高单个客户保险费率

D、变更营业场所

49、可以领取《展业证》的人员有(A)

A、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B、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 C、已取得《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 D、已取得《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

50、可以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的机构有(C)

A、生命人寿总公司

B、生命人寿青岛分公司 C、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D、生命资产管理公司

2.保险法规 篇二

近几年来,我国保监会在《保险法》原则的指导下,通过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搭建了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并通过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监管法规、条例,使得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然而,通过把规章与《保险法》的比较可以发现,在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法规中存在法规条文之间的协调性以及法规与实际操作的协调性问题,这就造成了监管实践中法律适用困惑以及监管执行不力的现象。如何解决监管法规之间的协调性问题,以维护保险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的内容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是分析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法规体系中存在的协调性问题;二是探讨偿付能力监管法规协调性不足造成的后果;三是分析偿付能力监管法规协调性不足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法规体系构成

我国于1995年10月1月开始实施的第一部《保险法》,首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作了相关规定,从而初步形成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但是《保险法》对偿付能力只有原则性的要求,没有明确给出偿付能力监管的具体依据和标准。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在加强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文件,正式确立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模式。2001年1月13日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偿付能力及监管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2001年1月,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关于偿付能力监管的保险规章,为偿付能力监管提供了更为准确的标准。

2003年1月实施的《保险法》针对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环节和监管制度基础,对责任准备金提取、监管指标体系、精算制度建立、报表资料真实性、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2003年3月,保监会总结了2001年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运行两年来的实际效果,同时也进一步借鉴了国外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经验,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新的规定在具体的监管规定上进行了细化和修订。为了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保监会于2008年11月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提出了静态监管和动态测试相结合的监管模式。2009年2月28日,新修订的《保险法》正式通过,新《保险法》进一步强化了偿付能力监管。

概括而言,从1980年恢复保险业经营以来,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法规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到目前为止,已经建立起了以《保险法》为原则,以保监会颁布的一系列配套监管法规、条例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为补充的较为完善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法规体系。

二、偿付能力监管法规协调性问题

总体上看,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从而为偿付能力监管提供了有力的监管依据,有效地促进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和更好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然而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法规体系还存在一些协调性不足的问题。

(一)偿付能力监管法规条文的协调性问题

1. 保监会颁布的法规与《保险法》就同一问题的规定有冲突。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部门规章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即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在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法规体系中,《保险法》属于上位法,而保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是下位法,是对《保险法》的实施细则或进一步具体化,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不能与《保险法》相抵触。然而,笔者通过比较发现,保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中某些规定与《保险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以自留保费规定为例,《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即保险公司1元资本最多只能做4元保费,超过部分要办理再保险。

保监会2003年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关于财产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评估标准规定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1)本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以上部分的16%;(2)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 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 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2008年颁布的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通知沿用了此规定。根据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在过去数年中实际情况,用我国现行标准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时,认为赔款标准基本不起作用,真正是“形同虚设”。既然实践中以保费基础为计算标准,由于我国非寿险公司实际保费规模通常较大,1亿元以下的情况基本可以忽略,所以对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可以按照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的16%来计算,粗略计算大约1元资本金可以做6元的保费。这就超出了《保险法》关于1元资本金最多只能做4元的保费的规定。产生了法规之间的冲突。

2. 保监会颁布的法规本身条文之间缺少协调性。

首先是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条文的矛盾。2008年6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从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基于风险的。2008年11月保监会颁布的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对于最低资本的规定仍然借用了欧盟的规定,即对最低资本的要求只考虑保费或赔款,即承保风险而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面临的资产风险等其它风险。造成了相关法规之间的前后矛盾。其次是有关保险资金运用规定的协调性问题。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不断拓宽。随着投资渠道的拓宽,保险资金投资风险也相应地增加,为了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保险法》授权保监会制定保险公司各项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保监会通过颁布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保险资金运用加以管理,对各项投资工具作了资金投资比例的限制。但是,在制定单项投资工具管理规则之时,没有注意单项规则之间的协调性。特别是其中的两点:一是各种高风险资产的比例上限之和,比如权益证券20%、私募股权10%、无担保债券5%、衍生工具5%,这些单项比例看上去都不高,但加起来就不得了;二是对单一融资主体的投资限制,同样,可能对每种工具的单一主体都有很低的限制,但加起来就很高了,特别是要把某些关联方作为单一主体来限制,否则,连带责任将放大保险投资的风险。

