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

2024-10-25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精选12篇)

1.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 篇一

北京市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法程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听证程序办法》),结合本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听证程序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本市辖区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局(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各自辖区内行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市环境保护局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区县环境保护局管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市和区县环境保护局同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由先立案的市或区县环境保护局进行处罚,有争议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处协调裁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当事人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第四条 对于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应当先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然后再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做出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在二日内(遇到假日顺延)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环境保护局备案。

(六)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

第六条 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不能当场处罚的,应当填写“环境保护案件立案审批表”;报所在局或所属处(队)或科(室)负责人批准立案。

第七条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现场制作调查或者询问笔录,应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后签名或盖章。

行政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依法收取证据,进行现场取证、勘验或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必须注明情况。

第八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处罚意见,向所属处、队或科室负责人提出报告。处、队或科室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第九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主要处罚理由和实施处罚的主要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辩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当事人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如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要做陈述和申辩笔录。

第十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以 1000元、单位处以 3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听证权利时,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其他方式向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听证由市、区县环境保护局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相应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程序按《听证程序办法》执行。如确有正当理由,可以改变举行听证的日期。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局执法处(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认真调查违法事实,收集证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违法事买清楚;

(2)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4)符合法定职权;

(5)处罚在法定时限内;

(6)处罚公正;

(7)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规范。

第十二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环境保护机关按下列规定权限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警告,由市或区县环境保护局决定。

二、罚款 5000元以下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处(队)或区、县环境保护局决定;罚款 5000元至 50000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局报区、县人民政府或依法报市环境保护局决定;罚款100000元以下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罚款100000元以上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市环境保护局处(队)对5000元以上的罚款决定,由处(队)负责人签字后送法制处负责人审

查、会签。

法制处根据实际需要可听取当事人陈述或到现场勘查,并由法制处负责人提出会签意见。提出会签意见的文件送主管局长或局长审批。

区县环保局依法需报经市环保局批准的行政处罚,须经区县环保局局长同意,提出申请,报市环保局法制处,并附有关行政处罚的全部材料复印件。

法制处依前款规定,提出意见,送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三条对拟给予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及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3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由局法制处提出,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会议纪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主管局长或局长签发。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违法条款及证据;

(三)行政处罚依据的法规条款、处罚的种类和罚款数额;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

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的行政处罚,应当在处罚决定中写明。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必须由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拒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将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单位、住所或者单位的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市环境保护局也可以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局送达。邮寄送达的,必须有邮寄凭证。第十六条 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十七条处罚案件全部办理完结后,由执法人员填写“环境保护案件结案登记表”说明案件执行情况、结案理由,由所在处(队)或科(队)负责人同意结案后,全部案卷归档留存。

第十八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由当事人写出书面申请,提出具体、可行的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计划,经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区县环境保护局主管局长批准,可以

暂缓或者分期交纳。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滥施处罚违反本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 篇二

一、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的衔接缺陷探讨

当前,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的衔接模式主要包括自由选择模式、行政复议前置型与终局型等。从理论方面分析, 我国的立法在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的衔接关系进行处理的过程中, 在处理的多元化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实践方面分析, 却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主要的表现为:

(一) 衔接模式的设置标准并不明确

通过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的相关规定进行总结与分析可知, 衔接相关规定缺乏内在的标准。换句话讲, 当事人在救济程序的启动选择方面完全要听凭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可遵循的相关规律。更为严重的是,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在设置的过程中存在零乱的情况, 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模式存在不同, 相同类型的法律法规甚至是一部法律的不同条款之间的规定也存在不同。

(二) 衔接模式的设置功能并不合理

在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进行安排的过程中, 其最终的宗旨都是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更为有效与便利的救济, 而非设置障碍。对现行的各种制度设计进行研究发现,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的设置过程中却违背了这一原则。例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自由选择型, 虽然学者认为其充分体现了法治的精神, 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也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后果。

(三) 衔接模式的设置正当性不足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属于法律救济的具体方式, 在本质上应该具有等价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对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分立与协调进行了直接反映, 如果二者之间的衔接关系存在设置不当的情况, 将会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出现相互腐蚀的情况, 最终导致行政复议体系出现紊乱。我国当前存在的复议前置型、复议终局型的存在就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设置不当的具体体现。复议前置型导致相对人的救济权行使自由度在时间中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在客观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复议终局型对法治国家所公认的司法最终原则存在否定情况, 最终导致行政权对司法权出现严重的侵蚀。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模式完善措施

从世界范围来讲,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分别为美国的“穷尽行政救济”模式、德国的“诉讼类型决定程序衔接”模式、法国的“当事人自由选择”模式。从表面上对各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的设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其中存在较大的差异, 但是从本质上讲, 这些衔接模式之间并不存在着优劣之分, 更为重要的是还体现出一定的共性, 对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模式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启示。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规定的分析与借鉴, 我国应该对现行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制度设计进行改造。

(一) 明确衔接模式的设置标准

对各国行政法中相关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的相关安排进行分析可知, 不论是属于哪种类型的衔接模式, 其都对内在标准的明确性进行了体现。也就是说, 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能够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在何种情况下必须提出行政复议, 在行政法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二) 对复议终局型实现坚决的废除

当前, 我国以各种形式存在的行政复议终局形式都从本质上违背了法治国家所遵循的司法最终原则, 并不能够为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帮助。因此, 必须实行行政复议终局型相关立法规定的消除, 从而让司法的力量能够更好地在行政纠纷处理与公民合法权利维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确立法制社会中司法的重要地位。实现复议终局型实现坚决的废除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实现《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行政复议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相关规定的修改;第二, 仿效《商标法》与《专利法》的修改, 实现《集会游行示威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的修改;第三, 对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 实现司法最终原则的确立。

