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投诉处理报告(14篇)
1.医疗器械投诉处理报告 篇一
医疗垃圾处理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医疗垃圾规范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将医疗垃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组织对我院医疗垃圾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理等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在检查中没有发现医疗垃圾流失、泄漏和扩散等情况。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医疗垃圾管理小组,完善医疗垃圾处理制度 2012年经院领导研究,对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垃圾管理领导小组作出调整,成立了医疗垃圾管理领导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X为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领导组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了职责任务,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各科室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贮存并于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同时与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合同,对我院医疗垃圾回收处理。
二、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1各科室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2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直接到医疗废物产生地
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楼层由高至低的顺序回收并乘坐指定医疗垃圾运输电梯,运送至院内临时处置室;运送过程中应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对产生地点的医疗废物进行过称、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经办人等。
4放置于临时处置室的医疗废物,由广东无害化处理中心安排专门人员进行一天一次回收处置,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5医疗废物转交出去以后,专职人员应当对临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并做好记录。
三、制定应急预案。
针对医疗垃圾意外事故,制定《关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对转运途中发生医疗废物泄露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理措施,严防发生二次感染、确保安全。
四、妥善管理资料及记录。
医疗垃圾集中处置协议书、相关政府文件、日常医疗垃圾登记本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资料统一由总务科办公室分类保管,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对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自查,我们发现了一些不足,主要问题有:
1.缺乏对医护人员有关医疗废物的法律、法规学习;
2.个别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
3.部分科室医疗垃圾暂存点接近活动区;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们做了具体的整改措施:
明确各部门职责,对工作人员加强培训,组织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提高医疗废物分类的熟悉度,对下一步整改提出了具体措施。规范各科室医疗废物处置操作流程。对不适宜摆放医疗垃圾的暂存点进行迁移,并保证在暂存点当眼位置有明确警告标示。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通过不断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努力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做的更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2.医疗器械投诉处理报告 篇二
1 医疗器械来源及集中方法
1.1 来源
各住院病区、急诊、门诊、手术科等部门使用后的各类医疗器械。
1.2 集中方法
供应室专职人员用封闭式专用车辆、双层塑料袋及防刺容器到临床各科室下收各种使用后的医疗器械、集中于供应室污物处理间。
2 医疗器械去污流程及环节监控
2.1 集中去污流程
标准的医疗器械去污流程在污染区分为以下程序: 超声洗—精洗—润滑—烘干, 然后进入清洁区检查、包装、灭菌。
2.2 质量监控
①将回收的医疗器械集中在供应室的污物处理间, 由专职人员使用专用工具在回收台进行分类, 避免用手分类, 以免被隐藏的刀、针等误伤手。②工作人员清洗在供应室污物间专用洗涤槽进行, 清洗过程中须加强清洗人员自身防护, 戴口罩、帽子、眼罩、穿防水围裙和袖套及双层手套, 避免水的泼溅和气溶胶的形成[2]。③医疗器械多种多样, >90%的器械均有关节、齿槽、缝隙[3]。洗物品充分暴露, 有管腔器械拧开镙帽, 用软毛刷和高压水枪先疏通。有轴节的器械插上“U”形钢条叉, 使得轴节、纹路、凹槽处充分展开。④常规器械经超声波振荡加酶清洗, 温度30 ℃~40 ℃。温度过高会使器械表面血液蛋白质凝固而难以清洗, 温度过低将影响酶与蛋白质的作用。5 min~10 min, 先利用酶的催化作用使器械中残留的污垢溶解、松动, 再利用超声波振动直接作用于被溶解的污垢, 将其粉碎成小颗粒, 通过水流作用使其与器械分离达到超声洗涤效果。⑤再经过全自动喷淋式清洗消毒机精洗, 冷水冲洗—加酶主洗—三次漂洗—油洗—干燥93 ℃等步骤, 以达到清除器械表面污渍和血渍, 克服了人工清洗不彻底、保证清洗消毒质量。⑥器械冷却后, 由清洁区专职人员在日光灯下目测逐个检查器械的清洁、干燥程度。不合格者退回污染间重处理。⑦按《消毒技术规范》要求, 灭菌前的包装物品必须清洗干燥彻底、并及时包装, 在2 h内必须完成灭菌, 以防止污染及热原质的产生。
3 讨论
由于再生医疗器械的清洗效果与其本身结构的复杂性、污染微生物的数量和类型、残留的有机物的数量、污物的干燥程度、去污的方法有关[4]。而残留在器械上干燥血迹, 增加清洗难度, 国外报道常规清洗方法是无效的[5]。集中去污处理替代了传统的临床各部门分散处理的方法, 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优点。
3.1 避免了环境污染
根据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要求处理医疗器械且清洗时避免水的泼溅和气溶胶形成。因此, 供应室集中处理医疗器械先在污染区指定的空间进行处理, 然后进入清洁区避免了临床各科室无专门去污间和清洗流程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
3.2 防止污染流程步骤简化
再生医疗器械集中供应室的去污处理改进过程每个步骤都有严格的制度, 整个流程中的分类、初洗、精洗的操作均分别有专职人员执行, 且互相监督, 避免了整个流程由一人完成现象。尤其避免了因工作量多而简化某步骤, 降低消毒灭菌效果的不良现象。
3.3 保证器械彻底干燥
医疗器械集中供应室的去污处理改进后, 器械烘干, 代替了以往各科室用布擦干的方法, 避免了一些器械关节处不易擦干的缺陷及布类灰尘的二次污染, 保证了器械在灭菌前及时清洁、彻底干燥, 防止因器械未及时彻底干燥而孳生热原的不利因素[6]。
3.4 充分发挥了消毒供应室人员的作用和专业特点
对于手工不易清洗的多纹路、多沟槽器械除污除菌率均可达100%[7]。减少了临床各科护理人员工作量, 把大量的时间还给她们, 把她们还给病人, 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3.5 降低能源和资源的消耗
集中医疗器械去污处理改进后, 合理利用了医院能源和人力资源, 避免了临床各科使用消毒液浸泡、购置清洗工具、防护设备及临床护理人员操作带来的能源及人力的浪费现象, 最大限度地降低能源和人力资源的消耗。
4 小结
再生医疗器械集中处理的改进, 是我院供应室根据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的一项为防止院内感染的有利措施。供应室的消毒、供应理论和技术作为防止医院感染的理论和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得到重视。因此, 改进医疗器械集中去污处理能保证器械达到有效地清洁效果, 减少污染源, 降低交叉感染的发生, 延长物品使用寿命, 为提高医院感染的控制质量和提高医疗安全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摘要:[目的]探讨传染病医院集中再生医疗器械集中处理的改进。[方法]总结我院对再生医疗器械通过集中处理及改进处理器械的方法。[结果]改进再生医疗器械集中处理后, 器械清洁光亮、清洗待灭菌合格率达98%。[结论]再生医疗器械集中处理的改进可防止医院感染, 延长器械使用寿命, 降低医院综合成本和发挥供应室人员专长。
关键词:医疗器械,集中处理,改进,去污流程监控
参考文献
[1]陈丽瑜.3M低泡多酶清洗液使用效果分析[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2005, 15 (8) :96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化[S].2002:154-156.
