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经济纠纷调解流程(精选10篇)
1.民间经济纠纷调解流程 篇一
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
人 民 调 解 员
记林溪村人民调解员姚月林同志在调解民间纠纷中的先进事迹。
林溪村人民调解员姚月林在担任调解工作以来,任劳任怨、不计报酬,一心赴在化解民间纠纷的工作上,不管任何时候,就是秧子挞在田坎上,只要民间纠纷发生在哪里就有他的身影,他公道正派,热心于调解工作,把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看成是为民办好事,也是发一点老共产党员的余热,并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是一个做调解工作的行家里手。
这里记叙几件突出的事例:
一、2009年7月1日火葬工作在林溪村正式实施时,坪上组谢良全的81岁高龄的老母逝世了,又是全村丧葬改革的第一个老人,九十度的大转弯哪个当孝子的都不愿让自己的生身之母被化成一把骨灰,加上当地风俗势力的影响,做此工作实在是艰难。此时,姚月林同志当机立断,主动配合村委会主任郑德江同志一道耐心细致的做通谢良权的思想工作,使林溪村的丧葬改革得以顺利开了一个好头。
二、2010年2月13(即古历的腊月29日)晚上,为了让村民及当事人双方都过一个清静、快乐的春节,姚月林同志不惧寒风刺骨的严冬和林管员杨昌文同志一道把古龙组韩必勇与韩必玉两户从1962年开始纠缠至今的山林纠纷调解好,并写有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双方签字言和时已经是大年腊月三十日的黎明,当姚月林起身走时韩必玉的二子握着姚月林的手感慨地说:“月林同志,你这次彻底的把我们两家历时40多年的矛盾纠纷系系割断了,我们永远都忘不了你的恩情”。姚月林也高兴地说:“这是我一个人民调解员应有的责任,我应感谢你们双方的支持才对”。
三、2010年4月27日,姚月林同志在石板组调解了郑传福、郑锡俊、郑锡勇弟兄三人为父母的遗产分配争吵了多回的矛盾纠纷,写了调解协议书,绑定了今后再不为此事发生纠纷。
四、2010年6月14日和村调解委员会的同志一起调解好了石龙组韩世猛与韩必玉打架斗殴一事,韩必玉为泡七十生日酒筹备燃料时与韩世猛在界判不明发生争执,互不相让,双方打斗起来,韩必玉被打伤,住院20多天,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身体康复后,经姚月林和调委会的其它同志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座谈协商,加以说服、劝导、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并在协议上签了字,韩世猛在限期内付清自己承担的部分医药费。
五、2011年元月28日(即2010年腊月25日)姚月林和村付书记王全国同志参加黄金组80多岁的老共产党员吕华宣因病在土坪敬老院去世火化骨灰的安葬事务协商,因吕华宣无有子女,但有一定的遗产,黄金组的村民众说纷去,组长王昌富难明决断,向村委汇报了,村支部付书记王全国同志和姚月林二人冒着寒风凌烈的天气立即赶到黄金组,在风水丫潮湿寒冷的小庙里呆了五个多小时,终于把吕华宣同志的丧葬事务协商调解清处,让一个对党忠诚的老共产党员能含笑九泉。为了对一个党员的尊敬,姚月林同志向王书记建议“村支部应由老党员吕华宣同志送只花圈,并买几十元钱的鞭炮,以表村支部对一个党员告别时的敬意”。王全同志当即赞同了这一建议。
姚月林同志为社会和谐的稳定,调解民间纠纷的事例举不胜举。
他确是做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解决,防止矛盾激化”。由于姚月林同志办事认真,说话公正,一身正气,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很高,办事能力强、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真值得我们做调解工作的人钦佩和学习。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2.民间经济纠纷调解流程 篇二
厍东关派出所胡春计农村警务室是公安机关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载体,是公安机关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当前,社区警务工作应以“一警为主,多警参与” 为主要模式,大力整合社区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巡防队、流动人口协管员群防群治组织作用,建立落实多警联动、治安联防、人口管理、阵地宣传四项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服务群众、治安防范、信息建设等社区警务工作。农村警务室民警在处理的治安案件中,因民间矛盾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较多,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由此升级为刑事案件,对社会治安造成很大影响。在新世纪新阶段,如何做好民间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创造良好的农村治安环境,显得尤为重要。本人结合农村警务工作实践,就如何加强农村警务室民警如何做好民间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当前农村民间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邻里纠纷。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有利于辖区的稳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特别在农村,邻里之间家常长短的,经常因为一些道路通行、出水、子女问题等引起小口角发生纠纷,影响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
(二)权益纠纷。主要指财物的所有、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归谁所有。在农村中,比较常见的有建房中发生的宅地基纠纷、房子高度
影响采光问题纠纷、房子地基高矮纠纷等等。