(三) 对复议前置型进行明确的列举

当前, 我国复议前置型的相关规定缺乏统一的、明确的标准, 需要对其进行重新设定。通过实践可知, 行政复议前置在设置的过程中所提到的减轻法律负担、加速救济程序等功能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甚至还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造成了阻碍。因此, 必须实现行政复议前置相关规定的降低, 只在能够真正发挥行政机关优势的事项中引进复议前置。复议前置型进行明确的列举, 具体任务包括:第一, 实现《行政诉讼法》中相关规定的修改与删减, 实现复议前置范围的减小, 为相对人救济选择权的使用提供有效保障。第二, 将复议前置型限制在技术性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 促进行政机关优势的真正发挥。

(四) 对自由选择性实现坚决的奉行

从本质上讲,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属于救济途径的, 其主要的目的都是对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障。因此, 在相关制度进行设计的过程中, 设计者必须要明确相对人具有足够的理性能够对自身的权利进行有效的维护。我国应该实现自由选择性的大力推行, 将救济程序的选择权交到相对人的手中。我国当前正处于行政法制建设初期, 在行政复议制度的实现不断减弱的情况之下, 更加不能够通过法理对复议前置模式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只有让相对人拥有自有选择权, 才能够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优劣进行感知, 从而促进两者在相互竞争的过程中实现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三、总结

在行政救济方式向着多样化发展的背景之下, 要正确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要依靠行政复议制度与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合理衔接, 另一方面还要注重民主宪法的不断完善。通过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实现行政救济制度的多样化发展, 在协调的关系中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 促进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覃媛媛.对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机制之反思与重构[J].法制与经济, 2014, 16:136-138+141.

[2]陶元峰.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的现状及检讨[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05:34-36.

[3]杨伟东.复议前置抑或自由选择——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处理[J].行政法学研究, 2012, 02:71-76.

3.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 篇三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比较

就当下已经制定并实施的法律法规来看,规定有关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内容极少,体系不完备,不能很好地规范行政公益诉讼。而相比而言,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制则比较完备,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于此,以两者的比较为切入点,从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

一、受案范围存在差异

从产生的法律关系来看,民事公益诉讼产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针对的是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导致公益受损而赋予的法定救济权;而行政公益诉讼产生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导致公益受损而赋予的法定救济权,从这个角度上讲,二者并不存在交叉部分。但现实中并不是这种情况,生活中多数案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既可以选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与此同时法律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对于如无效婚姻,父母剥夺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等案件,则只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涉及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则只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值得指出的是,在进行制度构建时,抽象行政行为理应被包含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两者的被告及其权利义务不同

从两者的被告主体而言,关于民事诉讼的被告,包括三类主体,即实施侵权行为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而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仅限于实施违法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公益诉讼,从理论上讲,原告与被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但现实的情况是,由于其社会地位的不同,双方的对抗力量并不平等,原告的弱势地位明显。民事公益诉讼,理论上讲原告与被告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在实践中,虽然有一些差距,但双方基本可以形成平等的对抗地位,力量悬殊比较小。

三、诉讼中的第三人不同

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有关第三人的制度也有所不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第三人通常为与违法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有关的民事主体,典型的例子是香烟广告案中的广告公司。相比较而言,民事公益诉讼中有关第三人的制度较为复杂,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涉案主体为民事主体,那么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第二种是涉案主体为有关行政机关,那么不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如果想让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那么需要在制度上加以规制,以保障其参与诉讼的正当性。

四、启动程序的条件不同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是很难确定受害人;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是,行政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存在较大的差别。如果人想要用民事诉讼的方式作为受损利益的救济方式,那么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当事人想要用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救济受损利益,那么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即行政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实际上,在行政诉讼中想要胜诉,并非只具备以上两者就可,在审判时还会考量的因素还包括原告的主体适格问题,行为是否合理与合法的问题等。

五、是否具有前置程序不同

与民事公益诉讼相比,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别之处在于其必要的前置程序。所谓前置程序,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予以纠正,又没有予以书面答复,那么人民检察院便可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果其予以纠正或书面答复,保障了受侵害权利的救济,实现目的,那么人民检察院便不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果对作出的纠正行为或者答复行为不满,仍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救济权利。

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需要经过前置程序,给予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机会,但以下几种情形可以不经过前置程序直接提起诉讼。包括(1)明显不属于行政主体可管辖的范围的;(2)如果经过前置程序,公共利益将受到不法弥补的侵害的;(3)不存在事实上的争议,焦点是法律适用问题;(4)行政主体故意不作为或无法救济的;(5)其他通过前置程序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的

六、举证责任分配不同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依然适用民事诉讼基本的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原告的检察机关自然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通常具备案情伊娜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等特点,案件中的被告在成大程度上可能存在不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甚至可能会直接干扰相关活动,所以,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广泛的调查取证权和可以采取某些强制措施的权力,从而保障检察机关调查取证顺利进行。同时,应当指出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此处可以借鉴刑事诉讼审前侦查阶段实行的任意侦查原则和强制侦查法定主义,慎用强制力,对强制性调查手段提出必要性审查。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依然适用行政诉讼的基本举证责任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所以作为原告的检察机关并不需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其需要证明的只是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使得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则需要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提供证据。基于以上考虑,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调查取证的权限理应受到限制。

七、诉讼目的和救济措施不同

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上分析,前者主要是追究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从而达到民事救济的效果,后者主要侧重于维护社会整体秩序,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从而更好地为民众服务。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救济手段,不同的主体通过这种方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存在差异,所以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呈现多元化的特性。有学者认为,设置行政公益诉讼想要达到的效果是制止行政权的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有学者认为设置行政公益诉讼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以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讲,公益和私益是一致的,社会普遍的利益都没有得到保障,更何况保障每个公民的私益。所以,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应包含三个方面,即控制行政权,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七个方面对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做出了比较,由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没有相应的规定,很多都是运用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来进行判断,从而发现两者的不同之处。因为行政公益诉讼虽然带有公益性,但也应当在行政诉讼的框架内活动,在没有具体规定时,也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也有利于法官做出判断。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公共利益,但民事公益诉讼的存在并不能完全代替行政公益诉讼的地位,行政机关其特殊的地位也决定了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它能够起到民事主体无法代替的地位。所以,借鉴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从而更好地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构建

【参考文献】

[1]王志颖.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比较研究[J].河北法学,2004.