[3]王华生, 孙雪莹, 梁树森.影响医疗器械清洗质量的因素[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2007, 17 (5) :553.
[4]葛卓珍, 倪晓平, 蒋辉权, 等.杭州市医院医疗器械清洗质量监测分析[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2006, 16 (7) ;794-795.
[5]王炜.医院供应中心业务手册[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1999:19-25.
[6]薛广波.灭菌、消毒、防腐、保藏[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3:341-342.
3.医疗废物管理现状与处理流程 篇三
【关键词】医疗废物;流程;现状;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0-0625-01
为了杜绝医疗废物对社会造成危害,提高医疗废物管理的水平,笔者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在进行医疗废物管理时,注重在员工中树立管理新理念,针对医院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制定具体流程,在保护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健康和控制医院感染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1 医疗废物管理现状
1.1 分类不清 目前,部分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不能正确分类。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垃圾内。而医疗垃圾更不能正确分类,将药物性、病理性废物混入感染性废物。有的甚至将损伤性废物也放入感染性废物内,有的则直接放入生活垃圾袋内。一旦流入社会,会导致疾病的扩散传播,给社会稳定和人类健康带来巨大威胁[1]。另外,一些医务人员甚至将使用后的利器随手丢弃,还常常造成被医疗锐器刺伤现象[2]。
1.2 认识不足 培训缺乏 缺乏培训教育,临床兼职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不重视,责任心不强,致使具体执行者不能按要求处理医疗废物。具体执行者如暂存处工作人员、科室保洁人员,一般来自社会招聘人员,流动性大,素质较低,相关知识不足,防范意识差,对法规、制度学习不到位,认识不足,对工作流程不清。在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时不能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导致自身或医院内环境污染;有的甚至将用过的输液器、针管等偷偷拿走,或卖给不法收购者,导致医疗废物流失。
1.3 制度不完善 组织不健全 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有困难。缺少监督,没有实行责任制,致使医疗废物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即使健全了管理组织,也只是应付上级检查,不能发挥作用,使医疗废物管理处于混乱无序状态。
2 流程
我院近几年采用以下流程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取得满意效果。流程:
科室产生医疗废物→分类放入垃圾箱黄袋内(利器放入利器盒)→四分之三满时由各科保洁员打包、封存,按分类登记数量,护士与保洁员交接并签名,粘贴标签(标明产生科室、废物名称)→送暂存处,按分類入收集箱内→保洁员与暂存工作人员交接,登记数量并签名→暂存处加锁→潍坊市医疗垃圾集中处理中心每1-2d专车运送→登记、开具五联单→暂存处对场所及工具进行消毒。
3 措施
3.1 完善制度,健全组织 制定相关制度,建立约束机制。成立医疗废物管理组织,核心成员有分管院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临床科主任、护士长及相关人员组成。在院感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责任明确,分工细致。医院感染管理科、护理部、医务科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
3.2 签订协议,实行责任制 医院与市环卫局医疗废物处置公司签订协议书,由其全权负责医院医疗废物的运送、处置工作。医院与科室签订责任书,科室护士长为本科医疗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医院感染管理科承担监控、指导、培训职责,并与医疗废物暂存处签订责任书。各产生科室与物业保洁公司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分工明确。
3.3 组织实施 制定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图,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专职人员每日下病房查看,发现垃圾混装等不符合流程的现象及时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科室反馈。对医疗废物的运送、收集工作进行检查,如属保洁人员问题,则对保洁公司实施经济处罚。科室护士长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等进行监督,对保洁人员的操作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 培训 对新上岗员工、实习、进修人员、物业保洁等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法律、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让其接受新理念,自觉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并组织考核、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对老员工通过授课、科内学习、发放宣传小册子等形式,宣传有关医疗废物的危害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医务人员环境卫生意识和“标准预防”意识,促进人们积极地配合医疗废物管理。在全院员工中树立正确处理医疗废物的理念,使医疗废物处理制度化、程序化。
3.5规范化管理
3.5.1 严格分类 严格按医疗废物管理分类,避免生活垃圾混入到医疗垃圾,以增加不必要的支出。同时也避免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造成二次污染。损伤性废物放入利器盒内并正确使用,严禁重复使用。
3.5.2 包装符合要求 使用专用垃圾箱,医疗废物用黄色带标识的专用箱, 包装袋标识清楚,材质耐用,利器盒达标,医务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液和其它缺陷.送暂存处前检查标签项目是否齐全。严格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防止污染环境及传播疾病。
3.5.3 防止流失及污染 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或者科室保洁员每天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从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运送时间、路线,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过程中应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运送过程中防止污染、渗漏、破损,日产日清。暂存处存放不超过2d。
3.5.4 交接 认真交接签字,科室与保洁人员之间、保洁人员与暂存处工作人员之间、暂存处工作人员与集中处理中心人员之间都要认真交接、登记并签名,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3.5.5 防止刺伤 做好防护,接触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防护,严格着装操作,掌握消毒隔离常识,防止医疗垃圾渗透和污染,一旦自身被污染或被锐器刺伤时要立即采取处理措施,按针刺伤应急程序处理。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定期查体,进行免疫接种,防止职业伤害。
4 讨论
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从而减少疾病。医院感染流程管理是以患者为中心,以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为核心,以简捷、有序、安全、实用为原则,设计并注重实施,达到医院感染工作层次性管理的目的。流程管理使医疗废物管理程式化,可操作性强,使医疗废物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的流程与正确的措施是控制医院感染、保障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卢丽,范亦明,马静,等.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7,17(9):1134.