(二)监管法规与实际操作的协调性问题

1. 过分照搬国外与国情不符。

我国的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主要采用欧盟方式,重点考虑的是承保风险,这比较适合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占绝对优势的情况。然而,目前我国的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方法的关键指标———保费系数、赔款系数和拐点都是直接采用欧盟的指标,这些指标并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过去几年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赔付情况,计算得出适合我国的保费系数为40%、赔款系数为54.6%(孙祁祥、于小东,2007)。说明现行的照搬欧盟的偿付能力额度规定偏低。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是借鉴了美国的IRIS。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无论是指标的选择,还是正常值范围的确定,或是所采取的措施,我国现行监管指标体系十分类似于美国的I-RIS。然而,我们应该看到,我国与美国的保险业差异很大,美国有着相对成熟和稳定的保险市场,市场主体众多,风险意识强,而其监管部门数据和经验积累丰富。而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相对较少,内控机制也不健全。监管部门的经验和数据积累都不足。考虑到这些差异,简单地照搬和套用国外偿付能力监管的具体标准可能并不适合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

2. 法规存在的空白。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法规的空白主要指的是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问题的规定。首先是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界定还很模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也即“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是衡量保险公司破产的重要标准。那么究竟何为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呢?保监会判断的依据又是什么呢?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对此都没有具体规定。其次是缺乏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具体实施办法。尽管我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推出市场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并且突出了对保单持有者利益的优先保护,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如何在操作程序上实施保险公司的市场推出,《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均没有相应规定。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也将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为例外情形。只要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实施办法不出台,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就很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3. 法规与监管水平不相适应。

有时候法规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却与监管者的监管水平相脱节,那么这样的法规就只能做摆设而无实际意义。2008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从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应该基于风险来确定,并且提出了动态偿付能力的测试。应该说这些规定正是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监管理念,是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方向。然而,在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过程中,要结合国内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切不可为了接轨而接轨,炒作概念。鉴于国内市场发展状况以及监管水平,短期内尚不具备采用这种监管方式的条件。

三、偿付能力监管法规协调性不足的后果

(一)法律体系混乱和法律适用的困惑

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法规体系中,《保险法》是核心,是监管的基础,而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是对《保险法》的具体化或实施细则。保监会颁布的规定必须以《保险法》为依据,必须依照《保险法》的原则和精神,不能与之相抵触。然而从前文的分析可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分别与《保险法》就同一问题具有不同的规定,在事实上构成了下位法对上位法的冲突。这种冲突的直接后果是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和法律适用的困惑。保监会在行使监管职责时到底应该以何者为依据?以自留保费为例,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保险公司的自留保费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二是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要求,但超出了《保险法》的规定;三是既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也不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自留保费同时符合《保险法》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不需要就此实施监管,不会产生问题;在第二种情况下,保监会是否应该介入监管。如果保监会以其颁布的规章作为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依据。那么就不需要介入,在实践中也确实是以此为依据的,但这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如果因此而产生偿付能力风险对被保险人是否公平?第三种情况下,保监会必须介入,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增加资本金或者办理再保险,但是保险公司是否只要达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要求就可以了呢?或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与《保险法》相冲突从本质上违背《立法法》,应属无效为由拒绝接受保监会的监管决定呢?以上种种,都是由于监管法规冲突造成的。使得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就法律适用范围造成困惑,最终影响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偿付能力监管的执行力不强

总结近年来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实践,可以发现,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着执行力不强的问题。由于资本金规模较小、业务发展速度过快以及风险控制不力等原因,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一些保险公司先后出现了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少数保险公司甚至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偿付能力问题,虽然保险监管机构也为此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但是在不少情况下,这些监管措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与实施。偿付能力监管的执行力不强首先与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直接关系。我国无论是偿付能力额度监管还是监管指标监管,他们都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对于一套评估体系是否适合于我国的现实,在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内部一直都存在着争论。这种认识上的不一致直接导致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执行乏力。

