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引进人才如何申领居住证(8篇)
1.天津市引进人才如何申领居住证 篇一
备注: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
申办积分入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书》;
(三)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动态登记项目(包括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需要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四)本人名下住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在单位内部居住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可以登记非农业集体户口的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在签注期限内的申请人本人的居住证。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申请表。
(三)正在履行中的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其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申请人在津投资办企业的应当提交
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必要材料外,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与《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对应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投资证明;
(五)结婚证以及配偶劳动合同(个体经营执照)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七)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八)申请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2.天津市引进人才如何申领居住证 篇二
对于要办理居住证的毕业生,学校只为其办理“进沪就业通知单”、回生源地的“报到证”及“户口迁移证”。居住证需由毕业生毕业后办理。进沪就业通知单及居住证的申领流程如下:
(一)领取《进沪就业通知单》
1、领取办法详见“关于2012届毕业生办理‘报到证’等就业手续的通知”;
2、领取《进沪就业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二)毕业生凭 “报到证”及“户口迁移证”回原籍落户并开具落户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三)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并持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已经注册并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登录。
非独立法人企业须另提交: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企业上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4)企业上在沪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首创的企业须提交:
(1)公司注册验资证明;
(2)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自主创业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网上登录后,为员工网上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审核并提交。
3、用人单位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1)《进沪就业通知单》;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可网上下载,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为未成年子女申领随员证的,需提交其他证明,验原件);
(4)落户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5)在沪居住地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需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出具单位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需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户口本、同意入住证明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住证明,验原件);
(6)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本市创办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7)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审批,并由受理点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5、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6、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3.天津市引进人才如何申领居住证 篇三
姓名,性别,身份证(***00),是我的(亲属关系:祖孙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表亲等等),现居住在我家, 地址:我同意其入住我家并为其引进人才相关手续,出此证明。
申请人-000身份证号码:000000000000 同意入住意见人-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居(村)委会寄宿证明
兹证明 姓名是我居(村)委会居民的(亲属关系:祖孙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表亲等等),姓名 居住在家中,地址:
特为其引进人才相关手续,出此证明。
亲友: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000000000000
特此证明
(居委会盖章)
4.天津市引进人才如何申领居住证 篇四
【发布文号】粤府〔2003〕81号 【发布日期】2003-09-29 【生效日期】2003-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
(粤府〔2003〕81号)
2003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2002-2005年广东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省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广东综合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是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本省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第三条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或地区、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证号(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居住证》印有持证人小一寸彩色照片,须加盖省或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居住证专用章”。
第四条第四条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主管本省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在省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办法在本市的实施及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有疑问的,应当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部门鉴别。
省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制作,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及在省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
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经省和地
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续办新证。
第六条第六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省居住、工作、创业的证明;
(二)港、澳、台籍和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或者外国籍持有人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申 领
第七条第七条 申领人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
(二)具有中国境内大学、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知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资格及以上的特殊技能;
(三)具有从事五年以上应聘职位要求的本专业工作资历,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四)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以及应聘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犯罪记录。