4.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篇四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我院的医疗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定医疗事故、争议的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一、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根据全院统一项目与要求,各科室要有专册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必须完整、无漏登。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可能引起医疗事故争议的过失行为是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的医疗质量监督科(医务科、护理部)报告,该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院领导报告,并向患者进行解释。
三、出现医疗纠纷或二级医疗事故以下的医疗过失,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主任及时向医教科报告。医教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实将有关情况向院长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做好调解工作。矛盾可能激化时,需报告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以维护秩序,保存证据并向患者家属做好思想工作,告知事故处理程序。夜间发生的纠纷,应立即向总值班报告,由总值班进行调查、核实,向患者通报、解释,做好调解工作,同时向科主任和质量监控科长报告。接到报告的科主任必须在一小时内赶到医院。
四、对于重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
三人以上的人身伤害),须立即通知科主任→医教科→业务院长及院长,并在12小时内报告区卫生局。对死因不能确定的需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的,应当由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
报告的内容包括:医院名称,当时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职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治疗经过、目前状况,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方的要求。
五、发现有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地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六、医院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未经事故鉴定的),自协商解决之日起在7日内向江干区卫生局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
1.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包括基本情况、医疗争议原因、共同认定的等级、过失行为、责任程度、赔偿数额)
2.协议执行情况
3.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包括经济处理和行政处理)
4.医院的整改措施
七、经确定为医疗事故,医院与患方协商或卫生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在协商解决后7日内向江干区卫生局书面报告。
八、医疗事故争议经法院解决或者判决的,医院应在收到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后7天内向江干区卫生局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医疗机构整改措施、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理意见。
九、医院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医疗事故争议信息,科室每月5日前上报科室安全医疗信息。
安全医疗联络小组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院的安全医疗管理,及时上报及处理各类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争议,特成立江干区人民院安全医疗联络小组,以加强科室及医疗质量监控科室之间的联系,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1.发生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争议时,当天书面上报至医务科,重大医疗事故争议应立即上报至医务科。
2.对于科室自行解决的医疗纠纷,解决后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医务科。
3.每月5日之前向医务科上报上一月的安全医疗信息。
4.在科室每月进行的安全医疗讨论中,小组成员要及时通报本月的投诉情况。
5.参加院每季度的安全医疗会议,会后及时将会议内容向科室人员通报。
6.小组人员相对固定,科室更换联络员时,要及时通知医务科。
防范和处理重大医疗事故、争议预案
一、目的为有序处理重大医疗事故争议或纠纷,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医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尽可能降低纠纷对医院的社会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特制定此方案。
二、定义
重大医疗事故时只有不良医疗后果引发的,可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医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院财产、对医院产生社会负面影响和造成医院较大经济损失的医患纠纷冲突。
三、职责
(一)院长:听取下级工作汇报,控制和把握事态发展趋势,对关键性问题做出决策。
(二)副院长:组织领导,必要时参与分管职能部门工作,随
时向院长汇报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向区卫生局医政科报告。
(三)医务科:安抚患者及家属,与其周旋和协商;迅速掌握
完整的事件经过,通知学术委员会,拟定处理方案,要责任人及时回避;并联络保险公司和法律顾问,通知党政办公室、人保科、护理部和总务科。
(四)党政办和人保科:协助医务科做好家属接待工作,并协
调维护医院日常工作,必要时要求警方协助。
5.医疗器械投诉处理报告 篇五
关于胎儿、婴儿遗体处置自查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工作的通知》(鲁卫医字[2016]57号),进一步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在医疗、预防、保健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理工作,健全太平间工作制度,完善尸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环节的工作规则,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我院近期对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处置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自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行,我院高度重视,成立了分管领导为组长,医务科、儿科、妇产科、手术室科室主任为成员的管理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完善制度,认真排查。以胎儿、婴儿遗体处置为重点,医院对手术室、妇产科、儿科等重点科室全面开展自查,认真排查薄弱环节,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坚决查处。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失职、渎职的管理人员要严肃追究管理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经自查,各科室未发生将胎儿、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的情况。进一步完善了登记、交接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订了《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和《引产死胎及病死婴儿遗体处置告知书及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确保规范处置胎儿、婴儿遗体。
三、加强培训,确保效果。进一步加强全院职工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突出患者至上,维护生命尊严,提高工作人员职业素养。我院举办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掌握了对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处置管理的相关知识,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意识,规范了医疗行为,加强了医疗安全。
6.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总结 篇六
我院2018年严格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认真执行各项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和遵守医疗常规操作规范,广大医务人员尽心尽力完成了本职工作,但还是出现了一些医疗纠纷。2018年1月-2018年8月共计发生医疗投诉5起,发生医疗纠纷4起(其中达成赔偿4起)。
一、发生医疗纠纷及投诉的原因:
1、责任心不强。医务人员缺乏高度责任心,思想警惕性不高,从而出现纰漏导致投诉3例。
2、临床基础知识欠缺及操作不当。医务人员未按常规诊疗方案执行,医务人员对治疗操作不当导致并发症、延误诊治导致纠纷2例。
3、科室监管缺位。部分医务人员工作时带有个人情绪,激化矛盾,引起投诉1起。
4、社会舆论导向误区。部分群众认识不足,想当然以为只要医院治不好病,就是医院负全责,要求赔偿。出现纠纷3例,已协商解决。
二、防范医疗纠纷及投诉的措施
1、转变观念,提高警惕。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心,建议和谐的医患关系。医务人员必须切实重视患者的权利,在诊疗过程中,充分让病人和家属了解目前的病情,并将检查和治疗的因果告知,让病人和家属感觉到尊重。
2、加强“三基”学习,加强业务学习,加强人才培养,着力提高医疗技术,从源头减少诊疗风险,提高诊疗成功率。
3、增强法律意识。全社会法制观念的逐步建立,患者及家属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而目前大部分医务人员对目前所处的法律环境认识不清,缺乏法律意识,不能很好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4、重视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医疗文书是医疗纠纷中技术鉴定、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要保证病案的真实性、可靠性,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医院医务科
7.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 篇七
1 医疗纠纷的性质和特点
医疗纠纷泛指一切医疗活动中或与医疗有联系的相关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是指医患双方所发生的任何民事争议。我国民法学者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两类。医疗事故纠纷是指因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及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而发生的民事争议;其他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疗及护理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亦造成患者损害,从而在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