(三)威胁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程度和水平,防范由于偿付能力不足所导致的公司经营风险,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和收益安全,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出发点和目标所在。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要有清晰、透明和协调一致的保险监管法规作为保证,没有这样的法规保证,必然会影响到偿付能力监管的效果,最终威胁到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偿付能力监管法规协调性不足的建议

(一)加强技术和完善相关的备案审查制度

关于保监会颁布的规章与《保险法》就同一内容相互冲突,这事实上违背了《立法法》关于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的相关规定。应该如何解决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问题?笔者以为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在立法技术上避免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一方面,上位法的制定不宜过于宽泛和弹性不宜过大,立法语言要避免暧昧模糊;另一方面,下位法的制定要以服从上位法为前提,是对上位法的具体化,既不能完全照搬上位法,也不能与上位法有抵触。其次,要完善相关的备案制,即要在法律法规备案时审查是否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问题。所谓法律法规备案是指有关立法机构向权力机关或政府法制部门提供立法文件副本的备份制度。备案制度不应该仅仅是一种登记、存档这种形式上的备份,还应包括内容上的审查。因此,备案和审查应紧密联系,要附带审查是否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问题,否则备案制度就容易流于形式而无任何实际意义。

(二)完善、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就某一问题都有规定时,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或相矛盾,若发生冲突,必须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下位法与上位法互相冲突的部分应及时进行修改或废除。因此,保监会应尽快对冲突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以保持与《保险法》规定的一致性。当然除了对保监会颁布的规章进行修改之外,《保险法》的内容也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不断修正和完善。现行的《保险法》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2002年作了一次小规模的修改。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现行的《保险法》已不能适应保险业的发展,2009年2月,新修订的《保险法》正式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新《保险法》虽然对偿付能力监管进一步强化,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如前述的对保险公司破产的模糊描述和市场退出机制办法的空白等。因此,作为保险业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有必要不断地完善和修改。另外,对于单项规则之间的协调性问题,保监会有必要尽快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比如前述的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问题,保监会在时机成熟之时应尽快启动统一的“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发达经济体一般都有统一的保险资金投资法规,以便全面、协调地加以监管。

(三)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随着保险业发展的国际化,保险监管也应该实现国际化。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在制定相关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章时应该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的理念,与国际接轨,但是决不能照搬照抄,而是应该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实现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性。

2003年初,保监会以1号令发布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是1号令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由于基本上是直接借鉴欧盟第一代保险指令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标准,其是否适合我国具体实际,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实,还一直存在争议。同时,1号令仿照美国的I-RIS系统,分别对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制定了一套监管指标,旨在对保险公司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问题进行预警,但实际情况表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标准与监管指标体系在我国保险市场的实践中并没有能够做到协调一致,达到各自的预警能力(占梦雅,2006)。1号令在研究借鉴国外监管经验方面是值得肯定的,但在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保监会在未来制定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时在吸取国外经验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立足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实。

另外,偿付能力监管是一个动态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保监会要不断吸收国际最新理念,并在实际监管中加以运用。我国固定比率法的理念和结构(包括相关比例系数)基本上参考了欧盟的做法。近期欧盟国家已经发现这种偿付能力的计算方式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因而是不确切的。欧盟国家(地区)正在建立以风险为基础资本法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应继续密切关注欧盟国家(地区)建立风险基础资本方法的新动向,加强国家交流,为最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基础资本方法奠定基础。

五、结束语

近几年来,保监会根据《保险法》的原则精神,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规章和条例,对偿付能力监管取得了一定的突破。然而,系统性、协调性的偿付能力监管法规体系尚未真正形成,而只有这样体系的建立,才能确保偿付能力监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培育协调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法规体系是保监会现在及今后的一个非常关键的任务。

参考文献

[1]李扬,陈文辉.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理念、规则及中国实践[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2]孙祁祥,于小东.制度变迁中的中国保险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孙祁祥,郑伟.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Ⅱ及对中国的启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4]江生忠.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5]孟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国际化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6]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

[7]武君.让“和谐”成为法律体系的重音符[J].中国改革,2005(2).