[2]柯阳友,曹艳红.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J].诉讼法论丛,2006.

[3]柯阳友,冯慧敏.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抑或行政公益诉讼[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4]张结桥.关于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比较分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

[5]朱全宝.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特征、模式与程序[J].法学杂志,2015.

4.第22章 行政复议的程序 篇四

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复议申请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了解)

1、申请人合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分析:

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原则上是60日。

2.例外规定只能多于60日,不能少于60日。

举例:《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三条: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此法条中“3日”的规定无效。)

3.只允许“法律”作出例外规定,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无论多于60日还是少于60日均无效,都仍适用60日的规定。

关于60日的起算点:

1.作为案件的申请复议期限起算点——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2.不作为案件的申请复议期限起算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届满之日

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举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21日为不作为案件的60日起算点)关于60日期限的耽误:

1.耽误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2)其他正当理由

2.期限耽误的解决办法:

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即耽误的期限不计算在申请复议期限内。

(三)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复议申请书应包括的内容?(了解)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

(一)对复议申请的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但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不符合前三种情形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向数个机关申请复议的处理

若申请人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三)复议申请的转送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注意:

在第十五条所列的情形中,县级人民政府只是“接受”行政复议申请,接受以后如果该县级人民政府能够充当复议机关,则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如果不能充当本案行政复议机关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给真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举例:

北京工商大学对某学生作出不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该学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北京市工商大学所在地的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区政府接受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转送给北京市教育局,并告知该学生。

三、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律后果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正式进入复议程序,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都没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二)行政复议原则上不停止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了解停止执行的情形——下页)

(三)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开始,行政复议机关如没有法定事由,必须完成行政复议的全部程序并对行政争议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一、审理方式

原则上实行书面审理的方式,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意见或者采取听证的方式。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二、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申请(依申请)或者在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发现(依职权)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如果本机关无权处理,应当在7日内依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什么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

(1)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发布的文件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3)有领导权的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于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文件有权处理。

举例:

县公安局根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对甲某罚款3000元。甲某对罚款决定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并提出对该《通知》的审查申请。县政府应当如何处理?

三、举证责任

提交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责任,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材料的两种情况: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

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是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

关于收集证据:

法律规定了限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证据收集全的制度。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注意:

1.只是被申请人不得,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受限制。2.不得自行收集,但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取证要求。

3.限制的时间是行政复议的全过程。

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一)概念

和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己和解调解:双方在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下调解

(二)适用范围

1.行政自由裁量案件可以适用和解与调解。而羁束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不具有任何处分权,故该案件不适用调解与和解。

2.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或者补偿的方式、项目、数额均有一定的处分权,可以适用复议和解与调解。

(三)原则

自愿、合法

(四)要求

1.双方自愿,并签订书面和解协议。2.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3.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略)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维持决定

维持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范正确,从而作出否定申请人的指控,肯定被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正确的决定。

二、履行决定

主要适用于:其一,被申请的行政主体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其二,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三、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驳回复议申请决定

可以驳回的情形: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五、赔偿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六、对行政规定的处理决定

5.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 篇五

申请人:司荆丰

被申请人:荆州市物价局法定代表人:周正斌

电话:0716—8102116电子邮箱:jzswjj@126.com

住所: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83号邮编:434000

复议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价格举报件的程序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月12日,申请人通过地址为115649167@qq.com的电子邮箱向湖北省物价局及被申请人地址为jzswjj@126.com的电子信箱递交了一份标题为“会成法式软面包 投诉书+证据”的价格举报材料。

2012年1月1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如下回复:

1、您反映武汉中商平价沙市店价格欺诈的投诉书已收悉,我局正交由相关部门办理,待有结果后再向您回复。

依据《湖北省“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2012年1月12日收到价格举报件后,应当于2012年3月13日前办理完毕。

迄今为止,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案件是否受理,未告知申请人该案件的办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会成法式软面包 投诉书+证据”价格举报件的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价格举报件后,十日内未通知申请人案件是否受理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湖北省办理价格举报案件工作程序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未在2012年3月21前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违反了《湖北省办理价格举报案件工作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此致

湖北省物价局

申请人:司荆丰

2012年5月1日 附:

1、“会成法式软面包 投诉书+证据”的价格举报材料复印件一份。

2、2012年1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递交“会成法式软面包 投诉书+证据”的价格举报材料的邮件记录复印件一份。

3、2012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回复的邮件记录复印件一份。

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篇六

一、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辨而加重处罚。

7.论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 篇七

关键词:行政程序,内在价值,正当性

一、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概念和必要性

任何程序都应当有一定的价值基础, 其中就包括正当性基础, 行政程序的价值是行政程序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 其既包括行政程序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客观属性, 也包括人对行政程序的一种绝对超越指向, 可以将行政程序的价值基础分为外在价值以及内在价值两个层次: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所能够达到的某种好的客观效果。现在的问题在于, 忽略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 而只是片面追求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这有历史遗留方面的原因, 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理念上比较落后, 更多的执法人员注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打击, 然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却有欠缺, 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僵化、肆意侵犯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程序的外部控制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序上控制行政权的行使, 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程序的控制问题, 也无法从根本上减少行政责任事件的发生, 控制行政程序, 应当充分关注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基础, 这既有利于克服行政程序外部控制方式的不足, 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础, 也符合行政行为的规律, 符合行政程序集体道德决策的本质, 以下具体论述。