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医患关系也不例外地被纳入到该调整范围之中。因为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因医疗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医患关系实质上也是医患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合同关系一旦建立,医方就有义务严格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患者诊治疾病。医疗关系中的医方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包括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患者是接受诊疗的患者,如患者死亡,则其利害关系人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在确认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法律界必须要树立这样的理念,即医疗行业有其特殊性,医疗产品本身是有瑕疵的[1],任何医疗行为有好处也有坏处。但在其他行业,产品有瑕疵就不能用,如航空业的产品一定是在充分研究完善之后才使用,而医疗行业不行,明知道手术有风险,但不能等完善了再使用。治病救人用有瑕疵的医疗“产品”,可能能救一些人,也可能会损害一些人,这是医疗行业一个典型的特殊性。
另外,作为医患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由于医疗行为的公共职责性,使医方无法像普通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那样可基于意志自由对预见的风险作出选择,即医院不能认为患者疾病难以治愈或者治疗失败的可能性大而拒绝与患者订立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医师不是商人,他们治病救人,患者生病了求助于医师,医患双方的利益不是对立的,与市场交易合同截然不同。医疗行为的致害性、偶然性及医疗对象自身的缺陷,使医疗行为具有不可选择的风险性,而法律赋予医方的强制缔约义务限制了医疗行为者的意志自由,这又是另一个特殊性,是医疗纠纷立法和司法中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
2 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
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界定,医务界、司法界和理论界长期存在争议,并形成“事故论”和“过错论”两个不同的观点。事故论强调必须先获得医疗事故鉴定,然后才能起诉医院请求赔偿,否则法院不应受理,把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启动司法赔偿程序的前置条件。过错论认为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衡量标准是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即诉讼中如果医院不能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举证证明,就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主要包括四种情况[2]: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在某医疗机构临时坐诊的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不得以医护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推脱责任;三是医疗机构临时聘请的外单位专家或其他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四是医疗机构因医疗设备故障等原因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要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前提是确定医务人员对患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符合民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件包括:(1)必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受害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损害,造成财产或非财产减损的客观事实。具体表现为受害人死亡、残废、增加病痛、延长治疗时间等所造成的财产上的减损以及由上述情况导致的受害者及家属精神上的实际损害。(2)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所谓违法行为,不仅仅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实际上,因医疗纠纷而承担民事责任的,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程,而不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上的失误也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比如,手术医师因对脏器认识不清而误摘,此时,即使医师没有违法行为,是完全按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的,也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医师承担民事责任并非必须有违法行为,技术失误与违法行为是并列的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医师的违法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不管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医师和医院都不承担责任。因果关系问题作为认定医务人员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处理医疗纠纷必须明确认定,而在实践中认定相当困难的问题。(4)必须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抱的主观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但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的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刑法里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不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医疗纠纷中的过失,也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3]。只有上述所须的各项构成要件同时具备时,医方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
目前,处理医疗事故及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涉及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医疗纠纷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颁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这是关于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专门司法解释。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作出的一般规定。《民法通则》也是处理医疗纠纷最常用的法律依据之一。此外,医疗纠纷处理涉及的法律依据还有《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侵权之诉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加以处理;违约之诉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加以处理;对于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日用品等和具有商业性质的服务,如餐饮、住宿等发生的纠纷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一般民事法律规定。
4 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
由于医疗事故及纠纷民事责任性质的复杂性,使有关法律的适用更加复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审判实践中产生争议最多的是《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内容侧重点在于调整医疗行政管理关系,对于出现的医患纠纷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构成医疗事故的,在行政上如何进行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在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照执行。由于《民法通则》仅有侵权责任的原则条款,没有涉及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具体内容。因此,对非医疗事故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应当在充分体现民事实体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因此不是适用法律条款。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首先适用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适用并不排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参照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不违反民法精神和与民事立法精神相一致的内容,按照《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完全可以参照适用,并且比《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可见在侵权责任法律适用时,一般侵权责任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侵权责任按照《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参照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关于赔偿标准问题,也是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属于特别法规定;《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两个解释文件规定的标准,属于普通法规定。优先适用哪一种法律依据值得商榷。美国学者凯佛斯认为,任何法律的选择都是一种利益和改革的冲突,法官选择法律,要通过法律的选择体现出保护的重点不同,法律选择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对当事人要公正,二是要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在我国,医疗纠纷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原则,医方对于患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但客观上造成患者损失的扩大也要分担损失责任,从而将使医方陷入窘境:一方面法律要求医方履行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为患者治病;另一方面依法又要绝对无损害地治疗患者,否则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但它排除了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而且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医患关系中,医方应该是为患者谋利益的一方,而患者是获得潜在利益的一方,医疗行为也是患者“自愿”和“同意”的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同意是对方免责的法定事由之一,但由于医疗行为本身会给患者带来人身伤害,所以即使患者同意也不能免除医方因为故意或过失给患者带来的伤害后果,也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均规定了详尽的知情同意制度,要求医方将诊疗手段、风险等详尽地告诉患者,并由患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医疗服务。在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利的情况下,非医方过错带来的损害后果应该由患者自行承担,患者作为潜在的利益获得者应该承担潜在的危害后果和风险。如果一定要把医方无法选择的风险和所产生的后果强加到医方身上,实为违反公平理念。在西方国家中,医疗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其与发达的医疗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医方的无过错责任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这实际上是由社会分担了医疗风险。所以在我国的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中,在行利益衡量时,特别是对无过错责任的医疗纠纷审理时,要谨慎使用“公平原则”[3]。