(三)赔偿纠纷。主要有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和财物损毁赔偿纠纷。其中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有故意伤害、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伤害他人身体赔偿纠纷和工伤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如比较常见的有农村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纠纷等等。
(四)家庭婚姻纠纷。家庭纠纷主要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如夫妻之间口角、家庭暴力、抚养权纠纷、赡养纠纷、兄弟分家财产分割继承纠纷等等。在农村,订立婚约时按照旧习俗给付彩礼的较多,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容易发生毁约纠纷。另外,在农村抚养权纠纷、赡养纠纷等情况时有发生。
二、当前农村矛盾民间纠纷的特点
(一)民间纠纷量大面广且数量不断趋于上升。近年来,公安机关坚持群众路线,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使群众形成了“有任何困难都找警察”的思维,因此,群众有了纠纷不去找基层调解组织,而直接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解决。在基层派出所的110接处警中,这些纠纷占据了绝大部分,牵扯了民警很大精力,已经成为困扰基层工作的一大难题。
(二)有转化为治安刑事案件的可能。民间纠纷虽然因小矛盾引起,但是一旦没解决好或者处理不当,就极有可能转化为治安刑事案件。因一些小矛盾引起打架斗殴,造成头破血流的事件在农村经常发生。因此,处理好民间纠纷,有效控制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就能保持农村社会面的稳定和减轻民警的工作压力。
(三)隐藏着不安定因素。在形形色色的民间纠纷中,隐藏着诸多不安定因素,这些因素又极有可能引发各种群体性事件,这些民间纠纷一旦引
发群体性事件,就会发生严重的后果,处置起来非常困难,牵制极大的警力,万一处置不当,就是影响社会面的稳定的大事。
三、农村民间矛盾纠纷解决的方法
(一)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警务室民警受理案件后,不论将来是否适用调解处理,都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实践中,重调解轻取证问题在治安调解工作中比较突出。有些民警不重视调解前的取证工作,最后往往因时过境迁,该有的证据无法取得,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形成大量遗留问题,成为群众上访的原因之一,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因此对调解案件一定要强化证据意识,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二)在调解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合法,包括实体上的合法和程序上的合法。公正,是指公安机关在调解时,要分清责任,严格依法办事,并实事求是的提出调解意见,不偏不倚,不徇私偏袒。自愿,是指是否愿意调解处理以及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强制调解。及时,是指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尽快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警务室民警进行治安调解处理要注重教育和疏导,以化解矛盾。公安机关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分清责任,让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认识到自己错误、违法所在,教育当事人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并通过合法途径或者合法手段解决纷争,从而化解矛盾,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通过教育和疏导,由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有利于彻底化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之间的矛盾,教育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使被侵害人真正原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3.交通事故的调解流程是怎样的 篇三
交通事故的调解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的调解需要事故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才能进行,并且需要交警部门帮忙调解,私下商量属于“私了”行为,不属于调解。但有些情况是不能够调解的。律伴网小编为你介绍。
一、调解流程
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等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天。达成协议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方为生效,然后按照规定履行赔偿。
二、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调解?
调解开始的时间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有人员死亡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交通事故中有受伤的情况,调解应当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的,应当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
三、调解的时候可以起诉吗?