第八条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的人必须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3份,迳送工作单位或者企业注册机关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批准设立人事户头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
第九条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一)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省的住所证明;
(四)婚姻状况公证书;
(五)本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在本省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已经持有《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的人员,免交上述
(一)至
(四)项材料,凭《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和第(五)项材料申领《居住证》。
第十条第十条 人事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四、七、八、九条的规定,当场审核《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登记受理《申请表》、婚姻状况公证书、健康证明原件和相关材料复印件,退回相关材料原件,并发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凭据》(以下简称《受理凭据》);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申请人,并发给不予受理凭据,写明理由。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在《申请表》里签注是否符合申领条件的认定意见,发还给申请人《申请表》2份,收回《受理凭据》。留下1份《申请表》和相关申领材料存档备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领人凭签注的《申请表》,到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有事企业单位聘用不改变其户籍,港、澳、台籍和其他国籍的人才,应当按照岗位(拟聘任职务)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本省人口(户籍)管理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原申领机关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居住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一)、(四)项、第八条、第九条
(三)、(五)项的规定,向原申请机关和发证的公安部门续办新证。逾期未续办新证的,原《居住证》自然失效。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申请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因中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其《居住证》,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同时报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居住证》持有人调入本省落户的,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入户手续时收回《居住证》。
第四章 待 遇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港、澳、台籍和外国籍人员、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报科研课题和科技奖励。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以聘用方式担任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符合本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或执业(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子女入学(托)。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就近安排。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省高中毕业学历的,可以参加广东统一高考,报考本省部委属高校,省、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籍和外国籍人员或者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省升学考试的,可以按照“四种考生”的有关规定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接受行政机关或者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聘用的,参加本省机关养老保险;在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其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入本省企业单位工作的,养老保险按照粤劳社〔2002〕26号文件办理,其他人员按照企业办理。
持有《居住证》的国内其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本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终止合同离开本省时,其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储存额及其利息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省时,本省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账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省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省住房公积金账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省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省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省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广东省发明创造专利奖。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籍人员,外国籍人员或者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号码在本省内的任一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取款业务;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将其在本省工作期间合法取得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长期居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与居住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在本省内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小型机动车入户,乘坐各种民用交通工具,住宿登记,并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持有《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要求取得本省户籍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违者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取消其申领资格;对已经骗取了《居住证》的,由发证机关缴回《居住证》,并在其个人信用档案里加注失信记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具假材料、假证明,为申领人骗取《居住证》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省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 《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资格条件审核细则》
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资格条件审核细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做好引进人才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资格条件审核工作,最大限度地缩小行政人员在审核资格条件时的自由裁量权,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审核工作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引 进人才的原则,根据《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的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并具备下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按照《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
二、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四、学科带头人;
五、博士生导师;
六、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
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
八、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的;
九、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的;