5 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纠纷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虽然一直受到争议,但还是产生了许多积极作用。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举证责任公平分配应考虑举证的可能性,作为患者的原告距离证据的来源较远,取得证据的可能性甚微,医务人员可以从多方面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要拿出相应的证据并不难。因此,由医院对过错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更有利于查清事实,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性。从司法角度看,医疗纠纷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既能平衡举证能力,实现诉讼公平;又能强化医疗管理秩序,提高司法效益和降低司法成本,有利于促使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减少差错及事故;同时更新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医疗行为。虽然法律规定了医疗事故争议诉讼中主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必须全面正确地理解这一原则的适用,防止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片面性和绝对化,否则会对医方造成不公正。例如,患者10年前输血,10年后患肝炎,硬要医院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没有因果关系,这就很不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争议,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医患民事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患者到医院就医,除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比如患者在医院摔倒、财物被盗以及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处分权等普通民事侵权的法律关系。上述医患之间发生的争议不是因医疗诊疗技术行为所引起的,仍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上,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患者也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实践中,还存在着多种可造成医疗机构举证不能的情形。首先,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造成医疗机构举证不能。众所周知,医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临床医学又具有复杂的多变性、局限性,还有许多不解之谜。再加上医学的特殊性、风险性和个体的差异性,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对某疾病的治疗所产生的不良反应,不是可以用简单的对与错来回答的。其次,因患者的原因也可造成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因为患者来就诊前的情况医师不可能完全掌握,患者拒绝治疗和隐瞒病史产生的后果医疗机构也无法举证,出院后患者使用何种药物治疗,产生何种疾病,又到何处就诊,对其疾病后果的发生有无影响,医院无法监控,当然也无法举证。门诊病历、检验结果、病理切片等有关资料可以被患者拿走,有些是由患者自己保存,其拒不交出,也可造成医疗机构无法举证等。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必然导致医疗机构败诉,这不能不说是医疗事故争议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中的一大缺陷[5]。所以对这类案件必须正确理解、正确解释和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法庭对举证责任倒置不能绝对化地理解和掌握,否则会对医方造成不公正。这就要求把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证明手段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手段,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形灵活采用不同的证明手段。如果在具体案件中,过失和因果关系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那就适用经验法则,亦即由法官根据一般人的社会经验,直接作出认定,不仅不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也不应要求当事人举证。如果患方提供的证据已经使法官有理由相信医方存在过错,且损害与过失有因果关系,法官应当直接根据患方的证据作出认定,不需要再搞举证责任倒置。只有在患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医方过失和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法庭可能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文件的规定,责令被告方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者没有因果关系,亦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方提出一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者证明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方的抗辩就成功了。
6 小结
医疗纠纷诉讼的处理之所以难是因为不仅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而且关系到社会问题。当前,社会中的医患关系紧张显而易见,这对我们国家的人民来说是不幸的。如果不能扭转,医患关系进一步紧张,对广大患者不利,对医学发展不利,对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不利。如果我们在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忽视医疗行为和医患关系的特殊性,片面强调患方利益,不注意保护医院、医师方面的正当利益,不仅将使整个社会的医患关系进一步紧张,而且将使医患关系改变性质。现在医方已经开始采取保护性医疗策略,他们首先考虑的不是如何尽一切可能治好患者的疾病,而是考虑怎样才能规避赔偿责任。当有两种治疗方案,一种方案可能治好疾病但存在风险,另一种方案治不好疾病但没有风险,他们会采取第二种方案,治不好病也治不死人,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会导致看病更难。还有,即使是普通的感冒,医方也会让患者接受各种化验及检验,实际上是为了规避赔偿责任,不愿意自己对患者的疾病作判断,最终使患者无端支付昂贵的费用,直接导致过度医疗和看病贵,这从另一个侧面更加强调了医疗纠纷处理法律适用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摘要:目前,我国司法处理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但各地在对医疗纠纷诉讼进行审理时,适用法律的尺度并不一致,适用不同的标准导致赔偿数额差距巨大,使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所以,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尤为重要。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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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永彤.现行医疗纠纷调整机制的法律缺陷与完善[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2):102-105.
[4]杨文杰.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J].临床误诊误治,2008,21(2):11-13.
8.病历资料对医疗事故处理的影响 篇八
【摘要】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是医疗事故的处理的重要书证,因此病历资料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规范病历书写,及时补记病历资料并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是其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对于患者来说提高维权意识,保管好病历资料是其正当、合法维护自身权利的手段。而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往往是影响医疗事故处理后果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审判中必须要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认定。
【关键词】病历资料;医疗纠纷;证据真实性
【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4-0163-02
Medical records information on the impact of medical treatment
WANG Xiaoli
(Henan educates the counselling center )
【Abstract】 Medical records in medical disputes is the most important evidence materials, medical treatment is an important documentary evidence, the role of medical record information will be self-evident, for medical institutions, standardize medical records written, timely information and meeting records indicate Hutchison , no alteration, forgery, and conceal, destroy or seize medical records reduce medical disputes is an important means for patients, raise awareness of IPR protection, information is kept good records of their legitimate and lawful means to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medical records of medical treatment is often affect an important factor in the consequences, so, the trial must be in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medical records for that.