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提起之时,调解即终止。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要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如果经过调解,并且当事人也已在调解书上签字,只是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予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都可以就损害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起诉后不能再调解,当事人一旦就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不再受理调解的申请了。
四、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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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再把事故认定书交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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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间经济纠纷调解流程 篇四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或职务私营业主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杭州宝仑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纠纷简要情况申请人于2014年1月3日因临产,到*******医院就诊,并于当晚进行剖宫产手术。术后申请人恢复不佳,先是发生严重肠梗阻,后于术后第五天(1月8号)发现手术切口严重感染(从内部化脓),导致申请人在此后二十多天里,因伤口不能缝合,一直在经受清创、换药、肠梗阻和卧床治疗的痛苦。申请人直到2014年2月18日才出院,相较正常手术孕妇,多住了一个多月的院,这期间整个家庭的精力都花在如何减轻病人痛苦及帮助病人恢复上,病人及家人也因此无法工作和经营,经济损失严重。而这一个多月,申请人遭受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更是任何赔偿或治疗所无法衡量和弥补的。另外,院方及其医务人员对下列问题,至今也未给申请人一个满意答复:
1、术后六小时内,整包注射液将被褥浸透无人问津。事后发现,护士蛮横要求尚处于麻醉状态的病人自行爬到隔壁病床;
2、申请人肠梗阻最严重的5号晚上18点至24点六个小时期间,曾先后六次去找过值班医生,均无人过来,导致次日申请人肠粘连,腹腔积液发生;
3、感染具体原因至今仍然不明不白,主刀医生手术态度不严谨,术后很长一段
时间未来查问患者病情及恢复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
1、相关医务人员赔礼道歉
等共计人民币4万元3、4、划拨5 万元专款作为医院失误惩罚金,成立爱心基
金用于救助社会弱势群体。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
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5.货款纠纷调解协议 篇五
甲方: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 乙方: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
鉴于:
1、甲方就其与乙方买卖合同纠纷一事,甲方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乙方提起诉讼,案号:xxxxxx。
2、该案件甲方申请保全乙方财产人民币xxxx元,案号:xxxxx。
3、该案件甲方支付诉讼费人民币xxx元,保全费人民币xx元。
就乙方拖欠甲方货款事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拖欠甲方货款人民币xxx元;诉讼费xxx元,保全费xxx元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同意乙方在xx年8月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xxxx元,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户 名:深圳市xxx 开户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xxx 账 号:xxxxx
三、乙方将上述款项转到甲方指定账户后:
1、甲乙双方就xxxx号案再无其他争议。
2、甲方在收到款项后xxx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查封乙方的财产。
3、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按时付款,甲方放弃乙方应支付的利息。
四、甲、乙双方在xxxx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五、如果乙方逾期付款,则甲方有权就人民币xxxx元及利息(自xx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自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以传真件/扫描件形式签署,传真件及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仅供双方签署使用)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6.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 篇六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好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确保学校安定稳定,决定成立学校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一、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孙东华
副组长:肖爱娟、许钗
成 员:池云容、林燕玉、陈雪清、林娟敏、林演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肖爱娟
办公室设在行政办公室
附1:领导小组成员分工
长乐市北山小学
二0一三年九月
附1:领导小组成员分工
1、组长:全面协调和安排部署领导小组工作。
2、副组长:全校教职工思想动态的了解,掌握学校内部教职工之间的矛盾以及可能影响教职工工作情绪的各种因素的排查与解决。
3、孙东华:全体教学人员工作安排、考核工作等方面问题的排查与解决。
4、肖爱娟:全校师生的生活、工作、工资、待遇、财产安全和人生安全等工作的落实、排查及纠纷解决。
5、陈雪清:教职工考核、评优、晋级、职称等工作中矛盾的排查与纠纷的解决。
6、林娟敏、林演妹:负责信访和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望各负责人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及时上报矛盾和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以及纠纷排查调处情况,以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长乐市北山小学
7.民事纠纷调解措施 篇七
民事纠纷调解措施