(一) 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可以弥补外部控制的不足

如前所述, 行政程序有外在程序与内在程序之分, 人们仅仅重视完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 却往往对行政程序道德基础的不重视, 这实际上是片面的行政程序的外部控制方式, 其在控制行政程序方面存在如下问题:一方面, 行政权的扩张性使得单纯的外部控制力不从心。行政权是公权力的一种, 其天然的具有扩张性的特点, 行政权的扩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外部扩张。也就是说, 行政权管理范围和控制范围逐渐扩张。重视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核心内容有利于弥补行政程序外部控制的弊端:一方面, 虽然行政权在不断扩张, 甚至深入到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许多细节, 但通过强调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基础, 有利于从根本上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关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注社会公共利益, 尤其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由裁量时, 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基础更能够督促其关注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这有利于避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僵化执法, 从根本上避免和减少行政责任事件。另一方面, 关注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基础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履行其职责, 保障行政权顺利的实现。从规范效果上看, 行政程序的外部控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行政权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但却无法从根本上真正促使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而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却能弥补这一点, 则内在价值的理念有利于使工作人员在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积极履行其行政职责, 避免僵化执法, 保障行政权功能的实现。

(二) 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础

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础, 一方面, 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行政程序内在要求的表现。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能够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行政行为时, 始终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在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时, 始终以个人价值的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从而保障行政权功能的实现, 因此, 从这一意义上说, 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能够体现行政程序的人文主义精神。另一方面, 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很容易使人们对行政程序达成共识。

(三) 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集体道德决策和现代程序的本质要求

行政程序本质上是一种集体道德决策, 传统伦理学仅关注个体决策, 因此, 并不存在所谓的道德分歧和利益冲突问题, 因此, 也就不需要现代意义上的程序机制, 而对集体的道德决策而言, 由于参与者存在不同的利益, 道德选择上存在一定的分歧, 这才需要现代程序对该选择结果的妥当性提供保障和基础。

二、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的核心在于以人为本

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核心应该是以人为本, 坚持每个行政程序参加者的主体性, 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特别是人格尊严, 不仅如此行政程序更应当以行政参与者个体基本的尊严要求为目标, 不能将行政参与个体视为行政行为的客体, 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保护, 主要原因在于:第一, 从行政程序的运行过程来看, 行政程序表面上是一种程序的运行过程, 但行政程序的本质上是行政程序的各方为自身利益博弈的过程。行政程序的本质要求在行政程序中, 行政程序的所有参与者之间不仅仅是隶属, 还有行政行为的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要相互理解和尊重, 在行政程序运行中应始终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志和人格尊严。毕竟人的尊严是个人享有权利的基础。第二, 现代程度核心价值的基本要求。现代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限制权力的任意扩张, 保障个体的权利。现代程度核心价值同样是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核心, 亦是行序正当性的基础。第三, 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本质体现在对保护每个个体主体性和尊重人格尊严。在行政程序运行的过程中,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会产生语言和肢体的交涉, 行政程序的运行效率极大程度上依赖于两者的交涉的好坏。如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尊重个体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那么就行政程序的交涉性而言, 行政程序是就能较好的进行下去。因此, 行政程序的本质也要求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核心主要内容是以人为本。从外在要求看, 行政程序应当符合如下基本要求:首先, 行政程序应当具有公开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 行政程序的运行过程应当公开, 接受人民的监督, 行政程序公开不仅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寻租行为, 预防部分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或故意越权的行政行为。同时, 行政程序的具有公开性也是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行使知情权的前提。行政程序的公开性也是人们认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前提。其次, 行政程序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特点。其实不仅仅是行政程序, 其他法律也应具备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人们可以依据法律进行正常生活的前提, 也是法治区别人治的主要特点。行政程序的稳定性有利于为行政相对人对自己所受到的行政行为做出合法的预判, 排除人们对生活不确定性的担忧, 自由地投入到社会生产生活中, 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公众的自我价值的实现。因此行政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则的修改应当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不能肆意更改, 修改后的法律应该及时的向大众公布, 并设置合理的生效时间, 尽量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从内在要求来看, 行政程序应当具有程序的过程性和可互动性的特点, 即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方面, 行政程序应当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行政行为时, 工作人员应当让行政相对人充分表达其意愿, 尊重其主体资格和人格尊严。相关的行政决议可能会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构成一定的限制, 其具有强制性的特单, 但行政程序本身则应当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 尤其是相关的行政行为可能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情形下, 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提出相关的质疑, 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这也是程序过程性和可互动性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 行政程序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申诉性。行政程序应当以一种人们可以接受的方式运行, 即行政程序在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应当是合理的, 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自己意见和看法的权利。体现以人为本的内在价值的行政程序理应使个人的基本权利免受不正当的妨害。

参考文献

[1][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93.

8.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 篇八

摘 要:受到经济全球化及贸易全球化的影响,世界各国的行政法中囊括的基本原则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加之各个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流与经济往来逐渐增强,促使行政法的发展逐渐趋同与统一。根据现阶段国家内部初步形成的行政法来看,正当行政程序作为行政行为的构建原则之一,因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及全球治理的需要力度增大,促使其已成为行政法全球化重要的一部分。为更全面地梳理正当行政程序与行政法全球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主要介绍在两大法系的传统行政法中关于正当行政程序的发展特点,分析正当行政程序及行政法的全球化趋势,最后再对正当行政程序与行政法全球化的具体形成进行剖析。

关键词:正当行政程序;行政法;全球化;趋势;意义

简单来说,正当程序主要指,任何权益受到最终判决结果影响的个人,具有被告知及陈述自己想法意见的权利,并享有获得庭审的权利。起初正当程序只用于司法程序中,后来不断延伸到可行使公权力的任何程序中。正当行政程序的内容与含义是不断发展与丰富的,其包含有:回避、讲清原因、公开化、透明化、参与及听取申辩等,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正当行政程序也走向不同的发展路线,并不断成为行政法全球化的构成部分之一。其中,行政法的全球化指的是,第一,各个国家之间的行政发互相影响,互相制约,在基本原则与制度方面呈现出趋同状态,第二,行政法的发展已冲出国家的范围,摆脱国家的限制,走向全球化[1]。