3.深圳市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 篇三

养老保险

1、什么是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2、社会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深圳市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深圳市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3、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的确定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当员工的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时,以本市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当非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4、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5、我市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没有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

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含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个人帐户。

6、员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7、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的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加过渡性调节金;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加过渡性养老金。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发办法:

(一)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调节金:为300元;

(四)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每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8、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所在企业员工如何处理

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9、违反养老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造成骗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骗领或者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保机构追回,并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骗领或者多领金额的罚款。

10、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的处理办法 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医疗保险

1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几个层次 深圳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种形式。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应当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12、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

13、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条件

(1)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为非本市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2)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可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3)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鼓励企业为其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4)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在册的非本市户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年儿童,与其父母一起在深圳居住,且其在申请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时其父母任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应当参加少儿医疗保险。

14、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1)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8%缴交,其中用人单位6%,个人2%;

(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的0.5%缴交;(3)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的0.5%缴交;

综上,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按本人工资的9%缴交,用人单位交8%,个人交2%。

15、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缴交;(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的0.2%缴交。

综上,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按本人工资的1%,全部由用人单位缴交。

16、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8元,个人缴交4元。

17、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少儿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少儿家庭每人每年75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75元。

18、参保人自参保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下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9、参保人中止参保后,什么时间开始停止享受待遇

参保人或其单位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可继续使用其个人帐户余额。

20、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能否补交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交。

21、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连续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医疗保险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2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一个月,能改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吗

不行可选择参。用人单位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但不得在选择参保后12个月内变更形式。

23、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以相互转换吗

参保人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形式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可以互相转换。

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年限可相互转换。原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24、医疗保险关系终结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离开本市的,经本人申请,终结本市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可转入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余额无法转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

25、参保人住院药品费用的记帐比例是多少

参加人发生的住院药品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退休人员按95%,其他人员按90%的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帐范围。

26、本人过失造成的意外伤害可以医保记账吗

可以。因本人过失造成的意外伤害(工伤除外),非工作原因、非他人责任、非本人故意行为、非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7、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能。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业发生的祝愿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报销比例按《深圳市医疗社会保险办法》规定的比例降低20%,到国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报销比例降低40%。

28、检举医疗保险违规行为,有什么奖励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参保人和市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经核实后,市社保机构对署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额为举报内容查实违法、违规数额的20%(但不得超过举报内容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市社保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9、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的医疗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影响参保人连续参保年限、导致其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损失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工伤保险

30、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深圳市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1、用人单位要作好工伤预防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32、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深圳市的工伤保险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1.5%。

33、认定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4、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5、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6、七至十级伤残工伤员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并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的监查和相关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失业保险

39、失业员工的概念

失业员工是指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40、失业保险的缴费

失业保险费按市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单位员工人数×1%×40%。

41、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

失业员工在失去工作后的1个月后,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登记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内,应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

42、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

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43、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

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4、失业救济金的一次性领取和停发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内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一)再就业 ;(二)到国(境)外定居 ;(三)已办理退休手 续 ;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 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 业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征 收

45、参保员工在特区内正常流动时办理社会保险的手续

原单位报人员减少,新单位报人员增加,报表上应填写流动员工社会保险电脑号。

46、非本市户籍员工辞工后的退保手续

员工须持企业开具的退保证明,职工社会保险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个人服务中心和宝安、龙岗管理处的退保窗口办理退保手续。退保必须由员工本人办理,不得代领。

47、员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人员办理个人专户结算手续

员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员工本人须持出国(境)定居单程证(护照)、单位证明、职工社会保险证到社保机构个人服务中心办理专户结算。

办理专户结算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48、具有本市户籍在异地工作,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员工,返回本市工作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员工返回本市工作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本市,其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49、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以及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如何处理

