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共10篇)(共10篇)
1.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 篇一
杭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发〔2011〕6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函〔2011〕221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09〕14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2〕3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安排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受灾群众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及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及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管理和储运等资金。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灾害信息的报送和管理
第五条 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居、社区)、乡镇(街道)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均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灾害信息统计报送要求,逐级汇总上报灾害信息。区(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灾情,行政村(居、社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特殊情况下,以上报送单位均可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一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六条 区(县、市)、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加强与本级国土资源、林水、气象、城管、地震、农业(渔业)、交通、教育、统计等部门会商,确保灾情数据准确、一致。并按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第七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居、社区)应建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台账,做到灾情统计工作流程清晰,数据详实;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倒塌及损坏房屋的农户、需生活救助人员要及时建立台账,保证重要灾情信息真实可靠,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并按《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助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待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不足时,财政部门安排的预备费应优先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经费,支持 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一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需政府在应急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因灾一般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无力克服的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无力克服的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
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区(县、市)民政部门采购、储存、运输、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可利用安排的自然灾害生 活救助资金采购、储运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运经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请、拨付
第十三条 按《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对未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区(县、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当遭受市级自然灾害救助Ⅳ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及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根据区、县(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民政会同市财政提出补助标准,报经市领导批准后予以适当补助。
当遭受市级自然灾害救助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地区,由市财政、民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申请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等。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等。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等。
上述申请文件中,要按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本级资金安排,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各区(县、市)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同时,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管理系统上报灾情信息。
第十六条 对各级财政、民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本级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分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省、市财政、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救助类别、对象、标准
第十七条 灾害应急救助,灾民每日生活标准按当地当月最低生活日保障标准予以救助,救助天数按实际受灾天数 确定,一般不超过15天。灾民应急救助以食物、饮用水和发放现金等方式保障,强调应急保障的时效性,一般应在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得到有效救助。
灾害应急期间,受灾群众因灾发生重大伤病医治且自身无力克服需政府予以医疗临时救助的,根据其因灾伤病情况、家庭人口情况及其困难程度等参照杭州市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
灾民应急转移安置费用,按实际发生和消耗的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按当地临时救助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过渡性生活救助,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救助,一般为3个月,遇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6个月。
第二十条 灾民在倒塌、损坏的住房恢复重建期间,纳入过渡性生活救助范围。
第二十一条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包括饮用水救助、口粮救助等,灾民每日生活标准按当地当月最低生活日保障标准予以救助,救助天数按实际受灾天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包括口粮救助、饮水救助、衣被救助等,灾民每日生活标准按当地当月最低生活日保障标准予以救助,医疗救助按杭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四公开一监督”制度, 阳光运作,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严格履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
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及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应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受灾户代表共同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记录要完整清楚,保存期限为5年以上。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应在村(居、社区)公示救助对象姓名、受灾情况;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救助时段、救助程序;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五条 全面推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会化方式发放,通过银行“一卡通”等形式,直补到户,加强资金的末端监管,提高资金的发放效率。采取现金形式救助的,要遵守财务和现金管理规定;采取实物救助的,严格按照政府 采购相关规定采购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发放。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区(县、市)、乡(镇、街道)财政、民政部门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对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设立专门账户,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区(县、市)、乡(镇、街道)财政、民政部门应接受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的检查或抽查,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合作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应适时对本级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并修订。第三十一条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 篇二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2015年1月6日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低保、临时救助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民政部每年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会同民政部下达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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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城乡困难群众数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省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金分配方案,30日内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地方。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在接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30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下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部分一并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对于全年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中央财政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补助资金的省份,中央财政将在下年分配补助资金时适当减少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补助。