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在当前全面建设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8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对诉讼调解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对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谈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做好调解的准备工作。
1、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从而搞清双方产生矛盾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2、利用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短暂的接触时间,尽量了解其家庭、工作等背景情况,甚至其本人的脾气、性格和喜好,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和意见,做到知己知彼。
二、制订合理的调解方案。
在做好调解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作为审判人员,应该对案件的性质、双方争议的焦点、当事人间矛盾的症结所在了然于胸,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要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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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比如,如果是离婚案件,通过阅卷和对当事人的了解,你认为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本次诉讼仅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或误会引起的,双方感情并未真正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话,你就要立足于调解和好,围绕如何促使双方和好制订调解方案;如果你仅是考虑如何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调解的话,可能就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
三、运用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因人制宜、因案制宜,采用适合的调解方法,达到满意的调解效果。
我在具体从事民事调解工作中,经常运用以下调解方法:
1、背靠背法。在调解过程中,由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本身就已存在情感冲突,因此有时在受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后,就极易使冲突进一步升级或矛盾进一步恶化。此时你就要想办法把双方当事人分开,使双方没有接触的机会,使他们接受不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让他们首先冷静下来,继而能够理智地分析和面对面临的问题。此时法官则通过各个劝说的方法,使双方逐步缩小意见差距,在双方意见接近时,法官要直接提出调解方案,促成调解成功。这种方法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相邻关系案件、侵权赔偿案件、涉农案件时适用较多。
2、辩法析理,以法服人法。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工程款案件或者双方均为单位公司、委托代理人素质较高的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可能并不太在意获得赔偿的金额,但更注重的是合情合理、公平公正,通俗的讲,“要的是个说法”。这时,作为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说明白、公平的话,应当针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的焦点,将其行为纳入法律或政策的轨道进行法律适用的解说,对案件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条款,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只有在让当事人明白其诉求有无道理及各自应付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让当事人明白你为什么要调解及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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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要提出如此的调解方案,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例如,在我审理的原告某建设公司诉被告某置业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中,我通过审阅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与原被告的沟通,我发现,双方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且在诉讼前双方多次协商,仅是因为双方对增加工程量的鉴定结果各持己见,才未能最终达成协议。这就有了案件调解的基础,我也增强了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从而圆满结案的信心。我通过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进一步了解了双方争议之所在,我发现原告诉求的标的550万元存在“水分”,其真实的想法在250万元左右,而被告并不否认未付清工程款的事实,只是认为原告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报告与事实有差距,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只愿意按照其工作人员的计算支付15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针对这种情况,我通过原告的代理人多次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沟通,指出其提供的证据存在的缺陷以及其认识上的错误,又通过被告的代理人指出被告方认识上的错误和不足,使双方重新回到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道路上来,通过组织双方现场勘验,指导其共同对帐、核算,及时提出小矛盾的解决办法,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以被告一次性支付195万元,若未发生质量责任,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保证金达成调解协议。