4.保险法规 篇四

都说在劳资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工人打官司难。看了下面这个真实案例,我们或许能受到某些启发。

王某系甲工厂聘请的司机。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中午,甲工厂老板的弟弟李某要求王某出车,送李某等人去外地办事。办完事回到工厂时已是傍晚七点钟左右,王某把车停在工厂,步行回家,谁知在厂门外的马路上被一辆飞驰而来的摩托车撞倒在地,当即昏迷不醒。摩托车司机驾车逃逸,王某后被行人发现送进医院。王某伤势严重,住院近一个月,花去医疗费两万多元,眼睛落下残疾,从此不能再开车。在王某住院期间,甲工厂只垫付了一万元,还叫王某写下借条,因为工厂方面认为王某的交通事故不属工伤,应自行向肇事者追偿。王某不服,认为自己应享受工伤待遇,双方遂起纠纷。

王某出院后即请求劳动局处理,劳动局告知王某必须先取得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后才能提起劳动仲裁,于是王某开始请求社保局认定工伤。社保局要求王某出示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说要根据王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王某要求交警部门出具认定书,到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王某才拿到责任认定书,认定驾车人无名氏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王某不负事故责任,这样才初步具备了认定工伤的可能性。

社保局接受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开始向甲工厂做调查。甲工厂负责人提出两个问题,第一,事发当天是星期天,全厂休息,李某虽然是老板的弟弟,但不是工厂的职员,无权调配车辆,因此王某出车不是受工厂指派,属私自用车;第二,王某由工厂包吃包住,宿舍在工厂内,他走到厂门外去并非回家的必经之路,发生事故应责任自负。王某感到非常冤枉,认为甲工厂歪曲事实,李某不仅是老板的弟弟,而且他在工厂还有办公室,是部门经理,怎么一出了事就说李某不是甲工厂的人呢?另外,王某的家在厂外,工厂从来也没给他包吃包住,他下班回家必须要经过厂门外的马路,工厂说的都是假话。社保局通过调查询问,虽然查明王某确实住在厂外,但对于李某是否属于甲工厂职员一时难以确定。经过王某多方求助,并得到尚在甲工厂工作的朋友的帮助,社保局终于查出甲工厂早把将李某作为本厂职员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这下,李某的职员身份确认了,再辅以其他证据,社保局作出了《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书》,认定王某在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遭受交通事故应享受社会工伤待遇,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但此时已是二○○三年四月了。

王某拿到《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书》之后,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由于甲工厂对工伤认定不服,已向市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告知王某要等复议结果出来再说。市社会保障局经过近两个月的复议,作出了维持原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书,认为王某符合《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即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具有享受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

有了复议决定书,劳动仲裁委员会终于在二○○三年七月份受理了王某关于工伤补偿的仲裁申请。到这个时候,才可以说王某迈出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果不其然,甲工厂不同意王某的补偿请求,并对市社会保障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书。法院受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自然就中止了仲裁,何日再继续仲裁,要等行政审判的结果。

也许法院认为本案比较复杂吧,经过漫长的四个多月时间,法院在二○○三年年底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甲工厂的诉讼请求。甲工厂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上诉权,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时间来到二○○四年的二月底,二审判决下达,结果并不出人意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兜了一大,又回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此时王某聘请的律师认为仲裁请求是一个关键,必须进行修正,因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修改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均已生效实施,对工伤赔付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提高。开庭时王某提出本人工资有1700元每月,以此为标准向甲工厂要求较高的补偿。甲工厂随口承认王某的月工资是1400元,仲裁庭已记录在案,但仲裁庭并未理会王某的请求,竟然裁决王某应该回甲工厂上班,由甲工厂给予王某医疗费及残疾补偿金等共计两万多元了事,同时王某还应向甲工厂归还曾经借的壹万元钱。这样的裁决不禁叫人哑然失笑,对这毫无意义的裁决书,律师没有浪费时间,即刻代理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照新工伤条例及王某的月工资标准,详细列出了补偿请求及理由。