第九条 财政部、民政部组织开展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
第十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或个人账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为救助家庭或个人在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账户,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发放,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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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开始施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71号)同时废止。
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篇三
1.1 制定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以及我区救灾工作实际情况。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
(4)自救为主,救济为辅。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开展自救互助和社会捐助,政府重点救济灾区无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灾的群众。
1.4 适用范围
1.4.1 适用的灾害种类
我区境内发生的洪涝灾害,干旱、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霜冻、寒潮、低温、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业生物灾害以及森林自然火灾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1.4.2 适用的工作范围
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预报预警,自然灾害将要发生或自然灾害突发时受威胁和受灾人员转移后的临时安置和管理,灾害发生后对受灾人员衣、食、住、医等方面基本生活的救助,灾后的生产恢复,倒塌民房重建,因灾毁坏的水利、交通工程和学校校舍、农村卫生院等公共设施的修复,以及相关的其他工作。
1.4.3 参照适用
因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对转移安置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的,由各级政府负责协调并安排专项经费,民政部门参照本预案施行救助。
2.启动条件
2.1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死亡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300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
2.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方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4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1 组织机构
屯溪区生产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区的救灾应急工作。生产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部成员为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工委、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人武部、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交通局、屯溪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屯溪工商分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城建办、区粮食局、区统计局、屯溪地税分局、区物价局等单位负责人。
3.1.2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研究决定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意见;
(3)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对我区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指示;
(4)向省、市政府报告我区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情况;
(5)承担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对外(上)联络接待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生产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3)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4)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方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区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自然灾害处置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做好灾情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和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5)区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向市争取项目建设资金的核报工作。
(6)区经委:负责组织辖区管辖单位参与救灾和伤病人员救助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自
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7)区人武部:协助地方政府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灾工作。
(8)区农业委:负责组织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情况,会同区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9)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
(10)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应急急救工作;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1)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教育系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12)区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13)区交通局:负责组织交通系统开展救灾工作;负责优先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以及受灾群众的安全疏散,协调有关部门尽快修复因灾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
(14)屯溪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加强指导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5)区商务局:牵头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保证灾区商品及时供应;指导受灾地区家禽家畜的购销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合作项目。
(16)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17)屯溪工商分局:负责灾区物资供应的市场管理。
(18)区水利局:及时通报洪水预测、预报和旱情监测、预报信息,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水库实施调度,指导督促修复损毁的水利工程;参与洪、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
(19)区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灾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20)区城建办:负责协调灾后群众住房、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负责我区各地质灾害点的监测监控工作。
(21)区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22)区统计局:负责协助查灾、核灾工作。
(23)屯溪地税分局:负责监督执行救灾捐赠物资的减免税政策。
(24)区物价局:负责加强灾区价格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维持市场价格稳定。
3.2 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3.2.1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构成及职责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为区生产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1)向各工作组传达救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生产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3)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4)协调救灾过程中的各方关系;(5)完成生产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处置特大自然灾害,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加强办公室力量,补充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利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交通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区民政局联合办公。同时,将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分为8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1)安置及生活救济组:区民政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商务局、屯溪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粮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导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民政局牵头,区农委、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区粮食局、区统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疫组:区卫生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区农委牵头,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经委、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屯溪地税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种抢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5)灾后恢复重建组: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组织力量迁移、新建受灾群众住房,恢复或新建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
(6)巡视组:区监察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屯溪工商分局、区物价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人员。
(7)宣传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公室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生产救灾宣传工作。