3、借助外力法。这里所说的外力,可以是当事人的亲属、其委托的代理人、其所在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甚至是其委托说情的人或与本案原本无关的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间的关系往往到了十分对立时才会到法院解决矛盾纠纷,因此,很多案件由法官做当事人的调解思想工作,当事人不一定会接受,往往有当事人会因为法官的热忱调解而怀疑法官在偏袒另一方。如果法官通过其信任的人去做思想工作,当事人可能就会接受。所以,法官在调解前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摸清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以便选准借力点,充分利用外力,这样,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才能做到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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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倍。例如,在我审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河南某拍卖行、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拍卖纠纷案中,我发现本案涉及的拍卖标的是位于宝丰县城的一家拥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上千万、职工近200人的集体企业,双方当事人的真正争议焦点是成交的价格,且当时原告因自身拥有的企业发展过快、投资战线拉的过长而导致资金紧张,而第三人又面临如果不能将该企业成功改制带来的种种麻烦,这时,我果断引入与本案无关的第三方,使其与原告达成合作协议,继而与被告和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监督双方顺利对该企业进行了交接,一次性付清了相关款项,成功完成了该企业的改制活动,也使一场可能发生的**、一个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化于无形。
当然,在民事调解的实践中,方法各种各样,例如还有以情感人法、换位思考法、冷处理法、财产保全法等等,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纠纷,使双方达到“双赢”,甚至是使法院、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乃至整个社会达到“多赢”。
民事法律关系包罗万象、纷繁复杂,每个具体案件又各不相同,作为民事法官要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在日常生活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分析个案的特点,针对症结所在,要用心、细心、耐心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有时可能还要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方法,采用多种调解手段,才可能成功地促成一个案件的调解。不要害怕失败,要知道参与调解的过程就是经验的积累,一个成功调解案件的后面是一个民事法官,甚至是多名法官多年来调解失败的经验积累。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环节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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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是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三)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其特点:1.国家强制性2.严格的规范性 怎样调解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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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要有一颗“公正之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素质不断得到提高,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在他们的思想中,愿不愿意接受调解,愿不愿意接受调解结果,它的决定因素就是看你所拿出的调解方案是不是公正、合理,糊涂僧的事情决不可能使双方当事人欣然接受,如果失去公正这一“生命”,轻则调解无效,重则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甚至民转刑悲剧。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公正呢? 我认为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去做:
首先要依法调解,这不仅要求我们的调解程序要合法,更要求我们在调解过程中涉及的实体部分更要合法,要使我们的调解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甚至公序良俗的要求。
其次,是要求我们调解人员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仅要求我们从接待谈话的语气,对待当事人的热情程度都要相当,更重要的要在自己的心里平等看待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找熟人、托关系的情况应当说很常见,而当事人对待这个问题又特别敏感,这就要求我们只有从内心平等对待双方,才能取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才能真正做到公正无私,也只有这样,他的调解方案才能达到公正的要求.第三,要求我们调解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特别注意调解中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与钱物,俗话说:*****的嘴软,拿人的手软。这其中的利害关系便不言而喻了。
第四,要想做到公正,还要要求我们调解人员要有勇气。有些纠纷,可能涉及家族利益,可能引起所谓的“民愤”,有些纠纷可能涉及“村霸”,“乡霸”,而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勇气,不敢于调处,不善于调处,那么,公正只能是纸上谈兵了。
二.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要有一颗“诚信之心”。
诚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人无信而不立”,这就要求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必须要恪守诚信,而且有时对于纠纷的解决起到拨云见日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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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记得在调解我街道杨圩村张庄组刘品全与刘金栋之间因收割小麦发生纠纷一案时深有感触,那是今年7月初的一天,刘品全家的收割机给刘金栋收割小麦,因机械故障,造成刘金栋在汴河堤上半亩地的小麦全洒了,待割完后,刘金栋发现仓里没有小麦,全洒在地里了。于是便让刘品全赔偿,由于刘金栋的侄子说话过激,造成双方争吵,发生打架事件。派出所出警后只对打架问题进行罚款处理,但对纠纷并没有调解,为此双方找到司法所要求,调查取证后,我先后在调解室进行两次调解,但一直双方就赔偿数目未能达成协议。在第二次调解后我说:你们先回去吧,都冷静考虑一下,我7月10号到你们家里调解。由于正值汛期,8号,9号两天连续大雨,10号天气仍未转晴,道路泥泞,根本无法骑车,但由于和当事人已有约定,于是我带着雨伞,步行到杨圩村,由于道路难走,我赶到当事人家中时已过上午十点半了,当双方当事人见我挽着裤腿,溅了一身泥出现在他们家门口时,他们都惊讶地说:“你怎么来了,我们以为下雨你不来了呢!”我笑着说:“说好的能不来吗!”。也许就是这种说到做到的诚信行为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在短短的十分钟之内,这起多次未调解好的纠纷便得到了解决,赔偿款140元当即给付。事后想想,为什么原以为很难的问题有时却很容易解决呢!这就是诚信,诚信不但要求我们有说到做到的勇气,还要有坦诚待人的豁达,要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民事纠纷大部分是一些小事,有时双方当事人只为了所谓"争一口气“,争个脸面。如果我们在言辞引导下,能尽力地把我们的诚信展示给他们,这样将非常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三.在民事调解过程中要有热情之心。