【Keywords】Medical records;Medical disputes
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资料是最重要的第一手的证据材料。掌握病历资料,是对医疗纠纷作出正确鉴定与判断其性质以便作出正确处理的前提条件。病历资料也是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以及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程度的依据。可见,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意义重大。
1病历资料的含义和分类
根据2002年8月2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其中门诊病历是指门诊、急诊的各种记录和有关检查报告单。在电脑及互联网已经相当普及的当今社会,病历资料也电子化,出现了所谓的电子病历,从广义理解,病历资料也包括此种形式的病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病历资料还可以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代情况、患者及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
2医疗机构对于病历资料的法定义务
2.1病历书写规范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而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要求和内容又不相同,住院病历可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门诊病历(需复写的资料)可用蓝或黑色的圆珠笔书写。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当上级医务人员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在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可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抢救记录,抢救医嘱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急诊病历记录,病危患者的病程记录记录时间,抢救记录中的抢救时间,以及开具医嘱的时间,要求具体到分钟。由于病历书写不规范而导致承担医疗责任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由此可见病历书写是否规范对于医疗案件的处理来说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2.2病历资料的补记和注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按照诊疗常规,门(急)诊病历应即时书写,在患者每一次就诊的同时可以书写完成。住院病历中入院记录或住院病例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和术后首次病程记录要及时记录。在危急时候医生首先要做的是抢救病人,因此可以在术后6小时内完整、真实的记录患者抢救时的初始生命状况和抢救过程的病历记录。
2.3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3患者对于病历资料的法定权利
3.1对病历资料的复印权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客观性,不管医患双方是否发生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都应该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但病历资料复印对医疗机构受理的人员和机构有限制只能是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且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受理审请后应当及时提供病历资料,并在审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3.2对病历资料的保管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因此患者对于门(急)诊病历具有保管权。但如果患者在诉讼中未提供应为个人保存的门诊病历,导致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则患者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3.3对主观性病历资料的共同封存和启封权患者有权和医疗机构一起共同封存和启封病历。虽然《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有权复印和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但主观性病历资料是不能复印和复制的,只能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是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认识及其医疗行为事实的主观动机,不同的医师、病程的不同时期均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甚至可以出现完全相反的意见和观点。但不可否认,主观性病历资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对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责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4司法上对病历证据真实性的认定
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限制,尽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院院长、医院管理干部和临床医师都十分重视病历资料的意义和作用。但病历资料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有时候确实只是病历资料的缺陷,而这种缺陷与患者出现的不良后果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也会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带来极大的麻烦,因此完善病历资料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至关重要。
4.1影响病历真实性的因素病历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其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能会做出影响病历真实性的事情来,主要有以下情况。
4.1.1病历质量管理环节导致病历失真病历质量控制人员发现病历书写不符合规范要求,尤其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提出来的病历质量评审标准的要求,有明显的缺项、漏项,为了保证病历符合相关标准的形式要件,要求医护人员修改病历、完善病历,造成病历部分失真。
4.1.2医务人员工作态度不严谨,询问病史、观察病情不仔细导致的病历失真在病历书写中将没有询问到的情况写入病历,应付上级医师的检查和交差。主要发生在病史采集上,如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婚育史以及系统回顾上,造成部分病历失真。
4.1.3医护人员的医疗经验、技术水平导致的病历失真主要是医师询问病史能力差;在检查病人身体方面,不会做临床检查,因而体格检查中没有反映出病人已经出现的体征;病程记录中,对于病人已经发生的病情变化不能观察到;记不下上级医师的查房记录;对辅助检查资料不会分析、判断,因而判断结论失误。
4.1.4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害怕承担责任而涂改、伪造病历这种情况虽然不多见,仅仅发生在个别的医院和个别医务人员身上,但影响很坏,危害很大。对病历的真实性的影响虽然只是篡改部分,但是难以判断哪一部分被篡改。
4.2一般病历的真实性的认定病历等医疗文书在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首先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庭质证,通过质证来确定病历的真实性。
4.2.1应当对病历的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病历书写应当符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包括病历的完整性、书写错误的修正方法、上级医师的审批方法、医师签字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6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4.2.2应当对病历中的内容进行质证注意病历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
4.2.3将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进行印证病历作为关键证据固然重要,当不是惟一证据,在诉讼中可能还存在其他证据,因此,法庭质证和法官审核认定时,一定要注意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生患方当事人否认病历真实性的情况,法官应当如何把握和认定?这里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没有形式上的缺陷,经过质证也没有发现影响病历真实性的因素,但是患方仍然否定病历的真实性,这时否定病历真实性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院应当确认病历的真实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中有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②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④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病历就属于其中书证,诉讼中可以使用病历原件,也可以使用病历复印件,当然后者要经过与原件的核对之后方能使用。