(8)对外联络接待组: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组成。负责协调对外联络工作,市级以上领导来我区检查指导抗灾救灾的接待安排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2.2 专家组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区民政局负责人和区民政、水利、农业、粮食、统计等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1)监测、查核、评估灾情;
(2)分析、研判灾害趋势;
(3)对救灾应急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4.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1)区级财政部门每年将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上涨、农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逐步提高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3)必要时申请省、市救灾资金支持。
4.2 物资准备
(1)区民政局做好本区的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每年汛期和入冬前会同区有关部门采购和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灾前应与有资质的供应商预先签订供货协议,保证受灾时群众的食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能够及时供应。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1)加强全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我区与省、市部门的救灾通讯网络运行正常,以及区与市救灾部门的微机通讯通畅。
(2)逐步建立区民政、水利、城建、农业等部门间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区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1)完善民政部门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加强各级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3)充分发挥各级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的作用,协助接收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
(4)建立救灾捐助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救灾捐助社会氛围。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各镇、各街道救灾应急预案应对辖区内可能因自然灾害需转移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并对安置场所作出规划,可以采取投亲靠友、腾住公房等方式,安置人口较多时可以搭建临时简易棚,困难较大时可以向市、区民政部门申请拨给救灾帐篷。全区遭受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时,区视情向省、市申请调用救灾帐篷。
4.8 救灾技术准备
(1)各级政府应给救灾应急部门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船只、移动电话、计算机软硬件、摄像机和gps等设备和装备
(2)保证通信畅通,汛期期间,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救灾办工作人员手机保证24小时开机,因救灾工作需要个人通信费增加者,应适当给予补助。
4.9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区级政府救灾部门要利用媒体或通过其他方式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区救灾部门每年应争取参加一次上级救灾部门组织的救灾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3)各镇、各街道平时应加强救灾应急训练和救灾救护训练,应对大灾大难突降时,应急队伍能够讯即赶赴灾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保护人民群众生活安宁。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和信息传递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全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镇、街道民政办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镇、街道级民政办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级民政局上报,区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民政部门上报。
(3)灾情核报。镇、街道民政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民政局部门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民政部门协调农业、财政、水利、教育、粮食、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农业、水利、粮食、统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自然灾害预警预报。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照相关预案的规定进行:洪涝、干旱灾害见《屯溪区防洪应急预案》,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见《屯溪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见《屯溪区预防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屯溪区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2 预警响应程序
(1)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2)区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生产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3)区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 预警响应措施
按照“政府牵头、社会参与,以自救为主,救济为辅、互助为补充”的救灾工作原则,实施救灾工作的基本措施:
1.分工负责,部门协助。特别严重、严重及较重自然灾害的救助以区政府为主,实行各级政府及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根据职责分工,团结协助,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特别严重及严重自然灾害,各镇(街道)、区各部门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快速解决人民群众的衣、食、住、医等问题。
3.规范程序,提高效能。本着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急事急办的原则,努力提高救灾工作效能。同时,积极完善相关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救助。
7.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明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响应原则,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同时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救助预案;确定灾情报告、响应等级和责任主体、启动和结束响应程序、响应措施等内容。
7.2 响应等级
依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灾害救助的实际需要,自然灾害救助划分为特别严重灾害(ⅰ级)、严重灾害(ⅱ级)、较重灾害(ⅲ级)三个等级。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7.3.1 ⅰ级响应
7.3.1.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区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5000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1000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
7.3.1.2 启动程序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7.3.1.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生产救灾指挥部提出建议,区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7.3.2 ⅱ级响应
7.3.2.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区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15000人以下;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
7.3.2.2 启动程序
区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生产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生产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7.3.2.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民政局提出建议,区生产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7.3.3 ⅲ级响应
7.3.3.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自然灾害,区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或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7.3.3.2 启动程序
区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7.3.3.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民政局提出建议,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7.4 响应措施
7.4.1 应急响应
7.4.1.1 启动ⅰ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
(2)区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3)区生产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生产救灾工作,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应急方面的指示。
(4)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0时前向区领导、区有关部门和区民政局报送综合情况。
(5)安置及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
(6)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向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7)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8)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组织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检修厂房、设备,尽快恢复生产。
(9)灾后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10)巡视组组织人员赴灾区巡视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生产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指挥部报告研究解决。
(11)宣传组会同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管理。
(12)对外联络接待组做好市级以上领导来我区检查抗灾救灾以及境外组织和人员来我区援助抗灾救灾、新闻采访的接待安排工作,制定接待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落实接待。
(13)申请省、市支持。