热情之心在具体调解过程中不仅体现在接待当事人时要热情、主动,使用方言,而且体现在调解过程中要对当事人的生活环境、性格、爱好尽可能多的全面了解,以便更好地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以便能很好的把握调解现场的氛围,营造一个有利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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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山场纠纷调解承包合同 篇八
甲方:嵩市镇圳上村金家源村民小组成员黄汉清(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高阜镇孔坑村坪山村民小组成员杨春芳(以下简称乙方)事因甲方有一座插花山在坪山村小组,坐落在坪山港背、凤梅头、水机潭、石排上。其中横路一条自凤梅头到石排上横路上的山权、权属不清,正在调查,横路下的山场下坪山村民山界不清,现正经县林业局林纠办调查解决,现将整坐山场承包给乙方,为期24年,至2034年止。甲方山场横路上作价6000元,甲方应在2011年2月份之前确定山权属谁,如属甲方,乙方应一次性付清山价款,横路下作价5000元,合同签字后即付2000元,等2011年2月份底甲方与坪山村民周细检的山界调查清楚后,甲方山界应到06年林改前的老山界,如属实,乙方再付清余下3000元山价。本合同乙方付款生效,自此甲方与乙方不再有任何山权纠纷。甲方以前将此山承包给他人的承包合同,甲方应出面要求林纠办裁决作废。如以后甲方以前承包人来阻挠乙方生产,及乙方合同不能生效,甲方应赔乙方整个山场3倍山价损失。乙方与甲方目前的山场纠纷,经林纠办调解乙方同意以双方86年林权证为准,乙方在06年林改期间如有错勾图的山场归还甲方。但甲方要再勾图,改乙方图纸,应在横路上的山场权归了甲方时一同勾图,如横路上的山场不属甲方,甲方不可再勾乙方的山场,乙方06年的林权证有效,甲方不可再找乙方山场的麻烦,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林纠办:
9.民间经济纠纷调解流程 篇九
调解制度是调解人采用依法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相关权益等纠纷的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主要由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构成一个完整的调解体系。①法院调解,就是指在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说服教育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②
行政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所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③根据行政主体中行政机关的分类,笔者将行政调解相应的分为两类:各级人民政府主持的调解和政府职能部门等组织主持的调解。前者称为政府调解,后者称为部门调解。现在所谓的行政调解,绝大多数属于部门调解,政府调解工作开展极少。然而,社会发展又迫切需要比政府各职能部门更具综合性和权威性的各级人民政府介入社会纠纷的调处,鉴于目前政府调解实践经验较少,学界也缺乏系统研究,笔者在此作初步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政府调解的哲学基础与法理分析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特殊性是指不同的事物及其各个侧面,在不同发展阶段上,其矛盾各有特点。这就要求我们面对实际,具体地分析具体事物的矛盾,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性质的矛盾,这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难发现,人民内部矛盾所引起的社会纠纷,总的来讲,都是因为纠纷当事人就相关权益发生了争执。但就具体情况而言,由于纠纷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争执发生的原因不同,争执所涉及的事实的复杂程度不同,争执所涉及的性质不同等原因,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纠纷。而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也因纠纷解决主体的不同,解决纠纷的程度不同,纠纷解决的结果所反映的意志不同,而形成不同类型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作为反映社会问题的各类纠纷,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就需要有针对其特点的,能与解决纠纷核心问题相适应的解决方式的存在。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对一些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社会纠纷,有关部门又难以解决的,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纠纷当事人以国家法律、政策为依据,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教育、劝解和说服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平息纠纷。
二、政府调解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一)社会需要政府介入调解工作
现阶段的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存在,而每一矛盾又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制约,越来越成为一个有机的矛盾体系。由于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社会纠纷具有普遍性、复杂性、多样性、相关性,我们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必须突出方法的整体性和综合性,统筹兼顾,标本兼治,予以根本解决。鉴于此,通常意义上的以某一行政职能部门或某几个行政职能部门牵头解决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纠纷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作为具有纠纷处理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政府则可整合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综合手段把纠纷处理好、解决好。套用一常用语,就是调处社会纠纷也需要“综合治理”。