一、两大法系的传统行政法中关于正当行政程序的地位

两大法系的传统行政法,主要指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国家行政法,区别方法是:英美法系侧重行政程序,使用行政法的原因是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控制相关的行政权力;大陆法系侧重国家内部的行政组织及行政方式,使用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可以看出,行政法在英美国家主要是用来规范和控制相关行政机关的一切程序与权力的法律法规,其在大陆国家主要是行政法律,包含的正当行政程序没有实际意义[2]。

正当程序是在英国树立自然公正原则的大环境下建立的,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内容一:为了不偏袒不徇私,任何公民不能在涉及与自己相关的案件中做出审判,即担任法官。内容二:任何公民都享有在自身权力受到影响下为自己申诉辩论的权利。行政法,一方面与国家活动息息相关,另一方面也与政府行为方式直接联系。通常,人们认为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产生于英美国家,其实并不然,大陆国家关于正当行政程序的观念可追溯到罗马国家,在罗马法时期,为了充分保障公民利益,已存在“向公民申诉制度”,并限制法官的权利,确保其无法肆意或者随意判决公民死刑,这种制度的确立与诞生能够起到基本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体现罗马时期的市民已有公开审判的意识,要求获取公开审判的权力,并能够在内部公开审判中说明自己的见解。该种法律程序的确定,成为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关键部分,具有维护与保障公民权利的意义。

行政法在大陆国家中的来源主要是资产阶级革命,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基础上产生与发展了传统行政法学,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比更具有重要性。该种行政体系中,行政机关作为保障公共利益与衡量公共利益的有效载体,一旦出现私人介入的情况,则会被视为破坏公共利益与降低行政水平,故这种行政方式只能限定为单方行为,后续的司法审查才能起到维护公民权益的作用。在自由主义阶段,行政法严重脱离了现实社会,个人利益被完全排除在行政机关的考量范围之外。以现阶段行政法的发展历程来看,行政法已逐步形成了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并塑造了全球化治理的新型模式,其中全球化行政法得以形成的基础与前提在于知识产权、服务、贸易与法律制度等领域实现全球化,正当行政程序承担着决策与规范程序的责任。能够有效保证每项决策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二、正当行政程序及行政法的全球化趋势分析

因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国家的内部行政法中囊括的基本原则与构成制度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与改革,加之各个国家之间的交流与贸易不断加强,行政法受到互相模仿、互相参考与互相影响,促使了行政法的发展逐渐走向全球化的趋势,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代议制民主危机与参与型民主的诞生,给大陆法系国家中正当行政程序的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针对代议制的民主而言,通常无法选举出真正能够代表公民利益的代表,故在后续的发展中,代议制民主被不断翻新与改革,利用代议制民主而选举出的选民代表,一般为少数的政治精英,并且受到社会企业各方面的支配,这样的做法便导致社会公民缺失了与国家机关得以交流与沟通的渠道,无法满足社会公民参加社会管理工作的需求。随着社会利益日益显现了多元化格局,国家政府与社会市民之間的界限逐渐模糊,立法者不能再利用单一方式来区分公共利益,故参议型的民主诞生,由原先的政府单独决策转变为社会与公民共同交流与商讨,以此来体现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正当行政程序被不断地应用在各个国家中[3]。

第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正当行政程序与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加强,促使了正当行政程序在国家宪法中的作用愈来愈明显。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保障与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想要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根据实际法律的规定,而行政程序能够起到保障这种限制不被冲破的作用。在法治国家中,决定正当行政程序必须根据程序的相关原则来实现法治化,具体内容包括有:公开程序化、保障法定听证权及平等原则。随着社会公众对于人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深,各个国家也在不断地增加对于人权保护的相关力度,比如德、法两国国家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权保护。依法治国的理念发展直接联系着人权保护,有不少国家将人权纳入到司法保护的圈子内,而保障人权的正当行政程序也被视为基本原则囊括到国家的宪法制度中。

第三,在行政法国际化过程中,正当行政程序的内涵不断丰富。行政程序作为行政执法中的重要环节之一,能够起到连接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关工作人员的作用。通过行政法的全球化,正当行政程度的内涵得到不断丰富,从最初源于英国的比较简单、朴素的理念——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向各国传播演化,不断加入新的原则、理论,如知情权,申辩权、听证权、回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效率原则、紧急避险、符合法律精神意图等,发展为现代的、体系完整、理论精致的法学思想。

三、正当行政程序与行政法全球化的相关性分析

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世界政治全球化、经济全球化与文化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在这种必然趋势下,公众对于法律的关注与重视日益增强。在20世纪末,美国的一位著名学者宣告了全球行政法的概念,与传统的行政法具有较大的差异,加之行政法本身具有的多元化特征,促使全球化行政法的确定没有具备统一化的宪法基础,故而呈现出不稳定的趋势。但是正当行政程序仍是体现全球化行政法的主要手段,被广泛地应用在各个国家之中。

第一,正当行政程序作为规范与控制国家严格遵守全球化规章制度的有效工具,因正当行政程序能够适用国家与个人的全球行政规章制度,而行政法的实际性质在于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以及约束相关的行政权力,故全球行政规章制度对于保障私人的权益体现在两个层次,一为干预与规范国家公权力的制度,二为约束全球行政制度的国家规定机关,这两个层次明显体现了正当行政程序对于权力的积极作用。

第二,正当行政程序是全球化状态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但是就目前为止,全球化行政法的概念仍处于起始阶段,还未具体的实行。全球化行政法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内容在于正当行政程序的具体应用与发展,能够有效加强全球化规章机制的科学性与合法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现阶段国际国内方面对于全球化行政法的理解与认知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比如不够完善与不够成熟,故要想构建一个统一化与完整化法律体系,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正因为如此,正当行政程序的重要愈发明显。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全球各个国家之间的交流与贸易往来越发频繁,促使行政法的发展愈来愈趋同,就现阶段初步构成的全球性行政法情况来看,正当行政程序在其中的重要性愈来愈明显,并成为行政法全球化的主要构成部分,根据这样的情况,应当要求各个国家提升行政法的全球化意识,并采取相关的措施来有效应对行政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本文就两大法系的傳统行政法中关于正当行政程序的发展特点进行剖析,然后分析正当行政程序及行政法的全球化趋势,最后再对正当行政程序与行政法全球化的相关性分析进行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李洪雷.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兼评“新行政法”的兴起[J].行政法学研究,2014,01:112-119+126.