7.4.1.2 启动ⅱ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指挥部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2小时内,指挥部领导带队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报告,请求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指导救灾工作。
(4)根据灾情需求或区领导指示,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款物。
(5)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领导、区有关部门和市民政局报送信息。
(6)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省、市支持。
7.4.1.3 启动ⅲ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区民政局接到灾情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市民政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会商区级财政部门下拨部分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7.4.2 新闻报道
7.4.2.1 报道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7.4.2.2 新闻发布
区政府新闻办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
7.4.2.3 内容审核
区政府新闻办发布的救灾新闻,内容涉及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农作物受灾面积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由区水利局负责审核;涉及疫情和卫生防疫情况的,由区卫生局负责审核;涉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由区城建办负责审核,涉及其它方面内容的,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信息,按党委、政府新闻宣传管理渠道归口管理。
8.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1.1 灾后生活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令、春荒期间部分受灾群众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时,各镇人民政府应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方案,并组织实施。
8.1.2 灾情调查及报告
各镇人民政府每年按规定调查、报告因灾造成的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区级民政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8.1.3 救助方案制定
各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冬令、春荒救助工作方案,及时上报。灾情严重,本级政府救灾确有困难时,应及时申请上级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盖被等基本生活困难,主要是解决口粮。
8.1.4 救助方案实施
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的救助工作,并请求市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区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救灾金将通过一卡制发放到灾民手中。在救助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对有自救能力的,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自救和抗灾能力。对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通过开展社会捐赠、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
8.2 恢复重建
8.2.1 工作原则
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指导。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筹集。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全适用。
8.2.2 方案制定
灾情稳定后,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房台帐,为组织实施重建工作准备基础数据。区政府根据全区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的目标、政策和工作方案,向市级申请并安排建房补助资金,帮助灾区受灾群众恢复重建因灾倒房。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群众因灾倒房重建方案。
8.2.3 组织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实施,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因灾倒房群众有安全的过冬场所。
8.2.4 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
区发改委综合协调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区教育、卫生、水利、交通等部门组织协调灾区中小学学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
8.2.5 市场监管和质量监管
屯溪工商分局、市质监局直属分局、区物价局等部门做好灾后重建中的建材生产、供应和建筑质量的监管工作,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9.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未加限定所称的“灾害”,均指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社会财产损失、农作物损失等。
(3)冬令期间:指当年12月份到次年2月份的3个月时间。
(4)春荒期间:指3月份到5月份的3个月时间。
(5)荒情:因灾造成受灾群众在冬令、春荒等时段的基本生活困难情况,主要是口粮和过冬衣被。
(6)本预案中数字,称“以上”的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奖励和法律责任
对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表彰和奖励;对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报批烈士;对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9.3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本预案,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和更新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及时组织修订和更新。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2322716。
9.5 预案的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印发黄山市屯溪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屯政办〔2006〕56号)同时废止。
10.附录
10.1 与本预案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屯溪区防洪应急预案》,《屯溪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屯溪区预防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屯溪区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0.2 预案目录
1.总则
1.1 制定目的1.2 制定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启动条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3.2 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4.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社会动员准备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8 救灾技术准备
4.9 宣传、培训和演练
5.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5.3 灾情信息管理
6.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6.2 预警响应程序
6.3 预警响应措施
7.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7.2 响应等级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7.4 响应措施
8.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2 恢复重建
9.附 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奖惩和法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9.5 预案的实施或生效实效
10.附录
10.1 与本预案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0.2 预案目录
10.3 各种规范文本
10.4 相关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10.3 各种规范文本
包括预案启动审批、应急期间信息通报、新闻发布等文本格式。
*10.4 相关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详细列出预案参与部门(单位)及联系人名单和通联方式,并及时更新。
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备注
区委办公室
2310558
区政府办公室
2320505
区宣传部
2313783
机关工委
2319221
区民政局
2322716
区发改委
2319272
区水利局
2511168
区卫生局
2319262
区农业委
2123714
区财政局
2319104
屯溪公安分局
2512929
区交通局
2356306
区林业局
2513520
区商务局
2126097
区教育局
2319223
区审计局
2319249
区监察局
2319219
区城建办
2312269
区粮食局
2512755
区统计局
2319294
区地税局
2537373
屯溪工商分局
2513580
区物价局
2319273
区经委
2319269
区人武部
4.村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篇四
香泉镇中庄村
中庄村村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及时、高效、有序的开展村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上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救灾应急预案适用于洪涝、滑坡、风灾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
二、基本情况
村委会地处镇政府西南,距镇政府所在地18公里,到镇政府道路为公路加沙路,交通方便,距市政府38公里。东邻青岗村委会,南临大安乡,西邻内官镇,北邻内官镇。村委会共有8个村小组,8个村小组均地处山区,现全村有农户269户,乡村人口1142人,其中农业人口 1142人,劳动力658人。村委会的民族结构为:回族和汉族。全村耕地面积8130亩,人均耕地6.4亩。2013年全村经济总收入623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845元。农民收入主要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
三、启动条件
参照《国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中关于水旱灾害,泥石流、滑坡等恶劣自然灾害启动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委会实际情况,村委会确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应急预案:
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建筑倒塌;
3、需要或可能需要转移安置群众
四、指挥机构和工作职责
成立以村支书记的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全村的救灾应急工作,生产救灾领导小组组长由村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村两委成员、大学生村官及各村民组长组成。