法院受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后,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请求应得到支持,因为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王某虽然在二○○二年负伤,但直到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才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终审认定是工伤,应当以该判决书生效之日作为王某的工伤认定完成之日,因此王某的工伤补偿问题应执行新条例。第二种意见认为,所谓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责,应以社保部门作出《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书》的时间为完成工伤认定的时间,因此王某的工伤补偿问题不能适用新条例。

经过王某律师的据理力争,一审法院依据第一种意见作出了判决,即全面执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给予王某较高的工伤补偿。二○○四年七月,王某接过这份期盼已久的判决书,第一次露出了舒心的笑容,也第一次感受到了法律的人情味。此时此刻,王某的律师反倒忧心忡忡,甲工厂肯定是要上诉的,如果二审法院不认为应该适用新法规的话,该怎样去安慰王某?这时反倒是王某安慰起律师来了,他说熬过了四百多个不眠之夜,今天政府总算有份东西出来告诉我可以向甲工厂拿补偿了,至于是多还是少并非关键,有个说法就行了。唉,多么纯朴善良的劳动者,他不是不知道,就他的具体情况来说,适用新法规足足要比旧法多三倍的补偿!

诉讼还在进行中。甲工厂对一审判决上诉之后,王某能做的只有等待。但甲工厂却在悄悄地进行着财产转移,把值钱的机器设备一点一点地搬到它们在异地新开的工厂!王某偶然发现了甲工厂的行径,急忙问律师可不可以申请查封它?“查封?谈何容易!用什么做担保呢?”律师只能指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二部司法解释早日出台,到那时劳动者要求对工厂做财产保全就可以不用担保了,但是现在……能做的只有请求二审法院早日出判决。

终于,二○○四年十月底,王某迎来了胜利的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甲工厂的上诉,维持原判。新的法规被适用了!判决生效后,二○○四年的十一月十六日,律师帮助王某向执行局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耐人寻味的是,这天正好是王某受伤两年整。

但是故事还有下文。甲工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执行局查封了工厂后,厂方竟然在星期六指使员工凿墙打洞,妄图偷走里面最后一点值钱的原材料!王某发现后几乎要急红眼了。也难怪丫,就是再纯朴的人们,面对工厂

如此恶劣的行径也会急的。律师帮助王某一方面打110报警,一方面通知执行局。公安机关弄清了事实后,当场把厂方的有关人员“请”去了派出所;执行局的同志也立刻赶了三十多公里的路,专程来到甲工厂,对厂方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责令厂方立即将执行款上交给执行局。甲工厂眼见无法再抵赖下去,才不得不向执行局交纳了王某全部的工伤补偿款……

笔者本不想写下这么一篇长长的流水帐,但是没有办法,是那些看似合理的法律程序导致这本流水帐实在是太长……

在这漫长的索赔道路上,有几点很值得人回味-

王某受伤是在二○○二年,二○○四年才得到补偿,时间是长了点,但法律并没有让王某吃亏,相反使他多得了好几倍的补偿。为什么呢?这完全得益于律师及时帮他调整仲裁和诉讼请求,以新的工伤条例及王某本人的工资水平为标准计算补偿款。对照一下新旧工伤条例大家就能看明白。

先来看旧的。按照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是,王某身在广东某市,而广东对于工伤保险有不同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称为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称为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二者都是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本案中王某的伤残被评定为七级,那么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加上一次性工伤辞退费总共是37个月的市平均工资,以每月平均工资标准约650元计,37个月共计人民币24050元。难怪劳动仲裁委员会只裁决甲工厂向王某补偿两万多块钱。