一般而言,解决纠纷的目的在于消除双方的争议,使有关的法律权利或义务确定下来。诉讼的高成本和程序的相对复杂性,对目前广大人民群众选择非诉讼的、高权威的政府调解来解决纠纷又具有实质性的影响,笔者认为,各级人民政府介入纠纷的解决方式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有如下特点:(1)解决纠纷的组织者是代表国家的人民政府,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使纠纷各方对主持调解方表示信服;(2)纠纷的解决过程既有严肃性又有自律性,人民政府调解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但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程序,这样做既体现了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处理纠纷的公正性的必然要求,又体现了当事人相对平和的互谅互让精神;(3)纠纷的解决既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又充分体现了“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和现代意义的自治原则。总之,在社会转型期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纠纷,迫切需要我们的调解机制具有综合性、权威性,形势呼唤“综合治理型”的政府调解介入社会纠纷的处理。
(二)政府调解具有法律依据
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归纳起来主要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稳定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市场秩序。总之,政府的职能属性决定了它只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履行行政职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其中有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等。虽然该法条没有明确指明各级人民政府具有社会纠纷调解权,但我们却能从各级人民政府法定的管理权、保障权等权力中自然推出,各级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中行使调解权符合立法本意。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职能也在发生着变化,随着政府职能发生转变,行使职能的方式必将发生变化。比如,目前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政府为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重点已从严打整治转变到抓综合治理,除采取刚性的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大量采用柔性的行政指导和行政调解,最大化地发挥行政效能。
10.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篇十
在生活中邻里纠纷往往是由于人们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不够,相互之间缺乏谅解礼让,所产生的摩擦
2011年5月,XX社区盘西组居民庄春花与庄永华就两家相邻巷子砌墙一事,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庄春华说这条巷子经常有污水流淌,现在整治酷夏天气炎热,每天都会有阵阵恶臭散发出来,影响了自己家人的生活。于是庄春华未和隔壁庄永华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到隔墙。这一下污水是进不来了,但引起邻居庄永华的强烈反映:你怎么有权随便砌隔墙自己独用?这不成了你自家的巷子了吗?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动起手来,庄永华阻止庄春花继续砌隔墙。
庄春花向XX街道X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了情况,请求法律帮助。XX社区调解委员会给予了接待,并及时介入调解。调解人员先到现场勘察,并向其他居民和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庄永华说:“我也不是没事找他家麻烦,这个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凭什么把它围起来?成了她一家的吗?”社区调解人员针对庄永华提出的问题征询庄春花的意见,问她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没想到庄春花脱口说:“还能怎么办,他打我也打了,骂我也骂了,我岂不是白吃亏呀?现在谁怕谁啊!”调解人员严厉地说:“现在是法治国家,你说的是不对的。还有,举国上下都在建设和谐社会,邻里之间互动友爱是一种美德的体现。古人都晓得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怎么不明白呢”。并耐心开导她:“第一火气不要大,第二要讲法,第三要讲德。你耐心地听我讲,污水引发的恶臭,影响了你正常的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下怎么解决而不是什么也不说就自作主张的忙活起来。还有违章砌隔墙有两个不对:第一是违章,第二是占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设障。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为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但行为却是违法的,要纠正。他虽然动手是不对的,但是你也有不对的地方,所以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才能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开导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一、围墙南至前门小屋,北至庄永华房屋卫生间窗户北侧50厘米处,墙高不超过2米。
二、北侧围墙尽头处由庄春花安装一扇门,庄永华同意在自家房屋墙上打一门栓插孔。门锁钥匙各人一把,出入时通知对方。
三、建围墙及门的费用由庄春花负责,所有权属庄春花,双方签字后生效。
在社区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在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贴近我们的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了解我们的生活。邻里纠纷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于闹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于闹上法庭,而人民调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满足了居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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