组长负责整个抗灾救灾工作,传达上级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救灾应急措施,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副组长负责调度人力、财力进行抢险救灾,安置灾民;落实救灾物资发放,保证紧急情况下灾民的民宿需求,组织灾民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
成员负责协调副组长工作,具体做好包点及自然村报警、转移灾民等工作。
村民组长负责通知到户,并帮助无自救能力的灾民做好人员及财产的转移工作。
民兵营长、治保主任负责做好灾区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五、应急准备
发生重大灾害救灾应急工作可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灾情初期,个别自然村发生大灾时,灾害发生地村民组长及时上报灾情。
第二时期:当灾情进一步发展时,受灾范围逐步扩大,损 3 失严重,半数自然村发生险情,应及时做好转移准备工作,向党委、政府详细报告灾情。
第三时期:特大灾害发生后进入紧急状态,此时,村委会应及时启动村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立即召开村生产救灾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全村灾情,研究对策,并报告乡政府,乡社会事务办公室,请求援助。
六、灾害预警和信息报送
加强与乡生产救灾指挥部的联动,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和重大险情预警机制。村两委自然灾害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安排专人接受有关信息,并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报告上级应急有关部门,向所属区域发布灾害预告。
七、应急响应
(一)机构安排
灾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已有指挥机构条件,下设四个分组,现场指挥组、特殊群体转移安置组、基本生活保障组、医疗救助组,各分组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当接到灾情预警后,负责全村救灾工作组织领导,并及时掌握,通报灾情。
2、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全村力量,组织开展抢险救灾,解决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妥善安置和善后工作。
3、特殊群体转移安置组
特殊群体转移安置组负责按照预定方案组织青壮年对口帮扶五保户(含孤老人员)、重度残疾人、学校学生等弱势群体紧急转移安置。
4、基本生活保障组
基本生活保障组负责紧急转移人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饮用水和临时住所。
5、医疗救助组
医疗救助组负责紧急转移人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工作。
(二)转移路线
当预警信号发出后,涉险人员即按指定的路线转移。(1)需转移安置到乡镇避灾安置场所的,集中登记后,有交通工具的自行转移,到达后由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登记。无交通工具的由村委会集中乘车转移。
(2)需转移安置到村避灾安置场所的沿村内主要道路自行转移,到安置点后由负责人登记造册。
(3)分散到村民或朋友家中投亲靠友安置的,自行前往,但要保持与村委会负责人的联系。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灾后救助
调查了解灾情,填报《因灾倒房花名册》及因灾农作物损 5 失情况统计表;如有因灾死亡、伤病人员,填报《因灾死亡人员花名册》。及时发放救灾款物。民主评议后,公示需救助的人员名单及数额等,发放后再进行一次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恢复重建
同有关专家进行灾后损失评估、灾民心理干预、组织重建规划等工作。
5.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 篇五
关于印发《某某镇2019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镇直各单位: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某某镇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某某镇2019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阳县某某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0日
某某镇2019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某某镇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本预案是某某镇人民政府处置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行动方案。自然灾害发生后,与县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2、本预案适用于地震、干旱、沙尘暴、低温冷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异常现象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后的应急反应。
二、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等级划分
根据我镇突发性自然灾害特点,结合近年来开展救灾工作的实践,将我镇自然灾害划分为特大灾害、重大灾害、中等灾害和一般灾害四级。
1、特大灾害。凡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
①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500亩的;
②倒塌房屋超过100间的;
③人员死亡超过3人的;
④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2、重大灾害。凡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灾害:
①农作物成灾面积200亩的;
②倒塌房屋50-100间的;
③人员死亡2人的;
④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的。
3、中等灾害。凡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等灾害:
①农作物成灾面积100亩的;
②倒塌房屋10-50间的;
③人员死亡1人的;
④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的。
4、一般灾害。凡未达到中等灾害标准的自然灾害,均为一般灾害。
三、应急反应机构
总
指
挥:
姓名
职务
副总指挥:
姓名
职务
成员:
姓名
职务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民政办,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民政办和镇直各单位抽调。
四、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动
为确保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紧急救助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使受灾群众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安置和救助,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等级,镇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应急救助行动。
(一)特大灾害应急救助行动
1、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2、立即向镇应急办及县民政局报告灾情,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市民政局报告。坚持24小时值班,专人值守。
3、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4小时与受灾村庄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县民政局,并及时向镇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及时派出由镇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6、及时以镇政府名义向县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镇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7、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8、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9、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10、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和党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
(二)重大灾害应急救助行动
1、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属地村庄具体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2、立即向县民政局报告灾情。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上报,坚持24小时值班,专人值守。
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向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指挥部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4小时与受灾村庄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5、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镇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7、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镇政府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和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8、及时以镇政府名义向县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动救灾物资。
9、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
(三)中等灾害应急救助行动
1、由镇政府统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惠民办公室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保证24小时值班。
6.3.2自然灾害的救援与救助 篇六
【教学目标】
1.结合救灾情景的回忆和感觉,归纳灾前、灾中和灾后的救灾重点。
2.基于灾害应急预案的基本目的,理解有针对性的、有计划的应对某一种自然灾害,可以使灾害救助得到保障。
3.基于灾害应急过程,阐述个人应如何服从国家或上级的行动计划。
【教学重、难点及解决办法] 】
重点:灾前准备、灾中应急和灾后恢复的主要任务及措施
解决方法:比较法、图示分析法等
【教学准备】有关挂图、图表等
【教学过程】
1、自然灾害的救援与救助的概念(P71)
2、灾害救助过程中的三个核心环节:
图3.9展示了灾害救助过程中的三个核心环节:灾前准备、灾中应急、灾后恢复。
一、灾前准备
1、灾前准备的核心任务:储备救灾物资
2、灾前准备涉及的两个方面:
(1)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救灾的物质基础,由各地的主要灾种及灾情大小决定。通过阅读表3.1,了解:
①发生地震、滑坡和泥石流灾害与水灾,需要储备的物品;
②进一步理解“储备什么物资主要由灾种决定”。
(2)救灾物资的储备地点——由灾区的主要集中地区及储备地的交通状况决定,关系到灾害发生过程中救援物资的到达时间。
我国10个国家级救灾物资储备基地:„„
3、承担救灾任务的主要人员:各地政府领导下的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专业救援队。阅读,了解:
①我国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建的时间、人员组成、配置的设备、主要任务等。②通过对我国国家地震救援队的了解,说明专业救援队的最大优势是以其专业的设备和技术,提高救灾的效率。
二、灾中应急
1、概念:
2、主要目的:
3、灾害应急的范围:(P73)
4、“灾中应急行动”中最关键的环节:应急交通线是否畅通
读图3.11,了解:
① 在“灾中应急”中,通过各类交通线路,从物资储备基地将救灾物资和救灾人员运达灾区,进行抢救的行动过程。
②应急交通线的通行能力将直接关系到救灾物资和救灾人员到达灾区的时间。
说明:交通通行能力直接关系„„(P73)
5、救灾应急预案
目的:①在灾害突发的情况下,使救灾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高速高效。
②对于不可准确预测的突发性灾害,应急预案就显得更为重要。
图3.12,了解中国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内容体系。
思考:还有哪些内容体系是值得纳入应急预案的?