参考文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2
9.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篇九
1、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进行。
2、处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3、申请及处理时效: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市
卫生局书面提出处理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
请求及理由等。
②市卫生局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
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市卫生
局或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
定。
4、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5、对符合规定作出、医患双方无争议的鉴定结论,可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6、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处理方式:①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②向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调解;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0.紧急医疗处理协议 篇十
服务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第一条总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工伤职工就近、就地急救医疗,甲、乙双方本着积极采取措施、真诚合作、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经共同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第二条紧急医疗救护流程
一、甲方若发生意外工伤事故,首先应尽最大可能先行急救,并及时与就近的乙方值班电话联系,详细说明单位的位置、伤者的人数及情况,以保证乙方缩短抢救准备时间,提高抢救效率,乙方应及早准备好相关救助医生及救助设施。
二、甲方需急救人员在乙方抢救时减少程序,可先不交费用直接救治。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费用问题拖延或拒绝收治甲方的危重病人,因此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相应承担。
四、甲方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支付,甲方需急救人员在乙方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应将急重病员的情况及其治疗方案及时告知甲方(救命性急诊手术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工伤职工及家属、护理人员,必须遵守乙方的各项制度及就诊须知等,做到文明就医。
二、在发生医疗等方面纠纷后,甲方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保障乙方的正常医疗秩序,配合乙方做好工伤职工及家属的相关工作。
三、甲方需急救人员在乙方就医后的5个治疗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乙方为甲方工伤职工提供紧急医疗救护服务,开设紧急医疗救护绿色通道,享受先就诊后付费的服务。
二、乙方保证对工伤职工的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三、对甲方工伤职工在接受乙方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鉴定,如确认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医疗费用和有关损失。
第五条协议的效力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本协议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11.品管圈活动提高术后器械预处理 篇十一
【关键词】:品管圈活动;提高;器械预处理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6)01-0197-01
品管圈(qualitycontrol circle,QCC)是通过全员参与的方式组成一个小团体,集思广益、相互启发,运用QCC管理工具,针对问题逐步攻克,以达到改善现状的目的。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将QCC运用在提高手术后器械预处理的问题的调查中。术后器械合格率明显提高,提高了病人的安全保障,手术器械使用的寿命,每位圈员也参与工作中各有所获。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2015年7月成立蝴蝶圈,由3名护士长,9名护士共12名护理人员组成,调查对象随机抽取手术室术后器械。本次活动科室手术室护理人员全部参加。
1.2 方法:
1.2.1 活动实施日期为2015年8月至1016年1月,成立品管圈小组,取名蝴蝶圈,推举圈长一名(手术室护士长)指导工作,圈员各有分工。每周进行1-3次圈员活动,每次1-2小时。利用头脑风暴法,结合各科室重点、存在问题和困惑,确立蝴蝶圈活动主题为“提高手术后器械的预处理”。
1.2.2 现状调查及原因分析
随机抽查2015.8.13—2015.9.1手术室术后器械共计1000件,对手术器械实施器械预处理相关调查,进行现状分析和数据采集。器械预处理不合格件数140,占14%,合格件数860占86%,分别利用柏拉图,鱼骨图等图例分析出现存状况的主要原因为:未冲净污物,未喷酶保湿剂,未擦污物,器械有锈迹、斑驳。
结果如下:
1.2.3 目标设定 明确重点内容后,拟定改善目标。
目标设定=现况值+(现况值×改善重点×圈能力)
=140-(140×85%×63%)
≈65
1.2.4 要因分析 运用头脑风暴、鱼骨头分析,制作为何未喷酶保湿剂的原因,找出主要原因如下: 1无规范培训和考核标准
2手术多、工作量大
3护理人员担心被感染
1.2.5 对策拟定与实施 针对以上的主要原因拟定改善方向,制定相应的对策方案:
1、制定工作制度、操作评分标准和流程 。编制术后器械预处理“三部曲”和口诀。
2、通报抽查情况,分析原因,及时整改,并行效果评价。
3、规范培训和考核,严格督查,使其掌握并合理应用。对低年资和接受能力差的护士行“一对一”指导。
4、定专人“净护天使”术毕规范处置。
5、处置间张贴温馨提示牌及术后器械预处理流程图
6、按标准要求配备防护用品,规范着装,防护到位。
2、结果
2.1 随机抽查手术室术后1000件器械,术后预处理合格器械件数为965,占96.5%。术后器械预处理不合格件数35件,占3.5%。器械预处理率明显上升。其中未喷保湿剂为0%。
2.2器械预处理的流程得到标准化三部曲:一擦→二冲→三喷。
3、讨论
3.1提高器械预处理对保证医疗安全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目前,手术病人不断增加,连台时因忙于清点、整理、检查工作,常忽略了器械预处理的及时性和必要性。工作流程未规范,极易造成器械预处理不及时,器械未处理,为下次使用带来隐患,从而降低器械使用率和使用寿命。品管圈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原因分析,找出最根本的原因,针对要因制定对策、实施对策,通过效果确认、评价,取得了良好的成果,规范了手术后器械预处理的工作程序,有效的规避了医疗风险。
3.2提高了护士团队协作精神及综合能力开展品管圈活动,开动了大家的思维,不但提高了护士工作质量与安全意识,激发了大家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更在品管圈中学习到如何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运用统计方法和图标有效的分析来解决问题。
12.医院医疗赔款的会计处理与披露 篇十二
医疗服务具有高技术性和高风险性的特点, 临床医疗尤其如此。因为临床医疗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医疗事故, 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医疗纠纷问题。近年来, 由医患矛盾激化而引发的医疗纠纷不断增多, 巨额医疗赔款作为一种特殊的重大经济事项, 已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医院的经营管理活动中, 并对医院财务成果以及管理决策产生一定影响。因此, 真实、公允地核算医院的医疗赔款非常重要。
一、公立医院医疗赔款会计核算现状
目前, 我国公立医院执行的是《医院会计制度》, 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 《医院会计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 如“或有事项”在《医院会计制度》中就没有得到体现, 多数医院对医疗纠纷引起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可能形成的巨额赔偿, 不作“或有负债”处理, 只在赔款支付时, 借记“医疗支出”或“其他支出”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直接将赔款额记入本期“医疗支出”科目;或是将巨额医疗赔款分解, 每月借记“医疗支出”科目, 贷记“预提费用”科目。
可见, 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对医疗赔款的账务处理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 同时也不利于反映医院当期成本支出, 间接增加了医院的财务风险, 因此现阶段有必要对公立医院医疗赔款的会计核算予以规范。
二、医疗赔款采用或有负债核算的设想
1. 或有负债概念。
或有负债, 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 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 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对医疗纠纷引起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可能形成的巨额赔偿, 当医院无法判断未来要承担的赔偿金额, 该现时义务 (赔偿) 不能可靠计量时, 便形成医院的或有负债事项。如果该现时义务 (赔偿) 能可靠计量, 很可能导致医院经济利益流出时, 可以作为“预计负债”确认和计量。