[2]孙铭宗.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之变革、挑战与新世纪展望[J].行政法学研究,2011,04:70-79.

9.行政申诉程序 篇九

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2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3 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 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审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活动调卷审查,并在立案以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

提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出庭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提出建议

对于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申诉费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我国现行有关行政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申请复议,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所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听证费用

行政机关对公民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应当给当事人一个陈述申辩的机会,其最高形式为听证会。听证由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主持,当事人可与案件调查人面对面地进行辩论和质证。如果当事人申辩的事实成立,行政机关对其处罚应当相应变更。对举办听证会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承担。

复议费用

公民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复议机关在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及作必要的调查取证等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承担。

诉讼费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没收违法财产及所得、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复议决定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的.负担:

1、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要求赔偿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收取任何诉讼费用。

2、其他行政诉讼费用,《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是:

(1)败诉一方当事人应当负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2)原、被告各有胜诉、各有过错的,按责任大小和败诉部分的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双方的分担比例。

(3)原告或起诉人起诉后,主动提出要求撤诉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篇十

在开庭三日前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告知其拟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案由等,对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还应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

开庭前由书记员清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原告某某是否到庭?

书记员:原告委托代理人某某是否到庭?

书记员:被告某某是否到庭?

书记员: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各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纪守法,遵守法庭秩序;

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

3、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关闭移动电话和传呼;

4、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5、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6、为了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室、宣判、退庭时、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应当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

(审判人员入席后站立)

审判长:请全体人员坐下!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请决定是否可以开庭。

审判长(面向书记员):可以开庭,请坐下!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黄志宏不服被告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山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艳茹和王飞飞组成合议庭,由吴艳君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某某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首先核实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原告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服务处所,职业,代理权限。1

审判长: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审判长:被告法定代表人,向法庭陈述被告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服务处所、职业、代理权限,职业证号并提交你的《执业证书》

审判长:被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你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

审判长: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你对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被告:

审判长:本庭确认,各方当事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真实,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要经过批准。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简述其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如下:

1、确认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诉材料的五日内,没有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原告的行为违法。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原告,你刚才陈述的诉讼请求与你向法庭提交的是否一致? 原告:一致。

审判长:被告,法院向你单位送达的诉状上的原告的请求与刚才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是否一致?

被告:一致。

审判长:被告方,简述你的答辩意见及理由。

二、诉行政机关作为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1、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首先对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审查。审判员1: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

被告:存在。

审判员1:被告,该具体行政行为时何时作出的?是否告知其诉权及起诉期限?并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

审判员1: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所诉是否属实?对被告所提证据予以质证。

原告:

审判员1:原告是何时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申请复议?何时提起诉讼?

原告:

审判员1:被告方有无异议?对原告是否超过诉讼期限有无意见发表? 被告(代理人):

审判员1: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本庭确认,黄志宏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审判员1: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性进行审查。

首先由被告方宣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被告(代理人):

审判员1:原告,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刚才宣读的是否一致?

原告(代理人):

审判员1:下面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审查。审判员1:被告方,向法庭宣读并提交你们有权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

被告(代理人):

审判员1:该规范文件是哪个机关何时通过(制定)的?是否向社会公布,何种形式公布的?何时生效?现在是否仍具有效力?

审判员1: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原告质证,并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审判员1: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意见?

审判员1:被告方,对刚才原告的质疑意见及所提证据有无不同意见? 审判员1: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职权进行当庭评议,)

审判员1:经当庭评议,被告享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进行审查。

审判员2:被告方宣读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已向法庭提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并向原告提交原件由原告质证。

被告:

审判员2:值庭法警,把被告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交由原告质证。

(原告质证有关证据)

审判员2:原告方有无质疑意见,如有应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或申请法庭传唤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的证人,鉴定人或专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

原告:

审判员2:被告方,对刚才原告的质疑意见及所提证据有无不同意见? 被告:

审判员2: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合议庭当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评议)

审判员2:经本庭评议,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证;证据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13、16、21、22、28条;证据三:12315转办单及记录;证据四:电话通知详单;证据五:汉福超市答辩书及康师傅蜂蜜绿茶销售清单;证据六: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书几送达回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申诉信;证据二:编号012《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山分局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证据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四:《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送达回证》;证据五:康师傅蜂蜜绿茶价格表,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有关事实的证据。

(按照被告举证,原告、第三人质证,合议庭评议的顺序,逐轮进行)审判员2:各方当事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审判员2: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审判长: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审查结束,下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判员2:被告方,是如何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有无程序性的规定?

被告(代理人):

审判员2: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被告:

审判员2:你们是否按照该规定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时哪个机关何时颁布的,现在是否仍具有效力?

被告(代理人):

审判员2: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原告质证,并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方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可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原告(代理人):

审判员2:被告方宣读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程序性材料,并提交原件由原告质证。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有证人出庭,可请求法院传唤出庭作证。

被告(代理人):

审判员2:值庭法警,把刚才被告方向法庭提交的有关程序性材料交由原告质证。

(原告质证有关程序性材料)

审判员2:原告有无质疑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可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可请求法庭传唤出庭作证。

原告方:

审判员2: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合议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评议)

审判员2:经合议庭评议,被告提交的证据三:12315转办单及记录;证据六: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具有证据效力;证据五:汉福超市答辩书及康师傅蜂蜜绿茶销售清单。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

审判员2:原告方有无异议?