通过案例③,认识到:在交通通行能力日益完善的今天,有无应急预案结果大不相同,应急预案可以减轻灾害损失。
通过阅读P75,让我们了解了日本东京的地震防灾计划的主要内容,从灾前准备(粮食储备及救护人员等)和地震演习,可以看出日本政府有着周密的应急预案,日本国民有着较强的防灾意识。这一点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三、灾后恢复
1、灾后恢复的目的:
通过图3.14,掌握以下问题:
①灾后恢复的主要目的:
②核心措施:一是修复、重建生命线和生产线;二是恢复生活、生产秩序。
2、救济灾民的形式:政府救济、民间救济和国际救济等
通过图3.15,进一步了解救援救助灾民的几种形式:„„
3、我国的防灾抗灾、救灾工作方针及我国的救灾管理体系
防灾抗灾工作方针:„„P77
救灾工作方针:„„
我国的救灾管理体系:我国减灾以民政部为主要管理部门„„
思考题(P77),点拨:结合图3.14回答问题。一个地方遭受某种自然灾害,就像一个人遭受了某种伤害受了伤,“重建家园”就像治疗伤口一样。它的意义在于:通过抢救和重建生命线及生产线,以及恢复生活和生产秩序,以达到“将灾害损失减到最小程度”和“增强对未来灾害的抵御能力”的双重目标。
通过阅读,了解:
①灾害保险既是风险分散及灾后恢复的一个强有力的措施,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管理
体制完善的重要标志。
②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保险方面的险种很多,了解这些险种,积极投保,减轻灾害风险。
③我国的灾害保险近年未发展较快,但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还属起步时期。
【作业设计】
思考:1.你的家乡经常发生哪种灾害?2.针对这类灾害,应该准备哪些救援物资?、你的家乡最靠近哪一个储备基地?3.请为你的家乡拟定一个这类灾害发生的应急预案。
点拨:因教材的使用地区不同,答案因地制宜(以华北为例):
1.华北地区常见的灾害有旱灾、地震、寒潮、沙尘暴等。华北地区属于季风气候区,位于暖温带,是半湿润区和半干旱区的过渡地区,地处内蒙古高原的前缘,又临近沙源地,蒸发强烈,且植被盖度低,是我国沙尘暴灾害多发地区。
2.针对沙尘暴,应储备一些灌溉用的农具和打深井的设施,或者创造人工降雨的一些条件;此外,还要储备救灾的粮食和饮用水、医疗用品等。华北最靠近的储备基地是天津和郑州。
3.以华北为例,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二是应急通信保障;三是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四是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五是灾害评估准备;六是应急行动方案。)
【板书设计】
3.2自然灾害的救援与救助
1、灾前准备的核心任务:储备救灾物资
2、灾前准备涉及的两个方面:一是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
二是救灾物资的储备地点
3、承担救灾任务的主要人员:
二、灾中应急
1、概念:
2、主要目的:
3、灾害应急的范围:
4、“灾中应急行动”中最关键的环节:
5、救灾应急预案
三、灾后恢复
1、灾后恢复的目的:
2、救济灾民的形式:政府救济、民间救济和国际救济等
3、我国的防灾抗灾、救灾工作方针及我国的救灾管理体系
7.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 篇七
为及时、高效、有序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师宗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情况
1、本社区辖居民小组2个,耕地总面积150亩,其中水田50亩,旱地100亩;农作物面积150亩;森林面积0.82公顷,森林覆盖率6.8%;
2、现有人口2715户8853人,其中常驻人口4155人,外来人口4698人;
3、境内主河流1条;
二、灾害隐患
流经本社区的河流(溪)1条,如发生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12户40人;将造成10亩耕地受灾,其中水田3亩,旱地7亩。
三、丹凤社区救灾指挥机构
指挥机构由社区两委会成员及妇联、民兵、共青团负责人组成,指挥中心设在社区综合大楼。
总指挥:; 副指挥:
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信息组、抢险组、巡逻组、转移组、保障组、监测组。
工作职责: 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救灾的各项工作。
信息组:负责灾害的预警预报、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抢险组:负责救灾抢险工作。
巡逻组:负责灾害隐患点的监测、灾害发生前后安全巡查等工作。
转移组:负责需转移安置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救助保障组:负责转移安置人员生活保障、抢险物资供应、后勤保障服务、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
监测组:负责灾后环境、卫生等监测工作。
四、预警
河流水位分别涨至5米时发布撤离转移信号,域内涉险人员按方案转移。
五、人员转移
灾害预警发出后,本社区共需转移12户40人。特别是要注意做好以下重点人员的转移:低保户3户10人,家中无劳动力的老年人1户1人,另有幼儿园、小学等,共计学生2名。
六、转移路线
当预警信号发出后,涉险人员即按指定的路线转移。
1、需转移安置到乡镇避灾安置场所的,在社区综合楼处集中乘车前往。
2、需转移安置到村避灾安置场所的,沿村内主要道路自行转移。
3、分散到居民或朋友家中投亲靠友安置的,自行前往。
七、避灾安置场所
1、本社区有4个集中安置场所,社区避灾安置场所可安置20户70人。
2、物资保障。原则上,避灾安置场所根据可容纳人员数量贮藏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教育受灾群众本人携带一些干粮、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在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将保障物资送到避灾安置场所。
八、灾后救助
1、调查了解灾情,填报《因灾倒房花名册》及因灾农作物损失情况统计表;如有因灾死亡、伤病人员,填报《因灾死亡人员花名册》。
2、及时发放救灾款物。民主评议后,公示需救助的人员名单及数额等,发放后再进行一次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如有倒房需重建,帮助开展重建工作。