2. 医疗赔款作为或有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 医疗纠纷引起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 该义务是医院承担的现时义务, 即医院没有其他现实选择, 只能履行该义务; (2)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或卫生资源流出医院, “很可能”指可能性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3)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实际工作中准确地计量或有负债有一定的难度, 笔者认为, 可参考或有事项会计准则, 对医疗纠纷引起的未决诉讼损失可由医疗纠纷处理专家组提供“最佳估计数”作为依据进行计量。但专家组提供的“最佳估计数”须在可控的范围内, 且必须向医院财务部门提供客观计算方法和依据。
3. 医疗赔款作为预计负债的账务处理。
医疗纠纷引起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时, 医院可参考或有事项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设置“预计负债”账户, 根据专家组提供的“最佳估计数”做如下账务处理:
(1) 确认预计负债时, 作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预计负债
(2) 实际发生时, 作会计分录: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3) 冲销预计负债时, 作会计分录:
借:预计负债
贷:管理费用
三、医疗赔款作为预计负债的列报与披露
公立医院可参考或有事项会计准则, 医疗纠纷引起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时, 应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栏单列反映, 相对应的“管理费用”在收支总表中按比例分摊到“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 及时准确列报。
13.医疗纠纷投诉制度 篇十三
1、社康管理中心应有专人接待医疗护理投诉,接待投诉人员要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倾听投诉者意见,使病人有机会陈诉自己的观点,耐心安抚投诉者,并做好投诉记录。
2、社康管理中心接到医疗护理投诉后,组织人员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社康中心应认真分析事发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总结经验,接受教训。
3、社康管理中心设有医疗护理投诉专项记录本,记录投诉事件的发生原因、分析和处理经过及整改措施。定期总结、分析、并制订相应措施。
4、投诉处理程序
(1)当发生纠纷或事故后,及时向本社康中心主任、护士长汇报,争取在中心内协调解决,同时应立即向社康管理中心汇报。
(2)医疗纠纷或事故处理途径:
A、内部调解:能够当即答复的,尽可能当场做出答复。B、司法诉讼。
(3)紧急封存物证及文书程序:
A、病人家属提出申请后,及时向本社康中心主任、护理组长汇报,同时向社康管理中心汇报。
B、在证件齐全的情况下,由院、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复印件、物证。(4)封存前医务人员应完善的工作: A、完善医疗记录与护理记录,且要一致,如病人死亡时间、病情变化时间、疾病诊断,以及病人治疗护理中的一切原始记录资料。记录要求完整、准确、及时。
B、检查记录是否完整,包括医生的口头医嘱是否记录及时。C、病历复印件及物证封存后,由协议保管方保管。
(5)被投诉的医务人员,一经核查属实,责任在医务人员的,社康管理中心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14.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篇十四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要迅速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医务科、后勤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医患纠纷处理小组。遇到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不能解决,患方有扬言上访、冲击医疗单位、报复医务人员等情况,应向上一级行政部门及当地派出所、2.处理医患纠纷时,要耐心听取患者或家属反映的意见,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耐心解释,不简单化、不冷淡、不敷衍,并认真做好记录。3.发生医患纠纷时,对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医疗单位应及时告知死者家属申请尸检的有关规定,并将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4.医患纠纷确因医务质量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操作失误引起的后果,事后,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5.医疗纠纷赔偿大多以经济赔偿的形式解决,为了教育其本人,维护医院利益,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赔款金额与科室、个人挂钩,其赔偿比例按院有关规定。6.对涉及医疗质量、技术的医疗纠纷处理结束,科内或院内要及时组织讨论,分清责任,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A,基本程序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1)调查病人及家属。
(2)调查有关当事人主要是被投诉人员。
(3)调查旁观人员。
(4)查阅有关医疗文书等资料。
(5)进行技术咨询。
为慎重起见,调查时最好请被调查人将情况写成文字材料,有条件时应进行录音。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事件发生的经过。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 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
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县区级法院,由法院进行最终判决。如对县区级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可诉诸更高一级法院,直至高级人民法院。
12、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B、投诉情况记录备案
1、投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和住院号。
3、投诉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4、调查的基本情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教训。
6、处理情况。
C、有关资料
1、投诉信件。
2、调查记录。
3、有关的录音材料整理。
4、有关的医疗文书。
5、有关物证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1、召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2、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医疗纠纷的基本情况。
3、学习有关法规文件和规章制度。
4、鉴定调查:复习病情资料,包括查阅病历,病理切片和尸体解剖结果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记录和录音资料等。
5、鉴定辩论。
6、鉴定:
(1)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鉴定。
(2)应用医疗事故(事件)辅助鉴定系统进行鉴定(优点是可以将鉴定者的意见和鉴定结论全部保存下来)。
7、发布医疗事故(事件)鉴定书。
8、依照鉴定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法院诉讼、判决基本程序
一、起诉。
主要是原告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个别情况下可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
二、受理与立案。法院接到起诉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合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开庭前准备
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答辩状副本。
2、确定审判组织。
3、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
4、确定审判人员是否自行回避。
5、审查并确定案由。
6、确定当事人范围、通知遗漏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7、审核诉讼材料。
8、认真调查和收集证据。主要方法有: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要求当事人、第三人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提取物怔、书证、视听资料为证据;勘验物证、现场。
9、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
10、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11、查清是否有需要合并审理的情况。
12、查清是否有分开审理的情况。
13、查清是否有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14、制定庭审提纲。
15、开庭通知及公告。
四、开庭审理、开庭预备。
2、审理开始。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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