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十一、获得省(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十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
十三、持有《港、澳、台专家证》的;
十四、持有《外国专家证》的。
第三条第三条 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的人员(不含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的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四条第四条 本细则的要素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创业分两大部分、共12个要素 分组成,满分为200分。
申领《居住证》人员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2个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
第五条第五条 一般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9个要素分组 成,满分为200分。
一、基本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住房情况等4个要素分组成,满分为55分。
(一)年龄要素分最高为10分。计分标准:
1.35周岁以下计10分
2.36――40周岁计8分
3.41――45周岁计6分
4.46――50周岁计4分
5.51周岁以上计0分
(二)受教育程度要素分最高为30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得分;学士、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计分标准:
1.博士计30分
2.硕士计25分
3.学士计20分
4.大专(高职)计10分
5.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计0分
(三)受聘情况要素分最高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省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计分标准: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计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计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6―12个月计5分
4.未受聘计0分
(四)住房情况要素分最高为5分。计分标准:
1.申领人在本省有产权住房计5分
2.其它计0分
[注:“申领人在本省有产权住房”是指申领人本人为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产 权人。]
二、专业能力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技术培训2个要素分组成,满分为35分。
(一)专业能力要素分最高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要素分的,只计 其中一个最高要素分。计分标准: 1.具有下例条件之一的计30分
①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②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
③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
2.具有下例条件之一的计25分
①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②取得高级技师资格的;
③受聘于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
④受聘于企业中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
3.具有下例条件之一的计20分
①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②取得技师资格的;
③受聘于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
④受聘于企业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
4.具有下例条件之一的计10分
①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②受聘于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
③受聘于企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
5.获得执业(职业)资格的计5―15分
6.拥有发明专利的计5―10分
7.其它0分
[注:“获得职业(执业)资格”的,根据不同的职业(执业)资格,给予 5―15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 后根据专利水平给予5―10分。]
(二)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要素分最高为5分。参加中国(包括港、澳、台)和外国合法 的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专业技术培训证书,经认定计 1―5分。相同的专业技术培训证书分值只计一次;有多种不同专业技术培训证 书的,分值可以累计,累计分超过5分的,只记5分。各类合法的教育培训机构,可向省人事厅申报专业技术培训证书认定,经认定后纳入本细则的要素计分体系 予以公布。计分标准:
1.具有下例条件之一的计1―5分
①取得国家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计5分
②取得省级政府(国家教育培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 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计3分
③取得地级市(省级政府教育培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 的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计1分
2.未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计0分
三、导向分由专业类别导向、产业(行业)导向、地区导向3个要素分组成,满分为30分。
(一)专业类别导向要素分最高为10分,根据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三个专业类别。计分标准:
1.紧缺专业计10分
2.需要专业计5分
3.控制专业计0分
(二)产业(行业)导向要素分最高为10分。计分标准:
1.受聘于高新技术产业(行业)的计10分
2.受聘于本省重点发展的传统产业(行业)的计10分
3.其它计0分
(三)地区导向要素分最高为10分。重点发展地区根据本省区域经济发展 规划确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时在重点发展地区。计分标准:
1.受聘于重点发展地区的计10分
2.受聘于一般地区的计5分
第六条第六条 创业分由在本省投资创业、纳税和聘用本省户籍员工数量3个要素 分组成,满分为80分。
一、在本省投资创业要素分最高为30分。在本省创办多家企业多次投资额 可以累计,以50万元人民币计1分为起点,每追加投资50万元人民币加计1 分,累计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的,以1500万元人民币计。确认投资额以 合法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为准。
二、在本省纳税要素分最高为30分。在本省纳税额可以累计,以10万元 人民币计1分为起点,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人民币加计1分,累计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的,以300万元人民币计。确认纳税额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实际收税 证明为准。
三、聘用本省员工数量要素分最高为20分。在本省创办的多家企业聘用的 员工可以累加。总数超过1000人的,以1000人计。计分标准:
(一)聘用本省员工1000人及以上的计20分
(二)聘用本省员工800人及以上的计17分
(三)聘用本省员工600人及以上的计14分
(四)聘用本省员工400人及以上的计12分
(五)聘用本省员工200人及以上的计10分
(六)聘用本省员工100人及以上的计8分
(五)聘用本省员工80人及以上的计6分
(七)聘用本省员工60人及以上的计4分
(八)聘用本省员工40人及以上的计3分
(九)聘用本省员工20人及以上的计2分
(十)聘用本省员工10人及以上的计1分
第七条第七条 确认《居住证》期限的标准分:
一、暂未被本省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50 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或1年的《居住证》。
二、已被本省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省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 别办理相应有效期的《居住证》:
1.分值在81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5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 住证》;
2.分值在80分以下、66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 有效期的《居住证》;
3.分值在65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 住证》。
第八条第八条 省人事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及本省人才队伍结 构和人才供求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申领《居住证》的条件和标准分。
5.天津市引进人才如何申领居住证 篇五
对需要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及人才引进直接落户人员,并持有外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或其授权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需要进行职业技能复核的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办人应携带下列材料至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2)申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职业技能复核申请认定表》(加盖单位和受理点章一式四份)(请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2、证书验证