九、信息传递
1、行政命令传递
县 →乡(镇)→村(社区)→组→户(自上而下)通过行政命令下达转移安置指令时,一般情况下通过电话、广播、电视、短信等方式进行传递。
2、临灾紧急转移安置和灾情信息传递及组织指挥: 户 → 组→村(社区)→乡(镇)→县„户、组、村(社区)、乡(镇)双方互动,转移安置、灾情总的情况由乡(镇)上报到县‟
十、需要落实的几项具体工作
1、工作手段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从灾害原发地向波及的涉险区域发布信息时,受到时间、手段的限制,应采取一些使用起来方便、快捷,传播起来范围较广、容易识别的信号,如敲锣报警等。特别是山村,落实专人汪春云负责敲锣。
灾害发生后,社区处于临灾第一线,应快速做出判断,及时组织涉险群众转移。如交通通讯中断,应村自为战,确保安全,同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把信息报告到乡(镇)。乡(镇)应根据村(社区)的报告,加强领导、指挥、支援。
2、事前告知
需要转移安置人员,应事前告知,使用“明白卡”等办法,让这些人员知道到哪里避灾安置。村(社区)同时落实责任制,1个村(社区)干部负责若干需转移安置人员,联系方式在“明白卡”中表明。
3、预案演练
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演练,使所有人员熟悉预案,知晓避灾安置路线、场所及保障须知等。对预案不妥之处,及时进行修改。
4、减灾宣传
8.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 篇八
救助规则
(中国红十字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循人道主义宗旨开展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致力于减轻受伤害者的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联合会)制定的《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紧急、恢复重建阶段开展救助工作。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救助需求,向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而产生的最易受损害人群实施无偿救助。
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救助工作,负责管理处分所接收的救灾款物,通过红十字会的组织系统实施受援地区的救助活动。
第五条红十字会在接收使用救助款物和项目时,应与捐赠者定立捐赠协议并明确产权归属,行动中应尊重捐赠者意愿和所定协议,如救助计划和物资分配去向需调整须报上级红十字会批准。
第六条红十字会救助行动应迅速有效,应与传播人道主义相结合。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和变卖救助款物,不许违反采购规定和纪律,不许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者依法惩处。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本辖区内开展募捐活动;在本辖区外的募捐活动,由上级红十字会负责协调。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应成为当地政府救灾组织成员,并明确红十字会在政府救灾计划中的职责。
第十条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体制。除紧急情况外,总会不受理越级上报的救助申请或越级下达工作指令。
第十一条各级红十字会必须配备或明确专人负责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循人道主义宗旨,履行以下主要救助职责:
(一)制订救助工作规划,建立与救助工作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征募、培训从事救助活动人员;
(二)协助政府组派救护、防疫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三)协助政府进行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
(四)组织灾情考察,决定并实施救助行动计划,同时根据灾情变化,修改正在实施的救助计划和方案;
(五)在条件和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协助政府参与灾害与突发事件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六)募集、管理、接收并分发救助款物;
(七)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第四章灾害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中国红十字会建立灾害信息网络和报告制度。上报灾害信息必须及时准确。
第十四条灾害信息要与当地政府的灾情统计核对并附有媒体报
道和影视资料。
第十五条灾情报告应分类、分期上报。首期灾情报告应做到及时,不超过48小时,主要内容须包括受灾时间、地点、灾害种类、伤亡情况及急需救济计划;后续报告除首期报告内容外,应包括受灾人口、无家可归人数、房屋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及救助计划变动情况等指标。数字统计应随灾情发展累计上报,为上级红会制定救助计划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上报的灾害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允许虚假瞒报。第十七条灾害和救助信息的对外发布权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五章呼吁与捐助款物管理
第十八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根据灾情和需求决定是否向境外通报灾情或呼吁境外援助。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未经总会同意,不得直接向国外及香港、澳门红十字会,台湾红十字组织和其他救援组织呼吁并寻求捐助,但可以接收国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救助款物。接收情况应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第二十条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款物,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和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可用于灾区恢复重建或转为红十字会备灾之用。