原告:

审判员2:被告方,对刚才原告的质疑意见及所提证据有无不同意见? 被告:

审判员2: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进行当庭评议)

审判员2:经当庭评议,被告无滥用职权的情形。

2、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首先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合议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作出受理原告的申诉处理决定并于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告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3、最后陈述

审判长: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各方当事人最后简明扼要的陈述自己的请求及理由。

审判长:首先由被告方陈述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方陈述。

11.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的完善 篇十一

【关键词】程序;法治化;行政决策责任

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制度所必备的要素,也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规范化、可操作性强的责任追究程序将有利于责任追究的顺利进行。因此,完善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程序法法治化,是责任追究顺利进行的保障。

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启动程序

良好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设计初衷最终能否取得实际效果,关键还要看能否打破传统意识与格局的桎梏,能否实行真正的责任追究。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至今还仍然处于探索推进的阶段,其实施核心之艰,在于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现行各地各部门的相关责任追究法律文件在决策责任追究启动程序上可粗疏,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1.明确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启动的标准。目前学界,对行政决策是否构成失误以及责任追究到何种程度衡量依据为行政决策依据标准和社会评价标准,两个标准的本质在于均是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其根本目的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多元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主体参与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的启动。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程追究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启动应是多方的,具体操作为:一是立法机关对公共决策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制度,通过立法机关的责任追究程序进行责任追究。二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决策机关或决策人员因决策失误造成的违法行为进行审判的制度,通过司法机关的责任追究程序进行启动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三是建立行政决策失误举报制度,允许人们对行政决策失误行为进行举报。

二、行政决策责任调查处理程序

行政决策失误不能仅从行政决策失误的后果所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并受到举报从而认定行政决策失误。这样的做法是有失轻率的。为保障行政决策责任调查处理程序顺利开展,我们需做好以下几点:

1.明确责任调查主体。虽然,在我国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权力主体有行政机关、人大、党组织、司法机关等,但行政决策的事项一般是重大事项,应把行政决策失误的主要调查职责交给专门的审计机关,这样可以保证决策调查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及时对掌握的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全面而综合的问题报告。但各个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权力主体适当的补充调查还是必要的。

2.确定决策失误,实施责任评估程序。行政决策的失误与否是依据一定评价机制而得出结论。鉴于此,可建立一个行政决策后续评估制度。通过启动责任评估程序,我们可根据决策失误的原因、类型及影响程度,确定相关决策失误的性质、责任的来源、责任的大小、责任人以及责任内容,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做好基础。

3.明确决策失误责任者陈述与申辩程序。陈述权和申辩权是法律赋予决策失误责任者的一种程序权利,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决策失误责任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决策责任追究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在对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决策责任人有权就其决策行为提出自己的想法和见解以及对自己有利证据或者线索,并对责任追究主体的责任认定进行辩解,表明自己的主张。

三、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执行决定程序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施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基础。为此,我们有必要将政决策失误责任的相关执行决定的信息的公开。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最终结果应该通过有效的平台对社会公开,使决策责任追究方案的执行置于于公众的视野中,增加责任追究的透明度,进而在执行责任追究时,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效用,以确保最终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四、规范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法律救济程序

目前,由于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仍处于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实施效果难免不理想。因此,对责任追究的行政救济十分必要,这也是我国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从法治角度看“有行政必有责任,有法律必有救济”是现代社会所奉行的基本准则。我们可通过《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唯有如此,行政决策失误者的法律救济权利才能得到全面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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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加喜.论行政问责对象的权利保障和救济[J].政治与法律,2009,(10):49-52.

12.我国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探讨 篇十二

1 消防程序法规的概述

1.1 消防行政程序概念

通常意义上, “程序”的解释为“按时间先后或依法安排的工作步骤”, 而在法学角度上, 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在行政法学界, 人们给程序做出了这样的界定:程序就是行为从起始到终结的长短不等的过程, 包括构成这一步骤、形式及这些步骤的前后顺序和完成这一程序的时间。据此, 笔者把消防行政程序定义为:消防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行使行政权的过程。

1.2 行政程序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 它主要通过行政程序法规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来体现其意义。根据执法程序法的立法目的, 借鉴国内外各程序法, 笔者认为, 消防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程序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主要程序必须由法律规范加以规定, 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守,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 避免和排除可能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因素, 主要体现在平等对待所有的相对人;执法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要听取相对人意见允许其申辩, 保障其参与权。公开原则体现在行政执法过程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包括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决定等均应对外公开, 避免私下执法的发生, 保证执法的透明度。效率原则指行政执法主体不仅应当遵守法定时限, 不得无故拖延, 而且必须以最小成本来实现既定的行政管理目标, 使社会效益最大化。

原则是制定法律法规的基础和底线, 任何法律法规在制定及实施的过程中都要遵循其基本原则, 而基本原则得以落实必须有与之相符的基本制度做保障。保证消防行政程序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制度有: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告知制度、表明身份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和时效制度。正是有了这些基本制度做保障, 才能使行政执法过程切实遵循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才能保障行政程序的法制化。

1.3 消防执法程序法规实施的意义

消防行政执法程序是做出具体消防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只有严格遵守程序, 才能规范和监督消防机构合理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才能有利于提高消防执法的效率和树立程序法制意识。

在我国, 消防程序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在执法过程中, 执法人员受“重结果、轻程序”的法制传统影响甚深, 不时会出现“只要结果不要过程, 结果好什么都好”的现象, 但并不是得到好结果的过程都是可取的, 违背法律规范的执法过程会对消防工作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随着依法治国, 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备, 消防执法程序法制建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特别是新的“一法三令”的颁布, 使消防行政执法程序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真正做到消防行政执法过程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有令可限。