(1)对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上可查询确认的证书信息,在证书验证真实有效后,办理个人职业技能复核申请手续,并交纳考务费。有关材料原件可当场退还申办人。
(2)对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上不能查询确认的证书信息,由持证人提供原发证单位证明。证书检验真实有效后通知申办人办理个人技能复核手续。
3、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技能复核考试后,通知申办人领取《职业技能复核申请认定表》(两份)。
三、技能复核费用
按本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收费标准收取。
四、受理地点和时间
地点: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4号楼一楼大厅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四 9:00—11:30,13:30—16:30,周五 9:00—11:30(双休日及国定假期除外)
6.天津市引进人才如何申领居住证 篇六
1、确保档案调到原籍户口所在地省市的人才市场。
2、确定干部身份(需要按报到证报到时间后推一年做干部转正定级手续。)
3、确保原籍人才在将来见到天津人事局的调令后可开出干部介绍信和工资介绍信。
二、人才引进流程说明:
1、持天津人才市场商调函,回档案所在地的存档机构借调档案,同时开具同意调出函,抬头写: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此时还不需要原籍人才市场开干部介绍信和工资介绍信。)
2、持档案和同意调出函来天津人才市场审核档案。
3、档案初审合格,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提供天津接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本人劳动合同。
4、填写一下材料:
4.1办理人才引进协议(加盖天津市区企业公章)
4.2填写干部调动呈报表(加盖天津市区企业公章)
4.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2张(加盖天津市区企业公章)
4.4签署人才引进服务协议,缴纳办理服务费用
注:人才引进审核,需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在津有住房的还需提供房产证原件,有住房的可以直接落成个人户口。
5、持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劳务合同、学历证书等证件,去劳动局进行造册,领六号表。
6、天津接收单位以企业名义给申请落户人员缴纳天津社保,后期审核时候需要查验社保缴纳证明。
7、持档案+同意调出函+干部调动呈报表1张+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2份,上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调令,这个周期3-4个月。
8、调令下来后,把批文,申报材料和毕业证、学位证原件转发至天津市公安局,公安局审定后,会在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的网站上发布审批通过的调令单号,看见调令号后就可以去天津人才市场市场领取调令和准迁证了。
9、持调令回原户籍地办理档案人事关系调动,持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
9.1调令回原存档人才市场开具干部介绍信(等同于行政介绍信/人事关系介绍信)
9.2调令回原存档人才市场开具工资介绍信(等同于工资关系介绍信/工资证明)
10、持天津市公安局准迁证回原户籍地所在派出所街道开具户口迁移证。
(注意事项:
10.1干部介绍信和工资介绍信的抬头: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2所需迁移的户口,不能是农业户口,“籍贯”信息必须写到区县一级。
10.3原户籍地开具的迁移证:身份一栏,若写的话就是干部,可以空白;学历一栏不能是低于本科的,如果不是的话在迁移前修改。)
11、持户籍地人才和派出所开具的第9项所需材料,回天津人才市场换介绍信,并缴纳第一年户籍管理费
12、鲜花、掌声,落户完成!(后期内容:接收党员关系时所需材料:党员关系介绍信,一寸照片一张。介绍信抬头:市级机关工委组织部。去向:中国天津人才市场市场,预备党员需距转正日期三个月以上才可以接收。接收组织关系时必须本人办理。)
三、天津集体户口说明:
1、你是落户在人才市场的集体户口里,在集体户口存续期间户档不能分离。
2、集体户口属红印正式户口,因为没有住房,而称为集体户口或常住户口。
3、集体户口可以享受正式居民的所有社会福利待遇,可申请经济适用房。
4、集体户口购买房后,凭产权证直接转为个人户口(各种类型房产均可)。
5、集体户口购房转个人居民户口后,才可以落子女及配偶户口。
6、集体户口落在父母或者配偶名下的房产,也可以落小孩户口。
7.申领就业居住证的条件 篇七
一、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
2、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年9月29日)。
二、申领对象
居住在本街道、镇(乡)辖区内的境内来沪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1、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2、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投靠就读人员)。
三、申领地点
来沪人员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居住证受理点。
四、申领材料
来沪人员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3、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4、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除上述基本材料外,有关人员还应当提供其他材料:
1、从业人员
(1)本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参加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从事特殊工种的,还须提供特种岗位上岗证书。
(2)投资开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
2、投靠、就读人员
(l)属于夫妻投靠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投靠子女或父母的,须提供
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2)来沪就读的,须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3)来沪接受非学历教育的,须提供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领手续
1、来沪人员先配合协管员进行信息预采集,然后凭《办证通知》、携带本人的申领材料,到受理点办理申领手续。
2、来沪人员交验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来沪人员补齐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受理点应出具《上海市居住证申领回执》。
3、来沪人员到指定地点确认《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拍照。
六、收费
8.天津市人才引进需提供的材料 篇八
本人办理的是天津市河西区的人才引进,2011年12月份第一次把材料交上去,但是由于当时派出所列出的所需材料和实际所需的材料差距太大,导致期间经历了无数次补材料,直至2012年4月份材料才准备齐全,其实只要材料齐全了,3个月就能批下来了,我是7月份审批通过的,7月底我就办好了落户手续。
办落户手续要拿着天津的准予迁入证明和原籍派出所开出的迁移证,带着落户的户口本、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到人口中心当时就可以落户
了,然后需要重新照相办理新的身份证,新身份证等一个月后才能领。在此祝准备办理人才引进的朋友一切顺利。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办理人才引进需要是本科学历、在天津有房子可以落户、和在津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以下是我办理人才引进过程中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请
2、户籍证明(由申报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3、申报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暂住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学历认证报告(我是去枫林园办的,没加急1个月才办下来)
6、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用工花名册个人页的复印件,盖章
7、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红章
8、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需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去办理,我是去河西区社会保险中心办理的)
9、劳动合同(经劳动局备案)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在侧面加盖单位公章)
10、暂住证
11、居住地居委会证明(天津的)
12、原籍无工作证明(由于我家乡劳动局和街道都不给开,后来我是到我档案存放的人才中心开的,让居委会也给我开了一份,以防万一)
13、来津人单位证明(盖章)
14、所要落户的房主的同意落户申请
15、配偶的单位工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页复印件(如是新婚的双方都需将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16、房产证复印件、户主的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书有规定的格式,在后面的文档中我会打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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