第二十一条对所接收的不适用于救助工作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者和上级红十字会同意后,可进行调剂后用于救助活动。最终使用情况应向上级红十字会和捐赠者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储存、转运、使用救灾物资过程中所产生的附加费用,由受益地区红十字会向同级政府申请补助,亦可同捐赠者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红十字会可从自筹捐款总额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
理费,用于支付救助活动过程中的行政开支,不得逐级重复提取。
第六章物资采购、分发
第二十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应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和灾区需要,制定物资采购分配使用计划。计划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救助物资的采购分发计划应由二人以上专人负责(不包括主管领导)。
第二十六条采购各类物资时要遵循招标法的规定并参照其他有关文件,对竞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原则选定供货单位。
第二十七条参加竞标的供货单位在投标的同时应提供样品。招标方的红十字会要严格审样并封存,以备验收。供货单位确定后,双方应依法签定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八条验收救助物资须二人以上,根据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在加工、运输、分发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应采取退货、返工或换货等措施处理。因质量原因造成损失并情节严重者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对所接收的物资必须及时做好清点登记并迅速分发使用。紧急阶段,按上级要求限时到位。
第七章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条各级红十字会的救助活动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者和当地政府指定的国内外审计机构的审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审计结果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级红十字会对救助款物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的文字记录,包括银行汇票、报价单、合同单、付款发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据、受灾群众签收册等,应分级妥善保存并进行自查和分级检查,准备接受审计。
第三十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在接收、处置和采购分发救助款物过程中,应当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八章附则
9.农村遭受洪水灾害后的救助申请 篇九
XX乡人民政府:
我叫柳XX,系AA乡BB村C组村民。2015年6月28日,严重暴雨引起了巨大山洪灾害,给我家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约七千元。
其中,山场滑坡,数十棵树木遭到毁埋;河沟的水位暴涨,致使沿河分布约0.6亩水稻田被彻底冲毁绝收;临河的三块红薯地(约0.3亩)被洪水席卷而空;洪水漫过鱼塘田埂,大约300斤鱼虾随水溜走。同时,洪水还造成堰沟垮塌,约0.4亩的水稻田失去水源,今年肯定会严重减产,就这样,我家今年差不多所有的稻田都被完全或部分毁坏。此外,大约4.5米的堡坎垮塌,洪水直抵我家泥巴房的屋基,约三小时的水中浸泡造成地基严重变形,维修也得需要一大笔资金。以上损失,村两委曾派人前来实地核查和取证。
总之,本次洪灾给我家财物造成巨大损失,对正常的生活带来较大困扰,目前生活相当困难。为此特向政府申请水灾救助,望政府能伸出援助之手,以解我的燃眉之急。
望领导能尽快审查、核实和批复为谢!
此致 敬礼
10.自然灾害救助安全应急预案 篇十
园领导
二、处置事件的组织:
突发事件指挥领导小组。
三、报告程序:
(1)突发事件指挥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统一指挥。
(2)由园领导向教育局领导汇报。
四、预防及处置措施:
(1)安全领导小组要向师生宣传有关台风、暴雨、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自救知识,增强师生防灾意识,提高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自救本领。
(2)总务处排查校园的房屋、排水管道、电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树木、窗户等安全方面的受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3)信息员接到上级指令或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信号、需要停课的通知等,则立即通知园领导采取措施。必要时,在未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停课通知而情况紧急时,由突发事件指挥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措施。
(4)园领导班子成员在接到暴风、暴雨雪信息时,随时待命,做好有关工作。发现灾情时,总务主任在下班前切断电源,检查和加固校内悬挂物等。后勤园长组织各班主任负责关好教室门窗。园领导要安排加大学校值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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