2 新消防法规有关执法程序规定的几点进步

新的消防法规中, 《消防法》主要是明确了行政主体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与之相配套的三部规章即106、107和108号令是消防行政执法的主要程序性依据, 涵盖了消防行政执法的主要程序, 其前身分别是公安部第30、73和36号令。笔者通过比较新旧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 得出了新的消防法规在执法程序规定方面的几点进步。

2.1 程序规定更加具体

在旧的《消防法》中, 消防执法程序这一部分也有一定的规定, 但并不十分具体。新的《消防法》在继承以往条款的同时, 更加注重程序步骤、顺序的细节具体化规定, 并对一些执法项目做出了程序改动或新的程序规定, 使其更具操作性。

在新的106号令中, 新增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备案抽查制度, 与之相对应, 在该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五至二十九条, 详细说明了备案抽查的执法程序, 从报审的时限、方式, 受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及相对人的各项义务, 到审查结果的核定、处理、复查等都做了非常详明的规定。107号令中, 新增了临时查封、强制执行两种执法措施, 与之相对应的在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对两种措施如何执行给出了具体的程序决定和实施办法。而在108号令中, 新增了简易程序一章, 第十二、十三条分别对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做出了规定, 同时, 对于不适合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 在第四章给出了一般程序的实施决定。

2.2 注重行政程序公开

行政公开是行政法制的重要方面, 也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旧的《消防法》中, 在程序公开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 很容易发生暗箱操作、独断执法的现象。

新的《消防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 注重行政程序的公开, 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了更加有力的保障。106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107号令第五条规定,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 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这些规定保障了执法过程的透明度, 让相对人能够对执法依据、过程、结果处理都清晰明了, 也有利于取得公众的信任, 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

2.3 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公正

行政程序的公正主要从平等对待相对人、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以及执法人员的回避制度中体现出来。旧的《消防法》在程序规定方面, 只考虑了保障执法结果的制度, 而对相对人的参与权没有详细的规定, 这对执法程序的公正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新的消防法规明确赋予了执法过程中相对人参与执法过程的权利。例如107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做出临时查封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另外, 新消防法规对于执法机关在做出强制执行、火灾调查认定、审核不合格决定等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相对人应当拥有的知情、陈述、申辩等权利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消防法规中注意了有利害关系执法人员的回避。106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 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办理公证的应当回避。

2.4 注重贯彻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是执法程序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 要求执法人员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 也不要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新的消防法规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 主要表现在部分执法程序及执法方式上的变更。

一是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采取备案抽查制度, 改变了以往全面检查导致消防执法人员不足的局面。并且规定省级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 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这就大大减少了执法人员的工作量, 同时也简化了相对人办理手续, 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增加了简易程序, 简化了情节轻微的火灾事故的调查过程。三是在新的“一法三令”中, 尤其注意执法程序各个环节的时间限制, 这对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起到了规范督促的作用。

2.5 既赋权又限权

在以往的消防执法中, 由于消防部门没有强制权利, 经常出现一些执法尴尬。如当消防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后相对人拒不执行, 消防部门需要申请法院来强制执行, 程序繁琐, 给执法带来很多不便。《消防法》解决了这一问题, 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的权利。《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 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违法要追究, 是依法行政和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为了加强消防执法监督, 新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 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门, 特别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权力的行使, 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 这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2.6 强调部门间的信息沟通

消防工作涉及的面较广, 单单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不够的, 要想真正落实好, 需要各个行政部门之间良好的配合和沟通。新的消防法规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

《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法》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 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3 严格落实消防执法程序的几点措施

新的消防法规在执法程序上有了很大进步, 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 执法人员难免会受到以往执法思想的影响。要做到严格落实新的执法程序, 还需要采取有力的保障措施来促进公安消防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 保证执法程序法制建设健康发展。

3.1 领导提高重视程度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的要求,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领导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消防执法制度、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把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执法为民和“三基”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 实行行政主官负责制。党委班子要定期听取法制工作和执法情况汇报, 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 及时解决法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支持法制部门大胆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3.2 加强法制教育

要想全面落实好消防程序法制建设, 提高消防执法水平, 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提高每一个执法人员的个人法律素质上。因此, 必须实行一套完善的消防法制培训机制, 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把握。

消防机构法制部门作为消防法制建设的排头兵, 担负着规范执法行为的指导和复议、应诉的重要工作, 其成员的素质将直接影响到执法质量的好坏。其次, 消防机构的领导必须知法懂法, 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执法能力, 发挥学法懂法、严格执法的表率作用。再有, 与群众直接接触的一线执法办案人员也是法制培训工作的重要培训对象。

3.3 强化执法内部监督

内部的执法监督是保障消防机构各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确保执法质量的重要机制, 必须进一步加强。新的“一法三令”中均用一章的篇幅来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做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落实, 各级领导、业务部门和监督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监督责任。领导要结合实际情况, 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活动;业务部门要结合自身的执法工作, 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纠错工作;有关监督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 形成监督合力。

3.4加大法制宣传

消防部门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同时, 应加强消防执法法制宣传, 让全民了解消防法规, 使公众做到知法懂法, 能在消防部门的执法过程中对其进行更加全面的监督。

法制宣传工作可以有多种形式。在消防部门的网络办公网页上, 可以增加法制宣传内容;在消防机关增设法制宣传栏;在定期的消防安全宣传的同时, 可以增设适当的法制内容。总之, 消防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让公众了解消防法规, 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全民监督, 真正将消防执法的法制建设工作做实、做好。

4结语

新的“一法三令”在消防执法程序上做了很大的改进, 消防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消防法规, 做到知法、懂法、依法, 进一步完善消防执法程序的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8.

[2]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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