再来看新的法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于4月27日公布,二○○四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新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1月14日修订过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从2月1日开始实施,这次修订完全遵循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原则,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计发六个月。以此为标准,王某应得工伤补偿为1400元×(12+25+6)月=60200元。再加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总补偿款要高于以往三倍。这充分说明,我们国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步伐,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最后,笔者看到本案折射出了方方面面的一些问题,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王某能够最终获得胜诉,跟其代理律师固然有关系,但王某如果在本地没有立足之地、在甲工厂没有肯帮他的朋友,是很难打赢这场官司的。首先,如果不是他在甲工厂的朋友告诉他关于工厂给李某买社会保险的信息,他除了能证明李某是工厂老板的弟弟之外,还能有什么证据证明李某是工厂的职员?如果无法证实李某是甲工厂职员,王某就会输在起点上。其次,执行局查封甲工厂后,如果不是王某的朋友通风报信,王某怎可能知道甲工厂的人会做出挖墙洞的事来?对于甲工厂来说,是有内奸,但客观地说,是甲工厂内还有些有良心、有正义感的好人,在本案的背后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如果我们的政府有关部门也多一些这样的好人的话,劳动者维权是不是能少一些曲折呢?

甲工厂也可以从中吸取某些教训。的确,利用法律的漏洞有时可以欺负一些打工仔,漫长的诉讼进程会把那些势单力薄的劳动者吓退。但社会终究是在进步,法律正在逐步地完善起来,要想在各方面立于不败之地,还是不要轻视法律,不要轻视正义吧!

而对于甲工厂的代理律师来说,要真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不是在搞社会关系学的同时,还应该多注意一下法律法规的变化呢?

5.保险法规 篇五

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xx市《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活动的通知》(x市人社字„2012‟7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于2012年5月21日至6月28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专项检查对象是:县域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企业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检查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安排

专项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5月28日前)

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依法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

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第159号令)、《江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第40号令)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督促用人单位对2012年1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2年6月24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克扣拖欠工资、使用童工、超时加班加点等违法行为的,及时责令改正,并及时做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自由、强迫劳动等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2年6月25—6月28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机构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建议,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专项检查情况表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加强对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指定副局长(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具体专项检查工作,成立相应执法检查

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大力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维权意思。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用工。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执法,构建长效机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各项规定,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情况、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下达限期整改责任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和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预警预测,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等,逐步建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xxx县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丰县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人:xxxxxx联系电话:xxxxx 传真:xxxxx

xx年xx月xx日

6.政策法规 篇六

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2月1日施行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土地登记办法》将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从国土资源部获悉,根据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在对《土地登记规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基础上制定的《土地登记办法》共10章78条。《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务院办公厅:重申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

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北京国土局: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可自动续期

7.保险法规 篇七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每个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掌握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学尔森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点,本文为: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讲解:2Z2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201082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学尔森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经修订后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具体包括: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点击【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category/jzs2?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的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 ②教材变化剖析 ③真题答案及解析 ④全套试听视频 ⑤复习记忆法 ⑥练习题汇总 ⑦真题解析直播课 ⑧入门基础课程 ⑨备考计划视频(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 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二)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晡、雷 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学尔森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 咬、虫蛀、大气

(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 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 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点击【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category/jzs2?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的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 ②教材变化剖析 ③真题答案及解析 ④全套试听视频 ⑤复习记忆法 ⑥练习题汇总 ⑦真题解析直播课 ⑧入门基础课程 ⑨备考计划视频(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 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 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学尔森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 接收的部分。

(四)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 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赔偿金额

(六)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点击【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category/jzs2?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的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 ②教材变化剖析 ③真题答案及解析 ④全套试听视频 ⑤复习记忆法 ⑥练习题汇总 ⑦真题解析直播课 ⑧入门基础课程 ⑨备考计划视频 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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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讲解:2Z2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每个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掌握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学尔森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点,本文为: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讲解:2Z2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二、安装工程_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一)保险责任范围(学尔森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保险人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具体内容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点击【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category/jzs2?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的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 ②教材变化剖析 ③真题答案及解析 ④全套试听视频 ⑤复习记忆法 ⑥练习题汇总 ⑦真题解析直播课 ⑧入门基础课程 ⑨备考计划视频(二)除外责任

其除外责任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2)、(5)、(6)、(7)、(8)、(9)、(10)相同,不同之处主要是: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 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三)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装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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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点:施工合同索赔专项。索赔近三年分值在12分左右,是占分比较多的考点。而索赔问题考点的难点在于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学尔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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